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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企业资产评估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4 17:03:49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1)

一、采矿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性

煤炭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从取得矿业权到矿井巷道的建设,以及技术的引进、设备的购置、各种税费的支付,加上资源整合政策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对于非上市的煤矿企业而言,银行贷款是主要的融资方式。随着国家稳健货币政策的深入实施,信贷投放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调控措施,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规模大幅度缩减。以股东或母公司担保贷款是大多数煤矿企业的贷款方式,但是这一贷款方式有很大的弊端,那就是提高了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降低了母公司再融资的能力,如何寻找更好的融资途径,成为各个煤矿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采矿权作为煤炭行业的主要物权资产,以其作为融资担保,不仅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同时可以使企业的融资途径多元化。近年来,煤炭企业采矿权抵押贷款既受到各大商业银行的追捧,又成为煤炭企业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采矿权作为煤炭企业合法有效的物权资产,若行使抵押融资,其融资成本低、效率高、股东风险小,并对加强财务管理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采矿权抵押贷款的概述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是按法定程序取得,并在法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在批准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勘探、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其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符合抵押品的法律规定。另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通知,“矿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采权矿抵押贷款,是指采矿权人基于资金需求,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资产抵押给债权人,获取资金支持的过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该资产的优先受偿权。

三、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四个前提

(一)采矿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与实际经营的法人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一致,在国土部门取得采矿权登记备案的股东或所有权人必须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或所有权人保持一致,包括股权结构比例,否则在矿权抵押备案时,企业信息登记不吻合,需做矿权变更登记。

(二)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

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采矿权抵押贷款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经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国土部门备案的依据。

(三)出据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等证明材料

企业要出据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已经按国土部门下发的采矿权分期缴纳通知书,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使用费、每年按产量核定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以及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缴纳情况。

(四)采矿权担保的批准

国有煤炭企业在采矿权抵押前,要征得煤炭企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根据国有资产担保管理相关规定(如《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豫国资文[2006]124号),采矿权抵押前,要报经上级公司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采矿权抵押贷款应关注六个环节

(一)采矿权评估机构的选定与申批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规定,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评估机构一般由申请立项的单位委托,属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批准同意,同时也是拟贷款的金融机构准入的具备资信要求的评估机构。

(二)采矿权评估方法及过程

采矿权评估结果是决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评估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循评估谨慎性原则,尽可能避免银行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应该随意压低采矿权价格,评估人员应尽量做到评估公平合理。采矿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对象是采矿权使用权的抵押贷款价格,由此可见,采矿权抵押权设定评估与一般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其他采矿权评估方法基本相同,即可以用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来进行评估。

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收益法,是根据预期收益原则和贡献原则设计的。资产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为资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未来收益,未来收益的大小决定了资产价值的高低。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通过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减净利润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收益权益法,是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把收益途径评估的财务模型的计算程序简化,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计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一般说来,对新建、在建煤矿的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现金流量法;对于正常生产煤矿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收益法;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井生产建设规模均为小型的企业,适合采用收益权益法。当然有时也可多种评估方法并用,以便相互验证。总之,国有采矿权评估,应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以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做为贷款依据。

(三)评估结果备案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要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备案。备案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四)采矿权抵押余值在合同中的约定

银行根据评估机构出据的评估报告,通过风险评定,一般按评估价值的50%-60%贷款率放贷,若银行放贷金额未达到评估价值与行业放贷比率,抵押人已经抵押的采矿权实际上是整个采矿权的一部分,故在合同签定时要明确,其未曾抵押的剩余部分可再抵押贷款。

(五)抵押合同贷款年限的要求

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采矿权的设定必须结合采矿权证的有效时限,金融机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减去原采矿权人已经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六)采矿权抵押登记与解除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发证机关。”故企业在设定采矿权抵押与解除时,要遵守上述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报告。

五、采矿权抵押贷后风险应对

(一)关注采矿证的有效管理,防范矿权丧失风险

企业应针对采矿权证的有效设立、使用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要求,按时参加矿权年检,及时缴纳环境治理保证金,分期支付矿权价款,按月申报资源税,足额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关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依法申请续延,防范矿权法定义务出现,导致矿权丧失。

(二)分散企业贷后经营风险,引入保险机制

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矿井停产整顿、矿权的吊销或灭失,企业引入保险保障机制,降低抵押权的实现产生的损益,企业应充分评估价值,购置财产险,按照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三)建立银企沟通机制,动态应对政策风险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有限的资源,各国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加以必要的限制与干预,因此,采矿权的有效利用及抵押权的行使容易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的影响。为确保银企双方利益,建立贷后沟通互动机制,企业应定期向金融机构报告贷款使用情况、贷后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矿井重大地质变化、煤炭市场态势;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企业贷款使用方向,定期组织贷后调究、金融风险评估及防范指导;银企强化沟通交流,动态关注行业波动,深入研究应对国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

企业的经营效果对采矿权价值的体现起着决定性作用,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矿权抵押风险,提高风险承担能力。首先,企业要从安全管理着手,重视安全管理,关注安全设施、设备及员工培训的足额全面投入,确保安全工作长效稳定发展;其次,企业要强化内控管理,着力于经济利润的实现,提升抗风险能力,提高无形资产矿权的价值,确保偿债能力。

六、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应用效果

采矿权抵押贷款在煤炭企业的应用,实际收到的效果如下:

一是降低股东融资担保的风险,企业靠自身物权抵押贷款,减轻股东担保贷款的压力,保证了股东的再融资能力,这对于集团企业的基本结构优化非常重要。

二是筹资额度高,按需放贷财务费用少。资源储量丰富优质的矿山,通过法定评估结果,可一次性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投产流资贷款,实施以投定筹,按需放贷,财务费用合理。

三是融资成本低。矿权抵押贷款,除支付评估机构评估费外无其他费用。

四是融资效率高,利息率合理。从申请采矿权担保、到抵押登记行政审批正常需30个工作日,金融机构的贷前预审可交叉作业,效率高,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利息率较低。

五是多元化筹资,找到了一种更适合的融资方式。

采矿权抵押贷款打破传统融资模式,引入多渠道筹资机制,不但解决了煤炭企业初始投资数额大的现实问题、投产后的流资问题,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使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2)

企业改制资产进入新公司的基本标准是“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明确要求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及主要经营性房产取得和占有的情况”作出说明;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也要求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作出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

据此,矿山开采企业改制成立股份公司要达到资产独立完整的要求,就必须拥有采矿权。采矿权应成为矿山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与矿山企业的其他资产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如果没有采矿权,矿山企业的其他资产将失去意义,矿山企业也不可能进行合法和持续的经营。可见,企业改制时采矿权与有形资产同时整体进入新公司,是公司资产独立完整的原则要求,即新公司取得和拥有采矿权必须是没有瑕疵的,不仅取得的过程合法,而且拥有的结果也要合法。

采矿权处置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规范企业改制中采矿权处置的具体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等等。此外,还包括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一些具体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因此,企业改制中对采矿权问题的处理,政策性非常强,应全面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使企业改制顺利进行。

采矿权的取得方式

采矿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取得、无偿划拨取得、转让取得、作价出资取得、租赁取得以及直接变更取得等。

1.采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特定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并由申请人交纳采矿权价款的行为。采矿权按出让方式一经取得之后,股份公司即可依法行使包括自行开采、抵押、转让、作价出资等处分权,且无须再交纳采矿权价款。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一般发生在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满足特定资格的情况下,往往很难与矿山企业的改制过程正好匹配,因而股份公司以采矿权出让方式从原企业获取采矿权的情况较少发生。

