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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发展史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4 17:03:55

地摊经济发展史

地摊经济发展史篇(1)

路边摊是指在法律许可外,无营业执照,不在固定的构筑物内现买现卖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为公路、胡同、公共广场及公共停车场等,包括道路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市政用地和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近年来,路边摊贩与城管的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地出现在媒体的曝光与市民的关注下,逐步从一个行政执法问题上升到一个社会问题。而其中路边摊摊主的权利保障尤其应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因为法律上赋予每个生而平等的人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路边摊摊主的生存现状

路边摊摊主多是下岗工人、城市务工人员,以及谋生能力相对较差等处在社会底层、生活极为艰苦的弱势人群。他们由于受到年龄、知识、技能、体力、资金、资源等因素的限制,无法进入正规行业就业,无奈之下只能靠经营路边摊来获取生活来源,而近年来的城市建设管理逐渐步入正轨,城管的行政执法也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矛盾。

在宪法上,城市一部分公民为维护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选择摆路边摊来维持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在法律上,城市路边摊阻碍了城市发展权,实质上是违法的。城市流动摊贩的生存权和城市的发展权之间,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因城市流动摊贩的定义无法明确,导致立法上规定不明,容易在法律上形成法律漏洞。现在全国范围内都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城市管理者将路边摊这种现象作为城市不发达的标志,在规划城市时也缺少对路边摊的关注和积极回应,造成他们的生存空间缩小,而摊主们在自身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凝聚力较小,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自身权利意识不高,因此造成话语权相对缺失。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象十分狭窄,只覆盖了国家正规单位的正规就业人员,大部分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仍未落实。所以,路边摊摊主基本上不享有医疗、养老、生育保险,也缺少必要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路边摊摊主而作为宪法规定中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似乎已形同虚设。利益的矛盾冲突。

三、路边摊的人权思考

人权指的是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俨然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将公民的人权加以实现和保障,唯有此才能保障国民经济发展,才能坚定不摇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由此,路边摊摊主的人权保障问题更加具有社会意义,应加以重视。人权中包括两大类的权利,而我们今天主要从经济和文化两大类进行探讨,换而言之,即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大类权利方面的法制思考,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早日就此方面对路边摊作出积极回应和完善政策。

四、生存权和发展权法制合理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显而易见,人必须首先解决好吃、喝、住、穿的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活动。同理,路边摊摊主的人权中所应当首当其冲予以保障实现的就是生存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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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权利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摊主的生存权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毋庸置疑,而从路边摊的生存背景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大多是弱势人群,由此就更需要政府部门重视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因此,城管行政部门等公共权利机关应以路边摊合法化为前提,再提供公共政策和设施为保障。因为摊主的生存权http://首先要得到政府的合法承认,需要公共政策的积极回应,路边摊摊主的生存和经营活动才能有合法实现前提。

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因此,政府要提供公共政策和设施施予摊主的生活保障。经过科学规划,路边摊子在即不影响交通秩序又能有足够的客流量,让五花八门的路边摊成为街边一景。时间上,可以专门规划一个集中的周末市场,让摊主们利用这个集中的时间段地段进行经营,丰富市民的休闲生活。空间上,规划给摊主摊位,路边摊成为城市街道风景独特的点缀。

地摊经济发展史篇(2)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地摊经济发展史篇(3)

“地摊经济”是一种边缘经济,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的一种经济形式。流动性强,没有专门的组织管理,经营时间和经营地点由摊主自行掌握,经营方式灵活自由,经营门槛低,没有技术要求,资金成本也不高,容易上手。经营风险低,解决了一部分待业在家人员的就业问题,也发展了部分民营企业。

1地摊经济的背景

1.1兴起的原因

(1)政策支持。2020年5月27日,中央文明办明确,在2020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中不将马路市场、流动商贩列为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2020年受疫情影响最大的湖北省正在恢复消费活力,湖北宜昌、大冶尝试放开夜市地摊经济。截至2020年6月4日,已经有济南、南宁、郑州、南京、成都、合肥、厦门、长春等城市,以及上海、陕西、辽宁、江西、甘肃等省份先后明确鼓励发展地摊经济。(2)经济环境。受疫情的影响,国家停工停产,部分人员下岗失业,失去收入来源。地摊经济由于门槛低、技术要求低、经营风险小等特点,能够解决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地摊经济在这一背景下焕发新的活力与光彩,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3)文化需求。中国常常讲究人情社会,疫情期间两三个月的居家隔离,人们缺少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地摊常见于露天广场,马路两边,虽然是一种低成本经济形式,但是给了一个邻里、周边居民之间相互沟通的机会,活跃市民生活,为城市添加烟火气和色彩。地摊经济,处在“稳就业”和“脱贫攻坚战”的十字路口上,既能稳就业,又能促脱贫,因此备受重视,脱颖而出。

1.2发展现状

“地摊热”持续了一段时间后,迎来了“急速降温”,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影响市容,阻碍交通。地摊流动性强的特点意味着往往选择在人流量大的路段、广场摆摊,很容易带来交通拥堵的隐患,随之而来的还有环境污染问题,容易引发市民不满,增加城市管理难度。地摊流动性带来的还有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产品溯源难,消费者维权难,同时疫情防控常态化,市民复产复工复学,生活步入正轨,客流量减少……地摊经济的弊端日益凸显,使得摆地摊回归理性。

2文献综述

2.1国内关于地摊经济的调研结果分析

2020年地摊经济在中国“爆火”,总理的一句话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新活力,一时之间,全国各地掀起“地摊热”。当人们沉浸在重燃“人间烟火”的激情中时,地摊经济的问题日益浮现,对地摊经济进行调研,探究如何良性发展具有时代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地摊经济”为关键词在全网搜索学术论文,大多将“地摊经济”与“高校”“就业”“城市管理”以及“城市经济”相联系。“地摊经济”虽然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了新渠道,增加了就业机会,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新活力,但是也给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通过对“地摊经济”发展历程回顾、分析利弊、提出解决方法并作出前景规划是国内关于地摊经济调研结果的主要呈现方式。随着话题热度的下降,“地摊经济”开始降温,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要与人们理性回归、地摊经济成本、政府政策以及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国内以探究“地摊经济”爆火的原因为主,对“地摊经济”热度下降方面的调研较少。

2.2“摊吧”调研结果分析

为了解大众对“地摊经济”的认识程度和立场态度,本文在“摊吧”平台研发之初便了线上问卷调查,共收集到350份反馈数据,经过整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如表1所示。根据调查结果,对“摊吧”平台进行以下功能增设和改进:设置“摊上你了”板块,消费者可以在此给摊户投票,平台每周将会统计票数并展示排行榜,以此加强摊主、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既可以帮助优质摊户宣传推广,又可作为消费者的购物参考指南;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方案”,即通过获取消费者的位置,根据逛摊时间,推送附近最便捷、适宜的地摊市场;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渠道,提供法律援助。

3地摊经济的成本

3.1增加城市管理成本

我国的地摊经济仍然属于新型的经济形式,还未对地摊经济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案,地摊经济的管理方式不成熟。由于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无牌经营、污染环境和影响市容等问题,在现行形式下一定会遭到城管人员的驱逐。城市每年招收城管的人数增加,一定程度上导致城市管理成本的增加。城管和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加剧,管制过程中发生的双方暴力冲突事件,导致城管和商贩受伤,政府不仅要为城管在执行任务时受工伤买单,还要为受伤摊贩提供安抚金。

3.2影响政府形象

现在,地摊经济没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各地政府为了维持市容市貌,势必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制。城管和流动商贩之间的冲突不断而且逐步加剧,城管的暴力执法在新闻媒体社交平台上屡见不鲜,导致对城管产生不好的印象。城管隶属于政府部门,城管的暴力执法,会受到受伤摊贩及其家人的诉讼,政府形象受损,同时承受着社会舆论的压力。

4地摊经济的收益

4.1缓解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人口生计问题

疫情期间,中国经济受到巨大的冲击,即使在后疫情时代,国家也不提倡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外出务工人员,因无法返回工作岗位而大批失业。地摊经济的兴起,有利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因疫情失业人员的经济和生活压力,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4.2激活经济活力,扩大内需

疫情席卷全球,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的“外贸”,在疫情期间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后疫情时代,地摊经济的兴起为我国激活经济活力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有利于扩大内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因疫情而在外贸经济上的空缺。

4.3迎合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

我国虽然已经全面脱贫,但是城市中仍然存在拿低保的低收入家庭,家庭生活拮据,地摊经济的兴起不乏为这类群体提供了购买产品的地方。流动摊贩因经营成本较低,商品也具有物美价廉的特点。

4.4便捷用户生活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扩张也成为趋势。在大型城市中,购物中心一般都在城市中心,对于住在城市郊区的居民来说,购物十分不方便。流动摊贩因摆摊地点分散且多在居民区附近,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居民的购物问题,便捷了居民的生活。

4.5丰富城市生活和城市文化

纵观全球,全世界都存在地摊经济形式。我国的地摊经济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周礼》记载“左祖右社,面朝后市”,表明西周就已经有相对固定的可以摆地摊的场所。地摊经济不仅是一种历史,还是一种“地摊文化”。管理和运用好地摊经济,不仅能够解决人民的生计问题,还可以发展成为城市的特殊文化,为城市的文化符号加以宣传,丰富城市居民的生活。

5发展前景

5.1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撑

5.1.1后疫情时代,国家重视地摊经济受疫情影响,当前全球经济总体形势不容乐观,中国也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就业问题是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许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面临严重亏损,增加了就业困难。鉴于地摊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经济发展的优势,所以国家重视后疫情时代地摊经济的发展。5.1.2百姓发展地摊经济的意愿强烈疫情期间,众多百姓自发发展和壮大地摊经济,构成特色的城市风景线。地摊虽然小,但是关乎的是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穿住行用都可以在地摊经济中找到解决方案,流量价值非常大,有很强的发展动力和潜力。5.1.3地摊经济是互联网经济的再度进化互联网的思维模式渗透到了地摊经济中,地摊经济的很多环节已经被互联网深度改变,摆地摊是下沉市场的活样本。互联网经济发展到深水区,越来越多的人聚焦在下沉市场,试图攫取流量,以地摊经济为切入点,找到最真实的样本。地摊经济普遍存在流动性强、安全质量难以保障等问题,但通过对地摊经济规范化,治理“地摊经济”的乱象,有利于打破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深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迎合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到的民生问题。

