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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金融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3-21 08:51:48

非正规金融论文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1)

论文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长期共存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2)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10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071-02

引言

金融转移,属于金融系统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具体是指金融部门通过调控公共资源实现向特定组织的利益转移(米运生,2009)[1]。本文论述的金融转移主要指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配置过程中的转移。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出于业务发展需要或者对“盈利性”目标的追求,不愿意把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盈利低的农业项目或农村地区,使得农村地区的资金需要得不到满足,融资缺口不断扩大。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转移是不可回避的和客观存在的。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非正规金融逐渐成为农村融资的主要渠道,并有不断替代正规金融的趋势。温铁军(2001)[2]通过调查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发现在所调查地区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 95%。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对农村经济增长造成了怎么样的影响?是促进了农村经济增长还是对农村经济增长有抑制作用?本文基于此,从金融转移的视角对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研究,并在实证层面实证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文献综述

国外很多学者对非正规金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Levine(2002)[3]的研究发现,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OECD (2003)组织通过对中国非正规金融调查发现,非正规金融对于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资金的乡镇企业和农户家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国内从不同的视角对非正规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高艳(2007)[4]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绩效进行了评价,研究发现,从增加农民收入效率的角度考虑,非正规金融的效率高于正规金融。

本文主要是在以下方面对以往的研究进行完善或者改进。第一,非正规金融是金融转移诱致下产生的,基于金融转移视角能更深入地分析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第二,增大样本区间,分析时间序列时样本区间越大,模型回归的结果越可靠。

二、金融转移视角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产生及其与经济增长关系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在金融转移下的一种制度选择,是一种诱致性制度供给。金融转移导致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缺口不断扩大,需要资金的农户从正规金融得不到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在解决农村融资困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金融转移下农村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

农村地区金融转移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第一,政策性金融中介功能弱化,体现在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资金很多情况下不能按时拨付,严重制约了政策性支农的效率,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二,商业银行收缩农村信贷规模,商业银行出于自身经营的考虑,撤销了大批农村经营网点。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垄断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成为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的金融中介。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而且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利益诉求,使得稀缺的信贷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项目或地区流动,这种形式的金融转移使得农户得不到应有的资金支持。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自出现以后就对农村经济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986年,我国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规模为175.963亿元;到2009年,这一规模达到了7 252.86亿元。与此同时,农村GDP也增长较快,从1986年的3 662.101增长到了2009年的104 440.02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一定的正向相关关系,即农村非正规金融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增长。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和数据说明

本文主要采用协整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从实证层面研究农村非正规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上,本文依照郭沛(2004)[5]的算法进行估算。数据来源于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变量选取和数据说明如下:本文选取农村生产总值 (rgdp)作为被解释变量,选取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作为解释变量,控制变量是财政支农额。

(三)模型构建及相关检验

第一,模型整体通过F检验,整体显著,说明回归结果是可靠的。第二,lnfzgjr的系数值是0.552 858 7,且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说明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第三,lnczzn的系数值是0.459 592 8,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说明财政支农对农村GDP有正向的影响,财政支农每增加1%,农村GDP大约增加0.46%。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金融转移视角,在探讨了金融转移下农村非正规金融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协整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实证研究了我国1986—2009年期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本文得到以下结论:第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财政支农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第二,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单方向的因果关系,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农村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第三,农村非正规金融对农村经济增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第四,财政支农对农村经济增长也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二)政策建议

本文从实证层面上研究了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基于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第一,正确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第二,不断推进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改革;第三,继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

参考文献:

[1] 米运生.金融系统的收入再分配功能:金融转移的分析视角[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9):23-27.

