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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7 16:29:28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1)

二是宣传发动深入。去年7月份,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动员大会。会后,各镇、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了具体工作计划,进行了层层宣传发动,确保了规划编制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是调查研究扎实。各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划编制要求,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市沿江办、国土局、商贸局等部门单位还组织人员赴外地进行考察学习,集思广益。通过调研,掌握了情况,理清了思路,为科学编制“十一五”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是规划思路明确。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分析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里确定了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12个重点研究课题、13个镇域规划和26个专项规划。经反复修改完善,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全市“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文本,全市镇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思路也已基本形成。

从总体情况看,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大多数镇和部门前期研究基础扎实,思路定位准确,发展方向和重点把握得当,达到了预期目标。但严格起来看,工作中还存在不平衡性,有些方面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二是对宏观形势研究不够,三是工作重点突出不够,四是工作思路创新不够。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编制好“十一五”规划,为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定战略方针、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建设蓝图和行动纲领,这是今年各级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在下一步规划编制工作中,各镇、各相关部门重点要做到“四个坚持”,切实增强“四性”。

一、坚持解放思想,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时代性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力争“两个提前”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正确分析形势,把握时代背景,努力使“十一五”规划更好地体现时代特征。这一时期,我觉得我们正面临着六个方面的重大背景。

1、“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实现“两个率先”,是我市本世纪头20年发展的总定位,奋斗前进的总目标,各项工作的总任务。在此基础上,我市又提出了“两个提前”的奋斗目标,即在时序上提前,到2009年提前一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位次上提前,在苏中地区率先崛起,力争挤进全省县(市)前10强,进而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因此,“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体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做到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把实现“两个率先”、力争“两个提前”的目标体现在决策中,落实在规划中,融入到工作中,扎实有效地推进。

2、“十一五”规划是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总结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和教训,提出的又一创新理论,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落实在“十一五”规划中,就是要更新发展理念,丰富发展内涵,开拓发展思路,不仅要注重物质财富的增加,而且要注重精神产品的提供和人的发展;不仅要促进经济增长,而且要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十一五”规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编制的五年规划。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得到加强。因此,编制“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划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各自作用范围,明确政府工作重点,科学合理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向。

4、“十一五”规划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即将结束时编制的五年规划。“十一五”时期,随着加入wto承诺逐步兑现,我国将面临更加开放的发展环境,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将更加明显。因此,编制“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加剧、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等因素,用开放的思维、国际的眼光规划未来发展。

5、“十一五”规划是党中央提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十一五”规划将是政府发展思路的直接反映,也是政府发挥经济调控职能、向社会公众传递发展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的重要形式。因此,编制“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分析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和举措,提高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进文化以及和谐社会的能力。

6、“十一五”规划是我市实施新一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我市于今年5月份实施了新一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通过区划调整,各镇发展的空间扩大了,优势增强了,发展的潜力更大了。但如何把发展的潜力转化为竞争的优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紧迫的课题。通过编制好“十一五”规划,可以科学地引导各镇以区划调整为契机,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整合资源,明确发展方向,提升发展能力,科学制定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早把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潜在优势转变成加快发展的现实优势。

由此可见,编制好我市的“十一五”规划,对我市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推进“两个率先”、“两个提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真正把“十一五”规划编制成一个充分体现时代特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划,更好地指导的新一轮发展。

二、坚持统筹发展,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科学性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做好“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各项工作的全局性、根本性要求,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要坚持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原则。“十一五”期间,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期和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特征:沿江开发的黄金期,工业经济的转型期,城市化的加速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这一时期,发展仍然是主旋律,是各项工作的第一要务。只有加快发展,实现科学发展才有基础,解决各种矛盾才有条件,带领群众致富才有能力。因此,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能快则快,能超则超,在加快发展的基础上,做到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要坚持优化结构、提升质态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要在继续扩大经济总量、保持发展速度的同时,更加注重经济运行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更加注重经济增长由速度型向速度效益型转变,更加注重经济拉动由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向提高要素使用效率转变。要把结构调整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关键措施。要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着力发展特色农业,做大做强建筑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努力提高全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三要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要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制度创新。要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加快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要全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的着力点放在产业链和产业基地上来,不断提升利用外资的规模和层次,形成全方位、多领域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四要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做大做强中心城市,积极培育小型城市,重点提高中心镇,合理发展一般镇。要统筹区域发展,以沿江开发为主体,沿河开发为补充,形成沿江地区、沿运地区以及里下河地区三大区域共同发展格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快富民惠民步伐,高度关注民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大力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在“十一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各镇、各相关部门务必要将上述四项原则落实到规划的具体内容中,落实到评估指标体系中,落实到政策措施中,努力使“十一五”规划成为一个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更好地指导新一轮发展的规划。

三、坚持加快发展,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前瞻性

“奋战十一五,全面达小康”,是我市“十一五”期间发展的总定位。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围绕这一目标,“把握一个主题,突出五大战略”,精心编制“十一五”发展蓝图。

一个主题是:围绕“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一目标,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科学发展,好中求快,力争到2009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围绕这一主题,要大力实施五大战略:

一要大力实施沿江开发战略。沿江开发区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经济发展的主阵地、主战场,必须高起点规划、高强度建设、高速度推进。要加强对沿江地区产业布局、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的研究,加强对沿江开发总体规划与各项专项规划的研究,加强沿江开发战略性规划与操作性措施的研究,努力把沿江开发区建成具有滨江城市特点的新型城区、新型生态区、新型港区和新型园区。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各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整合资源、集约开发、扩大规模、打造特色的要求,加快各镇工业集中区建设,努力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布局有序合理、集聚效应突出的特色工业集中区。

