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法治建设的思考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1 09:08:59

法治建设的思考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1)

关键词 :依法治国;法治;政治生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就要求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建设良好政治生态。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是在国家政治生态建设实践中提升出来的。总体来说,我国在国家政治生态建设上有两次转折,第一次转变是政治建设从“敢治”到“能治”,第二次转变是实现“能治”再到“法治”的转变。“敢治”突出解决政治生态建设的决心问题,“能治”主要解决政治生态建设的能力问题,“法治”突出解决政治生态建设的根基和可持续问题。法治是一种政治运作方式,其突出特点就是用法律来约束政治权力,在法律轨道上推行政治活动。如果把政治比作一种生态系统,那么法治就是建设良好政治生态系统的最重要保障,其本质就是政治生态建设法律化。换句话说,法治本身就是一种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对政治生态理论分析

政治生态,是借助生态学原理,相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生态而言构建的社会政治状况。目前学者对政治生态没有统一的定义,都是结合研究方向对其内涵进行阐释。20世纪80年代,大部分学者将政治生态等同于绿色政治、绿党政治。后来随着研究政治生态学者增多,借鉴西方政治生态研究成果,大部分国内学者认为,政治生态有着广泛内涵,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一般说来应该包含如下政治因素:政党及政党制度,政党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政府、社团和一般民众之间的关系等。政治生态就是这些关系相关作用达到平衡的一种状态。本文在参照现有研究成果,结合文章研究角度,认为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综合体现一个地区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清代思想家顾炎武曾说:“诚欲正朝廷以正百,当以激浊扬清为第一要义。”良好政治生态能起到惩恶扬善、激浊扬清的作用,有利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简言之,良好政治生态就是“政通人和”,是国家软实力的一部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现。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治改革不断深入,国家治理难度不断增大,政治生态建设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逐渐形成了日趋成熟的政治生态理论。复旦大学教授王沪宁编写的《行政生态分析》(1989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系统论述政治生态理论的著作,书中强调借鉴生态学理论来研究行政系统。刘京希编写的《政治生态论:政治发展的生态学考察》(2007年),对政治生态理论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且提出了政治—社会—自然三位一体的政治生态理论体系。最近几年,许多学者结合中国国情对政治生态建设路径进行探索。桑玉成教授强调,各国政治生存的生态环境差异是采取不同的政治发展模式的主要原因。陈仲的《论法治的政治生态文明功能》一文,强调了法治在建设政治生态文明中的五个功能:和平功能、稳定功能、发展功能、权利保障功能和权力制约功能。邱炜煌在《净化官场生态》(2013)文章中全面分析了我国政治生态现状并提出了优化政治生态的对策。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改革迈入深水区,依法治国步入关键期。我们必须要善于运用政治生态理论和思维,将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原则运用于中国的政治实践。要把中国的改革、发展与政治生态建设作为复杂的整体来理解,妥善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和局部关系。要将中国政治生态建设放在全球政治民主化进程,放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国情下,系统分析我国政治生态建设内部和外部环境,抓住机遇建设良好政治生态。要统筹政治生态、社会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自然环境生态五位一体建设,推进相互协同、持续发展。

二、法治是良好政治生态的普遍形式

1.法治的合法性是良好政治生态根基

政治生态价值和现实政治生活关系密切,对现实政治生活内容、功能、评价标准和目标有着重要意义,决定着政治发展基本法则。政治生态建设最根本就是要保证政治稳定,政治的稳定又来源于政治正当,而这种政治正当需要通过法律赋予其合法性。如果政治合法性受到威胁而又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政府只能依靠强制力来维持政治生态,就有可能出现整个政治生态变质和坍塌。法治确保政治正当和合法性,是良好政治生态长久生存的根基。

2.法治的稳定性是良好政治生态保障

稳定性和延续性是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特征。稳定是良好政治生态的保障,没有稳定作为基础,政治发展也就失去了土壤。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政治处于变化不稳定时期,而且容易滋养腐败。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政治发展“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要立足国情建立健全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依法维权机制、协调机制、救助机制等,通过法治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法治的无私性是良好政治生态归属

良好政治生态与政治腐化绝不相容,廉洁性是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特征。腐败会侵蚀政治权威,影响政治稳定,动摇良好政治生态基础。而法治强调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制度来实现治理国家,通过法治能够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能够规范运行权力,使得政治生活处处受到法律和人民的监督,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形成激浊扬清的氛围。

三、依法治国是政治生态建设的必然选择

1.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发展关键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均衡、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一些风险还在累积。政治生态中也出现许多不和谐现象,买官卖官潜规则仍有市场,家族式腐败和塌陷式腐败时有发生,“拼搏不如拼爹”现象较为突出,能力不如关系仍然盛行,敷衍扯皮、干事者吃亏现象较为严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以及奢靡之风仍未杜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政治生态中面临的问题,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制度约束的乏力、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政治文化传统的缺陷、监督机制运行低效和监管不力等。良好政治生态本身就是一种民主政治,民主政治与专政政治相对,而法治强调人民民主,对事不对人,注重治理国家的制度化、规则化和持久化。可见民主有利于营造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也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关键,而社会主义民主更要依靠法治保障,实现依法治国。

2.依法治国是净化政治生态的有力保障

政治生态好能够遏制不良作风甚至可以潜移默化改进作风,政治生态不良可以使好的作风变坏。政治生态的净化方式有很多种,从短期看,可以通过加强政治纪律和党纪教育,对不良政治生态现象给予打击。这些办法只能是一阵风,可能短期内政治风气得到了好转,但是一放松又会反弹。从长远来看,就是要优化文化生态环境、优化秩序生态环境、优化权力运行生态环境,而这些长远措施都是从制度上优化政治生态环境。制度建设更需要法治保障或者将制度法制化,可见通过依法治国优化法治生态环境是优化其他生态环境的基础,是净化政治生态的有力保障。

3.依法治国是优化社会风气的关键举措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良好政治生态的集中体现,是干事创业、求真务实、团结和谐发展的基础。一旦社会风气恶化,既得利益集团固化、权力寻租常态化、潜规则文化盛行、贪污腐败丛生,就会动摇我党执政社会基础,降低政府公信力,也阻碍经济社会的长久发展。党员干部是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的引领者,能够激发社会“正能量”,带动全社会自觉维护良好风气。党员干部自觉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不能仅仅依靠其自律,最有效和长久的方式就是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法行政,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人员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要带头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在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简单说,就是公务人员要做规则允许之事,不做不允许之事,违反规则要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罚,这就从根本上保证公务人员廉洁从政。政风清则民风淳,每个党员干部自觉改进工作作风,杜绝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会带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社会风气。

