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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大全11篇

时间:2023-07-28 16:42:56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1)

1、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土地逐渐私有化。

2、奴隶社会,实行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有世代享用权,奴隶主贵族强迫奴隶集体耕种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实质上是土地私有制,但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时期的产物。它在商朝已经出现,进一步发展于西周,到春秋后期,随着“私田”的出现,井田制逐渐瓦解,我国的奴隶社会也随之逐步瓦解。

3、封建社会,我国存在着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土地、自耕农土地和国有土地。

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依附他们。这种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运动完成,才被彻底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对于我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阻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落后。

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封建社会不占主要地位,它是春秋末期由一部分平民和奴隶以及破产的奴隶主贵族自己垦荒种地,获得小块土地的私有权,变成一家一户的自耕农形成的。这种小农经济同地方经济一样,是我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大致有均田制、屯田制、王田制等形式。均田制主要在北魏、隋唐时期实行,它实行的前提条件是政府掌握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受田农民必须纳租调服役,其特点是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并不触及地主的土地和利益。屯田制有民屯、军屯两种形式,一般是在长期战乱后,政府为了恢复生产,加强统治而推行的一种土地制度。这种制度在曹魏、金朝、明初等许多朝代实行。王莽的王田制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属于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目的在于托古改制,限制土地兼并。

封建社会土地集散轨迹:多数朝代初期,在前朝末年农民战争的打击下,地主逃亡,土地分散,自耕农增多;封建王朝中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土地重新集中,导致大规模农民起义,在农民起义打击下,土地再次分散。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在集中和分散这两端之间周而复始地运动着。在封建制度下土地兼并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所以,土地兼并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最大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国家政权控制部分土地,小农土地私有制也占有一定比例。

二、赋税制度的演变

在中国古代社会,赋税制度比土地制度变化大,不同的时期甚至不同的朝代,其赋税制度的特点各不相同。

1、我国的赋税制度是从奴隶社会开始的。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度,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春秋时期,随着“私田”的出现,鲁国实行“初税田”,规定不论公田、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照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开始。

2、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我国封建社会一套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内容是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的制度。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承担四项负担:一是田租即土地税;二是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三是徭役;四是兵役,农民被牢牢地控制在土地上。

3、北魏实行租调役制,其中“调”是户税,以户为单位征收。这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赋税制度。隋唐沿用并发展为租庸调制,其中“庸”是纳绢代役。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的生产发展。

4、唐中后期实行两税法。内容是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收税。其意义是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也标志着我国封建地租开始由以劳役地租为主向以实物地租为主的形式转变。两税法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赋税制度的基础。

5、北宋王安石变实行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内容是按财产和土地多少收税和募役。目的是限制官僚地主的特权,缓和土地集中带来的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6、明朝后期实行一条鞭法。内容是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化。结果由于大地主的阻挠反对,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标志着我国封建地租开始以实物地租为主向以货币地租为主的形式转变。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2)

一、两种市民社会的基本属性

要对古典市民社会和中世纪市民社会进行比较研究,就不得不先对这两个时期的市民社会的基本属性作一个简要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一定的比较。

西方古典市民社会指的是古希腊诸城邦国家和古罗马城邦国家的统治部族生存于其间的社会组织样式。简言之,古典市民社会是由市民组成的城邦共同体社会。市民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市民,而不是人口和城垣。亚里斯多德曾经指出,“城邦本来是一种社会组织,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这里的市民指的是那些与城邦政治共同体相关的特定身份和资格。需要注意的是,在这里切不可把市民简单理解成居住在城邦内的所有人或者是达到一定年龄的自由人。之所以这里的市民不是指居住在城邦内在所有人,那是因为居住在城邦内在所有人包含奴隶,而奴隶是不具有人身自由的。可想而知,一个没有人身自由的人是谈不上其他方面的自由的,尤其是政治和经济上的自由。那么为什么市民不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自由人呢?因为自由人中的妇女和那些不属于或未被纳入统治部族内部的成年男性是不具有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至此,我们可以知道,古典市民社会中的个体要想成为市民,那么他就必须具备这样一个重要条件,即拥有一般自由人所不具有的一系列政治和经济权利。

中世纪西欧市民社会指的是西方封建社会时期的社会形态。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复兴了西方古典市民社会文明中的重要制度和思想精华,并对近代市民社会的诸多要素的形成提供了很多宝贵的资源。可以说,这是市民社会历史上一个承上启下的时期,但目前我国哲学界对此阶段却鲜有研究。而对此阶段对近代市民社会的影响更没有作出应有的重视。那么,这个时期市民社会的主体——市民指的又是哪些人呢?可想而知,到了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商业经济和手工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随之而起的商业和手工业领域的自由人将会要求获得与自身经济地位相适应的政治地位。于是,这些人获得了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权利,并最终参与到国家的决策中来,成为新的市民。因此,中世纪西欧市民社会的市民阶层除了封建庄园的奴隶主以外,还包括新兴的商人和手工业者。

经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些重要信息:一是在这两个时期要想成为市民就必须是自由人,而且这些自由人还应该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地位;二是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到了中世纪,市民的群体加大了,融入了新兴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为市民社会的发展增添了新鲜的血液,为将来近代市民社会的到来打下了基础。

在对这两个时期的市民社会的基本含义作了简单的比较分析后,下面将对这两个时期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原因和各自所具有的特征这两个方面做出比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分析。

二、两种市民社会的经济条件

1843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命题,这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的胚芽。这里的“市民社会”主要指现实的经济生活。随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和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批判,在1844年他和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中,市民社会概念进一步具体化了,已接近于“生产关系”概念。在1845~1846年他们合写的标志历史唯物主义创立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形成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概念,明确指出: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由此可见,市民社会主要属于经济方面的概念。有鉴于此,下面将重点分析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西欧城市这两个时期的经济对各自时代市民社会产生的影响。

古希腊文明是在爱琴文明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而古罗马文明又是在古希腊文明在地中海的殖民地文明等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得两地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在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上,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已经开始广泛地使用铁器制成的生产工具。在此情况下,社会产生了比较多的剩余产品。而与此同时,家庭成为了社会中最基本的生产单位,这就导致个体对原始共同体的依赖性大大地降低。另外,受地理环境的影响,古希腊古罗马可以生产出多种不同的农业生产作物,大部分的地区都种植葡萄和橄榄等经济作物,还有小部分地区还可以种植豆类和大麦粮食作物。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古希腊古罗马社会中不同地区具备了交换的条件。因为经济作物之间、农作物之间,以及经济作物与农作物之间可以进行交换。而事实上,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需求的增加,家庭与家庭、氏族与氏族,以及他们与周边部族之间都要进行大量的产品交换。加上古希腊古罗马都处于地中海商业贸易的优良位置,由此就促成了发达的分工和商品交换现象。还有就是,在文明的形成过程中,古希腊古罗马发生了部族之间的战争。这就导致胜利者和被征服部族的混同,以及原有部族与新来部族的混同的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原来纯粹自然形成的部落组织受到很大的破坏,血缘因素占据的地位遭到削弱,随之而起的是地域因素地位的不断增强。由此,农产品的商品化和血缘关系的被削弱,使原来属于公社的土地逐渐被家庭所拥有,并且家庭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而剩余的集体土地演变为城邦的公地。这种独立的家庭私有制,对确立私有家庭之间独立、平等的地位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大多数平民取得了相应土地的完整所有权,也就摆脱了通过氏族共同体对贵族和早期王权的经济和人身依附,在经济上获得了与贵族阶层相平等的地位。最终,这些平民就成为了前面所说的市民。

在中世纪西欧城市,随着外族入侵的减少,西欧的农业生产得到了复苏,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复兴。商业贸易的发展与城市的存在,一方面促进了货币关系的发展,使得货币代役租部分取代了实物和徭役代役租,使得封建庄园的手工业者获得了外出做工的机会,这就使手工业者在经济上获得自由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封建庄园主允许手工业者外出做工,这就为手工业者逃离封建庄园提供了事实上的可能性。这些外出和逃离封建庄园的手工业者不甘做农奴,于是也定居于城市,加入了新兴的经济关系和社区,使得城市成为自由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中心和独立的社区。这样,一种新兴的经济关系就形成了,即从事商业和手工业活动的自由人之间的自主平等的经济关系。新的经济关系必然要求城市建立自身的政治制度。于是,城市中的市民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又具有了政治权利,最终成为前面所说的市民。

通过前面的比较分析可知,形成这两个时期市民社会的经济条件有很大的不同,古希腊古罗马市民社会的发展凭借的是家庭私有制的产生,而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社会的形成凭借的是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三、两种市民社会的经济特征

由前文可以清楚地知道,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的基本属性以及形成的经济条件与中世纪的市民社会是不相同的。在此基础上将重点分析下这两个时期的市民社会的不同经济特征,并在分析经济特征的基础上简要分析一下当时的政治特征。

古希腊古罗马市民社会在经济上形成了私有制经济。这种私有制经济以彼此独立的市民的家庭为基本单位,虽然家庭之间是彼此独立的,但是这些家庭的发展高度依赖于城邦这一共同体。在这种私有制经济中,社会成员对自身利益的主体资格和意识得到了确立,同时他们对他们作为国家的一份子私人利益的前提和保障的公共利益的主体资格和意识也得到了确立。有必要指出,这里的城邦共同体与之前的那些被私人人格化的封建个人王朝式国家的共同体是不相同的。这里的城邦共同体在事实和观念中都被看作是经济人格彼此独立和平等的私有者联合体,是共同的保障和事业。封建王朝式国家的共同体被私人人格化了,私有者成为了共同体实体的附属物。因此,一般私有者也不过是这个国家君主的附属物,是他们的子民,没有作为共同体的共同主人的资格和观念,有的只是服从的义务。这个时期的人们只能生活在家庭、村落乃至部落这样的社会共同体中,过着没有自由、没有幸福的生活。而处于古希腊古罗马城邦时期的人们则是生活在城市这样的政治共同体中,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且都在努力地去创造一种幸福的生活。从上面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 封建王朝式国家的共同体中的人们,由于只有家庭、村落甚至部落这样的社会共同体而没有政治共同体,因此无法过上幸福而有道德的生活,只有当人们在拥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并自愿组成政治共同体时才能过上最幸福的生活。

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市民社会在经济方面产生了一种不同于以往任何一时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这一新型的经济关系与当时封建庄园那种依附性的经济关系有很大的区别,它指的是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经济活动的自由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的经济关系。在这里,本文将把这种新型的经济关系与前文提到的封建庄园式的经济关系作一个简要的比较。在这两种经济关系中,居于其中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封建庄园式的经济关系中,农民和手工业者是依附于封建庄园领主的,是一种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而在新兴的市民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居于其中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依附与被依附的情况。另外,封建庄园式的经济关系中处于依附地位的群体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同样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新的经济关系及理念的作用下,城市居民从一开始就追求按平等参与的原则组建属于自己的新的政治和社会共同体。这些政治共同体是以某种全体市民共同争得的由帝王或教俗贵族授予的特许状以及缔结的共同誓约为法律根据,依法进行政治和公共利益结合的政治实体。另外,这些政治共同体是以自治共和的原则建立的,这就为近代西方社会的民主共和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从前面两段的对比分析可知,古典市民社会的经济特征是建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私有制经济,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文明的城邦共同体。而中世纪市民社会的经济特征是形成了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经济活动的自由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的经济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共和为原则的政治共同体。

至此,对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西欧城市这两个时期的市民社会作了一个简要的分析和比较,但这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为今后对市民社会的理论特别是黑格尔和马克思等人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

[2](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下第7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3)

一、两种市民社会的基本属性

要对古典市民社会和中世纪市民社会进行比较研究,就不得不先对这两个时期的市民社会的基本属性作一个简要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一定的比较。

西方古典市民社会指的是古希腊诸城邦国家和古罗马城邦国家的统治部族生存于其间的社会组织样式。简言之,古典市民社会是由市民组成的城邦共同体社会。市民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市民,而不是人口和城垣。亚里斯多德曾经指出,“城邦本来是一种社会组织,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这里的市民指的是那些与城邦政治共同体相关的特定身份和资格。需要注意的是,在这里切不可把市民简单理解成居住在城邦内的所有人或者是达到一定年龄的自由人。之所以这里的市民不是指居住在城邦内在所有人,那是因为居住在城邦内在所有人包含奴隶,而奴隶是不具有人身自由的。可想而知,一个没有人身自由的人是谈不上其他方面的自由的,尤其是政治和经济上的自由。那么为什么市民不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自由人呢?因为自由人中的妇女和那些不属于或未被纳入统治部族内部的成年男性是不具有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至此,我们可以知道,古典市民社会中的个体要想成为市民,那么他就必须具备这样一个重要条件,即拥有一般自由人所不具有的一系列政治和经济权利。

中世纪西欧市民社会指的是西方封建社会时期的社会形态。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复兴了西方古典市民社会文明中的重要制度和思想精华,并对近代市民社会的诸多要素的形成提供了很多宝贵的资源。可以说,这是市民社会历史上一个承上启下的时期,但目前我国哲学界对此阶段却鲜有研究。而对此阶段对近代市民社会的影响更没有作出应有的重视。那么,这个时期市民社会的主体——市民指的又是哪些人呢?可想而知,到了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商业经济和手工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随之而起的商业和手工业领域的自由人将会要求获得与自身经济地位相适应的政治地位。于是,这些人获得了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权利,并最终参与到国家的决策中来,成为新的市民。因此,中世纪西欧市民社会的市民阶层除了封建庄园的奴隶主以外,还包括新兴的商人和手工业者。

经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些重要信息:一是在这两个时期要想成为市民就必须是自由人,而且这些自由人还应该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地位;二是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到了中世纪,市民的群体加大了,融入了新兴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为市民社会的发展增添了新鲜的血液,为将来近代市民社会的到来打下了基础。

在对这两个时期的市民社会的基本含义作了简单的比较分析后,下面将对这两个时期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原因和各自所具有的特征这两个方面做出比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分析。

二、两种市民社会的经济条件

1843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命题,这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的胚芽。这里的“市民社会”主要指现实的经济生活。随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和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批判,在1844年他和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中,市民社会概念进一步具体化了,已接近于“生产关系”概念。在1845~1846年他们合写的标志历史唯物主义创立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形成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概念,明确指出: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由此可见,市民社会主要属于经济方面的概念。有鉴于此,下面将重点分析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西欧城市这两个时期的经济对各自时代市民社会产生的影响。

古希腊文明是在爱琴文明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而古罗马文明又是在古希腊文明在地中海的殖民地文明等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得两地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在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上,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已经开始广泛地使用铁器制成的生产工具。在此情况下,社会产生了比较多的剩余产品。而与此同时,家庭成为了社会中最基本的生产单位,这就导致个体对原始共同体的依赖性大大地降低。另外,受地理环境的影响,古希腊古罗马可以生产出多种不同的农业生产作物,大部分的地区都种植葡萄和橄榄等经济作物,还有小部分地区还可以种植豆类和大麦粮食作物。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古希腊古罗马社会中不同地区具备了交换的条件。因为经济作物之间、农作物之间,以及经济作物与农作物之间可以进行交换。而事实上,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需求的增加,家庭与家庭、氏族与氏族,以及他们与周边部族之间都要进行大量的产品交换。加上古希腊古罗马都处于地中海商业贸易的优良位置,由此就促成了发达的分工和商品交换现象。还有就是,在文明的形成过程中,古希腊古罗马发生了部族之间的战争。这就导致胜利者和被征服部族的混同,以及原有部族与新来部族的混同的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原来纯粹自然形成的部落组织受到很大的破坏,血缘因素占据的地位遭到削弱,随之而起的是地域因素地位的不断增强。由此,农产品的商品化和血缘关系的被削弱,使原来属于公社的土地逐渐被家庭所拥有,并且家庭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而剩余的集体土地演变为城邦的公地。这种独立的家庭私有制,对确立私有家庭之间独立、平等的地位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大多数平民取得了相应土地的完整所有权,也就摆脱了通过氏族共同体对贵族和早期王权的经济和人身依附,在经济上获得了与贵族阶层相平等的地位。最终,这些平民就成为了前面所说的市民。

