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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5 16:20:37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篇(1)

一、《修订草案》对“证券”的定义,不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才能称为“证券”。按照业界的通常定义,投资于在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凭证,才能称其为“证券”。但是,《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却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见,《修订草案》对“证券”的定义显然违背了《证券法》。

二、任意界定“证券”将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分工混乱,给市场带来不稳定的监管预期

根据宪法,国务院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可见,《证券法》将除股票、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的界定权赋予国务院,是符合《宪法》所赋予的国务院职能分工权限的。但是,《修订草案》却将“证券”的界定权从国务院下放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这就有可能导致相关机构受部门利益驱使,通过任意界定“其他证券”的范围来扩张其监管权,进而对《宪法》所赋予的国务院职能分工权限带来冲击,甚至造成分工混乱、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局面,影响广大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不符合分开立法的国际惯例

众所周知,投资基金按对投资对象不同,通常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大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由于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创业投资基金,不少国家一直将股权投资基金等同于创业投资基金或称为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创业投资基金在上世纪90年代的新发展,因其主要从事对陷入困境的企业的并购投资,故最早被称为并购投资基金。正因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这两大类基金的投资对象不同,才决定了它们在基金募集方式、投资理念、投资运作方式、基金治理结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上也完全不同。事实上,基于投资基金自觉的专业化管理要求,证券投资基金一般不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也不投资于证券。即使是一家综合型基金管理机构,也往往是分开设立不同的投资基金,并分别由不同的专业化团队或分设不同的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由于这两大类基金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不同,政府监管理念和手段也完全不同,所以,世界各国都对它们实行“分开立法、分开监管”。例如,在美国,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是《投资公司法》,调整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是《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在英国,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是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而调整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是《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在韩国、日本,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是《证券投资信托法》,调整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是《创业投资企业法》;在台湾地区,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是《证券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调整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是《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可见,《修订草案》说明材料所称“基金的投资方向属于基金投资策略的自主选择,法律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世界各国的基金立法普遍按募集方式区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规范,而不按基金的具体投向分别进行规定”,是不符合事实的。混淆两大类基金的不同性质与特点,试图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统一监管,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篇(2)

一、《修订草案》对“证券”的定义,不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才能称为“证券”。但是,《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却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见,《修订草案》对“证券”的定义显然违背了《证券法》。

二、任意界定“证券”将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分工混乱,给市场带来不稳定的监管预期。《修订草案》将“证券”的界定权从国务院下放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这就有可能导致相关机构受部门利益驱使,通过任意界定“其他证券”的范围来扩张其监管权,进而造成分工混乱、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局面,影响广大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不符合分开立法的国际惯例。众所周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这两大类基金的投资对象不同,决定了它们在基金募集方式、投资理念、投资运作方式、基金治理结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上也完全不同。所以,世界各国都对它们实行“分开立法、分开监管”。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篇(3)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为客户提供诸如T+0透支交易、新股申购资金提前解冻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篇(4)

在一个市场化、专业化的行业发展道路下,证券经营机构面临着机会与挑战并存的环境。目前横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以及众多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大资产管理行业迅速崛起,率先在业务层面上实现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机构间的竞争已走出行业领域,出现跨行业竞争的局面。中国证券业协会出版的《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12)》显示,2011年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60亿元,同比下降28.83%;实现净利润394亿元,同比下降49.23%。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2012年度经营数据进行了统计。证券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114家证券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294.71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仅329.30亿元,同比再次下降。截至2012年12月31日,114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1.72万亿元。而中国金融业总资产现在是100多万亿元,其中银行业超过90%,保险业5%,证券业只有不到2%,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融资渠道狭窄,创新能力不足,投资方式受限以及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行业未来的发展仍然面临巨大挑战,中国证券行业正在面临被边缘化的危机。

综上所述,建议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资格审批制度不宜过于放松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业设立和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的内容,监管部门将放松对证券业设立审批的诸多限制,未来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咨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经营机构可申请变更为专业化的证券业。虽然其新规在一定程度上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整个行业的经营效率,但大量非证券经营机构严重缺乏证券经营机构管理人才和经验,目前其转变为证券公司的条件并不成熟,对行业的规范发展存在较大的风险。希望监管部门对于证券经营机构资格审批制度放开后,制定相应严格的资格申请条件,小范围先行试点后再继续推行相关制度。

二、扶持资产管理业务服务各类融资平台

随着证券行业大量创新业务的推广,证券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定向理财、集合资产管理,以及融资平台等业务,增强了证券经营机构与客户、银行之间的合作。但目前来看,资产管理的发展空间仍然有限。业务的深度开发,政策的扶持帮助,都会对资管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许多中小企业,融资难且利息高,供给与需求信息不对称,造成了资源配置不合理,制约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如何打通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通道,是证券业面临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在政府融资平台上,目前信托业通道业务收费约2%,证券业通道业务收费约0.5%,优势明显,可适当引入证券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市场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三、限制电商平台代销中高风险类证券投资基金

近期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基金电商平台加入基金销售渠道正在迅速推进。作为一个销售渠道,网络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电子商务的成本优势明显。由于前几年证券市场大幅波动,大量投资者由于对基金产品风险认识不到位,导致亏损严重,基金产品介绍通过当面交流的方式更容易让投资者详细了解投资风险,所以中、高风险类基金产品并不适合用电子商务销售。为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建议限制电商平台代销中高风险类证券投资基金。

