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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禁令心得体会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1 11:28:37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篇(1)

“五条禁令”是公安队伍的基本行为准则,是队伍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贯彻落“五条禁令”,自觉遵守“五条禁令”,是提高公安交警素质、树立队伍形象的有效途径。“五条禁令”为树立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提出了要求,同时也将为今后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重要作用。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篇(2)

2、自开学的第一天起就会一直忙到学期结束,都是在忙碌中度过每一天。充沛的精力是做好一天工作的前提。俗话说“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我们应该在本职岗位上树立起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3、在新课改的背景下,更应该刻苦钻研教材,不断探索新世纪、新时代的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在常规教学中,要把握好教学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精心组织课堂教学,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真正做到向课堂四十分钟要质量。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篇(3)

公安部“五条禁令”颁布之后,我局民警面貌焕然一新。现在,无论到派出所、还是局机关的任一科室,所见的民警都是警容严谨,言谈举止彬彬有礼又不失威严。给来办事的群众一种亲切感,给犯罪分子一种正义的威慑。由此可见,“五条禁令”的效果甚佳。从“五条禁令”中,我也学到不少东西。

曾经有一段时间,工作之余,我喜欢上网聊天。人家一听说我是干公安的,都会发表一通“对公安印象不佳”的感慨,有些措辞之偏激,令人实在难以接受。我曾想:是什么使得我们公安的形象在人们心目中变得如此之差呢?当人们的生命财产处于危难之时,我们公安民警总是冲锋陷阵,常常是献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我们民警的千辛万苦、斗智斗勇不足挂齿,为之流血牺牲的事件也比比皆是!一直来,我都为自己选择了这份崇高的职业而感到自豪。所以,我虽也与他人据理力争,而心中的那份委曲之感,仍会油然而生,且久久挥之不去。

痛定思痛,我开始冷静地思考、仔细地观察,发现人们的怨言与不满不是毫无来由的。你听:某某地方民警酒后开枪打死了人,某某地方民警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某某地方民警参与,等等、等等。或许这些只是庞大的公安队伍中极个别的现象,而由此造成的影响之恶劣,却是震天撼地的。你看:身边的同事(也包括我自己),在工作时间饮酒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酒后面红耳赤、高度兴奋,在办公室里举止不端、衣冠不整、大声喧哗,群众见了心里会怎么想呢?还有,对于,我们常常去抓赌自己却又参赌,群众心里有意见是可想而知的了。我也曾听到我们的民警发自内心的“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之感叹。是的,朋友之间、兄弟单位的交往,吃餐饭、喝点酒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休息时间,好友之间玩几手扑克,来点小刺激,娱乐一下,也是人之常情。你若拒绝,人家会说你故作清高、摆臭架子。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大至一个国家,需要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小至一个单位,需要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成员的举止。我们公安民警,是人民公务员,受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我们公安民警又是肩负着特殊使命的公务员,因而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公安民警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公安民警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正如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所说的,颁布“五条禁令”,是对广大民警真正的关心、爱护。因为,我们公安民警也是人,也存在着人性的弱点,在“可为可不为”的时候,往往在“一闪念”之间,我们还是放纵了自己。有了“五条禁令”,我们有了行为之“规矩”,就有了拒绝的理由,别人也会因为这“规矩”而理解我们。禁止了饮酒等行为,也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一系列事情的发生。让这“五条禁令”之“规矩”,来铸造我们公安民警行为之“方圆”吧!相信通过对“五条禁令”的严格执行,在不久的将来,人民群众会对我们刮目相看并大加赞赏的,我们有信心使自己成为真正合格、称职的人民警察!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篇(4)

在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召开的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了“五条禁令”,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安部制定、实施“五条禁令”,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依法从严治警,坚决有效制止和切实解决少数民警中存在的涉及枪、酒、车、赌等突出问题,维护公安队伍的纪律,深入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顺利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必然要求;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具有特殊的意义。

“五条禁令”贯彻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采取了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取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广大民警坚决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整体形象得到不断改进。受到一致肯定和好评。仅以xxx公安局为例,“五条禁令”后,局领导不等不靠,立即将严格贯彻落实“五条禁令”作为加强队伍管理、促进公安工作的契机,全警动员,上下联动,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掀起了学习、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热潮。一是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坚持立足一个“早”字,落实“三个到位”。即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宣传到位。公安部“1.22”电视电话会后,局党委连夜召开党委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之后先召开了三次中层干部和全体民警大会,逐级传达精神,通报情况,端正思想。研究制定下发了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落实五条禁令、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和活动方案,强化宏观指导。各基层单位迅速行动,严密组织,通过组织学习,召开会议座谈、开展大讨论等形式,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重要意义,坚定对内部管理秩序整治的信心和决心。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内部管理秩序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迅速开展工作,抓好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在内部通过印发“五条禁令”卡片,办宣传栏、标语牌,建立“五条禁令”贯彻落实简报,开辟网上专栏等形式,强化内部学习贯彻落实的氛围。组织广大民警开展摆查问题和进行整改活动。在外部,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制作大型横幅80条幅、写警示牌400余块,发《致全体民警家属的一封信》600余封。从而形成了内外部、上下级、多层次、多元化的强大监督体系。二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工作中强化一个“实”字,力求“三个过硬”。即执行纪律过硬,落实制度过硬,领导带头过硬。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严格落实领导逐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局长与领导班子成员、局长与中层干部、中层干部与民警逐人逐级签订了《严格执行“五条禁令”责任状》。围绕涉及车、酒、枪、赌等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重新汇总梳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全局具有持枪资格人员进行了全面普查,凡不符合持枪规定的人员一律收回持枪证和枪支,不予配发,已取消了10人的持枪资格。局里硬性规定,全局上下不论公车还是私车,凡是手续不全的坚决停开。坚持把带“长”字人员列为贯彻落实“五条禁令”的重点来抓,在全局叫响“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口号,以模范遵守“五条禁令”的实际行动和严明的纪律作风,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表率形象。在全局中层干部会上,局党委郑重承诺:带头严格执行“五条禁令”,请全体民警监督。局党委还授权政工、纪检监察、警务督察部门,对在督察中发现的中层干部违令者,可先行宣布免职,然后按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报清批准执行。三是“严”字当头,狠抓落实,工作中坚持一个“严”字,强化“三条措施”,即在熟记熟背“五条禁令”内容、严格查处违令行为、兑现奖惩措施三条措施上下功夫。要求民警对五条禁令熟记于心,落实于行。采取巡回检查验收、随机抽查考试等形式,逐人检查验收。做到了入耳、入脑、入心。由政工、纪检、督察组成联合行动小组,配备酒精测试仪、录象机、照相器材等,运用重点抽查和常规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注意检查发现违反禁令的人和事,把民警的日常行为真正统一到“五条禁令”的要求上来,局联合小组在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中,先后下基层检查160余次。目前明确规定把贯彻执行“五条禁令”情况,纳入等级化管理考核之中,从而有力的推动了遵规守纪和争先创优工作的开展。