在中世纪西欧城市,随着外族入侵的减少,西欧的农业生产得到了复苏,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复兴。商业贸易的发展与城市的存在,一方面促进了货币关系的发展,使得货币代役租部分取代了实物和徭役代役租,使得封建庄园的手工业者获得了外出做工的机会,这就使手工业者在经济上获得自由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封建庄园主允许手工业者外出做工,这就为手工业者逃离封建庄园提供了事实上的可能性。这些外出和逃离封建庄园的手工业者不甘做农奴,于是也定居于城市,加入了新兴的经济关系和社区,使得城市成为自由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中心和独立的社区。这样,一种新兴的经济关系就形成了,即从事商业和手工业活动的自由人之间的自主平等的经济关系。新的经济关系必然要求城市建立自身的政治制度。于是,城市中的市民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又具有了政治权利,最终成为前面所说的市民。

通过前面的比较分析可知,形成这两个时期市民社会的经济条件有很大的不同,古希腊古罗马市民社会的发展凭借的是家庭私有制的产生,而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社会的形成凭借的是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三、两种市民社会的经济特征

由前文可以清楚地知道,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的基本属性以及形成的经济条件与中世纪的市民社会是不相同的。在此基础上将重点分析下这两个时期的市民社会的不同经济特征,并在分析经济特征的基础上简要分析一下当时的政治特征。

古希腊古罗马市民社会在经济上形成了私有制经济。这种私有制经济以彼此独立的市民的家庭为基本单位,虽然家庭之间是彼此独立的,但是这些家庭的发展高度依赖于城邦这一共同体。在这种私有制经济中,社会成员对自身利益的主体资格和意识得到了确立,同时他们对他们作为国家的一份子私人利益的前提和保障的公共利益的主体资格和意识也得到了确立。有必要指出,这里的城邦共同体与之前的那些被私人人格化的封建个人王朝式国家的共同体是不相同的。这里的城邦共同体在事实和观念中都被看作是经济人格彼此独立和平等的私有者联合体,是共同的保障和事业。封建王朝式国家的共同体被私人人格化了,私有者成为了共同体实体的附属物。因此,一般私有者也不过是这个国家君主的附属物,是他们的子民,没有作为共同体的共同主人的资格和观念,有的只是服从的义务。这个时期的人们只能生活在家庭、村落乃至部落这样的社会共同体中,过着没有自由、没有幸福的生活。而处于古希腊古罗马城邦时期的人们则是生活在城市这样的政治共同体中,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且都在努力地去创造一种幸福的生活。从上面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 封建王朝式国家的共同体中的人们,由于只有家庭、村落甚至部落这样的社会共同体而没有政治共同体,因此无法过上幸福而有道德的生活,只有当人们在拥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并自愿组成政治共同体时才能过上最幸福的生活。

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市民社会在经济方面产生了一种不同于以往任何一时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这一新型的经济关系与当时封建庄园那种依附性的经济关系有很大的区别,它指的是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经济活动的自由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的经济关系。在这里,本文将把这种新型的经济关系与前文提到的封建庄园式的经济关系作一个简要的比较。在这两种经济关系中,居于其中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封建庄园式的经济关系中,农民和手工业者是依附于封建庄园领主的,是一种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而在新兴的市民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居于其中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依附与被依附的情况。另外,封建庄园式的经济关系中处于依附地位的群体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同样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新的经济关系及理念的作用下,城市居民从一开始就追求按平等参与的原则组建属于自己的新的政治和社会共同体。这些政治共同体是以某种全体市民共同争得的由帝王或教俗贵族授予的特许状以及缔结的共同誓约为法律根据,依法进行政治和公共利益结合的政治实体。另外,这些政治共同体是以自治共和的原则建立的,这就为近代西方社会的民主共和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从前面两段的对比分析可知,古典市民社会的经济特征是建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私有制经济,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文明的城邦共同体。而中世纪市民社会的经济特征是形成了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经济活动的自由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的经济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共和为原则的政治共同体。

至此,对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西欧城市这两个时期的市民社会作了一个简要的分析和比较,但这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为今后对市民社会的理论特别是黑格尔和马克思等人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

[2](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下第7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4)

马克思认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尽管国家可以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取得收入,但无法消除与之相伴的纳税不遵从。纳税遵从是纳税不遵从的对立面,加强纳税遵从的演化历史及规律研究,是改进纳税不遵从的客观要求。

我国税收历史的基本特征

(一)土地是影响税收的主要因素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土地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物质基础。尽管从明末开始,部分地区出现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土地作为封建税制下税收的主要来源性质始终没有改变。因此,土地所有制的演变决定了封建税制演变的全过程。纵观历代封建王朝的兴衰,无不贯穿着战乱—土地荒废—土地重新分配—土地兼并—社会冲突—战乱这一主线。历朝历代的兴衰成败也就决定于土地这一根本问题上的妥善解决上。在各个朝代建立之初,由于人口急剧的减少和大量土地的荒废,人民迫切渴望恢复生产,结束长期战乱的生活。这样,授田给无地的农民,鼓励扩大农业生产就成为上下一致的目标。如果在这时统治者采取轻徭薄赋的税收政策,实行一定范围的仁政,则有利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历史上较著名的几次善治和中兴,都是较好地处理了土地这一根本生产资料的分配以及徭役、田赋的征收等问题的。但也因为土地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要素,拥有土地意味着就能获得财富,在不平等的专制社会中,土地兼并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尽管各个朝代土地兼并的速度不尽一致,发生冲突的频率和剧烈程度也不尽相同,但因土地兼并最终将导致耕者无其田,广大农户租种土地,无可避免地将会遭受地主和封建国家的重重盘剥,百姓谋生艰难的情况是大体一致的。遇到水旱等灾害频发,或者连年对外用兵,或者外来侵略等情况,包括粮食、劳役等国之用度将成倍地增加,加上所谓士大夫以上阶层拥有的税赋豁免等特权,这些负担无疑将加在普通民众的身上。如果讲正常年景还可勉强度日的话,则在非常时期,就会出现“卖儿鬻女”、“背井离乡”等社会矛盾。一旦人民的流离失所转为“强者为盗,弱者为乞”的危机,社会动荡前兆即已出现,一遇到星星之火即可成燎原之势。即使处于封建社会所描绘的盛世,我们也可以发现史书中提及的“盗”这一情况的存在。从土地这一主脉,封建税制既扮演过均徭轻赋的角色,又成为课征暴敛的推手。封建国家建朝之初的税收善政,往往被统治者自食其言,屡屡打破而成为自掘的坟墓。由此,封建税制也沿袭着制度屡被破坏,税负屡为提高的规律,经历一次次的被修改、再修改,直至彻底破产。

(二)力役是税收发展的重要形式

力役税收是田赋税收的孪生兄弟。在封建税收绵绵数千年的历史中,力役税收甚至有过于田赋对人民的危害。毕竟,田赋的苛征只是经济上的压迫。尽管官府、地主可能要拿走大半的收成,但毕竟还有一些剩余,人民在忍饥挨饿中,还有盼望来年好收成的希望。即使到了饥荒年间,用野菜、树皮等也还可度日充饥。但力役则是对人身课征的税收,其种类和数量包罗万象,在一些王朝到了无所不及的地步。以南北朝为例,南北朝时期战乱不止,百姓承担的各种劳役不断,乃至于妇女、老人和儿童也要承当,百姓因劳役而倾家荡产的不计其数。史载:“南齐时百姓自残躯命,亦有自断手足,以避徭役”。即使封建社会鼎盛的唐代初年,百姓为逃避劳役而逃亡的记录也屡见不鲜。唐诗有云:“妇人役州县,丁男事征讨,老幼相别离,哭泣无昏早”。这一劳役税收直至宋代才开始有货币缴纳的方式,即所谓的“募役法”。但最终的逐渐取消还是在清代以后商品经济萌芽的时期,劳役制度才逐渐消亡。当然,百姓需要承担的地方上兴修水利、修路等徭役还没有在这一时期消亡。力役税收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以唐代为例,法律从制度上规定了不同等级的贵族和官员可以免除课役的范围和人数。地位越高、权力越大的人,可以免除劳役的人数和范围自然更大些。这样最终承受劳役税收的人就是广大的百姓。劳役税收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税制的重要形式,直至近代才趋于消亡。与田赋税收和商品税收比较,这一税收形式具有更原始、野蛮的特征,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历史的真实写照。

(三)脱离不了“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是我国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他认为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改革是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据此,他提出了著名的税收“黄宗羲定律”,用公式简略地表达为:

明末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宋代王安石税法+新的杂派

宋代王安石税法=唐代的两税法+新的杂派

唐代的两税法=唐代初年的租庸调+新的杂派

他认为,唐初的租庸调制度分为土地税(即“租”,征收谷物)、人头税(“庸”,征收绢)和户税(“调”,征收麻布)。晚唐杨炎改革为两税法,全都以贫富(即占有土地的多少)为标准来征收,虽然没有了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其实这两项征收已经并入了土地税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没有从中减去户税和人头税,然而却在此之外重又开征新的人头税目。后人习以为常,认为“两税”只是土地税,“丁身”才是户税和人头税,其实那是重复征收的。到明代,在两税、丁口税之外,又征劳役(力差)和代役租(银差),到明末张居正改为一条鞭法,把两税、丁口、差役和各项杂派全都归并到一起征收,原来轮值的差役负担又分摊征收。但不久,各种杂役又纷纷派了下来。诸如此类的循环,直至国家因不堪重负而导致灭亡。

纳税遵从的基本特点

(一)遵从意识和等级特权的并存

虽然封建社会废除了人身附属关系(尽管这一废除过程也是十分曲折和漫长的),但封建等级制度仍是存在且以法律制度确定下来的。以贵族和各级官员为主的士大夫阶层享有较为广泛的政治与经济特权,不纳税或者少纳税,不服劳役或者少服劳役,就是其中的特权之一。这一特权的多寡也是根据其自身的官职大小和爵位高低来确定的。如在唐代,三品以上的文武官员、郡王等就可以享受豁免其叔伯父母、姑表兄弟、姐妹和妻子、妻子兄弟等人劳役的待遇。而九品的官员则只有享受免除自己服劳役的待遇。税收待遇上的等级森严构成了封建税制的重要组成。

在这一潜规则中,纳税是底层社会的义务。“税不上士大夫”的特权思想是封建税制上的一大特点。故而在全社会的潜意识中,普遍存在对纳税这一行为排斥和抵触的社会基础。既然作为统治阶层的士大夫都认为纳税是一种特权,是对庶民的歧视政策,则享有不纳税的特权无疑是很光宗耀祖的事。在等级森严的社会中,由于纳税人主体意识无法得到彰显,纳税人的基本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尽管国家鼓励纳税遵从,但在这一情形下,纳税遵从的社会氛围难以形成。

(二)强制遵从与道义规则的并存

封建社会是等级社会,同时也是以封建伦理为基础的秩序社会。“三纲五常”构成了封建社会的秩序基石。封建税制的建立也是基于这一基础的。因此,体现仁政思想的薄赋轻税体系,往往建立在管理机构较为简单的初创阶段。而实际中的横征暴敛,则往往存在于繁荣与喧哗的盛世之后。人口的不断增长和财力的不足,财政供给人口的大量增加,以及社会流动的停滞性、贫富分化的加剧,导致社会矛盾频发。瘟疫和战争等天灾人祸,只是在这一状况下施加的社会变革的推力。从改朝换代时理想化的税制设计,到王朝灭亡时的苛征暴敛,已成为封建税制由盛及衰、周而循环的必然规律。由此,在理想中的轻徭薄赋和在现实中的苛征暴敛成为一对必然共生的矛盾体。

在封建社会,既然社会普遍认为纳税是件不愉快或者痛苦的事,要想顺利收上税,不使用暴力或者不用暴力相威胁似乎就成为一种不可能。这种强制性的执行主要是借助以下手段完成的:一是包税制。即政府与包税商人达成协议,在一定期间内把一个区域内的税收包给包税商人。包税商人在缴纳一定的包税金后,这一区域的税收就落入包税商人的腰包。这一税收形式极为落后,在封建制度较为完善的我国,仅见于元代等几个包税较为盛行的朝代。二是作为徭役转嫁给地方乡绅来完成。如宋代规定,乡里财产最多的人家,需要承担衙前和里正等职役,主典府库或征收税款,如遇乡中不能按期纳税或无力纳税、税户逃亡等情形,则必须代为缴纳。故庶民视衙前、里正为重役,甚至于到了“倾家而不能给”的地步。为逃避这一纳税责任,庶民不得不采取买通官府、亲族分居、寡妇改嫁、非命求死等办法。三是校定户籍,连坐处罚。为保证税收的稳定来源,封建政权采取了残酷的连坐法等措施,加强田赋等税收的管理。对逃避税收和劳役的人,实行“一人有犯,全村合空”的连坐政策。同时,加强对应税田亩和户籍的校定考核,确保税源的准确性。四是变相设卡,无所不征。凡是关系民生的生活用品,只要便于征收,都设置了相应的税收。有时明知是饮鸩止渴的行为,也会无顾忌地去做。如五代时期就有匹帛税、鞋税、入城钱、地皮税、桑栽税等众多名目,到了“草、木、虫、鱼,无不取税”的地步,以至于“明强暗夺,无所不用”。

纳税遵从的演化规律

(一)私有制是纳税不遵从的产生根源

公共产品的需要以及生产与交换的私有制,是产生纳税不遵从问题的根本前提。在原始社会末期,尽管形成了部落等公共组织,出现了公共产品的需要,部落成员也拥有了一些简单的私有财产,但并不存在纳税不遵从的情况。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中,公共需要主要是通过公共生产提供,在宗族血缘和虔诚的原始以及自然和外部生存威胁下,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摆在次要的位置。

只有当私有制成为社会基本制度,当从私人和不同利益集团规定征纳财产成为公共产品汲取的主要方式时,纳税不遵从问题的出现才成为可能。毋庸置疑,私有制的出现,较之原始的共产主义,无疑是一种进步。这是一种较之“分配平等”更为合理的“机会平等”机制,在社会财富还不丰富的状况下,赋予人们在谋求私利和幸福方面一定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且,在获取私利和幸福权利和机会的受众面上,存在着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展的。从奴隶主贵族独享这一权利,到封建社会以等级特权的方式将这一权利和机会区分为权利差别,到资本主义社会对社会等级和特权的取消,能够获得平等的私利和幸福已成为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这一过程是伴随着民众思想的逐步觉醒和个人意识的逐步增强而发展的。这一过程也是民众作为纳税主体与统治阶层长期斗争的结果。自然,个人权益与公共需要的博弈成为这一斗争过程的主线。

从税收发展的历史看,对于国家征税权的限制以及对私有权益的保护,是税收发展的基本规律。与此同时,由于公共风险的扩张和社会的发展,公众对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在种类和规模上是在扩大的。这样,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必然会有一个递增的过程。洛伦茨曲线就揭示了税收规模递增,然后逐步递减的规律。既然税收最终来自公众的财富创造,是私人利益给公共需求的让渡。由于存在经济学中“搭便车”问题,在让渡过程中,不同人之间存在利益比较的问题。私利与公权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私有制的存在使纳税遵从成为研究税收发展的一个重要话题。这种私有制导致的纳税冲突存在于以下方面:一是私权与公权的冲突,这是私有利益与公共需求的本质矛盾,但私权是必须服从于公权需要的,这是由社会发展的规律决定的;二是私权之间的冲突。私权本质上是厌恶损失,趋利避害的。但在服从于满足公权需要的前提下,私权之间仍存在利益比较,这是由私有制的性质决定的;三是私权的保障。私有权益在集权国家是常被忽视的,很多情况下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使得私权在税法体系中也得不到应有尊重,私有权益也常被借口国家利益受到侵犯。这在未建立现代权力制衡体系的国家,忽略纳税人利益的情况更容易受到侵犯。在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纳税人采取纳税不遵从的策略,不失为一种理性的策略选择。