四、基于法治思维下良好政治生态建设的对策思考

1.用法治思维强化从严治党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对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党进行了新的部署,并强调要依靠制度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执政党长久执政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之法,从严治党就是要让党员干部首先敬畏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规则,是全党制度建设的关键,也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当前,党的政治生态出现的许多不良现象都是根源于党员干部违反法律和党章,过度追求私人利益。要实现治党常态化,就必须推进依法治国,把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党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相辅相成。党内法规是我国依法治党最具可行性的法律,是从严治党的保证。要结合实际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内法律法规体系。法治贵在实施,要实施好党内法律法规,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循党内法规,依法办事,同时要加强在法律实施效果评价和监督上下功夫。

2.在法治轨道上畅通政治生态回路,建设民主开明政治

良好政治生态应该是多类型、多功能的组合,其内部结构也应该是自由的和平等的。法治能够推进政党开放性建设,有利于发展多元化利益集团,充分发扬民主,调动群众参与政治生态建设积极性,有利于形成良好政治生态回路。法治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能够为民主开明政治创造稳定的、可操作运行方式。一是要依托法治完善执政党多元利益结构,提升党的政治净化能力和整合能力。任何一个人都隶属于一定的利益集团,如果只注重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小集团利益,就会扭曲个人行为,腐化可能性就比较大,就会损害国家、社会、人民的大利益。开放透明能够让利益更加公开,有助于利益集团之间公平和平等,有利于发展多元利益集团。只有开放,政治才具有包容性,通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现开放行政,建立开放的体系和政治过程,畅通多元利益诉求。二是要强化利益资源整合,形成有力政治资源支撑。对各种利益诉求在符合法治基础上整合,并形成具有权威性和支持性的政策选择,这种综合各方利益的政策选择能够形成政策执行合力,拓展政策多方利益基础。三是要依靠法治改善权力结构,转变政府职能。权力是政治结构最核心要素,按照中国政治现状,政治建设的理想状态就是要依据政治生态的功能要求,真正实现动态有序、民主自由、自我净化和修复能力强的政治权力结构。打破权力垄断成为关键,这就取决于政治权力分立和自由竞争,最终还是要取决于用宪法和法律制约公权和保障人民权利。

3.强化在法治视野下政治文化建设

政治生态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其中特定的历史文化、意识形态对其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相对于刚性约束的政治制度来讲,政治文化建设对于优化政治生态有着柔性作用和更大空间。纵观政治文化发展历程,政治文化和法治相辅相成。政治文化从保守向开放转变推动了法制恢复与建设;政治文化从革命到建设的转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政治文化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推动了依法治国战略的确立。加强政治文化建设就是要与法治文化建设同步,重点强化政治文化对基层执政的引导作用。要让法治文化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和追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信仰法治,是对良法善治的崇尚,更是让法治思维成为社会共识。通过法治文化下乡和结合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思想,让全社会人民群众在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时首先能够有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进而能够守法和维护法治权威。

4.依托法治完善政治体制机制建设

当前,我国政治生态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政治体制机制不完善和新旧政治体制转轨过程出现漏洞造成的,完善政治体制机制是优化政治生态的关键环节。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机制经历多次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整体上政治体制机制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尤其基层政治体制机制和评价体系建设不合理较为突出,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政治体制机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系统过程,要求政治生活制度化、秩序化、民主化、法治化。要依托依法治国,使推进政治生活制度通道容纳能力与人民群众期待相一致。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执政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基层决策制度、民生政治参与制度、基层管理制度等,坚持政治制度建设以民为本,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治制度体系,争取赢得最广大民众支持。

参考文献

[1]陈仲.论法治的政治意识文明功能[J].社科纵横,2009(07):84-86.

[2]陈仲.论法治的政治生态文明功能[J].行政与法,2010(12):18-19.

[3]桑玉成.政治发展中的政治生态问题[J].学术月刊,2012(8):5-13.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2)

    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近年来,从中国传统文化去探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问题,日渐增多,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正如台湾社会学家林端先生语:“把法律与传统文化作联想的尝试,也许是一种进步,起码法律被置诸一个纵向的时间之流(传统与现代)以及横向的社会处境作检视,而不只是把它当成国家制定的一连串规范合成的体系而已。”[3]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所以,现在我们必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的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往往这种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对法治的推行的影响远远大于外来法律思想的影响。悠久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是植根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的,似乎不存在着任何超越和独立于传统的关于理性和道德的绝对的、客观的标准。没有了传统或者脱离了传统,我们便没有可能进行思考和对事物赋予意义。[4]

    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5]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有三点:一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二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三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几方面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也有积极的影响,古代几次盛世局面的出现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就是:重法、守法,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于封建法律,不徇私枉法,不枉杀臣民,不僭越法律。[6]深入法制历史,分析法制现象,从封建法制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治经验和规律,不失为今天法治建设的有益借鉴。以法律约束权力是维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

    关于中外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中国法律文化要怎样去面对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呢?中国法律文化是不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的碰撞、冲击下会一败涂地或者说被西方法律文化所消灭所吞噬呢?抑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的面前夜郎自大,自以为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不屑一顾呢?两者都是片面的都应该否定的。这就涉及到了本土资源和外来资源的关系问题。构建中国法治模式的立足点究竟是本土呢,还是外来?这就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民族文化和民族(国家)认同深深的根植于种族历史,因此,以全球大众文化的样式来取代民族文化和民族(国家)认同大概是不可能的。[7]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律移植带来的弊端。在我们移植西方具体法律规范的同时,出现了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水土不服。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只是一种相对的善,它同市场经济一样,除了积极作用以外,还存在自身不可消除的缺憾和不足。所以,中国法治模式要能够与中国社会相融合,它的立足点从空间上看,只能是中国本土。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相融会。但其视野固然离不开对世界各国法治模式的分析判断,从当代一些法治国家中寻求可供我们借鉴、吸收的成功经验。[8]

    当然,我们并不是认为法治建设应该保守,相反更应该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去思考,“人愈能引进不同的声调,就愈能使歌声听来美妙。”[9]事实上,任何文化的发展都是紧跟社会发展的,都具有社会选择因素,而不仅仅是自身的选择。这使得这种发展必定具有历史的沉淀和各种文化融合的痕迹,在现代信息发达的条件下,这种痕迹就变得越清晰,成了发展本身主要的脉络。[10]因此,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排除西方法治的先进思想和文化,而应在文化的强弱,优劣对比中,作出谁主谁次的明智选择。

    关于主流法律文化、非主流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主流文化是在文化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文化。主流与非主流表现出两种模式:共存型和冲突性。当主流的地位确立后,非主流的文化的地位依然取得存在的合法性时,导致多元文化共存的格局,在政治上称为“民主”;当主流的地位确立后,非主流的文化思想很难获得合法性,要么就退居边缘,以一种隐秘的方式存在,在政治上称为“专制”,在文化上称为“一元化”。[11]当然法律文化也是如此。我们在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法治指导思想的一元化与法律文化形态多样性的关系;中国传统主流文化与多种民族支流文化的关系;儒家伦理与有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关系。

