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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1-15 04:27:16

人身安全论文

人身安全论文篇(1)

[摘要]: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一项古老而又备受现代人推崇的基本人权,也是保障公民的健康不受损害、保证自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及其他非法侵害的一项重要权利。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有密切的联系。 [关键词]: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生命权 人格尊严权 健康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最古老的基本权利之一,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676年,英国国会辉格党人为反对查理二世复辟封建王朝的倒行逆施、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促使国会通过了著名的《人身保护法》。该法案规定了不准非法拘捕以及将合法拘捕的人及时提交法庭审判。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避免横向的侵害,人身安全被赋予极高的优越性。可以说,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是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产物。 一、概念及公约规定 人身安全权通常和人身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早期思想家在论述人身自由与安全时也常把它们视为一个整体,或权利的两个方面。” 欧洲人权委员会在宣布受理阿德勒和比威斯诉联邦德国案中说:作为仅指人身自由与安全而言,从其固有联系看,自由与安全应视为一个整体。本文中人身安全权和人身自由放在一起论述,合称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指公民人身健康受自己支配,而且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剥夺、限制、酷刑、不人道的惩罚、奴役和科加劳动义务以及不法侵害的权利。 很多人权公约把人身自由与安全放在一起加以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6条等。剥夺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义。逮捕指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指剥夺自由的状态,不管它是否出自逮捕(监禁或审前拘禁)、定罪(囚禁)、绑架或其他行为。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分。”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与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五条:“(一)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十九条:“每一个人均有权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除非根据事先已经制定好的依据和条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自由。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丑)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强暴或身体上的伤害,不问其为政府官员所加抑或为任何私人、团体或机关所加。” 针对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几个公约专门做出了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四条:“每一儿童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儿童权利宣言》三十七条:“缔约国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于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人和儿童的自由。对儿童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十一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含义 人身自由与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是不同的,二者不能混淆。所有的人权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作为人权之一的人身自由属于自由的一个方面。人身自由从最狭窄的意义上理解就是身体活动的自由。因此在这个层面上理解,对于人身自由的干预就是把某个人强行拘禁于某个场所的结果。这个场所可以是监狱、劳动教育场所、精神病院、 戒毒所甚至家里。但是如前面所列的条约所规定的那样,这种拘禁必须要有程序上的保障,被逮捕者和被拘禁者被赋予一些权利:被告知的权利、获得法庭人身保护令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考察各国对人身自由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比如在新加坡,人身自由被解释为 “与个人身体有关的自由”,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被限定为个人物理身体的监禁、惩罚和遭受痛苦。但是在美国的判例中,人身自由被解释为所有与人身有关的自由,包括表达自由、宗教自由,获得平等机会的自由、隐私权以及生育权等。 我们要明确的是,追求人身自由不是以完全废除剥夺人身自由的国家措施为目的。考察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反对剥夺自由,而是反对任意和非法剥夺自由。国家机关必须准确界定可以剥夺自由的情况以及相关程序,并有义务防止国家机关及执法公务人员任意和非法地剥夺公民自由。 人身安全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曾倍受推崇,它保证公民得到国家的保护,以免由横向层次上的干预造成的对其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损害。现代国际公约中的“安全”有相似的含义,缔约国负有积极义务保护公民身体完整性。一种系统性的解释表明,人身安全为个人提供了独立于人身自由之外的法律自由主张,这些主张主要针对由私人实施的对人身和人格完整性的干预。 1990年7月12日,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德尔加多。帕埃滋诉哥伦比亚案中指出:“从法律上讲,国家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没有被逮捕或以其他方式被拘禁,而无视在其管辖权下为人所知的对他或她的生命的威胁。国家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与合适的措施来保护他们。”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内涵应包括: 1、公民健康受自己支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f)规定“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不受非法拘留或逮捕以及人身自由不被剥夺的权利。剥夺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义。《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美洲人权公约》第七条:“(三)不得对任何人任意进行逮捕和关押。”欧洲人权机构对人身自由与安全的内涵仅限于禁止非法逮捕或拘禁和拘束,这未免显得过于狭窄。其实与剥夺自由相关的情况还有精神疾病、流浪、吸毒、教育目的、移民控制、为公共安全而采取的预防性拘禁等。但是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以微弱优势(30赞成,27票反对)支持对“逮捕”和“拘禁”作广义解释,因此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吸毒者、流浪者以及私人对自由的剥夺,都应理解为逮捕或拘禁。但是在我国,逮捕和拘禁还是只具有狭义的意义,不做扩大解释。 很多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不能任意剥夺自由,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拘禁必须基于法律确定的程序和根据,必须告知被逮捕人逮捕的理由和对他的指控,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赋予因追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向法庭起诉的权利以及得到赔偿的权利。“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是指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让法庭不拖延地审查这种拘禁,不管拘禁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发现拘禁不合法,他们有权要求法庭释放他们。如在伊内滋。托里斯诉芬兰案(第291/1988号来文)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拘禁几乎达3个月之久,原则上讲是“太长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的一般性意见中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几天”。这说明国际条约虽然规定了合理的时间,但是具体是多少并没有明确界定。有些国家如美国通过人身保护令状来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所谓人身保护令状,是从法院对任何监禁他人的人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件,要监禁者必须把被监禁的人带到法庭说明监禁此人的要求。被监禁的人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发出人身保护令状,并陈述认为他是被非法监禁的根据。 3、免受奴役权。《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二、任何不得被强迫役使。三、……(甲)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或强制劳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三款中的(乙)(丙)规定了不认为是强制与强迫劳动的情况,如作为对罪犯的惩罚的苦役监禁,依法庭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拘禁假释期间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军事性质的服务、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以及属于正常公民义务的任何工作 或服务。《美洲人权公约》第十六条:“不受奴役的自由(一)任何人不得受奴役或从事非自愿的劳役,各种形式的奴役和劳役,正如奴隶交易和贩卖妇女一样都应予禁止。(二)不得要求任何人从事强迫的劳动或强制劳动。”《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四条:“(一)任何人不得被蓄为奴或受奴役。(二)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制或强迫劳动。” 4、免受酷刑以及不人道的惩罚。《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三条:“禁止酷刑 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使之遭受非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惩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同意而施以医药获科学实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五条:“人道待遇的权利 ……(2)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残暴的、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惩罚或待遇,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应受到尊重人类固有尊严的待遇。” 三、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其他权利的关系 1、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们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的权利。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生命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是一切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是固有的、至上的、第一位的人权。在联合国的文件中,生命权被规定为不可剥夺的、不可克减的人权。联合国及其组织对生命权的保护是无条件、没有保留和没有例外的。[12]人身安全权是生命的一道屏障,因为侵犯生命权总是从侵犯人的自由与安全入手。从国际条约看,缔约国有义务不去任意地剥夺人的生命,在其领土内,缔约国更有义务去保护和确保人们的生命。缔约国最低限度的义务有反对谋杀,由此引伸出缔约国有义务去调查死亡,这在布莱尔诉乌拉圭案中可以体现出来。 2、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与人格尊严权密切相关,人格尊严权是指人们的身体、荣誉、名誉、思想、信仰免受任何歧视、侮辱或侵犯的权利。对人身加以任何形式的侮辱或惩罚都有悖于人格尊严的原则。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意见指出:“以人道和尊重人格的方式对待丧失自由者是一项基本和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这项规则的应用丝毫不取决于缔约国现有的物质资源水平。必须不加任何区别地应用这项规则,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本源、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传统上,人身自由只限于保护个人免受任意逮捕,不包含任何有关犯人待遇的义务;禁止酷刑一般被理解为一项避免国家干预的经典的个人权利,国家没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包含了不受酷刑和不人道的惩罚的权利内容,在一定意义上维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3、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健康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健康权[13]也有密切联系。健康权的内容之一是保持身体的完整性,不受他人任何方式的摧残以至身体受到伤残或致命损害,这一点和享有人身安全权是相同的。基姆在他的《探索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中说:“健康是仅次于人的自然生存的世界性质的最基本的人类需要。没有健康人将丧失人作为人最完整的大部分特性。没有健康人就不能发展为或称为更充分的人。没有健康,生命则失去意义和价值,其它的人权成为一句空话。”健康权不包括获得健康的权利,但包括自由和权利两方面的内容。享有健康权意味着有自身健康免受干涉的自由,并有权获得卫生保健以及健康所需的安全的商品、清洁的水源和信息。《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中,委员会坚持认为缔约国具有不可克减的“核心义务”为健康权的实现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如果由于资源紧缺不能履行这些核心义务,国家“有义务证明,已尽一切努力,利用所有可以获得资源,优先满足有关义务的要求。”[14]有人认为,国家在健康权方面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 人身安全权是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或尽可能继续下去。”[15]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16]人们只有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才能保障其社会活动的顺利进行,才能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在当今社会,明确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实质和内涵,了解国家在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公民 主张和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有着重大意义。 注释 杨成铭:《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于立深:《我国宪法典公民权利条款评析》,《长白学刊》2009年第4期,第28页。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所有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都有权由一个法庭不拖延地对拘禁进行审查。这一权利来源于英美法中的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原则,其存在于剥夺自由是否合法无关。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页。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页。 杨成铭:《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详见CCPR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8号一般性一件(第16届会议,1992)。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页。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1页。 [12] 联合国及其人权委员会对死刑问题上所持的立场,突出表明国家、地区不能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判处和剥夺罪犯的生命,不能把剥夺少数人的生命,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手段。 [13]《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确认了健康权,《经社文权利公约》第12条对健康权作了最广泛的承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特别保障怀孕妇女和母亲的健康权,《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包含了有关儿童健康权的最为广泛的规定,此公约得到了广泛承认,因为目前只有两个国家没有批准这项公约。联合国示范规则含有关于残疾人健康权的规定。在区域层面上,《欧洲社会宪章》第11条、《〈美洲人权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0条和《非洲人权宪章》第16条对健康权作了规定。 [1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6页。 [1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页。 [16] 同④

人身安全论文篇(2)

在社会学理论中,文化(culture)主要指社会性的精神产品,如知识、信仰、艺术、道德、风俗等。在国际政治学理论中,文化主要指个体通过互动而形成的共有知识或集体知识,它是一种社会共有的、结构化了的知识,包括规范、惯例、风俗和制度等。以亚历山大·温特为代表的建构主义学派对文化以及与之相关的规范、认同等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自己独特的国际政治理论。根据建构主义的研究,国际关系中的文化是指不同国家行为体经过国家间互动、社会学习而共同拥有的国际规范、国际制度和国际规则,它包括国际法、国际机制、国际惯例和国际共识等知识标准。换言之,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层面的文化是指社会建构的共有知识,即共有观念,这种个体之间共有的和相互关联的观念和知识,既包括信念(belief),也包括意愿(desire)。

规范(norms)是与文化直接相关的一个概念。任何文化都具有规范的作用。作为一种社会约定,规范也是经由社会建构的,主要包括规则、标准、法律、习惯、习俗等。因此,规范是一种对拥有一定身份的行为体的适当行为的集体期望和预期,它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能够创造出行为模式。文化规范不仅是影响国家行为的因果性力量,更是建构国家外交政策的构成性要素。主要的国际政治理论,包括新自由制度主义,都认识到规范的重要性,但是建构主义认为规范对形塑国际关系的作用要超过新自由制度主义所认识到的规定国家行为,并强调重新定义国家利益、建构国家身份和培育集体认同是其更深远的影响之所在。(注:AmitavAcharya,ConstructingaSecurityCommunityinSoutheastAsia:ASEANandthe

ProblemofRegionalOrder,London:Routledge,2001,p.4.)