5.2乐观的发展潜力和可行的发展规划

对于地摊经济的未来规划,应制定更全面的法律法规,就如何规范管理地摊经济,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制定系统科学的规范管理方式,并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打造良好的地摊经济生态环境。5.2.1地摊商户(1)禁止违法违规交易,如诈骗投机、哄抬物价、偷工减料、出售有损他人健康的食品、生产假冒伪劣、、出售反动荒诞的图画或音像制品。(2)按照税务机关依法上交规定税收。(3)拒绝、阻挠工商管理机关人员执法,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2政府部门(1)加快城市立法,承认地摊经济的合法性。现行法律下,地摊经济是一种违法经营行为,目前与个体经营有关的3部法规无一例外地规定,只有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才可以领取营业执照。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地摊经济的存在,赋予摊贩合法的经营身份,是解决城管纠纷的根本措施。(2)加强政府引导,促进经验交流。地方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咨询机构,对地摊市场进行专门调查研究,听取摊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摆摊设点进行必要的引导,使其不盲目发展,同时鼓励摊主成立自治机构,选举机构代表,定期进行经验交流。

6地摊经济的规范化建议

6.1适度放开,引导发展

规划摊位区域,对于安全卫生、交通疏导问题做进一步的部署,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对权责进行细分。加大监管力度,奖罚并行,公开随机监管,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保证投诉渠道畅通,让居民维权有道,最后要保证政府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权责分明。对于相应的地摊类App,例如“摊吧”等,积极给予政策以及经济扶持,让新时代的产物遍地开花。统筹完善商户以及用户信息,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问题,做好备案登记,做到追根溯源。

6.2建立摊主、消费者、管理者三方沟通平台

积极利用大数据、信息云集等收集系统对用户喜好进行精准分析并推送给商家,更加个性化、定制化。App客户端也可以和厂家联动,为登记备案的商家提供原材料,进一步保证质量安全问题,但是也要做到招标透明,让用户和商户更加放心。同时也可以和导航软件进行合作,让消费者能够及时看到“附近的摊”,解决消费者“一摊难寻”的问题。创建商贩交流平台以及消费者平台,让商贩进行经验交流,并且商贩和消费者能够将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的相应部门敦促尽快解决。

6.3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因地制宜

可以根据每个城市的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特色,实现不同城市间的“连锁”App,统筹好公共空间,保留城市发展底色,主动倾听老百姓的摆摊需求,及时改进不当之处。

参考文献

[1]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不考核占道经营,给流动商贩一定空间[EB/OL].生活报,2020-05-30.

[2]人间烟火味,最抚凡人心!什么才是摆地摊的正确方式[EB/OL].中新网,2020-06-04.

地摊经济发展史篇(4)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300-02

纵观历史,历朝历代,税赋都是国家财政的核心支柱。税赋的改革与变迁推动着政权的交替,生产关系的变化和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税赋制度在历史上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角色。而在明清相继施行的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在众多税赋改革中,尤为突出的起到了划时代的意义。

1 两税法

1.1 实施背景

唐初的各项制度基本沿用隋制,在赋税制度上采用与井田制项适应的租庸调制,即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谷物,叫“租”;缴纳一定数量的绢和布叫“调”;服役期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和布代役,叫“庸”。在唐初,这一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时,相对减轻了赋役,有利于开垦大量荒地和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府兵制也得到了巩固。然而,到了唐中,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实行,导致国家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为了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公元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倡导下,唐政府开始改革赋税制度,实行两税法。

1.2 主要内容

两税法原文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日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从中可以总结出两税法的改革重点为:

(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2)纳税人:不分主户与客户,只要有当地资产,即为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无固定居所的商人,所在州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3)课税标准:课税不以年龄而异,而是根据贫富,拥有资产多的人,多缴税,反之,则少缴税,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4)纳税时间:税收分夏秋两季征收,分别在六月和十一月征收完毕。

(5)纳税方式:由实物赋税向货币赋税逐渐过渡。

(6)课税原则:“量出以制入”,根据预算国家一年的支出来制定下一年相应的税赋。

1.3 成效与评价

两税法的实行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一,混乱的税制得到了统一,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第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身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第三,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两税法还将收税时间基本固定了下来。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次列举了税收的四项原则: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节约原则,即表现为平等和效率两个方面。而两税法从某些程度上与这些原则不谋而合。两税法规定每户按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即根据贫富差异,收入多者多缴税,少者少缴。另外,户不分主客,商人亦需缴税,皇亲贵族同样有缴税的义务,这些体现了平等原则;资产和田亩作为缴税依据,夏秋两季定为缴税时间,体现了确实原则;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统一了混乱的税制,用货币地租替代实物地租,也相对简化了赋税的计算过程,体现了便利原则。

两税法以银定税,促进了我国历史上由实物租税向货币租税的转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货币的流通,增大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范围,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很好的履行这一点,但以银征税的历史趋势对以后的税赋改革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两税法的一条重要课税原则:“量出制入”是中国历史上财政管理思想的一种新的提法。杨炎的这一思想虽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财政管理思想,和现代的财政思想有一定的出入,实施的技术手段也相对落后,但这一思想仍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开创了国家财政预算思想上的先河,对现代的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一条鞭法

2.1 实施背景

明朝中期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危机,土地兼并,多数土地集中在豪强手中,农民因贫苦而逃亡,甚至起义,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此外,因为统治阶级的腐败,国库亏空,财政紧缩。在这样的统治危机下,公元1581年,首辅张居正在清丈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以挽救明朝的政治统治。一条鞭法占据着税制改革中上承两税法,下启摊丁入亩的重要历史地位。

2.2 主要内容

张居正“一条鞭法”的内容为:“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半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总体来说可概括为:“条鞭之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总结起来即为四点:

(1)征收名目:将税制化繁为简,将田赋和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为一条征收。

(2)纳税方式:取消力役,把按丁、按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赋税一律征银,用货币取代实物和力役。差役由政府雇佣。

(3)征收方式: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从征收到押运均有官府承办。

因此,一条鞭法作为税制改革,以上内容也是符合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的。

2.3 成效与评价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在当时的明朝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条鞭法使国库日益充实,缓解了明朝政府的财政危机。据史料载,从正德初年到万历五年,明朝国库存银呈现总体上升趋势,从149万两增加到400万两。这与一条鞭法的实施是密切相关的。为顺利实施一条鞭法,张居正主持全国进行清丈,隐匿和漏算田亩得以发现,所以尽管每亩所需缴纳的税赋相对减少,但税赋总额却是增加的。因此,某种意义上,一条鞭法也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缓解了阶级矛盾,是社会局面趋于稳定。这些又进一步带来了更多的益处。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后,一部分劳动力摆脱了土地,开始发展手工业和商业。同时,赋役征银对这一发展起了一定的催化作用,农民与封建社会的依附关系得以松弛,农作物逐渐商品化,商品交换开始日益频繁,从而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虽然只是处于脆弱的萌芽阶段,但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势,但确实是进步的。它就像开在封建社会的一朵奇葩,不管花期多长,它着实给明王朝的经济带来了新鲜的气息和向上发展的希望。另外,税赋征收形势改为官收官解,使政府的权利行使范围得以扩大,权利的有效性得以增强。从现代意义上讲,则是向建立高效型政府靠拢。

但一条鞭法在实施过程中同样存在着很多弊端。比如,一条鞭法的提出与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为解决封建王朝的财政短缺,巩固其统治,而非真正为了减轻人民的负担,改革的实质将税种化繁为简,而非减少税赋。而事实也正说明了这一点。实施过程中,名目繁多的杂役仍在征收,农民的负担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减轻,反而愈来愈重。这也说明了封建国家的财政只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财政,税赋取之于民,却用之于君。

3 摊丁入亩

3.1 实施背景

历朝历代的税赋改革几乎都是财政危机严重和阶级矛盾激化下被推动进行的。摊丁入亩也并非例外。清初,社会动荡,土地兼并严重,人民逃亡普遍,丁额无法得到落实,加之权贵不断向贫苦大众转嫁税赋,阶级冲突一触即发。为了缓和矛盾,康熙年间提出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即按前一年的人丁数为准征收税赋,以后增加的人丁数,一律不缴人丁税。雍正即位后,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实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作为一条鞭法的延续,是中国古代又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

3.2 主要内容

摊丁入亩主体延续了一条鞭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税赋,称为“地丁银”。

3.3 成效与评价

摊丁入亩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首先,它取消了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较为彻底地完成了我国历史上赋役合并和纳税方式的转变。理论上,无地者无需纳税,这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无地农民和商人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其次,封建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相对放松,从农业中解放出的一部分劳动力促进了雇佣关系的发展,即进一步刺激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这是摊丁入亩对生产关系发展的推动。此外,摊丁入亩对于税赋均平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多地者多纳税,将以前贫者所需缴纳税赋部分转嫁给了富豪权贵。摊丁入亩还抑制了人口的频繁迁徙,人口总数快速上涨,税源也得以稳定,增加了劳动力的数量。

但摊丁入亩仍然是处于封建生产关系中的税赋改革,其实施充其量也只是一种量变,本质仍然是加强封建王朝统治的工具,无法达到质变,去真正改善平民百姓的生产生活条件。它摆脱不了以往税制改革偏离初始方向的怪圈,实施过程中,各种税赋一律被摊入田赋,人民的负担根本没有得到任何减轻,甚至是增加。之后,由于富豪权贵的阻挠反对,这一税制不得不被停用。

这三次税赋制度的改革本质上是相互衔接的,次次推进的,每一次改革较之上一次都具一定的进步性,都更趋于合理。每次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亚当・斯密平等,确实,便利和节约的税收原则,起初是目的都是在省费便民的基础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每一次税赋改革无一例外地萌芽在封建社会的摇篮中,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封建生产力的发展,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巩固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税赋变革本身在主观上并非“以德治国”的产物,来造福广大的农民阶级。其在某种程度上的减轻农民负担,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束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以及刺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均为其客观上的历史作用。