因此,在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纳税不遵从问题将是长期的,纳税不遵从的方式也将有所变化。寻求公权与私权发展的平衡点,是促进税收民主法制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机制,解决纳税遵从问题的关键。

(二)纳税不遵从的方式逐步转为隐蔽

纳税遵从在本质上是利益转移的问题。由于这种转移与等价交换所不同,是凭借政治力量实现的。因此,尽管从整体上税收是民众为社会需要付出的对价,但对于具体的个人而言,无疑还是绝对的损失。在物质不丰富,普通民众基本上还不能维持温饱问题的历史中,税收经历过力役、实物和货币等多种形态。而且在经历这些形态的过程中,其具体的情况还有所不同。如我国古代的粮赋,曾经就有过五百里之贡等做法。由于古代交通的不便利,以及粮食产量很低,能够提供的赋税自然很少。这种情况,直到江南地区成为我国农业主产地,农业技术和产量有了增加,以及以大运河为主的河运交通网形成后,才有所改善。在隋唐以后,粮食外运才成为可能。以粮食为主的实物税收才能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调配。但这种调配能力又是相当脆弱的,受自然、税负水平等因素影响,以农民为主的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明显是不足的。这种纳税能力不足,反映在历史上就是连绵不断的农民起义。即使在所谓的封建盛世,小规模农民抗争也是连绵不绝的。而在遭遇连年饥荒和外来侵扰,中原王朝处于内忧外困,阶级冲突尖锐的时候,纳税不遵从的抗争便急剧扩大了。这又成为改朝换代的主要动因。明末李自成提出的“迎闯王、不纳粮”的口号,成为最吸引人们参加起义的动机。中外税收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公开的、抗争性的纳税不遵从史。对纳税不遵从史的研究,既可以从生产发展的技术层面,也可以从阶级矛盾的演变等方面展开。笔者认为,这是对历史研究的新视角,可以从研究中发现民主制度、经济发展等深层规律。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很长时期,由于战争、贵族消费等需要的存在,超经济掠夺是常有的税收形态。有限的生产能力和物资储备,往往不能支撑自然灾害、长期战争和贵族奢侈消费等需要。特别是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和旷日持久的战争时,有限的生产能力和物资储备对维持社会运转构成现实的威胁。从历次改朝换代和冲突的历史可以看出,缺乏充足的物资保障是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为控制社会的动荡和冲突,维护有效的统治,统治阶级汲取社会财富的愿望和需求会更为强烈。而这种超经济的掠夺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的基本生存。农民放弃耕作而流离失所,据山为寇乃至武装起义,成为税收不遵从的主要方式。人们税收不遵从的重要原因,乃在于苛捐杂税已经构成对生存的直接威胁。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其实也是一部人类社会的生存斗争史。历史上,为多数人解决生存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首要问题。即使是史书上所评价的太平盛世,也都是以盛赞解决了百姓温饱问题为基础的。这反映在对上,无论是中国儒教、佛学,还是西方的基督教、伊斯兰教等,都是基于人类生存是严酷的,人需要受苦受累这样思想基调之上。这种思想宣传其实就是对人类社会这一时期生存状况的折射反映。

在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中,具有解决人类生存危机能力的时期,其实也就是短短的百年间,具体而言就是二战后的现代时期。这一时期,在美国因为汽车时代的到来而有所提前。欧洲则是在二战废墟的重建基础上开始的经济腾飞。日本则是自20世纪50年代末的经济赶超。对现代中国而言,则是改革开放时期的到来。人类社会在发展的数千年间,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像现代一样,具有了解决多数人温饱问题的能力。由于科学技术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解放,这是数千年来所未有的划时代变化。在这一基础上,国家财政汲取能力和保障能力得到了空前加强,现代社会的保障体系得以建立和巩固,超经济掠夺对纳税人的威胁基本消失。纳税人面对的主要矛盾,从争取生存转化为利益斗争,征纳关系也趋于缓和。采取暴力等手段的大规模抗税,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采取隐蔽的手段,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避税,成为了纳税人隐蔽逃税的重要手段。

(三)纳税遵从的发展促使改革

历史上,纳税不遵从曾是导致农民起义的重要诱因。遇到天灾人祸严重的年景,百姓不堪税收、地租的重负而流离失所,为生计所迫而揭竿而起。从秦末陈胜、吴广起义,到明末李自成起义,农民起义改朝换代的例子,以及更多的被镇压下去的农民起义,在历史上比比皆是。这种情况即使在所谓的太平盛世也不少见。但这种周期性的起义,在改朝换代后并没有为社会发展寻求到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以土地为主要形式的社会财富,经历着分配、集中、再分配、再集中的模式,改朝换代并未能突破小农经济、专制政治与儒家思想的体制禁锢,社会变革所付出的代价是极其沉重的。这个时期的税收,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来源。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纳税不遵从是民众摆脱枷锁的自然本能,是社会周期性动荡的重要原因,难以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制度的确立是现代税收体系建立的基础。在此之前,除了少数实行民主合议制的国家实行贵族共和治理,税收受到有限限制外,多数国家的社会结构是金字塔形,统治阶层拥有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征税主要依靠强迫的方式,而且免税也是特权的表现。随着纳税人意识的觉醒,普通民众作为纳税人主体,其经济和政治上的实力逐步增强,成为影响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政治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征税和纳税的良性互动才成为可能。受文化、道德和税制等因素的影响,纳税不遵从在不同阶段其表现方式有所不同。但纳税遵从对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促进体系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钰.世界经济通史(上中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5)

我国的农村发展经历了2 000余年封建社会的发展,其自给自足的生产形态,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社会形态之一。建国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社会结构、意识形态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也不例外。但是,相对于城市迅速发展的脚步,农村还保留着许多封建社会的特征(不包括沿海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城镇区域的农村范围),由此笔者提出“半封建农村”的概念,来重点讨论这些区域农村的经济文化特点及发展路径。

1 半封建农村的形成2 半封建农村的特点

2.1 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与相对落后

现今的中国农村经济,或多或少的都带些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特色。而对于本文所研究的“半封建”农村,基本都体现为强烈的自给自足的经济色彩。由于二元经济和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农民被局限于农村,农村与城市割裂,人口、信息、资源的流动都较少,近年来农民进城打工增多,但是农民工的根在农村,他们难以负担城市生活的高成本。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无疑是不符合时展潮流的,脱离了主流经济的发展自然难以分享改革的成果。

“二元经济”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下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是导致农村贫穷落后、资本积累薄弱、生产方式落后的重要因素。当20世纪80年代我国完成农业支持工业这一目标时,并没有大力实施第二步骤——工农业平衡发展,而是继续以粮食收购、税收、土地征用等不等价政府收购形式"掠夺"农村,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难以提高。而且,经济的发展越是滞后,农村组织的“半封建”特点越是明显。

2.2 民主意识的缺位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建国后翻天覆地的改革,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旧时以家族管理为特征的村民组织不复存在,但是家族的影子在现今多数的农村中还大量存在。由于二元结构的存在限制了农民的流动,实际上现在农村村民一般还是由几大家族构成,家族内部的联系还是很紧密,并且成员都注意维系本家族成员的利益,因此即使是在如今村民选举自治的情况下,这种封建家族管理的影子还是显现其中,理由很简单,成员多的家族自然在选举中占据优势。在笔者调研过程中,还曾经发现过村支书“世袭”的情况,老子在位时对儿子可以栽培,扫平道路,一待时机成熟便扶持上马。综观农村基层民主的现状,笔者认为,村民的日常生活基本还是按照传统的伦理道德来行事,其中不乏封建思想的糟粕,民主意识的深入任重而道远。

2.3 精神文化建设的倒退

自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农村精神文化建设步履维艰,由于经费的缺乏,县级文化馆等文化设施运转困难,农村的精神文化建设实质上出现了倒退,昔日农村常见的放电影、戏曲演出等活动难得一见。随着政府在农村管理职能的弱化,农村文化的建设缺乏正确的引导,导致许多封建习俗卷土重来,不良婚丧嫁娶习俗重新出现。村民由于农耕工作的特点,在家闲暇时间很多,由于缺乏教育和引导,风气在很多地方盛行。

3 半封建农村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途径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从半封建的农村,迈向社会主义的新农村,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是我国现在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方向。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3.1 在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上实现新的突破,将农业养育工业政策转变为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 3.2 建立适应现阶段中国经济水平、社会结构及价值观念的可行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3.3 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非农化和人口城镇化,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居民二元就业的发展政策

赋予农民享受自由进城和自由迁移的权利,改革城乡居民不平等的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准入限制,实行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城市政府应承担对进城农民工子女普及义务教育的责任,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城市社区管理范围,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转移就业的培训。

壮大产业组织,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我国农业的弱质性,除了农业承担养育工业的功能而投入严重不足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产业组织小且较弱所致、使得农业难以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破解农业问题,核心是增强农业竞争力。这一目标的实现可以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路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通过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产业链整合在一起,并与发达的市场网络连接,解决分散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农业产业组织发展壮大的基本思路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方向,形成“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现代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公司+社员”等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2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农村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4

3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国农业政策回顾与评价[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4 农业部课题组.新时期农村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6)

在赋税领域中,轻徭薄赋,或轻税思想是传统赋税思想的主流(注:赵靖《中国文化通志·经济学志》第16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儒家是轻徭薄赋主要倡导者,通过孔子、孟子和荀子的论述,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轻税役理论。孔子主张复周礼,在赋税方面主张“籍”和“彻”,即在公田上取什一税;孟子比孔子更进一步,他所讲的仁政五纲,其中的三纲“耕者九一”、“关市几而不征”和“泽梁无禁”(注:《孟子·梁惠王下》。),实质上就是对农商虞的轻税问题,直接把实行轻税和富国相联系;荀子则把轻税和发展生产结合起来,他认为“裕民以政”就是“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罕兴力役,无夺农时”,而“裕民则民富,民富则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则出实百倍”;反之,“不知节用裕民则民贫,民贫则田瘠以秽,田瘠以秽则出实不半。”(注:《荀子·富国》。)除了儒家之外,先秦诸子大都反对重税,主张轻徭薄赋。秦汉之后,儒家在思想领域中占据统治地位,轻税思想更成为主流,同时轻徭薄赋成为统治阶级表功立传的重要依据和判断君主清庸的主要标准。中国古代赋税的两次重要改革,唐朝杨炎的两税法和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都有蠲除苛杂,减轻农民赋税的含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封建统治机构臃肿、封建统治者的穷奢极欲和贪官污吏的中饱私囊,轻徭薄赋只是开国之君的短期政策和开明官吏的理想。

社会财富如何在社会成员间进行分配?这是中国古代关心经济事务的思想家所不能忽视和回避的。在回答这一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均”为主流的思想,我们称之为平利均富。先秦诸子在他们的著作中多反映了这一经济思想,如孔子反对鲁国的当权派季孙氏要征伐颛臾,认为“丘也闻有国家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注:《论语·季氏》。),把财富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的“均”提高到比“寡”更重要的地位;道家没有直接提到对多余的财富应如何分配,但通过“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注:《道德经》第七十七章。)的思想看,可推断出财富应平均分配,不能让贫富过于悬殊;先秦显学墨家明确主张“有才财者以分人”(注:《墨子·鲁问》。)。先秦诸子在财富分配应该“均”的观点,被其后的思想家所继承。由于封建社会财富的主要形式是土地,在秦汉之后,土地逐渐集中到少数豪强地主手中,土地兼并加剧。由此造成财富分配的不均和社会矛盾的尖锐,以抑制土地兼并为主要内容的“抑兼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关于分配领域“均”的思想,或平利均富思想的主要表现形式。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封建正统经济思想至少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除了在西汉时期形成的贵义贱利、重本抑末和黜奢崇俭主流思想之外,还应该有在先秦时期就已见端倪的轻徭薄赋和平利均富;在这五个主流思想中,有不同的层次,贵义贱利是封建社会对经济问题看法的总纲,重本抑末、黜奢崇俭、轻徭薄赋和平利均富服从于总纲,分别从社会分工、消费、赋税和分配等不同的角度反映封建社会经济特征的主流思想。

二、封建正统经济思想之间的关系

上面所讨论的五个封建正统思想,其中的四个——贵义贱利、黜奢崇俭、轻徭薄赋和平利均富——均是儒家的东西,事实上,孔子已经论述了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唯独重本抑末是先秦法家思想,首创于商君而形成于韩非,与儒家的不轻商思想格格不入。我们知道,孔子的经济思想是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贵义贱利、黜奢崇俭、轻徭薄赋和平利均富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关系,这就很自然了,不需在这些问题上花费笔墨。关键是重本抑末,这个源于法家的思想是否和上面提到的儒家的东西相融合?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下面就此问题作些分析论述。

重要的是明确贵义贱利和重本抑末之间的关系。在《盐铁论》的开篇中,贤良、文学们把重本抑末称为圣王之道、先王这法,重本抑末成为儒家的思想。我认为儒家之所以吸收重本抑末思想并非出于偶然,而是贵义贱利和重本抑末在思想内容上有相通之处,使得两者可以相互融合。贵义贱利的基本内容是,视“义”为一种道德的正义和至善,应该提倡;而“利”则被视为种种的功利和物欲,因此应该反对,尤其要反对不顾自己社会等级的逐利行为。儒家为什么要强烈反对逐利呢?主要是因为儒家把个人的求利活动和社会风气联系起来,强调追逐利益就会引起人欲泛滥,威胁到人性的健康,“及其动于欲、弊于私、而利害相攻、忿怒相激、则将戕物圯类,无所不为,其甚至有骨肉相残者,而一体之仁亡矣。”(注:《阳明文集全书·大学问》。)由于工商业的特点,从业者必须斤斤计较、唯利是图、不畏艰难才能在商业竞争中生存,“商人之四方,市贾倍徙,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这种裸的求利活动,使得从事工商业者和求利直接相对应,而且和社会风气的败坏联系起来,这就是贤良、文学们在汉代的盐铁会议上所言的“末盛则本亏,末修则民淫,本修则民悫,民悫则财用足,民侈则饥寒生”(注:《盐铁论·本议》。)的逻辑。至此,贤良、文学把重本抑末称为“圣王之道”、“先王之法”,贵义贱利和重本抑末统一起来。

有一个问题需要解释:在先秦时期儒家主张义主利从,为什么不主张抑商,反而提倡发展工商业?孔子对商业的态度仅有一条,“回也其庶乎!屡空。赐不受命而货殖焉,亿则屡中。”(注:《论语·先进》。)并没有丝毫的抑商含义。孟子和荀子都提倡“关市几而不征”(注:《孟子·梁惠王下》,《荀子·王制》。)或“平关市之征”(注:《荀子·富国》。),是鼓励工商业发展的。这种现象可以通过先秦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儒家思想的特点得到解释。首先,先秦时期,不管是处在“工商食官”的封建领主制,还是私营工商出现的封建地主制时代,工商业产品也主要为贵族、地主服务,要抑制工商业,必然使这些贵族、地主的利益受损,这与孟子的“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注:《孟子·离娄上》。)的论点是相悖的。其次,先秦的私商尽管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还不能与两汉时期相比,私人工商业对封建势力的冲击和破坏作用也小,因此不被思想家们所重视,而把主要的视野集中在道德和利益的关系、消费以及分配问题。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荀况认为“工商众则国贫”(注:《荀子·富国》。),提出“省工贾,众农夫”(注:《荀子·君道篇》。)的主张,这是私人工商业发展的表现,表明在战国末年,任何思想家都不能无视工商业对封建经济的冲击了,而荀况的这种观点,也说明重本抑末和贵义贱利之间并非割裂,恰恰相反,体现了两者是兼容的。最后,先秦时期重本抑末在法家而不是儒家出现,这是儒法两家对治国安邦的不同态度所致。儒家强调治国要使百姓“富”和“庶”,把富民和足民看作治国的基本纲领,并且把富民和富国、富家联系起来,例如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注:《论语·颜渊》。)的思想就表明了富民和富国之间的联系;“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注:《论语·尧曰》。)是把富民和富家联系起来,也就是说,不管农虞工商,,只要能够富民的行业,就该鼓励。法家认为富国只有农业一种途径,而富家可以有多种,人为地割裂富国和富家之间的联系。因此,为了富国强兵,兼并诸侯,统一天下,必须驱民归农,对农业以外的其他行业,要进行限制。

