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10-26 05:08:06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总结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总结篇(1)

一、引言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关。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在我国推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这个规定,我国于1999年首次举办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考试题型有三种,分别是单项选择题、不定选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从以上介绍我们不难看出,该证书是有志于从事证券行业的学生今后就业的敲门砖。另外,考证有指定的教材和辅导书,而且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所以,看似一般的考试,为什么通过率不高呢?就此问题,我曾与学生们座谈过、与同事们沟通过也与周边兄弟院校的同行们交流过。

二、证书获取率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学生自身因素

一方面,高职学生基础参差不齐,而且学习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他们学习和备考的方式一般为,上课不专心的听老师讲、下课自己不细心的看、然后不假思索的做题。结果,考后学生反映说,很多是书本上没有的。另一方面,尚未走出校园的他们缺乏实践经验,另外,学校没能提供好的实训条件还有学生没能很好的利用寒暑假去实习锻炼。

(二)教师能力有限

一方面,一些院校的科任老师大多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导致在授课过程中只是一味的纸上谈兵,不能通俗易懂的去解释相关知识点。另一方面,教师不善于总结分析考试规律,只是讲教材,体现不出变化。

(三)专业教学计划设置不合理

部分院校没有改变以往的思维方式,仍把高职专业教学计划当成本科教学模式的压缩饼干,开课没有针对性。既不利于培养有较强动手能力的人才,也不利于提高专业考证的通过率。

三、提高证书获取率的措施

(一)深入研究教材,强化训练

1.教师方面

(1)认真细致地备课

熟悉教材,同时在讲授过程中体现:一是语言的通俗化;二是补充相关背景知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比如,在讲到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时,就应该补充一些知识进来,然后通俗的给学生解释,何为股权分置、它的由来、弊端、最后才是股权分置改革。

(2)善于归纳分析

研究近年来历次考试的真题,从中总结出一些重要的考点,讲课时作为重点内容阐述,发现命题规律给学生多加提示。同时,关注变化贴近热点,比如,创业板的推出融资融券试点等。

(3)认真学习考试大纲

通过阅读考纲可以知道哪些知识点是需要了解的,哪些知识点是要掌握等,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否则,容易会给学生学习备考没有次重点的感觉。

2.学生方面

(1)端正学习态度,认识到考试的重要性,从而去自觉学习主动学习,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投机取巧。

(2)提高学习的效率,有针对性地学习,在全面啃书的同时把握重点,多多训练。

(3)多渠道的学习方式,要充分利用课余时间进图书馆,要好好利用网络来学习书本之外的相关知识。

(二)改进专业教学计划设置

1.体现课证融合

(1)结合考证来设置课程

一个专业的教学计划应该分成几个模块,比如,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理论课和专业实践课,我们要科学分析培养的学生今后就业岗位是什么,这些岗位需要什么证书来选择要开设的课程。

(2)教材选用适合考证

当然,我们在做学生的教材满意度调查时也发现,并不是说考证指定的教材就十分的适合教学,但是至少让学生学习起来方便一些有针对性一些。我认为教师是首要的,因为在授课的过程中,很多知识是需要补充的,教师不能只是照本宣科。

2.体现工学结合

(1)理论课与实践课时比例的分配

一定的理论学习是必要的,它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是什么、为什么等问题。那么实践课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让学生知道怎么做。理论可以用来指导实践,实践可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所以,针对高职学生培养要求二者比例大致应该1∶1.

(2)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校内专业实训室

增加实训教学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对办学的硬件要求很高。需要学校加大资金的投入购买添置教学设备等,成立先进的专业实训室。这样的话学生可以一边学一边做,教室实训室两头跑,不仅学习效果好而且可以快速掌握动手能力。

(3)加大校企合作力度

走“走出去请进来”的办学道路,我们可以通过现场教学、学生去企业实地实习和一线企业人员进校园做专业讲座等方式,让学生有直观的认识同时扩大他们的视野,提高学习的兴趣。方便教学的同时也能为企业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实现共赢。

(4)充分利用寒暑假实习

不仅包括学生还应该包括教师,这样可以把最真实的情况带进我们的学习和教学中来,对提高学习热情主动性针对性有帮助、对提高教师教学也大有益处。只有学生老师知道这个东西是怎么一回事了,学起来、讲起来才不会那么抽象和空洞。比如,我院每学期末都鼓励中青年教师尤其是没有企业工作阅历的老师下企业实习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

(三)充分利用培训

因为做培训的那些人员本质工作,就是研究考试如何提高通过率,我认为有几种途径可供选择:

1.利用校企合作关系,请证券公司培训人员给学生上课;

2.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

3.参加学校以及社会教育机构的培训。

(四)改进教学方式方法

1.可以通过平时多开展一些诸如模拟炒股、专业知识讲座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学风教风;

2.变传统教学为情景教学、模拟教学、分组教学、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测试等方式的综合应用,增加学生的参与度,教与学相结合,体现教学相长。

四、结束语

总之,考证是促进学生学习的动力,也是就业的需要,更是学习效果、教学效果的体现。只有学校重视、教师尽职尽责、学生刻苦努力,才能造就教学质量的提高,才能培养社会有用的人才。在当前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整体通过率不太理想的情况下,希望通过上述措施,可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06-11-16.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总结篇(2)

中图分类号:F850.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9)04-045-05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现状

2005年3月21日,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首批试点。在央行和银监会主导下,一系列试点法规陆续出台,确立了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信托型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进行流通的证券化框架。2007年经上报国务院,第二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启动2。此次试点规模限定为600亿元,并扩大到王行等六家金融机构。

(一)规模仍然较小且基础资产种类比较单一,尚处于起步阶段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被寄予厚望,但其发展并不顺利。从发行规模上看,2005年12月发行的“建元”,“开元”两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71.96亿元。2006年受市场流动性困扰,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相对萎缩,全年发行规模只有115.8亿元。2007年,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及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当年发行规模有较大增加,达到178.08亿元,较2006年增幅达到54.6%。2008年上半年,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已接近2007年全年水平,但此后监管部门出于审慎的原则延缓了市场发行速度,至12月底全年发行规模达到254.01亿元(见图1),较上年增长41.69%。截止到2008年12月底,共批准16单信贷证券化业务,发行总规模为619.84亿元。相对于整个固定收益市场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有限(见图2)。

从发起人方面看,共涉及11家机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从基础资产方面看,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般工商业贷款、不良贷款及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资产(见表1)。

从发行期限看,有短期化趋势(见表2)。2007、2008年1-3年产品占绝大部分比重。

对已发行的证券化项目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特点:第一,基本采用标准化的“证券”形式,使其具有可交易性,第二,引入证券评级机制,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售和交易进行初始和跟踪评级,第三,通过构造优先次级结构,设置利差账户、准备金账户等方式,增强产品信用;第四,建立较为详细的基础资产池和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电子信息系统对外公布;第五,产品主要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销售,允许产品进行质押式回购。

(二)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一直持谨慎态度

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取法海外经验,发展路径上采用了“边试点边立规”的政策推进模式,试点过程中逐步形成监管框架(见表3)。

作为对一项全新而复杂的金融工具的尝试,监管采取了审慎和重在规范的态度;

其一,法制以灵活度较强但法律效力较低的行政部门规章

虽然允许资产支持证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做法,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条辅助途径,但是资产支持证券缺乏流动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首先,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总量不过620亿元,高流动性所需要的规模数量不足:其次,基础资产的类型虽较为丰富,但每种往往只有规模不大的一两单,加上资产支持证券类型分散,档期利率偿付条件等各异,难以形成有效的对流,此外,目前的交易机制嫁接在其他交易系统之中,金融中介断续报价而不做市,无法提供发现价格、确定价格和活跃交易的服务,最后,与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贷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五)中介机构的公信力不足,信用评估体系有待建设

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国内证券化信用评级业务与证券化试点同时起步,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尚不完善,如违约历史资料匮乏、评级技术和方法尚处于探索阶段。并且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运作不规范。彼此间的评级标准不一,评级透明度不高。尽管所有证券化项目都按立法要求进行了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也适时了产品跟踪评级报告,但考察评级公司提供的评级报告,各家机构都对产品予以最高评级,分析内容大同小异且相对简单,难以充分揭示证券化复杂而形态各异的基础资产风险,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评级结果也很难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

