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营商环境定义大全11篇

时间:2024-03-11 14:42:00

营商环境定义

营商环境定义篇(1)

当我们审视我市冬季打冰扫雪工作和所采取的措施时,执法人员认为主管部门对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冰雪清除义务的监督措施是得当的,而对个体工商户冰雪清除义务的监督措施并不十分得当,采取的措施也不能够完全解决清除冰雪的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冰雪清除义务所采取的措施和弊端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采取的促使个体工商户履行冰雪清除义务的措施,通常是先与个体工商户签定《打冰扫雪责任书》,在《责任书》中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义务的时间、面积、标准给予逐一的规定,然后再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及时的检查和督促。

在签订《责任书》的主体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与经营场所的直接使用人签定。经营场所的直接使用人,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使用该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二是使用该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该场所的承租人。对于后者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承租居民住房后院、居民在市面上购买的门面房;第二种情况是承租企事业单位在市面上的门面房。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承租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的不稳定性,容易造成以下工作中的弊端。

(一)由于承租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在签订了《责任书》后,随时都有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转让经营场所。如果在转让时没有将打冰扫雪的义务及时告知新的承租人时,造成新承租人无法了解本经营场所需要履行的打冰扫雪义务,最终造成管理部门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纠纷。如克拉玛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2年受理的一起打冰扫雪行政复议案件,就是由于旧承租人在转让经营场所没有及时告知新承租人有关情况,最终造成新承租人由于认识上的不足而与管理部门发生了纠纷。

(二)由于个体工商户其主要精力放在经营上,没有专人对履行打冰扫雪义务的时间、标准进行负责,造成冰雪虽然得到了清除,仍然达不到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3年受理的一起打冰扫雪行政复议案件,就是个体工商户在清除责任区的冰雪时,由于在清除标准上与管理部门的要求不一致而产生了纠纷。

(三)如果降雪在晚上,则必须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上班前后的一定时间内将责任区内的冰雪进行清除,以避免行人和车辆的损伤。现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上班时间大体一致,可以在统一的时间内及时地清除冰雪,尽量避免因为路滑而导致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出现损失的情况。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时间比较晚,与正常上下班时间不一致,其营业时大部分降雪因为车辆、行人的拈压、踩压,都已结成坚硬的冰块,不仅给清除造成了困难,而且也使行人和车辆处在危险状态。

(四)执法部门在日常进行监督检查时,由于存在大量不履行义务的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即要对其进行处罚,又要兼顾执法的效率,经常是适用简易程序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履行冰雪清除义务的当事人,执法部门可以给予5元—10元/M2 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能给予个体工商户最高50元的罚款,造成执法人员为提高执法效率而在认定事实只认定个体工商户没有履行5M2—10M2的冰雪清除义务。而实际上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履行的冰雪清除面积远远超过了10 M2,在客观上造成了放纵危害后果的情况。

二、对个体工商户冰雪清除义务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如果既要及时解决个体工商户打冰扫雪的问题,又要有利于管理部门的管理,可以改变现在这种与个体工商户签订《责任书》的模式,选择与出租经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签订《责任书》。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冰雪清除工作的主管部门,完全可以选择管理部门认为适合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来履行义务。具体的说,选择出租经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履行冰雪清除义务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供选择:

一、经营场所是居民住房后院、市面上的门面房。对于经营场所是居民住房后院的,可由社区的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冰雪清除标准的情况下,负责对出租经营场所的居民进行监督,督促其自觉履行冰雪清除义务。而作为出租者也可以及时组织承租人与其一起履行冰雪清除义务。在签订出租房屋协议时,承租双方也可以就冰雪清除义务等事项签订协议,在承租人不协助出租人履行冰雪清除义务时,给予相应的合同惩罚。对于市面上的门面房的出租人,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还是要依靠出租人自觉的履行和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来完成冰雪清除义务。虽然治理效果不是十分理想,但是与要求承租房屋的个体工商户来履行冰雪清除义务来说,效果确是十分明显的,至少冰雪清除义务的履行标准和范围对于义务履行人来说是确定的。

二、经营场所是企事业单位在市面上的门面房。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企事业单位为冰雪清除义务的履行人是最恰当的。为了管理这些门面房,各企事业单位大都有专门部门管理这些门面房。要求这些专门部门代表其单位履行冰雪清除义务,比要求个体工商履行义务有着许多优点:

(一)这些门面房的管理机构是固定的,克服了由于个体工商户的不稳定性而发生的义务履行不明的困难;

(二)这些管理机构可以专门委派人员学习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在扫雪打冰的标准上可以与管理部门保持一致;

营商环境定义篇(2)

2004年11月3日下午,一位“营销专业,热爱互联网,致力于网络营销及网站策划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中两栖探索,著有《网络营销实务》,创办青岛海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网友耿斌先生在QQ里发来他在emarketer网站“专栏文章”刚上传大作,题目是《与冯先生商榷网络营销的定义》,读后倍受启发,现抄录如下:

[网络营销的定义]

与冯先生商榷网络营销的定义 耿斌 2004-11-3 (/em/expert/789.htm )

很多人会认为这个话题很无聊,但我认为网络营销要想发展成为一门学科,必须要有一个完整而又科学的定义。冯英健先生在他的《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一书中曾经对网络营销下过一个定义,但我认为有几点需要商榷。

首先需要准确的理解营销的含义。

美国的Philip Kotler>,!市场营销管理》一书中给营销下过一个定义,基本都被各国所接受。该书有中文版,但我觉得还是把英文列出来,更能原汁原味的理解营销。The following definition of marketing was found in Philip Kotler’s:"Marketing Management", 7th edition, USA, 1991 :

Marketing is a social and managerial process by which individuals and groups obtain what they need and want through creating, offering and exchanging products of value with others.

据此,我可以对营销做如下理解:

1、营销是一个社会化和管理的活动过程。

2、该过程的目的是满足个人和团体的need和want。(需求need、欲望want和需要demand的定义可参考Kotler的《市场营销管理》)

3、而实现该目的,是要通过为他人生产、提供或交换有价值(value)的产品。

4、在这里,产品的概念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而营销的适用范围也包括赢利机构和非赢利组织。

网络营销来自英语:Internet Marketing,Web Marketing,E-Marketing等。冯英健先生在他的《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一书中是这些论述的:

为了理解网络营销的全貌,有必要为网络营销下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义:“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

据此定义,网络营销的核心思想就是“营造网上经营环境”。所谓网上经营环境,是指企业内部和外部与开展网上经营活动相关的环境,包括网站本身、顾客、网络服务商、合作伙伴、供应商、销售商、相关行业的网络环境等,网络营销的开展就是与这些环境建立关系的过程,这些关系处理好了,网络营销也就卓有成效了。

对此定义简单做个分析,可以得出:

1、网络营销也是各种活动。

2、这些活动的目的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

3、而实现这个目标,是要通过“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当然,要实现这个目标还要做很多工作,网络营销只“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两者定义做下对比,问题就发现了:

首先,根据冯的“网络营销的核心思想就是‘营造网上经营环境’”一说,可以推论“营销就是企业营造经营环境”。但在营销学科出现以前,一样也有企业,企业一样也需要营造经营环境。而营销概念的提出,是要企业应以消费者为中心,通过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方式来经营企业并实现企业的目标。可见,营销是一种企业经营的新哲学、新理念,但并不等同于经营本身。那些不能站在消费者和消费者需求的角度,比如站在自己的角度来经营的企业行为,就不能算是市场营销。

其次,冯认为网络营销是为了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而企业的总体经营目标又是什么?如何才算是实现?非赢利组织是不是无法进行网络营销?