2.采矿权无偿划拨。因采矿权属国有资产范畴,如果经过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的共同审批同意,可以将采矿权价款经过评估后作为国有资本金无偿划拨给企业,企业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改制成立股份公司时,如果新公司的股东全部是100%的国有企业,则新公司间接是100%国家所有,应该可以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待遇,直接将矿山企业改制前拥有的采矿权无偿划拨给新公司。这样的处理在企业改制中虽然有不少案例可循,但是并没有现成且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反,国家已经开始改变包括采矿权在内的矿业权的无偿划拨方式。比如钨的采矿权,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22号),2003年采矿证到期的钨矿开采企业,不再无偿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如果新公司并不不是100%的国有企业,而是股权多元化的拟上市公司,那么无偿划拨方式并不适用。即便在投资主体全部是国有企业情况下新公司先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了采矿权,当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比如国有企业转让股权后新公司成为股份公司时,新公司也将面临着补交采矿权价款的问题。届时,如果属转让的,矿业权价款作为专项财政收入,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如果属作价出资的,所形成的出资权益作为国有资产管理。

3.采矿权转让。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采矿权转让须经审批,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在转让时,新公司只须向转让人交付转让价款即可,不须再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的采矿权在转让时,应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4.采矿权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实际上也是转让的一种形式,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在作价出资时,原企业取得相应的出资权益,采矿权则转移到改制后设立的新公司。通过无偿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在作价出资时,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以经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所形成的出资权益作为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由国有资产授权单位(可以是原持有采矿权的国有企业)持有,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5.采矿权租赁。此方式从出租人角度即是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改制前企业)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新公司,并向新公司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本文所述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原企业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新公司按约支付采矿权租金但不直接拥有采矿权。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并处置。由于租赁方式也要适用转让的程序,因此租赁合同需经批准。

6.采矿权直接变更。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按此规定,采矿权变更实质是一种矿业权转让行为,变更采矿权主体是通过转让采矿权的方式实现的,即采矿权变更需要符合采矿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如果采矿许可证不经转让而是直接变更至新公司名下,这种直接变更的方式是存在瑕疵的,即结果可能合法,但是程序不合法,极有可能存在将来补交采矿权价款的风险。

采矿权的价值认定及评估问题

采矿权的价值认定即采矿权价款,类似于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以采矿权评估作为依据,评估结果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无论股份公司通过改制以哪种方式获得采矿权,因采矿权的价值直接决定或影响股东的出资金额、股权比例及新公司的净资产和未来的净资产收益率,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各股东方及新公司自身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按照相关规定,采矿权价款可分批分期缴纳。此外,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特定情况下可以减免采矿权价款,比如“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等等。因此,在企业改制中如果新公司不可避免需要交纳采矿权价款,应充分争取这些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的改制成本。

关于采矿权的评估和确认事宜,中国证监会曾于1999年11月10日致函国土资源部。在该函中,中国证监会强调,其在对矿业企业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进行合规性审核工作中,对采矿权及其转让评估等问题,要求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如实披露;同时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和律师意见书。由此可见,采矿权的评估和确认是拟将其资产装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置采矿权时十分重要的一个程序。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3)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矿产资源是本,矿业权是其表现形式;矿产资源资产从形式上讲属于经济范畴,而矿业权从形式上讲属于法律范畴。 作为矿业权市场巾的社会中介组织一一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对一个具体的评估对象作出的评估结论,将直接影响到陔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矿业权评估行为必须严肃、科学、客观、公正,不能主观臆测,更不能人为篡改数据。完成一项矿业权评估工作, 大致需要经过以下4个阶段。

1 准备阶段

评估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接洽、洽谈评估收费及制定评估计划等, 这些需要项目负责人逐一落实。作为一名具体的评估人员, 主要应明确两点:一是评估目的,二是评估对象和范围。

1.1 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与评估委托人密切相关。要弄清评估目的,首先要分清出让和转让问题。

(1) 出让

目的是为矿业权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方只有一个, 即矿业权管理机关。

(2)转让

目的是为矿业权人之间的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分立、重组改制、出售,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委托方也就是原来的矿业权人。

采矿许可证过期,需要重新换证,对于从没有交过采矿权价款的,实质上就是出让,目的是为企业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 国家矿产管理部门为完善采矿权价款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矿山企业扩大范围,对于扩界部分来说也就是出让;企业破产主体灭失,委托人可以是事实上的经营者,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转让。

1.2 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即采矿权、或探矿权。对于评估范围,采矿权除给出一个拐点坐标外, 还要明确开采标高、深度。探矿权评估范围一般用极值坐标表示,但在明确勘查区具体工作量时, 往往要把极值坐标换算成直角坐标。

2 现场勘查及资料收集整理阶段

在明确了评估目的以及评估对象和范围后, 针对这些情况进行资料收集, 不同的矿业权评估需要收集的资料也不同。采矿权评估要根据已开采和尚未开采情况进行收集,探矿权评估要在明确评估范围的基础上进行收集。应注意所收集的资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 编写评估报告阶段

3.1 评估报告格式

不同的评估方法,其评估报告的格式也不同。如采矿权评估中, 收益法与贴现现金流量法,在“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一表中应根据财务指标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及各参数之间的关系来设计表格格式。再比如“矿业权评估价值汇总表”, 要根据矿业权评估的具体情况设计格式,应与其他资产评估表格格式有所区别。

3.2 评估报告内容

不同矿种,其评估报告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一个好的评估报告应前后呼应,而且要避免重复描述。现就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某个具体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讨论如下, 以便在实际编写报告中加以对比。

(1)在出让的情况下, 描述的是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受让方; 而在转让的情况下, 描述的是评估委托方及被评估矿山简介, 这是采矿权评估报告中的第一个不同之处。采矿权受让方应简单描述, 主要内容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而被评估矿山简介是对已开采矿山的描述, 主要侧重点在历史沿革上,要区别于矿山建设与生产情况的描述。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在选择评估基准日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不远于委托评估行为成立前两个月,另外还要考虑评估确认申请日不超过评估基准日六个月,要避免评估基准日远离委托行为, 特别是现场勘查阶段结束之后, 更不能在报告提交之后, 因为评估利用的数据是现时数据,用现时数据代替未来有背于评估基准日确定的意义。

(3)评估原则。《矿业权评估指南》中的12条原则,有些适用于探矿权评估, 有些适用于采矿权评估,不同的评估方法,选择的原则也不同。

(4) 评估依据。矿业权评估除共同依据外, 其他依据应与评估报告的附件相适应。

(5)采矿权评估应侧重描述的是矿区地质(地层、构造、岩浆岩)、矿床(赋存情况)、矿体、矿石(质量、有益组分、有害组分)、测试、采矿实验等方面,而探矿权评估主要陈述的是区域及勘查区地质、矿产资源条件以及勘查区内找矿前景及预测结果。

(6)在评估方法及有关参数选取之前, 有一个细节不能忽视, 即采矿权评估要重点描述矿山建设及生产情况, 探矿权评估要重点描述地质勘查工作及成果。

(7)评估方法。目前主要采用五种方法。采矿权评估中贴现现金流量法用的比较多, 大部分出让项目以及转让中的改扩建项目都要用这种方法; 收益法一般适用正常生产矿山, 多年老企业、财务资料稳定时用此方法。

(8)评估参数的选择及确定(主要涉及采矿权评估)。

A.评估基准日利用储量。主要采用矿产资源储量批准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矿产资源储量批准书批准的是地质报告中的储量,一般无变动;而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认定的是截止至某一日期的储量,储量认定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之间有时会有储量变动。另外, 对于333和334储量类型, 要考虑可信度取值在0.5~0.8之间。

B,生产规模。生产规模的选取除考虑与储量规模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外, 还要考虑与其他参数的选取相适应。