地摊经济发展史篇(5)

1.两税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开始向以土地、资产为本转移

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广大农民基本有田可耕,租庸调制是国家赋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唐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受到严重破坏,编户流失,赋税来源逐步枯竭,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已经无法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令正式实施两税法,即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收税。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是我国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资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资产多者税重,资产少者税轻,使赋税负担相对合理,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2.“一条鞭法”的实施使赋税征收由实物税制转向货币税制

明初,税制仍沿用唐朝的“两税法”,即按土地、财产多少来确定纳税数额。这种赋税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背景下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是大量土地不断集中到地主手中;二是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明初的赋税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主要内容是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一概征银,使封建时代的实物税制转向了货币税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3.“摊丁入亩”取消了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的人头税

“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首先是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其次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此后,中国人口数量急剧增长,人口数量的增长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了大批新生劳动力,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认识

1.演变趋势

①征税标准:以人丁为主以土地为主;服徭役和兵役纳绢代役。②交纳形式:以实物为主以货币为主。③交纳时间:不定时基本定时。④征收种类:繁杂简单;商品税逐渐加重。

2.“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异同比较

相同点:①都收取银两,实行货币地租,推动商品经济发展;②都以土地为主要的收税依据,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松弛;③都因商品经济发展使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不足,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④都增加了国家收入、缓和了阶级矛盾。

不同点:①前者人丁数和税额不固定,后者固定;②前者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分担,后者完全按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3.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认识

①从总体趋势看,税制改革大都围绕着税制的公平、简化方向进行;②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实质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调整;③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松弛是历史发展和进步的必然结果;④用银两收税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反映;⑤随着王朝兴衰,赋税制度相应地一次又一次从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到“民力殚残”,直至王朝崩解;⑥历代赋役制度改革,总是将旧的苛捐杂税归并统一征收,以图减少加派之弊,但是改革后随着统治者贪欲的增长,又会生出新的名目以加派赋役,即每改革一次,农民的负担就反弹一次,加重一次,称之为“黄宗羲定律”。

三、备考重点

1.把握三次改革的实质

三次赋税制度变革的直接起因都是为了化解当时的财政危机,满足朝廷开支的燃眉之急。所以不管是按人头收还是按田亩收,不管是收粮还是收银,其最终负担都转嫁到了农民头上。其主要的措施最终也只是把前面的苛捐杂税加以合并、简化。每次改革并没有在本质上改变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带来社会生产力的根本解放。因此,三次改革实质上对于整个国家长远来说并没有裨益,根本矛盾依然没有化解。

2.关注新中国农村税费改革

新中国建立后,中共根据当时的社会分层结构和社会目标,制定了合作社和单干户分别征税的政策。建立后,农村税费又实行由集体负担,集体实行收益分配的间接税形式。它们都在一定的时期内适应了国家的社会政策目标。2006年,我国进行了新一轮的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两千多年交“皇粮”的历史就此终结。但是,城乡差别仍然很大,农村“因病致贫”、“因学致贫”现象较为普遍。所以,要彻底解决这一难题,除了进一步推行惠农政策,加大对农村转移支付的力度,还要把税费改革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县域经济相结合,与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教育改革、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相结合,与农村的民主建设和财政公开透明化相结合,让农民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

3.关注中共十

总结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经验教训,对于寻求符合当今社会税制健全完善的有效途径,顺利实现十提出的“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4.聚焦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个税法颁布实施于1980年,期间历经数次调整,2005年,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上调至2000元,201 1年9月提高到3500元。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避免两极分化,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结合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可以分析说明把个税起征点提高的必要性。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分析我国把个税起征点提高的原因和意义。

四、跟踪训练

1.唐律对赋税制度作了严格规定,要求所有居民农户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如数按期交纳税金与田赋,违者必予处罚。说明唐朝赋税征收具有( )

①强制性②无偿性③固定性④惩罚性

A.①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2.明清时期,赋税的征收逐渐由过去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转变到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直至取消人头税。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不包括( )

A.商品经济发展 B.地主反对加剧

C.土地买卖频繁 D.人口数量激噌

3.清朝康熙帝说:“赋敛日繁,而民心涣散”,“与民休息,道在不扰”,“欲使群生乐利,比户丰盈,唯频减赋。”其具体做法是( )

A.“资产少者则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

B.“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C.“总括―县之赋役,量地计丁―概征银”

D.“以田载丁”,“丁从地起”

4.总理曾说过:“历史上税费改革进行过不止一次……每次税费合并以后,都抬高了下一次农民负担的门槛,而人们又往往把以前农民税费合并的基础忘掉,认为又是合理的。我想我们不能走‘黄宗羲定律’这个怪圈,一定得跳出来。”中国古代社会的赋税制度改革形成了“黄宗羲怪圈”的主要原因是( )

A.土地兼并难以控制

B.官僚地主掌握各级政权

C.征收钱两增加了中间环节

D.改革者用人不当

5.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发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公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发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翻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明史・食货志・赋役》

材料二 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先是康熙季年,四川诸省已有行之者,至是准直隶巡抚李维均请,将丁银随地起征,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自后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

――《清史稿・食货志》

材料三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这意味着中国农民已经缴纳了2600年的农业税这一“皇粮国税”被彻底取消。中国历史就是一部农业税史。不同历史时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性质,赋予了农业税制不同的本质和内涵。

请回答:

(1)材料一、二分别反映我国古代什么税制改革?二者有何异同?反映了当时怎样的社会现象?

(2)我国古代农业税收制度从什么事件开始?为什么说“中国历史就是一部农业税史”?

【参考答案】

地摊经济发展史篇(6)

(一)税收的产生和其重要性

在夏代,我国税收制度就差不多有了雏形。夏代时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强征的赋税――贡。到商朝时,贡慢慢变为助法。到了周代,助法再次发展变成彻法夏商周这三朝所实行的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较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已经具有税收的雏形。

由此可见,税收的产生和国家的形成密不可分。总体看来,是有相应的产生基础: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二是政治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形成。因此可以这么说,在私有制和国家出现的前提下,税收应运而生。

从这两个条件可以看出,税收制度通常带有一定的时代烙印。在不同的经济制度和国家制度条件下,税收制度通常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它和社会的发展程度成正比。通常而言,社会越发达,税收制度越完善。并且税收制度会反过来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研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于我们今天政治经济的发展极其重要。

(二)历史上重要的税收改革

(1)春秋战国时期的财政改革――以鲁国为例

由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改革众多,在此只探讨其中极具代表性的鲁国改革。

鲁国在公元前594年对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春秋公羊传(鲁)宣公十五年》中记载:“经:初税亩。传:初何者?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1]因此,初税亩产生的基础在于土地的私有化。不实行土地私有制,就无法按照亩田的多少进行征税。因此,初税亩包含了两种制度的革新:一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废除了实行公田制的井田制,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二是征税制度的改革。从以前的按照井田制实行彻法或贡法改为按照土地的多少征税。

鲁国实行的“初税亩”,使土地的私有制正式合法化,促进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逐渐形成。此外,实行初税亩削弱了卿大夫的实力,稳固了诸侯国的地位,为此后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制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税亩是在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实行平等赋税的最初形式,它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激发了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效率。这也改变了社会分配方式。综上所述,初税亩的出现是当时社会环境下较为先进的生产关系。

初税亩的改革之所以能取得成功,是因为其是对已经落后了的生产关系即奴隶制下的生产关系进行的一次合理调整。它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了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它促进了当时的经济发展,削弱了社会矛盾。增强了国家的实力。

商鞅变法后,土地私有制被进一步巩固。此后随着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制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土地私有制度始终是其立足的根本。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私有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生产力,逐渐阻碍社会的发展。直到1950年至1952年,随着新中国建立后实施的全国基本完成,延续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才被彻底废除。

(2)明中后期的一条鞭法

明中后期,土地兼并严重,课田户口大量减损,破坏了明初期赋税制度依仗的基础。同时,官员腐败贪污盛行,政府肆意搜刮,导致财政制度败坏,赋税严重不均。人民负担过重,苦不堪言,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元前1530(嘉靖九年),内阁首辅桂萼提出编审徭役法意见,拉开一条鞭法改革法序幕。此后,历经多次坎坷,于公元前1581(万历九年)时任当时内阁首辅的张居正在全面整顿政治经济军事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意为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及其他赋税并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税额。

在当时推行一条鞭法,一方面维护了明朝的封建统治,另一方面也改善当时的生产关系。一条鞭法将赋和役合二为一,标志着延续两千余年的丁、产并行的赋役制度向以物(田)为课税对象的转变。同时,计亩征税,使国家征税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对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此外,国家出钱雇佣劳役,在一定意义上,加强了劳动力商品化程度。这对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一条鞭法也同样存在弊端,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Ⅰ在社会方面,一部分权贵不再具有免回特权,使他们通过各种方法转嫁自己身上的税负,对一条鞭法的实施具有消极作用。

Ⅱ在从一条鞭法自身看。首先,一条鞭法虽然简化了征税手续,但人民无法确切得知所纳何税,致使官员狼狈为奸,洒派增减,弊病百端;其次,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虽是一种进步,但是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个问题即火耗问题。农民缴纳赋税时,必须将粮食兑换成铜钱再兑换成白银,由于银钱与粮米的兑换比例时常变动,因此这个过程中,农民时常受到剥削,加重了人民的赋税负担;再次,一条鞭法实行后,并没有彻底废除丁银。说明一条鞭法的赋和役的合二为一是不彻底不完全的,导致后来赋役再次并行;最后,由于地方政府的阳奉阴违,导致虽然一条鞭法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但在实际实施之时,出入很大,并没有真正地完全落到实处。由于一条鞭法存在者诸多弊端,清朝在入关后,对一条鞭法进行完善和改革,即后来清朝所实行的“摊丁入亩”制度。