再次,关于“网上经营环境”,冯认为是“是指企业内部和外部与开展网上经营活动相关的环境”。如何界定企业的内部与外部?而什么算是“网上经营活动”?“环境”又如何定义?

另外,冯又说“网络营销的开展就是与这些环境建立关系的过程,这些关系处理好了,网络营销也就卓有成效了。”这里的关系又是什么意思?如何算是处理好了?…… 深入分析下去,这个定义确实漏洞百出。

[营销与网络营销]

说白了,是一种买卖的套路(把戏)、是一种过程的科学化,让“不可言传”的“生意经”变成可以归纳整理、量化的过程。因此读过营销专业的学生,应该是“把书读活”而不应该“把书读死”,否则说明老师没有教好。

冯英健先生是笔者好多年前在广东便认识的朋友、是在网络营销的理论到实践都有很深造旨的一位笔者敬佩的网友(尽管笔者也师从温力虎教授苦读了三年市场营销研究生,但三年时间更大收获在于认识了一大批在广东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的同学),他的网络营销定义笔者认为是一种狭义的“网络营销定义”,它是从网络角度去定义营销的内含意义。

笔者没有见到现代营销理论“之父”美国的Philip Kotler (菲利普.科特勒)博士先生,但他弟弟---美国科特勒营销集团的总裁米尔顿.科特勒笔者200 4年7月8日在北京见到他(.cn/7440/2004/07/14/116@2161493.htm ),Philip Kotler的《市场营销管理》一书9月份曾有一次在北京燕莎书店差点购买了,因为确实太沉,只好把现代营销理论“之父”的巨著让位其他轻薄些书。讲这个故事,其实在说明同一个问题:从概念到书籍的营销,不论它是借助什么途径,最重要的是“网络的有效性”,这一点正如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必须是商务借助电子工具、而不是狭义的Web交易才叫做“电子商务”、近来流行的那个“网商”概念便是狭义的Web交易才叫做“电子商务”狭义的延伸代表。

最后,笔者认为:

1、营销与网络营销都不一定离不开Web,而是借网络进行营销。

营商环境定义篇(3)

Abstract: With the literature material and the market analytic method, have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and the research from the methodology angle to the sports industry market condition of business analysis's basic category and the method. Believed that looking from the macroscopic environment and the microscopic environment, the sports industry market condition of business mainly includes the environment which the political context, the economic environment, the large-scale sports event builds (opportunity), the sports consumer environment and the competitor environment 5 base elements, and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alytic method, the life style analytic method, the fashion trend analytic method, the forecast law and the survey procedure has made the main analysis.

key word: Sports industry; Market management; Condition of business; Methodology

    1 体育产业市场及其经营环境的涵义

1.1 关于体育产业市场 产业,是一个多义词,一般可泛指行业、部门、不动产业、动产业等。从经济学角度看,产业是同一属性的企业集合,其目的就是在某种市场中,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实行价值的最大化。市场则是指一切商品交换活动的总和,或者说,是商品供给和商品需求及其相互作用所实现的商品流通的总和。市场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产物,社会分工越细,商品经济越发达,市场规模与范围就越大。正如列宁所指出:“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

体育运动在全世界的普及,促进了体育消费的快速增长。各种以体育活动为主或密切围绕体育而开展的经济活动也迅速地兴盛起来,并不断地形成相应的企业、公司、俱乐部等经营实体,这些生产体育产品或提供体育服务以满足社会需求的各类行业就是广义上的体育产业。由这些体育产业所形成的以体育商品、劳务供给和需求及其相互作用实现的商品流通总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体育产业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产业市场是实现体育商品和体育劳务价值、实现体育产业积累从而最终实现体育再生产的关键。由于体育产业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它又不断从外部造成一定压力,促使体育商品、体育劳务生产者和提供者不断改进生产、经营和管理,推动体育商品生产和劳务不断创新和发展。这一原理正如经济学所言:“任何商品生产都离不开市场,市场是商品生产的生命线。”

1.2 体育产业市场经营环境分析的意义 市场经营环境分析,历来是产业经营者保持强劲市场竞争力的关键环节。在产业经营者初步确定了发展目标或制定某一具体经营战略或实施市场营销时,首先必须进行市场环境分析。对于新兴的体育产业而言,当然也不例外。

第一,由于人们对体育的需求受居住地、性别、年龄、地形地貌、生活习惯、经济、文化等诸多环境因素的影响,体育产业经营者就需要准确把握不同时间、区域、人文、生活方式之间的差异,剖析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体育产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因素,从而选择和制定出恰当的、行之有效的经营战略和营销策略。

第二,体育产业市场经营环境与其他产业市场经营环境有一定的共性,在某些方面我们可以应用其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但是由于体育产业市场在经营对象、产品、服务等方面又存在着很鲜明的个性,这就决定了我们又不能简单地把分析和研究其他产业经营环境的方法和理论照搬到体育产业市场经营环境的分析和研究上,而应探究出符合体育产业市场经营环境分析的基本要素和方法。对于这样一个理论性命题,棘手的是我们到底应该“分析什么、怎样分析”,也就是说体育产业市场经营环境分析的方法论问题。

第三,从发展的角度看,对体育产业市场经营环境分析的基本要素和方法进行研究,无论从为体育产业经营者和相关管理决策者提供有意义的借鉴和参考,减少和规避体育产业经营与投资的风险,使体育产业保持健康、快速、持续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为体育产业研究者提供一个研究视角来看,无疑都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理论意义。

1.3 体育产业市场经营环境的界定 一般说来,经营就是指为了促进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圆满完成交换过程的一系列活动。交换是指消费者根据个人的需要、享受或获得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同时支付相应费用的全部活动过程。具体到体育产业市场经营,则可以理解为能否通过对各种市场构成要素的分析,准确地把握体育市场环境,理解体育消费者的真正需要和欲求,从而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体育产品和劳务的系统工程。生产体育产品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包括俱乐部、公司)就必须对其所处的市场环境做出客观、准确、全面的分析和预测,这样才能有利于作出正确、合理、高效的经营战略和策略,才能在拥有稳定的体育市场基础上,不断扩大规模,拓展空间,发展潜在的消费群体,实现企业既定目标和持续发展。

营商环境定义篇(4)

