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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社保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11-20 00:18:53

购买社保申请书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1)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二条购买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以下称廉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售价格

第三条城镇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根据不同时期建筑材料政府指导价编制的决算,根据我县实际。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预决算,由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成本,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分年度审核确定,一次性定价销售。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

第四章申请购买程序

应当由户主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申请购买廉租房家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表;申请表由县建设局统一格式)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①《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②由社区出据。

三)由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出具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租房户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已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廉租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轮候”程序进行。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县建设局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六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采用轮候、抓阄、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向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

第七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第八条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诉。

第九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后。缴款比例,抓阄等方式确定楼层及房号,并按相应的比例实行楼层差别价格。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一条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的房屋交付后。

第十二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优先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与县建设局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缴房款产权比例缴廉租住房租金。

第六章办理房产证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给购房对象且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缴清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界定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比例,并注明购房总价、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需补缴房屋总价的10%土地收益金和补足所有优惠、税费。

第十四条购买廉租住房免征房屋产权契税。

第七章上市交易、继承与抵押

第十五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必须过渡为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并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户在缴清房款办理产权证后6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办理产权证后满6年的要上市交易的可按购房合同约定的公私产权比例并参考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向县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补足国有产权的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按届时交易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购房对象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

第十七条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通过回购方式,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第十八条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不得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贷款。

第八章售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部门。县财政开设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出售房屋时。购房户根据相关证明,直接将资金缴入财政部门住房资金专户。

第九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于实物配租或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3%统一管理。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税务、街道办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及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将廉租住房转售、转租、转借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不为其办理手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2)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完善程序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管理需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

第八条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鼓励信誉好、资质高、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第九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开发企业等内容。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每套户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因配套需要建设的非经营性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经营性用房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建设费用不得计入住宅房价。

第十二条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建设,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三条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依法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设定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核定基准价和单套住房的销售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后,承担建设的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予以公布,实行明码标价。

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批准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有关部门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薄、身份证;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

(三)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家庭年收入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年收入证明,或由申请人提供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出具的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由区(县)建设局进行初审,区(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后有投诉的,区(县)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提交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与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购买人应当持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分别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用证五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10%向政府交纳收益。

第二十六条凡是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货币补贴及其他政策性房屋补贴的一律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3)

第二条本区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建设、经济适用、定向供给的原则。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审批,区房管局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区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和金融等部门,按照各司其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计划和审批

第七条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区房管局、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编制全区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区房管局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规划,编制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区房管局负责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区房管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方案;

(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证明,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该资本金必须由区房管局监管,专款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作商品房开发。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服务性和劳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须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三条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购房贷款。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确定后,由区房管局根据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结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登记状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不同户型的建设比例,并就该项目的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销售对象、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等条件设定开发建设招标书。

第十五条区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招标书,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小套型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区房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房管局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等部门或单位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成片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房管局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售价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十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基础设施配套费(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五)白蚁防治费;

(六)开发建设企业按建安造价1.5%的维修基金;

(七)本条(一)项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八)法定贷款利息;

(九)税费;

(十)不超过本条(一)项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违法收取任何价外费用或者强制性推销、搭售商品。

第六章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房改房且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区房管局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区非农业户籍;

(二)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上年末全区人均建筑面积60%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售予城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的中低收入被拆迁家庭。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坐落地址、面积、房型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由区房管局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做好销售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和审批制度。

(一)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4、家庭现住房证明。

区房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公示

区房管局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审核无误的,由申请人填写《*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所在单位、镇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三)审批

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且每个证明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购买人相关证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

第三十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管理、国土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性质和准许转让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购买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上市出售的,区房管局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区国土资源分局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5年,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第三十三条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四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租金标准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房管局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按有关规定处罚。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4)

坚持以人为本,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通过科学制定销售工作流程,合理控制销售节奏,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申购、审核、排序、选房等各个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确保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基本住房。

