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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5-30 15:04:15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篇(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出现很多的法律纠纷。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企业需要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同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一旦发生问题也可以根据合同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处理。本文就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法律纠纷对策进行阐述。

一、合同管理的意义

(一)经济发展的要求

我国各行各业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建筑领域同样如此。如今,建筑工程合同双方会根据合同履行各自职责,同时这种方式可以规范建筑行业的各种行为,保持建筑市场的经济稳定性。让市场经济对建筑行业市场管理进行宏观调控,能够让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二)行为规范的要求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其责任与权利进行界定。合同管理可以规范合同双方的各项行为,同时,一旦在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纠纷的处理。我国建筑行业各项制度虽然已经逐渐完善,但是仍然无法避免一些非法竞争等不好现象的发生,一些人会因追求利益而铤而走险,这时,需要通过合同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避免纠纷的发生,将合同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最终保证建筑工程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

(三)项目管理的要求

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具有很重要的规范作用。建筑方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对施工中所要使用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如若在建筑工程中不能明确各种责任义务的归属,可能会导致建筑方无法对工程中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各种现象的发生。因此,合同管理对项目的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纠纷

(一)质量纠纷

承包方和发包方需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从而保证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但是,一旦建筑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需要承包方与发包方负起相关的责任,否则可能会出现双方推卸责任的现象。第一,发包方如果在设计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是在施工环境、设备及材料管理方面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第二,承包方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合理的运用各项施工技术,施工的组织管理工作存在缺失,或是施工规划中存在失误等也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

(二)工期纠纷

工期纠纷同样可能与合同双方相关。这种纠纷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时有发生,工期的延误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而由哪方来承担责任或是双方责任承担比重如何界定则是人们需要考虑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发包方未能按期提供工程所需的各项物资、设备等,或是事先未能就场地拆迁等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而产生的损失需要由发包方负责。而工程具体的施工组织管理出现失误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工则需要承包方负起责任。除此之外,建筑工程的工期可能受到各种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情况承包方和发包方并不能进行控制。

三、防范对策

(一)严格评审

工程出现问题时,需要按照合同进行相关的责任界定。如果制定的合同内容不合理可能导致其无法发挥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责任的功能。因此,在相关人员对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时,需要对其中每一项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通过专业人士对合同中的漏洞以及责任归属不明确等问题进行修改,从而保证当建筑工程发生问题时,双方可以根据合同内容明确各自的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界定的公平合理。

(二)严格调查合同方的资信问题

在工程的所有工作开始之前,评估人员需要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实力进行调查。评估人员需要保证发包方的运营状况良好,同时,也要明确其相关的责任负责人,并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了解,最终确保发包方符合建筑工程的各项要求。另外,评估人员对合同双方的审查工作中,需要对企业的实力和资质进行了解,最终选择可靠的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合作,从而减少工期延误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发生,从根源上避免纠纷的出现。

(三)加强监督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导致发生质量以及工期延误等问题时责任的界定工作比较困难。因此,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对建筑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做好记录工作,以文字或是各种现代手段对合同双方的行为进行记录,这种做法保证当问题发生时,能够依据这些记录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责任进行界定,避免纠纷现象的产生。同时,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对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对合同细节的完成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同时协调好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为建筑工程提供一个良好的建设条件。在建筑工程出现变动时,需要监督管理人员对变动的内容进行记录,避免之后产生法律纠纷。另外,还有一种因特殊情况而引起的纠纷,即“黑白合同”。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为避税等原因签订内容不同的合同而导致的纠纷,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这种情况的控制,当问题发生时按照最新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为准。

结束语

当建筑工程出现问题时,需要通过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现法律纠纷时,可以按照事先制定好的合同内容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因此,在合同制定时需要保证其合理性以及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约束效果,才能为项目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保证建筑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

参考文献:

[1]张晓玲.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及法律纠纷的防范[J].建材发展导向(下),2013(4):310-310.

[2]鲁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J].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8):45-45.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篇(2)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出许多弊端和问题,而其中最常见的一类就是合同纠纷的问题,这不但给建筑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对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 建筑工程合同具体特征和要求

1.1 建筑工程合同即是工程承包方负责工程的具体建设,而发包人负责支付价款的一种合同。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

1.2.1 主体一定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各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拥有所从事建设工程的相关资质以及工作人员;拥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技术装备;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其他条件。

1.2.2 工程项目的合同中的标的需要是基本建设的工程。

1.2.3 国家进行行政干预,也就是国家要针对建筑合同进行有效的监管。

1.2.4 应为要约式的合同,合同需选择书面的形式。

2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2.1 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原则

2.1.1 签署合同需要遵循的原则。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循:平等原则;民事的权益享受法律的保护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以及共同协商的原则等。

2.1.2 合同效力确认需要遵循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的审查:合同具体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具备相关审批的手续。

2.2 如何确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

针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针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及行业政策和是否违背了国家与社会利益进行审查;针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进行审查;针对合同是否通过了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查;针对建筑工程的总分包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3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分述

2.3.1 存在以下情况的,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1)工程承包方或个人不具备从业资质。(2)工程投资计划没有按照国家相关的程序进行。(3)工程承包方把所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于第三方。(4)工程承包方在将全部工程分解之后,然后借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第三方。(5)工程承包方没有经过建设企业的允许,私自将工程分包出去。(6)工程分包的单位又将所分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2.3.2 承包人和发包人签署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及建筑规划等许可以及手续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

2.3.3 承包人所承包工程超出了自身的建设资质,但是承包人实际达到了工程所规定的要求,并最终通过验收合格,合同则视为有效,应当按合同规定执行。

2.3.4 需要公开进行招标的工程,没有进行招标,合同视为无效。

2.3.5 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对于工程款如何结算,或是有过约定不过合同双方私下完成结算的协议应当有效。

3 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纠纷

3.1 工程建设质量的纠纷。对于工程完成以后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照预期的设计和功能进行使用,这类工程质量的纠纷十分常见。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明确责任的归属。

3.2 工程工期上的纠纷。工程建设的进度较为迟缓,无法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顺利完工,导致了经济上受到了损失,这种拱起纠纷也较为普遍,这方面的责任通常来自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

3.3 工程价款以及结算引起的纠纷。导致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合同中的工程造价要低于工程实际的造价,或者是因为国家的相关政策导致了工程加大了投入以及由于地质等出现了变化以致在建筑设计上产生了变更,工程承包人不能依照原有的价款完成建设,进而要求发包人对差价进行补偿。

3.4 分包产生的纠纷。近些年,由于分包发生的纠纷是施工单位面对的比较普遍的法律纠纷,一般产生于工程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两者之间,同时也存在工期、质量以及价款等方面。