二要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要认真研究分析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现状,依托沿江、沿路、沿河优势,明确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区域重点,形成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产业带。要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突出汽车及零部件、机械冶金、石化医药、船舶制造及配套件四大支柱产业的发展。要重视规模企业的做大做强,加快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在企业上市、技改投入、争创名牌等方面落实关键措施,实现有效突破。要大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工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三要大力实施城市化战略。“十一五”期间,我市正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加速期。要以规划为先导,重点制定和完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城区重点地段建设详规、村庄布局和建设规划,突出中心城市(市区),积极培育大桥、邵伯、小纪3个小城市,择优扶强重点中心镇,合理调整一般建制镇。要以基础设施为抓手,完善城镇功能,着力提升城镇承载能力。要构建大交通体系,做到城市道路与交通干线相结合,外部通达与内部畅通相结合,镇村通达与干线畅通相结合,公路、水路与铁路联网相结合,形成“四纵七横”的框架。要以镇村建设为纽带,打造新型村居、新型社区。以镇村布局规划为依据,科学引导农民集中居住,逐步淘汰过小自然村,建设一批新型村庄。

四要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十一五”期间是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必须充分考虑社会转型加速的特点,在加快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科学发展、协调发展。要从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方面入手,着力打造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经济体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开发利用土地,加快提升资源环境承载力,着力建设节约型社会。要以农民增收为中心,大力发展市场农业、特色农业、品牌农业。鼓励民众自主创业,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和投资性收入。要整合社会事业资源,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开放,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投入机制。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帮扶社会弱势群体,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五要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充分认识科技和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提升整体素质。要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深化教育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较为完备的教育体系。要进一步强化人才工作,着力抓好人才队伍建设。要以创建“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为抓手,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为重点,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份额。

四、坚持求真务实,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可行性

编制好“十一五”规划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安排,务求落实。

一要深入调研。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前提就是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要把规划编制的理念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吃透上情、把握市情、了解下情,明确目标定位,找准发展思路,提出可行措施,在此基础上再编制各项规划。有条件的镇和部门要尽可能地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规划的层次和水平。

二要突出重点。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要突出规划重点,抓住关键,扎实推进。各镇、各相关部门编制的镇域和行业专项规划,要以市“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为指导,并与全市总体规划相衔接。行业规划要遵循行业发展规律,体现行业经济、技术特点,符合科技进步方向。镇域规划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合理确定地区发展战略和目标。无论是全市总体规划,还是各镇、各行业的规划,都要突出项目实施来支撑,需要向上争取和扶持的项目都要在规划中有所体现,并力求量化、细化,努力使规划目标落实在一个个项目上、一项项工程上、一件件实事上,以便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2)

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的审计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种意识”,著力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规划将国家审计的重要作用提升到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和重要保障的新高度,充分体现了十以来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要认真学习规划、宣传规划,深刻领会“十三五”时期国家审计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这个中心,贯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贯彻党政同责、同责同审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理解规划要有新思维

规划在明确“十三五”时期审计工作的原则时指出,要认识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旧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这一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辩证法,符合国家审计发展规律和特点,为解决审计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提供了科学指引。在审计实践中,要跳出审计,放眼全局,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又要学会辩证思维,支持鼓励创新,大力推行现代综合审计模式,在审计方式上实现“五个转变”,在提示、分析和反映问题上做到“三个区分”。既要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对、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做到“零容忍”,又要注重保护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凡是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有利于“三去一降一补”,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积极探索和创新做法,坚决支持保护,大力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范。要通过审计,揭示影响改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祛除制约和阻碍深化发展的不利因素,促进政府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大力推动完善制度和深化改革。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3)

答:《规划》是“十三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编制实施《规划》,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承载了全社会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新期待,体现了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突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编制实施《规划》,是落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十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确立了顶层设计、战略方向。编制实施《规划》,就是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结合工作实际落实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施工图。我们要坚持把握大局、审时度势、科学谋划,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书写好加快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环保答卷。

第二,编制实施《规划》,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对环境保护领域具有方向性、决定性的重大影响,是“十三五”环保工作顶层设计的理论指导和基本原则。编制实施《规划》,要求我们把五大发展理念真正地落实到环保工作中去,以创新突破瓶颈,以协调促进平衡,以绿色补缺生态,以开放加强融合,以共享激发动力,补齐社会发展中的短板,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全面小康社会普惠的公共产品和民生福祉。

第三,制实施《规划》,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第一个百年目标的迫切要求。当前,公众对良好的生态环境消费需求显著提升,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离不开政府、企业和社会共治,良好生态环境是检验我们工作的试金石和标尺,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编制实施《规划》,把这些短板问题纳入规划、纳入当前各项工作,就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行动,通过加大环保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一抓到底,久久为功,让人民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享有更多的“获得感”。

第四,编制实施《规划》,是落实环境保护“一个核心、一个制度、三大战役、实现管理五化”的有效途径。《规划》构建了环境保护的全新总体战略布局,明确了目标任务,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编制实施《规划》,将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更能促进生态文明领域改革取得更大的新的进展。

问:《规划》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充分体现和具体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部署与要求。突出落实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强化生态空间管控;突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去除落后和过剩产能,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突出绿色科技创新引领,推进绿色化与创新驱动深度融合;突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强化京津冀地区环境协同保护,细化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化建设。

二是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部署“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工作。《规划》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与总量减排、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的系统联动,将提高环境质量作为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核心评价标准,将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区域、流域、城市和控制单元,实施环境质量改善的清单式管理,深入推进各项工作。

三是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围绕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治理体系,从明确责任、加强监管、提升能力、完善机制入手,以环保督察巡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落实地方环境保护责任;以环境司法、排污许可、损害赔偿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税收政策引导、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绿色金融等强化市场激励机制与市场主体培育;以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治理体系。

四是坚持“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较以往的五年环境保护规划,增加了生态保护修复内容,明确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修复协同联动,专章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出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要求以“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指导,系统推进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扩大生态产品供给,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五是强化综合治理,协同推进工业达标排放、治污减排和风险防范。《规划》强调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综合治理、协同推进。以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为抓手大幅度削减污染物存量;以推进骨干性工程为抓手实施污染减排,以排污许可落实治污减排责任;以重金属、危险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等重点行业为抓手,提升风险防控基础能力,系统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

问:《规划》中提到要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请问有什么具体改革举措?