四、指导交易佣金标准设定浮动范围

随着“非现场开户业务”的放开,证券经营机构的区域概念将会被淡化,证券经营机构的差异化服务和品牌将成为投资者选择的首要考虑因素,这将有助于提高行业的经营效率。但由于放宽网点设置审批,证券公司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营销队伍不断扩大,经营成本大幅上升,与此同由于各地证券经营机构为生存恶性竞争,导致佣金率大幅度的下降,由经纪业务为主收入来源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证券经营机构面临严峻挑战。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2012年度经营数据统计,已经出现13.16%的证券经营机构出现亏损,再加上靠行情吃饭的行业传统因素,未来佣金率无序竞争会导致更多证券经营机构出现亏损。建议参照央行指定银行业存贷款利率模式,指导制定统一的佣金标准,并设定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扶持证券经营机构健康有序竞争发展。

五、取消上海指定交易限制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篇(5)

信托的投资者也叫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信托的期限、费用和受益人等条款。信托计划到期后,信托公司将投资收益扣除信托公司应得的报酬或费用后,全部交由信托计划规定的受益人支配。

与很多其他的理财产品不同的是,委托人可以与信托公司约定本身以外的另一方为受益人。信托计划也有一定的投资门槛,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银行信托理财

银行信托理财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服务。投资者购买银行的信托理财产品,银行将汇聚的资金交由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由于很多信托计划的资金门槛动辄百万,这样高的门槛让投资者望而生畏,银行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将分散的资金聚集在一起在投资信托计划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保险理财

其实保险从广义上来说就是理财产品的一种,但是有一种“保险理财”产品不同与一般的保险产品,因为它既具有一般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又具有投资增值的功能。

保险公司将投保者缴纳的保费分到两个不同账户中:保单责任准备金账户和投资账户,前者主要负责实现保单的保障功能,后者用来投资,实现保单收益。

这样,投资者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可获得保险赔付金额加上投资收益;如果保险到期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获得保费全额退还加上投资收益。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是指基金公司为单一投资者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为特定的多个投资者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具有较高的资金门槛,投资者委托的初始资产一般不能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在基金公司可以拥有专门的投资账户,资金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公司根据客户的意愿决定投资的方向,并根据自身的研究和判断选择进行投资。基金公司定期收取资产管理费,并且可以与客户约定,根据委托资金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但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能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券商集合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也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类似基金的理财产品,实质就是由证券公司管理的一种基金。投资者将资金交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把从投资者集合来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或者其他投资领域,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之后分配给投资者。

券商集合理财分为限定性投资和非限定性投资两种。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限定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基金、上市交易的企业债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像基金一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可以让投资者申购和赎回,也叫做参与和退出,参与和退出需要缴纳参与费和退出费;券商集合理财也像基金一样定期分红。与基金不同的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更高:一般基金的最低投资额是1000元,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最低投资额是5万元,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最低投资额是10万元。

券商定向理财业务

券商定向理财业务是证监会即将允许推出的一种证券公司为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或理财服务,这种服务针对中高端投资者,采取一对一的方式,类似于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享受这种服务的投资者拥有专门的投资账户,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本身的意愿以及自身的研究和判断,将客户的资金投资于不同的投资渠道,所获得收益有投资者支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收取管理费或者分享一部分投资收益。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篇(6)

资产管理业务孱弱不堪

Wind资讯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东吴证券资产管理部共发行了五款产品:东吴财富1号、东吴财富2号、东吴汇利1号、东吴财富4号和东吴现金增利。其中,东吴财富1号、东吴财富2号于2010年发行,东吴汇利1号、东吴财富4号和东吴现金增利是2012年以后发行的。就市场表现来看,东吴财富1号和东吴财富2号堪称投资者眼中的败家子,私募排排网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22日,两者的单位净值分别为0.6137、0.8635。特别是东吴财富1号,成立以来共亏损38.63%,位列市场上所有可比产品中的“副班长”。

恒泰证券资产管理部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资经理表示,东吴财富1号之所以业绩糟糕透顶,与其投资经理走马灯似的调换有莫大关系。资料显示,东吴财富1号第一任投资经理陈强于2010年2月11日上任,两个月后就离职而去,期间收益为0.35%;东吴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王位继任,王位于2010年10月12日辞职,半年内的收益为-8.83%,而大盘指数在这段时间内下跌得并不多,跌幅为4.3%;从10月12日开始,时任东吴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李纯刚亲自挂帅,但东吴财富1号仍然表现不佳,李纯刚离任,在这时间内,东吴财富1号净值下跌了13.90%。2011年4月6日,王位重掌财富1号,由于业绩仍然没有起色,到2013年1月15日,王位下课,在任职期间产品净值下跌20.35%。现任投资经理为赵正风于1月15日上任,任职期间收益率为0.49%。

2012年业绩靠炒股

尽管资产管理业务表现糟糕,但公司的自营部门却表现抢眼。年报显示,公司去年自营部门实现营业收入4.54亿元,占总营业收入的32.47%,营业利润达到3.77亿元,几乎凭一己之力支撑了公司的净利润,投入产出比也名列券商行业前列。

能够在2012年的股市投资中取得如此好的成绩,与公司投入近一半IPO募集资金分不开。年报显示,2012年1~3月,公司将32亿募集资金中的15亿元用于扩大自营规模。年报还显示,被东吴证券列入交易类金融资产的十大证券投资全部为股票,包括554万股电科院、1410万股中国中冶、685.58万股信达地产等。在上述重仓股中,电科院为公司带来了4312.70万元利润,占净利润的15.30%。但是,在A股市场,“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现象很普遍,私募基金冠亚军排名年年在变就是有力的证明。如果公司的自营业务不能继续贡献高额利润,公司的业绩就会轰然坠地。

另外,本次定向增发,东吴证券拟投资的一个重要用途就是“增加证券承销准备金,增强投资银行承销业务实力”。不过,2012年公司投行业务也表现不佳。虽然在IPO上斩落吴通通讯、联创节能,另有保税科技的再融资项目1单,以及14单债券业务,实现收入1.91亿元,但营业支出却达到2.22亿元,净亏损3101万元。