二、各级都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中仍然存在违令问题的顽固性。

通过一年多来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情况来看,必须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中仍然存在违令问题发生的顽固性。对这方面的问题,绝对不可估计不足,盲目乐观。说严重一点,稍有放松或疏忽,就会造成前功尽弃。对于这方面的思想认识不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根据我们调研的情况,从2003年,上级公安部门通报的一些反面典型案例来看,全国公安机关在严格贯彻落实“五条禁令”的情况下,个别民警违令问题时有发生。从面上看来,涉及违令问题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发生的起数、人数都是惊人的,从造成的后果来看是非常严重的。于组织、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是十分不利的。这些问题的发生,使我们从中看到了在贯彻“五条禁令”过程中发生违令问题的顽固性、潜在性,是对我们最深刻的警示,必须进一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必须认真研究制止和预防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杜绝违令行为的发生。全面分析有可能发生潜在违令问题及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松懈的思想。感觉一阵风的教育过去了,面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思想自然松懈麻痹起来。如果讲的少了,查的少了,那么在广大民警中将会引起的是必然不能自觉要求自己的多了,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多了。二是侥幸的心理。特别是在个别人员涉及饮酒及酒后驾车、参与等这些方面,往往容易抱有侥幸的心理。这就极易引发违规违纪的行为。三是在一些特殊的场合,如战友同学聚会、婚庆嫁娶宴会、接待宴请等活动这些特殊场合,极易盛情难却,失去理智,引发问题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讲,还是个纪律观念和自身素质问题。

三、各级都要从加强养成教育入手,努力巩固、深化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取得的成果。

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基础上,今后要从加强养成教育入手,巩固、深化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取得的成果是非常必要的,面对队伍现状,要有忧患意识和紧迫感、责任感,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努力做好如下几点:

一是要坚持实施求实的原则,首先要深入扎实地摸清当前队伍的思想状况和突出问题,为搞好养成教育,增强针对性创造条件,打牢基础。贯彻“五条禁令”不是一阵风、大呼隆,做表面文章的问题。要巩固好已取得的成果,就要适时地深入扎实地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对队伍的现状底数清、问题明,进而抓住重点,在开展养成教育中做到有的放矢。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有什么问题就及时解决什么问题。如:对枪、酒、车、等方面通过整治,现状如何;对以前存在内务管理比较混乱、同志之间闹不团结、思想不统一的重点单位整治后目前状况如何;对那些平时自我要求不严,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力差,贪杯酗酒的,有酒后驾车记录或不按规定保管使用枪支、警械重点人员的帮助措施、整改效果如何;再如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一些活动情况的监督和自我约束情况掌握以及内部管理方面贯彻执行内务条令情况的分析等等。都要下功夫、花力气掌握第一手的资料。

二是要摆正贯彻“五条禁令”与加强内务管理的关系,强调教育养成的内容与效果。使“五条禁令”真正起到加强队伍管理、促进业务工作的作用,除了抓好严格贯彻、强力推行的教育外,还应特别注重把贯彻“五条禁令”的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统一起来,达到事半功倍的好效果,做到四统一:即①把贯彻落实“五条禁令”养成教育与强化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五个意识)相统一。百年大计,以人为本,通过在贯彻落实“五条禁令”中增强“五个意识”,使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从而担负起维护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的重任。通过贯彻“五条禁令”工作中不断延伸和拓展,围绕“五个意识”搞好坚持政治建警的教育,迅速提升公安队伍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向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②把贯彻“五条禁令”养成教育与发挥公安职能作用相统一,防止单打一、就事论事的倾向,通过贯彻“五条禁令”变成精神动力,引导民警把精力、干劲用在工作上,爱岗敬业,发挥主观能动性,使队伍充满生机与活力,以饱满的热情完成好自己神圣的使命。③把贯彻“五条禁令”养成教育与长远队伍建设相统一。必须让广大民警都认识到,强力推行“五条禁令”,是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一项基本措施,而不是权宜之计。今后要在坚持“五条禁令”,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多种形式搞好养成教育,使整个公安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用一整套的法规、制度来全方位的制约和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警务行为和“八小时”以外的社会行为。最关键的是严格执纪和自觉行为。加强养成教育的根本目的和落脚点就是要提高这个认识,意义就在于此。所以不管是领导还是民警,谁“触电”,谁就“落马”,犯了哪条按哪条办,让大家都有危机感和紧迫感。这样,自我约束能力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增强,整个队伍的违法违纪问题就会得到有效遏制。这也是建立一支高素质队伍的根本保障。④把贯彻“五条禁令”养成教育与窗口服务相统一。在肯定通过“五条禁令”实施取得一定效果,使车、枪、酒、赌等问题明显减少,公安机关自身形象得到初步改变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窗口服务规定的各项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提高群众满意率上下功夫,展示公安民警崭新的精神风貌。

三是要大力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增强民警自律能力上下功夫。

“五条禁令”是对民警行为最低限度的要求。把贯彻“五条禁令”抓好养成教育作为队伍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以坚决的态度,极大的决心,超常的措施,抓好集中教育学习,做到反复抓,抓反复,使其真正在每名民警的思想层面形成烙印,深入警心,触及灵魂,形成定势,变为自律。学习好,认识好,领会好是贯彻落实好的前提。通过学习教育、集训,确保民警打消一切侥幸心理,克服松懈思想,消极态度和抵触情绪,变组织上让我遵守为我要主动遵守,将他律转为自律。

贯彻落实“五条禁令”是一项长期的、日常的、经常性的工作,需要长期的努力和养成。从被动道到主动,到自觉遵守,仅仅依靠纪律的约束是不够的。要在依靠强制约束力,整治队伍的同时,跟上一系列的针对性很强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取得长期的实际的效果。要通过集中培训,个别谈论,结对帮助,座谈讨论、交流发言等形式,反复宣传贯彻“五条禁令”的意义和要求;对个别存在问题突出的民警和单位,应确定领导或专人负责做其思想工作,要亲近、帮助、鼓励他克服存在的问题,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坚持采取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加强与民警家属的联系;发挥监督举报电话、聘请义务监督员的作用,接受来自各反面的监督,同时争取理解和支持;抓好警示教育和发挥典型作用,既及时吸取一些反面教训,又要树立正气,弘扬先进,使民警受到启迪,举一反三思考问题;还要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在从优待警方面多办实事,解决民警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增强队伍的亲和力,凝聚力,使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得益彰,相互促进。

四是要强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监督、检查、查处的力度,体现保障有力。

(1)搞好养成教育,一定要突出落实责任制这个重点。其中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好“一把手”负总责,形成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工作态势。主要领导要把精力集中到落实上来,转变作风,扎实工作,狠下功夫。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篇(5)

