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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大全11篇

时间:2024-04-09 16:06:29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篇(1)

会计和税法之间具有相互关联性和差异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上的差异具有历史性和客观性,从短期内难以消除。随着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会税之间的差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入,对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两者之间的差异协调势在必行。如何正确掌握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做好会税差异的调整使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中存在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企业同时满足将商品风险和报酬进行转移,并不保留管理权以及收入和成本能进行准确的计量,预计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收入的确认。而税法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是税法并不考虑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的因素,只要其他因素满足即可。这种情况下,税法只确定了收入的行为,而不考虑到以后经济事项的变化,这样规定可以维护税法的刚性,降低税收征收风险,但也可能导致企业的应税收入增大,提高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二)分期收款销售收入差异

分期收款在新会计准则规定中,将其视同融资性质的款项,应按照相关合同的公允价值进行销售收入的确定,而合同的签订价格和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按照实际利率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摊销,摊销金融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对分期收款进行收入确定时相对简单,并没有考虑到公允价值的因素,而只是依据了合同价款和时间规定进行了收入的确认。这种情况下,税法可以进行固定的税收征收,不需要考虑未来公允价值变动对收入的影响,而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充分考虑到未来收入实现的可能性,并将合同价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进行了期间损益调整,以完整的反映出企业未来一定期间内收入完成情况,更好的体现了会计的客观性原则。

(三)提供劳务收入处理的差异

劳务收入的会税差异主要体现是跨年劳务收入的确认上。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能够进行准确的估计,成本能得到预期补偿,应按照劳务收入的百分比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如果跨年劳务收入预期成本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应将预期或者已经补偿的金额部分进行收入的确认。而税法并不考虑到劳务成本是否能够预期得到补偿,只要企业提供了劳务就应该进行收入的确认。从会税差异角度来看,会计准则的规定更能体现出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预期收入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况下,暂缓进行了收入的确认,防止企业虚增劳务收入。而税法更多的是基于劳务行为的本身,只要企业提供了劳务就应该进行税收收入的确认,而不去考虑企业能否获取未来的预期收入。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和捐赠收入

新会计准则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确认只要满足收入的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并且可以可靠计量即可。而税法由于存在减免税的规定,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中的国债类收益免税,不计入税法收入范畴。因此,会税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的范畴上,而对收入的确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因为受到捐赠而获得的资产,不纳入收入范畴,应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对为受到捐赠而获得的资产,无论是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差异的协调

(一)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制度规定上的交流与合作

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分属两个部门,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更多的站在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进行制度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税法制定时更多的是强调了税收的基本原则要求,两者所在制度规定时所站的角度不同,因此,难以避免的将出现一定的会税差异。为了减少会税差异,两个政府部门应积极的进行相互的协调,在制定和修订相关规定时,应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提高会计准则和税法的适用性。

(二)对已发生的差异应该积极相互协调

一方面,新会计准则应积极的和税法相互协调,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规范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之间的相互调整分方法,简化计算。必要时,可以将会计核算中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提高税务部门征管效率,降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成本。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应积极的建立起企业内部的税务会计核算体系,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处理,确保会税差异能通过会计核算反映,提高应纳税款的准确性。

另一方面,税法在进行相关规定时,应积极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互协调。比如对于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确认的限制条件较多的情况下,税法应积极的吸收规定,采用合理的限制性规定,避免扩大了非实现收入的增收,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为了防止企业在会计准则规定中利用风险估计方法,有意进行偷税和延迟纳税的行为,税务部门应积极的进行税务稽核,防止因为会税差异协调而导致企业偷漏税扩大的情形。同时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对征管妨碍不大的情况下,税法在相关规定中,应减少文字上和新会计准则的不同,尽量减少文字上的差异,防止制度执行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歧义。同时,应该积极改进税制,规范差异、明确调整范围,避免企业纳税人重复纳税。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篇(2)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协调性;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新会计准则在企业的发展中不断得到深化,相应的税收法规也在日渐完善,但是这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仍然是制约企业继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更好发挥新会计准则在企业发展中的优势,并协调其与税收法规的关系对企业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二者差异性关系处理

(一)处理原则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与国家的税收法规这二者之间有多种不相同的税种存在,在这些不同税种之中所得税对企业发展影响最大。针对二者之间的所得税差异性,建议企业在发展中对新会计准则的遵守和对税收法规的执行时按照两个基本原则进行:一是新会计准则原则。在企业会计核算阶段,对会计要素的计量要以企业发展的新会计准则为参照标准,科学记录会计要素;二是税收法规原则。企业在纳税时,一定要按照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且,如果在处理会计账务的标准与税收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时,也要遵循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通过必要的手段科学处理二者之间的差异性关系,合法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差异性分析

以企业发展缴纳所得税作为研究对象,一般来说,在企业发展中,结算所得税是按照年度来完成的,通常一年结束才开始计算并缴纳企业的所得税。所以,企业纳税一般不在一年中产生差异的月份进行,而是选择了在年末纳税的这种差异性处理手段。这是因为会计核算时如果遵守新会计准则,那么在企业成本与收益计算时就会产生与执行税收法规不同的结果,而且在会计计量方面也存在差异,这就会导致在遵守新会计准则以及执行税收法规的条件下企业利润计算会出现明显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又有永久性与时间性之分,所以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定要通过不同的手段进行。对于企业利润计算会产生的永久性差异,是因为在企业发展的某一阶段,分别在遵守新会计准则以及执行税收法规的条件下进行计算,对于企业利润与损失等会出现不同的利润计算口径,由此就会导致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计算结果差异性。而在这种条件下出现的计算差异一般是在本期发生,即使在未来的时期也无法得到转回。对于企业利润计算会产生的时间性差异,这是由于在不同的时间范围内明确企业利润与损失而导致的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计算结果差异性。而这种情况下的差异不仅会在某一个期间内产生,还会在未来的时期内实现转回。一般来说,对于企业利润计算的时间性差异可以用缴纳税额的办法进行处理。就是说不管企业有怎样的税前财会利润,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全部要按照税收法规实施协调。