券商都忙于“圈”钱

去年以来,由于创新业务的推进,券商对资本表现得如饥似渴。但由于受限于本身的净资本,各券商均将找钱的目光锁定于二级市场。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篇(7)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包括很多种类,例如股票交易、基金交易等,它们都在为证券公司赚取效益的同时也给证券公司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素。下面先谈一谈证券自营业务面临的风险问题。

一、证券自营业务面临的风险问题

1.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指宏观经济上的变化状况、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货币政策的变化以及世界能源的使用情况都可以使证券交易带来变动。这些风险不能通过组合证券来分解掉,系统性风险成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很难避免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指某些因素带来的单个证券变动的风险,它可以通过持有证券组合来化解。通过购买多种公司的股票,一些公司股票获利,一些公司股票失利,证券风险由此抵消。它受非系统因素的影响,例如,国家某个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对某些上市公司的未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上市公司自身产权结构的变化等等。选股不慎、证券投资组合比例不合理都会造成非系统性风险。

2.投资决策上的风险

证券公司需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小来制定证券自营业务,投资组合中各证券股票间的比例、证券品种的多少都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股票市场瞬息万变、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一旦出现失误,将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股票市场还具有虚拟性,虚拟性指证券交易脱离了实体经济,依附于合约力进行交易。由于交易的杠杆作用,没有及时控制好证券资金甚至导致证券公司倒闭关门。

3.内部管理上的风险

证券自营业务涉及的资金量大、风险大,不能有效的进行内部管理就会给这些资产带来风险。内部管理包括业务流程的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业务流程有岗位牵制、授权,财务方面有核对单据的有效性、对证券资金的监控、证券资金台账的建立等。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在业务流程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是内外部人员有了可乘之机,造成了自营业务资金方面的风险。

4.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证券自营业务的发展壮大对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在进行自营业务的具体操作时,相关操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与道德修养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如果操作人员专业素质不足,不仅不能提高证券公司在此类自营业务方面的经济效益,还会拉低证券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如果操作人员道德素质不足,会为了给自己增加私房钱妄自违规操作自营业务,这样一来一旦失败就会对证券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防范措施

1.确定合理的投资决策

合理的投资决策需要考虑到自身资金风险承担能力,对于重大投资决策需要进行可行性的研究。可以根据资金总量来设定一个安全值,在保证资本充足率的前提下,详细分析市场风险,标出企业可能在未来遇到的风险。通过这一值的确定,可以规避盲目乐观、式的投资方式。审时度势,要有全局观念,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决策者和操作者要有对市场趋势的正确分析,利用市场顺势的规律,对投资股票进行规避风险动作。在一个合适的时机进入市场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能够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步骤,趋势走向是个股行情形成的背景环境,个股行情都会依照趋势走向发展。目前影响趋势走向的因素有宏观经济政策、微观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关系、政治因素、投资者及消费者心理预期、全球经济环境等等。对此可以运用相关的技术指标对股市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微观的、宏观的经济形势判断出股市大盘的走势。这就需要在平时有关注国内、国际政治新闻、经济政策新闻的行为,看看自营业务的股市投资有何变动。控制好进场时的投入资金总量、投资对象的资金分配。

2.通过模拟软件分析风险

当今社会信息科技迅速发展,证券公司可以利用现代化的风险模拟软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证券公司的。可以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促进银行在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对应的还可以建立证券自营业务的动态风险评估系统,通过动态的金融风险预测模型对自营业务的风险进行预警。在证券自营业务的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都要进行风险控制,实时地反映出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及时感应风险的变动趋势,还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趋势做出合理判断,掌握风险管理的主动性,让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管理变的不再滞后。在风险量化方面,证券公司可以采用风险模拟模型和定性分析来进行信用风险的管理,还在头寸匹配管理或资产负债指标管理的水平上停滞不前。在证券自营业务上还可以引入了风险价值和持续期等新概念和用于复杂计算的金融工具和进行金融交易的风险模拟计量模型,它们都可以很好的加强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防范。

3.加强员工业务素质方面

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得到良好的控制离不开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或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人才素质的重要性,对于员工要不断进行相关素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自营业务风险的能力。自营业务的管理人员法制观念要健全,职业道德要具备,还要具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的精神。保证在自营业务的资金操作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建立合理的投资组合。

4.保障自营业务的资金安全

要使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金高效又安全的运用,还需要对涉及自营业务资金的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按照业务规范来进行管理控制。在保障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金安全时注意三个原则:全面性原则、重点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金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安全制度建设的好,可以使整个系统的安全系数大幅提升,保证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可以高效地、连续地进行下去。

三、总结

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密集型业务,在证券公司进行自营业务时,可能会面临市场风险、员工操作风险、投资决策风险等,通过对自营业务可能发生风险做出合理的防范,例如采用合理的投资决策、运用先进的分析工具、雇佣高素质的业务操作人员,可以有效避免这些风险,增加了证券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赵凌云.一本研究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的力作——《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评介[J].武汉金融,2011(03).

[2]刘扭霞.西方国家的金融创新及启示[J].山西财税,2008(12).

