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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实例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4 16:21:23

物质文化实例

物质文化实例篇(1)

第78号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认定、传承、传播、开发等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工作;

(五)组织认定、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教育、体育、旅游、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保护、传承以及开发利用。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健全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料体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明确保护单位。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整理建档;

(三)确保项目不失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工艺、技艺或者特点,开展传承、展示、展演、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为项目传承以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按照规定使用保护资金;

(六)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传承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对濒危、存续良好、生产性、少数民族等代表性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

第十四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濒危项目目录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在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建立本级传承人名单以及信息资料库。

第十八条传承人由代表性项目技艺持有者申报,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项目的技艺;

(二)在一定的区域或者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组织或者推荐其参加各类展示展演、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

鼓励公园、广场、车站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将本地优秀的代表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鼓励和支持街道社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及宣传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渊源的产品和服务,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代表性项目以及传承人申报、评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传承人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展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综合文化站(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集中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展示和展演等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审、认定,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或者导致代表性项目失去传统工艺、技艺以及特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保护单位资格。

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工作起步较早,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文化厅先后多次赴省内各地及外省(市区)开展调研。多次召开由全省各相关职能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和传承人参加的非遗立法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先后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大常务会议审定。

物质文化实例篇(2)

《辞海》对“文化”一词的诠释是:“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简言之,人类文化是由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大块组成的。

(一)广义文化

从广义文化的概念出发,人类文化根据其形态,可以分为若干大的种类,如图一1所示:物质文化,亦称“有形文化”,是无形文化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我们感受、认识某一文化的载体。有形文化是以物质为载体,以承载物质使用价值、观赏价值于一体,内含物质材料、生产条件、生产技术的文化实体。从总体上分析,有形文化的内涵,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文化的实物性

任何物质都是有一定形态的,或固态或液态或气态,但作为人类有形文化的实物,归根结底要有人加工制作的因素。缺之,则是自然物质而不能称其为有形文化。从加工制作角度上分析,主要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是从实物功能来考虑,它包括实物的用途、使用寿命等;二是从观赏的角度来设计,它包括实物的形状和蕴含的创作理念,等等。物质文化的实物形态往往是这两方面的结合。

2.实物的技术性

加工制作实物需要相应的生产条件,如生产材料、工艺技术、温度湿度,等等。例如,瓷器内含的烧制工艺、审美理念等文化元素都是无形的。今天我们把物质文化的技术形态,称为“专利技术”。

3.文化的价值性

有形文化的价值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它的使用价值。这是有形文化最基本的功能。例如,生活用品的瓶,是用来装液体(如水、酒)的容器;杯,是用来饮水喝酒的器皿,房屋是用来休息的场所,等等。同理,作为传播文化的媒介,不同的媒介,它的使用功能也是不尽相同的。例如,甲骨、青铜、石碑、石刻(包括崖刻),由于材质坚固而具有永久性,即:能够永久性的保存和传播所承载的文化内容。纸质媒介,如书、报、刊等,虽然不像甲骨、青铜那样永久保存,但由于质量轻、成本低,又便于携带,能够大量复制,便取代简牍而成为大众传播载体。其次,是它的文化价值。从现存的一些文物来看,有些价值很高、甚至价值连城的文物,其使用价值并不高或是几乎为零,但内含有很高的文化价值。例如,甲骨在20世纪之前,一直被当作中药材使用,是患病的王懿荣①无意中看到了“龙骨”这味中药上面刻划着一些字符。经过研究,王懿荣等一批学者终于揭开了这一惊天的秘密,甲骨文成为价值连城的国宝。再次,是它的收藏价值。有形文化的收藏价值,与实物材料、加工工艺、承载文化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实物材质越好,工艺越精湛,收藏价值就越高。无数事实便证明了这一点。

(二)狭义文化

狭义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I1J1∞。由于这种形态的文化是精神的和非物质的,也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人们把这种文化现象称为“无形文化”或“精神文化”。文化人类学奠基人泰勒•E•B②在他的《原始文化》一书中指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类社会里所获得的一切的能力和习惯J1”。笔者以为,所谓无形文化,是指以语言符号为载体,旨在记录和传播人们信仰崇拜、思想观念、意识形态、价值取向、思维方式以及社会制度、伦理道德、行为方式等人类文明状态的文化形态。如图一2所示:无形文化是人类文化的基本形态。在人类漫长的进化、进步过程中,无形文化犹如一只巨大无比的推手,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我国历史文化中,“文化”一词,在很大程度上是“文治”与“教化”两个词语的并用。早见于战国末《周易•贲卦》:“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也就是说,我国自先秦以来,把以教化人的思想、提升人的文明程度来理解和定义文化的内涵。例如,汉语“蒙”的本义,是指愚昧。人要摆脱愚味,就得“发蒙”、“启蒙”,就得学习知识文化。随着人思想文明的起蒙与进步,文化还因此反映在人们的言行举止、行为方式上,使得人类社会变得井然有序、有章可循。行为文化是人类社会通过国家(国际组织)或社会组织制定、或是民间的约定俗成,需要全体成员共同遵守而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是规范社会秩序、协调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社会、组织与组织等一切社会行为的总和。国家制度文化是社会制度文化的基础。

二、媒介的概念与内涵

如前所述,人类的文化现象、文化活动和文化事像,必然要依托一定的文化载体,才能传播和传承。这就是文化媒介。“媒介”一词,“媒”的本意是“媒妁”,即婚姻介绍人。“介”则是指居于人与人或是人与事两者之间的中介体或工具。现代汉语“媒介”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为使双方发生某种关系,在中间起介绍或引导作用的人或事物。随着学科的细分和研究的深入,“媒介”一词的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广、狭两义。广义的媒介是指使事物之间发生关系或作用的介质或工具。例如,蚊虫是传播疾病的媒介,绣球是传递爱情的媒介、教室是传授知识和学习知识的媒介等。广义媒介的代表学者是加拿大传播学家马歇尔•麦克卢汉。在麦克卢汉看来:万物皆媒介、媒介即讯息,即:凡是能使人与人、人与事物或事物与事物之间产生关系的物质都是媒介,而所有媒介都可以与人发生某种联系。据此理解,当我们看到山顶洞出土的北京猿人化石,以及骨角器、穿孔的兽牙,海钳壳和磨光的石珠等文物时,这些文物仿佛就像一个个无声的解说员向我们诉说这样一个讯息:在他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压迫、没有贫富贵贱的社会,人们共同劳动,已掌握了打制石器技术、磨光和钻孔技术,学会了人工取火,靠狩猎为生,用骨针缝制衣服,还懂得了爱美,能走到很远的地方同别的原始人换生活用品。换言之,这些化石本身就是一种媒介,它仿佛就是一本书,让今天的我们能够感受到远在1万年前人类在旧石器时代生活的情景。狭义上的媒介是“传媒”的概念,即信息传播的载体,传播者发送信息与受传者接收信息的一个工具,也是联系传播者与受传者的一条纽带H。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信息传播的载体。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媒介之所以能够承载并传递某种信息,从根本上说,是由它的实物体和物理能两个方面决定的:

(一)媒介的实物体

如前所述,任何有形文化都是由一定的物质材料构成的,是人类利用物质的某种特性创造的一种能够传播信息的载体。例如,崖刻、碑刻,就是古人利用石头的坚固性、耐久性的特性,作为用于表达对某一信仰、某一理念、某一人物、某一事件记录的载体。由于物质材料的不同,实物体的性能也就大相径庭。例如,石刻实物体只能够简单地传达某一信息,纸质实物体却能够详尽细致地记录事物。此外,相同的物质材料由于质地的不同和加工方法的不同,其实物体承载的文化信息也是不尽相同。如某些泥土(如高龄土)经过一定的工艺制作,就可成为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陶瓷实物。但由于制作的工艺方法不同,上釉为瓷、不上釉则为陶。

(二)媒介的物理能

媒介的物理能是指物体所能发挥的能量和功能。具体说,是指实物体能够承载文化信息功能和语言符号等方面。例如,无线电波的物理能是指在空气中的传播速度是每秒钟30万公里,即每秒钟可绕地球七圈半。人类利用无线电波的物理能,加载声音、图像信息面向社会进行信息传播,它包括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工具。媒介的物理能与实物的材质密切相关。不同材质的媒介,其物理能和承载文化方式和内容,就大不相同。例如,以材质坚硬为特征的碑刻、石刻,其物理能是能够永久地保存,但只能简单地承载某一文化理念、文化图案,或是简略地记载某一重大事件。以稻草、树皮为原料的纸张,其物质特点是可以通过排版方式无限制地复制(印刷),纸质媒介取代简牍,成为人们交往的工具和文化传播媒介。

三、媒介文化与文化媒介

媒介文化与文化媒介,是彼此关联、不可割裂的两个概念,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一)媒介文化的概念