认同(identity)原本是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概念,指某社会行为体的自我同一性和个性,是本社会行为体区别于他社会行为体的规定性,或者说是社会行为体之所以为“我”而非“他”的规定性。(注:郭树勇:“建构主义的‘共同体和平论’”,《欧洲》2001年第2期,第18—25页。)在建构主义那里,认同一词含有身份、特性和认同(同一性)三方面的含义。认同的形成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是“基于他人的社会承认之上的一种自我表象,这种自我表象的内容要和其他行为体对该行为体的再表象取得一致性”,换言之,个体从他者的眼中获知自我的身份,身份“存在于和他者的关系之中”。(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

集体认同(collectiveidentity)是认同发展的一种高级阶段或高级形式。认同本身是一个认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我和他者的界限会逐渐变得模糊起来,并在交界处产生完全的超越。温特认为:“完全的认同是很难产生的……,但是,认同总是涉及扩展自我的边界使其包含他者。”(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认同跨越行为体的“知识”边界,从自我延伸到“他者”,将他者纳入自我的身份界定中,建立更为广泛的身份共同体、利益同心圆。这种跨越是自我身份社会化的过程,其结果是属于群体的国际集体认同的出现。国际集体认同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概念,既可以表示行为体对相互间朋友身份的积极认同,也可以指对敌对关系的消极认同,基于集体认同建造的国家间关系既可以是冲突性的,也可以是合作性的。(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积极的认同关系使行为体在认知上把他者看作是自我的延伸。(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七章。)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相对于政治、经济、军事而言,文化、规范与认同是较为隐性和富有弹性的范畴。在冷战结束后以及全球化时代,文化、规范和认同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倍受关注。从文化的维度,通过文化、知识、规范、利益、认同等概念可以推演出解释和预测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的新的结构范式。认同理论就是在承认国际社会物质结构的前提下,重点强调由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及行为规范构成的社会结构对国家行为的决定性影响,并着重研究行为主体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注:乔卫兵:“认同理论与国家行为”,《欧洲》2001年第3期,第26—35页。)

文化、规范、认同三个概念紧密相关:文化通过构建共有观念或知识塑造国家这一国际社会行为体的身份归属;行为体在社会实践活动即互动中明晰彼此身份特征,界定“自我”与“他者”,以及各自的利益,建立各种行为规范;规范不仅对行为体具有因果性作用,更具有构成性影响,即规范不但能够因果性地规定行为体的外在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构成性”地影响行为体的内在认同;规范的内化表现出行为体对可依赖性的集体预期的回应,集体认同的深度和广度则主要取决于规范内化的程度。

国际集体认同的建构是一个不断演变的动态过程,结构变动的核心在于文化观念的变动。温特认为,社会结构形成和存在的条件是行为体社会实践的结果:行为体之间的互动造就了社会结构,这种互动的过程是社会结构存在的基本条件。行为体可以建构一种结构,也可以分解这种结构,并建立另外一种结构,新的结构是由完全不同的文化观念构成的。

构建国际集体认同的核心要素包括物质力量、文化先进性以及行为体的地区与全球意识。虽然国际集体认同是观念性结构,但物质性因素具有观念性因素所不能取代的构成性作用。尽管温特认为诸如国家实力等物质性因素不可化约为文化观念因素,而且它们只有通过社会结构才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影响,(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4页。)但是这并不能否认社会化了的物质因素对建构国际集体认同的价值。根据建构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设想,在建构和平共同体的历程中,强国的作用主要不是依靠威慑或劝说,而是凭籍一种权威吸引力,即因政治进步、经济发展和安全责任而产生出一种权威磁场,吸引着其它国家“心向往之”,纷纷加入由核心国主导的共同体中。(注:参见郭树勇:“建构主义的‘共同体和平论’”,《欧洲》2001年第2期,第18—25页。)

集体认同的性质取决于文化的先进性,即由积极文化建构的集体认同将导致积极、合作性的国际关系;反之,将生发出消极、敌对性的国际关系。温特分析了国际社会的三种无政府文化——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认为它们分别建构了不同的身份关系:敌人、竞争对手和朋友。在霍布斯文化中,行为体相互敌对,任意地使用暴力以图消灭或统治对方,杀戮和被杀是霍布斯文化下国家间关系的特征。洛克文化中行为体的竞争对手关系使各国摆脱了你死我活的战争状态,竞争与合作构成了洛克文化国际关系的特征。而基于朋友角色的康德文化则使行为体培育出朋友关系的身份和认同,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模式超越了竞争与合作,不仅不以对方为敌,而且将对方的利益内化为共同体的利益,并由此建立了新的合作观念。康德文化中的合作高于洛克文化中的合作,后一种合作是作为自助的行为体之间的竞争手段出现的,而康德文化中的合作已经进化为行为体利益的一部分。在三种无政府文化中,康德文化是最高级的文化形态,因此康德文化建构了不可能在其它文化中出现的友谊式的国际关系。(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6章。)

收益或利益是国家合作的目的与基础。在收益的分配问题上,若参与国只关心相对收益,即自己所得是否多于别人所获,而不从绝对收益,即参与者都可得益的角度考虑合作,那么国家之间形成的只能是消极的集体认同,由此架构的国家间关系则只能是没有合作余地的零和博弈。例如,在霍布斯文化下国家间没有任何合作的可能性。只有当参与国认为合作能使每个成员都能从中受益,即每个人都能获得绝对收益,并因而舍弃对相对收益的追求,关注合作区域或更大范围内参与者的利益,视区域利益或全球利益为实现个体利益的必然步骤,各国间才能培育出地区意识或者全球意识,形成积极的集体认同。积极的集体认同不仅能使合作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得到增强,而且使合作的范围得以扩大、稳定性得以提高。(注:参见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133页。)

集体认同与国家外交决策

集体认同对国家行为特别是国家外交决策的作用通过两个渠道得以实现:一是通过界定国家的利益,影响国家的行为,尤其是对外关系的选择;二是生成国际规范,通过规范规定国家的外交行为,制约国家的外交政策。

(一)认同、利益与国家外交决策

一国外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由这个国家的利益决定的。国家利益在一国的对外政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卡尔在《二十年危机》中指出,国家利益在国际政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家利益是衡量外交政策的最高标准,正如摩根索所言,利益是评价和指导政治行动的永恒标准。当然,决定国家利益的因素不仅仅指现实主义理论所强调的物质权力,而且包括由社会建构的国家身份和集体认同。温特指出,国家利益不仅包括安全利益(即安全)、政治利益(即独立)、经济利益(即财富),还包括精神利益,如集体自尊等。(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94页。)根据建构主义理论,国家利益主要是由国家身份这一包括物质结构在内的观念结构直接塑造的。国家利益常常是国家从国际社会中学习的结果。行为体的行为由利益决定,利益由行为体的身份与认同界定,即“国家利益源于国家认同”(注:SamuelHuntington,“TheErosionoftheNationalInterest”,ForeignAffairs,September/October1997.)。身份塑造利益,是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观念利益)而不是观念本身直接支配着人们的行动。(注:[德]玛丽安妮著,阎克文等译:《马克斯·韦伯》,图宾根:J.C.B.摩尔公司1926年版,第347—348页;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图宾根:J.C.B.摩尔公司1920年版,第252页。转引自汉斯·J·摩根索:《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页。)国家只有在具有某种身份和利益后,才能采取与其身份和利益相符合的行动。

认同是利益的基础。(注:AlexanderWendt,“AnarchyisWhatStatesMakeofIt:TheSocialConstructionofPowerPolitics”,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46,No.2,Spring1992,pp.391—425.)行为体的身份包含了利益的成分,身份是利益的前提条件。有时行为体可能会根据利益选择身份,但是这些利益自身仍然是以更深层的身份为先决条件的。而身份并不等同于利益,也不能还原为利益。身份规定了行为体的社会属性,利益表示则是解释行为主体行为动机的内窥镜。行为体的利益依赖于身份,身份是行为体的利益指针。故没有利益,身份就失去了动因;而没有身份,利益就失去了方向。(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90页。)身份与利益结合起来共同构成行为体的行动。

国家作为具有人的社会特性的行为体同时拥有多种身份,其行为是被许多根植于多重身份的利益所驱动的。(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92页。)各种身份根据行为体对其意义的重视程度形成一定的等级排序,因而有些身份是表层和次要的,而有些则是核心和根本的。对于国家来说,当身份出现冲突时,核心的需要往往胜出并居于第一重要的地位。比如,是国家对内最高对外不可侵犯的身份,因此安全需要成为国家的核心利益。但当某种次要的身份受到威胁时,其重要性往往会超出没有受到威胁的重要身份。(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89页。)一种认同,只有处于变动或危机当中,才会突显出它的重要性。(注:王昱:“论当代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文化认同问题——兼论欧盟的文化政策及其意向”,《国际观察》2000年第6期,第49—54页。)

国家利益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利益是由行为体的身份建构的,国家在与其它行为体的互动中重塑新的身份,形成国家间新的认同,国家利益也随之改变。因而国家利益也是行为体与国际社会互动的结果。在互动中行为体重新认识社会环境中的自我,即“我应该是谁”,对自我身份进行重塑。当行为体的观念认同与身份定位发生转化时,行为体将重新界定利益追求的类型、目标和程度。国家利益源于国际社会化,是社会学习的结果。故国家利益不是先验给定的,而是产生于社会互动和社会化的过程中。(注:JefferyT.Checkel,“TheConstructivistTurnin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WorldPolitics,Vol.50,No.2,

January1998,p.326.)托马斯·伯格认为,今天的德国和日本与二战前的德国和日本存在根本的不同,反军事主义已经成为德日作为国家自我意识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而且体现在国内规范和制度中。(注:ThomasBerger,“Norms,Identity,andNationalSecurityinGermanyandJapan”,inPeterKatzanstein

ed.,TheCultureofNationalSecurity:NormsandIdentityinWorldPolitics,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6.)卡赞斯坦对战后日本和德国的警察和军队作了相似的分析。观念型塑并影响着国家行为体的认同与利益,观念的变化意味着国家利益的变动。国家利益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它是通过与国际社会形成的相互作用而建构的。(注:参见PeterKatzansteined.,TheCultureofNationalSecurity:NormsandIdentityinWorld

Politics,p.2.)

当旧的国际格局被打破,新的国际秩序正在形成之时,人们往往通过对历史的重新阐释来确定自身的位置,以着眼将来。而对历史的重新阐释带来的是“自我”、“他者”的重新定义,以及“自我”与“他者”关系的改变,国家利益亦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二战后,美国成为西方世界的主导者,遏制苏联成为维系美国身份的纽带,冷战帮助美国政府和人民之间形成这种认同。冷战的结束改变了国际形势,也终结了美国遏制苏联的认同。原有的敌手和威胁不复存在,认同随之削弱,遏制也失去了身份依托。因此,亨廷顿指出,美国应根据新的认同观,针对新的安全威胁和道义挑战,调整美国的国家利益,“调动新的资源以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注:SamuelHuntington,“TheErosionofAmericanNationalInterest”,ForeignAffairs,September/October,1997.)