C.矿山服务年限。注意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的矿山服务年限计算时的区别。

D.采矿及产品方案。要描述是露天开采还是地下开采, 采用哪种采矿方法, 最终产品是原矿还是精矿。

E.固定资产投资估算。注意项目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期贷款一利息一流动资金(这里的流动资金不同于评估中测算的流动资金)。

备费用。

F.回收固定资产的残(余)值。某项固定资产在完成一定的服务年限后,会保留余值或残值,两者不能同时描述。

G.流动资金估算。一般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注意几个资金率的选择。

H.销售收入。包括两个重要指标, 一个是产量,另一个是价格。价格应与产品方案相匹配。要注意收集当地的市场销售价格。

I.所得税。应注意考虑地方优惠政策。

4 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 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4)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社会经济生活中对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评估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矿业权评估已经成为矿业市场中的重要要素,成为推进矿业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矿业权是从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赋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特许权利,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矿业权作为物权,已被写入《物权法》,这对于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矿业权评估成为确认和保护物权人财产的重要手段,也成为资源价值发现、交易、流转的重要工具。

一、矿业权评估的意义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资源廉价、无偿的使用制度,不仅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环境与生态的恶化,也导致企业成本的外部化和社会化及资源开采和利用上的浪费。因此,必须要改变此前的那种矿产资源廉价或无偿取得与粗放经营的思路,按照市场化的逻辑,建立起明确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企业珍惜资源的长效机制,使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走上集约化的道路。矿业权评估是矿业市场化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发展矿业资本资本市场的的基本要求和必然选择。

1、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矿产资源和土地、森林、草原、水流等一样属于国家所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很显然是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即矿业权归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但是要使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资源价值,必须要有国家授权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代替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即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含勘查的权利)让渡(转让)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这就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使资源的有形和无形价值得到核算和确认,使国家的所有权以及出让或出租的授权价值得到确认,避免了无偿或廉价地占有矿产资源。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有利于推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与效益。

矿业权市场是市场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矿业交易市场的兴起与繁荣有赖于矿业权市场建立与发展,而矿业权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必然推动矿业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活跃。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方式由指令性计划变为市场调配,矿业权评估使得矿业权人拥有的矿产资源具有了确定的价值,从而为矿业权的转让、抵押及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市场法则是汰弱留强,那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高的企业最终会把那些低效率的企业淘汰出局,从而有效地推动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改进产品质量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变革和制度创新,对矿业乃至整个社会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矿业权评估,就是使得矿产资源向最有能力开发或最需要的机构或组织流转提供了便利和交易介质。把最合适的资源提供给最合适的地方,资源开发使用者不仅有能力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也会珍惜使用来之不易的矿业权使用机会,从而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有利于推动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矿产资源的市场化与资本化可以使矿业投资多元化和矿业风险社会化,分散化,从而充分利用社会各方资金为地质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与经营服务,促进矿业经济的发展。成熟规范的矿业权评估市场可以使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矿业,进而满足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完善中,矿业权评估不仅可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价格参考,可以作为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的依据,更重要的是还可将矿业权价格作为国家股、法人股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推进传统机构的改企转制和相关企业发展上市。推进矿业市场的发展与资本化,推进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从2005年以来,地勘单位以矿业权作价引进外资进行勘查、开发经营已经渐成气候。在四川、内蒙古、新疆甚至,外资的进入已经掀起了地质勘查工作的又一轮热潮。2009年3月,山东天业黄金公司收购澳大利亚明加尔矿产区域面积为1457平方千米的探矿权和采矿权;2009年6月,五矿集团以13.86亿美元的对价收购澳大利亚OZMinerals公司的部分资产以及部分处于勘探、开发阶段的矿业权。

二、矿业权评估的原则

矿业权评估必须依托于矿产资源的评估。矿产资源评估简单不能套用土地的招拍挂方式,因为土地资源不会随着使用而发生性质改变,一定意义上属于可重复利用资源;而矿产资源会随着开发、开采而发生资源枯竭与价值灭失,依附在其上的矿业权也就失去了意义。由于资源环境及矿床禀赋的不同、矿产资源勘探技术的发展变化、经济发展阶段及形势不同,都会造成矿产资源及矿业权评估的不同,因而,我们在具体矿业权评估中,要充分考虑资源、技术及经济等的因素。

1、矿业权评估应本着独立、公正、公平、有利于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矿业权评估要杜绝黑箱操作,拒绝商业贿赂和利易交换,以科学严肃的态度对待评估数据,以独立、公正的精神出具评估报告。同时,矿业权评估应兼国家利益与地方(企业)利益、兼估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估经济利益与社利益、生态效益,注种矿业的可持续发展,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权属利益中环境保护与补偿费用问题,避免破坏环境与生态的掠夺式开发。

2、矿业权评估应坚持主观预测服从客观实际的原则。

矿产资源的实际储量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充分尊重客观的成矿规律、地质勘探报告和资源储量报告。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对资源的价值核算以及对未来收益的计算。需要作各种参数和预测。这些预测是建立在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的。矿产资源的开发程度、开采规模、价值收益等各种评估参数的选取及评估条件的假设都会影响到评估结果,只有对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选择及制约评估的各种因素准确估价,科学判断矿产资源资产的经济特性,才能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3、矿业权评估应坚持技术评估为基础的原则,同时考虑经营及技术发展阶段因素。

矿产资源资产的评估通常分为两个部分,即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技术评估的核心是矿产资源数量、质量和远景。经济评估必须以技术评估为基础和前提,其核心是资源未来可产生的效益的现实价值。因此,矿业权价值评估不仅是一个正确判断矿产资源资产的技术课题。而且是一个将矿产资源置于多因素影响下的市场环境下,判断未来收益的的经济课题。在矿产资源开发、经营的不同阶

段,矿业权评估的内容不同,矿业权的价值自然也不同,所选择的评估方法也应不同。目前矿业权评估协会及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多种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一、统一DCF法(折现现金流量法);二、收益权益法;三、收益法;四、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约当投资一折现现金流法。这些评估方法适用条件不同、评估参数的确定方法不,各有适用范围及优劣势同,若不加选择,对同一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所作的评估就会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另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地质勘探技术的发展,一些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会发生较大的提高,这也应的矿业权评估中有所考虑和反应。

4、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原则,充分考虑国内外的市场形势。

矿业权的评估就是为了促进和规范矿业市场的发展,矿业市场交易的标的既可以是矿产资源也可以是矿义权,计但其实质是矿产资源的交易。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的矿业交易行为必须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遵守市场规则,必然受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约束。矿业权价值的基础在于矿产资源的价值,因此矿业权评估在考虑矿产资源的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因充分关注国内外的周边资本市场,如大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等的影响因素。资本市场是最敏锐、最有效的市场,它充分发映了商品的供求规律及市场价值,是我们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重要的参考坐标之一。另外,矿业权价值评估还要受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与政治形势(可看作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如投资政策、通货膨胀水平,受国家的货币政策如利率,财政政策如税收等的影响,这些都应是矿业权评估价值中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的影响因素。

三、几点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外部效应”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投资行为。

西方经济学认为,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会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换句知说,某个个经济主体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不表现在他自身的成本和收益上,而是会给其他的经济主体带来好处或者坏处。如养蜂人的到来增加了果园的产量,反过来果园的扩大又会增加养蜂人的收益,这就是正外部效应。任何一个矿业投资项目都是社会市场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组成部分,所以,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既包括项目本身的财务经济效益,还包括对外部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外部效益,也即,总效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矿山生产建设中给社会所带来环境污染,政府所征收的排污费,就应该从总的效用中减去。对于矿业权的价值,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由于矿山投资而对国民经济或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产生正的效益,就应该考虑在总效用中增加,这也应是矿业权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云南省麻粟坡县原来是一个偏远落后的农业经济县,当地政府对本县内地下的各种矿藏进行了开发。形成了以钨、锡等非金属矿藏开发的矿业体系,从而实现了全县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新的工业格局。我们在具体的评估实践和案例中,应该着眼长远,充分考虑到隐付成本或外部效应(正效应),在矿业权价值中作适当增减。