12月17日,在20__年度报刊大收订竞赛活动进入攻坚阶段的关健时刻,腾冲县邮政局做到早布署早安排,召集城投部全部人员认真学习五条禁令,通过学习五条禁令对进一步加强了服务管理,警示投递人员遵纪守法,促进业务发展,规范服务,拓展市场,把握大局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条禁令是针对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全面完善普遍服务机制的需要提出的,也是集团公司对深化投递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认识取得的成果。曾经有一段时间,工作之余,我喜欢上网聊天。人家一听说我是干邮政的,都会发表一通“对邮政印象不佳”的感慨,有些措辞之偏激,令人实在难以接受。我曾想:是什么使得我们邮政的形象在人们心目中变得如此之差呢?当山区群众盼望信息之时,当母亲盼望游子报平安之日,我们的尼玛拉姆、王顺友常常却为了把信息带给边远的群众,就算是冒着生命危险也在所不惜,风餐露宿几十年如一日,我们邮政人的千辛万苦风雨无阻不足挂齿,为之流血牺牲的事件也比比皆是!一直来,我都为自己选择了这份崇高的职业而感到自豪。所以,我虽也与他人据理力争,而心中的那份委曲之感,仍会油然而生,且久久挥之不去。

痛定思痛,我开始冷静地思考、仔细地观察,发现人们的怨言与不满不是毫无来由的。你听:某某段乱投乱放邮件报刊,某某段擅自扣留停送邮件报刊等等、等等。或许这些只是庞大的邮政队伍中极个别的现象,而由此造成对整个邮政系统的的不良印象。你看:身边的同事(也包括我自己),在工作时间对邮件报刊乱投乱放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在投递过程中举止不端、态度不好,群众见了心里就产生这样和那样的想法是一点也不奇怪的。对于积压,延误邮件报刊,我们常常去走访用户自己却对投递人员不约束,群众心里有意见是可想而知的了。我也曾听到我们的职工发自内心的“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之感叹。是的,同事之间的交往,工作中小差错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出点小错,也是难免。你若考核,人家会说你故作清高、摆臭架子。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大至一个国家,需要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小至一个单位,需要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成员的举止。我们邮政职工,是国有企业中的一员,受国有企业规范的约束;同时,我们邮政职工是肩负着普遍服务使命的公民,因而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集团公司颁布的“五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邮政职工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邮政职工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正如人们所说的,颁布“五条禁令”,是对邮政职工真正的关心、爱护。因为,我们邮政职工也是人,也存在着人性的弱点,在“可为可不为”的时候,往往在“一闪念”之间,我们还是放纵了自己。有了“五条禁令”,我们有了行为之“规矩”,就有了约束的理由,别人也会因为这“规矩”而理解我们。禁止五条等行为,也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一系列事情的发生。

让这“五条禁令”之“规矩”,来铸造我们邮政职工行为之“方圆”吧!相信通过对“五条禁令”的严格执行,在不久的将来,人民群众会对我们刮目相看并大加赞赏的,我们有信心使自己成为真正合格、称职的邮政职工!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篇(6)

通过对《公安部消防局关于××省消防总队干部××*违反“五条禁令”酒后驾车肇事的通报》、《关于××总队××支队副支队长××*违反“五条禁令”酒后驾车肇事情况的通报》,已及近段时间来,全国公安系统违反“五条禁令”的事件,我大队在全体军人大会上通报了情况,重点传达了《政委在贯彻“五条禁令”纪律作风整顿动员大会的讲话》,使全体官兵从思想上认识到纪律作风教育、安全防事故教育整顿的必要性、紧迫性。认真组织官兵学习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确保人人受教育,人人得提高,确保禁令入脑、入心,进一步提高广大官兵的条令条例意识、法律意识、服从意识。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在查摆剖析阶段,通过各层次的查摆剖析会,认真开展查思想、查纪律、查作风、查隐患,对在部队管理、执勤训练、安全防事故、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和省消防总队“八条决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且通过分析找出源头,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奖惩及纪律规定,切实解决部队管理教育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把部队安全防事故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要求全体官兵根据自身岗位职责,写出剖析材料,并且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讨论,把问题摆出来,共同研究解决的方法。

目前,我大队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有:

1、个别同志安全意识不够强,在日常工作中,作风散漫。

2、请销假制度、门卫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篇(7)

    一、禁止令的特点

    (一)附属性:禁止令与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独立刑罚不同,它不是一种独立刑罚,而只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的革新,因此禁止令本质上是一种监管措施,不能脱离管制、缓刑而单独适用禁止令,具有强烈的附属性。

    (二)特定性:一是禁止令的适用对象特定,只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适用。二是禁止令的内容特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人。

    (三)选择性: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是可以适用,是否适用选择权授予法官。与《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关于会客、迁居等法定的、一般的义务不同,禁止令实质是授权法官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除必须遵守一般义务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作出是否适用禁止令。

    (四)强制性:与其他刑罚一样,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强制性,对于违反禁止令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二、禁止令的作用

    (一)可以更好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扩大非监禁刑的使用力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目标就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也符合各国刑事立法潮流。当今世界各国刑罚体系,由原来的以生命刑、身体刑为中心转变为以自由刑、罚金刑为中心,刑种数量由多变少,刑种内容由残酷变为轻缓,刑罚的适用由积极变为消极,特别是缓刑等非监禁刑适用越来越广,特别是管制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是一种很好的刑罚方法,但由于国家没有建立监督管制执行的专门机构,使管制流于形式,导致法官很少适用管制。而随着禁止令制度的推出,对符合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条件,但过去因监管缺失“不敢”判处、适用的,要依法判处、适用;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因此,推出禁止令制度,能够更好地扩大非监禁刑的使用力度。

    (二)可以充分发挥非监禁刑,有效避免交叉感染功能,节约司法资源

    监狱内罪犯的相互影响,行内人称“交叉感染”,指很多犯罪意识和犯罪技巧,像病毒一样在监狱内存在。这些犯罪意识和犯罪技巧,在监狱的不同罪犯之间互相传授。对于可以适用禁止令的罪犯,这些罪犯本身所犯罪行就很轻,有些不是主观故意,比如交通肇事罪,如果将其关入监狱,与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等一起关押,也许会“交叉感染”令其变坏。因此,禁止令的推出,可以充分发挥非监禁刑有效避免交叉感染的功能;同时大大降低关押成本,据统计国家关押一个罪犯,每年各种支出以数万元计,如果采用禁止令,适用非监禁刑,则能大大降低司法成本。

    (三)适用禁止令,能够有效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与监狱矫正不同,社区矫正是认识到监狱矫正的缺陷与不足而提出,特别是上世纪后期,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试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走向成熟,并转化为各国司法实践。我国于2003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在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极大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社区矫正由于缺乏具体的内容和制度,在一些地区流于形式。随着禁止令制度的设立,将会更好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强化对犯罪分子有效监管,有利于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四部门《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如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适用缓刑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如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处管制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接触吸毒人群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的决定,这样就可以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重新危害社会,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通过禁止令,可以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控告人、举报人等合法权益

    《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令保护的对象: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证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适用禁止令可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接触上述一类或者几类人员。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前无此规定的法律空白,在执行刑罚方面也是一项创新,法官事先对罪犯宣告禁止令,具有警示和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

    三、确定禁止令内容时需把握的原则

    (一)内容要与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有关联性、针对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作出。比如王辉(化名)是某校中专生,不满18周岁,因偷盗电脑于今年5月12日被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禁止在4个月内进入网吧、接触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该禁止令的内容就具有关联性、针对性之特点。

