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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大全11篇

时间:2023-09-10 14:48:11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篇(1)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篇(2)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 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 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 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篇(3)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篇(4)

事项1: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

事项8:注册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价款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补偿性支出、前期开发整理等成本后的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含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区和高新开发区)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第五条资金分配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分配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破产、改制企业产生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资金拨付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根据审核批准的资金预算,按照资金收支情况和项目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区分成部分是否根据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入库情况做到即收即返;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资金预算和拨付的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将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资金使用的审计:

(一)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贪污、私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资金支付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通过虚假报表、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虚增工程量等骗取资金问题;

(三)工程预决算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等问题;

(四)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数字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重复计算等问题;

(五)破产、改制企业产生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项目管理方面的审计:

(一)项目申请立项前,是否根据开发规划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了广泛、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立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四)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五)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否建立了项目库,推荐项目是否从项目库中择优选用;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

(一)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情况;

(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是否按权限规定报批;

(三)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情况;

(四)建设单位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是否通过政府采购;

(五)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施工合同;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的审计: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报送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是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和施工合同等,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是否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如期发挥效益,有无因立项不准、责任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或事故隐患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要求,核算土地出让净收益,定期编制土地出让净收益收支结存明细表和使用说明。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单位、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要求,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定期编制资金收支结存明细表和使用说明。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核算、使用单位和部门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到真实、齐全、完整。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收支是否实行县(区)级报账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关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所在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截留、挪用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增、虚减土地出让净收益或者土地出让净收益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收支种类;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篇(6)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影响着一个经济组织资金的正常运转和效益的发挥。其中固定资产的投资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固定资产的投资是一种长期性的战略决策,与其他资产的投资相比,投资的数额大、周期长、收益风险难以预测和评估,为此在投资前必须通过审计的手段做好充分论证和科学评价。本文就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的内容、特点及采用方法作一讨论。

一、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审计与传统的财务审计有其相同的特征,就是审查和评价审计对象的公开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但在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的手段和方法等方面有其突出特点。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的对象是对投资行为的产生、行为的实施、行为的效果进行评价和鉴证。即查核投资是否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查核投资是否有经济性和效率性;查核投资的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当然这种行为的表现主要以“数量表示的信息”。审计的目的就是经济性、效益性及效果性;审计的时间贯穿于整个投资的全过程,重要的是在事前审计。事前审计时间上超前于投资行为,所以对投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性和指导性。在审计方法上主要是以数字为核心,以控制论、决策论、财务管理、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严格的逻辑推理。审计的主体是被单位内部“专职审计机构或专职的审计人员”。

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的内容和目的

(一)审计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从其审计的内容和目的上来说是一种经济效益审计,其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及其管理活动的经济效益情况及影响因素、途径等。主要是投资项目的提出;投资项目的评价;投资项目的决策;投资项目的执行;投资项目的再评价。这其中投资项目的评价是一个中心内容,它是作出科学决策的关键。评价注重考虑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估算投资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二是预期现金流量的风险;三是确定资金成本的一般水平;四是确定投资项目的收入现值;五是运用投资决策的方法对收入现值和所需资本支出进行比较。

(二)审计的目的

审计的目的就是以促进投资行为的经济效益,注重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的“三E”评价和监督。经济性就是考虑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投资的使用成本,也就是“花得少”。效率性就是在保证少花钱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产出,即“花得好”。效果性就是投资能很好地达到预期即“花得值”。譬如,企业拟投资一套新设备,从经济性考虑就是投资是否能节约使用资金;从效率性考虑就是该投资是否具有较高的投入产出率;从效果性考虑就是该投资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或实现预期目标的程度。

(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必要性

由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审计在时间上超前于投资的决策和实施,与事后评价审计相比有其独特意义。

首先,可以规避高估冒算。在投资选项之前根据企业拟投资要求及达到的预期。审计时运用适当方法,计算分析,得出相对准确的投资成本、资金流量(流入量、流出量)及获利能力等,从量上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供选择方案、拟定计划。从源头控制成本,规避因高估冒算所带来的损失。

其次,规避与合同的冲突。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委托企业以外的组织实施,根据审计提供的信息及投资项目应达到的要求,与项目实施方签订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控制投资过程中由于随意变更而加大成本,并以此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再次,从源头上治腐。由于客观和主观原因,投资者对固定资产投资认识不足,方法不当,措施不力,监控失效,尤其是对投资项目拟定及预算没有科学的依据,导致项目实施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变更内容,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以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最后,提升审计在投资领域的地位。审计积极参与投资活动的全过程,不仅为投资决策提供了保证,而且拓展了审计服务的空间,改变了传统事后审计的被动性,审计主动参与管理、参与决策意识不断增强,地位不断提升。