2、应建立跟踪验证和“后评估”制度。

目前的矿业权评估,一般都是一个阶段,当评估报告提交后,评估结论也会随委托关系的终结而“盖棺定论”,但评估结论的准确与否,尤其是采矿权评估所基于的净现值流量法(NPV)是基于未来收益的现值累计,而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么长的时间里。其经济形势和矿业市场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期初的矿业权评估,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事前的估计。而矿业权到期末时再进行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结果。所以,矿业权评估有必要建立跟踪备案和“后评估”制度。’类似于会计体系中的审计制度一样并作为对项目评估机构的一个考评,作为资质考评、资格审查甚至法律追究的依据。而目前我国的矿业权评估业还没有此种考评的要求与实践案例及制度安排,这需要以后进一步对矿业权评估市场与行为进行完善。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5)

一、评估增值率产生根源的理论分析

评估增值率产生的根源在于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性质差异。

账面价值作为会计核算方式,是对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权益价值的记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账面价值的会计计量属性主要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五种,目前应用最广泛的还是历史成本属性,即大部分企业账面价值更多的是从历史成本角度反映企业价值,是一种静态的价值衡量方式。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价值反映的主要是资产的市场价值,是资产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的价格体现。关于市场价值,《中国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的定义为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可见,账面价值与资产评估价值是从不同的角度度量企业价值。

现实中,由于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必然会引起资产价格的波动。在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情况下,账面价值将很难及时地反映出这种变化。这也是国际会计准则和2006年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强调及引入公允价值概念的重要原因。资产价格的波动越大或随市场变化越大,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间的差异就越大,愈发暴露出账面价值在反映企业价值方面的缺陷,此时,资产评估的结果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就越大。

此外,由于会计记账更为强调信息的可验证性,企业通过传统的会计记账方式形成的账面价值仅是已有有形和部分无形资产的累积,缺少对包括因良好的商业经营、难以复制的客户关系等带来的无形资产价值的反映。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价值显然不仅包括企业原有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资产,更应是考虑了各项可能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因素后的综合价值。显然,评估价值所涵盖的范围通常大于企业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

结合统计期间中国上市公司平均约5倍的市净率水平,可以看到账面价值在反映部分行业资产价值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简单地以会计上的账面价值衡量资产的真实价值,对于核心资产市场价格变动较快的企业来说,必然存在对其真实价值的偏离。在全球资产价格不断变化的大背景下,应该摆脱传统的会计意义上的账面价值对于价值判断的束缚。对于高增值率的资产,有必要对增值原因进行深入剖析,验核评估增值的合理性。但是增值率的高低,通常反映的并不是评估师评估工作的有效与否,不是评估结论的科学与否,其一定意义上代表的是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属性在反映资产真实价值时的有效程度,因此不宜将其单纯作为考量判定评估结论合理性的主要指标。

二、上市公司重组资产评估增值的客观原因

2008-2010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普遍性地表现为增值,三年重组资产评估平均增值率分别为98.86%、76.88%和148.85%。

2008-2010年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置入股权类资产增值数额分布

本数据统计基于2008年1月-2010年12月期间评估报告收集齐备的200项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事项中涉及456项置入上市公司的股权类交易对象。

分析导致并购重组较大增值的各项因素,笔者认为总体而言,有其客观合理性:

1.统计期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普遍的增值与宏观经济环境密切相关。

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性过剩带动了资产价格的持续走高,导致诸多资产的重置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值。以黄金价格为例,在2008年1月-2010年12月间,已由840.75美元/盎司上升至1,413.9美元/盎司,年均增长率接近20%。而在国内,随着汇改以来人民币的稳步升值,资产价格上升的趋势和压力亦逐步显现,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狭义货币M1由154,870亿元增长至266,620亿元,广义货币M2由417,850亿元增长至725,850亿元,年均增长率逾20%,高于GDP增长速度与贷款需求增长速度之和。货币供应量的过度增长拉动了房地产等资产价格的上涨,导致一定程度上资产在评估时点市场价格远高于历史成本,客观上加大了高增值率形成的可能性。

2.重组资产普遍增值与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出发点相符。

上市公司通过置入具有较好价值表现和投资潜力类资产,实现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那些预期增值潜力巨大的资产也因此成为上市公司重组所青睐的目标资产,并较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

3.重组支付模式的变化使得评估后高增值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

2006年以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为现金购买或资产置换。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以股份作为支付手段的并购重组成为主流。在前一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支付能力有限,如标的资产作价较高则难达成交易;而在股份支付的情况下,上述限制被突破,优质资产不再受交易价格限制也可实现重组进入上市公司。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优质资产,包括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相比有较高增值的资产也具备了进入上市公司的可操作性,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改变支付方式改善支付能力。

4.当前的会计环境、税务环境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重组资产的增值创造了有利条件。

原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所发生的评估增值,将在经营期间逐年摊销并计入经营减值,从而形成对评估增值的制约。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解释对重组涉及若干会计问题做出重大调整,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并增加了反向购买、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等情形的规定。在同一控制及反向收购的企业合并中,注入资产仍以账面值反映,评估增值高低不再对重组后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对于将形成商誉的企业重组,不再要求商誉在10年内摊销完毕,只需在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江南化工2010年重组方案中形成约15亿元的商誉,在原准则下每年将降低约1.5亿元的净利润,而在新准则下公司仅需进行减值测试,如未发生减值则不影响净利润,这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压力影响大为减弱。此外,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如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目前重组方式主要以股份支付形式为主,因此,多数重组可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不会因为评估增值高、交易价格高而承担由此带来的税收成本。

三、三大高增值率行业增值原因分析

2008-2010年,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所涉及的置入资产三年平均增值率位于前三位的行业分别为建筑业、采掘业和房地产业,平均增值率分别达到了336.14%、322.45%和319.44%。本文选取了样本较多的房地产业、采掘业以及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信息技术业等三个较为典型的行业分别进行了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高增值率分析

分析房地产行业置入资产在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中的高增值率,可以发现,导致房地产企业评估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相比较高增值率的原因主要来自于房地产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开发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迅速上涨,加上部分土地性质的转变等综合性因素影响,使得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与入账价值相比通常会发生大幅增值;房屋价格的快速上涨带动了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市场价格的大幅上扬,加之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使得房地产企业权益价值评估的增值率维持在了一个较高的水平。

以北京市地价和房价变化为例,2008-2010年间,北京市地价指数(居住用地)增长近50%。由此不难理解,统计期间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会成为高增值率的资产。

上述资产的高增值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情况下得到进一步放大,最终得到房地产企业的高增值率。

从资产负债率对增值率的影响来看,在以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股权价值过程中,主要资产的高增值会在企业自身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情况下得到进一步放大,最终得到较总资产评估增值率更高的净资产评估增值率。企业净资产增值率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其中,

A:总资产原值(账面值);

A’:总资产评估值;

L:负债账面价值(在此认为负债评估价值等于负

债账面价值);

即为总资产增值率,为以账面价值记载的企业资产负债率。

由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在主要资产出现较高增值率的情况下,企业资产负债率越高,对资产基础法下计算出的净资产(股权)价值增值率的放大效用愈强,最终将带动企业价值增值率的大幅提升。

