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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企业工作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08-09 03:25:18

民爆企业工作总结

民爆企业工作总结篇(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严打、严管与严防相结合,深入检查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存在的漏洞,重点整顿一些地方爆炸物品管理不严、非法制贩严重等问题,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通过专项整治实现打击有力、收缴彻底、防控落实、管理到位、机制健全的工作目标,促进全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

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制订全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领导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单位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民爆物品管理大队,办公室主任由闫福锁兼任,副主任民爆管理大队长郝建光,办公室负责全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督办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三、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一)对民爆物品整治的内容

1.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精心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私藏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并主动检举揭发。要在广大城乡和所有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广泛张贴宣传资料,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2.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所有涉爆单位民爆物品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逐一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爆炸物品来源、流向以及仓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保管制度和防范措施等。对重点地区的路段设卡检查,杜绝非法爆炸物品流入、流出。对检查中发现属于关闭矿的民爆物品专用库房尚未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合法从业单位,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件;要通过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消除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涉爆事故、案件、事件的发生。

3.开展收缴工作。对涉爆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全部收缴。对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以及地下非法作坊的制造设备、工具和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全部收缴。对非法运输、携带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对公民个人非法持有、私藏的民用爆炸物品,逐一动员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对关闭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及时收缴,妥善处理。要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涉爆重点地区逐村逐矿逐个进行拉网式收缴,对重点人员要逐人见面,加强监控。要对非法制贩民爆物品现象严重的地区开展综合治理,根除顽疾。对清查中发现有涉爆非法违法行为人员,建立涉爆重点人员档案,列入监管对象。

4.开展破案打击工作。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重大案件和爆炸事故,要快侦快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非法购销的案件,要及时侦破,从重查处。对近年来尚未侦破的重大涉爆案件,要逐一梳理;落实破案责任,组织专门力量,尽快侦破。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线索,要认真组织查证,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对所有涉爆案件,都要彻底追缴和查清涉案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彻底端掉非法制贩窝点。

(二)对乡镇、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辖区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是否对所有涉爆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涉爆企业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涉爆企业都列入了停供限供名单,并采取了停产限产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涉爆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

2.是否在涉爆企业中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涉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涉爆安全例会,研究解决重大涉爆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3.是否建立和落实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等各项制度。

4.是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山西省纪检委、山西省综治委《关于违反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题会议纪要》等长效管理文件。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民爆物品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乡镇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督导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涉爆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整改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乡镇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涉爆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涉爆企业、非法矿点和涉爆重点地区的居民院落,闲置厂房,出租房等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涉爆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涉爆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爆企业,要列入正常涉爆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督导检查、抽查

1.检查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对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包括会议部署、各项制度落实、宣传发动部署、全面摸排检查、隐患排查、拉网式收缴、破案打击等情况,采取怎样的措施,是否得力。

2.检查各乡镇政府是否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山西省纪检委,山西省综治委《关于违反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各级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地民爆物品管理负总责,对民爆物品安全实施综合治理,定期组织排查整治和宣传发动工作”的要求对民爆物品管理职能、责任进行细分解,层层落实到乡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责任到人,并采取措施、进行落实。

3.检查各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涉爆重点地区逐村逐矿逐个进行拉网式收缴的情况,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人员是否做到逐人见面,是否建立涉爆重点人员档案,列入监管对象,特别是居民区、出租房等人员密集场所如何防范涉爆案件发生。

4.督导检查以听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以明察暗访、抽查和突查相结合,检查组深入实际,深入现场,进行严格检查。对照各乡镇政府上报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得少于全市总涉爆企业数的30%;要深入民爆物品重点乡村、企业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检查本地区的民爆整治宣传、排查和收缴措施的落实。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都要召开意见反馈会向市人民政府通报该地区民爆整治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四)市、乡(镇)两级联动分类整治

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按照分级负责、整体联动的原则,到各乡镇进行检查时,吸收乡、镇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市、乡(镇)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乡镇都要将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进行公布,并将市、乡(镇)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

1.对照市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涉爆企业名单,检查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涉爆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市级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市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涉爆企业名单,检查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涉爆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涉爆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忻州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市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涉爆企业名单,检查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涉爆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涉爆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涉爆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涉爆企业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检查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

全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乡镇要成立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乡镇政府排查阶段(3个月)

所有涉爆企业都要对照《爆破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阶段:督导检查回头看阶段(3个月)

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对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乡镇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乡镇和企业给子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企业、乡镇,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区域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民爆整治督导组在本地的整治检查工作。对因工作不到位被群众举报到上级机关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以及对出租房屋、闲置院落等可能被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场所检查不到位,导致本地区发生爆炸案件和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查肇事者,也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各涉爆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乡镇要制订严密的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市督导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乡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民爆物品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乡镇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涉爆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或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等现象的,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乡(镇)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市政府督导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宣传传媒加大对民爆物品专顼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民爆物品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全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乡(镇)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市督导组每到一个乡(镇)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举报而末作处理的,对乡镇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需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乡(镇)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民爆企业工作总结篇(2)

综合民爆生产企业的各类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差。具体表现为:职工对安全重视不够,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把安全放在重要位置,总是认为安全是别人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却不知一旦因自己违章发生事故,所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还可能伤害他人,或因他人违章,自己也会被伤害。

2、明知故犯。从事故调查中,可以发现,出现违章行为,违章者很清楚自己的行为是违章的,只是图省事省力。存在侥幸心理,见别人这样做没有发生事故,认为自己这样做也不会发生事故,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80%的事故发生是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