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的常用方法

由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是事前审计,对于投资项目的选择和评价是整个投资审计的重要环节,审计时应视情况不同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常用的方法有:

1.等额年支出法。有些固定资产的投资是企业基础性对内投资,如设备、建筑物、厂房等,没有直接的营业收入,但要考虑投资的成本。一般采用等额年支出法,计算单位工程等额年支出额。

等额年支出=等额年投资支出+等额年经营 (1)

其中,等额年投资支出=[投资支出(含借款利息)-可收回残值×(P/F,i,n)]×(A/P,i,n)。 (2)

等额年投资支出是指包括建设期间借款利息在内的投资支出,按资金回收系数换算为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相等的投资支出。项目在经济寿命期结束时有残值收回的,应将其换算为现值从投资支出中减去。

公式(2)中,除了包括建设期间发生的投资支出外,还包括使用期间追加的投资支出。等额年经营支出是指不包括折旧、借款利息的年经营成本。

2.净现值法。净现值法是将投资期间发生的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都按折现系数换算成现值收入和现值支出;然后对比,来评价投资效益。此方法可用以从若干个可备选的方案中选取一次进行投资的决策。具体的做法是:首先,计算建设期和投资期内各年拟建项目的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求出净现值。当流入量大于流出量时,净现值流量用正值表示;当流入量小于流出量时用负值表示。其次,将各年净现值流量都按折现系数折算成现值,用下列公式算出净现值(NPV):

其中,NPV为净现值,n为投资涉及的年限,C为原始投资额,Ok为第k年的现金流出量,Ik为第k年的现金流入量,i为预期折现率,k为第k年,NCFk为总k年的净现金流量。

上述计算表明,甲、乙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为正数,丙为负数,说明甲、乙两方案的报酬率达到了8%,丙没有达到8%,只能从甲、乙两方案中选取;又由于甲方案的净现值大于乙方案,故选甲方案比乙方案更佳。

3.现值指数法(或现值比率法)。该方法是用未来现金流入现值与现金流出现值的比率,来评价方案的优劣。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PI为现金指数。若有n个备选方案时,比值较大者即为当选方案。

4.内含报酬率法。该种方法是根据已备选方案的资料计算其内含报酬率,以此来评价备选方案的优劣。所谓内含报酬率是指能够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或者说是使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只要内含报酬率大于资金成本率,就认为该方案可行,在若干个可行方案中,内含报酬率最高的为最优方案。用此法时应注意两种情况,若方案中每年净现金流量相等,可按年金现值查表计算;若方案中每年净现金流量不相等,就用复利现值法逐次测试求得。具体做法是:

计算内含报酬率,选取若干个折现率,用内插法逐一比较其净现金流量,直到找到净现值等于零或接近零的那个折现率,即为所求的内含报酬率。

其次,根据计算结果,其中内含报酬大者所对应的方案就是可选方案。公式(4)中的IRR表示内含报酬率。需要说明的是同样资料,当用净现值法和现值指数法评价的结果往往不一定一致,当不一致时,再选用内含报酬率法评价备选方案的优劣将更为科学。

5.决策树法。主要用于风险型投资方案的评价。当投资的几个备选方案中,预期都存在风险,并且各状态风险的概念可以预先测定时,通常采用此种方法评价。具体做法是:将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及可能出现的状态、可能出现的风险概率及产生的后果简明地绘制在一张形同“树枝状”的图上,并计算各方案在各状况的条件损益及期望损益值,最后比较各方案的期望损益值,其中大者所对应的方案就是应选方案。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风险型投资决策受预测的概率影响最大,若不准或发生变化,其结果则不同,会导致决策失误。所以评价时应谨慎。

6.非确定型投资方案的评价方法。对于非确定型投资,决策者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采用不同标准,作出不同的抉择,常用的方法有:

一是坏中求好(或小中求大)标准。其基本思想是对投资环境持悲观态度,把不利因素看得较重,审慎从事,力求从最坏的环境寻找较好的方案。具体是先从每个方案中选出最小损益值,再从中选出最大值作为评价依据。

二是好中求好或大中求大的标准。其基本思想是对投资的环境持乐观态度,认为环境很好。先从各方案的各状态下选取最大损益值;然后再从中选其最大值,以此作为评价方案的依据。

三是务实标准法。其基本思想是对投资环境既不是完全乐观,也不是完全悲观,按自己估算一个乐观系数,运用公式计算各方案的务实期望值。

务实期望值=[该方案最大效益值

×乐观系数+该方案最小损益值×(1-乐观系数)]

