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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相关法律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1 16:43:11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1)

一、前言

随着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在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和带动下,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工作无论是在管理方式还是在管理理念上,都被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能力的高低有时能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企业开设经营的整体运作是否能够有序进行。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能力,就成为了相关工作人员的重点研究内容。

二、我国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发展现状

法律法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繁琐的管理工作中较为主要的管理环节。一个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物内容管理水平的高低有时能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这个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获得长足稳定的发展。我国是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对法律法规相关事务进行管理也是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严格遵循国家依法治国基本理念的象征。经过多年以来不断的借鉴学习和实践探索,石油勘探企业在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的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由于我国相关工作以及技术人员对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研究经历的时间较短、经验尚浅,在管理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和弊端现象。管理机构的配套设置不够健全、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有待提升以及管理工作协调方面的局限性等,都是我国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矛盾现象。

三、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1.法律法规工作的开展立足石油勘探业务与基层在职员工

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各种类型法律机构在开设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通过提供适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日常生产、销售以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是一个企业、尤其是石油勘探企业对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最终工作目标。

因此,企业内部负责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管理工作的工作人T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和加强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的工作能力,就要将相应法律法规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的立足于企业自身业务经营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之上。与此同时,以石油勘探企业工作于基层前线的在职员工作为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主体针对对象。必要时,负责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还可以对企业在职员工进行不定期的法律事务培训,为提升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开展的效率和质量提供强有力的前提保障。

2.建立健全符合石油勘探企业运作特点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除了准确掌握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工作开展的立足点之外,企业内部负责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想要更加直接有效的加强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的工作能力,就必须建立健全能够全方位符合石油勘探企业运作和发展特点的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核心机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经营规模较小、在企业内部发挥的作用以及占据的发展地位较为低下等,是在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之中石油勘探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最显著和突出的问题和弊端现象。个别的石油勘探企业甚至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可想而知。

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石油勘探企业内部,根据具体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涉及到的法律事务难易程度的不同,为相应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层次。各个管理层次之间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协调运作将最大限度的实现和保障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事务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

3.保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全方位发展

最后,石油勘探企业负责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企业自身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能力,就必须全面保障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朝高层次、全方位的方向发展。

企业内部法律法规工作管理工作的展开要以最终实现石油勘探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最终工作管理目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将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变成能够有效帮助石油勘探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作出正确发展决策的辅助工具,并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一系列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只有相关工作人员以事实为最终依据、以法律为管理的准绳来开展自身的管理工作,才能最终实现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全方位发展。

四、结论

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是在企业整个管理和运作众多工作内容之中较为关键和主要的环节。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工作能力,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以及社会整体发展进程不断推进的带动和影响下产生的发展趋势。只有企业负责法律法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提升法律法规管理能力的重要性,才能全面贯彻落实正确的管理理念,最终实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2)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的发展时间很长,历史也十分悠久。在《周礼》当中就已经记载了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规范的表述,而且自秦汉到清朝,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文献也很多。在近现代期间,受国外法学影响,在工程建设方面也陆续出台了诸多工程建设的法律文件。而基于工程建设法制建设的不断强化,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工程建设法律研究及教学工作的进步,且研究成果显著。然而,此学科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且存在诸多不足,尤其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理论研究,在广度与深度方面都不健全,为此,对基本理论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很有必要。

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所解决的问题

法律是一种制度,同时也是应对社会问题的一种产物。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基础上,为法律明确了目标,也可以说是赋予其任务。所以,法律部门之所以不同,就是因为其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同样,部门法的不同就是其在解决问题方面的类型不同,因此,其目的与任务也因此而不同。其中,社会经济问题主要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因而,经济法解决的问题也同样存在于其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在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分工得以细化,所以,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与联系性更加明显,而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也更为紧密。而社会同样由个体向着整体转换,因而,经济法形成并发展,两者是同步进行的。而在社会整体中,人与人、个人与社会间的关系和主体观念也同样对个人生存及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样也包括了个人成就与利益等。因而,国家经济也逐渐形成整体,对其经济体系的持续稳定发展给予了全面保护,这不仅对个人生存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样也关乎着个人的利益。而经济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与观念之下形成的,所以,经济法所解决的都是关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问题,而并非是个人在经济活动当中获得利益的问题。由此可见,经济法属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

