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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4-16 13:29:14

支付结算论文

支付结算论文篇(1)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是有限制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付款人或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却未付款,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从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向持票人付款的,也不再承担责任。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仅仅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关键是要申请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申请人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主要理由、事实。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受理法院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即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所出示的票据如果是申请人寻找的票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按普通程序以票据纠纷案件审理。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作出后,法院予以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示支付,即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定向付款人请示付款。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受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如,甲公司的一张支票遗失,乙捡到后去丙商场购物,如果丙商场是在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前受让该支票,则丙商场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应支付票款,如果丙商场是在甲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受让,则丙商场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向诈骗人追索货款。由此可见,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必须采取的,而且是迅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普通诉讼

支付结算论文篇(2)

支付结算方式以收、付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信用关系,可分为:一般支付结算方式(如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信用支付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信用支付结算方式(如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等)和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我们暂且可以称其是银行对企业商品交易活动过程中远期支付的商业信用行为提供信用保证的一类支付结算方式。关于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有四条限定:一是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二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自愿存续远期偿付资金的商业信用行为;三是应有法规认可的权利证书;四是银行视企业的资信情况在授信限额内为其作信用保证。

现行支付结算办法中,企业可使用的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视出票人的资信情况在汇票上作出承兑,如出票人到期无足额资金清偿时,承兑银行应凭票无条件付款。信用证,是银行应购货人请求向销货人开立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凭证,购销双方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发货和结算,由开证行承担付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一方面由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保证购货方付款;另一方面由银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监督销货方履约,从而解除了购销双方对“交钱”、“交货”的担心。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对于持票人或受益人在票据或信用证到期之前,还可据此向银行申请贴现或议付,获取周转资金,解决急需。

从目前结算工具的使用情况看,信用支付结算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商业信用的信誉度较低,商业承兑汇票使用量很少,即使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的支票也主要作划款之用,购货则通常要先收款后提(发)货;另一方面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对企业提供信用支付结算极为有限,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二、企业交易活动需要银行信用支付结算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的生产交易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交钱”与“交货”无论时间还是地点都越来越多地分离进行。其原因主要有:

1、购销关系约定于生产之初。市场模式下,企业生产什么产品,生产多少,通常以购货方的订单而定,供货方则会要求对方提供付款保证。

2、付款和收款的意愿存在矛盾。为了规避风险和降低经营费用,只要有可能,通常购货方希望延迟付款,销货方则希望尽快收款或取得可信的支付保证书(如银行承兑汇票等)。

3、商品交易引起的商业信用关系增多。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商业信用的规模有很大增加。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需要使用信用支付结算工具。目前由于商业信用的信誉较差,交易双方均希望有一个可信赖的中介人来予以保证,于是企业把目光投向银行。

三、推行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可行性

企业希望提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服务,而银行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具有其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银行具有完善的机构体系。银行机构覆盖全国各地,网点设置也较普遍;各商业银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的结算业务规定和要求,跨行之间的业务可以相互办理。因此,银行对于办理异地间企业的支付结算业务具有天然的优势和条件。

2、银行对本地企业的信誉状况较为了解。每个银行机构都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银行对生产经营和资信情况会经常作深入调查与评价。借助银行对本地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较为了解的优势,只要加强内部控制和事前审查,开展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其风险较小。

3、银行对企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从授信银行看,一方面可以动态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给予新的授信;另一方面,即使企业到期无力还款变为银行债务,银行除了催讨和重新安排还款计划以外,还可以采取、与同业联合制裁等手段,对企业具有较强的约束。从信用证业务看,银行还将对受益人即销货企业提交的运寄单据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销货方的履约起到约束作用。银行的这种约束力既是银行办理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又是督促企业履约付款提高商业信用信誉度的重要推动力。

四、推行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作用

我们作进一步分析还可看到:就当前经济运行的微观层面而言,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推行还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1、方便企业支付结算,降低社会交易成本。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推行和运用,可以方便企业交易活动,解除企业对拖延付款和赖账的担心,促成企业间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还可减除企业为了解交易对方资信情况的耗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2、增强企业还款约束,培育社会信用秩序。银行信用因其所处的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对于商业信用有着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在结算过程中把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了对商业信用的约束。银行对某一企业进行承兑或开证授信后,企业如到期无款则由银行偿付,同时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转换,成为该银行的债务人,本地银行对企业资信情况较为了解,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一,可在授信时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质)押,第二,如企业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可作债务调整,第三,可取消信贷和授信,提讼,直至披露不守信用行为,与同业联合制裁,对欠款企业施加压力,敦促还款。正因为银行可采取一般债权人所不能的强制措施,通常欠款企业会守信履约和还款。结算过程溶入银行信用既可减少无约束力的记账式商业信用,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同时可培养和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从而促进社会信用度的提高。

3、增加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把商业信用关系反映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证书上,债权企业可以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向银行申请贴现和议付,从而增加企业融资渠道,并且因有银行信用作保证,一般获得资金比申请贷款要容易。银行信用的介入可以激活“一潭死水”般的商业信用,便利债权让渡,加快资金流动,这不仅可以大大提高企业资金流动速度和资金效益,而且也将有力地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

4、扩大银行表外业务,增强银行盈利能力。银行承兑汇票和开具信用证为企业提供授信,可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这是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授信直接伴随购货企业的再生产活动,企业偿付具有相应的实物保证,其风险较小。当然银行必须对授信企业的资信情况严格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银行要确定单户限额和总授信限额,以防出现或有资产和风险过度,危及银行正常经营。

五、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对策

银行信用支付结算必须在增强安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积极推行。考虑当前的现状,可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统一认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商业银行应分析银行结算的现状,从服务于企业和服务于经济发展,从改善银行经营模式的高度来认识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重要性。人民银行应积极引导和推动,明确有关规定,规范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行为。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要强调在统一的规定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一刀切”和“一哄而上”。商业银行内部应区分经济发达程度、管理水平和地区信誉度等情况,当地银行机构应区分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

2、把授权和贴现作为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供应的主要形式。商业银行应逐步改变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把以信用、担保、抵押贷款为主的方式改变为以承兑、开证授信、贴现为主的流动资金供应方式。这样既有利于商业信用的发展,又有利于企业多渠道筹集流动资金,增加企业还款约束,也有利于银行改变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增加营业收入。