3.5 “黑白合同”导致的纠纷。这种“黑白合同”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想要逃避相关建筑监管部门的约束,进行逃漏税行为以及在工程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对同一个工程项目签署两份或者更多有关工程质量以及工程价款等在内容上不统一的合同。

4 针对工程合同出现纠纷的防范措施

4.1 落实好合同的评审工作。在未签订合同以前,对于合同的审批要按照程序严格的进行,法律顾问应当尽早参与到合同的拟定中去。必须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究,认真同合同内容进行对照。工程合同的签订,一定要保证无违法的条款,以保证工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2 对合同的对方自信进行认真调查。一些重大的工程合同,必须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定程序以及投资计划等进行制定。所以,先要对所建项目的相关准建手续、具体的投资到位、业主实际的资金情况、业主的经营范围以及相关的证照期权与否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

4.3 强化履行合同期间的监管。合同进入到履行的阶段,一定要随时参照工程合同与相关法律做好监控,加强同各方的协调,给合同履行提供一个最佳的外部环境。

4.4 工程款回收进行的法律监管。施工单位在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以后,根据合同收回约定的工程款,这是企业所获经济效益的最好体现。需要按照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尽可能快的获得工程款。按照具体需要,可选择诉讼以及非诉讼的手段。

5 结语

作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切实落实好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身的权益,掌握工程合同具体的特点,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措施,对合同加强管理,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篇(3)

1.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国有施工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当中产生了许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这些问题当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不断增加的法律纠纷问题,法律纠纷不但会造成企业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在社会当中的信誉,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负面性影响,进而对企业发展市场和拓展经营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2.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国家的干预性。当今我国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涉及到了国家的基本建设规划,所以,我国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制定方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必要的干预,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与监督上;(2)主体应当有一定的资格。我国《建筑法》中的有关内容规定,从事建筑行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应当具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条件、拥有从事建筑工作所必须的技术设备、具有国家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性技术工作人员、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3)建筑工程合同的实际标的是基本的建设工程;(4)建筑工程合同为要约式合同。我国的《合同法》中有条文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须为书面的形式。

3.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3.1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确认的原则

3.1.1确认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一般性原则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从下列的几个方面来对建筑工程合同法进行审查:(1)审查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意思的表达是否明确和真实;(2)审查建筑工程的主体是否合格;(3)审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4)审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已经切实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3.1.2制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依据《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遵循的法定审批程序包括: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民事权益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禁止权力滥用的原则是订立合同以及从事民事活动最基本的原则。

3.2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确认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的确认过程为:(1)全面的审查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真正的具备承包施工以及建设的具体资质;(2)审查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和态度是否表达真实,意思和态度表达不真实的应当确认为可以撤销变更的效力待定行为,或者确认为无效的民事行为;(3)审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确实通过了具体的程序;(4)审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悖于国家产业政策、法律规定、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具体的审查有: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存在欠缺或者不完善,并且合同的双方无法修正的,建筑工程合同应当确定为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5)审查建筑工程合同的总分包是否完全符合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

4.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问题

4.1工期纠纷

在建筑工程的建设当中,如果无法将建筑工程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之内竣工且交付使用,所引起经济损失的产生,也是当今常见的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导致建筑工程的工期无法按时兑现的原因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筑工程的承包方由于建筑设备、劳力或者施工组织不力而无法满足合同的工期要求,从而造成工期延误;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未依照建筑工程合同具体规定的期限来要求提供资金、设备、设计技术资料、场地、原材料等,包括开工后被迫缓建及停建或者无法按时开工,这样不但使建筑工期延迟,还会给承包方带来窝工和停工方面的经济损失。

4.2质量纠纷

较为常见的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纠纷还有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的实际质量与要求的质量不符,从而导致财产和人身的伤害或者不能按照设计功能使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出现后,应当明确问题的责任,尤其是切实的实施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后,就更加的需要划分清楚问题的责任。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有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责任,比如发包方提供的设备、原料、设计不符合要求,还有承包方技术和管理力量缺乏,组织措施不力,技术方案不合理等。

4.3结算纠纷

结算纠纷通常是由于建筑工程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造价低于实际的承包工程造价,或者是因为建筑工程地质情况产生较大变化而导致设计变更,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好的价款来完成建筑工程的建造,而向建筑工程发包人要求必要的补偿价差,或者建筑工程发包人以不正当或者正当的理由拒绝价差补偿而造成的纠纷。

5.建筑工程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5.1抓好合同评审制度建设

在建筑工程合同制定之前,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来对建筑工程进行严格的评审,法律顾问必须尽早的介入到建筑工程当中,并积极参与到合同的拟定工作中。应当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吃透,并详细的研究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充分的维护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要重视义务和权力不对等的条款,最大限度的降低或者避免法律风险,防止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受到损害。

5.2在合同履行中实施管理与监控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应当及时对照建筑工程合同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建筑工程各个方面的协调性,为履行建筑工程合同打造出稳定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还应当重视原始证据、基础材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建筑工程合同当中履行的具体状况应最大限度的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还要力争得到设计部门、监理部门以及业主等方面的签字认可。

5.3工程款回收的法律管理及监控

企业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是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建造任务,并依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收回必要的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回建筑工程款。如果需要,也可以采取非诉讼或者诉讼的方式来收回建筑工程款,但是应当尽量的采用非诉讼的方式。除此之外,对于工程分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的各种付款要求,应当尽可能的减少争端和纠纷,以避免工程诉讼案件对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6.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的遵循《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当有效的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特点,充分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合同和产生法律纠纷的种类及原因,运用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彻底的防范法律纠纷问题的产生。(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吉林;长春;130000)

参考文献

[1]周宁峰.工程合同风险责任的规定、约定与管理[J].建筑,2003(1).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篇(4)

1.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自订立至履行完毕之前,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对合同的条款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等原因所产生的纠纷。对合同纠纷进行研究分析,使建筑工程能够找到合同纠纷的具体原因,真正将现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与处理方案进行完善实施,掌握精准的处理技巧,把握准确的防范措施的施用,真正将建筑工程的各项细节能够被更多的人关注起来。本文就合同纠纷出现的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之道。

2.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

2.1整体性的原因。在进行施工过程中,由于对合同中的某个或几个事项理解有误,施工管理人员与技术施工人员都没有发现自己的失误的存在,就进行建筑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错误也都没有很好的重视起来,究其原因就是承包商的业务能力欠缺,对一些重要的具体细节事项没有很好的进行研究就进行施工,导致在竣工或施工过程由于甲方在监工过程中发现有重点失误现象的存在,根据与合同的对比,发现有较大的偏差,就会造成合同的纠纷事件的出现。