(二)集体认同、规范、制度与国家外交政策

如前所述,身份塑造利益。身份是认知建构的产物,在认知过程中,行为体的自我界线变得模糊,并在交界处与他者产生融合,集体认同由此出现。由于界定行为体利益的个体身份转为集体身份,行为体的利益构成也因此得以重塑。但集体身份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具有某种同样身份属性的行为体之间必定产生集体认同。比如,法国和阿尔及利亚具有某种共同属性——都讲法语,但两国却无法建立认同感。(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87页。)原因在于身份认知是一个利益渗透、交汇和融合的过程,集体身份可使行为体把他者的利益定义为自我利益的一部分,亦即具有“利他性”。(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87—288页。)当行为体具有利他精神时,确定利益的依托往往是集体身份,而不是个体身份;衡量自我利益的基础是集体,而不是单个行为体自身;集体身份还能够使行为体克服利己主义的困境,把自我福祉延伸至包含他者福祉的程度,(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80页。)甚至让度部分自利以成就集体共识。自利只是国家利益的一种,是在集体认同缺位情况下的利益表象,而当集体认同在场的情况下,利他主义就会更多地决定国家利益的特征与内容,(注:包霞琴、苏长和主编:《国际关系研究》,文汇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社会互动频率激增和相互依存日益发展使集体认同和集体利益生成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规范对于国际集体认同的形成和国家利益的重塑具有构成性影响。拉吉认为,身份影响国家对利益的界定,规范因素和国家身份塑造国家利益。(注:JohnRuggie,ConstructingtheWorldPolicy:EssaysonInternationalInstitution,New

York:Routledge,1998,pp.14—15.)国家身份是基于国际社会承认之上的国家形象与特征的自我设定,它随着国家间互动样式的变化而变化,国家间互动在一定阶段固化成国际规范,国际规范反过来规定着各国的身份和利益,当国际规范发生变化时,这些国家的认同也会随之变化,利益也将发生相应的转变。规范的功能不仅是因果性地规定国家的行为,比如,因为某国是世贸组织成员故其行为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而且被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所忽略的是,规范的意义在于改变了行为体的认同,使其拥有新的身份和利益,进而使其行为得以转变。因此,加入世贸组织改变了一国的认同和身份,进而使其利益及行为发生一系列的相应变化。可以说,国家利益是国家从国际社会中学习的结果,国家将国际规范内化,使遵循规章制度成为生存需要和自身发展的一部分,从而在社会互动中重新塑造自我身份和集体认同。因此,国家利益的形成受国际体系中认同与规范的影响,国家只有在国际体系中确定了自我身份或自我认同后,才能相对地确定其利益的范围、程度和数量。(注:MarthaFinnemore,NationalInterestsinInternationalSociety,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Press,1996,p.2.)

不仅规范对国家的行为具有约束作用,建立在规范基础上的国际制度也对国家行为具有深层次的规制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制度可以减缓无政府状态,通过提供信息促进合作,节省交换成本,有助于解决冲突,更重要的是减少欺骗的可能性。(注:RobertCohaneandLisaMartin,“ThePromiseofInstitutionalistTheory”,InternationalSecurity,Vol.19,No.1,Summer

1995,p.47.)在建构主义看来,制度不仅规范行为体的行为,还建构身份和利益。(注:AmitavAcharya,ConstructingaSecurityCommunityinSoutheastAsia:ASEANandthe

ProblemofRegionalOrder,p.22.)国际制度一旦得以确立,就成为国际社会共享的文化,“社会共有知识使互动在时间上具有相对的可预测性,也造就了稳定社会秩序的自均衡趋势”。(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33页。)因此,国际制度不仅有助于确立国家之间的认同,约束国家的行为,还可以通过改变国际体系的建构规范和管理规范使国家不再根据现实主义的观念和话语进行思考和行动。怀特认为:“没有成员之间一定程度的文化共同体,国际体系(特别是国际社会)不会形成。”(注:BarryBuzan,“FromInternationalSociety”,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47,No.3,Summer1993.)建构主义所期望建立的“多元安全共同体”(pluralisticsecuritycommunities)将得以实现,而国家将根据与支撑集体安全机制相同的规范或制度行动。(注:EmanuelAdler,“ArmsControl,Disarmament,andNationalSecurity:AThirtyYearRetrospectiveandaNewSetofAnticipations”,Daedalus,Vol.120,No.1,Winter1991,pp.11—18;RichardAshley,“TheGeopoliticsandGeopoliticalSpace:TowardaCriticalSocialTheoryof

InternationalPolitics”,Alternatives,Vol.12,No.4,October1987,pp.428,430;Rochard

NedLebow,“TheLongPeace,theEndoftheColdWar,theFailureofRealism”,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48,No.2,Spring

1994,pp.269—277.)因此集体认同还主要通过国际制度影响国家的外交决策。

因此,集体认同与国家对外政策之间的互动关联模式是,国家的身份塑造国家利益,直接影响国家的对外行为;社会互动重塑国家认同,进而改变国家利益;国家身份的社会化过程形成国际集体认同,并通过国际规范、国际制度等形式得以固定,集体认同影响着利益的规范化构造,积极的集体认同使国家利益从利己不断走向利他。

集体认同与国际关系

与国家内部的有政府和有序状态不同,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即没有一个中央权威机构。国家的行为一般反映某种无政府结构的特征,身份的实践和互动验证并再造认同,一旦某种结构得以制度化,便成为强大的惯性源泉,(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15页。)使这种结构更趋稳定。规范的内化使国家遵守无政府逻辑,按照体系建构的身份和利益行动。比如,冷战时期的美国与苏联和冷战结束后的美国与俄罗斯,由于认同的转变双方关系亦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由视对方为敌手进行彼此遏制转变为相互接触与合作。温特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无政府文化,即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这三种文化结构塑造不同的国家间身份——敌人、竞争对手和朋友关系,从而建构出不同的国家间关系,并对国际安全发挥直接的决定作用。

在霍布斯结构下,国家视对方为你死我活的敌人。敌人这种认同意味着,行为体不承认他者作为自由主体独立存在的权利,以及对暴力的无限制使用。一国的生存是以他国的死亡为前提的,因此采取强硬的改变现状的方式对待敌人,试图摧毁或征服敌人,而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不考虑未来,为了和平积极扩军备战,以及在真正的战争中无限制地使用暴力,而在战争迫在眉睫之时,以先发制人的方式抢占先手,粉碎敌人的第一次打击。(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30—331页。)而对他者的再现建构了敌手身份。当“冷战”这个文化形态形成之后,美国和苏联就有了一个共有信念,即他们互为敌人。这个信念帮助他们确立了他们在任何给定情景中的身份和利益。他们的行为方式又向他者证实了他们的确分别是对方的威胁,这样就再造了冷战。(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33页。)因此,当敌意成为体系内主导角色的时候,国家间“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28页。)的关系模式就会产生。

洛克文化状态下的角色结构是竞争,不是敌对。在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生存权利的前提下,展开竞争,武力的使用受到结构的限制。霍布斯文化中剥夺和统治对方的念头被“生存和允许生存”的理念所代替。在洛克结构中,国家间既对抗又竞争,既竞争又合作,双方不以消灭对方为生存的理由,而是在竞争中发展出合作。在洛克文化中,国家以竞争对手的身份看待对方,因而建构出不同于霍布斯文化的国际关系。纵然对手同敌人身份之间存有许多共通之处,比如都有对抗的意味,不完全承认对方的存在,但两者在对待他者和使用暴力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区别,并因此决定了两种根本不同的国际关系。敌人希望改变对方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利,而对手承认对方的生命和自由,只是欲从对方手中拿走一部分财物;敌人在使用暴力时是毫无限制的,有毁灭性倾向,因为自我限制只会使自己处于相对劣势地位,(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31页。)而对手身份却对暴力使用有所节制;敌手之间的暴力冲突程度没有内在限制,除非受到实力或外部力量的制约,对手之间的暴力是自我约束的,受到相互承认生存权利的管束。(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29页。)一言以蔽之,霍布斯文化是一种相互为敌的自然状态下的暴力,而洛克文化则是文明社会的对抗。

康德文化与上述两种文化截然不同。上述两种文化形成的都是无政府自助体系,其中,霍布斯文化是纯粹的自助状态的无政府体系。虽然洛克文化在暴力的使用程度上与霍布斯文化存在本质区别,而且洛克文化已构筑出竞争中的合作关系,但其合作的基础仍是自助的。只有在康德文化中,行为体才彻底抛弃了自助模式,建立了朋友关系的集体认同。非暴力原则和互助原则是康德文化的根本特征。在强调朋友关系的角色结构中,国家间不使用战争和战争威胁方式解决争端,即非暴力原则;在任何一方的安全受到第三方威胁时,双方将共同作战,即互助原则。(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72页。)在康德文化中,互为朋友的国家间建立了永久和平的共同体,而合作和结盟已经不再是洛克文化状态下的权宜之计。洛克文化中合作含有对双方最终回到战争状态的预期,因而戒备始终充斥于暂时的合作过程中,而朋友身份对持久友谊的预期使得即使双方发生争吵也终能以和平方式化解。(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72页。)康德结构中的非暴力和互助原则建构出他助体系,康德文化的理想状态则是世界大同。

概而言之,在霍布斯文化中,国家间建构的是敌人关系的集体认同,因而处于有你无我的相互敌对关系中;在洛克文化状态下,国家不再以敌手的身份看待对方,而是在尊重的前提下开展竞争,各国间处于竞争和有限制地运用暴力的对抗中;在康德结构里,非暴力和互助观念的集体认同使国家间不以武力解决问题,合作的性质也从自助式演变为他助式的协作。

集体认同与国际安全

建构主义认为,集体认同与国际关系文化之间是一种互构关系,集体认同之所以决定国际安全,主要是因为行为体的实践活动构筑出不同的国家安全文化,安全困境和安全共同体都是由国家建构的,集体认同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中介和建构作用。国际集体认同建构了国家的安全利益,安全利益决定了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安全行为——战争的或和平的,而国际集体认同的转化会重新定义安全利益的内涵,从而使国家改变实现安全的方式。

在霍布斯文化中,国家的认同决定了彼此互相为敌,国家处于原始的自然竞争状态。国家之间在安全方面的竞争是纯粹的零和博弈。以色列和阿拉伯国家50多年的纷争验证了敌人身份是如何造就阿以间持续冲突的。在阿拉伯世界的政治地图中从来就没有犹太人的存在,犹太人被看作是2000多年前就已经离开巴勒斯坦土地的民族。阿拉伯世界认为不应该牺牲阿拉伯人的利益给犹太人以“公正的生存权”,因此采取罢工和暴动的方式反对联合国在1947年通过的巴勒斯坦分治决议。为不使建国愿望破灭,犹太人认识到只有用武力才能实现分治及建国。阿犹间这种对问题的认知,几乎成为其后50多年冲突的基本模式。阿拉伯人旨在消灭以色列,事实废止联合国决议;以色列人则要武装保卫以色列,事实执行联合国决议。(注:参见辛旗:《诸神的争吵——国际冲突的宗教根源》,海南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3页。)阿犹之间在意识上都以剥夺对方的生存权实现自身的安全,相互的行为使敌人的认同再现、验证和强化。敌人的存在是对自身安全的威胁,保全自身的办法就是统治和驾驭敌人,剥夺它的生存权。这种想法使得双方最大限度地使用武力,并在非战阶段积极地发展武装,不消灭对方就被对方消灭是双方共同的理念,战争成了唯一解决问题的途径,于是双方陷入无止境的暴力循环。在霍布斯状态下,国家的安全诉求却使国家窘于没有安全保障的困境之中。