(六)“叫好不叫座”的尴尬现实使银行证券化的动机难以持续

投资者基础规模小且单一,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无法真实反映基础资产收益与风险。目前市场上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大多选自发起人的优质资产,好资产卖不出好价钱,导致银行“亏本赚吆喝”。银行动机容易受经济形势左右。在信贷规模紧缩状况下银行尚有证券化动机,以期获得新的流动性,增加信贷弹性。但在较为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下,银行所面对的主要是贷款有效需求不足与资金供应相对过剩的矛盾,通过证券化得到的流动性再次投入安全优质的贷款类资产的难度较大,银行对作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贷款类资产有较强的惜售心理,证券化的动力恐怕难以为继。

三、政策取向及展望

2008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被妖魔化,变成了造成金融动荡的罪魁祸首。但这并不是结构型产品自身的问题,更多体现了对衍生品的不当使用,不应该因这场金融风暴的发生而全盘否定结构化产品。

受其负面影响,国内资产证券化发行环境不利2008年上半年,面对通胀压力和经济过热的风险,决策层不断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上调等一系列宏观调控“组合拳”加大对流动性的回笼力度,并对银行实行信贷额度管理,限制银行信贷投放。在此背景下,一方面由于流动性出现趋紧迹象,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运作不失为解决流动性的一种选择,商业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热情明显高涨:另一方面,银监会对国内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标准和风险审查的把握更加严

格,要求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银行强调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要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而且自工行2008“工元”一期项目发行后不久,银监会便暂停受理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2008年底新批准的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浙商银行等三单产品实际上均是2007年就已上报的项目。

2008年下半年,由于信贷规模因拉动内需方案而放松,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热情似乎有所消减。作为一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手段和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之于中国的金融市场亟待获得政策层面的持续鼓励和支持。

回顾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历程与生长环境,不难理解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较慢有着一定的客观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可以最终归结为,虽然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尚处于零星个案、小规模试点为主的初级阶段。而解决的落脚点是资产证券化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只有扩大规模推出更多的产品,吸引更多的市场人士关注和研究它,才能够形成一个完善的一、二级市场,使产品焕发生命力。

国内证券化的发展,在经历试点阶段的建章立制和树立典范之后,随着市场化程度和市场主体自律水平的提高,势必市场管制逐步放松,管理手续逐步简化。据了解,目前监管机构已开始总结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试点阶段和扩大试点阶段经验,拟上报国务院。在拟议的试点总结报告中,人民银行计划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项常规业务来开展。操作流程有望简化,从目前的逐个项目的审批转为业务资格的审批,获得业务资格的银行在核定的总额度中可自主向人民银行申请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后续如何开展将根据国务院的批示而确定。可以预期,政策层面或将在以下三方面有所突破。

(一)减少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

具体而言,包括:第一,积极推动证券化操作从试点阶段逐渐转入常规发展阶段,不断扩大允许证券化的资产类型和资产规模;第二,减少对证券化业务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代以对证券化业务全面而审慎的风险监管,尊重市场主体创造证券化规则的作用,适时将有益的市场经验,例如资产信息披露要求等上升为法律制度规范,借助制度的力量保障证券化平稳发展。

(二)扩大市场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

具体包括:第一,促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互通,允许同一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在两个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第二,逐步探索包括回购交易,融资融券交易,期权、期货等多样化的交易形式与方式,形成多层级的证券化市场。

(三)丰富参与主体

具体包括:第一,逐步扩大具有业务操作能力的金融机构参与证券化操作的机会,以业务审批代替市场准入资格审批,促使金融机构通过业务竞争提高金融创新能力与金融服务质量:第二,规苑信用评级机构,提高评估公司评级和资产评估工作的透明度,鼓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分别参与评级评估工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结构融资评级技术,逐步建立适应中国证券化操作的信用评级规则与体系;第三,逐步扩大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群体,除了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入市之外,适度包括目前在信托理财产品中界定的合格投资者及正在兴起的定向理财产品客户。

四、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策略

在面临复杂的宏观经济情况下,全面和深入认识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形势和趋势,有助于商业银行未雨绸缪,更好地做好证券化产品的资产储备和发行准备工作。

(一)找准切入点,积极探索业务品种

从短期看,信贷资产证券化还难以摆脱严格监管的阶段,产品审批周期较长。商业银行在选择产品创新方向时,应综合考虑到监管部门意向和市场接受程度以及作为发起人和贷款服务商的经营效率等因素,开发既符合政策方向和商业银行需求且具有较强可行性,又可利用成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的品种。一旦监管机构重启资产证券化审批,就可择机上报。从中期看,为适应信贷资产证券化从逐项审批过渡为资格审批的的趋势,商业银行应积累经验,不断研究和开发新的项目和产品种类,形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体系。

(二)继续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总结篇(3)

(一)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标准作出规定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在于“真实出售”,即证券化发起人将经过组合的贷款卖给特设机构(SPV),从而将贷款回报风险同贷款发起人自身的风险相隔离。对“真实出售”的认定涉及到证券化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方式,如果贷款转让是一项融资,则转让人所获得的资金被当作负债处理,贷款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如果转让被看作是出售,则贷款账面价值将从资产负债表上划去。证券化作为一项创新金融工具,在贷款转移过程中,发起人银行可能仍以各种方式与已转移的贷款或受让人发生关联,该贷款组合的转移能否被确认为销售,从而在资产负债表上终止确认?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报告均认同“金融合成分析法”,即当企业不再“控制”已转让的金融资产时,应将相应的转让交易核算为一项“销售交易”;反之,则应核算为一项“融资交易”。我国是否认同“金融合成分析法”,对于“控制权”转移如何把握,会计准则应给出比较易于操作的、具体的标准,以便于尽早帮助准则使用者判别证券化交易的实质及规范会计处理、报表编制。

(二)对贷款转移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目前贷款转移在国内已经出现,但对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准则尚未规范。这里涉及的一个会计问题是贷款公允价值确认问题,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贷款买卖双方公平交易自愿达成的价格。在现行剥离不良资产实务中,银行将已发生事实减值的贷款按账面价值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按期结计投资收益,这种处理方法尽管操作简单,但高额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有悖于稳健原则,对于银行来说,贷款剥离损益即转让日贷款公允价值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体现。

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来说,在我国金融工具市场不活跃的国情下,可以研究采用国外金融市场中已比较成熟的技术??折现现金流分析和期权定价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在买卖双方协商基础上确定贷款出售价格并结计损益。同时,建议对损益表目前的栏目和内容进行改进,单独设置反映贷款转移或处置损益的项目,以便于增强损益表可理解性和有用性。

(三)对证券化带来的会计报表合并问题予以规范

为证券化交易而建立的特设机构(SPV),其作用在于破产风险隔离,存在形式多样,与发起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在高级一次级证券发行方式下,发行人/特设机构发行两类资产支持证券??高级证券和次级证券。高级证券优先享有相关贷款的现金收入,所有的损失将首先由次级证券承担,当高级证券持有人得到完全支付的情况下,次级证券才能被支付,发起人通常通过保留次级证券(低信用证券)来承担信用风险。由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偿还高级证券固定数额的本息后,剩余利润全部归属次级证券持有者。这时发起人就通过承担风险成本和接受方案的剩余利益而获得交易的剩余风险和报酬。根据现行以控制权作为判断合并与否的会计标准,对于证券化结构下如何判定发起人与发行人/特设机构的关系,以正确判定特设机构应否并入发起人会计报表内,会计准则应给出操作性强的、具体的判断标准。

(四)规范证券化结构下会计信息披露

建议会计准则对住房抵押证券化结构下会计信息披露作出规范。具体地说,就是要求披露贷款转让的金额及转让目的、转让所产生的损益,有否回购协议及条款,以使证券化从一开始就走入比较规范的轨道。

二、对商业银行试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会计问题的思考

从会计实务角度对商业银行试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设计,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考虑: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案设计原则

由于证券化基础设施并不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推进还难以做到一步到位。商业银行在特设机构(SPV)难以在短期内建立起来的宏观背景下,在其内部尝试这一创新金融工具,从会计处理角度面临的两个现实问题首先是如何对待“真实出售”问题,其次是如何在避免混合收账的前提下,确保收款程序迅速而高效。

1.关于“真实出售”,笔者建议在现行实务下,核算处理宜绕过贷款出售带来的损益确认问题。理由如下:首先,如果商业银行是在其内部尝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承担最终风险,由于其几乎不存在破产风险,虚拟特设机构不论在形式上成立与否,都不会是准证券化结构意义下具备资格的特设机构,因此“真实出售”也就不再具有存在的基础;其次,从技术处理角度看,在证券化较普遍的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化是一种市场行为,对贷款转移的判定和交易损益的确认计量,具有较为客观的基础。在我国商业银行总分行体制下,即便在总行设立虚拟SPV或类似机构,由于总分行之间不是一种公开市场环境下的平等交易关系,因此其贷款转移价格只能是“非正常交易”价格,其实质是总分行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其确认的技术难度很大,并且在相关税收政策不明朗的环境下,还会带来税收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会计准则尚未出台等现实条件下,人为对贷款转让按出售进行处理,即难以体现“真实出售”在证券化结构下所起到的作用,又人为加大证券化交易成本,意义不大。