2.2施工人员的技术失误。对于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施工一项,应该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于承包商的内部员工的技术来看,有较大的技术偏差存在,在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技术性的失误就会造成建筑物的建筑整体偏差性的产生,使双方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也就产生了偏差。甲方在进行监工过程中,发现建筑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发现是由于偷工减料、或者是施工技术不过关引起的,就会导致甲方与施工方的合同纠纷现象的出现。而技术性的失误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原因,施工队管理人员应该进行重点的掌控,使其能够有较好的发展与进步。

2.3工程款发放有误原因。在进行工程款的发放过程中,由于没有进行及时的实施,没有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日期进行发放,就会施工企业的领导与员工对甲方有意见,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准确事项进行对照,使其产生合同纠纷。

2.4工程设计不合理原因。进行工程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虽然在合同规定中对建筑施工设计的规定是很模糊的,但是在进行施工设计过程中,由于没有正确的方法做指导,没有科学灵活的手段进行渗透,设计出来的东西有可能就与设计施工的全面完整性与安全性就协调不起来,当发现建筑建设有较大偏差的时候,就会引起双方的合同纠纷。

3.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3.1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合同纠纷事件进行研究处理,就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审核处理,在进行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中的一些细节的不完善就会使纠纷很容易就产生。这就要靠国家对建筑工程的纠纷事项进行处理的各个事项进行渗透,使其真正能够按照国家的法律办事[2]。

3.2灵活多变的处理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将灵活多变的方法进行运用,还包括使各个细节都能够分析处理好,找到问题出现的源头所在,真正将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进行渗透研究,使更多的好办法能够呈现出来,帮助在进行建筑建设施工过程中,有充分的基础作保障。

3.3自上而下的处理方法。对于合同纠纷来说, 一定要将领导层的具体责任落实到实处,进行由上而下,逐级进行责任的落实,按照国家的规定,由于个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就要落实到个人,由于整体企业引起的失误就要落实到整个企业,将追查落实的力度不断加强,使整个建设施工的力度能够在较好的监督力度的协调下,不断完善实施。

4合同纠纷方法措施研究

4.1合同的完善建立。在进行工程的建设一开始,就要将合同进行完善的建立,使合同中的各个细节都要进行全面的掌控,使建筑建设的各项细节都能在合同中映射出来,并且一定要将国家的法律规定渗透到合同的每个环节中,对每位员工都进行合同的宣导,使技术施工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并且随时进行以合同为主导的建设研究,管理者按照合同中的注意事项进行现场施工的严格管理,真正将合同与正确施工建立在一起[3]。

4.2技术的提升。为了不出现较多的技术性的失误,保证建筑质量的完整性,使建筑施工能够稳定进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就需要管理者对技术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进行有效的创新提升,在进行有效的技术改革过程中,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把握重要的技术环节进行渗透实施,真正将细节性的东西进行全面掌控。

4.3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对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升,将正确的思想灌输给员工,使施工人员在进行技术实施过程中,对自身进行有效的控制,使自己能够真正把建筑建设施工当成是自己的事来做,并且在遇到重大困难的时候,能够勇于承担责任,进行积极的建设技术的提升与创新,这样才能使建筑建设更加成功,使合同的完善实行有迹可循。

4.4建筑管理的完善建设。管理者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在进行对现场施工监督、工程施工设计过程中的全部事项的细节都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把合同中的事项能够完善系统的建立起来,把握较好、较稳定的人员、技术、发展的管理方法,使更多更好的管理技术能够进行渗透,帮助企业在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使重点事项能够不断地突出出来,真正将时效性与完整性进行连接。

5.结束语

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纠纷事项进行良好的控制处理,就要将其发生的根本原因进行研究,保证技术性的工作失误不再发生,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的进行实施控制,真正将单位与单位、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冲突等控制好,使合同纠纷案件能够不断减少。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篇(5)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 legal issues

中图分类号:TU71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保障其繁荣发展,现阶段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使承包商贯彻落实《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保证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严格履行合同,并强化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法律意识,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对合同纠纷进行研究分析,使建筑工程能够找到合同纠纷的具体原因,真正将现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与处理方案进行完善实施,掌握精准的处理技巧,把握准确的防范措施的施用,真正将建筑工程的各项细节能够被更多的人关注起来。因此,研究和探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和防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内涵

1.1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其建筑工程项目的完成,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而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因此,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时,有案可查,这是建筑工程合同的第一个特点。其次,建筑工程合同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要按招标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因其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总体而言,建筑工程合同具有履行期长、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等特点。这就要求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无论在文本结构和内容上,都要反映和适应这些特点,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筑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和协商一致原则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合同内容必须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所必须的法定程序已经履行具体而言,确认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具有建设与施工资格。二是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产业政策,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四是合同经过了必要的程序;五是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

2.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

2.1整体性的原因

在进行施工过程中,由于对合同中的某个或几个事项理解有误,施工管理人员与技术施工人员都没有发现自己的失误的存在,就进行建筑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错误也都没有很好的重视起来,究其原因就是承包商的业务能力欠缺,对一些重要的具体细节事项没有很好的进行研究就进行施工,导致在竣工或施工过程由于甲方在监工过程中发现有重点失误现象的存在,根据与合同的对比,发现有较大的偏差,就会造成合同的纠纷事件的出现。

2.2施工人员的技术失误对于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施工一项,应该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于承包商的内部员工的技术来看,有较大的技术偏差存在,在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技术性的失误就会造成建筑物的建筑整体偏差性的产生,使双方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也就产生了偏差。甲方在进行监工过程中,发现建筑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发现是由于偷工减料、或者是施工技术不过关引起的,就会导致甲方与施工方的合同纠纷现象的出现。而技术性的失误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原因,施工队管理人员应该进行重点的掌控,使其能够有较好的发展与进步。

2.3工程款发放有误原因在进行工程款的发放过程中,由于没有进行及时的实施,没有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日期进行发放,就会施工企业的领导与员工对甲方有意见,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准确事项进行对照,使其产生合同纠纷。

2.4工程设计不合理原因进行工程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虽然在合同规定中对建筑施工设计的规定是很模糊的,但是在进行施工设计过程中,由于没有正确的方法做指导,没有科学灵活的手段进行渗透,设计出来的东西有可能就与设计施工的全面完整性与安全性就协调不起来,当发现建筑建设有较大偏差的时候,就会引起双方的合同纠纷。

2.5配合与协调不当原因进行建筑施工,不是一个单位或一个企业进行的事情,是整体合作建设起来的,所以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对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协调促进过程中,由于人为的或集体的理解失误造了的纠纷,根据与合同中的规定相比较,没有进行各个单位或个人的密切配合,在进行施工建设与工程修复工作中,由于对失误性的工作与人事配合不当,就会引发纠纷事件的发生。

