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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8 15:03:43

非正式金融论文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1)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10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2)

Study on the Outline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nd Its Important Correction to the Mainstream Viewpoints ZHANG Ning (DBA Student, School of Management, Zhongsha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Abstract Aiming to the situation of the weakness of the study on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ccording to the emerging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 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gives the study on the outline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provides a basic framework for the analysis to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nd the principles and strategy for considering and dealing with the informal financial problems in China, and makes the important correction to the mainstream viewpoints from the financial business circle and academic circle. Keywords informal finance; outline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important correction to the mainstream viewpoints

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 curb finance, IF),是由来已久、长期存在而在当今世界经济金融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的重要金融现象、金融活动和金融力量。近年来,各国政府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日益重视。国际学术界也正兴起一股研究非正式金融的热潮。但在中国,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尚未引起学术理论界应有的重视,仅限于金融业者的非学术性的交流和处理;而学术界尚基本处于空白,仅在个别领域偶尔地、就事论事地、局部性地提及。而事实上,中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大国,其非正式金融问题是十分突出的;它对整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生活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和作用。研究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具有紧迫而重大的现实意义。而要研究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就应首先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的状况有一个基本的、概貌性的了解,就要有一个分析研究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分析框架。本文即试图在此方面做一个抛砖引玉的探索。一、非正式金融及其体系(一)非正式金融的含义当前学术界之所以忽视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对非正式金融的概念界定不清或过于狭隘,没有看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性、渗透性及其与正式金融(formal finance,FF)的交叉性和交替性。因此,要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必须从明确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及其基本特性开始。总括目前对非正式金融概念的认识,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可有狭义、广义及本文所要提出的标准义之分。 1.狭义的非正式金融,就是指犯罪金融(记作IF1)与违法金融(记作IF2)。即:IF = IF1 + IF2 这里主要是指直接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对抗的、对经济金融生活产生直接破坏性影响的金融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隐蔽性,或形式的公开而实质的隐蔽性。 2.广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官方或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地下金融(非公开或秘密金融,也称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记作IF3),民间金融(局部半公开金融,记作IF4)。即:IF = IF1 + IF2 + IF3 + IF4 这是目前对非正式金融的最普遍的理解。其主要特征是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划分为界限分明的两大阵营,并隐含着“官方的或法律框架内的即为正式的,而非官方的或法律框架以外的即为非正式的”这一基本判断标准。而这一判别标准实质上是静态的、机械的和形而上学的。事实上,官方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3.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standard definition)。本文提出,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应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广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5),民间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6),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IF7)。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 IF5 + IF6 + IF7 此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仅以一切非正式金融的共同特征,即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作为判别非正式金融的唯一标准。其基本思想是:不再静态地、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甚至人为地划定非正式金融的范围,而是认为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有着历史的辩证关系,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的。即正式之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之中又蕴涵着正式。(二)非正式金融体系(informal financial system)非正式金融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1.非正式金融产品(informal financial products)这是非正式金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观基础,是金融产品总量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非正式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及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等。 2.非正式金融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非正式金融行为的主体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都是非法组织,而是包括有相当一部分的正式组织(包括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单位,甚至还包括官方机构和重要媒体)。即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主体与正式金融主体之间是没有一个严格清晰的界限的。它主要包括:非正式商业银行(informal banks),非正式保险公司(informal insurers),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informal fund managers),非正式证券公司(informal brokers),非正式金融咨询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counselor),非正式金融主管部门(informal financial supervisors)及非正式金融传播媒体(informal financial broadcast media)等。 3.非正式金融市场(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非正式金融市场是非正式金融产品交换的媒介场所。其也分为有形市场(tangible markets)和无形市场(intangible markets)。它主要包括:非正式股票市场(informal stock markets),非正式债券市场(informal bond markets),非正式基金市场(informal fund markets),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informal loan markets)及非正式市场(informal casinos)等。 4.非正式金融规则(informal financial rules)非正式金融规则,以不成文的形式,以长期信用利益为基础,以正式金融规则为借鉴,以约定俗成的操作手法为具体内容。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金融准入及退出规则,非正式金融调控规则及非正式金融交易规则。它不仅作用于非正式金融,而且是面向整个金融体系的。其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正式金融规则的缺陷;二是非正式金融操作规则;三是现实金融惯例。 5.非正式金融活动(informal financial actions)依据非正式金融活动的范围及其影响,非正式金融活动又可分为体系内和体系外两大部分。(1)非正式金融体系内活动(internal action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依照其自身发展变化规律而进行的活动,一般不对正式金融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交易(inform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2)非正式金融创新(informal financial innovation);3)非正式金融并购(informal financial M&A);4)非正式金融退出(informal financial exit)。(2)非正式金融的体系外活动(external action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作用与正式金融的活动,一般对正式金融产生重要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预;2)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法定主导地位的争夺;3)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所遗留空白的填补;4)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和破坏。(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 1.历史渊源关系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于正式金融。其实,以历史的角度审视,金融(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是以非正式金融的面目出现的,就是非正式的,就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直到今天,世界上的大部分金融创新也都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进行的。从历史根源上说,正式金融是来源于非正式金融的;它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经法制固化后的产物。一句话,从历史的角度审视,非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级或原始形态。 2.辩证关系首先,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排斥、对立的关系。此点无需多言。其次,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关系。非正式金融可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的各种“覆盖空白”、缺口或缺陷,如:地区空白、产品空白、行业空白、需求缺口、体制缺陷及管理缺陷等。第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严格的界限。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既可相互转化,还可相互包容。这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非正式金融可转化为正式金融,正式金融也可转化为非正式金融;同时,正式金融内部往往也程度不同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担着正式金融的任务。这种相互转化与包容,归根到底,是由实际金融需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矛盾引起的。二、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离不开中国的基本金融国情,即中国是高速发展着的发展中大国,存在着比发达国家严重的金融抑制,金融市场弱有效,现代金融体系正在建立之中。由此造成的中国非正式金融状况有着鲜明的本国特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游离于正式金融之外的部分,二是蕴藏于正式金融内部的部分。而后者更是占据了主导地位。具体如下:(一)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主体当前,中国有着特殊的非正式金融主体构成。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类。若按非正式金融主体的业务性质,可如表1进行划分: 表1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主体中国非正式金融主体 主要的非正式金融行为 相应的典型举例(1)非正式金融主管 以媒体社论干预金融市场/ 以司法解释超越主体金融法律/ 政府机构对金融活动的干预 人民日报/ 最高法院/ 政府机构(2)非正式商业银行。 民间资金存贷/ 向证券投资客户违规融资 浙、闵、粤等的地下钱庄、标会/向客户融资的证券公司(3)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 未经正式批准或登记而从事基金或委托理财业务 私募基金/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部门(4)非正式保险公司 从事未经核准的保险业务 福建、潮汕地区的地下外资保险/ 农村互助保险会(5)非正式证券公司 从事非法的证券经纪业务 各类地下投资/咨询公司(6)非正式金融控股公司 虽未被正式承认或注册,但实际已控股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中的两个以上 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 此外,中国非正式金融主体,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活动的直接程度,可划分为:直接参与者与间接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期限,可划分为:长期参与者与临时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主动性,可划分为:主动参与者与被动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专业性,可划分为:业内参与者与业外参与者。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各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新闻媒体往往也是中国非正式金融的临时、主动、直接或间接参与者;而中国的许多正式金融机构则往往成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的长期、主动、直接参与者。(二)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除一般发展中国家所具有的内容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内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更多地蕴藏于正式金融市场当中。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中国非正式金融市场 典型举例(1)非正式股票市场 民间产权交易市场/ 股票的大宗场外交易/ 股票衍生品市场(2)非正式债券市场 未经正式批准的单位集资、乡村集资/ 金融机构高息揽存/ 民间票据市场/ 债券衍生品市场(3)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 地下钱庄、标会贷款/ 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 (4)非正式基金(理财)市场 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委托理财业务/ 私募基金市场/ 民间委托贷款/ 基金衍生品市场(如:智能理财帐户)(5)非正式市场 深沪股票市场/ 地下非法赌(球、马)场/ 发票抽奖市场(6)非正式保险市场 福建、广东地下境外“黑保险”市场/ 民间互助会/ 未经核准的创新型保险产品市场/ 未经核准的网络保险市场(7)非正式集资市场 各类集资性会员卡市场/ 垄断或局部垄断组织的各类无偿性收费(如机场建设费;电话的初装费、月租费;学校赞助费)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中国禁赌的法律环境下,深沪股票市场在承担着中国正式金融市场功能之外,实际上还承担了一项为中国巨额游资(约5000亿元)服务的非正式金融市场功能——(casino)功能。(三)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相当一部分蕴藏于正式金融产品当中。如表3所示: 表3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 典型举例(1)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 民间钱庄的储蓄及借贷/ 洗钱/ 资本外逃(2)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 民间互助基金会(3)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 私募股权凭证(4)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 单位集资/ 民间个人集资(5)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 私募基金/ 委托理财/ 行政事业基金性收费(6)非正式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 中国部分A股、ST股/ 税局可抽奖发票等(7)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 外汇黑市中的货币互换/ (8)非正式货币(informal currencies) 金银贵金属/ 网络货币/ 政府白条/ 假币(9)其他非正式金融产品 融资性会员卡/ 未核准的其他金融创新产品(四)中国的非正式金融规则所谓的中国的非正式金融规则,就是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外实际存在的指导和调控正式金融或非正式金融的金融规则。本论文提出,中国现阶段存在以下“五大非正式金融规则”: 1.境外例外原则。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中信集团等在境外可不受国内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进行跨业并购,从事金融混业经营,从而成为例外。 2.个别例外原则。如: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在中国国内普遍实行分业经营的总体框架下,被默许或允许以个案方式从事金融混业经营的试点,而成为中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例外。 3.边缘例外或交叉例外原则。如:中国各类体育/福利事业、中国股票市场的普遍做庄行为在中国法令禁赌的环境下而成为例外的边缘性赌市。 4.改革例外或创新例外原则。如:海尔集团被默许参股金融业而成为中国由非金融机构主导金融集团的企业改革例外或创新例外。 5.约束局限例外原则。也可俗称为“鞭长莫及”例外原则。即由于种种约束局限,正式金融无法或难以发挥效力而形成的非正式金融的既成事实。这里的约束局限包括观念约束、物理约束、经济约束、人力约束、地理约束、体制约束及法律约束等等方面的局限。如:中国股市中非正式金融占统治地位的现实情况,就是体制约束局限的例外结果;对农村金融的相对放任或无可奈何,就是自然地理、经济、人力、体制及法律等方面约束局限综合作用的例外结果。(五)中国的非正式金融活动根据文中对非正式金融所作的定义和定性,本论文提出,中国目前所存在“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如表4所示:表4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序号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典型实例 1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非金融机构向金融业渗透(如海尔集团);网络金融创新 2 中国正式金融主体的非正式金融行为 “基金黑幕”;金融机构的帐外经营问题;证券公司为客户地下融资 3 中国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市场 温州民间钱庄;温州民间资金借贷市场;福建地下外资保险;宁波慈溪民间票据市场;非正式市场;非法金融;洗钱 4 中国股市的多重非正式角色 中国股市的“投机市”、“市”问题。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非正式金融市场承担着正式金融功能 5 中国的私募基金和基金泛化问题 附加性收费的泛化问题;非正式基金 6 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局部主导性问题 中国股市普遍存在的“庄股主导”现象 7 中国网络金融问题 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及网络金融服务机构的崛起与跨业联盟 8 中国金融市场结构扭曲和市场分割 中国股市一、二级市场资金分布不均衡、风险-收益不对称;中国股票市场的分割;中国债券市场的分割 9 中国金融监控的非正式机制 中国股市的“政策市”主特征;正式金融主管机构(监管机构)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监管行为;非正式金融主管机构(如人民日报)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干预;金融管制例外政策和金融行为例外法权问题;非金融主管机构的介入 10 中国金融的非正式或初级混业经营 银行、保险、证券的临时项目性/区域性/境外性/ 性等混业交叉经营/ 非正式金融控股公司 (六)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趋势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趋势,就是“三大趋势”并行。即“正式化趋势”、“升级化趋势”和“国际化趋势”并行。 1.正式化趋势。这是与世界非正式金融发展趋势相吻合的。其突出地表现为良性非正式金融的建立在日益增强的不可取代性、重要性和公开性基础之上的日益迫切的向正式金融的转型要求、现实和趋势。 2.升级化趋势。这既是非正式金融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外在压力或助长的结果。其突出地表现为非正式金融创新与正式金融创新日益融合,如网络金融。 3.国际化趋势。这是中国加入WTO后金融整体系统发展的需要和趋势。非正式金融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过去我们关注较多的是正式金融的国际化而较少关注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化。中国非正式金融国际化,目前突出地表现为:不良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化(如:跨境洗钱);非正式证券投资的国际化(如:外资对A股市场的地下渗透,内资向境外投资、市场的地下渗透)以及非正式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等。三、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界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存在,使我们对中国现实金融体系及其发展格局的认识和判断大为改观。这主要体现在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业界和学界关于中国金融几个重大基本问题的主流认识的重大纠正,如下列所示: 1.对中国基金/理财市场(wealth management market)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5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基金/理财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基金/理财市场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基金总规模/ 结构 经正式批准设立的600亿元/单一结构 600亿元正式基金 + 5000亿元私募基金和委托理财资金 / 多元混合结构主导力量 正式基金主导 非正式基金主导主要问题 两大问题:(1)规模问题:正式基金规模占股票市场流通规模的比重还太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机制问题:正式基金的各项管理机制还未实现完全市场化 两大矛盾:(1)普遍低下的正式基金管理水平与需要较高基金管理水平的正式基金目前主流品种(股票基金)之间的矛盾;(2)正式基金目前主流品种(股票基金)与新兴的具有重大缺陷的中国证券市场之间的矛盾战略措施 扩大基金规模;推进基金管理机制市场化改革 以债券基金取代股票基金作为中国现阶段基金主流品种,以回避上述两大矛盾 2.对中国证券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6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证券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证券市场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投资者规模/ 结构 6800万户/ 散户为主 400万实活户 + 4000万虚户 + 2400万休眠户/ 大户为主主导力量 正式基金及大型正规金融机构 非正规的投机性大户(庄家)主要问题 国有股减持流通;正式基金规模不足;缺乏对冲机制;资金贫血 市场的整体性失信 、结构性失衡 、体系性失缺 ;市场功能的异化或非正式化 战略措施 壮大机构投资者;实现股票全流通 确立中国证券市场的“股-债并重”战略 和中国股票市场的“低价-小波”长期战略 ;设立C股市场(非流通股转流通市场) 3.对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7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政策状况 连续性较好,有效性较强 战略方针有较好连续性,但具体政策法规缺乏连续性,存在较大的跳跃性、反复性和临时性;政策效力出现短期反效和局部失灵监管状况 力度较大,效率较高,效果较好 力度集中在少数大要案,对众多中小案无暇顾及而仅仅施加有心理压力;抑制金融创新;效率受到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束缚而大大降低;效果是大案偶发、中小案频发主要问题 监管法制建设薄弱、滞后 监管的战略性目标定位摇摆不定,并由此不断引发监管决心的起伏不定战略措施 加快监管立法 确立以“长低长稳”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战略性目标定位 ,并坚定相应的监管决心 4.对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8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总量 正式金融总量(FF)+ 民间金融总量(IF3 + IF4) 正式金融总量(FF) + 非正式金融总量(IF1 + IF2 + … + IF7)中国金融总量结构 以正式金融为主体,民间金融占少数 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结构的动态性和可转化性;非正式金融力量可在一定时期/一定领域(局部)占据主体(支配)地位中国金融主导力量 正式金融主导 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主导性的动态性中国主要金融力量的性质 正式金融为正面力量,非正式金融为负面力量,少数民间金融为补充力量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客观性、历史进步性和创新性主要问题 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难以控制,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扰,对民间金融左右为难 对非正式金融缺乏历史辩证的认识和科学动态的战略方针和体制性安排战略措施 对正式金融与民间金融区别对待,相互分割,强调壮大正式金融,谨慎开放民间金融,把非正式金融排斥于壮大金融总量战略之外 对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中的IF3~IF7实施统一战略,以非正式金融督促正式金融,统一对待正式与非正式金融,区别对待非正式金融中各类别,以壮大金融总量为目标 5.对中国金融竞争格局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9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竞争格局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竞争格局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金融竞争者 正式金融,外资金融 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外资金融金融竞争重点 国内正式金融与外资正式金融之间的竞争 国内正式金融、国内非正式金融、外资正式金融、外资非正式金融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主要问题 国内正式金融力量薄弱,正式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缺乏国内金融总体力量的整合,总体金融战略及体制滞后战略措施 加速改革正式金融体制,壮大国内正式金融竞争力 制订国家总体金融竞争战略和体制,将国内非正式金融纳入国家总体金融力量,壮大国家总体金融竞争力 由以上各表可以看出,中国金融界对中国金融若干重大问题的主流观点与中国金融的实际情况存在着较大偏差;由此所引出的许多重大战略措施则要么是基本无效的,要么是走了大弯路的,要么甚至是干扰金融改革开放大局的。以上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界主流观点的纠正还仅仅是初步的。随着对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研究的深入,对中国现实金融问题的认识还将进一步深化。四、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基本原则和战略方针(一)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基本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深入挖掘和充分调动一切金融资源、壮大中国金融总体力量的原则。中国作为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中的大国,其金融总量包括正式金融力量与非正式金融力量两大组成部分;其金融资源总量,也同样包括正式金融资源和非正式金融资源两大组成部分。因此,对其中任一部分,特别是对非正式金融力量和资源的忽略或不正确对待,都将是对国家总体金融实力的浪费。(二)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战略方针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战略方针,就是“扶持积极型,引导或默许中性,限制、转化消极型,禁止破坏型”的总方针。具体来说:扶持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就是对那些最有希望成为正式金融的、作为正式金融后备军的非正式金融,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和政策。引导或默许中性的非正式金融,就是大胆发现和慎重界定那些介于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和破坏型非正式金融之间的那些非正式金融,既不要轻易否定其存在和发展,也不要放任自流。限制、转化消极型非正式金融,就是对那些有明显消极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在总体上限制其发展的同时,根据其具体情况,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禁止破坏型非正式金融,就是排除那些有害于正式金融、有害于积极型和中性非正式金融发展的非正式金融的干扰和破坏。五、结论与建议(一)结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由来已久,是现实金融体系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正式金融有着千丝万缕的、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动态的、复杂的辩证关系,普遍存在、渗透于中国的经济金融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非正式金融,总的来说,在数量规模上,积极型的虽不多、但有朝气,中性、消极的不少,具有一定的破坏力。在地位上,因时因地因部门因条件而异,发展不平衡,有时可占据主导地位。在历史作用上,总的来说,是推动金融体系完善和发展的,即使是破坏型,也是反面推动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二)建议因此,必须以长远的、战略全局的、辩证的、动态的观点和眼光去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以充分调动一切金融资源为主线,采取“扶持积极型,引导或默许中性,限制、转化消极型,禁止破坏型”的总方针,深入挖掘各种金融资源潜力,同时排除各种有害金融的干扰,以达到从总体上壮大中国的金融力量的总目标。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和发展真正面向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金融理论体系,其中的重要一项就是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问题,特别是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形成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体系,开发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学”这一新学科。 2.制订《金融创新法》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法》,准许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引导扶持其按一定的市场定位进行发展。对现有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甄别,扶优限劣。为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开辟正道、大道,使其少走小道、邪道。 3.有序地逐步削减中国的各种各项金融抑制政策、法律和法规,积极寻找突破口,允许有实力的非金融机构办金融,鼓励发展多种多层次金融咨询服务机构,使之成为现有金融体系的重要配套、补充和环境,同时成为孕育未来新金融的肥沃土壤,从而改变现有新型金融机构来源单一、单纯和仅仅是“换招牌”的现象,使新金融的诞生真正做到从金融实践中来,而不是目前的只能从官方指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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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 F03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新融资优序理论是一种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资本结构理论。

