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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原则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1 09:08:59

利率市场化原则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1)

纵观世界经济近30年间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利率市场化是一个总的趋势。从发达国家到新兴的的发展中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潮流涌动,中国也是这股潮流中的一员。1996年放开银行间拆借利率成为我国开始利率市场化的标志,到2013年7月放开贷款利率下限,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取得巨大突破,目前只剩下存款利率上限尚未放开。2015年初,央行又有新动作,预示着我国又一轮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要开启。利率市场化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风险。发展到现在,积累的种种问题也渐渐暴露出来,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中国银行业缺乏存款保险制度和合理的退出机制。目前中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允许商业银行倒闭。政府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有义务采取必要的行动来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但是政府充当银行的最后担保人,会使银行风险和收益不对称,可能激励银行高风险经营。这样不仅会导致银行的道德风险,而且当银行经营不善、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出现时,政府和银行都会去掩饰这些问题,不利于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今年年底,央行领衔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示着政府对此问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着手改善。

第二,改革过程中阻力较大。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是自上而下推行的,遇到的阻力大、动力不足。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已经进入了中后期,在改革初期,改革的结果使大部分人都受益,所以改革的动力和决心很大。当前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市场化改革必定会使大部分人收益,而部分人利益受损。因此能够影响政府决策的各种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有时会抵制改革,使改革进程受阻。

第三,基准利率体系不够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明显。利率市场化的最终目的是使得央行利率政策的传导机制真正发挥出来,这就需要利率形成机制和传导机制的完善。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融资者衡量融资成本,投资者计算投资收益,以及管理层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客观上都要求有一个普遍公认的基准利率水平作参考。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核心。第四,商业银行贷款定价能力较弱。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的定价能力日益重要,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普遍较低。贷款定价要考虑两个原则:平衡原则和兼顾原则。平衡原则,就是要实现贷款收入最大化。兼顾原则,就是兼顾收入和市场竞争力。贷款利率放开后银行业的贷款定价能力急需提高。

第五,货币需求者的利率敏感性不够。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个人的社会安全感偏低,根据凯恩斯的货币需求动机理论,人们对货币的需求由三个动机组成,即交易动机、投机动机、需求动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体现在人们对货币的需求主要体现在预防风险动机。持有害怕生病、害怕失业的心理,人们对货币需求的预防动机体现在大量的储蓄。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虽然出现很多问题,但这也为我们下一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我看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仍需进一步深入,具体的改革优化措施如下。

第一,创造公平的金融竞争环境。利率市场化的结果是废除行政手段确定利率的方式,而由市场利率形成机制来确定。这就意味着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同一种环境下开展竞争,因此,应创造出一种公平的竞争环境。而我国当前金融业经营市场化程度较低,应当加快深化金融改革,完善制度建设,为利率市场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还应选择具备正当公平竞争能力的市场竞争者,审视其是否有未消化的历史包袱。

第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实体经济的稳定增长是金融发展的基础,如果实体经济发展停滞或动力不足,则无法保证金融的良好发展,也就没有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同时,应保持通货膨胀和宏观经济波动的稳定。当前,中国持续面临着高通胀,且经济增速也有放缓的趋势。因此,利率市场化进一步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并不是很好。

第三,完善监督制度,提高银行定价水平。在实行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业的风险水平会显著提升。控制银行业风险不仅要求政府的监管能力,还要求银行自身具有较高定价水平。在利率市场化后,如果银行的定价能力有限,容易导致判断失误带来的风险,而监管部门如果放松监管,那么银行系统的风险将会更加放大。中国银行融资在融资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大,这就要求提高中国银行体系的定价水平以及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以抵御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今本上只差放开存款利率上限这一步了,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其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这一制度可以在银行业面临风险失控时,保证多数中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同时,这种制度的建立也必然会使银行的公信力得到增强,提升银行业的稳定。

第五,逐步放开金融产品和替代品的定价权。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面临一个没有完全放开的金融价格体系,部分产品的价格是受政府管制的,另一部分的价格则是市场化的,银行难以真正进行市场化定价。利率市场化应整体推进,在放开存贷款利率的同时,相关上下游产品和替代产品的定价权也应交由市场决定。

总的来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取得的成就同样毋容置疑。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应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优化,使我国的利改完美着落。

参考文献:

[1] 吴炳辉. 中国利率市场化下的金融风险理论[J ]. 金融论坛,2014.

[2] 王元. 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N ]. 改革追踪,2014.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2)

关于我国的利率改革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央行出台了一系列包括提高银行利率水平在内的政策,但从本质上来说,对利率的调整仍未被放开。直至1996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管制被取消,才宣告着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而到了2004年,央行出台政策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这一项重要举措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06年10月到2007年1月,在经历三个月的试运行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正式投入运行,担任我国基准利率的重任,标志着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了新利率时代。

但事实上,Shibor本身也存在着种种不足,研究我国的金融市场究竟需要怎样的基准利率,这个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1.理论分析

1.1 利率市场化的理论依据

在发达国家,通常可以运用古典学派的利率理论、凯恩斯主义的利率理论,以及IS-LM模型等讨论利率市场化的意义,但这些西方的利率理论大都是以完全竞争市场为前提的。

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界关于利率理论的研究对象首次由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1973年,当时著名的金融发展理论专家罗纳德・麦金农教授在其著作中提出了“金融抑制”理论。同年,另一位专家爱德华・肖又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这两个理论都认为,发展中国家过分地抑制市场机制和采取金融管制政策带来了深度的金融抑制现象,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麦金农和肖将金融抑制理论与深化理论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成为发展中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金融改革实践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从20世纪70年代起,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取消了严苛的金融管制,踏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

1.2 市场基准利率的决定原则

基准利率的选择反映了国家政府对本国经济状况的预测情况,每个不同的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作出选择。但对于基准利率的决定原则,各国的标准大多相同。总的来说,基准利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属性:市场性、基础性、相关性、稳定性、可控性。在以上五个市场基准利率的基本属性的作用下,我们可以总结出确定市场基准利率时一般遵循的原则:

(1)市场主体结构良好,体现在交易主体数量多、类型广、交易活跃等方面;

(2)市场交易量大,说明市场参与者依赖程度大,且单个参与者影响程度小;

(3)市场工具结构良好,以保证各期限利率水平相关联,保证了高市场化程度;

(4)利率期限结构合理,以满足不同交易工具的期限多样性要求。

2.实证研究

根据上一章中总结的对我国市场基准利率的选择原则,我们将从利率指标的市场性、基础性、相关性、稳定性和可控性这五个方面入手进行定性研究。

2.1 市场性

(1)市场交易量分析

从上一章的市场基准利率决定原则,以及金融行业较为发达的英美两国的经验来看,基准利率大多来自于市场交易量较大、参与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因此,首先我们对我国市场上主要几种利率指标: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债券回购利率、债券现券利率以及再贴现利率2007-2011年的市场交易量进行比较。5年内,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量分别为:10.65、15.05、19.35、27.87、33.44万亿元;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量分别为:44.06、56.38、67.70、84.65、96.66万亿元;债券现券交易量为:15.6、37.1、47.3、64.0和63.6万亿元。这里可以看出银行间债券回购占有了最大的交易份额。这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虽然随着金融同业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但是其市场准入仍然实行批准制,使得交易量受到一定的局限。其次,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受到商业银行以及银行间交易市场成员的普遍认可,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也较低,拥有较大的交易量。第三,由于债券现券发行规模有限、品种单一,交易量也不及银行间债券回购。最后,再贴现利率虽然说传统货币政策三大工具之一,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市场还不发达,且再贴现利率也偏高,交易额一直很低。