答: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十三五”将重点推进建立完善规范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完善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保护督察巡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目前,已印发实施《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对9个省份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在7个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编制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办法》,研究上报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其中《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已于2016年11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他改革举措正在有序推进。

问:重大工程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请问《规划》在重点工程投资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为保障《规划》任务的落实,带动全社会环保投入,《规划》提出了“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和“山水林田湖生态工程”两大类25项重点工程。工程投资方面,鼓励建立多元化投资格局,多渠道筹措资金,主要以企业和地方为主,中央财政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给予适当支持。

要积极优化创新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支持力度。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整合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资金。不断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支持经营类环境保护项目。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以资源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等收益弥补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和社会资本回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

:《规划》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依法推动各级政府有效履行环保责任?

答:在推动落实各级政府环保责任方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扎实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综合督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出的重要制度安排。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从2016年开始,每两年左右对全国省(区、市)督察一遍。二是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并根据综合督查结果进行约谈。三是强化约谈、限批等措施,促进地方政府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四是加强对地方考核和通报。2014年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后,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地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将结果向国务院报告,考核结果不仅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抓紧组织制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

问:“十三五”期间如何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答:当前公众的环保期盼与日俱增,参与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深,环保工作方式正经历由自上而下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转变。“十三五”期间,为进一步推动形成环境保护全民行动的良好局面,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深化公众参与工作。

一是围绕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宣传《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环保工作最新进展和成效,营造“同呼吸 共奋斗”舆论氛围,动员公众积极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全面指导和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环境保护部将制定和实施重大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计划,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有序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定期到各地就这些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总结经验,建立公众参与示范试点,带动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开展。

三是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提升环境信息和数据通俗性和便民度,帮助公众及时获取政府的环境质量状况、重要政策措施、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企业环境风险及相关应急预案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等。今年10月,全国12369环保举报平台在全国范围内上线使用。目前,环境保护部已开通环保部官方微信微博,借助多种渠道,全面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推进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报告,把政府和企业同时放在阳光下,加强社会监督,健全反馈机制。

四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环保组织积极作用,印发《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为环保社会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政策保障。进一步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培训力度,通过完善增加项目资助、购买服务、支持公益诉讼等方式,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带动广大环保志愿者有序参与环保。广泛凝聚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4)

一、充分认识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规划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全球金融危机不断深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背景下编制的规划。与以往五年规划比较,“十二五”规划编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也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难。国家出台了“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民生”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提出要“大规模增加政府投资、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总体要求,<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提出,“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这是“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所面临的大环境。要把握这些发展基础、动力等的变化,研究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发展思路、发展目标。

编制水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水利问题,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十二五”时期,是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转折阶段,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于明确“十二五”水利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重点,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发挥水利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是我省水利各项事业发展和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规划依据,是我们争取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发展思路、目标、措施和各种保障条件进行肯定的最好载体,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思路、把握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贯穿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经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我们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领会更加深刻。在“十二五”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五个更加注重”:

第一,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调整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妥善处理与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二,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继续把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利用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更加注重以改革促发展。改革和创新水利发展与管理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体制机制,克服水利发展中的体制,健全法制,依法治水,提高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全面增强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四,更加注重全面统筹协调。统筹考虑不同流域、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关系。

第五,更加注重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根据公共财政状况和投资政策,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优化配置水利建设资金。坚持民生为先,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先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保障问题。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谋划好水利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蓝图

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水问题,需要在水利发展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涉及规划思路和事关全局的重大水利问题,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编制好水利发展规划。要下大力气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科学确定水利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建设重点、改革措施和政策保障。

第一,要科学分析和正确把握形势。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围绕我省“十二五”期间的发展总体目标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深入分析产业结构状况、城市化进展情况、农业和农村发展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格局等,科学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水环境改善、民生水利以及水利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客观分析和评价江河防洪形势、水资源供求状况、水环境变化趋势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民生水利的新要求,找出水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准确把握水利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确定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思路、目标和任务。

第二,要重视对重大水利问题的研究。在规划编制中,要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前瞻研究,主要包括新时期水利发展方向及模式、水利发展目标、水利发展布局与重大工程问题研究、强化水利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利改革与创新等方面。重大水利课题研究要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提高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规划编制所采用。

第三,要认真研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制定规划思路和规划目标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在开展调查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要从宏观上、战略上提出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总体目标既要切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要在“十一五”的基础上体现浙江水利特色,在规划目标上发展创新。在制订水利工作各个领域的具体目标时,既要充分考虑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又要做到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四,要合理安排规划布局和发展重点。搞好规划布局和确定发展重点是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统筹好城乡、区域水利发展,特别要注重解决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突出水利问题。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要求迫切的突出问题,譬如沿海平原的洪涝灾害、杭嘉湖平原的圩区整治,要作为“十二五”期间要解决的问题,重点予以研究。