洛克文化构建了另一种安全文化:在原则下各国相互承认对方的生存权,不再视对方为敌人而是竞争对手,相互的存在不再给对方的安全造成威胁,在国际法的约束下自助体系中的国家不以杀戮和夺取对方生命的方式实现自身安全,即使使用暴力解决争端,其程度也被限制在“生存和允许生存”的界限内。(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52页。)在洛克文化下建构的集体安全,是以集体力量威慑或制止其内部可能出现的侵略者和侵略行为的办法,保护每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的一种安全保障体系。(注: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第376页。)其目的是为防止内部成员对其它成员发生侵略行为。在一个国家无论采取“自助”还是“结盟”(国家仍是自助的)的手段都难以摆脱安全困境的情况下,集体安全是一种风险相对较小和可靠的解决国家安全问题的途径。但是集体安全存在致命的缺陷:首先,洛克状态下,国家虽然告别了“一国的安全即为别国的不安全”的安全困境,但国家间的竞争对手关系和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式依然存在。其次,集体安全体系依靠共识和契约的约束力量凝聚内部成员,保持体系的平衡和稳定,但体系内一方实力的消长必然打破原来的平衡,带来国家间不同形式的冲突,破坏整个安全体系的稳定。第三,因成员对威胁安全的危险程度的评价不同,如威胁在地理上与本国相距遥远,或者即使临近危险但由于种种原因可以避开,集体安全因此无法保证成员在维护他国安全时保持行动上的一致性。第四,个别国家为了保护其国家利益或长远利益,可能利用集体安全安体系打击“侵略国家”,甚至不顾国际法,损害“被惩罚国家”的权利。(注: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第383页。)如美国对南联盟、伊拉克的军事打击。

在康德文化中,成员国相互间积极认同,任何一国之安全都被视为所有成员国之安全,国家间不以武力为解决彼此间争端的手段。(注:AlexanderWendt,“AnarchyIsWhatStatesMakeofIt”,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46,No.2,Spring

1992,pp.400—401;AlexanderWendt,SocialTheoryofInternationalPolitics,CambridgeMass.: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9,pp.297—302.)康德文化建构的不是集体安全体系,而是高于集体安全的多元安全共同体机制。在康德文化的多元安全共同体内,“国家间将积极地界定彼此的身份致使每个国家的安全被看作是所有国家的责任”(注:AlexanderWendt,“AnarchyisWhatStatesMakeofIt:TheSocialConstructionofPowerPolitics”,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46,No.2,Spring1992,p.400.)彼此互信,自愿放弃使用军事力量,形成“一种广泛分享的对和平变革的预期”(注:EmanuelAdler,“ArmsControl,Disarmament,andNationalSecurity:AThirtyYearRetrospective

andaNewSetofAnticipations”,Daedalus,Vol.120,No.1,Winter1991,p.11;Richard

Ashley,“TheGeopoliticsandGeopoliticalSpace:TowardaCriticalSocialTheoryofInternationalPolitics”

,Alternatives,Vol.12,No.4,October1987,p.430.),国家将不再以自助和自利的范畴进行思考,而是以国际共同体的术语来界定他们的利益。在这个新世界中,“国家利益就是国际利益”。(注:AlexanderWendt,“AnarchyisWhatStatesMakeofIt:TheSocialConstructionofPowerPolitics”,

人身安全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0)12-0104-01

安全是永恒的主题。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对于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实训教学安全十分重要。通过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形成强大的“文化力”,切入根本,用校园安全文化不断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素质,营造“大安全”氛围,全面提高实习教学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实训教学安全顺利进行。

一、校园安全以人为本

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劳动者利用安全的劳动工具使劳动有序地顺利进行,去改造劳动对象,有目的的获得适合劳动者需要的物质资料,同时又使劳动者的自身安全得到切实的保护。因而自人类社会开始,安全就与生产实践相伴而生,并息息相关。这就要求人类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过程中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

安全是一种过程,它与事物的发生、发展,与人的活动共生共灭。安全是一个结果,这个结果是指不发生事故。不因人或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

因此,技工学校在实训教学的过程中,要始终如一地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师生的人身安全与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无条件地服从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二、构建校园安全文化体系

校园安全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础,校园安全文化是把安全作为一种文化来科学的认识和研究,是校园安全工作最高体现,也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安全文化使学校安全工作由被动灌输到主动接受,再到潜移默化。在实训教学安全管理中,应引入校园安全文化理念。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必须大胆思考和创新,不断总结、提炼,形成全体师生共同认同的安全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独具特色的校园安全文化体系。

校园安全文化体系包括以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安全理念,以完善安全管理体制为重点的安全管理文化,以提高教学设施科技含量为前提的安全科技文化,以规范教师教学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准则为内容的安全行为文化,以改善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与秩序为载体的安全文化。

三、开展校园安全理论创新

校园安全理论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教育、教学、生活和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许多方面。当前应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理论研究:安全心理理论、安全行为理论、安全预防理论、安全工程理论、安全系统理论、安全管理理论、安全执法理论、安全宣教理论、事故可控理论、本质安全理论等等。通过这些基本安全理论的研究和不断创新,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理论的体系框架,更好地指导的安全实训教学。

校园安全理论来源于安全生产实践,校园安全理论的创新源于对安全生产实践规律性和本质的再认识。之所以要大力开展安全理论创新活动,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实训教学安全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发展变化的安全形势对安全理论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校园安全理论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校园安全理论才能与生产实际和社会需求接轨。

四、校园安全从“心”开始

技工学校的安全实训教学,要从“心”开始。实习指导教师应关心学生在不同实训阶段的学习心理和社会需求。学生的社会需求、学习心理的变化,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因素质变,常常就酿成事故的发生。因此,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每个学生的生活环境、所受教育和个人心理,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法,充分调动每位学生的安全实训积极性,逐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只有全体学生掌握娴熟的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才能提高对安全隐患、事故的预见性和准确判断,才能更有效地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确保实训教学安全。因此,技工学校要以多种形式开展业务知识、安全知识和各种技能的培训,为师生创造机会、创造环境,不断提高个人素质和团队协作能力,增强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发挥师生在实现本质安全方面的创造能力,从而促进教育、教学。

五、筑牢实训教学安全大堤

在实训教学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渗透到实训教学的各个环节。紧紧围绕实训教学任务,推进校园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校园安全文化氛围。

首先,要加强安全文化理念的宣传,使师生在心理、思想和行为上形成自我安全意识和环境氛围。

人身安全论文篇(4)

安全生产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也是我国基础施工建设中必须要遵循的原则,我国电力运输行业近几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尤其在农电安全方面。目前,对农电安全的保护已成为电力行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电网运行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我国开始注重发展农电工程,但是,由于农电安全生产是农业与电力的有机整合,因此,会涉及很多的交叉问题,使农电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变得非常复杂,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农电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想有效的处理好这些问题,就要提高供电安全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并从多个角度来避免农电安全生产出现违规现象。确立农电安全生产制度,并优化制度体系。

1供电企业农电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配电线路质量问题。农电生产与线路质量的关系非常紧密,由于受到自然环境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供电企业农电基础设施建设中,配电线路的质量经常出现问题,这些质量问题在材料配备中体现的最为明显,这些问题给农电的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严重时会威胁到农电安全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1.2供电规范化问题。供电企业承担着电力资源的运输和持续平稳供应。由于供电企业涉及民生和我国农业的发展,所以,在供电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依法经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并进一步落实规范化的运输,保证运输过程中能够稳定、安全,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服务,这是我国供电企业在落实供电工作过程中必须执行的准则。从当前的供电企业农电安全生产现状看,很多方面都没有达到精细化管理标准,且粗放模式与管理模式中都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供电企业的经营。除此之外,在供电企业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很多环节都没有系统的监管,增大了供电工程的改造难度,而且施工环境也比较复杂,这些都是供电企业农电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解决的问题。1.3农电安全生产人员综合素质的问题。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电力的持续供应都与职工队伍的能力有关联。虽然很多电力企业在生产体制上已经有了较大的转变,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电力工程队伍的素质也较之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一部分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人员自身的文化水平有限,很多人甚至都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学习和技术训练就上岗工作,这些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农电安全生产过程中,忧患意识并不明显,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给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供电企业农电安全生产管理

2.1创建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要建立严格的发展规范和规章制度,并按照这一规章制度来发展企业。对于国家基础建设行业—农业而言,健全的制度体系是必不可少的,针对当前我国农电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家要对已经落实的规范和制度进行数据上的支持。在农电安全生产中,还要明确各级人员在岗位中的职责,通过工作标准来建立统筹安全职责,并进一步规范制度体系,通过制度体系的落实,更好地促进农电安全生产。2.2注重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原则。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管理的核心在人。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手段和整体素质。要求供电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员工激励机制,定期做好培训和检查工作,使农电生产人员将心思都放在安全生产中,达到提高农电安全生产的目的。2.3提高供电生产现场的安全指数。针对很多供电企业农电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供电企业一定要进一步强化规章制度的落实问题,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定期对供电企业农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生产管理人员对农电生产的安全管理。2.4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环境。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之前,首先要提高农电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安全管理人员人人关注安全的文化氛围。利用当前的网络宣传手段向员工灌输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观念,通过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农电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严格落实奖罚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与员工的安全意识连在一起,使农电安全管理人员能够自觉的注重安全问题,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在提高安全意识的时候,供电企业可以借助广播、媒体、报纸、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来推广农电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积极推广标准化作业的理念,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内部讨论,从中发现农电安全生产规范中不足的地方,并及时予以改正和完善,除此之外,还要对安全生产的标准进行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农电系统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通过促进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的理念,达到推动供电行业规范化生产的目的。

3结语

针对供电企业农电安全生产的现状,安全生产一定要结合农电工作的实际需求,要在当前农电安全生产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处理已经出现的问题,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统筹兼顾,认真夯实农电安全生产环节中的各项基础施工工作,在整个农电安全生产过程中都要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前提,严格执行国家的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供电企业农电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农电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作者:范大鹏 单位:国网吉林省通榆县供电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刘建国,孟宪利,田玉清,等.煤炭供电企业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系统的构建与实施[C]//2009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集,2010.

[2]丛连日.供电企业Intranet网络系统构建[C]//华东六省一市电机工程(电力)学会输配电技术研讨会2002年年会山东电机工程学会交流论文集,2002.

[3]安文斗,孙才新,王杰,等.基于配电GIS的供电管理信息系统(MIS)的研究[C]//电工理论与新技术2004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

[4]贾亚军.电力体制改革中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C]//安全生产与可持续发展论文选,2004.

[5]杨如康,刘润珍.供电企业强化营销管理的措施研究[C]//2008年云南电力技术论坛论文集,2008.

[6]明晓明.浅谈供电企业信息一体化建设[C]//第三届安徽自然科学学术年会安徽省电机工程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05.

[7]向晓东.供用电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C]//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2005.