(2)市场交易主体分析

市场性的另一个体现就是市场交易主体的结构。只有在中央银行设立了账户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成为的交易主体,因此与其他三个市场相比,再贴现业务交易主体最为单一,市场性也最弱。

对于债券回购市场,其参与主体则更为丰富,目前我国的参与者数量已经超过一万,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金融体制改革使得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市场,推动了这两个市场的发展。在2011-2012年,债券现券交易市场交易量远不及另外两个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获得央行批准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占了绝对多数的地位;而债券回购市场中的参与主体分布较为平均。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债券回购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其中债券回购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还高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2.2 相关性

接下来我们着重对这两种利率指标进行其他方面的比较研究。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用Shibor来代替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用质押式回购利率来代表债券回购利率。我们在这里研究2007年至2011年这5年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质押式回购利率以及一年期存款利息这三种利率之间的相关性。

表1相关性比较

从表1中可以看出,Shibor和质押式回购利率两者的相关性最好,由于Shibor和质押式回购利率均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利率,其波动情况均由市场供求决定,因此相关性极高。而存款利率是由央行进行统一调控的,其不确定性较大,且容易较长期内维持不变,但与前两者的相关程度仍达到0.6以上。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Shibor与质押式回购利率与其他利率间均存在较高的相关性。

2.3 基础性

本节要对Shibor和质押式债券回购利率的市场基础地位进行检验。我们选择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三个月期shibor、三个月期质押式债券回购利率以及市场存款利率在2007年至2011年的月度数据,用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来讨论利率间的因果关系。使用的计量软件是EViews6.0。

对三组变量两两进行因果检验,滞后期定为5,由于F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原假设,从结果中可以看出,Shibor既是三月期质押式回购债券利率和存款利率的Granger成因。我们有理由相信Shibor的基础性水平优于质押式回购债券利率。

2.4 稳定性

作为市场基准利率的另一个重要的性质是稳定性,在此我们选择期限分别是隔夜、一周、两周的Shibor和质押式回购债券利率进行对比研究,主要是因为在债券市场,期限较短的利率指标的债券交易量更大,利率连续性也较好,因而数据也更全面准确。

我们主要比较同样利率期限的两种利率指标,从均值、方差、离散系数方面看,隔夜品种上Shibor的稳定性低于回购债券利率,而7天和14天期限上则Shibor的稳定性较高,但总体来说,两者的稳定性水平差异不大,且都能够符合基准利率的要求。

2.5 可控性

市场基准利率虽说是利率市场化的产物,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就完全放开利率任其发展,而对于基准利率的调控就是其间接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

对于Shibor央行有多种手段对其进行调控,且又是有多家银行的同业拆借利率报价综合得来的,在可控性上具备一定的优势。但是,目前中央银行仍然主要采用存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等法定利率作为手段来调控货币政策,缺乏相应的调控方式。

对于债券回购市场利率,央行也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实现调整的目的,因此债券市场更直接的受到国家的调控。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国债市场的发行种类过于单一,且期限结构较为不合理,都限制了其可控性。

综上所述,Shibor和债券回购市场利率各有优劣,可控程度上大致相当,均能达到作为市场基准利率的要求。

3.结论

在前面的研究中,笔者从市场性、基础性、相关性、稳定性、可控性这五个方面对我国市场基准利率的决定问题展开了实证研究,并对目前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和债券回购市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优劣进行了比较。本文得到如表2的结果:

表2 实证研究结果

从上表中各项指标的对比可以看出,从市场性上来说债券回购市场利率稍强,但从基础性地位和稳定性程度来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则更胜一筹,因此本文认为,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是当前市场的最优选择。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的优势在于它的基础性地位和稳定性指数都很高,市场化程度也较高;但劣势在于目前它与其他利率指标的相关程度还不够高,且央行还没有专门针对Shibor的调控方式。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来看,多数选择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因为它能敏锐地反映出货币市场对资金的供求关系,目前世界金融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就是由各银行的同业拆借率报价得来,我国的Shibor也与其类似。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国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完善我国的利率体系,逐步将Shibor培育为我国长期、有效的市场基准利率。

参考文献:

[1] 张友先,董芳菲. 浅谈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基准利率的选择[J]. 国际金融, 2011,(5)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3)

国债是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对于集中社会闲置资金,增加社会投资以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着重要作用。国债作为中国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券种类,伴随着国债市场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其发行量不断增加,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一、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债发行量的逐步增大与交易额的不断增多,国债市场已成为整个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以及社会资金循环的一个重要渠道。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债以多品种、多期限、滚动发行的方式,在调节财政收支、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全面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国债市场起步较晚,中国国债一级、二级市场还处于初始阶段,与国外高度发达和健全的国债市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国债利率并没有成为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往往作为确定市场利率水平的基准利率,其他各类债券或金融资产均以相应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根据不同的风险、期限或成本确定其价格或利率,其收益率与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保持相对稳定的差额,并随着国债利率变动而变动。同时,由于国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遵循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其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存款利率。然而,中国目前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发行的国债均属固定利率债券,且以银行存款利率为确定依据,其利率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要高出几个百分点,在通货膨胀较高时期,还对三年以上的国债实行保值补贴。这种做法不仅无法提供金融市场银根松紧的信号,而且也加大了国债的筹资成本,加重债务负担。

2.国债期限结构不适应国债市场发展需要。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国债的短、中、长期结构比较合理。政府发行不同期限的国债,对于政府预算收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短期国债可以用于经常性的财政支出和短期资金调剂,中长期国债可以弥补年度预算赤字。而中国大部分国债均为中期国债,长期以来一直未发行过短期和长期国债。由于国债期限结构单一,难于满足国债持有者对金融资产期限多样化的需求,也使国债发行规模在短期内急剧膨胀,国家还本付息时间过于集中,客观上不但影响了国债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成为进一步扩大国债规模的障碍,并使中央银行无法选择多种不同期限的国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3.国债投资者结构比例失调。西方国家个人的金融资产多委托给机构投资者管理,国债市场的参与者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个人直接拥有的国债一般不会超过10%。而中国国债认购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其中城市居民投资者占主要部分,农村投资量非常有限。国债作为金融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不应该局限于财政筹款阶段,而应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提高国债发行效率,也有利于今后国债上市流通,活跃国债流通市场。

4.国债品种缺乏多样化。从1991年起各种期限的国债开始市场化发行,这些都符合其特定的筹资需要。但从实际发行中看,短期国债被投资者看好,特别是二年期国债最畅销,反映出居民对市场物价、存款利率的心理预期。因此,国债的期限设计应兼顾市场需求,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使之适应不同机构和不同收入水平购买者的需求以及不同层面投资者的偏好。