新优序融资理论鼓励企业经营者少用股票融资,尽量用自有资本和留存收益筹资,扩充其资本实力。另外,利用平时储备的借款能力负债筹资,直到债务负担达到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危险区域时才考虑发行股票。由于该理论以不对称的信息环境为背景,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越严重,越应该考虑这样的融资次序,因此,对于信息流通不顺畅的中小企业来说,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新融资优序理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启示

1、中小企业的融资特征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这主要表现为企业经理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者对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开发、行业前景、市场潜力、销售情况及其资产的真实价值,特别是其无形资产的评估及其预期收益等情况知之甚少,往往导致其面临过高的投资风险。大企业特别是那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是公开的,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多的企业信息。对于非上市的大中企业,银行还可以通过许多渠道,如经销商、供应商、消费者等方面去主动了解企业信息。

2、 正是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非对称性特征,即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符合新融资优序理论的基本前提,因此,在这一理论框架下,中小企业应首先选择无交易成本的内部融资,其次是选择交易成本较低的债务融资,而对于信息约束要求较高的股权融资则应被排在企业融资次序的最后。也就是说,如果中小企业希望获得外源融资的话,债务融资应该是首选的渠道。

二、我国正式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获取信贷融资仍然面临诸多障碍,这些障碍主要表现在:

1、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是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方式。为减少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2000年以来各商业银行普遍推行了抵押、担保制度,纯粹的信用贷款越来越少。在这种形势下,中小企业贷款越来越受到抵押和担保要求的限制。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可供抵押物少,而且抵押物折扣率高,抵押物评估手续繁琐、收费高昂,客观上面临抵押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又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担保难进一步制约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能力。

2、中小企业信贷活动“两极分化”越来越明显。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成熟,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产品有销路、企业有效益、资信质量高的优质中小企业,越来越成为各金融机构争夺的现象。而一些有发展潜力但目前状况并不十分好的中小企业,由于银行方面尚缺乏识别能力,往往受到冷落。

3、固定资产贷款越来越少,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越来越短。在现行的银行信贷授权授信制度下,直接与中小企业发生信贷关系的基层银行机构授权很小,大部分没有固定资产贷款投放权,而只有规模不大的流动资金贷款权限。根据有关调查,60.5%的中小企业没有1-3年的中期贷款,即使有,也仅有10%能满足需要。从银行获得长期资金对中小企业来说则基本不可能。

三、 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资金问题难以通过正式渠道解决,而非正式金融往往就会成为中小企业现实的选择。此外,非正式金融也具有一些正式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主要表现在:

(1)非正式金融的利率特征能够提高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资金配置效率。利率水平可以更客观地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并由资金供求影响利率变动,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的借贷利率普遍高于受到金融抑制的正式金融利率,这是由资金使用的高风险性决定的。

(2)非正式金融的股权资本和借贷资金能够兼顾企业的长短期资金需求。对于处在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来说,需要寻找各种途径来满足不同的融资需求。尤其是在中小企业成长初期的融资活动中,非正式的金融渠道往往可以兼顾企业长短期的资金需要。通常,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利率与期限的关系同正式金融的情况恰好相反,期限越短,利率水平越高;而期限越长,利率却反而更低。

四、完善我国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的几点建议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4)

在中国民间金融一直存在,而民间金融理论研究比其实践产生要晚的多。近年来,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民间金融发展极快,甚至支撑起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其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人们的想像,民间金融方显示出它的市场特征和比较优势,于是研究民间金融的文献才多起来,理论界和管理层也开始关注此问题。然而对民间金融所持有的态度,各类学术研究和官方言论、政策对此褒贬不一。究竟何为民间金融,迄今为止,对于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大家公认的定义。为了使政府能以市场化方法合理引导民间金融、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特征的科学的民间金融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优势。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界定。

一、界定“民间金融”应该考虑的问题

讨论民间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来说,对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人们都会把它称作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种要取缔的东西,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它是必然要走过的一种二元金融结构。因此,在本文看来,这些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这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东西,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因此要界定民间金融就要考虑如下几点。

1.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2.民间金融的定义规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即把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为研究民间金融旨在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应该为民间融资活动设计一种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走出灰暗地带,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国民间融资组织与活动与现有官方金融结构并存,从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金融秩序。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5)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0-0030-04中图分类号:F830.34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民间金融借贷是全球性的金融交易现象之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它都像小草一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在美国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民间金融中的天使融资(Wetzel,1986),民间风险资本是美国小企业外部股权资本最大的来源,几乎超过了所有其他股权资本的总和( Gaston , 1989);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一直处于一个重要位置 (Ghate,1992;Adams & Fitchett,1992;Meyer & Nagarajan,2000);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部15个省份的抽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何广文等(1999)的调查也发现,农户贷款中来自民间借贷的比重高达75%;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1)的调查表明,湖南常德的334家个体工商户中,有过民间借贷行为的占76.6%,成为农村融资的主渠道;张胜林等(2002)对50 家个体工商户、50家私营企业、200家农户的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发生率分别为82%、94%和24%;陈锡文(2004)估计认为中国2.4 亿个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 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 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都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连续跟踪调查资料,1985-2003年每年农户借贷资金中约70%以上来源于民间金融;另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我国农民来自民间金融市场的借贷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 倍,对于农民来说,民间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 IFAD ,2001);2005年中央银行的《2OO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中国GDP的6.96%左右”。还有其他学者也对中国民间金融的借贷规模和发生率做过估算,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虽然,研究人员调查所取得样本的区域范围、样本量及测算方法均有很大的不同,但从以上研究人员所得出的数据,我们可以肯定农村民间金融借贷的发生率是远高于农村正规金融的。就我国来说,在农村金融存在金融压抑和金融约束的条件下,民间金融借贷为农村拓宽了融资的渠道,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用资金短缺的窘况,为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作出了重大贡献。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农村民间金融是如何运行的呢?这也正是本文要研究的主题。

二、理论综述

关于农村民间金融的研究浩如烟海,从已有的文献资料来看,对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看法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和观点。一种理论是不支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这种理论多沿袭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以麦金农为代表,他们并没有给予民间金融足够的重视,在麦金农-肖的分析框架里,民间金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无论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不重要(爱德华・肖,1988);另一种理论是认同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认为农村民间金融是高效的。在这两种理论的影响下,专家学者对民间金融高发率的原因也衍生出两种观点。一种是从管理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民间金融对金融系统有很大的危害性,对这种高发态势应采取遏制手段,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限制其发展;一种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民间金融按照市场运行机制配置金融资源,具有很高的效率,是农村民间金融高发率的直接原因。如,Braverman & Guash(1986) 、Steel ,et al. (1997) 、林毅夫和孙希方(2005)等从信息优势的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Stigliz (1987、1990)、Besley & Coate (1991)、Bell et al. (1997)、Smith et al. (1999)、Arndt et al.(2001)、Chakrabarty & Chaudhuri (2001) 等从担保优势方面诠释了民间金融的合理性,张建军(2002)等人认为正规金融缺位、政府监管缺失为民间金融兴起创造了条件,杜朝运(2001)、邓大才(2004)、苏士儒等(2006)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的兴起。现在,各方的观点渐趋一致,认为民间金融对弥补农村资金短缺的作用巨大,中国人民银行也在2005年中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称:“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这应该是为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正名”。

综观现有的民间金融研究文献,我们发现大多数是借助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制度经济学结合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从政府角度来分析农村民间金融的兴起、特点等问题,也就是用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或规则来衡量民间金融发展的合法性问题,而少有从农村的现实情况出发,站在民间金融组织立场,利用非正式制度来分析农村民间金融运行机理成因的研究。

以上的分析表明,现有的研究仅从民间金融生存的外在环境即外因来解释民间金融的运行机理,而没有从内因去分析问题。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事物的发展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外因引起辅助作用,内因起主导作用,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显然仅用外因解释民间金融运行的机理有失偏颇。因此,利用非正式制度理性地来研究民间金融运行机理,将有助于我们从另一个视角了解民间金融运行的内在原因,帮助我们合理的制定农村的金融政策,利于农村金融和谐、有序地发展。

三、“独立国”的相关假设及解释

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通常都发生在文化习俗相同或相近、生活的地理位置相同或相邻,或是亲戚朋友这样的群体内部。因此,生活习俗趋同,观念相似,地域相对狭窄,乡村人口流动性相对较小,在时间和空间上就组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我们可以把这个区域看作一个圆形的“独立国”。在“独立国”内我们假定存在以下非正式制度约束集。

假设1.成员之间相互了解彼此信誉的真伪,信誉包括社会认可度、诚信度、负债能力,其大于商业信誉的内涵。这种假设符合农村地域狭小,信息量小的特征,可以认为“独立国”内的市场信息是完全的。

假设2.资金充足,每个成员都可按其信誉获得需要借贷的资金。这里我们并不假定每个人的信誉能力是同量的,这符合个体的差异性和每个人的现实情况,同样有信誉,但每个人的信誉度不同。

假设3.每个成员都能按时还贷。这对所有成员的要求是同质的,每个人都要遵守规则。

假设4.违约成本不但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还包含本人及其家族信誉的丧失,我们可以认为它是无限大的。

假设5.非正式制度是以每一个成员为圆心发生作用的,圆的边界即非正式制度作用的边界。

假设6.单位内部的个体不与外界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仅同内部的成员发生借贷关系。这主要是从假设5推理而来,在假设5的约束下,成员理性的行为只可能同内部成员或组织发生借贷行为。

根据“独立国”的相关假设,每个成员必须遵守非正式制度才能得到贷款。“独立国”内每个成员必须给其他成员有一个良好的印象,要表现的诚实守信、言必行、行必果、与人为善、不做违背“独立国”约定俗成潜规则的行为。成员付出努力,建立好这样的信誉只有被其他成员识别后,他的个人信誉才真正建立起来。这样他在申请借贷时,才能依靠个人信誉得到款项。而没有良好信誉的成员是不可能从其他任何成员或组织获得借贷的。借贷行为发生后,如果出现违约事件,违约者失去的不仅仅是信誉和下一次贷款的机会,同时还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制裁及其他成员的谴责或唾骂,更为严重的是他及其家人或家族可能都会因此而受到牵连,整体失去信誉,即违约成本是无限大的。因此,非正式制度的软约束,促使借款者借贷时需慎重考虑,并及时还贷。这些假定及推理已有经济学者作过理论和实证研究,马克斯・韦伯认为:“一次失信,你的朋友的钱袋则会永远向你关闭。一直把欠人的东西记在心上,会使你在众人心目中成为一个认真可靠的人,这就增加了你的信用”;在张维迎教授提出的“乡村社会的信用机制”里,他解释到:乡村人由于居住和活动范围的影响,他们对失信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并且不守信用的信息传递很快,所以人们很少违约;西南财经大学周殿昆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乡村家族关系及家族文化复归,家族信用逐渐复兴。它成为现今乡村农民家庭开展生产协作和生活互助的主要依靠。