二、销售原则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三级审核公示、政府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究”的原则,限定购买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定户型房号,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开展。

三、申购销售时间

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县房管局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即县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向经县政府审批的购买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四、销售房源

县城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

(一)位置:县城北农贸市场;

(二)楼层情况:七层住宅楼;

(三)户型情况:

住房共有三室二厅、二室一厅两类户型180套(含预留居委会办公用房2套)。其中:二室一厅36套,每套面积约78㎡、三室二厅144套,每套面积约95㎡。

五、销售价格

根据测算,房屋拟按平均价格1380元/㎡销售。其中:一、六层为1360/㎡,二、五层为1380元/㎡,三、四层为1400元/㎡。

六、申请购买范围及条件

(一)申购范围:户籍在梅林镇城区(五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请购买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购买。

(二)申请购买条件

l、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梅林镇城区(五个居委会)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9225元标准线以下。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l5平方米以下。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请购买。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三)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向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核实后原件退回);

4、其他必要的有关资科。

七、申请购买程序

(一)申请受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后,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省县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材料.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本居委会居民、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

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经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居委会应将申请受理的材料、公示结果及时移交梅林镇政府。

(二)初审。梅林镇人民政府收到居委会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省县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梅林镇政府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复审。梅林镇政府对初审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监察、公安、民政、梅林镇政府、各居委会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并将复核审查的结果在其居住地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合审查小组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联合审查小组将联合复审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逐一进行登记汇总,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向申请家庭核发《省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申请家庭即取得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摇号资格。

上述负责审查的单位(部门)可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调查人应当对其调查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有关证明、审核结论性材料的单位(部门)应对其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销售办法

(一)县房管局下设“两房”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营销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查、已购家庭的信息台帐建档等工作。

(二)由县房管局根据房源总量和申请登记的类别比例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申请家庭申购户型原则上为:

l、家庭人口1-3人的,可申请二室一厅。

2、家庭人口3人(含)以上的,可申请三室二厅。

(三)根据类别分类,通过公开摇号中签、公证机构全程公证、监察部门现场监督的方式,按申购的户型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对摇号结果有异议的,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监察局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购买资格。

(四)当取得申请购买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权,并按公开摇号确定的房号购买。当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取得申购资格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以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有优先购买权,取得申购资格的其他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权。

(五)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权的申购家庭,由县房管局向其核发《省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凭《省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5)

本人: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公司相关规定:

1、本人__在公司注册地(北京)进行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

2、本人__在公司注册地(北京)进行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并委托公司代为办理开户、缴纳、转移等一切手续,本人将予以配合。

特此申请。

本人签字:xxx

xx年x月x日

员工五险一金申请书二: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自20xx年6月入公司,现在20xx年6月,已满一年,符合公司规定购买五险一金的条件,现申请购买五险一金并自行承担个人部分,望领导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6月21日

员工五险一金申请书三: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现为xxxxx公司正式员工,本人申请从20xx年x月起办理五险一金,自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6)

签定劳动合同日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不购买社保日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本人进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现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承诺和要求(申请和承诺):

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了解国家法律及法规,但由于不愿意缴纳社保(养老保险)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的款项,接受公司保险补贴200元/月,因此,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承诺书要求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申请人(签字):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7)

尽可能具体的写出策划名称,如“×年×月×日信息系×计划策划书”,置于页面中央。

二、计划背景:

这部分内容应根据策划书的特点在以下项目中选取内容重点阐述,具体项目有:基本情况简介、主要执行对象、近期状况、组织部门、计划开展原因、社会影响、以及相关目的动机。其次应说明问题的环境特征,主要考虑环境的内在优势、弱点、机会及威胁等因素,对其作好全面的分析(SWOT分析),将内容重点放在环境分析的各项因素上,对过去现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并通过对情况的预测制定计划。如环境不明,则应该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分析加以补充。

三、计划目的及意义:

计划的目的、意义应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将目的要点表述清楚;在陈述目的要点时,该计划的核心构成或策划的独到之处及由此产生的意义都应该明确写出。

四、计划名称:

根据计划的具体内容影响及意义拟定能够全面概括计划的名称。

五、计划目标:

此部分需明示要实现的目标及重点(目标选择需要满足重要性、可行性、时效性)。

六、计划开展:

作为策划的正文部分,表现方式要简洁明了,使人容易理解。在此部分中,不仅仅局限于用文字表述,也可适当加入统计图表等;对策划的各工作项目,应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绘制实施时间表有助于方案核查。另外,人员的组织配置、计划对象、相应权责及时间地点也应在这部分加以说明,执行的应变程序也应该在这部分加以考虑。

七、经费预算:

计划的各项费用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周密的计算后,用清晰明了的形式列出。

八、计划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细节:

内外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的会给方案的执行带来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当环境变化时是否有应变措施,损失的概率是多少,造成的损失多大等也应在策划中加以说明。

九、计划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

注明组织者、参与者姓名、单位(如果是小组策划应注明小组名称、负责人)。信息系计划策划书基本模式

为指导同学们写出专业化、规范化的策划书,有效开展各项计划,现提供基本策划书模式如下:

设计方案

一、销售原则

根据《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必须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在销售中要加强政府的组织引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在分配中既体现国家的政策,又兼顾我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做到房源公开、购房对象公开、房价公开、分配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二、销售房源

三、销售程序

(一)申请

1、根据我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申请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申请家庭年总收入低于6万元人民币。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区城镇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

(4)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满35周岁(离异满2年以上或丧偶除外)。

3、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领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核定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证明,原属外地市户籍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房产状况和房改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的需提供单位住房情况的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公示

申请人所在乡镇、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乡镇收集汇总后统一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区建设局。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张榜公示。

(三)公示和批准

区建设局在收齐申请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纸质材料报送市住建局,在《湄洲日报》和市建设信息网站上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设局给予确认购房资格,核发《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经公示有异议的,在收到异议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房

1、持有《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人,可凭《准购证》和居民身份证,通过公开抽签方式抽取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号”。凡未获得四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号”的申请人,可凭《准购证》参加申购下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抽签。

2、申请人按抽取的“购房号”的先后顺序,再次抽签确定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选房号”。

3、“购房号”和“选房号”的抽签仪式由区建设局负责组织,邀请区人大、政协、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规划、房管中心、乡镇政府、公证处、购房代表等到现场监督。

(五)签订合同

申请人凭抽取确认的“选房号”签订《购房意向书》。若申请人在选定四新经济适用住房之前,因房源不适合而放弃选房的,取消本批次的选房资格,参加下一批次的申购抽签。

申请人凭《购房意向书》,5个工作日内到区建设局办理购房合同签订手续;申请人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六)入住要求

1、申请购房户按合同规定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待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购房户付清购房款后,由区建设局发给入住通知书。申请购房户凭入住通知书,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四、销售价格

1、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含层次差、朝向差),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建设局,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初步意见,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照政府核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五、监督管理

1、区建设局负责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审核、确认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违规入住行为的查处,并受理群众投诉;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区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核定销售价格行为的查处;区发改、国土等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土地用途行为的查处;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进行全过程督查。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8)

2、申请资料通过银行审核之后,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银行按合同约定将资金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汽车经销商账户。

申请银行贷款买车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能提供固定和详细的住址证明;

3、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申请人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9)

特别提醒:仲裁申请书只是申请人对仲裁请求、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只有自身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的请求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希望申请人对证据的收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败诉。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市区(县)路号,联系电话:。(如果委托了律师,不要写申请人自己的电话)

被申请人:xxxxxxxxxxx,住所地:市区(县)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年月 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年 月日止;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高温津贴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xxxx 元;

六、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工作服)押金元/毕业证/学位证;