二、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应遵循的原则

中国自从1981年开始发行国债以来,基本建立起了国债发行市场和国债流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发展,国债市场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债市场管理政策及发展方向的制定,既要从中国国债市场现状出发,又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债市场的发展,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高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需不断完善国债市场,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更好地把握经济运行、缓解经济波动周期和稳定经济增长,为此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国债发行规模适度的原则。国家在发行国债时,要全方位考虑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量力而行。要重点考虑影响国债发行规模的三个因素:社会应债能力是决定国债发行数量的最基本因素;国家的偿债能力是确定国债发行数量界限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国家的财政政策也对国债发行数量有着重要影响。在国债发行过程中,既要适应中国目前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以偿债能力和应债能力为限,不可顾此失彼。要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同时要以此原则为指导,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实现国债期限结构的多样化,要调整国债利率结构,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

2.坚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不论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其实施过程都与国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适应的国债政策是实现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保证,而国债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同样需要货币政策予以协调配合。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具有很大作用。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国债的流量和流向,从而调控流通中的货币存量,保证供需平衡,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3.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的原则。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着发行风险、利率风险、竞争风险、核算管理风险等多种风险。为了规范和完善国债市场,必须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首先要建立健全国债法规,使国债管理有法可依,明确国债管理部门权限职责、相互制约关系和法律责任等,财政与人民银行要加强合作和协调,进一步提高国债监管效率。要加强对承销机构的监管,提高国债风险意识,主动规范承销行为,使其树立市场意识和社会意识。加强对国债发售整个过程和内部核算的有效管理,积极维护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三、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的创新与发展

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表现为信用经济即债务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已不再是单纯的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更是各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和工具。国债的突出任务是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调节生产和消费,促进社会总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为此要创新和发展中国国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发展国债市场,形成统一托管结算的国债登记托管系统,创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服务。

1.改变国债利率结构,实现利率市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并以国家财力和国家信誉为保证的债券,是金融市场中信誉最高、安全性最好、风险最小的金融产品。按照金融市场上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国债利率在市场利率体系中应是最低的,并作为基准利率供市场利率参照。然而,目前中国国债发行利率都是比照银行存款利率设计的,并且前几年总要比后者高1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地位无法得到确认。不仅如此,国债利率机制缺乏弹性和灵活性,既不利于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也不利于运用国债利率政策灵活地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运行。因此,从长期目标看,中国必须从基准利率的市场确定角度出发,逐步调整国债利率结构,改变历时已久的国债利率高、银行储蓄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利率低的状况,增强国债利率弹性,充分发挥国债利率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合理的国债发行利率,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市场情况,兼顾通货膨胀、市场利率的发展趋势及投资者的偏好等参数,适当提高长期国债的利率,适时调整以银行存款利率为基准的做法,使国债利率真正反映出国债市场的资金供需状况。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4)

中图分类号:F224;F8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7)01-0037-04

一、背景分析

我国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基准利率的选择有着重要作用,货币市场基准利率选择有三个主要原则即相对稳定性、基础性和相关性,本文将进行基础性定量分析。[1]

基准利率反映一定期限无风险收益水平的高低,对其他有风险资产利率的变动有基础性和成因性影响,是作为金融产品定价依据的技术要素。[2]要分析一年期存款利率、Shibor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的基础性,可以通过他们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3]数据选用2013年1月到2015年6月的月数据,利率品种选取7天和隔夜两个短期利率品种。其中Shibor的数据来源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中心的日数据通过算术平均得出的月数据;债券回购利率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基本思想是,如果X的变化引起Y的变化,我们说X的变化发生在Y变化以前,X的变化是Y变化的原因。如果X的变化是Y变化的原因,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X可以预测Y。根据Y的过去值对Y进行回归时,加上X的过去值能够显著增强回归解释能力;(2)不能根据Y预测X。如果X和Y都能够相互预测,则X和Y都是由第三个变量决定的。[4]Granger检验的过程如下:假设 :X不是引起Y的Granger原因。

检验一下两个回归:

…………………………式1

= + + ………………………式2

其中式1是有s束模型,式2为无约束模型, 和 分别为白噪声。[5]对这两个回归的残差的

平方和 与 作F检验,即F= 。它符合自由度为q和(n-k)

的F分布,其中n是样本容量。如果F值大于给定显著水平下的F的临界值,则拒绝假设 ,X是Y的Ganger原因。

二、对7天期限品种进行Granger检验

在进行Granger检验之前还要对7天银行同业拆借利率(IB07D)、7天债券回购利率(R07D)和1周Shibor(Shibor1W)三个序列进行平稳性(ADF)检验(表中数据分析都通过Eviews软件分析得出),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IB07D、Shibor1W和R07D都不是平稳序列,且它们都是1阶单整,因而它们可能存在协整关系。我们在对IB07D、Shibor1W和R07D做Johanson协整检验。

同样查表得在5%显著水平下Fα的临界值是2.45,拒绝接受IB01D不是Shibor01D的Granger原因、Shibor01D不是IB01D的Granger原因以及Shibor01D不是R01D的Granger原因。在更精确1%显著水平下Fα的临界值是3.56,Shibor01D和IB01D相互拒绝假设,通过了检验,其他各个量之间都不能拒绝假设。可能因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Shibor本质上都是同业拆借利率,两个利率之间相互影响较大,这可以解释为什么隔夜Shibor和隔夜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因果关系显著。但是在5%的显著水平下,隔夜Shibor是隔夜债券回购的Granger原因,说明Shibor的基础性更强。

四、结论与展望

2007年以后,多数学者逐步倾向于选择Shibor作为基准利率。[6]但是由于Shibor运行时间不长,以前对其作为基准利率特性的检验还不够充分。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我们对Shibor的特性进行长时间的跟踪分析,一方面观察Shibor本身的发育情况,特别是与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等比较看其是否成长得越来越适合担当基准利率的角色。[7]另一方面,也是通过Shibor的发育,分析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展。本文所做的工作,就是跟踪分析比较中的一步。这一工作应该而且必须继续下去。从其他工作的经验来看,Shibor将会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断成长,在我国乃至世界金融市场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基准利率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对金融产品的定价有着重要作用,我国正在培育自己的市场基准利率Shibor,经过将近10年的培育,Shibor能不能像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那样作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值得期待。[8]通过对两个期限的Shibor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以及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可以看出Shibor的基础性最好。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们可以通过更多的指标来衡量一种利率能否作为基准利率。

参考文献:

[ ]谢平.我国近年利率政策的效果分析[J].金融研究,2003(5):1-13.