在“独立国”内,成员之间及成员和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经过多次博弈,违约者受到惩罚,遵守契约者受到尊敬和认可,正的激励机制经过长期的实践沉淀,最后会稳定下来,形成一种人人遵守的内部潜规则。所以“独立国”内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效率,而且违规者还会因遭到“独立国”内的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这种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约率就越高。为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借款者的信誉一般都表现得比较良好,更加重视偿还民间金融贷款,所有这种行为的集合就表现为民间金融的高发率。

四、“独立国”假设的扩展及对现实的模拟分析

为更接近于实际,在前面假设的基础上,放宽假设6,“独立国”可以同外界发生借贷关系。这样我们就放大了圆形区域的面积,即认为“独立国”内部非正式制度扩大作用边界,在放大的区域内非正式制度仍有约束作用。事实上这种假定是不可靠的,与假设1是相违背的,依据Fukuyman(1995)提出的信任半径原理,当超出“独立国”的边界时,受地域、家族、习俗等因素不同的限制,一个人的信誉真伪就很难识别,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就可能不再起作用。

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都不愿意贸然扩大经营范围。当经营业务超出他们的经营范围,依据他们所建立的制度识别信誉很难也较不可靠。民间金融偶有发生超出非正式制度作用边界的借贷,一般都需要 “关联借贷”(指发生借贷关系的双方,一般还有其他层面或形式的借贷或关系)。若发生违约行为,除非农村真正的高利贷放款者有措施(一般是黑社会暴力等)收回本息外,放款者对违约者一般缺少相应的惩罚手段,非正式制度在“独立国”形成的软约束对违约者几乎不起作用,就会损失严重,而违约者的违约成本却不会像在“独立国”那么高昂。这一方面使借款者产生了投机心理――竭力借贷,同时也加强了放款者的惜贷行为。这充分印证了中国社会信誉是以亲人、熟人为主线的人际信誉史。费孝通先生对这种现象作过述评,认为中国农民通常是依据假设5,根据与自己关系的远近、亲疏半径来决定信誉度的,与自己关系最亲密的人、信誉度最高,依次次之,波及陌生人即半径的末端时则基本无信誉可言。所以说,“独立国”内的非正式制度虽可以确保区域内民间金融借贷利益机制的顺利实现,但往往对超地域边界的借贷关系毫无约束力。

然而,值得思考的是:现实农村中却存在以前没有什么借贷关系的区域,后来发展到借贷关系比较密切的相关联区域,最后成为一个借贷完全相关区域,即区域借贷的完全融合。是什么原因诱发民间金融超越地域空间,与其他地域范围的组织或个体发生借贷关系的呢?这是否与我们“独立国”的假设相违背呢?有些专家学者对这种区域间借贷活动是从正式制度或资本逐利的本性等角度来研究的,有些学者从前述的金融压抑和金融约束的视角来研究这个现象。这里并不否认上述学者从外因角度认识事物的正确性,不过我们认为运用非正式制度来解释农村区域间民间金融借贷的成因,得出的结论会更令人兴奋。

为便于研究和理解,我们在原来假设的基础上放宽原假设并增加新假设:假设7.有两个“独立国”A和B(A、B完全符合我们对“独立国”的相关假设)相互独立;假设8.“独立国”A的资本相对充足;假设9.“独立国”之间可以发生借贷关系。

“独立国”A的地理位置及土地面积是有限的,根据假设“独立国”A的资本相对充足,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后,即“独立国”A相对于B而言,人均收入高于B时,A国的资本投入量就会受报酬递减的影响而减少,那么理性的选择是“独立国”A寻找合适的资本投资渠道。由于在农村,这种民间资本的良性借贷或流动,大多受非正式制度的约束,而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边界又很清晰,所以“独立国”A的民间资本很需要正式制度或新的非正式制度来保护其利益。但中国目前的正式制度是不保护民间借贷利益的,往往还视民间金融为异物,采取打压手段。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催生一种新的非正式制度,来保证这种民间金融借贷行为的发生和利益机制的执行。

在农村,家庭往往是上述非正式制度形成、扩散的载体。根据经验,一个农村地区的成年男性是否能够成婚立家,往往取决于这一地区的经济水平高低及男子经济能力的强弱,一般男子在这些方面有优势,结婚成家的可能性就越大,我们不妨认为这完全可能,并设男子在“独立国”A。作为理性人,成年女性的婚姻一般都偏好于经济比其未婚地区发达的地区,我们设女子在“独立国”B。男女婚后组建家庭,A、B两个“独立国”的非正式制度以家庭男女的思想、习俗、价值观、道德观等为表现,首先在这个家庭内部进行“碰撞”,然后形成数学上的交集,最后融合形成并集,即家庭内部产生了一种新的信仰、言行规则,也即非正式制度。A国内可能会有很多个这样的家庭,那么就会形成一个家庭集合。这个集合通过扩散作用,就会对A、B两个“独立国”产生影响,“独立国”A的非正式制度会同外界“独立国”B发生联,最后A、B可能会形成一个更大的“独立国”。事实上中国的农业文明史,可以证明这两个假设及推理的合理性。在这个新形成的大“独立国”内,人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就可以按照“独立国”假设的非正式制度作为参照标准,遵守合约者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和尊敬,可以连续性得到贷款;而违约者的成本将会无穷大,在“独立国”内可能会面临无立锥之地的境况,更不可能有再次获得借贷的机会。

当然,A、B两个“独立国”还会有其他的融合方式,比如说通过市场的力量发生的诱致性变迁,或通过政府安排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比如三峡移民政策,打破人们之间原有的相对稳定的非正式制度关系,形成新的关系),都会产生新的“独立国”。那么,这里就产生了非正式制度是否稳固的问题。因为只有稳固的非正式制度,民间金融借贷的行为才会受到约束,借贷双方的利益才能完全得到表达。否则,会产生类似于正规金融的惜贷,而借款者无款可借的金融压抑现象。当然,非正式制度也会随着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地理环境的变化发生强制性或诱致性变迁。如果发生强制性变迁,新的正式制度和已有非正式制度就会产生是否兼容的问题,而诱致性制度变迁则不会存在此类问题。非正式制度因此而具有“形散而神不散”的特点,这也正是它广泛存在于民间,且历史深远的原因。所以,在“独立国”内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会按照制度的惯性运行下去,不但作用力强大,兼容性也很强。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关系依靠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很有效果,而依靠法律至上论即正式制度解决论往往约束不了这类借贷关系问题(威廉姆森,1985)。这也表明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作用的边界,非正式制度对农村的经济、生活的作用是高效的,完全超过正式制度的约束作用。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若使民间金融借贷行为良性发生,我们应该更加注重非正式制度的建设,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打下坚实的信誉根基。

五、对现实的启示

论证至此,在中国从定性的角度看,农村地区非正式制度对民间金融发生率的影响程度是深刻的。那么,读者可能会产生一个问题:在农村非正式制度是否也会对正规金融的借贷关系产生约束作用呢?许多人可能都会期待这种作用发生,达到正规金融高发率的目标。从理论上讲,事实并不如此。正如前文所述,就制度作用的边界来看,农村非正式制度只能在有限的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作用。而在现实中,农村非正式制度作用的地域范围通常是一个村或一个乡镇,即使我们前文假设的较大的“独立国”,通常也就是几个村或乡镇的集合而已,当超出这个地域之外,其作用就会减弱甚至失效。正规金融借贷通常不是在较小的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农村信用社除外),而是在县域甚至是在省际或全国范围内发生。因此,农村非正式制度对较大地域范围的借贷关系通常无法形成约束力,对正规金融的借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这就可能导致违约风险,借贷关系破裂,产生扩散效应,使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出现惜贷的行为。另一个反面的解释是“因为在发展中国家,人们对政府管制和正规金融机构有一种‘天生的’不信任感”。因为,在农村正规金融依靠非正式制度约束借贷行为,会诱发人们产生逆反心理,从而缺失行为主体,缺少作用的根基,使人们更青睐民间金融借贷,导向更高的民间金融发生率,而正规金融发生率相比较就更低。

在实践中,有些组织和部门试图借鉴非正式制度与民间金融部门的作用机理和运作机制建立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比较知名的有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还有我国的正规金融部门在农村地区成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来满足农村的借贷需求,但还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借贷方面仅满足了农村高收入阶层的借贷需求,仍无法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需求,或者是仅满足了县城近郊或城市郊区的需求,而贫困的山区则无法实现。事实上,这些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基本还是基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体系运行的。在中国,农民一般还是把其作为国家的银行对待。这些新的金融机构无非是把农村具有潜在借贷能力的客户资源控制在自己的范围之内,增大自己资金盈利的能力和安全度而已。

有些学者认为,利用正式制度收编民间金融成为“正规军”,这是极为不可取的。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作用的边界,正如上文所述,从制度作用的边界来看,非正式制度对农村正规金融借贷的约束是非常弱的。那么,同样正式制度对农村民间金融借贷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往往还会催生民间金融的发展,这恰恰又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反面结果。

小结:任何一种制度都起作用的地理边界和经济边界,人为的改变其作用的边界往往适得其反。中国农村非正式制度对民间金融运行机理的影响是有其特定的范围的。因此,民间金融发生地域的限制因素决定利用正规金融借贷体系改造民间金融是不可取的,同样靠非正式制度来约束正规金融的借贷关系亦不可能实现目标。

六、总结

本研究在对其他学者的研究作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利用农村非正式制度分析民间金融运行机理的内因。首先通过设立“独立国”模型假设分析,得出农村非正式制度对农村民间金融借贷存在着极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利于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得这种借贷关系具有持续性。但农村非正式制度有其作用的地域和经济边界,超过这个边界,非正式制度对民间金融借贷的作用就会减弱甚至消失。如2007年浙江东阳本色集团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就印证了这一理论假设,表明非正式制度约束力的边界是很清晰的。然后放大假设条件,论证了没有非正式制度融合的情况下,超越边界的农村民间金融借贷的风险很大。降低民间金融扩张风险的途径可以通过在有限的区域内融合非正式制度,扩大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边界。因此,在农村非正式制度作用边界范围内,民间金融借贷的风险很低,发生率高,而对于起作用范围之外的民间金融借贷,违约风险的可能性很大,也较难控制。

鉴于以上,我们认为只要民间金融的发展没有超越一定的地域边界,就没有必要限制其发展。相反,政府部门应在非正式制度方面多做工作,进一步强化、放大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及作用边界,促进民间金融按照市场化的作用机理健康发展。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我们不但要鼓励正规金融扩大业务活动范围,同时在承认民间金融合法性的基础上,还要积极支持民间金融借贷,允许其参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补充正规金融没有达到的业务边界。当然,对于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应该依法打击。

本文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所研究的民间金融更接近于现实中传统的农村和相对不发达的中西部农村地区,或者工业化水平还相对落后的地区,不适于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农村地区。对人口流动性强的现实情形没有纳入条件假设,也没有探讨非正式制度在中国工业化过程中对民间金融运行的影响,这些是本研究的缺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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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丁.舒贝克著,王永钦译.货币和金融机构理论(第一卷)[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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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姚耀军,陈德付.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兴起:理论及其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8).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6)

基金项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河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安排及农户融资行为研究”(G2014209317)支持项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30日

一、引言

国际学术界最先提出非正规金融问题的是Mckinnon和Shaw。20世纪70年代,他们提出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开创了二元金融问题的研究。Adams &Vonpischke(1992)、Isaksson(2002)等研究显示非正规金融活动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广泛地分布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对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原因,一部分学者从供给视角进行了研究,认为是金融供给抑制所导致的结果。但是金融供给抑制论在解释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这一事实方面缺乏说服力,许多学者将研究视角转移到了金融需求上来,运用现代金融中介理论和合约理论来解释非正规金融生成的原因,认为非正规金融长期存在是由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独特性所导致的。早期研究非正规金融的大多数文献主要基于现代金融发展理论的视角,并未给予非正规金融以足够的重视。

二、国外非正规金融研究

在麦金农・肖的分析框架里,非正规金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无论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不重要。对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关系,理论界和政策决策层普遍地认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主要体现在两者对储蓄资源上的竞争,当然有时也存在贷款上的竞争。Hoff & Stiglitz(1997)研究认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各有比较优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互补关系。

近年来,国外学者(Narayan,1999;Peng,2004;Tsai,2007;Fafchamps,2007)开始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来重新理解非正规金融。现实表明,这种非正式契约比正式契约更具有效率,关键在于契约私人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和各种社会约束力。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私人治理机制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青木昌彦,2001),社会资本和声誉机制成为保证借款户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融资后还贷的重要因素。重复博弈和社区惩罚机制的有效性是保证信贷契约被有效执行的基础。实证分析对于社会资本指标测度的差别很大,如Knight & Yueh(2002)用家庭所拥有的亲友的数量来度量家庭层面的社会网络,Burchardi & Hassan(2011)在研究社会网络对合并后东德村庄发展的影响时,用村庄层面在西德的亲友关系表示村庄社会网络。这些研究都拓展了非正规金融的研究方法。关于如何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进行结合,学者们也提出了许多建议(Stephane straub,2005)。

三、国内非正规金融研究

在国内的文献中,主要以非正规金融的融资渠道功能为基本切入点来讨论其在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姚耀军(2009)基于金融功能观认为,在转轨经济中,中国正规金融体系没有发挥正常的金融功能,在许多农村地区,正规金融的缺位被非正规金融所弥补。国内一些文献(郭斌和刘曼路,2002;徐军辉,2013)也通过案例或者小型调查研究了我国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对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机理,国内学者近年来也着重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展开分析,马光荣和杨恩燕(2011)、杨文(2012)从契约理论展开分析,认为非正规金融契约执行主要是依靠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来实现,嵌入在各种社会性联系与约束之中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是其违约率较低的关键原因。对于社会资本的测定,主要集中于亲友数量、礼金支出、城市亲戚联系、党员干部政治关系等若干指标,这使得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四、未来研究方向

就当前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来看,主要集中在证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效率上,对非正规金融正规化问题的思考并不多见。已有关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结合的文献(史小坤,2010;刘小红,2013;徐军辉,2013)的缺憾在于,没有将非正规金融纳入到金融约束的考量中来。对于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中地方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关系的研究尚显不足,大多数研究主要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在演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较少有文献从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型的视角去研究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国家)非正规金融制度是如何演化生成的,特别是对于区域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运作机制、农村重要借贷主体之一的农户的研究涉及较少,这就为进一步考察该问题提供了可能的研究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1]Mckinnon R I.Money and capitao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Washington DC:Brookings Institution,1973.

[2]Shaw E S.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

[3]Adams,D.,VonPischke,J..Microenterprise credit programs:dejavu[J].World Development,1992.20.

[4]Anders Isaksson.The Importanc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Kenyan Manufacturing,the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R].SIN Working Paper,2002.

[5]Hoff K.,J.Stiglitz.Moneylenders and Bankers:Price-Increasing Subsidies in a Monopolistically Competitive Market[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1997.52.