二、环境服务合同的定义

环境服务合同按合同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环境服务民事合同与环境服务政府合同。在文献库零星的几篇关于环境服务合同的论文中,有学者这样界定环境服务政府合同,“环境服务政府合同是指政府为治理环境问题,通过行政委托、特许经营、政府采购等方式与专业的环境服务商签订的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合同”。[1]于笔者看来,把此类合同的客体局限于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未免过于狭隘。如果同样按主体、客体的理路来给环境服务政府合同下定义,必须先明确此两项内容。在合同的主体方面,几乎没有争议,环境服务政府合同的主体一方当然是政府,另一方主体为环境服务商,环服商包括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主要还是环保服务企业。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环境服务政府合同的客体其实就是政府承担的环境职责哪些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实现社会化、市场化运营。根据政府的环境职责,环境服务可以分为基本公共环境服务和非基本公共环境服务。基本公共环境服务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政府为满足良好生活的进行所必须提供的环境物品。例如:污水,垃圾等环境治理服务、环境监测与评估服务、环境监管服务、环境应急服务、环境信息服务以及环境公共设施等。《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在基本原则部分指出,要强化政府作为环保服务业市场培育者,社会环境行为监管者和环保基本基本公共服务产品提供者的作用,增加政府购买基本公共环境服务领域的环保服务产品。[2]在实践中,已有山东省打开环境监测运营管理社会化、市场化的先河,把环境质量监测设备移交第三方企业运营,政府购买合格的监测数据。所以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的发展状况来看,把环境服务政府合同的客体限定于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似乎都是不合适的。

政府的环境业务根据性质不同,有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三种业务类别。政府的环境行政性业务是指涉及公权力行使的环境业务,比如环评项目审批、环境检查、环境执法等。以合同形式将环境行政性业务外包给环境服务商产生的是行政委托合同。由于委托的内容是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公权力,我国行政法对行政委托有严格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直接否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委托,行政许可法只允许行政许可的内部委托,即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即便允许机关外委托,但也把受托主体限定为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物的事业组织。另外,一些地方立法也明确了政府服务外包的范围仅限于技术性、辅工作,禁止政府业务外包。比如《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规定,“行政处罚、许可、检查、收费、确认、强制执行等政务行为,不得实施外包。”①有鉴于此,从市场化、民营化 的角度出发,是否存在行政委托值得怀疑。将行政委托归为环境服务政府合同的产生方式之一是缘于学者把因行政代履行而产生的环境服务政府合同中环境服务商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认定为行政委托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成立的是行政委托合同。对此观点,笔者不能认同。《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后果已经或将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履行。②虽然法律规定说明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但至于此种委托关系是否属于行政委托还有待论证。不论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还是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实践都将行政委托的内容限定于公权力,权力的执行应该包含两大要素,一是意思表示,二是执行行为,二者缺一不可。然而,在第三人代履行中,意思表示与执行行为这两大要素是分离的,第三人没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力,其活动仍受委托机关的领导,从事的也只是和行政助手定位一致的技术性、辅工作,第三人在此过程中扮演了行政机关工具的角色。因此,与其说第三人在代履行中是行政委托的受托人,毋宁说是行政辅助人更为恰当。

政府的环境事业性业务是指由政府免费提供或仅收取成本费的环境服务和环境物品。[3]基本公共环境服务由于多属于“集体物品”,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存在收费困难的问题,所以基本都可以归于政府的环境事业性业务。园林绿化建设、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环境信息等都是典型的政府环境事业性业务。此类环境业务供给的传统路径是行政机关所设的事业单位供给,提供服务的费用主要由政府承担,作为消费者的公民享用此类环境物品或服务无需付费或只需支付成本费用。以合同形式将政府的环境事业性业务外包给环境服务商实际上就是政府付费购买环境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产生的是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的环境经营性业务是指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具有一定公共性,传统上应由政府提供的存在消费上排他性的可收费环境物品和服务。这一类环境业务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可以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所以更容易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更适合市场化。以合同形式将政府的经营性环境业务外包给环境服务商,实质是以环境服务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特许经营权为前提,政府将某种环境物品或环境服务的生产转移给环境服务商,环境服务商通过向消费者收费收回成本获取利润,产生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当下我国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在中央层面的立法上存在严重的缺位,法律、行政法规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缺乏权威性规定,地方立法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的规定又有所不同,但建设部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而合法性倍受质疑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大多数地方性立法都明确指出基本公共环境服务中的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服务属于政府特许经营范围。

概而言之,环境服务政府合同由政府采购、政府特许经营两种行为产生,由政府采购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组成。

三、环境服务政府合同的性质

既然环境服务政府合同由不同的两大类合同组成,对于其性质就不能一概而论,分别对其中的政府采购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加以讨论才能更准确地揭示出环境服务政府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而订立的协议,由此看出,我国立法上把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认定为民事合同。但理论界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主要从环境服务采购这一视角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做简单分析,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公、私法属性兼备,应受公法和私法的规制。从合同的目的上看,政府采购环境服务本质上是在公共环境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经济规律的调整从而改善环境服务质量,提高环境服务效率,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更好地实现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同时也不能否认环境服务商在合同中仍以私益为目的。从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上看,政府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与环境服务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只有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达成政府采购合同,然而一旦出现合同履行会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政府一方享有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行政优益权。此外,政府采购环境服务只是实现了环境服务生产者与提供者的分离,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自我约束,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人有责任监督合同的履行,避免环境服务商为了追求私益而降低服务标准,侵害公民的环境权益。从合同应当适用的原则上看,政府采购环境服务属于市场交易的行为,应受到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私法原则的支配,同时,由于合同的公益目的还需要遵循公法领域的公正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从违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看,政府采购法既规定了以补偿性为主的民事责任,也规定了以惩罚性为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综上,政府采购环境服务产生的合同既不是行政委托合同那样的纯粹行政合同,因为它体现了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兼具实现私人利益的目的,也不是以契约自由为核心的民事合同,因为其中的意思自治在合同相对人的选择,合同内容的决定及合同订立的方式等方面都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从政府采购合同到特许经营合同,主体之间的合意程度减弱,权力因素增加,这一点普遍地体现在很多地方立法中。首先,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表现之一是合同内容大部分都是法律规定或特许人决定的,没有双方讨价还价的余地,被特许人的经营自受到极大的限制。如特许经营的期限由立法明确规定,产品、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表现之二是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有义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还要制定应急预案,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要服从政府统一的指挥、调度。其次,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多呈现出行政性。如特许经营者享有财政补贴,财政优惠的权利,特许经营者有向社会及时、准确地公布经营信息的义务,特许经营者还有不得处分特许经营项目资产、转移股权的义务。另外,被特许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多属于行政责任。如实施机关可以先责令改正,否则收回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权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特许经营权,被撤销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参与竞争特许经营权。③

以上这些特征使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明显区别于民事合同,更符合行政合同的定位,所以单纯把环境服务政府合同归于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都是片面的,有失偏颇的。

四、规范环境服务合同的法律思考

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实现环保产业结构的战略转型,增强环境服务商与政府合作的信心,当务之急是引入法律这一长效保障机制,健全我国相关法制。

(一) 行政法的完善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端于西方世界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现代民营化浪潮不断激荡着传统的公共治理理念,市场经济理念融入公共治理领域的实践屡见不鲜,而传统的行政实体法已远远跟不上社会的变迁和实践的发展,对政府职能的规定仍以管理模式为基本思路。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度对政府公共服务几乎完全失语,鼓动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必须在行政法上明确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在此范畴下再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环境服务作列举式规定。除此之外,产生于政府环境业务外包的合同由于蕴含公法因素需要行政法规制,而行政法单一的行政行为视野导致其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因此类行政活动所产生的纠纷无能为力,因此,有必要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区别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司法救济制度,在举证责任分配,原、被告资格,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应制定相应的特别规范。

