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大全11篇

时间:2023-10-20 10:23:58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篇(1)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讨论监理工程师责任之前,我们先明确监理工程师都有什么样的工作特点及风险内涵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点

(1)工作具有委托性。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哪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2)专业技术性强。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3)绩效受主观影响较大。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监理的工作绩效界定起来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绩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二是取决于监理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三是业主的支持

(4)绩效具有集体性。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的运作,监理的绩效才能得到体现。

(5)工作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

2.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内涵

(1)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行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 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行行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 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践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保证工程不出质量和安全问题。

3.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需落实到监理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应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避免管理风险。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需要内心控制,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 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

结束语

监理工程师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是比较复杂的。监理工程师有必要将承担的责任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担,而购买业主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分担和转移责任风险的机制。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遇到具体问题多加思考做好事前预控的措施冷静应对,不能身陷问题不能自拔,把损失降低到最小。同时为业主服务是我们监理的第一要务,分清熟轻熟重。在监理服务中就能有效消除和防范。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篇(2)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is article by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liability risk analysis, combined with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ditions envisaged, seeks to highligh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the necessary urgency for industry decision makers.Key words: professional liability; civil compensation;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我国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已经二十几年,它对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伴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政府的监管职能由微观管理转化为宏观管理,监理的执业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多,即增加监理的履行义务的成本,客观上也加大了监理的执业风险。

工程监理是一项高风险的咨询服务职业.现阶段监理从业人员收入偏低,整体行业利润率不高是不争的客观情况。工程建设的具有固有的特殊性(多为露天作业、流动作业、高空等危险作业;作业环境条件差、工期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使得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彻底控制,生产事故时有发生。而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对各自参建主体的责任界面分割存在模糊之处,也容易产生追责纠纷,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往往监理难脱干系,可能直接造成引发监理合同的巨额赔偿。对于监理企业而言,从它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所得收益不对等,影响了行业市场有效健康发展。为化解和转移工程监理风险,增强监理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保障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并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尤显迫切必要。

1有关责任保险的几个定义

1.1保险

保险(insurance)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它源于中世纪海上借贷。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个功能,其中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本,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保险险种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其中,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简称寿险)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根据我国的分类标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四大类,即财产损失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3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 更常被称为职业赔偿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 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职责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的当事方进行赔偿。

1.4监理执业责任保险

监理执业责任保险是指监理单位对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进行投保,一旦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监理执业疏忽或过失造成业主或第三方损失的,其经济赔偿责任及索赔处理过程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从而规避不可预料的事故风险的机制,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这在国际上是一种常用的工程避免风险办法。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2002年4月首次在上海试行。

2建立并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迫切必要性分析

2.1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的职业责任

工程监理是一种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过失责任及合同责任。过失责任(不履行或履行不当),是指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或是履行不当造成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履行不力),是指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尽管认真履行义务,但未能实现合同的规定标准,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仍须依据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2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的风险因素

中国建筑学会专家王家远教授(深圳大学)曾经做过一项问卷调查,用风险重要性评分方法来识别工程监理可能面对的主要责任风险及其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理行业自身的影响, 得出排名前10 位的责任风险如下(见:表1)

表1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篇(3)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讨论监理工程师责任之前,我们先明确监理工程师都有什么样的工作特点及风险内涵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点

(1)工作具有委托性。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哪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2)专业技术性强。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3)绩效受主观影响较大。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监理的工作绩效界定起来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绩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二是取决于监理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三是业主的支持

(4)绩效具有集体性。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的运作,监理的绩效才能得到体现。

(5)工作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

2.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内涵

(1)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行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 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行行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 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践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保证工程不出质量和安全问题。

3.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防范措施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需落实到监理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应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避免管理风险。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需要内心控制,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篇(4)

前言

随着经济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监理日益成为建设工程的重要关注点。我们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多种手段,有效规避建设工程施工风险,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质量。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在建设工程中,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安全性,并规避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风险,我们需要将施工安全责任纳入到工程监理中来。目前来看,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又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此可见,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

(2)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也没有安全监理的内容,这使得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难以名正言顺。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处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它只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者,而非生产组织者。监理单位不应该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而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3)考虑到目前建设工程在施工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在工程监理的基础上,应增加施工安全职责,使工程监理安全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开展,提高整个工程监理的最终效果,实现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有效促进,保证安全监理效果。