3、愚昧无知,盲目蛮干。具体地讲,一种是生产指挥人员对安全知识和安全制度无知,在生产过程中违犯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瞎指挥,强迫命令,冒险蛮干;另一种操作者没接受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对安全操作一知半解,自我保护能力差,在生产过程中违章操作,随便进入危险区域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4、习惯性违章。形成的习惯性违章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新职工入厂没有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之不能规范操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习惯性违章操作行为;二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责任制没落到实处,规章制度没有约束力,使操作者对违章操作习以为常;三是检查不及时,使违章行为不能得以纠正,久而久之也形成了习惯性违章。

5、安全资金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达不到安全要求,本质安全可靠性低。还有就是民爆生产的专用设备长时间运转,得不到有效的检查和维护,产生设备故障,从而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二、从民爆行业现状反映事故深层原因

1、我国民爆生产企业的分布现状。目前我国有生产企业394家,其产品已形成包括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等8大类、39个品种、378个产品,广泛应用于采矿、能源、建筑、交通、农林、水利、地勘、化工以及国防建设等领域。经营企业1728家、使用单位13.5万个、储存库房5.4万个。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管理的规范,我国民爆安全生产状况从总体上讲,出现了不断好转的局面。但生产的连续化、自动化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三分之二以上的炸药生产厂家还没有进行技术改造,继续沿用几十年前的轮辗机和手工装药设备。雷管和索类生产也是手工作业多、人员密集,本质安全水平不高,与国外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工艺相比差距甚大,进行安全技术改造的任务十分迫切。

2、民爆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状况。民爆行业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产业,几年来得到快速发展。“十五”期间,民爆行业工业炸药年产量由128万吨增长到240万吨,工业雷管年产量由21亿发增长到32亿发。全行业生产和销售总值平均分别增长15.04%和15.16%。2005年完成生产总值137.81亿元,同比增长18.9%。目前我国民爆生产企业394家,流通企业1728家,而韩国仅3,一些发达国家也仅几家或十几家。我国在工业炸药生产企业325家中,产量在2万吨(含2万吨)以上的企业仅占工业炸药生产企业7%,产量在5000吨以下(含5000吨)的企业占工业炸药生产企业一半,生产集中度低。

3、民爆安全生产的主要隐患。企业“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严峻。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定员、定量、核定能力,在允许的时间范围内组织均均衡生产。工业炸药制药、装药包装等环节、在同一工房内的作业人员多,外来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场所的现象时有发生。民爆生产企业外部安全距离不够,对周边群众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生产设备的危险性,生产设备带病运转,有的危险品专用生产设备已使用40年以上的。没有落实安全监管机构对民爆生产企业的监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人员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业务知识贫乏。

4、民爆行业技术水平状况。一是工艺技术方面。民爆技术人员严重短缺,据统计,目前国有民爆企业中,大专以上的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左右,而发达国家为60%以上。有的生产企业连一个大专生都没有。一个产品生产几十年没有创新。有的企业没有一个学过民爆的专业人员,甚至连培训班都没有上过,对安全法规、安全技术、产品性能所知甚少。目前我国民爆在工艺配方、专用设备等方面存在许多技术难题(如自动装药、自动中包等),国家支持范围和力度与过去相比大大减少,基本上处于中断状态,难以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基础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民爆安全的现实需要,综合配套能力差,只治标,难治本,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民爆事故的发生。二是技术人才方面。目前全国每年招收的民爆器材制造专业的新生很少,不少人还不愿意到民爆企业,不愿意到生产一线。这几年的情况尤其严重。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很多的毕业生逃离了这个高危险性、低工资水平的行业。技术人员匮乏和层次低使技术措施无法落实到位,制约民爆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5、民爆企业安全投入现状。煤炭企业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可以提取安全技措专项费用,按企业维简费的20%具实列支,解决了煤矿安全工作的要害。如果民爆企业可从按年销售额的3~5%提取,列入成本,就可以解决很大的安全投入问题,如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引进本质安全的工艺配方、用于科研经费等。

三、企业、社会和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1、国防科工委的《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民爆行业结构调整要达到企业数量大幅压缩、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加强、加快优化产品结构、人才队伍建设效果明显等六大目标,一定要通过行政和市场手段来确保实现。

2、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必须保证,这是《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投入不足,硬件难硬,就难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经济体制改革后,安全改造资金完全由企业自筹,一些企业由于一味追求利润忽视安全投入或由于资金困难无力投入。从而造成了安全技术改造和设备维护更新上的滞后,为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只强调加强管理,认真教育,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法是远远不够的,要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就必须采用本质安全措施,强调物质技术在保障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考虑民爆的安全投入问题,包括投入的机制、投入的渠道、投入的办法,这已是摆在民爆行业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民爆器材是高风险、苦脏累、收入低的行业,且企业大多处于偏远地区,难以引进和留住高文化技术人才,现企业有职工月收入才500~600元,津贴标准还是执行1986年制定的《兵工火炸药作为津贴试行办法》的老标准,收入太低,有办法或有经验的人都跳行了。如何来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呢,我认为可以参照劳社部发[2006]24号《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劳动强度大、危险等级高的岗位按岗位津贴补贴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以提高民爆企业职工的收入,稳定民爆企业职工队伍,否则,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民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所占企业人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要求将很难实现。