(二)经济法保护利益分析

在经济法发展的过程中,同样也决定了公共利益在利益结构中的重要作用。而在这一社会背景之下,个人所获取并分享的利益不仅关乎私人利益,同样也是在社会经济秩序公共物品当中所分享到的公共利益。经济法主要是为了保护经济公益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经济法是保护经济公益的一种法律,而并非是对经济私益进行保护的法律。

二、基于多个法部门视角研究工程建设法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活动属于社会经济行为,关乎着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军事等安全及发展,所以,始终受到领导者的重视,而且从多个法律部门入手对其进行有效地调整。而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会涉及诸多法律部门,因而,深入研究其适用法律规范体系就可以选择多个部门法视角。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始终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及法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而将工程建设法规作为研究对象的一种称谓。另外,还有部分学者将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刑事法律规范等统统纳入到工程建设法规当中。因此,这种方式所认为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总和就是工程建设法所秉承的观点。但是,从学理角度上分析,并不属于科学认识。而这同样说明了我国学界在工程建设发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并不深入。为此,应当站在多个部门法角度对其展开深入地研究。

三、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研究

根据我国经济法学界的理解,经济法属于独立法部门,所以,也同样具有本身特定调整的对象。其中,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就是在对国家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与管理等方面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而要想对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那么经济法部门则是最佳的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工程建设活动就是经济行为,而这种行为也必然需要接受国家协调与控制,甚至是管理。从经济法视角出发,针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细化成多个工程建设法部门。而这种划分在满足立法与司法实践需求方面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而基于这一视角,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也包含了不同门类与层次的工程建设法部门,进而形成经济法范畴内的一个部门。其中,具体的组成部分就是各种门类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而其调整的对象也存在差异,但是,相互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最终构建出工程建设法这一整体部门。而目前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需要涵盖多种关系,其中具体包括了主体管理管理与市场监督关系,还有宏观调控关系与涉外管理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而主体管理关系则涉及到了工程建设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以及职业资格管理关系。在组织管理关系当中还细化成了工程建设企业设立至终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及企业内部各组织管理之间的关系。对于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关系来讲,具体指的就是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其主要的内容有工程建设市场反垄断的关系以及不正当的竞争管理等等。所谓的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关系则指的就是国家针对工程建设活动所展开的调节与控制,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其中,主要的内容涉及到工程建设计划和规划的关系,另外还有政府采购的关系以及税收关系等。另外,工程建设的涉外管理关系具体指的就是国家在涉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展开协调与管理方面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而主要的内容就是投资管理关系与涉外工程的承包管理关系。站在经济法的视角分析与思考,正是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中的多种关系,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然而,在进一步研究的背景下,调整对象范围也同样具有十分宽广的发展空间。

四、有关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结构的阐述

因为工程建设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且相对独立,所以,也同样决定了其具有特定部门法的地位和结构。而目前阶段,我国经济法学界所持有的观点就是需要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结构进行归纳与总结,概括为几种法律制度,即工程建设的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及涉外管理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阐述:第一,有关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的阐述。该制度主要是对工程建设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在获取或者是变更与终止主体资格的过程当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可以划分成两部分,即工程建设企业单位主体与从业人员主体。现阶段,国内所实行的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在调整以上两种行为主体规制方面,具体可以表现在工程建设资质管理与资格制度两方面。而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就是工程项目在勘察、设计以及施工与开发等多方面的资质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资格制度的内容就是多种资格管理机制,像是注册建筑师与结构工程师等资格。第二,有关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阐述。该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多形成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该法律制度所涵盖的内容有工程建设的发包承包管理以及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此外,对于工程建设当中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制度等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内容。第三,有关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阐述。该制度具体指的就是在工程建设活动当中,对其整体进行调节及控制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该法律制度必须要始终遵循实践具体需求,进而对其进行细化,具体可以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和规划法,另外,还包括了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法等等。第四,有关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律制度的阐述。这一法律制度主要指的就是在涉外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当中,对其进行有效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主要涉及到的就是涉外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法或者是承包法等多种内容。