四是推理标准法或称折中标准法。其基本思想是认为各方案在各状态下发生的可能性是相同的,求平均值来作为评价方案的依据。

五是最小后悔值标准法。决策常因失误而后悔。其基本思想是即使失误后悔,也尽可能把后悔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先用公式,后悔值=该自然状态下最优方案效益值-该自然状态下其他方案的效益值;然后,按每一方案取出其最大的后悔值;最后从最大后悔值中取出最小者作为最佳方案。

四、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熟悉资料,甄别方案,评价方案

审计时,首先应了解投资的目的、投资的方向(对内投资还是对外投资),掌握投资已有的各种资料,分析投资所能采用的可行性方案,甄别方案的类型。由于每种投资可供选择的方案不止一个,方案之间有的是排他型,有的是独立型,有的方案是确定型的,有的方案是风险型,有的方案是非确定型,应区分类型,从中筛选出几个可供选取的方案,并根据方案的类型,运用适当的方法,选出认为最佳的方案。

(二)审计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由于投资审计是一种事前审计,对实施投资有指导、约束作用,所采用的评价方法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为了提高审计质量,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审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熟悉审计所涉及到的学科的理论知识。

(三)管理审计是投资有效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

通过审计可以减少决策失误,但审计也不是万能的,审计所采用的方法也不一定是完全恰当的。所以,决策者在应用提供的数据信息时应该分析使用,审计仅是决策的因素之一,为了真正实现投资预期的效果,还必须有更多的管理者参与,从多个环节进行控制,为决策提供更有效的技术、理论上的支持。

固定资产的管理审计是一项重要的决策审计,贯穿于立项、评价、实施及效益鉴定的各个环节,要求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以达到规避风险、提高效益之目的。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篇(7)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篇(8)

一、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经营程度的几项衡量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业化(Audit Firm Industry Specialization):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把经营战略的重点放在某种或少数几种行业的审计业务中,在这些行业中培育特殊专长,并凭借其对行业知识掌握的优势,为行业提供专长服务以在该行业中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目前,国外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程度的度量有两种方式(夏立军,2004)[1]。第一种为Zeff 和Fossum(1967) 模式。其计算公式为:

MKTSHRik =(1)式中,MKTSHRik为事务所i 在行业k 中的市场份额,即事务所i 在行业k 中获得的审计收费占行业k 审计收费总额的比重,审计收费可以用客户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等指标来衡量, 为事务所i 在行业k 的客户Jik的营业收入(或总资产、净利润) 平方根之和; 表示行业k 中所有Ik 家事务所的客户营业收入(或总资产、净利润)平方根之和。

第二种衡量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程度的指标则由Yardley 等(1992) 提出,而由Kwon(1996)加以应用的。其计算公式为:

SPECik =(2)式中,SPECik是事务所i 在特定行业k 的审计收费(用客户规模的平方根代替,客户规模用客户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来衡量) 占事务所i 审计收费总额的比例; 表示事务所i 在行业k 中的客户Jik的营业收入(或总资产、净利润) 的平方根之和,表示会计公司i 在所有K 个行业中的客户营业收入(或总资产、净利润) 的平方根之和。

式(1) 方法的立足点是特定行业,然后考察特定行业中某家事务所的市场份额;而式(2) 方法则从特定事务所出发,考察特定事务所的所有客户中某个行业的市场份额,实际上衡量的是事务所的行业专业化程度。

我国审计理论界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程度的衡量也有两种不同观点。王英姿(2001)在其博士论文中使用的是Zeff和Fossum(1967)模式,即以行业为标准,用特定行业中事务所拥有的审计市场份额来衡量其行业专长。其判断标准是,如果某一行业中,按客户总资产或主营业务收入衡量的审计师市场份额超过4%,那么认为此事务所在该行业审计中具有行业专长。另外,余玉苗(2004)教授则用上市公司审计市场集中度来判断事务所能否形成行业专业化的格局,并主张用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个行业拥有的审计客户数量的比重为判断标准(如20 %) 较为适当[2]。

二、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经营程度衡量指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国内外理论界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衡量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程度,无论是用特定行业中某家事务所的市场份额还是用特定事务所的所有客户中某个行业的市场份额其出发点并没有问题,关?是计算专业化程度时采用单一的营业收入或总资产、净利润等参数值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与行业专业化程度更直接相关的是事务所拥有的行业客户资源而不是从该行业审计中获取的营业收入。行业审计专长会随着注师对特定行业审计次数的增加而积累,而行业专门化程度则只有在行业内客户数量较多、来自于该行业的审计收费对事务所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时才会形成。在这两个因素中,行业客户资源的集聚是衡量事务所专业化程度的关键要素。