2.6对违规罚款不当的原因施工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施工的技术人员没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在进行技术施工现场就会出现偷拿盗用的现象,在进行对这些人员的处罚过程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处罚标准,引起被罚人员的不满,根据合同中的规定与其纠纷。另外,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对一些技术失误性的事件的处理不当,也会引起合同纠纷来。

3.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3.1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合同纠纷事件进行研究处理,就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审核处理,在进行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中的一些细节的不完善就会使纠纷很容易就产生。这就要靠国家对建筑工程的纠纷事项进行处理的各个事项进行渗透,使其真正能够按照国家的法律办事。

3.2灵活多变的处理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无论是对建筑质量或者还是民事纠纷,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把握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有的时候,真的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也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将灵活多变的方法进行运用,还包括使各个细节都能够分析处理好,找到问题出现的源头所在,真正将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进行渗透研究,使更多的好办法能够呈现出来,帮助在进行建筑建设施工过程中,有充分的基础做保障。

3.3自上而下的处理方法研究对于合同纠纷来说,就要从领导开始进行问题的落实,因为领导是真正的工程实施策划着,管理人员没管理好,员工就不会有较好的发展进步,所以一定要将领导层的具体责任落实到实处,进行由上而下,逐级进行责任的落实,按照国家的规定,由于个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就要落实到个人,由于整体企业引起的失误就要落实到整个企业,将追查落实的力度不断加强,使整个建设施工的力度能够在较好的监督力度的协调下,不断完善实施。

4.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措施

4.1建立完善的合同体制在进行工程的建设伊始,应建立完善的合同体制,使合同中的各个细节都要进行全面的掌控,使建筑建设的各项细节都能在合同中映射出来,并且一定要将国家的法律规定渗透到合同的每个环节中,对每位员工都进行合同的宣导,使技术施工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并且随时进行以合同为主导的建设研究,管理者按照合同中的注意事项进行现场施工的严格管理,真正将合同与正确施工建立在一起。

4.2提高施工技术水平为了不出现较多的技术性的失误,保证建筑质量的完整性,使建筑施工能够稳定进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就需要管理者对技术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进行有效的创新提升,在进行有效的技术改革过程中,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把握重要的技术环节进行渗透实施,真正将细节性的东西进行全面掌控。

4.3提升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升,将正确的思想灌输给员工,使施工人员在进行技术实施过程中,对自身进行有效的控制,使自己能够真正把建筑建设施工当成是自己的事来做,并且在遇到重大困难的时候,能够勇于承担责任,进行积极的建设技术的提升与创新,这样才能使建筑建设更加成功,使合同的完善实行有迹可循。

4.4完善建筑管理的方法管理者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在进行对现场施工监督、工程施工设计过程中的全部事项的细节都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把合同中的事项能够完善系统的建立起来,把握较好、较稳定的人员、技术、发展的管理方法,使更多更好的管理技术能够进行渗透,帮助企业在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使重点事项能够不断地突出出来,真正将时效性与完整性进行连接。并且运用就灵活多变的处理方法对个人与个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在完善合同建设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对现实中随时可以出现的各个事项进行有效地处理,真正将建筑工程的建设与合理有效的全面发展事项进行结合,使整体性的建设能够不断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5. 结束语

总之,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纠纷事项进行良好的控制处理,就要将其发生的根本原因进行研究,保证技术性的工作失误不再发生,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的进行实施控制,真正将单位与单位、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冲突等控制好,使合同纠纷案件能够不断减少。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篇(6)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对合同纠纷进行研究分析,使建筑工程能够找到合同纠纷的具体原因,真正将现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与处理方案进行完善实施,掌握精准的处理技巧,把握准确的防范措施的施用,真正将建筑工程的各项细节能够被更多的人关注起来。因此,研究和探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和防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内涵

1.1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其建筑工程项目的完成,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而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由建设单位与勘察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因此,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时,有案可查,这是建筑工程合同的第一个特点。其次,建筑工程合同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要按招标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因其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总体而言,建筑工程合同具有履行期长、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等特点。这就要求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无论在文本结构和内容上,都要反映和适应这些特点,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筑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和协商一致原则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合同内容必须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所必须的法定程序已经履行具体而言,确认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具有建设与施工资格。二是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产业政策,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四是合同经过了必要的程序;五是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

2.1 整体性的原因

在进行施工过程中,由于对合同中的某个或几个事项理解有误,施工管理人员与技术施工人员都没有发现自己的失误的存在,就进行建筑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错误也都没有很好的重视起来,究其原因就是承包商的业务能力欠缺,对一些重要的具体细节事项没有很好的进行研究就进行施工,导致在竣工或施工过程由于甲方在监工过程中发现有重点失误现象的存在,根据与合同的对比,发现有较大的偏差,就会造成合同的纠纷事件的出现。

2.2 施工人员的技术失误

对于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施工一项,应该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于承包商的内部员工的技术来看,有较大的技术偏差存在,在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技术性的失误就会造成建筑物的建筑整体偏差性的产生,使双方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也就产生了偏差。甲方在进行监工过程中,发现建筑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发现是由于偷工减料、或者是施工技术不过关引起的,就会导致甲方与施工方的合同纠纷现象的出现。而技术性的失误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原因,施工队管理人员应该进行重点的掌控,使其能够有较好的发展与进步。

2.3 工程款发放有误原因

在进行工程款的发放过程中,由于没有进行及时的实施,没有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日期进行发放,就会施工企业的领导与员工对甲方有意见,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准确事项进行对照,使其产生合同纠纷。

2.4工程设计不合理原因

进行工程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虽然在合同规定中对建筑施工设计的规定是很模糊的,但是在进行施工设计过程中,由于没有正确的方法做指导,没有科学灵活的手段进行渗透,设计出来的东西有可能就与设计施工的全面完整性与安全性就协调不起来,当发现建筑建设有较大偏差的时候,就会引起双方的合同纠纷。

2.5 配合与协调不当原因

进行建筑施工,不是一个单位或一个企业进行的事情,是整体合作建设起来的,所以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对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协调促进过程中,由于人为的或集体的理解失误造了的纠纷,根据与合同中的规定相比较,没有进行各个单位或个人的密切配合,在进行施工建设与工程修复工作中,由于对失误性的工作与人事配合不当,就会引发纠纷事件的发生。

2.6 对违规罚款不当的原因

施工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施工的技术人员没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在进行技术施工现场就会出现偷拿盗用的现象,在进行对这些人员的处罚过程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处罚标准,引起被罚人员的不满,根据合同中的规定与其纠纷。另外,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对一些技术失误性的事件的处理不当,也会引起合同纠纷来。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3.1 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严格的控制