五、对工程建设法和法学之间关系的探讨

在对工程建设法以及工程建设法学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可以站在两个角度予以探讨。第一,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与其实际发展的规律都被当作工程建设法学领域的重点研究对象。若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不能够实现进一步发展,亦或是没有对发展规律进行全面总结,是很难形成工程建设法学研究对象的,一旦缺少研究对象,那么这一学科都是不成立的。由此可见,工程建设法是工程建设法学的重要前提条件与基础。第二,工程建设法学本身的形成与发展,一定程度上为工程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性指导依据。在工程建设法学发展的过程中,能够确保立法机关始终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制定并完善工程项目建设法律规范,以保证我国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更为科学合理。而对于工程建设法和工程建设法学间存在的差异,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工程项目建设法律规范是一种国家意志的真实反映,所以,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程序来制定并认可,同样也需要有国家强制力来予以保障,进一步贯彻与落实。但是,工程建设法学不同,主要是人类在学术研究方面的产物,所以,仅仅具有学术指导意义,但是并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能力。第二,工程建设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但是工程建设法学却不同,其调整对象都隶属于工程建设法学领域。第三,工程项目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可以被当作法律体系当中独立部门,但是,工程建设法学则不同,它是属于法学体系当中有待发展的一种法学学科。综上所述,文章首先对经济法进行了阐述,将其作为出发点,阐述了在经济法视角之下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深入研究与探讨,而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作者:谭海红 单位: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孟庆鹏、康世伟.经济法视角下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探究.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4).

[2]李晗雨.公共工程建设的政府监管研究.中南大学.2012.

[3]周旦平.试论海洋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构建.海洋信息.2015(2).

[4]张轶、朱小东.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法律属性研究.建筑经济.2016(2).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3)

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1999年7月编制的《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中明确,工程管理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土木工程技术知识;(2)掌握相关的管理理论和方法;(3)掌握相关的经济理论;(4)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5)具有综合运用上述四个方面的知识从事工程管理的基本能力;(6)具有阅读工程管理专业外语文献的基本能力;(7)具有运用计算机辅助解决工程管理问题的能力;(8)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与方案,设置了四个专业平台,这些专业平台是工程管理各个专业方向都必须学习的基础课程。其中,法律平台是与技术、管理、经济并列的四大平台之一。

2.土木专业毕业生调查反映的结果

为了分析土木工程类专业毕业生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后,需要哪些方面的管理知识,美国曾于1978年、1982年、1984年三次对400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当时建筑管理方向28门课程的重要性排序。数据显示建设项目相关法律一直被认为是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课程。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远比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艰巨,并不是设置一门课程就可以解决的,必须在课程体系中得到落实并长期贯彻。

二、工程合同管理课程必须强化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4)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不断完善起来,而建筑工程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以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完善,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局面。在新世纪里,特e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将面临更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我们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

一、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如此迅猛时期,建筑行业已成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还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规能够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

(三)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欧诺个城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要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一是应该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资格,三是应该经过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资质,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监理工程师都有着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业中,在建筑工地中,受伤的事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威胁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决这件事情,而比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来进行申述、辩诉,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有关部门就可以视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受害方一定赔偿或给予赔偿方一定的处罚。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景波,钱美忠,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科技风》2011.17.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5)

0. 引言

我国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求之后,为各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制度保证,为他们的工作在广大农村建设中扎根提供了法律依据。本着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大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使得城乡一体化越来越深入。

1. 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质量存在的问题

1.1不健全的法律体系

我国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而导致的。我国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相关的法律体系缺乏,目前为止,这方面的立法只有几个,《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即使有这些法律,规范内容也很少涉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在《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倒是对这些问题规定的较为详细,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没有被很好的施行,流于形式。第二,村镇建设工程法律规范没有与其能够相配套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规范的实施。第三,我国虽然有少量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的法律,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很多人竟然并不知道这部法律的存在,被荒废的法律规范,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在村镇建设的过程中,建设工程不报建、不报监的现象非常严重。

1.2缺少管理机构

我国村镇建设工程管理问题除了体现在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上之外。管理机构各方面条件的缺乏问题也十分严重。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管理组织的体制不健全。一个良好的管理组织能够引导建设工程的工作很好的运行下去。在城市有功能较为完善的管理组织,但是在地广人多的农村,基本上没有建立建设规划管理体系。很多乡镇甚至没有设置专门管理村镇规划的建设管理科室。即使存有这样的科室,很多时候也是形同虚设,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这些稀少的机构中,并没有安排专业的工作人员,而是放置几个闲人,于是质量管理工作更加无法落到实处。 第二,我们知道由于村镇的生活条件较差,很少能够吸引广大人才到村镇进行发展,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作为村镇政府中较为重要的一个部门,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也同样缺少有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不能够满足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得本该成为村镇建设支柱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成为了村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直接导致的后果是经常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1.3村镇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时也是由村镇建设工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村镇建设工程的面积较小。很多施工队伍不愿意承接这样的业务,没有正规施工队伍的施工承包,很多村镇建设在开始的时候,事前没有准备勘察资料,事中也没有设计图纸,质量监督工作也做得不到位。村镇建设工程很多时候,都是由一些临时组建的农民队伍直接施工,难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工程事故时有发生。