媒介是物质的。媒介文化是指由物质成为文化载体的有形文化,它既指物质材料、生产工艺,又包括技术指标,组织生产等要素。因此,媒介文化更多的是指媒介自身的文化,即物质成为媒介的技术文化。媒介文化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1.媒介的物质性

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媒介都是由物质构成的。离开物质,所谓媒介是不存在的。如纸张是书、绘、复印、印刷的物质,木头、砖头、石头是建筑文化的物质,布料是服饰文化的物质,无线电波是广播电视的物质,等等。媒介的物质对文化传播起着记录与承载的作用,使得人类文化的生生不息、代代相传。二是从材料上分析,不同的物质只能充当某种文化信息的载体。例如,纸质媒介能够详尽地记录事物,而甲骨媒介就只能简单的记录或者表达某一理念或是某一人物、某一事件。三是相同的物质,由于产地、品质、年代等方面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例如,同样是玉石,但由于产地、品质的不同,呈现出价值的天壤之别,等等。

2.媒介的技术性

物质材料要成为能够承载文化信息的媒介,需要经过人的加工制作,使原物质材料变形、变性,才能成为物质媒介。例如,要使稻草、树皮成为纸张,首先要将稻草、树皮制成浆,再经过沉淀、凝固、干燥、定型等一系列工序之后,才最终成为纸张。而这里的制浆、沉淀、凝固、干燥、定型等每道工序、各个环节都含有很强的技术性,是一般人所不能为的。

3.媒介的有形性

这里的“有形性”,也可以理解为是“造型性”。文化媒介的有形性,从根本上说是源于实物的使用性和人的审美性两个方面。我们知道,眼睛是人接收信息、接受教育、赏习文化最主要的器官之一。从文化媒介种类来说,除广播媒介外,无论是甲骨媒介、简牍媒介、纸质媒介、青铜媒介、服饰媒介、舞台媒介、影视媒介等其他媒介无不重视“造型”。有的媒介由于造型独特、新颖而价值连城,成为无价之宝。所谓巧夺天工、鬼斧神工,说的就是它的有形性。

(二)文化媒介的概念与内涵

本文所说的“媒介”,是文化传播媒介的概念,是取广义媒介与狭义媒介合理的部分,明确提出由“人”一“物一“人”,即:文化传者一一一通过“物”承载文化一一一到达受众,作为界定文化媒介的“三要素”。这是因为:广义媒介的概念太宽,“万物皆媒介”,而文化传播却是人类的一种特有现象。狭义媒介的概念太窄,仅指信息传递的载体。所谓信息,是“用符号传达的报道,泛指给予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消息或能消除不确定因素的消息”[3]1叭。简言之,作为狭义上的媒介,主要是指传递新闻信息的载体。这就是说,狭义上的媒介是既不包括人际传播、舞台传播以及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传播媒介,也把人类留下来的石刻、简牍、青铜、甲骨等排除在媒介之外。笔者在吸收前人媒介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界定文化媒介,是以物质为载体,以语言为符号,以旨在记录和传播反映人类思想信仰、思维方式、审美情趣、重大事件等文化事象、文化活动的中介物质。如图一3所示。它的内涵,主要包括这样两个大的方面:一是跨空间的横向传播,即:以承载信息为主要特征的新闻媒体,如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也包括电话、电报等信息流传播和舞台、课堂、旅游等人流传播,以及物流传播等;二是跨时间的纵向传承。它既包括祖先留存下来的各种文物、古迹以及能够承载人类某种文化信息的物品,如饰品、器具、建筑物和各种工艺品等,也包括留有人类活动痕迹、以所在地传播为特征的名胜、山水、自然风光等。从这一界定出发,文化媒介的特性在媒介文化的基础上,还具有以下特性:

1.媒介的语言性

语言,是人类特有的作为交际工具和思维工具的符号系统。语言符号是能指和所指的结合。能指是语言的语音形式,是语言的物质载体,所指是语言的语义内容]7。仔细分析,人类的语言主要有人声语言、文字语言、图像语言和色彩语言等语言符号。从接收的角度来说,它又分属人的视觉和听觉两个系统。作为媒介,也是通过一定的语言符号来来表达思想、叙说事理、传播文化的。我们知道,除广播媒介外(声音语言),其他文化媒介均可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传播文化信息,是多种语言的综合使用。例如,纸质文化使用的基本语言是文字语言,也可以是图像语言(如绘画、照片等),服饰文化是形状和色彩的搭配使用,而电影电视(包括互联网的视频)却是图像语言、色彩语言、文字语言和声音语言的综合使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民族、地域和信仰等方面的不同,人类的语言存在民族性、地域性、宗教性和时代性等方面的差异性。

2.内容的承载性

文化媒介的承载性具体表现为这样两个方面:首先,文化承载在一定的物质上。甲骨文化承载的物质是龟甲和动物骨头,石窟、石刻文化承载的物质是岩石和石头,服饰文化承载的物质是布料,陶瓷文化承载的物质是泥土,人声语言的物质是声波,等等。若是离开物质,所谓文化传播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其次,文化承载在一定的语言符号上。石窟文化是在石洞里以承载造型为主要方式(图像语言),包括色彩语言等,传播佛或佛教故事壁画的文化;石刻文化是在岩石或是石板上,以承载文字语言为主要方式,以旨在传播一种精神、一个理念或是用于纪念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文化;纸质文化是以承载文字语言为主要方式,包括书、写、绘、像在内的文化;电子文化则是以电波和声波为手段,以承载图像语言为主,包括色彩语言、声音语言和文字语言在内的文化。

3.传播的渠道性

如前所述,文化传播是从一个文化圈到另一个文化圈的传播过程,即是具备这种文化的人们借助一定的文化载体直接或间接地向缺乏这种文化的人们的传播。前人对文化传播渠道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将其分为“物流传播”、“人流传播”和“信息流传播”三种情形。由于传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按照文化实物的流动与否,我们在前人的基础上将其分为“所在地传播”、“克隆式传播”和“流动式传播”三种类型。

(1)所在地传播的渠道是单一的。由于那些建筑物、园林、石窟、石刻等文化名胜古迹,不能移动,也无法移动,如强行移动则可能就是对原物的一种破坏。如我国北京的故宫、颐和园、明长城、清十三陵以及“三山五岳”、“四大名窟”、“五大湖泊”,等等,都是不能移动。人们只能亲历前往,才能感受到它的文化存在。(2)克隆式传播是流动式传播和所在地传播的结合。由于那些建筑物、园林等名胜古迹不能移动,人们便仿照某一或是几处的文化景观,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另一地复制建造。例如,海外的唐人街、承德的小布达拉宫、深圳的世界之窗、民俗村就是一种克隆式的文化传播。(3)移动式传播渠道具有多样性。它分为人口流动式传播、物品流动式传播和远距离发送式传播三种情形:人口流动式传播。这是一种随着人口的迁徙,通过口耳相传或是言传身教传播文化的方式,它包括移民、战争、传教士、商人等,“古时的文化传播是通过商人、传教士或是政府官员传出或借入不同的文化”5】2。物品流通式传播。如我国的瓷器、丝绸和四大发明是通过海上和陆路传送到东南亚、西亚、欧洲,以及世界各地的。当然,它也包括报刊、书籍、电影的发行等。远距离发送式传播。这是一种随着无线电波和卫星传输技术的诞生,出现的一种现代化的文化传播手段。它包括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需要指出的是,在“地球村”的条件下,移动式文化传播的类型往往是并重进行的。

四、结语

如前所述,文化与媒介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分离。

(一)人类文化是建立在有形文化基础上的文化传播

有形文化是自然物质与人类文化的结合。例如,玉在没有加工之只前是玉石,经过人的加工、雕琢之后,才成为“玉器“。因此,物质要成为文化必须满足这样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任何文化必须依托一定的物质作为自己的载体,离开这个前提,物质还是物质,不构成物质文化。二是物质必须含有人类的文化因素,如技术因素、加工因素等。玉的本身是石头,是经人类雕琢加工之后,才成为玉器。而雕琢加工玉是有技术含量的,需要对玉的知识有相当的了解并且掌握相应的技能才能为之。也就是说,离开人的文化因素,石头就是石头而始终成不了“玉器”。正所谓“玉不琢不成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媒介是人类文化得以保存并传承的前提条件

物质文化实例篇(3)

[中图分类号] R5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4)01(b)-0039-02

急性中毒是指有毒物品通过皮肤、呼吸道、消化道等途径进入患者的身体,造成器官受损,急性中毒的特点是起病急,病情重[1]。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会为患者带来生命危险,所以对急性中毒的患者在治疗时要采用起效快的治疗方法,目前对急性中毒患者的治疗方法主要为洗胃、导泻的常规治疗和对患者进行血液净化治疗。为探讨分析急性中毒患者进行血液净化治疗的方法和效果。对该院在2010年11月―2012年12月收治的126例急性中毒患者进行研究,分别采用这两种方法进行治疗,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该院收治的126例急性中毒患者进行研究,其中,实验组67例患者,男性患者35例,女性32例,年龄范围:17~72岁,平均年龄46.9岁;对照组59例患者,男性患者32例,女性患者27例,年龄范围15~68岁,平均年龄42.5岁。

