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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类型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2 15:09:08

合同管理类型

合同管理类型篇(1)

引 言

物业管理,又称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概括而言,系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而对之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①]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物业依法进行的自治管理和物业业主选聘、委托其他主体管理的结合,包括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态。其中委托管理又分为委托一般主体(自然人或组织)管理和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两种。狭义的物业服务,仅指委托管理的后一种情形,即物业小区的业主通过与专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其物业所进行的维护和管理。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一词仅指狭义物业管理,[②]本文如无特别说明,也在此意义上使用该概念。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以物业管理合同(实践中也称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合同等)为表现形态。在我国,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兴起,各种因物业管理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随之出现并不断增多,统计资料表明[③],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近3年来增长了8?78倍,并仍以年20%的速度增长,其中在2005年广东省发生的重大中,因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的占12%,物业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然而,人们发现,物业服务合同不仅在合同主体、客体、效力等方面与传统私法上的合同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有违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基本原则,与传统合同法理论明显相悖。学者指出,契约类型的判断,是解决契约法律问题的首要步骤。[④]由于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这既违背了法治的统一性要求,也对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物业服务合同是公法上的合同还是私法上的合同吗?如果是私法合同,它属于哪一类民事合同?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物业公司行使的物业管理权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涉及到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准确定位。本文试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首先考察第一层次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是行政契约还是私法上契约?

契约本为民法所特有的内容,行政契约作为一项行政制度能否从民法中独立出来, 各国学者尚有不同的见解。一般认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或法人之间, 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而依法签订的协议。行政契约的法律特征在于, 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业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且在行政契约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 行政机关享有优先权, 关于行政契约的纠纷也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有学者指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私法上的合同,或者至少不是纯私法上的合同,其理由:(1)从物业管理合同的名称就可以看到,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2)物业管理关系既涉及公权关系,也涉及私权关系,体现公私权关系的混合特征。物业服务的内容非纯民事活动,涉及对人的管理和公共秩序(城市管理)的维护,属社会公共管理(治安、民政)等行政事务和公共利益;(3)在物业管理中,国家意志占主导地位,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服务价格的确定、合同内容的备案审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自动适用的效力等;(4)物业合同对合同主体的限制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关于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一个物业小区只允许一家物业公司从业;(5)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如不受签约主体限制、排除合同相对性规则,其效力自动适用购买小区物业的业主及其共同居住人甚至出入小区的人,并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等。众所周知,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为私权合同的基本特征,而物业服务合同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使其超越了私法的调整范畴。[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长期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物业管理合同”这一名称本身就表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管理”一词虽广泛见诸于公法, 但并非公法上的专利,“管理”同时也为私法制度所确认, 如无因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破产财产管理等等,所以,仅仅从合同名称上望文生义站不住脚。

第二、对人的管理非民法调整的范畴?这一命题也很难成立。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物业管理的内容进行界定。物业管理行为涉及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这两大方面。所谓对物的管理,系指“对建筑物、基地及附属设施之保存、改良、利用乃至处分等所为之物理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的维护、保养、修缮等行为,防止发生坏损,以保持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和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譬如电梯安全检查、自来水水箱清洗、日常生活垃圾清运等等。所谓对人的管理,系指“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为之社区管理” .[⑥] “其对象不以居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上之区分所有权人的行为为限,凡出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人的行为,均应纳入。”[⑦]管理的内容为监督业主(含非业主使用人,下同) 对物业的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使用方式,制止危害整体利益或妨害他人使用的不当行为。具体而言,主要是对建筑物不当毁损行为的管理、对建筑物不当使用行为之管理及对生活妨害行为的管理,譬如查验居住小区出入人员的证件、维持小区治安秩序、制止业主的滥搭滥建行为等等。对人的管理又可细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它人的管理两种情形。

在上述两类物业管理行为当中,对物的管理基本上是一种维护和保护行为,并不带有所谓 “管理”的色彩,体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只有后者才存在管理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但这种对人的管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呢?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行为中所涉及的对人的管理,其性质不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其本质是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的延伸,仍应受私法的调整。上文已论及,物业管理分为自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大类,为了能说清楚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从自治管理这种管理类型谈起。

在自治管理中,物业管理也涉及到对人的管理等内容,但相信没有人会说业主这种自治“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自治管理中对人的管理同样也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他人的管理两种情形。其中,对业主的管理表现形式为业主之间的自律“管理”,这种管理与其说是“管理”,倒不如说是业主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自我约束更为恰当,该类“管理”行为之目的其实在于约束物业权利人的使用行为,即对个别业主的不当使用方式予以制止,以确保物业的整体利用秩序,这种“管理”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关于共有和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对其他人的“管理”即对出入物业小区的其他人的管理,其本质上应属于一种排除物上妨害的行为,是物业所有权人(业主) 行使物业所有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根据所有权本质上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的原理, [⑧]管理也当然包涵在支配当中。因此,对其他人的所谓“管理”,其法律基础仍然是民法关于所有权不受侵犯的法律规范,是业主对物业享有所有权的必然结果与表现形式,亦即物业归谁所有,谁就是有权管理的主体。因而,自治管理场合的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当无疑义。

而在委托管理场合下,业主只不过是把其本身所拥有的这种权利移转给物业公司来行使,物业公司所拥有的对人的管理权既非其所固有,也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其它国家机关的委托,而是从业主那里受让渡而来。物业公司必须通过订立物业合同的途径,才能获得对他人物业进行管理的资格,享有物业管理权。虽然从形式上看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某种义务或禁止业主为某种行为,比如说要求业主定点倾倒垃圾,制止业主在公共走道上堆放杂物以及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查验盘问等,似乎物业公司拥有一种类似于行政管理的权力,而事实上,这种管理权仍源自业主(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是在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和同意下,由物业公司来代表整体业主的意志实施管理活动,其目的仍在于维护业主自身的利益,此相当于业主的一种自我约束行为,仍然属于业主对物业所有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这种所谓管理、被管理关系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其本质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

第三、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是否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笔者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虽然对物业管理有较多的限制诸如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强制效力、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权、管理公约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物业服务价格的确定、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一个小区只允许一个物业公司从业等强制性条款,体现了较浓的国家干预的色彩,但这主要是居于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特殊性考量,即为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共服务性与众多业主个体分散性和意志多样性的矛盾在立法上作的特殊规制,并非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物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也居于同样的政策考量。

第四、从契约的主体看,公权契约立约人中必须有一方为行政主体或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团体,且缔约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而物业管理合同并不具有这些特征。

综上,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具有部分公法色彩和比较鲜明的独特个性,但它仍然是私法上的合同,应当由私法来调整。

物业合同既是私法合同,那么第二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给它定性,它是典型契约还是非典型契约?如果是典型契约,属于哪一类契约?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笔者并非出于理论的偏好,更源于实务的需要。

对契约的定性,在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立法者在债法体系的建构上,无不在其所认识的契约类型中,选择若干认为有规范必要的契约类型,分别规定于债编各论中。[⑨]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对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及其实益曾作过精辟的分析。与物权法定主义不同,对债权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定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民法对债权契约中不采类型强制原则,但立法者对于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以法律明文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学说上称为典型契约或有名合同。非典型契约,也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其类型加以规定且未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契约。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是根据各国在契约立法时对契约类型是否作明确规定所作的一种立法分类。有名合同并非因其“有名气”,而是因其在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被经常使用且具有区别于其它合同类型个性特质,而被立法者赋予一定名称的契约类型;无名合同则因其非属常用合同或因其不具有典型性而未被立法者类型化的契约类型。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契约法中的分类,理论与实务界可以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来形容,归纳起来,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之一种,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业主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物业公司处于受托人的地位,物业公司受托处理的委托事务就是物业管理。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也习惯于将合同双方关系表述为“物管公司受业主委员会委托”。[⑩]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是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的合同,业主是物业服务的买者,是雇主,物业公司是劳务的提供者,是被雇用者,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或是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是按照一方的具体要求完成特定工作的合同。[11]第三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既不是现行法中所规定任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也不是一般所谓的无名合同,而是一种类型结合合同,属混合契约之一种;[12]或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样,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且都为信赖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因此它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复合合同。[13]第四种观点,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

第一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如果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认定为委托合同,那么,按照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其结果将导致业主可能要为物管公司所进行的物业服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显然违背物业服务的目的与当事人的意愿;其次,《合同法》第399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在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再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无论是委托人选定受托人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都是基于对对方的了解和信任,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随时任意地单方解除合同,这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是致命的,甚至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一种灾难。试想,只要双方的“信任”有所动摇,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随时、任意地行使解除权,这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因此,物管合同显然不会是委托合同,至少不是单纯的委托合同。

第二种观点也难以成立。第一,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虽然它揭示了承揽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似处,却忽略了二者的本质差异,即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依合同完成特定工作后尚须交付工作成果,且其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后还存在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这与物业管理企业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不须交付工作成果,也不负担意外毁损灭失风险是决然不同的。第二,它也有别于雇佣合同,从物业管理的内容分析, 物业公司在实施管理行为时有一定的独立性,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时不受业主的干涉, 不象受雇人那样只是机械地服从, 且提供劳务并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目的, 只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手段, 而提供劳务则是雇佣合同的根本目的,同时,业主也并不能像雇主那样任意解除合同,所以物业管理合同不是雇佣合同。

第三种观点看似一定道理,但这种区分没有任何实益。正如前文所述,对契约的分类,是根据各国契约立法对契约所作的一种分类,而使各类典型契约能在契约法对号入座,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立法除了有名契约外,就是无名契约,并不存在模糊交叉地带,非白即黑。虽然有学者认为,在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即介于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的“混合契约”或“复合契约”,但多数学者认为,这类契约事实上还是属于无名契约。而且,即使在承认所谓“混合(复合)契约”的学者中,在关于“混合(复合)契约”的法律适用上也是众说纷纭,争议很大,没有任何一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混合契约的法律适用问题。[14]说它是一种“混合(复合)合同”,与说它是无名合同并无二致,既不能厘清理论上对物业合同的性质争议,更不能解决其法律适用,对实务无裨益。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即物业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并且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我国契约法中提供服务类合同,但它又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现有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任何一种。我国《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15种典型契约,根据学理及《合同法》分则的编排次序,这15种典型契约又可从理论上分为5大类: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使用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其中,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6种有名合同。学者认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标的为一方向对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行为,而不是劳力行为所产生的工作成果。第二、提供服务的合同的债务人完成约定的劳动行为,合同即履行完毕,一般不涉及给付效果。第三、多数提供服务的合同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提供服务的义务方必须亲自履行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第四,提供服务的合同通常不能适用实际履行原则。[15]一般认为,除《合同法》分则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外,还有尚未被典型化的医疗合同、邮政合同、旅游合同、培训合同也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物业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就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其内容不仅有对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的管理和小区秩序的维护,还涉及到对业主个体相关财产的保管,以及对共有物业设施的购买、更换,对物管用房的妥善利用等,物业管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提供服务的形式进行的,它具备上述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所有法律特征,但它与《合同法》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和尚未被典型化的其它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每一种都有显著区别,很难使其在现行法中对号入座,因而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法分类中无法给它定性。

作为一种被千家万户广泛使用、个性鲜明的契约形态,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仍然处于非典型契约的地位,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尴尬的事情,同时,这也是当前我国物业纠纷为何层出不穷并不断酿成的主因。