    总之,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绝不仅限于其技术性“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12]在我看来,我们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认识和对待法治问题,都有必要从多个角度一分为三的进行思考。

    参考文献:

[1]姚建宗 法治的多重视界 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 。

[2]周德义 我在何方-一分为三论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2年12月第一版。

[3]林端 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4]陈弘毅 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姬晓红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

[6]朱晓燕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http://www.law-lib.com/lw/。

[7][英]戴维赫尔德 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 第130页。

[8]卓泽渊 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第476页。

[9][德]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15页。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3)

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近年来,从中国传统文化去探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问题,日渐增多,充分体现了其特色的话语霸权。正如学家林端先生语:“把法律与传统文化作联想的尝试,也许是一种进步,起码法律被置诸一个纵向的时间之流(传统与现代)以及横向的社会处境作检视,而不只是把它当成国家制定的一连串规范合成的体系而已。”[3]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所以,现在我们必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的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往往这种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对法治的推行的远远大于外来法律思想的影响。悠久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是植根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的,似乎不存在着任何超越和独立于传统的关于理性和道德的绝对的、客观的标准。没有了传统或者脱离了传统,我们便没有可能进行思考和对事物赋予意义。[4]

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5]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有三点:一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二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三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几方面的,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建设也有积极的,古代几次盛世局面的出现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就是:重法、守法,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于封建法律,不徇私枉法,不枉杀臣民,不僭越法律。[6]深入法制,法制现象,从封建法制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治经验和,不失为今天法治建设的有益借鉴。以法律约束权力是维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

关于中外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中国法律文化要怎样去面对西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呢?中国法律文化是不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的碰撞、冲击下会一败涂地或者说被西方法律文化所消灭所吞噬呢?抑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的面前夜郎自大,自以为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不屑一顾呢?两者都是片面的都应该否定的。这就涉及到了本土资源和外来资源的关系。构建中国法治模式的立足点究竟是本土呢,还是外来?这就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民族文化和民族(国家)认同深深的根植于种族历史,因此,以全球大众文化的样式来取代民族文化和民族(国家)认同大概是不可能的。[7]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律移植带来的弊端。在我们移植西方具体法律规范的同时,出现了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水土不服。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只是一种相对的善,它同市场一样,除了积极作用以外,还存在自身不可消除的缺憾和不足。所以,中国法治模式要能够与中国相融合,它的立足点从空间上看,只能是中国本土。与中国、经济、文化相融会。但其视野固然离不开对世界各国法治模式的分析判断,从当代一些法治国家中寻求可供我们借鉴、吸收的成功经验。[8]

当然,我们并不是认为法治建设应该保守,相反更应该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去思考,“人愈能引进不同的声调,就愈能使歌声听来美妙。”[9]事实上,任何文化的都是紧跟社会发展的,都具有社会选择因素,而不仅仅是自身的选择。这使得这种发展必定具有历史的沉淀和各种文化融合的痕迹,在现代信息发达的条件下,这种痕迹就变得越清晰,成了发展本身主要的脉络。[10]因此,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排除西方法治的先进思想和文化,而应在文化的强弱,优劣对比中,作出谁主谁次的明智选择。

关于主流法律文化、非主流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主流文化是在文化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文化。主流与非主流表现出两种模式:共存型和冲突性。当主流的地位确立后,非主流的文化的地位依然取得存在的合法性时,导致多元文化共存的格局,在政治上称为“民主”;当主流的地位确立后,非主流的文化思想很难获得合法性,要么就退居边缘,以一种隐秘的方式存在,在政治上称为“专制”,在文化上称为“一元化”。[11]当然法律文化也是如此。我们在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法治指导思想的一元化与法律文化形态多样性的关系;中国传统主流文化与多种民族支流文化的关系;儒家伦理与有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关系。

总之,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绝不仅限于其技术性“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12]在我看来,我们无论是从上还是从实践上认识和对待法治问题,都有必要从多个角度一分为三的进行思考。

[1]姚建宗 法治的多重视界 法律图书馆law-lib.com/lw/

[2]周德义 我在何方-一分为三论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2年12月第一版

[3]林端 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4]陈弘毅 法治、启蒙与法的精神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姬晓红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与主义法治 法律图书馆law-lib.com/lw/

[6]朱晓燕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law-lib.com/lw/

[7][英]戴维赫尔德 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 第130页

[8]卓泽渊 法 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第476页

[9][德]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15页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4)

党的十要求紧紧抓住民主法治这个关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全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党的十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越是从发展的早期进入发展的中期和后期,越是从粗放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就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克服在发展过程中个体行为选择和政府决策行为选择的功利化、短期化、表面化现象,纠正各种重速度轻效益、重总量轻质量、重效率轻公平、重局部轻全局、重当前轻长远的做法,真正把科学发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二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面对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全面落到实处,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不断提高依靠法治治国、执政和行政的水平,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努力开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新时代。

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提出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持续高发多发,触点很多、燃点较低、处理不易。如果不抓紧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就可能引发全局性、长期性甚至灾难性的问题。因此,要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才能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正、民心稳定、长治久安。

四是提高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党,关键在提高党和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只有抓住法治这个根本,把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才能有效应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有效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执政目标。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着力建设“法治娄底”

法治的根本精神,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与支持;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民主制度。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深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应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切实推进依法决策;坚持用制度管人管钱管事,切实规范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优化发展环境、提升行政效能。

1.提高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是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民主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促发展、惠民生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加强立法、有法可依,是全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首要前提。要自觉适应形势任务的新变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立法项目,更加注重修改完善现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注重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努力推动立法从主要服务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总量和规模,向更加注重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和方式,推动向科学发展转变。重点加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促进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要坚持落实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要坚定不移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教育为手段切实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积极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升其司法理念、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2.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一种风气,让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成为一种习惯。深入推进“六五”普法。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娄底市人大常委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用法培训、考试制度,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体系,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评选活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设以“正义”为价值取向、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持以人为本,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民主法治的灵魂;坚持全面协调和统筹兼顾,做到经济立法、社会立法、政治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涉外立法、程序立法相互衔接。加强普法阵地建设,推进城镇户外法制宣传公益设施建设,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办法治栏目,加强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5)

 

董必武同志是我国杰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一生都在探索中国的发展和进步。由于丰富的人生阅历和革命生涯,他对中国社会有着深刻的理解。他的法律思想既包括着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亲身经历和深刻反思,也有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身体力行和现实思考,还有对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无疑具有巨大的说服力和可借鉴性。特别是他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作为为数不多的有着法学教育背景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成为新中国法制的主要缔造者之一。学习和弘扬董必武同志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人民司法”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新农村建设面对的法治问题 

 