(二) 政府采购法的完善

环境服务业是典型的政策引导型产业,作为财政政策重要实施手段的政府采购有宏观经济调控功能,能有效推动环境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但政府采购法在规范公共环境服务采购领域还存在不少缺陷。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称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等政策目标,然而对于如何在政府采购中贯彻保护环境的政策目标却没有详细规定,尽管环保部在2013年下发的《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把增加政府购买基本公共环境服务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但对于具体在政府采购中如何操作,政府采购法还没有作出回应。

本文认为政府采购法应该明确公共政策的制定机构并保障其执行。此外,政府采购法对采购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笼统,只宽泛地把采购范围规定为货物、工程和服务,有必要对采购范围项下的服务作细化规定,对政府可以购买何种公共环境服务做一个系统安排。另,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决定了它的关注重点在降低成本和遏制腐败,忽视了最影响公民环境权益实现的服务质量。即使政府采购法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条款中规定了兼顾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但此条款可操作性差,尤其是在专业性强的环境技术服务领域,采购方与供应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无法确定服务质量是否相等,往往会采取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而且政府采购法设计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合同履行中服务质量的监督只字未提,从合同的相对性出发,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又无法向供应商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权,公民的环境权益不免有遭受侵害之虞。所以在立法中作民事合同看待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公共环境服务采购领域需要公法规则的渗透才能有力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政府采购法应该规定服务供应商有向社会准确公布服务信息的法定义务,还应该建立对服务质量实行定期考核和评估的制度。(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注解

①参见《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③参见《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参考文献:

营商环境定义篇(5)

美国的Philip Kotler曾经在他的《市场营销管理》一书中给营销下过一个定义,基本都被各国所接受。该书有中文版,但我觉得还是把英文列出来,更能原汁原味的理解营销。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 of marketing was found in Philip Kotlers:Marketing Management, 7th edition, USA, 1991 :

Marketing is a social and managerial process by which individuals and groups obtain what they need and want through creating, offering and exchanging products of value with others.

据此,我可以对营销做如下理解:

1、营销是一个社会化和管理的活动过程。

2、该过程的目的是满足个人和团体的need和want。(需求need、欲望want和需要demand的定义可参考Kotler的《市场营销管理》)

3、而实现该目的,是要通过为他人生产、提供或交换有价值(value)的产品。

4、在这里,产品的概念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而营销的适用范围也包括赢利机构和非赢利组织。

网络营销来自英语:Internet Marketing,Web Marketing,E-Marketing等。冯英健先生在他的《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一书中是这些论述的:

为了理解网络营销的全貌,有必要为网络营销下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义:“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

据此定义,网络营销的核心思想就是“营造网上经营环境”。所谓网上经营环境,是指企业内部和外部与开展网上经营活动相关的环境,包括网站本身、顾客、网络服务商、合作伙伴、供应商、销售商、相关行业的网络环境等,网络营销的开展就是与这些环境建立关系的过程,这些关系处理好了,网络营销也就卓有成效了。

对此定义简单做个分析,可以得出:

1、网络营销也是各种活动。

2、这些活动的目的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

3、而实现这个目标,是要通过“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当然,要实现这个目标还要做很多工作,网络营销只“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两者定义做下对比,问题就发现了:

首先,根据冯的“网络营销的核心思想就是‘营造网上经营环境’”一说,可以推论“营销就是企业营造经营环境”。但在营销学科出现以前,一样也有企业,企业一样也需要营造经营环境。而营销概念的提出,是要企业应以消费者为中心,通过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方式来经营企业并实现企业的目标。可见,营销是一种企业经营的新哲学、新理念,但并不等同于经营本身。那些不能站在消费者和消费者需求的角度,比如站在自己的角度来经营的企业行为,就不能算是市场营销。

其次,冯认为网络营销是为了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而企业的总体经营目标又是什么?如何才算是实现?非赢利组织是不是无法进行网络营销?

营商环境定义篇(6)

一、为什么要优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关键竞争力,事关城市未来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省委改革工作要求和市委“一号改革工程”工作要求的有力实践。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思想解放程度、对外开放程度、市场发育程度和执政水平的综合体现,是城市生产力、竞争力、吸引力的重要衡量尺码,是扩大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二、优化营商环境要干什么

取法其上,得乎其中;取法其中,得乎其下。我们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取法其上、高标定位,敢与最强者比拼、敢与最快者赛跑,对标学习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做法。以系统思维打造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收费最低的政务服务环境;以市场化思维打造资源跟着项目走的要素环境保障;以有解思维打造让企业家放心投资、舒心经营的市场监管环境;以法治思维打造最具安全感的社会法治环境;以生态思维打造一切活力充分流动、竞相迸发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优化营商环境要怎么干

优化营商环境要找准群众和企业办事过程中最盼、最烦的事情,看看营商环境中还有哪些痛点、难点和堵点,从思想、作风、能力、制度等层面挖出病根,点到穴位、改到关键处,全面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水平,真正让一流的营商环境成为某某区最大竞争优势。我认为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要解放思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确立以开放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特别在招商引资问题上,要确立既要引得进,更要留得住的思想,正确处理对外来投资者让利的“得”与“失”关系,牢固树立让外商发财,求本地发展,让眼前利益,求长远利益;让局部利益,求全局利益,让经济利益,求社会效益的观念,放胆放手求发展。

营商环境定义篇(7)

一、现代经济流通环境的概述

1.文化因素

无论是商业模式还是产品内涵,其中所体现的文化要素都象征着一个企业的实力和前景。文化的内容包括诸多方面,如知识、道德、理念、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等。企业及产品所包含的文化往往成为营销过程中的敲门砖,对文化的认同往往能够使得消费者更愿意接受你的产品。现代企业中,凡是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都已不仅仅将目光定位在产品质量之上,因为企业及产品的文化内涵更能够保障自身受到消费者的欢迎,获得长远发展,并且文化的注入能够是产品价值获得极大提升,提高企业获利能力。

2.经济环境因素

企业置身于市场之中,需要依靠市场来促进产品流通,实现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因此企业的运营活动受到市场规模大小的极大影响:当市场规模较大时,市场上需要更多的商品流通量,且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具有消费需求,因此企业有机会能够获得更多的份额,反之企业也将巧妇难成无米之炊。另外市场中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市场上同类产品竞争之间的状况等因素也会极大的影响企业运营情况及营销情况。

3.政治因素

政治因素是经济流通环境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任何一个国家的商业都要在一定法律法规之下运营,国家政策、经济形势是商业发展的基础所在,会对经济流通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就市场营销活动而言,正确分析国家政策,研究当下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才能够判断得出有效的商业方案,顺应大势,是自身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营销活动不是一向孤立的活动,是建立在国家当下大环境之下的,因而要服从和适应大环境的影响,如此才能够生存和发展。