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其意义在于:对于典型契约直接适用法律,非典型契约则适用类似性质的典型契约及一般契约的规则。[16]众所周知,一般契约规则即债法总则高度抽象,可操作性很差;而由于物业合同主体、内容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复杂性和强烈个性,在民法学者对物业合同定性或类似性质的理解上都五花八门、各执一词难于统一时,作为基层法官在裁判物业合同纠纷那更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自为政了,其后果只会是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破坏法治的统一和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因此,只要物业合同处于无名合同的地位,无论适用哪一种合同的处理规则,都不符合物业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一般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文化传统和交易习惯等通过立法来规制典型契约。典型契约的一般标准是:第一、一般应是在本国、本地区或某一行业大量、普遍使用的合同类型;第二、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即在合同主体、客体或合同内容上与其它契约类型有明显的区别特征;第三、需要通过用区别于债法总则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规范或指导性规范等将其特征具体化;第四、一般是通过债法各论(分则)或单行立法作为其表现形式。台湾学者王泽鉴说:[17]法律不是凭空创设契约的类型,而是就已存在的生活事实,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及各种冲突的可能性,加以规范。通常,民法系以给付义务为出发点,而设各种契约类型的。然而社会生活纷繁芜杂,千头万绪,交易活动亦频繁多变,法律终有照顾不周之处,此时当事人不得不在法定契约类型之外,另创新类型的契约,以满足不同的需要。按王泽鉴先生的分析,非典型合同主要由三种途径发展而来:有就特殊情况而特殊约定者;有因长期间之惯行,俨然具有习惯法效力者;有因应现代化交易需要,以定型化契约条款而创设的。而且,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习惯不同以及法律处于不断修改完善的动态中,在甲国的无名契约,在其它国家未必法律无名文;在此时为无名契约,未必永远藉藉无名。如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为无名合同的射幸合同在法国民法上是有名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5月5日修订民法债编时将原为无名合同的旅游、合会及人事保证等无名合同有名化。[18]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各国都是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对契约进行分类。但对不断涌现的新种类的合同,往往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其原因一是为了保持民法典或债法典的相对稳定,二是基于该类合同的特殊性,不便在民事法典中进行规定。我国也采取这种做法,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共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但担保合同、保险合同都是以单行法形式规定的典型合同。

我国《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但该条例仅在第35条作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的笼统规定,无典型契约所必须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能使物业服务合同与其它契约类型相区别的限定条款,对物业合同在当事人主体、客体、效力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等方面所具有的明显个性也未进行规范,因而《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将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并导致多数学者和实务界认为物业合同是委托合同的错觉。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对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其理由在于:第一、它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分类法中很难使其对号入座。第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常态合同的新类型合同,是一种糅合了较强公法关系、物权关系的债法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与传统契约区别明显,由于其个性大强,在现行契约法中很难进行类推适用。第三、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使物业服务合同成为以使用最为广泛的合同,具有普遍性。第四、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物业管理权,属于物权性质,[19]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也应当对其进行立法类型化。第四、物业合同的当事人涉及千家万户,而且多数业主往往法律知识欠缺,尤其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控制,从而减轻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负担。第五、顺应司法理性化的需要,有益于司法机关办案品质和办案效率的提高, 有益于办案成本的降低。因为经过科学归纳而类型化的一个个有名合同, 其性质、其基本条款、其订立程序乃至违约责任等等, 都给定型化了, 从而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能使裁判者自动适用法律之规定。[20]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物业管理合同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其他相似民法制度、行为存在的重大区别。换言之,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活动在民法调整的生活关系中具有较大的个性,法律完全应该对其实行个性化的、具体的而非一般化的、概括的调整和规制,使其实现从无名合同向有名合同的转换。对物业合同有名化的具体规则及其立法途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展开探讨,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不宜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而应当通过单行立法予以解决[21],其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部分职能,需要相应的行政法规授权,因为物业合同所涉及的公法关系如城市管理、社区管理和保安服务等无法划地自限于民法领域;其次,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当将物业管理权物权化,以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合法化;再次,由物业管理合同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内容的复杂性、效力的广泛性等鲜明个性所决定,不宜将其纳入统一合同法中,而宜用特别立法如《物业管理法》使其典型化。

注释:

[①] 陈俊樵“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组织”载《中兴法学》(24)第191页;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

[②] 我国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立法文件也在该意义上使用的“物业管理”一词,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再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1条也称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在笔者所能见到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立法文件中,也均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

当然,也有不少人对立法文件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疑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5年12月14日北京双城律师事务所赵恒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进行违宪审查,赵律师要求对其中的13个法律条款进行违法审查,其第一个理由就是“只有物业公司能进行物业管理吗?” ,事实上是对立法文件中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难于接受。有关此事件的详细情况,可参见:[].

[③]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④] 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16页。

[⑤] 参见夏善胜:《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5-26页,在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及葛治华等“物业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等文中也有关于此问题的介绍。

[⑥]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 页。

[⑦]同上揭,第209页。

[⑧] 陈华彬:《 物权法原理》,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⑨]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113—116页。

[⑩]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学者大都持此种观点,详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版;陈?“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葛治华、邓兴广、葛成“物业管理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钮丽娜“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及相关案件的审理”,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第14页;范云“论物业管理中的几个关系问题”,《宁波大学学报》2001年9月号,第112页;周四新“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3期,第119页;何红峰、尹贻林“析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载《中国房地产》1995年第11期;潘科明、张勇坚“物业管理合同构成要件初探”,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6期。

在由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中,也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该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十四条,第1318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1331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327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第1328条:“物业管理人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除外。”

[11] 王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载《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4年第6期。

[12]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3] 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42页;谭玲、廖鹊鸣“物业管理若干问题刍议”,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

[14]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5]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644页。

[16] 周??:《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60页。

[17]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0页。

[18]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33页。

合同管理类型篇(2)

引言

物业管理,又称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概括而言,系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而对之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①]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物业依法进行的自治管理和物业业主选聘、委托其他主体管理的结合,包括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态。其中委托管理又分为委托一般主体(自然人或组织)管理和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两种。狭义的物业服务,仅指委托管理的后一种情形,即物业小区的业主通过与专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其物业所进行的维护和管理。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一词仅指狭义物业管理,[②]本文如无特别说明,也在此意义上使用该概念。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以物业管理合同(实践中也称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合同等)为表现形态。在我国,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兴起,各种因物业管理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随之出现并不断增多,统计资料表明[③],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近3年来增长了8﹒78倍,并仍以年20%的速度增长,其中在2005年广东省发生的重大中,因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的占12%,物业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然而,人们发现,物业服务合同不仅在合同主体、客体、效力等方面与传统私法上的合同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有违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基本原则,与传统合同法理论明显相悖。学者指出,契约类型的判断,是解决契约法律问题的首要步骤。[④]由于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这既违背了法治的统一性要求,也对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物业服务合同是公法上的合同还是私法上的合同吗?如果是私法合同,它属于哪一类民事合同?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物业公司行使的物业管理权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涉及到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准确定位。本文试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首先考察第一层次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是行政契约还是私法上契约?

契约本为民法所特有的内容,行政契约作为一项行政制度能否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各国学者尚有不同的见解。一般认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或法人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而依法签订的协议。行政契约的法律特征在于,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业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且在行政契约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优先权,关于行政契约的纠纷也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有学者指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私法上的合同,或者至少不是纯私法上的合同,其理由:(1)从物业管理合同的名称就可以看到,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2)物业管理关系既涉及公权关系,也涉及私权关系,体现公私权关系的混合特征。物业服务的内容非纯民事活动,涉及对人的管理和公共秩序(城市管理)的维护,属社会公共管理(治安、民政)等行政事务和公共利益;(3)在物业管理中,国家意志占主导地位,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服务价格的确定、合同内容的备案审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自动适用的效力等;(4)物业合同对合同主体的限制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关于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一个物业小区只允许一家物业公司从业;(5)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如不受签约主体限制、排除合同相对性规则,其效力自动适用购买小区物业的业主及其共同居住人甚至出入小区的人,并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等。众所周知,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为私权合同的基本特征,而物业服务合同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使其超越了私法的调整范畴。[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长期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物业管理合同”这一名称本身就表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管理”一词虽广泛见诸于公法,但并非公法上的专利,“管理”同时也为私法制度所确认,如无因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破产财产管理等等,所以,仅仅从合同名称上望文生义站不住脚。

第二、对人的管理非民法调整的范畴?这一命题也很难成立。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物业管理的内容进行界定。物业管理行为涉及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这两大方面。所谓对物的管理,系指“对建筑物、基地及附属设施之保存、改良、利用乃至处分等所为之物理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的维护、保养、修缮等行为,防止发生坏损,以保持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和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譬如电梯安全检查、自来水水箱清洗、日常生活垃圾清运等等。所谓对人的管理,系指“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为之社区管理”.[⑥]“其对象不以居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上之区分所有权人的行为为限,凡出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人的行为,均应纳入。”[⑦]管理的内容为监督业主(含非业主使用人,下同)对物业的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使用方式,制止危害整体利益或妨害他人使用的不当行为。具体而言,主要是对建筑物不当毁损行为的管理、对建筑物不当使用行为之管理及对生活妨害行为的管理,譬如查验居住小区出入人员的证件、维持小区治安秩序、制止业主的滥搭滥建行为等等。对人的管理又可细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它人的管理两种情形。

在上述两类物业管理行为当中,对物的管理基本上是一种维护和保护行为,并不带有所谓“管理”的色彩,体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只有后者才存在管理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但这种对人的管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呢?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行为中所涉及的对人的管理,其性质不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其本质是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的延伸,仍应受私法的调整。上文已论及,物业管理分为自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大类,为了能说清楚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从自治管理这种管理类型谈起。

在自治管理中,物业管理也涉及到对人的管理等内容,但相信没有人会说业主这种自治“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自治管理中对人的管理同样也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他人的管理两种情形。其中,对业主的管理表现形式为业主之间的自律“管理”,这种管理与其说是“管理”,倒不如说是业主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自我约束更为恰当,该类“管理”行为之目的其实在于约束物业权利人的使用行为,即对个别业主的不当使用方式予以制止,以确保物业的整体利用秩序,这种“管理”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关于共有和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对其他人的“管理”即对出入物业小区的其他人的管理,其本质上应属于一种排除物上妨害的行为,是物业所有权人(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根据所有权本质上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的原理,[⑧]管理也当然包涵在支配当中。因此,对其他人的所谓“管理”,其法律基础仍然是民法关于所有权不受侵犯的法律规范,是业主对物业享有所有权的必然结果与表现形式,亦即物业归谁所有,谁就是有权管理的主体。因而,自治管理场合的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当无疑义。

而在委托管理场合下,业主只不过是把其本身所拥有的这种权利移转给物业公司来行使,物业公司所拥有的对人的管理权既非其所固有,也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其它国家机关的委托,而是从业主那里受让渡而来。物业公司必须通过订立物业合同的途径,才能获得对他人物业进行管理的资格,享有物业管理权。虽然从形式上看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某种义务或禁止业主为某种行为,比如说要求业主定点倾倒垃圾,制止业主在公共走道上堆放杂物以及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查验盘问等,似乎物业公司拥有一种类似于行政管理的权力,而事实上,这种管理权仍源自业主(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是在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和同意下,由物业公司来代表整体业主的意志实施管理活动,其目的仍在于维护业主自身的利益,此相当于业主的一种自我约束行为,仍然属于业主对物业所有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这种所谓管理、被管理关系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其本质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

第三、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是否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笔者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虽然对物业管理有较多的限制诸如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强制效力、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权、管理公约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物业服务价格的确定、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一个小区只允许一个物业公司从业等强制性条款,体现了较浓的国家干预的色彩,但这主要是居于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特殊性考量,即为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共服务性与众多业主个体分散性和意志多样性的矛盾在立法上作的特殊规制,并非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物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也居于同样的政策考量。

第四、从契约的主体看,公权契约立约人中必须有一方为行政主体或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团体,且缔约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而物业管理合同并不具有这些特征。

综上,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具有部分公法色彩和比较鲜明的独特个性,但它仍然是私法上的合同,应当由私法来调整。

物业合同既是私法合同,那么第二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给它定性,它是典型契约还是非典型契约?如果是典型契约,属于哪一类契约?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笔者并非出于理论的偏好,更源于实务的需要。

对契约的定性,在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立法者在债法体系的建构上,无不在其所认识的契约类型中,选择若干认为有规范必要的契约类型,分别规定于债编各论中。[⑨]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对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及其实益曾作过精辟的分析。与物权法定主义不同,对债权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定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民法对债权契约中不采类型强制原则,但立法者对于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以法律明文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学说上称为典型契约或有名合同。非典型契约,也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其类型加以规定且未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契约。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是根据各国在契约立法时对契约类型是否作明确规定所作的一种立法分类。有名合同并非因其“有名气”,而是因其在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被经常使用且具有区别于其它合同类型个性特质,而被立法者赋予一定名称的契约类型;无名合同则因其非属常用合同或因其不具有典型性而未被立法者类型化的契约类型。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契约法中的分类,理论与实务界可以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来形容,归纳起来,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之一种,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业主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物业公司处于受托人的地位,物业公司受托处理的委托事务就是物业管理。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也习惯于将合同双方关系表述为“物管公司受业主委员会委托”。[⑩]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是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的合同,业主是物业服务的买者,是雇主,物业公司是劳务的提供者,是被雇用者,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或是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是按照一方的具体要求完成特定工作的合同。[11]第三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既不是现行法中所规定任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也不是一般所谓的无名合同,而是一种类型结合合同,属混合契约之一种;[12]或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样,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且都为信赖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因此它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复合合同。[13]第四种观点,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