第五,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对策和保障措施。对策和措施是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内容。对策措施既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措施,也包括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对策措施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可操作性。要避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弊端,从实际出发,把工作做深做实,力戒空话套话。一个好的发展规划,要深化到有论证充分的项目、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可以求绩问效的问责目标。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标准完成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

第一,要深入学习,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背景,有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要求。做好水利“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认识,提高对新的发展观和发展内涵的认识,提高对规划编制重要性的认识;要学习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深刻理解我省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和发展布局。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规划编制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把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和组织保障。这次会议上,成立厅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负责归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单位,组成规划编制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专项规划由厅有关处室、单位参与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全省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将在今后召开的全省水利规划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

第三,广泛沟通,加强协调。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涉及不同地区、行业和部门,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配合。在规划编制中,要及时了解水利部和省发改委的有关工作要求,了解相关行业部门的对水利的要求和建议,了解各地水利发展的重点和需求。要做好水利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与已批准的相关水利规划相协调,特别要注重水利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引导、对农业农村的服务、对资源环境的保障。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中各层次、各专项规划也要相互衔接,做到“上(上位规划)下(下位规划)统一,左右(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协调”。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5)

一、充分认识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规划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全球金融危机不断深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背景下编制的规划。与以往五年规划比较,“十二五”规划编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也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难。国家出台了“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民生”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提出要“大规模增加政府投资、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总体要求,<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提出,“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这是“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所面临的大环境。要把握这些发展基础、动力等的变化,研究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发展思路、发展目标。

编制水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水利问题,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十二五”时期,是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转折阶段,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于明确“十二五”水利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重点,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发挥水利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是我省水利各项事业发展和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规划依据,是我们争取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发展思路、目标、措施和各种保障条件进行肯定的最好载体,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思路、把握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贯穿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经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我们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领会更加深刻。在“十二五”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五个更加注重”:

第一,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调整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妥善处理与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二,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继续把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利用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更加注重以改革促发展。改革和创新水利发展与管理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体制机制,克服水利发展中的体制,健全法制,依法治水,提高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全面增强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四,更加注重全面统筹协调。统筹考虑不同流域、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关系。

第五,更加注重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根据公共财政状况和投资政策,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优化配置水利建设资金。坚持民生为先,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先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保障问题。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谋划好水利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蓝图

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水问题,需要在水利发展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涉及规划思路和事关全局的重大水利问题,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编制好水利发展规划。要下大力气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科学确定水利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建设重点、改革措施和政策保障。

第一,要科学分析和正确把握形势。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围绕我省“十二五”期间的发展总体目标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深入分析产业结构状况、城市化进展情况、农业和农村发展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格局等,科学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水环境改善、民生水利以及水利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客观分析 和评价江河防洪形势、水资源供求状况、水环境变化趋势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民生水利的新要求,找出水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准确把握水利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确定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思路、目标和任务。

第二,要重视对重大水利问题的研究。在规划编制中,要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前瞻研究,主要包括新时期水利发展方向及模式、水利发展目标、水利发展布局与重大工程问题研究、强化水利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利改革与创新等方面。重大水利课题研究要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提高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规划编制所采用。

第三,要认真研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制定规划思路和规划目标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在开展调查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要从宏观上、战略上提出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总体目标既要切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要在“十一五”的基础上体现浙江水利特色,在规划目标上发展创新。在制订水利工作各个领域的具体目标时,既要充分考虑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又要做到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四,要合理安排规划布局和发展重点。搞好规划布局和确定发展重点是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统筹好城乡、区域水利发展,特别要注重解决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突出水利问题。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要求迫切的突出问题,譬如沿海平原的洪涝灾害、杭嘉湖平原的圩区整治,要作为“十二五”期间要解决的问题,重点予以研究。

第五,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对策和保障措施。对策和措施是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内容。对策措施既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措施,也包括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对策措施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可操作性。要避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弊端,从实际出发,把工作做深做实,力戒空话套话。一个好的发展规划,要深化到有论证充分的项目、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可以求绩问效的问责目标。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标准完成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

第一,要深入学习,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背景,有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要求。做好水利“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认识,提高对新的发展观和发展内涵的认识,提高对规划编制重要性的认识;要学习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深刻理解我省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和发展布局。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规划编制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把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和组织保障。这次会议上,成立厅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负责归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单位,组成规划编制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专项规划由厅有关处室、单位参与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全省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将在今后召开的全省水利规划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

第三,广泛沟通,加强协调。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涉及不同地区、行业和部门,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配合。在规划编制中,要及时了解水利部和省发改委的有关工作要求,了解相关行业部门的对水利的要求和建议,了解各地水利发展的重点和需求。要做好水利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与已批准的相关水利规划相协调,特别要注重水利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引导、对农业农村的服务、对资源环境的保障。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中各层次、各专项规划也要相互衔接,做到“上(上位规划)下(下位规划)统一,左右(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协调”。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6)

去年,在对发展改革委的工作批示中强调,要在抓落实上下更大功夫,见更大实效。国务院也派出督查组,分赴各地各部门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并将其纳入今后每年的审计工作。新一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好的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现在最重要的,就是要集中精力细谋划,积极主动抓落实。我们要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一是要深入推进中央交办的四项重点改革任务。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全覆盖,要在“十二五”已经搭建体系框架、明确范围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基本公共服务规划编制、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等工作统筹推进,特别是要在提升设施标准化、服务规范化、区域均等化、管理信息化方面拿出实招。对于社会办医,要加快出台《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完善政府投资补助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办法。对于建立国家公园体制,9个试点省份要按照《试点方案》要求成立协调机制,选定试点区域,编制实施方案。