(4)在目前的建设工程中,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有着密切联系,属于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手段之一,对整个工程建设的有效性有着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在建设工程中,工程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形成对施工安全的合理管理和控制。从这一角度来看,将施工安全责任纳入到工程监理中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应重视工程监理这种职能的转变。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和工作过程

虽然建设工程中的建立职责并没有将安全监理强行加入其中,但是从建设工程监理有效性和全面性来讲,安全监理工作是监理单位职责的一部分,对整体工程建设安全起到了良好的管控作用。考虑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重要性,我们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时候,必须要明确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并清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整个工作流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发挥积极作用,达到预期效果。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是预防施工安全问题的发生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职权主要就是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防控,做到在施工过程中和其它监理工作一起,对安全问题进行排查。

(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是规避施工安全风险

除了预防施工安全问题之外,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责主要是为了有效规避施工安全风险,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安全性。

(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是提高整个工程的监理质量

由于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加入安全监理职能是必然趋势,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对整个工程监理质量的提高形成了有效的促进。

2.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过程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会确定职权范围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为了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实施,通常会在开展工作之前,确定好职权范围,明确具体职责和权限。

(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会行使安全监理职权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过程中,会在监理行为中正确行使安全监理职权,保证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有人管有人问,提高安全监理质量。

(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会对工作效果进行验证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取得实效,我们在安全监理工作结束之后,会对整个安全监理工作的效果进行全面的验证和评估,提高实效性。

三、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措施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得到良好的实施,并且取得预期效果,通常我们会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认真了解建设工程中的安全因素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中,要想在施工过程中中搞好安全管理。就必须了解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只有了解了影响因素,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预控,加强监督检查,使得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抓住关键,监督到位。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现场安全控制应以操作者为主。监理机构全面介入,并侧重于从技术性、操作性环节把关。

2. 对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中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分类,并按照分类制定具体的安全隐患排查表和安全隐患防控表。通过对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分类,我们能够对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够为后续的安全措施制定提供基础的依据,保证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所有安全隐患都能都得到消除,为提高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提供有力支持。

3. 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经过上述对安全隐患的搜集和整理之后,我们要结合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施工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隐患消除措施,保证这些措施的实际作用符合安全监理要求。在目前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中,实效性已经成为了衡量监理效果的重要指标,如何满足实效性要求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重要指标。因此,从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实际实施来看,在针对安全隐患采取具体措施的时候,我们要重视措施的实效性。

4. 将安全监理工作和其它监理工作配合展开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们要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特殊性,在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时候,我们要注重发挥监理工作的优势,将安全监理工作和其它监理工作配合展开,保证安全监理工作的效果达到预期要求。使安全监理工作能够成为建设工程中提高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

四、结语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篇(5)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定义可以看出,责任保险中

图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相关责任概念

的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又因保险的专业要求,责任保险中的责任还受到保险中责任概念的制约,所以责任保险中的承保责任应该是法律和保险中关于责任概念的交集。因此,承保责任的法理界定首先应从法律责任中寻找符合责任保险概念的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开始。

1 法律责任 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

根据法理学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也称为“第一性义务”;二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1】。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上述的第二层含义。在本文中法律责任也是特指狭义的法律责任。Www.133229.cOm

过错,法律术语的解释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2】。其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才构成违法,这不仅适用于刑事违法,也是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等的一般原则。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关于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法》没有明确给出明确的定义。参考fidic条款的概念:职业责任保险,更通常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赔偿的当事方进行赔偿【4】。可以看出,职业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专业人员或其执业机构,不仅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也可以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与雇员的前任,这是其它责任保险所不具备的特色,体现了专业技术服务的连续性和保险服务的连续性。

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含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只针对专业人士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损失,这种行为是无意的,而且仅限于专业范围内的行为。

3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应注意到,工程监理责任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在法律意义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要明确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承保责任,首先应明确工程监理责任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

工程监理责任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实施的行为必然受到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合同的制约。而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本文将工程监理责任定义为: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从

事监理工作过程中,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不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监理合同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型的法律责任。

图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承保责任,需要明晰如下几个要点:

由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决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就是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只是由过失原因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过失行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也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可能是两者的竞合竞合是指在民法上经常满足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并存和相互冲突;

刑事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但职业责任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因此法规规定的由于行政责任导致的罚款或财产损失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存在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客观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是由且仅是由过失动机造成;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造成了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特别指出的是,国内有些学术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涉及主观故意,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是由于监理超出授权的范围,以作为的方式违约,故都不属于职业责任的范