4、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保障民爆安全生产。(1)加强民爆基础理论研究。民爆安全科技的基础理论研究是事故防治工作的源泉和根本。在爆破工程的运用中,用户已认识到安全、环保、低成本、高精度、高爆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具有这类性能的产品,市场的需要量也正在扩大。根据国防科工委的计划纲要,发展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发展电雷管、导爆管雷及高精度、安全型雷管和新型起爆药是未来的方向,传统民爆器材将逐渐被取代。(2)加强重点科技攻关研究。针对民爆安全生产中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技术问题,加强科技攻关,提高对民爆主要事故的识别能力,以危险源辨识,事故防治,应急救援,事故分析处理,科学管理等为主线,开展重点科技攻关。

5、压缩民爆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我国民爆“小、散、低”状况依然严重,市场化程度不足。需要通过深化结构调整,促进企业重组整合,培育一批十万吨级炸药和数亿发雷管的优势骨干生产企业,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格局。

6、加快加强民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善民爆技术人员待遇,在收入分配上,适当向技术人员倾斜,大幅度提高业务技术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的收入。建议研究制定民爆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提取比例。

7、增加高校民爆相关专业的生源供给。国家应通过建立民爆教育基金,实施财政补贴,及减免相关专业学费等措施,扩大大专院校民爆制造、民爆安全生产专业招生规模,增加生源供给。目前安全生产专业和民爆专业在大专院校仍属二级学科,与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8、加强民爆职工培训。制定新的符合实际的培训标和培训教材,以防培训流于形式,要使民爆职工从思想上引起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形成安全资金投入自觉化,安全动作习惯化,提高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减少人为失误,预防事故发生。

民爆企业工作总结篇(3)

【正文】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工作亮点和成效

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连续11年实现了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目标任务。

(二)主要工作情况

1.全面落实责任,健全监管体系。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工作职责,成立了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全市民爆行业发展形势,协调解决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制定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印发民爆行业工作要点、执法检查计划、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等,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各民爆企业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部门、储存库房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管理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四是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一级查一级、层层抓落实原则,不断强化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逐级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2.加大监督检查,整治安全隐患。一是坚持例行检查。定期对全市民爆企业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局领导每季度带队赴民爆企业检查一次以上,及时发现企业安全隐患问题,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完成。二是开展专项检查。今年以来,先后开展民爆行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五一”“两会”期间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月”专项检查、汛期安全检查、高温期间安全检查、“中秋国庆”两节安全检查、储存安全检查等工作,保障全市重要时段关键节点民爆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三是实施联合检查。加大部门间联合检查工作力度,邀请消防支队参加高温期间赴民爆企业安全检查,邀请公安局治安支队开展中秋国庆节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双随机”联合检查。四是利用视频监管。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作用,实施远程视频实时监控,大幅提升安全监管效率,进一步促进企业增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自律意识。

今年以来,共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16份,发现安全隐患42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各县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爆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主体、明确整改时限,截止目前所有安全隐患均整改完成,实现闭环管理。

3.突出重点工作,夯实安全基础。一是组织开展销售许可证年检工作。按照要求对皖西民爆公司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并转报省经信厅完成许可证年检工作。二是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督促各民爆企业全面深入彻底地排查储存库等安全风险特别是重大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进行管理,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制定企业危险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其中风险点18个、危险源10个。三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督促民爆企业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达标创建,2020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定。

4.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组织全体民爆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全市民爆行业全体从业人员增长了新知识、收获了新技能,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增强。督促六安市民爆分公司开展了三项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分别是: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专项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消防专项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危险品运输车辆追尾应急预案演练。通过开展演练和进行演练总结,优化了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准备,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灾、逃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今年以来,我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但仍存在问题。从企业安全管理角度来看,通过检查发现个别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仍有待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问题仍然存在;从部门监管角度来看,市县主管部门均存在监管队伍力量薄弱、人员岗位交流频繁、缺乏专业性人才等共性问题,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我市将继续贯彻落实省经信厅关于民爆行业发展各项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民爆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履行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持续推动全市民爆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民爆企业工作总结篇(4)

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层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各级各类特别是应对疫情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各民爆企业要加强疫情防控安全,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民爆企业要严格落实日巡查、周巡查、月调度、季总结的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題即查即改,闭环管理。各民爆企业要在2017年省厅组织的标准化达标基础上,按照工信部新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WJ/T9092-2018)要求进行再检查再达标。

三、抓好重点时段安全生产

法定节日、重大事项等特殊时段,原则上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确有生产需要,须经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报省工信厅民爆管理处备案。同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值宿工作制度,实行每日情况报告制度。做好疫情应对和安全风险防控,不安全绝不生产。

四、落实国家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

民爆企业工作总结篇(5)

活动方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在民爆行业开展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工安全函〔2021〕69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宣传南粤行”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21〕90号)要求,结合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工作实际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紧扣“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主题,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扎实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增强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省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建党100周年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活动主题

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三、活动时间

“安全生产月”活动: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安全宣传南粤行”活动:202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组织架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月”和“安全宣传南粤行”活动组织领导,成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生产月”和“安全宣传南粤行”活动指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吴育光副厅长任组长。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具体负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宣传南粤行”活动工作。