二、现代经济流通环境之下对于商业市场营销模式的影响

1.科技的进步是当下环境较以往最大的不同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网上虚拟企业,他们有着企业的模式,但往往并不存在现实的企业固定自查,虚拟企业的出现打破了以往对企业的定义,但这种新的形式的企业又是新时代下经济流通环境中的必然产物。此外一些实体与虚拟企业相结合的形式也出现并迅速发展开,网络打破了以往地域差异,将世界拉近,为企业运营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对于市场营销而言,这种形式之下的商业运营模式体现了当下环境中市场竞争的新特征,及更加快捷、方便,也更加激烈。人们对于虚拟企业的要求同实体经济相同,即提供优质的服务,因而在营销过程中有着很多相同之处。市场份额与人们的需求是一定的,因此只有通过强化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让更多的人喜欢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才能够具备更强的竞争力,这对于任何形式的企业来说都是不可辩驳的真理。此外新的经济流通环境之下商营销的节奏更快,灵活的变通能力、快速的反应能力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正确预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商品的流通方式出现了新的变化

传统商业运营中生产厂家到消费者之间会经过层层转手,经过一系列中间商,但在当下互联网发达的社会环境之下,厂家与消费者之间关系更加密切,营销关系网更向着扁平化发展。一些网上销售渠道能够更加快捷迅速地将生产者与消费者联系到一起,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时间、地域之间的限制。现代经济流通环境下的营销模式绝不可以将互联网拒之门外,互联网+形式下的各种营销活动比传统意义上的营销更加迅速高效率,省却中间环节造成的资源浪费,实现营销活动的更好效果。

3.充分利用虚拟化交易的营销方式,提高营销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虚拟化交易突破了以往传统意义上的营销方式,是一种新的、适应当下科技环境、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合理消费手段。电子商务的发展,让以往因为地域、时间限制那已实现产品营销成为可能,让消费者与生产者还在建实现零距离的交流,这种活动能够更加促进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和建议的提出。这样方便企业了解顾客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在电商商务环境下商品流通模式的创新策略

1.对电子商务物流建设和优化管理做到足够的重视。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条件下对商业市场营销模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对电子商务物流建设的创新性。在创新的过程中要将客户的需求当做自己的创新基础。根据受众的需求去进行进行相应的创新。商业市场的拓展也需要以受众的需要为基础,更好的促进企业商品的流通和循环。与此同时,各个企业也需要不断的优化调整,根据市场的变化选择合适的营销模式,将企业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更快、更好的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企业来说市场营销活动决定着企业能否快速的占领市场,是市场竞争中重要的法宝,也是企业散发自身经营活力的重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之下,健全的市场营销活动能够激发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形成引导,促使其快速的做出消费决定。与此同时,对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起到了促进其发展的作用,更有利于电子商务细分受众市场,准确定位自身的客户目标市场,在此基础上,能够帮助企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助于企业产品的开发,更好的推动企业经济和产品的流通。

2.电子商务的物流基础建设是建立在对物流商务技术的研究上,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研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的环境也随之变化,企业能够更好去利用互联网,让其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作用。合适的营销推广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使消费者变想法为实际行动力。因此,应当将电子商务物流建设放在尤为重要的位置,不断的增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加强技术方面的研究,对自主物流技术合理化进行研究。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的进步和发展,提升我国电子产业的繁荣。对于电子商务物流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其繁荣的依托。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的覆盖面进行扩展,加强对于技术的投入,从根源上去促进电子商务的进步,从而更好的为人民大众的需求提供服务。

3.合理的市场定位能够保障企业拥有准确的客户群体,更便于其营销策略的制定。在现代经济流通环境当中,商业市场营销模式的发展呈现出了很多的优点和缺点,营销案件的制定一定要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受众群,这样的营销案产品有了准确的定位,才能够确定其需要宣传的受众特点、爱好,从而使得整个方案制定更好的契合营销宣传对象的特性,也能够根据产品的定位确定合适的营销地点等。因此,在现代经济流通的大环境之中,一定要明确商业市场营销的目标,这样才能提升企业的销售,为企业获取到更好的利润。这就需要发挥出电子商务对于市场的细分作用,将整个市场进行梳理,找出适合自己的目标消费者。避免出现涌入竞争激烈的市场之中,使得企业遭受到严重的损失。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中的市场舆论导向也会对企业起着警示作用,更好的去规范和引导企业的发展。在更大的程度上也能够增强社会大众对电子商务模式的认知和了解。以此实现电子商务市场营销模式的更好、更快发展,最终对整个现代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4.将企业人才的培养放在优先进行的工作之中,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升员工的职业素质和知识水平,使其成为全面发展的员工。通过员工技能水平的提升去影响企业整体的发展。也由此推动电子商务事业的进步,让社会上的资源都能够实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员工的培养可以从定期培训、相关讲座等方面去进行,使其了解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的发展有更加长远的眼光,同时能够自主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困难。

四、结束语

通过分析当下经济流通环境,能够了解营销活动所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调整和完善以往传统营销理念,使企业适应时代的发展。现代社会科技、经济等方面获得了更加瞩目的进步,旧有的营销知识并不总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当下经济流通环境之下,尤其是“互联网+”畅行的商业运营环境之中,要转变以往营销理念,与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形式相适应,了解企业自身优势及顾客需求才能够更好克服困难,实现发展。

参考文献:

[1]文启湘.新常态下商业流通经济的转型创新[J].商业经济研究,2016(02).

营商环境定义篇(8)

一、市场营销面临的新环境

市场营销工作是通过各种手段满足和发掘客户需求和潜在需求的过程。市场营销面临的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几个基本方面。就我国的市场营销发展实际情况而言,形成市场营销新环境的主要因素产生于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不同的因素直接促成了市场营销环境在不同方面的表现形态,市场营销的新环境主要表现于新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经济新环境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蓬勃发展,我国市场营销工作面临的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于企业生产、个人消费、政府支出和国际贸易产生的进出口行为等基本方面。

首先,就企业的生产行为而言。企业的生产过程已经逐步形成了在既定预算约束下,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的生产者行为决策模式,以往政府过度干预和国有资本分布范围过广而形成的企业非理性经营的状况已经逐步消失。市场营销过程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已经逐步正常化、正规化。其次,就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而言,消费者的偏好和消费能力已经逐步提高,有效需求日益增强。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的逐步增长,已经带来了消费者的消费愿望和消费层次的逐步提高,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再次,就政府购买支出而言。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政府的公共开支已经逐步受到更多的监督和制约,预算开支的落实过程已经正在逐步公开化和透明化。对政府购买行为提品的企业,也需要调整以往的市场营销模式,以市场化、透明化的市场营销机制应对市场营销环境发生的改变。最后,就进出口市场而言,进口产品的大量存在已经对我国的民族产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国内可销售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已经逐步增加,进口替代产品的存在对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产生了严重的挑战。但与此同时,由于国外市场的逐步开放,市场营销过程中可以选择的市场已经逐步扩大,市场营销环节所面临的各种需求也将更加多样。

(二)社会新环境

社会新环境主要体现于居民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所呈现的集体性心态特征。在当今社会,电子信息技术、生态环保意识已经逐步成为居民进行购买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些影响因素首先表现为居民对产品环保功能的追寻和购买过程的信息化、便捷化的要求,在我国发达地区的居民已经逐步寻求使用绿色产品和环保产品,以响应绿色消费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号召。同时,供销双方进行的电子化交易和电子商务结算已经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趋势。

以上的各种新的环境的产生对市场营销的形式、手段和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各种企业进行市场营销机制的调整和创新。