图3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篇(6)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定义可以看出,责任保险中

图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相关责任概念

的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又因保险的专业要求,责任保险中的责任还受到保险中责任概念的制约,所以责任保险中的承保责任应该是法律和保险中关于责任概念的交集。因此,承保责任的法理界定首先应从法律责任中寻找符合责任保险概念的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开始。

1 法律责任 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

根据法理学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也称为“第一性义务”;二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1】。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上述的第二层含义。在本文中法律责任也是特指狭义的法律责任。Www.133229.cOm

过错,法律术语的解释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2】。其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才构成违法,这不仅适用于刑事违法,也是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等的一般原则。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关于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法》没有明确给出明确的定义。参考fidic条款的概念:职业责任保险,更通常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赔偿的当事方进行赔偿【4】。可以看出,职业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专业人员或其执业机构,不仅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也可以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与雇员的前任,这是其它责任保险所不具备的特色,体现了专业技术服务的连续性和保险服务的连续性。

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含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只针对专业人士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损失,这种行为是无意的,而且仅限于专业范围内的行为。

3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应注意到,工程监理责任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在法律意义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要明确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承保责任,首先应明确工程监理责任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

工程监理责任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实施的行为必然受到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合同的制约。而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本文将工程监理责任定义为: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从

事监理工作过程中,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不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监理合同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型的法律责任。

图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承保责任,需要明晰如下几个要点:

由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决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就是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只是由过失原因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过失行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也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可能是两者的竞合竞合是指在民法上经常满足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并存和相互冲突;

刑事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但职业责任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因此法规规定的由于行政责任导致的罚款或财产损失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存在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客观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是由且仅是由过失动机造成;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造成了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特别指出的是,国内有些学术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涉及主观故意,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是由于监理超出授权的范围,以作为的方式违约,故都不属于职业责任的范

图3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篇(7)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定义可以看出,责任保险中

图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相关责任概念

的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又因保险的专业要求,责任保险中的责任还受到保险中责任概念的制约,所以责任保险中的承保责任应该是法律和保险中关于责任概念的交集。因此,承保责任的法理界定首先应从法律责任中寻找符合责任保险概念的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开始。

1 法律责任 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

根据法理学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也称为“第一性义务”;二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1】。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上述的第二层含义。在本文中法律责任也是特指狭义的法律责任。

过错,法律术语的解释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2】。其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才构成违法,这不仅适用于刑事违法,也是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等的一般原则。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关于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法》没有明确给出明确的定义。参考fidic条款的概念:职业责任保险,更通常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赔偿的当事方进行赔偿【4】。可以看出,职业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专业人员或其执业机构,不仅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也可以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与雇员的前任,这是其它责任保险所不具备的特色,体现了专业技术服务的连续性和保险服务的连续性。

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含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只针对专业人士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损失,这种行为是无意的,而且仅限于专业范围内的行为。

3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应注意到,工程监理责任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在法律意义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要明确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承保责任,首先应明确工程监理责任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

工程监理责任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实施的行为必然受到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合同的制约。而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本文将工程监理责任定义为: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从

事监理工作过程中,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不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监理合同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型的法律责任。

图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承保责任,需要明晰如下几个要点:

由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决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就是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只是由过失原因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过失行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也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可能是两者的竞合竞合是指在民法上经常满足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并存和相互冲突;

刑事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但职业责任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因此法规规定的由于行政责任导致的罚款或财产损失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存在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客观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是由且仅是由过失动机造成;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造成了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特别指出的是,国内有些学术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涉及主观故意,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是由于监理超出授权的范围,以作为的方式违约,故都不属于职业责任的范

图3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篇(8)

职业责任是指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法人或自然人因工作上的失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职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责任中,因疏忽行为、遗漏过失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和伤害,都要负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在现代生活、工作中,职业责任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绝对避免的,一方面原材料、产品或工作设备普遍存在相对的缺陷,是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另一方面人们自身知识和技术、经验存在着局限性,主观上也有疏忽或过失的可能。这就说明,职业责任的发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经常地、随机地发生在每个职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中,有着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然性,人们既要采取各种积极的预防措施,并加强工作责任心,同时还要采取某些善后措施,以转嫁、分散、控制风险,避免纠纷和利益损失,保障受害方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因此,监理可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来转嫁自己可能因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是,不是所有的职业风险都可以通过投保来解决,只有职业责任才能成为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正确定义监理的职业责任至关重要。