[3]张育军,李金柱.近十年来我国金融创新及其深化准则[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01).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篇(8)

当前,很多人(包括工商干部)认为,证券咨询市场隶属证券行业。应由证监会管,工商没有监管权。其实,这是片面的。从职能定位来看,虽然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是证监会,但证券咨询市场又属于服务业和经纪业,从规范这两类行业的经营秩序来看。国家都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从法律适用来看,对于证券咨询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处罚,工商部门都有法可依。根据调查,证券咨询市场上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自身资质、规模、水平或产品方面作夸大的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缺乏资质而从事证券咨询类行为。针对第一种形式,笔者认为其违规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第二种形式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复杂,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对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证监部门。而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也可以作为执法主体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此,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应该立足自身职权,针对上述不同的违法行为,在执法地位上扮演好主角及配角。从国家要求来看,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2日了《国务院办公厅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9号),明确要求成立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对尚未构成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依法处理。

在[2006]99号文件公布以后,各地政府都对如何整治非法证券活动作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其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了《关于贯彻[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阐明“对于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机构,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法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以证券监管部门为主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无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擅自设立非法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以及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作出行政处罚”。该通知明确了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执法范围,有助于弥补执法空白,形成执法合力,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作为肩负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神圣职责的工商部门,对规范证券咨询市场应责无旁贷,且应有所作为。

二、监管路径选择

面对复杂全新的证券咨询市场,没有前人的经验可借鉴,更没有现成的路可走。工商部门如何充分履职,监管好证券咨询市场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充分调查研究,摸清证券咨询市场的现状。本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原则,无锡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近期对本市证券咨询市场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显示总体情况尚好,大部分证券咨询机构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咨询信息,但其中也有良莠不齐的情况存在,甚至有些没有证券咨询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混水摸鱼,违规开展证券咨询业务。

一类是有合法资质的证券咨询机构。目前,无锡共有券商十家左右,有三家在报纸上开有专栏荐股,有的以券商名义,有的以XX工作室名义。其余的在营业厅里均设有“券商视点”之类的咨询分析栏目。除了券商以外,无锡目前只有一家无锡金百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证监会批准,依法取得证券咨询的资质,其经营范围为“证券投资咨询:百货的销售”。

另一类是非法证券咨询机构。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是指在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展证券咨询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以委托理财和其他经济类咨询为名开展证券咨询的公司。据证券业人士介绍,无锡有部分咨询公司,本身并不具备证券咨询的资质,但是在暗地里吹嘘拥有高级证券分析师等资源,能对证券市场做出准确判断,并通过种种方式招揽客户,以委托理财和其他经济类咨询为名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有的甚至还直接采取代客操盘、揽资炒股、收益分成等形式来运作。据调查。无锡市紫光科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在不具备证券咨询和操作资质的情况下,一方面在报纸上连续发表股评及实盘操作记录,另一方面在报纸上做广告销售其开发的“紫光互助基金”,同时还和民间游资签订有关委托理财协议,多方募集资金用于炒股。二是通过网络开展网络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网络荐股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模式,有着地域跨度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部分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论坛免费荐股吸引人气,然后通过开设网站、网店、博客、论坛,建立收费QQ群或其他形式发展会员、客户,有偿为其提供投资咨询业务。不法分子充分利用了互联网交流自由、信息传递迅速、客户群广泛且不确定、身份虚拟化等特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大肆敛财。近期被公安部门侦缉的“带头大哥777”就是典型例子,而类似情况在我市也有所存在,例如群号为9744593的QQ群就在我市门户网站二泉论坛上有关信息招募会员。三是证券软件销售商。部分证券软件的销售商在销售证券软件时,有夸大其词,承诺提供增值证券咨询服务等违规现象。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第一,以科学的名义伪装,声称某炒股软件是经公司研究人员多年的精心研究而得出的结论,使用简单方便,即便没有股票常识的人也能轻松炒股,而其实际上准确性并不高;第二,现身说法:广告中举出XX使用了炒股软件后,按照系统发出的买卖信号操作,成功赚取了多少利润;而这种现身说法的广告模式有明显的误导消费者的嫌疑;第三,承诺收益;有一些证券软件在销售过程中承诺高额收益率等。而事实上这种宣传是完全没有依据的;第四,以销售软件为名进行非法证券咨询:销售商在卖软件的同时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而证券投资咨询属于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咨询服务,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规定了较高的资格准人条件,严格的从业规范。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借卖软件的名义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显然是不合法的。

违规证券咨询活动所带来的危害是严重的。第一,扰乱了正常的金

融市场秩序。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平稳运行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部分非法证券咨询机构参与坐庄、操纵股价;或通过违规提供证券咨询,蛊惑普通投资者,严重扰易秩序:还有部分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公司在注册后,即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始从事代客理财业务,控制大量资金进行炒作,对证券市场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从而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第二,提供虚假信息,联手坑害消费者。部分非法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纸、电视、网络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他们承诺虚假高额收益,诱骗高额咨询费,甚至诱骗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QQ群和博客等都成为其敛财的新工具。有的咨询机构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联手坑害消费者。第三,非法集资炒股,引起社会不稳定。部分非法证券咨询机构通过代客理财、发售理财产品或以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集资炒股,风险极大,一旦发生大额亏损,极易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第四,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非法证券咨询机构在缺失市场准入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来吸引客户,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有合法资质的证券咨询机构而言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是掌握本质,对症下药。由于各类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所提供的信息有真有假,有虚有实,且一般都无书面文件或电话记录,导致股民即使发现受骗上当,也很难举证,因而很少主动举报。使得非法证券咨询活动不易为监管部门所及时发现。由于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具有隐蔽性、网络化、虚拟化、分散性、客户的不确定性以及资金的快速转移等特征,使得监管部门即使发现也很难吸时切入其运作流程进行监控。因此,长期以来。非法证券咨询活动都被笼罩在重重“迷雾”下,不被外人所了解。对此,监管部门理应积极组织人手,深入市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基础情况,才能够对症下药。

三是警示,开展风险教育。证券市场是一个对信息公开透明和规范运作要求很高的前沿市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相关的法规制度正处于持续建设阶段,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此,必须在严格执法,强化约束机制,打击一批非法证券咨询机构的同时。定期有关警示,揭露骗局,提示风险,从而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我辨别和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普遍、持续的知法守法和规范运作的教育,以促进市场监管效能的更好发挥,稳步推进和谐市场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篇(9)

进入新经济时代,资本市场高度发达,投资银行业务为市场经济参与者提供了更低成本和更高效率的资金转移,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投资作用。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细分行业一起,成为近现代金融产业的重要支柱。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则退居其次,因此,商业银行纷纷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以维持在金融市场的地位。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逐步开放,国外的投行业务纷纷进入我国,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机遇和挑战。