对合同纠纷事件进行研究处理,就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审核处理,在进行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中的一些细节的不完善就会使纠纷很容易就产生。这就要靠国家对建筑工程的纠纷事项进行处理的各个事项进行渗透,使其真正能够按照国家的法律办事。

3.2 灵活多变的处理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无论是对建筑质量或者还是民事纠纷,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把握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有的时候,真的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也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将灵活多变的方法进行运用,还包括使各个细节都能够分析处理好,找到问题出现的源头所在,真正将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进行渗透研究,使更多的好办法能够呈现出来,帮助在进行建筑建设施工过程中,有充分的基础做保障。

3.3 自上而下的处理方法研究

对于合同纠纷来说,就要从领导开始进行问题的落实,因为领导是真正的工程实施策划着,管理人员没管理好,员工就不会有较好的发展进步,所以一定要将领导层的具体责任落实到实处,进行由上而下,逐级进行责任的落实,按照国家的规定,由于个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就要落实到个人,由于整体企业引起的失误就要落实到整个企业,将追查落实的力度不断加强,使整个建设施工的力度能够在较好的监督力度的协调下,不断完善实施。

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措施

4.1建立完善的合同体制

在进行工程的建设伊始,应建立完善的合同体制,使合同中的各个细节都要进行全面的掌控,使建筑建设的各项细节都能在合同中映射出来,并且一定要将国家的法律规定渗透到合同的每个环节中,对每位员工都进行合同的宣导,使技术施工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并且随时进行以合同为主导的建设研究,管理者按照合同中的注意事项进行现场施工的严格管理,真正将合同与正确施工建立在一起。

4.2提高施工技术水平

为了不出现较多的技术性的失误,保证建筑质量的完整性,使建筑施工能够稳定进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就需要管理者对技术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进行有效的创新提升,在进行有效的技术改革过程中,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把握重要的技术环节进行渗透实施,真正将细节性的东西进行全面掌控。

4.3提升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升,将正确的思想灌输给员工,使施工人员在进行技术实施过程中,对自身进行有效的控制,使自己能够真正把建筑建设施工当成是自己的事来做,并且在遇到重大困难的时候,能够勇于承担责任,进行积极的建设技术的提升与创新,这样才能使建筑建设更加成功,使合同的完善实行有迹可循。

4.4完善建筑管理的方法

管理者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在进行对现场施工监督、工程施工设计过程中的全部事项的细节都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把合同中的事项能够完善系统的建立起来,把握较好、较稳定的人员、技术、发展的管理方法,使更多更好的管理技术能够进行渗透,帮助企业在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使重点事项能够不断地突出出来,真正将时效性与完整性进行连接。并且运用就灵活多变的处理方法对个人与个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在完善合同建设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对现实中随时可以出现的各个事项进行有效地处理,真正将建筑工程的建设与合理有效的全面发展事项进行结合,使整体性的建设能够不断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五、结束语

总之,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纠纷事项进行良好的控制处理,就要将其发生的根本原因进行研究,保证技术性的工作失误不再发生,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的进行实施控制,真正将单位与单位、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冲突等控制好,使合同纠纷案件能够不断减少。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篇(7)

一般来说,纠纷解决模式是以和平的解决私人纠纷为目的诉讼模式。

一、建筑工程产生纠纷的原因

1、预垫资金的方式产生的纠纷

预垫资金的施工方式虽然被我国相关部门明令禁止,但实际的工程建设,预垫资金施工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不预垫资金就拿不到工程项目,预垫了施工资金就要冒着拿不到工程款的风险。

开发商进行招投标时与施工单位往往签订的不止一份合同,表面一上份合同,私下里还有一份合同。而私下里签订的合同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施工企业的种种违法行为都是得到开发商的认可。

实现法律约束下的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已成为当前建筑行业管理的难题。招标工作开始时,就要注意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工作,通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经济往来情况,分析垫资行为的发生,尽早规避与管理,减少纠纷的发生。

2、单位资质挂靠产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大量农民工涌进城市,很多施工单位用了大量的农民工,却不能得到建设的基本资质,为了承揽到工程,就将施工单位挂靠在拥有资质的大企业名下,拥有资质的企业通过收取管理费,工程转包的方式牟利,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进行盘剥,使工程质量无法达到工程质量要求标准。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不能承揽工程,实际上工程的转包却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很多建筑工程,都依靠分包才能按照工期正常的交付工程。所以,建筑单位进行招投标工作时,一定要对施工各企业的财务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将施工企业的业绩与人员构成进行充分的调查,在工程源头上对资质挂靠问题,转包问题进行控制,选择真正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减少建筑工程纠纷的发生。

3、建设资金的拖欠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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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篇(8)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2.1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

2.2 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给甲、

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

见纠纷。

2.3 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或由于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包括计价方法、工程量和材料价款大幅上涨引起纠纷等。

2.4 分包引起的纠纷

某些合同签订时对于是否允许分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承包商则利用合同漏洞,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工程分包,导致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也是近年来施工企业遇到较多的法律纠纷,承包人将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质量、工期等达不到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就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工程价款纠纷,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最容易发生的纠纷。

2.5 延期付款利息纠纷

尽管有明文规定业主拖欠工程款应付延期利息,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特别是延期利息数额巨大之时,双方纠纷就更容易产生。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完毕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迟迟不报送决算文件,或报送决算文件不齐全,或所报决算文件双方争议过大,导致决算工作无法进行,进而剩余工程款无法支付。特别是争议过大时,究竟是谁过错导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争议所在。

2.6 违约发生的纠纷

承包方的违约主要表现有工期违约、质量违约等。发包方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3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1)订立合同时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

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往往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根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这就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缺陷、漏洞。

(2)甲、乙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方,甚至无资金建设项目,势必会引起纠纷。承包人对发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条件和霸王条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因怕失去承揽工程机会,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当合同价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负、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证时自然就形成了纠纷。

(3)施工过程管理不善。

一是开工准备不充分,“三通一平”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二是设计变更普遍,随便增加面积、改变结构、改变用途,签证混乱。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引起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提供的原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技术方案不合理,组织措施不力等。三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大多数甲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都会提出很高的质量等级。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现的质量纠纷。五是承包人或发包人分包工程项目,因分包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引起整个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质量纠纷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不仅工期推迟,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三是因招标时甲方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招标,被迫响应工期要求,在远低于定额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为奇。

4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针对上述这些合同纠纷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妥善处理纠纷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对有些内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详细,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物量。有文字证据的,依照文字证据处理,缺少文字证据的,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双方到场,政策规定公开,处理程序、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处置合同纠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发展。