以本次研究样本中房地产行业增值率最高的刚泰控股(代码:600687)重大重组案例为例,置入资产评估增值率达到3446.02%。置入的总资产(调整后)账面价值为33,488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为6,705万元;对应的评估价值是,总资产为68,83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为42,041万元,土地使用权增值率即达526.93%;加之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因素影响,企业净资产增值率最终达到3446.02%。该企业土地使用权的高增值率主要来自于近年全国土地市场价格的大幅上涨;而企业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也进一步放大了评估增值率的数字化效果。

(二)采掘业企业高增值率分析

采掘业企业评估结果发生较高增值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其拥有的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的增值。矿业权在评估过程中增值的原因通常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矿业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以可预计的、未来能够带来的权益为基础。随着矿权自身经历发现、勘探和开采等不同阶段,可获得的储量信息会有变化,相应选择的评估方法会有不同,同一矿权在不同阶段评估价值必然存在差异。对于预查及普查阶段的探矿权,通常采用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成本途径进行评估;对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以及拟建、在建、改扩建、正常生产矿山的采矿权,可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等收益途径进行评估;对于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的探矿权,只有对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可以考虑通过收益途径(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进行评估。上市公司重组的矿权与其初始取得时相比,储量信息进一步明确,应用不同评估方法的条件、参数发生变化,评估增值成为矿权资源价值被进一步挖掘的客观体现。

其次,近年来矿产资源价格的不断攀升是引起矿权评估增值的重要原因。从2006年开始,全球范围内主要矿产资源的价格进入了快速上升周期,虽然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经历了一定程度的下跌,但很快止跌回升,再次呈现上涨行情。矿产资源价格的快速上涨,直接拉升了矿权未来可带来的现金流量的增长,带动矿权市场价值不断攀升。统计期间的2008-2010年恰逢矿产资源行业景气时点,矿权价值评估增值一定程度上成为全球资源价格上涨的间接反映。以上海现货市场有色金属铜的交易价格为例,2008年底为25225元/吨,2009年底达到57865元/吨,2010年继续攀升至67950元/吨,年均增长率高达70%。

2009-2010年上海现货市场有色金属铜交易价走势

数据来源:北京中和明讯数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整理

此外,早年矿业权较低的取得成本为近年来矿业权评估增值埋下了伏笔。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经历着不断完善和成熟的过程,2006年以前,矿权的取得方式多为协议转让,部分矿权采取先申请先取得等原则,矿权的入账价值仅为按规定缴纳的价款。2006年后,《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一系规定的相继实施,矿权的取得和转让逐步规范,转让价格逐步市场化。

以金岭矿业(000655)2008年重组为例,上市公司股东定向发行股份购买召口矿区资产,其中采矿权账面价值5,643.83万元,为早期出让取得采矿权时所交的价款,本次评估值92,378.08万元,增值率高达1,500%。

(三)信息技术业企业高增值率分析

除房地产业和采掘业企业由于拥有稀缺性无形资产实现较高增值外,信息技术企业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也实现了较高的增值。上市公司重组中所涉及的信息技术企业主要为软件公司、信息或网络技术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该类企业的显著特点是有形的实体性资产比重通常不高,但企业拥有在行业内领先的核心技术、专利或客户网络资源等无形资产,且这部分资产价值通常在账面上并没有得到体现或体现得并不充分。在采用收益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过程中,信息技术业企业拥有较多无形资产的优势得到较大程度体现,导致了相对较高增值率的出现。

在东华合创收购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联银通科技”)案例中,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65,主营业务为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相关服务)以发行股份为支付对价,收购联银通科技100%股权。后者注册资本1000万元,业务重心主要为软件和IT服务,业务和产品涵盖银行业应用软件开发、IT服务和系统集成,其中,银行综合前置系统、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以及ATM服务收入为其主要业务产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联银通科技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6月30日以收益现值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9,910.42万元,增值率近850%。其增值主要原因为联银通科技拥有多项在账面无体现或体现不足的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版权和核心技术等无形资产。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6)

一、关于采矿权有偿处置时储量核实和备案问题

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有偿处置时,剩余资源储量计算日期一律以*6年底为准,不得依照评估基准日的剩余储量进行评估。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进行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委托,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

二、关于矿业权评估委托、评估结果备案问题

涉及有偿处置采矿权的评估委托,属部、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统一委托。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定期征招和确定评估机构,需进行矿业权评估的采矿权人,应提前将评估申请和相关资料报我厅资源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有偿处置中的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统一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

三、关于评估年限问题

采矿权评估年限与法定的采矿权许可证颁发年限一致,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的30年,中型的20年,小型的10年以内。当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与储量占有不匹配时,可以实行“资源一次划定、分期评估、分段出让”的办法处理,但在评估报告中应说明评估年限内的动用储量和剩余储量。

四、关于企业投资勘查的界定

建矿后,矿山企业有后续勘查的采矿权评估时,企业必须提供有投资勘查的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财建〔*7〕52号)进行核算,评估时按照国家和企业各自合理、有效的投资比例进行分割,并享受收益。矿山企业的生产勘探投入以及未获得新增资源储量的勘查,评估时不能计入企业投资勘查范畴。

五、关于探矿权评估委托

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转让或转为采矿权的评估委托、费用支付和资料提供,参照采矿权有偿处置的要求执行。

六、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评估费用的列支问题

矿业权有偿处置的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7)

一、市场结构分析

产业的市场结构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构成产业市场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综合反映了市场的竞争和垄断关系,而影响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是市场集中度、产品(服务)的差异化程度以及市场进入壁垒。

(一)市场集中度分析。市场集中度描述了产业内各企业的大致市场占有率状况,从而可知该产业的市场格局状态。在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产业中,实力雄厚、技术相对领先的几家公司主要有: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对其中前四家和前八家的产值及资产总额进行计算后,两者的CR430%,CR8<40%,由此判定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产业为竞争型的市场结构。

(二)服务的差别化程度分析。所谓服务差别化是指同一产业内不同企业的同类服务,由于在质量、信息提供和消费者偏好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从而导致服务间替代的不完全性状况。随着矿产资源行业的发展,矿产资源评估产业提供的服务类型越来越丰富。(表1)

(三)产业的进入壁垒分析。进入壁垒是市场结构中与集中度和产品差别化并列的另一个主要因素。首先,矿产资源评估行业需要大量的具有一定矿产评估经验的高学历人才;其次,资源产业评估行业是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新兴行业,这一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是知识或者说是技术密集型的;第三,国家现在正在对矿产评估行业进行整顿,进入这个行业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制度规定。由此可见,企业进入该领域会遇到资金、技术、政策层面的壁垒,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产业的进入壁垒较高。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市场是一个企业数目多、竞争激烈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各个企业在提供服务中差别不大,由于行业的技术性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所以该行业的进入壁垒较高。

二、市场行为分析

市场行为主要是指厂商在市场上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和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所采取的行动。下面主要从厂商的价格行为、广告策略和矿产评介企业发展状况来分析我国矿产资源评估行业的市场行为。

(一)价格行为。在市场结构中我们已经得出该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市场中竞争激烈。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在此产业中,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主要是非合作的定价行为。在目前的矿产资源评介市场上主要是以前两种定价方法为主。当然,在此行业中,兼并成本太高,因此较大型的矿产资源评介企业有时可能会采用掠夺性定价的手段。

(二)广告策略。矿产评估企业采用广告策略的目的是提高自身服务的差异化、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该市场。在多夫曼-斯泰纳模型中,厂商的最优广告费用支出占总收益的比率等于广告的需求弹性与价格需求弹性之比的绝对值。如果保持其他情况不变,广告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随着广告销售弹性的增加而增加,随着需求弹性的增加而减少。在达到市场均衡时,降低广告水平会增加社会福利,即市场提供了过多的广告,所以我们也要对企业广告策略予以适度关注。