七、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保、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

八、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上述第项至第项申请请求金额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紧扣仲裁请求简要说明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

“申请人于年月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于年月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一职,但至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要求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3倍工资…….在申请人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合同的履行)

年月日,公司人事部未与申请人协商,擅自将申请人岗位从广州调至北京……(劳动合同的变更)

“年月日,公司人事部在申请人工作未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或“年月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依法提前n天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或“年月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原因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市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劳动者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10)

二、廉租住房房源分配

根据各街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建档登记的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数量占全市总数量的比例,按照年度可分配房源套数。以街道为单位,分配房源套数指标。

三、廉租住房准入方法

保障对象按轮候排序先后入住。

(一)排序时应充分考虑其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各街道按申请实物配租家庭进行轮候排序。权重比例按40%40%20%计算。轮候排序名单广泛进行公示,公示的照片和名单电子文档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各街道可根据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轮候排序方案。

(二)无一层的为二层,楼层分配由街道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住房保障对象采取抓阄的方式进行。一层住宅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也可根据本人意愿放弃一层选择抓阄确定楼层。二至六层根据轮候排序方式进行抓阄确定楼层,直接选取房屋套型。

(三)转为租赁补贴方式。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因楼层的差异放弃入住的不再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另行分配。入住家庭自愿相互调换的必须征得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换。

(四)按轮候排序自动升为下一期轮候家庭,未入住的保障家庭。不用重新申请。

(五)各街道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的保障家庭实际状况。轮候排序每年重新排列一次。

(六)被民政部门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的住房保障资格自动消除。不做另行通知。

四、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实物配租分配对象是指已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优先保障低保家庭。低保家庭优先保障军(烈)属、孤老、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五、廉租住房入住管理

(一)接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合格通知单7日内,保障对象选取楼层、套型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后,方可入住。逾期不签的按自动放弃处理,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

(二)保障对象在签订合同书时。一并交纳贰仟元住房保证金。住房保证金用于支付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按合同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和对房屋造成损坏而产生的维修费用。

(三)承租人死亡继承人为保障对象的符合签订合同书约定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四)承租人被取消低收入家庭或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在限定时间内退出住房。保证金按余款退回。

(五)应服从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按时交纳房屋使用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承租人入住后。并积极配合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1违反签订合同书规定条款的

2擅自调换房屋的

3利用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退出住房。规定期限逾期不退的由法院强制执行,5承租人因违反廉租住房规定的接到市保障部门退出住房通知后。后果自负。

六、廉租住房产权实行共有制

(一)还可以向保障对象出售部分产权,廉租住房除了政府拥有全部产权用于租赁外。采取产权共有制,其中,政府产权不低于30%

(二)购买价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标准出售。

(三)购买者办理产权时。应交纳各种相关费用。

(四)出现将房屋用于出租、转借、抵押、出售情形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购买者在拥有部分产权后。收回产权,责令退出住房。

(五)三年内可按购买时的价格购买全部产权,购买者购买三年后。购买后可直接进入市场。三年优惠期满后,按市场价格出售。

(六)购买对象将购买房屋出售的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七)购买程序:

1由保障对象持购房申请、户口薄、身份证、低收入住房困难证明。向住房保障部门自愿提出购买申请;

2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公示,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准购证;

3准购证的发放按申请顺序。摇号发放;

4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规定时间内未选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购房人持准购证在15日内按交款先后选购房屋。房源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另行分配。

购买社保申请书篇(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民政、财政、规划、统计、价格、土地储备、金融、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统计等部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一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比例。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与本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规定在标价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除外。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单位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核准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核准通知书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户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收取的差价款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第二十六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和户籍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对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购买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本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和领取的住房补贴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应当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销售价格、上市交易、监督管理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和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三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条 单位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地价款;

(三)未取得核准通知书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0日起施行。20xx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的《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申请条件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人落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