5 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1)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工程招标阶段,制定科学合理、详细慎密的招标文件是关键所在,首先工程造价要把握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既要保证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又不至于给发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其次是确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再次是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选择一个好的施工队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条款约定为整个合同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订立合同应注意:①语言表达要准确、严密、详实,才能让合同执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②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进度款与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双方违约责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资料移交等要约定完整。③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应具有公平性,合同条款应遵循对等原则,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纠纷。

(3)认真履行合同,做好现场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签订后,关键在于双方共同履行,出现一些与签定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定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并以补充合同价款形式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以免追加合同价款太大难以执行。除此之外,①关于变更及签证,要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制约。及时督促完善项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记录,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及时办理现场签证。②业主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实施应安排合理的时间,准备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 ,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③及时掌握市场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对承发包双方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6 结语

综上所述,只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并在纠纷发生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谅,互让,争取恰当地处理合同纠纷,就能实现甲、乙双方的双赢。

参考文献

[1]蔡永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J].建筑经济,2006,(12):101-102.

[2]邹跃光.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法律,2008,(1):45-46.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篇(9)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居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合同在我们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项目需求的增长,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冲突与纠纷的数量也持续上升。合同纠纷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会造成时间、人力资源浪费及名誉损失,因此,施工合同纠纷的预防显得越来越重要,我们应该及时的建立纠纷预防机制,预防纠纷的产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概述

工程建设作为一项复杂且庞大的工作,建设周期长,涉及的合同主体多且金额大,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常会有预料不到的问题出现,合同各方出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考虑,对产生的问题就难免产生矛盾和纠纷。因此分析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而提出预防机制对于维护工程建设项目中各方的利益,化解纠纷和提高整个行业的施工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造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订立合同时不规范,内容也不完善

(1)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出于各方利益的原因,签订合同的时候出现黑白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承包商低价中标后又以更低价非法转包,易导致转包方拖欠工人工资或偷工减料而引起质量问题,进而引发一系列材料款纠纷、劳资纠纷、质量纠纷。违规合同极易导致纠纷的产生,并且各方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2)合同缺陷和漏洞。签订合同的时候比较草率,内容不够完整。合同是建筑单位以及承包商等各主体之间义务和权利的规定性文件,诸多方面都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该由专业的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商讨合同的内容,但是仍然有一些建设单位对它的重视程度不够,专业的技术人员很少能够参与合同的制定,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这就导致合同的签订存在缺陷和漏洞。

(3)合同条款表述不清。合同中文字表述不清,导致合同双方对内容的理解有偏差而引发纠纷。很多合同关键条款表述不清,造成理解上的误区,甲乙双方各自理解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各执一词,引发纠纷。

(二)施工过程当中管理不合理

(1)工程的准备不充分。合同还未签订就进场施工或者工程图纸及资料不完善就根据发包方现场做出的口头表述完成指派的任务,施工过程中未及时达成书面协议,导致结算没有依据,这样就引发了纠纷。

(2)设计方案普遍变更。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些设计的改变,经常出现甲方随意变更,要求先施工后补变更签证的情况,鉴于发包方的优势地位,承包方不得不遵照执行,但对于后补的变更费用的确认经常产生分歧。

(3)进度款不按合同支付。发包的一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及时的向承建商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的建设资金出现问题,进一步引起其下属劳务分包及材料商的工程款支付。纠纷就会自然而然的产生了。

(4)工期不能按时完成。发包的一方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来提供相应的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等,比如说不能和地方政府拆迁等问题达成共识,导致不能够按期开工或者开工后被迫停建,不只是工期被延迟了,还将给承包方带来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承包方会因为施工的组织能力不足,设备不能够满足工期要求,或者管理不到位而使工期拖延。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招标时甲方会不合理的缩短工期,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招标,被迫的响应不合理的工期的要求,这就会造成工期拖延。不管因为何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都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预防

(一)做好合同策划,从前期预防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始阶段进行相关合同的策划,通过合同保证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经过分析确定项目应分解成几个独立合同以及每个合同的工程范围;采用何种委托方式和承包方式;合同的种类、形式和条件;合同重要条款的确定;合同签订和实施时重大问题的决策;各个合同的内容、组织、技术、时间上的协调。合同的策划决定着项目的组织结构及管理体制,决定合同各方面责任、权力和工作的划分,所以对整个项目管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合同是实施工程项目的手段,通过策划确定各方面的重大关系,无论对发包方还是对承包商,完善的合同策划可以保证合同圆满地履行,克服关系的不协调,减少矛盾和争议,顺利地完成工程目标。因此提前做好合同策划能为预防合同纠纷打下坚实基础。

(二)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要依法进行制定

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就显得特别重要,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必然会造成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同时,合同的制定要遵循公平性,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也很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在制定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来订立,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具体可以参照国家的标准合同示范文本来制定工程施工合同。

(三)合同内容要完善严谨

目前,我国仍然存在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重视的现象,合同的制定水平不高以及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严格执行。这些状况使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纠纷的预防效果不明显。因此,我们必须克服这些现象。对合同的制定应进行整体监管。在制定过程中要求一些技术水平较高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其中,总结以往工程的经验,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杜绝合同缺陷及漏洞,对例如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一定缺一不可,语言表达要准确严密,尽量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不能含糊不清,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文要详细解释说明。不仅对工程进行中的责任与权力要清晰明确,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项也要事先说明处理办法。同时,制定合同还应向法律人士寻求专业意见,不能草率行事。

(四)严格执行合同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来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拒绝一切不合理的行为。重视合同在整个建设项目中的地位,不要让合同变成一纸空文。同时也要重视施工过程中资料的收集,包括合同双方的各种往来资料,对每个合同外的变化尽量做到有迹可查、有单可循。这样既保障了自己的权益又减少了纠纷的产生。

(五)提升专业人员素养

企业应该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及使用,建设工程是一个技术上复杂和繁琐的大工程,综合性很强,非专业技术人员如果参与管理,容易造成人为上的失误而引发纠纷。因此,专业人才的配备必不可少。同时企业应该经常组织学习法律知识,注重员工的普法教育,使员工重视合同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法律地位,按合同办事,依法办事,减少纠纷的发生。

(六)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引导。

政府应该利用本身的强势地位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强行要求合同双方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严格按照示范文本认真制定施工合同。同时坚决杜绝无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以自己名义或以挂靠形式承揽工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及公示制度,对记录不良者有适当限制及惩罚。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和预防分析来说,可能有很多方法。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纠纷是普遍存在的,但是我们通过分析和总结,提高我们的施工项目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保障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篇(10)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预防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s;subpackage and subcontracting;dispute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1-0067-02