(3)清朝:“摊丁入亩”制

由于明末清初的长期战乱,再加上清朝贵族的野蛮圈地,迁海政策和疯狂地杀掠,致使各地土地荒漠,人烟稀少,社会经济破坏严重,给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痛苦。面对这些问题,清政府开始认识到,必须实行一些改革来缓和社会矛盾,减轻人民的负担。否则这样持续下去必会使社会动荡,国家混乱。

因此,清政府不得不对着手进行改革。促进生产力。其中在赋税上,清政府整顿赋役册籍,取缔豪户抗粮,改进征收方法等。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无法从根上解决赋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清政府迫于压力,只好在一条鞭法法基础上,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

此后,清政府于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开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到1723年(雍正元年)终于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制度。

摊丁入亩是指:征收田赋之中包含了以前的丁银,从前的“人头税”被取缔;政府对户籍的控制放松,百姓可以不受地域和人身限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延续一条鞭法,丁银分别摊入田亩征收和按人丁数目征收之中;“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其田者也。”[2]

摊丁入亩制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次重要的赋税制度改革,对一条鞭法没有实行彻底的赋役合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部分人不需要再缴纳丁银,减轻了百姓的生活负担。同时,田地的多与少与赋税数额直接挂钩,使赋税能力和负担水平对等,赋税负担相比以前较为均匀。此外,由于征税的对象不再是人而是土地,人民对政府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市场上自由劳动力增多,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以上这些,都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产的发展。

但相对的,由于摊丁入亩制度是统治者出于自身利益实行的制度,代表的是统治阶层的利益,因此,摊丁入亩制度依旧存在着阶级局限性。这表现在:

Ⅰ”永不加赋”仅仅只是名义上,实际负担仍旧不断加重。摊丁入亩后,因为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政府不断增加地税,丁银实际上也在不断增加。

Ⅱ无地农民的负担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减轻。摊丁入亩是建立在封建剥削制上的,地主开始不断把丁银转嫁到雇佣的佃农身上,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实际的维护。

因此,摊丁入亩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作用,成为政府肆意剥削人民的手段。

(三)改革的启示

从鲁国的初税亩到清朝的“摊丁入亩”制度,可以看出,历史的发展包含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这两大社会基本的矛盾运动。鲁国的“初税亩”开始的土地私有制延续了几千年,正是由于它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由落后的奴隶制国家逐渐向较为发达的封建制国家转型。到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亩”制,同样是对生产关系的改革以此适应快速发展的生产关系。虽然其依旧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它表达了人民的意愿,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缓和了社会矛盾,这才为明清出现的繁荣经济景象奠定了基础。到了清中后期,在西方国家纷纷建立起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工业革命提高生产力完成由封建制国家向资本主义的转型,清政府依然不思进取,闭关锁国。在清中后期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没有充分的条件进一步发展。同时,腐朽封建的儒家思想以及盛行的清政府内部,造成了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产生矛盾。因为生产关系无法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无法适应经济基础,清政府统治下的社会危机不断加强。在鸦片战争后,曾经的“天朝上国”终于日渐衰落。

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则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则阻碍生产力的发展。[3]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但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面对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倾轧,如果不能在挑战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很有可能错失良机。甚至对我国的经济造成致命伤害。由于我国实施的是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以市场为基础,国家起宏观调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经济体制下,对于国家该掌控多少,如何掌控实在是一个很难把握好尺度的问题。管得过多,容易使体制僵化,无法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管得太少,又会因为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弊端造成经济混乱,国家动荡。因为,我国应不断调整宏观政策,以适应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

国家财政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组成之一。税收作为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在财政中发挥者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不能使税收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财政也将会陷入僵化的困境。

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存在环境,管理和法制等多方面的问题。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即加入WTO后所面临的一系列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的税收制度不仅会面临国内市场的压力,也要不断适应时刻变化的国际市场。目前,我国税收存在着税收环境,管理以及法制等多方面的空缺和漏洞。在不断调整的同时,需要记住的是,税收改革的大方向一定是适应当前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即改革后的税收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都会起到不可替代作用。因此,只要把握住这个前提,我国的税收改革就不会走歪路,走错路。(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项目编号201410378154

参考文献:

地摊经济发展史篇(7)

论文关键词:摊贩;城管;外部性;交易成本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1949年到1977年。这段时期的流动摊贩主要是农村中的私营商业者。国家把他们定性为劳动人民,但由于其生产方式落后,不符合国家“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要求,同时也为了让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的方式不像现在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而是以“团结——批评——团结”为思路,运用公私合营、合作小组、代销、经销等方式,把流动摊贩纳入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流动摊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杜绝。

第二时期是1978年到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了解放,许多农民开始到城市谋生,由于流动摊贩市场准入低,成本少,成为很多农民的谋生手段。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在加上全国开始大搞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流动摊贩无疑成为城市治理的对象。城管部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不过当时的城管部门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人员也不固定。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路边去赶摊贩,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等。

第三时期是1997年到2005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由于他们既无资金也没有有没有一技之长,再加上很多人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加入到了流动摊贩的队伍中去,影响城市生活的社会问题愈加严重,为此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把处罚权集中于城管部门身上,城管部门也正式的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

第四时期是2005年至今,随着城管部门执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爆发了许多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城管与摊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城管部门需要一次新的变革。

从上面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摊贩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着庞大的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收入低,无法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商人等一样付高额的租金在大商场、超市经营,摆摊经营成为市场准入低、成本少的谋生手段。同时由于价格便宜,很多低收入阶层也很喜欢在摊贩购买东西,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小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以极低的成本维持生存,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摊贩经济能够吸纳一部分未就业人群,同时为许多人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这不仅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同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因此说摊贩经济在我国目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目前摊贩经济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就是占道经营,道路作为公共产品主要在于实现人车分流,而摊贩经营占用很多道路对行人造成了很多不便同时对市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一些经营食品等的商贩对道路和空气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很大的不好的影响。再者,由于我国摊贩缺乏管理,其流动性很强,设施简陋,因此其贩卖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即使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害也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综上,依法规范流动摊贩势在必行。

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城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多部门让权。因此作为城管既没有上级部门,也没有下属单位,处境极为尴尬。而且行政处罚法只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而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二是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漠视,很多地区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即使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也没有依据合理地法律程序,城管罚款是并没有相应的罚款标准,收缴工具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支持。这样难免会滋生****现象。而且许多城管还是临时工或者短期合同工,即使发生****行为,也不能像公务员那样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过程基本是无约束的。

三是缺乏服务意识,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宗旨应该是服务市民。相反,很多城管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许多个人主义,难免会发生暴力执法现象。

四是录用执法人员程序不合理,且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目前城管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中有短期临时工,有部队转业人员,甚至还有一些高学历人员。队伍的参差不齐会造成对城管管理的混乱,而且对于缺少一个法律约束和上级组织的机构,很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

3 基于产权视角的制度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城管与商贩经济之间矛盾最主要的方面在于解决摊贩经济带来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一方面体现在占道经营和环境污染上,道路和空气作为公共财产,人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但作为公共财产,通常任何一个成员有使用权,但没有交换权,个人份额不能资本化。权利不会因不使用而丧失,同时权利持有人一旦离开团体就不能再受益。公共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持有人对有关资源的使用量是均等的。个人可以使用一定份额的资源,但并不以某一特定的物质单位来表示。在这里我们把道路和空气看成是居民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有使用道路和空气的权利。行人和居住在周围的居民有对干净道路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摊贩有在道路上摆摊的权利。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一般不会对道路造成很大的破坏,同时周围居民一般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但是摊贩在道路上经营会对公共道路和环境产生负效应。这里的负效应主要是指对道路的污染和占用以及对周围空气环境的破坏。而这种负效应并没有进入摊贩经营的成本中。而外部性的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质量上,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缺斤少两,并且物品的质量和卫生很难保证。由于摊贩一般都是流动性作业,购买他们东西的消费者一般都是过客,所以即使购买的东西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很难再找到当时购买的摊贩。因此对消费者损害的外部性也没有进入摊贩的成本中。

之所以产生上面的外部性很大一方面是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产权的一个主要作用在于使外部性内部化,在外部性内部化后,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行为的全部结果负责,而这是一个有效激励机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产权的配置方式就要和所解决的外部性问题的特征相匹配。就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可能涉及私人,社区和全社会等几个层次,外部性能够在哪个层次上被内部化,就应该把产权配置给那个层次。如果某种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只是少数几个人,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私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周围的居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社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体公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全体社会。

然而,我们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使用驱赶、罚款和没收摊贩物品等手段试图消灭摊贩经济。这样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没有界定清楚的城管,作为政府的人,其职责应该是消除摊贩经济的外部性。但是许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没收属于摊贩的物品。他们没收的物品大多属于小商贩的劳动所得,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从产权的角度说,其产权界定应该属于商贩,因此,除法院强制执行外,其他机构无权没收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因此产权界定不清楚是导致城管暴力执法和摊贩暴力抗法的根源所在。

因此,就摊贩经济而言,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社会,就应当把产权——主要指道路使用权和环境权——界定给全社会。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社区,那么就应该把产权界定给社区。因为如果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会使消除外部性的成本非常高。进而使得外部性无法消除。我们假设摊贩具有占道和污染环境的权利,那么路人为了要求宽敞干净的街道和良好的环境,可以支付给摊贩一笔费用以便能消除这种外部性。但是由于道路和空气不能排他的使用,难免会有搭便车行为,要想在所有行人之间达成一个协议将要花费很大的费用,可以想象,虽然宽敞干净的道路对每个行人的价值总和超过摊贩占道污染对摊贩的价值,但由于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很高所以外部性很难消除。反过来,假设行人拥有宽敞干净道路和清洁空气的权利,因此摊贩要想使用道路要经过所有行人的同意,假设摊贩想要获得部分在道路经营和排污的权利,他就要一一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其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协议很难达成,这种外部性很难消除。但如果根据外部性波及的大小,把产权界定给那些外部性影响最大的那些人,那么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很多,协议也就容易达成了。

4 政策建议

地摊经济发展史篇(8)