[6]Narayan,D.and L.Pritchett.Cents and sociability:household income and social capital in rural Tanzania[J].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1999.47.4.

[7]Peng,Y.Kinship networks and entrepreneurs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J].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2004.109.5.

[8]Tsai,L.Solidary groups,infornal accountability and local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 rural China[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7.101.2.

[9]Fafchamps,M.and F.Gubert.The formation of risk sharing networks[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7.83.2.

[10]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11]Knight,J.and L.Yueh,The Role of Social Capital in the Labor Market in China[R].Oxford University Discussion Paper,2002.

[12]姚耀军.非正规金融市场:反应性还是自主性?―基于温州民间利率的经验研究[J].财经研究,2009.4.

[13]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

[14]徐军辉.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到强制性制度变迁:温州民间金融改革[J].贵州社会科学,2013.1.

[15]马光荣,杨恩艳.社会网络、非正规金融与创业[J].经济研究,2011.3.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9-0062-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农村金融领域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但迄今为止,始终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浅化、农户贷款难的现象仍然存在并且呈逐渐加强的趋势。那么,农村金融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如何改革现有的融资格局和制度,使农村金融名副其实,使农户的正常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理论界从农村金融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出发,围绕以上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本文在回顾农村金融理论和农户融资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就农户融资状况、农户融资瓶颈的原因及改革主张等理论研究成果作一综述,并对已有研究作简要评价。

一、相关融资理论回顾与简评

(一)“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论

自二十世纪60年代开始,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走上了金融改革与发展之路。但是,这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却没有现成的理论可以借鉴,因为世界主流学派的货币理论以及建立在这些理论基础上的主要货币政策手段都隐含着一个基本的假设:一国经济已发展到相当水平,货币金融制度比较完善。而现实情况却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货币金融领域存在着许多不正常和不合理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各国经济学家开始研究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问题。二十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I・麦金农和爱德华・S・肖从不同角度对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辩证关系作了开拓性的研究,对处于社会最底层群体的融资状况给予了高度关注,进而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

1.“金融抑制”论的核心内容。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金融抑制的鲜明特色主要表现为特权借款者和非特权借款者的同时存在,对于非特权借款者而言,“有组织的银行业在向欠发达国家的经济渗透上,在为一般的农村地区、特别是为小额借款人服务方面,是很不成功的”,若要获取外源融资,则“必须由放债人、当铺老板和合作社的不足的资金来满足”。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某些“飞地”特权借款者的融资特权:“银行信贷仍然是某些飞地”的“一个金融附属物”,这些受保护的公司和企业常常可以“预先占用存款银行的有限放款资源”。不仅如此,由于通货膨胀率奇高而利率很低,银行从这些特权部门获取的收益往往是负数,结果导致储蓄者减少货币持有量,使货币持有量大大低于社会最优水平,最终结果是货币对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极低。

肖指出,经济落后国家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现象。这些经济落后国家虽然“存在着大量的具有高实质收益率的机会”,但却“缺少作为投资来源的储蓄”,而所以形成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实施了抑制的金融政策:价格操纵。价格操纵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的压制措施,如对存、贷款利率进行管制等。二是间接的压制措施,即通过“税收法案和管理机构限制储蓄者和投资者利用金融交易”。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由于麦金农和肖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因此金融抑制的含义也有所区别。麦金农所指的金融抑制主要是指在发展中国家融资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供给型压制,是一种事后的、静态的描述;而肖则主要从融资过程中政府的不恰当干预―价格压制入手,不仅肯定了供给型抑制现象的存在,而且提出了需求型抑制的概念,认为需求型压抑是供给抑制的连锁反应。当然,两者的聚焦基本是一致的:不恰当管制的存在使弱势群体在金融市场中更加弱势,这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陷入贫困恶性循环的不可小视的金融原因。

2.“金融深化”论的政策主张。麦金农指出,要消除金融抑制,必须“通过资金市场自由化来使利率高到足以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并消除通货膨胀”,但实施高利率还要掌握一定的尺度。他认为,发展中国家是“必须而且可以通过金融自由化求得资金资助的”,此外,“金融自由化必须与贸易自由化、税制合理化和正确的政府支出政策相配合”。肖则对金融深化的尺度、指标以及深化的目标进行了详细的讨论,认为金融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货币体系的改革与深化;将场外市场(即民间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纳入正式运行的轨道;鼓励银行等中介机构充分竞争;扶植长期金融等。总之,肖认为,金融深化“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经济还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均意味着一种寻求经济自由化的倾向”,“市场中的自由化决策能增进经济福利”。

(二)金融约束论

金融约束论是美国经济学家赫尔曼、莫多克和斯蒂格利茨于二十世纪90年代后期基于战后日本及东南亚经济发展的奇迹而提出的又一金融理论,其核心思想是: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对金融市场进行适当干预,干预的主要手段是利率管制、特许经营权管制以及限制资产替代,以达到在民间部门(尤其是银行)创造租金机会,进而激励金融机构为获取“租金”而实施进取型经营战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但政府应如何实施相机抉择的调节政策,提出者并没有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因此,金融约束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建议是模糊的,可操作性不强。

(三)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领域的三个代表性理论及其政策主张

1. 农业融资理论。农业融资理论是二十世纪80年代以前农村金融领域占主流地位的学说。该理论认为,农村居民(尤其是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面临的是资金不足的问题,而农业的产业特性又决定了商业银行不可能向其融资,因此,有必要建立非盈利性的专门金融机构从农村外部注入政策性资金,实行低利率政策。但实践证明,根据该理论而进行的实践是失败的,到二十世纪80年代,该理论被农村金融市场理论所取代。

2. 农村金融市场理论。与农业融资理论相反,该理论非常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农村居民(包括贫困阶层)是有储蓄能力的,没有必要由外部向农村注入资金,低利率会抑制金融发展,高利率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该理论主张,农村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尤其应进行储蓄动员;在利率的决定上,应承认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必要实行专项目标贷款制度;承认非正规金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大大小小的金融危机在国际金融领域频繁出现,这表明在农村金融领域单纯实行市场化改造是行不通的,相应地,农村金融理论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学者们认为,要培育稳定的和有效率的金融市场,减少金融风险,仍需要政府不同程度的干预,但政府到底应该在农村金融领域起什么样的作用,目前尚未形成明确的认识。

二、我国农户融资制度的改革

(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实质与特点

从我国农户融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来看,历次改革大都只是机构设置的变化,没有真正触及融资制度,更没有设计出一个针对广大小农户的具体融资制度。

1. 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农村金融业的控制,以便于实施向城市倾斜的金融战略。周立认为,由于经济改革和转轨要求中央政府必须有强大的动员和支配资源的能力,在农村支持城市、农业让位于工业的发展理念下,在农村建立了强大的、自上而下的、由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网络,结果使得长期金融发展让位给短期经济增长,农村金融取得的是量的扩张而非质的飞跃,农村金融机构仅仅扮演了为城市工商部门积累资金的角色。

2. 采取了机构观的改革范式。从历次的改革来看,追求金融机构的多样化是农村金融体制变迁的主线(何广文,2004)。农村金融的每一次变动,基本上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调整来展开的,所谓改革,无非是根据现有的金融机构赋予其相应的功能,并为其建立各种法律法规,这就必然导致虽然改革的举措不少,但固有的问题总得不到有效解决(曹华,2004)。

3. 改革陷入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为涉农金融机构寻找出路的怪圈,陷入了商业化改造与为“三农”服务的矛盾之中。为了扭转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面临的显性亏损,1996年以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出台的实质并不是为了构建一个新型的为农民服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是力图缓解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在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而推动农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则与“三农”固有的特性冲突,使为“三农”服务的目标落空;放纵农村信用社盲目进行商业化的改造又进一步使唯一与农民联结的金融纽带松懈。

(二)农村金融改革的路径与路径依赖

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既是在原有金融体系基础上的改革,同时又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改革,这就决定了改革特有的路径及路径依赖:改革不能触犯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必须在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分配中权衡利弊。在农村缺乏金融服务的背景下,改革由增设机构并由政府控制入手,形成了供给主导型的农村金融体系。为了保证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受到侵蚀,政府通过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来维持城市金融的稳定,农村资金在政府的制度安排下大量流向城市。然而这样一来又违背了整个经济市场化的大趋势,企业在“国家亏损由国家买单”的庇护下,不讲求经济效益,资金的利用效率低下,而与此同时,农民贷款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得已在改革中逐步引入了市场机制,启动并加速了金融市场化改革,通过窗口指导的形式要求农村信用社守住农村阵地,为农户提供小额信用贷款,但农村信用社迫于风险压力以及尚未消化的亏损包袱,在仿效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中“走向了商业化倾向的改革之路,与农户经济不可能对接,农户融资又一次被忽视”(李春来,2004)。

三、农户融资状况的实证研究及主要结论

(一)研究范式与研究内容

针对农户融资难的问题,国内学者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从近期研究成果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两个特征:

1. 就研究范式来看。理论界在关于农户融资的问题上遵循着机构范式和功能范式两种模式,机构范式注重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认为应从机构改革出发来解决农户融资难的问题;功能范式则重点讨论农村金融机构应具备什么样的为农服务的功能,从功能的完善来探讨农户融资问题。

2.就研究内容来看。绝大多数学者(如温铁军、史清华、曹力群)主要围绕农户融资的来源、动机、数量、成本、融资意愿等方面展开研究,虽然选取的样本不同,但得出的结论却大致相同。

(二)主要结论

1. 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县域金融萎缩。对农村资金采取机构计算法表明,农村的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农村资金总量供给不足(温铁军,2001;何广文,2004;谢平,2004)。流失的渠道除了通过大量存差“农转非”外,主要是通过邮政储蓄实现的。

2. 非正规金融表现出顽强的生存能力和长久的生命力。温铁军的调查表明,我国的民间借贷极具普遍性,发生率高达95%。沈明高在分析了全国10省4237户农户5年的面板数据后发现,从非正规金融渠道借贷的农户数量是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农户数量的1―2倍。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通过对全国20个省份地下金融进行实地抽样调查,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8164亿之间,但各地利率却呈现较大的差异。

四、对农户融资瓶颈长期存在的原因诠释

(一)交易成本高

多数学者认为,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融资的交易费用高昂是导致农户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周脉伏、徐进前(2004)运用信息成本理论和契约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金融机构距离农户较远,获取借贷农户信息的成本高昂,同时导致农户自履约机制的缺乏,因此,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正规金融机构不会向农户提供贷款。刘朝晖、徐丽(2005)关于贷款成本的研究则更进了一步,不仅考虑了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交易的高信息成本,而且还考虑到了与农户交易所要发生的高运营成本。过高的运营成本一方面源于每笔贷款的额度过小,形成不了规模效应,另一方面主要来源于农村金融领域薄弱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间借贷在克服成本高昂的问题上却具有相当的优势:借贷双方都比较熟悉,获取贷前信息的成本低,贷后的监督成本也低,因此,民间借贷绝大多数没有严格的抵押担保条件,有的甚至连书面合同都没有(李命志,2004)。

(二)金融歧视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农村金融歧视政策,走的是“重城市,轻农村”的金融发展道路(谢平,2004),实行的是农村资金补贴城市的“以弱补强”政策(周立,2004)。不仅如此,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国有银行相比,始终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1996年与农业银行脱钩后,大量的高风险贷款强制转给了信用社,使信用社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都使得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积极性受到打压。

五、打破农户融资瓶颈的政策主张

(一)从农户的真实需求和负担能力出发来改革农村金融制度

大部分学者主张从农户的真实需求和负担能力出发来改革农村金融制度。温铁军认为,国有金融机构与小农经济不可能对接,因此在农村只能搞互质的合作金融;李春来则认为我国农户基本上属于“道义小农”的范畴,也主张给农户提供互助合作制的信贷制度;何广文则从金融的“功能观”出发,认为农户的金融需求是多元化的,在农村应组建多元化的金融机构,而不仅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李剑阁和张杰认为,在中国的一些贫困地区,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量和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支撑商业性的金融机构运行,而只能靠政策性金融或者国家农贷支持来解决。但也有学者与李剑阁和张杰的看法相反,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刘文璞研究员认为,农产品的资金回报率几乎可以和一些现代化程度很高的大工业企业相比,农村低收入阶层可以接受商业金融。

(二)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正式金融

1. 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的垂直合作方案。周立(2004)的观点与多数学者的看法相同,也认为金融体制的改革应该突破以农信社为主和供给主导型思维,建设“需求追随型”的农村金融体系,但解决的方案别有创新。他认为目前最有效的做法是通过某种机制的设计,使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由水平竞争走向垂直合作:即正式部门对非正式放贷人放贷,非正式放贷人再向农村的信贷需求者或其他的中间人放贷。

2. 改造现有正式金融方案。李命志认为,通过对商业金融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可以打破农户缺乏抵押品这一硬约束,从而使商业金融与农户贷款对接。如通过税收等政策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入;适当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制度,如对支农信贷实行单独考核;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商业银行用于本社区信贷投入的比例等等。

(三)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非正式金融

由于非正式金融在农村有着极大的成本优势,因此学者们对此种信贷方式给予了较好的评价。温铁军(2001)认为,在改造民间金融方面,可以借鉴“东亚”经验,即通过市场内部化的办法改造已经普遍化的民间金融,使之规范化为社区合作金融。周立(2004)通过分析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四大问题后得出结论:非正规金融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四大问题的能力远远大于正式放贷人,非正式金融安排在农村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即使在一些政府努力向农村扩大信贷的国家,非正式信贷市场仍十分繁荣。

六、研究中尚存在的不足

第一,假设前提不科学。没有客观、科学地界定农户的类型,简单地用主流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代替了农户融资行为选择的复杂的假设前提,农户的信贷偏好、农耕文化、农户之间的差异等等均被忽视,而这些恰恰是影响农户融资意愿和行为的极其重要的因素。

第二,主要停留在现状描述阶段,对农户融资的个案研究较多而理论研究缺乏。

第三,没有跳出“就金融论金融”的研究范式,仅从金融学的角度来探求答案,因此也就没有彻底打开农户融资难的“黑匣子”,对农户融资难的成因没有给出全面的的解释。

参考文献:

[1]罗纳德.I.麦金农(美):《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88年版。

[2]爱德华.S.肖(美):《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8)

Abstract:Nowadays,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economy is facing lots of bottlenecks where in the rural finance is especially highlighted. The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RCCs)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rural financial market and determine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ial reform. However,China’s RCCs not only are not normative in the formal institutions,but also has been affected by informal institutions. For one thing,RCCs are lack of good enterprise cultural and thus directly affect their operation. For the other thing,the intrinsic customs and habits,that is, informal finance derived from informal institutions,indirectly bring about some effect. 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hat informal institutions of China’s RCCs should be Speed up the reform, and be coordinated or cooperated with formal institutions.