[2]李扬.中国利率市场化:做了什么,要做什么[J].国际金融研究,2003(9):9-13.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5)

国债是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对于集中社会闲置资金,增加社会投资以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着重要作用。国债作为中国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券种类,伴随着国债市场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其发行量不断增加,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一、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债发行量的逐步增大与交易额的不断增多,国债市场已成为整个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以及社会资金循环的一个重要渠道。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债以多品种、多期限、滚动发行的方式,在调节财政收支、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全面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国债市场起步较晚,中国国债一级、二级市场还处于初始阶段,与国外高度发达和健全的国债市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国债利率并没有成为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往往作为确定市场利率水平的基准利率,其他各类债券或金融资产均以相应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根据不同的风险、期限或成本确定其价格或利率,其收益率与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保持相对稳定的差额,并随着国债利率变动而变动。同时,由于国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遵循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其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存款利率。然而,中国目前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发行的国债均属固定利率债券,且以银行存款利率为确定依据,其利率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要高出几个百分点,在通货膨胀较高时期,还对三年以上的国债实行保值补贴。这种做法不仅无法提供金融市场银根松紧的信号,而且也加大了国债的筹资成本,加重债务负担。

2.国债期限结构不适应国债市场发展需要。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国债的短、中、长期结构比较合理。政府发行不同期限的国债,对于政府预算收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短期国债可以用于经常性的财政支出和短期资金调剂,中长期国债可以弥补年度预算赤字。而中国大部分国债均为中期国债,长期以来一直未发行过短期和长期国债。由于国债期限结构单一,难于满足国债持有者对金融资产期限多样化的需求,也使国债发行规模在短期内急剧膨胀,国家还本付息时间过于集中,客观上不但影响了国债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成为进一步扩大国债规模的障碍,并使中央银行无法选择多种不同期限的国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3.国债投资者结构比例失调。西方国家个人的金融资产多委托给机构投资者管理,国债市场的参与者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个人直接拥有的国债一般不会超过10%。而中国国债认购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其中城市居民投资者占主要部分,农村投资量非常有限。国债作为金融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不应该局限于财政筹款阶段,而应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提高国债发行效率,也有利于今后国债上市流通,活跃国债流通市场。

4.国债品种缺乏多样化。从1991年起各种期限的国债开始市场化发行,这些都符合其特定的筹资需要。但从实际发行中看,短期国债被投资者看好,特别是二年期国债最畅销,反映出居民对市场物价、存款利率的心理预期。因此,国债的期限设计应兼顾市场需求,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使之适应不同机构和不同收入水平购买者的需求以及不同层面投资者的偏好。

二、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应遵循的原则

中国自从1981年开始发行国债以来,基本建立起了国债发行市场和国债流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发展,国债市场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债市场管理政策及发展方向的制定,既要从中国国债市场现状出发,又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债市场的发展,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高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需不断完善国债市场,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更好地把握经济运行、缓解经济波动周期和稳定经济增长,为此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国债发行规模适度的原则。国家在发行国债时,要全方位考虑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量力而行。要重点考虑影响国债发行规模的三个因素:社会应债能力是决定国债发行数量的最基本因素;国家的偿债能力是确定国债发行数量界限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国家的财政政策也对国债发行数量有着重要影响。在国债发行过程中,既要适应中国目前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以偿债能力和应债能力为限,不可顾此失彼。要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同时要以此原则为指导,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实现国债期限结构的多样化,要调整国债利率结构,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

2.坚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不论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其实施过程都与国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适应的国债政策是实现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保证,而国债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同样需要货币政策予以协调配合。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具有很大作用。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国债的流量和流向,从而调控流通中的货币存量,保证供需平衡,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3.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的原则。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着发行风险、利率风险、竞争风险、核算管理风险等多种风险。为了规范和完善国债市场,必须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首先要建立健全国债法规,使国债管理有法可依,明确国债管理部门权限职责、相互制约关系和法律责任等,财政与人民银行要加强合作和协调,进一步提高国债监管效率。要加强对承销机构的监管,提高国债风险意识,主动规范承销行为,使其树立市场意识和社会意识。加强对国债发售整个过程和内部核算的有效管理,积极维护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三、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的创新与发展

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表现为信用经济即债务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已不再是单纯的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更是各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和工具。国债的突出任务是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调节生产和消费,促进社会总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为此要创新和发展中国国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发展国债市场,形成统一托管结算的国债登记托管系统,创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服务。

1.改变国债利率结构,实现利率市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并以国家财力和国家信誉为保证的债券,是金融市场中信誉最高、安全性最好、风险最小的金融产品。按照金融市场上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国债利率在市场利率体系中应是最低的,并作为基准利率供市场利率参照。然而,目前中国国债发行利率都是比照银行存款利率设计的,并且前几年总要比后者高1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地位无法得到确认。不仅如此,国债利率机制缺乏弹性和灵活性,既不利于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也不利于运用国债利率政策灵活地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运行。因此,从长期目标看,中国必须从基准利率的市场确定角度出发,逐步调整国债利率结构,改变历时已久的国债利率高、银行储蓄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利率低的状况,增强国债利率弹性,充分发挥国债利率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合理的国债发行利率,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市场情况,兼顾通货膨胀、市场利率的发展趋势及投资者的偏好等参数,适当提高长期国债的利率,适时调整以银行存款利率为基准的做法,使国债利率真正反映出国债市场的资金供需状况。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6)

1.国债利率并没有成为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往往作为确定市场利率水平的基准利率,其他各类债券或金融资产均以相应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根据不同的风险、期限或成本确定其价格或利率,其收益率与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保持相对稳定的差额,并随着国债利率变动而变动。同时,由于国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遵循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其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存款利率。然而,中国目前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发行的国债均属固定利率债券,且以银行存款利率为确定依据,其利率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要高出几个百分点,在通货膨胀较高时期,还对三年以上的国债实行保值补贴。这种做法不仅无法提供金融市场银根松紧的信号,而且也加大了国债的筹资成本,加重债务负担。

2.国债期限结构不适应国债市场发展需要。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国债的短、中、长期结构比较合理。政府发行不同期限的国债,对于政府预算收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短期国债可以用于经常性的财政支出和短期资金调剂,中长期国债可以弥补年度预算赤字。而中国大部分国债均为中期国债,长期以来一直未发行过短期和长期国债。由于国债期限结构单一,难于满足国债持有者对金融资产期限多样化的需求,也使国债发行规模在短期内急剧膨胀,国家还本付息时间过于集中,客观上不但影响了国债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成为进一步扩大国债规模的障碍,并使中央银行无法选择多种不同期限的国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3.国债投资者结构比例失调。西方国家个人的金融资产多委托给机构投资者管理,国债市场的参与者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个人直接拥有的国债一般不会超过10%。而中国国债认购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其中城市居民投资者占主要部分,农村投资量非常有限。国债作为金融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不应该局限于财政筹款阶段,而应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提高国债发行效率,也有利于今后国债上市流通,活跃国债流通市场。

4.国债品种缺乏多样化。从1991年起各种期限的国债开始市场化发行,这些都符合其特定的筹资需要。但从实际发行中看,短期国债被投资者看好,特别是二年期国债最畅销,反映出居民对市场物价、存款利率的心理预期。因此,国债的期限设计应兼顾市场需求,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使之适应不同机构和不同收入水平购买者的需求以及不同层面投资者的偏好。

二、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应遵循的原则

中国自从1981年开始发行国债以来,基本建立起了国债发行市场和国债流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发展,国债市场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债市场管理政策及发展方向的制定,既要从中国国债市场现状出发,又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债市场的发展,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高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需不断完善国债市场,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更好地把握经济运行、缓解经济波动周期和稳定经济增长,为此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国债发行规模适度的原则。国家在发行国债时,要全方位考虑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量力而行。要重点考虑影响国债发行规模的三个因素:社会应债能力是决定国债发行数量的最基本因素;国家的偿债能力是确定国债发行数量界限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国家的财政政策也对国债发行数量有着重要影响。在国债发行过程中,既要适应中国目前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以偿债能力和应债能力为限,不可顾此失彼。要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同时要以此原则为指导,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实现国债期限结构的多样化,要调整国债利率结构,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