1.2 治疗方法

1.2.1 对照组治疗方法 对患者进行洗胃或催吐的方式将其胃肠道的一些还未吸收的物质排出体外,对患者进行利尿、导泻,使患者将消化吸收的有毒物质迅速排出体外,针对患者的中毒物质采用相关的解毒剂。通过常规的方法,将有毒物质尽快的排除体外,对患者建立中心静脉置管的通路。

1.2.2 实验组治疗方法 对患者进行洗胃等常规治疗之后,再进行血液净化,采用血液滤过的方式,以对流的方法,将患者血液中的有毒物质和水分清除掉。再采用血液灌流的方式,将患者血液中的有毒物质或者药物吸附到灌流器中的树脂、活性炭等物质上。在治疗期间为患者进行定时的冲管,根据患者脏器的损伤程度,规定患者的的治疗时间。在治疗的过程中护理人员要密切观察患者有无出血现象,对于有较为严重出血倾向的患者进行纤维蛋白原、血小板等物质的补充。

1.3 治疗标准

治疗显效:患者体内的有毒物质被完全清除,临床症状消失,身体的基本指标恢复正常;治疗有效:患者体内的有毒物质大部分被清除,临床症状基本消失,身体指标趋于正常;治疗无效:体内的有毒物质未能得到有效的清除,临床症状恶化。

1.4 统计方法

采用SPSS 14.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通过对急性中毒患者进行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治疗,实验组共67例患者,治疗为显效的有39例,治疗有效的23例,治疗无效的有5例,治疗有效率为92.5%;对照组共59例患者,治疗显效的有23例,治疗有效25例,治疗无效11例,治疗有效率为81.4%,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25,P0.05)。

3 讨论

中毒主要要3种情况,一种中毒现象主要是表现为直接破坏细胞、造成器官的功能出现障碍,比如像肝肾中毒;还有是破坏了患者体内稳定的环境,比如出现了严重的有机酸中毒;还有的中毒是抑制患者身体基本的正常功能,比如服用了安定等药物造成患者抑制呼吸功能[2]。血液净化主要是将患者的血液通过一种净化器材将血液中的有毒物质消除掉,使患者快速恢复身体健康。血液净化的方法主要包括血液滤过、血液透析和血液灌流等,能有及时有效的将中毒患者体内的有毒物质清除干净,减少有毒物质在体内停留的时间,避免对患者的器官造成损害,保持患者体内环境相对稳定[3]。对患者进行洗胃、利尿、导泻等常规的治疗,对于中毒情况较轻,发现较为及时的患者有一定的治疗效果,可以使患者通过呕吐和排泄的方式将有毒物质排除体内,从而恢复患者体内环境的健康,使患者身体的基本指标都恢复正常,但是对于一些中毒情况较为严重,中毒时间较长的患者,有毒物质可能已经渗透患者的血液,因不能对血液进行净化,使得中毒严重的患者不能及时将血液中的有毒物质清除体外,会对患者的器官造成一定的损害,治疗效果并不显著[4]。在该次试验中采用常规治疗的对照组患者,治疗显效的患者有23例,治疗无效的有5例,治疗无效的有11例,治疗有效率仅为81.4%,治疗效果相对较差。

急性中毒的患往往起病急,病情重,所以对患者先进性常规的治疗,将未被患者吸收的有毒物质排出体外,再对患者的血液进行净化,可以将患者体内的所有毒害物质排出体外,维持患者体内的有机环境,避免有毒物质对患者的器官造成伤害,治疗效果显著,住院时间短[5]。实验组患者治疗显效有39例,治疗有效23例,治疗无效5例,治疗有效率高达92.5%。充分说明了对急性中毒患者采用血液净化的治疗方法比常规的治疗方法效果更为显著。由于对患者进行血液净化,要使大量的血液进行外循环,患者极易出现恐惧、焦虑的情绪,护理人员要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相关的讲解,使其明白血液净化的重要性和成功率,消除恐惧的心理,积极的配合医护人员进行疾病的治疗。在进行血液净化之前,护理人员要准备好供氧仪、强心药等急救的药品,保证在患者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对其进行及时的治疗,在血液净化的过程中要严格保证无菌操作。在对患者进行血液净化的时候对患者的血压、心率、呼吸等基本指标进行密切的观察,如果患者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在血液净化后1 h内若出现发热、寒颤或者呼吸困难的情况,要对患者进行吸氧或者输入适量的抗过敏的药物治疗[6]。

综上所述,急性中毒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疾病,有毒物质在体内多待一分钟,就对患者身体的损害多一分,所以要及时的清除患者体内的有毒物质,采用血液净化的方法对急性中毒的患者进行治疗,可以快速有效的将有毒物质排出体外,提高治疗效果,缩短住院时间,提高患者的生存率,是一种值得推荐的治疗方法。

[参考文献]

[1] 何振扬.急性中毒的血液净化治疗(综述)[C]//第六届全国危重病学术交流大会论文汇编.杭州:中华急诊医学杂志社,2012.

[2] 姚月成,骆九源,陈少英,张月.血液灌流与血液透析联合治疗重度急性中毒的临床体会[C]//第三届全国重型肝病及人工肝血液净化学术年会论文集(上册).北京:全国重型肝病及人工肝血液净化攻关协作组,2012.

[3] 付芳婷,赵丽.血液净化治疗急性药物、毒物中毒的临床体会,附14例报告[C]//中华医学会第七次全国内科学术会议论文汇编.杭州:中华急诊医学杂志社,2010.

[4] 楼宏青,刘宝峰,王佳慧,等.血液灌流抢救重度急性毒物中毒74例体会[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1,22(17):167-168.

物质文化实例篇(4)

文章编号:1008-0546(2014)01-0015-02 中图分类号:G633.8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8-0546.2014.01.005

《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实验)》对“物质的量”的教学要求是:从引入物质的量的必要性入手,认识摩尔是物质的量的基本单位,能用于进行简单的化学计算,体会定量研究的方法对研究和学习的重要作用。

由于摩尔、物质的量、微粒、阿伏加德罗常数等名词的同时出现,且彼此间联系紧密,造成了学生的认知困难。帮助学生建构完整的物质的量概念系统,有利于学生运用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思维方法思考问题,使化学更贴近生活实际,对整个中学阶段的化学学习都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何帮助学生有效建构“物质的量”的概念,美国高中主流理科教材《化学:概念与应用》,或许能给我们带来一点启示。

一、故事开篇,引入概念

教材以俄亥俄州丹佛市的路易斯·史丹佛将收藏了65年的40桶硬币存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清点硬币的方法导入。文字旁的一幅铺满硬币的图片,更是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唤起学生的学习热情。由此提出问题,正如银行工作人员清点硬币一样,化学家也要计算原子、分子或其他微粒的个数。但是和银行工作人员不同的是化学家不会一个一个地数,因为物质的微粒是如此之小而数量又是如此巨大 。那么,不用数数的方法,又如何确定一份样品中物质的微粒是多少呢? 该教材创设的情境以生活经验为起点,具有真实性、针对性、情感性,能有效调动学生的有意义学习,为主动建构奠定基础。

《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实验)》在课程的基本理念中也提出:“从学生已有的经验和将要经历的社会生活实际出发,帮助学生认识化学与人类生活的密切关系,关注人类面临的与化学相关的社会问题……”。

二、迷你实验,认识概念

为了帮助学生进一步认识“物质的量”,该教材设计了一个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简单实验——计数一袋纽扣的数量。实验步骤:①数10枚纽扣并称其质量,记录结果。②称量并记录空塑料袋的质量。③将袋子装满纽扣,并封好口袋。④称量并记录其质量。分析与讨论:①袋子中有多少纽扣?②说明你是如何确定这个数量的?

该教材中的“迷你实验”短小精悍,能让学生切身体会化学的朴素与激情。正如“读书破万卷,不如行万里路”一样,每个“迷你实验”都将胜过学生数小时的苦读。

三、类比教学,理解概念

该教材用日常生活中计数鸡蛋、发卡、夹子、打印纸等来类比科学家计算原子、分子等微观粒子的方法(见图1)。

学生所拥有的有些日常概念可以促成科学概念的学习,因此我们必须将日常概念看成是逐步形成科学概念的一个必要前提和准备阶段。如果能将学生的日常概念利用起来,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有效达成对新概念的理解。

四、样例展示,应用概念

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应用“物质的量”,该教材从四个不同的角度设计了4个样例,每个样例均提供了规范的、详细的解答过程。

样例1:计算样品中元素原子的数目

一根铁棒的质量是16.8g,那么这根铁棒中含有多少个铁原子?