人身安全论文篇(5)

安全文化建设就是通过创造一种良好的安全人文氛围与和谐的人际关系,对人的观念、意识、态度、行为等形成从无形到有形的影响,从而对人的不安全行为产生控制作用,以达到减少人为事故的效果。而这种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就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特点进行“造势”。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造势”活动,激发职工的安全责任感。

一要定期组织技术比武、技术练兵、反事故演习等,要经常举办安全征文、安全警句征集、安全演讲、事故报告会、职工家属座谈会、安全形势分析会等活动。要利用好舆论和宣传阵地,宣传报道安全生产经验动态,形成人人想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要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和职工活动比较集中的宿舍、食堂悬挂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语,或提炼安全警句,建设安全文化长廊,或设立安全色彩化标识,在所有的工作场所,用色彩标识警示作业人员,达到用视觉效果警示职工。当有些职工看到这些警示牌板时,便主动会放弃违章盲干、抢先下班的念头,重新确立了“干个标准活,交个放心班”的意志,使干部职工能时时警觉到安全,处处拥有安全。

三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可以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要形式多样,专家授课、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案例教育、观摩学习、分析讨论、预案演练等。培训工作要改变不出事故不培训,出了事故才培训,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培训中应进一步激发职工兴趣,讲求培训效果。

四要建立以“自我评价、自我提高、自我控制、自我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自主管理模式”。通过成立安全自主管理小组、实施月度自我评价制度、开展“安全大家谈”活动、实施职工操作安全质量跟踪卡、签订“不违章”承诺书等措施做保证,真正实现“我要安全”的目标。

通过“造势”,要使广大职工不仅对安全理念熟读、熟记,入脑入心,全员认知,而且要内化到心灵深处,转化为安全行为,升华为职工的自觉行动,得到在从事任何一项工作时,思想中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样做是否安全”的效果。

二、为安全文化建设进行策划

安全文化是一种独具特性的文化现象,是进行安全管理的有效形式。它以人为本,以文化为载体,通过文化的渗透提高人的安全价值观和规范人的行为,是安全管理的最高境界,而安全文化的渗透主要是通过安全文化阵地来实现。在管理中引入文化层面的东西,更有其现实针对性。所以说,在安全文化建设中,企业要发挥自身作用,凸显自身价值,挖掘自身资源,站在全局高度,从安全理论阵地、安全媒体阵地、安全文化设施阵地等三个不同层次和领域上进行总体策划。策划要在继承和创新的原则下,对已有的文化阵地进行整合提升,实现文化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要立足安全理论阵地,研究现实条件下企业安全工作的新特点和发展规律,研究职工的行为规律及各类事故中的人为因素等。通过各种理论分析和调查研究,提炼出适合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安全文化建设方案,在安全目标、宗旨、理念、管理哲学、价值观等方面进行理论引导,指导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

三、在安全文化考核机制运作上进行监督

安全文化建设是对过去多起事故理性思考的结果,是对原有安全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系统的“审视”和重新整合。作为企业一项先进的管理方法,通过文化氛围营造和理念渗透,安全文化建设要在物态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三个层次上逐步形成一套科学的机制。企业要在机制的有效运作上发挥监督作用。

1.督促各级领导自觉地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履行好自己的安全职责,在切实抓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带头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把“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理念内化在思想上,外化在行动上,不断提升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执政能力。

2.督查各级领导的安全到岗到位制度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提醒各级领导干部多深入班组、深入职工家庭、深入施工现场,养成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从而在企业形成未雨绸缪,超前预防,在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所有领导干部都要防止片面强调“分工负责”而忽视安全生产大局的错误思想,做到安全没有旁观者,个个肩上有责任。

3.企业的监督作用还体现在考核的深度上,扑下身子对每一名党员干部“安全绩效”的细致考核考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数字统计,而是对每一起三违及事故隐患人的细致帮教和人因分析;考核的深度广度越大,保障作用越强,安全文化建设就会取得质的飞跃。

四、为构筑安全文化防线提供保障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企业应注重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坚持从职工思想源头上进行疏导,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工作,在稳定人心、增强队伍凝聚力上下功夫,切实做到:安全管理上有什么困难,就及时帮助寻找产生困难的思想原因,迅速消除思想上的障碍;职工群众有什么情绪,就及时关心,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安全生产上取得成绩,就及时表扬,宣传推广。具体来讲:

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预警分析制度,针对职工每一阶段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政工人员深入基层摸情况、搞调研,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并抓好落实,及时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人身安全论文篇(6)

安全文化建设就是通过创造一种良好的安全人文氛围与和谐的人际关系,对人的观念、意识、态度、行为等形成从无形到有形的影响,从而对人的不安全行为产生控制作用,以达到减少人为事故的效果。而这种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就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特点进行“造势”。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造势”活动,激发职工的安全责任感。

一要定期组织技术比武、技术练兵、反事故演习等,要经常举办安全征文、安全警句征集、安全演讲、事故报告会、职工家属座谈会、安全形势分析会等活动。要利用好舆论和宣传阵地,宣传报道安全生产经验动态,形成人人想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要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和职工活动比较集中的宿舍、食堂悬挂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语,或提炼安全警句,建设安全文化长廊,或设立安全色彩化标识,在所有的工作场所,用色彩标识警示作业人员,达到用视觉效果警示职工。当有些职工看到这些警示牌板时,便主动会放弃违章盲干、抢先下班的念头,重新确立了“干个标准活,交个放心班”的意志,使干部职工能时时警觉到安全,处处拥有安全。

三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可以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要形式多样,专家授课、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案例教育、观摩学习、分析讨论、预案演练等。培训工作要改变不出事故不培训,出了事故才培训,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培训中应进一步激发职工兴趣,讲求培训效果。

四要建立以“自我评价、自我提高、自我控制、自我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自主管理模式”。通过成立安全自主管理小组、实施月度自我评价制度、开展“安全大家谈”活动、实施职工操作安全质量跟踪卡、签订“不违章”承诺书等措施做保证,真正实现“我要安全”的目标。

通过“造势”,要使广大职工不仅对安全理念熟读、熟记,入脑入心,全员认知,而且要内化到心灵深处,转化为安全行为,升华为职工的自觉行动,得到在从事任何一项工作时,思想中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样做是否安全”的效果。

二、为安全文化建设进行策划

安全文化是一种独具特性的文化现象,是进行安全管理的有效形式。它以人为本,以文化为载体,通过文化的渗透提高人的安全价值观和规范人的行为,是安全管理的最高境界,而安全文化的渗透主要是通过安全文化阵地来实现。在管理中引入文化层面的东西,更有其现实针对性。所以说,在安全文化建设中,企业要发挥自身作用,凸显自身价值,挖掘自身资源,站在全局高度,从安全理论阵地、安全媒体阵地、安全文化设施阵地等三个不同层次和领域上进行总体策划。策划要在继承和创新的原则下,对已有的文化阵地进行整合提升,实现文化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要立足安全理论阵地,研究现实条件下企业安全工作的新特点和发展规律,研究职工的行为规律及各类事故中的人为因素等。通过各种理论分析和调查研究,提炼出适合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安全文化建设方案,在安全目标、宗旨、理念、管理哲学、价值观等方面进行理论引导,指导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

三、在安全文化考核机制运作上进行监督

安全文化建设是对过去多起事故理性思考的结果,是对原有安全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系统的“审视”和重新整合。作为企业一项先进的管理方法,通过文化氛围营造和理念渗透,安全文化建设要在物态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三个层次上逐步形成一套科学的机制。企业要在机制的有效运作上发挥监督作用。

1.督促各级领导自觉地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履行好自己的安全职责,在切实抓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带头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把“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理念内化在思想上,外化在行动上,不断提升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执政能力。

2.督查各级领导的安全到岗到位制度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提醒各级领导干部多深入班组、深入职工家庭、深入施工现场,养成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从而在企业形成未雨绸缪,超前预防,在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所有领导干部都要防止片面强调“分工负责”而忽视安全生产大局的错误思想,做到安全没有旁观者,个个肩上有责任。

3.企业的监督作用还体现在考核的深度上,扑下身子对每一名党员干部“安全绩效”的细致考核考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数字统计,而是对每一起三违及事故隐患人的细致帮教和人因分析;考核的深度广度越大,保障作用越强,安全文化建设就会取得质的飞跃。

四、为构筑安全文化防线提供保障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企业应注重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坚持从职工思想源头上进行疏导,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工作,在稳定人心、增强队伍凝聚力上下功夫,切实做到:安全管理上有什么困难,就及时帮助寻找产生困难的思想原因,迅速消除思想上的障碍;职工群众有什么情绪,就及时关心,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安全生产上取得成绩,就及时表扬,宣传推广。具体来讲:

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预警分析制度,针对职工每一阶段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政工人员深入基层摸情况、搞调研,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并抓好落实,及时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人身安全论文篇(7)

客舱安全是飞行安全最直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确保飞行安全的重要基础,更是民航安全运输管理系统的最后屏障。随着我国民航产业的飞速发展,民航各种大型飞机投入运营,客舱环境日益复杂,乘客来源及成分更趋复杂,客舱安全管理难度、强度日益凸显,客舱安全事故征候与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对空乘人才的安全责任意识、职业素养等方面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安全是民航永恒的主题,安全文化建设是航空安全的生命线,客舱安全文化是保障客舱安全助推民航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

一、客舱安全文化的内涵

客舱安全文化脱胎于航空安全文化,是航空安全文化框架下构建的具有鲜明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文化系统。通过客舱安全文化的建立,进而影响客舱机组人员的安全观念、安全意识、安全态度、安全行为,提升安全素质,形成自主安全习惯,从而创立一种良好的客舱安全氛围,协调人、机、环境关系,保障客舱安全和飞行安全。客舱安全文化具有以下特征:(1)客舱安全文化隶属于民航安全文化,是民航从业人员价值观念的体现,为民航从业人员所创造;(2)客舱安全文化是一种群体思维和行为方式,在客舱机组成员中普遍推崇,广泛接受。通过内在信仰以及外在行为模式表现出来;(3)客舱安全文化是民航安全生产思想理念在客舱机组成员思想上和行为上的综合反映,满足其安全需要。

二、客舱安全文化的特点

客舱安全文化作为安全文化的一个分支,同安全文化之间具有共性也具有自身特点。

(一)人本性

安全文化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类自身的安全与健康,“以人为本”的民航安全文化战略目标与此相统一,始终坚持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客舱安全文化全面提升客舱机组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进而保障机组人员自身安全的同时保障乘客安全,消除人为不安全因素的隐患。虽然作为客舱安全管理者的客舱机组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完成好客舱内对设施设备尤其是应急设施设备的操作和管理工作,但还是有乘务员因为思想松懈,业务不熟练等种种原因误放滑梯或因对客舱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旅客误放滑梯等事故。这些都放映了客舱机组人员的综合安全素质低下,亟需客舱安全文化建设使其从思想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进而指导其安全行为。

(二)时代性

客舱安全文化反映了特定时代人们的安全理念,对安全的认知以及对安全的需求等,具有鲜明的时代性。1955年我国民航招收第一批空乘人员,对她们进行礼仪、地理等知识的简单培训后就开始执行飞行任务,其目的也是单一提供客舱服务并无保障飞行安全的意图。随着时代的发展,客舱机组成员中增加了空保人员或兼职空保人员以应对机上恐怖主义保障客舱安全。21世纪的今天,客舱环境日益复杂,客舱不安全因素种类繁多,客舱安全成为飞行安全中重要的一环,客舱机组成员也将保障旅客安全放到了客舱服务的首位。2012年民航局专门发文指出部分公司“轻安全,重服务”的不当倾向,理顺客舱服务与客舱安全的关系,客舱安全文化日益得到相关部门、企业的重视。