Key Words: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informal institution,informal finance,custom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2-0069-07

一、引言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目前尚面临诸多难题,其中农村金融问题倍受关注。这是因为: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节约成本逐渐退出了农村金融市场。据统计,从1999年开始,四大国有银行大规模撤并了31,000多家县以下基层机构。另一方面,虽然外资银行己经进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外资银行对激烈的城市金融市场的规避而转向缺乏竞争的农村市场,而且目前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各项业务尚未完全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需求。

在此背景下,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重任就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经营效率与绩效方面,农村信用社曾连续多年处于亏损状态。据统计,1994―2003年,全国农村信用社连续10年处于亏损状态。直到2004年才扭亏为盈,并在2006年实现轧差盈余281亿元。不仅如此,其贷款质量也差强人意。2006年,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比率为11.6%,较之国有商业银行(9.22%)、股份制商业银行(2.81%)与城市商业银行(4.78%)高出很多。其不良贷款金额高达2,399.1亿元,远远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分别为1,168.1亿元和654.7亿元)。其次,在经营网点覆盖率方面,虽然我国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是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最多的,占网点总数的40%,其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但县以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的机构网点数只有1.26个,而城市则达到了2个。换言之,如果以城市2个机构网点/万人作为标准来衡量,那么农村人均金融机构网点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后,在农村贷款的服务对象方面,农村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的贷款比例近年来一直处于下降趋势。

从制度经济学来说,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重的,既有制度的原因,也有非制度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不仅受到产权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正式制度的影响,而且受到农村非正式制度,如习俗、社会关系抵押、企业文化等的制约。其中,非正式制度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展既有直接影响,又有间接影响;相比之下,间接影响的力度更大,即由非正式制度衍生而来的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作用。从1986年开始,农村非正式金融信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式金融信贷规模,而且以每年19%的速度增长。由于非正式金融组织结构简单、运行成本低廉及具有信息优势,因而受到乡镇企业和农户的欢迎,尤其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农户通过非正式金融进行借贷的比重较高。在制度背景下,农村信用社如何提高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如何面对非正式制度的制约,成为摆在农村信用社面前的首要问题。

因此,本文在制度经济学的框架下,对农村信用社的非正式制度方面进行了探讨: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影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非正式制度因素;其次,通过路径分析找出非正式制度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然后,利用某市的调查数据,对非正式制度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是本文研究的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影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非正式制度

影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非正式制度是农业文明和历史在长期演进发展过程中积淀而成的。主要包括习俗、社会关系抵押、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文化等方面。

(一)习俗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所谓习俗,是指虽然没有正式约束和规定、但在无形中通过规范着人们行为活动而发生作用的“惯例”或者“行为准则”。在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农村存在一系列习俗,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1. 习俗一:轻不言债。正如费正清所指出的,中国的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而不是由契约关系决定的个人独立制。正是由于这种小农家庭制度独立性的广泛存在,使得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我国的许多农户仍然保持着原来的自给自足、轻不言债等习俗。现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之所以一时难以实行,与这种家庭主义倾向有很大的关联性。

2. 习俗二:友情借贷。在我国,农业的脆弱性导致单个农民抵御风险能力明显不足,因此便会自然地寻求某个集体的庇护,因而家庭和家族成为他们的选择,由此形成了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以家庭为核心的“圈层结构”。中国农民与自己关系比较亲密的亲属和朋友感情非常好,彼此之间非常信任,但是对与自己关系比较疏远的亲属和朋友的信任度就下降得非常快。这与费孝通的“差异格局”理论具有相似之处,即从个人角度考虑,社会关系的亲密程度是按照以“已”为中心水波纹式往外推分布的,最中心的部分是个人所在的家庭,再往外推则是他所在的家族等。因此,家庭乃至更大圈层的家族成为农民日常活动的核心和最重要的依靠力量。农民在需要进行借贷时,对家庭的依赖使其形成一种“惰性”,偏重于在家族内部融资。

3. 习俗三:特殊贷款。对于中国的许多农村家庭来说,会面临突发性、特殊性贷款的情况,例如丧葬、婚嫁、修缮房产、祠堂等支出,但此类消费一般都是突发的、大额的、特殊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短时间内很难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对此类贷款通常不太感兴趣,即使放贷,其条件也非常苛刻。因为这需要农村信用社把握贷款用途,或者付出过高的成本甄别优劣。因此,农民便会寻找亲朋好友并不计息的融资。

4. 习俗四:人情贷款。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之间还存在着双重不对称问题:一是农村信用社不了解农民的信用情况;二是农民也不了解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信贷员与贷款户的人情关系反而成为能否进行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依靠二者间的人情关系进行借贷成为农民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习俗。可见,我国农村有着其独特的借贷习俗,农民不习惯借贷行为,他们满足于自给自足。即使发生借贷行为,尤其是面对突发、大额以及明显的特殊消费等事件时,农民还是习惯于友情借贷,通常发生在熟人或家族之间,很少想到向农村信用社借贷,或者由于关系贷款的习俗而放弃从农村信用社贷款。

(二)社会关系抵押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在经济交易中,社会关系可以起到抵押的作用,使得经济交易按照交易各方达成的协议来实现。在他们看来,社会关系虽然可能是自由交换的障碍,但也可以是经济活动的媒介和催化剂。通常,经济行为人在制定经济战略时,会有意识地、主动地利用社会关系来取得经济优势。因此他们把社会关系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称之为“抵押品化的社会关系”,突出了其作为经济担保形式的角色。

张杰(2003)也发现,正如物质资产可以作为确保经济成果的抵押品一样,抵押品化的社会关系也可以作为保证。事实上,解决经济问题除了货币化和市场化的手段之外,抵押品化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解决。社会关系虽然是经济交换的累赘,但是它也可以促进交换的发展,例如若某人对其交换方的道德有信心,或者相信社会舆论和制度压力的有效性,那么社会关系就会使交换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并减少监督成本。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时必须有严格的抵押品。农户在申请贷款时,被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有三种: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小组联保。对农户而言,抵押担保基本上行不通。因为农民承包的土地是集体所有,不能抵押;房屋是生活资料,变现有困难,同样难以抵押;农具、牲畜等虽能够抵押,但是农村缺乏抵押物变现机制,执行成本太高;存款质押受制于有限的货币化财富积累;小组联保受困于联保组织的不稳定性。联保制的实施必须要求农户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如果农户找不到担保人,农户利用联保制获得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可能性就会降低。联保贷款额度相对较大,但存在系统性的行业风险。此外,因为农村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因此如果贷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信息,容易造成贷款风险。总之,出于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考虑,农村信用社必然要求执行严格的担保机制,以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进而使农村信用社的市场难以有效拓展。

在三类保证性贷款均无拓展空间的情况下,作为非正式制度之一的社会关系,同样可以发挥其作为抵押品的作用。因为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纯粹的信用关系尚未建立,广泛存在的是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因此,社会关系就成为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可以利用的重要资源。

(三)企业文化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良好的企业文化是企业的巨大无形资产,主要体现了四种功能:激励功能、凝聚功能、约束功能、宣传功能。对于我国农村信用社来说,良好的银行信用、安全稳健的经营、优良的服务技术、高效的办事作风等企业文化,均可以更好地树立形象、提高声誉、扩大影响。但农村信用社没有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许多基层农村信用社领导还存在忽视良好内控文化建设,缺少竞争和风险意识,缺乏相应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农村信用社多年来形成的“子承父业”的供职传统,难以摆脱悠然自在、简单朴素的农村文化的束缚,缺乏优胜劣汰机制和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三是缺乏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员工素质无法有效提升,以至无法接受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四是内部法人治理并不完善,其经营和管理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的道德修养,以至经常发生盲目违规、习惯性违规等现象。

三、非正式制度对我国农村信用杜的影响路径

(一)非正式制度衍生非正式金融

我国农村非正式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衍生出非正式金融:

1.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经济中的普遍现象,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是影响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同样,在农村借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会对非正式制度衍生非正式金融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农户与农村信用社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农户无法提供有效抵押品的情况下,迫使农村信用社不得不通过提高利率区分借款者的优劣,但这又进一步加剧逆向选择效应,诱使高风险偏好的借款人滞留下来,进而从总体上提高了贷款的风险水平。

如图1所示,农村信用社的预期收益率不是利率的单调递增函数,而是倒U型函数。当利率较低时,农村信用社的收益会随利率的上升而上升,因为在此阶段,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农村信用社预期收益的影响较小。但是,当利率上升到一定比率时,挤出了有贷款需求且信誉良好的农户,吸引了从事高风险项目的农户,因此农户还贷的风险就会加大,农村信用社的预期收益就会转为下降趋势。与之相反,非正式金融在信息方面更具优势,从而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他们对借款者提供的农村特有抵押物品有较好的接受度,通常情况下,对抵押物品的要求比农村信用社要灵活得多,有利于其开展信贷业务。由此,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非正式金融产生的路径是:信息不对称农户与农村信用社相互不了解农户得不到贷款、农村信用社丧失贷款业务非正式金融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非正式金融出现。

2. 基于供给需求的原因。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兴起,主要是由于农村的金融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所致。目前农村地区金融需求主要包括农户需求和乡镇企业需求两部分。但农户金融需求金额小,自偿性差,其消费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医疗和子女上学等重大消费上。乡镇企业金融需求量在不断增大,但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单一、门槛较高,正常需求难以满足,形成巨大的资金缺口。

从供给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虽然比较正规、正式,但是在支农信贷方面则过于呆滞、死板,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客户、企业,经营时间、贷款审批、贷款程序等方面无法同农村实际需求全面对接。相比而言,非正式金融的贷款管理费用很低,把握农时准、利率水平适中,风险责任明确,经营机制灵活,与农村实际需求较吻合。因此,从供给需求的角度来看,非正式金融产生的路径是:农户和农村乡镇企业存在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信贷不能满足非正式制度因素的要求农村信用社不能弥补资金缺口非正式金融出现。

(二)非正式金融影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抽查显示,2003年全国非正式金融的地下信贷绝对规模在7,450―8,300亿元之间;在全国农村地区,有15个省份的农户通过非正式金融取得的借款占55.78%;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农户从非正式金融借贷的比重就越高;并且17个省份的乡镇企业有超过30%的融资来自非正式金融,有的省份乡镇企业通过非正式金融贷款的比例甚至接近70%。无独有偶,2003年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表明,20,842家被调查农户平均每户借款l,414.25元,有71.84%属于非正式金融的民间借款(私人借款)。其中,东、中、西部地区平均每户非正式金融借款占户均借款总额比重分别达71.2%、75.4%和57.6%。另据央行调查统计司2007年对我国非正式金融融资的调查推算,其融资规模己经超过了1万亿元,占GDP的7%还多。

1. 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的负面效应。主要体现在:一是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储户的影响。高于正规金融组织的存款利率,使非正式金融在竞争中占有价格优势,快速聚集了大量的农村金融资源,对正规金融组织构成了威胁。并且由于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大量吸储,致使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因储蓄来源受到影响。二是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数量的影响。非正式金融对抵押品要求灵活、手续简单、交易时间较短,竞争优势同样在发挥作用。在从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面临着诸多困难的情况下,非正式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到农户和乡镇企业的欢迎,造成了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的流失。三是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影响。非正式金融的高额利润使很多有能力的投资主体对入股农村信用社不感兴趣,进而使农信社丧失了多元股份改革的参与者。四是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信号的影响。正是由于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存款、贷款、改革等一系列活动的负面效应,使得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的金融地位受到了很大影响,其金融信号的功能也大打折扣,减弱了农村信用社等正式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和支农功能,不利于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调节。

2. 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的正面效应。主要体现在:一是非正式金融是农村信用社支农的补充。非正式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弥补了信贷供需的缺口,提高了供需对接的实际效率。二是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资金配置效率的影响。通过非正式金融渠道,在拥有资金和拥有高收益投资机会的经济体间进而合理组合,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示范效应,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金配置效率。

四、实证分析:以某市为例

由于非正式制度是通过非正式金融来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因此在考察我国农村非正式制度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影响时,可以将研究重点放在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方面。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对2002年第1季度―2005年第2季度某市11个县(区)87个乡镇的150个乡镇企业,90户个体工商户和50户农户的非正式金融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来研究非正式金融的融资规模、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一)某农村非正式金融的特点

1. 融资渠道多样化,非正式金融崭露头角。某市农村民间融资方式既有初级形式的融资渠道,包括私人借贷、集资和乡镇企业间借贷等,俗称“民间借贷”;也有高级形式的融资渠道,包括互助资金会、基金会、地下钱庄等各种民间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活动,融资方式多样化。民间借贷,主要包括个人在亲戚、朋友或其他社会关系范围内所进行的借贷、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等。其中以个人相互借贷为主(企业借款也是以企业主个人的名义借入的)。这种直接借贷有些不收利息,有些按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而有些则纯粹是“高利贷”。而互助资金会、基金会、地下钱庄等各种民间金融中介机构则是由个人所有或者由一个家庭、几个朋友所合伙拥有,专门从事吸纳存款、发放贷款等活动的组织,起初是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人,后来逐渐发展为经营存贷业务的职业货币经营者。2005年在某市的乡镇企业之间,还出现了股东集资、员工集资、民间票据融资等融资方式。

2. 凭借信息优势与担保优势,偿还情况良好。与信用社的贷款相比,某市的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具有信息成本优势和较强的道德约束力,这对信用风险的控制非常有效。某市农村非正式融资一般没有抵押或担保,多采用口头协议、打欠条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就2005年的情况而言,乡镇企业非正式金融的融资金额为12,321.06万元,其中以打欠条形式借入的金额为8,686.5万元,占总额的70.5%,而口头协议和第三方保证分别占总额的14.2%和15.3%,几乎没有乡镇企业采用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借款。与此同时,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贷款几乎全部采用口头协议和打欠条的方式。

3. 融资属于小额信贷,利率、期限灵活。首先,某市农村民间融资的单笔金额少则几百元,多则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但超过20万元的并不多见。因此,非正式金融基本上是一种小额信贷,采取小额信贷的方式固然与其性质、活动隐蔽、资金来源的范围较小有密切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小额、零散的贷款,有利于分散信贷风险,这也正是小额信贷的优势。其次,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随行就市,具有明显的市场化特征。利率根据资金用途的不同、借款人信用度的不同而变化,其中家用消费借贷的平均利率最高,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较低。通过调查发现,某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通过非正式金融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从2002年第1季度的9.56%上升到2005年第3季度的11.42%,提高了1.86个百分点,各季度加权平均利率为10.28%。其中,乡镇企业非正式融资利率最高,达到10.98%,农户次之(9.65%),各体工商户最低(8.23%)。这种利率的差异,体现了民间借贷风险与收益的有机组合,同时也反映了利率的调节功能。

通过问卷调查还发现,农村民间贷款期限分布比较均衡,没有出现贷款过度集中的现象:对于农户来说,其通过非正式金融贷款的期限多集中在6个月―1年,2005年在这个期限内的贷款更是占到了贷款总额的75.1%,进一步说明农户之所以进行非正式金融借贷,是为了满足短期内资金需求,这与农业生产的周期是基本一致的。对乡镇企业来说,贷款则多分布在6个月以内和6个月―1年,分别占总贷款额的21.2%和63.9%,两项合计占比达到85.1%。这说明,乡镇企业贷款多为了满足短期资金周转。

4. 机制灵活。某市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出于民间自发的行动,多以个人名义开展业务,形式隐蔽,但产权清晰。经营者负责存款的吸收和贷款的发放全部工作,直接面向客户,业务环节少,信息反馈迅速。