1 乡土社会缺乏法治的文化积淀。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其生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著名法学家梅因在论述关于法律和立法的一般发展方向时提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现象序列理论”。即在最早时期,法律是根据家长式的统治者的个人命令制定的,而居民则认为这是在按神灵启示行事,其后是习惯法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法典化,最后一个阶段是衡平与体系化。该种理论仍可适用于法治进程。在法治的生成道路上,资本主义法治是这种传承的自然生成。历经数千年沉淀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天人合一”哲学基础之上的法律文化,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讲究的是“和为贵”的和解精神与“求同灭异”的礼治秩序。我国传统法律中国家主义和家族本位占主导地位。刑法过度发达而民法一向不受国家政权的重视,这种局面使整个社会习惯于用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来处理民间纠纷。我国乡村社会的社会转型虽然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但仍然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保留较多的地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推动,我国当代乡村逐渐成了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形成了乡村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品格。正因为这一点,相对于我国城市的法治现代化而言,我国乡村社会的法治建立和形成具有漫长性,它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它标记的是各种资源的积累,传统的承接和转移以及合法性的确立。 

2 法治资源在当今中国乡村仍然比较贫乏。我国乡村社会法治资源的贫乏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一是法律观念的贫乏,=是法律供给资源上的不足。从法律观念来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随着人口频繁的流动和外出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人们的“和为贵”思想仍然有庞大市场,所谓“屈死不告状”的情形是很常见的,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除非万不得已。他们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法律的介入。与这种轻法观念相映成趣的是农民心中的农法观念。由于长期的传统文化和专制政治影响,造成了农民的顺从意识,扼杀了农民的主体意识,所以在国家推进法治的过程中,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企盼政府的积极给予和有为。另外,从法律供给方面来看,在农村,法律的庞杂加上普法的效果不突出,造成懂法的人比较少,可以说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律师这一行业不仅很难为普通农民接近,而且获取这种法律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也是普通农民支付不起或不愿支付的,但这并不说明农民对法律服务没有需求。在广大农村,我们看到的是这样的法律现状:一方面存在对法律服务(尤其是法律咨询)的制度性需要,另一方面,法律供给在某些方面却显示出些许不足。 

3 国家立法偏离农村现实并处于缺位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成就喜人,以宪法为母法和以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立,“有法可依”的目的已经初步得到实现,但充分反映农村现实并能充分保护农民合理权利的法律在乡村社会仍然是缺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农民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但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承担了更多的义务,牺牲了较大的利益,我们的法治建设对“三农”的欠账实在太多。首先表现在立法上,既有偏离农村现实的情况,也有法律缺位的事实。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治理结构导致了对农民权利的忽视,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诸如劳动保护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自由迁徙权等,要么被忽视,要么被区别对待。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农民工暂住证问题、欠薪讨薪问题民负担问题、耕地保护问题、失地后就业保障问题、农村医疗教育问题、农村社会救灾和救济问题等等,都是法律不能反映农村现实或缺失的反映。其次表现在司法上,则忽视对农民正当合理的权利进行保护,有许多歧视和侵害农民的行为或现象发生,一些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社会现象更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感情和对政治的热情,强化了“人治”在农民心理的地位,使农民对法治产生了迷惘和疏远。在国家立法偏离农村现实和严重失位的情形下,农民没有合理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农民的合理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农民很难产生对法治的信任,相反对法治的信赖和理解逐步降低,很难有参与法治的热情。

综上所述,虽然当今中国法治道路的总体趋势是良好的,但我国的广大农村仍然是一个和现代化有明显差距的乡村社会。法治状况还不容乐观,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面对而又无法回避的沉重现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远不如政治话语表述的那么轻松。所以,乡村法治建设需要多角度的建设性思考,即对农村法治的建设路径进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二、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6)

加快新城法治建设的若干思考

法制化建设是河西新城建设的重要内容。如何与新城建设同步,不断提升新城法治建设水平,是我们认真思考和实践的一个重大课题。一、充分认识推进新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建设“法治之区”是新城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一座现代化新城,不仅体现在一流的建筑、完善的设施、强大的经济实力等物质层面,而且体现在严密的制度、规范的运行、良好的社会环境等无形的方面,后者更是构成一个城市现代化的内核。河西定位为未来的城市新中心和现代化新南京标志区,处于全面建设的历史进程,必然要求在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时,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完善依法治区的体制机制,使“法治之区”深入人心、落到实处,成为新城的一个突出特征、重要品牌,构成现代化新城不可或缺的内在品质。2、依法治区是有效推进新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法治作为管理社会的强有力手段,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性,具有引导、规范、惩戒和保障功能,在调节人们的经济、政治、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新城建设处于快速推进期,与繁重的建设、发展任务相伴随的,是涉及群众、单位利益的调整,是集中反映出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是对各级干部正确使用权力的重大考验。这一切,只有通过遵循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区,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同时,只有用法治的观念、手段来规范各种行为,也才能打牢现代化新城的基础,使之沿着正确轨道,实现健康发展。二、努力提高新城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以法制教育为重点,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学法用法的能力。教育是整体提升依法治区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当前,要结合“四五”普法的深入实施,立足新区实际,突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者、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法用法,促使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施政和管理的水平;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业务水平,体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青少年、流动人口到全体人民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明显降低发案率;企业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护职工权益,实现职工、企业、社会的“共赢”。在抓好涉及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充分重视与居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遇到问题时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权。2、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不断提高新区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我们积极推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经三轮清理,我区行政审批事项由20xx年的439项削减为166项,精减率62,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尤其是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建成运行,进一步实现了政务公开、集中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受到好评。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契机,与新城建设同步,加快构建新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大行政效能监察,营造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氛围,在新城逐步确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程序合法、权力有限、责任政府、公共服务等基本价值理念,并在实践中认真执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更好地适应新区发展要求。3、以公、检、法、司等为重点,不断提高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法贵在行”。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稳定、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是各级司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工作职责。要从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切实加强区公、检、法、司等部门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能力建设。既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又要强化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拓展源头防范和治理,严查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要加强对大拆迁、大开发、大建设时期有关违法案件的研究,把握特点和规律,把握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切实提高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深入开展行风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崭新的形象赢得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普遍认可,努力为新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4、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突破口,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性和实效。基层调解工作能起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及群体性事件,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作用。我们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全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严格领导接待和首问负责、分级调处、联动调处、定期排查和报告、办结报告和回访、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围绕“小矛盾不出社区(村),一般矛盾不出街道,重大矛盾不出区,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规范运作,提高效率,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 ,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建设涉及矛盾纠纷趋势、特点的研究分析,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切实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三、着力提升新城法治建设的水平1、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完善决策机制和领导方式。当前宏观形势趋紧,如何加快新城建设,确保以崭新形象迎接“十运会”的召开,实现新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对全区各级党政组织的考验。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法治观念,强调按规矩办事,围绕科学决策、推进工作落实和做群众工作“三大能力”的提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实效性。严格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确保集思广益、科学决策;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沉下身子,做大量深入细致、艰苦扎实的工作,不断提高在困难条件下推进工作的能力,当前要在自觉服从宏观调控大局下,努力找准工作着力点,破解难题,推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群众利益,善于面向群众开展工作,多做群众急需、群众受益、群众满意的事,以实实在在的业绩取信于民,确保新城建设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群众的检验、历史的检验。2、坚持齐抓共管、内外结合,切实加强党对依法治区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区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区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和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全区上下要认真贯彻落实《20xx-20xx年依法治区规划》和《“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责任,扎实推进,真正形成各级党委牵头、职能部门主管、有关部门、街道积极配合、全力落实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新城各类人群学法用法的意识和水平。同时,结合新区实际,精心组织好“两个条例”学教活动,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认真查找党内监督和维护党纪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努力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良性机制;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围绕中心工作依法履行职责,教育和引导公民广泛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监督合力,不断推进新区民主法制建设进程。3、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机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既要加强正面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守法意识,又要标本兼治,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纠正和解决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现象,要着眼长远,着力解决好依法治区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抓住各级领导干部这一重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市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意见》,我们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区第九次党代会和纪委换届,深入调研思考,谋划未来五年新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思路、目标和举措,抓紧制定出台我区落实防治体系的《实施办法》,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为新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佐证。4、坚持法治与文明并举,积极创建首批“文明城区”。“文明”本身包含着“法治”的要求,没有“法治”就不能成就“文明”;“文明”又是“法治”的升华,当一切都按“文明”的标准、要求行事,“法治”也相应的水到渠成。法治建设是推进“文明新城”建设的重要方面,必须不折不扣地抓紧抓好。当前,要抓住“十运”契机,在加快硬件建设的同时,以提高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民众综合素质为目标,重建设、重基础、重管理、重实效,从细微处入手,长抓不懈,集中解决好人们的思想、言行等突出问题,努力促成新区实现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绿化美化的生活环境,着力打造法治建邺,不断提升新城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综合竞争力,力争首批进入市“文明城区”行列,包括法治建设在内,努力建设一个当之无愧的未来城市新中心和现代化新南京标志区。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7)