    (二)内容要可行、有效。禁止令的内容应当便于执行,执行结果明显对其改造有效,并且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的内容,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法律规定,任何人均不能吸食毒品,禁止令只能作出禁止接触吸毒人员等内容,不能作出禁止吸食毒品的决定。

    (三)内容不得限制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禁止令的内容要合法,不得侵犯犯罪分子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禁止犯罪分子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而不能禁止其进入公共场所。

    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职能部门总的要求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一)人民法院职能: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做出禁止令的判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禁止令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禁止令规定的,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改正。

    (三)公安机关职能: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五、完善禁止令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对社区矫正机关的扶持力度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目前社区矫正体系在基层已基本建立起来,各乡镇、街道办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者。目前矫正的主要对象是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以及保外就医这五类人员,矫正的范围较广,而司法所人员、资金等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需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扶持力度。

    (二)及时总结禁止令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在立法层面进行细化、补充

    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还是四部门的《规定》,对如何具体执行禁止令,依然规定得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禁止令作为一项新的司法制度,2011年5月1日实施后,需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细化、补充。

    (三)各职能部门应加强联系,实现高效联动,信息共享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都有相应的职能分工。对犯罪分子的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一方力量肯定不能做到完全监督,各职能部门需加强联系,各方实现信息共享,共同推动该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篇(8)

五代乃承启晚唐、两宋法令典制之关键时期,至北宋初年,五代法制遗迹尚参差可见。《四库全书总目》曰:“五代干戈m攘,百度凌夷。故府遗规,多未暇修举。然五十年间法制典章,尚略具于累朝实录。”[1]与唐代相较,五代时期钱法渊源可谓传承有序,颇多发明。其一,承用唐法。继续适用唐代律疏、《开成格》、令、式等法律渊源;其二,编订“统类”。以大中七年张琛锻忱唷肺参照,汇集累朝敕、律、令、格、式等,以类相从,勒成部帙,相继纂成《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等;其三,纂修“编敕”。晚至清泰元年,已有“编敕”行用。后唐、后晋、后周之际,皆有编敕行世,与统类、格、式等参用。

不同历史时期钱法史料之状况,必然存在一定差异。《金布律》、《钱律》是研究秦汉钱法之直接依据,《唐律疏议》“私铸钱”条等则是唐代钱法之基础条款,皆信而可征,可大致查明特定时期钱货立法状况。与前代相比,五代十国所修律、令、统类、编敕等皆已亡佚,对于这一时期钱法的研究,主要依靠诏敕、奏议等相关文献。经初步统计可知,五代十国延续了唐代律、敕并行的法律创制传统,所降诏敕事关钱法者30余件,广泛涉及盗铸、放铸、恶钱、铜禁、销钱、欠陌等领域。

其一,依据调整法律关系不同,可将钱货诏敕分为铸行类、流通类、支付类、贮藏类四项。目前已捡得铸行类诏敕21则,占钱法诏敕比例为72.4%,广泛涉及盗铸、恶钱、销钱、铜禁、贩铜等关注多领域,其中涉及铜禁与销铸者占据绝对多数;流通类诏敕10则,所占比例为34.5%,主要涉及、铜钱出境、行用恶钱及欠陌问题,三者所占比例大致相当;支付类诏敕暂阙;贮藏类诏敕1则,为同光二年二月已巳《南郊赦文》:“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校,不得令富室分外贮见钱。”[2]所占比例为3.4%。在各类钱法诏敕之中,铸行类诏敕占据绝对多数,流通类诏敕次之,贮藏类诏敕又次之。与唐代钱法诏敕情况类似,部分诏敕涉及两个以上钱货法律关系,故在数据比例上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其二,依据钱法诏敕书写模式差异,可将钱货诏敕分为专条型与散见型两类。专条型诏敕是五代十国时期钱法诏敕的主要书写模式,目前拣得21则,所占比例为72.4%,广泛涉及钱法领域各个方面。与唐代相似,五代十国散见型钱法诏敕主要集中于赦文、德音等文告之中,目前拣得8例,所占比例为27.6%。此类诏敕以列举方式,将铸钱与十恶、杀人、行劫、犯赃、伪造等重罪一并纳入不赦之列。值得一提的是,同光二年二月已巳《南郊赦文》除申明铸钱不赦以外,又专辟一节,规定私贮、销铸、出境等事,此为仅见特例:

钱者,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畜贾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校,不得令富室分外贮见钱。又,工人销铸而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搬载出境。[3]

其三,依据钱法诏敕所调整法律关系差异,可将钱货诏敕分为单一型与复合型两类。前者专门规定某一钱法事宜,如天成二年(927年)七月《禁短陌敕》规定:“今后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如有辄将短钱兴贩,仰所在收捉禁治。”[4]此类为五代钱法诏敕之主流,目前拣得此类诏敕22则,所占比例为75.9%。复合型指诏敕文本涉及两项以上货币法律关系,目前拣得此类诏敕7则,所占比例为24.1%。如天福三年(938年)十一月癸亥《公私铸钱条章诏》即涉及元和三年(808年)六月《l贯钱货及禁采银敕》即涉及放铸、恶钱、销铸等诸多事宜:

国家所资,泉货为重。减耗渐亏于日用,加自致于时康。近代已来,中原多事。销C则甚,添铸无闻。朝廷合议于条章,寰海必臻于富庶。宜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晓示,无问公私,应有铜者,并许铸钱。仍以天福元宝为文,左环读之。委盐铁司铸样,颁下诸道。令每一钱重二铢四参,十钱重一两。或虑诸人接便,将铅铁铸造杂乱铜钱。仍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依旧禁断。尚虑逐处铜数不多,宜令诸道应有久废铜冶处,许百姓取便开炼,永远为主,官中不取课利。其有生熟铜,仍许所在中卖入官,或任自铸钱行用。其陈许铸钱外,则不得接便别铸造铜器。如有违犯者,并准三年三月三十日敕条处分。[5]

五代十国钱货诏敕之中时常言及“律”、“条法”、“指挥”、“铜法”等,为查明这一历史时期钱法渊源提供了重要线索。在考察五代钱法渊源时,应对相关概念有所辨析,明其异同。

首先,诏敕奏议所引律文是独立的法律渊源。五代钱法文献引律者凡二例:其一,明宗天成元年八月乙巳,敕禁销钱逐利,规定“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钱律文科断。”[6]由此,违反官定铜价兴贩逐利者,应比照“盗铸钱”律文处断。其二,后唐天成四年(929年)八月,工部员外郎孙洽奏:“准律,泻钱作铜,最为大罪,望加禁绝。”[7]对销F现钱,铸造铜器的犯罪行为,当依律处置。销钱之禁,始于汉初《钱律》:“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赃)为盗。”但《唐律疏议》“私铸钱”条并无销钱之明确规定。伴随唐代经济发展,通货数量与商品总量不相匹配,开始出现“泉货益少,币帛颇轻”的问题。开元十七年(729年)八月辛巳《禁铸造铜器诏》,将民间铸器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此诏虽未直接规定销铸,唐代铜禁却自此发轫。惩治销铸犯罪之直接法律渊源,最早可溯至贞元十年(794年)六月《禁销钱敕》:

今后天下铸造买卖铜器,并不须禁止。其器物约每斤价值,不得过一百六十文,委所在长吏及巡院同勾当访察。如有销钱为铜,以盗铸钱罪论。[8]就立法旨趣而言,贞元十年《禁销钱敕》与开元十七年《禁铸造铜器诏》可谓一脉相承,二者均立足申严铜禁,保障通货。在立法意涵层面,贞元十年《禁销钱敕》、天成元年《批答中书门下奏敕》、天成四年孙洽《请禁泻钱作铜奏》亦完全一致,凡销钱铸器或违法兴贩者,皆依律以“盗铸钱”论,而后唐所行者,又多为唐代律法;销铸之条当时是否收入律文,目前尚未可知。

其次,“铜法”成为独立钱法渊源。铜是中国铸币之基本材料,其开采、冶炼、买卖、流通、铸造等历来受到严格控制。与之相适应,以“铜禁”为核心的相关立法是历来钱法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以律令、诏敕作为表现形式之“铜禁”立法传统可谓由来已久,广顺元年(951年)三月二十八日《定铜法敕》,首次以单行法形式确立“铜法”作为钱法渊源的重要地位:

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有一色即不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地方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决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9]

从内容而言,广顺元年“铜法”确立铜货自由流通的基本政策,并详细规定销铸量刑、长吏责任、邻保责任、赏格标准等。从形式而言,广顺元年“铜法”具备权威性立法权源和独立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铜法”至此发展成为“钱法”体系项下基本法律渊源之一。“铜法”在后世得以长期征引、改定与适用。北宋民间多F钱点药,以为B石,销毁货币,滋长奸滥。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命有司议定科禁,请以犯铜法论。”[10](1603-1604)宣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尚书省奏僧尼影带私造铙钹,诏“应首纳未尽铙钹,限一月许随所在官司陈首,特与免罪。官为镌凿字号,给据照验使用。如出限不行陈首,断罪、告赏并依私有铜法。”[11](8326)此皆宋代“铜法”适用之例;《金史・食货志》:金初用辽、宋旧钱,民间铜禁甚严,后“听民冶铜造器,而官为立价以售,此铜法之变也”,此则为“铜法”厘定之例也。

再次,“条法”尚不构成钱法渊源。五代钱法诏敕中有准“条法”处分一例,清泰二年(935年)十二月戊辰敕:“御史台宜晓告中外,不得使用铅钱。如违犯者,准条法处分。”[12](435)此处“条法”乃泛指法规,尚未具备法律渊源之地位。新旧《五代史》、《五代会要》等史籍中多处使用“条法”一词,有规则、习俗、法规等多重意涵。如长兴二年七月三司奏:“许百姓造曲,不来官场收买。伏虑课额不迨,请复以前曲法,乡户与在城条法一例指挥,仍据已造到曲纳官,量支还麦本。”[13]天福六年秋七月庚辰诏:“政教所切,狱讼惟先。推穷须察于事情,断遣必遵于条法。”[14](1969)因此,前述使用铅钱者,“准条法处分”,当指依据当时行用之《开成格》、《同光刑律统类》、《大中统类》、编敕等相规定处置。

最后,“指挥”亦不构成钱法渊源。五代文献中,指挥与条法、条章、条约之义相似,皆为规则、法规之泛称。天成二年(927年)七月十二日度支《买卖使八十陌钱奏》即有“条章”、“条约”之含义当与“指挥”通用之例:

近访闻在京及诸道街坊市肆人户,不顾条章,皆将短陌转换长钱,但恣欺罔,殊无畏忌。若不条约,转启幸门。请更严降指挥,及榜示管界州府镇县军人、百姓、商旅等,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15]

显德四年(957年)二月十一日《铜器及铜官买敕》亦以诏敕形式指令各地官府执行各类铜禁措施:“宣命指挥:限外有人将铜器及铜于官场货卖,支给价钱。如使隐藏及使用者,并准元敕科断。其熟铜令每斤添及二百、生铜添及一百五十收买。”[16](437-438)五代文献中,“指挥”常有管束、处分、指令之义。如同光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敕:“宗正寺严切指挥诸陵台令、丞,不得辄令影占人户。”此处“指挥”,为管束、监督之义。天福八年四月壬申,以狴牢滞淹,敕“三京、邺都及诸道州府,见禁罪人等,宜令逐处长吏,严切指挥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结绝断遣。”[17](1970)此处“指挥”,为处分、处置之义。《庆元条法事类・关市令》:“寺观阙大钟,听经所在州陈乞,勘会诣实,保明申尚书省,候得指挥,听铸。若诸军合用铜锣,申降指挥下军器所造给。”[18]此处指挥,则为指令、命令之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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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溥.唐会要[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9] 薛居正等.旧五代史[M].中华书局,1976.

[10]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中华书局,1995.

[11] 徐松.宋会要辑稿[M].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篇(9)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6)03-0074-06

Abstract: Private land sale was prohibited by the laws of the Tang Dynasty. According to unearthed civil contracts from Dunhuang and Turpan, there were two ways to sell land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disguised sale and underground sale. This indicates that in this period the official prohibition on selling land was strictly followed and was effective to some extent. The increasing frequency of private land sales during the middle of the Tang dynasty reflected the growing invalidity of the prohibition, and the“anti-amnesty”articles added to contracts reveals that people still remained cautious about this ban. A lack of effective monitoring methods and the unquenchable need for private land sales are 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gradual subversion of the prohibition.

Keywords: contracts; land sale prohibition; practical effectiveness of the prohibition; Dunhuang; Turpan

土地作为农耕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占有、使用、买卖状况向来为统治者所高度关注。李唐王朝对土地买卖实行严控政策,唐律规定“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可以不用此律而“即应合卖者”,疏议中一一列明:“永业田家贫卖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勋官,永业地亦并听卖。”[1]可见对普通百姓来说,无论口分田还是永业田,都不能轻易出卖,除非存在供葬、迁乡等法定事由,此外即为非法。

上揭唐律不妨称之为“民间土地买卖禁令”。关于该禁令的实际效力(简称“实效”)问题,即禁令是否确实对唐代民间的土地买卖存在约束力,由于传世文献中相关记录极为罕见,历来学者殊少关注。直到敦煌、吐鲁番出土了一定数量的唐五代契约文书,才为后人探讨该问题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一 唐前期民间土地买卖禁令的实效考察

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民间土地买卖契约集中出现在唐中晚期及仍然实行唐制的归义军时代,而唐前期十分罕见[2],但这不代表唐前期并不存在民间土地买卖活动,也不表明民间土地买卖禁令具备约束力。禁令的约束力应从官府执法态度与民间遵法态度两方面加以考察:官府是法令的推行者,其执法态度是法令约束力的直接体现;而民间作为法令的服从者,其对法令的认可遵从程度则是衡量法令约束力的重要标尺。从吐鲁番出土文书来看,唐前期事实上存在变相买卖和地下买卖两种隐秘的民间土地买卖方式,由此可推知当时官府与民间对土地买卖禁令的不同态度。