一、投资银行业务的概念、作用

投资银行业务与公司或政府的债务及股票筹资活动相关,包括证券的设计、承销和发行。证券服务还涉及到向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提供帮助、公司融资活动,比如经纪商服务、针对告诉的并购和为重组活动提供建议等。在提供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中介中,那些专门从事证券的设计、承销和发行业务(批发服务)的公司被称为投资银行,而专门从事已有证券的购买、销售和经纪业务(零售服务)的公司被称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在资本市场上的作用表现在七个方面。第一,投资服务。主要涉及对各种集合资产(例如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的管理。第二,投资银行服务。指承销和分销新发行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方式。公开发行方式下,可以采用代销或报销的作法。第三,造市服务。指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为某种资产创造出一个二级市场。在充当政府一级交易商以及公司债券和股票的承销商以外,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往往还必须为这些金融工具提供一个二级市场。第四,交易服务。交易服务与造市服务密切相关,指交易商可以从事某种基础证券或资产的交易,具体包括头寸交易、纯粹套利、风险套利、程序交易、股票经纪服务和电子经纪服务等。第五,现金管理服务。指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一种类似于银行存款的账户,即现金管理账户(CMA),这些账户中的大多数允许客户以某种共同基金账户为基础签发支票。第六,并购服务。投资银行经常向并购交易提供咨询服务,如协助寻找并购伙伴、承销并购新公司发行的证券、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对并购协议的条款提出建议、协助目标公司进行反并购等。第七,其他服务。包括托管服务、结算服务以及研究和咨询服务等。

二、美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分析借鉴

在1933年以前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分离也有结合。美国1929年发生大股灾之后,当时的联邦政府认为投资银行业务有较高的风险,颁布1933年法,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行业务明确、严格地划分开,严厉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包销公司股票债券业务,并禁止持有它的股票。结果一大批综合性商业银行被迫分解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摩根银行分解为从事投行业务的摩根士丹利和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JP摩根。也有很多投资银行由证券经纪人发展而来,典型的例子是美林证券。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剧,美国于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放松了对商业银行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限制,使得商业银行可以重新从事一些投资银行业务。由于银行也有雄厚的资金优势、人才优势和完善的服务体系优势,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发展迅速,扩展到股票经纪、证券承销等投行业务领域。到2001年,美国证券市场5家最大的承销公司中,成立了专业化的投资银行附属机构的商业银行控股公司占据了3家,并占据全部市场份额的28.3%(见表1)。不过,欧洲各国的投行业务一直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由此形成了许多的“全能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瑞士银行、荷兰银行以及瑞士信贷银行等。以投行业务收入为主的非利息收入在美国商业银行业净营业收入的占比迅速增加。按照FDIC(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美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分为四类,托管收入;存款账户服务收入;交易账户盈亏,指通过现金交易和表外衍生交易合约产生的收入;附加非利息收入(图1表明了非利息收入的迅速增长)。可以看出,托管收入在净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5%左右,存款账户服务收入在7%上下浮动,交易账户占比在3%左右,然而附加非利息收入在净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从1992年的17.8%上升到2005年的27.4%,使得同期全部非利息收入在净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从33%增加到42.8%。附加非利息收入主要包括七个部分:投资银行收入,包括投行顾问、经纪、担保费或佣金;风险投资收入,包括风险投资活动的净盈亏和服务收费;资产服务收入,指对他人持有的不动产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服务收入;证券化资产交易净收入,包括证券化交易形式销售资产的净盈亏和费用收入;保险业务收入,包括保险担保的费用、佣金或服务费收入,子公司从事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收入,各类保险及养老金产品的销售或推荐的费用、佣金或服务费收入;资产销售盈亏,包括贷款(租赁)、自有不动产销售、其他资产销售或处置盈亏;其他收入,包括保管箱使用费、自有物业出租收入等。通过对这七种附加非利息收入的进一步分析(见表2),可以看出包括证券托管、投资银行、证券化盈亏、资产销售等业务在内的投行业务收入占净营业收入的13-15%左右。美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给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发展及模式

投资银行业务绝大部分品种具备高附加值的业务特点,已经成为国际大银行的支柱性业务。中间业务类的投资银行业务具备风险较低、回报可观的特性。同时,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具有信誉、资金和服务体系等优势。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逐步放开的时代,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传统的商业银行已悄悄地参与了投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基金、资产证券化等。随后,又纷纷酝酿成立了投行部。早在2001年,招商银行就成立了商人银行部,推进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工行成立投行业务部,引入了高盛、德意志银行等战略投资者,到2004年投行收入已突破10亿元。建行于2005年相继控股、重组了中建设、中信建投等二十多家券商,投行业务迅速铺开。交行于2005年10月成立了投资银行部,并对现有的交通证券有限公司进行整合。纵观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一是内部综合经营模式,即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内设机构,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部分投行业务,业务范围主要涉及证券业务以外的其他投行业务,如资产证券化、保险等,且大部分被归入中间业务范畴。目前工行、建行、中行和招商银行等都在采用这种模式。二是银行集团模式。它属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一种,即商业银行通过控股或持股某家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来经营投行业务。但商业银行与控股的投行之间大都保持相对独立。目前,除农行外的三大国有商业银行都通过独资或合资成立投资银行。这种模式下的投行业务以证券业务、财务顾问等为主。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除了银行集团模式外内部综合经营模式还大有可为。与国内券商和国外投行相比,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既具有优势,又有相对劣势。优势是国内商业银行所具有的信誉、客户资源、信息、资金、网络等优势,为其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劣势是国内商业银行面临投行业务的新市场,自身缺乏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技能,对资源利用和产品创新缺乏经验,同时还面临着国内券商、国外优秀投资银行以及国外综合性商业银行的有力竞争。从业务范围看,在企业短期融资券承销、银团贷款、公司理财、兼并收购、项目融资、资产及基金管理、投资咨询、资产证券化等领域还有很大的运作空间。