2、梳理执法依据,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现行的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分类和界定,按行政权力的类别编制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审批办理流程图,并在局大厅电子显示屏上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此基础上,我们强化动态管理,每年及时梳理执法依据,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咨询论证、合法性前置审查和集体审议等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公布生效、定期清理等制度,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在法律框架下履行好民政行政执法职能。

3、履行服务职能,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坚持以关注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重点,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最终评判标准,突出法治要素,运用法治手段,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落实好城乡低保、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政策,加强社会事务管理、加强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职能工作,开展婚姻登记、殡葬、社区、为老等服务,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先后荣获“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县市”、“全省双拥模范城”、“全省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先进县市”、“全省福星工程先进县市”、“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示范市”、“全省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4、深化基层法制,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积极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按照“制度更加健全,程序更加完善,效果更加明显,群众更加满意”的目标,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和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以及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5、强化效能监察,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坚持把法治民政建设贯穿民政工作的始终,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行政执法效能监察,不断提高民政执法公信力。围绕福利企业申办、收养登记、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重点,加强执法监管,确保行政审批依法、有序。围绕社会救助、殡葬管理、优抚安置等民生工作重点,加强日常执法检查,确保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围绕民政项目建设和民政专项经费落实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加强专项执法检查,确保阳光操作,规范落实。围绕做好执法违规预防、监管、教育,抓好自查自纠,确保执法行为文明、规范。围绕规范事权行动,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明确执法工作要求、方法和责任,推进民政依法行政工作上台阶。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长期以来,民政部门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专做赈灾募捐、救孤助残、扶贫帮困、优抚安置、生活保障等善事的社会福利部门,而不是什么执法部门。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着误区,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重审批、轻监管,重服务、轻管理,重说理、轻处罚等偏差。此外,受传统丧葬祭祀习俗和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使殡葬执法遇到了许多困扰;受双重管理体制影响而形成的官办色彩浓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现状,也给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带来了较大的阻力。

2、执法依据刚性不强,缺乏过硬的执法手段。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很多,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执法和处罚的条款,要么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硬性要求和可操作性;要么过分强调联合执法,没有确定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由于执法依据偏软,执法活动缺乏权威性,造成执法手段弱化,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保障。

3、法制机构建设滞后,缺乏应有的执法力量。目前,我市还没有专门的民政执法机构。由于法制工作人员少,机构不健全,专门的执法队伍尚未建立,无法统一规范行

政监管、执法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各项行政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立法调研、执法培训、检查考核等日常民政法制工作,极大地制约了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与日益繁重的民政行政执法任务很不相适应。4、装备经费保障不力,缺乏必要的执法条件。外出执法办案离不了车辆、电话、对讲机等交通通信装备和照相、摄像、录音等调查取证设备;日常法制宣传、执法培训、立法调研、法律咨询,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也需要行政开支。由于民政部门行政执法经费一直未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没有专项经费保障,执法装备不能及时配备,执法办案所需费用无法例行开支,行政执法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5、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近年来,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但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潜江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同志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展民政执法有畏难情绪,担心处罚不当会惹麻烦;有的同志有老好人思想,不愿因严格执法而得罪人,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视而不见;有的同志对民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执法程序不熟悉、不精通,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等。日常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没有形成制度,执法监察工作尚未有效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有待于进一步向基层延伸。

1、健全民政法制机构。民政法制机构在规划、组织、协调民政法治工作,开展民政行政执法、立法调研、普法宣传、执法培训、执法监督、行政救济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要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建设,设立法制科,成立民政执法监察大队,纳入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要求,统一行使民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执法监察职能,受理和处理民政相关案件举报投诉,查处各类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要高度重视民政立法工作,把民政立法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民政工作改革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按照推进重点、突破难点、科学安排的原则,加强民政立法调研,编制切实可行的民政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草案起草工作,适时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各项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起草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明确规定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避免过分强调联合执法带来的相互推诿、职责不清、难以协调等弊端,树立和维护民政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性。通过发挥立法工作职能,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一方面为拓展民政工作领域、创新民政工作体制扫除法律障碍;另一方面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民政工作机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为推动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民政工作权限法定化、职责明确化、程序公开化、行为规范化。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8)

董必武同志是我国杰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一生都在探索中国的发展和进步。由于丰富的人生阅历和革命生涯,他对中国社会有着深刻的理解。他的法律思想既包括着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亲身经历和深刻反思,也有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身体力行和现实思考,还有对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无疑具有巨大的说服力和可借鉴性。特别是他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作为为数不多的有着法学教育背景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成为新中国法制的主要缔造者之一。学习和弘扬董必武同志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人民司法”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新农村建设面对的法治问题