贵义贱利是封建社会对经济问题的总纲,重本抑末和它的关系明确了,其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重本抑末、轻徭薄赋、黜奢崇俭和平利均富四者,尽管是关于封建社会部门经济的关系、赋役、消费和分配领域的认识,但是这四者之间在内容上也有非常明确的协调关系。首先看重本抑末和轻徭薄赋的关系。在以农业为主的封建社会,赋税的负担自然而然的落到农民头上,主张薄赋敛,就是减轻农民负担,就是重本。另外,封建社会赋税特点是,繁重的徭役的负担对人民的危害并不比赋税小,特别是秦汉之后的统一中央政权,徭役的征调更加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繁重的徭役负担一方面使得壮劳力无法从事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可能耽误农时,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危害极大,主张从轻征调徭役,并注意征调时间,保证农民翻地、整地、播种、锄草及收获等农事的顺利进行,就是最大限度的重农。

其次看重本抑末和黜奢崇俭的关系。早期儒家的黜奢崇俭主要是反对下级用上级之礼的僭越行为,其后黜奢崇俭主要反对封建君主过度奢侈和“富人大贾”的奢侈浪费,尤其集中在普通的富人大贾身上。富人大贾的穷奢极欲消耗了大量的财富,“今庶人屋壁得为帝服,倡优下贱得为后饰”(注:《前汉书·贾谊传》。)。同时,富人大贾这种奢侈的消费必然影响整个社会,造成攀比心理,使大量的劳动力从事奢侈品生产。贾谊曾指出,“民弃完坚而务雕镂纤巧,以相竞高,作之宜一日,今十日不轻能成;用一岁,今半岁而弊”(注:《新书·瑰玮》。)。由于大量的劳动力不能从事农业劳动,造成“一人耕之,十人聚而食之”(注:《前汉书·贾谊传》。)的局面,对封建统治的危害巨大。要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只有实行重本抑末政策,通过抑末,使商人不易积聚大量财富,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奢侈品的流通和消费;另外,大量的劳动力转而从事农业生产,国家就富强。由此可以看出,重本抑末思想和黜奢崇俭思想并不相互抵触,而是相互补充的。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7)

一、明清市场法的特点

明清市场法,到底是封建性的还是资本主义性的?众所周知,法律的阶级性,决定于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制定它的主体,而明清时期的市场法,由于处于封建性生产关系解体和资本主义萌芽蓬勃生起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都是当时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从而使人们对市场法的性质产生疑惑。但是制定市场法的主体为明清两代封建统治者,其宗旨,是管理、制约明清市场经济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封建统治,以满足其参与管理市场的需要。尽管市场法的调整对象是带有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市场,但统治者不断改变市场法的内容,如茶马互市中私茶的开与禁、海外贸易中几次开海与闭海,使市场法并没有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而成为对资本主义萌芽进行制约的手段。毫无疑问,它是封建性市场法律。与历朝市场法相比,明清市场法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清的市场法已成为独立的经济法分支

它已经从经济法中分支出来,有自己的专门法规,这是它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的重要标志。它把商业活动单列成章,在《大明律》中专列《市廛》一节,与刑法、土地法、民法、婚姻法等并列,不但把市场的管理纳入了法律轨道,而且已自成体系。在《明会典》《明会要》中也记载了丰富的条款。清代的《大清律例》继承了明律的体系,列有《市廛》一节。同时,适应清朝满族入主中原及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在《刑部现行则例》中进一步规定了《市廛》,列举很多新出现的情况,对《大清律例》进行补充。直到唐宋,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法还偏重于土地管理、赋役征收等几个方面,商业法典、法律还很有限,《唐律疏议》中没有把市场管理立法列为专章,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只是有七条律文规定在《杂律》中,虽然有疏议为之注释,但仍不丰富。《宋刑统》则全盘照搬过来,没做片字的改动。而明清的律文典章中,“市廛”为专节规定,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相应法规的迫切需求。

其次,明清市场法的可行性更强

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立法中弹性条款较多,反映了那个时期立法技术的落后。在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同时神权至上的封建社会,无疑会给法官矫情执法以钻营的口实。市场法也不例外,如《唐律》中,对私造度量衡器的行为,只规定了两条,即“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虽然明白却过于简单,显然不能适应现实出现的复杂情况。而明清市场法就很详细,把诸多可能都囊括了进去。还以“私造斛斗秤尺”条为例,它比唐律增加了对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官降不如法”、“提调官失于较勘者”、“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监临官知而不举者”、“失觉察者”、“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但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等等。历代市场法只涉及立法原则、执行条目、处罚标准等几个大方面,而明清市场法仅调整海外贸易市场一项,就包括了贸易品种、贸易方式、贸易管理、纳税标准、惩处细则等诸多内容。市场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各种经济纠纷不断增多,远远不是像《唐律》、《宋刑统》(市场法部分与唐律相同)规定的几条法规所能解决得了的。只有不断丰富、完善律文才能使得官吏在执法时,对不同纠纷运用不同规定来处理,而不用比附、类推,增强了处罚的准确性,也增强了市场法的可行性,体现了明清统治者对市场管理的进一步强化。

再次,对违反法律的责任规定更趋合理

这是它比以往市场法有所发展的重要特征。中国封建社会中,刑罚曾几经变革,由初期的墨、劓、膑、腓、大辟旧五刑发展到中后期的笞、杖、徒、流、死新五刑,体现了刑罚的进步。市场法中对违法者的处罚多规定笞刑和杖刑,并伴以经济罚款。但初期量刑标准掌握得并不适应,倚轻倚重,而明清市场法在量刑标准上有很大改进。如:唐律中规定“若参市,谓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而《大明律》则规定为“笞五十”;唐律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笞六十”;《大明律》中“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像这种由原来的杖刑改为明清时以笞刑代之的例子还很多,把《大明律》与《唐律》、《宋刑统》相比较可以看出,有2/3的法条在量刑上做了改动,限于篇幅不能多举。这种由重变轻的改动,体现了明清统治者对市场管理的日益放宽和趋近合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明清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市场飞速发展成为必然,对市场的过严控制只能阻碍其进一步发展。这种放宽,实为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延缓阻碍商品经济的封建生产关系解体的需要,但客观上给市场繁荣以更多自由的积极效果也是不容否认的。

也有特殊情况,如对私造斛斗秤尺在市执用的处理,唐律规定为“笞五十”,而《大明律》对此处以“杖六十”的刑罚,与唐律相比,有所加重,因当时以私造度量衡巧取非利、坑害商民、逃避处罚的现象日益增多,从重处罚是加强市场管理的需要,但并不影响其主体的放宽。

第四,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明清市场法不但在具体法条规定上有所增加,其整体内容比以往也大大丰富,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如前所举唐宋元时期,只有对营业场地及时间、市官的设立及职责、市场交易活动、市场秩序与市容、互市贸易等方面的规定,而且这些内容也不是每个朝代都涉及到。从春秋战国到秦汉时期,都很重视营业场地和营业时间的规定,还有简单的度量衡、商税、物价法律。因处于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场地与时间都是市场运行的基本要素,但随着市场的稳定、扩大与繁荣,在市场管理中,对场地和时间的规定就不很重要,所以唐宋元市场法取消了这方面内容,把立法目标指向了更复杂的客体,如加强了对市官职责、市场交易活动、边境互市、海外贸易中法律关系的调整,元代特设立“舶则法”以满足外贸发展的需要,这一进程,体现了市场法的不断发展。而明清时代的市场法,集封建社会历代市场法之大成,在继承以往律文的基础上,又在牙行、税收、度量衡、榷物、马市、茶禁、海禁等条款上大大丰富了市场法的内容,形成以国内一般市场、海外贸易市场、边境互市市场为主体的市场法体系,不但对封建性的市场法有所发展,而且大大完善了它的体系,这种完善,恰恰是明清时代市场法走向成熟的重要特征。

二、明清市场法的功能

明清市场法的发展与完善所产生的功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加强了封建统治者对市场的控制,延缓了封建生产关系的解体

其一,明清市场法极力维护封建国家对市场的垄断。统治者们通过《盐法》、《茶法》、《矿冶法》、《市舶法》等一系列法律,把几乎所有的商品市场都牢牢控制在封建国家手中,制定出种种抑商政策来遏制以至扼杀商业资本的发展。然而,封建专制集权统治和地主制经济的生存一开始便表现出对商业贸易的高度依赖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一统帝国内部各区域贸易联系的密切进一步加深这种依赖性。因此,无论封建统治者如何费尽心机控制市场发展,使正常的商业贸易活动出现各种扭曲变态,最终却无法消灭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封建统治者在政策法律上也时常处于抑商而无法灭商或抑商又不能抑之太过这一矛盾状态中。

始于汉唐而盛于明清的“官山海”禁榷专营的政策是封建政府垄断市场的武器库中最得力的一件。通过对盐、铁、茶、酒等民生必需品的生产和贸易的强力控制和垄断,增加财政收入,排挤商人势力,并进而用“开中”等方法驱使商人为封建统治的政治、军事目的服务。在细密的苛禁峻法之下,盐、铁、茶、酒诸行业被强制纳入封建赋役贡税的渠道,正常的商业贸易活动无可避免地出现严重扭曲变态。但是在明清时期特别是明中叶“金令司天,钱神卓地”的社会风气熏染下,商人产生了强烈的财富追求欲,纵是边戌绝塞之地,丰草平野之区,也不惜铤而走险。这种甘冒严法苛禁的锐意经营,恰与官营互市中的懒散混乱、贪贿盛行形成鲜明对照,商人往往能在茶叶运销上捷足先登,使封建衙门莫能望其项背,更何况禁榷专营法令的推行和效用程度是与专制强权统治的强化成正比的,随着封建王朝的中衰没落,禁榷垄断便随之松弛败坏,封建统治者为维持边境互市贸易和增加军需储备,不得不日益依赖商人的力量,同时尽可能地限制他们的过分贪欲,在复杂的矛盾冲突中调节利益的分配,客观上削弱了统治者对市场的垄断。

其二,明清市场管理法保护少数贵族地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特权地位。少数贵族地主是封建统治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随着明清社会阶级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伴随资本主义萌芽,市民作为一个重要的阶层产生了。但明清市场管理法却加强了对贵族地主阶层的保护,维护他们在市场中的特权地位。法律中明确了包买商的法律地位,培植一批为封建国家服务的“盐商”、“茶商”。清朝在解除海禁后,在广州设立“十三行”和“十三会馆”,特许少数商人经营海外贸易,保护他们的特权,而对其他商贩严格限制,甚至取缔。对贵族地主特权的保护,实际就是对商民合法经济、政治权利的一种剥夺。

2.限制了资本主义萌芽

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在明代市场经济中比较普遍地出现了,成为封建专制统治走向没落的催化剂,统治者对这一新现象采取各种抑制措施,市场法便是其中之一。

首先,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商人的人身自由。封建社会的工商业者是资本主义萌芽发生发展的主体,其对封建政权的人身依附程度影响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统治者牢固地控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使其失去发展商品经济的条件。如明朝的“市籍”法令规定,从事工商业者,必须先取得“市籍”,保证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封建统治的要求,商人若想摆脱官府的控制,则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明律》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色,避重就轻者,杖八十。”

其次,以市场管理立法,压制商人的社会地位。“重农抑商”是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遵循的既定政策。而明清两代,尽管商品经济的兴旺发展,带来了资本主义萌芽,但统治者对商人的社会地位仍压制得十分厉害,朱元璋称帝之前就认为:“军国之费,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田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1 〕他在即位后又说:“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2〕在这一思想指导下, 对市场经营者,除规定“商贾之家,只许穿布,不得穿着绸纱绢”〔3〕之外, 于洪武二十二年(1387年)下令“做买卖的发边远充军府军卫”〔4〕。 洪武二十四年下令:“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5〕可见,除限制衣着之外,还伴随以严刑重法。

再次,以法律手段,加重商税征收,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税收控制市场,是明清统治者抵制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手段,他们课以名目繁多的赋税,如盐税、茶税、酒醋税、市舶税等等,且税率逐年上升,限制了商人的经营能力。在残酷的盘剥下,商人们失去了扩大市场经营的必要资金。

3.阻碍中外经济交流

明清统治者不但以法律明文阻止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而且通过对海外贸易的管理,阻碍中外经济的交流,限制西方资本主义因素对中国的影响。

作为封建国家维护落后的封建地主经济的保守的海禁政策,在明清时期长久实行,它抑制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商业资本不能像西方各国那样迅速成长并很快向资本转化,致使中国社会长期在封建领域内徘徊。马克思曾说,商品流通是资本起点。明朝统治者厉行“禁榷”重征商税,奉行海禁政策,严重地限制了商品流通,从而阻碍了国内外市场的开辟。虽然海禁政策对殖民主义在中国的侵略活动起过一定的自卫作用,但它毕竟使中国失掉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性,使封建社会内部已经滋长起来的商品经济得不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从贸易角度看,市舶司废后“寸板不许下海”,严重打击了东南沿海的工商业和沿海商人同西方商人的正常贸易。明中叶后,西班牙侵略中国失败,便继以马尼拉为转运站,通过定期航行于墨西哥和菲律宾之间的商船,把来自中国东南沿海的大宗丝货还销拉美地区,并将当地生产的大量白银运回菲律宾岛,与中国东南沿海的商人进行贸易。自嘉靖末年和隆庆年间开始的中国与拉美之间的这种贸易关系,一直持续了两个世纪之久。事实表明,当时中国的商业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整个世界市场的组成部分。但是,曾经在扩大世界经济贸易市场中起过一定作用的中国海外贸易,在明清政府所反复执行的海禁政策压制下,却无法在本国的社会经济和世界贸易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明隆庆年间,统治者被迫开放东西洋海禁,但所执行的仍然是“于通之(商)之中,申禁之(商)之法”。如规定下海船只必须领取引文,回后缴销,又实行对商舶搜括榨取,课以重税。征税项目有“水饷”、“陆饷”、“加增饷”,其中仅加增饷一项,每船须交税银150两, 可见关税之苛重。另外,明清政府还申禁不得将硝、铜、铁等物品同海外诸商贸易,这样一来,就削弱了中国商人进入世界市场与西欧商人竞争的能力,使我国海外贸易始终不能突破封建主义的羁绊,资本主义萌芽迟迟不能发展,而步入了原地踏步的死谷。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8)

当西欧封建社会步入暮年时,商品的扩张摧毁着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市民阶级开始走上历史舞台。在商品市场上,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具有独立的产权,各自的活动及其产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等价交换、自由竞争。人成了市场交换中独立自主的个体和自由平等的主体。契约经济日益普遍,契约活动大量增加,契约现象日益成为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现象。经济基础决定社会意识,人们逐渐接受契约思想。“社会契约论”首先成了建构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可供借用的理论资源,逐渐成了人们的思维习惯。虽然“社会契约论”有虚构之嫌,但是不可否认,在西欧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在公共财政建立的过程中,社会契约的思想始终提供着深刻的理论根源。

一、市场经济是“私人契约”的经济

在自然经济形态下,经济的封闭性、局限性、保守性和自给自足,使人们限于血缘、亲情、宗教、伦理、等级所限定的各种身份,并在特定的身份下循规蹈矩、安于现状。这种规模狭小的小农经济,决定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对人的依赖、对土地的依附,进而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又决定了那时的小生产者没有独立的人格,难以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体,社会成员习惯于接受实行人治的专制制度。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关系是商品生产者经济交往的最基本形式,因而也是范围广泛的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或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度里,契约原则具有真正的社会意义,契约精神也得到普遍的发扬。