[2] 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信贷课题主报告[R].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1.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4)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金融服务体系,总体上呈现明显的“二元金融结构”(海拉・明特,1964),即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市场并存。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对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在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弥补资金缺口方面发挥着突出的作用。

一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合理性存在的理论依据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自由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如金融服务公司、财务服务公司等)(郭沛,2004)。

奥地利裔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Hayek)在《经济学与知识》中指出,市场里总是存在许多隐匿在市场框架内的局部知识即边角信息,呈现一种难以归纳和规范化利用的特征,处于市场界外的人很难将之发现并利用。哈耶克在“TheUseofKnowledgeinSociety(Hayek,1945)一文中进一步指出,要使一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更有效率,人们必须要有效利用这些边角信息且要遵循一个市场的过程。

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经济体制外的金融需求内生出来的一种制度安排(杜朝运,2001)。但笔者认为,哈耶克局部知识理论同样可以阐释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的发生以及相较于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农户们依靠地缘血缘的关系,通过运用在长期社会生活中积累的收入水平、信誉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的信息,本质上正是一次亲历市场、探寻市场、攫取重要零碎信息的市场化过程。正是非正规金融发生的这种作用,可以有效缓解农村资金缺口,满足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

二 农村非正规金融合法化的必要性

基于以上哈耶克局部知识理论在农村非正规金融中的运用,可知其在农村金融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灵活的担保机制

在非正规金融交易行为中借贷双方因为有较为亲近熟悉的关系,往往不需要亲戚朋友担保或是财产抵押,而通常选择以“口头协议”或“打借条”的方式(钱水土,陆会,2008)作为借款手续。这主要得益于非正规金融在乡土社会的信用。乡土社会是指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乡民从彼此间的熟悉得到信任和信誉。因此,乡土社会的信用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切行为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非正规金融利用乡土信用,凭借农户的“隐形资产”――熟人社会的信任和信誉作为担保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正规金融组织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几率。

(二)低成本的运行机制

非正规金融借贷属于一种关系型信用借贷,信息搜索和确认成本低。如果借款人因自然风险、政策等非个人故意的因素到期还不上款,民间资金的贷出者会灵活的给借款人展期。而正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苛刻的担保要求,操作麻烦且难度比较大,这些都导致其运行需要高昂的交易费用。

对机构组织而言,在经济落后的地区非正规金融机会成本较低。其次,非正规金融组织本身小巧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等进行创新。再者,非正规金融契约的执行常常通过社区道德规范约束,节约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调和监控成本。

(三)满足农户生活性的消费借贷

在日常生活中农户往往更多地依靠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借贷资金来平滑消费(Duong,Izumida,2002),满足生活方面的需求。首先,低收入的农户很难从正规机构获得贷款,政府实行的为贫困户提供低息贷款的政策并没有完全起到预期效果。其次,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农户需要资金用于平滑消费,而这种需要只能通过非正规金融来满足。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5)

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

(一)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在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是非正规金融蓬勃发展的外在原因。其中,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等问题普遍存在,资金供需缺口不断扩大。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县以下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成了唯一能向农户提供资金借贷的正规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不大、不良贷款率高、亏损严重,为三农融资能力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资料显示,2003年20842个样本户中,农户贷款总额为2947.92万元,其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为769.16万元,仅占26.09%。

(二)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费孝通把中国农村社会称为乡土社会,即以族缘、地缘、血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非正规金融交易正是建立在族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大致相同的现实社会问题。他们相互熟悉,因而相互欺骗的概论极低,从而有效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规模

改革开放之初,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从1986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开始超过正规金融的规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加活跃。

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294个农户的常规调查表明,2000年农户贷款来源中,有68.4%来自私人借贷。200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2.3%。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越高;从融资用途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主要用于非生产方面,而东部较发达地区则主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趋势特征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公开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击措施比较严厉,处于萌芽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较为隐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盈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逐渐被人们接受。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开始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逐渐放松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措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由隐蔽逐步转向一定程度的公开。

2.组织化

过去,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现在一些村镇集体和企业也参与到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主体由传统的个人行为向组织结构发展。

3.规范化

以往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多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人们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内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诸多问题。

(一)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二)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大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同时,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较大。

(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借款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和集资欺诈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四)不利于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村非正规金融分流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金融贷款的能力,进而影响金融的宏观调控效果。一些不符合农村经济宏观政策的项目由非正规金融为其融资,结果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地位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造成的,我们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此外,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早已利率市场化的非正规融不再有违法之嫌。