2.在避免混合收账的前提下,确保收款程序迅速而高效,这是与证券化结构下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同时作为服务商所承担的操作风险相联系的。在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要不间断地对所转让的贷款提供服务。借款人按期向发起人支付贷款本息,发起人须将所收得的款项及时正确入账,将收到的资金定期交给发行人,对于不能按期支付本息的借款人努力寻求补救措施。发行人与发起人通过契约达成此种责权关系,发起人为此获得服务费。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总分行制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特点,因此结合我国现实,研究总分行制下如何避免混合收账,及迅速有效地集中贷款库本息以偿还债券本息,是一项崭新而有意义的课题。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我们应与提高会计处理科技含量相结合,通过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手段为贷款库收贷收息及上划提供保障。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贷款库账务处理方案及比较

我国商业银行试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会计核算面临的难点问题是如何进行贷款库的核算,以避免混合收账,确保贷款库收回本息及时正确集中于总行。结合上文,笔者就贷款库核算提出两种账务处理方案:

方案一:(入选贷款库)贷款账保留在分行。贷款账仍然保留在经办行,总行不建立贷款账,经办行定期将收得的贷款本息以借款(或其他)方式转入总行专设存款账户,用于偿还债券本息或进行投资运作,同时,由总行对贷款库所涉及的分行依据其贷款本息实收情况进行单独考核并支付服务费。对涉及到的与披露有关的会计信息专设科目,由总行通过行内信息系统予以掌握。

此方式适应“分步尝试,逐步到位”的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业务特点,对贷款库本息收回情况通过财务手段进行考核,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账务处理结果的真实性,同时由于不存在对账环节,降低了会计操作成本。

方案二:(入选贷款库)贷款账集中到总行,经办行辅之以表外账,总分行之间定期对账。在总行设立(入选贷款库)贷款账,总行和经办行之间建立委托关系,总行以账面价值转入(入库)贷款,在账务处理上表现为分行在总行存款增加,总行住房抵押贷款增加,经办行负责收取贷款本息、登记表外账并按期上划总行,由总行记入相应账户,总行和经办行定期对账,以保证双方账务处理准确一致。此方式下,对贷款库专设一级科目以满足披露需要。

此方式在形式上将证券化结构的特点体现得更为明显,但在贷款转移环节,由于总行将发债所得资金用于弥补相关分行,从而限制了调度发债资金的自由度,并且传统方式下对账环节的存在,加大了会计处理的繁琐程度。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总结篇(4)

金融专业毕业生就业的方向主要有证券业、基金业、银行业、保险业、以及企业财会类。相对于金融专业的大学生来说,职业资格证书与就业的方向相对应,种类很多,有些需要有从业经验。对在校的金融专业大学生来说,主要介绍介绍以下几种职业资格证书。

1.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尽管近几年证券市场的行情比较平淡,但是中国证券行业不断推进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展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促进多层次市场发展,将证券行业创新推向纵深发展。截止2012年底,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14家,证券营业部4978家,证券公司总资产规模合计1.72万亿元,同比扩大9.55%。另外,截至2013年7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82家,其中合资公司46家,内资公司36家;管理资产合计36981.17亿元,其中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26549.04亿元,非公开募集资产规模10432.13亿元。证券业和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对证券人才的需求。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基金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资格考试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人员,即取得从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基金行业是喜欢挑战的金融毕业生的首选。

2.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近几年,期货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期货不断推出新的交易品种。2010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了金融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联系起来,交易额逐年上升。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对期货人才的需求。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是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受中国证监会监督指导,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采用网上报名,机考方式。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为两科,分别是“期货基础知识”与“期货法律法规”上述两科考试通过后,可报考“期货投资分析”科目。相对于证券行业而言,市场更需要既懂证券又懂期货的人才。

3.银行从业资格证书

商业银行提供给求职者的岗位要求相对于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要更高,对于专业性的要求较为明显。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自2006年试点考试以来,得到了广大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普遍认可与支持,建立了广泛的行业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银行从业考试是机考,有题库,随机抽的题,形式与计算机二级考试相似。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和公司信贷,其中公共基础为基础科目,其余为专业科目。证书每两年需年检一次,证书有效期为证书颁发日期往后推两年,如2010年1月1日颁发证书,在2012年1月1日需进行证书年检。

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对于想从事保险行业的大学生来说,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十分愿意接受,更有很多保险公司在网上做出高调的宣传,以高薪赚足大学毕业生的眼球,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加盟,以优化销售队伍结构,更好满足高端人群的保险需求。从毕业生的角度出发,由于就业形势严峻,一度不被看好的保险人行业,也正受到越来越多大学生的关注。营销人员上岗只需持有“保险从业资格证”即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稳定发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而设立的资格测试,是保险营销人员初入保险市场的凭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两本书。

5.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于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会计知识尤为重要。注册会计师考试(也称CPA考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执业资格考试,是目前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注册会计师主要承接的工作有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等。尤其是在执行上市公司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仅要鉴定一个公司是否遵循了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且还要判定其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原则。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考试内容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相较于前面几种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的考试难度较大,通过率较低。但CPA作为国内金融业的敲门砖是相当有用的,而且通过系统的学习,你的知识储备、专业技能会提升很快,再通过工作经验的锤炼,券商的投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就能得心应手,薪酬也会很高。另外,金融专业还有国外的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北美精算师(FSA)、注册金融策划师(CFP)等多种证书,考试难度较大,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金钱,对在校的金融本科生不太适合。

二、引导大学生正确考证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总结篇(5)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步伐显著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接近尾声,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完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也不断推进。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扩大资本市场开放”、“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

在当前国家重大政策中,也积极支持包括债券市场在内的资本市场开放。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其中指出,支持沿线国家政府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在各自由贸易区总体方案中,上海自贸区允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广东自贸区支持区内港澳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规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放宽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福建自贸区放宽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

作为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双向开放涉及主体较多,从融资角度来看,涉及到境内主体到境外债券融资、境外主体到境内债券市场融资;从投资角度来看,涉及到境外投资主体到境内投资、境内主体到境外投资。

从债券一级市场开放来看,引入境外发行主体,有利于建设人民币外国债券市场,完善我国多层次的人民币债券体系,为全球人民币流动性提供有深度、多层次的配置资产体系,助力人民币国际化;在当前情况下逐步推进境内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有利于获取低成本资金。从债券二级市场开放来看,则有助于为境内外个体提供多样的配置资产。与此同时,债券市场也有其特殊性,与国内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等密切相关,这也是主管部门在开放过程中格外谨慎的原因之一。

债券市场开放的背景环境

2001年,中国承诺逐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近年来进展非常明显。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4万亿美元,对外金融负债4.6万亿美元,金融资产负债之和与GDP比值达到106%。

从数据研究指标来看,衡量一国金融开放程度较常用的指标是FH系数,可用于考察在一个经济体中储蓄与投资的对比关系及转化机制,FH相关系数越小,说明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越高。本文采用Feldstein(1983)的方程为计算依据:

(?I_t)/GDP_(t-1) =∝+β(?S_t)/GDP_(t-1)

窗口滚动回归的窗口时间为10年,横坐标轴为结束时间;递归回归的起始时间为1986年,横坐标轴为结束时间。从资本流动角度来看,FH系数随着时间推移在逐渐减小,说明境内外资本的流动性逐渐提高(见图1)。

分部门来看,我国银行业开放程度较高,保险业和证券业开放程度较低。从证券业开放情况来看,涉及领域比较广泛,包括证券发行市场、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中介公司等的开放等。

债券一级市场开放情况与特点

债券一级市场开放包括境外主体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境内主体在境内发行外币(人民币)债券两方面。

从资本账户开放情况来看,债券与其他债券性证券科目下居民境外出售或发行子项目属于基本可兑换,经登记或核准即可完成兑换;非居民境内出售或发行子项目属于部分可兑换,存在严格的准入限制或额度控制。从实际情况来看,境内主体主要选择在香港、美国、英国等国际金融中心发行人民币、美元、欧元等币种计价的债券;境外主体则主要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上的融资规模增长明显