二、二者协调性关系思考

(一)继续完善新会计准则

针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与税收法规执行之间的差异性,有必要在已有的会计处理制度下,按照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补充,使企业的会计计算既能够依照新会计进行,又较好的执行了税收法规,还能够为税收的征管提供便利。以增值税为例,由于计税销售额与会计收入这二者之间存在的时间性差异而导致的应缴纳增值税计算的差异性,可以采取增加“递延税款”的科目设置办法来实施一定的差异性调整。而且,从现有的会计准则来看,对于企业的涉税信息没有较多的披露,这不利于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监管。所以,有必要在新会计准则中补充涉税信息披露,这既能降低税务机关监管企业所得税的难度,也有利于企业利益相关者更加全面的查看企业税收信息。

(二)加强税收法规的优化

针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与税收法规执行之间的差异性,在二者关系的协调上应该按照相互靠近的原则进行。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的条件下完成的,这能够有效避免由于纳税人调减会计利润而出现的漏税行为,同时调整纳税也有利于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虽然税收法的制定减少了税款的流失,却在更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从长远来看,也不能较好的实现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有必要加强税收法规的优化,在会计利润的条件下进行征税,避免较多的纳税调整项目出现,这能够促进企业的继续发展。虽然这会在短期内造成国家的税收收入降低,但从长远发展来看,新的税源会逐渐形成,国家税收也会出现与企业发展稳步增长的局面。

(三)加强纳税人与征税人的综合素质提升

要想更好的协调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与税收法规执行之间的差异,加强纳税人与征税人对企业新会计准则以及国家税收法规的认识,提高其综合素质是十分有必要的。从企业发展来看,很多会计账务的处理需要在遵守新会计准则和执行税收法规的条件下进行,针对一些较为复杂的差异性处理。这些差异性处理不仅计算繁琐,而且在纳税调整上也具有较高的难度。所以,很多时候,纳税人都不能完成正确的调整,最终违反税收法规。而且,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对于征税人的职责权限也有着具体的说明。因此,对于纳税人和征税人来说,都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加强对新会计准则标准和税收法规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明确二者的差异性关系,如此才能更好的协调二者的差异问题。

结语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与税收法规执行之间存在差异性,做好二者之间的差异关系协调,既有利于完成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也有助于完成高效率的税收征管,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有着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韩擎,王昱睿.论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及协调[J].品牌(下半月),2014,(21):42-46.

[2]蒋和欣.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分析初探[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6):71-72.

[3]肖虹.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性研究[J].时代经贸:下旬,2012,(06):187-188.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篇(3)

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其中所得税会计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都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有所调整,同以往有着巨大的差异。在旧会计准则下,由于会计和税法处理方法的不同导致债务重组问题处理产生较大的所得税差异,本文将围绕所得税差异,思考如何在新会计准则下进行债务重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的国际趋同

1、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革新之处

我国有关所得税的第18号新会计准则,在内容和会计处理上同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No.12)趋同,规定只能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所得税问题,而取消了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损益表负债法;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计入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在概念上取消时间性差异。新准则也同1992年12月的美国会计准则第109号《所得税》(FAS No.109)内容基本相近。由于应付税款法处理方法简便,易于理解,在我国得到普遍应用,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对复杂,这就需要提高我国会计人员的水平。

2、新债务重组准则的革新之处

我国关于债务重组的第12号新会计准则也实现了国际趋同,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损益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用非现金资产或股权偿还债务时,采用公允价值替换原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修改债务条件时,应计算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旧准则无此处理方法。新旧准则对债权人的处理方法的最大差异也是采用公允价值入账和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单独的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但在第36号――《金融工具》中涉及债务重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损益等相关规定,相比之下,我国准则更具体且更具可操作性。

二、债务重组在所得税问题上对会计和税法的影响

1、债务重组问题在旧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上的主要差异

根据国税总局2003年执行的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或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将来应付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时)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旧会计准则则是将其计入资本公积。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这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旧会计准则则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并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旧会计准则按账面价值计量,并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债权人的处理,差异也在于税法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而旧会计准则按账面价值计量。

2、旧所得税会计处理会计和税法间差异的主要做法

旧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由于应付税款法的处理十分简便,其为大多数企业所采用,但该方法不能体现税务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也就谈不上对差异的处理。关于纳税影响会计法,其对税法和会计的差异则是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对于时间性差异,会计上计入递延税款,随着今后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内转回。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的区别出现在税率变动上,采用递延法是将由税率变动产生的差异在变动后递延处理,损益表债务法则是将由税率变动产生的差异在变动当期进行处理。

三、新所得税会计和新债务重组准则下处理差异的问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处理方法上确定仅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消了旧准则所规定采用的方法。取消了应付税款法,在面对债务重组问题的会计处理时,将面临对差异的处理;而取消了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将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重新分类,取消时间性差异替之为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从资产和负债看,是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随时间推移将会消除。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其范围包括时间性差异。另外,在处理债务重组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其对资产的影响和对负债的影响分别确认分别递延税款资产和递延税款负债,不像其他纳税影响会计法将其合并计入递延税款。以下分析如何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处理债务重组问题。

1、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

新准则将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损益,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同时根据国税2003年6号文规定,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计算所得税,因此该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上达成一致,不会再出现按旧准则处理所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对于债权人,新旧会计准则都将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除符合坏帐确认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余不得扣除,这将可能产生永久性差异,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是保持一致的。

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债务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确认为是将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债务成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将非现金资产债务重组处理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这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可见,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都采用公允价值为核算基础,则不产生纳税差异。但是若该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含有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清偿时应当将该准备转回,由于税法上不承认减值准备,则产生差异,该差异根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为原隶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债权人,新会计准则将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转销债权的账面价值,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处理方法同税务处理相似,不产生差异。