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的经济。契约的缔结是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的身份不再起作用,人们已消除人格上的歧视,缔结契约完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事。此外,平等不仅仅是契约缔结的前提,而且还可以看作是契约实现的过程和结果。

其次,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的经济。契约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意志达成的合意,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不能容忍对方或第三者的强制,其相互间只能是凭借自愿与诚信,自由地(自主地)选择缔约对象,并决定契约内容和形式。

再次,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契约表达私人合意的经济。参与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体以契约形式所达成的合意通常由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经过反复的要约与承诺,缔约双方达成的合意便物化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里,契约既是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又是权利和义务形成的条件。

最后市场经济还是一种竞争的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体或市场主体,必须在平等和自由的竞争中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这一切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市场机制正是在自由竞争中发挥作用的,通过竞争的优胜劣汰,社会资源才能从低效利用向高效利用流动,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的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很明显,市场机制、特别是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离不开契约关系的建立,是在契约的引导下实现的。正如黑格尔所说,在资源的转移上“契约关系起着中介作用,使在绝对区分中的独立所有人达到意志统一。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契约关系的中介,没有契约精神的指引,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是难以发挥作用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是以社会主义契约原则和私人契约为基础,因为它除了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这一特定经济基础上之外,其余方面与其他类型的商品经济有着许多相同的地方。它同样要求在其经济生活中,社会主体必须是平等的、自由的,其商品交换等经济交往的实质依然是利益交换和实现权利的过程,私人契约依然是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经济交往活动和进行利益交换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

由此可知,参与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体,在经济生活的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亦即在商品生产、交换、消费等诸方面,都必须借助契约这个中介形式才能完成。在这一形式中,双方当事人自然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相互之间表达的是各自的自由意志,进而形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私人契约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属性,是市场经济最通行的行为准则,是市场经济最适当的组织形式。

二、公共财政首先是保护私人契约的财政

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并与之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因此,公共财政的首要任务是对市场契约的尊重和保护。公共财政应当成为保护市场契约的工具,公共财政的使命就是保护私人契约。从这点上讲,公共财政首先必然是“法治”的财政,因为对契约的有效保护是法制的本质特征之一。在封建社会,法的主要功能是统治的手段和封建统治者维护封建特权的工具,没有什么私人契约的保护。近代以来,资产阶级为了发展商品经济,保护私有财产,才开始把对私人契约的保护作为法的根本,因此,现代法制的起点,也就意味着私人契约普遍受到重视,法律开始对政府权力的加以限制,私人契约得到保护。

其次,公共财政必然要实现从“身份财政”向“契约财政”的转变。

1861年,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HeryMaine)发表了他的代表作《古代法》。在该书中,梅因探讨了法的起源和发展。他得出的结论是:“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公式化的语言表达形式,以及命题所蕴含的理论容量,不仅使它成为法律文献中最著名的文句,而且也成为经济学家解析社会制度变迁的经典性的理论工具。纵观西欧公共财政的建立过程,充分的体现了从“身份财政”向“契约财政”的转变。法国十六世纪税收特点是对贵族、僧侣、和城市都实行豁免政策。到了后来,所有的大富人、高级官员和专业人士都可以申请豁免。有的乡村、区和城市,还用钱购买了豁免权。结果,法国的有产阶级都豁免了财产税,而农民和穷人却承担了这项主要的税收。“三等级”的社会划分便是“身份财政”的集中体现,而法国大革命后,在《人权宣言》的指引下,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体制,才实现了向“契约财政”的转变。“1215年,英国议会迫使国王签署《大》,初步确立了自己的征税权和财政监督权,这之后,又经过了400多年的斗争,直到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议会才最终掌握了税收立法权。该法案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权,不得对臣民要求超额的捐税和罚款。这400年,就是人类历史上公共财政制度产生的过程。”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公共财政的建立过程必然也是“契约财政”代替“身份财政”的过程。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财政显然是一种“身份财政”。在财政收入上,我国税收为了贯彻政府的所有制政策,实行了“个体重于集体,集体重于国营”的区别税收政策。在财政支出上,国家对于不同的经济成分也区别对待。财政支出主要放在增大国营经济的投资上。配合政府的其他经济政策,导致了计划经济时期“一大二公”的出现。上述的“身份财政”,显然是直接服务于计划经济的,因此,在市场取向的改革中是应当被否定的。由于契约是市场经济必然采取的交易方式,市场契约的缔结又是以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人们已消除人格上的歧视,交易双方身份不再起作用为前提的。这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必然要求政府的财政支出对所有已纳税的市场活动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无法依靠政府权力索取额外的利益,也不因为政府权力的干预而遭受额外的费用和损失。只有这样,市场机制才能在自由竞争中发挥作用的,通过竞争的优胜劣汰,对社会资源合理、有效的进行配置。

三、公共财政是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相交换的“公共契约”

契约的概念本质上不仅仅是一个私人领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涉及公共领域、以及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关系的范畴。哈贝马斯认为,“在社会领域,它是作为市场的个体间的契约或计划的中央契约或是二者相结合的形式而存在。”西方交换学说(代表人物主要有霍布斯、约翰·洛克、孟德斯鸿等)认为:国家征税和公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公民有为获得国家保护而交纳税收的义务,同时亦有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并保障其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什么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这种交换本身便具有公共契约的性质。

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在赋税理论的核心即国家课税的依据问题上虽没有表明态度,但在其赋税原则之第一项。平等原则中,他讲了这样一段话:“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取得收入的比例,缴纳税收,维持政府”“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级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一样”。

由此可知,他的赋税依据的观点,很大程度上也包含交换思想。就私人契约和公共契约两者的关系来说,公共契约是私人契约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契约化的公共财政、没有契约化的社会制度,就不会有真正的私人契约,在只有私人契约而没有公共契约的社会,私人契约往往如同废纸一张,在只有私人契约精神而无公共契约精神的社会,这种私人契约精神迟早也会荡然无存。只有在尊重“私人契约”的基础上,具有公共契约性质的公共财政才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提供一般的、非盈利性的、法治的。早在西欧的封建社会早期,公共契约的思想传统便影响了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关系。一方面是君王对臣子(骑士)的“授土”,而臣子对君王要“效忠”,即臣子在获得权利的同时要尽义务;另一方面是这种权利和义务还成为关系两方面都必须信守的契约。换句话说,除臣子不尽义务不得享受权利而外,还包含有王侯超额索取,臣子可以反抗。

后来随着中世纪的到来,欧洲封建社会常常弥漫着战争的硝烟。“在封建制度发展的时代,欧洲是一个内战的世界”,对外作战几乎成为国王的主要职责。连续不断的战争,无疑需要巨大的花费,因而往往给国王带来很大的财政压力。而公共契约的思想在社会各阶层限制国王征税权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1215年6月5日,英国国王约翰在贵族压力下签订的《大》。《大》规定国王征收任何形式的非常税都要召集全体封臣到场共同议决的原则,特别强调了在国王与封臣的传统财政关系中,王权的行使必须在封建法所许可的权力范围内。第一次以正式制度安排确定了由纳税人批准税收的原则。即在传统的封建收入之外,要增加新收入,必须经全国公意许可。未经国民同意,议会可以拒绝国王的征税要求。

《大》所确认的这种政府与人民的“权利—权力”结构,无疑是英国社会主体合意的结果。如果说私人权利产生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即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的话,那么公共权力显然就产生于人民的“社会合意”,于是在这种主体的“权利一一权力”结构下,从微观层面看,社会主体作为市场的权利主体,可以平等地、自由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商品交换、自由竞争,从而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人。而这一点也正是社会主体享有广泛民利的前提和基础,唯此人民才能成为国家的政治生活的主人亦即国家的主人。从宏观层面看,公共权力来自人民的“社会合意”,因而以权力服务于人民的权利是其本分。这种新型的“权利—权力”结构,切实提供了“私人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力服务于私人权利”的最基本、最现实的形式。

而中国的封建社会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封建社会一个重要特点是以宗族为中心,其特征是它对属于同一民族内部不同宗族之间的斗争特别重视,并且这种斗争不是那种具有契约关系的集团利益的调整、中和,而是你死我活式的暴力争夺,“非其种者,锄而去之”。国家和法律的职能自然主要具有暴力和刑罚的色彩。因此,在中国的传统社会观念中,历来看不到与统治阶级与百姓形成契约,公共权力从一开始就控制着私人权利。不知权利只知有义务,只能产生子民意识、臣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无法从这里产生的。没有公民意识的公民便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在只有臣民意识的“公民”身上能产生具有现代公民特征的自觉纳税意识岂非咄咄怪事。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主张税收强制性的国家分配论在我国获得共鸣,并一直保持着至高无上的位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育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而是一个由政府推行的从计划到契约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的巨大历史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一种经济体制的改变,而且更是一种人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的改变。与此相适应,财政理念也应该实现从计划财政的“国家分配论”向市场财政的“财政交换论”的转换。从公共财政应为纳税人提供与其征收的税额相适应的服务角度来观察我国社会中的各级各类政府主体,就会发现,政府权力过大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交换更是无从谈起。过大的权力所导致的过度干预只能实现国家对私人权利强制分配。笔者认为该由私人契约发挥作用的领域,必须削弱或取消政府原有的广泛权力,用外在的法制化的公共契约防止它去管那些不该管的事情。

参考文献

[1]曾枝盛:《法国学者雅克·比岱谈契约关系与现代社会》1998年第5期国外理论动态

[2]宋德安,邢西唯:《论“依法治税”—从契约论角度看国家分配论之不足》经济与法,人文杂志1996年第1期

[3]井明:《民主财政论---公共财政本质的深层思考》,财政研究2003年第1期

[4]马新福:《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5]宋德安:《契约性、公共性与公共财政》财政研究2003年第1期

[6][德]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汪辉、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6月第1版

[7]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8]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中译本

[9]陈国富,卿志琼:《从身份到契约:中国制度变迁的特征透视》,传统与现代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9)

在这方面确实有许多问题是值得深入探讨的。比方说,自然经济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存在?地主制经济是否具备自然经济实现的条件?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吗?商品经济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占什么地位?地主制经济下的商品经济一定会导致资本主义产生吗?任何形式的封建经济制度都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吗?等等。

我认为,关于中国封建经济的研究中过份强调自然经济是夸大事物的现象,忽视其本质的结果。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本文试图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具体地分析一下封建经济制度在中国的表现形式——地主制经济,仅就它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做一点探索。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经济史学和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学者们长期共同的努力。

让我们首先讨论自然经济问题。

“自然经济”范畴,最早可溯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自足”,而首先使用“自然经济”一词的当推学派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希尔德布兰德。他于1864年建立的著名的经济阶段论中,以交换形式为标志,把人类社会经济划分为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三个阶段。他所谓的自然经济阶段,包括从货币发明以前的原始经济直至以物物交换为特征的中世纪经济。尽管希氏的经济阶段划分方法引起了许多争论,学者们对“自然经济”的理解也颇有歧义,“自然经济”这个词毕竟被普遍接受了。马克思也批评了这种阶段的划分方法。他的理由之一是,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这两个范畴作为特征提出的是生产者的交易方式而不是生产过程本身,因而第一个范畴也应该是以交易方式为特征的范畴,比如“交换经济”,才能与它们相对立,而不是“自然经济”。

马克思曾多次使用“自然经济”范畴,但不给它下定义。从为了讨论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问题的那两次涉及自然经济所谈的看,马克思所谓的自然经济可以归纳为三点:一、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二、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是,要有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三、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

与前人主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提出自然经济的特征不全相同,马克思概括的这些特征主要是从独立的经济单位考察的。自然经济单位本身的特点决定它与外界不进行商品流通,也就形成了整个社会的自然经济状态。所以,独立经济单位内在的经济运动过程实是决定社会是否自然经济的关键。

马克思的自然经济范畴涉及经济单位的生产、再生产、分配和流通,这显然和前人所谓自然经济的内容大不相同。无货币经济范畴,只能反映流通手段采用货币这一特征。但前人用以和自然经济相对待,而应代之以商品经济范畴。因为商品经济范畴不但包括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等广泛的概念(也可包括货币经济),而且它是取代自然经济的发展阶段。就这个意义而言,从自然经济到货币经济的经济发展阶段说是不可取的。至于有的学者把货币经济进而理解为使用贵金属货币的经济,从而把金属通货减少、已成为通行一般等价物的实物货币流行的也当作自然经济时代,更是不妥的。

本文的目的不是什么时候开始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也不是解决中国经济的阶段性或商品经济的阶段性,仅只是讨论地主制作为一种封建经济制度,它的存在和运转过程中,商品经济到底具有什么作用和意义的问题。为了这个特定的目的,似有必要先对自然经济范畴有较明确的认识。

自然经济单位的特征是,内部有自然的和专业的劳动分工,产品能够自足并以实物形态在内部直接消费和储备,成员之间有直接的劳动交换和实物交换,对内对外货币均不通行。“自给自足”是这种独立的封闭的经济个体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点都是由此派生的。

所谓自给自足,是指经济单位内生产的产品品种和数量恰能满足本单位生产和生活(包括储备)的各种物质需要。我称之为“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用以区别另一种情况:以货币的产品总价值量或总收入足够支付本经济单位的全部支出,但产品品种并不能满足生产和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后一种情况应称为“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这两种情况虽然都是自给自足,却有极重要的差别。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必须出售自己的产品然后购买本单位不能生产的产品,即必须与其他经济单位发生商品货币关系,否则就因不能供应必需的各种物资而难以顺利再生产。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才能进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不是自然经济的。那些能够连续进行简单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单位,如果计算产品价值,总是可以自给自足的,但不一定是实现了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可见,不能说任何情况下的“自给自足”一定是上述具有特定含义的自然经济。

区别了两种不同的自给自足就可注意到,产品品种和数量不足时,经济单位就只能自其他经济单位购进,从而发生商品关系;相反,产品品种和数量超出本经济单位需要时,就会向其他经济单位推销,也发生商品关系。这样,生产品和消费品(包括本经济单位生产、生活及储备等一切需要)品种及数量的一致性就成了自然经济的前提。自然经济只有当经济单位的生产与消费在使用价值形态上继持平衡时才能实现,这可称为“自然经济平衡律”。

没有私有制和分工的人类社会肯定是自然经济的。从这一点看,好象自然经济的实现是无条件的。其实,没有 私有制和社会分工本身就是条件。不过这是情况之一,大抵只存在于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全然不是这样,它是私有制和社会分工均达到一不定期的程度,特别是生产力已经发展到相当的高度,早已不是靠石刀木棍生产、茹毛饮血为生的供需极为简单的社会经济了。在这种社会中,使用价值形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已经不是在任何经济单位都能存在的了,它的存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确定封建社会某种类型的经济单位是否自然经济,应该考察它的经营特征,看他是否具备条件。这些条件是:

第一, 必须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单位是以农业生活方式为基础的,但其经济已发展到单靠农产品不能满足全部经济条件补偿要求的水平。生产和生活离不开多品种的、相当数量的手工业产品。为此,必须从事从采掘各种原料开始直至把这些原料制成消费品的一系列生产活动。这类生产,有的是靠农业生产者农闲的劳动,有的是靠自然分工(性别分工、强弱劳力分工)而由一部分人专门从事的劳动,还有的靠部分劳动力集中在一起进行的专业化劳动。不论哪种劳动形式,其劳动力的安排,产品的分配、使用等都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非社会性是共同的特征。总之,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手工业劳动和工场手工业劳动是自然经济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独立的经济单位不可能保持生产与消费的平衡。

第二, 必须拥有足够的连成大片的地产。生产水平越高,再生产需要的原材料品种越多。原材料取自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等。没有资源就没有再生产的起码条件。经济单位自有这些资源,才能不依赖商品交换而顺利进行再生产。因此,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除去利用公共资源外必须拥有足够的耕地、一定面积的森林和牧志,在它的范围内最刀还有湖泊和矿藏。分散的地产只宜分散经营,难于统一管理形成自给自足体系,故经济单位自有的耕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应该是连成大片的。