夜市最早现于盛唐,到了南宋时,首都临安人口百万,大街小巷店铺林立,早市夜市“买卖昼夜不绝”时至今日,不只在济南,夜市已成为整个热带亚热带国家重要的夜生活项目。北京的王府井夜市成都锦里夜市广州的上下九步行街等夜市,已经成为了吸引本地市民和外地游客的特色‘夜名片’。至于台北的士林夜市,更是在全国乃至东南亚都小有名气。

济南的夜市同样“历史悠久,现状繁荣”。一到傍晚济洛路东侧工人新村附近,200多米的路段就会地摊云集,吆喝,叫卖声不绝于耳。人行道上摆满了卖小饰品玩具箱包的地摊,小老板或蹲,或坐或站,过往行人在地摊间穿梭往来,一股温馨的市井生活气息扑面而来。

“吃完晚饭,和家人起到文化东路上散散步,走在夜市上,即使不买东西也能感受到城市的激情和活力”家住文化路的宋女士说。“这里的东西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比商场便宜了很多,而且样式也不少,从玩具到日用小百货应有尽有,方便实惠,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非常便利。”

“晚上出来摆地摊,既能纳凉,还能挣钱,一举两得。”近日刚加入地摊一族的小张对笔者说。不到傍晚6时练摊一族们已经准备在师范路北侧附近的夜市出摊了。他们有的骑着自行车有的骑着电动车一满载着大包小包的货物,早早地赶过来抢占“地盘”。天色渐渐暗下来后,摊主们陆续摆出自己的摊子开始营业。

“我卖的饰品,基本上都是从网上批发来的,款式很时尚,一件才卖10元左右。”小张从背包里取出各式各样的耳环,戒指等依次摆在约一平米的塑料布上。“每天吃过晚饭就出来做上几个小时的地摊生意,不仅能打发业余时间,做得好还能有百十元的收入,干嘛不做啊?”小张开心地说。

笔者在走访中感受到,夜市地摊之所以发展迅猛,与地摊本身特点有关。投资少,见效快不办“本本”,不择场地,还不耽误“正事”,是夜市地摊迅猛发展的原因。在与业主交流中,笔者了解到,他们中许多人是下岗工人或待业者,工作难找,只能做临时性的家政工。所以在晚上出来摆个地摊,卖点小东西,多少增加点收入。有的甚至连摆地摊的“本钱”都是向亲朋好友借来的。为了生计也好,为了多挣钱也罢,正因为夜市地摊的诸多优势,让弱势群体也能有份微薄的收入,让他们的生活多了份希望。

除了专门做夜市生意的小老板,许多大学生也加入到了练摊一族。每到晚上,济南大学西门前的夜市总是热闹非凡。参差散落的商贩中间也不乏大学生,用他们的话说就是“锻炼自己谋生能力”。很多学生表示他们之所以选择练摊,除了丰富阅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练摊获得创业经验。专家则认为,练摊无论是从心理素质还是实践能力上,对大学生都是种有益的训练。大学生夜市练摊,让人们看到当代的大学生越来越理性越来越有经济头脑。

当然,随着济南夜市地摊一族的日渐壮士大,不少市民抱怨夜市影响了周边环境。家住洪楼附近的冯天薇女士说:“近两年市区的流动地摊越来越多,小区路口聚集了很多小商贩不仅影响了交通还把地上弄得又乱又脏。”笔者在洪楼广场,动物园夜市附近都发现了这种情况。有时摊主为了抢占好位置,会挤占机动车道,给过往的行人和车辆带来不少麻烦,夜市收摊后的污物和垃圾随意乱扔等问题不而足。

对于夜市,济南市民是又爱又恨,爱的是它给普通老百姓带给了生活的便利,收入的增加;恨的是夜市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民的生活。“如果夜市随着城市建设消失了,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家住文化东路的张玉亭老人表示,夜市对于补充济南人的消夏夜生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普通老百姓都喜欢逛夜市消夏。夜市消失后,势必会让市民少了很多夜间游玩的地方,同时,会让些家庭困难靠夜市摆摊生活的人失去生活保障。

地摊经济发展史篇(9)

一、中国古代农业赋税制度变革历程

中国农业赋税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据《尚书・禹贡》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可见,当时已经存在农业赋税制度,具体的征收方法是被后世广为赞赏的“什一税”。《史记・夏本级》中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贡、助、彻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赋税制度。所谓“五十”、“七十”、“百亩”也只是一个大约数量,是分派给每个家庭所能耕种的田亩数。“其实皆什一矣”,即按土地年产量的十分之一征收赋税,这个十分之一赋税额是“校数岁之中以为常”,是以若干年的平均产量为标准的。西周时,赋分九类,《从周礼・天官・太宰》中记载:“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其内容包括田赋、人口税、关税、商税、物产税等。秦统一后,实行“黔首自实田”,规定田赋有田租、口赋、力役三种形式。因此,以后各代的赋税在狭义上仅指土地税和户口税,而在广义上还包括商税、货税、物产税等,称为征榷、杂役等。

从西汉开始,国家推行算赋、口赋、田租、徭役、等农业赋税形式。“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始于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它规定:凡民年15―56岁,每人交120钱,贾人及奴婢加倍;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对民间女子15―――30岁不嫁的加收5倍;汉文帝时减算赋额为每人40钱,一年一次,每年8月纳征。“口赋”是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始于汉武帝,它从3岁起征,至元帝时改为7岁,每人23钱。“田租”也称田赋,是以土地物产为征收对象的赋税。高祖时规定十五税一,景帝时改为三十税一。“徭役”是成年男子必须服的劳役。汉代规定23岁至56岁男子,每年要到郡县服徭役一月,称为“践更”,如不服役则须出2000钱。适龄者又有每年戍边三日力役,以路途遥远难以往还索钱300文,称为“过更”。

汉代建立的税收制度可以说是一套比较完整的赋税制度。它不仅对稳定当时社会生产和经济秩序,为国家开辟财源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对以后各代的赋税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唐代前期,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开始实行“租庸调制”。规定:每个男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叫做“租”;不产绵地区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做“调”;此外,每丁每年服徭役20日,闰月加2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称为“庸”。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均田制的破坏,在农民失去土地,经济情况趋于恶化的形势下,政府只凭户籍人丁征租庸调,人民已不堪忍受。为了逃避赋役,百姓“多去本籍,浮食闾里”。因此,到唐代中后期,租庸调制已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赋税制度也不断随着形势而发展变化。其中,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则是这些赋税变革中力度最大的三次。它们的实施不仅对稳定当时的社会经济秩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还对后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赋税制度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第一、两税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赋税制度的征收由以人丁为本开始转向以土地、资产为本

纵观两税法实施之前的中国赋税制度,大都是以人丁为征税之本,而以人丁为征税之本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必须有相应的土地、资产。唐朝前期由于实行均田制,广大农民基本都有田可耕,社会经济繁荣。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畅行无阻,税源充盈。然而,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特别是安史之乱爆发,唐朝的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大批农民丧失土地沦为地主的佃户,唐朝政府控制的农户越来越少,赋税来源逐步枯竭,以均田制为基础,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已经无法实行,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唐朝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另立多种税目,恣意勒索,以致“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人民负担日趋沉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这种情况如再继续下去,将危及唐朝政权的存在。以上情况说明对旧税制的变革已经刻不容缓。

公元780年(建中元年)正月,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令正式实施两税法:“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14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废支总统焉。”两税法的实施扩大了税源,简化了手续,增加了财政收入,挽救了唐朝中期以后的经济危机,稳定了唐朝政权的统治。而更重要的是为赋税制度确立了一个合理的、新的征收标准。从此以后,征税标准开始从人丁转移到土地、资产。

第二、一条鞭法的实施使我国赋税征收方式开始放弃实物制,实行货币制

明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各种社会矛盾开始集中显现,并呈蔓延之势,明朝的统治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的危亡,明神宗起用张居正担任内阁首辅,实行了一系列旨在富国强兵的改革。除了在政治、军事、民族关系上实施改革之外,张居正认为财政是国家之邦本,政权之基础,因而对财政改革加倍用力,使财政改革成为整个改革的重点。

公元1578年(万历六年),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土地,使纳税田亩增加了280万顷,改变了过去“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的现象。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又于公元1581年(万历9年)将嘉靖以来由大学士桂萼首先提出,海瑞等在东南部分地区试行过的新税制一条鞭法颁行全国。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一条鞭法的推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亩。在当时起到了减轻农民负担,抑制各级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对农民的勒索、盘剥,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特别重要的是以银征税,使封建时代的实物税制转向了货币税制,使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基本货币化。以银征税,扩大了社会的商品市场,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因此,一条鞭法成为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史上的一块里程碑。

第三、摊丁入亩彻底取消了中国农业赋税制度中的以人丁征税的方式

清朝入关之初,赋税制度仍沿袭明朝旧制,实行一条鞭法。赋税分为田税和丁税两种,折银征收。然而自明末社会大动乱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已荡然无存,地亩和人丁很难确知,特别是人丁数更难查清,赋税征收毫无根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清朝在顺治年两次以明万历时的旧籍为准编纂了《赋役全书》,并建立了黄册和鱼鳞册,与《赋役全书》相对照,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丁额不实、丁银难收的问题。随着土地的日益集中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无地、少地的农民越来越承担不起丁税的重负,他们或迁徒流亡,或隐匿户口,不但使清政府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使清政府无法掌握人口实数,同时加剧了社会动荡。

鉴于这种情况,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统治秩序,清政府分两步完成了摊丁入亩的改革。第一步,清政府于1712年(康熙50年)宣布,以1711年(康熙50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赋,称“盛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首先把全国征收丁税总额固定下来;第二步,清政府于1723年(雍正元年)下令,将康熙末年已在四川、广东等省试行的摊丁入亩办法推广全国,把康熙50年固定下来的丁银额全部摊入地亩,与田赋一体征收。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或称地丁制。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四朝一百余年,除盛京外,全国各地基本完成。

摊丁入亩的实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对清朝的统治和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摊丁入亩简化了税收原则,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这样,不但稳定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助于封建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还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农民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当人口数量的增长超过了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它所带来的更多的是负面效果。从这一点来看,摊丁入亩的实行对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将是深远的。是摊丁入亩取消了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人口增殖的作用。此后,中国人口数量急剧增长,人口数量的增长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了大批新生劳动力。