(三)矿产评介企业发展状况。目前,该市场上现有的竞争者,主要是指市场评估企业、高校、社会科研单位、地质队等事业单位普查队等,它们的实力都很强。高校和社会科研单位拥有的是比较强的专业知识,地矿局、地质队拥有比较先进的大型设备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实力也很强大。但是,矿业权评估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诸如委托机制不规范、评估技术规范体系不健全、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理论研究滞后于评估实践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自由竞争的矿产资源评介市场中,企业采取了一定的价格行为和广告策略来提高服务的差别化,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

三、市场绩效分析

市场绩效是指市场的运行效率,它是指在一定的市场结构下,由一定的市场行为所形成的收入、成本、利润、产品质量以及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最终经济成果。市场绩效反映了在特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条件下市场运行的效果,同时市场绩效的状况及变化反过来又影响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本文将主要采用资源配置效率和技术进步程度来衡量市场绩效。

(一)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效率是用来评价市场绩效的最基本指标。它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即市场配置效率和内部管理效率。

1、市场配置效率。狭义的资源配置效率仅仅指企业或产业的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而广义的配置效率还应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根据西方价格理论的观点,资源的最佳配置状况应是社会总效用或社会总剩余最大。矿产资源评介市场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市场资源得到了较好的利用,因此市场的配置效率较高。

2、内部管理效率。内部管理效率,通常又称“X效率”,如果企业管理能使厂商在每一产出水平下都达到低成本,就实现了X效率。在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的产业,X效率均较低,即存在X非效率现象。我国的矿产评介行业就存在X效率低的情况,因为在该市场中的众多企业的机构设置小而全,单位产品管理费用高于大型企业;小而全、非专业化,企业之间缺乏专业化分工协作导致了管理费用上升;集中度较低,过度竞争现象突出,价格下跌,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销售规模增长缓慢,但企业管理费用刚性,使管理费用居高不下等。

(二)技术进步程度。技术进步渗透于产业组织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各个方面。技术进步反映的是一种动态的经济效率,所以也成为衡量经济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费投入不足,科技创新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技术扩散机制不健全等。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产业的SCP范式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回报的产业,同时也是一个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其进入壁垒都很高。目前,该产业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探矿权市场也正在形成和建设中,市场供不应求。但我国评估市场发展时间短,管理经验不足,监督制度和评估理论、方法的不完善,自律意识薄弱等。针对上述分析,参照国外的发展经验,在促进矿产评介产业发展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建设。矿产资源评介行业是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力渠道。因此,加强对该行业的法律规范,能够使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有序进行。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8)

1、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

(1)矿业权交易制度建设。随着《矿法》的修改和相关配套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颁布施行,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得以建立与不断完善。1996年修改后实施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确立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的交易条件、程序与审批等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2003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5年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2)专业性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事外,还要运用相应的技巧,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施有赖中介机构的参与。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中有两个是矿业行业所特有的,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审机构。

第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建立与发展。1999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标志着中介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即建立了储量评审资格资质管理和评审认定制度。2003年改革了储量认定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调整了储量评审管理权限,贯彻谁发证谁备案原则。

第二,矿业权评估制度建立与改革。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1999年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改)和2000年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资质管理的审批制、评估结果的确认制,为以后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一是备案制改革。2003年和2007年分别取消了探矿权评估结果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制度,实行备案制管理,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后,国土资源部将矿业权评估的资格资质管理和技术报告体系建设移交给协会,协会对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两年来,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如建立了《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制度,进一步对从业行为与制度进行了规范。

2、矿业权专业性中介机构建立与发展

中国矿业权评估业1998年诞生以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建设都取得了重要成就,现在全国已有95家评估机构,分布在22个省(区、市),其中在1999—2003年之间通过政府资格审批而建立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78家,2008年经矿业权评估协会核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有17家。伴随着中国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全国共建立了储量评审机构37家,各省、区、市都有一家储量评审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立后,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成为其会员。目前,矿业权交易专业性中介行业已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3、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

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却起步于2001年,主要有两个快速时期。一是2001—2003年,随着矿业权的公开竞争、有偿出让方式试点及全面推开,全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厅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建立了各自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大厅,这一时期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地区矿业权出让,如河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二是2006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的深入,又掀起了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的高潮。新时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形式,服务功能与前一时期相比要宽广得多,例如2006年7月建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有近20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地域强,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各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事业制形式。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趋势

1、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方式结构

(1)矿业权出让及其交易方式。1998年以前,中国矿业权出让主要采用申请审批和无偿取得方式。1998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采矿权招标出让并在2001年首开采矿权拍卖先河。1999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海南不磨金矿探矿权招标试点成功,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探索。2002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探矿权168宗,交易金额为5.14亿元,有28个省(区、市)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2412宗,交易金额为24.57亿元。到2003年,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并且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交易方式,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占宗数的比重已由2003年的40%增加到2007年的87%。

从矿业权出让交易总体规模来看,2003—2007年之间,矿业权交易的宗数呈现出一种倒“U型”,宗数在2.8—4.1万件之间。交易金额却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由2003年的5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74亿元。

(2)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自1999年以来,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周期性上升趋势,交易金额从1999年的3.1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04亿元,交易宗数从773件增长到2553宗。而从交易方式上看,出售所占比重最大,如2005—2007年,探矿权出售占转让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4%、74%、90%,采矿权出售占转让交易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0%、79%、78%;探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85%、67%、74%,采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73%、56%、54%。

2、投资矿业权的主体结构变化

目前,除了石油、铀等少数战略性矿产外,矿产勘查开采领域基本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1)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勘查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1999年的93%下降到2007年的3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上升到46%,私营企业由0.2%上升到15%,外资企业的所占比重在最高年份达到2%。从矿产勘查投入资金的来源情况看,国家财政投入资金占总投入金额的比重在不断下降,非油气勘查财政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0%,油气领域主要是依靠企业投资。

(2)在矿产资源开采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也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2000年的43%下降到2007年的1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2%上升到14%,私营企业由35%上升到63%。

三、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还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平台还有待建立健全;缺乏综合性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中介组织的建设有待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缺乏明确配套的法律制度,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待规范。这就导致了矿业权交易市场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如缺乏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使得交易信息的形成和传输功能受到限制。为了进一步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交易信息体系,实现矿业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享。建立一个统一的矿业权交易信息中心,制定和规范交易信息的传递途径与格式;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全国各地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健全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网;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和传递矿业权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和交易信息反馈,建立中介组织、矿业权的投资主体资信等级评估体系;公布国家有关矿业权管理及流转的政策信息。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9)

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与组织建设

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合称为矿业权),这种财产权利的取得主要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来获取。矿业权交易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交易制度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机制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中,其基本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财产制度、市场主体与市场组织制度的建设上。

1、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

(1)矿业权交易制度建设。随着《矿法》的修改和相关配套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颁布施行,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得以建立与不断完善。1996年修改后实施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确立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的交易条件、程序与审批等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2003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5年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2)专业性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事外,还要运用相应的技巧,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施有赖中介机构的参与。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中有两个是矿业行业所特有的,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审机构。

第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建立与发展。1999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标志着中介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即建立了储量评审资格资质管理和评审认定制度。2003年改革了储量认定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调整了储量评审管理权限,贯彻谁发证谁备案原则。

第二,矿业权评估制度建立与改革。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1999年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改)和2000年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资质管理的审批制、评估结果的确认制,为以后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一是备案制改革。2003年和2007年分别取消了探矿权评估结果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制度,实行备案制管理,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后,国土资源部将矿业权评估的资格资质管理和技术报告体系建设移交给协会,协会对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两年来,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如建立了《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制度,进一步对从业行为与制度进行了规范。