第三, 必须拥有足够的劳动力。有技能的劳动力是进行任何生产的主体。单位内劳动力的数量不能低于生产规模的需要。这些劳动力分工从事本单位必需的各项农业和手劳动。不能设想雇佣外来劳动力的经济单位会是自然经济。

既然经济单位实现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需要拥有足够的地产和劳动力,这就意味着它必需具有一定的规模。这个规模究竟应该多大,是难以确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前资本主义的自然经济时举过若干例证,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曾实现自然经济的原型经济单位。例如在《经济学批判》手搞中提到古代希腊公社,在《反社林论》中提到南斯拉夫的家庭公社、古代的印度公社、在《资本论》中提到家长制、古罗马大领地、查理大帝时的领地以及中世纪欧洲的庄园,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中提到社会初期“按共产主义组织起来的公社”、家庭或家庭集团。列宁曾提到的有家长制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和封建领地等等。这些经济单位有的近乎原始公社,有的属于奴隶主领地,也有的是封建领主庄园。它们有个共同点:都具有相当大的规模。例如古罗马的奴隶主大庄园,有的拥有土地达几千优盖路姆之多。四优盖路姆为一分顷,即十五市亩,如果有四千优盖路姆,就相当于一万五千市亩了。七至十一世纪纪南斯拉夫巨大的宗法家庭组成的农村公社,至少包括一个村庄。东欧上的家庭公社是同一父系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共同占有剩余产品。西欧历史上的“家庭”也是很不小的。例如,恩格斯在谈到欧洲的“家庭公社”时同意霍伊斯勒的意见,说德意志人的经济单位起初也不是意义上的个体家庭,而是由几代人或者说几个个体家庭所构成的,并且往往还包括许多非自由人在内;罗马的、爱尔兰的、法国的都类似。克拉潘在解释出于七、八世纪直到十一世纪还在使用的“海得”(Hide)一词 时说,它原指足以维护一个家庭生活的土地总面积而言,他特别说明,这里所谓家庭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家庭,而是包括两三代同堂的原始大家庭。所以不能用小农家庭的规模来想象欧洲古代及中世纪的“家庭或家庭集团”、“家庭公社”甚至“家长制家庭”。典型的中世纪欧洲庄园大约包括一个村庄的范围。(也有一个村庄分属几个领主,或几个村庄同属一个领主的)可见,在任何经济形态下,使用价值形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必定是自然经济。

第四, 经济单位内部的分工要有相当程序的稳定性。没有比较稳定的、持续的分工,经济单位内必需消费品的生产就没有保证。上述怀有各种技能的劳动力,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下,和经济单位主人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在家庭公社制成员平等的情况下,不同的技艺可能是通过世袭相传稳定下来的。像古代印度公社和南斯拉夫的家庭公社那样,劳动是按照习惯和需要来公配的。在以阶级剥削为基础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产品是通过奴隶主、封建主对劳动者的强制生产出来的。经济单位的主人对所属劳动力有超经济强制力,内部分工通过强制分配与此相联系,这类经济单位又须有下一个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即:

第五, 经济单位中的劳动者与产生资料所有者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人身依附关系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关系,它在经济上一则可以保证剥削者能无偿索取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再则可以强制劳动者按照剥削者的需要去劳动。换言之,人身依附关系不但可以强制劳动者劳动,而且可以强制他们干什么样的劳动。这一点对剥削社会中的自然经济单位是极为重要的。为了在经济单位中恰如其分地满足各方面的物质需要,生产必须有一定程度的计划性,至少是某种有意识的内部分工。这往往是基于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超经济强制而实现。马克思曾说,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其实也可以说,依附农制或农奴制是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强制生产者分别进行不同的生产,并使他们稳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这种强制后来却隐蔽在由它形成的世袭传统和习惯之中。在家长制大家庭中,超经济强制是通过家族制度体现的;奴隶制则是超经济强制的极端表现。强制分工是多品种实物地租制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单品种实物地租制并不要求劳动者完全按照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要求分工劳动,所以这两种不同的实物地租制对人身依附关系松紧程度的要求是不相同的。货币地租当然不发生这方面的。

凡是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的单位,经济平衡就可能在那里发生作用 ,该经济单位的生产品和消费品的品种及数量能够达到一致,维持平衡,再生产循环无复求于他人,实现了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

看来,西欧中世纪早期的领主庄园是具备这些条件的。

所谓庄园是西欧中世纪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典型的庄园一般包括四项基本,即领主自营地、农奴份地、依附农和领主司法权。

庄园主拥有连接成片的一块或若干块地产。这份相当大的地产主要是耕地,此外还有草地、牧场、菜园、果园、森林、池塘、荒地以及建筑等。耕地至少分作两部分,即领主自营地和农即领有地(份地);有的庄园还有自由领有地。各个庄园领主自营地多少不同,大部分以条田的形式分散于各处。领主的自营地由总管、管家们管理。

庄园范围内居住着许多占有份地的农奴。农奴使用份地的条件是向领主提供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份地与领主的条田插花排列,便于农奴耕作。劳役的项目繁多,以耕作为主,兼干庄园中的一切其他劳动,包括伺候领主的服役项目在内。这种原始的地租形式最有利于保证领主经济产品自给自足。

劳役地租是伴随着超 经济强制存在的。庄园是与经济统一的基层实体。超经济强制在庄园中表现为农奴与领主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以及领主在庄园内的司法权。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农奴不得自由离开主人,不能自由婚媾,以及领主拥有禁用权、初夜权、死手权等等。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在超经济强制的条件下存在。领主的超经济强制权力也施及庄园中非农奴身份的人,尽管程度不同;这些人也要为领主服某些劳役和缴纳一些实物,他们也在庄园法庭的权力之内。

超经济强制同时还迫使农奴缴纳实物地租。领主庄园制下实物地租的特点是多样性。它包括牛、猪、羊、鹅、鸡、黄油、干酪、奶、鱼、咸肉、火腿、谷物、面包、蔬菜、水果、蜂蜜、葡萄酒、蜡、亚麻、木材、柴、桶、锅、刀、剪、桌、椅、镰刀、马掌等等。当然不是每个庄园的每个农即都交纳这么多,但整个庄园的实物地租绝非单一的品种。庄园中还有种类众多的各色工匠,如铁匠、金银匠、皮鞋匠、旋工、刀剑匠、渔夫、捕鸟者以及制酒人、制面包人等等。他们得听从管家指挥,生产领主需要的一切。庄园中的农奴、工匠和自由人的多种实物贡纳和各种劳役的产品,满足了庄园多方面的需要,保证庄园内部使用价值自给自足,甚至军费也征收实物。不言自明,要做到这一点,仅靠农业是不可能的,庄园内必须有多种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当作实物地租的前提。

总之,西欧领主庄园是这样一个经济组织:它包括相当规模的连接成片的地产,有足够的劳动力从事农业、家庭手工业;领主有自营地,由农奴耕作;农奴领取份地自耕,向领主缴纳劳役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领主和农奴组成统一的经济单位。产品足以使用价值形态保证庄园内经济条件的直接补偿和再生产。

列宁所说的徭役经济就是领主庄园制经济。他在谈到农奴占有份地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的同时,把“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作为徭役经济制度得占优势的首要前提条件。 在他看来,农奴主的领地必然是一个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整体,没有这一条,它就不成其为徭役经济。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10)

根据近年来发表的著作、文章和一些学校的讲义或提纲来看,对于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的分期,大致有下列几种意见:

(一)把1840年鸦片战争起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止的经济发展分成八个时期:1840~1895年,1895~1912年,1912~1919年,1919~1927年,1927~1931年,1931~1937年,1937~1945年,1945~1949年。“以上的八个时期又分成两个阶段,从1840年到1919年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到1949年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①

(二)在好几个学校的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的讲义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分期意见,但在讲义编章的安排上和内容的叙述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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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杰:《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6页。

致是把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分为七个时期:1840~1864年,1864~1894年,1895~1914年,1914~1927年,1927~1937年,1937~1945年,1945~1949年。①,

(三)在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的中国近代工业、农业、手工业的资料中,都采取了一定的分期办法。虽然由于各个经济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采用的分期不尽相同,但是也可以看出其中共同的地方,如都采用了1927年和1937年为断限的时间,都没有以1919年作为一个时期的断限等等。

从上面分期年限上看,当前的几种意见有共同之处。如都以1840年为起点,1949年为终点;其中大都采用了1894(或1895)年、1927年、1937年为分期点。但是,分歧的地方也是很大的,需要通过讨论,得出一个比较妥当的、切合历史实际的分期意见,以便有利于这门学科的建设和教学工作。几年来,由于共同的努力,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发展过程的面貌,已经弄得比较清楚,使我们有可能进行切实的讨论,以取得一致的意见。

二、正名

在讨论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的分期时,首先要对下面一个问题取得一致意见,这就是: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换言之,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的内容是什么,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那一个阶段的历史。这个问题也是和中国现代经济史的内容和起点问题是密切相连的。

几年来,这个问题是一直存在的。对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的起点,大家都同意在1840年;然而对止点,意见就不一:有主张1919年的,有主张1927年的,还有主张1914年的,而从公开的著作文章来看,大多同意以1949年为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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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湖北大学政治经济学教研室编:《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

版。

吴杰先生在“中国现代经济史的研究和教学问题”①一文中,认为中国现代经济史应以1919年为起点,而“终点”,吴先生没有明确指出,但是从他提出的“中国现代经济史研究中的几个重点”中,包括“要加紧研究解放十年来的经济史”,以及文中其他地方,都可以看到吴先生所认为的现代经济史,是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经济史。这种把1919年为界划分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和中国现代经济史的意见,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对于世界史和社会主义各国的历史来说,所谓近代史,一般来说(不是很精确的)是指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历史。“近代”,一般是资本主义时代。所谓现代史,一般来说,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这是现在在世界史和各社会主义国家史上共同习惯的用法。②在我国,由于历史发展的特殊情况,没有经过正常的资本主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社会阶段;但是,从鸦片战争后,我国就逐步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以我国近代史就应当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它的起点应是1840年的鸦片战争,终点应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我们认为,把中国近代通史或近代国民经济史看成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通史或国民经济史,是科学的,符合历史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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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杰:《中国现代经济史的研究和教学问题》,《学术月刊》1959年第⒎期,第56页。

②如在苏联来说,近代史是资本主义时代的历史,现代史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对世界史来说,近代史就是资本主义胜利时代的历史。现代史就是从十月革命开始以来的历史。

以通史来说,在1956年的中国近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中,许多同志都感到必须明确中国近代史的范围应是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时期。以经济史来说,在解放以前,进步的经济史学家,一般都把鸦片战争以后的经济发展过程,称为“近代经济史”或“近百年经济史”。解放以后,一般习惯于把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史称为“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就是吴杰先生在1958年出版的《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的绪论中,也是主张鸦片战争为起点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止点的。因此,把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民经济史,统一称为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用“中国近代”这个习惯用语来代替“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个概念,既符合一般称为“近代”所代表的科学含义,又符合经济史学界习惯的用法,没有改变的必要。

吴杰先生在上述文章中改变他原来的看法,提出中国现代经济史从1919年起到目前为止。我们认为吴先生的这种意见值得商榷,除了上述的原因外,还因为:

第一,从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发展史上来看,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在1919年的前后,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其中有了质的变化:从旧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因此,把鸦片战争到以前的历史称为近代史或近代革命史.把以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称为现代史或现代革命史,尚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这种名称的区分表明了革命发展史上质的区别。但是从经济发展史上来看,虽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爆发的,同时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的影响。然而,应该指出,前后我国社会经济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从而以区分经济史为近代与现代两个大阶段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第二,1919年至1927年,中国还完全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就是在1927年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开始产生新民主主义经济以后,从全国范围来说,中国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但是1949年以后就不同了,社会经济起了根本的变化,1949~1959年的历史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历史。所以把1840~1919年划为近代经济史,把1919年到现在划为现代经济史,就缺乏理论上和逻辑上的一贯性:1840~1949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史的整体被划成近代和现代两个阶段;而1919~1949年和1949~1959年两种不同社会性质的经济史又都被划人了“现代”经济史的范围。①

这里还需指出:有人认为中国现代经济史应从1914年起,这当然是不妥当的。还有一些人认为现代经济史应从1927年开始,主要理由是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从这个时期开始产生的。我们认为这种意见也不妥当。主要理由已如上述。1927年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萌生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它表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开始瓦解,但是,它并不表明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此,以1927年作为中国近代经济史分期的一个年限是可以的,作为区分中国近代和现代经济史的年限则是不合适的。

总之,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民经济发展史,包括的时间是从1840~1949年;中国现代国民经济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史,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国民经济发展史,包括的时间是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转三、标准

要正确分期,必须有正确的分期标准。只有根据正确标准划出的时期,才能表明国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某些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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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近代史”和“现代史”,“近代经济史”和“现代经济史”……等等中的“近代*和“现代”是一个沿用的习惯称呼。“近代”和“现代”是具有相对意义的时间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指的绝对年代是不相同的。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不是按年代的久远来划分社会发展阶段的,而是按社会经济形态来划分历史时期的,因此,它都赋予习惯用的“古代”、“近代”、“现代”以社会经济形态的内容。

整个社会经济史应以生产方式为划分历史时期的根据(标准),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已阐明了的。至于在同一社会经济形态历史时期内,如何划分历史阶段,应根据什么标准,需要根据经典作家们的指示进一步讨论和明确。

苏联国民经济史学者过去和现在都讨论过同一社会经济形态内部国民经济史分期的标准或原则,许多意见可以作为我们讨论的参考。我国近几年来关于近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对我们的讨论也有很大的帮助。必须吸取这些讨论中的积极成果。但是,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分期的标准,必须结合中国近代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这门学科本身的特点,找出一个最切合实际的标准。

现在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是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和中国近代史的分期标准是否应当一致?我们认为,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和近代史的联系是极密切的,但是,作为两门独立的学科,二者在研究的对象、内容及所担负的任务上是不相同的。中国近代史必须研究国民经济的变化,因为经济的变化是阶级斗争、政治、思想、文化等等变化的基础。但是,作为近代通史,不仅它研究的对象和范围广泛得多,而且它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线索,不能不是叙述和分析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的发展。以此为它的主要内容。因此,中国近代史的分期标志,应当是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是一门专史,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整体的发展过程,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和统一的发展过程,也就是生产方式演变的过程,虽然不可能也不应该离开阶级斗争、民族斗争和其他社会现象,但是它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叙述和分析经济发展过程的。这是它和近代通史的主要区别。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近代国民经济的分期标准,应当是国民经济变化的重要表现和中国近代史的分期标准是有区别的。

在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内部,以国民经济变化的重要表现作为分期标准,看来是很明显的。问题在于:我们必须结合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的特征,分析和找出这些重要表现是什么。这正是运用这一标准能否正确划分历史时期的关键所在。

我们认为,这些重要表现是:

第一,在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内,国民经济变化的重要表现,首先是国民经济在各个时期发展的快或慢,生产力的增长或破坏,经济的高涨或危机,工、农、商、交等部门的发展或停滞、倒退,等等。这些表现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状况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各个时期的表现,是在决定经济史分期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里,这些表现不是显示或表明各个时期某些质的区别的主要因素。因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此外,在旧中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农业由于分散经营,技术停滞,又受到几重残酷的剥削,生产表现为长期的慢性危机的过程。如从1873年到1933年,耕地面积和单位产量并没有什么增加,①1933年以后耕地面积还在缩小;同时,落后的分散的小农生产,对自然灾害抵抗的能力极弱,产量的增减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很大,所以农业生产量这一年与那一年的增减,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不完全表明社会生产关系或生产力有什么重大的变化。如抗日战争以前几年,农产量有所增加,但并不能说明这几年间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有什么重大的变化。至于资本主义工业,虽然其生产的发展或危机是能较明显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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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各时期22个主要农业生产省份的统计的计算,如以1873年为lOO,1893年、1913年、1933年的耕地面积指数都为101。见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5页.