1 乡土社会缺乏法治的文化积淀。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其生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著名法学家梅因在论述关于法律和立法的一般发展方向时提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现象序列理论”。即在最早时期,法律是根据家长式的统治者的个人命令制定的,而居民则认为这是在按神灵启示行事,其后是习惯法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法典化,最后一个阶段是衡平与体系化。该种理论仍可适用于法治进程。在法治的生成道路上,资本主义法治是这种传承的自然生成。历经数千年沉淀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天人合一”哲学基础之上的法律文化,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讲究的是“和为贵”的和解精神与“求同灭异”的礼治秩序。我国传统法律中国家主义和家族本位占主导地位。刑法过度发达而民法一向不受国家政权的重视,这种局面使整个社会习惯于用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来处理民间纠纷。我国乡村社会的社会转型虽然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但仍然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保留较多的地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推动,我国当代乡村逐渐成了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形成了乡村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品格。正因为这一点,相对于我国城市的法治现代化而言,我国乡村社会的法治建立和形成具有漫长性,它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它标记的是各种资源的积累,传统的承接和转移以及合法性的确立。

2 法治资源在当今中国乡村仍然比较贫乏。我国乡村社会法治资源的贫乏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一是法律观念的贫乏,=是法律供给资源上的不足。从法律观念来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随着人口频繁的流动和外出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人们的“和为贵”思想仍然有庞大市场,所谓“屈死不告状”的情形是很常见的,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除非万不得已。他们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法律的介入。与这种轻法观念相映成趣的是农民心中的农法观念。由于长期的传统文化和专制政治影响,造成了农民的顺从意识,扼杀了农民的主体意识,所以在国家推进法治的过程中,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企盼政府的积极给予和有为。另外,从法律供给方面来看,在农村,法律的庞杂加上普法的效果不突出,造成懂法的人比较少,可以说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律师这一行业不仅很难为普通农民接近,而且获取这种法律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也是普通农民支付不起或不愿支付的,但这并不说明农民对法律服务没有需求。在广大农村,我们看到的是这样的法律现状:一方面存在对法律服务(尤其是法律咨询)的制度性需要,另一方面,法律供给在某些方面却显示出些许不足。

3 国家立法偏离农村现实并处于缺位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成就喜人,以宪法为母法和以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立,“有法可依”的目的已经初步得到实现,但充分反映农村现实并能充分保护农民合理权利的法律在乡村社会仍然是缺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农民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但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承担了更多的义务,牺牲了较大的利益,我们的法治建设对“三农”的欠账实在太多。首先表现在立法上,既有偏离农村现实的情况,也有法律缺位的事实。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治理结构导致了对农民权利的忽视,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诸如劳动保护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自由迁徙权等,要么被忽视,要么被区别对待。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农民工暂住证问题、欠薪讨薪问题民负担问题、耕地保护问题、失地后就业保障问题、农村医疗教育问题、农村社会救灾和救济问题等等,都是法律不能反映农村现实或缺失的反映。其次表现在司法上,则忽视对农民正当合理的权利进行保护,有许多歧视和侵害农民的行为或现象发生,一些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社会现象更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感情和对政治的热情,强化了“人治”在农民心理的地位,使农民对法治产生了迷惘和疏远。在国家立法偏离农村现实和严重失位的情形下,农民没有合理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农民的合理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农民很难产生对法治的信任,相反对法治的信赖和理解逐步降低,很难有参与法治的热情。

综上所述,虽然当今中国法治道路的总体趋势是良好的,但我国的广大农村仍然是一个和现代化有明显差距的乡村社会。法治状况还不容乐观,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面对而又无法回避的沉重现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远不如政治话语表述的那么轻松。所以,乡村法治建设需要多角度的建设性思考,即对农村法治的建设路径进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二、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

1 “人民司法”的提出及其内涵。中国共产党首次在法律文本中提出“人民司法”,是在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纲领规定:“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一规定确定了新中国的司法性质是人民司法。董必武同志对于“人民司法”思想较为系统地论述,是在《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中。他认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就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而这是最一般的认识,离开了这个认识,司法工作根本谈不上是人民司法工作。1953年4月。在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同志再一次阐述了“人民司法”思想的本质:“总结我们三年以来的经验,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

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从以上论述来看,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巩固人民民主、保障社会秩序为目标。

2 “人民司法”思想的主要内容。(1)“人民司法”就是要站稳人民的立场。董必武同志在1953年的《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报告中指出:“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来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如果不站稳人民的立场而站到了另外的立场上去,那就要犯严重的错误。这种事情在我们的下面判案中并不是没有。我们过去的地下工作人员甚至搞游击队的人员被错杀了的也有;农民跟地主打官司,工人跟资本家打官司,并不是因为工人和农民没有道理,可是工人、农民打输了,甚至有的被错杀了,这就是因为,他们没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来运用这个武器。所以,运用这个武器必须全心全意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单是这样是不是就够了呢?不够。还一定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这是因为人民有些要求是我们做不到的,譬如办案子快一点,人民需要不需要?很需要。但是有些案子是不是一拿来马上就可以办呢?那是做不到的。当然,也绝不能以这个作借口而拖延,我们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来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这个经验各地方都差不多,司法改革运动完全证明了这一点。”(2)要注重司法工作人员思想的建设。董必武同志在该文中继续指出:“如果我从司法改革运动中来分析经验,那就是: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中有组织不纯、政治不纯和思想不纯的现象存在,那里就必然表现出不是失掉人民立场就是投有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那时人民就责备我们,反对我们,说我们的人民法院‘不是共产党领导的法院,而是的法院’。”“如果我们在司法机关中纠正了思想上的错误,清除了组织上的不纯,清除了坏分子,改变了坏作风,听取了人民批评我们的意见,改正了错判的案件,人民就说:‘这是从来没有的事,只有领导下才有这样的法院’;‘这才是真正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子中,主观主义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在司法工作者中一定要批判主观主义,而和主观主义是分不开的,所以一定要反对。”要开展“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取得思想进步。(3)要坚持有利于人民的审判制度。董必武同志在该文中进一步强调指出:“在司法改革运动中证实了过去我们主张的陪审制、巡回审判制以及在法院设问事处、接待室等,都是人民所欢迎的。当然,各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后或在司法改革中对于这些工作都取得了许多新的宝贵的经验,比我们从前所说的那样有了很丰富的内容。”他希望“各位同志能够细心研究”,不断发掘有利于人民的审判制度。(4)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的民利。针对少数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违法乱纪和侵犯人民群众民利的现象以及脱离人民群众的强迫命令作风,董老指出:“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法制之下,人民的民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由于过去处在紧张的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中,由于法律还不完备,司法制度特别是检查制度还不健全,有些公安、司法机关还有粗枝大叶、甚至使用肉刑的现象,以致有一些人错捕,错押或错判,人民的民利受到侵犯。为克服这种现象,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查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利给予充分保护。”他还主张用法律规范国家机关与人民负担之间的关系,“人民的负担,则应该完全按法律规定办事,不许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国家法令之外征用人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再要求司法机关与这些不良现象做斗争。(5)要不断培养人民司法所需要的司法工作人员。董必武同志在1951年《对加强政法院校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大学要培养政法教师,并要摸出政法教学的东西来。教育部要帮助政委训练政法干部,要造些房子,要花些钱。”