1. 变相买卖

变相买卖就是以其他交易方式为名进行的土地买卖。虽然从表面上看交易的目的并非买卖土地,然而实施效果却往往与买卖无异。借贷契约中的牵掣条款就是一种典型的土地变相买卖方式。

牵掣条款约定借贷者以土地为抵押物进行借贷担保,一旦不能偿还债务,其土地即被债权人所占有。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具有牵掣条款的借贷契约为数不少,表明这一方式在唐前期曾流行一时,如:

若延引注托不还钱,任左牵掣张家资杂物、口分田、[蒲]桃,用充钱直。(64TAM4:53《唐麟德二年(665)张海欢白怀洛贷银钱契》)[3]

若郑延引不还左钱,任左牵掣郑家资杂物、口分田园,用充钱子本直。取所掣之物,壹不生庸;公私债负停征,此物不在停限。(64TAM4:39《唐乾封元年(666)郑海石举银钱契》)[3]216

若延引不还,听牵取白家财及口分平为钱直。(64TAM4:37《唐总章三年(670)白怀洛举钱契》)[3]224

若延引不还,任拽家财杂物及口分平充钱[直]。(67TAM363:7/2《唐仪凤二年(677)西州高昌县宁昌乡某人举银钱契》[3]569

如延引不还,及无本利钱可还,将来年辰岁石宕渠口分常田贰亩折充钱直。(64TAM35:15《武周长安三年(703)曹保保举钱契》)[3]524

上揭最后一例,虽然没有直接出现“任牵掣”“听牵取”“任拽”等字样,但所谓“折充钱直”显然也是听任债权人获取用以担保的“口分常田”的意思,其性质与前四例并无不同。

牵掣条款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造成与土地买卖相同的结果,事实上成为一种土地变相买卖方式。但唐王朝始终不曾下令禁止牵掣条款,是由于签订带有该条款的借贷契约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所抵押土地的转让,土地是否为债权人所获得,取决于契约到期之日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换言之,债务人所抵押的土地可能始终都不会转让给债权人。因此,虽然牵掣条款实施的结果往往违反唐代民间土地买卖禁令,但却难以简单定性为违律。

另一形式的变相土地买卖恰与牵掣条款形成鲜明对照,其违反民间土地买卖禁令的性质十分明确。开元二十五年(737)唐令曾规定“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1},其中的“质”即质押,如果借贷契约中设立了土地质押条款,土地即为债权人所占有,除非债务人到期还贷,否则无法收回土地[4]。质押与牵掣虽然都约定借贷者以土地为担保物进行借贷,但与牵掣不同的是,质押要求借贷契约期间内债权人占有土地,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土地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必然转让给债权人,其性质与买卖几无差别,故被唐令明确禁止{1}。

值得注意的是,牵掣条款在实施时其实也具有相当的法律风险。唐律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疏议曰:“谓公私债负违契不偿应牵掣者,皆告官司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掣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契者,坐赃论。”[1]485可见牵掣条款的实施必须通过官府,民间不得自行牵掣;而一经告官,出于同情贫困者的原因,债权人的牵掣主张未必能获得官府的支持。契约双方固然可以私下依约行事,但契约条款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唐咸亨五年(674)王文欢诉酒泉人张尾仁贷钱不还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该案有两份文书,其中之一为债权人王文欢的诉状(64TAM19:36)[3]269,另一份则是作为证据的张尾仁举钱契(64TAM19:45,46)[3]268。虽然契约残损严重,今已不见牵掣条款,但孟宪实先生通过详细的比勘与严密的论证,认为借贷契约中应当存在牵掣条款[5]。可见当张尾仁欠钱不还时,牵掣条款并未直接生效,债权人王文欢只能被迫告官。而契约双方约定的牵掣之物如果为土地,其实施的风险性就更加不言而喻了。然而上举大量具有该条款的借贷契约均以土地作为担保,契约双方皆甘冒风险,因为这是贫困农民获得经济资助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民间通过非官方渠道取得土地的极少数途径之一。

2. 地下买卖

另一种隐秘的民间土地买卖方式为地下买卖,也就是私下的土地买卖。由于唐代民间土地买卖禁令的存在,作为买卖证明的契约只能私藏于当事人之手,除非检举揭发,否则难以发现。但卢向前先生认为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唐开元(713-741)年间西州都督府处分张奉先赵悟那卖苗案”应当是由土地买卖契约所引发的:

卢先生认为,在赵悟那手中的“元契”便是非法的土地买卖契约:“元契既不仅为卖苗契约,则可推断其必与土地买卖有关。”[2]335这张契约正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今寻检文契知错”,契约内容显然违法;而赵悟那“甘心伏罪”的态度也说明其在签订契约之时早已知晓私下买卖土地实非法令所准许,属于故意为之。可见民间并不认可与敬畏土地买卖禁令本身,忌惮的只是官府的严格执法。

上文所论变相买卖与地下买卖两种隐秘的土地买卖方式,都是民间针对唐王朝的土地买卖禁令所采取的规避措施,从中反映出官府严格执行禁令的态度。显然,民间土地买卖禁令在唐前期具有实际效力,但其约束力比较有限。

二 中唐以后民间土地买卖禁令

实效的考察

中唐以后,民间土地买卖禁令虽不曾废止,但官府与民间对禁令的态度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 从“抽户状”看官府对禁令的漠视

敦煌藏经洞出土的土地买卖契约从时间上看都在中唐以后,其中S.3877V《天复九年(909)十月七日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卖地契》{2}(下文简称《安力子卖地契》)是一份保存完整、内容详尽的土地买卖契约,录文如下:

(前缺)

阶和渠地壹段两畦共五亩,东至唐荣德,西至道、镂伦樱南至唐荣德及道,北至子渠兼及道;又地壹段两畦共贰亩,东至吴通通,西至安力子,南至子渠及道,北至吴通通。已上计地肆畦共柒亩。自天复玖年己巳岁十月七日,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及男等,为缘阙少用度,遂将本户口分地出卖与同乡百姓令狐进通,断作价直生绢一匹,长肆丈。其地及价当日交相分付讫,一无玄欠。自卖已后,其地承任进通男子孙息侄世世为主记。中间或有回换户状之次,任进通抽入户内。地内所着差税河作,随地祗当。中间若亲姻兄弟及别人诤论上件地者,一仰口承人男兄弟祗当,不迓蛉酥事。或有恩敕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两共对面平章,准法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上耕牛一头,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用为后验。

地主安力子

该契约的立契双方均为普通百姓,卖方卖地的原因是缺少用度而非供葬、迁乡等法定事由,其行为显然违反民间土地买卖禁令。但买卖双方对交易充满信心,认为契约能赋予买者土地所有权,“自卖已后,其地承任进通男子孙息侄世世为主记”,民间有权自由买卖土地的思想在契约中表露无遗。

更为重要的是,从契文中可看到官府对民间土地买卖活动的默许。虽然依据唐律土地买卖仍属非法,但官方设立的土地凭证――户状,却可以由买主“抽入户内”,表明官府对买卖不仅不加制止,反而配合民间使其违法行为合法化。此时的官府对民间土地买卖禁令的态度已完全不同于唐前期的严格执法,禁令的实际效力消失殆尽。