(三)塑造性

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文化管理,客舱安全管理的最高境界是客舱安全文化管理,因为我们抓住了一个本源起因――“人”,一个影响人的无形的东西――“文化”。文化的对人的影响表现在教育、约束、规范等等方面,它通过塑造人的思想进而塑造人的行为。目前,我国航空公司主要采取聘用客舱监察员对乘务员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管,国外某些航空公司甚至采用仍存非议的“神秘购买”对乘务员的客舱工作进行监管,可见,如何有效的约束和监管客舱机组成员成为国内外航空业界的难题。其实,在客舱安全生产过程中,抓几个违章的人和事是很容易和简单的事,但是要让客舱机组成员心悦诚服的从习惯性违章变为习惯性遵章,这是安全文化的作用,也是安全管理的最高境界。我们必须依靠安全文化的塑造性,营造良好的安全工作氛围,潜移默化的熏陶客舱机组成员的思想,规范和约束其安全行为。

(四)实践性

任何一种文化都不可能脱离实践活动而独立存在,它一定来自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并应用于实践中,同时,随着实践活动的变化而不断更新改良。客舱安全文化来源于客舱机组成员的客舱安全生产实践,并作用于客舱安全生产,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客舱安全文化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其作用于客舱安全生产活动,并有利于保障客舱安全,提升民航安全水平。因此客舱安全文化的建立绝不仅仅是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而应引导客舱机组成员自身积极参与到客舱安全文化的建设中来,不断依靠自身安全工作经验积极对规章制度的改良和操作标准的调整献计献策,让安全文化真正产生于客舱安全生产实践,同时也能得到更好地贯彻和落实。

三、客舱安全文化的功能

客舱安全文化一经形成,势必影响着客舱机组成员的思维和行为习惯,是保障客舱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和源泉。具体来说,客舱安全文化有满足需要,传播、教化、凝聚、协调、创新等基本功能。

(一)满足需要的功能

文化本身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功能。安全文化更能满足人类基本的安全需要。著名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里提到,人类的需要从低到高可以分为5个层次,分别为:生存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受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而安全需要属于较低层次的需要,也就是说是人类的基本需要之一,在安全需要基础上,人类才能产生较高层次的需要如社交、受尊重等。作为民航客舱服务和保卫安全的一线员工,客舱乘务员、安全员等通过客舱内的客舱安全文化所创造的安全氛围,安全环境、安全理念、安全工作步骤等可获得其安全需要的满足,为其更好地在客舱内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并获得自身社交需要、受尊重需要的满足提供基本安全心理保障。

(二)具有传播功能

从文化产生开始就与传播密不可分。通过文化的传播和交流,人们互相传递思想感情,,价值理念等信息,进而相互影响,共同进步,可以说文化的传播推动了人类的进步。安全文化也在时刻推动着人类分享安全经验,总结安全成果,进一步保障自身安全的步伐。航空公司客舱安全文化的建立以及推动,通过现代传媒技术在不同航空公司之间传播和影响,大家相互学习,汲取经验,弥补不足,使安全价值观在民航从业人员中渗透,客舱工作人员自觉按照安全文化的精神约束自己的行为,保障民航安全生产沿既定目标发展。

(三)具有教化功能

文化具有教化功能,是无形的学校。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习惯都会随着文化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先进科学的企业安全文化可以对员工产生积极的教化功能,保护员工人身安全进而助推员工自身和企业的共同发展。客舱安全文化可引导空中乘务人员、安全员等客舱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行为,使之符合民航安全生产的要求。如“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就会引导乘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认真做好起飞和降落前的各项安全检查,而不是流于形式。

(四)具有凝聚功能

“内求团结,外求发展”一直是建设企业文化的目标,而内求团结必是外求发展的基础。对于客舱内服务的乘务组来说,其成员之间的团结协作是保障乘客安全,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客舱安全文化的凝聚作用主要来自于在客舱安全生产中,维护民航安全的价值观和目标对成员之间统一思想、沟通心灵、融合情感的作用。可以说,客舱安全文化是客舱工作人员之间团结协作的粘合剂,它可以凝聚人心,增强乘务组的向心力和内聚力,使每个成员都为实现航空公司的安全目标同心协力,团结拼搏。

(五)具有协调功能

民航的安全文化是广大的民航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共同创造共同认可的安全价值观。民航从业人员虽然分属不同工种,不同部门,在同一民航安全文化的协调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以达到安全生产的共同目标。客舱安全文化同样具有此协调功能。在客舱工作的机组成员中安全员与乘务员不仅工种不同,而且在公司内部分属于保卫部门和乘务部门管理。但是,在客舱安全文化同一价值体系的支配下,客舱机组成员之间,客舱机组成员和部门之间,保卫部与乘务部之间等各种关系相互之间就可以做到协同一致,有机配合,保障客舱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六)具有创新功能

文化创新是文化绵延不断的根源。文化革新带来组织和社会的发展。客舱安全文化只有在创新中才能不断发展和壮大,也才能推进客舱安全生产,保障飞行安全。航空公司不断推行的安全文化,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客舱安全文化也需要客舱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勤思考,勤创新,进而带动客舱安全管理的不断创新,使之永具生命力,跟上科学发展的步伐,安全发展的潮流。

四、结语

客舱安全文化建设有助于促成民航从业人员在客舱内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更高安全管理层次转变,从而有助于客舱安全从“管理”上升成为“自觉管理”,充分调动客舱安全管理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安全思想意识的转变实现真正有效的客舱安全管理。客舱安全文化的构建离不开社会、企业的关注、倡导和引领,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支撑。然而,目前国内客舱安全文化的相关理论研究不仅滞后于客舱安全管理的理论研究,也远远滞后于行业对其的关注度和重视度。随着中国民航的发展,客舱安全文化建设应加强理论与实践相互推动,坚持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从而推进客舱安全文化建设,有效保障客舱安全,实现航空安全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小娟.客舱安全中的威胁和疏失现象[J].中国民航大学学报,2007,(1).

[2]陈文君.为者常成,行者常至――客舱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J].中国民用航空.2013,(1).

人身安全论文篇(8)

“安全理论”虽没有系统明确的体系,但仍可谓源远流长,从部族、国家的产生开始,就开始萦绕着人们。古今中外思想家、学者们都曾试图想给出一个具体、明确的概念,却始终没有统一的认识。

(一)人的安全理论的发展

殷周时期,我国一些思想家从民心向背对政治稳定影响的角度,阐释了早期的安全观。如《尚书?五子之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管子?牧民》“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英国学者巴里?布赞将安全定义为对“免于威胁的追求”,显示“国家和领土完整,反对敌对势力的能力”[1]。美国学者卡尔?多伊奇认为,安全意味着和平与对和平的维护[2]。思想家们对于“安全”的界定往往是局限于国家的范畴,一提到“安全”首先想到的是国家安全。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人们对“安全”所包含的内容有了新的衍生,已涉及个人、群体领域。为了便于研究和区分,前者被人们称为传统安全观,后者被称为非传统安全观。

“罗马俱乐部”的知名学者、工程师和科学家发表的《增长的极限》、《人类处于转折点》等几份著名的研究报告,预警人类可能发生某些非军事性灾难,最先提出了非传统安全的问题(是指来自非国家行为主体的对社会各元素,包括个人、群体及全人类非军事威胁和侵害)[3]。批判安全研究强调个体安全重于国家安全,突破了传统安全各流派以国家安全为中心的认识,更加倾向于非传统安全流派中的个人和群体的地位。受到批判安全研究的影响,女性主义安全研究视角也得到拓展,把研究范围广泛的各种对象作为女性可能受到威胁的安全客体,从社会性别角度批判地研究各个维度上以及层次上的安全问题。这其中已经涉及“人的安全”领域。

无疑,人的安全理论是对以往传统安全观和非传统安全观的进一步发展,是对批判安全研究流派的继承,又是对女权主义学派的补充,更加注重向“人”这个维度倾斜,同时也越来越符合“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中国人口众多,地域广大,环境复杂,各地呈现出的人的安全问题又各具特色。显然,批判发展的人的安全理论是难以完全解释中国式的人的安全问题,但对人的安全理论的现实需求无疑为其寻求市场提供了颇为充足的理由。已有学者对人的安全理论的实践操作进行了出色探讨,如封永平《安全新概念:人的安全解析》等[4]。

(二)问题的提出

江西省地处我国中部,典型的农业大省。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较快。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留守现象越来越严重,其中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状况颇令人担忧。笔者认为,根源于西方的人的安全理论也许能够为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的平衡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为了说明问题,笔者尝试根据现实数据,展示和分析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现状,并运用人的安全理论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困境。

二、江西农村经济发展、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状况

(一)江西农业经济发展情况

1.农业增长情况

江西是中部地区农业大省,农业经济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949年,全省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仅9.9亿元,1978年为49.3亿元,2008年达到1 680.5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1949年和1978年分别增长12.8倍和3.9倍,年均分别递增4.5%和5.5%。2011年我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到2 207.27亿元,同比增长16.13%(按现价计算)[5]。

2.农村家庭收入情况

2007至2011年,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迅速增长,由4 098元增加到6 892元,增幅较大[6]。

3.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农民生活质量方面,2008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达3 309元,比1949年和1978年分别增长44.3倍和31.8倍,年均分别递增6.6%和12.3%。2011年农民人均生活支出数额又有明显变化,达到4 660元,用于文化教育娱乐及服务的占6.8%,较2007年稍低,但用于衣着、医疗保健的比例明显增加,再也不是一年到头穿不上新衣、看不起病的状态。从2008年起,江西省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明显降低了,已由1957年的66.1%下降到49.4%[6]。

4.江西农村人口外出务工情况

截至2013年全省乡村人口2 493.09万,占全省总人口的55.35%(全省人口总数为4 503.93万),全年农民外出务工人员756.3万,占全省乡村人口总数的30.33%。截至2012年末,全省乡村人口年龄在20―45岁之间的占39.48%。

(二)目前江西农村的安全状况

近年,我省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案件有增多趋势,见诸报端的有:2012年5月宜春天台镇5名农村留守儿童意外溺水事件、万年县一城中村住房起火,一对5岁和3岁的留守小兄妹不幸遇难;2012年12月江西贵溪校车落水11名儿童遇难事件;2013年瑞昌6名女童遭老师性侵;2013年6月南昌市红谷滩新区3个亲兄妹在村口一池塘旁边洗衣戏水时,全部溺水身亡事件等。可见农村留守人员的人身安全状况颇令人担忧。

三、困境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的同时,我省农村“留守现象”严重,留守儿童人身安全问题尤为突出。青壮年大部分外出务工,大大削弱了农村安全防范能力,间接催生了涉及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事件。根据如上材料的佐证,可以发现,随着江西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留守人员的安全状况陷入一种非正常的“病态困境”,可以表述为: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留守人员的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农民为了生活得更好,又不得不隐忍这种糟糕的安全状况存在,从而造成了一种矛盾的“恶性循环”,也是一种暂时难以挣脱的“困境”。

四、维护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的出路

人身安全论文篇(9)

的涵义,目前理论界还有不同的认识,分别从不同的侧面有各种各样的表

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认为安全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过