其次,行业专业化程度不会单一受事务所在该行业获取的审计营业收入影响。可以说,行业专业化程度可能会影响审计收费,但反过来事务所在特定行业的审计收费多寡并不代表事务所在该行业中专业化程度。由于事务所在不同行业审计中会因客户资产规模、审计耗费成本费用高低等因素导致收费有别,这样在按式(1)、(2)计算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程度时会使计算结果产生偏差。例如,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审计定价高,他们在特定行业的审计业务收费中与中小型事务所相比仍然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而事实上事务所在该行业的客户却很少,事务所在该行业中也不会针对审计技术支持系统、客户关系营销、注师行业审计经验等方面进行重点投资,因而我们不能认定该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该行业拥有审计专长或较高的专业化经营程度。同时,某中小型事务所可能因为在特定行业的市场份额较小,因而在用式(1)与式(2)衡量时很难说明其具有行业专长,但是此特定行业可能是该事务所市场份额最多的行业,而且已经拥有了某一行业审计专长的较好声誉,即事实上已形成了显著的行业专业化,在此情况下难道我们不能认定事务所在该行业中拥有较高的专业化经营程度吗?国外实证研究的成果也表明事务所行业审计专业化程度与审计收费的关系似乎没有定论。研究结果有支持正相关关系的证据,也有支持负相关关系或没有关系方面的证据。

最后,以市场集中度指标来判断能否形成行业专业化格局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知道,日本产业组织专家植草益提出的行业集中度的计量公式CRn= / [3]主要是针对衡量产业中规模最大的前几家企业的行业集中度而设计的,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衡量排名前多少家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在整体市场份额的占有率的高低无疑是可行的,该指标衡量审计市场是否属于竞争型还是寡占型市场类型很有说服力,但对于判断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在某一行业中拥有行业专业化经营特色并没有足够的证明力。余玉苗教授本人在统计1993 年美国“六大”在各行业中的市场份额时也是通过计算“六大”所审计上市公司的客户数及所占比例计算出来的。尽管国外也有实证研究成果表明规模越大的事务所在某行业的专业化经营程度会随着事务所规模增长而增长,但大型事务所的高市场占有率也可能是多元化经营的结果。

三、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经营程度衡量指标的修正

目前,设计事务所专业化经营程度的衡量指标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要从多维度进行考察,首先,应考虑事务所的类型;其次,要确定指标的直接影响因素并应确定各影响因素在评价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经营程度中各自的权重,在此基础上构建计算模型;最后,为科学评价事务所专业化经营程度应设计出适当的衡量标准值。

考虑到评价数据难以全面获取,我们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划分不同类型后再行评价。通常我们按规模大小可将会计师事务所划分具有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所与不具有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中小型所,在中小型事务所中,一般将注师人数在10人以下的作为小型事务所,10人以上又不具有上述资格的为中型事务所,因此,我们衡量事务所的专业化经营程度按不同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比较应是可行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只有同时具备两个因素时才能正确衡量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程度:(1)事务所在某一行业内客户资源拥有量的多少;(2)事务所在该行业内获取的营业收入的比重。可以说,事务所在特定行业的审计专长以及专业化经营程度会随该行业客户资源的拥有量而递增,它是影响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经营程度的最关键指标。一般可采用事务所拥有的特定行业客户数占该行业客户总数的比例计算,该项因素用来衡量事务所在特定行业的集聚程度,其权重可确定为60%;其次,事务所在特定行业中获得的审计收费占特定行业审计收费总额的比重,该指标用以衡量事务所在特定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其权重可确定为40%。

此外,还有一些因素对衡量事务所的专业化经营程度有扰动作用,是一些次要因素。我们可以将其作为观察值予以考虑。如:事务所跨越审计行业数占上市公司(大型所)行业总数的比例,一般而言,如果该事务所规模越小而审计跨越的行业越多,则该事务所专业化经营程度应越低。考虑该指标时应注意观察该事务所的规模是否足以具有专业知识的溢余,即事务所规模越大,专用性人力资本越多,审计行业数即使较多,则该指标对专业化经营程度的扰动不会很大;其次,事务所对特定行业客户提供审计鉴证服务年数总和占事务所对外提供审计鉴证服务的年数总和的比例,该指标对事务所拥有行业审计专长经验的高低有影响;最后,还可以考虑用某事务所在特定行业中针对注师行业专长知识培训、该行业客户关系营销以及行业审计技术支持系统的专项投资占事务所全部投资的比重等,该项指标对事务所行业专业化形成具有扰动作用。