研究一国主体在境外发行债券的规模,通常使用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用基于发行人国别债券余额与基于居住地国别债券余额的差值反映了在离岸金融中心发行的国际债券规模。在国内市场基本没有境外融资者的情况下,前者反映某国别主体全部发债情况,后者反映某国别主体在本国发债情况。

图2展示了发行人居住地为中国和发行人国别为中国的国际债券余额规模。可以观察到,在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二者差距很小;随后差距不断变大。截至2014年底,发行人国别为中国的债券余额为4368.4亿美元,居住地为中国的债券余额为764.1亿美元,二者差值达到3604亿美元。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首先,危机之后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均采取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全球流动性泛滥,境外融资成本显著低于境内(参见图2),这是境内企业赴境外融资的重要动机。

其次,我国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境内企业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的政策,为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提供了切实的便利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3号)和《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第12号)从发行主体、发行条件、监管部门以及募集资金调回等方面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做出了具体规定。。截至2014年底,香港人民币债券存量为3884亿元,其中境内企业(包括子公司等)发行占比约76%。

第三,在境外发行国际债券是“走出去”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格局发生显著变化,未来10年中国对外投资预计将达到1.25万亿美元。在此背景下,为便于业务发展,不少“走出去”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壳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发债主体,在海外国际债券市场发行外币或人民币债券,筹集低成本资金。

(二)熊猫债券发行规模有限

熊猫债券是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并明确了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其中财政部等窗口单位,负责接受发行人申请,并会同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对债券发行规模和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人民银行负责对发债利率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对发行人人民币专用账户及结售汇进行管理。

截至2014年底,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两家发行人发行了4只人民币债券,均采用固定利率公募发行,发行总额40亿元,其中06国金债已经到期。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资金的使用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所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在提交的发行材料中要填报“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也就是说,国际开发机构发债募集的资金仍需要留在境内使用,无法汇出境外。

境外金融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起步较早,境外非金融企业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于2014年破冰。2014年3月,戴姆勒股份公司首期5亿元定向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私募发行,正式建立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境内融资的渠道。然而,目前尚缺乏一套明确针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境内融资的管理办法来规范相关流程。

债券二级市场开放情况与特点

债券二级市场开放包括境外主体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和境内主体投资境外债券市场两方面。

从资本账户开放情况来看,债券与其他债券性证券科目下非居民境内购买子项目、居民境外购买子项目属于部分可兑换,存在严格的准入限制或额度控制。从实际情况来看,境外主体主要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渠道投资境外债券市场;境内主体主要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渠道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一)境外主体投资额度不断扩大,债券配置规模逐步增加

证监会和人民银行于2002年11月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QFII制度的正式确立。自QFII制度实施初期,审批一直较为严格。2006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颁布,QFII的申请门槛大幅降低,资金锁定期缩短、额度上调,为更多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创造了机会。2012年外汇局加快了QFII额度审批进度,对中长期资金提供额度审批快速通道。截至2014年12月底,累计批准261家QFII共计669亿美元的境内证券投资额度;其中,QFII累计汇入投资资金576亿美元,累计汇出资金102亿美元,累计净汇入资金474亿美元。

QFII进入中国债券市场起步较晚。2012年7月证监会公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QFII在国内的投资范围:(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收益产品;(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等。201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正式规定符合要求的QFII可以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整体来看,QFII资产配置仍偏好股票资产,《2014年中国跨境资金流动检测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QFII总资产中股票资产的比例超过70%,债券资产约占10%,银行存款、基金及其它类合计约占20%。

2011年12月,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为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开辟了新的渠道,推进了人民币的跨境使用。2013年3月,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机构范围、放宽产品比例限制。《2014年中国跨境资金流动检测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RQFII试点已扩大到境外10个国家和地区,可投资额度达8700亿元,累计已批准了95家RQFII机构共计2997亿元的证券投资额度;其中,RQFII机构累计汇入投资资金2638亿元,累计汇出资金974亿元,累计净汇入资金1664亿元。

另外,201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境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参加行等三类机构,以人民币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数据,截至2014年底,境外机构持有的中国银行间债券总额为5362亿元。

从QFII投资境内债券的角度看,当前亟需进一步明确QFII等在境内债券市场投资所得的税收安排。2014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宣布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的中国境内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关于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所取得的资本利得以及利息的税收安排并未涉及到。

(二)境内机构投资者以QDII形式参与境外债券投资较少

2007年证监会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截至2014年底,累计批准127家QDII机构共计833亿美元的证券投资额度;QDII机构累计汇出资金1610亿美元,汇入资金1191亿美元,净汇出资金419亿美元。

从QDII海外资产配置情况来看,约50%的资产配置股票,23%的资产配置基金,配置债券的比例极少。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央行竞争性采取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全球流动性泛滥,海外主要债券的收益率较低。以QDII基金为例,银河证券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的105只QDII基金中,QDII债券基金只有12只,并且其中多只基金是投资海外的高收益债券。

对债券市场开放的几点建议

整体来看,中国债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在逐渐提高。未来应在充分考虑潜在风险的基础上,逐渐为境内外投资主体提供更为便利的投资途径,充分利用各自贸区先试先行政策加速债券市场开放,同时加强与利率市场化、人民币汇率改革等金融改革的协调性。

(一)加强监测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壳公司的外债发行规模

近年来,我国境内企业在离岸金融中心发行国际债券的规模显著上升,一个重要的途径是设立境外子公司、壳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发债主体。从监管当局对于外债口径的定义来看,债务人主要包括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等,境内企业境外子公司、壳公司等并不在外债统计之列。尽管这一类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发行较大比例的是美元等其他外币计价的债券,当境外监管规则存在并表要求等情况出现时,境内母公司可能会存在较大的货币错配风险。因此建议加强监测境内企业境外子公司、壳公司、控股公司的外债发行情况。

(二)进一步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资途径,完善QDII、QFII、RQFII制度,适时推出面向个人投资者的QFII2、RQFII2和QDII2

在资本账户还未完全开放格局下,跨境资金流动的交易成本较高,据估算,交易成本大约为2.98%。未来可以从进一步便利境内外主跨境投资入手来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开放。首先,可以降低中资券商QFII准入门槛,将QFII业务扩大到包括美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资券商,向母公司基础较好的中资券商开放较低的QFII资格限制。第二,继续扩大RQFII规模,将对额度的控制放在管理人层面而不是产品层面,并在申请批准的速度和灵活性上给予优待,支持中资券商发行RQFII债券产品。第三,进一步降低申报QDII的门槛,增加投资额度,减少业务申请审批环节、流程。第四,可以适时推出合格境外个人投资者(QFII2)、人民币合格境外个人投资者(RQFII2);适时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

(三)充分利用各自贸区先试先行政策加速债券市场开放,同时加强债券市场开放与利率市场化、人民币汇率改革等金融改革的协调性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均在不同程度上支持债券市场的双向开放。可以充分利用各自贸区先试先行政策,比如上海自贸区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等,加快债券市场开放试点进程。

分步骤来看,笔者认为当前更适合加大二级市场开放力度,为境内外投资主体提供更便利的投资渠道;待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基本完成、跨境资金流动成本较低时,基于自贸区发行改革经验,再引入境外发行主体、发展人民币外国债券市场。

作者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参考文献

[1] Guonan Ma and Robert N McCauley,Is China or India more financially open? April 2013, BIS working papers No.410.