二、营销创新策略分析

市场营销策略的基本内容是价格、产品、分销和促销等基本方面。进行市场营销的全面创新应当从上述这些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产品策略和价格策略创新

以往的企业生产经营策略当中,都以扩大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来实现降低产品价格、降低生产成本和实现规模经济的目的。但由于这种经营方式可能带来的产品差别化逐步降低,大量可替代产品增加而出现的替代效应的产生,大量竞争者涌入市场逐步降低产品价格,企业的生产经营将面临盈利空间逐步降低的危险。

因此,企业的市场营销策略创新需要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将大量生产同种产品并保持价格水平同市场价格相关联变动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为,逐步调整为生产有差别的产品并形成一定的产品的不可替代性,并根据不同的消费市场进行价格策略的制定。同时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不应当再接受产品差异程度较小时必须接受的既定价格,而应当采用相对灵活的价格策略。

同时,应当将市场产品策略和价格策略进行有机结合。根据经济学当中的厂商行为理论的相关内容,将产品的差别化和厂商对市场中产品价格的控制能力进行有机的结合。并加强新科技和新产品的研发,加强产品本身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实现企业对自身产品的价格控制的能力。

(二)分销策略和分销策略创新

市场分销策略主要针对市场营销过程当中的分销渠道。市场营销渠道包括产品的生产商、中间商和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产品分销策略的创新应当集中于产品的中间商这一环节进行。在以往的市场分销过程当中,往往采用各种中间商和商作为产品销售的者,并将商品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分销商和商。这一市场营销模式,直接造成企业的产品价格因交易成本的存在而走高,从而削弱厂商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新环境下,应当大胆开拓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电子商务主要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将产品信息向客户进行沟通的环节。电子商务侧重于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进行不谋面的交易层面,进行电子商务模式的市场销售,需要企业建立比较完备且具有一定防范风险能力的电子营销团队,将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而准确的公布,并适时的通过电子手段进行对产品的推销。电子营销过程同时能够解决市场营销过程中,分销层级过多和推销手段单一的问题。

同时,在面对全新的社会环境时,应当在市场推销过程当中侧重绿色营销、生态产品营销等营销模式的应用。将自己的产品在已有的绿色生产和清洁运输的基础之上,采用直接推销的手段进行绿色产品的直接销售,满足社会公众当中逐步增强的环保要求。

最后,企业应当逐步建立更加完整的市场营销系统,将企业的市场销售决策进行有力的贯彻。市场营销系统应当包括市场价格走势分析系统、产品开发研究系统、电子商务开发和运营系统,以及社会公众心理研究系统等子系统。建成这样的整体营销系统,可以使市场营销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新环境、新问题在有序分工的基础上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

营商环境定义篇(9)

2004年,年仅2岁零8个月的小奕玮从杭州银泰百货商场7楼的自动扶梯缝隙中摔到了地下室。这一天,小奕玮的妈妈带着他正在为他选购一些“六一”儿童节的礼物。至5月26日下午,小奕玮的心脏停止了跳动。在5月24日时,杭州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召集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贸易局以及银泰百货所在地政府部门,召开了一个事故调查和协调会后,得出的结论是:“坠楼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银泰的自动扶梯没有质量问题,扶梯间的缝隙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也不属于质量事故。就银泰“坠楼事件”而言,相关的处理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办法》,经过检查,银泰使用的自动扶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只要求自动扶梯上下通道之间的缝隙超过12公分,并没有规定要小于多少,同时扶梯上要有宽度超过8公分的警示标志。银泰的扶梯缝隙为23公分,超过了规定的12公分,符合标准,警示标志也符合要求,因此没有依据对银泰“坠楼事件”进行处理。

这个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消费环境安全的大讨论。安全是人的一种最基本的心理需要,获得安全保障是人们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对消费者而言,只有在其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危害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地进行消费活动。

经营者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与此相对应的是第七条所赋予的消费者在生活消费活动中的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从立法本意来看,经营者的安全义务和消费者的安全权仅涉及交易对象本身,即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安全问题。但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轰轰烈烈的消费维权运动,经营者的安全义务的范围,也开始出现扩张化的趋势,其突出的表现是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从商品、服务自身的安全逐渐扩展到消费环境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更是在2003年时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列为年主题。

所谓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除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除此之外,在其他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中也早已有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劳动法》、《航空法》、《铁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视作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化。

经营者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性规定,理论界对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这一直接义务所派生的附随义务。并认为这一义务的法理依据,是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附随义务”理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是法定义务、基础义务为原则,附随义务为例外,经营者对经营场所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是对经营者的最低要求。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界定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之前,必须明确何谓附随义务。但目前,由于各国立法中对附随义务的概念并无明文界定,因此理论界对其表述不一致。如史尚宽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王泽鉴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盖此类义务,并非如给付义务之自始确定,而系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之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之利益,于任何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均可发生,固不受特定债之关系类型之限制也。另外,其他的学者也对附随义务作出了各种各样不同的解释,但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因此,附随义务不是法定义务,也不是约定义务。但是,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却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尽管未在法条中明确体现出来,但随着消费者的维权运动的进一步深入,消费环境的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同时亦是经营者的一项主要义务,这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更进一步地确定了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

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内容

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基本要求是,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但是,另一方面,即使法律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一方设立了这样的义务,这种义务亦应有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主要考虑的是经营者的主观预见能力和客观行为能力。如果认为消费者一旦进入经营者的服务场地,所有责任都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这样苛求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会增加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而最终又会被“分摊”到消费者身上。再者,经营者毕竟只是经营者而已,不可能要求其建立一支类似武装警察的队伍来保卫其经营场所的安全。因此,笔者认为,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经营者的服务场地、服务设施等的安全要求

经营者在对经营场地、服务设施等的设计、施工、布置时,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活动所需达到的安全标准。例如,经营者所使用的建筑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又如,要求经营者在服务场地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还必须由经营者经常的、勤勉的维护,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比如电梯要经常性的维护,确保运转正常;灭火器材要及时换药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锁;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消防栓、灭火器材不能被遮挡、压埋。即要求服务场地的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在整个运营过程中一直符合安全标准。

不安全因素的警示要求

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作出明显的警示,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和明确的说明,并标明正确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另外,这里也要求,经营者还必须预先配备充分、有效的事故应急系统,对已经出现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使发生的危害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上述的两项内容是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经营者怠于履行其中任何一项内容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或使损害扩大时,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前述的“坠楼事件”中,虽然银泰的自动扶梯没有质量问题,扶梯间的缝隙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尽管扶梯口也有警示标志,并贴在扶梯侧面的玻璃上,用图解方式说明,图标中一个成年人拉着孩子的手,但没有文字说明,也不够明显,没起到警示的作用。应该说杭州银泰百货商场对“坠楼事件”的发生,没有尽到明显的警示和明确的说明,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随着消费维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消费者的安全权及经营者的安全义务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消费者立法中倾向于保护消费者,让经营者承担稍多的义务,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但也应注意到经营者对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而是应当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双方的安全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分配,正确界定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必然促使经营者增强其责任感,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1.许建宇.经营者对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浅论[J].浙江社会科学,2002

2.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省略

3.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王泽鉴.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M].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省略