2. 从反恩赦条款看民间对禁令的顾虑

中唐以后,官府不再严格执行民间土地买卖禁令,不过禁令毕竟没有废止,理论上依旧存在效力。民间固然能够公开进行土地买卖,但对于禁令的存在,终不免心存顾虑,土地买卖契约中的反恩赦条款正是这种顾虑的具体表现。

所谓反恩赦条款,就是在契约中约定排除恩赦令的效力。敦煌藏经洞所出中唐以后的土地买卖契约大多设有反恩赦条款,上述《安力子卖地契》即其例;P.4017《卖地契样文》同样有“或有恩敕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之语{1},更说明该条款流行一时。

民间如此反感的恩赦令,实际上是国家颁布的减免罪犯刑罚、给予官员赏赐、减免百姓债负之类的诏令[7]。而民间私债一旦被免,债权人将蒙受损失。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在签订借贷契约时提前设防反对恩赦,也属正常之理。

令人费解的是土地买卖并非借贷,订立契约之时交易即已完成,买者获得土地,卖者得到相应的财物,所谓“其地及价当日交相分付讫,一无玄欠”(见上引《安力子卖地契》)。减免债负的诏令似与土地买卖并无关系,而土地买卖契约中竟然也设立了反恩赦条款。陈俊强先生认为“这些附带恩赦排除条款的所谓买卖契约,都是以买卖契约作伪装的借贷条款,并非真正的买卖行为”,原因是“债权人为了逃避官方对于利率等的限制”[8]。为逃避利率限制而伪装成买卖契约的情况或许存在,但陈氏的推测却不能解释同时代的其他大件物品交易,如卖牛卖车具等契约中却基本不见反恩赦条款的现象。

土地买卖契约中的反恩赦条款,应当与已经失去实效的民间土地买卖禁令有关。中唐以后,虽然官府对民间土地买卖禁令的态度已然不同于唐前期的严格执法,但在“恩敕流行”的特殊时期,官府势必要考虑皇帝顺应民心、缓解社会矛盾的用意,如果失地农民此时提讼要求官府依律裁判,官府恐怕不敢不加重视;而官府态度一旦发生改变,则意味着土地买卖禁令重新获得约束力,土地的买方大概只能如前举“西州都督府处分张奉先赵悟那卖苗案”中的赵悟那一样“甘心伏罪”了。孟宪实先生曾指出,如果按唐律“去衡量田宅买卖个案,恐怕都不合法。如果政府认真执行法律,或者以制敕大赦等方式要求执行法律,势必对这些田宅买卖造成影响,所以民间契约才如此提前表示拒绝”[5]104,殊具卓识。

至于卖牛卖车具等契约之所以无需设定反恩赦条款,是因为这些买卖与土地买卖不同,本身并不违法,完全不必担心在“恩敕流行”时期沾惹官司。民间在公开买卖土地的同时又“多此一举”地设定反恩赦条款于买卖契约之中,正是缘于对已然丧失实效的土地买卖禁令的顾虑。

三 民间土地买卖禁令实效

消失的原因分析

中唐以后,民间公开的土地买卖频繁发生,土地买卖禁令的实际效力基本消失,不再具备唐前期的约束力。约束力消失的直接原因是官府放弃执行禁令,而根本原因则是民间对禁令的抵触。

1. 官府放弃执行禁令

官府本当严格执行王朝的民间土地买卖禁令,然而禁令所规制的是民事交易行为,只要交易双方意志一致即可完成,理论上并不需要经过官府的同意。如果官府对交易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那么禁令必然只能流于形式。

唐代官府用户状的形式将土地占有情况登记在册,并按册获得赋税徭役,以此排除非法土地买卖。然而造册尚不足以有效监控土地占有使用的真实情况,买地者私下买得土地后,是否更改土地登记并不影响买主的占有使用权。如上举《安力子卖地契》所述,买卖双方约定“中间或有回换户状之次,任进通抽入户内”,可见抽取户状需要一定的时机;而在“回换户状”之前,土地虽然依然登记在安力子名下,但实际已由令狐进通占有使用,官府却无从知晓。

至于附着在土地之上的人身义务,在缺乏有效的身份认证措施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制约力。从初唐起,如杂徭等人身义务就可以通过契约转让,《唐显庆三年(658)西州高昌县范欢进雇人上烽契》等17件吐鲁番出土的《雇人上烽契》充分说明官府对服役者并没有严格的人身要求[9],官府对于代替服役问题无可奈何。那么附着于土地上的人身义务,在土地转让时显然也可以通过契约约定来解决,上举《安力子卖地契》用“随地祗当”四字清晰地交代了此类义务的分配。民间当然希望土地的转让能获得官方的认可,但即使得不到官方承认也不影响交易的完成,除非一方告官,否则官府无从发现,也不会有干涉的机会。

由于禁令所规制的民间土地买卖行为实际上能够将官府的监管排除在外,官府难以有效控制,在查无可查的情况下,官府只能放手听任买卖的发生,结果直接导致民间土地买卖禁令丧失约束力。

2. 民间抵触禁令

唐王朝的民间土地买卖禁令可使农民免受兼并之苦,本来是一项保护农民利益的措施,然而民间却往往甘冒违背律令的风险进行交易,甚至出卖自己的经济来源,似不合情理。从敦煌出土的土地买卖契约来看,农民卖地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为贫困,二为不便[10]。

贫困是民间土地买卖契约所记录的最重要的卖地原因,如:

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及男等,为缘阙少用度,遂将本户口分地出卖与同乡百姓令狐进通。(S.3877V《天复九年(909)十月七日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卖地契》)

[赤心乡百姓吕住盈及弟]阿鸾二人家内欠少,债负深广,无物填还,今与都头令狐崇清断作地价每亩壹拾贰硕。(S.1398《太平兴国七年(982)二月廿日赤心乡百姓吕住盈阿鸾兄弟卖地契》{1})

唐代实行均田制,按人口分配土地,并依此收税纳赋。虽然均田制可使农民普遍获得土地,从而取得收入维持生活,但获得土地只是让农民拥有劳动资料,并不代表其生活从此有保障。个人能力和技能的差异,遭遇突发事故等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一部分农民陷入贫困的境地。在有效社会救助体系尚未形成的时代,为渡过难关,最方便的办法当然是借贷和出卖财物。土地作为最有价值的财物,却因买卖禁令的存在不能变现。而借贷不仅要支付高额利息,往往还需提供担保,在“债负深广,无物填还”(S.1398《吕住盈阿鸾兄弟卖地契》)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土地最终也会被债权人依约牵掣。虽然对于农民来说失去土地即意味着失去经济来源,但当生计都无法维持之时,出卖土地或许是唯一的出路。生存需求并非王朝律令可以压制。

耕种不便是敦煌出土的民间土地买卖契约所记录的另一种重要的卖地原因,如:

慈惠乡陈都知为不稳便,将前件空地出卖与莫高乡百姓安力子。(P.2595《乾符二年(875)六月七日慈惠乡陈都知卖地契》)