第一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如果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认定为委托合同,那么,按照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其结果将导致业主可能要为物管公司所进行的物业服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显然违背物业服务的目的与当事人的意愿;其次,《合同法》第399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在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再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无论是委托人选定受托人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都是基于对对方的了解和信任,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随时任意地单方解除合同,这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是致命的,甚至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一种灾难。试想,只要双方的“信任”有所动摇,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随时、任意地行使解除权,这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因此,物管合同显然不会是委托合同,至少不是单纯的委托合同。

第二种观点也难以成立。第一,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虽然它揭示了承揽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似处,却忽略了二者的本质差异,即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依合同完成特定工作后尚须交付工作成果,且其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后还存在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这与物业管理企业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不须交付工作成果,也不负担意外毁损灭失风险是决然不同的。第二,它也有别于雇佣合同,从物业管理的内容分析,物业公司在实施管理行为时有一定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时不受业主的干涉,不象受雇人那样只是机械地服从,且提供劳务并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目的,只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手段,而提供劳务则是雇佣合同的根本目的,同时,业主也并不能像雇主那样任意解除合同,所以物业管理合同不是雇佣合同。

第三种观点看似一定道理,但这种区分没有任何实益。正如前文所述,对契约的分类,是根据各国契约立法对契约所作的一种分类,而使各类典型契约能在契约法对号入座,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立法除了有名契约外,就是无名契约,并不存在模糊交叉地带,非白即黑。虽然有学者认为,在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即介于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的“混合契约”或“复合契约”,但多数学者认为,这类契约事实上还是属于无名契约。而且,即使在承认所谓“混合(复合)契约”的学者中,在关于“混合(复合)契约”的法律适用上也是众说纷纭,争议很大,没有任何一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混合契约的法律适用问题。[14]说它是一种“混合(复合)合同”,与说它是无名合同并无二致,既不能厘清理论上对物业合同的性质争议,更不能解决其法律适用,对实务无裨益。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即物业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并且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我国契约法中提供服务类合同,但它又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现有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任何一种。我国《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15种典型契约,根据学理及《合同法》分则的编排次序,这15种典型契约又可从理论上分为5大类: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使用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其中,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6种有名合同。学者认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标的为一方向对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行为,而不是劳力行为所产生的工作成果。第二、提供服务的合同的债务人完成约定的劳动行为,合同即履行完毕,一般不涉及给付效果。第三、多数提供服务的合同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提供服务的义务方必须亲自履行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第四,提供服务的合同通常不能适用实际履行原则。[15]一般认为,除《合同法》分则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外,还有尚未被典型化的医疗合同、邮政合同、旅游合同、培训合同也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物业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就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其内容不仅有对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的管理和小区秩序的维护,还涉及到对业主个体相关财产的保管,以及对共有物业设施的购买、更换,对物管用房的妥善利用等,物业管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提供服务的形式进行的,它具备上述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所有法律特征,但它与《合同法》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和尚未被典型化的其它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每一种都有显著区别,很难使其在现行法中对号入座,因而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法分类中无法给它定性。

作为一种被千家万户广泛使用、个性鲜明的契约形态,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仍然处于非典型契约的地位,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尴尬的事情,同时,这也是当前我国物业纠纷为何层出不穷并不断酿成的主因。

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其意义在于:对于典型契约直接适用法律,非典型契约则适用类似性质的典型契约及一般契约的规则。[16]众所周知,一般契约规则即债法总则高度抽象,可操作性很差;而由于物业合同主体、内容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复杂性和强烈个性,在民法学者对物业合同定性或类似性质的理解上都五花八门、各执一词难于统一时,作为基层法官在裁判物业合同纠纷那更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自为政了,其后果只会是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破坏法治的统一和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因此,只要物业合同处于无名合同的地位,无论适用哪一种合同的处理规则,都不符合物业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一般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文化传统和交易习惯等通过立法来规制典型契约。典型契约的一般标准是:第一、一般应是在本国、本地区或某一行业大量、普遍使用的合同类型;第二、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即在合同主体、客体或合同内容上与其它契约类型有明显的区别特征;第三、需要通过用区别于债法总则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规范或指导性规范等将其特征具体化;第四、一般是通过债法各论(分则)或单行立法作为其表现形式。台湾学者王泽鉴说:[17]法律不是凭空创设契约的类型,而是就已存在的生活事实,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及各种冲突的可能性,加以规范。通常,民法系以给付义务为出发点,而设各种契约类型的。然而社会生活纷繁芜杂,千头万绪,交易活动亦频繁多变,法律终有照顾不周之处,此时当事人不得不在法定契约类型之外,另创新类型的契约,以满足不同的需要。按王泽鉴先生的分析,非典型合同主要由三种途径发展而来:有就特殊情况而特殊约定者;有因长期间之惯行,俨然具有习惯法效力者;有因应现代化交易需要,以定型化契约条款而创设的。而且,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习惯不同以及法律处于不断修改完善的动态中,在甲国的无名契约,在其它国家未必法律无名文;在此时为无名契约,未必永远藉藉无名。如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为无名合同的射幸合同在法国民法上是有名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5月5日修订民法债编时将原为无名合同的旅游、合会及人事保证等无名合同有名化。[18]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各国都是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对契约进行分类。但对不断涌现的新种类的合同,往往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其原因一是为了保持民法典或债法典的相对稳定,二是基于该类合同的特殊性,不便在民事法典中进行规定。我国也采取这种做法,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共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但担保合同、保险合同都是以单行法形式规定的典型合同。

我国《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但该条例仅在第35条作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的笼统规定,无典型契约所必须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能使物业服务合同与其它契约类型相区别的限定条款,对物业合同在当事人主体、客体、效力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等方面所具有的明显个性也未进行规范,因而《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将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并导致多数学者和实务界认为物业合同是委托合同的错觉。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对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其理由在于:第一、它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分类法中很难使其对号入座。第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常态合同的新类型合同,是一种糅合了较强公法关系、物权关系的债法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与传统契约区别明显,由于其个性大强,在现行契约法中很难进行类推适用。第三、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使物业服务合同成为以使用最为广泛的合同,具有普遍性。第四、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物业管理权,属于物权性质,[19]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也应当对其进行立法类型化。第四、物业合同的当事人涉及千家万户,而且多数业主往往法律知识欠缺,尤其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控制,从而减轻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负担。第五、顺应司法理性化的需要,有益于司法机关办案品质和办案效率的提高,有益于办案成本的降低。因为经过科学归纳而类型化的一个个有名合同,其性质、其基本条款、其订立程序乃至违约责任等等,都给定型化了,从而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能使裁判者自动适用法律之规定。[20]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物业管理合同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其他相似民法制度、行为存在的重大区别。换言之,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活动在民法调整的生活关系中具有较大的个性,法律完全应该对其实行个性化的、具体的而非一般化的、概括的调整和规制,使其实现从无名合同向有名合同的转换。对物业合同有名化的具体规则及其立法途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展开探讨,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不宜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而应当通过单行立法予以解决[21],其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部分职能,需要相应的行政法规授权,因为物业合同所涉及的公法关系如城市管理、社区管理和保安服务等无法划地自限于民法领域;其次,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当将物业管理权物权化,以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合法化;再次,由物业管理合同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内容的复杂性、效力的广泛性等鲜明个性所决定,不宜将其纳入统一合同法中,而宜用特别立法如《物业管理法》使其典型化。

注释:

[①]陈俊樵“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组织”载《中兴法学》(24)第191页;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

[②]我国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立法文件也在该意义上使用的“物业管理”一词,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再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1条也称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在笔者所能见到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立法文件中,也均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

当然,也有不少人对立法文件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疑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5年12月14日北京双城律师事务所赵恒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进行违宪审查,赵律师要求对其中的13个法律条款进行违法审查,其第一个理由就是“只有物业公司能进行物业管理吗?”,事实上是对立法文件中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难于接受。有关此事件的详细情况,可参见:[/GB/15017/3944608.html].

[③]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④]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16页。

[⑤]参见夏善胜:《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5-26页,在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及葛治华等“物业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等文中也有关于此问题的介绍。

[⑥]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页。

[⑦]同上揭,第209页。

[⑧]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⑨]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113—116页。

[⑩]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学者大都持此种观点,详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版;陈甦“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葛治华、邓兴广、葛成“物业管理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钮丽娜“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及相关案件的审理”,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第14页;范云“论物业管理中的几个关系问题”,《宁波大学学报》2001年9月号,第112页;周四新“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3期,第119页;何红峰、尹贻林“析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载《中国房地产》1995年第11期;潘科明、张勇坚“物业管理合同构成要件初探”,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6期。

在由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中,也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该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十四条,第1318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1331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327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第1328条:“物业管理人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除外。”

[11]王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载《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4年第6期。

[1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3]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42页;谭玲、廖鹊鸣“物业管理若干问题刍议”,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

[14]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5]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644页。

[16]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60页。

[17]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0页。

[18]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33页。

合同管理类型篇(3)

一、前言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销售合同的管理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为与生产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资产管理、其它信息管理等同等重要的职能管理,企业生产的一切产品的交换过程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销售合同的方式来进行的,销售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和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运行。企业销售合同确定了产品销售的价格、交易日期和质量等项目,规定着合同双方责任权利关系,它贯穿于企业从产品的研究、设计到质量检验及交付货品的各个阶段,涉及到企业生产的各个部门,渗透到企业的生产进度、质量管理和成本管理之中,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庞大的合同信息链。

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更加错综复杂,经济交易活动的不稳定性随之增大,销售合同的管理难度也随着客户的增加而加大,由此产生的风险也愈来愈多。目前,部分企业管理者或决策者存在合同法律意识差,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销售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视野,合同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无机构、无人员、无销售合同台账和档案,一些销售合同资料不全,甚至出现文本原件丢失时的现象,各业务部门协调不够,没有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深入监控,往往致使销售合同履行不到位,出了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情况,这样一定会干扰正常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决策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企业形象和利益受损。企业的销售合同管理采用无制度管理或手工管理方式甚至孤立的由某个管理层的管理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要求。

根据企业销售合同管理的实际需要,设计一个省时省力地、轻松地管理众多复杂的销售合同管理平台,构建出信息高度集成的企业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企业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

1.销售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就是对企业的项目涉及到的产品设计、生产、物资采购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约、索赔和争议处理等进行的管理,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系列活动。销售合同管理系统是对销售合同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处理,便于企业各部门的管理人员能够实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对企业的资源进行合理安排,以便对产品的质量、生产进度、成本等方面进行合理地控制和管理。

2.系统需求的分析

本系统采用UML(Unified Modeling Language)进行面向对象的分析和设计。UML是一种通用的、广泛适用的、得到工具支持和工业标准化的革命性建模语言,用于对系统密集型过程的制品的描述、可视化处理、构造化和文档化建模工作。UML在系统分析和设计过程中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识别系统中用例和执行者,首先对销售合同管理进行需求调研,依据销售过程的业务流程以及项目中涉及的各级操作人员,识别出系统中的所有用例和执行者;接着分析系统中各执行者和用例间的关系,最后使用UML建模工具设计出系统的用例图;第二阶段是通过用例图分析和抽取出各种类以及绘制系统的静态模型,从各种角度分析用例图,从中抽取出类,并描述类之间的关系,建立系统的静态结构;第三阶段是设计系统的行为模型,用顺序图来描述用例的动态行为,顺序图是按时间顺序的类对象之间的交互图,图中采用从上到下的顺序来表示时间的顺序。

3.系统的用例模型

UML的需求分析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细化用例的迭代过程,在不断细化过程中需要完成用例和执行者的识别,并用自然语言具体的描述出用例发生的条件与事件及与其他用例的关系。限于篇幅,用例的细化和描述过程不一一列出。如图1所示为员工管理销售合同的子用例图,表是对图1中“添加销售合同”用例进行详细地描述。

图1 员工管理销售合同的子用例图

图2 执行者和销售合同的类图

表 添加销售合同的描述

4.系统的静态模型

类图的设计始终贯穿整个系统的分析和设计阶段。为了建立以UML类图表示的系统静态模型,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1)销售合同管理需求描述的用例说明;(2)销售合同业务领域中的相关规范、标准和术语定义;(3)反映销售合同业务领域知识的既往经验。例如,销售合同管理系统的静态模型之一“执行者和销售合同的类图”如图2所示。