3、创建票据市场,促进资金融通。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具有企业、银行及央行共同参与、交易灵活、风险较小等特点。建立票据市场,不仅增加了企业、银行的融资渠道,改善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而且可以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规范信用行为。票据市场可以先在中心城市创建试行,形成票据转让、贴现的集中交易,同时也可逐步放开票据利率,发挥票据转让利率、贴现、再贴现利率对市场资金供应关系的影响作用,形成市场利率的传导机制。

支付结算论文篇(3)

(一)造成商业银行支付结算运行体系混乱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系统的重要支柱,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支付结算是直接与社会经济相联系的部分,一旦发生支付结算风险将会导致客户提款的要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损害存款的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客户资金的流通和使用。这就直接影响到社会资金结算渠道的畅通性,甚至进一步影响到银行信用。在社会性的经济往来中债务方与债权方是紧密联系的,由于社会结算资金的有限性,银行一旦不能使企业权益得到保障,必将使企业想方设法转嫁风险,逃避自身债务。如此形成的恶性循环将会造成支付结算体系的混乱,使社会经济大环境逐渐恶化。

(二)使整个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遭受威胁

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使我国的经济不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世界范围内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的一部分。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平稳高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商业银行的重大作用。商业争先无疑是社会资金亲算的中介,各个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都直接或简介的与其它银行相联系,这个链条中的一环发生支付结算风险就可能导致风险的“传染”,严重的可能造成整个社会金融秩序的紊乱,亚洲金融危机的整个过程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

(三)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效力

众所周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能够有效的调节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而这又是通过各个商业银行来传导的。一旦商业银行产生支付困难的问题,中央银行就需要通过投放基础货币,提供低息贷款等手段来提高银行的信用,防止经济体系的崩塌。[1]但是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通货膨胀,减弱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效力。

(四)增加了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支付结算上的虚假信息。最明显的就是报表和会计账簿的信息不实,表面上很难被发现,效益客观的账目可能潜在了很大的亏损,一旦被发现,也很难有挽回的余地,给银行造成重大的损失。日本的善意证券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经营失败存在许多的原因,但是会计信息失真是最主要的信息之一,许多不堪入目的资产、巨额的债务并未在会计报表内反映,对管理层的挂历和决定产生了很大的误导。当发生支付困难的情况时,已经无力再去挽回,从而在危机之后宣布破产。毋庸置疑,虚假的信息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分析

(一)外部风险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加。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正在无形中对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很好的体现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性,给结算主体带来风险。另外,随着互联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不断革新与发展,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也因此产生了革命性的改变,但是法律的建设却相对滞后。特别是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等行为的法律问题,甚至出现了许多法律空白。电子票据、数字签名、电子钱包和电子支票都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例如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网上银行承担了大量的业务量,但是现行的金融法规中却没有对其明确的规定,因此产生的业务纠纷也没有得意解决的法律依据。总的说来,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制定远落后于技术进步与金融穿心的步伐,由此为支付结算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第二,信用环境建设力度不足,社会信用观念淡薄。通常,信用风险是指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单方面拒绝或无力偿还债务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我国身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初期,信用体系建设存在明显的漏洞,社会层面的信用观念还相对淡薄,因信用缺失而造成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信用产生于个人、单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因无视商业信用,不按期对银行落实支付结算的行为。而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主体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他们的文化水平、信用水平还有待提高,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风险。例如恶意透支、拖欠信用卡和银行债务、逃贷、偷税漏税等情况时有发生。当然,银行方面也存在信用风险,例如无视相关纪律与制度,压票、压单等。客户与银行双方面的信用缺失都将使支付结算风险提高,造成支付结算系统混乱,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第三,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手段落后。金融工具的革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业逐步体现出网络化、电子化的趋势,支付结算工具也在不断发展创新。银行方面,网络化、电子化的程度也日益提高。现代化的结算方式革新了手工记账、邮递传递凭证等传统的操作方式,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得到了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而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建设严重滞后,已经跟不上技术、工具的创新速度。[2]至今,支付结算方面的监管仍没有大的突破,还仅仅局限于审查提送的报表、查账簿等老套的手段,效率低下,效果也没有提升,很难通过这些来发现问题。监管方式的落后给支付结算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带来的较大的困难。

(二)内部风险

第一,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认知程度不足。当下,大多数的农村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受到“种信贷、重存款、轻结算”的传统管理思想束缚,对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开拓发展上的认识都存在严重的不足。支付结算方面重视程度的不足造成其监管上的疏漏。行内普遍的发展理念缺乏监督与管理,缺乏对支付结算业务的认知,缺乏对其风险的认识分析。甚至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去治理。有些农村商业银行出现内部管理松弛的问题,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另外,农村商业银行普遍请示支付结算,缺乏创新意识,热衷于重复习惯做法,排斥支付结算方式上的改进,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与突破。第二,违规操作,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资本市场的开发,投资方式的多样化使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大大提升,银行间的竞争也因此加剧,给各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激烈的惊蛰造成行业内单纯强调目标收益的趋势,忽略了风险管理。为了达成既定的目标收益,各个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甚至出现了恶性竞争,抢占市场份额、竞争市场地位,无形大大增加了风险隐患。这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很有可能迫使负责支付结算的部分放宽制度的执行,更易使盲目跟从利益热点、违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等情况发生。毋庸置疑,商业银行间的无序竞争造成了严重的支付结算风险。第三,安全管理难度提升,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目前,国内众多的农村商业银行存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的状况,内部管理相对松懈。有很大一部银行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缺失,人员、岗位的配备不齐全。进行风险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认真、不全面、不到位的情况。甚至有员工在支付结算支付过程中没有按要求进行,产生思想扭曲,与企业勾结串通谋取私利的情况发生。另外,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十分薄弱,事前不明确、事中不严谨、事后监督不到位,为支付结算造成了风险隐患。第四,科技创新动力不足,操作风险日益提升。农村商业银行普遍存在设备老旧,更新缓慢的问题,造成了严重的操作风险。各大金融机构的竞争使银行的压力日益提升,农村商业银行疏于对新技术、新设备方面的投资。随着网络化、电子化时代的到来,支付结算系统的效率是以技术的进步为依托的,其处理业务的数量极大,设备与技术的落后可能导致硬件故障、通讯缓慢、软件设计缺陷、操作事物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其风险的增加。

三、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措施

经济大环境下各金融机构的竞争加剧,技术上的不断进步也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也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到支付结算安全的重要性,科技、制度、人员等因素上的投入不断加大。保障资金安全,施行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控制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加强支付结算风险控制