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建议

当前,监管当局鼓励创新,投行业务市场需求正处于快速增长的大好时机,商业银行应该抓住市场时机发挥自身优势并通过进行创新组织、招聘人才、实施战略联盟等多种方式,迅速弥补劣势,增强投行业务竞争力,实现业务和收入的多元化从而提高银行综合竞争力。

(一)以投资银行部为核心建立与行内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有效合作

投资银行业务的客户资源来自公司业务、机构业务、资金业务等其他部门,客户营销、产品推行需要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有效配合才能使投资银行业务得到开拓、发展与创新。

(二)投行与行外金融机构的合作

投资银行部与行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并借助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券商等机构的渠道和交易资格,使客户能够间接参与各类金融市场的交易,满足客户对综合性投行业务的需求。

(三)做好客户资源梳理

投行业务资源要依托商业银行现有资源,分析客户特征,了解潜在需求,科学选择产品营销策略,抓住重点客户的需求和机会,并且注意培植具有潜在投行业务需求的客户。

(四)以下业务作为当前拓展投行业务的重点

1、企业短期融资券承销。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需求多来自大中型优质客户,近几年来需求旺盛。商业银行通过短融券承销,有广阔的市场既可扩大中间业务收入,还能增强为大型优质企业服务能力。

2、银团贷款。为资金需求相对较大,期限相对较长的客户提供银团贷款,可以分散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银行间的无序竞争。

3、企业财务顾问。利用商业银行在网络、资金、信息、人才和客户群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资本组织结构的构建、企业财务管理、金融及资本运营提供策划、咨询及中介服务的业务。

4、资产证券化业务。商业银行通过与外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规避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约束,盘活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并积累证券化业务的经验。

5、杠杆融资业务。通过与外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杠杆融资业务,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满足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配股、收购、兼并等资本经营活动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获得良好的收益。

(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投资银行业务是集合技术与创新的业务,其风险管理没有现成模式可循。要建立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审批控制流程,规范项目运作同时还要积极研究创新改善和转换风险的途径。

参考文献:

1、谢罗奇,刘珍芳.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篇(10)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监督管理当局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投资银行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形式

1、融资与买空

融资是指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或融入的资金为客户垫支部分资金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借入资金购买证券的行为,就是所谓的“买空”。投资者通过融资实现了财务杠杆,证券价格上涨,投资者将加大获利;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也将加重损失。

2、融券与卖空

融券是指客户卖出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客户抵押或借入的证券为客户代垫部分或全部证券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买入归还所借证券且按与证券相当的价款计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卖出自己实际并不持有的证券的行为,就是所谓的“卖空”。如果投资者后来买入证券的价格低于卖出价格,投资者将获利。与买空一样,由于实施卖空操作,风险和收益对投资者来说都加大了。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识别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对收益和风险具有放大作用,在经济出现过度发展时会加剧通货膨胀的发展速度,并对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造成破坏与损失的可能;也可能对投资者带来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所以我们应对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

(一)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是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缺陷所存在的风险。由于证券信用交易的“助长杀跌”功能,体制风险所导致的危机变本加厉,危害更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给己方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分析,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性,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或证券交易商、经纪人)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动引起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投资银行和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银行倒闭,甚至引起连锁反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可以通过量化、定价、交易进行转移,极大地提高了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四)业务规模风险,以及引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业务规模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从而造成投资银行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可能性。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银行可以获得佣金收入。受利润动机的驱使,投资银行会盲目扩大规模,但是融资融券业务同样存在很大风险,如在融资业务中,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而券商在自有资金有限又不能及时获得新的资金来源时,就会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

(五)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其亏损可能性的发生。如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如果券商缺乏相应的内控制度或制度不健全、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其功能不健全等,就可能造成券商经营管理上的风险。而对技术系统的操作不当或发平仓错误等,还会产生业务操作风险。

(六)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实行杠杆交易:即无论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还是“卖空”交易,都需要向券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这里的保证金并非通常我们所理解的“预付款”或者“定金”,而是表示交易者有能力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经济保证,是利用杠杆比率,扩大交易金额的方法。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买空”、“卖空”交易的金额比例不能低于50%,若以50%为标准,当投资者有信用账户中100元保证金,便可以向券商最多借入200元资金购买股票做“买空”交易,也可以最多借入200元市值的股票卖出做“卖空”交易,50%的保证金水平对应的杠杆比率是2倍,即放大了本金2倍的收益与风险。如投资者以100万元以普通现货交易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40%。可以看到,保证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放大了收益也放大了风险,放大的程度取决于杠杆比率。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券商利息与费用,因此,一旦融资融券交易,股票价格朝着不利的方向运动,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杠杆交易放大了损失的风险,还要支付高额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因此,投资者要清醒认识融资融券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

(七)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存在着委托买卖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券商为保护自身债权、防范风险,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因此,投资者必须关注可能引起担保资产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形:

1、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引起的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若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券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底限未及时追加担保物引起的强制平仓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所欠债务的比例,这个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有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这一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的,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的过程是不受投资者控制的,因此,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将会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标的股票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引起的强制平仓

标的股票交易由于被实行特别处理、终止上市等原因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就是说这时投资者将面临被券商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由此也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管理

(一)投资银行对融资融券风险的管理

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这一制度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果融资融券过度,会形成股市上虚假繁荣,人为地促使股价巨大波动。因此,应加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1、加强对客户资质的审查力度

应制订融资融券交易客户选择的标准和开户审查力度,并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从而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银行要对投资者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出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客户,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和资信变化因素,调整其授信额度,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如规定最低保证金限制和单个额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等指标来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