一般来说, 事务所的专业化程度可分为高度、中度、低度3 种。借鉴植草益对市场结构的分类,我们将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程度划分为三个级别,其对应关系如表所示

审计市场结构

专业化程度的评价值(%)

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程度

粗分 细分

寡占型 极高寡占型 >70

高度

高、中寡占型 40<评价值< 70

竞争型 低集中竞争 20< 评价值<40 中度

分散竞争 评价值 <20 低度

无论对于哪一种类型的事务所而言,如果事务所加权平均指标得分在40%以上为单一审计品种的高度专业化, 比重在20%~40%之间可以划分为主导审计产品的中度专业化, 比重在20%以下可划分为相关审计服务产品的低度专业化(国内对其比例为多少就具有专业化水平无统一标准)。

行业专业化程度的计算公式可构建为:

KW=(3)式(3) KW 表示事务所行业专业化经营程度的评价值。 为专业化经营程度的两个主要影响因素, 为权重。

= /(4)式(4)中 表示事务所i在行业k 的客户Jik数;而 则表示行业k 中所有Ik 家事务所的客户总数;

=(5)式(5)符号表示与式(1)相同。

例:某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特定行业客户资源数为8家,而该行业上市公司总数为96家,事务所为该行业提供审计服务所获取的审计营业收入为1400万元该行业当年共对外支付审计公费为7000万元,试测试其行业专业化经营程度。与此同时为该行业提供审计服务的另一家事务所为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中的小规模型事务所,在该行业拥有的客户资源为24家,事务所全部客户审计资源为60家,事务所全年营业收入为4500万元,为该行业提供审计服务所获取的审计营业收入为1200万元

K甲= =24/96 60%+1500/7000 40%=13%

K乙= =24/96 60%+1200/7000 40%=21.86%

甲事务所的专业化经营程度为13%,为低度专业化水平。因此,说明该事务所在该行业并未形成集聚效应。乙事务所的专业化经营程度为21.86%,乙事务所在该行业审计中有一定的集聚效应,属中度专业化水平,具有比较优势。通过其他观察值可知,乙事务所有相当一部分收入和客户集中在该行业,理所当然属于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化经营程度。相反,如果按式(1)计算,情况可能恰恰相反。

四、简要结论:

目前,国内外衡量专业化经营程度的指标主要采用Zeff 和Fossum(1967) 模式和Yardley 等(1992),然而我们发现运用该指标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一种衡量事务所专业化经营程度的全新指标,他应能较为客观地评价事务所的专业化水平,我们进行的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参考文献: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篇(9)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总则:

3.1资产收购指用公司的资金进行的一种投资活动,包括购买无形资产,收购其它企业的股权、净资产或其它资产的活动。

3.2资产收购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决策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查。

3.2.1资产收购总额在公司当年规定的总经理审批权限以内的一般性资产收购,经有关部门论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2.2年度内拟用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资金收购资产,应经过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论证后提出议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进行;

3.2.3重大收购项目:拟用资金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或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应事先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经董事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审议并形成决议再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实施。

4.资产收购工作必须按有关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

4.1收购单项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购价格。

4.2收购其它企业的净资产或股权,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收购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如属重大资产收购应对其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作为战略投资者购买其它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权,则不需进行审计和评估。

5.资产收购必须签有书面合同。合同书在未签订前应征求公司的法律顾问的意见或由其代拟。

6.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和财产交接手续。

7.资产收购要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收购工作要按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有关信息。

8.附则: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篇(10)