赋税,是古代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国家用于国防军事、城建、水利、文教以及维持宫廷、官僚和常备军队的开支所需之经费。从本质上讲,国家的赋税体现了统治者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剥削,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先天性的根本缺陷。尽管这样,两千多年来在历代王朝的不断改革下,形成的一套适合封建国家的赋税制度,对促进当时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曾起过积极作用,其中某些合理有用的部分对我们今天的税收制度改革不无借鉴之处。

二、我国古代农业赋税制度对当今的借鉴意义

从我国农业赋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中国,农业赋税制度的演进大体沿着三条道路前进:一是从以丁征税到以资产征税;二是从实物形式向货币形式转化;三是从赋税和劳役等多税种相结合逐渐向单一的赋税结构过渡。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唐宋和明清时代的三次较大规模的农业赋税制度变革上。如从唐代“两税法”由以人丁为本征收赋税开始转向以土地、资产为本征收赋税,经过“王安石变法”和明代的“一条鞭法”,到清代雍正时“摊丁入亩”就基本上放弃了人头税,实行以地税为主的农业赋税制度。从生产力发展的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由于历史等各种原因,我国农村和农业至今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农业赋税制度中的各种乱摊派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农民负担仍然很重,“三农”问题成为我国当今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也是阻碍我国加速实现现代化、进入小康社会的最主要障碍。从农业赋税的角度来看,农业和农民负担过重是形成“三农”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减轻农业和农民负担,改革农业赋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首先要减轻农民负担,实行“轻徭薄赋”,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其次,要彻底禁止农村中的各种乱收费,实行单一的农业税收制度。第三,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国家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推动农业走科技化的道路,实现农业现代化。

参考文献:

[1]褚鸿运:《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三大里程碑》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12月第6期.

[2]吕建中:《中国古代赋税制度述略》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地摊经济发展史篇(10)

中国戏曲的发生、发展和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其间诞生了诸多形制各异的演剧场所。廖奔在《中国古代剧场史》一书中,将中国戏曲剧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无剧场意识时期的演出场所,指的是利用自然地形进行表演的方式,如远古时期巫觋歌舞所用的山林空地、崖壑坝坪等;第二类是人们有意识进行技艺、戏曲表演的演出之地,包括露台、舞亭、乐亭、殿堂、庙宇、戏楼、酒馆、茶园等。在他看来,中国戏曲剧场的真正诞生是宋代勾栏瓦舍的出现,宋代城市商业经济的繁荣,以及商业游民阶层的大量出现,使市井娱乐发达起来,它向社会提出 了 建 设 专 门 化 剧 场 的 要 求,于 是 城 市 游 艺区瓦舍里的勾栏剧场应运而生。明清两代,又相继出现了酒馆、茶园等商业性的演剧场所。这类商业性的剧场与以祭祀为主的神庙剧场共同构成中国戏曲剧场的两大主体。此外,还存在着众多的临时戏台,尽管城市乡村里遍布着神庙戏台、酒馆茶园戏台,但还不能够满足民间的广泛需要,仍有大量的演出是在临时搭设的戏台上进行的。这类戏台往往选择场地空旷处,用条木席布等原料临时捆扎搭架而成,再用各色颜料涂绘装饰一新今天,学界在讨论中国戏曲剧场史时,关注点一般都是具有一定规模、体制,相对成熟的演剧场所,但从河南地方戏发展的历史来看,以河南梆子、越调、曲剧等为代表的河南地方戏在登上高台、进入茶园等城市剧场之前乃至登上舞台之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多采用画地做场这种形式的临时剧场,即使是在今天,我们也可以在街头巷尾看到它的踪迹。由此,这种广泛流行于民间的临时剧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画地做场的渊源、历史与现状。

画地做场,民间俗称之为地摊戏,在河南的戏曲文化中,它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指戏曲班社演出的场所,就地铺摊做戏,故而称之为地摊戏;另外一种是指戏曲班社的组建形式,多指民间戏曲爱好者自发组织的业余戏班,因此类戏班多在村头街尾以撂地摊的形式演唱,民间将这种非专业性戏班称之为地摊戏。第一层意义上的地摊戏,具有剧场上的意义,因在演出时戏班往往先划定一块固定的区域用作剧场,故而河南民间艺人又称之为画地做场,为了避免歧义,本文采用画地做场代指剧场意义上的地摊戏,它是一种非专业、临时性的剧场。

画地做场,在河南历史悠久。早在春秋时期,河 南 淮 阳 地 区 就 诞 生 了 此 类 临 时 性 演 剧 场 所,《诗经陈风宛丘》曾记载了宛丘当时巫风炽盛,民众四季巫舞不断的狂热情形。

子之汤兮,宛丘之上兮。洵有情兮,而无望兮。缶,宛丘之道。无冬无夏,值其鹭翿。

朱熹《诗集传》云:陈,国名。伏羲氏之墟,在禹贡豫州之东。其地广平,无名山大川。西望外方,东不及孟诸。周武王时,帝舜之胄有虞阏父为周陶正,武王赖其利器用,与其神明之后,以元女大姬妻其子满,而封之于陈,都于宛丘之侧。与黄帝、帝尧之后,共为三恪,是为胡公。大姬妇人尊贵,好乐巫觋歌舞之事,其民化之。这段话描述陈之先大姬妇人尊贵,好巫觋祭祀歌舞,国民传其遗风遂成习俗,举国巫舞不断的情形。如果将这种狂热的巫风歌舞视为戏曲在其萌芽阶段的一种因素,那么宛丘显然可以视作河南最早的临时性剧场。

西汉元封六年(公元前105年),汉武帝在长安未央宫平乐馆观看百戏演出,有京师民观角抵于上林平乐馆的记载。张衡《西都赋》详细记载了在平乐馆里上演过的百戏节目,有走索、跳丸、马戏、角抵、东海黄公、总会仙倡等二三十种之多。东汉明帝时,在洛阳长林苑内东侧设立了平乐观,汉和帝经常在平乐观内观看百戏,并诏令当时的文学名家李尤作《平乐观赋》以记之。在此赋中,李尤记载了当时百戏上演的场景,乌获扛鼎,千钧若羽。吞刃吐火,燕跃鸟峙。陵高履索,踊跃旋舞。飞丸跳剑,沸渭回扰。侏儒巨人,戏谑为偶。禽鹿六駮,白象朱首。从现在资料看,西汉的平乐馆和东汉的平乐观都没有设立固定的演出场所,应该是在利用馆(观)内的广场临时设场演出。隋代,每岁正月十五日,于端门外,绵亘八里,列为戏场,百官起棚夹路,从昏达旦,以纵观之。这里明确提到了设立戏场,于端门外,绵亘八里,从中可以看出这是利用城市街道设立的临时性剧场,临近城市中枢,以便民众观看。到了宋代,出现了专业化的演剧场所瓦舍勾栏,它的出现标志着演剧场所完成了由临时设立到职业化、固定性场所的转变。

但专业性剧场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临时性剧场的消失。实际上,从中国戏曲剧场的发展史来看,名目众多、形制各异的剧场虽然存在形态上的高低之分,但它们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更替关系,某一种类型的剧场出现之后,往往与此前的剧场同时并存。如宋代勾栏瓦舍的出现,并没有取代旧有的神庙剧场;庙宇 戏 楼 的 出 现 也 没 有 取 代 神 庙 中 的 露 台。据1929年《河南新志》记载:安阳腔,一名落子腔。安阳最盛,南至汲、辉,简单猥鄙,每数人就地为台,演于太行山之荒村。封丘地处河南东北部,是河南地方戏发展史上的重镇,也是豫剧祥符调的发源地之一,在河南豫剧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许门天兴班即在此地诞生,历时长达二百余年。《封丘县戏曲志》记载:封丘县戏曲演出场所,据查宋代以前演地摊戏。演员在打麦场上、村头巷尾、路边的空地上即 可 演 出。时 至 今 日,农 村 还 仍 然 演 着 地 摊戏。

河南南部信阳地区,素有歌舞之乡的美誉,由于地处山区,此种临时性的剧场尤多,《息县戏曲志》记载:原来是没有固定演出场所的,常常运用流动演出场所。有时戏班和玩会班到了一个地方,找一个空场,用锣鼓招徕观众,人聚多后再演出。此种演出方式形式简便,深入群众,被称为打地摊。地摊从古到今一直存在,过去本县的专业剧团和业余剧团常在春秋两季到农村打地演出。春天,逢三月三庙会,四月八集会。秋天,财主庆贺自家农业丰收,请戏助兴;工商户主为生意兴旺也联合筹请戏班。现在业余剧团在乡村演出时,有时仍然采取此种形式。(灯歌)多在元宵期间表演,四周花灯高照,中间划地为台,因此有人称为花地灯

可见,画地做场这种临时性剧场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在民间一直长盛不衰,正如《淇县戏曲志》所言:旧 时,演 出 没 有 固 定 场 所,常 常 就 地 演出。

此外,从河南各地市戏曲志对地摊戏名目众多的称谓来看,也足见其在河南流行之广,分布地域之多,如驻马店地区称之为锣鼓社,信阳地区称之为地场或地扑笼子,焦作地区称之为围鼓圈,荥阳则称之为板凳头。即便是在河南地方戏登上高台之后,它作为一种权宜性的临时剧场,也被诸多民间班社所广泛使用。

河南巩义市堤东村,自清嘉庆末年兴办戏班起,前后持续一百六十余年,演戏之风极为盛行,号称千户之家,家家都出爱戏人;荒野坟地,坟坟葬有爱戏骨。该村所办戏班被时人称之为堤东戏。据记载,堤东戏在其发展、兴起的过程中,曾长期采用这种画地做场的演出方式。