(二)数据说明及模型建立

由某市11个县(区)的农村非正式金融情况来看,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通过非正式金融进行融资时,其选择的融资渠道、借贷形式、贷款期限、利率水平都与农村信用社有着较大的区别,而且逐年变化较为明显。因此,利用我们抽样调查的数据,通过面板回归方法分析非正式金融是否会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效率和发展产生影响,建立模型如下:

公式中,代表所考察的某市第个县、区第个季度(从2002年第1季度―2005年第2季度)的相关情况。被解释变量 表示样本农村信用社每个季度的利润收入(万元),代表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利用效率和总体发展情况。解释变量中:A表示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通过非正式金融获得贷款的金额(万元),代表非正式金融的规模;T表示非正式金融贷款中6个月以内的贷款额占总贷款额的比例(%),代表非正式金融的交易者对贷款期限的选择情况;I表示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非正式金融贷款的综合加权利率(%),代表非正式金融的贷款利率;R表示在非正式金融贷款中按期偿还贷款额占总贷款(按期偿还、延期偿还、拖欠未还)的比例(%),代表非正式金融的资金偿还情况;M表示非正式金融贷款中采用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方式的贷款金额占总贷款额的比例(%),代表了交易者对借贷形式的偏好;是变化的常数;是随机扰动项,包括影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其他因素。

(三)结果分析

本文采用计量软件Eviews6.0,利用面板分析方法进行回归,通过Hausman检验发现,固定效应模型优于随机效应模型,因而本文主要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其结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R2达到0.8986,调整后的R2为0.8998,DW值接近2,表明拟合优度较好。解释变量中,非正式金融的贷款期限(T)、资金偿还情况(R)及借贷形式(M)都通过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而贷款规模(A)和贷款利率(I)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非正式金融的贷款规模和利率对农村信用社利润的增加、资金效率的提高没有太大的影响。

为了更加充分地验证上述几个解释变量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影响,我们剔除了非正式金融利率和金额两个解释变量,而对剩下的变量再进行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R2及调整后的R2更接近于1,而DW值更接近2,模型的拟合程度更高。具体到各个变量:

1. 交易者对非正式金融贷款期限的选择(T)与农村信用社利润增长呈正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为1.6239。说明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贷款额占总贷款额的比例每增加1%,农村信用社利润增加1.6239%。究其原因,短期资金需求多通过非正式金融渠道获得,而长期资金需求则集中在农村信用社。

2. 非正式金融资金偿还情况(R)与农村信用社利润额呈负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为-1.4012。即非正式金融贷款按期偿还的比例每增加1%,农村信用社利润就会减少1.4012%。究其原因:一方面,非正式金融借贷资金按期偿还情况越好,越会吸引更多的借款者通过非正式金融的渠道进行融资,另一方面,非正式金融部门的贷款利率高于农村信用社利率,而且其明确的风险责任制度使供款人往往优先偿还非正式金融贷款。

3. 非正式金融中交易者对融资方式的偏好(M)与农村信用社利润增长呈正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为0.8012。即非正式金融采用抵押、质押和第三方保证方式的贷款占总贷款额的比例每增加l%,则农村信用社的利润就会增加0.8012%。原因在于:许多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户之所以选择非正式融资的形式,主要是基于其手续简便,借贷方式灵活多变。如果非正式金融的放贷方也要求借款者必须采用抵押等正式借贷方式,那么这部分客户就会转向农村信用社。

4. 非正式金融的贷款规模(A)和借贷利率额(I)并没有对农村信用社的利润增长产生显著影响。这主要是由于选择非正式金融进行借贷的乡镇企业或农户,并不关心非正式金融总体规模的大小和利率的高低,而是看中了非正式金融借贷手续简便,借款额度、期限比较灵活,不需要提供质押、抵押、担保等优点。

总之,通过对某市非正式金融各种经营方式对该地区农村信用社利润影响的实证分析,发现非正式金融中交易者对贷款期限、融资方式的偏好和其资金偿还情况等都与农村信用社有着很大的不同,而且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绩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也就是说,非正式金融的确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

五、结论

通过对非正式制度与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制约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非正式制度,如农民特有的习俗,如轻不言债、友情借贷等,导致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面临很多的困难;农村信用社企业文化的缺失也影响了其健康发展,而社会关系抵押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正式金融提供了发展的空间。第二,非正式制度对农村信用社的作用路径,即首先基于信息不对称、供给需求不匹配的原因衍生了非正式金融,进而通过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了正面和负面效应。其中,非正式金融中的交易者对融资方式的偏好、期限的选择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有正向关系;而非正式金融借贷资金的偿还情况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则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非正式金融的规模及其利率则不会对农村信用社产生显著的影响。

本文研究的政策含义是:第一,必须在注重产权与监管等正式制度改革时,加快农村信用社的非正式制度改革,通过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担保机制、建设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文化来改造非正式制度。然后,对非正式制度衍生的非正式金融加以引导、完善。即承认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合法性;为其建立相关的规则框架,由此来辅助其良好运作;促使非正式金融转变为社区银行。第二,要促使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协调合作,对于二者衍生的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要促使他们的垂直合作与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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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论文篇(9)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041-05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06年底,以金融机构多元化和农村金融市场对内开放为核心的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正式启动。截至2007年6月末,全国6个首批试点省(区)共有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从目前可获得资料来看,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对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但由于可供考察的期限较短,我们尚无法判断这种影响在今后能够持续的强度和广度。事实上,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这些新机构如何才能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生存并发展下去。我们在2007年7月对安徽某地区县域金融状况的调查中发现,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机构的发展前景并不被看好,被调查的178家县域金融机构中只有32家对其表示了谨慎乐观。这次调查还发现,县域金融机构对当前农村金融关注最多的三个问题依次为:基层银行缺乏信贷自、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力度弱化、政府部门的政策配套措施不到位以及农民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对农村资金外流、民间金融兴起以及农村金融风险等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这不由得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现有农村金融问题能否通过扩大基层银行的信贷自得到解决,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应该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由此,我们引入了关系型融资。上世纪80年代,Fama(1985)和James(1987)等人对银行贷款特点和价值的研究引起了众多学者对关系型融资问题的关注。如今,关系型融资已成为当代经济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出资人在与借款人长期交往过程中可以了解到许多内部信息,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不仅构成了出资人的比较优势,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价值,因此,发展关系型融资的意义十分显著。迄今为止,人们对关系型融资的研究大多围绕着中小企业而展开,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农村领域的融资活动与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将关系型融资引入农村金融领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关系型融资的理论考察

(一)内涵界定

关于关系型融资,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如,青木昌彦和瑟达尔・丁克(1997)认为,“关系型融资是这样一种融资形式,出资者在一系列事先未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将来不断获得租金而增加融资。”Peterson和Raian(1994)从企业出发,把关系型融资定义为能使企业获得更低融资成本和更多资金的紧密的融资关系,此关系以存在信息生产的规模经济且信息是耐用和不能轻易转移为前提。而Boot(2000)则从金融中介出发,将关系型融资定义为金融中介提供的金融服务,是为了获取特定客户的专有信息,并通过长期客户关系或范围经济获得收益。

尽管在概念上仍然存在分歧,但对关系型融资内涵的研究已取得了不少共识:(1)关系型融资并不仅限于银行贷款领域。这有两层含义:其一-,除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中介也会从事关系型融资,如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其二,就商业银行而言,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不仅体现相互间的资金借贷上,还体现在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中,如银行为客户提供支付、等金融服务;其三,除业务以外,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还会延伸到其他领域,如互相持有股权、互派董事等。(2)交往持续时间的长短是衡量融资关系深厚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维持关系通常意味着融资双方为了获得将来的利益而愿意作出暂时的牺牲,如一家银行可以通过提供低于成本的期初利率来吸引借款人,而希望能在以后对其收取较高的利率来补偿先前的损失。相反,一家企业可能开始情愿接受较高利率的贷款,期望能够与银行建立一种长期关系为将来换取较低的利率。(3)专有信息的生产与使用贯穿于关系型融资的全过程。这里所说的专有信息是指可利用的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处于保密状态,可通过与借款人的多重交互进行收集。获取专有信息是融资双方建立长期关系的直接动因,而专有信息的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关系型融资效应的发挥。

(二)效应分析

对于关系型融资效应的分析一直是关系型融资理论的核心。现有的研究表明,发展关系型融资能显著解决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归因于前面提到的专有信息的生产和使用。青木昌彦和瑟达尔・丁克(1997)认为,正是出资人的信息优势使其拥有获取租金的机会,这些租金不仅包括信息租金,还包括出资人通过成本分担、声誉、特殊关系、金融约束和政策设定的相机治理等获得的其他租金。何韧(2005)指出,除了上述租金外,关系型融资还能给银行带来其他效应,如提升合约的灵活性、拓展业务范围和提高市场份额。同样,关系型融资也能给借款人创造价值,如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

除了关注关系型融资的积极效应,一些学者对其可能引发的问题也进行了研究。对出资人而言,最主要的问题是存在预算软约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当借款人陷入财务困境时,为了能收回前期的贷款,出资人可能会被迫答应借款人的再融资要求。Boot(2000)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对银行贷款设定最高等级的优先偿还权,以便于银行在借款人陷入财务危机时对其进行干预。而关系型融资给借款人带来的最大问题是锁定效应(hold-up),即“敲竹杠”。通过建立和维持长期关系,出资人在借款人专有信息方面取得了垄断地位,借款人很容易被锁定在原有关系上,这可能使其在事后面临一个更高的贷款利率要求(Padilla和Pagano,1997),即出资人的“敲竹杠”行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保持多个融资关系,通过出资人之间的竞争来降低单一出资人的信息垄断。当然这样做也是有成本的,不仅会加大借款人的交易费用(何韧,2005),还会恶化信用的可利用性(Ongena和Smith,2000)。

(三)组织基础

尽管不同形式的金融中介都可能存在关系型融资,但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更适合关系型融资的建立和维持?Stein(2002)证明不容易传递的软信息更需要分权化的组织形式,而获取软信息正是关系型融资的基本动因,由此得出结论,分权化的组织形式更适合关系型融资。张捷(2002)构建的银行组织结构

差异与贷款决策权的最优配置模型对关系型融资的组织基础也作出了很好的解释。在科层组织中,关系型融资的决策成本包括调查借款人信用状况所需的信息成本和监督决策人产生的成本。信息成本随着调查人与借款人距离(即授权分散度)的拉近而下降,而成本则相反,随着授权的分散而上升。这样,银行的组织结构问题就成为如何在获得既定信息条件下使信息成本和成本的总和降到最低。从理论上讲,组织层级较多的大银行可以依靠众多的、贴近借款人的分支机构收集信息,因此大银行和小银行面临着相同的信息成本线。但由于层级较多,复杂,大银行则需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这使得大银行难以将决策权配置到与小银行相同的低层级上去,因而可以证明,小银行比大银行更适合关系型融资。

(四)外部环境

影响关系型融资的外部因素有很多,如中小企业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金融政策、银行业竞争状况、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等等。青木昌彦等(1997)通过对日本主办银行制度的分析得出结论,政府实施金融约束政策更有利于关系型融资的发展。通过对利率水平和机构准入的控制,约束性的金融政策可以为银行创造“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这使得银行会更加注意与企业保持长期关系,减少敲竹杠行为。反过来,金融管制的放松则可能会弱化关系型融资。实际上,金融政策对关系型融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例如,关系型融资大多依赖于只可意会的软信息,很难向第三方明示,如果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业务干预程度较深、监管标准要求较高,很可能会阻碍关系型融资的发展。

同样,银行业的竞争态势对关系型融资的影响也是双向和复杂的。当银行间竞争加剧时,一方面,银行从关系型融资中获得的利润下降,可能会导致银行减少对关系的专用性投资(Petersen和Rajan,1995);另一方面,由于竞争加剧更加显现了关系型融资的价值,这反而可能促使银行进行更多的关系型融资(Boot和Thakor,2000)。当然,这些看似矛盾的观点正说明了适度竞争对于关系型融资的重要性。然而,如何判定竞争是否适度?现有的文献对此还缺乏进一步的解释。

三、农村金融运行特征的简要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的相对性

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突出的行业,而农村经济运行的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严重。相对于城市,农村社会的经济主体数量多、规模小、地域分散且运作不规范,这使得银行既难以在贷前通过周密调查以甄别借款人的风险程度,也难以在贷后通过严格监督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再加上农村物品可抵押条件的天然不足,在这种状况下,银行的理性选择就是减少供给。因此,供不应求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典型状态。

近年来的研究也关注到,尽管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民的信誉并不比其他社会群体差,无论是尤努斯创办格莱珉银行的成功经验,还是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都证实了这一点。蒋永穆等(2006)运用农户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非正式制度,即农户借贷一般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靠亲情、道德、网络、文化和村庄信任来维系,对此进行了解释。除了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特征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现象。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及生产特点,农村社会的封闭性特征较为明显,各种各样的社群,如家庭、氏族、邻里、村落构成了农民的“社会圈子”。在这些熟悉的社会圈子中,大家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动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系,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圈子内的私人信息都是对称的。最核心的圈子当然是家庭,从家庭到氏族或邻里、到村落、再到乡镇……,随着圈子的扩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松散,信息在收集和传递过程中发生漏损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就随之产生。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相对概念,一方面表现为常规金融运作中所需的“硬信息”极度匮乏;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大量的、被封闭在一个个相对狭小圈子内的“软信息”因缺乏传递而被浪费。

(二)金融结构的二元性

农村信贷的提供者有两类,一类是正式的金融机构,主要有政府银行、商业银行等;另一类是非正式放贷人,可能是土地主、商人、店主等,也可能是农民自己。如前所述,由于农村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可抵押品缺乏等问题,正式金融安排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在正式金融的体系内,不同机构对待农村金融的态度也是截然不同的,出于规模效应的考虑,大型金融机构往往只把农村金融市场作为其吸收存款、筹措资金的场地,很少涉足农村贷款。

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如周立,2005),非正式金融安排在解决农村信息不对称、可抵押品缺乏等问题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因此,非正式金融安排在农村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现实也证明,即使在那些政府努力向农村扩大信贷的国家,非正式信贷市场仍然十分繁荣。比如,1951年后印度政府努力通过官方渠道扩展了农村信贷,但村庄放贷者并没有因此消失,仍然占据了24.3%的债务。泰国也是如此,政府在1966专门成立了农业银行和农业合作社,中央银行甚至以发放备忘录的形式要求每家商业银行至少将其贷款总量的5%贷向农业部门,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非正式放贷仍占据了半壁江山。当然,非正式金融安排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不能提供长期贷款,且存在金额较小、利率较高、可获得性不强的弱点。

现有的文献论证了农村金融二元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对两类金融安排的地位认识上还存在分歧。如周立(2005)认为,在农村的放贷应以非正式部门为主。世界银行(1989)提出,应使非正式放贷有条件纳入正式金融机构之内,具体措施包括促进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的联系;在法律环境改善条件下,规范非正式金融业务,使其与正式金融机构相互协调,互相弥补业务与能力的缺陷,从而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等。我们认为,由于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还存在着法律、监管及自身能力等多方面的障碍,很难在短期内成为农村放贷的主体,因此,世界银行的观点更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