样例2:计算化合物中所含粒子的个数

一份氧化铁粉末的质量是16.8g,那么其中含有的氧化铁粒子数是多少?

样例3:计算不同物质的量的化合物的质量

含有7.50 mol H2O分子的水的质量是多少?

样例4:推测产物的物质的量

3.75g氮气与氢气完全反应时,生成氨气的物质的量是多少?

样例学习对学生认知技能的获得有巨大促进作用,能极大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易为广大学生所接受。

五、适量习题,巩固概念

该教材在本节复习题中从三个角度(理解概念、理性思维、化学应用)设计了5道习题来巩固“物质的量”这一概念。其中包含以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为背景的题目,它们在巩固、反馈学生所学知识的同时,还能让学生体会到化学知识的实用性,从而激发学生更强的学习动力,适量的训练还有助于提高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建构主义启示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在建构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借助他们已有的知识经验和学习过程,主动建构概念系统。美国教材《化学:概念与应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的范例。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 (实验)[S].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20-22

物质文化实例篇(5)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1-0214-03

一、引言

化工热力学是化学工程的基础学科,是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的必修课程,在化学工程的教学过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学习化工热力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物性数据的计算是本课程的重要内容,因为过程工程的研究、设计、操作与优化中都离不开物性数据。例如,为蒸馏、萃取、结晶等分离过程提供基础数据;从容易测量的性质推算难测量的性质;从温和条件的物性数据推算航天发射、深潜高压等苛刻条件下所需的物性数据等等。

化工热力学的研究对象更接近实际过程,实际过程所涉及的系统如此复杂,温度、压力范围如此宽广,化学工程师们不能再依靠简单的理想气体或理想溶液模型来计算物性了,而是需要适用范围更广、准确性更好、复杂性更高的模型,如PR等状态方程,借助商业化的化工流程模拟软件Aspen来促进化工热力学教学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对促进学生掌握概念,强化基础,提高应用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后续的化工设计、化工计算等课程的教学十分有益。化工热力学教学中引入Aspen具有如下优点:

1.Aspen软件中物性计算原理与本课程热力学性质的计算原理是一致的,用该软件辅助热力学教学,能提高教学效率,简化计算过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也能使学生掌握Aspen软件物性计算原理的内核,了解更多的基础数据来源,提高应用能力,真正掌握“核心技术”,不至于再像从前那样,只知计算结果,不知计算原理,不明所用的模型,不能分析结果。

2.国内许多高校的后续课程,如化工设计、化工计算等教学中也开始采用Aspen辅助教学,化工热力学作为这些课程的基础,采用Aspen进行热力学性质计算,无疑会使得后续课程的基础更加扎实。

用Aspen软件指导化工热力学的教学过程,在发达国家也受到高度重视,如Sandler等也出版了相关的教学指导材料[1]。但国内的化工热力学教学与国外教学有相当的差异性,如,国内的教学课时数较少,教材内容更紧凑,因此,引入化学物性计算软件来提高教学效率更加重要。

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就Aspen软件辅助[2,3]化工热力学教学进行简单探索,但存在和课本知识与课堂教学不能较好匹配的问题,因此我们将基于Aspen软件,结合化工热力学课程教学,演示完成化工热力学性质计算过程,包括典型的流体性质,如p-V-T性质、焓、熵、热容、逸度、相平衡、稳定流动及循环过程的模拟计算等,能较全面地辅助化工热力学为教学过程,是展示化学热力学在相关过程中的应用,提升教学效果的一种尝试。

本文用PR方程完成流体p-V-T性质计算。

二、流体p-V-T性质计算的原理

状态方程是物质p-V-T关系的解析式。以经典的立方型状态方程PR方程[4]为例,该方程描述为

其中,ai与bi是混合物中纯组分I的模型参数,kij是二元相互作用参数[5],其数值一般从混合物的实验数据拟合得到,也可以通过从混合物的第二virial系数的数据来决定。

计算由Aspen自带的数据库就能提供相关的临界参数等物性数据,以完成物性的推算。

三、流体的p-V-T性质计算

本文采用《化工热力学》[6]中的两个实例,对Aspen计算过程进行简要说明。

实例一选自《化工热力学》例题2-3,用PR方程计算异丁烷在380K的饱和气、液相摩尔体积。利用Aspen计算过程如下:

1.启动Aspen Plus User Interface,选择Run type为Property analysis。

2.在Components>Specifications>Selection下设定组分为异丁烷。

3.在Property>Specifications>Global>Base method下选择状态方程为PENG-ROB。

4.在Property>Prop-Sets下新建一个物性集“PS-1”,在Property>Prop-Sets>PS-1>Properties下设定物性参数V,在Property>Prop-Sets>PS-1>Qualifiers设定Phase为Liquid和Vapor。

5.在Property>Analysis下新建一个物性分析“PT-1”,Select Type选择GENERIC。

6.在Property>Analysis>PT-1>System下选择Point(s) without flash,输入异丁烷的摩尔流量为1kmol/hr。

7.在Property>Analysis>PT-1>Variable下输入温度为380K,在Adjusted variables下选择Variable为Pressure,随后点击Range/List,输入压力值为22.5bar。

8.在Property>Analysis>PT-1>Tabulate下选择第5步建立的物性集PS-1。

9.点击NEXT,计算完毕,在Results查看结果。

将实例一的计算结果与教材结果对比,整理后如下表所示:

由此可见,Aspen计算结果与实验值相差较小,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因此可认为计算结果可靠。

实例二选自《化工热力学》例2-4,用PR方程计算由R12(CCl2F2)和R22(CHClF2)等物质的量的混合气体在400K和1MPa,2MPa,3MPa,4MPa,5MPa时的摩尔体积。并假定二元交互参数kij为0。

该例在Aspen中的操作上与实例一基本一致,具体过程如图1所示:

将实例二的计算结果与教材结果对比,整理后如下表所示:

由此可见,Aspen计算结果与教材值相差较小,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因此可认为计算结果可靠。

四、讨论

在用Aspen计算上述两个实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进行计算前,应先了解温度、压力等基本单位。在Setup>Specifications>Global下,可以设定输入以及输出的单位,在本例中,选用了SI-CABR单位集,默认温度单位为℃,压力单位为bar。

2.在实例二的计算中,题目中已假定两物质的二元交互参数kij为0,因此在选好状态方程后,可以在Property>Parameters>Binary Interaction>PRKBV-1中,查看各组分的二元交互参数,在Aspen中,PR方程中的kij由三个参数进行描述,即,可以看到在Aspen中R12与R22的这三个参数的默认值均为0,符合计算要求。而在实际生产中,可通过利用实验数据得到回归值,在相关位置进行修改后,使得计算值更贴近实际值。

3.实际过程测定混合物性质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但用Aspen软件和化工热力学原理,推算混合物的性质具有准确、高效的特点。

五、结论

利用Aspen软件进行流体p-V-T性质计算,操作步骤简单易行,计算结果比较准确。可以使学生对求体积根、混合法则的应用等方面有更深的理解,有利于教学过程。同时,进一步掌握了Aspen软件的内核,还可以实现利用Aspen完成物性数据的计算,将化工过程的基础计算、流程模拟统一起来,利用一个专业软件解决多个课程的问题,增加将来在工作中应用物性推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Sandler S I. Using Aspen Plus in Thermodynamics Instruction:A Step-by-Step Guide [M].New Jersey:John Wiley & Sons,Inc,2015.

[2]陈新志,赵倩,钱超.基于Aspen-Plus的化工热力学教学(Ⅰ)均相性质计算[J].化工高等教育,2011,(05):75-79.

[3]陈新志,赵倩,钱超.基于Aspen-Plus的化工热力学教学(Ⅱ)纯物质饱和性质计算[J].化工高等教育,2011,28(06):58-60.