五、“安全生产月”活动主要内容

(一)深入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落在行动上,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各单位和民爆企业负责人要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安全生产宣讲,持续推进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入脑入心、见行见效,转化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自觉行动,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开展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传活动。今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之年。要利用各类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充分报道集中攻坚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工作成效,注重总结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围绕防范化解风险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精准执法、举报奖励等经验做法,鼓励相关民爆企业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广泛发动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红袖章”“事故隐患大扫除”“争做安全吹哨人”行动,对事故易发多发、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环节进行全面细致地自查自纠,强化源头治理,切实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三)强化问题隐患警示曝光。要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民爆企业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要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民爆企业从业人员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参观事故警示教育展览等方式,以案说法引导民爆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

(四)开展“6·16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6月16日上午,省安委会和各地市安委会将举办“2021年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为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安全宣传咨询。各单位要发动本地民爆企业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集中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方法。同时,要引导相关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省安委会组织的线上宣传活动,通过网络安全公开课、安全生产专访报道、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等主题宣传活动,提高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社会各界对生产安全的认识和理解。

(五)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走访座谈,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有关要求,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进企业工作。要充分利用“全国安全宣教和应急科普平台”上针对不同行业和受众开发制作科普知识读本、微课堂、微视频、小游戏等寓教于乐的安全宣传产品,引导属地民爆企业主动参与学习。要结合民爆企业实际,指导企业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应急演练,增强员工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增强企业自身应急协调组织能力,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六)扎实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根据《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 2021 年防灾减灾宣传周期间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减灾办〔2021〕6号)要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安全生产态势及其对重大活动的影响等进行科学分析,可能造成的影响损失进行评估研,安排一些实用管用的应急演练项目,严密组织相关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要紧贴实战、从严从难设置演练科目,突出练指挥、练协同、练处置、练保障。演练要开展第三方评估,认真总结可推广经验。

六、“安全宣传南粤行”活动主要内容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宣传。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启动“安全宣传南粤行”活动,到2021年12月底结束。各地工信部门和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聚焦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发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加大对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加强典型事故的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在全省工信系统积极营造“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浓厚氛围。

(二)狠抓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0〕43号)要求,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上门服务,创新执法与服务方式,指导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开展民爆行业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例行检查、重点抽查和“四不两直”等执法手段,开展民爆物品企业“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加强民爆产品质量管理,严肃查处“四超”、“三违反”行为。统筹做好全省民爆企业安全生产防范工作。

七、工作要求

各地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月”和“安全宣传南粤行”活动,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要制定方案、明确责任、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紧扣主体,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各地工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信息跟踪,掌握相关动态,收集有关信息,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文字、影音资料的收集整理。认真配合落实本级安委办各项工作要求,向本级安委办和我厅(民爆处)及时报送工作信息。7月1日前和12月20日前向我厅分别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和“安全宣传南粤行”活动总结以及视频、照片等资料。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于7月1日前一并报送。

 

 

附件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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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项目

内容要求

进展情况

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深入学习,专题学习电视专题片;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大讲堂”“大家谈”“公开课”“微课堂”和在线访谈、基层宣讲等。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次,参与(  )人次;

专题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 是否;组织集中学习观看(  )场,参与(  )人次;

开展安全生产“大讲堂”“大家谈”“公开课”“微课堂”和在线访谈、基层宣讲(   )场,参与(  )人次。

“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战”专题宣传活动

组织各类媒体报道集中攻坚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工作成效;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精准执法、举报奖励等经验做法;广泛发动企业职工开展“安全红袖章”“事故隐患大扫除”“争做安全吹哨人”等活动。

 

组织媒体报道集中攻坚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工作成效等(  )次,刊发新闻报道(   )篇;

宣传推广经验做法(  )个,刊发新闻报道(  )篇;

企业开展“安全红袖章”“事故隐患大扫除”“争做安全吹哨人”等活动(   )场,参与(   )人次。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专题行、区域行、网上行等活动,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突出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以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曝光一批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月至少在省级主流媒体曝光一个典型案例;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员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参观事故警示教育展览等方式,以案说法引导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曝光问题隐患(   )条,省级主流媒体曝光典型案例(   )个,媒体转发报道(   )篇;典型案例具体为(   ),每月报送;

组织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    )场,参与(   )人次;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展览(   )场,参与(   )人次;社区居民、企业员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   )条次;

开展“专题行”(   )次、“区域行”(   )次、“网上行”(   )次。

 

“6·16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活动,集中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方法;邀请主流媒体和网络直播平台开展“主播走一线”等专题专访报道活动;创造性开展“公众开放日”“专家云问诊”“应急直播间”“安全快闪”等线上活动;积极参与“回顾安全生产月20年”网上展览和“测测你的安全力”知识竞赛;协调主流媒体走进安全体验场馆,联合新媒体平台推出“6•16我问你答”直播答题和“接力传安全——我为安全生产倡议”等活动。

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活动(   )场,参与(   )人次;

邀请主流媒体和网络直播平台开展“主播走一线”等专题专访报道活动(   )场;

创新开展线上活动(   )场,参与(   )人次;

参与网上展览(  )人次,参与知识竞赛(  )人次、参与“走进安全体验场馆”(  )人次,参与直播答题(  )人次,参与“接力传安全——我为安全生产倡议”(  )人次。

推进安全宣传“五进”活动

开设并用好“全国安全宣教和应急科普平台”,针对不同行业和受众开发制作科普知识读本、微课堂、微视频、小游戏等寓教于乐的安全宣传产品,有针对性地组织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开展灾害避险逃生演练;分类推动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和安全体验基地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广泛开展“安全行为红黑榜”“我是安全培训师”“安全生产特色工作法征集”等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媒体,形成全媒体、矩阵式、立体化宣传格局。