图2中共有“系统管理员”、“部门领导”和“员工”三个执行者类和一个销售合同类。系统管理员类与部门领导类,以及员工类之间存在分配角色的关联;部门领导类与销售合同类存在审核与查寻的关联;员工类与销售合同类之间存在维护的关联。

图3 添加合同顺序图

图4 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包图

5.系统的行为模型

顺序图用来描述类对象之间动态行为的交互关系,侧重表示类对象之间消息传递的时间顺序。图3是添加销售合同顺序图,图中描述了员工类对象成功地把销售合同数据添加到数据库系统的过程。在此顺序图中,员工类对象首先通过系统的验证进入数据录入界面,然后将销售合同文本中的信息输入到销售合同管理界面,并保存到相应数据库文件中,返回成功保存信息,最后在系统的页面上显示已经录入的合同数据信息。

6.系统的功能包模型

根据前文系统分析,销售合同管理系统功能包模型由用户信息管理、销售合同管理与维护、销售合同的控制与查寻、合同提醒功能和系统维护管理等子包模型组成。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包模型如图4所示。

7.系统实现

针对某水泵企业的具体情况,本系统选用了Dreamweaver MX网页开发工具,利用编程语言编写页面应用程序,采用SQL Server 2000作为后台数据库平台,Web服务器采用IIS6.0。

图5是系统的添加销售合同界面,其主要功能是添加销售合同的详细信息,以及保存合同文本的文件等。图6是销售合同的查寻条件设置界面,可以设置各种查寻条件。

图5 添加销售合同界面

图6 查寻条件设置界面

三、结束语

本文以UML技术结合某水泵企业的销售合同管理的分析与设计应用为例,介绍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采用UML进行建模的过程,并运用对其进行了编程实现。该系统对企业的销售合同中涉及到合同信息链进行了高效的管理,能够促进企业的管理人员迅速获取销售合同信息,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制,保证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1]徐兰英李向民: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规避和防范交易风险,商业研究[J].2003.15

合同管理类型篇(4)

中图分类号:F240;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222-02

教师管理模式的改革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教师作为高校的主体,承担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以及为社会服务等多重任务。作为个体,教师也存在职业生涯选择以及时间资源配置方面的自身诉求。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科学配置事关高校的全面发展和人才的培养质量。随着时代的发展,高校对教师一揽子管理的模式已逐渐成为高校发展的桎,对高校教师实施分类管理有望打破这一局面。近年来,已有部分知名高校如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等开始实施教师分类管理, 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的不足。西部医学院校作为西部地区培养医学栋梁的高校,也面临着单一的教师职称管理制度带来的弊端,逐渐意识到实施教师分类管理的重要性。由于西部医学院校尚处于教师分类管理的起步阶段,因此充分考虑实施教师分类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将有助于西部医学院校建立科学有效的教师分类管理模式。

一、西部医学院校教师分类管理实施现状

西部医学院校目前大多只是根据现行的岗位设置指导性文件对院校内部岗位分类和分级进行了框架规定,并未进行细化。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人员岗位类别划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教师整体被划为“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一、二、三、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五、六、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专业技术八、九、十级为中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一、十二、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在职称评聘上,院校具有副高及以下职称评审权,三级及以下人员的聘任权;正高人员的职称评审及二级岗位的聘任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统一掌控,一级岗位聘任由国家统一部署。院校大多采取评聘分离的形式,分别在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上设置不同的条件,由于岗位聘任时指数的限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并不一定能聘任到相应的级别。高职低聘现象在西部医学院校也是屡见不鲜,教师普遍深感压力大,一味追随职称评聘、学术不端及造假现象日益严重。为了缓解这种评聘压力,部分院校设想在职称评审时设立更高的门槛,以期望从入口裁员来缓解聘任危机,这更使得教师怨声载道。在此现状下,对教师队伍建设精细化的规划和指导迫在眉睫,教师分类管理或许是打破这一僵局的必然选择。

二、西部医学院校实施教师分类管理应考虑的问题

1.教师分类管理的时间点的设置。医学院校教师分类管理一般将教师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三类,其中教学型教师岗位职责偏重于教育和教学,教学科研型教师岗位职责侧重于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的体现,科研型教师岗位职责主要是进行科学研究。但在教师生涯的何时间对教师进行分类管理是值得慎重考虑的问题,有些院校选择在教师入职的那一刻就将其进行分类管理,有些在教师取得讲师职称、副高级职称、甚至高级职称时开始对其进行分类管理。这两种选择各有利弊,前者一开始就为教师的职业生涯规划了明确了方向,使其一进校就有了为之努力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教师一开始的选择就是自己合适的定位;后者可以使教师在一段时间里通过实践明确自己的合适定位,但其中的实践检验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但无论如何,时间点的设置问题是进行教师分类管理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2.教师分类与岗位的关系。医学院校一般设有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学教辅部门及重点实验室等科研部门,专职教师主要分布在教学部门,兼职教师主要分布在管理部门、教学教辅部门、重点实验室等科研部门。重点实验室等科研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虽然以科研为主,但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教学任务,其身份定位又有别于一般兼职教师。因此在对教师分类管理过程中,不同岗位教师的不同情况,也应该充分考虑。

3.配套的培养机制的建立。对教师进行分类管理,不只是简单地对老师进行分类后任其发展,院校的引导、团队的建立,配套的培养机制的建立亦非常重要。一个学科,一个学院、一个系部教研室、一个实验室,如何建立一个教学型团队、教学科研型团队、科研型团队,营造良好的人才培养氛围,使不同类别的教师找到归属感,这也是在进行教师分类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4.职称评聘条件的设置。职称评聘事关教师切身利益,对教师进行分类管理,并不意味着竞争的结束,评聘压力的释放,而是给教师提供充分发挥其优势的空间,使其术业有专攻,促进其成绩、成果的取得。因此,对于不同类别教师不同级别的评聘条件的设置也至关重要。适宜的评聘条件能形成良性竞争,促进教师的成长;不适宜的评聘条件会削弱教师分类管理的优势,增长教师不满情绪,阻碍教师的成长。因此,在教师分类管理中评聘条件的设置应慎重考虑。

5.考评机制的建立与绩效分配的权衡。对教师进行分类管理后,不同类别的教师岗位职责侧重点不同,其取得的成绩、成果方向也有差异,如何衡量不同类别教师的成绩、成果的对等度,使不同类别教师绩效分配达到相对公平也将是一个棘手问题。因此考评指标的建立与绩效分配息息相关,不能将两者割裂。

6.教师岗位退出机制的建立。在任何时候、任何年代,优胜劣汰永远存在。对教师进行分类管理,意在形成良性竞争氛围,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当前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存在的一个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分类管理后续保障体制,因此如何建立能上能下动态管理的退出机制也是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三、对西部医学院校教师实施教师分类管理的建议

1.合理设置分类管理时间点。实施教师分类也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笔者认为在分类管理的时间设置上应留有空间和余地。西部医学院校教师学历基本均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对于博士毕业的教师,由于在其学历教育过程中接触教学和科研工作相对较多,对其自身已有大致定位,可以在其入职时就使其确定教师类别、主攻方向;而硕士毕业的教师,相对来讲,对教学和科研工作涉世未深,尚对自身没有明确定位,可以不急于分型,待其经过一定的实践检验后(取得讲师职称后)再进行分类。分类管理范式如图1所示。

2.按岗位进行教师分类。西部医学院校教师一般有专职教师、一般兼职教师和“双肩挑教师”,其分布岗位、身份也略有不同。专职教师大多为教学部门的教学人员,一般兼职教师包含学生辅导员、行政教辅兼职教学人员,实验室兼职教学人员,“双肩挑教师”大多为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领导干部。因此,在进行教师分类管理时,不可一揽子分类,如图2所示。对于教学部门的专职教师,应倾向于教学型或教学研究型;学生辅导员以思政教学为主应倾向于教学型,行政教辅兼职教学人员科研时间有限也应倾向于教学型,实验室兼职教学人员应倾向于教学研究型或科研型,“双肩挑教师”一般资历深厚且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应倾向于教学型或教学研究型。

3.注重教师能力的提升。建立“以人为本”与“人尽其才”的教师分类管理模式,应注重教师能力的提升,为教师营造良好的提升氛围,在加强学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的同时,应根据教师个体自身的自主选择,安排富有工作经验、学术与教学水平兼具的优秀导师进行引导,即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根据其专业发展方向,配备相应的导师,进入相应的学术团队,在导师和团队力量的帮助和指引下,尽快明确职业目标,确定教师类型。

4.探索“以类评聘职称”的评聘机制。在教师的职称评聘机制中,应针对不同类别的教师建立不同的职称评聘制度。针对教学型教师,根据其岗位职责,主要从其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效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设立评聘指标。针对研究型教师,应主要从其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与产出等科研水平方面设立评聘指标。针对教学研究型教师,应从其教学与科研的综合能力水平方面设立评聘指标。在指数受限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立学院聘任指标和学校聘任指标,同时需兼顾外部公平和内部公平。具体评聘指标如表1。

5.建立“以岗定薪”、“以评定绩”、“以绩定酬”相结合的教师分类管理绩效分配模式。建立“以岗定薪”、“以评定绩”、“以绩定酬”教师分类管理绩效分配模式,应首先明确教学型教师、教学科研型教师与教学研究型教师同等重要,只是各类型教师术业专攻方向不同,不能有重科研、轻教学的观念。在考评和绩效标准的设置上,应考虑不同岗位教师对应的岗位职责,使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型教师可通过达到不同的考评指标获得对等的绩效薪酬。

6.建立健全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教师分类管理并不意味着每位教师都能在教师岗上找到合适定位,在教师分类选择过程中,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一次选型不合适,选型合适而能力不足,不能胜任任何类型等。因此,应针对教师分类管理中出现的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措施。针对一次选型不合适的问题,可以设立在其取得高一级职称时重新确定;针对选型合适能力不足的问题,应设立能上能下、灵活动态的聘任机制,以此鞭策后进;针对经实践检验不能胜任任何类型的教师,应建立教师流动退出机制,安排其到合适的非教师岗位工作,尽量避免人才浪费。

四、结语

实施教师分类管理是国家人才发展与教育体制改革的的需要,更是现阶段学校实际发展的需要。在当下,西部医学院校要实现教师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科学配置,实施教师分类管理是其必然选择。因此在实施教师分类的起步阶段,更应该充分考虑教师分类管理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设立教师分类管理方案,建立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教师分类管理模式,真正促进教师多元化与个性化发展,实现学校事业发展与教师个人事业发展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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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梁文文.高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2:11-34

[4] 翟娜,黄燕,梅贺睿.高校教师分类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2(1):32-35

[5] 卢昌宁,赵雪梅,蔡强等.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和分类管理的实践和思考[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1(6):1-8

合同管理类型篇(5)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63(2013)06-0025-05

0引言

随着服务业发展的日趋成熟,已有更多的资源提供者和客户参与到服务中来。云计算描述了一种基于互联网的IT服务增加、使用和交付的崭新模式[1]。BIRIS-Cloud服务平台是建立在面向双边资源整合的服务模式(BIRIS)[2]基础之上的云服务平台,是一个第四方的服务平台,在其上集聚着大量的服务中心,每个服务中心拥有大量的客户和资源提供者,资源提供者能够提供大量的不同种类的资源接入到服务中心,这里的资源并不仅仅只是具有物理实体的资源,还包括提供诸如Web Service等类似的软构件资源。资源管理问题并非新设问题,无论在任何领域,若要发挥资源作用的最大化,资源管理即必不可少。云计算在近年来发展迅速,很多传统项目都在结合云计算的优点进行转型,因此云环境下的资源管理也相应地成为近来研究的热点和焦点。立体化教学资源模型构建[3]主要是针对教学资源的管理;文献[4]提出了一种基于RDF[5]的资源形式化方法;OWL(Web Ontology Language)是W3C开发的一种网络本体语言,用于对本体进行语义描述[6],文献[7]在OWL语言的基础之上,构建了面向制造功能描述的资源信息模型[7]。文献[8]则提出了一种资源的元模型,然后形成了对制造资源管理的统一框架[8]。