担保中心在担保实践中感悟到:实施规范化担保审计是规避担保风险的关键,实施专业审计部门审计与担保中心自主审计是在为规避担保风险搭建“安全网”。从以往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单纯依靠审计部门审计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从监督工作全局来看,一个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监督制度和措施自然也未形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在利益驱动下(包括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部门职能自我扩张与其不作为、越位、缺位同时并存,致使部门的行政行为偏离公共利益。另一种现象是,权力结构不合理,往往把具有制衡作用的职能和权力集中于一个机构,对监督主体(包括审计监督)自然不利,使其与他监管的主体很难形成一种合力。另外,审计主体自身存在着不利于发展的缺陷。首先,一些审计职业人员忠于审计法的意识淡薄,在审计工作中存在着执法随意性。其次,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病: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之间是两个不平行的行为主体,地位也不平等,故此,审计主体的独立性较差,造成了审计职能弱化,监督流于形式。其三,审计职业者整体素质不高,诸如,知识结构不合理、对专业的诚信和尊重不够等。其四,法律制约手段滞后,担保机构出现代偿风险,因审计机构审计出现偏差实际上审计部门并不负任何经济责任。基于克服单一审计部门审计的缺陷、强化防范担保风险力度这样一种思考,我们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成立了自主审计的机构,并不断完善了担保审计的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建章立制,规范操作,完善落实自主审计的制度。担保机构通过制定自主审计的规章制度,完善了对申请担保企业审计的内控体系,严格地按照科学、实用的审计业务规程进行操作,实行了审、保、偿体制分离与监控时合作的制度,增强了担保业操作的透明度和责任制。我们在担保立项之后和担保项目审批之前,对一部分申请担保的重点企业实行由担保机构自主审计稽核,建立了担保业务审计报告制度。在审计过程中,不对企业收费,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避免了因收费对企业的倾向性;不搞人情审计,杜绝了任何人的不正常干扰;不搞权钱交易,甚至审计人员吃饭都不在被审计企业吃,防止了因审计人员违规操作而使担保中心利益蒙受损失。我们通过担保审计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分析损失原因的方法和技巧,并建立了计算机担保监控网络,加强了对担保企业存在问题进行监测和分析,防止了由于审计失严和业务操作失误而造成风险。

2.实施动态审计监督职能,逐渐向现代审计手段过渡。担保中心的担保对象是中小型企业,而且以民营科技企业为主体,绝大多数企业是银行认为有瑕疵而不能直接贷款的企业,为担保业务开展增加了风险。因此,实施动态审计格外重要。常规的审计往往被界定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重点进行企业财务收支和财经纪律方面的审查,审计工作本身任务被动,监督滞后,相对处于一种不活跃的静态监督状态。而担保审计是防范担保风险的自觉行为与必要手段,审计要比常规性审计更加活跃、更加具体,具有动态性的主动参与意识。我们的做法是:在审计的重点上,突出了对经营管理状态的动态监督;在审计的内容上,以效益审计、责任审计和内控制度审计为主;在审计的方法上,实施了帐表审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由事后监督向事前控制转变;在审计的手段上,逐步向现代审计手段过渡。

3.注重担保审计的管理控制职能与参与决策的职能,把担保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审计的管理控制职能已经成为担保审计的固有功能,是规避担保风险的必然要求。它同以往片面认识的国家审计职能作用的延伸的区别在于,这种管理控制职能不是外部授权产生的,而是担保中心加强管理的自我要求。随着现代担保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随着担保业务的不断拓展,担保中心自主的担保审计在评价企业计划、预决算方案、投资可行性方面,在评价生产组织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方面,在揭示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弊端方面,已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它的管理控制职能也将越来越清楚地显现出来并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担保审计是担保决策的重要一环,是担保决策的依据。现代担保制度对担保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赋予它更高的地位,担保审计的服务职能因此而有了质的飞跃,即由泛泛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逐步转移到为领导决策服务上来。通过担保审计,给担保中心领导决策提供有效数据,为规避担保风险奠定了基础。

二、透过“三张表”来真实观察企业经营状况,通过加强对企业活动的审计和监督,构筑规避担保风险的“放火墙”。

党中央和国务院主要领导曾多次强调,要重视发挥“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作用。担保中心审计部门按照中央领导和上级审计

部门的总体要求,注重透过“三张表”来真实观察企业经营状况,加强了对企业活动的审计和监督,构筑了防范担保风险的“放火墙”。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透过资产负债表查看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及企业的成长性。审计人员在深入诸多企业审计过程中获得资产负债表后,首先查看该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重点查看“股本”或“实收资本”项目的数额,并将其与企业的注册资本数额相比较。如果该项目的数额小于注册资本的数额,则说明被审计企业的注册资本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对此应做出进一步的了解、搞清资本金未到位的原因。“股本”或“实收资本”是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根本保证,对此审计人员予以了高度重视。在查看清楚企业注册资本可靠性的基础上,审计人员注重进一步了解企业的历史上的成长性。审计人员用“所有者权益合计”除以“股本”(或“实收资本”)的数额,再用该商数除以企业自注册成立至会计报表截止日止的累计年份数,据此对被审计企业的成长性做出初步判断,即企业成立至今净资产的年平均增长率。此外还进一步注意“资本公积”项目的数额,如果该项目的数额过大,审计人员就进一步了解“资本公积”项目的构成。因为有的企业在不具备法定资产评估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评估来虚增企业的净资产,借此来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蒙骗债权人,审计人员对此予以了高度重视。同时,审计人员注重查看企业资产负债率和各项流动性比率,用“负债合计数‘除以”资产总额“所求得的资产负债率,可以了解到企业对长期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该比率越大,表明长期债权人的风险越大。而通过计算企业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可以了解到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审计人员还对被审计企业各类资产性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借此对企业财务质量做出基本性判断。