(二)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我们应采取分清类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其进行分类监管。一些运作相对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应加以引导和发展,条件成熟时可将其改组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国家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中,加强监管,避免因其金融供给不规范而诱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冲击。

那些暂不具备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规金融,政府应加强监管,鼓励其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其中对经济生活有害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则要坚决取缔。如地下经济活动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活动,进行洗钱活动的地下钱庄和地下外汇兑付店等。

(三)完善相关法规

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国家可以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制定相关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等交易规则,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相关法规并不是将农村非正规金融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而是给其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丽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6(9):79-80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6)

一、国外研究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部门的垂直合作属于典型的金融创新,该创新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金融市场的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对非正规金融带有偏见,认为非正规金融服务太窄、零碎和无效率。

Bouman(1977;1979)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研究和俄亥俄州立大学农村金融小组,就发展中国家对私人和机构性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许多诽谤给予了纠正(Adam,1977;Adam和Ladman,1979)。Adam和Fitchett(1992)、Bhatt(1988)提出,适宜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作为金融服务项目创新的一种来源,能够服务于穷人金融的金融需求。20世纪80年代起,有意义的努力是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结合到正规金融项目中去。例如,马拉维的Lilonwe土地发展项目、津巴布韦的储蓄发展基金会、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的PHBK(连接银行和自助小组的项目)等。Fuentes(1996)的研究为通过直接的补偿计划把货币放贷人和银行联系在一起,货币放贷人的工资随着贷款的偿还而变化。研究还表明,治理乡村生活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约束人可能的策略行为,从而帮助金融机构。Varghese(2004)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考察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筛选、监督和状态核查问题以及执行问题,通过对银行自己发展发放贷和银行与非正规贷款人联结起来发放贷款所得的收益的比较,得出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联结的激励相容条件。条件表明银行应当根据货币放贷人的机会成本和信息贡献补偿货币放贷人。

二、国内研究

左臣明,马九杰(2006)提出在农村金融抑制背景下,要正视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前者有成本优势,而后者有信息优势。正式提出将二者连接起来为农村金融服务的设想。

武翔宇(2007)在综述中总结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有三种联结模式。第一、正规金融雇佣非正规人,如私人放贷者、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或小额信贷机构等,由其代为筛选、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非正规人贷款的条件、佣金水平等由正规金融决定。第二、转贷。即正规金融向非正规机构贷款,非正规机构再将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转贷给农村借款人。非正规机构向农户贷款利率、贷款条款等不受正规金融干涉。第三、正规机构隐含的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如正规金融通过“信贷配给”来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非正规贷款人通过提供贷款给非意愿违约的好借款人,使其能继续获得银行贷款,并与其共享未来的盈余。并说明了金融联结的两个主要研究方向:联结条款的设计和联结的效果。并通过构建模型,研究了银行雇佣乡村中介筛选和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时补偿方案的设计。提出我国农村可能作为联结中介的主体有以下几种一是金融类乡村中介,如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区发展基金、信贷协会、互助会等;二是村庄资源如村庄的供销社、卫生所、村干部等;三是生产性的组织,如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四是非政府组织。

邵兴忠(2008)以浙江省为例进行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对接研究。提出了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他认为,垂直连接主要有三种方式:正规金融与专职放贷者的连接:正规金融与捆绑信贷(商品信用)的连接;正规金融与小组金融(合会、小额信贷)的连接。

杨福明、黄筱伟(2008)以温州为例,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具有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的关系,并将其定义为协同性。从金融生态的角度出发,认为这种协同性是金融生态体系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主张把民间金融看作是金融生态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生态主体,在对民间金融的改革和规范过程中,要考虑金融生态环境因素的影响。

吴成颂(2009)提出了我国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进行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构想,在相关的制度安排上建议让非正规金融合法化、加强金融监管、完善服务体系。在制度安排上提出,以利率是否符合民法所要求的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标准。只要合法的放贷者和金融小组就近简单备案,就可以进行放贷活动,以实现垂直连接。