第二,有些业主为了能够节省成本,经常无视行业规范,即使有法律也不依法律行事,用较低的成本去招募一些资质不全的建工队伍。在工程建设中,也不履行必要的程序。这些行为都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脱离了法律的轨道,这样情况下,建设出来的村镇工程项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第三,很多业主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使用较为劣质的建筑材料,并且省去建筑的防雷设施,这些行为为以后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制造了障碍。很多强制性的标准在村镇建设中没有做到位。

第四,村镇的自然环境相对城市来说较为恶劣,而防灾能力又较为薄弱。在房屋建造的过程中,选址仓促,使得房屋建筑不时要面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环境的威胁。

2.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策

随着村镇化步伐的加快,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笔者提出几点关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具体阐述如下:

2.1根据时代要求制定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应当不断的对其进行完善。要深刻认识到我国关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不足,我国目前为止只有几部法律规范有相关的规定,并且有部分规定将较为小型的村镇建设工程排除在外,如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中就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此时亟待出台能够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较为小型的村镇建设工程,我国很多的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更新。

2.2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体系

建立功能齐全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队伍工作并不难,而造成村镇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村镇建设自身的特点。村镇建设工程表现为数量巨大,工程较为分散,集中起来的难度较大。因此村镇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体系的建立需要特别的思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针对性的解决村镇工程专业知识与工程技术薄弱的现状,可以从技术服务两方面入手分析,使村镇建设处于科学管理之下。第二,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工作,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能够处于行政监管的范围之下,同时又要注重政府对村镇工程的帮扶作用,形成帮扶与监管双管齐下的局面。

2.3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除了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加大工程队伍的建设与监管之外,还要做到依附于各种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从政策角度来说,对我国村镇建设管理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是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应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使得法律能够贯彻实施。从其他法律制度角度来说,可以建立完善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违规建房等现象,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得到保证。

3.结语

综上所述,一直以来,我国村镇建设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人员缺少、监管经费缺乏、体制不完善,笔者针对这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系列对策,如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服务体系以相关制度等。希望我国村镇化建设管理工作能够越走越远。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6)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在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将企业风险分为五类,即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防范法律风险的重点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又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我们进行合同管理的事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步骤,也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之一。它能总结法律审查中的工作经验,分析法律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法律风险源和法律风险点,揭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提炼出合理的管理建议,提早进行风险防范,减少事中风险、事后补救,降低合同纠纷发案率。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环节。新版《内控手册》增加了合同管理流程,正式把合同管理纳入到了内部控制制度中,并在合同关闭环节明确要求:“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相关责任部门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合同主办单位向法律事务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手续,实行合同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控制环节,也是内控流程中重要的控制点,如果缺少了这一关键环节,那么再严密的合同条款都有可能形同虚设。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有利于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纷争,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3.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法律事务工作转变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性工作,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经历了从可有可无到不可或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也从无到有。集团公司领导曾谈到法律事务工作的定位,即管理是第一位的,服务是第二位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合同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在结算前法律审查过程中主动作为,加强与财务、工程造价、物资采购以及项目管理部门的沟通,在内控手册中一般合同管理流程的指引下,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职责边界,将审查内容和要点文本化、审查方式制度化。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不仅在这一阶段体现了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转变,而且为扎实推进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奠定了基础。

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内容

我们按内控要求建立起了“标准化、一体化”的合同管理体系。各合同业务部门按照内控的《权限指引》、合同管理制度及审查审批的流程有序地开展工作,权限指引、审核流程程序及合同管理制度互相支撑,形成一体,成为了公司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说明书”。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审批的流程。我们公司合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如图:

在合同履行完毕,项目通过验收组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时,进入《合同结算审查审批表》流程,首先由合同承办单位说明每笔结算与支付的事实依据,提出建议和意见;其次是合同履行情况验收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接着是法律部门对相应的支持文件审查并签署意见;最后才是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后,办理付款手续。每个项目根据合同的付款方式不同,进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的次数也不同,一个项目至少要进行两次。整个流程中法律审查是领导审批前的最后一关,是在各部门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为了从法律角度对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内容。审查审批流程中法律审查时,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验收报告或进度报告等相关的控制要件。