三、“人民司法”思想有助于解决农村法治困境

在农村法治建设任务还很艰巨的情况下,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可以肯定的是,董必武同志依法治国、“人民司法”的思想对我们当今进行新农村法治建设仍具有较为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笔者认为,董老的“人民司法”思想,定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中重放光彩。

1 运用“人民司法”思想对不良司法理念进行矫正。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司法”一直是我们司法理念的思想基础。然而现实是,我们的司法整体性理念已经在变化,由“人民司法”到“司法为民”,近来比较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技术性,过分依赖西方法律文明移植,司法理念和司法改革带有明显的精英化特点。“人民司法”思想首要的是强调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董必武同志曾指出,“政府的权源出于群众,政府负责人是群众代表选举出来的,政府的权威不是建筑在群众的畏惧上,而是建筑在群众的信任上。”实际上,对于农村社会而言,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而言,司法理念不应该仅仅是政治话语和法律人的专用语,它需要一种大众化的阐释和务实的实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必须运用“人民司法”思想来矫正当前的一些偏差,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司法理念进行重塑。就司法整体而言,司法部门需要再次进行司法人民立场的强调,从政治性的高度、从政权的角度树立农民法律主体思想,在法律实践中认真对待农民权利,坚持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保护农民的正当性利益,坚持程序上的便民、利民等等。就司法个体而言,就要司法工作人员树立农民法律主体本位思想,克服利益驱动、权力本位等不正确的司法思想。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9)

一、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缘由分析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人为了摆脱生活在枷锁之中,拥有平等、自由,要寻找出能以它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保障每人人身和自由,并且每人服从的一种理想结合方式―组建政府。

在历史或现实中存在不同类型的政府。专制政府一般是君主独裁或者少数人专横的政府,它无需法律,有法律也无视法律,统治者决断法律取舍。古今都有专制政府。实践已表明,专制政府不能给人民带来平等、自由与尊严的,也能领导自己的国家实现现代化;在人治政府中,人们必须服从于掌握权力的人及其意志,人与人的关系是统治或者服从,根本没有自由和平等。因此,以己之私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的人治政府,同样不能给人民带来人权、自由与幸福,也不能领导国家走上现代化道路。

而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只有法治政府,才能实现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财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且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它在控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正义等方面的优越性已经被普遍认同。法治政府有利于实现民主、保障自由、维护平等,实现社会稳定。而其他类型的政府在这些方面都逊于法治政府,所以我国选择建设法治政府。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含义分析

法治政府的内涵是法律是政府权力的来源,且规定政府的运作、行为。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说明法治政府具备: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大家遵守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这样才是真正的法治政府。而良好的法律应满足相应的价值标准,形式标准,程序标准。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只有普遍认同,遵守良好的法律,才能发挥法律效力,树立权威。继而法治政府得以建立。

法治政府具有基层含义:组织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行为法、责任法定。可知:法律体现全民意志,代议机关制定;法律赋予政府权力,制约政府行为;政府服从、执行法律,是人民行使和实现民利的工具;人民监督政府行为,并且政府承担相应责任。法治政府是权力有限、公开透明、责任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

三、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困境

(一)法治政府的理念尚未形成普遍共识,“人治”现象仍存在

部分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的法治理念薄弱,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信念和准则并非法治理念,人治仍会发挥作用,导致法律的作用被忽视,成为可有可无的工具。需要时,依法办事,无需时,找借口忽视法律。这种现象造成无穷损害。权力拥有者依据首长个人意志和想法行使权力非法律,权力相对者只有服从义务。一些政府及工作人员局限于经验,领导决定任何事。从不正视法治。当然,法律听从政策的现象并不新鲜。仍存在不少“人治”现象说明我国法治政府的理念普遍共识没有形成。

(二)政府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法律监督的初衷是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律监督只停留在原则层面上,可操作程度不强。法律监督机制并未有效形成,未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行政监督存在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部分法律滞后于发展需要,抽象的条文,模糊的概念,不便操作;在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各个监督部门缺乏协调、配合,仅各司其职,难以形成合力;各监督部门监督权威不足。由于各监督部门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在行政级别上从属于各级政府),监督工作进行受到政府行政权力阻碍,使监督权力难以真正实现。同时,很多时候只流于形式监督机关监督,因为无法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使结果与预期相差甚远。

(三)党在法律上地位不够明确

从根本上说,中国共产党依法处于领导地位,但现实生活中,存在这这样一种倾向的存在即认为依法治国,领导作用就会削弱,党领导地位就会降低;相反,依法治国的进程受到党的领导,主要原因在于党处于领导地位,实际上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在实际的运作中就会出现,党虽不具有宪法、法律的权威性,但实际往往超过宪法和法律。如有些党员干部以党之名,断章取义于对、党规,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也有一些党员干部以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高于、党规为名,对和党规漠视。党的地位不明确,不便于摆正法律作用,影响法治政府建设。

(四)公民法治意识淡薄,普法工作难度大。

中国有着法律传统,虽经过二千多年封建社会洗礼,公民的法治意识仍较为薄弱。长期以来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不仅存在于现代人的意识积淀于普通公民的观念中,也存在一些党员干部的潜意识里,对法治政府的建构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尤其在西部地区,法治工作的推广难度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治政府建设有巨大的负作用。

四、面对其困境,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出路思考

我国法治政法建设之所以面临困境,究其原因: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政治、传统经济的影响,作为农业大国“分散性和涣散性,他们的贫困、不开化、交通的闭塞、文盲现象的存在,缺乏农工业之间的流转,缺乏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导致了农业和手工业无法形成发达的商品经济,缺乏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思想生长的土壤以及基本国情问题的影响。

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理顺党政关系

在我国,居于执政地位的是中国共产党。首先党的领导是党对国家的领导,包括领导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党主要是通过执政活动领导全社会的,即以国家政权的名义依法规范和调控各种社会关系,因而理顺党和政府的关系就是构建法治政府首要的。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可见,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上就是维护自己的执政权威,增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不能干预政府的具体事务,必须保证政府工作的独立性。法治政府作为责任政府,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是其内在要求。只有理顺党和政府的关系,才能保证政府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建设法治政府。

(二)坚持良法善治

法治的质量由立法的质量决定。我们曾重视有法可依,现在法制已基本完备,更应该强调良法善治。善治的前提是良法,只有制定出良好的法律,才会得到普遍的遵守。今天制定良法,基本价值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理性,以人为本,把保障公民权利、自由和幸福放在首要地位。善治就是通过依法行政,把已经制定的良法付诸实施,公正、合理、及时、有效地适用于全体公民,以实现良法的价值追求。但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还有特权思想,执法时也存在不公的现象。所以实现良法善治,最根本的就是必须克服特权思想,铲除特权行为的土壤。