刘杰(2008)对垂直连接的前提条件、效率、可行性进行了完整的理论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互补”关系是实现“垂直连接”的前提。并找到了影响“互补”关系形成的相关因素。另外,“垂直连接”的效率与农村信贷市场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有关。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既有可能形成竞争也会造成合谋。竞争的局面是“垂直连接”所愿看到的。进一步放宽假设的情况是,我国大多数地区非正规金融表现为垄断市场结构特征。“垂直连接”的剩余可能会被垄断者完全占有,但同时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给,其代价是加剧了农村的不平等。而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是非常重要的非正规金融垄断组织形式,而这些组织并不会完全占有剩余,所以应当被视为“垂直连接”的重要参与主体。总之,“垂直连接”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是可行的,但是这种可行是有条件的。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应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立各自的政策预期,不能搞一个模式。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商业化程度越高,“垂直连接”越有效。

万川川(2010)以辽宁农户家庭为例,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存在着协同效应,两者通过‘垂直连接’是能够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想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采取的模式,认为我国正规金融可以考虑跟商品交易互联以及和自有资金放贷者和金融小组的合作。

参考文献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7)

一、研究的目的

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有了本质的变化,摆脱了过去牛耕人种的方式,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由于先进技术的引进,生产要素的增加势必会增加农户对资金的需求;另外,随着农户整体素质的提高,人们更加的重视医疗、教育和养老等方面,从而需要更多的贷款来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农户的收入也在增加,但是扩大规模或进行一些生产性的投资,依靠农户自身的收入是远远不够的,这就为农村的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了机遇。

从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方面可以看出村镇银行设立的初衷是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他们融资难的问题。可是村镇银行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主要的目标就是追逐利润。随着村镇银行的市场化经营,由于农民融资量小、年收入不稳定、没有合格的抵押物品、村镇银行对借款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农民很难达到村镇银行贷款的条件。为了追逐利润,村镇银行就会向那些大的企业寻求资金的支持,因而偏离了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因此,本文基于金融联接理论,通过与涉农贷款经验丰富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合作,试图为村镇银行真正服务“三农”指明出路,为农户和微小型企业经营类贷款提供金融支持。村镇银行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初衷都是为了满足欠发达地区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实现这两点主要是看村镇银行与非正规金融联接后农民的收益有没有增加,如果农民的收益增加了,在村镇银行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不亏损的情况下,这一联接就是可行的,有必要的。

二、非正规金融与村镇银行建立联接的可行性论证

(一)农村市场主体的前提假设

首先,假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资金的需求方是农户,资金的供给方是村镇银行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三方主体在自己所掌握的农村金融市场信息约束情况下做出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可知,村镇银行是刚成立不久的商业银行,对广大农村地区农户的信息几乎不了解,而非正规金融机构由于人缘、地缘的关系对借款人的信息和借款风险存在对称,基于此,我们不妨假设,村镇银行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无合作时,村镇银行对农户的信息完全不了解,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完全了解。

(二)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及其投资项目类型

我们假设市场中具有资金需求的农户为T,每个农户拥有一个投资的项目,每个项目需要的资金为H。投资的项目分为两类:高盈利项目和低盈利项目。高盈利项目和低盈利项目获得的收入为Ya和Yb,且Ya>Yb,项目的投资风险分别为fa和fb,假设以f的概率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取得成功而且能够还本付息,以(1-f)概率进行投资,投资失败,而且不能够还本付息。假设T个投资项目中, 高盈利项目a个,低盈利项目b个,在资金供给方对农户的信息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只能假设对其贷款的高盈利和低盈利项目进行平均分配,此时高盈利项目的概率为P=a/a+b=a/T。假设现在市场中存在两类资金的的供给方:一方是村镇银行,即K,另一方是非正规金融机构,即Z。由于村镇银行对农户的信息不完全对称,因此对所有的项目的贷款利率均为Rk,非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息存在对称,对高盈利项目和低盈利项目的风险有所了解,非正规金融机构对村镇银行不能给提供贷款需要的农户提供贷款,贷款利率为RZ,且RK