2、建立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

市场风险可能会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等问题,一般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的管理,限制单个证券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所有流通证券的比例来控制市场风险。

3、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集中监控

投资银行要根据自身自有资金和证券状况,合理确定融资融券的总规模,规模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扩大,并且投资银行应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集中控制和风险动态管理。通过集中监控及时查询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客户信用资金帐户的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市值及变动情况,随时监控客户帐户的质押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等。

4、制订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评估融资融券额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实时风险控制、归还资金、补足担保品或平仓等环节。券商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制订融资融券业务每一个环节的详细业务操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对重要的业务流程环节采用双人双岗。加强监督与制约。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同时设立专门机构对融资融券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投资者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管理

如何充分利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实现投资者投资智慧的更高“溢价”,笔者认为,做好风险控制是第一要务,应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理解融资融券的交易机制与规则,客观评价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全面、正确地理解“买空”、“卖空”的交易机制,充分认识“买空”、“卖空”交易中的业务风险,尤其是杠杆交易放大投资亏损的风险特性;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理解券商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

融资融券实质是一种负债经营,投资者必须要将“买空、卖空”交易规模控制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范围之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杠杆比率(即收益或亏损的放大倍数)与保证金比例、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有关系,保证金比例越低,折算率越高,杠杆比率越高,风险就越大。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减少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或者部分使用授信额度,以控制风险。

2、立足自身投资分析水平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融资融券交易是建立在对未来投资预期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金融工具,正确判断市场及个股价格的运行方向是交易获胜的关键,因此,投资者应充分地了解、研究市场,注重自身投资分析水平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提高自身的投资分析水平,具备对市场敏锐判断力,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坚持不懈地学习证券投资分析的各种理论与方法,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宏观经济政策、公司经营及景气度为基础的基本分析理论、研究市场大众行为的股票市场心理学、以及以历史规律来判断未来的价格走势的技术分析法等,并养成持续关注与研究市场的习惯;二是不断总结与思考投资过程中的得与失,不论投资成功还是失败,都应总结经验、思考原因,趋利避害,在实战中提高自己的市场预测分析水平。只有勤于学习与思考,才能博取投资方向选择正确的大概率,减少失误与损失。

另外,投资者还需有与融资融券交易相适应的投资观念与投资纪律,在融资交易的期限性与强制平仓制度下,投资者要改变“单边市”的思维模式,不能奢望像普通交易持有股票一样“捂着”等待“解套”,否则,券商强行平仓将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同时,谨慎融券交易,因“卖空”交易可能会比“买空”交易面临更大的风险。由于市场的多变性与复杂性,投资者还需有良好的投资纪律,掌握止损与止盈的技巧,可避免损失的扩大与追加保证金之苦。

3、时刻关注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影响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因素的信息

融资融券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关系着投资者是否应追加保证金以及是否被券商强制平仓的问题,因此,投资者必须经常关注自己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当接到证券公司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时,应及时补充保证金,以免在2个交易日后被强制平仓;另外还要持续关注影响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因素的信息,能够使维持担保比例降低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交易所或券商提高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证券被调出担保证券范围使得担保证券市值减少、融券卖出股票价格的上涨、利率或费率的上调使负债增加等,这些因素的变化有的反应在公开的信息披露中,有的体现在市场行情变化中,投资者必须对这些信息给予经常的关注,以便在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之前采取应对措施。

总而言之,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交易活动,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危机造成经济低迷的环境下,利用融资融券交易业务,会对经济产生一个良好的剌激作用,从而加快资金周转,增加投资者的热情,促进经济走出低谷。但融资融券业务又会通过资金周转的加速,带来通货膨胀,甚至造成经济危机的全面爆发,对银行、证券公司、投资者带来风险和损失。特别是我国在现行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的时期、在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还不成熟、制度设计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大背景下,加强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风险识别和管理非常必要。因此,我国除了在法律法规、组织机构、制度设计等方面加以完善外,还将更加重视识别融资融券业务中所蕴含的风险因素,并进行准确计量,同时采取有效政策加以控制。

参考文献:

[1]栾华.投资银行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3月.

[2]巴曙松.融资融券激活市场的创新举措[J].Financial Digest,2006:17-18.

[3]陈黛.融资融券交易须加强监管.中国期间网.2008-12-5.

[4]唐志军.胡挺.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带给商业银行的机遇、风险及应对对策[J].Modern Management Science,2006(11):116-117.

[5]汤世生.中国资本市场三十年:从探索实践到规范发展.中国证券报[N].2009-03-03.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篇(11)

松绑信号明显

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符合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等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总体上看,新规体现了证监会全面松绑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意愿。在本次新规前的试点阶段,证监会主导的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仅允许以企业债权和资产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行产品,且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要求“逐项审批”,基础资产范围狭小导致产品规模偏小,而发行过程繁琐且难以预期,市场影响力微乎其微。

本次新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突破。第一,基础资产扩大,包括财产或财产权利及其组合,亦明确包括了信贷资产、基础设施收益权、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和商业物业不动产财产等财产权利。第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虽然未被确认为信托资产,但明确了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实行破产隔离,满足发行人资产出表需求。第三,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协会报价系统和券商自办柜台交易,支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做市制度,流动性大大增加。第四,虽然产品依然实行审核制发行,但明确审核时间为两个月,审核周期缩短。第五,不强制产品评级,为私募发行的降低成本增加了可能性。第六,市场开放,包括基金、期货、银行、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可照此规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不过,新规的落地还有待监管部门出台更多的配套政策,例如虽然上交所和深交所都了办法明确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转让服务,但做市和回购制度尚不完善。此外,新规为证监会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是否能够照此办法实施,仍需要取得其他监管机构认可。又如,虽然证监会明确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 但会计上具体如何处理尚不明确。又如,银监会2010年底曾经《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的通知》,部分银行自身照此细化制定的《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甚至对交易对手也有较严格的规定,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顺利发行,还需要银监会对此通知进行重新解释乃至修改。