物质文化实例篇(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其蕴含的传统文化精神是我们的文化之魂、民族之根,也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如“三雕一塑”(东阳木雕、黄杨木雕、青田石雕和瓯塑),享誉海内外。作为沿海经济较发达省份,如何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显著,保护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工作不平衡。不少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未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一些地方领导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较为淡薄,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有的甚至在未实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急功近利,盲目开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严重破坏。二是资源流失加快,传承后继乏人。近年来,有些团体和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将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转让出卖,以谋取私利。不少境外人员也以各种名义到我省各地,搜集民族民间艺术资源,造成民族民间文化珍品流失境外。同时,部分传承人的生存状况较差,特别是一些身怀绝技的老艺人年逾古稀,后继乏人,使得这些独门绝技随着老人的离去而失传灭绝。面对现代化物质生活的改变与市场的冲击,民族民间艺术的消亡速度正在加快。三是立法滞后,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由于缺少相关的制度规范,我省不少地方的保护工作仅仅停留于文化行政系统的部门行为,尚未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局面,保护措施得不到很好落实。大部分市县保护和管理力量较为薄弱,经费投入较少,一些地方连整理抢救等基础性保护工作都难以开展。因此,亟需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职责和保护措施,以进一步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前云南、贵州、福建、广西、宁夏、江苏等省区已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极大推动了当地的保护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广东、安徽等10多个省区也将相继制定地方性法规。我们认为,及时制定《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加快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保护和利用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较好地总结了多年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条例草案在有些方面还需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主要是:

一、关于保护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了界定,并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在调研中,有的专家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二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表述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5]18号)的提法不一致,表述不够规范合理。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应再作斟酌。为进一步突出保护重点,明确保护范围,建议将该条第一项、第六项分别修改为“口头传统,包括作为其载体的语言;”和“与上述表现形式相互依存的实物资料和场所;”。

二、关于保护职责和保护经费。条例草案第二章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有的地方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明确政府职责,强调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针对当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各级政府更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建议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用途可适当扩大范围。

三、关于名录和继承。建立名录体系和确定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两大核心制度。条例草案第三章专门对此作了规定。有的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大多依靠口授身传,应积极鼓励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传承活动,以进一步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人制度,这也是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大不同之处。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对传承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另外,该章第十五条关于确认传承人或者传承单位资格的规定不够严谨,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作适当修改。

四、关于特别保护措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和命名民间艺术之多。在调研中,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在生态保护区内除了要保护好群众广泛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外,还需要保护好与传承活动相关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这些都需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初审,经省文化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同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命名民间艺术之乡的相关条件和程序,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物质文化实例篇(7)

1 城市记忆相关理论基础

1.1 城市记忆的定义

综合各学科关于城市记忆的研究成果以及笔者自身的认知和理解,笔者认为城市记忆是城市中生活的人对其所处的城市环境的记忆。分主体与客体2部分,主体即为创造城市和历史的人,客体即为给主体留下记忆的城市记忆载体,包括物质性载体和非物质性载体。

物质性载体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动植物资源、空间环境、遗址、建筑遗产和代表性现代建筑、历史园林、古城、传统街区、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标志构筑物等。

非物质性载体包括:历史、文化、民风民俗、社会政治、政策法规、城市荣誉、经济体制、综合实力等。

所以,城市记忆也是城市人对城市记忆载体的历史认识,这个认识是城市人对城市的各种印象经过时间的沉淀和筛选而形成,具有连续性、整体性,成为城市主体――城市人自身记忆的一部分。

1.2 城市记忆的构成要素

上述定义中笔者将城市记忆载体分为物质性载体和非物质性载体,所以相应的,城市记忆的构成要素也分为由物质性载体承载的记忆要素,即物质性记忆要素,以及由非物质性载体承载的记忆要素,即非物质性记忆要素。

1.2.1 物质性记忆要素。物质性记忆要素为城市记忆载体的显性表达,来源于城市i己忆载体的物质性载体,有形,人可以从外部触及。笔者根据物质性记忆要素的来源的性质(即物质性载体的性质)将物质性记忆要素分为自然类和人工类。

1.2.2 非物质性记忆要素。非物质性记忆要素为城市记忆载体的隐形表达,来源于城市记忆载体的非物质性载体,无形,人从外部无法触及。可以概括为文化类、政治类和经济类。

2 风景园林设计延续城市记忆的方法

2.1 物质性记忆要素的延续方法

(1)对于自然类物质性记忆要素,风景园林设计中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延续。①保存:不做任何改变,采取将原始生态面貌直接保留的方法。例如为保护长白山地区原始风貌而建立的自然保护区。②模拟:模拟自然形态,在有限的场地采取将大尺度自然形态等比例或相似比例缩小,例如苏州古典园林的假山。③抽象隐喻:利用平面构图、地形、铺装、构筑物等抽象地域自然形态或自然特质,以此来暗示需要表达的记忆要素。

(2)对于人工类物质性记忆要素,风景园林设计中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延续。①完整保存:不做任何改变,将古建筑等直接保存下来,例如对历史遗址的保存。②选择性保留:选取特色片段保留,其余拆除。例如北京路步行街在建设的过程中,选择古遗址中典型的砖块瓦片保留并用玻璃保护起来。③修缮:对现状进行结构性修复,修补性修复。④新建:根据原有面貌进行新建。⑤有机更新:在保留的较完好的历史建筑、保护历史街区的格局和空间形式的前提下,修缮受损的部分,局部改造建筑立面,扩建部分历史建筑,重建危房或置换为绿地。⑥功能转化:保持记忆载体外观形式上的原有风貌,重新定位建筑功能并注入全新的功能。一种是外部保留,内部更新;另一种是内部更新结合外部改造。⑦提炼:提炼建筑语言,将建筑细部直接截取或抽象,例如,苏州博物馆的设计元素提炼于苏州古典园林的青瓦、白墙及窗棱等的色彩、形态或结构。⑧抽象隐喻:利用平面构图、地形、铺装、构筑物等进行暗示和烘托,例如美国富兰克林纪念馆。

2.2 非物质性记忆要素的延续方法

物质文化实例篇(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

(三)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美术;

(四)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

(五)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实施有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旅游、体育、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相关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职责与保护经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五)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培训、研究;

(六)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性活动,对开展相关活动给予指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章 名录与传承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计划,有关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对普查结果进行分类、登记;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其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并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书提出的保护计划和措施履行保护义务,并按年度向项目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保护计划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认和命名。

确认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对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三)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

(四)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第二十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取得有关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支持的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资助;

(三)促进交流与合作;

(四)其他形式的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君性传承单位,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二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另行确认并公布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教育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内容,开展普及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活动,建立传承教学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

第四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定周密的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并标明出让者的姓名。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调查保护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弘扬。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程序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传统民间艺术特色鲜明,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命名。

第三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题博物馆,收藏、保存和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室等,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并予以保护;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使用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

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对具有保密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及其基于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三条 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学研究与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规划,明确重点科研项目,采取课题申报和项目招标等方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

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实践结合的科学研究,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的科研活动;鼓励、支持与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六条鼓励、支持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民居、建筑物、场所等加以维护、修缮,具备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 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基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运用于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第四十条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核批准对具有保密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考察所得资料、实物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不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核、申报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物质文化实例篇(9)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6)16-0106-03

1 前言

教育部《关于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深化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2014年3月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应用型本科院校必须紧跟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科学定位、特色发展,提高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药物化学是制药工程专业基础课程及核心课程,其内容主要涉及化学药物的化学结构、化学名、理化性质、构效关系、制备方法及作用和用途[1],在制药工程专业教学计划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整个药学领域的“带头学科”,课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素质[2]。要在有限学时内更有效地深化理论知识学习和提高实践综合能力,就更多地需要考虑到专业基础课程――药物化学与专业课程在实验和理论教学过程中的衔接、优化和提高等问题,因此,打破以单一理论课程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建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综合应用能力培养”三维并重的课程体系,紧紧围绕“药物研发与生产”这一主线开展药物化学课程群建设。

药物化学课程群包括传统理论课程,如有机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合成反应、化学制药工艺学等[3],注重各门课程之间有机联系,相互渗透与深化,更突出理论结合实践,将药物化学实验、药物合成反应实验、制药工艺专业实验及制药工艺综合实验等相应的实践课程也纳入其中,旨在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2 改革药物化学课程群体系内容,通过重构专业知识结构,实现知识体系的完备互融

药物化学课程涉及面较广,本身具有一定难度。而独立学院学生学习基础参差不齐,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教师不可能详细讲解基础化学知识,这样往往会出现教师难讲、学生难学的尴尬局面[4]。因此,整合课程群教学内容,注重药物化学教学内容与其他上下游课程交叉融合[5],帮助学生理清学科交叉脉络是十分必要的。

夯实有机化学的基础知识 有机化学是本课程群的专业基础课程,重点讲解酸、醇、醛、酯、杂环等物质结构和化学性质,同时适当举例讲解常见药物,在增加课堂趣味的同时,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药物化学采用传统教学模式,脱离有机化学基础知识,学生仅依赖于死记硬背,学习效果必然欠佳[3]。因此,在药物化学教学中注意联系相关的有机化学基础知识:以药物结构为核心,联系基本官能团推导药物的理化性质;通过药物分子结构逆合成分析,获得合成方法,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更易记忆,从而提高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3-6]。

强化药物合成反应的基本原理 药物合成反应课程是有机化学课程的深化和延续,是完成药物化学合成理论和技能训练的主要课程。它在说明有机药物骨架的构建和基团相互转换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有关药物合成单元反应的机理、反应条件、影响因素及其应用[7]。改革注重教材内容的更新,选取最新的教材――闻韧主编的《药物合成反应》(第三版),同时简化叙述性内容,强化官能团转化规律,结合单元反应在药物合成中的应用实例进行讲解,紧密结合有机合成的知识点来加深学生对药物合成方法的认识和理解。