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关系之间的变化;但是,我国资本主义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小,它的发展与衰落虽与其他国民经济部门有密切关系,可是也有变化趋势不一致的时候。因此,工业的变化趋势也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趋势。企图以资本主义工业的迅速发展或停滞、危机的表现来划分我国近代经济史的时期,是不妥当的。范文澜同志曾经正确指出:由于中国近代史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不能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把近代史等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从而“仅仅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生和发展划分中国近代史的阶段是不全面的,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①

第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一种特殊的过渡性社会,是居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社会,是居于独立国家和殖民地国家之间的过渡地位。从而社会经济成分特别复杂,国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表现有性质的逐渐变化。指出:“自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一步一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自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帝国主义武装侵略中国以后,中国又变成了一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社会。”②中国近代社会经济性质的某些逐渐的变化,主要的表现在新的经济成份的生产和发展、各经济成份间关系的变化上。诸如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开始“一步一步地”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经济上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势力开始侵入中国,中国人民遭受双重经济剥削,半殖民地城市和商业买办阶层开始产生,一些地区自然经济受到破坏,……等等。但是资本主义仍然处于萌芽状态。只是到19世纪60年代以后,资本主义机器工业生产,资本主义才由“萌芽”发展成为经济成份。“中国自从发生了资本主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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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中国近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58年,第100页。

②:《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620页。

以来,中国社会就逐步改变了性质,它不是完全的封建社会了,变成了半封建社会,虽然封建经济还是占优势。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对于封建经济说来,它是新经济。”①这个时期,外国资本主义已经侵入中国,但还没有全面控制中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命脉。只是当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在中日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在中国攫取了投资特权,把大量“过剩”资本侵入中国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这样,外国垄断资本就控制了中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命脉,社会经济性质又有了某些变化,殖民地的性质加深了。1931年日本垄断资本主义在中国建立公开的直接统治以后,很大一部分地区变成殖民地经济,中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变成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经济,由于这些变化表现社会经济发展中某些性质(质)的变化,所以是国民经济发展变化中最重要的表现。

在以上述的经济表现作为分期标准时,还必须十分重视下面两种情况:

首先,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表现出极端的不平衡”。②在我国广阔的土地上,各地各民族的经济变化在速度上、程度上以至趋势上都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在考察整个国家经济的变化并决定经济史的分期时,必须全面地研究各地区和各民族经济的变化,同时又必须善于找出那些能够表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趋势与程度的因素来,特别是那些能够表明经济发展趋势与性质变化的新因素。如19世纪60年代以后,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最初只是限于少数地区,但它却表明中国经济发展中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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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民主主义论》。《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688页。

②:《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625页。

瓦解的趋势。在这里,特别要着重指出,由于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平衡及其他因素,决定我国革命发展的不平衡。民主革命首先是在一个地区取得胜利,逐渐发展扩大以至取得全国的胜利。所以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的崩溃与灭亡也表现为一个逐渐的和不平衡发展的过程。1927年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的进行,新型的、经济上“有社会主义的因素”①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产生,就表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崩溃和灭亡的开始。因此,1927年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进入崩溃阶段的开始。

其次,经济发展的过程与阶级斗争的发展比较起来,一般表现为一个逐渐的过程(当然,如经济危机的爆发等等是表现为突然的激烈的形式),其新的产生和旧的死亡总不如阶级斗争事件那么形式激烈和阶段明显。具有特殊过渡性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要从一个经济发展过程的各种表现中找出一个事件发生的年代(如工厂建立年代,危机发生的年代等等),就作为分期断限的年代,往往是不恰当的。如要以1871年中国第一个民族资本创办的工厂产生的年代来划分时期。是不能确切表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的。另一方面(更重要的一方面),正由于中国是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剥削与压迫很残酷,所以民族斗争与阶级斗争都很激烈。这些斗争对于经济的发展有极大的影响:影响经济变化的趋势、前途与发展的速度等等;一些民族斗争与阶级斗争的重大事件往往揭示一个新的经济发展时期的开始(如1840年和1927年);或者直接引起经济的重大变化(如1894年与1931年)。而且,这些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的本身又是经济变化一定阶段的表现。如19世纪6。年代以后资本主义的发展,使资产阶级在19世纪末开始走上政治舞台领导革命斗争,使中国由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准备时期转为资产阶级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资本主义继续发展,特别是辛亥革命后的迅速发展,工人阶级的成长,才为工人阶级力量壮大成为革命的领导阶级准备了一定的条件,使中国革命能由旧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使中国经济发展前途发生变化。故我们在经济史分期时,不仅要十分重视阶级斗争与民族斗争的发展,而且要采取那些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能表明一定阶段经济发展实质的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事件发生或终止的年代,作为经济史分期断限的年代。在经济史分期上忽视阶级斗争或民族斗争是十分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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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民主主义论》,《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672页.

综上所述,我们在以国民经济变化的重要表现作为分期标准时,就必须充分地考虑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民经济的特点,全面分析国民经济变化的各种重要表现,诸如新生产力的发展,新的经济成分的产生,经济发展的速度以及停滞或危机,阶级斗争与民族斗争的发展变化等等。在这些因素中,特别要重视那些表明和引起社会经济性质某些变化的经济因素的产生、变化和民族斗争与阶级斗争的重大事件。

关于划分国民经济史的标准,吴杰先生曾提出:“国民经济史划分时期,主要是以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为主要标志的”。这是可以同意的。可是吴先生在论证国民经济关系的变化的具体表现时,只是认为“有时表现为阶级斗争的高潮和爆发,有时斗争的结果被巩固于国家和法律之中,有时反映在人们的意识里,而阶级斗争尤其是最重要的标志”,①并进而得出结论:“我们考虑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的分期时,更必须把革命斗争作为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具体表现”。②吴先生在这里分析国民经济关系的变化的表现时,是有一些严重的缺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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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杰:《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3页。

②同上书,第14页。

第一,吴先生在这里根本没有指出“国民经济关系”,或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变化本身的最直接的最明显的表现(诸如新生产力的产生、发展,新经济成分的产生,以及经济危机等等),而是完全撇开这些,认为只表现在阶级斗争、法律、意识等方面。大家知道,后面这些方面,虽然与经济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究竟不是国民经济变化本身的表现。阶级斗争、法律和意识对经济变化的表现或反映,并不是一步一趋的,在时间上也不总是完全一致的。马克思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在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中也就会或迟或速地发生变革”。①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完全是如此。如我国资本主义工业在]9世纪60年代以后开始产生,但资产阶级激烈的政治活动,却到19世纪9。年代才开始、又如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始于1919年,但新民主主义经济却产生在1927年以后。我同意范文澜同志下述意见:“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资本主义发展趋势是没有什么重大联系的”。“革命的进行,不依靠资本主义的发展或停滞而发展或停滞。”②由于吴先生忽视了国民经济本身的表现,所以吴先生分期的标准,实际上不是“国民经济关系的变化”,而是“阶级斗争”,这从吴先生的具体分期意见上就可以看得更清楚了。诸后吴先生没有把中国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产生的前后划分为不同的时期,又如吴先生把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也分为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后来进而把1919年以后定为现代经济史等等。把国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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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序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一卷,莫斯科1954年版,第340~342页.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着重指出:“经济情况改变以后”政治情形,或是早,或是迟.……也总是要被改变的。”(重点号都是引者加的)

②《中国近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58年,第101页。

济史完全与革命史等同起来,看不出国民经济分期的特点。吴先生主张的国民经济史分期标准的表现,与近年来有些同志主张的中国近代史分期应以阶级斗争为标准的表现是完全一样。①我们认为以阶级斗争作为近代通史的分期标准或许是正确的,但作为近代国民经济史的分期标准就不能被同意了。因为这两门学科的对象和内容是有区别的,从而分期标准就不应当相同。

第二,吴先生在分析国民经济变化的表现时,根本没有分析和结合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的特点,特别是没有考虑到过渡性社会经济的特点,从而在分析分期标准的标志及具体分期上,没有指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某些性质的变化。这从吴先生对各个时期的命名和说明中看得很清楚。吴先生没有能够明确地指出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加深和崩溃的阶段,以及一个时期和另一个时期某些质的区别。使人不理解分出一个时期的意义和原因何在,分期的目的何在。而这些,都是在划分经济史发展时期时极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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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中国近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58年,第5、13页。

四、分期

根据上述分期标准,我们考虑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民经济史,划分为下述三大阶段九个时期。

(一)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始之年(1840年)起,到中日甲午战争结束之年(1895年)止,为第一阶段,即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基本特征形成的阶段。第一次鸦片战争是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起点。从此以后直到19世纪末,在此时期中,中国的经济面貌起了根本的变化,已由封建社会经济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具体说,到中日甲午战争结束时,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的基本面貌或基本特征已经形成。这些特征是:①封建时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逐步被破坏了,但是,封建土地制度及地主对农民的封建剥削仍然存在,并且占着优势。②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产生,并且有了某些发展,但是没有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也随之产生。③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在中国拥有很大的经济力量,并且开始操纵中国对外贸易、金融和航运等部门。中国经济依附世界资本主义经济,成为侵略国家的商品市场和原料掠夺地。买办阶级随之产生。④中国广大劳动人民遭受外国侵略者、封建地主阶级以及本国资产阶级的剥削,首先是外国侵略者和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农民大量破产,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中国人民反侵略反封建的斗争从未间断。⑤中国经济发展表现出极大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在性质上、程度上,都与过去的不平衡有很大的区别。

这个阶段又可以分成两个时期:

1.1840~1864年。这是中国由封建社会开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的经济特征与4O年代以前和60年代以后都有重大区别。基本上仍然是封建经济和自然经济,但是外国资本主义已经侵入,在五个通商口岸已产生几个小型机器工厂,通商口岸附近的家庭手工业开始破坏,半殖民地城市及商业买办阶层开始产生,中国人民遭受双重的剥削,社会经济已经开始在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方向发展。这就是说,与鸦片战争前不同,中国经济已不是独立的封建经济,而已经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同时,与6O年代以后也不同,封建自然经济还保持相当完整的形态,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还没有产生。

2.1864~1894年。这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基本特征初步形成的主要时期。社会经济的重要变化是:①外国商品大量输人,数量迅速增加,及于中国各地;外国资本非法地在沿海设立一些工厂、银行,开始在金融、航运、对外贸易中处于优势;并且开始向清政府贷放政治和铁路借款。②广大地区的农村家庭手工业和城乡手工业生产者,在外国商品的竞争打击下破产;农业生产商品化有了发展;土地兼并产生一系列新的特点(土地更加集中,土地流转更加迅速,外国资本占有和兼并土地,官田之变成民田……),半殖民地性质,半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开始形成;大批农民及手工业者破产,自然经济结构初步瓦解,中国成为世界资本主义推销商品的市场和掠夺原料的基地。③民族资本主义的工、矿、交通运输企业产生(包括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的企业),并有了某些发展;部分地区的一些手工业部门中的手工工场有了增加,资本主义的作坊和包买商有了发展;农业中资本主义开始萌生;旧式的商业和钱庄逐渐转变成为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资本主义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成分。④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各部门之间经济发展更加不平衡。这首先是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侵入的结果。与上述变化相适应,新的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以及小资产阶级产生,农民阶级发生激烈与复杂的分化;社会主要矛盾和阶级斗争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二)从中日甲午战争结束(1895年)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1927年),为第二阶段,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基本特征发展的阶段,或者如某些学者所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加深”或发展的阶段。①在这个时期内,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的各基本特征,都发展到更加典型的形态。主要表现在:①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对中国的资本输出迅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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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一种特殊的过渡性的社会形态,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崩溃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而不是五种基本社会形态之一。在这个特殊阶段中,没有一种新生产方式占着主导地位。因此,严格说来,它不可能有什么形成时期和发展时期。不过,这种社会又有它自身的基本特征,就这些基本特征来说,是有它们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或时期的。

加,成为经济侵略的主要方式,控制了中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命脉,外国的垄断资本主义成为中国国民经济内部一个具有支配力量的恶毒成分。由于德国、美国、日本等帝国主义加强对中国的侵略,中国更加明显地成为“好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共同支配的半殖民地的国家”。①②民族资本主义工矿业、交通运输业有了发展,农村的富农经济和各种“农垦公司”有了增长,银行是在这个时期产生并有了迅速的发展。资本主义开始在国民经济中占着重要地位,发生重要作用。③农村商品经济继续发展,地主经济和买办经济日益结合,大多数富农和农垦公司的土地都带有半封建性质,侵略分子在中国抢占大量土地,进行封建剥削,土地更加集中,农村阶级分化空髓激烈,大批农民破产流亡。④由于帝国主义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影响,由于辛亥革命后军阀的混战,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统一的特征更加显著。由于上述一系列的变化,新的富农阶级产生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力量发展了,劳动人民的生活日益贫困悲惨,革命斗争由一个高潮到另一个高潮,由单纯的农民战争到资产阶级领导的斗争,到工人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

这个阶段又可以分成三个时期。

1.1895~1911年。这个时期的主要特征,是帝国主义开始大量向中国输出资本,控制中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命脉。通过条约特权、借款、直接投资、吞并等手段,外国资本控制了国内关税与海关、交通运输、对外贸易和国内商业、工矿业,金融业和中国政府的财政。中国成为帝国主义的投资场所。国际垄断资本侵入中国经济内部,成为一种经济成分,并在各部门中占有优势。帝国主义由此得以支配中国的政治军事力量。与此同时,由于资本主义对自然经济的猛烈打击和影响,农村商品经济大量发展,广大地区的农民变成小商品生产;由于人民反帝斗争的推动,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得到初步发展,农村出现少数农垦公司。资产阶级的力量壮大起来,它领导的和辛亥革命都先后爆发和相继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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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第137页。

2.1912~1919年。这个时期经济变化的主要特征,是帝国主义侵略的加强和资本主义经济比较迅速的发展。国民经济变化总的趋势,仍是帝国主义侵略的加强,自然经济进一步的瓦解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其中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前后各时期比较来说,显得比较突出。这是国内外各种经济政治变化所促成的。首先是由于中国人民反对封建统治和反对帝国主义斗争所直接推动的,同时也由于世界几个主要帝国主义国家忙于相互厮打的世界大战。这个时期资本主义的发展,表现在近代工矿业、城乡手工业、商业、银行和农业各个部门,主要是在轻工业方面。但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程度还是很有限的。尽管如此,由于国外经济的影响和国内资本主义的发展,经济危机开始出现;由于广大小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活动领域的扩大,它们的作用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现象。

3.1919~1927年。是中国经济由发展到衰落的转变时期,是中国经济有可能走新民主主义道路,走非资本主义道路的转变时期。经济的发展到衰落,表现在农业、工业、手工业和贸易各个方面,而工业最为明显。1922年以后工业发展进入停滞和危机阶段。在工业、银行、贸易的发展和危机过程中,同时出现资本集中和官僚资本、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结合的过程,产生了带有地区垄断性或行业垄断性的资本集团。更重要的在于:中国是在这个时期才找到经济发展的现实出路一一新民主主义道路.。在此以前,先进的中国人,想使国家富强,认为只有走独立的资本主义道路,事实上这是走不通的,走社会主义道路也没有可能。只是在这个时期,中国才具有物质条件和政治条件,走新民主主义之路。不仅以彻底反帝反封建的姿态,打击了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使中国走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道路。这个革命为中国经济带来新的、可能实现的最好出路,如斯大林在1926年所指出的,“中国走向非资本主义的发展”。①指出:“这种新式的民主革命,虽然在一方面是替资本主义扫清道路,但在另一方面又是替社会主义创造前提。”②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的领导革命,是中国经济走这条非资本主义道路的基本保证。1925~1926年,党领导的农民运动地区,开始要改变土地制度。1927年以后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土地革命的进行,中国经济就开始走上新民主主义发展的现实道路。