3、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此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已趋于一致,将无差异产生。而对于债权人,新准则同税务处理都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此处新准则和税法规定已趋于一致。

4、债务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将债务人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作为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公允价值,其与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确认为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税务和会计处理将产生差异,而根据日后偿还债务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重组债务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重组日会计多计的收益又会于日后偿还债务时以财务费用的形式冲减偿债期的利润,因此,税务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属于时间上的差异,所得税会计准则将其归为原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由于债务重组时,会计上清偿债务所按的公允价值小于税务上的债务成本,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将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偿还债务时,再将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

对于债权人,新会计准则同样按照未来应收债权的现值为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税务上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两者处理的差异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待收回债权时转回。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篇(4)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85-03

从2006年2月以来,随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准则体系的颁布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系列配套法规的完善,两者分离趋势明显,研究税收与会计间差异的来源、分类、处理和协调成为了理论和现实之需。目前根据国内学者对差异研究情况的综述,国内对该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差异研究比较关注差异计量方面。相比较而言出于对差异的监管及协调的视角,美国学者Lillian Mills(2002)将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分为机械性差异和动机性差异两类的分类方法,对我国在差异的认知、协调等方面的研究颇有启示作用。

一、差异的划分

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在微观方面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一般被认为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目前被重分类为暂时性差异);二是公司管理层的蓄意造假。(吴秀波,2006)。类似相同的认知,更早是2002年,美国学者Lillian Mills等人就此的精辟论述,即:“以往的研究表明,税会之间的差异和一个公司税务与财务报告的动机差异有关,亦和众所周知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规定这种机械性标准的差异有关。”

基于此, Lillian Mills等人将差异分为机械性差异和动机性差异两类。前者是由于税收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具体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比如在折旧、股票期权及合并等方面,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是因规则的不同而引起的。这类差异在我国被称作制度性差异,即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典型的如资产的折旧及摊销、成本费用扣除等。后者是指由于管理者出于应对财务信息使用者和税收监管者的对信息的需求不同,在编(填)制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的动机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具体表现为源于管理当局为平滑财务收益采用不同专业判断而导致的差异和源于管理者利用税收法规的弹性以达到缩减应税所得造成的差异。经过对两类差异进行比较,可发现,机械性差异具有客观性,动机性差异具有主观性。

二、机械性差异的协调

如上所述,由于机械性差异的特征决定了差异存在的客观性,其消除取决于会计和税收法规对具体方法的改变,所以协调措施在于税收法规和会计具体规则的调整和完善方面,目前,我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在都针对该类差异做了协调方面的努力。

税法的协调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机械性差异方面采取的了以下两个措施:第一是借鉴会计准则改革的精髓,适当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在维持税收利益的基础上适当采纳会计的方法;第二是按照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的设计上充分考虑可直接利用会计资料来填写纳税申报表的间接法设计,以方便纳税人,减少纳税人的调整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在第一个措施中,《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的需要,首先对关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相关费用扣除、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通过提高相关收入确认、费用、成本及损失扣除的法律位阶,对易引起差异的较为粗线条规定的项目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规定和梳理,增强了纳税计算可操作性和税法的法定性原则。其次针对不必要的差异,通过税收法规的调整进行差异的消除和缩减。如取消关于固定资产的残值为原值的5%的限制,改由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将不允许扣除的自创商誉或外购商誉支出改为允许在无形资产转让或处置时扣除外购商誉支出等。再次税法紧跟新准则改革的步伐,利用会计成熟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对会计所作出的方法的选择进行认可,并对新的会计实务发展也及时应对,用内在遵从的方式为两者的协调做了贡献。如取消存货的后进先出法,增加关于生物资产的的税务处理规定及允许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新准则的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利息收入的计算,并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等就是很好的例证。

在第二个措施方面,鉴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基于财务信息按税法要求加工调整后的纳税信息报告载体,不仅关乎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是促使税法与会计差异报告更加协调的有利工具。所以针对纳税申报表的一些改革应是出于缩减税会之间差异的需要而为。如在后续年份修订的新纳税申报表体系中,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申报工作量,新申报表将主表的填报项目由原来的80多行简化为35行;同时为更好的确认由于税法和会计报告规则不同带来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中的潜在应税项目,而增加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免税所得明细表及减免抵税明细表。这些新增加的附表不仅帮助纳税人完整记录了纳税调整的数据,同时也为税收征管者进行差异调整的税收审计提供了很好的线索。尽管差异无法避免,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某些改革却可以使差异的调整看起来更容易操作转换,反映的调整信息更透明易理解。

会计的协调措施

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机械性差异方面的解决措施有两个:一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改变会计的处理方法,以缩减和消除差异;二是以税会之间差异作为处理对象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以核算和反映差异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未前,国内学者许善达(2005)曾整理过 “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差异及政策建议表”,通过统计,发现在税法与会计准则未变革前两者间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项目共计88个,但建议需要通过改革会计政策以消除差异的只有6项,远远小于建议通过税法调整的40项。具体针对该6项分析后发现,新会计准则已经分别在短期投资股票业务的股利分配、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资产的入账成本、接受捐赠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的处理和可资本化资产的范围5个项目中进行了调整,实现了差异的消除。 尽管通过会计政策调整税会差异努力看似很微小,但相比税法的效果却更进一步,这体现了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刚性不同。相比较税法而言,会计准则的修订更灵活,更能针对差异实现一步到位。故建议针对会计的协调措施,以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前提的情况下,应更多考虑会计信息对税收征管的支持作用。