监理的职业责任是指监理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履行或未履行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造成委托人(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监理承担的赔偿责任。该定义考虑了三方面的含义:其一,监理必须在所获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越权。在我国制度下,除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外,监理的部分权利来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其二,监理职业责任可以分为两类,即法定的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其三,监理职业责任必须是由于职业疏忽或过失所导致,如果不是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的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的范畴。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前提是监理企业和个人完全遵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如果监理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监理人员存在故意及串通等行为,均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同时,保险责任仅限于监理企业对委托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而不包括监理单位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例如政府的处罚及其他惩罚性赔偿及违约金等。

在实际工作中,监理除了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所带来的风险,还面临着其他众多风险因素。我们不能盲目依赖监理责任保险,还要结合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一)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即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过,保险人为了控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无限地前置,在经营实践中又通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性条款,保险人仅对于追溯日以后保险期满前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且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的法律赔偿责任负责。考虑到工程事故发生的滞后性,引起索赔的事件往往是在保单有效期之前发生的,为了减少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通常都对这种索赔设置一个追溯期,在监理单位第一次投保时,追溯期可设置为零,其后相应延长,但追溯期最长不宜超过十年。

(二)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该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为控制无限延长,保险人亦通常会规定一个后延截止日期。

(三)项目责任保险。对某些情况而言,上述两种承保方式都不是最佳方式,从灵活方便的角度出发,可以针对具体项目来购买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内的资金仅限于投保的项目,而不得用于监理单位由于其他项目引起的索赔或赔偿,这种保险方式不必连续投保,保险的有效期限通常是从投保开始至业主接收该工程时止,其后设置一个宽限期,一般为十年。

在实际中,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需要连续投保,可以是监理得到一个基本的保障而不至于支付太多的保险费;对于个别大型的工程,还可以通过项目责任保险追加投保额,这样可以使监理单位在作投保的选择时,能够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三、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影响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保险费率究竟为多少,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主要考虑以下方面:1、监理行业的特殊性。不同类型的职业在赔款额度上可能相差很大,监理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大。2、投保人的服务场所所在地。投保人从事监理服务的所在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会有所不同,服务的费率也会有所区别。3、投保人所属工作单位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如公司制、个人还是合伙制,其监理人员的责任分担不同。4、投保人内部管理的水平、约束机制的健全程度、行业信誉、专业技术水平。5、投保人的索赔记录、处理情况。6、投保人每年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数量、服务对象的多寡。7、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

一般来说,保险费率可根据投保人上年度营业收入或本年度预期营业收入,确定每一年度的累计赔偿限额,并以此为依据测定保险费比率。依据保险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额度的科学性值得认真思考,过大会影响投保人参与保险的积极性,过小则会增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可考虑以下三种方式:1、以监理单位的年度监理费收入为保险费的记费基础,使保险费的多少与监理单位的营业额挂钩,所承担的监理项目多,风险增大,所支付的保险费也增加。2、以监理单位投保的额度作为保险费的记费基础,这种计费的方式和监理单位的经营业绩无关,保险费取决于投保额度的大小,投保额度由监理单位视需要确定。但这种方式对与中小型和业绩不太好的监理单位来说,将较大程度增加其经营的负担。3、将监理单位的年度监理费收入和投保额按各取一半的比例组合,共同作为保险费的记费基础,这种方式考虑了上述二者的利弊,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

就目前个别地区所进行的监理责任保险试点情况分析,甲级企业保险费率为0.7%。如果企业一年监理合同收入3000万元,则年度投保费将达21万元,不少企业感到保险费支出可能将超出企业因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额,这是导致试点工作进展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保证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拟投保的监理企业应考虑借助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保险经纪人的力量,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委托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确保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四、投保主体

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允许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市场准入管理也主要采用企业资质管理的方式,因此目前监理责任险的投保主体均为监理企业。保险费率也是主要依据监理企业资质而不同。但按照国际惯例,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包括法人职业责任保险和自然人职业责任保险。我国建筑行业管理的改革方向也是逐步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允许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的问题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不论是从市场需求还是从行业管理的需要出发,监理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将逐步扩大为包括监理工程师个人,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直接关系到监理工程师的个人职业信誉,保险费率也将直接与监理工程师个人信誉和执业历史记录相关。因此,将监理工程师个人作为投保主体可以从市场机制上有效促进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形成职业信誉和历史记录不佳的监理人员将难以在市场立足的良好机制。如何制订合理的监理工程师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同时如何处理好个人投保和企业投保的关系等问题尚需进一步的研究。