(三)跨期平滑的困难性

为经济主体提供跨期平滑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功能之一。由于农村金融市场欠发达,可以利用的金融工具品种较少,因此农村经济主体的跨期平滑更多是通过存贷款来完成。传统的农业融资理论认为,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面临的是资金不足问题。然而现实却表明,穷人同样有储蓄能力。以享誉盛名的格莱珉银行为例,其所有贷款均由自身资源支持,来自贷款者与非贷款者的储蓄已达其待偿贷款的97%。同样,我国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农村资金外流也表明,农民的储蓄意愿与储蓄能

力一直较强。

然而,由于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等特点,农民的收入常常处于不稳定状态,这要求农民不仅要能够实现季节性收入和连续性支出之间的跨期平滑,更为关键的,还要求其在面临婚丧嫁娶、生病上学等突发性的大额而刚性的需求时,能够获得必要的融资。一直以来,中国农民的借贷需求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非生产性借贷仍然是最主要的金融需求。在这种状况下,没有融资渠道,不仅意味着农民的再生产链条可能中断,甚至连基本生活都会因缺平滑手段而成为问题。

问题并不仅止于此,农民的跨期平滑要求还反映在对融资成本跨期分担的需求上。由于农村金融面临的风险大、交易费用高,放贷人一般都会要求较高的利率水平。对于一位普通的农民而言,即便不考虑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和低盈利性,面对高昂的融资成本,融资活动显然也是难以为继的,融资渠道的解决充其量只能够缓解暂时的资金矛盾,很难为其再生产提供持续帮助。据温铁军(1999)的调查,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其中高利贷发生频率是85%,从用途来看,高达89%的借贷用于生活、应急及其他非农业生产支出,仅有11%的借贷用于农业生产。这表明,民间借贷对农业再生产的意义并不显著。跨期成本分担的提供显然难以依靠非正式放贷人,其原因不仅在于非正式放贷人具有天然的逐利性,还在于,与正规金融安排相比,非正式放贷往往以自然人形式存在,而自然人生命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制度安排的短期性。

四、构建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构建了一个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见下图,箭头表示资金的流向),基本逻辑如下:

1.发展关系型融资显然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可抵押品不足、跨期平滑手段缺乏等问题,进而提高农村信贷的可利用性,增加农村社会总福利。

2.建立和维持关系型融资的核心是对专有信息的占有和使用。要求金融机构与所有农户直接建立一对一的关系,这显然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通过市场细分,金融机构可与少数的优质农户直接建立较密切的融资关系,而无法进一步覆盖大量的普通农户。

3.鉴于农村地区信息结构的圈层性特点和非正式金融在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具有的优势,可考虑在金融机构与普通农户之间设置一个中间环节――非正式放贷人。具体的设计是:首先把分散的农户按其所处的信息圈进行分类,在每一个信息圈内确定一名或多名的非正式放贷人,这些放贷人可以是该圈中原来就存在的非正式放贷人,也可以是某个核心人物。进而,让这些非正式放贷人充当金融机构与普通农户之间的贷款桥梁,他们首先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再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将贷款转贷给普通农户。需要明确的是,非正式放贷人不应该有吸收存款的功能。这样,就构建了一个农村资金的体内循环,即:农户――金融机构――非正式放贷人――农户。

4.基于成本和信息成本总和最小化原则,农村地区宜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适当增加中小型金融机构数量,引入竞争机制,有助于规避关系型融资中容易出现的“敲竹杠”问题。这一安排同样适用于非正式放贷人。鼓励中小型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相对密切联系,如相互持股、人员互派、业务等,打通将外部资金引入农村的渠道。

5.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和促进关系型融资的发展,具体包括:明确非正式放贷人的合法地位;通过市场准入政策的实施,形成和保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合理竞争格局;采取适当的利率管制,为农村金融机构创造出“特许权价值”,引导其行为的长期化。

五、结束语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10)

由于跨时期交易潜在的机会主义和不对称信息下的道德风险,融资方事后可能利用各种方法直接或间接侵占出资方的利益,这将大大减少出资方的“可保证收入”,因此,出资方可能事前就不愿意让渡资金的使用权,这将降低融资方的金融可得性。当融资方试图提高回报率吸引投资时,一方面会增加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会面临逆向选择约束。好的投资者保护有助于约束融资方事后损害投资者的行为,反过来有助于融资方事前更好的融资,并降低融资成本。Ld Porta、Lopez-de-silolcs、Shlcifer和Vishny发现普通法系国家较好的有关投资者保护、债权人保护的立法和法律实施有助于缓解融资方事后的掠夺行为,从而能够很好地解释其发达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当人们接受了法律显著影响融资的命题以后,就不难理解法律会影响到公司治理、股权分散程度和公司价值的大小;法律会影响到企业融资成本的高低;影响到银行存贷利差,影响到一国的信贷规模;影响到企业的融资能力,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增长率和企业的规模。

在LLSVV等的影响下,沈艺峰等利用国内的时间序列和横截面数据先后讨论了中国的投资者保护对证券市场发展、企业资本结构、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姜付秀等讨论了投资者保护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陈冬华等讨论了在法律保护不力时,证监会的准入管制对法律的隐替代;张健华等讨论了法律保护促进融资,却可能影响银行的贷款规模和风险。

但是Allen等的研究却认为LLSV的结论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因为在中国转型期间较弱的投资者保护下非正规金融起了很大作用,79.63%的融资来源于银行以外,非正规金融依赖的运行机制是长期关系和声誉,而法律在长期关系中作用较小;卢峰和姚洋进一步认为,在当前金融压抑的背景下银行贷款存在倾向国有企业的歧视性偏好,而效率较高的民营企业的许多融资却是非法的,特别地,国有企业的金融资源漏损成了民营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如果他们的观点是对的,那么,在中国加强法律实施要么对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影响是不显著的(法律对非正规金融影响有限),要么不利于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特别是那些参与金融腐败的企业(法律会不完全替代已有的长期关系网络,法律会打击违法融资),我们就应该放缓而不是加快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

一、研究样本与变量说明

本文主要使用2005年世界银行对中国120个城市共12400家企业的调查数据,该调查所覆盖的城市包括中国大陆除外的所有省份,占到中国GDP总量的百分之七八十。除了4个超大型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各抽样了200家企业以外,其他每个城市各抽样100家企业。所调查行业不包括受政策限制较多的金融服务业,共有31个行业。每个行业中的企业被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每一类型企业占到该行业全部收入的1/3。然后再从每一类中选取同等数量的企业,且每个企业至少有10名雇员。

同时,为了研究非正式实施机制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我们以信任度作为长期关系和声誉的变量,使用了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有关各省信任度的调查结果,该调查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一)司法(无)效率与司法公正

问卷中包括司法效率的指标有企业与其经销商或零售商之间发生纠纷后采取法律诉讼方式解决所需要花费的时间t1,与原材料供应商之间发生纠纷后法律诉讼所需要花费的时间t2,使用它们可分别得到司法无效率衡量的两个指标,本文主要使用t1这个指标。问卷中关于司法公正的指标可以由被问及发生商业纠纷时企业对当地司法系统公正裁决的信心来衡量。为了剔除主观调查所产生的随意性,我们可以将所有回答中最低5%和最高5%作为极端值剔除;同时,为了免除后面研究司法效率、司法公正与企业融资之间关系的内生性困扰,可以将企业的回答分城市加以平均,得到当地企业对120个城市司法无效率和司法公正的评价。表1给出了描述性统计。

从表1可以看出,一个商业纠纷平均耗时6.74个月,最短可在一个月内解决,最长则可达三年。尽管少数企业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完全没信心,但平均而言,国内司法系统的公正性还是得到大多数企业认可的,信心超过了70%。而且,司法公正与司法无效率有较弱的负相关,其相关系数为-0.36,对一些案件处理较快的城市,办案速度并没有影响到公正。

(二)金融可得性(access to finance,后文简写为ATF)与融资成本(financing cost,后文简写为FC)

问卷中调查了一些因素是否对企业的运营和增长构成制约,如通信、电力、交通、税收管理、习俗、工人技能、地方保护等,包括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答案分为五个等级:非常严重、严重、中等、有点影响、没影响。后文在没有歧义的情况下把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对企业发展的障碍直接表达为金融可得性的难易和融资成本的高低。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的情况分别见表2和表3。

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都认为金融的可得性(65.72%)和融资成本(60.32%)对企业的运营和增长构成了制约。特别地,我们注意到金融可得性的严重程度要大于融资成本(回答金融可得性问题非常严重和严重的比例都大于回答融资成本的相应比例),这说明企业难以通过提高投资回报率来吸引资金,因为这会面临逆向选择的约束。

(三)金融腐败

在金融压抑的背景下,官方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有很大差距,这制造了寻租空间。中央银行研究局2003年做过一个调查: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包括浮动利率),每年还得花费贷款的5%来维持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良好关系,并且申请到一笔贷款还得额外支出4%。

当企业无法正常获得融资时,很可能参与金融腐败。问卷中企业被问及是否曾经向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职员做额外支付以获得贷款,有807家企业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也有企业拒绝回答此问题。这为我们考察腐败的参与、法律实施对腐败的影响、法律实施对参与非法融资企业的影响创造了条件。

(四)信任度

为了讨论非正规融资的实现机制,我们引入张维迎和柯荣住的信任指标,以此作为长期关系和声誉的变量。该指标是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对全国15000多家企业问卷调查的结果。信任度的测度是根据总样本中认为该地区最值得信任、第二信任、第三信任等的人的比例来确定。他们发现,是否剔除本省的样本对第一信任排序几乎没有影响,故采取它作为各省信任度的测度相对更加稳健。本文也使用该指标对企业(或城市)所在省份的信任度进行赋值。

(五)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包括企业的年龄、用企业的雇员总数表示的企业规模对数、2004年的利润对数、销售额的对数、净固定资产对数。近年来企业的政治关联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企业寻求政治关联的目的包括发送盈利状况的信号,获取相应的资源。问卷中政治关联的变量包括总经理是否由政府任命,税收部门、公共安全部门、环境部门和社会与劳动部门对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官员比例,我们将后四个变量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提取为一个政治关联变量。另外,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也许还受到所有权性质影响,我们把企业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最后,再设立119个城市虚拟变量。其描述性统计见表6。

二、计量分析

首先使用全部样本讨论法律实施与企业金融可得性融资成本的关系;接下来讨论哪些企业更可能参与金融腐败;最后使用容易参与腐败的企业和已经参与腐败的企业作为分样本,讨论法律实施是否有助于这部分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

(一)司法效率、司法公正与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

如前所述,尽管法律实施有助于企业改善融资条件,但对于中国转型时期,该命题是有争议的。我们这里采用微观的企业数据验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包括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金融可得性以及融资成本的降低。根据表2和表3的制约严重程度,令金融可得性或融资成本等于0表示非常严重,等于1表示严重,等于2表示中等,等于3表示有点影响,等于4表示没影响。我们使用ologit模型,假定潜变量Y*由下式决定:

同样,融资成本与此类似。回归结果详见下表。

从表6可以看出,无论是否控制其他变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均显著影响到企业的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司法越有效率,司法越公正,企业的金融可得性越好,融资成本越低。而且,控制住城市虚拟变量以后,司法效率、司法公正的影响大得多。企业高管由政府任命会降低企业的金融可得性,提高其融资成本。企业的政治关联在没有控制城市虚拟变量的时候看起来有助于改善企业的金融可得性、降低融资成本,但是一旦控制住城市虚拟变量,它们的影响却不再显著。因此,我们对政治关联影响企业融资的假说表示怀疑。企业性质会显著影响企业的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外资企业的金融可得性更好,融资成本更低;而民营企业的金融可得性差,融资成本更高;国有企业的金融可得性也比较差,而融资成本则不显著。这可能说明银行商业化后比较注重贷款风险,民营企业可能通过后文讨论的腐败手段获得融资,而国有企业相对不会,所以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更高。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对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都有有利的影响,但以雇工人数衡量的企业规模,以及企业的净固定资产却不利于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这不符合我们回归前的预期,原因可能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有相对更大的融资需求。

(二)谁参与了金融腐败

如前所述,我国的金融市场并没有完全放开,官方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排队,还会有寻租,租金实际上也成为企业融资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当企业无法正常获得信贷,在现行金融制度安排下,企业可能会给予金融机构某些雇员非正式支付以帮助企业获得贷款。我们预期融资困难的企业更可能参与金融腐败,而且企业性质也会影响金融腐败的参与。国有企业即使面临融资困难,相对而言,参与腐败的动机较小,原因可能是人不愿意为企业发展承担额外的违法风险。首先忽略那些拒绝回答的企业样本,运用Probit模型回归;最后一列则考虑样本选择问题,运用Heckman两步法进行回归,其中选择方程协变量为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我们的设想是法律实施越好,参与金融腐败的企业回答可能越有顾忌。

以上回归结果符合我们的预期,融资越困难,参与腐败的动机越强烈;民营企业更可能参与腐败,外资企业更不可能参与金融腐败,国有企业参与腐败与否不显著。司法公正有利于,而司法效率影响则不显著。

法律实施对于融资困难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参与腐败的企业的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是否有帮助?这个问题在没有数据支持以前是难以回答的。因为法律实施一方面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有利于企业融资;另一方面它又在金融压抑的背景下打击了非法融资,不利于这些企业融资。以下回归结果给出了相应的答案。

单独对民营企业做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的回归,在控制城市变量以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影响都是显著的,而且是有利的。尽管这里法律实施的作用是复杂的,存在相互抵消的情况,因为我们知道民营企业主要依赖Allen等强调的非正规金融,还有卢峰和姚洋强调的非法金融漏损,以及本文强调的违法的金融腐败。考虑所有正负影响以后,本文的证据再次支持法律有利于融资命题的有效性。不仅如此,甚至单独对那些参与金融腐败的企业做回归,结论依然不变。

三、法律与信任

如前所述,现有文献强调中国企业对非正规金融的依赖,前文对不同样本进行回归,检验法律对那些依赖非正规乃至违法机制的企业是否依然有效,这里则检验直接引入非正规金融实施机制以后法律的作用是否依然显著?如果我们以信任作为非正规金融实施机制的变量,引入信任与法律的交叉项还可以考察法律与信任的作用是互补还是替代。一般地,这属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关系的讨论,有关的文献很多。已有理论认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既有互补也有替代的作用。互补表现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有不同的运行机制,有各自的优势,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替代表现在本该正式制度作用的领域,如果正式制度缺位,非正式制度就会建立并发挥作用,即使这种作用是扭曲的,如Hay等对俄罗斯转型期法治缺位时黑社会替代执法的描述,替代还表现在正式制度建立初期,会摧毁原有非正式制度作用的基础。本节以信任作为长期关系和声誉或非正式制度的变量,考察法律在Aucn等所说的中国以非正规金融为主要融资方式的经济中,控制了信任以后法律的作用是否依然显著,以及法律与信任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究竟是替代还是互补的关系,从而检验前面结论的稳健性。为了节省篇幅,这里不再列出控制变量的系数,只列出关键变量。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11)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7-0099-0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面对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金融冲突,基于一次性博弈和匿名交易等假设,正规金融机构按新古典市场的基本原则要求农户提供抵押品或担保。这样一来,那些拥有“软信息”且缺乏抵押品的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便遭遇到金融排斥(世界银行,1989)。协调不同主体的预期并实现资源的最优动态配置是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市场失灵使农民失去了通过正式金融市场来优化跨期配置资源和实现最大化效用的机会。在中国的2.4亿个农民家庭中,只有15%左右的农户能从正规机构获得贷款,其余农户依赖于非正规金融(陈锡文,2004)。2006年实施的农村金融新政使农村地区初步建立起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导致这种情况的基本原因是:政府所倚重的正规金融有资金优势但因无成本效率而难以向下适应;发挥重要作用且内生于农村的非正式金融却因金融风险担忧等因素而被管制。