营商环境定义篇(10)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性

县红十字会落实领导责任制,常务副会长亲自抓,切实把贯彻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贯彻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把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长期性、经常性、持久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紧。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增强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二、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营商环境定义篇(11)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4-0031-04

近年来,中石油、中国工商银行先后成为全球市值王。2009、2010年,福布斯世界500强榜单里,最大亮点均来之于中国:中国占据43、47个席位。2010年,中国经济总量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一时间,中国经济光耀无比,中国企业风光无限。但是,2010年7月,福布斯全球50强品牌榜,中国无缘;2010年9月,Interbrand全球企业品牌榜,中国品牌没戏。两厢比照,我们意识到,没有中国品牌的崛起,难言中国经济的崛起,因为资源总有枯竭的时候,垄断也有打破的一天。对于转型背景下的中国经济而言,中国品牌的崛起就显得更为重要。于是,我们关注的问题是:20世纪80年代日韩经济崛起成就了索尼、三菱、东芝、三星等世界品牌,中国经济崛起却没有中国品牌的崛起,背后原因是什么?转型背景下,中国品牌崛起的制约因素究竟在哪里?

一、机会主义的企业导向是品牌崛起的致命障碍

改革开放30多年,是中国商业社会启蒙发展期,工业化、商业文化、商业伦理、消费文化、商业规则……从无到有,逐渐形成与发展。一方面,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工业化初期(迄今仍未完成工业化),发展基础弱,但地理空间广博、人口众多、消费需求旺盛,因此,发展或增长成为了中国经济过去30多年以及未来较长时间的主题。从计划经济牢笼里释放出来十几亿人口的大市场,成为以商业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力量攫取利润的巨大机会。面对众多的商业机会,没有经过工业文明洗礼的中国商业力量表现出的很大程度上是原始的利润冲动。另一方面,由于商业规则与商业文明并不稳定与成熟,使得政府、民众(消费者)、商业公司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并不稳定,给予了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力量很多机会。在机会的诱惑面前,尤其是在现有商业规则和文明并不成熟的背景下,具备良好组织形态的商业企业的逐利特性被明显放大。充满机会的商业环境与商业文明的不成熟,决定了中国商业企业的主流价值观停留在机 会主义状态。2010年洛桑管理学院麦克斯 韦尔在研究中国企业商业行为特征之后,就毫不客气批评中国企业的机会主义导向。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商业现实中的“倒爷”、“炒股热”、“炒房热”等等,以及眼下中国实业资本流出实体产业的现象,就是中国企业机会主义导向的鲜活例证。

机会主义导向是中国品牌崛起的致命障碍,原因有三。其一,机会主义导向决定中国企业缺乏清晰的企业战略,企业资源被分散,需要沉淀和积累的品牌文化无法形成。面对不断增长的市场和眼花缭乱的机会,中国商业企业往往缺乏专注能力,而专注是品牌发展与经营的前提。迄今为止,除了少数(如万科、俏江南等)之外,在行业领域内稍微成功一点的企业都存在多元化行为。对成长中力量还很薄弱的中国企业来讲,多元化行为本质上是机会主义导向的外显化。2009年,有调查显示,浙江、福建一带,服装等传统领域较为成功的企业(如杉杉、雅戈尔等等)几乎全部进入房地产领域;中国最成功的茅台等企业,纷纷进行啤酒等行业;电池、汽车领域的新秀比亚迪进入家电、手机等领域。任何企业的资源都是稀缺的,对于普遍不超过30年发展历史的中国商业企业而言尤为如此。依照奥美的观点,品牌意味着持续不断的投入。全球品牌专家Keller认为,品牌资产的形成是系统、持续并正确的品牌投入的结果。机会主义导向下的中国企业将缺乏对品牌事业的专注,在资源分散的情况下很难保持持续投入,在缺乏战略的背景下品牌文化将难以形成。其二,机会主义导向使得企业目标短期化,导致打造强势品牌所需要的营销、创新、资源、社会责任等等目标无法实现。由于中国企业与全球性品牌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相当多的中国企业处于品牌经营的起步阶段,资源积累并不充分、客户关系基础并不稳定、核心竞争能力并不突出,中国企业普遍上存在对生存的压力与担忧。机会主义的思维出发点在于消除这些压力和担忧,但事实上却使得企业行为进一步短期化。但是,品牌从来都是一个长期性的战略性目标。品牌目标很少能够成为中国企业实质性的目标选择,没有品牌目标的企业,自然就不会有品牌目标的实现。其三,机会主义外在表现为企业行为功利化,使得品牌与消费者的关系缺乏情感维系,品牌关系得不到发展与维护。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企业发展史从来不缺乏营销奇迹:健力宝、太阳神、三株、飞龙、脑白金、征途、王老吉等等。怀汉新、史玉柱、牛根生……无不被贴上营销大师的标签。的确,三株口服液,功能并不突出的产品,依靠营销可达到100亿元的销售奇迹;几年之间,蜗居南方的王老吉,可以从几十万元的销量,攀升到近百亿元的销售规模;一款征途,凭借5秒标版广告和一系列终端传播,竟然创造了12亿元的销售收入。观照这些销售奇迹,背后却没有品牌和客户的良好关系,而品牌关系被认为是品牌的基石与根本所在。究其根本,笔者认为,这些营销奇迹都是依靠功利化的营销工具与手段取得的,而不是依赖于顾客价值的创建和让渡,不是依赖于持久的相互依赖的情感关系的缔建和维护。功利化的营销行为是直接的,甚至是强迫性的,其结果必然是客户关系的脆弱。

二、商业环境不成熟是品牌成长的桎梏

如前文所述,中国商业社会建构本质上是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消费者)与商业企业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界定与梳理。由于中国商业社会没有经过工业文明的洗礼,农耕文明直接向现代商业文明转移,“统包统揽”的计划经济向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直接过渡,这决定了不成熟性与复杂性将成为中国商业环境的长期性主题。迄今为止,中国市场的复杂性堪称全球商业文明之最:地理复杂性,京、沪、穗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消费水平堪比全球前沿,但中国仍旧存在几千万温饱线以下的人群生活在不发达地区;从市场化程度来说,中国互联网等领域的商业成就(如阿里巴巴等)已经处于或领先于全球水平,但我们在石油、通信、邮电、钢铁等领域依旧停留在国家资本或计划垄断的阶段;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奢侈品市场,但我们相当多的地区还处生活在大山深处、生活在农耕年代;中国

已然成为最全球化的国际市场,成为国际贸易的举足轻重的国家,众多500强企业在中国设立亚洲总部或中国总部,但我们同时看到,数以千万计的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在市场中如鱼得水……这就是中国的商业环境。