2、矿业权专业性中介机构建立与发展

中国矿业权评估业1998年诞生以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建设都取得了重要成就,现在全国已有95家评估机构,分布在22个省(区、市),其中在1999—2003年之间通过政府资格审批而建立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78家,2008年经矿业权评估协会核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有17家。伴随着中国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全国共建立了储量评审机构37家,各省、区、市都有一家储量评审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立后,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成为其会员。目前,矿业权交易专业性中介行业已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3、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

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却起步于2001年,主要有两个快速时期。一是2001—2003年,随着矿业权的公开竞争、有偿出让方式试点及全面推开,全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厅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建立了各自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大厅,这一时期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地区矿业权出让,如河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二是2006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的深入,又掀起了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的高潮。新时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形式,服务功能与前一时期相比要宽广得多,例如2006年7月建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有近20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地域性服务强,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各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事业制形式。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趋势

1、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方式结构

(1)矿业权出让及其交易方式。1998年以前,中国矿业权出让主要采用申请审批和无偿取得方式。1998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采矿权招标出让并在2001年首开采矿权拍卖先河。1999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海南不磨金矿探矿权招标试点成功,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探索。2002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探矿权168宗,交易金额为5.14亿元,有28个省(区、市)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2412宗,交易金额为24.57亿元。到2003年,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并且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交易方式,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占宗数的比重已由2003年的40%增加到2007年的87%。

从矿业权出让交易总体规模来看,2003—2007年之间,矿业权交易的宗数呈现出一种倒“U型”,宗数在2.8—4.1万件之间。交易金额却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由2003年的5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74亿元。

(2)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自1999年以来,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周期性上升趋势,交易金额从1999年的3.1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04亿元,交易宗数从773件增长到2553宗。而从交易方式上看,出售所占比重最大,如2005—2007年,探矿权出售占转让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4%、74%、90%,采矿权出售占转让交易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0%、79%、78%;探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85%、67%、74%,采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73%、56% 、54%。

2、投资矿业权的主体结构变化

目前,除了石油、铀等少数战略性矿产外,矿产勘查开采领域基本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1)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勘查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1999年的93%下降到2007年的3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上升到46%,私营企业由0.2%上升到15%,外资企业的所占比重在最高年份达到2%。从矿产勘查投入资金的来源情况看,国家财政投入资金占总投入金额的比重在不断下降,非油气勘查财政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0%,油气领域主要是依靠企业投资。

(2)在矿产资源开采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也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2000年的43%下降到2007年的1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2%上升到14%,私营企业由35%上升到63%。

三、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还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平台还有待建立健全;缺乏综合性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中介组织的建设有待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缺乏明确配套的法律制度,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待规范。这就导致了矿业权交易市场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如缺乏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使得交易信息的形成和传输功能受到限制。为了进一步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10)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兼并重组已成为企业优化资产、扩大规模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许多跨国公司乃至政府的极大关注。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煤炭行业,在《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和《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的政策支持下,煤炭行业紧跟时展步伐,在国家加快推进重组煤炭大集团方针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及地方政府的强力主导推动下,全国企业组建大集团的工作进展顺利,各地企业的兼并重组在轰轰烈烈地进行着。

一、煤炭资源整合的背景

2007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煤炭开发思路由“新建为主,整合为辅”转变为“整合为主,新建为辅”。国家发改委在《规划》中称,将强化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打破区域界限,发展跨区域企业集团;打破行业界限,发展煤、电、化、路、港为一体的跨行业企业集团;打破所有制界限,发展各类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其中,煤炭行业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和整合是企业做大做强的捷径。

2008年4月,发改委煤炭行业兼并重组报告,对河北、河南和贵州三省的煤炭行业整合情况进行了介绍。河北省全省煤矿企业由“十一五”初期的917家减少到目前的532家,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河南省从2004年起开始以资源整合为突破口,以资产为纽带,强力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河南省七家骨干煤炭企业的生产矿井数由整合前的65个增加到了151个,控制的煤炭资源量占到全省的90%以上,合计年生产能力已提高到1亿吨以上。贵州是我国南方煤炭资源大省,为加快推进煤矿整合重组工作,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贵州省煤炭企业集团重组方案》,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同时,贵州积极引进省外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本省煤炭资源的开发。

2012年《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在山西、内蒙古、河南等重点产煤省区,未来要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兼并重组,全国煤矿企业数量控制在4 000家以内,平均规模提高到100万吨/年以上。在目前兼并重组取得一定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加速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资源连片开发。

二、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的基本情况

在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调整的规划下,河南省政府为推进河南煤炭工业的进一步发展,调整区域煤炭产业结构,发挥省内国有煤炭企业优势,促进河南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在2010年连续出台豫政〔2010〕17号、豫政〔2010〕31号、豫政〔2010〕32号等文件,对省内煤炭资源积极进行整合。

作为河南省内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根据省委、省政府划定的煤炭资源兼并区域,依照集团的发展战略部署,对所划定的58对煤矿按照地域分布,分别以永煤公司、焦煤公司、鹤煤公司为出资主体,在安阳市、新乡市、济源市、鹤壁市成立区域煤炭兼并公司。其中:新乡6对,安阳16对,鹤壁12对,济源17对,许昌(禹州)7对。本文针对永煤公司在安阳区域的16对矿井进行了调研,安阳矿区资源整合矿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安阳矿区小煤矿多,产量小,效率低,效益差,后备资源和后备人才严重匮乏,多数小煤矿资源量严重不足,自然灾害严重,16对矿井生产能力合计295万吨,地质储量14 567.3万吨,可采储量 6 113.2万吨。

二是安阳矿区水大、瓦斯大,加之矿区已有很长开采历史,部分矿井资源枯竭已进入衰老报废时期,多数乡镇煤矿为复采矿井或不能进行大规模开采的矿井。

三是受开采技术和地质资源量条件的制约,开采煤层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生产工艺落后,难以形成规模化开采。

四是煤炭企业多而散,组织困难,设备陈旧,产能不足,影响日后的日常工作、后续安全管理、资源配置及开发工作。

三、煤炭资源整合中面临的财务风险

(一)资产资源估算不准确,面临定价风险

参与整合重组的两个煤矿企业,合理的成交底价成为双方合作成功的基础。在定价过程中,主要涉及价值评估和价格谈判,价值评估主要通过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而价格谈判则主要通过双方企业合理力争。然而由于对被整合煤矿企业真实情况的不了解,尤其是其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直接影响着估价。永煤公司在安阳区域整合过程中,被整合煤矿大多是年产15万吨以下的小型煤矿,而且由于长期停产、停风、停电等原因无法下井,事务所无法进行实地核查。部分被整合煤矿会计资料不完整,账簿设置不规范,基础资料不能作为评估依据。原矿井采用的绝大部分采掘设备并不适应现在的安全生产需求。根据安全需要,部分巷道进行了封闭处理,这部分资产的评估价值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同时整合过程中,发现某些被整合煤矿的可采煤炭资源并没有采矿权许可证上列明的那么多,有高估现象。这些问题都会造成评估不准确,形成定价风险。

(二)财务支付及税务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在整合过程中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整合价格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事务所的评估、审计报告。整合公司在此价格基础上,如何合理筹措资金,如何进行支付,都是整合中要面临的问题。永煤公司在安阳地区整合过程中主要通过现金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然而,由于现金支付工具自身的缺陷,会给整合带来一定的风险。首先,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是一项巨大的即时现金负担,公司所承受的现金压力比较大。其次就是税务风险,尽管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加强煤炭资源整合中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明确了资源整合过程中一些税务征收方面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原因,被整合煤矿资产转让应纳的营业税、原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都存在谁负担、谁缴纳的问题。