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下,农村商业银行应清楚的认识到所处状态,一方面应熟悉国家在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认识到其疏漏支出,促成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对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学习相关法律,并熟悉支付结算的流程,规范化员工的操作。再者,应及时的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废止、纠正不合理的条款。最后,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应与法律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全面规范的施行支付结算,控制支付结算风险。当然,中央银行也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定,满足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的需要。

(二)规范运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众所周知,内部控制机制能否正常运作是风险控制的关键,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的提高资金支付结算风险的管理能力。首先,要做到各组织、部分间责任的划分明确,明确岗位义务。特别是在支付结算的管理方面,要明确后台监督的职责,严厉处分渎职行为。控制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完善内部控制急症应从授权批准制度、预算控制等多个方面入手。[3]另外,还需要有严谨的监督评价机制,做到全面有重点,严格执行,避免制度仅仅流于形式而不发挥实际作用。

支付结算论文篇(4)

[关键词]股份支付;权益结算;现金结算;税务调整

一、 股份支付的基本概念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根据股份支付的定义,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最常用的工具有两类,即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常用的工具也有两类,即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

以薪酬性股票期权为例,典型的股票支付通常涉及四个主要环节:授予、可行权、行权和出售。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硕士论文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授予日至可行权日之间是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

二、股份支付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如下:

1.在授予日,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在等待期内,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分录为:借:成本费用科目(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1)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2)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行权收到的现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部分权益工具的账面金额);贷:股本(股票的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部分)。(3)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未行权部分权益工具的账面金额);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从以上会计核算上来看,企业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以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确认了成本费用,相应成本费用构成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的一项扣除。就税务处理而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加回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这一部分费用。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如下:

1.授予日,企业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分录为:借:成本费用科目(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3.可行权日之后。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但负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专业毕业论文)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分录为:(1)负债公允价值上升时: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2)负债公允价值下跌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从以上会计核算看,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以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确认了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了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可行权日之后,硕士论文 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就税务处理而言,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一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直接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

但根据《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股份支付,会计与税务的扣除时点并不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由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在行权时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应在实际行权时确认费用扣除。因此,对按照会计准则在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已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在行权以前应进行纳税调整。

对按照会计准则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的,在行权以前也应进行纳税调整。

支付结算论文篇(5)

【摘要】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及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金融以及宏观调控等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都得到了极大发展

【关键词】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 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本页关键词】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双刊号CN期刊

【正文】

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及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金融以及宏观调控等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都得到了极大发展, 但国库职能与管理的理论与改革研究却一直处于滞后状况, 传统意义的国库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此对现代意义的国库管理理论进行深入地研究, 并指导国库管理的改革, 既是国库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外部环境改变的必然。

二、我国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 转变政府职能和构筑公共财政框架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所有财政收支活动必须符合公平和效率两大原则,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就是要实现资金支付上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同时,转变财政职能需要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 尤其是要加强财政对事前、事中的监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克服了过去财政无法进行事前监督的弊端, 在资金支付之前就可以知道资金的使用去向, 从而使财政的作用发挥得更为全面有效。( 二) 财政资金支付制度应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加入WTO 必然要求财政支付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公共财政支出框架, 在许多方面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 后, 在经济制度安排和体制创新方面应以国际准则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为借鉴。目前, 市场经济国家在财政资金支付方面大都实行国库单一账户, 库款集中管理, 支票集中签发, 资金集中支付, 政府各部门不在银行开设任何账户, 这是对财政收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办法。( 三) 预算管理改革必然要求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管理是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 再到预算监督的全方位管理。三方面相互联系, 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目前, 我国预算编制改革己经启动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预算执行上, 特别是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手段上仍实行分散支付制, 导致财政资金使用分散, 运行效率低下, 监督不力, 难以调控的被动局面。因此, 要完善预算管理改革, 除按照零基预算方法、综合预算原则、部门预算方式早编细编预算外, 还必须实施预算执行改革,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措施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涉及面广, 情况复杂, 任务相当艰巨。要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 不仅需要改变传统观念和传统管理方式, 而且需要采取必须的改革措施, 扎实细致地做好制度性和操作性的基础工作。( 一) 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现行账户体系设置、财政资金拨付程序都进行了重大改革, 并涉及银行清算制度, 需要相应重新修订《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同时, 为了改革的顺利实施, 还要制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 为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二) 建立高效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技术基础, 也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最终结果。通过这些管理系统, 可以节省财政管理的时间, 充分收集财政管理所需的资料, 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也只有在这种高效而健全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下,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率。( 三)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上存在着委托关系, 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所以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 针对资金的申请、使用、支付、清算流程, 建立资金的监管体系, 提供制度上和机制上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在目前根据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 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 建立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目标是: 建立以财政资金支付实时监控为中心、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动态监控系统为手段、以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管制度为基础, 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 强化财政事前、事中监管, 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体系, 保证预算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四、小结考虑到我国目前国库集中收入制度改革的条件尚未成熟, 改革要循序渐进、逐步深入, 目前各地只对国库支付制度进行了改革,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推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这项制度的推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存在诸多困难, 因此有必要对它从理论到国际通行经验等方面作出深入研究, 并结合我国的改革实践, 从而得出适用于我国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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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20-02

一、股份支付的基本概念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根据股份支付的定义,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最有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属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也可能发生在企业与其他方如股东、被合并方之间;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意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为此而支付给职工报酬。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是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不是转手获利。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对价的特殊性可以说是股份支付定义中最突出的特征。

二、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问题

美国多年前就开始了对股份支付的研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对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办法,我国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日趋多元化,股份支付成为企业的常见经济业务,因此,针对股份支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该准则是规范我国企业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等内容的具体准则。但国家颁布的所得税法对于股份支付尚作出规定,成为企业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盲点。股份支付现今已成为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一样,是现代经济管理体制的应有之义。笔者在此讨论规范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问题,就是为了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以供所得税法补充修订的参考。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比较常见的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比较常见的有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问题,我们分别讨论。

三、规范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范如下:

1.授予日,即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也是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处理的核心),即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成本费用科目(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

1)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2)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行权收到的现金)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部分权益工具的账面金额)

贷:股本(股票的面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部分)

3)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未行权部分权益工具的账面金额)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从会计核算上来看,企业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以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确认了成本费用,成为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的一项扣除。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加回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这一部分费用。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

四、规范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范如下:

1.授予日,企业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成本费用科目(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3.可行权日之后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由换入服务引起的成本核算费用的增加,但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分录为:

1)负债公允价值上升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2)负债公允价值下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从会计核算上来看,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以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确认了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了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可行权日之后,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直接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但根据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由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税法确定的扣除时点与会计准则不同。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在行权时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应在实际行权时确认费用扣除。对按照会计准则在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已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在行权以前应进行纳税调整。对按照会计准则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的,在行权以前也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结论与建议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和准则第11号中作了很详细的规范,但在税法上还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股份支付的核算涉及到损益类的项目,如“管理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时,股份支付是否构成暂时性差异,需由所得税法加以规范。笔者根据对税法整体精神的理解,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认为应该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在规范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时提出如下建议:

1.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会计处理时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但在税务处理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确认费用扣除,须将此作为暂时性差异进行调整。

2.对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确认了成本费用,可行权日之后,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可以看成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而按照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不需要进行调整。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份支付成为企业使用越来越广泛的一种激励机制,对股份支付在税务处理上进行规范已经迫在眉捷。当然,税法的修订补充涉及的范畴重大而广泛,笔者在此只是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对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如何进行规范,尚须理论界和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参考文献:

[1] 吴荷青.浅析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J].中国电力财税,2007.

[2] 陈淑贤.关于股份支付准则中费用确认依据的思考[J].商业会计,2007.

[3] 孙燕芳,王军会.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及其结算方式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2007.

How to standardise the tax treatment of the stock payment

ZENG Jie-rong

支付结算论文篇(7)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立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高增安.国际贸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2(4).

[3]任晓燕,任哓鸿.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商场现代化,2007(9).

[4]危英.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佳选择.求索,2004(11).

支付结算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5)-0068-04

一、支付环境评价问题的提出

支付是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货币债权债务转移行为。商品交易和资金融通蕴含着货币资金的转移,支付是货币资金转移的过程,支付体系就是实现资金转移制度和技术安排的有机组合。在传统理论中将支付划分为交易、清算和结算三个环节。支付环境即为资金交易、清算和结算过程中所面对的内部、外部环境。实践证明,支付体系的安全和效率决定资金转移的安全和效率,进而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经济愈发展,经济活动及其参与者对支付体系运行质量要求愈高。10国集团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在其2005年5月的《中央银行对支付结算体系的监管》报告中指出:“中央银行要始终对支付结算体系的安全和效率予以最密切的关注。因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维护公众对货币的信心,而这种信心极其依赖于经济机构通过支付结算体系顺畅而安全地转移货币和支付工具。支付体系必须是强健的和可靠的,即使依托其运行的金融市场发生危机时,支付系统本身绝不应当成为这种危机的源泉。”

以上说明,支付环境成为影响现代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安全、高效的支付环境对加快社会资金周转,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为了检验支付环境的优劣,通过建立具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支付体系发展状况进行度量和监测,开展支付环境评价,对于制定加快支付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支付环境发展规划,提高支付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陕西省支付业务发展状况,对如何建立区域支付环境评价机制进行了研究和探索。

二、影响支付环境的因素分析

国际清算银行关于支付环境的界定,主要集中在支付体系运行所处的经济环境、支付体系的监管、支付媒介的运转、资金清算系统的运维等方面。在国内,经常以支付体系运行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作为评价支付环境的因素。外部环境是指引发各种货币资金转移,促使支付活动发生的外部经济环境。内部环境是指支付服务组织在特定规则下按照债权人或债务人交易指令,完成资金清偿、转移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包含了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体系监管等环境要素。

在国内对支付环境影响因素的研究中,有不少学者先后从不同角度对支付体系的构成要素进行探讨。林兆荣、朱海鸣(2008)指出支付体系监管是支付结算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支付体系监管水平从直接目的上说是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服务,从根本目的上说是为支付体系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服务。高阳宗(2006)指出我国已经形成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支付卡(含储值卡)和汇兑为主体,包括网上支付、定期借记、直接贷记、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托收和国内信用证等在内的非现金类支付工具组合。多样的非现金支付可以适应社会公众转账支付需要,增强支付工具之间的替代性,提高金融机构和工具使用者分散风险的能力。周金黄(2007)以加拿大、欧盟以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为背景,对中央银行依托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结算制度安排,通过调控隔夜利率(短期利率)实施货币政策的情形进行了描述。大体是,由于在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日终,参与者必须与中央银行结算,中央银行清算账户的存贷款利率就成为调节银行同业利率的基准,即同业拆借利率被自动限定在中央银行借贷利率区间,如果中央银行借贷利率区间移动,同业利率会随之移动,支付系统的运行直接对货币政策传导产生影响。欧阳卫民(2009)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支付体系已经形成了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为核心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以票据、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工具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以人民银行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支付清算组织为补充的支付服务组织体系;以安全、高效、方便、经济等为目标的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机制。

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虽然对支付环境的认定和研究缺乏统一认识,但有两点可以达成共识:一是支付体系与经济活动的关系非常密切,相互影响,所以经济发展状况是评价支付环境的重要依据;二是支付体系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支付市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组成,应是支付环境评价的核心内容。因此,支付环境的评价需从经济环境、支付工具的应用环境、支付系统的运行环境、支付服务组织的建设环境以及支付体系的监管环境等方面展开。

三、区域支付环境评价机制的建立

(一)建立支付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支付环境评价指标是支付交易活动环境特征的数量表现。围绕影响区域支付环境的因素,设计支付环境评价指标,对支付环境状况进行度量和监测,是实现支付环境评价的基础。同时,为全面、系统地反映支付环境的总体特征,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选取核心支付环境指标,构建支付环境评价体系。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应遵循以下步骤:

1、确定支付环境评价指标的基本要素。由于支付环境涉及到经济金融体系发展多个方面,内涵极为丰富,设计支付环境评价指标首先应明确指标反映了何种支付交易活动的环境特征,如何确认及界定范围。具体说,在支付环境涉及的经济发展、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支付监管体系中,有的方面能够量化,有的方面难以量化,即便能够量化的方面,有的具有现成的统计平台,有的则不具备数据的可获得性,必须从理论和实践多方面反复论证,才能确定支付环境指标的名称、内涵和计量。每个指标都应具备特定的评价对象、确切的计量单位、明确的涵义和统计口径。