二是要更好落实国务院五个社会领域产业文件。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配套举措,明确可行的任务清单、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信息定期报送,特别是13个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42个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以及即将确定的体育产业联系点,要加强工作力度,尽快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下一步,要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出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研究推进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将现有部分培训疗养服务机构转化为社会化健康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休疗资源发展健康养老和旅游产业。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进一步对外开放,继续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推动强制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积极组织开展乡村旅游扶贫。

三是要抓紧实施社会领域重大工程包和消费工程。为充分发挥投资和消费在稳增长中的关键作用,国家发改委谋划并实施了“七大工程包”和“六大消费工程”,其中涉及社会领域的主要是健康养老服务重大工程,包括健康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三个领域,以及旅游休闲消费升级工程、教育文化体育消费提升工程、养老健康家政消费培育工程。目前,已召开多次会议部署推进,建立了定期调度的信息报送机制,还专门下发了进度统计通知,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各地要及时跟踪调度,梳理问题清单,汇总实施进度,加强督促检查,按时报送进展情况。对于重大工程国家引导资金少、融资机制弱等问题,也要积极予以研究。

二、全面调适,推进社会发展系统加快转型

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开展了“推进机关定位转型”学习讨论活动,要求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职能、方式和作风,实现从微观向宏观、从审批向监管、从项目安排向制度供给、从单打独斗向综合协管的转变。可以说,这是发改委积极认识、适应、引领新常态,主动转变职能作风而进行的一场自我革命,应该积极思考和主动关心。要切实打破过去争投资、争项目、争帽子的思维定式和路径依赖,开展战略、规划、政策、投资、项目、改革等综合施策,深入持续推进职能作风转变。

一是要加强人口发展工作职能。本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已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能划入发改委,但目前各地人口发展工作的实施机制和组织架构尚不健全,许多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省要充实力量从事人口发展研究和管理工作,做好人口计划编制执行、人口发展政策拟订、人口形势定期会商和人口数据共用共享等工作。

二是要加强社会发展政策研究。社会政策是发展改革系统做好发展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前期主要通过组织课题研究、参与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来衔接平衡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下一步,还将年度《人口和社会发展报告》,研究设立社会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推进以保障改善民生和加强创新社会治理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顶层设计,系统上下要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完成好这些任务。

三是要坚持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按照中央精神,我们已取消和下放了由社会资金出资建设的园区类项目、F1赛车场、相关旅游项目的核准权,但是后续监管工作不能缺位。各地要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切实履行好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继续承担行业监管的职责。

四是要注重战略谋划和政策储备。要加强社会发展形势分析研判,关注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特别是对目前研究比较欠缺的扩大公共产品供给、创新服务提供方式、培育消费增长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等重大问题,系统上下要加强互动,及早研究,并争取向重大战略、规划、政策、改革、工程有效延伸和转化。

三、积极谋划,抓紧研究“十三五”重点规划

今年既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又是研究编制“十三五”规划的启动之年。目前,“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已基本完成,社会发展领域的规划工作主要分四个层面推进:一是拟将基本公共服务、人口发展、红色旅游、足球中长期发展四个规划列入“十三五”部级重点专项规划,正在开展前期研究;二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十三五”教育、卫生、文化、养老、残疾人等事业发展规划;三是牵头编制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生态旅游、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等重点专项规划;四是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编制“十三五”时期各领域的专项建设规划。规划编制是一个集思广益、统筹谋划、理清思路、谋取共识的过程。

一是要科学做好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是编制“十三五”规划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十二五”时期社会领域实施了27个专项建设规划,每年安排的投资都基本在500亿左右,这样的结构是否合理,实际效果怎样,群众是否满意,需要摸摸底,算算账,确保新提出的各项目标、政策、项目科学合理。

二是要注重加强需求分析。规划一定要考虑基层的实际需求,更好地适应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新期待。各地在“十三五”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并真实反映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切实找准缺口和短板,使规划能够切实发挥效益。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十三五”期间,我们将对社会领域中央投资专项进行调整优化,并在规划编制中做好衔接。目前初步考虑是结合重大工程包和消费工程,围绕健康养老、教育培训、意识形态、旅游休闲等重点领域,整合形成并推进一批影响大、叫得响、易操作、效果好、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民生工程。

四是要加紧开展同步研究。各地要及早着手,加强系统上下沟通,结合实际开展同步研究。比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国家层面,近期将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可纳入“十三五”规划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均等化措施。各地发改委也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已出台政策,做好本级区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拟定和保障措施研究,届时再与国家规划进行衔接。

四、严格把关,扎实做好投资计划下达和管理工作

按照要求,今年安排地方的投资计划必须在5月底前下达,时间有限,任务繁重。近期,各地都在陆续上报2015年的投资计划,我们在审核衔接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对编报要求不清楚、项目审核不仔细等问题;从往年的执行情况看,也存在前期工作不完备、开工进度迟缓等问题。对今年的投资计划工作,需要强调几点: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7)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水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工商、安全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第八条 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省建立长三角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重大事项。

本市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优化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协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对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情况突出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全市和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的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和严格保护。

本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对本市生态保护地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九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听取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清洁生产。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排放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产业园区内。

第二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纳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

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可以采取差别电价、差别排污收费、限制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等措施。其中,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业对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绿色改造,提升全产业链的污染预防和控制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绿色建设技术应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设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本市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市交通、绿化市容、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公共交通、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方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厉行节约,使用节约资源、节约能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进绿色办公的指导。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第二十五条 本市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政府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居民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居民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第二十六条 宾馆、商场、餐饮、沐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物品奖励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市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结合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订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对未达到行业平均排放水平的排污单位,严格核定其排放总量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