注重化学制药工艺学的实际应用 化学制药工艺学是药物化学在实际药物生产中的深化和延续。改革后的新课程着重介绍典型化学药物的工业化生产制备方法,在教学中补充现代制药技术中最新理论及最新技术,如手性制药技术、半合成抗生素制备技术、心血管疾病治疗药制备技术等,强化药物工艺路线设计评价、工业生产中的可行性分析,培养学生的生产观点,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8]。

3 强化药物化学课程群实验环节,通过优化各类实验方式,实现实践与创新同生共进

优选实验内容,减少验证性实验 对药物合成部分实验进行调整,选取环境友好、多步药物合成实验代替环境污染大、反应类型单一的实验[3],增加手性药物中间体的不对称合成等,既包含之前有机合成基础操作,又加强薄层层析、红外光谱分析、柱层析等实验操作技能训练,进一步丰富学生的知识,增强学生的各项能力[9]。

开设新型的综合性实验 比如将药物合成、药物制剂和药物分析等实验有机整合在一起,开设综合性实验“盐酸普萘洛尔片剂的处方设计及质量检查的制备”。该实验要求学生首先合成盐酸普萘洛尔原料药,之后对原料药进行质量检验,包括鉴别、纯度检查、含量测定等,最后通过处方筛选、制剂工艺选择,确定最佳处方,工艺制备出盐酸普萘洛尔口服片。实验体现了药物化学与药物合成反应、药物分析、药剂学的交叉融合[5],通过此类综合性实验,既让学生熟悉药物从原料药合成、制剂生产到药物质量控制的整个过程,又让学生充分意识到专业知识之间的相互联系与渗透,对于学生就业后从事制药生产或研发工作都大有益处。从近三届实验开展情况来看,实验教学效果与反映很好,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创新积极性,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注重实验教学与药学文献与专业外语课程的结合 如药物合成反应实验重新编写全英文讲义,教师进行双语实验教学,学生提交英文实验报告。化学制药工艺实验让学生通过查阅文献、设计方案,改进传统药物落后合成工艺,能培养学生从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操作到实验结果分析等各方面的能力,从而达到提高学生专业综合素质的目的。

结合毕业论文、大学生创新实践等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 从2010年开始,每年大批制药工程专业学生积极参加省级、院级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学生进入到医药研发、生产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完成毕业论文工作,实现学生直接参与到科研和创新环节。通过这些实践环节的强化,学生的制药专业理论水平和动手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多位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发表科研论文,在毕设工作期间申报专利。

4 提升药物化学课程群教学模式,通过采用多元教学元素,实现知识形态的重生再现

激发学生求学兴趣,全程引入教学“系统案例” 为使枯燥的理论教学更加生动,顾军[10]等人提出“系统案例教学法”,包括药物化学发展史案例、明星药物案例、全新药物设计案例、焦点事件案例、生活中合理用药案例等。在上述已有传统案例的基础上,每个基础单元都会列举专业实习基地生产上或学校科研、毕设中的多个实例,通过使用实例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及灵活应用所学内容的能力。

发挥现代信息化教学手段的作用,实现信息化互动教学 利用多媒体技术化解传统教学的不足,将图像、文字、声音、视频等多种信息融为一体,充分调动学生视觉和听觉等多种感官的处理功能[11],以用形象、动态的方式表达药物的复杂结构、抽象概念、枯燥内容,让教学变得直观、形象,提高教学效率,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教学和学习效果显著增强。师生共建药物化学网络教学平台,拓展教学时空,动态交互。利用网络平台将教学大纲、电子教案、参考书籍、制药前沿等学习资源在网上免费向学生开放。学生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自主安排学习,同时有效克服个体差异带来的学习困难。网站建设过程中,学生参与资料收集、资料分类、探索新知识、学习重构,激发自信心和荣誉感及对本专业课程的学习热情。同时拓宽网络师生交流渠道,方便沟通,及时答疑解惑,教学也得到更好的反馈。

此外,积极开发新型微课程,拓展新型教学资源,以多样化互动提升学习兴趣,取得较好成果。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开展项目教学模式 选取十多个市场前景较好的药物为项目,组织学生分组进行综述报告。几年来,项目教学的实施情况表明,学生通过完成项目课题,不仅增加了对药物化学相关课程的学习兴趣,加深了对制药技术发展现状的了解,而且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表达能力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5 完善药物化学课程群考核方式,通过实行立体考核手段,实现教学质量的可控提升

建立合理的、全面的考核方法,药物化学、化学制药工艺学等理论课程成绩均由平时考核、期中检查及期末考试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以上课出勤、课堂表现、课后作业、项目综述报告等综合情况为考核依据。

实验课不再将结果作为评定成绩的唯一标准,同时全面考查平时整个实验操作熟练程度、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和实验报告,加入期末实验考查作为综合评定标准[9]。期末考查实验要求完成指定实验后当场交实验报告,有完整的实验记录,正确回答思考题,并参考省级实验竞赛标准制定实验操作评分表,实行现场给分,取得很好效果。

6 结语

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药物化学课程群的建设改革时间虽不长,但成效显著。例如:药物化学微课作品获首届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江苏省赛区二等奖;2名学生参与红斑狼疮新药研发,获国家专利1项;1名学生在江苏省大学生化学化工实验竞赛中获一等奖。毕业生以良好的专业基础和职业素养、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赢得社会良好的反响。今后建设的重点是在教学中充分展现制药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注重培养和引导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加强训练和提高学生的综合业务素质,同时建立一种能够更加客观地评价学生能力的指标体系,培养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优秀制药工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刘凤志,朱小东,张海娟,等.我院制药工程专业药物化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中国药房,2014,25(12):1146-1147.

[2]徐进宜,尤启冬,姚其正.药物化学课程群的改革与建设[J].药学教育,2005,21(2):23-26.

[3]张玲,刘毅.有机药物化学课程群的构建与改革[J].科技视界,2013(30):43-44.

[4]昌盛.提高药物化学教学质量的思考[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34):103-104.

[5]陈未,邢晓玲,冯艺.多课程交叉融合法在高校《药物化学》教学中的应用探索[J].新课程学习,2013(12):10-11.

[6]曹洪玉,冯宝民,牟红梅.以药物结构为核心的药物化学教学设计[J].广州化工,2014(17):204-206.

[7]孙然锋.基于问题式学习(PBL)在“药物合成化学”教学中的应用[J].广州化工,2013,41(1):186-187.

[8]王亚楼.化学制药工艺学的教学改革[J].药学教育,2003,19(4):23-25.

物质文化实例篇(10)

初中物理学科教学系统是学校教学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教师、学生、教材等各要素间的相互联系、 相互促进的教学过程来完成物理教学任务,达到物理教学目的。因此,加强初中物理与其他学科间的联系,对教师而言,可以开阔教学思路,挖掘教学潜力,提高教学效果;对学生而言,可以形成各学科间融会贯通的知识体系,培养和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创造力;对教材而言,可以取长补短,使教材内容更加丰富多采,更引人入胜。与此同时,也使教学过程变得生动活泼,实现了从多方面提高教学质量、发展学生素质,并恰到好处地进行知识迁移,培养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一、认识英语的重要性,寻找物理教学中的英语规律,以减轻学习负担,提高学习效率

众所周知,英语是国际上通用的语言之一。它作为通向世界的大门,对学生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统计,目前世界纸质出版物使用英语的占大多数,公开发表的世界一流科学论文几乎都使用英语,国际互联网中使用英语的占了80%。因此,母语非英语的人在掌握本民族语言的同时,熟练掌握英语便成为了其必备的素质。新教材也更多地体现了物理与英语的联系性,从新旧教材的比较来看,旧的教材只在正文和附录中标出了物理量、物理单位的表示符号,新教材不仅标出了物理量和物理单位的符号,还完整地写出了物理量的英文单词,这也充分体现了物理教学内容与国际接轨的新理念。此外,在物理与英语的联系中,还存在一些规律性的问题,如能引导学生发现、掌握这些规律,必然能减少学生识记的内容,减轻其学习负担,从而提高学习效率,促进其综合能力的提高。

1.物理学名词的符号大多都是英文单词的第一或前几个字母。例如,力(F\force)、速度(V\velocity)、时间(t\time)、重力(G\gravity)、质量(m\mass)、功(w\ work)、频率(f\frequency)、南极(S\south)、北极(N\ north)等。

2.物理学名词单位的符号大多都是英文单词的第一或前几个字母,其中一部分为科学家英文名字的第一个字母。例如,米(m\metre)、秒(s\second)、分(min\ minute)、小时(h\hour)、牛顿(N\Newton)、瓦特(W\Watt)、千米(km\kilometre)等。

3.物理单位来源于英语造词法,国际单位制词头表示确定的倍数关系。(兆\106)、(千\103)、(分\10-1)、(厘\10-2)、(毫\10-3)、(微\10-6)、(纳\10-9)。