0引言

近年来,我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建设市场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建设市场秩序总体是健康的。但是,当前建设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比较突出,其社会危害有目共睹,如杭州地铁塌陷事故、上海闵行倒楼事故等等。近年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案件绝大部分与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这些问题直接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引发工程质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商业贿赂等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本文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上常见的分包及转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展开论述,提出相应的措施以预防工程项目的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分包及转包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一部分非主体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可将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因分包产生的纠纷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 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但是,在现实中经常会发生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形。例如,湖南省衡阳市某桥梁项目的桩基工程最终竟然分包给一个毫无桥梁桩基工程施工资质的农村包工队,其结果是工程竣工后不到三个月就发生了桥梁的整体结构垮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选择分包队伍的过程中,资质不够的这些分包商提出的承包价格往往要比正规企业低得多,出于盈利目的考虑,即便明知其不具备相应资质,总包单位也会心存侥幸心理,将工程分包给这些企业;其次,这些分包队伍的组织性质一般为集体性质的施工企业,经营手段极为灵活,大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风范,而一些总包单位的主管人员,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的主管人员,在各种糖衣炮弹的进攻下,往往会抵挡不住、失去原则。如此分包之后,不产生问题都还好说,一旦产生问题,比如现场发生了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在压制、掩饰不住的情况下,双方便互相推诿扯皮,纠纷便在所难免了。

1.2 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却只提供汽车吊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十分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

很多诸如此类的纠纷都是因为履约范围不清。目前我国建筑业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较大,则订出的合同将五花八门,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甚至含有共同危害第三方利益的条款。所有这些都为以后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埋下了伏笔。

1.3 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我国工程建设分包领域内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导致分包纠纷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筑工程转包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转包行为违背招标投标制度的初衷,工程实施的主体变成了不是业主在招标阶段希望的单位,同时转包可能导致腐败的产生转包过程中的回扣、贿赂以及因转包而出现的拉关系中标、企业小金库等现象屡有发生,转包成了腐败滋生的温床。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转包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越级承包、无资质承包、肢解工程发包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得大量低素质的劳动力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1.4 因配合与协调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一项工程的建筑施工过程涉及到很多专业性工作,尤其是在实行总承包制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中,需要总包单位与各个分包商相互配合与协调,一旦协调不好,则很可能产生纠纷,而且后果会很严重,很有可能因为分包商某一项工作的延迟导致整个工程工期的延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总包单位与分包商的协调问题。另一种情况是各分包商之间的协调问题。其实这两种情况通常都是由于总包单位管理与协调能力不强导致的。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因一些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发生,使得原本不冲突的两项工作发生冲突,并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延误。

1.5 因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而产生的纠纷现实中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也是导致分包纠纷的原因之一。主要包括总包单位管理不严和业主、监理管理不严两方面。有的发包方虽明确了对承包方的管理内容,监督办法,但执行不认真不严格,工地上分包商其实是自行管理,自行施工,以包代管。而有的分包商开始什么都好商量,但只要项目和资金一到手就无视总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我行我素,以包拒管。有些项目由于业主和监理水平不高或素质低下,往往利用不好或错误利用自己对分包商的确认权,有些因担心搞僵关系而放任承包商的分包行为,有些与总包单位一起侵犯分包商利益。有些利用这个权利故意压卡分包商,有些对分包中出现的问题不做任何处理,待问题严重时,又相互指责、逃避责任,而此时工程已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分包及转包纠纷预防措施

在建筑市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实施方法越来越隐蔽,具有欺骗性。如何根治建筑领域的这一顽疾,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一些学者也提出过一些解决思路。本人认为,事先预防比事后制裁更为重要。有效预防和治理建筑市场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顽疾,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2.1 强化监督,打击建筑市场的垄断行为建筑市场的垄断行为是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不正当的幕后交易是垄断行为产生的根源,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为此,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建筑市场垄断行为,不搞地方保护主义,有条件的应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破除地区、行业、信息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不管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都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2 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分包队伍的选择与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在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成本分包管理方面控制的成败,还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总体运行的成败,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在选择及管理分包单位时应做到以下几点:①建立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机构。②健全工程分包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范围。③严格审核分包方资质,优选分包单位。④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分包方档案。

2.3 贯彻和落实“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对于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中,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同时,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提出2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并且投标方在投标时应提供2年内的有关信用档案。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在评标打分时,应扣除一定的荣誉分或者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这样就能降低曾发生过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施工企业再次中标的可能性。

2.4 加大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利用职权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政府主管人员、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获利,监察部门都将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涉及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及对分包工程放弃管理,在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支付、工期、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施工资质,记入“黑名单”。对出现以上问题的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记入“违规人员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建设市场。对在转包、违法分包中涉及商业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只有动真格,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3总结

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所带来的合同纠纷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秩序,危害着工程质量,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只有通过法律措施规范中标人的行为,规范施工分包合同,才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田野.劳务分包的界限[J].施工企业管理,2006,(12).

[2]杨秋林,郑效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研究[M].2007.12.

[3]张玉昌.劳务分包的发承包法律关系辨析[J].建筑,2006,(12).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篇(11)

【关键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建筑业 劳资纠纷

一、我国建筑业劳资纠纷现状

1.拖欠工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建筑行业里,工资的拖欠问题是一种经久不息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建筑行业体系、管理制度混乱。另一方面,大大小小的建筑公司资质参差不齐,许多公司资质达不到标准。最后,我国建筑业中,公司承包工程是垫资施工,而不管是住房建设还是工程建设的开发商支付工程款都是分批次结算的,工程款资金不是一次性就能到位的。这几方面原因结合,导致了拖欠工资这一状况屡禁不绝的现象。

2.劳动签约率低,工伤赔付艰难。我国建筑行业工人存在较大的流动性,同时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这就导致建筑业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不与建筑工人签劳动合同,不为建筑工人缴纳保险,这使得建筑工人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建筑行业本身是个高危险行业,极其容易发生工伤事故,而建筑工人在缺乏相应手续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却没有相应的劳动保障,申请赔付就变得很艰难,再加上资本方的一些推诿责任的行为,劳方与资本方之间便很容易爆发激烈的冲突,最终形成劳资纠纷。

3.资本方地位强势,劳动者地位弱势。建筑行业的性质决定了需要大量的从事体力劳动的建筑工人,对于建筑工人没有太多的技能要求,再加上我国劳动力存在供应大于需求这一现象,使得建筑企业在招聘建筑工人是可以无差别的招工,往往是联络一个负责人,由这个负责人直接负责笼络建立施工队伍,而不需要像其他企业一般那样的招聘流程。综上原因,也就形成了资本方地位强势,劳动者地位弱势的状况。但是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如果自身的许多权益得不到保障,反而要遭受侵害,那么就会与企业之间产生冲突,打破和谐劳资关系状态,使得劳资双方之间形成劳资纠纷矛盾。