在第二个措施方面,所得税准则的颁布可以说是会计应对暂时性差异的一个非常好的措施。尽管没有消除差异,但该准则规定应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却有效的帮助会计人员明确了差异的计算、差异的处理及差异的披露方面的诸多问题。就像国内在所得税准则前所做调查的显示期望目标一样,鉴于国内目前税会适度分离的环境与英美等国不同,而诸多一线财税人员在纳税申报时并不能脱离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的现状,促使我们在差异的控制上,尤其在有关资产的计价方面,税法和会计间差异的调整最好能够控制在通过“递延税款”就能反映,不需要对各项资产记两本账(许善达,2005)。而新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准则通过“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差异,可以彻底取代纳税调整台帐(或备查簿),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将迎刃而解”。

三、动机性差异的协调

在动机性差异的协调方面,由于避税动机是为钻税收法规之漏洞,以获减免税利益,而盈余管理动机则是为平滑财务收益,故协调的重点在于如何完善税法的反避税条款及加强监管来减少企业利用税会差异进行的避税活动和如何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中控制管理人员的盈余管理的操作空间和操作行为这两个方面。

(一)税法的协调措施

在防范和制止避税活动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制定了系统的反避税制度“特别纳税调整”一章。该章包括了针对纳税人的转让定价、避税港避税、资本弱化、一般避税行为以及对补征税款的利息处罚这几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均是应对不同避税行为的需要而设计的。如在转让定价中明确了“独立交易原则”,以应对跨国关联企业的避税;在避税港避税中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条款,以“停止一些中国公司或个人实施通过控制低税区的外国公司以享受递延应税收益的策略”;而对资本弱化的条款则重在限制企业通过利息的方式抽逃股息,以侵蚀税基等。除这几条外,尤能有效扼制纳税人利用税会差异进行避税强烈动机的条款就是后两个方面:一般避税行为限制条款,赋予了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采用其他不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的权利;而对避税行为既要补征税款又要加收罚息的条款,更是加大了企业避税行为的风险和违规成本。可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构建的体系化反避税制度,不仅增强了反避税制度的法律权威性,同时也强化了反避税措施,有利于税务机关有效防范和制止避税活动,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尽管制度的明确为反避税活动的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效用的发挥仍然要靠税务机关的监管。可喜的是,针对此,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在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求,要通过加强组织、信息化、人才队伍“三个保障”确保反避税工作落到实处。由此看来,在关于避税活动的协调措施方面,税法的努力可圈可点。

(二)会计的协调措施

新会计准则的在缩减还是扩大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上颇有些争议。如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减值准备范围的扩大还有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等,都被视为给企业更大的选择权。尽管如此,在为防范这样的盈余管理机会出现,新准则对此还是进行了相应的协调和控制。如,对公允价值的应用条件给予了严格的限制;对减值准备的计提,则要求企业对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减值一经确认,就不允许在持有期间转回,以应对操纵利润;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尽管让步的权益进入了债务人的利润表,但列入非正常经营损益项目的处理,还是便于监管者监督和使用者识别。实际上,由于准则允许会计人员在加工会计信息时使用专业判断,所以准则本身就有盈余操纵的空间几乎可以看做是其与生俱来的不足。由此可知,为限制盈余操作而一味的特别对准则进行调整,由此牺牲了信息的真实公允实属因噎废食之举。正如刘泉军,张政伟(2006)所说:“会计准则毕竟只是一个生产会计信息的技术规范, 它解决的是“ 该如何办”的问题。对会计准则的恶意误用属于准则实施中“人”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讲是上市公司治理生态的问题,要通过加强监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投资者甄别会计信息能力等系统工程来解决, 不能归咎于准则本身”。

四、启示和建议

(一)机械性差异协调的经验

通过以上对机械性差异协调措施的分析,可知通过直接修改税收和会计的处理规则以达成一致的办法协调效果欠佳,反而采取相对间接的方法对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法,建立方便纳税调整的会计台账,以及增强纳税申报表设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机械性差异的调整更见成效。鉴于制于税法与会计分离的客观性以及税收和会计各自在目的、原则及计价基础等基本层面的差异性,使得入手直接修改双方条款的直接法困难重重。因为这种调整实际就是双方利益的博弈,博弈的结果总是在保有各自利益的情况下彼此接近,却不能完全一致。相比较城而言,间接法是在认可差异无法消除的前提下,以寻求纳税风险最小,纳税遵从成本最低的方法来处理两者的现存差异,同时有效对差异在各自的报告系统中实现清晰披露。

(二)动机性差异协调的经验

由于动机性差异的产生来源于管理者利用税法与会计规则的弹性所致,所以采取的办法总是从控制规则本身的弹性和管理者的动机入手。目前,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还在实践磨合阶段的现状,应在新税法所指的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等方面形成有效控制该类差异的机制和卓有成效的管理体制。如我国刚刚加入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就是针对动机性差异很好的举措。而针对管理者动机方面,则应着重形成反避税文化、一方面提高税收监管团队的素质和能力,对反避税行为形成震慑,另一方面结合资本市场监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等多管齐下的办法,弱化企业的盈余管理动机,控制减少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亦可对动机性差异实现有效协调。

(三)建议

根据以上对现有差异协调措施的分析可知,在应对机械性差异方面,直接法和间接法的应用各有千秋,但鉴于目前我国税法与会计改革的完善程度不同及一线财税人员的执行能力较弱的现状,本文更倾向于在协调措施的采用上多向间接法靠拢,如积极深入的开展关于所得税会计实务的研究及进一步完善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等;而动机性差异协调方面,在既有规则已为防范和扼制盈余管理和避税活动采取了相应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构建税收监管与会计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是解决动机性差异的长久之策。

作者单位:厦门华厦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罗先锋(1977- ),女,内蒙古人,厦门华厦职业学院财会金融教学部,讲师,管理学硕士,主持省级教改项目3项,市级科研项目2项。

参考文献:

[1]吴秀波.OECD 国家公司纳税信息公开披露经验及启示[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9:36-39.

[2]许善达,盖地.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所得税会计/会计准则研究文库[M].大连:大连出版社,2005.