(三)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孟德斯鸠说:“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英国的阿克顿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对权力的监督,核心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就非常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并把监督制度建设与社会制度、人民民主和法制建设联系起来。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两种: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行政自我监督,具有直接、及时、灵活、快捷的特点;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包括:加强中共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强化社会监督。通过这些内外监督的完善,来加快我国法治政府建设。

(四)加强普法工作的力度,使人性化执法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切实建设法治政府

树立法治理念,建设法治社会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任务,各级行政机关需用心用力,狠抓不懈。建设法治政府十分重要的一个内容是人性化执法。我们要长久的抓好,抓牢,对此,在法律制建设上要下足力气,使法律价值性与规则性统一;执法刚柔并举,使人性化执法具有感召力及威慑力;执法理念文明化,执法思想与行动协调统一;当然,普法工作作为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前提,加强宣传也是很重要的,以使广大民众知法,依法办事,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光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4.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M].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10)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建立相配套的主导文化体系,即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因此对法治文化进一步思考,了解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有重大意义。

一、法治文化概念

对法治文化,目前有各种解读。具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层面,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及历史因素,需遵循其固有规律顺序而积极推进。我国是个缺少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度,培育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法制宣传教育应以切实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为中心目标,将法治"口号"内化为公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普法的功能和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法治理念的渗透和法治文化的深入,更重要的是在于法律信仰的建立。推进普法教育,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是要树立教育与服务相结合、以人为本位的理念。在普法教育过程中,要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宣传者本位意识过渡到受众者本位意识,全心全意为受教育者服务。二是要树立动静法治(制)结合、以动态法治为主的理念。推进普法教育,不仅要宣传静态的"法制",更要宣传动态的"法治"。着眼于从人的内在精神层面的需要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行为,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三是要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一要义就是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规定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普法的内容上不仅要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灌输现代法律平等、自由和权利保障的精神。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

(二)推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促进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尊法,依靠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实现。但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文化观的真正形成,从根本上讲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 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威信才能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才得以彰显。司法公正起到了公平正义法治价值体系形成的巨大潜在作用。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保证、为重点。虽然说整个法律的实施,是包括着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公民群众的普遍守法两个基本的方面,但前者即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和司法者却始终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因为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法治文明的基础。所以,培育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和抓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文艺创作,着力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理论是实践的指导。要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 ,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过程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加强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一是要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通过批判,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成为一种"恶",从而使人们形成自觉抵制这种落后文化的心理和习惯。二是其他文化形态要保持与法治文化立足点、价值趋向等方面的一致性。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的地位关系。如果是以"依法治国"来表达法治的话,就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道德只能服务于法治文化。要鼓励引导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重视发挥执法机关和专业文化团体、业余文艺团体、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贴近法治实践,贴近群众文化生活,积极开展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让法治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以丰富生动的法治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文化修养,从而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

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法治文化的形成,能强化公众从思维认识、自身行为等方面对法治生活的文化判断力和约束力。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要素,决定着我国法治进程和建设方向。

(一)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是任何国家和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加强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和体现,中国“法治”在几代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家的打磨下日趋完备。但法治似乎仅仅还停留在制度的建设上,离法治理想相去甚远。我们只有把法治理念融入到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当中,才能把法治的思想、观念、精神、思维等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工作,只有上升到文化的层次,使之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建设重要保障。

(二)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建设一个团结和睦、宽松自由、协调有序、运行良好的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而且更需要一个尊崇法治精神、敬畏法律权威、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良好社会环境。而这样的社会环境就需要有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文化来支撑和塑造。任何社会构建都是在一定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它的文化基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分,也是和谐社会建设基础。主席也曾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可见,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更是在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三)法治文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着力构建法治既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和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和追求。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践行法治的基本活动,而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引导、促进和提高,只有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治理念,才能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正确方向,才能保持社会管理创新的生命力,才能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效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充分体现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和法治价值,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培育法治文化,提升全民的法治文化素养,使社会管理在“法律至上、崇尚法治”理念的引领下,实现从“应急治理”到“长安法治”的转变。

法治文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我国在法治文化建设的道路上会遇到挫折和坎坷,但我们要坚信这条道路的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我们会朝着这个目标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11)

在京津冀一体化建设的大背景下,人们对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正在恶化这一问题不得不予以高度关注。河北的生态环境问题尤其严重,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河北的地下水开采严重超量,水资源严重短缺,影响了水资源的质量,并最终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河北由于污染企业较多,废水、废气、废渣大量排放,使河北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根据2013年全年检测,全国空气质量较差的城市则是以邢台、石家庄、邯郸、唐山为代表的十个城市,河北成了污染最严重的区域。

京津冀一体化最大的制约因素是生态环境,环境容量有多大,发展潜力就有多大。抓好河北的生态环境,不仅是服务大局之需,而且是自身发展之需。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的法治化建设,即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河北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一)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观念淡薄,对治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不重视,一味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不关心生态和社会效益,致使生态脆弱区依然脆弱、生态良好区不再良好。(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不健全。(三)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齐抓共管保护生态环境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四)群众参与环保的法律意识不强。

因此,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法治化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改进和突破。

一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环境立法,以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我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大多缺乏针对性,较笼统,对各职责和权限的设定也较模糊。因此,我省在地方性环境立法方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应是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等不同的污染领域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和规章,并同时对各环保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和细化。为此要研究制定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同时,针对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也要制定一些专门性的立法。

二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而如何有效执行成为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为此,针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着普遍不力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部门要把环境执法作为自身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河北已在全国第一个建立了环保警察队伍,深入开展了“利剑斩污”和“零点行动”,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政府要学会用激励方式和市场化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引导、鼓励人们自觉保护环境。比如,对于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与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处罚,不如明确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让企业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环境保护做得好的企业、单位,可通过减免税收、资金奖励等手段,调动企业环保积极性,支持企业环保。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新闻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机制,推进环境执法,使之在保障和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责任制度,不仅要对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力的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而且还要进一步扩大政府的责任范围,把那些不严格执行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的范围。

三是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提高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能力。司法作为一种手段用来保护生态环境,不仅可以弥补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也有利于对环境侵害进行有效的救济和补偿。我国当前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手段主要表现为对环境侵害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诉讼机制。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能力,今后应重点完善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方面,针对我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环境诉讼的专业性,可考虑在公、检、法内部设立专门负责环境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部门,专门负责环境案件诉讼。另一方面,发展环境公益诉讼,除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外,还应当赋予环保组织和公民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确保公众的环境参与权与监督权。”

四是以法律保障社会动员和参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与每一个人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就河北来说,应把生态文明教育的思想和观念从娃娃抓起,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环保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应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特别是大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并合理规范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处理纠纷的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守法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和违法监督意识。要积极采取各种举措,大力扩展公众环境权,保护人们环境利益,使人们自觉遵守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

环境法治建设是事关河北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河北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河北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