二.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在1976年的庞德会议上由美国教授弗兰克・桑德首次提出,这一名词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形式包括调解、和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其发展不仅基于对诉讼过程中各种困境的反思,而且还基于追求和谐社会的文化意识。作为一种总括性概念,ADR涵盖了解决纠纷的一切领域,泛指一切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ADR又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随着实践不断扩展、创新与发展。

在我国,劳资纠纷解决形式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制度。先由劳资双方自主协商,之后是各方调解,然后再经过劳动仲裁,最后才进入法律诉讼阶段。可以看出,我国有着充分的非诉讼处理流程,与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效匹配,只是我国的协商、调解、仲裁在纠纷化解中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起主导作用的还是诉讼。建立我国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和平解决纠纷更可以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优势互补。

三、ADR替代性纠纷解Q机制在我国建筑业劳资纠纷中的运用初探

1.运用原则

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模型的构建需要以明确公共权力的界限为原则来构建。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式和其所对应的职权范围是建设完善有效的纠纷化解机制的一个重点。在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式和不同的职权范围后就能够进行具体纠纷解决路径的构建。这种构建路径有些类似于我国现有的纠纷解决形式“一调一裁两审制”。首先是建立不同于“一调一裁两审制”的民间调解和民间仲裁,一方面可以优化资源,另一方面可以更灵活。其次是充分利用政府行政机关,发挥行政机关在特定种类的纠纷解决中的优势。最后一条路径与我国现有纠纷解决制度一样,是经过法院走诉讼程序,因为司法审判可能会存在偏差,但其公正性毋庸置疑的是最高的。上诉内容中的一个重点和三条路径就是对明确公共权力界限的最佳案例,一切民间的纠纷解决形式都必须以尊重司法为前提。

2.发展多层次的民间调解ADR

(1)律师的ADR服务。与国内律师职业不同,许多发达国家的律师的业务不仅仅是诉讼,还有对纠纷进行调解也是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由此,我国在建设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路上可以借鉴这一点。在全国建筑业劳资纠纷爆发激烈的地区建立起专业调解劳资纠纷的律师事务所,与寻常的律师事务所联合营业,最终形成律师调解中心。以律师深厚的诉讼功底和渊博的法学知识为依据,提供调解业务对外营业,同时,劳资纠纷双方自愿选择调解业务。

(2)建筑业专业ADR。在当今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为各行各业提供各类型服务的组织为行业内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我国劳资纠纷高发的建筑行业,可以建立专业处理建筑业劳资纠纷的ADR调解机构,以改善建筑业劳资关系混乱复杂的局面为目标,促进建筑业和谐劳资关系构建。该机构成立于建筑业内部,对建筑业的许多特点和不文明的现象有着充分的了解,在劳资纠纷解决中能够更好把握关键点进行处理,劳资纠纷事故可在内部进行消化。

(3)新兴营利性专家调解机构。我国劳资纠纷的增长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是一项难以平衡的矛盾,面对国内劳资纠纷的迅速增长,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面面俱到的分配。由此,可以在国内建设民间的劳资纠纷解决制度,这就是民间ADR中的营利性调解机构。面对市场的需求,可以发展以解决各种行业各种类型纠纷为服务业务的技术性纠纷解决机构,不仅仅是以解决建筑业劳资纠纷为产品,还可以多方向的发展业务,满足各行各业的需求。国家可以建立此项职业的资格证书考核,提供相关的培训来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

4.以调审分离建立法院附设ADR的独立性

(1)建立案件管理制度。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劳资纠纷频发的不只是建筑行业,许多劳动密集型行业劳资纠纷现状同样复杂多变。因此,面对各行各业,各种不同类型的劳资纠纷案件,对案件进行有效的分类处理就成为必然,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就应运而生。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渠道,对劳资纠纷案件进行有效的分流都能够更好的让劳资纠纷得到解决。在劳资纠纷报案机构设立专门人员对纠纷案件案情分析分类,先区分纠纷行业,再区分纠纷类型,最后匹配相应的解决方案。案件的分流在各种类型的ADR纠纷解决机构都可以进行。

(2)人员的独立性。建设法院附设ADR要注意区分调解和诉讼的区别,不能将二者混同。可以设立专职的法院ADR工作人T,改变法院里法官兼任调解员的情况,建立类似诉讼一样完善的法院ADR制度,保证法院ADR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独立性。

(3)效力独立。在法院附设ADR建设中,不仅要保证ADR工作人员的独立性,还要保证ADR调解程序上的独立性,即效力独立。同ADR工作人员独立性保证一样,效力独立也要从制度上来保证。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调解的过程不受干涉,二是保证调解结果的执行,这要求国家在法律上承认法院ADR调解的有效性,赋予全力保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5完善行政ADR

(1)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设立行政裁决机构的目的是将行政裁决和民事纠纷解决结合,有效处理劳资纠纷,因为行政裁决有足够的信服力和威慑力,能够对纠纷进行有效的裁决,并保证结果的执行性。这一点在劳资纠纷局面复杂的建筑业,将有着突出的作用和效果。

(2)明确行政裁决的范围。在行政ADR的完善中,明确行政裁决的使用范围是有其重要的,对行政裁决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也应该有明确的权力范围。明确行政裁决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划分,一种是适用行政裁决的案件,一种是不使用行政裁决的案件。其中适用与行政裁决的案件有:由纠纷赔付而引起的案件,由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件;而不适用行政裁决的案件主要是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纠纷案件,原因是纠纷案件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无论最后的解决结果如何都将会不可避免的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且有可能或给涉及纠纷案件的政府机关带来不良影响,导致政府机关权威受到削弱。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利益评估。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建立纠纷解决利益评估机制能够对各方利益进行有效的平衡,将利益损害降到最低,同时还能够缓解纠纷双方激烈的矛盾冲突。利益评估在尊重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在仲裁程序启动时同时启动,一直到仲裁结束。另一方面,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裁决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行政裁决过程中因利益而导致行政裁决机构不公平的对待纠纷当事人,导致纠纷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促进行政裁决机构的良好发展,使行政裁决机构长久有效地发展下去,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真正的效用。

四.结束语

本文探讨了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建筑业领域的劳资纠纷解决模型,以期更好地解决劳资纠纷问题。当然,劳资纠纷的解决不能仅靠政府通过制度建设来进行,还需要劳资纠纷双方协作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

参考文献:[1]荆传玉.我国建筑行业劳资关系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学.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