制作各类安全宣传产品(  )部,开展灾害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场,参与(  )人次;

开展“安全行为红黑榜”“我是安全培训师”“安全生产特色工作法征集”等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场,参与(  )人次;

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和安全体验基地建设情况,新建(  )个,改扩建(  )个,计划(  )个,其他(  )个;

使用全国安全宣教和应急科普平台 是 否

 

 

 

 

民爆企业工作总结篇(6)

1、成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安全生产处,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规范民爆和供电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行为,合理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阶段工作任务,重点做好考评标准的制定及考评体系的建立,全面推进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最终实现安全监管企业三年内达标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对象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象为民爆和供电企业。

四、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基础阶段,2011年底前,做好民爆和供电企业所依据的考评标准及评级办法等考评文件的宣贯、学习和培训,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调查及风险分析,修订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整改或改进作业现场、设备设施;

第二推进阶段,2012年6月前,开展民爆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试运行,完成自评工作。

第三达标阶段:2012年底,落实民爆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所有企业均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达标率100%。

五、有关要求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国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准则,要积极做好宣贯工作,使广大干部和职工充分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思想内涵、目的意义和达标效果,提高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认识,从而认同和支持安全达标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序开展。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民爆企业工作总结篇(7)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司长吴风来做题为“深化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民爆行业安全、健康、稳定发展”的大会工作报告,总结了2009年工作,部署了2010年各项工作任务。

关于2010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司长说:2010年要继续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化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技术进步,全面提升全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民爆行业信息化进程;严格依法行政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管;理顺政府管理职能,推动民爆行业市场化进程,不断开创民爆行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一)深化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以兼并、重组、关闭为主要环节的结构调整是解决民爆行业“小、散、低”问题的主要途径,是民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一是坚持技术进步、科学发展的原则;二是坚持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淘汰落后、压缩余量的原则;四是加大对大型企业集团和优势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扶持力度,不断推进民爆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着力推进企业在资本层面进行实质性整合;五是着力推进科研、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一体化服务模式,推广混装车等移动式炸药生产方式。

(二)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全面提升全行业的技术水平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企业要不断加大技改投入,加快先进成熟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围绕安全、技术进步、节能降耗、信息化搞技术改造。通过技术改造,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步伐,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提升民爆行业整体实力和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三)促进民爆行业信息化进程

下一步要全面完成生产线视频监控系统,要在工业炸药等主要工序全部实现连续化自动化生产的基础上,使生产运行参数信息化,做到主要危险点安全状态实时监控。同时,建立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信息系统,实现民爆物品从生产企业下线直到销售企业出库的全程动态流向监控,从而准确有效地监管民爆物品的生产数量,防止“四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管

要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工艺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一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安全执法力度,坚决治理“四超”,打击“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质量监管。

民爆企业工作总结篇(8)

民用爆炸物品在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其特殊性和敏感性,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标准化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然而在我国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中仍存在着企业违规生产和非法小型加工场所违规生产等方面问题,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的爆炸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生命财产安全。

1.安全管理标准化的内涵以及重要性

(1)安全管理标准化的内涵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爆炸物品和器材,包括点火器材和起爆器材等,种类繁多,覆盖范围非常广泛。在现代化生产和生活中,民用爆炸物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在社会生产中还是经济建设中,民用爆炸物品都是非常重要的能源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是易燃易爆,并且在瞬间巨变的过程中能够产生巨大的能量,产生强烈的破坏性,并且对环境产生严重的污染。民用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纰漏,很可能会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国家必须通过法律措施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并且出台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管理条例,大力倡导科学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并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制定了强制措施,为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生产中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展开了详细、深入的分析,有效避免了由于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性通过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分析,可以从中了解到除了存在着非常大的能量结构之外,还存在着较强的破坏性,在常规生产期间,倘若没有对管理工作引起必要的重视,那么轻则会对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产生威胁,重则会危及到社会安定。基于这种背景之下,更加要求相关企业要将目光放在安全生产管理的控制上面,并在此基础上使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从预防视角入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对策,将前期防控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旨在从源头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次数。结合相关实践调查发现,基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不断发展的趋势下,很多企业逐渐对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潜移默化中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全面提升。然而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民爆行业面临着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能过剩;二是经济效益下滑;三是安全投入保障力度不够等,为进一步加快该行业发展的脚步,就要求各大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到实处,这是确保企业得以长足发展的关键方式。

2.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1)企业管理者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足部分企业管理者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重视程度不足,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文件一味敷衍了事,并不会花费时间和精力对文件精神进行研究和学习,对于文件中要求实施的制度,采取的措施也不会严格进行落实。部分企业管理者片面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只做表面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部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政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因此一些企业管理者试图将安全管理工作推给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忽视自身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2)企业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中普遍存在员工劳保用具穿戴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并且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工艺流程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安全规程过量存放危险物品,安全意识极其薄弱。对于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处理的问题,一些员工习惯性不上报并直接违规进行处理。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员工无法及时发现身边潜在的安全隐患,更缺乏对安全隐患进行有效处置的能力。(3)企业安全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专职和兼职安全员进行系统及专业的培训,确保安全员能够对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安全员的综合素质。由于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的缺乏,部分企业安全员在实施安全检查的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4)企业缺乏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安全风险等级、岗位风险类别和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辨识,对包括企业领导在内的全体员工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防止出现企业领导安全管理意识薄弱、缺乏安全管理意识的情况,从而实现科学化的企业安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培训基础设施,根据企业需求调整安全培训的开展时间和方式,保证安全培训的内容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并定期聘请专业的安全专家和讲师对企业全体员工开展安全培训,保证培训活动的规范化和常态化。(5)生产企业没有实施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于违规作业导致的安全事故,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奖惩考核制度并坚持实施问责制,防止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从而对员工起到安全警示作用,杜绝员工在操作中出现疏忽大意的思想基础。通过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能够提高员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认识程度,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有效降低因违规操作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