(三)融资担保及后期投入风险

在小煤矿被整合后,新成立的合资公司随着国家安全政策的不断加强,技改扩能、安全投入、经营管理等原因需要股东进行融资担保增加投资,而往往由于民营股东不愿继续投资或者没有能力投资,这就会造成因后续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矿井被迫停工停产的局面。

(四)对新成立合资公司的管控及经营风险

在实务中,被整合煤矿往往会占有新成立公司不少的股份,他们因此要派出各类管理人员,并借助自己的地域性优势和其他手段,虽然不控股,但在经营过程中有很大的话语权,甚至有时会左右新成立公司的经营方针。

四、资源整合财务风险的防范

(一)改善整合企业与被整合煤矿信息不对称状况,降低定价风险

整合企业与被整合煤矿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是定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如何在实务操作中降低风险,是参与整合企业财务人员应该认真思考的。首先,整合企业要积极参与到对被整合煤矿的实地考察中,不仅财务人员要进驻到被整合煤矿,整合企业的技术、生产、安监人员也要积极进驻到被整合煤矿,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资产评估。其次,整合企业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密切配合,对被整合煤矿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分析。最后,还要注意在被整合煤矿的资产盘点中,被整合煤矿代表、资源整合组人员、资产评估机构三方签字;对无法下井核实的资产,如果被整合煤矿可以提供翔实的原始资料,评估机构作出可以评估的决定后,方可评估,否则应推迟这部分资产的评估。

(二)规范资金支付流程,降低资金风险

永煤公司在安阳区域煤矿资源整合过程中,对于资金支付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炭兼并重组政策及永煤公司的管理规定,主要做到以下两方面:一是出资问题。安阳区域整合企业在新成立的合资企业中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1%,对于被整合煤矿的出资必须是约定的经评估的资产(不含债权债务)。二是被整合煤矿超出出资部分资产的支付问题。对于这部分资产,被作为新成立合资公司对被整合煤矿的负债,根据签订的合作合同规定,按达到的条件分期支付。

(三)要求股东对后期投资作出承诺和保证

为保证后期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区域公司在与被整合煤矿签订合作合同时明确了新成立的合资公司因技改扩能、安全投入、经营管理等原因对外融资需要股东提供担保时,各方应当按照自己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一方,应将其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提供担保的一方。合资公司因技改扩能、安全投入、经营管理等原因需要股东追加出资时,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和法定或约定的程序适时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不能按股权比例增资的一方,同意相应调整其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

(四)规范合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作出特别约定

为提高决策效率,区域公司在与被整合煤矿签订的合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资公司的董事会5名董事中区域公司推荐3名,被整合煤矿推荐2名。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合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区域公司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兼任总经理、矿长、法人代表等职务。合资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五职矿长由区域公司推荐,被整合煤矿可以推荐一名副总人选,并协助、参与监督合资公司财务部门和供销部门的管理。在合资公司的存续期间,应足额计提安全救护费用、环境治理保证金并缴纳矿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合资公司的安全管理、煤炭销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都纳入区域公司的管理体系。

在国家煤炭资源整合重组的推动下,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纷纷加入到这项工程中,整合过程中呈现的财务风险也成为其不可不面对的问题。因此,参与整合重组的企业在整合重组中对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忽视,相关财务人员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要严谨细密,对整个整合过程中的财务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和估计,对整个整合过程进行详尽的论证分析,并对可能的财务风险进行防范,积极促成整合的成功。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11)

矿业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利,是依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权能而派生的权利。《物权法》将采矿权确定为独立于所有权的用益物权,规定可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实现采矿权价值的最大化。由于矿业权市场的不确定性,宏观制约因素很多,实务操作中,受矿业权的面积、范围、质量、可利用程度、区位等影响,造成采矿权不能顺畅流转。2008年之前的五、六年间,山西的煤炭采矿权市场同国际国内能源市场一样,持续火爆,呈现出多年来稀有的采矿权流转市场活跃的局面。随着金融风暴及经济危机的深入,山西的煤炭产权交易市场也是冰火两重天,进入不可置信的“寒冬”,同时,由于山西的煤炭采矿权流转市场缺乏历史统计数理模型的分析和整理,在采矿权评估市场上,往往无法给出一个相对稳定的估值区间,严重制约着煤炭采矿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和成长。尤其是获得采矿权的民营煤矿企业急需通过二级市场来实现其投资价值时,面临诸多困境,不仅制约着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战略目标的实现,也成为当前影响山西煤炭资源资产化、矿权资本化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采矿权作价出资制度的现状分析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是1996年修订的,该法对采矿权的流转采取了需行政审批的立法体例。其立法宗旨,是对采矿权的作价出资暗含着否定或禁止流转的立法导向,在矿权立法上,毫不避讳地把采矿权界定为一种行政(许可)权。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发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采矿权流转采用了有条件地适度松动的立法选择,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依然受到严格的限制,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之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采矿权人的处分方式。这是国家第一次在政府规章层面规定采矿权人作价出资的规定。之后,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对非货币出资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2月15日)也从财务账务处理角度,将属于无形资产的采矿权入账、摊销作了详细的操作说明。

《物权法》作为为我国市民生活提供物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它明确将采矿权从行政许可权彻底转向了具有财产价值属性的民事用益物权。《物权法》的立法规定,与第三次修正后施行的《公司法》第27条将采矿权作为股东出资方式隐含着一脉相承的吻合。

二、采矿权作价出资的热点和难点

现行的《公司法》和《物权法》作为高位阶的法律,虽然对采矿权在二级市场上可以作价出资,但在实务操作中,采矿权人在采矿权作价出资上,尚存在着诸多制度性障碍和操作上的难点。

(一)采矿权评估作价的价值溢价部分确定难

山西是煤炭资源大省和采矿权价值大省,为解决多年来困扰、影响和制约山西频发的矿难,真正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的方法找到一条各方主体共赢的解决路径。山西从2000年前后,借着煤炭市场由买方市场逐步转向卖方市场、煤炭价格一路上涨之势,持续开展了煤炭采矿权流转市场的探索。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明确规定了在山西进行试点,规定采矿权评估作价要“合理评估作价,防止资源资产流失”,这成为山西煤炭采矿权作价遵循的基本原则。

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开始在全国8个省试点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此后,山西全省区域内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也相应提速,各地本着“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方式,中小型煤矿企业进行了采矿权一级市场的出让。这项工作既涉及国土资源、国资监管、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需法律、评估、会计、税务筹划等中介机构广泛深度参与。在对煤炭采矿权作价出资的评估实务操作中,现行有效的主要操作规范是国土资源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矿业权评估指南》以及《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在采矿权作价出资估值时,除已经交纳的采矿权价款等实际发生或支出的不变成本外,即是溢价部分。而对溢价部分的标准、幅度等,既要根据煤矿企业的储量测算,也要参考市场的供求关系,估值难度较大。往往在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容易发生较大分歧,尤其涉及到采矿权转让人或受让人一方是国有企业,如何避免国有资产不流失,成为一个难题。而民营煤矿企业,通过借贷融资等方式出让取得采矿权后,急需通过采矿权二级市场的再流转获取收益,就面临着评估作价中,是正当收益还是虚高估价及资源资产流失的博弈和考量。煤炭采矿权作价市场恰如纷繁复杂且多姿多彩的世俗生活,无法遵循固定的逻辑,只能符合生活逻辑。所以,在山西,法律这种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理性模式的上层建筑,急需为世俗生活解除后顾之忧。

(二)采矿权作价出资评估中最高限价的“一刀切”作法,实践中遇到了严重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