在资源管理的相关研究中,一方面,每个服务中心都会拥有大量不同类型的资源,另一方面还需要针对异构资源能够以一种统一的方式来进行描述。基于如上两个方面,本文提出了一套资源管理框架,该资源管理框架能够针对不同服务中心下的不同类型的资源在资源管理框架中以一种统一的形式来对资源进行浏览和查询。另外,研究可知,XML语言具有跨平台性、自描述性、灵活性等特征,因此本文采用XML Schema来对资源管理框架进行了形式化定义,并提出了基于XML的资源管理框架解析引擎。

1资源管理问题描述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资源管理,图1是对资源管理问题的一个描述。图中的服务中心代表BIRIS-Cloud服务平台上大量的服务中心,每个服务中心都拥有大量的不同种类的资源,而由于不同种类的资源特征是不同的,所以对其的描述属性也是不同的,反映在系统中就是不同种类的资源将使用不同的数据表来进行存储,如何能够将这些不同种类的资源使用一种统一的方式进行管理,即是本文即将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

由图1可以看出,要想实现资源以统一方式进行浏览和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每个服务中心下的不同的种类的资源使用不同数据表来进行存储;

(2)不同服务中心下的相同种类的资源的描述属性可能也是不同的;

(3)要想使用一种统一的方式进行表示,如何确定资源统一表示方式的属性组;

(4)如何在资源统一表示方法中区分主键相同而类别不同的资源;

(5)如何检测到资源的数据表中的变化,完成资源统一表示的数据表的同步。

2资源管理问题建模

2.1资源型的定义

一方面,不同类型的资源,所能提供的服务是不同的,其描述的属性也是不同的,因此相应的数据表也分别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同一种类型的资源的所有的信息可能是由多个数据表联合得到的,因此一种类型的资源的集合可以使用以下形式来表示:

Resource:=

其中,Resource表示某种类型的资源集合,T1、T2、Tn分别表示与该资源类别相关的数据表,表示数据表T1,T2,……,Tn通过一定的关联关系得到的数据的集合。在这里,引入了“资源型”的概念来区分这种具有不同描述属性的资源。

资源型是对某一类别资源的描述属性的定义,可用来描述和刻画某一种类型的资源的描述属性特点,说明某种类型的资源所具有的描述属性和特征,且主要强调的是该类型的资源在系统中所需要描述的特征。在此使用以下关系式来对资源型ResourceType进行定义:

ResourceType:=,其中:

ResTypeID:资源型的唯一标识,用来区分不同的资源型;

TableCount:用来说明与此资源型相关的数据表的个数;

Status:用来说明资源型的使用状态,标识资源型是否可用;

TableName:用来说明资源型对应的数据表的名称;

TableCate:用来说明资源型对应的数据表的类别;

AttrCount:说明一个数据表中的描述属性的个数;

AttrName:说明一个数据表中的某一个描述属性的名称;

AttrType:说明一个数据表中的某一个描述属性的值的类别。

因为资源型的定义中,资源型对应的数据表是采用集合的形式进行定义的,对于每个数据表的属性定义也是采用集合的形式进行和完成的,这样可知资源型是可扩展的。所以,当有新的不同类型的资源需要注册到系统中时,可以通过资源型对该类别的资源进行刻画和描述,由此可将不同类别的资源接入到BIRIS-Cloud服务平台,使得BIRIS-Cloud服务平台能够识别该资源。

2.2资源的专型表示和通型表示

文中将这种使用资源型定义的属性组来描述资源的方式称为资源的专型表示。该种表示方法与资源型直接相关,若资源型不同,则资源的专型表示也就不同。

资源的通型表示则是对所有资源的一种统一的表示方式,即与资源型无关的一种表示方法,也就是对于任意的一种资源都可使用相同的属性组进行描述和刻画。资源的通型表示与资源的专型表示是相对的,也是一一对应的。在这里,使用以下关系式来对资源的通型表示的属性组ResourceGeneral来进行描述:

ResourceGeneral:=,其中:

ResID:资源的通型表示中对资源的编号,能够唯一地标识一个资源;

ProID:资源提供者的编号,能够唯一地标识一个资源的提供者;

ResTypeID:资源型ID,即上一小节定义的能够唯一标识资源型的编号;

ResTypePKValue:资源专型表示方式中的资源的物理主键的值,通过该值与资源型ID就可以对不同类型的资源,但是资源主键一样的情况加以明确区分;

ResCate:资源的类别标识,因为同一种类型的资源也会有很多,同一种类型的资源所能提供的服务也是有区别的,因此这个标识说明对资源型的一个分类;

{GeneralAtt}:资源的通型表示的属性的集合,可扩展的,能够适应服务系统的发展和变化情况。

2.3资源模型

因为资源型的描述属性是未知的,尤其是当有新的资源类别注册到系统中时,为了能够完成资源数据由资源专型数据表到资源通型信息表的实时同步,就需要记录每种资源型的描述属性与资源通型表中的属性映射关系。根据这种映射关系,可以形成该资源型对应的视图,如图2中的DishTypeView,该视图中的属性都是资源的通型信息表中的属性之一,视图中的值则来源于资源型信息表。因此,一个资源型与资源通型表示方法中的属性的映射关系可以使用如下关系表达式进行描述:

Mapping:={},其中:

RestypeID:资源型的唯一标识,能够唯一地区分不同的资源型;

TableName:资源型对应的数据表名称;

SubAttr:资源型的属性名称;

GeneralAttr:资源通型表示中的属性名称。

因为一个服务中心下会含有大量的不同种类的资源,因此一个服务中心下就会存在着多个资源型与之相对应,而每种资源型的专型表示与资源的通型表示也都会存在着大量的上述映射关系Mapping。为了能够更好地管理这种映射关系,此处又提出了 “资源模型”的概念来进行管理。

如图3所示,资源模型是一套资源描述框架。一个资源模型则包含且仅包含一个资源的通型表示的数据表。一个资源模型可以包含若干个资源型的资源,一个资源型有多个数据表与之相关,因此也就包含每个资源型相关的所有的数据表。这里资源的分类,指的是对资源型内部进行一个组织分类,由于资源的分类问题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不需在这里进行赘述。同时,同一资源型对于不同的客户可能展现的信息也是不同的,所以存在资源型与浏览方式绑定。

3资源管理框架解析引擎

3.1资源模型的形式化定义

在图3中,可以看出一个资源模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资源模型自身的一些基本信息以及资源模型的通型表示的数据表的定义;

(2)资源模型所包含的资源型;

(3)每个资源型的详细定义,包括资源型对应的数据表,每个数据表的属性构成以及该属性与资源通型表示的数据表中的那个属性构成映射关系;

(4)资源型的分类体系,针对该资源型进行了何种的组织和分类;

(5)资源型的浏览方式绑定,因为不同的资源型可以使用不同的浏览方式去进行展示,也可以根据需要,针对不同的客户展现方式的不同酌情展示,因此有必要绑定资源型与浏览方式。

资源模型是建立在资源型的基础之上,资源模型管理的是多个资源型的专型表示与资源的通型表示的映射关系,因此这里将给出资源模型定义的部分规则。ResourceModel是整个文件的根元素,说明了定义一个资源模型应该包含的各个组成部分,其下有五个子元素分别与上面的五大部分相对应,依次为资源模型的基本信息、资源模型包含的资源型的详细定义、资源模型包含的资源型的定义,资源类别的定义、资源型与浏览方式的绑定的定义。此处,以DOM树的形式给出资源模型Schema的定义,详情见图4。其中,椭圆形代表的是复杂类型标签,长方形代表的是简单类型标签,虚线的标签代表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只是中间有些复杂类型标签并未给出定义,因为该类标签下是一些简单标签。

3.2资源管理框架解析引擎

资源管理框架解析引擎主要包括XML解析器、资源管理框架控制器、资源型管理器、资源类别管理器、资源模型管理器、资源型与浏览方式管理器等部分,如图5所示。

由图5可知,对其中各部分的功能解析如下所示。

XML解析器。读取资源模型定义文件,根据资源模型的Schema文件来对资源模型定义文件的语法进行检查,并对其内容进行解析,以确保资源模型定义文件的合法性。XML解析器会将资源模型定义文件中的信息以一个对象的形式传递给资源管理框架控制器。

资源管理框架控制器。完成对资源型管理器、资源类别管理器、资源模型管理器和资源型与浏览方式管理器的调度,使得这些管理器之间协调工作,共同完成资源模型的配置工作。

资源型管理器。主要负责资源型定义部分的逻辑错误验证,包括资源型ID是否被占用,资源型对应的数据表的个数与数据表定义的个数是否一致等问题。

资源类别管理器。主要负责资源类别定义部分的逻辑错误的验证,包括资源类别ID是否冲突,资源类别的父项资源类别是否已经存在,每一个资源型是否都有与之相对应的资源类别等问题。

资源模型管理器。主要负责资源模型定义部分的逻辑错误的验证,包括资源通型信息表名称是否被占用,资源模型包含的所有的资源型是否都已经进行了定义等问题。

资源型与浏览方式管理器。主要负责资源型与不同浏览方式的绑定问题。

4结束语

论文提出了一套新的资源管理框架,使用这套资源管理框架能够将不同种类的资源以一种统一的方式进行浏览、查询和管理。该套资源管理框架对不同种类的资源进行总结,根据资源的不同,寻求其独有的特征,称这种表示方法为资源的专型表示法,找出不同类别的资源之间的共性,形成对资源的一种通型表示方法,并建立起二者之间的映射关系,从而完成对资源的统一形式描述,为其后进行服务资源的组合、服务资源服务质量评价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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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3C Working Draft. Resource Description Framework(RDF) Model and Syntax Specification[C]//08 October 1998.

合同管理类型篇(6)

中图分类号:F281 文献标志码,A

风险投资从运作方式看,是风险投资公司向风险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金投资者和风险企业之间关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中国在风险投资这块起步较晚。1985年,我国第一家专营新技术风险投资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经过20多年发展风投行业还有很大缺陷。制约我国风投行业因素很多,如龚国光提到的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定位问题、投资产业结构不合理、投资产业结构不合理、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等。正如张跃涛说风险投资运作成功要靠微观主体和宏观环境共同发挥作用。发展我国风险投资既要完善我国风险投资外部环境,也要积极协调风险投资参与方内部关系。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权益资本,而不是风险资本,其承担风险性远高于银行贷款,高风险项目组员间易产生冲突。在风险投资中,风司与风险企业关系是一个随时间推移不断变化动态过程,会产生不合作行为,导致合作破裂。对于风险投资内部关系问题解决方法,许多学者做了相关研究。有些学者从整个风投过程提出解决措施。杨艳萍认为声誉机制对风司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的互动合作有激励效应。陈海英,刘洋认为应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立良好风投环境;完善风险投资立法;培养高素质的投资人才等方面发展我国风投行业。有的学者针对风险投资单方提出解决措施。阮利民等盯以为分阶段投资可以满足风司风险分担、规避道德风险等方面需要。本文基于风司和风险企业视角,在分析风险投资各阶段冲突类型后,从风险投资不同阶段提出冲突管理策略。

1 风险投资的冲突类型分析

在风险投资中参与各方基于自身利益会产生不一致,不一致最后上升为冲突。而风险投资中冲突分为多种类型,要对风险投资中冲突进行合理管理首先要区分冲突类型。根据风险投资中冲突激烈程度可将冲突类型分为沟通型、竞争型、回避型3种。

沟通型冲突。当风司和风险企业有不一致时,双方会引用对自己有利证据证明自己观点正确性。这种冲突并不激烈,可以通过谈判、讨论等相对和平方式解决冲突。沟通型冲突基本存在于所有风险投资合作中,双方通过沟通暂时达成一致。如风司和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针对一些条款产生不一致时,冲突并不激烈,通过沟通暂时解决冲突达成共识。

竞争型冲突。当风司和风险企业的不一致无法用谈判、讨论等方式解决时,冲突就上升为竞争型。竞争型冲突表现为双方互不让步,视对方为利益敌对方,风险投资合作破裂或频临破裂,最后以两败俱伤或一方退出作为终结。风司与风险企业竞争型冲突时有发生,如有许多公司创业者引进投资后其股权被稀释,对公司控制力减弱,或是自身能力不符合风司要求被踢出局。

回避型冲突。对风司和风险企业不一致采取回避态度,明知冲突存在却为了合作需要假装不存在。这样会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种结果是随着合作加深,双方沟通的增多,冲突渐渐变弱直至消除;另一种结果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冲突由于没有很好地解决而逐渐激化,最后合作破裂。