本市推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市和区环保部门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行业排污总量等因素。

第三十条 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不计入审批期限。

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乡、镇或者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集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本市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排污单位与环保部门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二)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重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政策措施不力的;

(三)未完成重大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污单位关闭、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应当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市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石油、化工、钢铁、电力、冶金等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 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市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本市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相关托运单位应当在托运合同中明确要求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运输活动。

船舶在上海港口水域航行、作业、靠泊时,应当符合本市船舶排放相关要求。进入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需要转换燃油的,应当记录燃油转换信息。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道路扬尘污染及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水务部门应当负责推进排污单位污水纳管工作。排污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排污纳管要求,由水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黄浦江及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

第五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农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

储油库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企业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

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开展土壤修复。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且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予以修复。具体规定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市环保、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市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止污染土壤、水体。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养殖环节投入品。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底泥用于农业生产。

非农业用地转变为农业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经评估符合农业用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二条 本市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

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开展环境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分类鉴定、特性检测和环境保护研究或者评价的能力,并根据有关技术导则进行评价。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应当使用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

第五十三条 本市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产生单位应当在资源化再利用前组织技术论证,并将技术论证报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内容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再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危险废物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境外或者外省市的危险废物以及不作为生产原料的其他固体废物转移到本市。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拟退役或者关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退役或者关闭前三个月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核准,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十四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行政许可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规定一定区域禁止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居民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探伤源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禁止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

在本市从事移动探伤的单位应当在开始作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对移动探伤源建立实时定位跟踪系统。

发现无主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应当立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贮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市或者区财政负担。

第五十六条 设置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确保环境中电场、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本市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

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由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

市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有关信息。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归集,并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六十条 本市规划编制部门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环保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本市推动发展环保志愿者组织,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绿色生活方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本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七)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或者未对相关污染物以及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船舶进入上海港口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船舶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黄浦江或者其他内河水域,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修复的,可以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相关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报告监测结果,未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或者未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危害的,责令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未进行环境安全评价提供微生物菌剂的;

(二)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擅自使用未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在资源化再利用前未组织技术论证或者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再利用单位接收未经备案的危险废物或者未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人口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探伤源库的;

(二)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

(三)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活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于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排污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向其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中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第八十六条 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出租场所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承租人的有关信息。出租人拒不配合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之一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理外,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

(四)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八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本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的意义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是在个人、组织或政府层面,为大自然和人类福祉而保护自然环境的行为,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的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让人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概念。自1960年代起,环保运动已渐渐令大众更重视身边的各种环境问题。

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8)

今天的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部署推进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前面,XX同志分别作了详细安排,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深化认识、高度重视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X加快追赶超越的重要阶段,高质量编制“十四五”规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其一,“十四五”规划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的第一个五年,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十四五”规划具有新的时代要求和历史使命,我们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审视“十四五”规划编制,紧紧围绕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各项阶段性要求,把X的发展放在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高度,科学布局、统筹谋划、系统推进,确保X与全省、全国同频共振、同步跟进。

  其二,“十四五”规划是破解X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大规划。近年来,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增速持续保持全省第一方阵,2018年经济总量首次突破千亿大关。但我们也清醒看到,欠发达的基本市情没有改变,总量在全省的落后地位没有改变,高质量发展所需资源要素短缺的现状没有改变。同时,还面临着发展新动能培育不足、投资支撑后劲乏力、环保压力持续加大、民生改善任务繁重等诸多困难,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未有效破解。解决这些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都需要通过编制规划和谋划项目来研究、来破解、来推动。

  其三,“十四五”规划是我市加快追赶超越、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规划。当前,我市和全省、全国一样,经济发展迈入了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十四五”规划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首个五年规划,无论是指标体系还是政策体系,重点任务还是改革举措,都要通过制定规划予以细化和安排,通过谋划实施项目来落实和推进。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对世情、国情、省情、市情的认识,切实把中省精神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到我市“十四五”规划之中,牢牢把握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权,切实巩固和延续全市发展处于上升通道的良好势头,推动X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二、突出重点、科学谋划

  年初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审定通过了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突出重点、明确任务,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要把握总体要求。在规划理念上,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科学制定“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和举措。在发展路径上,要坚持高质量发展这一鲜明导向,深刻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求,加快形成X高质量发展的产业体系、指标体系和保障机制。

在价值取向上,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生短板,明确工作重点,提出针对性举措,推动民生改善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编制方式上,要坚持全面谋划与突出重点、战略构想与实践操作、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注重程序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确保规划群众看得懂、实施能落地。在规划重点上,要聚焦事关全局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战略意图、重点任务、重大布局和重点工程,以高质量发展助推X追赶超越、绿色崛起。

  二要明确节点任务。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分动员部署、前期研究、起草修改、审定报批四个阶段,总体上要与中省保持一致。目前主要是起草修改阶段,到今年年底前,提出“十四五”发展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所以,今年是规划研究编制的关键一年。今年底至2021年上半年为审定报批阶段。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安排,落实每个时间节点的重点任务,确保工作不断档、不掉队。

  三要开展重大问题研究。要深入研究国内外形势变化、对X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科技创新的新态势对X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社会结构变化对我市中长期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出有效措施,规避风险挑战,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吃透上情、把握市情、摸清行情,集中精力谋划一批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事项。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人才、信息等资源优势,力争在影响和制约X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方面破题。