(1)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①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中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作用,开展科学化的安全管理,突破部门垄断、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的限制,在良性竞争环境中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协调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硬性标准对自身的生产环境、储存仓库、运输车辆等实施安全管理,并将安全管理深入到车间和库房,以及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等各个环节。②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了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提供指导和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总结同类企业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置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企业一项重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不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废止和修改对已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调整,确保能够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当为每个车间和生产线配置专职和兼职安全员并明确安全员的职责。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称、学历以及工作经验,并取得民爆行业资格证。③提高企业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管理者首先应当对安全管理知识及其重要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并组织安全部门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指导意见认真进行贯彻落实,充分领会文件中传达的精神并在工作中进行发扬。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面向企业全体职工开展系统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与时俱进并且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发挥创造性,使之适用于职工的工作环境。企业职工经过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之后应当能够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使职工的安全态度得到端正,从而在生产活动中主动遵守安全生产规范,正确使用劳保用具,严格遵守规定的操作流程,自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互相进行安全监督,从根本上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企业的每个员工都应当注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自觉将危险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当存放危险物品的数量超过规定时,员工应当主动向企业管理者或者现场负责人进行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置。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面向全体员工开展安全法规宣传工作,例如采取召开安全例会、职工大会等方式,保证企业全体员工都能够熟悉并掌握产品性能、安全法规、操作规范等。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当通过制定并执行奖惩制度的方式大力嘉奖能够严格遵守安全法规的员工,严厉处罚违法违规操作的员工,从而在员工中起到警示作用。⑤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生产的安全性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应当时刻与科技进步保持统一步伐,通过前沿科技成果在生产工艺、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等方面的应用提高生产活动的安全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前沿科技,对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进行淘汰,通过提高生产活动的科技含量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⑥定期检查生产过程并实施整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辨识工作。企业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危险源调查工作并将发现的危险源列入企业危险源清单,并针对已经存在的危险源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企业管理者应当充分重视企业的重点项目和生产活动中的重点环节,提高对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的监控力度,对已经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消除并采取专项整改措施彻底消除影响。企业应当不惜放弃部分经济利益对威胁到员工生命安全的安全隐患实施停工整顿,并派遣专人监督整顿过程,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实施整改之后方可恢复生产。(2)加强安全技术标准化建设①对功能区域进行科学划分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角度出发来讲,其应当在全面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不同区域进行科学划分,并借助于各种新型技术手段来加大对每一个区域的检查力度。通常情况下,该企业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区域:一是生产区;二是储存区;三是行政区;四是生活区,无论是针对哪个区域来说,均要存在着明显的界限感。当相关工作者来到生产区的前期阶段就要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当检查无误之后才能进入到该区域当中,而借助于智能化以及信息化巡查技术手段,能够让巡查的有效性得到进一步的加强。②采用安全联锁装置确保安全针对企业生产线方面来说,应当对安全连锁装置进行充分利用,旨在切实确保生产安全。对该装置进行分析后可知,其可以实现对以下几个环节的科学监督以及完善:一是成品制备;二是制药;三是装药等,还可以实现自动报警以及自动停机的目的。当出现超压、过载等一系列现象时,该装置均可以在第一时间实现对监控状况的实时反馈,继而从源头上切实确保安全生产。(3)加强设备安全标准化企业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手段强化设备安全标准化,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设备台账档案,为设备得以正常运作夯实基础。无论是针对哪种设备来说,均要安装与之相匹配的设备铭牌,同时还要对以下几点做好标记工作:一是设备的规格;二是设备的具体运行参数等。尤其是就那些比较重要的设备而言,还需要依据实际状况安装专门的指导标牌,旨在对相关工作者起到警示作用。比方说关键生产设备、危运车等相关设备,企业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对其做好检查与维护工作,特别是对于危运车而言,一定要提前安装好以下几种系统:一种是GPS监管系统;另一种是视频录像监控上传系统,旨在对车辆具体状况与行驶状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继而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4)加强安全作业标准化企业需要在充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然后将该操作规程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继而让标准化作业得以顺利实现。总而言之,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将班组当作核心内容,持续加强员工行为标准、现场质量标准,将违章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继而切实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紧接着要不断深化“五型班组”建设,定期或者是不定期对相关工作者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做好安全知识教育工作;二是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旨在促进其综合能力的全面提升;然后需要结合实际状况构建有效的“三违”监督机制,并引导员工与员工之间相同督促;最后还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监督力度:一是爆破器材的存储管理;二是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三是现场作业管理等。

4.结束语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标准化的安全管理,企业管理者首先应当具备充分的安全管理意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给予足够重视,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召开职工大会等方式提升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使职工能够充分掌握并熟练运用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此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充分运用高新科技提高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性,通过定期安全过程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降低企业的安全风险,保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娅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经验探讨[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8(08):4226.

[2]陈玉龙.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思考[J].中国化工贸易,2018,10(31):48.