敦煌乡百姓窦飒伏缘上件地水佃种施往来不便……敦煌乡百姓吴盈顺伏缘上件地水佃种往来施功不便,出卖与神沙乡百姓琛义深。(P.3649V《显德四年(957)敦煌乡百姓窦飒吕盈顺卖地契》

耕种不便实际上是由于农民拥有的土地过于分散所导致的。按照均田制的设计,农民由分配取得的土地,死后须归还官府以供再次分配,“由于不断地授田还田,土地被人为地分割成零星小块,每家分得的土地分散在多处”[11]。另外,由于“田土有厚薄,为了达到均平的目的,分配的最好方式自然是按其地段,各家各户各得一份”[2]77,这样也会造成授田分散的结果。吐鲁番所出65TAM42:54《唐西州高昌县授田簿》记录的正是这一授田情况,如史阿伯仁所授部田,在城南五里白地渠、城西五里神石渠、城东五里左部渠各若干[3]128,相隔甚远。

过于分散的土地给农业经营带来了极大的不便{1},必然使民间产生巨大的土地交易需求,这种需求也非土地买卖禁令可以轻易遏制。一旦王朝的律令与民间的正当需求相互冲突,便不能得到民间的认可与遵从,其约束力必然被消减,甚至完全丧失。即使官府采用一定的监管措施,也难以阻止民间对抗律令的行为。

四 余 论

具有强制力的国家律令,尤其是涉及民事关系的律令,其约束力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来自于官府,但实际上往往受制于民间的需求。当李唐王朝的民间土地买卖禁令与民间正当需求相冲突时,其实际效力不免渐次消亡,最终形同虚设。唐代之后的各个王朝便不再设立民间土地买卖禁令,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的赵宋王朝[12],从制度上认同民间土地自由买卖,因此造就了“千年田换八百主”(辛弃疾《最高楼・吾拟乞归》)、“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袁氏世范》卷3)的局面。

当然,宋代官府对土地买卖也并非完全放任,规定土地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经官府印押。这种被称为红契的契约,才是官方认可的土地凭证,可在土地诉讼中作为所有权依据。红契由官府统一印制,格式由官方制订,类似于今天的“格式合同”,官府通过控制交易过程而获取税收。

税收会增加土地交易成本,买卖双方自行设立而不经过官府印押的白契应运而生。虽然白契不能得到官方承认,在土地诉讼中不能作为所有权凭证,但由于其能满足民间低成本交易的需求,在封建时代一直以黑市的形式与红契共存。白契与唐代民间土地买卖契约可谓异曲同工。

参考文献:

[1]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242.

[2]卢向前.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329.

[3]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叁[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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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孟宪实.国法与乡法――以吐鲁番、敦煌文书为中心[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6(3):99-101.

[6]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M].北京:中国科学院出版社,1954:图版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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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俊强.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56.

[9]陈喜霖.唐代烽子上烽铺番期新证[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6(6):5-7.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篇(10)

(一)大力开展安全防事故教育,夯实官兵居安思危思想基础

2、积极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执法效能建设活动。半年来,按照总队和支队关于治理“小金库”“回头看”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大队实际,大队召开党支部会议,制定了学习教育方案,认真学习活动内容,建立专题教育档案,做学习笔记,及时撰写心得体会和汇报材料。大队与干部签订《责任状》,大队长在“海南支队治理小金库工作承诺大会”上代表大队做了承诺,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工作,通过群众提、自己找、领导点、相互帮等多种形式,本着开门整风的精神,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采取组织召开各种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官兵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查摆和梳理近年来本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剖析主客观原因,进行认真查摆,并分清责任,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目前此项专题教育活动仍在继续深入开展中,大队未存在“小金库”现象。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篇(11)

当前,全国公安机关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为了确保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公安机关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研究、找准公安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推动公安事业的发展进步,努力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我们要在工作中谋求“三个发展”,抓好“三个服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为契机,谋求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发展。今年是我局确定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年”。为了谋求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发展,我们要用十六大精神武装干警头脑。在学习理解上,要“围绕主题、把握灵魂、抓住精髓、狠抓落实”。在学习要求上,务求学深学透、弄懂弄通,真正领会精髓、把握实质。在理论与实际结合上,注重实际运用。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用时展的要求审视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用创新的观念要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用改革的精神完善公安思想政治工作。

(二)、以贯彻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为契机,谋求队伍建设的新发展。“五条禁令”是公安部按照十六大的精神和“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确保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五条禁令”是抓好队伍建设的突破口。“五条禁令”能否贯彻下去,是对队伍管理敢于较真,敢于碰硬的一次检验;是对政令警令是否畅通的一次检验;是对队伍管理制度的一次检验。贯彻“五条禁令”,一是要触及思想。表面上是“枪、车、酒、赌”的问题,实际上暴露出来的是思想问题、作风问题,是世界观、人生观问题。世界观、人生观是个“总开关”,管住了“总开关”,才能从根子上解决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要杜绝“形式主义”。要彻底解决禁得了表面,禁不住内在;禁得了一时,禁不住长久;禁得了“五条禁令”规定的内容,禁不住其他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发生的问题。三是坚持预防为主,“禁”“教”结合。要把经常性思想工作与经常性管理结合起来,在发挥“禁律”作用的同时发挥“自律”的作用,把贯彻各项政令禁令建立在每个民警自觉自律的基础之上。

(三)、以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为契机,谋求公安工作的新发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一是要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在切入点上下功夫。认真查摆,找准症结,把制约阻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作为切入点,深入研讨。对于目前公安队伍中仍然存在着的冷硬横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服务意识差等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提出实实在在的解决办法。二是在结合点上下功夫。要注重把学习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解决民警存在的思想问题、认识问题、观念问题结合起来;把查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研究公安工作长远发展和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力求通过大讨论促进工作开展,促进队伍建设。三是在着力点上下功夫。大讨论主要是解决问题,促进工作,不能“空对空”泛泛而论,没有主攻方向,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比如,让基层科队所去讨论警务改革的体制问题、经费问题、警力不足问题,不仅毫无实际意义,还会带来怨天尤人、无所作为的负作用。抓好“三个服务”

(一)在服务于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下,为本地区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十六大的主题。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针对沈阳市和平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公安工作要为地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一是要在防范打击经济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优化行政管理质量方面加大力度,创造优质安全的社会环境、投资环境,为和平区经济发展提供直接动力、直接服务、直接效益。二是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继续推广“一站式”服务、首警负责制等一系列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新举措。三是打造出一批人民群众信任、满意的“文明型、开放型、服务型”派出所和基层单位。构筑“民心工程”,实施便民、利民新举措,从而进一步拉近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二)在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环境下发挥好公安机关管理引导作用。我们要在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政治局面和治安环境的基础上,真正转变“三个职能”。一是弱化审批职能,减少对市场的干预,控制非警务活动;二是转化部分职能,推进治安社会化,促进流动人口管理政府化,推动保安业市场化;三是强化治安预警功能,提高打击效能,通过职能的转变,引导、推动经济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