[2] Hyun Song Shin, The Second Phase of Global Liquidity and Its Impact on Emerging Economies, November 7, 2013 working paper.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总结篇(6)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104-04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作为解决储贷机构的流行性失衡问题的重要工具,信贷资产证券化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起源并得到快速发展。2007年之后,随着美国房地产市场二十多年牛市的终结,次级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违约引发的次贷危机结束了资产证券化的高速发展。危机发生之后,很多人都把资产证券化作为引发危机的重要原因,但资产证券化在经历短暂的低潮之后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美国官方并没有禁止资产证券化,美国财政部在递交国会的《改革美国住房融资》一文中指出“作为与银行信贷的配套措施,资产证券化应当继续在住房融资中发挥其重要作用”充分肯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正面作用。

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为加速海南三亚的开发,实现地产的增值,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了三亚地产投资券,通过预售地产开发后的销售权益,集资开发三亚地产。这种形式没有特殊目的载体(SPV),也没有经过外部信用评级,但已经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雏形。200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的要求,同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端。在2005―2008年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第一轮试点中,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从2008―2011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暂停了四年之久。正式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虽然在2008年之后陷入停滞,但具有中国特色的“类资产证券化”创新却一直层出不穷。特别是2010年之后,随着宏观调控紧缩的力度逐步加大以及银行资本约束的趋紧,不同类型机构通过合作进行监管套利,将信贷资产移出银行资产负债表,借此规避信贷额度管控,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在2012年中央重新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轮500亿元额度的试点中,7家境内金融机构又发行了7单,总计241.3亿元,余下额度将在今后使用。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决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新增发行额度3 000亿元。截至2014年2月,中国已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34单,总额度1 368亿元。

通过连续试点,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本制度已经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运行稳健,并实现了几个多元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发起机构逐步多元化,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均可以作为发起人;二是基础资产逐步多元化,已涵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各种类型;三是投资者范围逐步扩大化,目前各类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均可以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预计在三轮试点之后,主管部门将会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完善发行机制,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常态业务推向市场。在这种形势下,有必要深入分析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设计对应的机制来更好的发挥作用并控制风险,避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使之成为银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避免走美国资产证券化老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二、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主管部门分割、发行市场割裂,登记结算机构分立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被人为分割成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类。前者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通常采用信托计划的方式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后者则是对非银行间的债务或未来现金流进行打包出售,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主管部门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采用资产支持票据的形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另外一种其主管部门为证监会,采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主管部门不同,交易场所不同,人为的割裂了市场。假设将来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资管计划在交易所市场交易就要同时由上述三个部门审批。另外仅就银行间市场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没有统一的登记结算机构,分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使原本统一的市场出现割裂,信息无法实现连通,降低了信息披露的效率,增加了监管难度,也影响了二级市场的培育。

2.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结构相对单一

一是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开展,交易所市场仍处于空白。银行间市场尽管有规模方面的优势,但由于该市场为银行所主导,这意味着,即使实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仍在银行体系内循环,尚未真正发挥资产支持证券分散转移信用风险的功能。二是银行间市场的交易,主要参与者都是银行业机构,对资金、风险等要素的偏好存在较高同质性,这使交易的活跃程度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三是基础资产类型相对单一,也影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为控制试点过程的风险,试点审批对基础资产的类型、行业、质量等做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要求或窗口指导,影响了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导致基础资产供给相对不足。同时商业银行为避免复杂操作,并降低风险,自行设定的入池资产条件更加苛刻。首先是要求借款人信用等级一般为A-以上、资产质量为正常类贷款;二是为便于出售,合同剩余期限一般要求不超过三年;三是要求贷款已经发放完毕,并不涉及比如银团等其他表外业务品种;四是借款人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五是为分散风险单笔贷款要求合同金额大于1 000万元但不超过10亿元等。

3.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不完善

作为一项涉及到众多主体参与的金融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环节众多,而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会遇到一些制度和法律上的问题。从2005年试点开始,相关部门在法规建设上已做了不少努力。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随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从业务监管角度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要求。此外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的法律框架下,其他配套政策也相继颁布施行。这些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不同部门从自身角度制定的部门规章,一是效力等级有限;二是存在分歧甚至冲突,给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快速发展形成了障碍,亟需统筹和调整。比如银监发[2010]10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这与资产证券化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实际存在冲突。

4.二级市场交易清淡、流动性差

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主要以持有到期为主,目前持有期间发生的交易金额仅占发行量的4%,流动性不足产生的高溢价,增加了发起人的融资成本,不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扩大规模。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美国主要在OTC市场进行交易,通过发行竞价、价格配对、经纪人交易和集中交易等多种模式,提高了流动性,2013年上半年,美国MBS换手率约20%,远高于公司信用债券。

5.“一单一批”的审批制度降低了效率

监管部门出于谨慎性考虑一直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采用“一单一批”的审批制,虽然严格控制了风险,但在客观上延长了产品的审批周期,导致资产池中基础资产到期,发起机构需要重新变更基础资产,更影响了发行时机的选择。发行机构为保证发行规模,筛选新贷款替换资产池中的贷款,反复耗费人力物力,同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进一步延长了审批时间。最终影响了发起机构的积极性。

6.信用风险自留要求高,不利于商业银行释放资本

2013年底,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现行的规定使得资产证券化释放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功能打大折扣。而资本压力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银行面临的主要经营压力,信用风险自留要求过高将大大减小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

7.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仍然较小

九年来,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发起人从商业银行扩展至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基础资产种类不断增加。不过整体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模仍然较小,交易品种相对单一。对比美国来看,2012年美国新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2.26万亿美元,品种上主要分为房屋抵押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和担保债务凭证三大类,发行金额占GDP总额的14.5%,存量规模达到9.86万亿美元,占债务市场总规模的25%,仅次于美国国债。

8.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不足

从国外发展经验看,银行贷款因其可以剥离,可以定价的特性,是最佳的证券化标的,理论上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动力,但实际上意愿并不强烈,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优质资产,违约率非常低,银行缺乏将其证券化出售的动力。在2008年之前,银行流动性充裕,贷存比和资本充足率压力较小,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主要是在监管部门推动下进行,而在2009年以后,随着银信、银证等通道的出现,银行直接通过这类隐蔽性更强、转移流程更灵活、融资成本更低的通道模式,就可以实现表内资产向表外的转移,资产证券化则相对不具有竞争力。

三、对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的有关建议

(一)提高业务操作效率

1.理顺管理职能,简化审批流程,取消逐单审批,统一登记结算机构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应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建立统一的跨部门审批协调机构,理顺管理职能,简化审批流程,取消逐单审批,建议实行发起机构准入制,在总量控制,审慎推进的前提下,将现有的业务审批方式逐步调整为备案制,并给合格发起机构一定的发行额度,在额度内自主发行。统一的登记托管机构一是可以消除目前的市场割裂状况,二是可以满足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检测的要求,使得监管机构可以从单一机构获得准确的市场交易数据,及时了解发行规模和参与程度,评估隐含的风险。

2.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

一是逐步扩大市场容量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质押回购提供更便利的条件,在银行间市场适时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给双边报价,提升产品流动性。2011年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曾上线三家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受益凭证,在交易过程中就引入了做市商制度。二是探索在交易所市场(沪深两所)开展试点,允许发起机构自主选择发行场所,允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和交易,有效连接两个市场,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需要。2014年初,东方证券和建设银行合作的“建元一号”产品已向证监会发起申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登陆交易所市场或将成行。目前交易所资管转让平台流动性正逐步提高。截至2014年2月24日,在上交所平台挂牌资管产品总数已达106只,挂牌产品数量呈现出稳步增长势头,平均每月有20只资管产品挂牌交易,累计成交金额6.7亿元。三是加强多层次投资人培育。正确引导投资人对证券化产品风险和收益的认识,鼓励保险资金、理财、资管计划等投资人参与,尊重市场规律,不人为设定投资人类型比例等门槛指标。

3.降低风险自留比例,增强资本释放效果

建议修改现行风险自留的相关规定,对风险自留要求灵活处理:一是适当降低5%的信用风险自留比例。目前各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都是正常类的优质资产,而且也不像美国采用多重的证券化,使得风险难以识别,5%的自留比例难以体现释放银行资本的优势;二是根据发起人信用等级和基础资产质量逐步建立起差异化的风险自留机制;三是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程度,将硬性的风险自留规定取消,但可以设定一个风险自留的底线,再采用类似市场询价的方式由发行机构自行确定风险自留方案,特别是在银行间市场,投资人都是专业机构,有自行判断能力,不需要保护中小投资人,让市场决定价格是最有效率的。最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要求发起人必须持有5%的次级证券,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若未评级,则风险权重为1250%,须全额从核心资本扣除,若再考虑其他档次自留证券的风险扣除因素,商业银行发起资产证券化对资本金的释放作用并不明显。

4.继续拓宽基础资产和投资者范围

制定企业抵质押贷款进入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操作办法,增大可选资产的范围,逐步探索信用卡贷款、小额贷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入池的可行性并开展相关产品试点。逐步探讨将贷款按金额拆分或按期限拆分进入基础资产池的操作办法及配套制度。放宽入池基础资产的贷款期限,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一般为三至十年,因而保险和养老基金是主要投资者,而中国目前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普遍期限为三年内,价值收益率无明显优势,使得投资者对其热情不高。在试点初期,简单的基础资产,较短的期限有利于减少风险,但应该进一步丰富品种,适应社保和保险公司等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二)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立法工作

抓紧推动立法程序,从法律角度提高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职责,完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考虑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根据中国实际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修订制约或与资产证券化相矛盾和冲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会计、税收政策。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的形成。