  四要精心编制发展规划。关于全市“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由市发改委牵头抓总,组织专门力量,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总体上要做到“四个准确把握”。即:准确把握发展定位,严格遵循中省对X发展的功能定位与战略要求,立足X发展阶段性特征,在共性要求中突出个性需求;准确把握发展目标,总结评估“十三五”发展经验,查找不足,科学合理确定未来五年发展目标;准确把握发展重点,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把握空间布局、区域布局、产业布局,深度谋划、强弱补短;准确把握刚性约束,既做加快发展的“加法”,也要落实负面清单的“减法”,尤其要把生态环保刚性约束指标落实到规划的各个领域,确保规划的政策性、合法性、严肃性。

  关于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要同部署、同推进。全市确定了X个重点专项规划,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省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配足力量、立即行动,认真编制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专项规划,使之成为指导行业领域发展、实施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主要依据。

  五要狠抓重大项目谋划。各县区、各部门要把重大项目谋划放在突出位置,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导向,紧密结合X市情实际和阶段特征,深入研究产业发展趋势。特别要突出大生态、大交通、大产业、大民生以及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加强论证、科学谋划,精心筛选一批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谋划包装一批事关当前、影响长远、带动性强的大项目好项目,形成全市“十四五”重大项目库。同时要注重加强与省上厅局和国家部委的联系对接,争取有一批重大项目特别是需要上级审批、平衡和协调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中省规划盘子。

  三、强化措施、推进落实

  一要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市级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工作,协调解决规划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级有关部门是市级专项规划、空间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上的统一安排,统筹做好县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注重衔接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建立起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要搞好规划衔接。要建立规划衔接协调机制,加强各县区、各部门、各类规划的有效对接,切实做到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确保全市的总体战略、发展布局、重要目标、重大任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时要主动加强与中省规划编制工作的沟通对接。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 生 育 节 制

第六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家庭确有困难: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四)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

第十二条 城镇人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控制指标,层层下达。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计划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口计划的拟定、管理;统计、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公布人口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人口计划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进行抽样调查,对人口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六条 未完成人口计划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第十八条 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证,同时必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部门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部门应凭生育证接生。

第二十条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并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由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 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型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 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建立避孕节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开支。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无生育能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再婚后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成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来源:

(一)国营和集体企业单位,从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如确有困难,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企业管理费补充。

(二)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

(三)城镇待业人员参加劳动服务公司或者其联营组织的,从所在单位公益金中列支。

(四)是城市无职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费中列支。

(五)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六)是农民的,从集体提留、乡(镇)村留利中发给或采取其它奖励形式。

第三十条 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经教育仍不按《条例》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或拒绝孕情检查的,可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按《条例》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未领得生育证而计划外生育的,应按《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不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按计划外超生一个子女处罚。

第三十三条 非农业人口超生的第一个子女在七年以内,超生的第二个子女在十四年以内,粮食部门停供计划内平价粮油并不发给各种补贴。

第三十四条 按计划生育了第二个子女后又计划外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计划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应按《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处罚的,不得因离婚、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减免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条例》和本《细则》,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处理;应当给予经济处罚或其它处罚的,依照《条例》规定的幅度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其它罚款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深山村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市(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从严制定实施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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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10)

今天的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部署推进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前面,XX同志分别作了详细安排,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深化认识、高度重视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X加快追赶超越的重要阶段,高质量编制“十四五”规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其一,“十四五”规划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的第一个五年,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十四五”规划具有新的时代要求和历史使命,我们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审视“十四五”规划编制,紧紧围绕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各项阶段性要求,把X的发展放在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高度,科学布局、统筹谋划、系统推进,确保X与全省、全国同频共振、同步跟进。

其二,“十四五”规划是破解X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大规划。近年来,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增速持续保持全省第一方阵,2018年经济总量首次突破千亿大关。但我们也清醒看到,欠发达的基本市情没有改变,总量在全省的落后地位没有改变,高质量发展所需资源要素短缺的现状没有改变。同时,还面临着发展新动能培育不足、投资支撑后劲乏力、环保压力持续加大、民生改善任务繁重等诸多困难,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未有效破解。解决这些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都需要通过编制规划和谋划项目来研究、来破解、来推动。

其三,“十四五”规划是我市加快追赶超越、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规划。当前,我市和全省、全国一样,经济发展迈入了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十四五”规划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首个五年规划,无论是指标体系还是政策体系,重点任务还是改革举措,都要通过制定规划予以细化和安排,通过谋划实施项目来落实和推进。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对世情、国情、省情、市情的认识,切实把中省精神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到我市“十四五”规划之中,牢牢把握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权,切实巩固和延续全市发展处于上升通道的良好势头,推动X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二、突出重点、科学谋划

年初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审定通过了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突出重点、明确任务,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要把握总体要求。在规划理念上,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科学制定“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和举措。在发展路径上,要坚持高质量发展这一鲜明导向,深刻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求,加快形成X高质量发展的产业体系、指标体系和保障机制。在价值取向上,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生短板,明确工作重点,提出针对性举措,推动民生改善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编制方式上,要坚持全面谋划与突出重点、战略构想与实践操作、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注重程序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确保规划群众看得懂、实施能落地。在规划重点上,要聚焦事关全局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战略意图、重点任务、重大布局和重点工程,以高质量发展助推X追赶超越、绿色崛起。

二要明确节点任务。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分动员部署、前期研究、起草修改、审定报批四个阶段,总体上要与中省保持一致。目前主要是起草修改阶段,到今年年底前,提出“十四五”发展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所以,今年是规划研究编制的关键一年。今年底至2021年上半年为审定报批阶段。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安排,落实每个时间节点的重点任务,确保工作不断档、不掉队。