(三)假设市场中只存在村镇银行的情况下农户的预期收益

在这里我们假设市场中只存在村镇银行一方作为资金的供给方,非正规金融机构被政府给关闭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只能向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按照高盈利项目的平均比例,从T个项目中随机的抽取TP个项目进行贷款,在这TP个项目中高盈利项目有aP个,低盈利项目有bP个,在这种环境下,村镇银行的预期收益为:

Yk'=aP[fa*RK*H+(1-fa)(-H)]+bP[fb*RK*H+(1-fb)(-H)]

在只存在村镇银行的贷款情况下,农户有aP个高盈利项目和bP个低盈利项目获得贷款从而实现投资,所以农户的预期收益为:

Ys'=aP*fa[Ya-H(1+RK)]+bP*fb[Yb-H(1+RK)]

(四)假设市场中存在村镇银行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但无联接的情况下农户的预期收益

市场中存在村镇银行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个贷款方,由上可知RK

Yk''=aP[fa*RK*H+(1-fa)(-H)]+bP[fb*RK*H+(1-fb)(-H)]

对于村镇银行不能提供的贷款项目,农户会转向非正规金融机构,以RZ的高利率进行贷款融资,也就是向a(1-P)个高盈利项目和b(1-P)个低盈利项目提供贷款,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预期收益为:

Yz'=a(1-P)[fa*RZ*H+(1-fa)(-H)]+b(1-P)[fb*RZ*H+(1-fb)(-H)]-(a+b)(1-P)H&

在村镇银行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同时存在但不合作的情况下,农户的全部资金需求得到满足,一部分高盈利项目和低盈利项目的贷款利率为RK,另外一部分的贷款利率为RZ,所以农户的预期收益为:

Ys''=aPfa[Ya-H(1+RK)]+bPfb[Yb-H(1+RK)]+a(1-P)fa[Ya-H(1+RZ)]+b(1-P)fb[Yb-H(1+RZ)]

在Ys''中可以看见其前面两部分是Ys',可见在非正规金融机构加入市场贷款中后,农户的全部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在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没有变,而未得到的贷款项目全部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农户的预期收益大于只存在正规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但是,由于村镇银行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一部分低盈利项目以更低的利率在村镇银行获得贷款,而一部分高盈利项目以高利率在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信贷市场的资源缺乏有效的配置。所有的这一切有一个假设的前提就是高盈利项目肯定会获得回报,而低盈利项目就算不会盈利但是也不会亏损。

(五)假设村镇银行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存且存在合作的情况下农户的预期收益

在这种假设条件下,村镇银行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实现合作,合作的方式为垂直联接方式,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村镇银行提供农户的信息,使村镇银行能够完全了解农户的信用状况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水平,作为回报村镇银行以&的利率&’向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贷款的金额为(B),假设非正规金融机构对村镇银行不存在违约风险。

由于村镇银行完全掌握了农户的信息,所以它只对高盈利项目进行贷款,其预期收益为:

Yk'''=a[fa*RK*H+(1-fa)(-H)]

非正规金融机构向剩余的b低盈利项目进行贷款。其中有数量B的资金机会成本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预期收益为:

Yz''=b[fb*RZ*H+(1-fb)(-H)]-B&’-(BH-B)&

此时,农户的a个高盈利项目通过村镇银行获得融资,b个低盈利项目通过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融资的利率分别为RK和RZ。因此农户的预期收益为:

Ys'''=a*fa[Ya-H(1+RK)]+b*fb[Yb-H(1+RZ)]

通过上面分析,在第4种情况和第5种情况下,农户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Ys''=aPfa[Ya-H(1+RK)]+bPfb[Yb-H(1+RK)]+a(1-P)fa[Ya-H(1+RZ)]+b(1-P)fb[Yb-H(1+RZ)] (1)

Ys'''=a*fa[Ya-H(1+RK)]+b*fb[Yb-H(1+RZ)] (2)