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固然重要,但微观结构设计也必不可少。要扩展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基于既有组织体系,但又要通过微观结构创新、探索市场化的农贷模式。“金融联结”因融合正规金融和乡村中介优势互补而得以将机构贷款投入到农村,并实现金融机构的财务可持续。这种信贷模式在印度等许多国家获得广泛成功,发达国家也大量存在,我国亦初现端倪。然而,现有研究对金融联结理论机理之认识,仍然局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不完全竞争市场范式;对其实践绩效的分析,也存在诸多误区。基于此,本文在文献梳理基础上全面归纳金融联结的理论机理,辩证分析实践绩效;根据一般原理,基于中国情景,提出建议。

二、金融联结的现实背景:传统农贷模式的失败

(一)资本转移理论与农业信贷补贴模式

传统理论认为: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缺乏储蓄能力,农业的高风险性(系统性风险)使其难以成为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既然农村金融的基本问题是资本转移,那么就应该从农村外部注入政策性的资金和建立非营利性的金融机构从事资金分配;政府以补贴方式向农户提供贷款,并尽可能消灭职业放贷者(Marie Luise Haberberger,Ramakrishna,2006)。“二战”后,在金融抑制的大背景下,发展中国家根据上述理论主张来设计农村金融制度。这些政策一定程度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理论假设前提与现实偏离较大,实践绩效也差强人意。它使官方信贷的分配偏向于照顾富裕的大农户,穷人难以成为受益人(速水佑次郎、拉坦,1986),金融排斥问题更加严重。农户贷款利率不降反升,放贷者仍控制农村市场(Bell,1990)。同时,由于无法通过吸收农民储蓄来获取资金来源,农村信贷机构普遍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Avishay Braverman,1991)。现实表明,资本转移理论及其具体形式即农业信贷补贴理论被证明是虚幻原理(The Falsification Principle)(K.R.Poppe,1959)。

(二)世界银行学派与纯市场模式

信贷补贴模式失败之后,在以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冯・皮司克为主的俄亥俄学派和麦金农・肖的金融发展理论(1973)双重影响下,基于自由运作经济哲学的农村金融市场论成为主流理论。与信贷补贴理论观点相反,该理论认为,农民以及贫困阶层具有储蓄能力,农村金融市场充满竞争;只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减少政府干预,实现利率市场化,农户贷款问题可以在金融深化过程中得到解决。

因认识到农民储蓄能力和对市场机制的强调,该理论有一定意义。然而,它假设农村市场充满竞争不过是一时的天真,其实践也必然是“市场幻象”(Hulme and Mosley,1996)。金融自由化促进金融深化,但金融机会的配置更有利于城市居民。在印尼和拉美,因储蓄资金大量流入中心城市,农户贷款问题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反而恶化了(Lensink,1996)。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所进行的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导致农村资金持续外流和贷款供给不足的状况也进一步加剧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徐忠和程恩江,2004;田力,2004)。

(三)不完全竞争理论与政府干预模式

导致信贷补贴模式和纯市场模式的相继失败原因有很多,但有一个是共同的:忽略了农村信贷市场微观结构及其内在机制,这促使学者开始重新思考此重要问题。通过规模经济、声誉机制和信息不完全等渠道,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实施信贷补贴模式的结果将是恶化农户贷款条件并导致信贷配给(Hoff and Stiglitz,1990)。当市场是不完全竞争且面临着不完全信息时,如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就不可能无法培育出一个社会所需的金融市场。既然市场过程传递了那些不为自发的学习者所知道的知识(Kirzner,1979),那么政府就应该通过合适的方式促使商业银行去利用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部知识。不完全竞争理论的出现使得学者对开始从演化经济学和市场过程的角度去深入研究乡村中介的比较优势和农村信贷市场的内在机制。

三、金融联结的理论机理

(一)金融联结的理论机理

按照新凯恩斯主义的思路,不完全竞争范式主张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来弥补金融市场的失灵(Stiglitz and Weiss,1981;Stiglitz,1989)。虽然它并没有对如何利用农村信贷市场的私人信息与局部知识提供多少创见,但它使人们认识到调整金融制度,充分利用乡村中介的优势来传递机构信贷的重要性。尤其是,它对借款人组织化的重视促进了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具有连带责任的团体贷款(小组贷款)能有效地解决逆向选择问题(Ghatak and Guinnane,1999)和道德风险(Besley and Coate,1995),它也通过格莱明乡村银行的实践而在孟加拉取得广泛成功。小组贷款被其他国家大量模仿,但因导致邻居关系紧张等原因而效果不佳。微型金融机构的经验表明了充分利用民间信用关系等农村金融市场内在机制的重要性,其教训则告诉人们,消除贫困贡献最大的不是贷款也不是储蓄,而是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机制(Gul-

li,1998)。它表明了以市场化方式,实现两部门的合作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来自于银行所没有的优势即乡村中介的信息与契约实施优势。

信息不对称、缺乏适宜的担保以及由此而造成的高交易成本是限制正式金融机构扩展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因素(Beslay and Coate,1995)。这些因素对内生性的民间金融来说并不重要。民间金融内生于农村经济,是农民因应形势,自发创造出适合自己需求的金融制度和工具,它是在农村信用文化的内生机制启动下“不知不觉”形成的,不存在人为刻意雕琢的痕迹。内生状态一般包含着较为完备的金融激励、创新、约束和努力机制,从而能够持久地对金融成长起着内在的推动作用(郑耀群和曾凯,2007)。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性使其有更强的适应能力。凭借信息(刘民权,2003)和监督(Udry,1994)能力,它们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林毅夫和孙希芳,2005)。通过使用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屋抵押、劳动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各种灵活的抵押条款,乡村中介能够较好实施信贷契约。Calomiris andRajaraman(1998)研究发现,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相对充分的信息以及隐性抵押等减少违约风险。作为隐性担保机制,基于社会联系而产生的社会担保(Bes-ley and Coate,1991)、互联易和基于重复博弈而产生的声誉机制(Schreiner,2000;高艳,2007)进一步增长了信贷契约的自我实施性。Aleem(1990)发现,在巴基斯坦,民间金融的贷款违约率为2%,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违约率则高达30%。

既然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之间存在天然的互补关系(刘民权等,2003),而正式金融机构也无法找到一种能够替代机制来解决金融冲突,那么就有必要对金融制度进行战略调整(Seibel,1997),通过金融联结(Financial Linkage)来扩展农村金融服务(Pagura and Kirsten,2006)。根据专业化分工原理,借助于金融联结,通过将筛选、监督等环节委托给乡村中介,正式金融机构得以节省信息、监督(Jain,1999)和契约实施等交易成本(Adel Varghese,2004)。

(二)金融联结的形式

金融联结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水平联结和垂直联结:前者是指通过正规金融部门的溢出效应向农户传递信贷,后者是指正规金融部门通过乡村中介的合作向农户提供贷款。垂直联结又包括三种形式:正规金融与专职放贷者的联结、正规金融与捆绑信贷的联结和正规金融与小组金融的联结(Ghate,1992)。按乡村中介划分,垂直联结有四种模式:银行-放贷者-农户、银行-互联易-农户、银行-NGO-农户和银行-SHGs-农户(米运生,2010)。垂直联结按功能可分为直接联结和便利联结。直接联结是指正规金融机构先将信贷批发给民间中介,后者再以零售方式转贷给农户或自助团体(SHGs)。乡村中介(含微型金融机构)既从事筛选、监督和还贷等任务,也决定信贷规模和利率。便利联结是指正规金融机构雇佣乡村中介并向其支付佣金,后者代表正规金融机构从事筛选、监督和还贷等业务。按照联结的内容,金融联结可分为信息联结和贷款联结。在发展中国家,正规金融部门与乡村中介的互惠性合作以垂直分工为主。进一步,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联结以直接联结为主,并主要表现为信贷联结(Pagura,2007)。学者还发现,在美(王曙光,2008)、日(速水佑次郎,1986)等发达国家及中国台湾、韩国等新兴市场经济(李树生,2004),正式金融机构也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信用部)等中介组织向农民提供贷款。

(三)金融联结的理论功能

正规金融机构将相对低价的信贷资金提供给乡村中介,一方面可以降低其直接面对中小农户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另一方面乡村中介因获得充裕的资金而实现规模效益;乡村中介之间的竞争可以降低贷款利率,改善贫困农户的融资环境(Ghate,1992)。通过银行与放贷者的联结,银行不仅能够向高收入者提供贷款,也能向低收入者提供贷款,银行一放贷者的信贷联结可解决农户贷款和金融机构可持续性的两难困境(Varghese,2004)。

然而,随市场结构的不同,联结的效果会有很大的差异。当新进入者面临着信息不对称(Bose,1998)或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时(Hoff and Stiglitz,1998),金融联结并不能增加金融供给或改善借款人所面临的贷款条件。如放贷者间是战略合作关系,正规信贷的扩展可能会加强放贷者间合谋的能力,最终使得借款人所面临的贷款条件恶化(Bose,1998)。对菲律宾的研究发现,并不是所有的联结都能够促进放贷者间的竞争,降低市场利率,满足小农户的贷款需求(Floro and Ray,1997)。

四、发展中国家金融联结的实践及绩效

因为与传统理论相反,金融联结的建议听起来似乎有点新鲜。其实,早在1903年,德国人类学家Westermann(1935)就曾经向多哥当局提出建议,在设计农村金融体系时要重视土生土长的信贷与储蓄协会等乡村中介的内在优势,鼓励乡村中介与正式机构之间的互惠合作。由于多种原因,类似的政策建议长期被忽略。不过,当信贷补贴模式失败之后,菲律宾、泰国等亚洲国家就已经出现了垂直联结的自发实践(Wells,1978)。民间自发实践的成功经验和市场模式的失败使得更多的学者关注金融联结。在德国技术合作局专家Seibel的长期呼吁下,亚洲太平洋地区信贷协会(APRACA)于1986年正式采纳垂直联结建议。印度于1992年实施“自助小组一银行联结项目”。泰国等实施了PKBK工程(杜晓山,2001)。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和非洲农业信贷协会相继在拉美和非洲采用该模式。到21世纪初,发展中国家的垂直联结已很普及(Berry,2005)。

正如世界银行(1989)所料,垂直联结一旦被付诸实践之后便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该战略被APRACA采纳之后,立即被有“世界农村金融市场实验室”美誉的印尼付诸实践。不过,金融联结最成功的是印度。在经过两年半的试验之后,印度于1992年开始正式实施金融联结战略。之后,印度金融联结开始爆炸式增长。截至2008年3月31日,自助小组一银行联结项目(SBLP)已经为3477965个自助小组(SHG)提供了高达22268千万卢比的贷款。

印度的垂直联结绩效斐然: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提高机构贷款的广度与深度,改善农户的贷款条件。联结之后,获得贷款的家庭比例从46.5%提高到93%,覆盖面增长一倍;平均每个家庭的贷款数量从5384卢比增加到14640卢比,年均增长率达20.5%;随着信贷配给的缓解,农户贷款需求满足程

度相应提高,81.7%的成员的贷款需求通过自助小组而全部得到满足;自助小组成员支付的利息从81%下降到31%(V.Puhazhendi C.Badatya,2002)。垂直联结还大幅度减少借贷双方的交易成本。Pu-hazhendhi(1995)发现,银行每笔贷款(100美元)的交易成本由联结前的3.68美元下降到每笔贷款2.19美元。贷款者减少的交易成本更可观:从9.40美元减少到5.70美元(McGuire and Conroy,1997)。在印度,垂直联结(银行-自助小组联结)还能解决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同时在增加农户收入,促进资本形成,改善妇女社会地位和提升农村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Anushree Sinha,2008)。

五、讨论及其启示

(一)理论启发及其局限性

随着信贷补贴计划和市场模式的相继失败,金融联结也逐渐从民间的自发实践演变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制度调整的首选模式。金融联结的兴起促进了农村金融理论的繁荣与发展。它使学者们重新去思考农村信贷市场的内生机制,并以此作为金融联结的理论基础。不过,金融理论机理的研究存在诸多不足。显然,现有研究主要从正式金融部门的资金优势和乡村中介的信息及契约执行优势去分析金融联结的内在机理。学者之所以高度关注这些变量,主要原因在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重大影响。在威廉姆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之后,这种倾向更为明显。产生理论认识偏差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经济学家的“问题意识”。学者关注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而忽略了新兴市场和发达国家。

信息及契约执行成本固然很重要,但它们未必是最重要的。如果乡村中介的优势仅仅是信息和契约执行,那么为何在社会征信体系发达、农户抵押品充足、收入较高(甚至高于城市居民)和债权人利益保护良好的新兴市场经济和美、日等发达国家,金融联结这种农贷模式也非常普及?Aleem(1990)对巴基斯坦农村地区放贷者执行成本的计算结果表明,在交易成本总额中,执行成本占39%,甚至超过资本成本(包括资金成本和坏账)后者是27%。其余的,数量也更多的44%的其他成本长期被经济学家所忽略了。显然,除了信息和契约执行成本之外,农村信贷的市场结构和乡村中介的沉没成本、运营成本也非常重要。农村信贷市场的微观结构也是制约正式机构向农村地区渗透的重要因素。只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才能对金融联结提供完整的理论解释。

(二)实践经验及其启发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农户形成了一种特定的价值观。在讨论农户时,它们的内心几乎都带着近似玩世不恭的态度:农户是没有信用的,对穷人的贷款会损害银行的利益,穷人不是银行服务的对象(The poor are not bankable),他们需要的是慈善而不是贷款;对穷人的贷款是社会部门(而不是作为商业机构的银行)的事情。然而,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证明,只要通过合适的微观结构设计,农户贷款是有利可图的,其风险甚至低于一般商业贷款。通过市场化手段,金融联结同时兼顾农户贷款和银行的可持续性,它也因而被证明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农贷模式(Erhard W Kropp and B S Suran,2002)。它的成功经验在于通过市场化手段同时解决了农户贷款和金融机构可持续性的两难困境。在中国,这种两难困境导致了正式机构对农户尤其对贫困农户的金融排斥。金融联结对我国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鉴戒价值。实践中,针对传统农贷模式的缺陷,我国也出现大量自发的金融联结。一些农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韩俊,2007)、农民专业合作社(左臣明、马久杰,2006)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而使农户获得机构贷款。一些金融机构甚至也通过村委会这种传统权威作为中介向农户提供贷款。金融联结在我国已初现端倪。为通过金融普惠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同时基于其他国家成功经验,我国亦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制度创新推广金融联结。

1 将非正规金融纳入农村金融体系的设计。基于风险和控制金融资源等因素的考虑,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管制措施。在国有银行改革基本成功和农村金融改革取得巨大进展的今天,政府在设计农村金融体系时,应该充分吸收那些内化于农村金融市场的乡村中介并学习它们在长期实践中所采纳且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也就是说,我国需要鼓励和引导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刘民权等,2003),将其纳入农村金融体系的设计,构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部门垂直合作型农村金融体系(周立,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