当前,国内除了证监会主导的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资产证券化以外,还有以银监会和央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表1)。但这两个市场也面临着各自的困扰。例如,银监和央行主导的ABS市场仍是扩大试点阶段,尚未转入常规,其最大的瓶颈在于试点期间的额度控制。中国银行业当前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利率市场化,未来银行储蓄向各种金融产品流动的趋势不可逆转,中国银行业贷款余额即将超过70万亿元,中长期贷款超过33万亿元,银监和央行主导的ABS市场试点区区500亿元额度,显然无法满足商业银行日益增长的信贷资产出表的需求。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ABN市场,其基础资产范围受限,且期限偏短,不能有效满足资产出表的需求。

不过,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票据市场一直是ABN市场,灵活、便捷、友好的注册发行机制广受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好评,这一优势会令ABN市场对于企业的期限较短的资产证券化需求有吸引力。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5年间,债务融资工具已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主要品种之一。2012年全年,包括短融、中票、超短融、定向工具等在内的债务融资工具共发行2.6万亿元,存量规模达到4.2万亿元,远超企业债与公司债规模。但是,ABN市场也有其不足。首先,央行1号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将ABN限定在了非信贷资产上。其次,中国迄今为止发行的期限最长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限为15年,且附第10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可达25年甚至30年以上。最后,ABN目前并没有资产的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资产的原所有者将作为第二偿付来源,资产不能出表。2012年曾经有媒体报道交通银行拟在上海证交所大宗交易平台试水信贷资产证券化,率先出售基建项目存量贷款,但最终并无结果。显而易见,分割的市场局面之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监管协调。

券商试水资产证券化

2012年以来,券商一直在积极参与布局资产证券化业务。除了在创新业务研究上投入大量人力以外,不少券商还在业务实践上进行探索。目前,券商已经完成发行或者已经通过证监会审批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表2,其中,华能澜沧江第二期水电上网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上海隧道股份大连路隧道应收专营权收入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在2013年1月26日和5月3日已获证监会核准,正在发行准备当中。其他已经向证监会提交申请的还有阿里巴巴1号小贷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上港集团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帛港区BT项目回购资产证券化产品、浦发集团BT回购资产证券化产品。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海印股份公告称拟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经营管理的特定商业物业五年经营收益权,这表明以商业物业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类REITs式专项计划有望面世。

潜在市场规模超10万亿元

国内资产证券化起步晚,目前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参照成熟市场来看,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空间广阔。根据美国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IFMA)的统计,截至2011年末,美国ABS和MBS存量合计达到10.3万亿美元,占同期债券总存量的28%。2011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为1.7万亿美元,仅次于同期美国国债的发行量。此外,2012年欧洲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也超过5000亿美元。相比之下,中国2012年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总和不到300亿元,而从过去8年中国资产证券化总量来看,累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尚不到2000亿元,发行量和存量都明显偏小,预计该市场潜在规模应该超过10万亿元,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发展令人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在发展初期制作稍显复杂,中介机构经验不足,在融资效率和成本上,对发行人的吸引力可能不如短融、中票等其他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在银监会央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各自主导的市场中,各自有不同的优势和局限性,多头监管人为割裂了市场。只有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协调监管,给予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和投资更多的税收减免,打通不同市场之间的壁垒,降低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才能使得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蓬勃、健康地持续发展。

特邀述评嘉宾:

张海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院教授

资产证券化:另辟通道

中国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正式步入制度轨道,分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试点两大类,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暂停了新产品的发行。后危机时代崛起的金融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券商资管产品等,都融入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些技术和特点,相关的通道类业务也迅速膨胀起来。

2013年3月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地位和运作机制进一步明晰化,2012年11月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打开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闸门。围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券商和基金有了探索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的新天地。券商和基金都摩拳擦掌,希望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抢占先机,那么切入点和发展重心应放在哪里?传统通道类业务的跑马圈地亢奋犹在,既有模式是近期抢占市场份额的便捷方式。但对于券商和基金而言,如何根据自身优势进行差异化的战略定位,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确立和巩固可持续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个更为长远的根本问题。

证券化带来自主新通道

“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严重压缩着通道业务的利润空间,同质化发展的结局必然是价格战。对于券商和基金而言,差异化发展的空间在哪里?

最为直接的差异化发展空间来源于监管差异,比如信托业在房地产和票据等领域所受的限制,以及银行理财产品对于非标债权资产的限制,为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留下了一定的差异化空间。

更为广阔的空间可能在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领域。券商可以从企业客户的需求中找到合适的项目并设计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在非专项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中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这就形成了一个新的投资链条,即投资者购买基金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特定资产管理项目)、证券投资基金购买券商特殊目的载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特殊目的载体购买非金融企业资产。这一投资链条的项目与客户两头资源不再由银行掌控,这种券商和基金独立开辟的“通道”有利于保障其盈利空间,和迄今为止银行业主导的传统通道业务有了很大不同。

与此相关,《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还允许券商资产证券化投资于信贷资产,这类业务的资产来源于银行,但资金来源可以摆脱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依赖,因为证券化新规允许基金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这就帮助券商和基金避免了传统通道业务中两头受制的困窘。

以客户价值明志,以风险管控致远

在资产证券化的新天地中,抢占市场份额有其重要性,但不应迷失于短期成败。仅仅专注于抢占市场份额的先机而失去建立可持续优势的先机,无异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其结果必然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赢了一场战役输了整个战争。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为客户带来真正的价值,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规模至上的传统通道模式在尽职调查和风险披露方面存在硬伤,因而深陷“刚性兑付”的迷局而难以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