第一,注重查看企业待处理性项目,具体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固定资产清理”三个项目。如果它们的数额较大,则通常表明被审计企业存在虚列资产、虚增利润或掩盖亏损之嫌。

第二,了解企业各类摊销性资产的摊销情况,借此对被审计企业损企核算的可靠性做出推断。摊销性资产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摊费用”、“预费用”,对此审计人员根据企业制定的会计政策,并结合对“现金流量表”所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摊销”项目的数额,分别与上述五个项目的年初与年末的平均余额相比较,对被审计企业摊销性资产的摊销情况做出具体的判断,借此对企业资产及损益会计核算的可靠性做出合理的推断。如果所计算出的各类摊销性资产的摊销率大大低于会计政策所规定的摊销率,则说明被审计企业存在虚增资产和利润之嫌。

第三,计算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率,判断流动资产的流转质量。对被审计企业流动资产的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做出在准确的判断,这对于担保中心规避担保风险来讲尤为重要。

(二)透过利润表各相关项目的分析,获取大量有用信息,来确认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1、通过“主营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相比较,可以了解到被审计企业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借此了解到被审计企业的产品或劳务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2、通过“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利润”相比较,可以了解到被审计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突出,并借此对被审计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稳定性做出相应的判断。

3、通过“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与“主营业务利润”相比较,则可分别了解到被审计企业销售部门、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以及被审计企业融资业务的合理性。

4、通过“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与“利润总额”相比较,可以对被审计企业获利能力的稳定性及可靠性做出基本性的判断。即只有企业的“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时,企业的获利能力才较稳定、可靠。而“投资收益”反映的是建立在资本运营前提下的产业或产品结构的调整情况及其相应的获利能力。

(三)透过现金流量表,了解被审计企业的相关现金流量的信息,来确认企业资金运营状况。

现金流量对企业至关重要,它是企业顺畅运行、获取竞争力的根本保证。审计人员通过阅读“现金流量表”和核查有关帐目,了解到了企业的现金流量的详细情况,为是否为被审计企业实施担保提供了准确依据。

1、注重查看现金流量净增加值。该指标表明被检查的会计年度现金流入与流出的相抵结果,正数表明,本期现金流入大于流出;负数表明现金流出入了流入。一般说来,正数表明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在改善。

2、注重查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该指标表明企业经营活动获取现金流量的能力。一般说来,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的现金流入量主要应依靠经营活动来获取。通过该指标与“净利润”指标相比较,可以了解到被审计企业净利润的现金含量,而净利润的现金含量则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根本体现。如果企业的净利润大大高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则说明被审计企业利润的含金量不高,存在大量的赊销行为及未来的应收账款收账风险,同时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利润操纵之嫌。

3、注重了解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该指标反映被审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及权益性、债权性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情况。

4、注重查看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一般说来,该指标反映被审计企业从银行及证券市场的筹资能力。在该指标的形成过程中,会反映出企业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及支付股利的现金流出情况,而这正是企业筹资信誉的根本体现。如果本期借入的银行借款大部分用来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则说即企业前期银行借款使用效益不佳,存在“倒贷”现象。

担保中心审计人员透过“三张表”来观察企业的资本状况、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并以此作出是否同意担保的结论,对不符合担保标准的企业一律不予担保,对有疑问和有弄虚作假之嫌的企业实施担保采取了慎之又慎的态度,在未搞清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真伪之前原则上免予担保。

三、确立担保审计重点,完善自主审计及其相互配套的运营机制,打造规避担保风险的“责任链”。

担保中心为了保证担保审计质量,确立了担保审计的重点,完善了自主审计及其相互配套的运营机制,打造了规避担保风险的“责任链”。

1.坚持以财务审计为基础。担保中心审计机构根据担保中心领导受权及职能部门委托,除对申请担保企业进行保前审计外,还经常地对受保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包括审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以及遵守财经法规情况;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审查会计组织是否健全和会计制度是否得到贯彻执行。具体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检查评价各种资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检查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检查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真实性及其结构的合理性;同时检查各种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部入账,各种支出是否合理合规等。通过财务审计,反映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损益核算的真实情况。审计人员还注重对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的审计,检查其来源是否真实合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注重对产权界定的审计,检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否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还注重对资产评估的审计,检查评估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还注重对国有资产收益的审计,检查收益是否真实,分配是否合规等。