自咸丰五年至同治十年(18551871)的十五年中,堤东未再成戏,但是一年一度的地滩(摊)儿戏却一直没有间断。地滩(摊)儿戏,又叫围鼓圈儿戏,在堤东戏未搬上舞台以前,她已在堤东流行了很长时间。现在戏又从舞台上搬了下来。每年春节、灯节就大演特演地滩(摊)儿戏。在演出形式上也不像先前专搞独唱清唱,而是一场一场地一角儿不缺地唱看家戏。他们和在舞台上一样严肃认真,动作和做功都和真演戏一样,很受群众欢迎,逢年过节,堤东附近各村里的人,也多有跑来看地滩(摊)儿戏的。由于画地做场的经济便利,并不局处一隅,使123孙建杰:画地做场与中国地方戏曲的发展其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它还催生了中原地区一种独特的演剧形式拱戏。由甲村请戏班唱戏,演出结束后,甲村负责将戏班介绍给乙村,如此类推地向前拱,故名拱戏。《中国戏曲志河南卷》认为此种演戏形式只存在于豫北地区,但经查阅资料,信阳新县也存在此种演剧形式,《新县戏曲志》称:拱戏,这是一种农村巡回演出的方式。多在秋收之后至春节举行。关于此种拱戏的详细形式,民国时期的吴闰青①在其《冀南戏剧异闻》中有详尽的描述:

游行之戏,此戏在旧历正月及四月(此为过麦戏)八月(此为谢秋戏),全班约十余人,分坐四轮敞车,以大牛拉之,沿村演唱,每至一村,即有首事人出寨去接,谓之接唱,将车赶至十字路口,由车上搬下戏箱(不过一二只),村里搬来两张桌子,几个凳子,于是便唱起活来,所唱以三人一出的居多,一面由管事人向各家去攒钱,多少不拘,唱五六出再奔他村。

如留唱夜戏,即在此村过宿,系支搭帐篷,代办伙食。如此周游演唱,以一月为期,过正四八三个月后,即不再游行演唱矣。据本地人云,从前并不要钱,如某村接唱,仅预备糖果茶水而已,盖表示一半为庆贺性质,一半为演戏者酬谢村人的意思,久之由糖果茶水一变而为银元钞票,目下尚系如此,亦为演戏中一特殊现象也从该文的描述中可知,这里所说的游行之戏

即是《中国戏曲志河南卷》和《新县戏曲志》中所说的拱戏。将车赶至十字路口,由车上搬下戏箱(不过一二只),村里搬来两张桌子,几个凳子,于是便唱起活来,这毫无疑问就是画地做场,只是这种连演月余、横跨数村乃至整个县城的形式却也足以让人感叹。在这种演剧形式的形成中,没有任何文书契约,也没有戏班的拜帖和村社主事的邀约,然而戏班与村社的契合、节令与戏班的默契像事先商定一样,互相遵守并相沿成规。显然这种临时剧场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的便利性、经济性为游行之戏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由此,也可以印证画地做场在河南民间的广泛存在。

二、画地做场与中国地方戏曲之关系。

廖奔在《中国古代剧场史》中说:中国戏曲的演出经常是随时利用各种地形和建筑进行的。画地做场,一般多选在寺庙前、村镇的十字路口或打麦场等空旷之地,随用随设,不设舞台装置,在地上直接铺摊做戏,用后即撤,因此它具有随处可设、经济便利、流动性强等优点。它对登场演出的戏班来说,要求更低,三五人即可成班演戏,班社易于组建;对戏曲观众来说,它往往是送戏上门,观众在家门口即可观剧,戏资极低,且不占用劳动时间,故而深受戏班和民众的喜爱。

从戏曲剧场演进史的角度看,画地做场不同于庙会高台,也不同于城市剧场,它是较低层次的一种演剧场所。它既存在于村头巷尾,也出现在城市之中,繁华都市、乡村僻野都有它的踪迹;它既可以免费演出,也可以坐地收钱,在商业性和非商业性之间自由转换。作为河南最为广泛采用的一种舞台形式,在它身上蕴含了河南地方戏曲发展的智慧,体现民间戏曲的生存之道。

第一,它催生了河南地方戏各剧种的成熟与发展。从现有的资料看,绝大多数河南地方戏曲剧种在其诞生之初,都曾经历过这种画地做场的演出阶段。如豫剧,据《荥阳戏曲志》记载,它在传入荥阳之初便采取此种剧场演出,并逐步获得观众的认可,清同治以前,荥阳各地民间艺术形式较多,其中的高跷、旱船、小车之类中常有河南梆子唱段。据说是从开封、洛阳、南阳等城市的戏班学来的,后逐渐形成一种俗称坐板凳头戏或叫围鼓圈戏,地摊演出。一张桌子几条长凳,三五人围着桌子坐,管唱管打。一个人可拿几种乐器,边唱边打

[16]17。早期怀梆戏班也普遍采用这种形式,在府城里,惟同乐会和普庆会是最早的怀梆戏班。相传清同治年间,同乐会就出现了不少好的演员。他们多以围鼓圈的形式演唱,不化妆、不穿箱、无表演动作。这种形式至民国年间,沁阳城内小河边一带仍然盛行流传。二三十人组成,多在晚上演唱,以自娱为主,也给人唱喜庆戏,一般不收费。固始、潢川等地的嗨子戏,又名花篮戏,是从当地民间歌舞地灯演变发展而来的一个地方性小剧种。据《固始县戏曲志》记载,在其发展初期,往往在空地、稻场上演 出,观 众 围 在 四 周 观 看,群 众 俗 称 地 扑 笼子。再如河南曲子,在正式登台之前,多为乡间民众自发组织的业余班社,其班社组织形式类似龙虎班,多为三小或二小戏,每逢农闲时节、岁时节令或喜庆之事,乡民必定载歌载舞,演戏祝贺,但这些曲子戏的班社都有一个不成文的铁规,即不登台,演唱之时,必定是在村镇要冲之地画出一个固定的区域用作戏场。对绝大多数河南地方戏曲剧种来说,画地做场是它们不断完善自我、磨砺艺术水平,提升技艺的重要舞台。

第二,它是河南地方戏曲班社成熟与发展的重要载体。根据河南省17个地市戏曲志资料统计,在坎其击鼓,宛丘之下。无冬无夏,值其鹭羽。坎其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河南有史料可稽的五百余个戏曲班社中(不含科班),绝大多数都曾经历过画地做场的演出方式,可以说它是河南地方戏曲班社发生与发展的土壤。如沁阳普庆会,原来只是唱怀梆的业余小板子,从不登台,但它经过长时间的演地摊,在画地做场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艺术表现形式,借鉴其他兄弟剧种的表现形式,终于在清光绪六年(1880年)前后,随着形式的演变,人员的扩大,由地摊走上高台,发展成为一个组织完善的怀梆戏班,成为怀梆剧种发展史中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班社。再如前文提到的堤东戏戏班,该班在19世纪末曾一度衰落,为了尽快将堤东戏戏班发展壮大,培养戏班自己的艺术人才,当时的艺人们采取的方法就是放下身价,重归地摊戏,以地摊戏为主干重建堤东戏戏班。

光绪二十年(1894年)路三、喻成二人已年近半百,他们抱着扶起堤东戏的决心,由孟津返里,走访串连,物色人材,准备大干一场,但响应者寥寥无几。这时贺黑马也已年逾古稀,弃艺休养了,他们找到贺老合计了一下,决定先参加到地滩(摊)儿戏里和青年人混熟了再说。从此,他们就参加了地滩(摊)儿戏,原来自光绪三年遭灾后,这地滩(摊)儿戏一直就没有停,不过只是在春节唱唱,更不会外出演唱。路三等人抓住这个围鼓圈死不放,逐步扩大它,完善它,并恢复了地滩(摊)演正场的传统。功夫不负有心人,地滩(摊)儿戏越办越好,内容好,文武全演,不但逢年过节遇会逢集演,就是结婚做寿,吃喜面,生意发财等也都请他们唱一场,而他们很少重演节目。据该文记载,堤东戏戏班在衰落之后,主事艺人主动选择了重归地摊戏的演出方式,并以此为基础完善角色、丰富内容、壮大戏班,由只有两三个角色的单纯演唱逐步恢复到在地摊戏中演出正场戏的阶段,最终再度成为能唱上百本剧目的大班。

第三,它影响了民众戏曲观念的形成。画地做场不设戏台,戏场和观众席处于同一个平面,二者也不刻意设置隔离带。这在最大程度上拉近了观众和剧场之间的距离;它基本没有舞台装置,最多一个桌子,几个板凳,这种极简化的舞台处理方式,形成戏场即看台、看台即戏场的客观事实,抹平了观众和戏曲艺人之间的身份差别,消除了演员和观众的心理距离。

观众在这种剧场看戏与在高台、戏楼等专业性剧场看戏有明显的区别。高台、戏楼、剧院等演戏场所,它们在设计上都通过物理空间把观众和戏曲演员隔离开来,这样时时刻刻提醒着演员和观众牢记自己的身份,即演员是表演者,观众是欣赏者。二者的关系在观众进入剧场的那一刻就确定了,台下是现实的世界,台上是虚拟的空间。画地做场以最简单的方式和形式,最大限度实现了零舞台的效果,戏场即看台,看台也是戏场,大大降低了观赏戏曲的仪式感。观众不需要买票入场看戏,更不需要对号入座;观众也无须提前入场等待戏曲开演,随来随看。这种与生活融为一体的演剧场所呈现了戏曲即生活的理念,民众既是在戏场看戏,又是在享受一种生活状态。在这种戏场看戏使民众实现了角色转变,即从戏曲的观赏者到戏曲的参与者。民众以参与者的身份经历戏曲所呈现的故事,并把自己融入其中,体验戏曲人物的喜怒哀乐,而不是单单鉴赏戏曲演员的技艺和水平。在这个过程中,民众被潜移默化地植入了朴素的戏曲观:戏如人生,人生如戏。现实就是舞台,而民众亦是演员,正如戏谚所谓天地大舞台,舞台小世界。这种戏曲观的形成对民间文化的影响是深远的。

三、余论。

在中国戏曲发展史上,剧场往往与剧种有着潜在的对应关系,某种特定类型剧场往往契合着某一特定类型的戏曲,这一点在花部兴起之后尤为明显。

如河南梆子(豫剧前身)在兴起之初,长期只能游弋于乡村、庙会高台,不能进入茶园等城市剧场,早期的豫剧在演出上是比较粗糙的,对于舞台艺术并不十分讲究,比起那些早熟的兄弟剧种,如京剧,在演出上的确相形见绌。特别是在当时的农村,物质条件较差,戏班的经济基础也不雄厚,演出也只能因陋就简。一般在庙会上,多借用庙中的戏楼做舞台;在平原地区的农村,则搭上高台在山区农村,就靠着山坡,或搭木台子,或把山坡整平,以土为台,进行演出1917年,河南报纸在评论当时进入省城开封的梆子戏班时,曾说:该班(天兴班)仅能于各庙之酬神演剧者,略博膏火资,不能议及开园卖座。因皮黄班中之牡丹花、十三旦尚在梁苑,下里巴人自不能与阳春白雪相提并论。

可见,在时人心中,河南梆子只能在高台演出,而京剧则需要在茶园等剧场上演。画地做场,显然是为处于萌芽期的地方戏曲和戏曲班社准备的,它犹如一个硕大的母体,滋养并孕育了各地方戏曲剧种和民间戏曲班社,它的存在,彰显了民间戏曲生存、发展与壮大过程中的民间智慧。它长期被记录于各地戏曲史料之中,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也提醒着我们,在河南地方戏乃至整个中国地方戏曲的研究上,必须回到民间去,回到地方戏曲发生与发展的客观历史中,充分认识民间戏曲,而不能只关注进入城市剧场之后的地方戏曲。

参考文献:

[1] 廖奔。中国古代剧场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

[2] 周振甫。诗经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2.