[3]戴德明,何玉润.关于企业税收监管体系构建的设想-兼论会计信息的支持作用[J].税务与经济,2005,1.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篇(5)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条企业会计准则并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和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颁布前我国没有所得税会计准则,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比《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1995)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以下简称旧制度)的规定,最大的不同在于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同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并对计量、对报作出了新的规定。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IFRS12),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

一、所得税会计中的相关定义

各国在对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进行分类时有所不同: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而我国在旧制度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时,将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新准则中以暂时性差异取代了时间性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概念

1、永久性差异。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具体项目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如国债利息收入;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如接收捐赠资产、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如罚款支出,企业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业务发生的重估净损失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允许扣除,如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已纳税调整部分等。

2、暂时性差异。与我国不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09号公告(FAS109)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公告(IAS12)中,都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是指在资产负债表内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3、时间性差异。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具体项目也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确认为当期收益,但税法规定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如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实际未分配;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如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按会计规定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当收益,但税法规定当期确认为应税所得,如持有短期投资期间取得的收益;按会计规定核算时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如对固定资产折旧,会计采用直线法,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的关系及比较

我国在旧制度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时,区分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准则第7条却科学地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摒弃了时间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包括两类情况。一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B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余额50万元评估增值5万元,尚可折旧年限为5年,则会计当期计提的折旧为11万元,但按照税法认定可计提的当期折旧只能是10万元,也即其账面价值为55万元,但计税基础只有50万元,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指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如,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会计上将确认前的研发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要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将来再逐期摊销,即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作为抵扣项目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当财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纳税金额或可扣税金额。从上述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定义中可以清晰看到,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是按照收入费用观定义的,反映的是一个会计期间产生的差异;暂时性差异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定义的,反映的是到某一时点止的累计差异金额。

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由于时间性差异是从利润表出发考虑确认由于收入或费用项目在税法和会计上归属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而所有影响损益的会计事项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

所以,基于资产负债表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包括了时间性差异,即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并非所有的暂时性差异都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或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差异;暂时性差异则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

二、我国对所得税会计理念的转变——资产负债观取代收入费用观,体现了所得税会计理论的创新

所谓资产负债观是指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准则时,首先规范由此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在资产负债观下,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资产和负债以及与这些交易或事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

所得税准则第4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正是资产负债观的体现。在资产负债观下对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就应当作为收益确认(不包括新增投资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比按照收入费用观确认的收益更加全面合理,即: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本期所有者新增投资-本期向所有者分配=(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资产-期初负债)-本期所有者新增投资-本期向所有者分配。

与之对应,在原收入费用观下,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收入费用观则要求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必须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根据配比原则确定收益,即:收益=收入-费用。但按此法计算的收益由于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由此产生了由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比较后倒挤递延税款借项的弊端,致使资产负债表会计信息与真实公允原则背离。新准则资产负债观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会计发展的新趋势。

新准则还规定未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对永久性差异没有定义。此概念比收入费用观下的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宽,为特殊业务所得税差异的认证和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不仅是观念上的转变,也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基本理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协调。

三、新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原制度规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但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则各异。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7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新准则摒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前述债务法属于收益表债务法),此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此方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归属为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小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大干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资产。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大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小于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负债。在不发生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纳税影响的情况下,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与本期应交所得税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主要是暂时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能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而收益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主要是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和转回,揭示的是某个时期内存在的此类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无法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两种方法比较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指导。旨在真实体现资产(或负债)未来可收回金额,真实、公允地反映资产和负债未来为企业带来的实际的现金流量,更科学更合理,更适合我国国情。

因为我国当前正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重组、合并事件定会大量发生,资产评估等业务越来越多,必将对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时间性差异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已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要求。引入暂时性差异概念并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存在不足,一些暂时性差异在原差异尚未全部转回的情况下又产生了新的差异,很难分清差异的属性,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合理性不足。

四、对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建议

(一)全面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首先,相对于其他三种方法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递延税款的定义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标准,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能更好地表示企业未来应付(应收)的债务(资产),从而使资产负债表能更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其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优势明显,采用这一方法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促进我国会计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二)增强财务报表列示的明细度,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与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对递延税款及所得税费用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要求相对较低,披露过于简单、笼统。为了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其决策有用性,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分别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总数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总数,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产生重大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各类暂时性差异和所得税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及其期内分摊情况,以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掌握。

(三)应将营业亏损所产生的未来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记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篇(6)

第二,把握调账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近年部门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对于确认批复的资产清查的损溢按下列方法调账: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要相应该增减固定基金,对外投资的增减,调整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于债权债务、货币资金、存货、无形资产等增减,行政单位调整结余,事业单位一般调整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但要确保调整后的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余额不能小于零。当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不够冲减时,不够冲减的部分,卫生院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单位要调整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其他事业单位则调整事业结余。

第三,督促单位做好批复后的工作。对于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其残值应变现,作为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要认真加强管理,要求单位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债务,经批复核销后,要求单位与对方单位办理必要的手续。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田朝阳

一、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论基础变化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会计制度主要是参照1994年财政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等旧制度来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2007年新准则颁布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规范逐步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资产负债表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旧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新准则中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法取代损益表债务法的原因有两点:(1)收益确认基础的转变。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加额。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准则接轨的过程中也接纳了资产负债观,并以此为原则制定了所得税准则。(2)所得税费用的跨期分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如果以每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则无跨期分摊问题;如果以每期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影响数作为所得税费用,则因会计上的收入可能在其他年度课税,其费用也可能在其他年度抵减应课税利润,即产生跨期分摊问题。此外,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缺乏关联,使所得税费用与产生所得税的项目无法配比,不符合配比原则。所得税跨期分摊时,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列为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并将该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这既体现了配比原则,又公允真实地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二、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的变化