2 不同阶段的风险冲突管理方式

2.1风险投资的阶段性冲突类型分析

关于风险投资阶段有不同划分,主流划分方法有风险投资运作包括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四阶段。融资阶段主要是风险资金投资者向风司提供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由此风司与风险企业产生冲突阶段主要发生在投资、管理、退出三阶段。

投资阶段冲突产生过程及类型。主要解决资金投资方向问题。风司通过对企业筛选、调查、估价、谈判、合同设计与签订等一系列程序,把风险资本投向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风险企业。由于投资风险性较大,风司在进行风险投资时要考虑各种因素,投资金额也不会过多,多数资金是分期投入的,所以在数量和规模上可能不能满足风险企业需要。双方产生冲突表现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为投入资金数量、时间等问题争论不休。本阶段冲突以沟通型为主,是风司与风险企业利益协调阶段。投资阶段冲突虽然不激烈,但其成功解决对双方将来合作至关重要。

管理阶段冲突产生过程及类型。主要解决风险资金增值问题。当风险投资资金到达风险企业时,风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性,对风险企业进行监管和指导。在管理过程中,风司与风险企业目标并不完全一致,风险企业通常做出企业效用最大化决策,而不是风司希望的收益最大化。当风司利益受损或风司的监管与指导影响企业正常运作时,双方就会产生冲突。本阶段沟通型、回避型和竞争型冲突往往是并存的,是风司与风险企业管理博弈阶段。管理阶段冲突情况复杂,要根据实际冲突类型进行策略选择。

退出阶段冲突产生过程及类型。主要解决如何实现收益的问题。风司最终目的是套现。一般最好的退出是风险企业上市后风司出售股份实现利益。但资本退出方式和时机不合适会导致风司收益受损和风险企业资金不稳定、失去技术支撑等问题,双方产生冲突。本阶段冲突比较激烈,多为竞争型。冲突产生原因有微观如风险企业的潜力,管理者素质等;宏观如经济政策,证券市场情况等。

2.2风险投资中不同阶段管理方式选择

风司与风险企业在投资、管理、退出阶段冲突类型不同,风险投资冲突管理应根据风险投资不同阶段进行分阶段管理。

(1)风险投资投资阶段,冲突以沟通型为主,可以采取协调式冲突管理。协调式冲突管理适用于冲突并不激烈的情况,双方经过充分地沟通,协调双方利益,最终解决投资阶段冲突,为将来合作奠定基础。

(2)风险投资管理阶段,竞争型,沟通型,回避型冲突都有很能产生,可以采取整合式冲突管理。整合式冲突管理适用于较为复杂的管理阶段,根据冲突不同特点将协调型,旁助式等方法综合运用,将冲突分个击破,最终解决本阶段所有冲突。

(3)风险投资退出阶段,冲突较激烈,可以采取旁助式冲突管理。在风险投资的退出阶段,涉及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和时机,这时的冲突一般是竞争型的,在沟通无效下试着向第三方求助。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设性意见,帮助双方形成新的计划和选择。旁助式冲突管理可打破双方僵局,最终解决冲突。风险投资分阶段冲突类型及管理方式总概括,如表1所示。

3 冲突管理的分阶段案例分析

合同管理类型篇(7)

摘 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节能管理模式,伴随着我国节能减排的急切需求,这种模式会日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但是在这种新型的能源管理模式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至今尚无定论。本文旨在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概述和分类的基础上,总结了业内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的几种观点,希望能够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会计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实现这个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用能单位用节能所获得的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和其要求的利润的一种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承担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允许客户利用节能带来的收益来升级工厂和设备,从而降低运行成本。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发展到2013年通过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有3210家,其中含第一批第二批取消的32家。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这一发展目标。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呈现以下五种不同的类型:

1.节能效益分享型

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项目带来的收益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在这种类型中,节能项目所需的投入按照双方的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来承担。待节能项目完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分享节能带来的效益。当然,合同执行结束,设备无偿转让给用户,节能服务公司只负责分享以后的节能收益。在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就是这种节能效益分享型。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将前期节能设备和系统的改造和运营管理全权委托给节能服务公司,然后以节能获得的收益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等到合同期满,经过节能服务公司改造过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也全部属于用户。对于那些缺乏资金,对于改造设备无能无力的小型公司来说,能源费用托管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节能量保证型

有节能需要的用户进行初始投资,包括设备和节能系统的建设、改造支出,而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服务,并保证节能项目的目标达成。待项目实施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用户一次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若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为完成的部分的差额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支付。合同完成后,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用户,从此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就全部归用户所有了。在这种类型中,有节能需求的用户需支付高额的节能项目的资金,所以需要用户资金足够,同时,改造完成后,达不到目标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公司的差额补偿,所以在我国目前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中,这种类型所占的比例最高。

4. 融资租赁型

融资租赁型与其他类型的不同点在于,节能设备既不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造或购买,也不是用户自己出资购买,而是由融资公司负责提供,融资公司以租赁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所需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客户根据租赁协议,定期缴纳租赁费用。为了达到用户的节能要求,由节能服务公司对设备进行改造,并确保在合同期内对设备达到节能目标。合同期满,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5.混合型

混合型就是由以上4种类型组合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组合方式因公司而异。

三、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观点

目前国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各持己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按商品销售进行处理

这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即销售节能设备和提供节能后续服务。根据这种观点,节能服务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根据规定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核算,按存货对提供能源管理所需的节能设备进行核算,而用能单位则视节能设备为自有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观点二、按照BOT合同进行处理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对公用基础设施的一种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授权某家私营企业一定的特许经营权,允许其投资建设经营某种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允许其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以销售商品的方式来归还贷款,收回初试投资以及获取利润。政府赋予的权限期满后,私营企业需将此项公共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政府。某些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有着明显的建设—经营—转让的过程,因此,可参照其进行会计处理。

观点三、按照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四、总结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行为,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通过完善和规范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类型篇(8)

中图分类号 G4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02-0046-03

一、吉林省高等教育发展现状与实施分类管理的背景

吉林省现有普通高校58所。其中,本科院校37所,高职院校21所;“985”院校1所,“211”院校3所,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4所;民办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12所,民办高职院校4所;博士学位授权高校10所,硕士学位授权高校19所。全日制在校生63.5万人(另外,成人教育15.9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41%,高于全国毛入学率11个百分点,平均每万人口大学生达289人,位居全国第七位。平均在校生规模为1.1万人,高于全国校均规模。普通本科在校生44.2万人,占全日制在校生的69.7%;普通专科和高职在校生13.7万人,占全日制在校生的21.5%。全日制在校研究生5.6万人(其士生1万人,硕士研究生4.6万人),占全日制在校生的8.8%。经过建设与发展,我省高等教育资源相对较为丰富,处于大众化发展阶段。

在中央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省委、省政府优先发展教育,牢牢夯实加快吉林五大发展的人才基础。2013、2014年省委省政府连续出台《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全省人才培养开发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但在加快振兴爬坡过坎的背景下,吉林省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开发工作还存在很大的不适应,如培养条件比较薄弱,办学格局仍然单一,质量水平还需提高,高端人才总量偏少而且引进仍有较大困难,中青年人才流失仍然存在,高校毕业生省外择业趋向明显,等等。

高校分类管理是管理主体围绕管理目标、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对不同类型高校分别进行组织、协调、规划、引导、控制、服务等的一系列活动。高校分类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高校职能分工与办学定位,通过政府宏观引导、协调以及社会的广泛参与,实现政府制定科学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分类指导与服务,推进高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优化高等教育系统结构,建立多样化的、不同类型高校之间协调发展、同类型高校之间竞争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1]。吉林省高等教育迫切需要在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特色等方面继续发展提高,从提升宏观管理水平的需要出发,在宏观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手段等方面创新思路,不断探索新途径和新方法。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体制也发生了变化:高等教育大众化、办学主体多元化、教育类型多样化、办学机制社会化等,使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如何有效地运用管理策略和制度设计,使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能够根据自身的条件科学定位、健康发展,这正是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价值所在[2]。

二、吉林省实施高校分类管理的制度设计

(一)建立高校分类指导与管理制度

根据吉林省高等学校办学类型、学科专业发展水平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确立不同类型高校的发展目标和思路,促进其在不同层次、学科、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通过分类管理和指导,引导不同层次与类型的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各安其位、各展所长、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做好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为高校的自我定位、自主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政策空间。使各高等学校能够科学定位,确立符合其自身实际的发展目标,结合服务面向,不断调整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类型等方面的发展内容,增强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建立学科专业建设分类指导与管理制度

紧紧围绕相关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需求,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继续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积极支持特色学科建设,大力扶持社会急需学科建设。重点建设一批优势学科,提高高校核心竞争力,加强统筹规划,打造一批优势学科进入国内一流行列,扶植一批特色学科跻身国内先进行列,培育一批急需的战略新兴学科服务区域发展,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各具特色和优势的高水平学科群。优化专业结构,优化专业资源配置,丰富专业内涵,树立品牌意识,突出专业特色,在调整中形成专业建设的良性循环机制。培育和发展与吉林省经济社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相匹配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形成优势与特色专业群,构建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体系[3]。

(三)建立人才培养分类指导与管理制度

针对不同类型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特点,引导高等学校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合理确定人才培养规格,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分类构建人才培养体系。以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实施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积极探索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模式。提升应用型高校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探索高端技能型人才系统培养模式。将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过程与人才培养过程相结合,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为学生提供更多创新与实践机会。以精品课程为依托,全面规划课程建设,加强教学资源建设。推进双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改革试点,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鼓励高校之间建立合作联盟,开展跨校选课和校际学分互认,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和应用人才的协同培养,促进新型教育体系构建。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加强文化素质课程建设的同时,充分挖掘和发挥专业教育对文化素质养成的潜移默化作用,在专业课程教学中融渗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教育,提高学生文化素养。立足于不同类型高校的实际以及学生职业迁移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需要,妥善处理学生短期就业、升学需要与长远职业生涯规划之间的关系,分类构建素质养成体系。

(四)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分类指导与管理制度

严格高校教师资格制度,深化聘任制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推动高校普遍建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分类制定教师选聘要求,分类实施教师发展培育计划,加强部级人才选拔推荐力度,做好省级、市级学科领军人才、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优秀青年教师的遴选与培养,不断提高专业发展能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以师德为前提的教师分类评价考核机制;修订适合不同类型教师职称分类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完善高校教师岗位分类设置及管理办法,明确各类岗位应承担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方面的职责和任务;出台绩效奖励管理办法,对高水平完成岗位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予以绩效奖励[4]。

(五)建立高校分类评估与差异化拨款制度

探索高等学校分类拨款机制,科学核定各类高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形成高校生均拨款标准稳定增长的机制。分类核定专项经费额度,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高校分类发展。建立科学的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不同类型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科研成果以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确立各类高校的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切实提高办学效益[5]。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适时调整高校收费标准,探索实施有差别的收费政策。

三、吉林省实施高校分类管理的相关举措

(一)加紧研究制定分类管理文件

为了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强化内涵建设,加快培育特色,克服办学同质化倾向,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等教育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吉林省应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并出台《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的意见》。通过加强对高等学校的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促进高等学校依据类型准确定位,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强化优势,突出特色,形成风格,各展所长,建立起类别清晰、结构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吉林特色的高等教育体系。

(二)全面推动地方高校转型发展

面向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劳动力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在继续支持“985”、“211”工程院校建设的同时,对我省地方高等学校按照应用基础型、应用型和技能型的人才培养定位进行分类管理。应用基础型高校主要培养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应用型高校主要培养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技能型高校主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人才。

(三)积极实施特色名校建设工程

按照“整体设计、分类管理、重点建设、示范带动、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名校建设工程,打造人才培养特色名校,促进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重点支持应用基础型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使之成为主要面向吉林省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重点支持应用型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使之成为主要面向吉林省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引领应用型高校发展;重点支持技能型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使之成为主要面向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引领技能型高校发展。

参 考 文 献

[1]赵庆年,祁 晓. 高等学校分类管理:内涵与具体内容[J].教育研究,2013(8):48-56.

[2]夏娟.关于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2.

[3][4][5]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评价的指导意见[Z]. 津教委[2014]82号.