地摊经济发展史篇(11)

随着知识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地位大幅度上升,加强对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与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对无形资产会计的演进与发展趋势的研究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发展,企业价值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无形资产会计的历史演进

(一)无形资产会计的早期研究与探索无形资产会计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英、美两国,随之在西方国家会计界得以广泛认可与应用。经过百年来的发展,无形资产会计理论与实务不断得到丰富,重要性不断得以提升,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各国财务会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有关无形资产的管理由来已久,对无形资产理论的研究最早见于1926年杨汝梅(杨众先)先生的论文《无形资产论》,以《无形资产论》的公开发表为标志,我国的无形资产研究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杨汝梅先生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潜心研究,建立了无形资产理论和核算方法,该理论与方法对现在无形资产会计基本思想仍具有指导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无形资产会计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财政部1985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了无形资产和开办费,无形资产第一次被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中。1989年颁布《国营工会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会计科目,并按无形资产种类分别设置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特许权四个明细科目对无形资产进行会}f-核算。这被认为是我国对无形资产开始进行会计核算的标志。

(二)核算方法的初步形成1992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无形资产核算。此次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的范畴被确定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无形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按类别设置明细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在计量方面规定,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确定方式,一是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记账;二是规定对于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入账;三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账。这弥补了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不予确认的不足,也是我国对以往无形资产计量上的突破。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面,对于无形资产摊销,规定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人管理费用,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对于无形资产转让的业务,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转让无形资产,获取的转让收入均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此阶段,无形资产核算体系刚刚建立,对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1992年的财务规范只是对无形资产做了简单的规定,而无形资产核算的规定中有很多问题存在,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定义中把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列举,但对不同来源的商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指导;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双方确认价值与账面的差额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规定应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约定价格入账,但似乎没有考虑到合同价偏离公允价值的交易,如关联方为达到特定目的而故意抬高或压低无形资产合同价格的情况;实务中由于历史成本计量导致无形资产易于成为关联交易对象,无形资产很容易被当作操纵利润的工具;对自创无形资产,准则采取“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账”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但对于自行开发的项目最终未能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以及自行开发过程中的非相关陛支出未加以明确解释;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资本化问题以及对无形资产可能存在的减值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用途无形资产摊销处理相同,均一地采用平均年限法,不考虑残值予以摊销。

(三)无形资产核算的补充完善 2001年,财政部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定义、确认、计量、后续支出、摊销、减值、处置和报废以及披露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准则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并将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具体定义的同时,还规定了无形资产必须在同时满足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在初始计量上,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人账价值;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量进一步明确,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此外,准则还补充规定了通过非货币易换人的无形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及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上述与1992年“二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相比都做了显著改进。在无形资产摊销上,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规定了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上限,明确了预计使用年限、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的概念,规定更为具体合理。此外,无形资产准则还补充了关于无形资产的减值、处置和报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在信息披露上,准则要求企业应披露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等相关信息。2001年无形资产准则也存在一些问题。无形资产准则将无形资产持有的目的限定在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管理四个方面,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日益扩大的无形资产内容核算的需要,能进入无形资产中核算的项目很少,范围狭窄。在确认上,该准则将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并明确特指,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准则中规定自创无形资产不能加以确认,却又没有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的具体业务处理的相关规定,表述上前后缺乏统一,概念模糊。在初始计量上,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占无形资产初始实际成本小部分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对自创无形资产只承认其实际发生成本的一部分,占其成本比重较大的研发费用没有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而是被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这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与账面成本的差异进一步增加,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歪曲了企业的财务信息,低估了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会由于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减少当期利润,可能使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而在开发成功时又由于低估无形资产价值从而导致每期摊销金额而潜在地虚增了企业利润,这难以真实

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有悖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后续支出上,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人管理费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变化越来越频繁,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增减难以确定,如果一律按照无形资产的初始价值平均摊销,不一定合适。在信息的披露方面,资产负债表对无形资产的披露过于简单,未详尽列示无形资产开发费,不能反映企业的研发水平,不能完整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报表附注也未对无形资产的辅助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如无形资产的分类情况、计量基础、摊销方法等,无法给信息使用者提供充分、具体、完整的会计信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无形资产会计的国际趋同财政部:~2006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与2001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相比,无形资产核算的规定由简至繁,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趋势,在很多方面都有了改进,逐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的要求。修订后的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以“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及不完全的列举代替了2001年准则和制度中的完全列举性的规定。对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界定更为宽泛,更具有前瞻性,涵盖了以前未明确提及的计算机软件等资产。另外,准则明确剔除了2001年准则确定的无形资产范畴中的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一商誉。对于商誉这项特殊的无形资产的相关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中做出了规定,但对商誉的确认也仅限于合并商誉,企业自创商誉则仍未被纳入财务会计核算系统。2006年无形资产准则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该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了明确,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这充分考虑到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处理不利于对企业经济业绩进行正确评价,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的实际情况,使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入账成本更接近其实际成本,体现了会计的相关性及可靠性的要求。在无形资产的计量方面,准则除了做出“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的一般规定外,还明确指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会计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人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无形资产的购买业务区分为两项:一是购买无形资产;二是以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为形式向销售方借款。因此,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价款支付必须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应该采用现值计价的模式。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计量上,充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由成本计价改而采用了公允价值计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只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才需要采用不同的摊销方式,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其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对摊销期间不作具体的约束。具体方法可选择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无形资产摊销一般应计人当期损益,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中体现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应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计人生产成本,充分考虑了配比性原则。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如果期末复核后寿命仍为不确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在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减值准备一旦提取,不允许转回。这将极大的遏制利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及转回而迅速改善财务状况,调整利润的行为,粉饰财务报告的现象,使报表信息更加真实客观。信息披露方面,不仅披露了摊销年限、期初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内容,考虑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进一步增加,完善了披露内容,要求企业披露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使用寿命等信息。

二、无形资产会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内容界定范围狭窄 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形资产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目前在经济学中提到的无形资产有29项之多。主要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契约权力类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优惠合同等;关系类无形资产,如供销网络、顾客忠诚、融资关系、政府支持以及相互之间良好的协作关系在内的人力资源;以及综合类无形资产,如企业文化等。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认证体系在在企业产品上的使用,又新出现了游离于目前无形资产理论系统之外的大量如质量体系认证、绿色环保标志、行业权威认证等无形资产,以及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而相应而生的网络注册域名等无形资产,所有这些无形资产构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会计核算系统中对资产的确认需要同时符合三条标准,即符合资产定义;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标准的制定是基稳健的考虑,就无形资产而言,这种标准在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不大时,对财务信息的影响很小,但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范围迅速扩张,在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甚至超过有形资产价值而占主导地位。在这种确认标准之下,很多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形资产由于“成本不能可靠计量”而未能纳入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成为账外资产。受此限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中明确列示确认的无形资产只有其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无形资产信息未能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予以揭示,这与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地位不相匹配,使企业价值得不到真实的体现。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科学决策。

(二)对自创无形资产的计量尚有不尽合理之处 在无形资产的计量上,存在着价值观和成本观两类计量属性。价值观包括市价、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成本观包括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准则中对外购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采用了历史成本属性,对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即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类别的计量属性进行初始计量,缺乏统一性。在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处理方面,由于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对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力度加大,相应的费用投入也越来越多,对未来经济利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企业研发费用和企业的自创型无形资产关系密切。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自刨无形资产的规定是,只对无形资产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进行资本化确认,而研究阶段所产生的费用则大部分计人当期损益。这种计量方法无法全面反映出

自创无形资产的真实成本。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均采用平均年限法摊销,既在既定的年限内,将无形资产的价值平均分摊到各期的成本费用中,未考虑与不同类型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导致无形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过于简单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过于简单,未详细列示无形资产开发费,不能反映企业的研发水平;报表附注也未对无形资产的辅助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如无形资产的分类情况、计量基础和市场价值等,无法给信息使用者提供充分、具体、完整的会计信息,不能使报表使用者真实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与偿债能力,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无形资产会计发展与完善对策

(一)拓宽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sFAs认为“可靠性指应予以确认的项目应具有相关可靠的计量属性”,IASC认为“该项目具有可靠计量的成本或价值”。而《企业会计准则》则仅把“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作为资产的确认标准,忽视了价值的可靠计量,而对于无形资产而言,其价值往往比成本更容易获得。因此无形资产确认标准应由以“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转为“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使用成本或评估价值来确认无形资产,将财务会计上的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加以扩充,对那些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做出相应的规定,将更多的无形资产由账外转入账内,使企业实际可控制的无形资产能在账面上得以确认,更广泛、客观地体现其价值,从而丰富相关性的信息,这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信息不对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