2、明确选取支付环境评价核心指标的原则。影响支付交易活动的环境指标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每个指标都从某个角度或某一方面反映支付体系运行的环境状况。设计支付环境指标体系不可能对所有的指标都加以利用,只能从中选取一些代表性强、信度和效度高的支付环境指标,即选取一些核心指标。核心支付指标能够更加全面、真实反映支付环境状况。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能涵盖支付环境的基本内容,全面、系统地对支付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指标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计量性,指标名称确切、口径明晰、计量单位和计算时间明确、操作方便。

可比性原则。所选指标应能实现不同地区、不同机构指标的口径范围可比,要对指标的定义、范畴进行界定。所选择的指标应具有机构认可、通用规范、来源稳定、统计持续的特点,并在整个测评区域或不同地市都能够定期采集到,以保证采集指标能够进行科学的纵、横向比较。

连续性原则。在指标设计中,要审慎对待数据连续性问题,确保数据的有用性和可持续性,保持指标历史数据的连续可比。指标的采集要注重与已有相关指标的衔接。

有效性原则。指标体系要能真实、客观反映支付环境发展状况,同时兼顾规模和效率因素,能对区域支付环境发展状况进行如实、有效反映。每一个类别采用多个分项,包括若干指标,指标之间相互补充。

可行性原则。支付环境指标涉及面广,获取时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在指标选取时,应慎重考虑指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要考虑数据取得的难易程度、可靠性和成本。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统计数据,以及要确保数据可以量化计算。

3、设定区域支付环境评价指标。根据支付环境的影响因素和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我们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从经济发展环境、支付工具应用环境、支付系统运行环境、支付组织建设环境、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环境五个方面设计了66个评价指标。经济环境主要评价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支付能力等因素对支付体系运行产生的影响。支付工具应用环境主要评价非现金支付业务发展程度、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水平、支付工具受理和使用状况。支付系统运行环境主要评价支付系统服务能力和支付清算纪律执行情况。支付组织服务环境主要评价社会公众享用银行机构提供的专业化支付服务的便利程度。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环境主要评价支付体系的社会认知水平、市场服务和政府政策支持状况。

(二)区域支付环境评价等级的划分

支付环境评价等级就是依照支付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动态与静态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评价地区支付环境状况做出的综合判断,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出来。在对区域支付环境评价等级的划分上,可将支付环境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支付环境是指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完善,支付服务能力强,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广泛,支付系统运转效率高,社会公众支付便利,支付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D级支付环境是指区域金融基础设施一般,支付服务能力弱,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程度低,支付系统运转效率差,社会公众支付不便,支付体系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差距。B、C级则介于两者之间。

四、区域支付环境评价机制在陕西的实践

根据支付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在对陕西省各市支付环境数据进行认真调查、采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探索性开展了陕西省11市(区)的支付环境评价工作。通过对支付环境评价过程和结果分析,陕西省支付环境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支付环境持续优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级政府、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支付环境改善,采取了一系列支持支付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支付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形成包括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组织格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稳步落实;非现金支付工具广泛应用,形成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为补充的工具系列;支付清算结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建成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为骨干,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主体,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以及西安同城评价交换系统系统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架构;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机制初步形成,支付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的广度不断拓展,支付环境持续改善。

(二)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支付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支付服务需求旺盛,对支付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城乡支付服务环境发展不平衡、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支付体系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依然突出,加之支付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支付工具电子化趋势方兴未艾,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激烈,现代信息技术在支付领域广泛应用,支付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愈发突出。因此,在新形势下支付体系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并存。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建设完善的支付体系,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

(三)金融基础设施发展不平衡,区域支付环境存在差异

从支付环境评价结果看,区域和城乡支付环境还存在明显差异。一是中心城市的支付环境要明显优于其他城市。西安市在经济环境、支付工具应用环境、支付系统运行环境、支付组织环境、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环境等方面都处于领先水平,其他城市由于经济金融发展条件制约、城镇化建设进程相对较慢等原因,在支付环境上还有较大差距。二是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支付环境差异很大,特别是偏远山区由于金融基础设施缺乏,支付工具应用环境较差,支付服务水平相对落后。促进支付体系协调发展,实现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解决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问题,是今后改善支付环境工作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四)支付结算知识普及不够,宣传培训工作需要加强

就支付环境评价的问卷调查显示,近年来虽然在支付结算知识宣传上作了大量工作,但从总体上看,公众的金融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支付结算知识普遍欠缺,对各类支付产品和结算工具的性质、功能了解不够,在经济、金融活动中运用支付手段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普及金融及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知识,使社会大众了解支付组织、熟悉支付系统、掌握支付工具,增强支付风险意识,是支付环境建设的重要一环。

从支付环境评价的理论分析和实践结果来看,支付环境与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加快支付体系建设,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支付环境评价,建立支付环境量化评价指标体系,是发现支付体系建设薄弱环节,明确支付体系建设重点,把握支付体系发展规律的必要手段,能有效避免凭借经验和印象评价支付环境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开展支付环境评价有利于客观和准确了解支付体系建设状况,有助于增强支付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支付体系建设效率。

参考文献

[1]高阳宗.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金融会计,2008,(4):25-32。

[2]廖福辉.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的思考[J].支付清算,2011,(10):18-19。

[3]林兆荣、朱海鸣.加强对支付结算体系监督管理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8,(7):81-83。

[4]欧阳卫民.现代支付论[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

[5]周金黄.现代支付体系发展与货币政策机制调整[J].金融研究,2007,(1):154-162。

The Reflection and Practice of Constructing Regional Payment Environment Evaluation Mechanism

ZHANG Feilong WU Yuan SUN Zhe

支付结算论文篇(9)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国际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支付结算作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基础内容,对于确保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保持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承担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的重要机构,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开展工作:一是负责规则的制定;二是负责支付市场的准入;三是负责结算的管理;四是向各金融机构提供公共支付服务。为此,本文将结合我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方面的决策模式,从而提出符合当前金融经济发展需求的支付结算政策,以实现对支付结算科学性和规范性的目标。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与支付结算

从金融体系来看,支付的定义为资金在收付双方的转移或过程,既包括现金的支付,又包括票据或电子转账等方式。从我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中的规定来看,支付结算主要是单位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相关的现金、票据等结算方式来实现资金的给付与清算行为。从内容来看,支付的范围更广,而支付结算则依赖于银行等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等货币来完成给付行为。

(二)支付结算工具与支付系统

支付结算工具主要是指支付结算的载体,如现金、票据、电子支付工具,银行卡等。从支付结算工具来看,非现金支付工具拥有更多的优点,如交易成本低,交易活动安全便捷等,特别是金额太大时,人民银行对企业之间的现金结算做出了专门的限额规定,超过此限额必须通过非现金方式来结算。