三要开展重大问题研究。要深入研究国内外形势变化、对X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科技创新的新态势对X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社会结构变化对我市中长期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出有效措施,规避风险挑战,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吃透上情、把握市情、摸清行情,集中精力谋划一批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事项。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人才、信息等资源优势,力争在影响和制约X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方面破题。

四要精心编制发展规划。关于全市“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由市发改委牵头抓总,组织专门力量,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总体上要做到“四个准确把握”。即:准确把握发展定位,严格遵循中省对X发展的功能定位与战略要求,立足X发展阶段性特征,在共性要求中突出个性需求;准确把握发展目标,总结评估“十三五”发展经验,查找不足,科学合理确定未来五年发展目标;准确把握发展重点,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把握空间布局、区域布局、产业布局,深度谋划、强弱补短;准确把握刚性约束,既做加快发展的“加法”,也要落实负面清单的“减法”,尤其要把生态环保刚性约束指标落实到规划的各个领域,确保规划的政策性、合法性、严肃性。

关于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要同部署、同推进。全市确定了X个重点专项规划,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省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配足力量、立即行动,认真编制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专项规划,使之成为指导行业领域发展、实施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主要依据。

五要狠抓重大项目谋划。各县区、各部门要把重大项目谋划放在突出位置,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导向,紧密结合X市情实际和阶段特征,深入研究产业发展趋势。特别要突出大生态、大交通、大产业、大民生以及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加强论证、科学谋划,精心筛选一批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谋划包装一批事关当前、影响长远、带动性强的大项目好项目,形成全市“十四五”重大项目库。同时要注重加强与省上厅局和国家部委的联系对接,争取有一批重大项目特别是需要上级审批、平衡和协调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中省规划盘子。

三、强化措施、推进落实

一要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市级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工作,协调解决规划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级有关部门是市级专项规划、空间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上的统一安排,统筹做好县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注重衔接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建立起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要搞好规划衔接。要建立规划衔接协调机制,加强各县区、各部门、各类规划的有效对接,切实做到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确保全市的总体战略、发展布局、重要目标、重大任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时要主动加强与中省规划编制工作的沟通对接。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11)

同志们:

刚才,××委、××局、××局、××局、××××局、××××局、××局、××局依次作了汇报发言。总的来说,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以来,各县区各部门都高度重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意见、相对具体的目标、项目和措施。在后续工作中,大家要保持节奏,加快推进“十四五”规划编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思想先行、强化认知,准确把握“十四五”规划编制要点

一要坚持政治引领。编制“十四五”规划,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重点是要把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贯穿于“十四五”规划全文,让“十四五”规划真正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和对×殷切希望的路线图和任务书。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十四五”规划,是我市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之际,迈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规划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我们在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能否开好局、起好步。这就需要我们准确全面地评价“十三五”规划的完成情况,更需要充分调研掌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有关数据、指标的统计和测算,对完成的指标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对预期的目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适度超前、引导社会预期,而不要过度超前,搭建空中楼阁。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编制规划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发展是为了解决矛盾问题。我们要积极对标对表中央和省的各项决策部署及目标任务,积极学习对照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迫切向往,认真梳理我们当前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问题,找出痛点、找准难点,将之变成“十四五”时期工作的重点和要点,成为我们下一个五年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方向,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紧贴实际、科学有效,要让“十四五”规划有用能用管用

一要让规划成为推动发展的政策工具。从政策的角度看,编制规划既是制定政策的过程也是解读政策的过程。因此,我们要立足当前实际、充分研判形势,在全面领会掌握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市发展实际、适应我市发展需要的政策及改革举措。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关系到将来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吃透精神,将党和国家的新政策把握好、利用好,转化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

二要让规划成为推动发展的第一抓手。规划只是蓝图,实现这个蓝图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项目。我们产业发展的重点是推进转型升级、发展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提升公路等级、加大路网覆盖,完善航空线路,提升铁路运力等等方面。各县区各部门要围绕方方面面的重点工作,立足项目支撑,树立起以项目引领发展的意识,加大项目工作力度,积极跑上,争取一批项目列入国家省的盘子;着力改善营商环境,积极跑商,争取更多社会主体青睐我市,投资兴业。总而言之,就是要将“十四五”规划编制成一部项目报告书,把规划的时间节点同项目的建设节点有机统一起来,力争一个个项目的建成之日就是规划的收官之时。

三要让规划成为推动发展的刚性制度。“十四五”规划既是重要的指导文件,也是向上级党委政府、向全市人民签下的责任状。我们要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突出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加强规划刚性约束执行,各县区各部门都要有责任意识,说了的事就要算数,定了的工作要干好,不断强化要素保障能力,确保规划落实到位。这里要强调一点,各县区要充分考虑发展速度,特别是在能源、土地等指标方面精准测算,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加大约束性指标争取力度,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这是“十三五”规划落实过程中反映较多的问题,要尽量避免再次发生。

三、枕戈待旦、只争朝夕,着力加快“十四五”规划编制进度

去年8月,市里成立了“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方案分工和工作安排,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四个部分,按三个时间阶段推进。按原计划,今年年初到8月间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规划框架起草和各方面规划思路、目标、措施、项目衔接。

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市方方面面工作都有一定冲击,但是从今天各部门汇报的情况来看,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进度是符合预期的,各县区各部门要再接再厉,按照时间要求,加快工作进度,确保高质量形成“十四五”规划草案,按时提交市委行署研究讨论。

各地各部门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编制出一个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高质量规划。最后,我再提四点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在“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中,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对×工作“两个定位、五个推进”的新的更高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描绘好未来五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蓝图,确保改革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