程中,在向自然界获取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活动中,为维护自身免受意外

伤害而创造的各种物态产品及形成的意识形态领域成果的总和;有的表述

为安全文化是人类在生产活动中创造的安全生产、安全生活的精神、观

念、行为与物态的总和;还有的说安全文化是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标准

的总和,是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尊重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的文化。

安全文化具有丰富的内容,它涉及了安全哲学、价值观、道德规范、

精神、规章制度、宣传教育、标志等方面,同时,安全文化又具有鲜明的

时代性、独特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特征,具有强大的方向、凝聚、协调、

约束、激励和辅射功能。因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文化,对于推进我

国“两个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文化建设中存在的倾向和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提出了有关“安全文化”的概念并系统

地传入中国之后,引起了我国各界的高度重视。此后至今在安全文化的理

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出版了一大批研究、介绍安全文化的

书刊和研究安全文化方面的论文,成果颇丰。然而,综观这些研究成果,

不难发现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恕我直言在这里提出,愿与关注者探

讨。

其一,研究缺乏深度,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许多论著内容

相近,一些概念性的问题含混不清,有的论述仅限于表面,理性的多、可

操作性差;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生产实践的需要,在理论的深度上上

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不少方面长期滞后于实践。

其二,有把安全文化“束之高阁”和“庸俗化”的倾向,既不是“阳春白

雪”,也不是“下里巴人”。从一些已发表、出版的论著看,其研究成果难以

胜任指导我国安全文化建设的实践。许多论著讲体系、讲宏观,但很少针

对我国安全文化建设的实际研究安全文化的现状及特征。换句话说,在理

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还显得“生硬”、不太自然、“虎头蛇尾”。

其三,研究方法单一,简单说教育者多,打动人心者少,抽象者多,

具体者少。还有的把安全文化建设同宣传教育等同起来,做表面文章,甚

至把安全文化作为口号挂在墙上,人们天天可以看到这些动人、精练的口

号但熟视无睹,因此行为往往与口号内容相悖。

其四,安全文化建设人材缺乏。安全文化的建设有赖于一支有较高理

论素质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材队伍,这支队伍应当是一种跨文化学、心理

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组织学、哲学和信息学等人材群体。相对

于这种要求来说,我国现在的安全文化建设人材队伍差距还很大,因此很

难转变已有的“思维定式”,形不成诸家争鸣的局面,从而在理论体系建设

上、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难以实现突破。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对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安全文化建设已经受到人们的关注,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如何解决目前安全

文化建设别是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倾向和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必

须给以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研究。

由安全文化的涵义可知,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涉及面较宽的系

统工程,因此,必须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去建设、去解决存在的问题。应当

把系统工程的思想同安全文化本身的特征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随着时代的

前进而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

笔者认为,在建设安全文化的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按照先进文化的要求建设安全文化。安全文化是“人本”文化,

是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的文化。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利

益,同时旨在强化全民安全意识的安全文化又是先进文化和社会精神文明

的重要内容。先进文化的发展就是要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反

映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时代的文明进步。

第二,从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出发,安全文化建设要为安全生产服

务。理论可以来源于实践、总结实践,反过来又要为实践服务。我国是一

个发展中国家,科技和生产力水平都比较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

足,劳动者安全意识十分淡薄。也许正是处在这样一个时期,重特大事故

时有发生,在某些行业中每向前发展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安全文化

建设应当致力于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文化水平,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为安

全生产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实践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

第三,要大力培养和造就安全文化建设的人材队伍。只有创造一种理

论研究的新风,使一大批人才脱颖而出,才能在安全文化理论建设方面形

成突破。在这方面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有所作为。

第四,要注重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注重吸收发达国家安全文化建设

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为我所用。

第五,创建安全文化学,按照系统工程的要求来对安全文化进行总体

构想和规划。创建安全文化学和建设安全文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

前所述,自有人类生产劳动以来就有安全文化。但一段时间里,在我国安

全文化发展缓慢。应当充分认识安全文化在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安全

文化学是对安全文化加以系统的总结并使其理论化,从而指导安全文化建

设的学科,是理论性和应用性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创建安全文化学和

建设安全文化应当走理论结合实际、普及文化与提高相结合的道路,它的

发展方向应该是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结合。

总之,我们应当认识当前我国安全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营造安全

人身安全论文篇(10)

关键词:王心斋;淮南格物;安身;修身

“淮南格物”说是王艮(号心斋,1483一1541)思想的一个核心观点,在历史上非常著名,但也引起了不少争议。在晚明时代大致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则批评心斋此说“未免意见之殊耳”,以为“不必别立新奇也”;一则以为其说深得《大学》“修身为本”之旨,“后儒格物之说,当以淮南为正”。今人对此大约有三种意见:一则以为“淮南格物”是心斋思想有别于阳明心学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心斋所创的泰州学派必定是“一个假的阳明学派”;一则以为心斋“对于格物的讲法,也只是一说而已,并无什么义理上的轨道”,意谓此说的学术价值值得怀疑;一则以为心斋此说之于《大学》本义“固的然而无疑”,而且“同于吾人之说”,从而对此做出了很高的评价。一种学说观点何以引起如此不同的说法,很值得深思。不管提出这些评论所依据的思想立场有何不同,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作为一种思想史的评论或批评,首先必须对其学说的内在义理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具体到淮南格物的问题而言,惟有深入到此说的思想内核,在对其内在理路有较为全面的把握基础上,才能对其思想意义及历史意义提出中肯切实的评判。

本文的任务是,首先考察“淮南格物”说的形成过程,以此澄清一个流行观点:以为心斋在拜师阳明前就已形成了“淮南格物”说,我的结论是心斋格物说的最终确立是晚年的事情;其次,则要考察道学(含理学和心学)传统中的“格物”问题,以此凸显心斋格物说的问题意识;再次,则要通过对淮南格物的深入分析,揭示出此说的内在义理及思想特质之所在;最后,将结合历史上的各种评议,提出我们对心斋格物说的历史地位、思想意义等问题的看法。

一、“淮南格物”说的形成

有关“淮南格物”说的记载,错综复杂。其名称之由来,始见于赵贞吉(号大洲,1508 1576)《泰州王心斋墓志铭》,铭曰:“越中良知,淮南格物,如车两轮,实贯一毂”。“淮南”即指心斋。“越中”则是指阳明,这是将心斋的格物说与阳明的良知说相提并论。在该铭中,赵大洲还详细记录了心斋与阳明的会面经过:

越中王先生(指阳明)自龙场谪归,与学者盛论孔门求仁,知行合一,泥者方仇争之。至十四年,王先生巡抚江西,又极论良知自性,本体内足。大江之南,学者翕然信从。而先生(指心斋)顾奉亲鹑居,皆未及闻焉。有黄塾师者,江西人也,闻先生论,诧曰:“此绝类王巡抚公之谈学问也。”先生喜曰:“有是哉!虽然,王公论良知,某谈格物。如其同也,是天以王公与天下后世也;如其异也,是天以某与王公也。”其自信如此。即日往造江西。盖越两月而先生再诣豫章城,卒称王公先觉者,退就弟子。间出格物论,王先生曰:“待君他日自明之。……晚作《格物要旨》、《勉仁方》诸篇,或百世不可易也。”

今按心斋拜师阳明在正德十五年(1520),心斋时年38岁。依赵文记载,心斋在此之前,既已形成了格物说,其云“如其同也”和“如其异也”这两句话,意思是说如果阳明与自己所见略同,那么这是“上天”降此人物于天下后世;如果阳明与自己所见不同,那么这是“上天”降此人物与我并立于天下后世。可见心斋自负甚高。果然,心斋在见了阳明之后,便搬出自己的“格物论”,欲与阳明相质,却被阳明婉言拒绝。后来以著作形式固定下来则是在晚年,即《格物要旨》。但现存所有心斋的文本均未见此文,大抵已经失传。

然而有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赵的“某谈格物”及“间出格物论”这两点重要记录既不见于王襞(号东厓,1511—1587)及心斋弟子董燧(号蓉山,1503—1583)编订的万历本《心斋全集》所收《心斋年谱》,也不见于王东厓及王栋(号一庵,1503—1581)有关心斋的思想经历的叙述。如果大洲所述确为事实,这样重要的记录为什么《心斋年谱》正德十五年条一字未提?反而在嘉靖十六年心斋55岁条,却有详细的记录(详见后述)?在解答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先介绍另外一条重要的资料,事实上,这条资料才是赵大洲记录的原本,由于该条资料出自和刻本《王心斋全集》,故大陆学界未能注意及此。在该本卷首收有心斋弟子张峰(号玉屏,1501—?)所纂的《心斋年谱》,其中正德十五年条有这样的记载:

时文成讲良知之学于豫章。塾师黄,吉安人也。闻先生论,曰:“此类吾节镇王公之谈。”先生喜曰:“有是哉?虽然,王公论良知,某谈格物。如其同也,是天以王公与天下后世也;如其异,是天以某与王公也。”即日买舟往。

省略号之后的大段文字,详细描述了心斋拜师阳明的经过,其中所录两人的一问一答,虽间有个别文字差异,但几乎与董燧本《年谱》所载完全一致,惟有上引自“虽然”至“是天以某与王公也”的一段文字被董本全部删除,而其他记录则被董本全部照收。显然,由董本的立场看,张本在系年上有误。那么究竟孰是孰非呢?

现在我要提供一条重要的线索,可以从根本上解答上述问题。据我所知,这条线索尚未被人所注意,因为这条资料的记述方式非常隐讳且简略。据万历本《王心斋先生全集》卷二《世系》所录心斋曾孙王之垣撰《世系详注截略图》,有一条关于心斋长子王衣(号东埂,1508—1562)的记载:

(王衣)业儒,秉性刚直,内外成服。会物有本末之旨,启父格物之学。后虎墩北洋崔公挽云:“格物曾问,启至聪。”……

所谓“会物有本末之旨,启父格物之学”,值得引起充分注意,意思是说王衣对于《大学》“物有本末”有所领悟,启发了乃父心斋的格物之学。根据下面将要讨论的心斋格物说,可以知道有关《大学》经文“物有本末”一句的新解——亦即:释“本”为“身”,释“末”为“家国天下”,乃是淮南格物说的一个标志性观点。也就是说,“物有本末”之问题的解决,是淮南格物说得以成立的关键。现在我们突然发现,解决这一关键问题的是心斋长子王衣,并由他启发了心斋。那么,是否还有旁证呢?回答是有的。同上书卷5《门人列传》“王衣”条,这样记载道:

王衣,字宗乾,先生长子,以师事父。天性刚方,存心仁厚,幼奉庭训,悟物有本末之物,启先公之首肯。长游越中,会知必良,知为良动。阳明之契重,不阿谄,据外诱,甘恬退,励清修。君子路上人也。……弟宗顺为之志铭:格物一窍,宗乾启聪。……