支付系统在今天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各金融机构如银行内部支付系统,票据支付系统,以及银行卡支付系统等。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在整个支付系统中处于绝对的核心地位。从2001年十国集团达成的金融支付结算体系中规定了中央银行的职责。一是必须明确支付系统的目标,并确保自身的工作任务与政策;二是确保中央银行支付系统的核心原则;三是对于非亲操作的支付业务必须进行监督,以履行其监管职能;四是从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效率上来确保中央银行与其他银行及国外银行之间的合作。

(三)支付系统的内涵

从支付结算体系来看,其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统,以及支付清算组织和相关法律规定等。支付工具主要承载着收付款人的支付指令,并能够实现债权债务和货币的转移功能,而支付系统则是从提出支付申请开始,提供资金清算和资金最终转移的通道,支付组织是以提供支付清算、结算服务的金融机构,如中央银行,专门的支付清算组织等。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的稳定来说意义重大,支付体系的稳健,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还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在畅通的货币政策传导下,支付体系能够密切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属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四)人民银行与支付体系的关系

从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支付结算体制是建立在人民银行的基础上的,作为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对于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其表现主要有:一是人民银行作为总行,统一制定支付结算制度,来全面协调、组织和监管全国的支付结算中心,以及调解和处理各银行间的支付纠纷;二是从人民银行下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结合自身的支付结算实际,提交相应的支付结算办法,并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后执行;三是对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人民银行总行通过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来实现本行及银行组织间的协调与管理,以完成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间的支付结算工作;四是对人民银行总行的支付结算政策,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

二、当前我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政策特点

(一)支付结算政策要素

支付结算政策主要包括政策的主体和客体,政策的目标,以及政策工具和政策效应四个要素,政策主体与客体,按照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规定,政策主体是人民银行,政策客体是政策的接受者,即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人民公众。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政策的根本目标是确保社会资金的高效有序流转,从而确保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的稳定,进一步细化则体现在支付系统的效率和支付体系的安全两个分目标上。从政策工具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一是支付结算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等;二是支付结算市场准入与监管;三是负责对支付结算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四是结合支付结算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与行业标准。政策效应则主要体现在各项政策执行后的实际效果,从政策主体到政策目标需要一个传导过程,而传导作为政策效应关注的焦点,以推动政策达到管理预期。

(二)支付结算体系中的政策传导

政策传导是结合政策工具来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人民银行所制定的政策必须依靠经济主体来实现,而政策效用的发挥则取决于政策的传导过程。以货币政策为例,凯恩斯学派认为利息率是货币供给政策的关键因素,并对国民收入和价格水平产生影响,而费里德曼学派则更强调货币供应量对整个传导机制的影响效果,由此可知,对货币传导过程的不同理解,其影响指标也不相同。而支付结算政策作为多目标决策体系,经济学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而可以实现对各项指标的量化和监测,从而指导人们来推断货币政策的走向和趋势。

支付结算政策同货币政策一样,支付工具的不同,其影响政策目标的方式也不同,其传导过程如下。一是从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上来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和高效率;二是从支付结算组织的市场准入制度上来控制各中小企业给结算市场带来的混乱,从而实现对结算市场的重新洗牌;三是完善支付结算体系,提高支付结算效率;四是分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业发展标准,降低支付结算成本;四是确保利益的分配,无论是对于公众还是支付清算组织,从支付结算服务所提供的便捷性中获得的利润,因此,笔者认为对利益分配问题的决策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总支付体系的结算效率。

三、对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政策的决策优化考虑

构建支付结算政策,必须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从科学、全面、合理的角度来避免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为此,笔者认为需要从决策环境、组织体制,以及决策程序等三方面进行优化。

(一)构筑良好的支付结算决策环境

决策环境的构建需要人民银行从国家行政体制中的职责定位来着手,优化人民银行与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同时,从人民银行与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中,来完善现有的管理手段,树立人民银行的权威,从而确保各项监督管理权力得到有序的开展。

(二) 健全与现代管理相适应的组织体制

合理的组织结构是确保决策机制科学运转的前提,人民银行必须从其职责的定位上来优化组织体制,如对分支机构的扁平化,对员工层次的高素质化,对干部及薪酬体制的人性化等。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组织管理模式,精简机构,增强专业研究人员的数量和待遇,促进人才的流动,提升组织的决策能力。

(三)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的设定是建立在决策环境和组织体制的完善的基础上,对决策程序来说,一方面是决策主体和决策理论方法的选择,另一方面是决策流程和实施步骤的确定。为此,必须从决策主体的决策活动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切实发挥决策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对于决策程序中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进行全面而严格的分析和探讨,做好情报的收集整理,做好决策程序的衔接和决策理论的改进,从而为支付结算政策的决策优化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波.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政策的决策优化研究[D].重庆大学,2008.

支付结算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117-03

引言

股利政策是上市公司利益分配的决策,也是投资者获得利益回报的重要途径。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改善,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重视,股利支付率对股价的影响也日渐显现。

在我国,普遍将上市后净资产收益率连续3年超过10%的公司归纳为绩优上市公司。绩优上市公司具有市场、资金、知名度等多方面的优势,对市场的变化具有良好的应变能力和承受能力。但由于众多影响因素的存在,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决策面临严重的非理性化问题。因此,确定科学合理、可持续的股利支付比率,是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利决策时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股利支付率估算的原则

本文对于建立股利支付率估算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1)权益资本原则。权益资本成本的大小是投资者综合考虑了整个股票市场的投资回报率和公司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之后确定的。(2)可持续增长原则。从财务角度来看,可持续增长率(Sgr)强调了销售增长对财务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平衡。(3)自由现金流量原则。尽管不同的解释导致估算方法的差异,但共同之处在于都是指在不影响企业可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可自由地分派给股东的最大的现金流量[1]。

二、绩优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估算模型的构建

(一)估算模型的假设

本文在构建可持续股利支付率估算模型时,提出以下几点假设。

1.假定资本市场是完全有效的,满足CAPM的基本假设。

2.假设不增发新股并保持目前的经营效率和财务政策,符合可持续增长模型的假设条件。

3.假定股利是股权自由现金流量的一部分,公司主要依据FCFE进行股利决策 [2]。

(二)估算模型的确定

留存收益率(股利支付率)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公司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如果新增投资的报酬率不能超过权益资本成本,则单纯的销售增长不会增加股东财富,是无效的增长。因此,基于价值创造的可持续增长率应满足:

Sgr≥ (1)

式中,Sgr为可持续增长率;Ks为权益资本成本;DOR为基于净利润的股利支付率。

由式1可得,

KS(1+Sgr) (2)

当新增投资报酬率(R)正好满足权益资本时,即R=ROE=Ks,则有

KS(1+Sgr) (3)

因此,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增长的股利支付率估算模型为:

KS(1+Sgr) (4)

式中SPOR为基于净利润的可持续增长股利支付率引入现金流量的概念,可以将可持续增长率、权益资本成本、股利支付率与股权自由现金流量结合起来。因此由式4可知,本文的可持续增长股利支付率估算模型为:

KS(1+Sgr) (5)

式中,Fr为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率;SPOR为基于股权自由现金流量的可持续增长股

三、绩优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估算模型实证检验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以2008—2010年在沪深两市上市交易的绩优上市公司为本文的初选样本(见表1),并由于涉及跨年,剔除了相关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

(二)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1描述了样本公司可持续股利支付率及其相关变量分年度的基本统计情况。总体上看,样本公司在样本期间内ROE1能够满足Ks,但如果考虑ROE2,2008年、2009年连续低于权益资本成本[4]。实际增长率(gr)与可持续增长率(Sgr)之间差距虽有,但是在缩短, 2008年和2009年的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与可持续增长率变化,也验证了可持续增长理论—超常增长不是持续当前状态的结果,而是“改变”财务比率的结果。

(三)估算结果与实际股利支付率的差异分析

应用本文构建的可持续股利支付率估算模型,对绩优上市公司可持续股利支付率的估算结果和实际股利支付率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见表2)。但总体上看,实际股利支付率与可持续股利支付率之间的差距均日益缩小,表明样本公司的股利支付决策日趋理性。

(四)按g和Sgr大小分组的Man-whitney U检验

为了检验按g和Sgr大小分组的可持续股利支付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及可持续股利支付率的估算结果与g和Sgr大小的关系是否符合前文所述的市场增加值理论,本文采用非参数检验中的Mann-Whitney U检验方法进行检验[5](见表3)。

从表3中平均秩次可以初步判断,2009年、2010年的样本公司的可持续股利支付率相差不大,2008年差异较为明显。

尽管2008年的可持续股利支付率在5%的水平下差异显著,但g>Sgr组的可持续股利率反而较高,不符合市场增加值理论;2009年、2010年两组样本公司的可持续股利率没有显著差别,拒绝原假设,但整体看,样本公司的股利决策较为理性,基本符合MVA理论。具体检验结果见表4。因此,公司在进行股利支付决策时,应将公司可持续增长对资本投资的需求作为重要的决策原则之一。

四、结论

从本文的研究结果可知:股东最低报酬率的满足、公司可持续增长对资本的投资需求以及股权自由现金流量的影响,是公司管理者必须要把握的股利决策原则。绩优上市公司中仍然存在着投资不理智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这些公司的投资回报意识薄弱、过度投资,以及超能力派现象等方面。如果再投资报酬率满足权益资本成本的要求,绩优上市可以适当增大净借债,增加自由现金流量,加大投资力度,从而提升公司价值。

参考文献:

[1] 闫华红.国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与过度投资的实证研究[J].财政研究,2009,(4):75-78.

[2] LODERER CLAUDIO, KENNETH MARTIN. Executive Stock ownership and erformance:Tracking Faint Traces [J]. Journal of Fi-

支付结算论文篇(11)

一、当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基本情况

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2001年我国开始了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资金的缴拨方式,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直至资金到达商品和劳务供给者账户全过程监控制度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直接办理的集中支付模式,一种是商业银行行的集中支付模式。

人民银行直接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存款账户,取消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各类结算账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也不在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的预算内收支全部由财政部门通过人民银行的国库存款账户直接办理。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直接支付凭证,将款项直接划转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彻底取消零余额账户。

商业银行行的集中支付模式是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取消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各类结算账户,预算内资金的支付业务先由商业银行从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账户,然后商业银行定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其清算资金不得突破财政部门额度限制。

二、人民银行直接办理与商业银行集中支付的比较

在核算系统、网络实施、支付手段等软硬件环境上,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都具备开办国库集中支付的条件,都可以做到取消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各类结算账户,对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人民银行直接办理集中支付是通过TCBS系统一点接入、一点清算,国库资金及时清算,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划转资金,操作灵活简便,费用成本较低,速度快,中间环节少,资金使用效率高,更符合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宗旨。商业银行行的集中支付模式是实行先支付,再与人民银行清算。

商业银行的集中支付弊病明显:一是不符合单一账户制度。财政部门既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又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违背单一账户制度的建立;二是受商业银行“银行不垫款”的支付清算原则的限制,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签发支付令(支付凭证)提交给商业银行行,商业银行行无法满足预算单位垫款支付给收款人的要求;三是商业银行成本过高,商业银行本身是商业经营,以赢利为目的,开办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每年需给商业银行支付较高的手续费;四是不利于国库资金的监督。商业银行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本身不具备国库资金监督权限,而且也不敢进行监督,只能按照财政支付命令,照单下菜,而资金划拨出去后,清算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再怎么监督,也已木已成舟,监督只能是马后炮了;五是商业银行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国库凭证传递环节多,资金清算时间长,降低了国库支付效率;六是弱化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能。法律赋于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负责预算资金的收纳、划拨,而由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为财政办理支出业务,充当“出纳”的角色,实际上是架空人民银行,脱离人民银行对预算资金的监督,弱化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能。

三、人民银行直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证分析――吕梁案例

自从推行人民银行直接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不断探索创新和提高工作效率,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不断向前推进。截至2012年底,吕梁市95%的预算单位已全部纳入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社会效益

1、有力支持了国家惠农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如涉农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改革,将社保资金、移民并村、农村饮水工程等涉农资金实行直拨到户,减少支付中间环节,缩短资金在途时间,最大限度维护了百姓的利益,使最底层的老百姓享受到了国库制度改革的好处,树立了人民银行在老百姓中的形象。以农田水利工程拨款为例,国家有对农村抗旱打井的补贴,按照过去的发放方式,等补贴发到农民手上,旱情差不多已过去了。直接支付后,国家的拨款一下来,农民就能马上拿到,不会误了农时。