五、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

(一)现行的法律法规需要作适当补充。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包括保险法)并没有对职业责任保险做出任何具体的规定,为了能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能够长期、稳定、顺利地得到推行和认同,必须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必要补充。例如,在《保险法》、《建筑法》或《建设监理条例》中增加国家推行或鼓励实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从而使得这种制度的推行能够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篇(9)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xx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在工作中,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个学时。

××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xx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篇(10)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建筑行业也在不断的加速前进,逐步实现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随着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的规范,更进一步完善了一系列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自筹、自建、自管的封闭式小生产管理方式,向开放型、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从行政命令的方式负责项目建设向科学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转化,完成了质的飞越。

我国现阶段对建设项目主要是负责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单位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合同、信息、安全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同时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的控制,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因责任和风险并存,责任越大风险越大,认识和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就变得更加重要。

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种类

监理工作是一项具有委托性的,基于自身专业技术的咨询服务。由于每个监理工程师本身专业技术能力的水平不同,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职责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咨询服务质量也会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业技术水平与工程实践的差别;二是本身工作协调能力的差别。

监理工作成果是集体行为的产物。监理的服务质量与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是多专业协调配合的技术服务,只有在监理机构内部设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即确保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沟通渠道畅通,整个机构高效运行,监理效果才能充分体现出来。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要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不仅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且一旦发生危害,就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除此之外,工程质量的好坏、投资的高低以及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

从监理工作的特点可以把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风险归纳为五项:行为责任风险、工作技能风险、技术资源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社会环境风险。

(一)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业主的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了自身职责以外的工作,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即越权风险;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造成损失,即失职风险;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职责并造成了损失,即失误风险。《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都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由于过失或是过错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FIDIC 合同条件》也明确规定了由于监理工程师的过失行为而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时,业主和第三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程师由于他在某些方面工作技能的不足,尽管履行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职责,实际上并未发现本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随着现代工程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层出不穷,并不是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能及时的、准确的、全面地掌握所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同时也意味着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类风险的发生。

(三)技术资源风险。即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但仍然有可能要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的被发现,同时,由于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的所有部位、所有环节的问题都能及时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发现,必然需要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发生。

(四)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管理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建立精干、高效的项目监理机构并使之正常运行,是实现建设工程监理目标的前提条件。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作仍然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如果监理机构内部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五)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处理问题时,应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时,应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应以工程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回避问题,敷衍了事,自私自利,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那么毫无疑问,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职业道德风险。

(六)社会环境风险。这个风险主要是来自于业主方、承包方。由于许多客观和主观原因,目前我国的监理并非纯粹的“社会监理”,而是一种适应性的监理,那么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就成了监理工作成败的关键。有的业主对监理的作用和内涵认识不清,有的业主认为目前监理是“买方市场”,有的业主不懂工程,甚至对监理工作干预过多,提过分的要求,不予配合等等,使监理工作不能独立、自主地开展,进而导致监理单位的责任风险。

三、监理工程师针对以上的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以上风险,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责任风险:

(一)针对行为责任风险。

严格履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对于监理工作中涉及到的所有合同,必须做到心中有数,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要超越业主的委托范围,认真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

(二)针对工作技能风险。

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从客观上要求从业者不断学习,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同时加强多方面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否则就无法适应现代工程建设的要求。因此监理工程师应该努力提高自身技能,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带来的风险。

(三)针对技术资源风险。

严把材料进场和过程控制质量关。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做到能及时、全面、细致的检查并发现问题,力争把因技术资源限制而带来的风险减小到最低。

(四)针对管理风险。

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必须结合所承担的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监理工作目标,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机构内所有成员应该分工明确、落实到位,将管理风险置于有效的控制之下。

(五)针对职业道德风险。

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便于监理工程师遵守;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六)针对社会环境风险。