在(1)中,有一部分的高盈利项目以较高的利率在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一部分低盈利项目以较低的利率在村镇银行进行融资,而在(2)中,所有的高盈利项目都以较低的利率在村镇银行融资,而所有的低盈利项目都在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由前提的假设我们知道高盈利项目一定会得到回报,而低盈利项目不盈利的情况下也不会亏损。根据这个假设,通过(1)和(2)的对比可知在(2)中,相比于(1),(2)中部分高盈利项目以较低利率获得融资的回报一定高于(1)中部分低盈利项目以较低的利率获得的回报,所以我们可以的出的结论是Ys'''>Ys'',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村镇银行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存且进行联接的情况下农户的预期收益最大。

综上所述,在金融市场上仅存在村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是很难满足欠发达地区农户的资金需求的。如果允许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进入并且与村镇银行实行独立贷款,那么未得到资金需求的农户获得了融资需求,其预期收益得到提高。但是,由于村镇银行的信息不对称,农户的部分高盈利项目不得不以高于部分低盈利项目的利率进行融资,没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当村镇银行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联接实现信息共享时,所有的高盈利项目都会以低于低盈利项目的利率得到融资,从而实现农户预期收益的最大化;与此同时,村镇银行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预期收益也得到提高。所以建立村镇银行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联接是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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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郭素贞,关于村镇银行运行状况的几点思考[J],经济纵横,2008(6).

[18]吴玉宇,村镇银行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改革略,2008(1).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8)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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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金融论文篇(9)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 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 “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 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 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j.e.stiglitz and a.weiss,1981),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71(3):393-410.

[2]kellee s.tsai, “a cycle of subversion:formal policies and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nd beyond”,prepared for delivery at the 1999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1999(september).

[3]张军.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温州案例[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7,(20):10-20.

[4]赵中杰.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研究综述与对策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7,(7).

[5]卓凯.非正规金融、企业家甄别与制度变迁:理论与经验[c].2005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精选论文.

[6]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信贷课题主报告[r].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1-6-7.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10)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 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 “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 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 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J.E.Stiglitz and A.Weiss,1981),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71(3):393-410.

[2]Kellee S.Tsai, “A Cycle of Subversion:Formal Policies and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nd Beyond”,prepared for delivery at the 1999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1999(September).

[3]张军.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温州案例[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7,(20):10-20.

[4]赵中杰.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研究综述与对策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7,(7).

[5]卓凯.非正规金融、企业家甄别与制度变迁:理论与经验[C].2005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精选论文.

[6]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信贷课题主报告[R].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1-6-7.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11)

一、非正规金融的概念

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又称为民间金融或者民间借贷,有时还被称为地下金融或是黑色金融,目前理论界对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并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亚洲开发银行(1990)对非正规金融进行了准确的界定:非正规金融是不受政府约束的金融部门,其不受约束性具体体现在,非正规金融不用接受中央银行等政府监管部门对其的审计,不用执行当局规定的强制性信贷目标,不受存贷款利率标准的限制,可以自行确立和保留资本金及储备的规模,自行管理和把控资金的流动性。非正规金融一般以亲缘、地缘、友缘等关系形成的信任基础而开展的互助金融活动,目前中国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包括自由借贷、银背和私人钱庄、合会、典当业信用、民间集资、民间贴现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如金融服务公司、财务服务公司、股份基金会等)。乡村信贷市场适应了农户融资的特点,具有先天的优势。

二、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现状

非正规金融普遍存在世界各地,在发展中国家更加广泛。美国在金融中介机构、市场方面的发达程度已经非常高,但是仍普遍存在非正规金融。我国的很多中小企业、贫困农民很难通过正规金融途径获得自己需要的资金,严重的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表示在支持农村发展方面,我国的正规金融存在非常严重的缺陷,在此背景下,非正规金融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更大的发展空间。上世纪90年代后,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国有商业银行慢慢退出市场,为了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对金融秩序进行规范,央行加大力度整顿农信社,并将乡村所存在的集体金融机构关闭。但是在我国的农村中存在非常大的资金需求,然而正规金融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存在严重的供不应求,出于无奈,很多企业、农民只能向非正规金融需求帮助。清华大学在针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进行调查后,相关结果表明,农户在进行借贷时主要面向信用社、亲朋好友。前者在借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35.62%;后者在借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54.49%,通过该数据可以发现,在农村的金融市场,非正规和正规金融的规模十分相似。