2、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力度。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后,人民银行能够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指标和财政提供的月度用款计划,对每一笔支出的用途、科目、金额等进行审核,实现了对财政资金支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规范,预算执行透明度大大增加,杜绝了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从制度上防范了腐败现象的发生。2005年以来,人民银行吕梁市国库部门累计杜绝不合理支出1000多笔,金额达4000余万元。

3、有效防范了资金支付风险。人民银行经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后,避免了商业银行模式下“先支付,后清算”所造成的银行垫付资金和违规清算问题,使国库部门更好地控制国库库存余额和支付额度,防范和化解了资金支付风险。

(二)经济效益

1、减少了资金支付环节,加快了资金到账时间。国库直接支付使财政资金不经过银行环节、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可有效防止各环节截留、延压,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资金的在途时间,每笔财政资金从财政到用户从改革前的3-5天缩短为几分钟,提高了资金到账速度,保证了资金安全。

2、减少了财政支付成本。国库直接支付充分利用了现代化的大小额支付系统与人民银行核算系统接口,使用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功能,减轻了银行工作压力,减少了财政挑选银行、开办支付业务的费用投入,省去了商业银行模式下财政向商业银行支付代办手续费和商业银行垫付资金的利息支出,为财政部门节约了可观的结算费用,降低了支付成本。据调查,吕梁市财政资金全面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模式后,2005年至2012年,吕梁市财政减少向商业银行支付代办手续费用4000多万元,减少向商业银行垫付资金利息支出达1000多万元,节约成本近5000多万元。

摘要:低碳经济是当前经济发展的热点,而生态环境保护则是当今低碳经济的焦点。进入21世界,世界各国加大了经济转型,倡导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模式,是世界各个发展的共识。近年来我国对低碳经济的研究逐步兴起,一些研究从不同角度对环境会计框架进行了探讨,大大推动了我国环境会计研究的发展。本文分析了环境会计的内涵和理论基础,讨论了环境会计发展的历程,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和思路探讨。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 环境会计 改进对策

一、引言

低碳经济是当前经济发展的热点,而生态环境保护则是当今低碳经济的焦点。当前,开展节能减排,倡导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模式,己经成为各国共识。同时,世界各国企业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越来越要承担社会环境责任。近年来我国对低碳经济的研究逐步兴起,一些研究从不同角度对环境会计框架进行了探讨,大大推动了我国环境会计研究的发展。

“环境会计”的概念始于20世纪90年代,“绿色会计理论”逐步成为我国系统研究环境会计的标志。此后,理论界针对环境会计基本理论、环境信息披露、排放权交易会计和环境的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环境会计基本理论框架,分析了环境信息披露架构和因素等问题。一些学者基于完全竞争市场条件,对排污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探讨。一些学者对我国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核算问题及环境成本分析框架进行了考察,推动了我国环境会计研究的发展。2010年,在加快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我国启动了低碳城市试点,提供了环境会计发展的丰富实践经验,这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环境会计制度发展。本文分析了环境会计的内涵和理论基础,讨论了环境会计发展的历程,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和思路探讨。

二、环境会计的内涵、发展与理论基础

(一)环境会计的内涵与发展

上世纪70年代开始,环境污染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经济社会平衡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西方学者比蒙斯等的研究成果揭开了环境会计研究的大幕。上世纪90年代,西方越来越重视环境与会计的结合,会计开始反映环境资源,目标在于改善全球环境问题。环境会计发展成为一种关于人造资产和自然资产增减的会计。“管理”论认为,环境会计通过环境会计管理系统确认和分配相关的现金流。环境会计是指环境与会计理论方法相结合的产物,为不同实体提供信息流。

国内学者也对环境会计的内涵展开了研究。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环境会计融合了环境学、经济学与管理学知识,主要用于补偿自然资源消耗与自然环境占用,综合运用了会计学方法反映、报告各会计主体的生产活动影响,并为决策者提供信息。通过对现行会计的修正,环境会计将货币和实物指标相结合,核算和披露了环境资源的损耗和补偿,并为决策者提供了有效的环境信息,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的相互协调发展。

(二)理论基础

一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是立足于生态环境持续发展的模式,它以自然资源环境为主要内容,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针对可持续发展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会计理论,精确核算相关投入与产出,有其实际意义,因此,开展环境会计是可持续发展的有机构成。国内外学者针对当前会计体系的局限性,更加关注生态公平与效率。顾名思义,可持续会计是为生态系统和社会服务的会计,有利于关注绿色环境会计。

二是外部性理论。私人经济活动会产生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揭示了污染的外部成本,科斯定理则认为明晰的产权有助于解决外部性问题。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污染权交易理论认为污染权控制污染具有可出售性,一些学者用严格的理论模型解释了市场化方式解决污染问题的途径。这一理论认为,环境会计的实施在于把环境资产、负债等纳入会计核算中,促进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保护生态环境。

三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投资、分散了风险,应该享有一定的企业所有权。该理论在关注股东利益时提出要保障所有个人或群体的利益。实际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利益群体的支持,通过环境会计核算,可以充分考虑企业活动的影响、提高信息透明度。而企业基于受托责任要向委托方全面披露经济和社会受托责任情况,要建立全新的环境会计体系,践行利益相关者理论。

三、后危机时代低碳经济与环境会计的发展思路

环境会计能够实现低碳经济,有助于正确核算包括自然资源损耗及生态补偿在内的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推动其进程,有助于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当前,我国已从战略角度提出了低碳经济战略,而环境会计能够核算通常的“绿色GDP”,更具前瞻和实际意义,后危机时代低碳经济与环境会计的发展思路如下。

首先,排污权交易市场尚未健全和完善,价格信息不完善,缺乏从不同角度对环境会计影响的研究,信息披露与经济绩效的关系研究不深入,环境会计尚未实现与行为科学的结合。未来发展中,要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在环境会计研究中有几个思路:

首先,要完善环境会计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建立并完善环境会计法规体系和相关会计准则,具体涵盖了会计法、环境会计准则和具体业务准则,也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环境会计核算制度。而在实践层面,要注重完善环境会计核算基础和假设,尽快规范环境会计核算对象,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形式,增强可操作性,保证信息质量。

其次,要努力提高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会计工作。环境会计工作的开展取决于公众和社会团体,环境责任意识的增强、公民素质的提高都有助于促进环境会计制度的完善。从政府层面看,要加强对环境会计的宣传教育,将环境会计纳入系统性社会工程,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对环境会计工作开展监督,努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