(一)暂时性差异概念引入所得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税法为依据,而会计利润要依据会计标准计算。由于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不一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所得税会计差异。旧制度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而新准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有着明显的区别。(1)确认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而税法对收入费用的核算则强调收付实现制,因此会计上所提供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与税法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不可能完全一致,表现为差异。按照对差异的确认、强调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l生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某一期间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一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如果存在时间性差异,则必然存在暂时性差异。(2)包含的内容不同。时间性差异是由于对收益、费用和损失项目的财务会计确认和税法确认的期间不同造成的,包括同一期间确认金额不同、分布期间长短不同;而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造成的,这使得时间性差异范围小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

(二)所得税账务处理在新准则中规定了较多不同于以往的会计科目,对这些科目的熟悉与掌握将是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前提。这些新科目包括:应交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薄”,详细记录发生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对

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确认之后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转回时应计入相反的方向。

(三)亏损弥补所得税处理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弥补亏损虽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上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四)首次执行新准则处理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篇(7)

第二,把握调账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近年部门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对于确认批复的资产清查的损溢按下列方法调账: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要相应该增减固定基金,对外投资的增减,调整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于债权债务、货币资金、存货、无形资产等增减,行政单位调整结余,事业单位一般调整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但要确保调整后的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余额不能小于零。当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不够冲减时,不够冲减的部分,卫生院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单位要调整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其他事业单位则调整事业结余。

第三,督促单位做好批复后的工作。对于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其残值应变现,作为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要认真加强管理,要求单位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债务,经批复核销后,要求单位与对方单位办理必要的手续。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一、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论基础变化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会计制度主要是参照1994年财政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等旧制度来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2007年新准则颁布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规范逐步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资产负债表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旧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新准则中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法取代损益表债务法的原因有两点:(1)收益确认基础的转变。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加额。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准则接轨的过程中也接纳了资产负债观,并以此为原则制定了所得税准则。(2)所得税费用的跨期分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如果以每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则无跨期分摊问题;如果以每期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影响数作为所得税费用,则因会计上的收入可能在其他年度课税,其费用也可能在其他年度抵减应课税利润,即产生跨期分摊问题。此外,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缺乏关联,使所得税费用与产生所得税的项目无法配比,不符合配比原则。所得税跨期分摊时,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列为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并将该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这既体现了配比原则,又公允真实地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二、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的变化

(一)暂时性差异概念引入所得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税法为依据,而会计利润要依据会计标准计算。由于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不一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所得税会计差异。旧制度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而新准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有着明显的区别。(1)确认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而税法对收入费用的核算则强调收付实现制,因此会计上所提供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与税法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不可能完全一致,表现为差异。按照对差异的确认、强调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l生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某一期间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一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如果存在时间性差异,则必然存在暂时性差异。(2)包含的内容不同。时间性差异是由于对收益、费用和损失项目的财务会计确认和税法确认的期间不同造成的,包括同一期间确认金额不同、分布期间长短不同;而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造成的,这使得时间性差异范围小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

(二)所得税账务处理在新准则中规定了较多不同于以往的会计科目,对这些科目的熟悉与掌握将是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前提。这些新科目包括:应交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薄”,详细记录发生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确认之后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转回时应计入相反的方向。

(三)亏损弥补所得税处理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弥补亏损虽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上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四)首次执行新准则处理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篇(8)

我国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方面的相关法规是一同实行的,会计准则制定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处于次要位置。另外会计准则在规范会计行为时保持了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给会计人员留下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而企业缴税则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不能随意选择或更改。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两者间存在着某些不是很协调的地方,这样就导致了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之间产生大量的差异,同时也加大了财务以及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其实这两者之间的不协调部分通过一定的方法是可以进行协调的,本文针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性问题做了些许的探究。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不同

在经济系统中,财会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财会与税收本质属性上的不同使得两者的目标和发展过程也是不同的。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将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分离开来,并且将两者同时实行是非常合理的做法。因为两者间的目标存在不同,使得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在很多方面和很多程序上都有着一定的差异,如业务招待费,会计和税法都承认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益,但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业务招待费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使得财会工作人员与税务工作人员明确理解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两者的不同,提升他们的判断力以及实践能力,需要在确定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不同之处的基础上找出两者间的协调方法。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协调性问题的研究

(一)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处理

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不同的相关税种很多,其中受影响最明显的就是所得税。建议各个公司在处理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的差异情况时一定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计量并记录会计要素;二是在完成纳税的时候,必须要完全遵守税收法规中的标准。在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收法规的要求存在不同的情况下,依照税收法规的标准来进行,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差异进行协调进行纳税行为。

以所得税为例,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所得税都是依照年度来进行结算的,在每年结束之后对所得税进行计算并缴纳,因此,通常不用在出现差异的那个月份进行纳税,采取了年末进行纳税的协调办法。因为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成本、收益以及计量方面的差异,会造成算得的会计利润与根据税收法规计算的利润出现差异的情况,也就是永久性的差异与时间性的差异,需要采取不一样的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永久性差异主要是某个期间因为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利润、损失以及费用进行计算的口径不同,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但不能在以后的时期内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是税收法规和财会标准在明确利润、损失以及费用时因时间的差异而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这样的差异不但会出现在某一个期间还会在其他期间内进行转回。通常对时间性的差异,会采取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采取应该缴纳税额的方法,不论税前的财会利润是什么,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都要根据税收法规来进行协调;二是采取纳税影响会计的方法。

(二)协调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几点思考

1、加强对新会计准则的改进与完善

通过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间存在差异的思考,笔者建议在现有的会计处理模式下,可以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必要的补充,使其在符合税收法规的条件下,又能遵循新会计准则,同时还能够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带来一定的有利方面。例如对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与“会计收入”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所引起的应缴增值税问题,可通过设置“递延税款”或“待转销项税金”等科目进行反映和调整。

此外,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信息较少,不仅使得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难度加大,而且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无法通过财务报表知晓企业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因此,新会计准则增加涉税信息披露应是一种多方受益的协调方式。