在我国,非正规金融发展越来越快,越来越好,而且政府也更加重视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自新中国后,我国针对非正规金融一直都使用打压政策,中央银行一直到2005年才首次承认非正规金融在金融市场中所起到的补充作用,非正规金融可以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对正规金融而言起到一种互补效应。对于农村金融机构,银监会于2006年将其注册资金进行降低,将运营资金所受到的限制取消,首批村镇银行在2007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6个试点省,2015年批准成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这三家民营银行,这足以证明,针对非正规金融,我国政府已经放弃歧视,不再实施一味的打击,对非正规金融的作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对非正规金融进行不断引导,使其发展更加规范,甚至发展为正规金融。

三、非正规金融的优缺点

(一)非正规金融的优点

1、优化借款手续,方便民众生活。非正规金融的借款手续不会像正规金融那样必须经过一系列繁琐的审批程序,手续简便,附加条件也较少,不需要提供房屋、车子或其他任何物品作为抵押。一般情况下,仅仅需要打个便条,有时甚至可以只需要一个口头协议。

2、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中小企对我国国民经济贡献很大,但是仍然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因此小农经济就只能转向非正规金融来获取发展资金,通过在非正规市场获得的资金来进行生产,提高收入水平,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带动投资热情,发掘投资途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就是由于人们手里有了少量闲置的资金,但是由于正规金融渠道的投资或理财门槛较高,人们为了获取投资收益,便将资金投入非正规金融市场。

(二)非正规金融的缺点

1、高风险高回报,易引发社会动乱。非正规金融由于不受法律及国家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当其进行融资活动时,也不用遵循国家规定的利率或回报率,虽然并不是所有的非正规金融的利率都会虚高,但是在高回报率的诱惑下,总会有人铤而走险,从而触犯法律引起社会动乱。

2、多渠道投资,易扰乱金融秩序。非正规金融机构所放款的企业中存在资质良莠不齐的现象,一旦有企业进行高风险项目的投资且失败,或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正常偿还借款,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收益,也无力支付资金供给人的利息,这样将出现大的资金链断裂,从而造成恶性循环,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3、趋利性投资,易干扰宏观政策。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本来就是因为利益的驱动,所以在保证风险的前提下,可能会对一些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和机构提供贷款,这将干扰到我国宏观政策的实施。

四、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正视非正规金融发展,并确定其法律地位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同时也意识到要对非正规金融进行引导,保证其发展更好、更快,所以必须要对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发展保持正确的态度,在法律中为其明确相应的位置。

(二)加强非正规金融监管,并保障市场稳定

首先,对于非正规金融的监管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有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其次,要重点把控好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的风险程度,要能实时掌握住市场内资本的充足性和流动性,合理把控好资产质量。

(三)规范非正规金融发展,并建立自由竞争的多元市场

非正规金融在快速、健康发展过程中,政府必须给予足够的帮助、支持、鼓励,还需要完善其自身内部的改革,以避免e租宝的骗局再次重演,对金融机构而言,内部控制是为了保证经营管理活动更加高效、平稳的运行,为此制定了各种相互促进、制约、监督和关联的措施、方法,作为一种管理机制,在其内部实现自我制约、自我调节。

(四)以信息安全为目标,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建设社会征信体系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第一,通过开展金融知识及对征信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大环境;第二,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征信体系的建设,形成诚信文化,提高社会各阶层人事对征信系统的关注度;第三,逐步建立起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对数据搜索引擎的建设方便有需要的机构对数据进行查阅;第四,完善整个征信体系的组织管理。(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