仔细梳理,中国商业环境的复杂性与不成熟性呈显不同特征,并对中国企业的品牌理念形成实质性影响。其一,政策不稳定性。借鉴吴晓波先生关于中国商业环境的观察指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市场地位与关系来观察,笔者认为,中国商业环境在过去30多年呈现一种积极的进化,但其间的不稳定性却是显然的。2008年民营钢铁企业被迫淘汰、2009年出现的以山西煤矿被国有化收编以及2010年四万亿元政府投资计划的红利分享与民营企业无关等现实来看,中国商业环境存在明显的不稳定性。国有与非国有的地位不确定性意味着不同商业主体在商业社会中机会的不均等,这样的不稳定性的结果是:国有企业没有动力去经营品牌,民营企业没有能力和信心去经营品牌,就连被公认的有发展前途的蒙牛最终也倒进了国有企业的怀抱。把视野进一步扩展,中国商业社会的不稳定性还在于政策的不稳定性。其二,法律不成熟性。商业社会成熟与否的另外一个标准是法制环境的成熟度。从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上说,中国已经具备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但中国商业环境的法制环境迄今并不完善。对商业社会而言,法律法规其实是对商业主体关系的调整与规范,法律法规的不成熟性,使得我们的企业在市场中缺乏相应的意识和素养。一方面,我们在和外资品牌的商业竞合中频频受伤,如娃哈哈、光明等企业与达能之间的品牌纠纷。另一方面,中国商业企业的品牌行为得不到鼓励,如宝洁品牌实际上占据中国洗化用品行业70%左右,却没有遇到政策和法律障碍;倾销和价格战等行为并没有得到禁止,客观上并没有对价格战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捐赠等行为在中国缺乏适应的政策法规,无法引导企业价值观念的提升等等。法律环境是品牌成长的温度计,忽冷忽热之间,品牌长不大是必然的结果。其三,不成熟的消费文化。与商业文明对应的是消费文化,消费文化的形成是商业社会成熟的必要元素。来自AC尼尔森的调研报告说明,中国是广告效果最好的市场。但同时,我们会发现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广告却是公认的俗不可耐的销售广告,而非品牌广告,其背后真正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消费文化并不成熟。如前所述,中国是一个没有经历工业文明的国度,消费文化其实并没有积淀与传承。一方面,短期导向的商业企业主的营销行为促成了消费文化的形成;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品牌伤害面前不知所措,如面对三聚氰胺事件。典型的消费行为是:成熟的消费文化没有形成,消费者在面对营销刺激的时候保持主动介入性,但面对任何消费事故却变得非常脆弱和敏感,而倾向于采取极端的行为进行处理。换言之,“不成熟的消费文化”意味着“不理性的消费者”,中国社会并没有成熟与稳定的消费价值观。其四,商业主体行为的不稳定性。消费者层面来讲,中国是个复杂程度远远超过欧洲的市场,不仅存在地理上的差异性,而且存在消费行为的异质性。因此,在很多行业,地方性品牌在区域性市场上占据优势,如医药、香烟、啤酒等。当然,从政府行为、相关利益群体的角度,我们会发现,中国商业企业的品牌行为会受到各种市场之外的力量影响,有些甚至是致命性的。如导致三株顶峰迅速倒下的湖南消费者致死事件,最终被证实为死者并未喝三株。

三、实用主义文化让中国品牌迷失方向

实用主义文化解放了计划经济时代下经济政治化的观念和行为,带给了中国商业社会思想和翅膀,打开了窒息商业社会发展的无形枷锁。但是,实用主义一定程度上与品牌理念是背道而驰,实用主义无法塑造中国强势品牌。到今天,中国商业社会或许应该需要新的思维才能寻找到出路,尤其是在只有品牌才能超越竞争,才能超越经济周期的年代。

借鉴品牌权威Keller的主张,品牌是一个符号和象征,代表产品质量与品质。代表生活方式与品牌态度,代表功能性、体验性及情感性价值,代表顾客与品牌的持久关系。向内而言,品牌企业追求产品品质、满足消费者功能及情感需求以及传播企业价值文化;向外而言,品牌是识别自己与满足个性化消费的符号。从内而外,品牌已经大大超越实用主义的范畴。实践上,我们可以看到成功品牌非常关注“规范”,而非实用主义的“不规范”。俏江南张澜女士所言,多年的商业实践给予她以深刻的品牌体会:(1)专注;(2)勤奋;(3)规范经营。无独有偶,万科等品牌企业有“先问是非,后问成败”的品牌精神。也就是说,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强势品牌塑造所需要的“品牌价值”以及实现“品牌价值”需要遵循的“规范”精神与实用主义从理念上并不吻合。

从实用主义的典型意义上分析,笔者认为实用主义存在两方面的典型特征:在价值标准上倾向于单纯经济目标;在实现路径或工具选择上忽视规范性要求。对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商业环境来说,具体到中国商业企业的价值选择及目标设定时一般会呈现经济性与短期化特征。一旦标准设定短期化,目标设计经济化,企业的发展营运决策、经营行为将注定缺乏品牌目标所需要的长期性、价值性。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实用主义与机会主义是相通的、同一的。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将关注短期性的销售目标、利润目标或者生存目标,但品牌战略从来都不是一个生存路径的问题,而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此外,实用主义对商业行为与营销行动缺乏标准和规范。缺乏标准与规范的商业行为,实质上是商业理念缺失或者低层次性的价值观造成的。如Keller(2003)所言,品牌竞争形式上是产品的竞争,是公司资源的竞争,但根本上是理念和文化的竞争。可以说,强势品牌建立的起始点并不是产品,而是企业理念与价值追求,并通过产品和品牌为载体来具体呈现,最终以消费的认知与情感的认同为结束点。因此,强势品牌一定有追求顾客价值的商业理念作为根基,以鲜明的价值标准对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客户关系以及竞争行为等等做出清晰的规范和要求。

为清晰阐述实用主义与品牌理念之间的背离,笔者以万科为例进一步阐述。万科是中国市场的知名品牌,其影响力在于其1000亿元的销售额度(2010年销售额),在于其客户标准(万科每年都将进行品牌满意度调查,指标在业内遥遥领先),在于其良好的商业行为规范。万科不仅经历了机会主义的年代,也经历了房地产暴利的实用主义年代,万科品牌成为中国房地产第一品牌具有典范意义。其一,非机会主义的发展思维。万科在机会主义的年代(曾经“倒卖”玉米等赚钱)进行多元化,但很快做减法,将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有限资源聚焦到中档住宅的开发建设上。其

二,非实用主义的目标导向。万科的销量很大,分析其报表,其利润率却只有中海外(堪称中国房产第二品牌)的1/3,远远低于合生、富力、保利等同类企业。其原因是显然的:着眼于行业发展与远期发展的住宅产业化投资需要持续不断的大量投入;持续的品牌投入,如形象广告、体育营销赞助、社会公益事业投入;对政府行为的良好配合,如响应政府调控即时调价,不追求利润率等等。其三,严格的品牌行为规范。“不行贿”被称为房地产行业的怪胎,但在中国房地产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市场中,万科却真真实实地做到了,并明确将其视为其行为。就“不行贿”的行为规范要求而言,我们可以看到万科品牌与“实用主义”的清晰界限。正是由于万科企业对实用主义目标设定及实现手段缺规性的抗拒,万科品牌才成为中国房地产市场甚至中国整体市场的最具竞争力的品牌之一。当然,我们要说,万科是中国商业企业中的少数,甚至可以说是“异类”。整体上来讲,我们依然是实用主义的商业社会。

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实用主义从目标导向以及实现的路径上与强势品牌的理念要求和成长路径是背离的。

四、缺乏优秀的品牌人力资本阻碍品牌崛起

推荐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