2、完善税收法规,向新会计准则靠拢

对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差异的协调,从整体上而言,应在遵循相互靠近、相互协调的原则上,突出税收法规向新会计准则的靠拢。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出于纳税人为了少纳税有调减会计利润的动机,而纳税调整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制定税收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税款流失,但往往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最终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实现。如果使所得税征税对象真正建立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尽量减少纳税调整项目,短期看会暂时减少税收收入,但企业得以加速发展,形成新的税源,从长远看能够形成企业发展与税收收入同步增长的良好局势。

3、完善征管制度,增强稽查能力

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对于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征管及稽查能力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在税收征管手段方面,如在征管制度建设中,应对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的内容、纳税信息的报告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帮助和促进纳税人建立纳税方面的管理制度。因此,如果能够协调好两者间的差异,不管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收征管工作都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4、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与征税人的业务知识及综合素质

要做好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处理及协调工作,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纳税人与征税人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通过在我国各企业中进行的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调查来看,纳税人要做到的不仅仅是会计账务处理符合新会计准则,同时还要严格依照税收法规进行纳税,有时候对于出现的一些比较复杂的差异问题,其过程比较繁琐,纳税的调整难度也比较高,此时很多的纳税人对于此类差异无法做到正确调整,往往就会出现违反税收法规的情况。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管过程的每一个控制环节、每一道法定程序、执法责任的权限、工作职权的行使及工作成果形成过程都制定了具体而富有刚性的执行依据。能否正确的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不仅直接对纳税

人的切身利益有着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税务干部的形象问题。因此不管是对纳税人还是对征税人而言,都需要加强对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收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而更好的处理好因差异引起的一系列的问题。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够很好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差异,则既能够简化会计核算手续,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又能够有利于税收的征管。

参考文献:

[1]祁敏霞. 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协调和处理[J].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3)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篇(9)

    第二,把握调账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近年部门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对于确认批复的资产清查的损溢按下列方法调账: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要相应该增减固定基金,对外投资的增减,调整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于债权债务、货币资金、存货、无形资产等增减,行政单位调整结余,事业单位一般调整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但要确保调整后的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余额不能小于零。当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不够冲减时,不够冲减的部分,卫生院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单位要调整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其他事业单位则调整事业结余。

    第三,督促单位做好批复后的工作。对于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其残值应变现,作为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要认真加强管理,要求单位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债务,经批复核销后,要求单位与对方单位办理必要的手续。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田朝阳

    一、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论基础变化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会计制度主要是参照1994年财政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等旧制度来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2007年新准则颁布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规范逐步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资产负债表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旧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新准则中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法取代损益表债务法的原因有两点:(1)收益确认基础的转变。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加额。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准则接轨的过程中也接纳了资产负债观,并以此为原则制定了所得税准则。(2)所得税费用的跨期分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如果以每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则无跨期分摊问题;如果以每期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影响数作为所得税费用,则因会计上的收入可能在其他年度课税,其费用也可能在其他年度抵减应课税利润,即产生跨期分摊问题。此外,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缺乏关联,使所得税费用与产生所得税的项目无法配比,不符合配比原则。所得税跨期分摊时,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列为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并将该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这既体现了配比原则,又公允真实地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二、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的变化

    (一)暂时性差异概念引入所得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税法为依据,而会计利润要依据会计标准计算。由于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不一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所得税会计差异。旧制度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而新准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有着明显的区别。(1)确认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而税法对收入费用的核算则强调收付实现制,因此会计上所提供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与税法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不可能完全一致,表现为差异。按照对差异的确认、强调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l生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某一期间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一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如果存在时间性差异,则必然存在暂时性差异。(2)包含的内容不同。时间性差异是由于对收益、费用和损失项目的财务会计确认和税法确认的期间不同造成的,包括同一期间确认金额不同、分布期间长短不同;而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造成的,这使得时间性差异范围小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

    (二)所得税账务处理在新准则中规定了较多不同于以往的会计科目,对这些科目的熟悉与掌握将是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前提。这些新科目包括:应交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薄”,详细记录发生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对 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确认之后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转回时应计入相反的方向。

    (三)亏损弥补所得税处理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弥补亏损虽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上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四)首次执行新准则处理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篇(10)

新准则首次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暂时性差异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考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又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旧制度中,时间性差异是从损益表的角度考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如企业重估资产增值,会计上调整相关账户,增值部分以后可以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不允许该部分折旧在税前列支。这是暂时性差异但不是时间性差异,原因在于资产增值收益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权益类,而不是计入损益表。

一、所得税会计信息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和披露的变化

(1)所得税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和负债单独列示,新准则新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新科目;旧制度是“递延税项”,并在“递延税项”下设“递延税款借项”和“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余额。新准则这样做可以清晰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避免了旧制度下资产和负债数值上直接抵消后反映的缺陷,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

(2) 企业在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旧制度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

(3)新准则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诸如“所得税费用(收益) 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得税费用(收益) 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等内容。尽管详细的信息披露会增加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但这些信息将为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决策资料。

二、对新准则的分析与建议

虽然新准则能较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新准则在计税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计税差异上。虽然暂时性差异不但包括了所有的时间性差异,还包括了其他原因导致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如:资产被重估;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等方面产生的差异。但其并不能全面反映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有些差异是其无法反映的,如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口径不同而存在的一些差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此外,企业债务重组而获得的收益,会计准则要求直接增加所有者权益,而所得税法要求列入收入总额缴纳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新准则对此未做出规定。本文认为,应仔细寻找暂时性差异可能造成的缺漏,并专门在新准则中做出详细规定。

(2)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上。较之应付税款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完全克服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容易造成企业每期税后净利润的波动,因而不能满足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要求的缺点;较之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递延税款”的定义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标准,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能更好地表示企业未来应付(应收)的债务或资产,从而使资产负债表能更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有用性。虽然与现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相比较,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较为明显的优越性。但如果直接过渡,并且在各类企业直接推行,本文认为条件尚不成熟。