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情况说明,付款理由。如果是在质保金支付环节,主要审查经办人提交的项目运行、设备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关联部门、财务部门的意见等。要查看是否预留质保金或提前支付质保金,要查看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验收记录根据项目的不同可分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物资采购验收记录》、《设备验收报告》和《合同终结报告》等。《进度报告》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支付进度款时使用,重点审查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否相一致。

在实际结算中,为了保证各个合同结算准确无误,我们建立了《合同结算(预付款)台帐》,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更新。针对大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部门还与财务部门定期对帐,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已经审批同意的付款可能实际挂帐未付,有的可能未足额付款。如果两个部门之间沟通不够,则会造成数据不一致。

在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寻求解决办法,我们将产生的问题用书面的方式记录下来,及时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跟踪问题的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得以解决。

三、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1.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违反内控规定和操作流程的事情,虽然合同约定了质保期和质保金,但结算时有的合同承办人却申请全额付款或提前支付。2012年底我们曾因工作急需购置了几台设备,金额不大。当时正当年底,各个部门的事情很多,这个项目经过谈判确定后对方就开始实施了。一边是合同正在线上走审批流程,一边是财务人员催着相关人员报账,于是经办人在合同未正式签订而项目实施且发票到位后就直接找财务付款了,而且是全额支付。不仅是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更是合同都变成了摆设,没有起到约束双方的目的,严重违反了内控规定及操作流程,出现了管理上的漏洞,造成了后期的很多麻烦,而且在设备出现问题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卖方人员进行维修,给我方工作带来了不便。

2.付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在实际操作中,财务部门将同一厂商的应付款项归集在一起,其数额是应付款项之和,虽然主体相同,但属于不同合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待承办人员请求付款时,常常是一张申请单包含了若干份合同的应付款项,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这就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在进行结算前的审查时,根据合同内容一一核对应付款项,要求承办人员分合同分项办理结算手续,否则拒绝付款。

3.合同主体相关资料变更未能及时变更。有的合同一方主体变更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否则会给结算带来麻烦,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纠纷。去年底曾签订一份合同,今年四月份对方公司名称变更,直至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时才发现。此时法律人员应立即停止付款流程的审批,要求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主体的变更协议,或附上新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机关的公司变更证明,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登记机关的印章。否则拒绝付款。

4.与付款相关的控制要件不全。合同管理部门在进行法律结算审查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在相关控制要件不全时,应拒绝付款。对外付款有很多相应的控制要件,比如设备采购应当有《验收报告》,建设工程应当有《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合同应当有《终结报告》。以设备采购为例,合同管理人员要求承办人按内控管理的要件格式填写《验收报告》,包括设备清单、测试结果,并有验收人、保管人和检验人等共同签名;对需要操作培训的设备,还需要有卖方技术人员对我方人员进行的操作培训记录。从而可以弥补由于管理上的脱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5.合同履行中的各种变更需要及时确认。合同的各要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变更,大的变更需要签变更协议,小的变更则需要双方及时确认,留下字据,给以后的结算带来结算依据,避免在结算时发生争议。

四、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几点体会

1.认真贯彻落实制度。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它的价值实际上等于零。要想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与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与日常法律工作等有效结合,推进法律风险防控进制度、进职责、进流程、进岗位,确保法律工作源头介入、全程把关、闭环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结算管理,就必须按制度、按流程全程介入每个项目,认真对待结算前的法律审查,对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穿行测试”,及时发现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制度规定本身的不足,纠集修正,不断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实效性。在实践中要养成按制度办事,凡是制度规定的要坚决执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检查评价整改考核机制,努力加强制度建设的闭环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7)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不少建筑工程企业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在意识和认知上对合同管理存在着问题,合同管理的流程缺乏可执行性,使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流于形式,合同管理的观念并未真正深入人心。另外,从合同文本来看,存在着下面一些问题,合同责任划分不清、参与方相应权责、违约后果及处理方式方法缺乏具体明确的描述;承包方和业利、义务不公平的情况;一部分施工合同缺少对工程保险责任、索赔计算原则的具体约定。