[3]程阳光.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问题的研究[D].新疆大学,2018.

[4]宋春霞,王红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重要性[J].中国化工贸易,2020,12(23):62-63.

[5]李润武.新时期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23):170-171.

民爆企业工作总结篇(9)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5-141-02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民爆企业按照国际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无形的增值,大大提高了民爆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环境影响的全球化以及生产安全本质化要求,民爆企业从整体管理的角度出发,建立实施整合型或一体化综合体系已成必然趋势,利用质量、测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四合一体系管理平台提升民爆企业管理具有极大的优越性。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集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爆破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国有股份制公司,是全国民爆行业的骨干企业、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及省级民爆技术中心,2004年8月成为国内民爆行业为数不多的上市公司。公司充分抓住西部大开发、西电东送之机,不断发展状大,利用募集资金、融资再融资等多种方式方法做强做大企业,逐步把久联发展建设成为国内知名企业。

2005年,公司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四个标准要求建立“四标一体化”综合体系。公司充分利用这一管理平台,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坚持走管理与科技创新并举之路。通过四个体系的有效整合,建立“四合一”综合体系以及体系的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对公司的管理、产品质量及质量检测、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相关方及社会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对公司的拓展奠定了坚实的内部基础。

2. 产生的总体绩效

通过“四合一”综合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产品质量、测量手段、各项经济指标持续提高。产品质量得到大幅提升,技术改造效率持续加强,新产品开发项目逐年增多,产量逐年提高,利润持续增长,各项收入逐年提高。2009年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销售(主营业务)收入122026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20.9%,上年同期90148万元,同比增长35.36%,利润总额13931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74.13%,上年同期8161万元,同比增长70.7%;实现税金13249万元(含所得税),同比增长4456万元,增长50.68%z资产总额171492万元,上年同期132620万元,同比增长29.31%:资产保值增值率105%。2010年公司资产总额达到185067万元,净资产达到65101万元。实现销售收入156021万元,利润总额20750万元,净利润11250万元,达到了快速增长,实现并超过了公司的经营目标。

在环境保护方面,通过对重要环境因素的高度控制和管理,节能降耗效果显著,2010年万元产值能耗较2009年降低了2.85%,严格实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源得到控制和预防,环境状况明显改善和提高,居民投诉率逐年低点。

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通过对重要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通过运行控制和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消除了重大风险和潜在危险源的发和生。杜绝了安全事故、职业病的发生,2008年以来,未发生过1例职业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显著。

测量方面,各单位建立了完善的过程监控机制,在用测量器具按A、B、C三类进行分类控制和管理,检验力度和测量力度明显提高,产品各项指标的检测准确度增强,测量体系的建立,有力地推进了产品质量的提升,是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和运行的强化和补充。

3. 产生的管理绩效

3.1 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通过“四合一”综合体系建立和实施,形成了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系统化的体系文件,从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控制办法到相应的作业指导书、运行记录,承接有序,层次分明,职责明确,各项管理、经营、作业活动有章可循,多而不乱,由上至下,由下至上形成了一个脉络清楚的网络链,尤其是各生产作业场所,在这一系列体系文件的有效文件指导下,各场所生产有条不紊、有章可循、充分保证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以前随机管理、工作任意调整的情况不复存在,形成了人人守法、人人遵章的良好生产局面。

3.2 研发工作规范化

民爆企业,生产条件、设施设备相对较为落后,所以,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工艺、新产品研发尤其重要,尽管研发任务繁重,公司仍严格按照综合体系手册7.3条款要求实施研究和开发工作,研发过程中,从市场调研、立项、资料输入输出到评审、验证、确认、更改各步骤都有章可循,有证可查。通过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与顾客需求、市场需求与生产能力、质量评审与工艺优化、产品资源与销售合同等环节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循环,使得研发工作的目标更明确,针对性更强,效果更明显,研发过程中,没有出现过负面影响。2008年以来,公司顺利完成了半导体桥雷管、无脚线雷管、高强度导爆管管、数码电子雷管、乳化炸药塑膜包装技术、膨化炸药技术、基础雷管自动装填生产技术等研究并应用于生产和转让。

3.3 过程监控力度加强

建立综合体系以来,公司从原材料采构、半成品生产、成品检测等各环节,者严格按照体系要求完成,工艺纪律执行力度加强,理化检测设施配备齐全、投入使用的计量器具检验合格,建标工作在原基础上逐年增强,加大了对计量器具和理化标准分析液的控制和管理。键过程、特殊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充分保证了过程产品质量,2010年,各类产品一次交验合格率均达100%。

3.4 培养了一批管理型人才

通过“四合一”体系建立和运行,员工质量意识、测量准确度意识、环保意识、健康安全意识都得到了极大提高,遵章守纪的意识提高。通过综合管理手册等体系文件的深入贯彻实施,全体员工在质量、测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各方面的意识和行为得到了规范,培育了职工不畏艰险、团结奋进、不怕困难、敢打敢拼的团队精神、形成了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不仅为公司储备了坚实的基础型管理后备军,还为公司储备了一大批管理型人才。

4. 结论

由上可知,“四合一”体系的实施对民爆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很大的推进作用,具有明业的优越性,全国民爆企业应逐步建立质量、测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综合体系,坚持走持续改进的思路,把四体系的各项工作认认真真做细做实,以推动民爆企业各项管理工作稳步前进。确保“四合一”综合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扎扎实实为民爆企业的生存、发展壮大服务,充分发挥综合体系的优越性,实现民爆企业的最终奋斗目标!实现民爆行业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钊,赵志伟,王建宁,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民爆企业工作总结篇(10)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进一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规范和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为目标,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地方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完善监管,落实责任,对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和证照过期,以及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经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夯实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基础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及办公室。