合同管理类型篇(9)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实施跨组织成本管理的过程中,供应链上各参与企业可以运用多种不同的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来降低成本。而在运用这些成本管理方法时,由于不同的成本管理方法所适用的组织环境的不同,以及这些成本管理方法自身的成本降低水平的不同,因此链上各企业在实际选择不同的成本管理方法时,需要根据企业之间不同的关系类型即供应链关系类型,以及企业成本降低目标的不同来选择合适的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从而最有效的发挥方法工具的优势。

本文重点分析了不同的供应链关系类型下组织之间各自的相互依赖度、信息共享度以及互动程度的不同对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运用产生的影响,从而为实践中开展跨组织成本管理活动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文献综述

刘晓军(2012)分析了不同的关系情境对供应链成本管理效果的影响,指出特定的供应链成本管理方法只有在适当的关系情境中才会产生最佳效果,其将供应链关系类型分为三种,分别为交易关系型、合作关系型和联盟关系型,并分别分析了这三种关系类型对供应链成本管理产生的不同影响,为在实际过程中运用不同的供应链成本管理方法提供了行动指南。宿晓(2007)对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进行了讨论分析,将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分为三大类:基本方法、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的方法以及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方法。同时还分析了不同的供应链关系类型,将其分为市场交易型、批量订制型、合作伙伴型以及战略联盟型。

三、影响分析

1.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

(1)基本方法。跨组织成本管理的基本方法包括:①作业成本法。基于供应链的作业成本法跨越了单个组织的边界,其活动范围涵盖了整个供应链,通过增值的作业环节将多个组织的成本分配到链上其他作业环节上,通过不断优化作业环节,从而消除不增值作业,降低供应链总成本。②目标成本法。以顾客可接受的市场价格和适当的利润水平来确定和分解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在产品设计阶段,利用价值工程法来确定在产品层次上的目标成本,确保企业在完成目标成本的同时保障产品的功能特性。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连接各参与企业之间的目标成本系统,递推控制各个作业环节的成本。

(2)辅助方法。跨组织成本管理的辅助方法包括:①功能-价格-质量平衡。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通过对产品质量、目标价格和产品功能进行协商,进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②组织间成本调查。即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通过相互合作来共同对供应链流程及产品零部件成本展开成本调查,从而进行重新设计,降低供应链成本。③并行成本管理。通过给予供应商更多的参与产品设计的权限,来挖掘供应链整体成本降低的空间。④改善成本法。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通过各节点企业之间相关技术人员的相互协作,不断的进行作业的优化,从而改善成本状况,降低成本。⑤价值工程。通过分析产品功能和为该功能所付出的成本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以最少成本来完成产品功能的目的。⑥业务流程再造。即重新思考目前的业务流程,进而重新整合供应链各节点企业之间的业务流程,使得作业环节更快、成本更低、效果更好。

2.供应链关系类型对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运用的影响

供应链跨组织成本管理的有效实施依赖于供应链关系环境,链上各节点企业之间的依赖度、信息共享程度以及参与程度高低等因素都会对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的运用产生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类型来研究不同的供应链关系类型对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运用的影响。

一般认为供应商和制造商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关系模式:第一种体现为价格驱动的竞争关系,第二种体现为信任、双赢的合作关系。本文是以制造商与供应商之间依赖程度的高低为依据,将制造商的供应商类别分为三个层次:关键及战略供应商、主要供应商以及普通供应商,进而体现出三种供应链关系类型:联盟关系型、合作关系型以及交易关系型。具体的供应链关系类型及供应商类别如下表所示:

不同的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在具体实施时受到其对组织之间的依赖性大小、资源共享程度高低、参与程度高低以及双方承诺等因素要求的影响,因此只有在适当的组织间互动模式下实施合适的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才能发挥方法工具的优势。从普通供应商、主要供应商到关键及战略供应商这三个层次的关系类型中来看,其供应链关系逐渐紧密,相互之间的互动程度也逐渐增高,体现了从单向交流到双向交流再到共同创造的特点,相应的其方法选择的余地也逐渐增大。

一般来说,交易关系下即普通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的互动程度最低,信息流动呈现单向流动的特点,在这种关系环境下,其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的选择一般只能是那些对于资源共享程度、参与程度等因素要求不高的方法,例如功能-价格-质量平衡法等。否则的话,就不把普通供应商纳入跨组织成本管理的范围,而只依靠价格竞争来调节。

合作关系下即主要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的互动呈现双向交流的特点,各自之间存在一定的资源共享,相互之间信息畅通。在这种环境下,可以选择那些对组织间相互沟通程度要求不高的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譬如组织间成本调查等,当然也可以选择程度更低的功能-价格-质量平衡法。

而联盟关系下即制造商和其关键及战略供应商之间的互动就呈现了共同创造的特点,相互之间建立了更为密切的信任和依赖关系,具有较高的信息共享度。在这种环境下,就可以选择更多的方法工具,既能选择对互动要求较高的方法工具,又能选择合适的对于互动要求不高的方法工具。

综上,不同的供应链关系类型对跨组织成本管理方法的运用能产生不同的影响,同关系亲密度较低的关系类型相比,关系亲密度较高的关系类型在方法工具的选择上更具有优势,能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工具,选择的余地较大。

参考文献:

[1]刘晓军.关系情境对供应链成本管理影响研究:典型案例经验及一般启示[D].西南财经大学,2012.

[2]宿晓.基于供应链的跨组织成本管理研究[J].财会通讯,2007(11):57-58.

[3]冯圆.组织间关系与企业群成本管理[J].会计之友,2016(6):93-99.

合同管理类型篇(10)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创新,依赖于科学技术。知识管理以及其创新类型的成功配合已成为决定企业市场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

一、知识管理与技术创新类型

1.知识管理的概念,关于知识管理的定义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至今还没有统一界定。综合已有的观点,将知识管理定义为:通过对企业知识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从而提高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的管理活动。其可以分为四个类型:数据库、讨论空间、网络、实时传达。

2.技术创新类型也基本分为四类:(1)渐进性创新,增强现有组件知识及结构知识。(2)架构性创新,增强现有架构知识,但破坏原有的组件知识。(3)模块性创新,增强现有组件知识,但破坏原有的架构的知识。(4)剧烈性创新,破坏现有组件知识及架构知识,即创造出新的核心设计概念,同时,也因应新核心设计必须创新的组件,及新的架构加以连接。

二、实证研究知识管理与技术创新类型配合的关系

(1)假设提出:不同的技术创新类型,对知识管理类型的配合有所偏好,配合好的对新产品开发的绩效有提升作用。(2)样本选择:本次以杭州高新区厂商97家及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的经理班为对象,经过筛选确定了112个样本。(3)样本分析:本次研究把样本分为五组,如下表:

将五组的新产品开发绩效平均值,采用0.05的显著水平,作单因子变异数分析,以求证是否技术创新类型与正确的知识管理类型对应,对绩效有所影响。经过处理研究知道,发现第5组相对于第1、2、4组有显著的差异性,即第五组的新产品开发绩效显著的低于第1、2、4组。本研究将各类型抽出,只针对某技术创新类型本身是否采用对应正确的知识管理类型,对其进行T-test,以检验技术创新类型与知识管理类型对应是否正确,是否较未对应正确的厂商新产品开发绩效显著,其中第一组成对表示:渐进性创新采用数据库知识管理类型,未成对的表示:渐进性创新采用讨论空间、网络、实时传达等知识管理类型。对各种对应组合进行T-test检验,我们从输出数据可知,技术创新类型与知识管理类型正确的厂商,其新产品的开发绩效较未对应正确的厂商高,因此,研究发现技术创新类型与知识管理类型对应正确的组织,新产品开发绩效较高。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组织若能了解本身属于何种技术创新类型,并且选择正确的知识管理类型相配合,则对新产品绩效可有所助益。

三、小结

我们已经实证得到知识管理和技术创新类型的正确配合可以提高企业新产品的绩效,那么我们就要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我们要认真确认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类型,然后采用配合正确的知识管理系统,以便企业绩效的提高,使企业走一条科学的道路。我们要构建知识管理技术平台,知识管理技术平台主要是使企业在收集、加工处理、存储、传递和利用知识中起作用,通过互联网等技术工具实现信息、知识充分共享,知识管理技术平台的建立是企业实现知识管理的必要前提,是配和技术创新的关键。因此,对企业来说,可以在现有的管理信息系统条件下开发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知识管理的网络技术及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知识的获取、存储、共享及应用,借助特定的文件管理系统或专门的技术工具,实现企业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相互转化,来实现知识管理和技术创新的完善搭配,使知识管理和技术创新互相服务,提高企业绩效。

参 考 文 献

[1]杜维.企业知识管理战略实施框架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11(2)

合同管理类型篇(11)

中图分类号:F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6)01―0095―08

一、引言

在技术与资金市场日益开放的今天,掌握知识和 技术并拥有不断创新能力的员工才是企业赖以生存 和发展的基础。适度的员工流动,对企业的创新和发 展是极为有利的,但是,过度的和没有控制的员工离 职会给企业经济效益产生不良影响。尤其是对人才 资源具有更强依赖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更是如此。

早在20世纪初,国外学术界对员工离职就展开 了广泛的研究,一方面是对员工离职结果变量的考 量,即离职带来的成本,对企业发展的利弊得失;另 一方面,是对员工离职前因变量的研究,即引起员工 离职的主要影响因素。研究视角从个体感知角度产 生离职意图上升到组织层面分析。内容从早期的经 济学拓展到工业心理学、企业行为学以及人力资源 管理等各个领域。80年代以后,研究重点逐步趋向 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和组织绩效、员工离职之 间关系研究。Huselid的调查结论说明了人力资 源管理实践和员工离职之间存在密切关系,用 Owen观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是影响员工离 职的主要因素,而且不同的环境下不同对象的结 果可能截然相反。即使当企业在一定空间、时间范 围内的人才市场、劳工法律等社会环境因素相似的 条件下,拥有不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企业在员工 离职上亦存在差异,或者说不同吸引和留住人才 能力水平的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差异。那 么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离职的影响究竟如何?我们 只有真正清楚其中的规律,探究其影响根源,才能对 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帮助企业改善人力资源 管理,把握人才流动的主动权,降低人才离职率。这 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二、文献述评

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进行的围绕员工或员工关 系展开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员工离职是指“从企业 中获取物质收益的个体终止其企业成员关系的过 程”,即员工从企业中主动离职。在相关研究中, 员工离职通常被作为组织绩效中人力资源管理 绩效的度量指标之一。该观点认为,组织的人力资 源管理首先影响人力资源管理绩效,由此影响生产 绩效或组织绩效,最后才影响财务绩效和市场价格 绩效。Richard研究发现,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显著 减少员工离职,增加市场绩效,但对生产率和净资产 收益的影响不稳定。Ventura则认为人力资源管 理系统对员工离职和组织绩效有正向影响,但报酬 实践对生产率有反向影响。Fey的研究发现,管 理层的业绩(资历)晋升、一般员工的薪资水平等对 离职没有显著影响,但对其他绩效指标有显著影响; 而决策参与等实践正好相反,对离职有显著影响,但 对其他绩效指标没有显著影响。可见,能够影响员 工离职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未必能够影响其他绩 效,反之,能够影响其他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未 必能影响员工离职。员工离职应该作为独立绩效指 标来研究。

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离职的影响许多专家应用 实证研究方法做了论证,大部分结论证实了人力资 源管理对虽工离职的负向影响。但具体来说,研究 中所用的自变量和因变量都是有差别的。对于员工 离职,大多数采用离职率来度量,也有采用主观描述 的员工离职。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变量,研究者侧重 的实践不同。Guthrie等将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一 个系统来看,即将所有人力资源管理实践聚合为一 个系统指标,而更多的研究则关注于具体实践。同 一项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对员工离职的影响,研究会 有不同的结论。LawsonLoJ发现业绩考评、工作分 析、工作团队等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有助于降低离职 率,但是Huselid指出员工动机因子(主要包括业绩 考核、按照业绩支付报酬等)对员工离职并没有显 著影响,Fey也指出未发现业绩付酬,工作分析,内 部晋升,抱怨解决对员工离职的影响。大多数研究 却都支持了培训对员工离职的影响,但是蒋春燕 的相关分析发现,培训留住虽工等与员工绩效无显 著正相关关系,并且回归分析也没有发现人力资源 管理实践对留住员工等员工绩效有影响。从选取的 研究范围看,对象主要来自俄罗斯、美国、西班牙、印 度、英国、中国的香港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行 业也从旅馆、高科技企业到银行各领域。Sohel和 Rogert研究发现各国不同行业所实施的人力资源 管理是不同的。不同的研究对象及不同的国家文化 背景和行业背景,员工的接受程度以及需求层次不 同,降低员工离职所适用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也会 不同。