2.坚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不论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其实施过程都与国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适应的国债政策是实现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保证,而国债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同样需要货币政策予以协调配合。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具有很大作用。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国债的流量和流向,从而调控流通中的货币存量,保证供需平衡,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3.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的原则。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着发行风险、利率风险、竞争风险、核算管理风险等多种风险。为了规范和完善国债市场,必须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首先要建立健全国债法规,使国债管理有法可依,明确国债管理部门权限职责、相互制约关系和法律责任等,财政与人民银行要加强合作和协调,进一步提高国债监管效率。要加强对承销机构的监管,提高国债风险意识,主动规范承销行为,使其树立市场意识和社会意识。加强对国债发售整个过程和内部核算的有效管理,积极维护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三、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的创新与发展

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表现为信用经济即债务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已不再是单纯的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更是各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和工具。国债的突出任务是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调节生产和消费,促进社会总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为此要创新和发展中国国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发展国债市场,形成统一托管结算的国债登记托管系统,创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服务。

1.改变国债利率结构,实现利率市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并以国家财力和国家信誉为保证的债券,是金融市场中信誉最高、安全性最好、风险最小的金融产品。按照金融市场上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国债利率在市场利率体系中应是最低的,并作为基准利率供市场利率参照。然而,目前中国国债发行利率都是比照银行存款利率设计的,并且前几年总要比后者高1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地位无法得到确认。不仅如此,国债利率机制缺乏弹性和灵活性,既不利于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也不利于运用国债利率政策灵活地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运行。因此,从长期目标看,中国必须从基准利率的市场确定角度出发,逐步调整国债利率结构,改变历时已久的国债利率高、银行储蓄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利率低的状况,增强国债利率弹性,充分发挥国债利率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合理的国债发行利率,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市场情况,兼顾通货膨胀、市场利率的发展趋势及投资者的偏好等参数,适当提高长期国债的利率,适时调整以银行存款利率为基准的做法,使国债利率真正反映出国债市场的资金供需状况。

2.增加国债发行品种,加大国债市场供应量。为了满足国家财政的不同需要,促进经济发展,要对国债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可在现有已发行国债的基础上,组成一种新型的记账式国债。这种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后,投资者可拿这种国债在银行网上进行买卖,银行购入这种国债后,可以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变更转变成可以流通的记账式国债,这样投资者可以随时在商业银行柜台买卖国债。在大力调整国债品种结构中,还可以适当增加财政债券、建设债券、可转换债券和储蓄债券以及本息分离债券等券种的发行,使国债品种结构进一步多样化。而且,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国债发行应以可上市国债为主,同时应进一步实行国债发行无纸化,逐步减少凭证式、无记名式等实物券国债,扩大记账式国债发行,增强国债的流通性。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7)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8)

一方面,区域主管需要在对目标市场进行有效细分的前提下进一步对潜在分销渠道的分销效能、服务能力、维护成本和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明确各渠道的优势和劣势,保证进入的渠道同细分市场的特点相匹配,并从结构上保证所构建的分销链的有效性,从而实现对区域市场的有效覆盖。例如,在装饰材料行业中,为了实现对商业用户这一细分市场的覆盖,企业必须嫁接或进入建材批发渠道、五金店等渠道,才能服务于大批量的工程商用客户;对一般家庭用户来讲,则必须利用建材专业市场等以零售为主、批零兼营的分销渠道;对家庭装饰用户中的高端客户,则越来越多地需要利用综合建材连锁超市等大型零售渠道来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以获取高利润。可以看出,其中任何一种渠道都不可能有效交叉覆盖另一个细分市场。

另一方面,应整合各细分渠道中在素质、规模、实力、服务和管理等方面有特长的终端、大批发商和新兴大型零售商等优秀渠道资源,注意把握渠道成员的质量,从而使企业的分销链具有强大的分销力,这对目标区域市场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2、效率最大化原则

要充分考虑渠道中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顺畅和运营维护成本。在规划区域市场渠道结构时,除了要考虑市场容量、顾客需求、产品特性和地理特征等一般性影响因素外,还应考虑合理设计渠道层次关系,减少不合理、无法实现增值的物流环节,实现基于渠道效率基础上的扁平化。

例如,改变以往“由中心城市覆盖地级城市,再由地级城市覆盖县级市场”的一般性渠道构建思路,在区域传统商业集散地设立总,利用业已存在的商流联系,直接覆盖地、县等二三级市场;在集中的专业市场内由特约经销商设立库存,覆盖多个一般分销商(无须增加库存),这样既可以实现物流集中和库存集约,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渠道占有,实现渠道效率的最大化。这样,也能减少渠道冲突,有利于稳定区域市场的秩序,并能有效地降低维护费用。

3、增值原则

是指以“顾客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通过渠道创新、功能发育、策略调整、资源投入等方法来提高整个营销价值链的服务增值能力和差异化能力。企业可以通过为顾客提供有针对性的增值服务来实现产品的差异化,从而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从根本上摆脱产品“同质化”所引起的过度、无序竞争;同时,提供增值服务也能使分销链的价值创造能力大大改善,有利于增加各环节的利益,从而增加分销链的稳定性和协同性。

例如,某饲料企业在利用原有经销商养殖服务功能的同时,进行渠道创新,发展兽医和猪贩等渠道成员成为饲料分销商,企业将市场促销调整为服务营销,加大对服务资源投入,充分利用渠道的服务功能来为养殖户提供防疫、饲喂、品种改良、出栏收购等综合服务,改善了养殖效益,从而提升了市场份额和用户忠诚度。

4、协同原则

除了通过渠道分工来使相应类型的渠道覆盖相应类型的细分市场外,区域主管更要注意使分销链上的各个环节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以有效地获得协同效应,这样既可以提高分销效能,又可以降低渠道运营费用。

比如,企业利用管理经验、市场能力、技术服务等优势承担品牌运作、促销策划、助销支持和市场维护等管理职能;核心经销商利用网络、地缘、资金、配送系统等优势,承担物流、结算、配合促销实施、前期推广等分销职能;各零售终端利用地理位置、影响力、服务特色等优势,承担现场展示、用户沟通、客户服务和信息反馈等销售职能。   5、竞争性原则

区域营销是以竞争为核心的战略性市场营销,其渠道策略应该是竞争导向的。应根据本企业在本区域市场上的综合实力来确定主要竞争对手,以分销链的系统协同效率为基础,通过不断蚕食、集中冲击等竞争手段展开客户争夺,从而获得区域市场上的主导地位。

比如,在区域市场上,根据具体竞争格局和趋势,企业一般确定直接竞争或构成主要障碍的竞争对手为攻击目标(综合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则选择第二、三位的竞争对手为首攻对象),在终端争夺、促销宣传、价格策略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冲击竞争对手,逐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并不断提升自己的渠道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条件成熟时发起针对主导品牌的进攻,以夺取区域市场第一的竞争位置。

6、集中开发、滚动发展原则

企业要想全面主导分销价值链,必然需要加大在市场上的资源投入,如管理人员、助销支持、服务保障、品牌宣传等。如果要在比较广阔的市场上展开大规模的攻势,大部分企业可能承受不了,况且不区分市场潜力和容量大小的盲目投入也不大可能获得良好的回报。所以,企业必须选择自己的核心市场,集中使用本企业的资源,如此才可能达到区域市场占有率达到第一的目标。