2.项目管理合同专业人才缺乏

现阶段,我国众多的建筑企业没有正规的管理队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大多数缺乏法律和合同管理方面的相关培训,有时甚至有一般工作人员代办。长期存在操作流程与合同管理不相符的情形,对整个行业整体管理造成不良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建筑行业也将面临国际竞争,这对合同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掌握国内的相关规定,还要按照国际惯例、项目运作原则和法规制度办事。

3.项目管理合同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筑工程合同项目管理缺乏完善的体制和机制,没有一套健全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难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造成合同签订、执行、终止不规范进行,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于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处理的依据。建筑施工过程中,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各方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出现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甚至违背合同规定,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工程正常进度和质量,给各方面造成巨大的损失,建筑工程合同项目管理迫切需要走上法制化道路。

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完善策略

1.加强项目管理合同意识

建筑工程的参与方应该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引起高度重视,树立合同管理观念,养成良好的合同管理习惯。建筑从业人员要提升法律意识并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意识,培养规范的执行行为。基于项目合同文本内容里工程承包中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苛刻条件、略显不平等的情况,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来明确责任、权利和风险,以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另外,企业应强化索赔意识,要增加索赔条款的内容,为后续的索赔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力度。

2.培养项目管理合同专业人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合同管理队伍,是企业加强项目管理的核心工作。首先,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选拔优秀的人才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其次,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和定期培训,扩充专业知识,结合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研讨当前业务热点。最后,企业应该加大人员培养力度,选派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业务骨干到有关院校深造和继续教育,研习最新前沿理论,把握建筑合同项目管理的发展脉络。通过企业和合同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通晓法律知识、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的专业性人士。

3.健全和完善项目管理合同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一套适于业主、工程师、总承包商、分承包商等相关关系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体系,明确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以及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项目合同管理质量和水平。其中包括,首先建立定期工作报送制度,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工作情况及工作计划,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合同履行的动态,对发生的各种状况做出决策。其次是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各级项目及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阐明合同主要内容,以明确自身工作范围和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合同管理。最后是建立补充合同制度。若出现项目的任务范围、合同价款、标准范围重大变更事件时,必须估算该重大变更对工程成本、进度的影响,及时通过双方谈判协调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是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础依据,是促进各方主体合理履行合同和维护好各方面利益,确保建筑市场正常运行的首要前提。制定包括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到最后工程交工验收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将纳入工程建设整个过程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和管理。制定新的更规范的法律法规,遏制建筑市场中的信用缺失、合同履约率等问题出现,规范各方行为。制定相应的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为建筑市场创造更好的宏观环境,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8)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 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

[3] 黄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制的构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 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 葛志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J].中国建筑,2003(4).

[6] 冯淑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韩志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使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9)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超级秘书网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

[3]黄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制的构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葛志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J].中国建筑,2003(4).

[6]冯淑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韩志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使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10)

有些项目工程的分包不能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是不能够达到法律的相应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要件的缺陷上:(1)主体要件缺陷项目承包过程涉及的法律条文规定了主体要求,主体要件的缺陷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不足。一方面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后,总承包商把工程项目分包给相应的分承包商,作为分包管理的主体,有的分承包商是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单位或者个人;另一方面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承包建筑工程后,不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是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承包单位。(2)意思表示要件缺陷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分包过程中既没有主合同的相关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即意思表示不完备,意思表示要件存在缺陷;另一种情况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建筑单位私自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冒充本企业的名义来承揽工程项目。这些都属于意思表示要件的缺陷。

1.2分包管理上的风险

(1)合同订立的不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分包时要依法订立相应的分包合同,但是在分包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存在着订立不规范,条款不严密的风险。分包合同的签订不仅关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以后如何依据法律进行解决的重大问题。分包合同的不规范隐藏着发生相关问题责任无法正常划分的风险。(2)管理制度的缺陷,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风险目前有些建筑企业内部的分包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缺少相应的分包管理制度,导致一些信誉较差的分包单位在没有经过正常的招标程序就承包到了项目,并且在以后的施工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项目的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风险。

2.如何规避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2.1加强法律学习,强化风险意识

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在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过程中也不例外,把法治理念运用到企业生产的经营管理中去,不断强化广大的职工,尤其是管理阶层的领导和项目经理等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广泛的开展与工程分包管理有关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的学习,把项目分包管理的风险从源头上降到最低。