(3)作为国家会计准则,新准则应当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相结合以提高其可操作性。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新准则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并不一致。如新准则中“应税利润”的概念在税法中并不存在,而且税法上有一些征税的情况(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债务重组所获得的收益、对预收款项的征税等),是“应税利润”无法涵盖的;新准则第二条“所得税包括企业各种以应税利润为基础的境内和境外税额,也包括由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配给企业的利润的征税”可能没有考虑到税法的选择性规定,因为如果税法规定无需补税(例如定期减免部分或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则不会引起纳税义务。本文认为,可对新准则做出适当调整。如将“应税利润”根据税法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条中考虑到企业适用所得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的情况,应加注“如税法规定需补税”这一选择性条件。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运用所得税会计的对策

会计规则是为了规范会计主体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保证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出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会计规则强调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基本前提和会计原则,并不断充实会计基本前提和会计原则的内涵。而税法出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益和便于管理的需要,更加强调真实、合法。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运用所得税会计需做好以下基础性工作:

(1)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的所得税会计要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就需要确定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虽然税法主要采用历史成本原则,对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相对简单,但是由于企业资产、负债的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企业在运用所得税会计时,要在各会计期间持续地做好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为所得税会计提供信息基础。

(2)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多样化、复杂化,所得税会计中的暂时性差异与纳税调整不再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各种暂时性差异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的方式都需要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及税法的规定做出职业判断,使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权责发生制,使所得税费用与当期会计收入相配比。所以,为了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更好地运用所得税会计,使所得税会计为企业的发展服务,就需要对会计人员进行税法及会计准则的培训,提高相关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作者单位:祥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参考文献: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篇(11)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条企业会计准则并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和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颁布前我国没有所得税会计准则,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比《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1995)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以下简称旧制度)的规定,最大的不同在于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同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并对计量、对报作出了新的规定。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ifrs 12),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

一、所得税会计中的相关定义

各国在对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进行分类时有所不同: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而我国在旧制度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时,将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新准则中以暂时性差异取代了时间性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概念

1、永久性差异。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具体项目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如国债利息收入;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如接收捐赠资产、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如罚款支出,企业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业务发生的重估净损失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允许扣除,如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已纳税调整部分等。

2、暂时性差异。与我国不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09号公告(fas109)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公告(ias12)中,都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是指在资产负债表内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3、时间性差异。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具体项目也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确认为当期收益,但税法规定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如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实际未分配;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如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按会计规定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当收益,但税法规定当期确认为应税所得,如持有短期投资期间取得的收益;按会计规定核算时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如对固定资产折旧,会计采用直线法,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的关系及比较

我国在旧制度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时,区分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准则第7条却科学地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摒弃了时间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包括两类情况。一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b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余额50万元评估增值5万元,尚可折旧年限为5年,则会计当期计提的折旧为11万元,但按照税法认定可计提的当期折旧只能是10万元,也即其账面价值为55万元,但计税基础只有50万元,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指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如,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会计上将确认前的研发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要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将来再逐期摊销,即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作为抵扣项目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当财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纳税金额或可扣税金额。从上述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定义中可以清晰看到,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是按照收入费用观定义的,反映的是一个会计期间产生的差异;暂时性差异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定义的,反映的是到某一时点止的累计差异金额。

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由于时间性差异是从利润表出发考虑确认由于收入或费用项目在税法和会计上归属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而所有影响损益的会计事项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

所以,基于资产负债表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包括了时间性差异,即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并非所有的暂时性差异都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或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差异;暂时性差异则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

二、我国对所得税会计理念的转变——资产负债观取代收入费用观,体现了所得税会计理论的创新

所谓资产负债观是指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准则时,首先规范由此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在资产负债观下,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资产和负债以及与这些交易或事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

所得税准则第4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正是资产负债观的体现。在资产负债观下对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就应当作为收益确认(不包括新增投资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比按照收入费用观确认的收益更加全面合理,即: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本期所有者新增投资-本期向所有者分配=(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资产-期初负债)-本期所有者新增投资-本期向所有者分配。

与之对应,在原收入费用观下,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收入费用观则要求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必须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根据配比原则确定收益,即:收益=收入-费用。

但按此法计算的收益由于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由此产生了由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比较后倒挤递延税款借项的弊端,致使资产负债表会计信息与真实公允原则背离。新准则资产负债观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会计发展的新趋势。

新准则还规定未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对永久性差异没有定义。此概念比收入费用观下的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宽,为特殊业务所得税差异的认证和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不仅是观念上的转变,也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基本理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协调。

三、新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原制度规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但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则各异。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7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新准则摒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前述债务法属于收益表债务法),此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此方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归属为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小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大干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资产。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大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小于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负债。在不发生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纳税影响的情况下,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与本期应交所得税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主要是暂时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能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而收益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主要是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和转回,揭示的是某个时期内存在的此类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无法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两种方法比较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指导。旨在真实体现资产(或负债)未来可收回金额,真实、公允地反映资产和负债未来为企业带来的实际的现金流量,更科学更合理,更适合我国国情。

因为我国当前正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重组、合并事件定会大量发生,资产评估等业务越来越多,必将对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时间性差异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已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要求。引入暂时性差异概念并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存在不足,一些暂时性差异在原差异尚未全部转回的情况下又产生了新的差异,很难分清差异的属性,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合理性不足。

四、对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建议

(一)全面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首先,相对于其他三种方法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递延税款的定义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标准,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能更好地表示企业未来应付(应收)的债务(资产),从而使资产负债表能更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其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优势明显,采用这一方法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促进我国会计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二)增强财务报表列示的明细度,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与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对递延税款及所得税费用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要求相对较低,披露过于简单、笼统。为了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其决策有用性,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分别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总数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总数,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产生重大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各类暂时性差异和所得税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及其期内分摊情况,以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掌握。

(三)应将营业亏损所产生的未来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记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