另外,在区域市场的渠道规划和建设中,也必须采用滚动发展、逐步深化的方式。一般来说,企业原有的分销渠道模式和运作方法在经销商、业务人员和营销管理者的思维中已形成定式,加上原有矛盾的积淀和市场格局高竞争度的现实,一步到位往往难度较大,企业应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争取做到稳步发展、滚动发展。

7、动态原则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9)

从近年来讨论的情况看,人们谈论较多的减持操作原则包括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减持方式多样化、减持定价市场化,等等。这些原则当然都是不错的,但问题在于,强调的减持原则过多反倒会顾此失彼,失去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笔者以为,从可操作性上考虑,可将上述原则简化为公平与效率这一基本原则。国有股减持涉及当事各方切身利益,公平原则是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公平”在经济学中虽然颇有争议,但它终究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在国有股减持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市场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损益上,它的最低要求是,国有股减持不应当仅使其中某一方受益而使另一方受损,其较高要求则是实现各方多赢。“效率”是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一般而言,效率指对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合理配置。效率原则体现在国有股减持操作上,就是要求所选择的减持办法应简便易行,能够在相对短的时期内完成预定的减持目标。因为很显然,国有股减持目标完成的程度与时间长短,同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乃至国民经济整体效率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尽早完成预定减持目标便是效率原则的第一要求。因此,如果一种减持办法是公平而有效率的,那么它一定是保护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投资者双方权益的,因而它也必定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当前和长远发展,并能够极大提升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与效率;而强调多样化减持方式和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也旨在通过多种减持方式结合和市场机制在定价中的作用,实现国有股减持操作的公平和效率,可见公平与效率原则是可以涵盖上述各项原则的。从深层次上讲,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产生、发展与完善之本,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因而是公认的经济学规范分析的基本准则,它完全可以也应当作为评价和判定不同减持办法优劣的基本原则。

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本文对不同国有股减持方案进行了分析评价。其所用资料来源于2001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汇总整理结果,并基本上依照证监会对这些方案所进行的七个类别的划分。

  二.从公平与效率视角看有关减持方案的缺陷

1.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即在对国有股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对国有股缩股或对流通股扩股的方法,使得国有股成本与流通股价格相接近,从而在保障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实现国有股上市流通。由于缩股或扩股改变了公司股权结构,故称此种方案为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力图先行解决国有股与流通股的“同股同价”问题,以便实现两者的“同股同权”,使国有股具备上市流通资格;同时股权调整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缩股流通”是该类方案中最有代表性的建议。所谓缩股流通,即按照某一比例(如按照公司成立时国有净资产折股价格与股票发行价格的比例)合并国有股份,使合并后的国有股在二级市场流通(减持)。缩股流通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操作上难度大——上市公司大多进行过增资配股,这给计算两种价格的比例造成了困难;如果公司进行过分红派息或送股,则上述计算将更加繁难。缩股流通的第二个问题是缩股以后上市操作的问题,可以预料的是,缩股以后的国有股成本依然会与股票市价存在较大差异,于是我们不得不重新回到问题的起点——寻求适宜的国有股上市操作办法。可见,“缩股流通”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存在明显缺憾。扩股方案即按照国有股评估值与流通股市价的比例,对流通股东实施送股,送股后国有股可在二级市场流通。显然,扩股同样面临缩股时所遇到的计算上的难题,因而在效率方面同样不具有可行性。

2.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指国有股先在A股以外的市场如专门建立的法人股市场、原有的NET和STAQ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三板市场、四板市场)等进行交易和减持,经一段时期后最终实现这些市场与A股市场并轨。以第二市场作为国有股减持的过渡市场,可以减少对A股市场的冲击,有利于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逐步平稳上市,也有助于规范公司产权转让行为。但开辟第二市场也存在明显不足:(1)减持期将旷日持久,不符合效率性要求,A、B股市场合并遥遥无期就是明证;(2)建立第二市场可能产生另类问题,比如诱发企业股票投机炒作等,这在原STAQ系统和NET系统已见端倪。一个B股市场业已给中国股市带来了诸多后遗症,开辟第二市场的建议理应慎重加以对待。

3.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以统一规定的某一时日的公司股票市价,加上一定“加价幅度”(50%或50%以上)后作为国有股的“流通底价”,俟该股票市价升至“流通底价”之上时,国有股即可上市流通。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可以在国有股减持中实现各方多赢,但其可操作性可能较差:(1)很明显,相当数量公司的股票市价的较长时期甚至永远不会达到预设的“流通底价”之上,于是这些公司的国有股减持之日就将“可望而不可及”。(2)此种减持方式无疑给高抛低吸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它会助长股市投机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可见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不能满足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要求。

4.基金类方案。在香港特区政府采用盈富基金模式成功减持“官股”经验的启发下,许多人推崇以基金方式减持国有股的方案。所谓基金方式即所减持的国有股先由基金承接,基金视市场状况逐步实现其上市流通。基金类方案的优点在于将国有股减持的行政式运作转变为市场式运作,通过国有股长期渐进上市分散减持的负面影响,且基金持股也有助于公司法人整理结构完善,但该方式的致命缺陷是有悖于公平原则:如果基金是面向社会发售的,那么如何保护流通股东利益?不能保护流通股东利益自然谈不上公平;如果基金是面向流通股东发售的,也存在国有股减持结构与流通股东持仓结构不一致的问题,这种不一致必定造成流通股东损益不均等并诱发投机套利行为。香港“官股”与国有股有诸多本质差异,盈富指数基金也不同于一般的共同投资基金,照搬盈富基金模式减持国有股实非明智之举。

5.其他类方案。在其他类方案中,资产证券化和将国有股划拨给社会保障基金两种方式虽然具体操作不同,但它们都与基金类方案类似,其通病也皆在于不能有效保护流通股东利益。不能满足公平原则要求的方案肯定不具有可行性。

  三、国有股配售方案的优点与不足

配售是1999年国有股减持试点提出的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国有股东按一定比例和价格将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给流通股东,转让后的国有股可以上市流通。1999年试点虽然受到批评,但事实上,人们批评的并不是配售这种方式本身,而是国有股持股单位“钻”试点方案中某些规定不严密的“空子”的行为。从最初的反映来看,不但各界人士对该方案一致给予好评,而且10家减持预选公司股票价格均有较大涨幅,这说明1999年方案还是颇受欢迎的。该方案提出的在每股净资产值与10倍市盈率之间确定减持价格的思路是可取的,采取向流通股东配售的方式减持国有股更是一项有意义的创新。从公平方面来看,该方案不只有效保护了流通股东的利益,国家更是最大的赢家——既能够达到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又可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维护了股市稳定发展,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了更大市场空间,又增加了政府税收——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了多赢局面。以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减持的差价收益由流通股东享有,排除了“局外人”投机套利的可能性,这有助于增强股民投资信心,也弱化了减持所带来的股市波动。从效率方面看,对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若按照1∶1左右的比例进行配售,则不但减持目标可以一步到位,而且能够使虚高的市盈率下降至合理水平,有利于降解潜在风险,增强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和效率。可见,配售不失为减持国有股可行的方式。

在笔者看来,1999年配售方案主要有两点不足:

1.以10倍市盈率确定减持的价格上限缺乏科学性。(1)采用市盈率指标作为定价标准有很大局限——市盈率属于静态指标,以其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具有一定滞后性;并且市盈率水平依不同公司行业属性和公司特性(如股本规模结构)差异较大,以同一市盈率倍数为价格上限显属不合理。(2)对于基本面良好的公司来说,相对于我国股市较高的市盈率水平,以10倍市盈率作为减持最高限价明显偏低。应当认识,在国有股减持中,高定价固然是不公道,而一味强调低定价也并非可取。低定价不仅减少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对国有股东(国家)不公平,而且极有可能引发投国有股减持之机的风潮,最终对股市健康发展不利,对广大股民不利。笔者以为,国有股减持定价应当参照股票市价来进行,因为股票市价在相当程度上包含了公司股本规模结构、行业属性等方面的信息,因而结合市价水平定价必定优于按照市盈率定价。若根据基本面将上市公司划分为好、中、差三类,则以净资产值定价大体上适合于“中”公司,“好”公司应当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向上浮动定价,最高者可以达到市价的1/2。而对于“差”公司,它们原本就不应当向社会公众减持国有股,因为这些公司不符合中央提出的“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的条件要求。这些公司面临的任务是寻求其他可行方式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实现公司经营机制转换。

2.以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对流通股东将产生资金压力,这可能成为实施配售减持的制约因素。这一问题恰可以采取权证类方案的认股权证的办法来解决。认股权证的基本思路是,按国有股减持比例向公司流通股东发行认股权证,权证持有者享有按预定减持价格认购国有股的权利。认股权证发行后可以上市流通,这样,资金短绌的流通股东可以通过出售认股权证的收益来补偿国有股上市带来的损失,而无需实际执行认股权。同时,由于认股权证延迟了国有股认购的执行期限,又可以减缓国有股变现对市场资金需求的压力。由此看来,若能对1999年方案进行上述改进,则由配售+认股权证组合而成的减持方式,当属减持国有股的最佳方案。

  四、配售为主、多方(式)结合,促进国有股减持顺利发展

由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不同、股本规模与结构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营业绩上的差别,国有股减持在方式上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笔者认为,除上述配售+认股权证方式外,可选择的其他减持方式主要有:

1.对于因经营业绩和成长性较差而不便进行配售的公司,宜采用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减持国有股。场外协议转让是国有股交易的最早形式,它具有交易成本较低、易于操作等优点;而以拍卖方式减持国有股宜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前所述,绩差公司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方式减持国有股,恰好利于矫正“一股独大”状况,发挥公司产权多元化的优势,所以,对绩差公司而言,向法人投资者转让国有股权是优于向缺乏监督积极性的社会公众减持的。同时,不准许绩差公司“享受”配售政策,是对其经营管理不善的一种“处罚”,对上市公司具有激励鞭策作用,也是对公众投资者的有效保护。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10)

我国对企业债券市场的认识还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要不断强化对企业债券市场的,并把立足点置于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基础研究领域,使我国对企业债券市场的认识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这也将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打下比较扎实的基础。一是要树立企业债券市场“资本结构优化第一功能”观念。企业债券融资的观念已不能适应的要求,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实践产生了不利的,因此,要以“资本结构优化功能”代替“融资”功能,使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明确的方向。二是要树立“企业债券市场优先发展”观念。我国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的外源资金来源中,首选应是发行企业债券,其次是申请银行贷款,再其次是发行股票。而我国目前的“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发展战略混淆了股票和债券两个资本结构优化功能完全不同的券种,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影响很大。建议要切实树立“债权融资为主,股权融资为辅;债券市场为主,信贷市场为辅”的观念,也即“企业债券市场优先发展”的观点,以便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基本政策依据。三是树立的企业债券市场规模观念。一些学者主张比照国外某些国家企业债券市场与GDP的比例关系来确定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如按美国的比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可以达到5万亿元以上;如果按德国的比例计算,则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小得可以忽略不计,笔者建议,应通过合理测算我国GDP发展、企业资本结构优化、投资者资产需求结构变化等指标,确定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合理规模空间,并以此来指导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管理的实践经验。四是应树立科学的企业债券市场风险观念。企业债券市场的风险产生于市场,也须在市场中得到消化,没有风险的金融市场是不存在的,关键是如何引导和消化,正确对待企业债券市场的风险,就要合理树立企业债券市场的风险观点,并正确确立市场风险的承担主体,即市场的风险要由市场主体承担,而不应该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承担。通过以上观念的转变,政府管理企业债券市场将会有全新的视野,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新局面的出现。

二、切实重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问题

我国政府具有强大的管理职能,要切实推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各级政府重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一是要制定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专项规划。要以专项规划为契机,带动各级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企业债券市场,从理论上透彻地剖析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必然性、结合我国的实际,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注意科学的规划等。二是建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高层议事机制和政策协调机制。建立高层次的议事机制和政策协调机制,是我国进行政策协调的一个通行做法,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中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管理相关的投资、银行、证券、保险、财政、税务、行业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以提高决策效率和办事效率。在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框架搭建完毕并开始运行以后,高层次协调机构应该及时取消,代之以规范化的法制化管理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三是要切实消除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歧视性政策。建议尽快对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债券市场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并及时修改完善。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不合理的法律规定,要在清理出来以后,交由立法部门统一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三、完善我国企业债券管理体制

一是要完善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原则构想。在积极推进我国企业债券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基本原则的确立是一个基础性工作。要确立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市场功能的原则。发挥市场的功能要成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管理的基本立足点,即确立我国企业债券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市场化取向的原则,这要成为衡量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是否得到了有效发展的基本指针。要确立规范管理和规范发展的原则,减少行政审批职能和切实转变政府在企业债券管理中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不断制订适应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政策规划、制订适合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市场规则,增强市场的透明度,打击市场操纵力量,维护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 要确立循序渐进的原则,一项一项的改,一项一项的推进。二是建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监管体制。一是关于设立专门的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构问题。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潜在规模巨大,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将其作为“主业”进行专业管理。随着今后经济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有可能超过股票市场和银行信贷市场,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金融市场,只有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才能适应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二是关于设立我国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体系及其构成。根据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体系的发展趋势,我国今后的企业债券市场必然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既有规模比较大的集中发行和交易市场,也有规模比较小的分散的发行和交易市场,还有私募企业债券市场,因此,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必须是一个立体的,以便覆盖全部市场。要做到此,就必须建立涵盖有全国市场的国家、省和大中城市构成的监督管理体系,从而确保监管工作分工合理、高效运行。

四、改革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制度

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制度是目前最能体现“权力”的管理环节,也是目前最需要改革的环节,更是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一切问题产生的“源头”,切实改革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是我国企业债券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为此,建议要引进“荷兰式招标”办法改革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管理并最终取消企业债券发行的计划额度,实现有管理的市场化。但是,这项改革有一个过渡期,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改得过快就会导致企业债券市场失控,这必将给股票、信贷、国债市场带来巨大冲击,也可能产生企业竞相发债而导致经济过热、金融市场风险突出等问题,并将带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大起大落。建议先确定全国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规模,省一级的规模由国家在招标的基础上统一下达总量规模,各地再进行招标以便把计划落实到具体企业,私募发行的债券只下达指导性发债额度。要改审批制为核准与注册相结合的发行制度,即具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企业,在其净资产的比例内通过参加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发债额度,并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监督管理部门只负责对其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使用国家一级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额度的企业债券,由国家一级负责监管,使用省一级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额度的企业债券,由省一级负责监管。采取私募发行方式的企业债券实行注册制,即只要不违法监管部门的规定(比如发行范围、发行比例等),经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协议以后就可以实施,而不必报经监管部门同意。