综上看出,一是哪些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对员工 离职具有显著负向影响,是员工离职的预测变量,尚 无定论。二是在人力资源管理更深的层面上,包括 人力资源管理整合、整合程度、管理类型等对员工离 职影响究竟如何,研究成果极少。因此,对我国尤其 是陕西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影响员工离职的人力资 源管理方面的真正根源是什么,需要从以上两方面 作进一步探讨。

三、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一)理论基础

本文所依恃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于资源基础理 论。该理论认为企业的资源和能力是异质的,而关 键性资源的异质性决定了组织绩效的差别,因此企 业竞争优势主要依赖于企业的关键性资源。关键性 资源确认的基本条件是:有价值的、稀缺的、难以被 替代或模仿的,并且必须服从独立机制和移动障 碍。根据这一理论人力资源管理应该是企业一 项关键性资源,员工是一项可进行再教育、可塑 性极大的重要资产。企业可籍由特定的人力资源管 理,来提升员工的知识、技能与能力,并增进员工对 企业的贡献,进而提升组织绩效。而人力资源管理 作为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 势。因此,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作为一种竞争 优势之源,能够对组织绩效发生作用和产生影响。

从另一视角看,不同员工其需求层次有很大差 别,受个体偏好、要求以及个体主观判断、感觉的影 响会产生不同离职结果。知识型员工的行为动力主 要集中于尊重和自我实现这些高层次需求上。赫兹 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告诉我们,高层次需求更多地是 从工作本身得到满足的。因此对企业来说,要从人 力资源管理着手,满足员工需求。在充分了解员工 的需求和需求程度的基础上,提供给员工实现相应 需求的条件,提高员工对达成目标的期望概率,从而 促使员工继续留在企业为实现目标满足个人需求而 努力。换句话说,对于员工离职行为,企业也可以通 过人力资源管理系列方法来调节和控制员工离职。

(二)研究假设

不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时间是多样的,有特色 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够防止人才流失。所谓的人力资 源管理实践是指包括招聘与雇佣、培训与开发、激励 与薪酬等企业所开展的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是影响雇员的行为、态度以及绩效的各种政策、手 段、制度等的总称。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组成 内容,我们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和结合陕西实 际情况分析,提出了认为对员工离职有显著影响的 17个项目变量:测试工具,严格选聘,工作轮换,业 绩考评,业绩付酬,利润分享,薪资水平,正式培训, 资历晋升,工作团队,内部晋升,决策参与,信息交 流,工作自主,满意调查,抱怨解决,流出限制。依据 资源基础理论做出假设1:具体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对员工离职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离职的影响应该是系统性 的,只有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才能为企业获取 竞争优势。也就是说具体人力资源管理实践聚 合而成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HRM系统)对员工离 职有影响。Macduffie提出“人力资源管理束”的 概念,认为束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是相互作用并 具有内部一致性的,这些实践因相互作用而互有增 效。而系统的观念也更符合资源基础理论对人力资 源管理作为获取竞争优势资源的要求。在此,我们 作出假设2: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员工离职有显著 的负向影响。

人力资源管理整合(HRM整合)所要考察的是 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中的效用和地位,以及人力资 源管理与企业战略目标的整合程度。战略人力资源 管理研究者认为,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战略的整合 可以带来更高的产出。但Huselid的研究并没有 给予支持,因为不同行业的战略很难区分。资源基 础理论认为,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战略整合是复杂 的,专门针对某一战略的匹配对不断变化的环境来 说也是不适当的。为此,我们作出假设3:人力资源 管理整合对员工离职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企业HRM整合依程度不同分为高整合程度和 低整合程度。HRM系统类型依Delery和Doty观 点划分为市场导向型和内部发展型。研究结果发现 内部发展型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更注重员工对企业的 忠诚度和归属感,理论上更有助于减少员工离职。 另外,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战略整合匹配程度,反映 出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重视程度及所采取的相应的 HRM系统。当HRM整合程度较高时,表示企业 重视人力资源,鼓励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反之, HRM整合程度较低时,表示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重视 程度较低,仅停留在短期利用的观点,对一般员工参 与企业事务可能保持非积极的态度等。据此作出假 设4:人力资源管理整合程度影响企业人力资源管 理系统类型,而采用内部发展型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有助于减少员工离职。

HRM整合程度、HRM系统类型与员工离职相 联系,进一步又可以分为两个假设:

假设4a:高整合程度企业倾向于采用内部发展 型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而低整合程度企业倾向于采 用市场导向型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假设4b:内部发展型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比市场 导向型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更有助于减少员工离职。

理论上,根据HRM整合与HRM系统两个变量 的不同水平,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可分为不同的类 型:如表1。

高表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战略的整合程度较 好,企业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或者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的完备性相对好。低表示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战略 规划的整合度低,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未给予足够 重视,或者未采取充分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我们 作出假设5: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类型在员工离职 上有显著差异,且因人力资源管理整合作用和人力 资源管理系统作用影响而不同。

四、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及效度与信度分析 本文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现数据的收集。问卷 内容包括三个部分,被调查公司的基本信息、人力资 源管理总体情况、具体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度量上 采用李克特五点量表法,时间是2004年度,调查对 象为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调查共发放问卷225 份,收回有效问卷79份,总体有效问卷回收率达到 35,11%。所发放问卷要求由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 负责人填答,因此问卷回收具有一定难度。

为了保证所使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首先 进行数据整理并采用量表进行项目分析,通过独立 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每个题项均具有鉴别度。

其次进行数据的效度分析,采用主成份分析法, 在删除满意调查和抱怨解决两个题项以后,得出 KMO值为0.805,Bartlett球形检验的x‘值为780.977 (自由度为210)达到显著,做因子分析,提取5个公 共因子并分别命名为:人力资源管理整合、员工流动、 业绩与薪酬、自主与参与、个人发展。五个共同因素 在逻辑上符合理论结构,具有良好的建构效度。

最后运用SPSS进行信度分析,其总量表的信度 系数为0.8804,分量表信度系数都在0.7以上,表 示设计的调查问卷具有良好的信度。

五、研究假设验证及分析

(一)假设1检验分析

首先对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与员工离职之间的关 系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表明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与员工离职之间都存在显著负向相关关系。其中,正 式培训、测试工具与离职率的相关性绝对值均达到 0.7以上,相关性非常强。内部晋升、资历晋升、流出 限制以及严格选聘与离职率的相关性绝对值均达到 0.5以上说明相关性较强。其余项目变量的相关性 绝对值分别为:业绩评价0.343、业绩付酬0.467,薪

资水平0.455、利润分享0.334、工作轮换0.481、工作 团队0.423、决策参与0.463、信息交流0.402、工作自 主0.341,说明存在负向相关关系。

(二)研究理论模型与分析方法

研究理论框架以具体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为核 心,聚合成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引入人力资源管理整 合变量,并进一步考虑二者结合,分层递进研究不同 变量对员工离职率影响。

研究方法以多元统计分析为构架,从资料的收 集和整理到假设检验,运用了SPSS统计分析软件, 其中假设检验主要涉及到因子分析、聚类分析、相关 分析、单因素方差分析、回归分析等方法。具体关系 如图1所示。

为了进一步说明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对员工离职 影响存在因果关系,用回归分析作进一步检验。通 过显著性分析,提取4个公共因子,分别命名为流人 流出管制、业绩薪酬体系、自主决策参与、个人发展 空间因子并采用逐步进入法,将4个因子依次引入 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如表2。

由表2可知,从回归1到回归4,自变量对因变 量变异的解释程度R2逐渐增强。从回归1到回归 2,R2的变化仅为9个百分点,说明业绩薪酬体系因 子的引入所带来的变动很小。同理,从回归2到回 归3,R2的变化仅为4个百分点,自主决策参与因子 的引入所带来的变化比业绩薪酬体系因子更小。而 从回归3到回归4,R2的变化达到23.2%,说明个 人发展空间因子的引入带来了较大的变化,进而表 明个人发展空间因子对离职率的影响较大。同理, 将回归1与只有控制变量而未引入自变量的初始回 归分析相比较,R2的变化为31.3%,说明流人流出 管制因子对离职率影响更大。

从自变量对因变量的标准化偏回归系数来看, 回归分析中自变量对离职率都有显著影响,除回归 3中自主决策参与因子标准化偏回归系数检验仅达 到0.05的显著性水平外,其余均达到0.005的显著 水平,表示这四个因子对离职率都有显著的负向影 响。在回归4中,流人流出管制因子、业绩薪酬体系 因子、自主决策参与因子、个人发展空间因子对离职 率的偏回归系数分别为-0.563、―0.334、―0.262、 ―0.508。可以看出,对离职率来说,重要性从高到 低依次为:流人流出管制因子、个人发展空间因子、 业绩薪酬体系因子、自主决策参与因子。假设1得 到了全面检验。

(二)假设2、假设3检验分析

HRM整合与HRM系统变量对离职率的影响, 主要通过回归分析来检验。单独作为自变量分析结 果:HRM整合、HRM系统、HRM整合和HRM系统 二者相结合。对呈现负偏态分布趋势的因变量采用 平方根进行转换检验分析。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

从表3看出,回归分析中仅有控制变量和HRM 整合(取平方根后)变量时,仅解释了因变量变异的 20.1%(F=3.017,p

总的来看,HRM整合与HRM管理系统对离职 率都有影响,但是HRM整合的影响总的来说不显 著,也不稳定,对离职率的解释力较小,而HRM系 统的影响非常显著,解释力较强。检验结果对假设 2给予支持,但假设3未得到检验支持。

(三)假设4检验分析

HRM整合程度应用聚类分析分为两个群,组间 差异显著(F值为166.57,P

HRM系统变量仍采用聚类分析法将样本分为两 群,两群具有显著差异(F值为200.407,P

HRM整合程度与HRM系统类型的关系采用单 因素方差分析来验证。分析结果显示不同整合程度 的企业在HRM系统上具有显著差异(F:8.722,sig =0.004),而且高整合程度企业的HRM系统均值 (49.27)比低整合程度(44.87)样本要高。

HRM整合程度与HRM系统类型配对关系如表 4所示,卡方独立性检验结果显示有显著差异(Chi -Squtile为6.520,自由度为1,显著性为0.011)。

表4结果表明,高整合程度的公司更倾向于采 用内部发展型HRM系统(35.44%>16.46%),低 整合程度的公司更倾向于采用市场导向型HRM系 统(29.11%>18.99%)。假设4a得到了验证。

运用SPSS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组 间均值在α=0.05水平上有显著性差异。

由表5看出,内部发展型HRM系统的员工离 职显著低于市场导向型。假设4b得到检验。根据 检验结果,假设4得到了支持。

(四)假设5检验分析

对人力资源管理类型的划分,通过聚类分析采 用组间连接法,按照HRM整合、HRM系统两个变 量,将所有样本分为四类,人力资源管理类型共有 13个样本属于欠缺型,23个属于变革型,19个属于 补偿型,24个屑于整合型。且单因素方差分析显示 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类型在员工离职上具有显著差 异。选择Tamhan’sT2法进行组间均值多重比较的 检验。结果如表6。

从表6比较结果看出,各组间均值均有显著性 差异,其中变革型与补偿型之间的差异绝对值最大, 达到0.1740。欠缺型与补偿型、变革型与整合型之 间在离职率上的差异绝对值分别为0.1487、0. 1394,均达到显著,说明在人力资源管理整合均高及 均低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并未对离职率产 生显著影响。但是欠缺型与变革型、补偿型与整合 型之间均值不具有显著性差异,也就是说在人力资 源管理系统均高及均低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管理整 合并未对离职率产生显著影响。

为了进一步更深入地考察人力资源管理类型对 员工离职的影响,本文分别以欠缺型、变革型、补偿 型、整合型为参照类的虚拟变量作为自变量进行回 归分析,结果表明:补偿型、整合型离职率分别比欠 缺型平均低0.683、0.550;补偿型、整合型离职率分 别比变革型低0,809、0.686;欠缺型、变革型、整合 型离职率分别比补偿型高0.592、0.860、0.184;欠 缺型、变革型离职率分别比整合型高0.444、0.678, 补偿型离职率比整合型低0.171,变革型与欠缺型 之间没有显著差异,整合型与补偿型之间差异的显 著性也不够小,而其他类型之间,包括变革型与整合 型、欠缺型与补偿型之间都存在显著差异,显著性均 低于0.005。自此,假设5得到了全面的验证。

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