掌握了这些特点,就能使学生在自我学习和课外阅读中自然地实现知识的迁移,并懂得知识的规律性、联系性,从而促进其综合能力的逐步提高。

二、学好语文,审词断义,解“理”于文,文“理”皆得

1.注意物理语言表述的严密性、科学性,掌握物理概念的实质,防止简单错误。语文是学生学习的基础课,是一门工具性学科,它将直接影响其它学科的学习。一个学生语文水平的好坏对物理的学习影响很大,因为物理中的概念、定理、定律的文字叙述言简意赅,一字之差就会有天壤之别。例如,《牛顿第一定律的内容》为:“一切物体在不受外力作用时,总保持静止状态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学生往往不能理解“或”和“和”的区别,将两者混淆,从而造成了理解上的偏差与错误。再如,重力的方向是竖直向下,而不能叙述为垂直向下。此外,当物体吸热后温度升高了20℃和温度升高到20℃的含义截然不同,这些大多不是思维难度上的问题,只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识地强调一下,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细致、认真的科学品质。

2.在中国丰富多彩的古典文化中感受语言之美、物理知识之实。许多诗词中既蕴涵着深刻的哲理,又蕴涵着丰富的物理知识。在欣赏这些诗词时,不仅要挖掘诗词的思想内涵,而且还应该探讨诗词所描述的自然现象与自然规律,并恰到好处地进行知识迁移,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唐代诗人白居易的《暮江吟》:“一道残阳铺水中,半江瑟瑟半江红。可怜九月初三夜,露似珍珠月似弓。”这首诗中蕴涵了如下丰富的物理知识:“残阳铺水中”是由于光的反射、镜面成像而形成的;“半江红”是由于红光的波长长,容易发生明显的衍射现象,使晚霞呈红色;“九月初三夜”说明“露”这一自然现象一般发生在秋天;“露似珍珠”说明露珠呈球形且晶莹透亮,呈球形是因为液体的表面张力作用,使液面有收缩到最小面积的趋势(在体积相等的各种形状的物体中,球形物体的表面积最小)。露珠特别明亮是由于光发生了全反射的缘故;“月似弓”是光沿直线传播而形成的。又如,“墙角数枝梅,凌寒独自开。遥知不是雪,为有暗香来。”的诗句中揭示了物体内的分子都在永不停息地作无规则的运动,这是气体分子的扩散现象。此类考察能力的问题,在中考中也倍受青睐。

三、学会将数学作为工具,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俗语说:“数理是一家。”在初中各科教学中,物理与数学的联系最为广泛,因为数学是解决物理问题的工具。数学与物理的联系更多地体现在考查学生应用数学工具处理物理问题的能力上,方程、方程组、不等式、不等式组、函数、函数图像等数学知识都与物理有相当大的联系。在初中物理教学中,根据对学生要求层次的不同以及中学生现实认知的特点,教师应引导学生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联系问题:

1.关注以数学图表、曲线等形式呈现的物理学信息。新教材中的许多内容,如识图和作图、分析和处理数据、解释数据、解读图表、分析数据等与数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有着密切的关系。对这部分内容既要研究具体的识、作图(表)的方法,还要研究有效信息的提取、转换和表达。在物理中考考察学生能力的习题中,以坐标曲线图、数据表格等形式呈现物理学信息的内容明显增多,如何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的解读和转换,是提高学生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以2008年南京中考试题为例:小星用图甲所示的电路,探究通过导体的电流与导体电阻的关系,电源电压恒为6V。在实验过程中,他一共做了六次实验,每次改变电阻箱的阻值后,就通过调节滑动变阻器始终保持R′两端的电压不变,并记下相应的电流值。报据记录的六组数据,他在方格纸上描出了电流I与电阻箱阻值R′的关系图线,如图乙所示:

(1)记录第一组数据时,电阻箱R′的阻值为4Ω。此时电流表示数是多少?

(2)小星在实验过程中,控制电阻箱R′两端的电压是多大?

(3)记录第二组数据时,小星记下电流表的示数为0.4A,此时电阻箱消耗的功率是多少?滑动变阻器接入电路中的电阻是多大?

(4)记录第四组数据时,电阻箱和滑动变阻器消耗的功率之比是多少?

在这类问题中,学科知识的渗透性强,难、易问题容易搭配,是考察、选拔学生,也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极好形式。

2.认清物理公式与数学函数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物理公式往往是数学函数关系的具体表现,但又有别于数学中的问题解决方式,因此,教师要在教学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方法,让学生抓住其本质。例如,在对数学中的正比例函数k=y/x(通常数学中写作y/x=k)的认识中,物理公式V=S/t,ρ=m/V,实质也是正比例函数,(S、m相当于y,t、V相当于x、V、ρ相当于常数k)只不过符号不同罢了。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就可以利用正比例函数的性质用数学方法来处理问题,例如,在物理图像处理的问题中,物理图像的横轴实质为数学函数图像的横坐标轴,竖轴实质为纵坐标轴,其斜率(纵坐标与横坐标的比值)即为常数k。这样就可以实现知识的有效迁移,让学生能够将数学作为工具,以正确地解答物理问题。但数学知识又不能生搬硬套,例如,在V=m/ρ,I=U/R中,学生看到形式与y/x=k相同,就认为ρ与m成正比,R与U成正比,从而造成了错误认识。因此,要引导学生从物理量的实际意义入手,即通常情况下,对固定物体来说,物质的密度和电阻是物质的物理属性,一般是不变的,即ρ与m、V的大小无关;R与U、I的大小无关。从而抓住问题本质,既有效地利用数学手段,又能理解物理本质,促进学生思维、判断能力的真正提高。

3.将数学作为工具,找到物理知识的规律,并内化为记忆知识,从而提高解题能力。物理课是初中学生感到难学的课程,其原因是:物理课不但有系统、严密的物理概念和知识,而且物理课与数学的知识联系很密切,多数体现能力的问题都必须以数学为工具。从对初中学生学习层次的要求来讲,大多数学应用都只是为了找到物理知识的规律,从而内化为记忆知识。许多教师在实际教学中一味强调降低教学的难度,直接让学生识记,这就导致学生不懂其中的道理,因而容易忘记,也不利于学生思维能力的提高。例如,在物理教学《简单机械》的习题中,会出现确定机械怎样使用使力最小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在教学中占据了一定的位置,而且在生活实际中的应用也十分广泛,与生活密切相关,且物理教材中没有给出判断的方法。这实际上是一个规律性的问题:在力的作用点确定的情况下,连接支点和力的作用点的线段就是力的最大力臂,此时施加的力就是最小的。以2005年江苏省泰州市中考题为例进行证明。如图1所示,使用羊角锤拔钉子,动力作用在锤柄上A点。请作出拔钉子时所用最小动力F的示意图。(注意:请在图上保留为确保作图准确所画的辅助线)

对于这类问题,需要用数学方法予以证明,使学生知其所以然,并引导他们学会利用数学方法解决物理问题。具体方法如下:先连接OA,作出垂直于OA的力F,OA就是力F的力臂;再通过A点任意做一个力F1,作出F1的力臂OB,由图2可以看出OAB组成了一个直角三角形,很显然,斜边OA大于直角边OB。通过作图证明,学生对此类问题就有了一个理性的认识,容易掌握问题的实质,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也就有规律可循。例如,用直硬棒撬重物用力

应在棒的末端,而且应垂直于棒用力;当车轮陷入泥坑时,以车轮直径为力臂时力的效果最明显。

四、注重物理与化学学科的联系

在初中物理与化学教学中,物理与化学知识相互渗透,并交织在一起。

1.从研究问题依据的内容看,物理与化学在某些方面有交叉和融合。例如,原子是物理与化学中共有的重要概念,其结构是物理和化学都要研究的内容。

2.从知识体系来看,物理与化学在初中阶段的内容彼此依赖,相互支持。分子的定义(保持物质化学性质不变的最小微粒)必须依赖于化学概念的建立;区分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是化学教学中的首要问题;溶液、溶质质量分数的计算实质就是物理中密度的计算;化学中灭火的方法,(也即防止燃烧现象)其中一种也就是物理方法,即降低燃料的温度,使其低于着火点。

物质文化实例篇(11)

【作者】陈文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武汉,430060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3)01-0195-005

广西是一个拥有11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自治区,每个民族都有着十分丰富、独特并且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这些内容概括起来有:神话、史诗、歌谣、音乐、舞蹈、戏曲、曲艺、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各种艺术、技艺及礼仪、节庆和体育竞技活动种类。如何保护好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防止其被全球性商业文化冲击而逐渐衰落乃至灭亡,是关系到自治区存续法理基础的重大研究课题。相比其他省市,作为享有自治区立法权限的广西,如何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何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完备的、有广西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现状

2005年广西曾制定过一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共6章40条,内容包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范围、主体、保护的方式、法律责任等,是一部体例完整、逻辑严密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实施使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正式纳入了法制轨道。正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实施和指导下,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态势,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成功举办了“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桂林山水旅游文化节”、“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柳州奇石文化节”等一系列大型的民族文艺活动;还因此影响和带动了一批民间融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典型:如灵川县江头村群众自办的“博物馆”、靖西县的“绣球村”、阳朔县高田镇的“民间雕刻”和福利镇的“画扇”、融水县的苗族芦笙队等等。