(一)领导组

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全市专项整治工作。

(二)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综合股。负责全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

三、专项整治的对象及重点

专项整治的对象和检点是全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已关闭的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烟花爆竹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组织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非法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1、安监部门重点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条件进行专项整治;发现未经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坚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需要立案的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公安部门重点对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打非”侦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燃放等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随时掌握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向,发现有非法生产苗头,及时打击。

3、质监部门对烟花爆竹市场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及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进行打击。

4、工商部门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查处取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对无证无照的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和经营摊位进行打击。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乡镇领导组)职责分工

乡镇领导组负责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固定零售单位,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情况。

市领导组负责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抽查,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已关闭的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五、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企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及安全承诺的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3、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别是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持证上岗情况。

4、经营储存设施的安全条件。

5、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6、是否存在违规储存、违规销售等行为,特别是违规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产品、违规销售A级产品、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及“三无”产品等行为。

7、是否存在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现象。

8、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新改扩建现象。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伤害保险情况。

10、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11、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备。

(二)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检查的内容

1、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烟花爆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2、专项整治资金落实情况。

3、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情况及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查处情况;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布局是否合理,是否严格执行“三严禁”(即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小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原则;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情况;监督企业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4、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5、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情况等。

6、企业安全距离内的搬迁整治工作情况。

7、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关闭的情况。

8、对已经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督责任的“三落实”情况。

六、专项整治中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凡有以下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过期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

3、批发经营企业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等作业人员未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上岗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的。

4、安全储存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5、烟花爆竹仓库违规存储的,特别是在C级库存放A级产品的。

6、未建立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未建立流向登记台账的。

7、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改扩建的。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凡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扣直至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销售含氯酸钾成分的烟花爆竹产品。

2、存在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现象的。

3、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

4、企业不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

(三)对连续两年处于停业状态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注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程序对其实施关闭。

(四)对于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行政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或

被责令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经营或建设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实施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七、专项整治的检查方法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市领导组采取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检查: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企业,现场检查。采取按计划安排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找问题,严格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经营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提交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反馈意见,提出要求。检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地区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向地方政府反馈检查意见。

八、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半年(4月1日-9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4月30日),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经营(批发)单位要对照检查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5月1日-6月30日),市县检查阶段。忻州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在企业自查和我市检查的基础上,对我市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全面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阶段(7月1日-8月31日),省级督查、抽查阶段。在企业自查、市县检查的基础上,省领导组组织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抽查。

第四阶段(9月1日-9月30日),总结阶段。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落实责任,对重点企业、重大隐患整改进行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

九、工作要求

(一)此次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具体行动,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深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年”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人民政府及各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二)要认真研究制订检查工作方案。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和细化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民爆企业工作总结篇(1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监总培训[2006]92号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进一步发挥农民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分工方案,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部署

(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依法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权益。有计划地开展专项调研工作,了解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加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等规章、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将农民工有关问题列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法规及标准。

(二)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抓好农民工,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民工转移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教育中增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内容。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继续推进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利用一年一度的全国"安康杯"竞赛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大型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和安全生产知识咨询、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学习活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三)认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为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创造条件。在农民工较多行业,要开展以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煤矿井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依托技术检测机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通过检查,发现典型,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加强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水平。

(四)严厉查处事故,依法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加大对隐瞒事故的处理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要完善事故公告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告特大以上事故的处理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挥警示作用。监督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定期与有关部门组织对已结案的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包括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纳入专项监察的内容。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加快对农民工较为集中、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进程,并探索在这些行业建立安全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2006年重点工作

(一)强化煤矿等高危行业全员安全培训

1、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的贯彻落实,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和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安全培训法规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确定《特种作业范围》,以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工作。

3、在推广江苏"海安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指导,继续配合工会系统推广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结合一年一度的全国"安康杯"竞赛和"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学习活动。

4、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的调研和监督检查。开展煤矿等高危行业安全培训专项监察,重点监督检查煤矿 特别是煤矿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

5、积极配合劳动、农业等部门,在实施农民工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增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法制建设

1、抓紧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加强现场检查。

2、搞好调查研究,尽快完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3、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办法》起草调研工作。

4、根据《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第3季度对部分地区、部分煤炭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5、为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水平,计划年内举办两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中央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专业培训班。

6、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与卫生管理部门和工会等方面联合表彰获得2005年度全国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三)加强安全监察、事故调查以及工伤保险等工作

1、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充分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加大对隐瞒事故的处理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保险方面的工作,加快农民工较为集中、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进程。

3、6月份与全国总工会共同举办“农民工安全生产与保护”论坛,推动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抓好农民工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是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也是农民工就业后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和工作到位。建立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结合实际作出具体部署。要把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做好农民工相关工作作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安全监管总局成立由孙华山同志任组长,人事培训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等有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农民工工作进行督办和调度,农民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各行各业,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要采取措施,促进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和安全生产,要首先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做起,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要把加强煤矿等高危企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作为农民工工作的重点。要注重实效,出台的措施和政策要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要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措施,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着眼长远,探索创新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安全生产的发展和工作的不断深入,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的农民工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总理二六年五月十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

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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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