2.有效实施资本计提,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

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已经部分或全部转移的风险,可以减免资本计提,但对于仍然保留在银行的风险,则应当严格计提资本,防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信贷资产出表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动因和必要条件。尽管国内外会计准则已经有原则性规定,但具体的会计操作标准并不统一。建议应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方,对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制定兼顾最新国际会计准则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核算标准和规范。

3.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息透明度

优化改善信息披露机制,是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必备选择。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是决定市场有效性的前提,也是实行市场化运作、吸引更多类型投资者的基础。在信息披露规则制订方面,应结合证券化市场与产品的特点,制订合理有效的披露要求,涵盖深度、广度、标准统计口径,更新频率等各个方面。发起人在证券化首次发行和整个存续期间,需要定期披露整体和资产池中单笔资产的情况,投资机构持有该证券化资产的情况。为让投资人有足够时间进行独立分析,首次发行相关信息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对外披露。

4.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并降低其对投资者的误导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投资者受到评级机构对次级房地产抵押贷款虚高评级的蛊惑。为此,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及教训,结合中国国情,加强外部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具体内容包括:提高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建立适当的评级机构激励机制(如引入投资人付费评级机构),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和过失处罚力度等等。比如在一段时间内评级失真严重的评级机构将被取消资质。此外,在相关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可适时考虑取消目前强制推行的双评级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赋予投资者更多的权利:允许投资者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名控告信用评级公司,同时鼓励投资者自行判断风险。

5.严格控制SPV的形式,避免过度证券化

在国际市场上资产证券化饱受诟病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产品结构过于复杂,导致投资者无法识别风险,某些证券化产品的说明书,数以万计的按揭贷款被组成一个CDO后边的资产池,如果想弄懂这个CDO产品,就要阅读超过几十万页的材料,这完全是不可想象的。中国目前资产证券化试点期间,证券化产品的结构相对简单,全部为一级证券化,且大多数产品划分为二或三层,包括优先档,中间档和次级档。三层结构的产品设计,已基本发挥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化优势。而多级证券化从结构设计、销售到交易、信用增级需要更高的成本,这些成本最终由基础资产的收益支付,因此总金融风险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操作风险和信用增级风险,短期内应该避免二级(含)以上的证券化。

6.稳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外部信用增级

中国现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还未引入外部信用增级安排,主要是怕加大市场参与者对产品真实风险的辨别难度,种类繁多的外部信用增级还会增加风险扩散的范围和速度。尽管如此外部信用增级仍然是控制风险、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可以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逐步尝试第三方担保、银行保函、保险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外部信用增级手段。2010年10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创设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可交易、一对多、标准化、低杠杆率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这个工具类似于国际上的CDS。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行可以尝试利用CRM对冲掉持有的次级债券信用风险,已达到完全出表的目的,降低资本占用。投资人也可以采用CRM方式对冲掉持有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得到无风险收益。但这种对冲是需要成本的,且容易诱发发起行的道德风险,所以在开展时需要监管部门综合考量加以约束。

总而言之,我们要正视美国次贷危机中资产证券化的消极作用,但不能因噎废食,要看到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仍然算是新生事物,试点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我们要立足现状,总结经验,扬长避短,稳步前进。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总结篇(7)

一、引言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公司债的一种,在制度和形式层面,中小企业私募债类似于国际市场中垃圾债,收益高,风险大,所以也称为垃圾债、高风险债券或高收益债券。因此,为了防范风险,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策略。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解释,所谓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试点办法》同时规定,在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且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中小企业私募债在许多方面与其它债务融资工具有着显著区别。

首先,发行人门槛较低。企业债和公司债对发债主体均有“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大于 12 亿元”,以及“最近3年持续盈利、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利息”等的规模和盈利要求,而中小企业私募债在试点期间仅要求发行人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有利于扩大发债人范围。

其次,实行备案制。当前企业债和公司债均实行核准制,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公司债由中国证监会审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实行注册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非公开发行,其发行不设行政许可,实行备案制,市场化特征明显。

再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风险较高,因此采取了较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需符合沪深证交所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试点期间,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都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上交所还将符合条件的个人纳入合格投资者范畴。此外,每期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较公司债中的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超过10人明显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

最后,在发债规模、评级要求及利率水平上进一步放开。与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债、公司债等要求发债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的要求,对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评级也没有硬性规定。 此外,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利率上限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在利率水平上进一步市场化。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实践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情况综述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先试点再逐步推广的办法,首批试点省市为经济较发达的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六省市。2012 年6月8日,由东吴证券承销的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5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完毕,成为全国中小企业私募债第一单,该债券期限为2年,票面利率为9.5%,按年付息,并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非公开转让。至9月7日,随着贵州省获准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全国共有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湖北、安徽、内蒙古、贵州、福建等13个省市区获得试点资格,从首批6个经济发达省市向中西部扩展,呈现出全国铺开的局面。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资料来看,这些已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呈现如下特征:第一,票面利率最高的为11%,最低的为7%,平均票面利率为9%;第二,发行总额最高的为2亿元,最低的为0.2亿元,平均发行总额为1亿元左右;第三,期限最短的为1年,最长的为3年,属于中期债券;第四,有四家公司进行了债券信用评级,其余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和主体信用评级都没有。截至8月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完成45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备案债券总金额44.55亿元,申请发债企业来自9个省市、9大行业,其中50%以上为高新技术企业,70%以上为民企。

(二)试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试点实践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过高的发债门槛与建立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的初衷相悖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对发债企业的资产、盈利、担保、信用评级没有硬性规定,但从试点实践来看,券商对拟发债企业的要求还是较为严格,并有一套相应的筛选指标,同时证券交易所为防范信用风险,也需要备案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等增信措施,由此使得发债门槛显著提高。就试点来看,发债公司大多是资质较好的公司,这些公司其实很容易取得成本更低的银行信贷资金,他们之所以选择成本相对较高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来融资,一般基于以下几点考虑:其一,优化债务结构;其二,实现融资方式多元化。其三,企业自身宣传、试水资本市场的考虑;其四,地方政府的鼓励与支持。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并没有为那些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并且因融资渠道不畅影响企业发展的中小型非上市公司打开机会之门。

2.中小企业私募债没有体现私募债固有的特征

市场化的私募债定位于高风险、高收益,就试点实践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普遍呈现低收益的态势,偏离了私募债固有的特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发债企业都采取了完善的增信手段,风险较低;二是9%平均票面利率,再加上3%的中介费用,12%以上的综合成本对于这些能以更低成本筹资的企业来说,已经是上限了,若再高,企业就会放弃通过中小企业私募债筹资。过低的收益也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从风险和收益配比的角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市场上其它的同类型债券,如中小企业集合债、创业板公司私募债比较竞争优势也不大,由此造成当前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逐渐减少,销售也越来越困难。

3.活跃度较低限制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应有的作用。

据公开信息统计,试点期间,沪、深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合计融资总额38.83亿元,数额偏小,备案公司的数量增长缓慢,私募债的销售也从当初的抢购变为现今的销售乏力。缺乏活跃度限制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的融资能力,弱化了其在债券市场中的地位,使其难以发挥私募债市场应有的作用。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面临的考验

(一)来自于违约风险的考验

试点中发债企业基本上都是资产质量较好的公司,增信措施齐全,且大都采用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用风险较低。但是定位于高风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随着发债公司数量的增加,部分发债公司产生违约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包括监管者、投资者、承销机构等市场参与各方必须面对的一个全新课题。

(二)来自于流动性的考验

中小企业私募债流动性来自于发行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就发行市场来说,中小企业私募债大都没有信用评级,受基金契约制约,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参与,试点期间很多中小企业私募债被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营或理财产品购入,随着发债公司的增加,承销的证券公司资金有限,很多债券处于销售不出去的窘境。就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来说,中小企业私募债目前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非公开转让,转让的对象只能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资料来看,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交易并不活跃,这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容量小、债券吸引力不大有关。

(三)对监管的考验

中小企业私募债实行备案制、发债门槛低,其本意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实践中监管者为了防范风险,对发债主体及其信用要求极其严格,只有少数优质企业能发债成功,这些企业融资渠道畅通,并不存在所谓的融资难问题,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热情也不高。随着试点的推进,备案公司的数量并没有显著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规模受到极大限制。因此,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规模,增进发债的市场化程度,并在发债公司规模与发债公司质量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将是监管者未来面临的考验。

五、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形成活跃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的机制