针对社会环境对监理工作的认识产生的偏见和误区的风险,监理工程师就应采取相应对策进行澄清,深思监理工作的责任风险,并考虑相应的防范对策。在这方面,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摆正自己的位置,坚持独立自主的地位。独立自主是监理制度规定的,是开展监理工作的首要条件。业主和监理方都是建设市场的主体,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只要监理方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地完成监理合同义务,业主就不应干涉监理方的工作;二是把热情服务放到首位,把优质服务落到实处。监理的工作特点是服务性,服务质量的好坏决定了是否能让业主接受、是否能得到业主的信任。监理应把优质的服务提供给业主,使工程按业主的预期实现,业主才会满意;三是协调好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委托合同,积极同业主沟通协商,坚持独立行使监理的权力,积极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各自权益,掌握监理工作的主动权,取得业主的信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造成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有些风险来自社会环境,有些风险来自工作环境,有的风险来自监理工程师本身。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分析研究,按照其不同的责任属性进行归纳、总结,在处理上应该有针对性,区别对待。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在监理服务中,认真负责,以期有效地消除和防范可能面对的一系列责任风险,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篇(11)

二、保障监理行业本位回归的具体举措研究

监理行业咨询服务本位的回归前提:必须保证在工程建设的链条中,就各生产部门人员的责任予以本位的回归,以各环节人员职责的明确,来确保不会产生职责重叠与责任连带的情况。

(1)首先是对项目法人方面职责的明确: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建设中的主要责任人,项目法人需依法就所开发项目担负起项目策划及建设实施、资金筹划、生产经营、资本增值保值等方面责任,并执行由董事会领导的总经理负责制度,以此对项目的主管单位进行负责。

(2)设计承包单位职责要求的明确:设计承包单位是工程项目设计质量及设计安全的责任主体,且也是设计质量及安全的唯一责任主体,因此就其展开职责的明确,对于促进监理工作存在着重要的意义。

(3)施工承包商职责的具体明确:作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及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就施工的安全及质量担负起全部的责任,为监理部门工作减少负担。

(4)设备采购承包商工程职责的明确:是工程项目设备采购质量及安全负责的责任人主体,对于每一套设备在采购及后期使用中,所出现的设备质量问题及因设备缺陷所造成的安全问题,均需负全部的责任。

(5)工程监理职责部门的职责明确:工程监理是所需服务工程及工程相应阶段的咨询服务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咨询服务的唯一责任主体。因此在工程中必须充分就自身的服务咨询职能予以发挥。只有在工程建设的法律层面,明确工程各环节部门的职责,方能为工程监理工作职业效能的发挥,奠定坚实的基础,促使监理工作本位的回归。同时只有在工程建设中,就工程监理行业的职责边界予以明确,方能保障在工程建设中切实发挥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因此这也是当前工程建设法规完善方面,尤为紧迫的一项任务。

三、提升监理服务品质的创新策略研究

笔者认为:当前对于工程监理品质的提升,需要自根本改变优化监理部门的服务特性,以此确保监理工作的深化开展。其具体内涵即通过改变传统的旁站服务模式作为重点施工监理的服务模式,最大程度上减少现场的监理人员,侧重运用检测、监测技术开发同信息化结合的现场监理服务模式,以此提升监理服务的成效品质。最后,笔者认为现下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广泛提倡一个核心及五点支撑的监理工作方式,具体如下。

首先,一个核心具体是指为工程单位提供一套全面、深入、新型的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所谓的全面、深入、新型的资讯管理服务具体如下。

(1)全面:所指即服务的范围,从纵向方面理解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针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服务。从横向方面而言主要是指针对于每一阶段服务范围中所有需受控的环节展开。

(2)深入:具体是指服务的质量,促使建筑监理服务内容涉入到工程内在的结构性需求之中,促使监理服务品质充分满足业主心理需求,以使得监理服务品质可以发挥出超值的价值能效。

(3)“新型”所指的是服务的特色,其一是就工程建设对于监理服务产生的新需求进行观察捕捉,做出创新。其二是不断地就符合工程建设特征的监理服务新方法、技术理念予以总结和引进。

其次,五点支撑如下。

(1)建立不断研究、总结、提炼可以满足相关客户需求的持续改进的监理动态反馈系统。

(2)培养高端素质技能复合型的管理人才及专业精细化的监理团队。

(3)广泛进行了解并运用相对先进的监测检查方法技术。

(4)进一步深化规范、提炼及优化管理的流程。

(5)研究推行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与及时性及直观表达性的综合信息处理技术。经过以上系列的实践总结,可以发现该类监理服务特性和理念内涵的转变,充分吻合了业主方面的实际需求,就监理服务的具体价值予以了体现,因此在当前值得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四、工程监理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研究

工程监理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首先应当是从法律层面进行明确工程监理责任,回归咨询的本位。其次是从技术理念及文化方面有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