2.重点抓好经济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的内容不仅涉及到财务收支方面,而且要对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各种因素进行审计。首先审计人员注重检查评价被审计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其次审查企业的产供销计划、人财物管理、经营决策和内控制度等,是否健全、科学、合理、有效;再次要以降低成本为中心,审查企业投入产出的整个经济活动是否具有效率性、效果性及经济性;第四在对各个项目审计之后要进行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篇(11)

(一)效益审计与财务诊断的涵义效益审计是利用专门的审计方法与依据一定的审计标准,对被审计单位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在我国,效益审计主要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的效益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或工作)是否达到或超过既定标准或要求,以及实现标准或要求的手段和方式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的检查、监督及评价,并寻求改进途径,从而帮助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有效地进行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效益。企业效益审计是审计者采用财务分析评价的办法,对企业的经济活动从提高效益的角度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实现以支出合理性和支出控制为基础的审计效益。从效益审计采用的基本资料看,企业效益审计分析大多以会计报表及财务资料为基础;从总体上看,企业效益审计更接近于企业财务诊断。企业财务诊断是由财务诊断咨询人员,以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专项评价和财务综合评价为依据,对企业财务系统和财务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诊断,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从而改进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提高其效益。相对效益审计而言,财务诊断依赖的理论背景更加深厚,实践的时间和领域更加宽广,所采用的方法体系也更加丰富。

(二)效益审计与财务诊断的共同点及侧重点从内涵上看,企业效益审计和财务诊断都是以企业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两者采用的审计和诊断的材料大都是财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册、统计资料和业务资料等),采用的基本手段都是财务分析方法。但效益审计是对企业或项目经济活动的合理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分析其是否符合和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率和效果。效益审计一般是上级或监督机关委托的,对被审计对象的一种效益检查和约束的行为,效益审计只需对委托机构和社会公众负责,只需审查支出的合理性,投资项目或经济活动的实施是否已经达到了一般公认的效果,而财务诊断则不同。首先,财务诊断没有效益审计所处的高度,财务诊断一般不由第三者委托而更多由被诊对象委托,即施诊是被诊对象的需要;其次,财务诊断更多地从被诊对象考虑,其责任是为被诊对象找出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使被诊对象消除被审计出问题的顾虑;第三,财务诊断更注重于解决问题,即此时施诊者不是只提出审计报告即可,更重要的是要提出高质量的改善方案。除了职责导致不同外,在初级阶段的效益审计和财务诊断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区别。一般的效益审计实际上就是简单的财务诊断分析过程,财务状况好坏是项目状态和企业经营的反映,效益审计和财务诊断要取得成效,需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而财务诊断的分析方法更丰富和成熟,效益审计如能借鉴财务诊断的一些有效形式,其成效可能更显著。

二、效益审计对财务诊断评价指标的沿用

(一)反映盈利能力和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一是销售利润率,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净额)×100%,(其中:销售净额=销售收入一销售退回或折扣或折让);二是总资产报酬率,用于衡量企业全部资产的效率,也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其中: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年初数+资产总额年末数)×100%);三是资本收益率,指投资者投入资本部分的资产效率,也表明企业吸引资本的吸引力,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四是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投入资本的完整性和保全性,一般该指标等于1,是资本保增值的分界线,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二)反映资产负债水平和偿债能力的指标一是资产负债率,用来衡量企业负债水平高低和风险程度,资产负债率会因行业不同而不同,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二是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是年内对债务的偿付能力,流动比的理想值为2,速动比为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x100%,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x100%;三是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应收账款周转效率的指标,说明企业的营运能力,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x100%(其中: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货退回、折让、折扣,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四是存货周转率,是企业购、产、销运营及平衡效率的一种尺度,也是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存货周转率=(产品销售成本/平均存货成本)x100%,(其中: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三)反映企业贡献水平的指标一是社会贡献率,即单位资产对社会贡献的程度,社会贡献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企业平均资产总额)×100%;二是社会积累率,即贡献总额中属于财政税收的比率,社会积累率=(上交国家财政总额/企业社会贡献总额)×100%。以上财务评价指标简便易行,基本上能与国际会计的评价指标接轨,且同西方财务评价指标具有可比性。在效益审计中,这些指标是可以通用的;在实际应用中,这些评价指标能比较容易地评价效益甚至发现问题。另外,还有一些定性的或非财务的指标,如产品市场占有能力、基础管理比较水平、技术装备水平、企业经营发展策略、长期发展能力预测等,也可应用在效益审计中。运用这些评价指标可以从发展趋势或基础管理等非计量角度对企业的效益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