从试点情况来看,优质企业有更低的融资方式,不愿意通过成本较高的私募债融资,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活跃度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可为发债企业提供适当的财政贴息、证券交易所可鼓励拟上市企业先期发行私募债等方式来扩大发债企业数量。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活跃度较低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投资者认为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与收益配比不当,参与的热情不高,针对这种情况,交易所可以建立中小企业私募债保护基金来降低投资风险、鼓励发债企业内外部增信方式的多元化、扩大发债企业票面利率的范围等措施来吸引投资者入市。

(二)推动促进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的基础

建设促进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的基础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高风险、高收益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于承销的证券公司来说,在项目甄别、销售、风险控制等方面都与高等级债券有显著差别,因此应加强证券公司建设,促进其向真正的投行转型;其次,我国企业债市场一直以来发债主体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券违约风险极小,造成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信用等级的准确性无法检验,使得我国的债券评级机构公信力尚未建立,因此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建设也是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环节;再次,逐步发展相应的衍生品市场,能通过相应的金融工具转移和对冲债券信用风险。

(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与私募债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针对我国高收益债券的规范性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这极大地阻碍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的发展。美国于1990年颁布了《144A 规则》,这对促进美国形成全球最发达的私募债市场至关重要。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应兼顾加强监管和促进发展双重目标,实现“便利筹资”和“保护投资者”并重,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限制与合格机构投资者的人数限制,从根本上提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的规模和流动性,以此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 湛.美国144A规则对发展我国中下企业私募债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2,(7):44-47.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总结篇(8)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通过持股方式激励公司管理层已在上市公司中广泛推行。与此同时,随着海通证券公司在2007年借壳上市成功,一批证券公司陆续登陆a股市场,上市已成为证券公司现阶段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由于行业自身具有特殊性,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尚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值得深入探讨。

一、管理层持股提升公司绩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目前,关于管理层持股能提升公司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上分析,主要有“利益趋同论”和“并购溢价论”两种假说。“利益趋同论”是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他们认为管理者的天然倾向是根据自身最大利益来分配企业资源,这不可避免与那些外部股东的利益相冲突。这就产生了典型的委托——问题。通过让管理层持有部分公司股份,让经理人和股东在个人利益上结盟,从而使他们的利益与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并购溢价论”是sutzl(1988)通过建立并购溢价模型得出的结论。他认为当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时,他们就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去抵抗来自控制权市场的并购威胁,并且持有的股份越多,抵制并购威胁的能力和动力越强。由于国内实行管理层持股的证券公司很少,对之进行专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是空白。但证券业作为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关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应同样对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在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现阶段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法规约束

我国证券公司相当大的比例为国有企业,因此,上市证券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行业监管三方面的约束。鉴于各种监管角度和目的不同,分别具有其特别要求。

(一)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法律约束。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该意见要求,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详尽披露相关信息。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二)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要求。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应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6年9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三、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实践

在我国证券公司业发展的早期,由于法规约束的不明确,并没有过多的证券公司进行管理层持股的探索。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几年关于证券公司持股的呼声渐高,而付诸行动的主要有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

(一)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收购尝试。2004年9月2日,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广发证券部分股东商谈收购事宜。为抵御中信证券发起的收购,广发证券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于9月4日紧急成立深圳吉富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48亿元,股东共计2126人,皆为广发证券及其下属四个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其中,公司总裁董正青出资800万元,位列第一大股东,另有公司副总裁李建勇出资318.8万元,副总裁曾浩出资111.1万元。随后,吉富公司相继收购云大科技所持广发证券3.83%股份和梅雁股份所持广发证券8.4%股份,合计持有广发证券12.23%股份,成为其第四大股东。但由于广发证券管理层间接持股的行为并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并不具备合法性。迫于监管压力,自2006年4月起逐步售出公司所持广发证券全部股份。目前,广发证券前股东已无吉富公司。2007年5月起,吉富公司逐步减持所持辽宁成大股权至3.6%的股份。至此,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持股努力似乎已经完结。但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9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辽宁成大公司公告:为激励广发证券员工提升公司价值,公司同意将预留所持广发证券5%的股份用于广发证券员工的激励计划,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广发证券员工将受让此部分股份。由于相关政策的不明朗,此项股权激励仍悬而未决。

(二)中信证券的股权激励探索。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的前5个月,即2005年7月,中信证券在股改方案中首次提出股权激励问题,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按改革前所持股份相应比例,向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提供总量为3000万股的股票,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2006年9月,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计划,一是暂存于中信集团股票帐户下的总量为3000万股中的2216.31万股将成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步实施方案的来源股,其中465.7万股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1750.61万股用于公司其他业务骨干股权激励。股票由中信集团帐户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股东帐户。二是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锁定期满时,股票市价超过初次转让价格部分,由原股东与激励对象按财政部批复的原则共享。三是股权激励计划设有股票锁定期60个月。受让股份的员工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无权自由转让,在股票锁定期之后方可自由转让。激励股权锁定期间内,激励对象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公司解职、除名,其持有股份由公司收回,另行处理。在中信证券公告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公告当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其相对应,中信证券的方案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适用条件方面,《办法》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须满足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的条件,而中信证券外部董事数量不能满足该要求;二是在转让价格方面,《办法》规定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而中信证券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远低于《办法》要求;三是在股权激励对象方面,《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中信证券股权激励对象包含3名监事。更为致命的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中信证券,其股权激励方案突破了《证券法》所要求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要求。因此,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能否实施仍存有重大疑问。

四、关于证券公司稳妥实行管理层持股的建议

(一)明确管理层持股的相关政策。目前,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方面并无明确的法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证券公司有序的通过管理层持股实施股权激励。广发证券及中信证券实施的管理层持股和股权激励,皆因存在不合规问题从而悬而未决,这对整个证券行业起到了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为此,证券监管部门应推动修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不得持有本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并牵头国资监管等部门对各相关法规进行配套修订、衔接,统筹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管理以及行业自身特点,制定比较明确的法规,为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铺平道路。

(二)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试点。鉴于管理层持股的利弊并非简单判断可以确定,应考虑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行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首先选择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上市证券公司进行试点,此类公司价值更易随着管理者的努力而迅速增长,更能够激励经营者发挥创造力争取最大利润,从而更能充分显现管理层持股的积极作用,起到良好示范效应。在试点取得基本成功的基础上,再考虑向其他类的证券公司逐步推行。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总结篇(9)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通过持股方式激励公司管理层已在上市公司中广泛推行。与此同时,随着海通证券公司在2007年借壳上市成功,一批证券公司陆续登陆A股市场,上市已成为证券公司现阶段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由于行业自身具有特殊性,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尚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值得深入探讨。

一、管理层持股提升公司绩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目前,关于管理层持股能提升公司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上分析,主要有“利益趋同论”和“并购溢价论”两种假说。“利益趋同论”是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他们认为管理者的天然倾向是根据自身最大利益来分配企业资源,这不可避免与那些外部股东的利益相冲突。这就产生了典型的委托——问题。通过让管理层持有部分公司股份,让经理人和股东在个人利益上结盟,从而使他们的利益与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并购溢价论”是Sutzl(1988)通过建立并购溢价模型得出的结论。他认为当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时,他们就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去抵抗来自控制权市场的并购威胁,并且持有的股份越多,抵制并购威胁的能力和动力越强。由于国内实行管理层持股的证券公司很少,对之进行专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是空白。但证券业作为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关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应同样对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在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现阶段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法规约束

我国证券公司相当大的比例为国有企业,因此,上市证券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行业监管三方面的约束。鉴于各种监管角度和目的不同,分别具有其特别要求。

(一)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法律约束。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该意见要求,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详尽披露相关信息。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二)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要求。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应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6年9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三、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实践

在我国证券公司业发展的早期,由于法规约束的不明确,并没有过多的证券公司进行管理层持股的探索。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几年关于证券公司持股的呼声渐高,而付诸行动的主要有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

(一)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收购尝试。2004年9月2日,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广发证券部分股东商谈收购事宜。为抵御中信证券发起的收购,广发证券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于9月4日紧急成立深圳吉富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48亿元,股东共计2126人,皆为广发证券及其下属四个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其中,公司总裁董正青出资800万元,位列第一大股东,另有公司副总裁李建勇出资318.8万元,副总裁曾浩出资111.1万元。随后,吉富公司相继收购云大科技所持广发证券3.83%股份和梅雁股份所持广发证券8.4%股份,合计持有广发证券12.23%股份,成为其第四大股东。但由于广发证券管理层间接持股的行为并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并不具备合法性。迫于监管压力,自2006年4月起逐步售出公司所持广发证券全部股份。目前,广发证券前股东已无吉富公司。2007年5月起,吉富公司逐步减持所持辽宁成大股权至3.6%的股份。至此,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持股努力似乎已经完结。但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9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辽宁成大公司公告:为激励广发证券员工提升公司价值,公司同意将预留所持广发证券5%的股份用于广发证券员工的激励计划,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广发证券员工将受让此部分股份。由于相关政策的不明朗,此项股权激励仍悬而未决。