2.2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分包管理的环节

为了减少相关管理人员的随意性和降低工程分包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责任,要进行企业管理制度上的完善,并坚持依法进行分包活动的原则进行项目工程的分包管理。在分包前进行分包策划,在分包工程竞标时,严把分包单位的资格,在分包单位入场后要严格的履行合约的要求,依法依规格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合同变更、竣工结算等程序,使风险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2.3严格依法经营,规避施工分包合同管理的风险

施工单位要严格依法经营,健全管理机制,严格监管分包合同的资格预审、合同评审、签约等管理程序,从源头上解除合同上的法律漏洞。要做到在管理合同时,分包合同有关工程量变更及单价调整;不可抗力事件的损失承担;工期、竣工验收条件、方法、标准;违约责任等与总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一致,规避合同管理上的风险。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11)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高校对学生实施法治化管理积极响应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号召,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不仅会学习教师所传授的专业知识,高校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也会对学生产生影响,法治化的管理方式能够让学生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解决问题,在学生毕业之后进入社会也会对学生继续产生影响。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价值

对高校实行法治化管理的主要体现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目前在高校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就是践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最基本的方式,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有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

对高等院校学生进行管理,必须以完成教学目标和培养目标为前提,如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律武器的意识等,这些都是宏观层面的教学目标,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能够保证相关管理目标和教学目标的实现,因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会加强对学生、教师、管理者的监督。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监督,监督和管理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因此学生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合学生管理人员的工作,配合教师的教学工作,高校学生会严格要求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能力会不断提升,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有利于实现管理目标和教学目标。其次,在法治化管理过程中,学生管理人员的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少管理者自身的主观态度在管理工作中的影响,使管理者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更加客观合理,学生会更加愿意配合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降低管理工作的难度,提高实现管理目标和教学目标的顺畅程度和速度。

2.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些年来我国高校的发展速度非常快,高校的招生数量以及高校的师资力量等都以较高的速度发展着,推动高校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高校的扩招以及人们对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在这些原因的推动下,高校的规模越来越大,但是高校管理质量提升的速度与高校规模扩大的速度相比却是非常缓慢的。

二、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主要途径

1.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础。

高校对学生施行法治化管理的最主要的前提和基础就是高校在推出相关措施之前,根据教育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理清学生和高校之间的权责关系,只有明确了解这种法律关系,才能够展开管理工作。高校需要明确高校本身和学生之间的权责关系既包括民事的范畴,也包括行政的范畴,在民事范畴方面,最常见的就是高校收取学费,或者是因为意外事故等涉及的赔偿问题等;在行政属性方面,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在进行学生管理工作时,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为标准,行使行政权力。

2.遵循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施行原则。

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高校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首先,对学生施行法治化管理应该充分保证学生的基本权利,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尊重法律中规定的学生享有的权力,在保证学生权力的前提下推行法治化管理,如我国宪法规定高校学生具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力,管理者就应该在进行学生管理时充分尊重学生的相关基本权力,使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高校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高校应该坚持这一主导地位,组织和推进相关学生管理工作的展开,对于违法乱纪的学生进行处罚,高校只有坚持自身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学生管理工作有序地进行。再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必须坚持法治的指导方针,这也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3.更新管理者的工作理念。

随着学生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就应该不断更新自己的工作理念,对于学校的管理工作,高校学生有权利提出建议,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管理学生也有权利拒绝,在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背景下,学生管理人员必须摒弃传统的学生必须对学校管理绝对服从的管理理念,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力,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应该认清在法治化学生管理的背景下,学生管理不再是单纯的单方面工作,而是学校与学生互相尊重互相监督的状态。

4.规范化高校学生管理的程序。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推行需要建立起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在设定规范化的管理程序时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把规范化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写入学校规章的相关内容。规范的学生管理程序能够增加学生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学生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增加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一方面,对于学生而言,当发生问题时学生能够根据规范化的程序有针对性地寻求相关人员或者相关部门的帮助,避免学生面对问题不知道怎样解决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学生管理人员能够遵循规范化的程序完成管理工作,保证学生管理人员工作的规范性,使高校能够有序地推进法治化的学生管理工作。

三、结语

高校推进法治化的学生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高校完成对学生的培养目标,而且有利于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在具体推行法治化学生管理时,应该认清高校与学生在法律上存在的权力义务关系,保证学生的基本人身权力,更新学生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理念,并积极规范高校推行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

作者:李正旭 单位:遵义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