由于各项基础工作的顺利推进,普查工作现已基本完成。收集到资源线索133290条,重点普查项目超过4500项,出版普查成果汇编450册。文字记录6745,09万字,拍摄照片72980张,录音1440.63小时,摄像5150小时,收集实物3296件。名录体制基本形成。截至2011年,共有37个项目列入部级名录,193个项目列入自治区级名录,730个项目列入市级名录,5627个项目列入县级名录,部级传承人16人,自治区传承人240人。

此外,还推进了如下工作:1,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工程。通过文字以及摄影、摄像、录音等影视记录,开展记忆工作。截止2011年已完成3项。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工程。一是建设具有生产、传习、展示、销售等综合功能的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二是建设具有保护、传承、展示、宣传等功能的传承示范基地。推行“五个有”标准建设传承示范性基地:有一个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师资队伍,有一个固定的传承活动场所和展示舞台(小广场);有一个包括文字、图片、实物等内容的宣传长廊;有一个规范可行的传承计划和管理制度;有一个学艺的传承群体。三是评选、命名一批青少年传承教育基地。截止2011年已建成一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8个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6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工程。继续完成好37个部级名录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编撰工作,争取按计划完成全部丛书的出版任务;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编撰资料的前期收集整理出版工作。4,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工程。截至2011年,已建立自治区级铜鼓文化(河池)、壮族文化(百色)生态保护实验区,在建的有瑶族文化(金秀)、侗族文化(三江)生态保护实验区。

二、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律法规,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的规范作用。”在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在社会治理中享有至高无上地位。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归根到底是由立法上的缺失而导致的,这些问题只能通过加强和完善立法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性质与一般立法不同,由于各个利益主体都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诉权,这样就会引发各种利益和利害关系的冲突,所以一般立法的目的旨在平衡各种利益和利害的关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主要目的并非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而是要明确一种保护的责任和制度。如果立法中不把这种保护责任和制度细化,明确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则立法将被大打折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实施过程中,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同时也暴露了不少存在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在修订完善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加以改变和调整。

(一)认识不到位

1 各级领导干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当下,不少领导干部不能充分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含义,无法深层次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所具有的价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以为然。主要原因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中。

2 社会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社会大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和源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但是,由于商品社会充斥着急功近利和浮躁无知的氛围,使得社会大众对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究其原因,这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媒体义务宣传责任有关,比起兄弟省区市,广西在宣传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着差距。

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也没有规定表彰制度和“逐步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影响公众了解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投入不到位

2011年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300万元,2012年又安排了350万元,这些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致使部分县(市、区)的专项经费短缺问题十分严重。此外,目前经费的拨付方式不利于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别是在广西这样经济不发达省区,专项资金往往由于当地财政困难被统筹或部分统筹使用,文化部门为“顾全大局”只好默认当地政府的做法。

究其原因,《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对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过于笼统,没有规定经费管理部门,也没有涉及经费的具体运用以及设立专项拨款制度,留下了立法上的空白。

(三)人才不到位

据各市县的普遍反映,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大因素是人才太缺乏,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不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存在于民风民俗、历史传承和现代生活之中,无声无息,让人看不见、摸不着。这个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较高的门槛,需要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队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的课题,现有的体制和工作机制难于适应保护工作的需要。

主要原因是:1,现有人员文化素质相对较低;2,学科设置人才培养与现有保护形势不适应;3,没有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4,国家和自治区对项目分类保护的有效规范还没有形成;5,由于“”、应试教育等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交叉影响,社会民众已经被固化成为单一面孔,社会已经没有留下太多可供多样性传统文化生长选择的空间,而民间艺人似乎将要变成一个历史名词。只有当前社会中还存在着普遍的关注和热爱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能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才能为该项工作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

(四)政府责任不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没有凸显“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政府的责任,减弱了保护的力度。目前,广西绝大部分保护单位尚没有专门从事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除南宁市文广新局新设立有非遗科外,其它市、县、区的保护工作机构还在维持原有的工作格局,由原社会文化科或文化馆负责兼顾,在人员经费不增长的情况下,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使得保护工作任务不清、责任不明,加上社文工作任务重,只能见子打子,疲于应付。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国家机构编制改革、压缩的大环境影响,加上文化部也没有明文要求设立机构,全国多数省区都各自为政,地方要成立新的机构和增加编制难度很大。

三、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由于立法的原因,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体制和机制上,目前还存在许多缺失和漏洞,这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按总体目标、总体规划协调统一和有序地进行。令人欣喜的是,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和自治区民委、自治区文化厅等有关部门已经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修订工作,这些问题都有望得到解决。

广西应该利用自治区的立法权限,尽快修订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一)坚持以宪法精神为指导

为了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以及立法的科学性,国家所有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宪法至上的立法原则,落实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宪法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立法工作应体现民主、、人权保障、法治和有限政府的价值追求,才能取得合宪性、合法性的基础。《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使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语言和风俗习惯等的保护和尊重有了具体的规范。《宪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一条款是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国家必须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的认定,是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最高指导。《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这是宪法对公民文化权、少数民族文化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宣示,以此来约束和规范国家公共权力,“其结果是获取公共利益”。非物质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是一种文化权,这一权利在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的应有之义。

(二)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就是合理开发利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焕发生命力。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将会使“输血”变为“造血”,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提升为地方文化产业优势,打造成地方的文化名片,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发展,则是为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凡到广西桂林旅游的中外人士,必定要到阳朔观看山水实景剧场《印象·刘三姐》。该剧涉及的广西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刘三姐歌谣、侗族大歌、采茶戏、瑶族服饰、侗族木构建筑营造等,该剧实现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功转化为极具市场价值的商业产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的典型案例。当然,在现实中确也出现了某些乱象,有的歪曲、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意,故意使用民族文化中的禁忌内容哗众取宠;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丧失了尊严,沦为商业的“奴隶”,损害了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

广西在立法中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贯彻“保护为主、预防为先、合理利用、继承和发展”的方针,利用、继承和发展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必须强调合法性的原则。

(三)明确差别保护的原则

何谓平等?平等不是不加区分的一视同仁,而是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基础上,让每个个体得到它应得的部分。广西是多民族聚居区,丰富的少数民族构成,必然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壮族的嘹歌、布洛陀、刘三姐歌谣、那坡壮族民歌、壮剧、壮锦、铜鼓,瑶族的长鼓、盘王节,侗族的大歌、风雨桥,京族的哈节等。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不一致,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状况也各不相同,有的面临着生死考验、处在消亡的边缘,有的发展势头强劲、风景这边独好。广西还处在经济不甚发达的阶段,各项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在僧多粥少、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在保护这些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胡子眉毛一把抓,没有紧扣重点和中心工作,就必然是广种薄收、难见成效。解决这个难题的出路就是实事求是,在不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确立差别保护的原则。对特有的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特别关注,在立法中应当采取特别对待,特别保护的方式。对一般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一般关注,在立法中采取一般对待和保护的方式。

(四)加强对传承人的权利保障

子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孔子作为礼乐文化的传承人,是礼乐文化能否继承发扬下去的关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同样应该重视传承人和传承制度的建立。所谓的传承人制度是指,为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国家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地位,并给予财政支持和明确其职责的法律制度。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的作用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灵魂和载体,只要抓住保护传承人这个关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纲举目张。

正是立法的粗糙,才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现实生存状况陷入到难堪的窘境。当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出现生存危机时,由于法律规定太过笼统,没有对传承人进行物质保障的具体措施和步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承成为一句空话。建议广西在立法中对传承人的确立方式、物质保障、生活保障、权利范围、传承的具体人数和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切实将传承人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传承人的认定与选拔也应制定操作规范,建立传承人动态信息报告制度,执行奖励和退出机制,借鉴日本和韩国的“人间国宝”制度,建立评优表彰扶助激励机制。

(五)落实政府主导的原则

从2000年起,各级政府文化管理部门机构职责都普遍增加了“归口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一工作职能。然而,各地政府对基础保护工作投入仍然普遍不足。建议在立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以真正落实政府主导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政府层面的支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便是资金的支持。缺少必要的保护资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会成为空话。立法中应该明确各级政府资金投入的责任,明确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中,并随当地财政收入成正比例增长。各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机构应该建立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从而确立利益分配机制的基础。该基金由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协会负责管理,同时,在自治区层面改革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加强监督机制,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

(六)明确宣传教育的责任

广西应该通过立法上的先行先试,规定新闻媒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义务宣传的责任,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使得人们能够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同时在自治区层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解决各地进校园工作零敲碎打的局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不同阶段的教育内容之中,培养学生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意识,将传承工作前置,破解传承难题。同时,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工作写入立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宣传和弘扬构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