(二)中信证券的股权激励探索。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的前5个月,即2005年7月,中信证券在股改方案中首次提出股权激励问题,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按改革前所持股份相应比例,向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提供总量为3000万股的股票,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2006年9月,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计划,一是暂存于中信集团股票帐户下的总量为3000万股中的2216.31万股将成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步实施方案的来源股,其中465.7万股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1750.61万股用于公司其他业务骨干股权激励。股票由中信集团帐户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股东帐户。二是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锁定期满时,股票市价超过初次转让价格部分,由原股东与激励对象按财政部批复的原则共享。三是股权激励计划设有股票锁定期60个月。受让股份的员工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无权自由转让,在股票锁定期之后方可自由转让。激励股权锁定期间内,激励对象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公司解职、除名,其持有股份由公司收回,另行处理。在中信证券公告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公告当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其相对应,中信证券的方案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适用条件方面,《办法》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须满足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的条件,而中信证券外部董事数量不能满足该要求;二是在转让价格方面,《办法》规定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而中信证券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远低于《办法》要求;三是在股权激励对象方面,《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中信证券股权激励对象包含3名监事。更为致命的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中信证券,其股权激励方案突破了《证券法》所要求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要求。因此,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能否实施仍存有重大疑问。

四、关于证券公司稳妥实行管理层持股的建议

(一)明确管理层持股的相关政策。目前,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方面并无明确的法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证券公司有序的通过管理层持股实施股权激励。广发证券及中信证券实施的管理层持股和股权激励,皆因存在不合规问题从而悬而未决,这对整个证券行业起到了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为此,证券监管部门应推动修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不得持有本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并牵头国资监管等部门对各相关法规进行配套修订、衔接,统筹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管理以及行业自身特点,制定比较明确的法规,为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铺平道路。

(二)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试点。鉴于管理层持股的利弊并非简单判断可以确定,应考虑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行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首先选择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上市证券公司进行试点,此类公司价值更易随着管理者的努力而迅速增长,更能够激励经营者发挥创造力争取最大利润,从而更能充分显现管理层持股的积极作用,起到良好示范效应。在试点取得基本成功的基础上,再考虑向其他类的证券公司逐步推行。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总结篇(10)

2014年,协会配合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在证券公司会员中继续开展了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启动了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工作。

(一)建立规范有效的分类评审机制。2014年创新评审办法实施后,协会在2014年了《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健全了创新类、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工作,建立了评审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形成了材料申报、初步审核、专家评审、持续检查、信息披露等一套完整的、规范的评审制度。

(二)持续检查回访,不断促进公司规范经营。2014年协会先后组织多次对创新类证券公司的持续检查,分别对中信证券等创新类证券公司进行回访检查,落实评审会提出的整改关注意见,并对每一家公司的检查情况做了持续评价书面报告。

二、不断推动诚信建设,行业自律管理机制日趋完善

2014年,协会加大了行业自律规则制定工作的力度。了《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了《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这两个规则实施后,对规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开始发挥作用。协会机构会员和从业人员两个诚信信息库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关注重大改革发展问题,充分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

针对近年来会员公司经营理念、经营方式、风险控制、赢利模式面临的冲击和严峻考验,协会从推动市场基础性建设、维护行业利益、创造行业和谐发展环境出发,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集中行业智慧,充分发挥监管部门与业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行业的呼声。

2014年完成了经纪、投行、咨询、基金工作。各委员会充实了力量,发挥了专业优势,做了大量的工作。协会从培训制度建设、技术保障、培训组织三个方面完善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体系。年初协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和《关于组织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几点意见》。

四、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一)证券公司经营情况统计及排名工作。做好月度《证券公司经营情况简报》编制工作。每月对证券公司资产、负债、业务收入及风险指标等数据进行分析,并对经营业绩进行排名,及时通过系统平台送有关领导和各证券公司参阅。让公司了解关于资产、业务收入支出、利润等18项指标的行业总体情况及公司所处的位置。

八、拓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功能,推动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2014年,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稳定发展。截至12月31日,共有挂牌公司42家、挂牌股票46只,总计开户数达到375068户,当年累计成交3.98亿股,4.12亿元。完成了2014年退市的11家公司平移代办转让系统挂牌工作。为完善主办券商自律监管,协会上半年对各主办券商的业务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11家主办券商换发了资格证书。大鹏证券、闽发证券被责令关闭后,协会与登记结算公司、清算小组等各方密切配合,顺利完成了其主办券商业务的转移。

五、加强协会机关建设

(一)按照证监会党委的统一部署,2014年协会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增强了党委班子的核心领导作用,提高了党员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了努力方向,增强了服务会员的意识,各方面工作有了明显改进。群众满意度测评达到99%。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总结篇(11)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适时推出转融通,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支持,是促进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机制逐步完善、健全证券市场功能的重要内容。为此,证监会起草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据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以来,参与试点的券商数量有限,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狭窄,常常出现一券难求的情况。如果说2010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业务启动让只能做多的A股市场多了一只做空的手,那么转融通的推出则给了这只做空的手一个强有力的工具,让多空双方力量更加平衡。换言之,转融通制度的推出,意味着A股市场卖空时代将正式到来。毋庸置疑,现有市场格局和投资策略都将发生深刻变化。

降低准入利于业务扩张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启动以来,共批准25家证券公司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一年多来,试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常开展,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活动有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量稳步增长,各项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实践证明,与融资融券有关的法规制度、技术系统和监管方法总体上是切实可行、健全有效的,这项业务已经具备转向常规的基本条件。在融资融券业务有望年内转常规化的同时,准入条件大幅降低。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删除了此前《试点办法》关于申请券商的净资本应当在12亿元以上等规定,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只要求达到常规监管标准。这也意味着绝大多数证券公司将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资格。

融资融券业务转为常规业务,新的融资融券标的也将增多,范围有望超过此前预期的280只股票甚至涵盖部分中小板股票,这将会为整个融资融券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由于多数券商目前为融券业务提供的券源十分有限,融券业务始终无法实现规模化,融资融券业务转为常规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证监会率先推进资本市场投资渠道的创新,《草案》对转融通业务政策做出了很多向好的改进,如减低门槛等。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转融通业务大概占到了资本市场业务总量的20%~40%,对券商行业的利润贡献很大。从时间表来看,国内市场年内或将推出转融通业务,这对券商公司无疑是一个中长期利好。尤其是在市场预期未来一到两年的券商行业或将整体低迷的消极悲观情绪下,转融通业务的推出将有力消减其不利影响。

提升参与融通业务兴致

目前融出证券稀缺是导致融券规模明显小于融资规模的主要原因,转融通推出后,证券公司可在无需承担自有证券价格下跌的风险下经营融券业务,明显提升券商及投资者参与融券业务的积极性。相比于融资业务,由于融券业务可实现T+O交易,因而其换手频率可能更高,在相同规模下,融券业务对券商佣金收入贡献更为明显。

同时,转融通将长期增加融资资金来源、实现券商杠杆化操作。转融通的资金供给将为后续融资融券的快速扩张提供保障。对券商而言,增加经营杠杆对于提升券商长期盈利能力有着积极作用。更为直观的解释就是,转融通业务可类比证券金融公司对各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券商可以在需要时,从证券金融公司处拆借资金和股票。转融通业务的推出,从根本上改变了券商依赖净资产运行的模式。参考其他两种金融业态,银行及保险的负债经营是其盈利的关键要素。出于风险考虑,国内券商鲜有负债经营的情况。而证监会对于净资本的考核,又束缚了券商对于部分耗用净资本业务,诸如直投等的投入。转融通推出之后,释放了券商对于资本金的诉求。

此外,转融通的推出,也扫除了原有融券业务开展的障碍。同时,为大小非股东提供了减持之外的另一种获利途径。

此外,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进入转融通业务时代,A股的机构时代特征将更加明显。一方面机构间的多空博弈将加剧市场的波动,另一方面机构将对市场走势更具话语权,处于中间的散户的操作也可能会变得更加艰难,未来将手中的资金交给专业的投资机构来打理,或许是投资者的最佳选择。

A股市场或将彻底颠覆

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一年半后,转融通业务也将如期而至,这无疑给目前低迷的股市注入了一剂强心针。转融通业务的推出,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市场投资机制,而且也将会给市场带来巨大的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