(三)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1927年)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49年)止,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崩溃的阶段,也是新民主主义经济胜利的阶段。1927年革命根据地建立,土地革命开始,新民主主义经济萌生,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开始崩溃。以后中国经济变化的过程,虽然形式极为复杂和曲折,但是,它的主要内容,就是这新旧两种经济对立斗争和相互消长的过程,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民主主义经济在全国范围内胜利,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的完全崩溃。标志着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的崩溃的,还有社会生产力遭受长期的破坏,经济危机日益严重、深刻,经济生活极端紊乱,以破坏性和腐朽性为特征的中国垄断资本主义一一官僚资本主义的产生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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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斯大林:《论中国革命的前途》,《列宁斯大林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144页。

②:《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642页。

这个阶段又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1.1927~1931年。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开始崩溃的时期。首先,是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土地革命的进行,工农民主政府的公营经济和劳动人民的合作社经济的产生。这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基本上排除了半殖民地的因素和半封建的因素”,①产生了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和半社会主义的成分,从而“造成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真正基础”。②它是与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根本对立的,并是其代替者。其次,是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开始产生,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中的垄断资本主义,是在掠夺和破坏国民经济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腐朽性;它集中起来的财富,又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准备了物质基础。所以,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瓦解过程的产物,并是其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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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打退第二次高潮的总结》,《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785页。

②:《井岗山的斗争》,《选集》第l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第80页;另见:《我们的经济政策》,《选集》第l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第127页。

2.1931一1937年。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进一步崩溃的时期,是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开始变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的时期,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开始发展的时期。首先,日本帝国主义武装占领我国东北,在占领区内建立日本垄断资本的直接统治,使经济半殖民地化。指出,“自从一九三一年九一八事件日本帝国主义武装侵略中国以后,中国又变成了一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社会。”①其次,各革命根据地从1931年后有了较紧密的联络,1931年11月7日成立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统一的经济政策,革命根据地扩大了,并有了比较固定的地区,土地革命逐步深入,公营经济有了发展,并开始了可能的必要的经济建设。最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地区,1931年爆发了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工矿企业大量倒闭、停工,农村急剧破产,对外贸易逆差迅速增加。由于集团卖国反人民的政策,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结合,发展十分严重。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主义是在这几年中基本上建立起来的。

3.1937~1945年。基本的趋势和上述时期一样,主要不同之点,是全国都卷入了战时经济,国民经济遭受更严重的破坏。首先是日本占领的殖民地经济地区扩大,大部分地区直接受到战争的破坏。日本帝国主义经济在中国的直接统治和破坏,发展到了最高峰,也是它被赶出中国的时期。其次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地区内,四大家族利用民族灾难和独裁政权,通过掠夺的办法,发展官僚资本主义经济,造成本身统治的危机。这个经济地区是在曰益缩小的。最后,新民主主义经济及其地区得到空前的发展,占有全国五分之一人口的地区,由于抗日战争的关系,新民主主义经济一部分地区的经济结构和以前有某些不同(由于实行减租减息政策的原因),为抗日的胜利准备了物质基础。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11)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commodityeconomy/comparisonbetweenChinaandothercountries/Chinesecharacteristics

【正文】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全面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第一,"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

然而,分析土地的买卖不能离开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形态。结合社会形态来分析,在西欧,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是领主制阶段。伴随着土地的买卖,领主制解体,整个社会进入了地主制阶段;在中国,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恰好也是西周至春秋战国的领主制阶段。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和地主制的到来,土地买卖发展了起来。换言之,土地买卖是地主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经济现象;从地主制产生之日起,就会有土地买卖,并无此先彼后之分。认为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一大特点的观点,主要是将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领主制作了对比之故,故而这种对比显然是不妥的(详后)。如果用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地主制作对比,那么,根本就无此一说。因为,土地买卖与地主制是同步的,并无此先彼后之分。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其根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具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和经营自,具备成为小生产者的必要条件;而西欧庄园制下的农奴则情况完全相反,并且,农业是领主庄园制经济,属自然经济范畴,其商品生产主要是居住在城市里的手工业者。我们知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是简单商品经济,交换的发达和商品生产的不发展是其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6、371页。)也就是说,当时虽然有城市手工业者生产的商品,但大多数商品则是来自于各生产部门的产品。由于封建社会生产的主体是占社会劳动力绝大部分的农民,尽管中西方农民在人身自由和经营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他们都应是社会商品的主要生产者。

市场上商品的种类充分说明,农民均是中西方封建社会里主要的商品生产者。在中国,除盐、铁等大宗商品是来自于手工业部门之外,很多商品都来自农业部门,出自农民之手。粮食、纺织品、茶叶等农产品都成了大宗商品。西欧的情况与此相差无几,大多数商品是庄园中人身并不自由的农奴生产的产品。据12世纪留传下来的商税税则记载,市场上的主要商品有牛、马、腌肉和熏肉、腌鱼或熏鱼、麦及其他谷物、蔬菜、葡萄酒、蜜、油、干果、盐、金属、毛皮、武器、颜料、羊毛、线、磨石等。在中世纪最为著名的香宾集市上,主要商品除手工业品和来自东方的丝绸及珍奇品外,还有粮食、饮料、皮革、各种木材、木炭、羊毛原料和生丝、丝棉、大麻、亚麻、棉花、牲畜以及其他东西,这些东西大多应是农业部门生产的产品。(注:参见[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下册,第23章"中世纪的商人旅行、市场和市集、香宾市集、贸易管理",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96~199页。)那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而西欧则是手工业者的观点,不仅与以上事实不符,而且有悖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农民始终是社会生产的主体这一基本规律。

第三,"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商业比较发展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另一重要特征。"得出这一结论,其推论前提是:中国自夏商周以来就流通贝币,春秋战国进入金属铸币阶段,宋代出现纸币,白银逐渐成为货币,货币经济一直较为发达;而在西欧,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出现发达的货币经济。其实,西欧的货币经济虽然在日耳曼蛮族的入侵下一度有所衰落,但到11世纪时,随着捷克、西伯利亚以及俄国的银矿的相继发现和大量开采,货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很快出现了高度发达的信用业和金融业,形成了十分发达的市场网络。试想,没有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西欧怎么能够率先发展到资本主义?而且,即使在西欧中世纪的初期,蛮族的入侵也没有立即使商品经济衰落,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渐衰退的过程,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有商业活动。那种认为西欧中世纪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的观点,大大低估了西欧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更何况中国在商周时期,不也是处于"抱布贸丝"的交换水平之中吗?

再者,从货币介入交换这一角度来看,货币是从交换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所以,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必然会出现货币。尽管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因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币材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能改变货币的本质。中国从商周之时起开始用贝币。在西欧,进入封建社会之初,甚至在此以前,日耳曼蛮族已用亚麻布条作为货币,后来还一度铸行硬币。(注:[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第8章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84页。)因此,把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看作中国封建社会有别于西欧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并不妥当。

以上的分析表明,在如何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特点的问题上,从据以分析特点的基本思路到具体概括出的诸多特点,都还值得进一步商榷。其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往往将中西方封建社会作简单的类比,并由此推衍出结论。这是研究中的一大缺陷,应加以避免。

众所周知,特点是通过比较而得出来的。讲到比较,自然就有一个比较对象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是将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与中国的地主制社会作对比,从而得出对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基本认识。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是缺乏可比性的。

关于封建社会的形态,历来有"典型"和"变态"之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典型"形态,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一种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而地主制才是"典型"形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对此,我们应如何看待呢?大家知道,任何一个社会,在它的生产力没有全部发挥出来以前,它是不会自行消亡的;相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的生产关系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者根据这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把奴隶社会分为早期不发达奴隶制阶段和发达奴隶制阶段;资本主义社会分为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难道封建社会会例外吗?而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地租形态的演进以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对立消长来看,从领主制到地主制,都显示出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充分说明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注:林文勋:《试论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刊《东陆学林》第1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随着封建社会发展史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证明:世界各国、各地区封建社会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阶段。以我们本文所讨论的中国和西欧来说,中国西周为领主制社会,进入战国,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中国进入了地主制。在西欧,马克思说:"虽然在14和15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但是资本主义时代是从16世纪才开始的。在这个时代来到的地方,农奴制早已废除,中世纪的顶点--城市也早已衰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例如,"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西欧领主制(农奴制)解体后,并没有立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也没有发展到其它的历史阶段,而是进入了地主制。恩格斯在论述西欧封建社会走向末路时说:"在大多数农村中,虽然还存在着古老朴素的自然经济,但已有许多整片的地区,比如在荷兰、比利时和莱茵河下游,农民都不用徭役和实物献纳,而以货币向领主交付;领主及其臣民完成了把他们自己分别变成地主和佃农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个步骤,……。"(注: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50页。)

既然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那么,将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社会与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作对比就显然是不正确的。如果要进行比较的话,只能用双方的领主制阶段与领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地主制阶段与地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否则,对比研究只能得出一些不正确的认识。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商品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在研究其特点时,无疑需要认真研究它的经济结构、经济要素。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它都不是单独地发生作用,而是与其它经济关系乃至政治、军事、文化和思想意识形态密切相连,共同作用。因此,在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时,还需要克服就经济关系而言经济关系的局限,置于整个社会发展之中去加以认识。这也是本文特别偏重从发展的过程去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特点的重要原因。三

本着上述基本思路,通过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同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相比较,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在下列四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

第一,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高峰,呈现出螺旋式上升发展的态势商品经济何时出现于中国社会,还需要探讨,但在商周时期,它的发展程度还是较为有限的。进入春秋战国,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在此基础上,市场不断拓展,交换空前扩大;金属货币广为流行;商人和商业资本迅速发展。商品经济迎来了它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发展高峰。经秦进入西汉,商品经济始终保持旺盛的发展势头,当时,富商大贾不仅名著竹帛,而且左右地方政局,反映出商品经济力量无所不在,确乎达于极盛。

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地动摇了封建统治。到西汉武帝时期,统治者全面推行控制和干预商业的政策,商品经济遭到沉重打击,发展势头嘎然而止。汉武帝的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根本原因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基础还较为脆弱。盐铁为大宗商品,这本身就表明了这一点。同时,汉武帝的政策体系完整,从生产到流通全面控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此外,汉武帝任用得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历东汉至魏晋南北朝,连续不断的战乱又使商品经济失去良好的发展环境。商品经济急剧衰退,竟出现了实物货币取代金属货币流通的反常情况。直到唐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发展,城市坊市制崩溃,草市镇兴起;货币流通不断进步,并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人和商人资本再度崛起。商品经济步入了第二个发展的高峰。在这一时期,茶叶迅猛发展为与盐铁相伯仲的大宗商品,草市镇遍及全国,海外贸易取代了传统的陆上贸易,等等。种种迹象表明,与第一个高峰相比,此时商品经济的基础更为广阔,发展水平更高。

到了元代,由于蒙元入侵所造成的影响,唐宋发达的商品经济遭受一定的影响,曾一度发展迟滞。进入明代,商品经济不仅很快恢复了唐宋时期的水平,而且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第三个发展高峰。这时,交换进一步扩大,市场在更高的程度上整合,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力量迈上又一新台阶,形成了商帮。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点。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受政治力量的影响较大我们知道,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大一统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体制。大一统的形成,消除了原来的封建割据,统一了全国的币制、度量衡及文字,有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面。《史记•货殖列传》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讲的就是大一统对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大一统封建中央集权的形成,又使得统治者可以利用中央集权的强大政治力量,干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其产生不利的作用。

在整个封建时期,大一统中央集权对商品经济的干预极为突出。主要是通过重农抑商和禁榷制度对商品经济实施干预。所谓"重农抑商",就是通过采取贬低、压制商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政策及措施,限制从商人数。其目的是防止农民大量弃农从商,保护农业的优先发展地位。自战国商鞅、韩非等人提出重农抑商的思想主张后,部分诸侯国及继起的秦汉王朝就推出一系列困辱商人的政策措施。如禁止商人穿丝织衣服,禁止商人骑马,禁止商人仕宦以及谪发商人戍边等。而后,由这些政策措施又衍化出一种抑商、轻商的观念意识。重农抑商形成一个从政策到思想再到观念的有机整体,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成为一项根深蒂固的基本国策。到了唐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重农抑商受到一定的冲击,但从根本上还没有完全动摇。即使到了明清,重农抑商仍然不时推出。明清两代都还曾重申商人不得穿丝绸衣服及不得仕宦的旧规。重农抑商的实施,抑制了商人阶级的发展。如宋代成都"席帽行范氏,自先世贫而未仕,则卖白龙丸,一日得官,止不复卖;城北郭氏卖豉亦然,皆不肯为市井商贾或举货营利之事。"(注:陆游:《老学庵笔记》卷9。)类似例子不在少数。这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禁榷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干预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政策,很多人往往将它归入重农抑商政策之中,这是不对的。禁榷制度的目的是,国家通过官营商业,与商人争利;它是官府充当大商人的结果,与重农抑商有着根本的不同。这项政策起源于春秋齐国管仲的"官山海"。到了西汉中叶,汉武帝任用桑弘羊等人,相继推出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政策措施,将禁榷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历代封建王朝所遵行。历代统治者对市场上的大宗商品,大多实行专卖,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如果说重农抑商政策是通过压制商人而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的话,那么,禁榷制度则是通过官府控制大宗商品的产运销,将商品经济的发展纳入自己所允许的范围和轨道。

不过,虽然这两项政策的出发点不同,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但就所起到的作用而言,却是异曲同工,都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两项政策双管齐下,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始终置于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

第三,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中国是一个疆域十分辽阔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其显著特征。这其中,由于各地区和各民族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先有后,起点有高有低,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

这种多层次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主要有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内地与边疆的差别;城市与农村的差别;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等等。以内地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同处于中原内地的南北两方,长期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就相当悬殊。至于城市和农村,在唐宋时期,一些大城市已发生了市场革命,处于较发达的状态,但许多乡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十分幼弱,尚处于自然经济之中。而内地与边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就更大。

唐代货币史上有所谓"钱帛兼行"之说。其实,除铜钱和绢帛这两种货币外,在四川和岭南的部分地区,还流通着实物货币;实际情况比"钱帛兼行"还要复杂。单以铜钱和绢帛来说,铜钱是形态较高的金属铸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处于较高的发展层次;而绢帛只是一种形态较低的实物货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处于较低的层次。可是,就是这两种形态不同的货币,竟然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中长期共存,流通上百年。这集中地反映出中国社会商品经济是高低层次的共同发展。这种多方面的高低共存,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多元化的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多层次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应作为正确估价中国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思路。长期以来,在对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估价上,不论是从整个历史时期来看,还是就某个朝代而言,分歧都是不小的。一部分人根据某些材料得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结论,而一部分人则举出了商品经济不太发展的诸多证据。其实,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很多人只注意了一个方面,难免以偏概全。鉴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和多元性,在估价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认识。

第四,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在社会变革和转折的关头都起到了革命性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作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1页。)这是对世界各国历史深入分析后得出的一个普遍结论。换言之,在世界各国和各个地区,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对原有的社会结构产生一定的分化瓦解作用。但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来看,这种作用又更为明显和深刻。

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三个高峰相呼应,春秋战国、唐宋、明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三个重大转折和变革时期。这三个时期,虽然社会变革的内容不同,但从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来看,则有很大的共同点。即,商品经济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变革是由商品经济引发的。

春秋战国是中国封建社会由领主制进入地主制的变革转折时期。在地主制到来之前,到处都是井田制这种农村公社。在井田制下,土地分成公田和私田两部分,由农奴耕种,但土地所有权均属最高统治者所有,实行层层分封,"田里不鬻"。广大农民生活在井田制公社内,互耕互助,共同构成一个经济单位。村落与村落之间,"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即几乎不与市场发生交换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的拉动下,农民逐渐走出井田,"以粟易械器"。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交换关系也就在这一过程中从井田制公社之外逐渐渗入到公社内部。起初,公社成员用于与外部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一些农产品和土特产品;而后,在交换的席卷下,土地逐渐卷入交换。于是,"田里不鬻"的制度被打破,商品经济最终摧毁了井田制公社,领主制解体,地主制确立和发展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