五、完善我国债券券种设立

一是要严格区分企业债和“准国债”、市政债券。今后要单独设立的“准国债”、市政债券两个大的券种,其决策人不能是企业也不能是监督管理部门,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债方案的直接管理人应该是同级财政部门,并由该级财政作为最后偿债人,而债券发行的技术性工作可以交市场中介组织,同级企业债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协调和配合。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预算不能打赤字,国务院1993年《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和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相关法规的修改和政策的调整需要先行。“准国债”、市政债券从企业债券中“剥离”出来以后,其腾出的担保空间和创造的信用空间,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用于支持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准国债”、市政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获得部分担保收益。二是要丰富企业债券品种。只有不断丰富债券品种,才能活跃企业债券市场。笔者认为,只要市场需要,合乎有关法律规定,就应该允许企业债券券种的创新。无论是发行方式(例如期限、利率、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发行对象、发行的币种)的确定,还是作为市场工具的创新(例如,企业债券期货、回购、期权、利率互换、期限互换、币种互换等),都是允许乃至受到鼓励的。应该利用国际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债券,以优化资本结构和债务结构,或进行投资避险;也可以进行企业债券和其它债券之间的品种搭配等方式创新,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六、要逐步实现企业债券利率的市场化

一是要扩大利率浮动空间,实现企业债券利率有限度市场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浮动利率起始于2003年的首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0亿元企业债券,当时主要是由于我国银行存贷款利率上调带来的企业债券发行困难,上调幅度为100个BP,其后,17亿元的″03苏高速债″、 50亿元的″03网通债″、40亿元的“03华能债”、50亿元的“03国家电网债”得以陆续顺利发行,在极其不利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债券的发行节奏得以明显加快,浮动利率成为我国企业债券的主要定价方式。但是,我国企业债券利率是以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呆板的利率规定为基础、由行政手段作为最终决定力量进行的窄幅浮动,具体操作方式是发行人和利率主管部门讨价还价,而不是市场询价,管理理念和操作方式都非常落后。为此,建议在我国银行存贷款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的过渡期内,允许企业债券利率扩大浮动空间,在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内浮动,人民银行只规定利率浮动的上下限,具体的利率由发债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实现企业债券利率有限度市场化,逐步形成光滑的企业债券收益率曲线。二是要与我国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保持基本同步,最终实现我国企业债券利率完全市场化。从2003年开始,我国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已经起步,我国已经允许商业银行实行差别利率,即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10%,其后我国银行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有所加大,银行存款利率也有浮动的趋势,我国银行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有所加快,这为我国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建议在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按银行贷款的最高利率控制企业债券利率,在我国银行存贷款利率完全实现市场化以后,允许企业债券利率完全市场化,保障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充分。

七、不断改善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环境

利率市场化原则篇(11)

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一)规模对称原则

规模对称原则又叫做总量对称原则,商业银行在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循这一原则,这样才能保障管理的均衡性,提高银行资产负债的安全性。除此之外,规模对称原则还可以增强资产负债的流动性,帮助银行获得更多市场利润,实现银行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今后商业银行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结构对称原则

结构对称原则一般又被称为资产分配原则,该原则指导下银行需要按照负债结构、资金来源的流转速度对其资产结构、期限、对象、利率进行分析,以确保商业银行的市场地位。结构对称原则要求银行在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偿还期限尽量保持对称关系,从而保障银行现金流的稳定性,同时银行成本负债要与成本资产相对应,以确保银行资金运行的安全性,为商业银行赢得更好的发展市场。

(三)成本收益原则

商业银行在运用该原则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选择的产品投资应当与收益、成本相对应,这样才能保障收益的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银行管理风险,提升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成本收益原则指导下,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期限、收益等数据设计出科学的投资模式,真正做到分化风险,以保障银行的稳定性。

二、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创新环境不足

当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环境不足,利率市场化改革还在继续推进,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银行的自主调节能力,从而增加农村商业银行承担利率的风险。除此之外,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目前还不能有效通过利率来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有时会受到金融市场的限制,不能做好金融产品的创新,也就不能运用期权、利率掉期等方法来进行风险转移,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资产负债管理质量,不利于银行的长远发展。

(二)资产负债管理水平较低

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水平较低是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该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依然采用比例管理和风险加权资产管理两种方式,不能体现出商业银行的特色,有时还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降低银行自我发展的动力,不利于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考核指标不够科学,许多数据缺乏均衡性,不能真实反映银行的负债管理情况,从而给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带来巨大风险。

(三)银行负债结构不够合理

就目前状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不够合理,比如银行资金运用不科学,国债用途受到限制、二级市场自由度不高、信贷资金所占比例过高等,都给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从而影响到银行的正常发展。又比如,农村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稳定性不足,尤其是在利率管制作用下,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难度较大,相关人员不能按照负债管理要求开展工作,从而增加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风险。

三、提升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的有效策略

(一)做好金融创新工作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工作不够成熟,有着较大的提升空间。农村商业银行成立时间相对较晚,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市场,就要做好金融创新工作,提高客户对银行金融产品的信任度,以增加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从政府方面来看,相关部门要给予商业银行发展更多的优惠政策,比如要优化利率市场环境,帮助银行降低自身发展风险,为他们创新金融产品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激发商业银行的市场发展活力,满足他们资产负债管理需求;从银行角度来看,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客户特点开发出很对性较强的金融产品,提升产品的吸引力,以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银行也要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比如实现比例指标有偿转让、经济资本有偿使用等,以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质量,为今后该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打下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农村商业银行要想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就要从三个方面出发:第一,要建立科学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比如要明确资产负债比例指标、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流程、提高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等,从而降低资产负债管理风险,满足今后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需求。第二,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技术手段,比如要积极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信息化,更好保障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实现农村商业银行的现代化发展目标。第三,要完善银行的定价机制,比如在对金融产品定价时,银行需要充分考虑资金供求、目标效益、资金成本、市场竞争等因素,然后在银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制定浮动价格,以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现实需求。

(三)调整银行资产负债结构

调整农村商业银行负债结构是今后该银行的主要工作之一,如果银行片面强调资产结构或者负债结构,可能会对其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实现两者的平衡。因此相关人员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要保障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配置的适应性,双方一方发生变化时另一方一定要进行合理调整,从而保障农村商业银行的利润;第二在资产负债结构调整中要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策略,以满足银行中长期资产负债的管理,推动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稳定发展。

四、总结

综上所述,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要做好资产负债管理工作,这样才能确保银行发展水平,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增长。在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政府要为其创建良好的政策环境,银行自身也要不断改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调整其负债结构,以增强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活力,最终达到该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目标,为银行赢得更多市场利益。

参考文献

[1]龙军,张宏,程锐.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实务研究――兼论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及应对[J].武汉金融,2014,01: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