所谓“悟物有本末之物,启先公之首肯”,与上述“会物有本末之旨,启父格物之学”的意思完全相同,而“格物一窍,宗乾启聪”则是王东压《铭文》中语。可见,关于王衣的格物之悟启发了心斋这一事实并非是王衣之孙王元鼎的臆造之说,也得到了东压的充分肯定。应当说,以上两条记录对于心斋格物说形成于何时之问题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依王衣的生年推算,正德十五年心斋拜师阳明那年,他年仅13岁。如果说在这样年龄已有格物之悟,实在是过于年轻了,基本上不存在这种可能。由此推断,当年心斋拜师阳明之际,居然信誓旦旦地说“某谈格物”,而且还“间出格物论”,欲与阳明相质,也就非常值得怀疑。如果说王衣“会物有本末之旨,启父格物之学”的记载为真实可信,那么正德十五年心斋便已有了所谓的“格物论”,实是绝不可能之事。排除了这一可能,那么董燧本《年谱》心斋55岁条的记录便极有可能是惟一正确的记录。该条记录称“(心斋)玩《大学》,因悟格物之旨”,至于其详细内容,由于后面将会讨论,这里姑置勿论。

通过以上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1 心斋的格物说受到了其子王衣的启发;2 因此正德十五年心斋拜师阳明之前,不可能已形成淮南格物说;3 大洲《墓志铭》、张峰《年谱》有关心斋“格物论”的记述不可信,董燧《年谱》之记载当为信史;4 淮南格物说的形成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确立于心斋55岁那年作《格物要旨》;5 以为心斋在拜见阳明前已有独自的思想,由此推断心斋所创泰州学派是独立于阳明学派的,这一论点已难以成立。

二、道学传统中的格物问题

自北宋初儒学复兴以来,随之而起的是儒家经典的重新诠释运动。将《礼记》的《学》、《庸》与《论》、《孟》并列为《四书》,虽倡始于二程,而集其大成者则是朱子。朱子定《大学》为四书之首,以为学者人德之门,且以为《大学》之要在于“格物”二字,而朱子对《大学》文本所作的最为重要的改订工作其实就是“格物补传”(共134字)。我们知道,朱子的格物解释若以一言而蔽之,则可以四字当之:“即物穷理”。然而欲了解阳明格物之义,却须从朱子的格物解释之义理进程说起。要之,朱子之释“格”为“至”,谓“物”为“犹事”之义,就此而言,“格物”二字便成了即事或即物之意,换言之,“格物”二字是不能自我解说的。而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大学》文本只是说了“致知在格物”,又说“物格而后知至”,却没有立“传”,对“格物”问题做出专门的解释,所以朱子认为有必要为“格物”章补传。他在“补传”中为格物致知提出了两个前提设定:“人心之灵,莫不有知”,“天下之物,莫不有理。”《大学章句》在这两个基本设定之下,格物致知之义便成了:以人心之灵即凡天下之物而穷其理,此谓格物;又以推广扩充人心之知识而“至乎其极”,此谓致知。然而朱子此释,语若两分,其义则一。格物就是即凡天下之物以扩充吾心之知识,亦即:格物就是致知的工夫。虽然,朱子以为如此解释,庶几合乎《大学》“致知在格物”之本义,然而事物上穷其事物之理,既可指格物,又可指致知。要之,格物与致知不可分,须以即凡天下之物为前提,故而格物致知就是一种求理于物的外向工夫而已。阳明据此而批评朱子格物论是求理于外、舍本求末、遗内逐外的义外之学,语虽苛刻,义或不谬。对阳明而言,不如此说则不足以直捣朱子格物论之巢穴而与朱子新本之说相抗衡。

在阳明看来,《大学》之要不在格物而在于诚意。阳明《大学古本序》中指出:“《大学》之要,诚意而已矣;诚意之功,格物而已矣。”关于后一句,其意不是说“诚意在格物”,而是说格物就是诚意的工夫,换言之,格物工夫可由诚意所统摄。因此,同样反映了阳明复《大学古本》时期之思想的《传习录》上卷(徐爱所录的开首14条),就有“格物是诚意的工夫”之说,意谓诚意可以统领格物,或者诚意须由格物工夫来贯彻。正是在此意义上,故曰:“《大学》之要,诚意而已矣。”这句话乃是阳明解释《大学》的基本立场,同时也是针对朱子的《大学》解释而发。因为在阳明看来,朱子只关心“致知在格物”之问题,却未能将格物致知与诚意工夫扣紧说,未能顾及“欲诚其意者必先致其知”这层义理问题,故而在朱子的解释系统中,物与心、意、知遂层层脱节,以至格物与诚意、正心不相连贯。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哲学立场有误,二是错解了格物。前者表现为朱子“析心与理为二”这一原则立场的重大失误,依阳明之见,“朱子所谓‘格物’云者,在‘即物而穷其理’也。即物穷理,是就事事物物上求其所谓‘定理’也。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析‘心’与‘理’而为二矣”。这一原则立场有误,是导致朱子哲学所有错误的根本原因,也正由此,朱子将格物错解成了“即物穷理”。若依阳明之见,格物之基本义有二:(1)“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义也; (2) “物”者, “意之用”,“意所在之事谓之物”(或“意之所在便是物”)。当然克就格物之义而言,以上二义便可尽之,格物于是变成了“格其心之物也。格其意之物也,格其知之物也。正心者,正其物之心也;诚意者,诚其物之意也;致知者,致其物之知也”,正心、诚意、致知便与格物连贯为一;另一方面,阳明又说:“正其不正,去恶之谓也;归于正者,为善之谓也。夫是之谓格。”此说则可与“四句教”中的“为善去恶是格物”一说相印证。合而言之,格物不再是“即物穷理”之意,更不是“扩充知识”之谓,而是指祛除物欲、为善去恶的道德实践。

然而问题是,“格其意之物”以及“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何以成立?即由谁来保证“格其意之物”、“正其不正”得到正确的实施?阳明的答案是“良知”。良知是“主人翁”、“大头脑”,良知才能保证格物无误。所以,在上述有关格物解释之外,还必须补充一条:“知者意之体”。阳明晚年提出致良知之教以后,对心意知物的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界定,并对《大学古本旁释》提出的“知者意之体”做了重要补充,他用良知来定义“知”,良知成了“意之体”。由于良知是心之本体,所以“心体”应感而动,也就是良知本体的应感而动;“意”是良知本体应感而动所展现出来的,所以说“有知而后有意”,人在意识活动中的是非善恶,都由良知自我掌控和监督,从而确保了为善去恶的可能,同时也就确保了格物的可能。与此相应,阳明对格物致知的解释也做了变动,以致良知来解释格物及致知,最终得出了著名的论断:“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

表面看来,在阳明那里,格物问题最终被化解成了致良知问题,而未必符合《大学》格物之原义。然而唐君毅则认为,若就《大学》一文之精神而言,阳明良知说未必能出乎其外,他指出《大学》所言“明德”乃指一内在于人心的光明之德,义同孟子的能知善知恶的道德良知,亦与阳明所谓心体良知无以异也;《大学》又言“明明德”,则是明德之自明,而非另有所以明德之人心以明之,此亦正同于阳明之良知本体能自致而呈现,“故通《大学》全文之精神而观,则见阳明之言致良知,实无大异于《大学》之言明明德”,“阳明良知之知,固亦通于《大学》之所谓‘知止’之知矣”。因此,阳明良知之教有进于《大学》格物之说,并能相契于《大学》之精神。唐君毅此说极有参考之意义。当然此说并不意谓阳明的格物解释便在义理上高于朱子,朱子之说实亦有合于《大学》之旨意者。个中缘由,非此处所能尽言。

由朱子及阳明的格物论以观心斋,则可说其淮南格物既不同于朱子,也不同于阳明,他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大学》第一章“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一句的“物”字上,而不同于阳明关注于“知所先后”之一句的“知”字上,又合“身家国天下”为一物,以“身”为物之本,以“天下国家”为物之末,进而提出了格物即安身、反身、修身之义的见解,开创了一套独特的淮南格物说。

三、格物安身

如上所述,在格物问题上,朱子“以至训格”,强调“即物穷理”;阳明“以正训格”,强调“正念头”。淮南格物则强调了“安身立本”之义。他首先从以下两点着手:(1)“格”是“絮度”或“絮矩”之谓;(2)“物”即《大学》经文“物有本末”之谓,“身与天下国家”为“一物”,其中“身”为“物之本”,“天下国家”为“物之末”。以此为据,所谓“格物”,就可做这样的解释:

度于本末之间,而知“本乱而末治者否矣”。此格物也。物格,知本也。知本,知之至也。故曰“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也。修身,立本也。立本,安身也。

以上便是淮南格物说的基本旨意。其主要特色在于:(1)释“格”为“絮矩”、“格式”之意;(2)释“物”为由本至末、无所不包之意,即“身与天下国家”均为“物”;(3)以“安身”概念来补充《大学》经文“以修身为本”的思想涵义;(4)进而以“安身”作为“格物”的完成(即“物格”),并以此贯穿《大学》全文(特别是三纲领八条目)的义理系统。要之,其格物说的最大特色在于“安身”二字。

那么,何谓“絮矩”?又为何以“絮矩”释“格物”?心斋的具体解释是:

“格”如“格式”之格,即后“絜矩”之谓。吾身是个“矩”,天下国家是个“方”。絜矩则知方之不正,由矩之不正也。是以只去正矩,却不在方上求。矩正则方正矣,方正则成格矣,故曰“格物”。吾身对上下、前后、左右是“物”,絮矩是“格”也。“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一句,便见絮矩“格”字之义。

这是说,“絜”应作动词解,即“防度”之意;“矩”则是指“吾身”。因此,“絜矩”便是修正吾身之意,质言之,亦即“修身”之意。相对于“矩”而言,天下国家是“方”,方之不正由于矩之不正,所以昉矩必须在“吾身”上做,而不能“在方上求”;矩正则方正,方正则意味着格物的完成。心斋以为,此即《大学》“格物”说之本义。再就“吾身”来看,相对于上下、前后、左右之物而言,身是本,物是末,“本乱”则不可能实现“末治”。由此正可凸显出“絜矩”作为“格”字之义的重要性,意谓作为修身工夫的“絜矩”是贯穿于本末的首要工夫。

接着上述“格字之义”一句,心斋进一步指出了修身、安身之于格物的意义:

修身立本也,立本安身也。安身以安家而家齐,安身以安国而国治,安身以安天下而天下平也。故曰“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修其身而天下平”。不知安身,便去干天下国家事,是之谓失本也。就此失脚,将或烹身割股、饿死结缨,且执以为是矣。不知身不能保,又何以保天下国家哉!

首先令人注意的是“修身立本”与“立本安身”这两种说法。就上述引文的脉络来看,修身与安身属于一种整合关系:修身即是立本,立本即是安身。就《大学》文本而言,“修身立本”无非是“壹是皆以修身为本”的再次确认而已,而“安身”说却是心斋根据《大学》文本之义理加以归纳而提炼出来的独特观点。可以说,对于“安身”这一观念的强调实是淮南格物说的最为显著之特征,“安身”是构成淮南格物说的一个核心概念。在心斋看来,“修身立本”也就意味着“立本安身”。修身与安身彼此关联,但又有层次不同。修身作为一种具体的工夫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达到安身。所以说:“其身正而天下归之,此正己而物正也,然后身安也。”实现了安身,也就意味着实现了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最终目标。由此可见,安身构成了淮南格物的实质内容。

心斋甚至认为,《大学》三纲领“明明德”、“亲民”、“止至善”均可通过他的这套格物安身说来加以解释,而且他自信地以为这是他与阳明的不同之处,他说:

“明明德”以立体,“亲民”以达用。体用一致,阳明先师辨之悉矣。此尧舜之道也。更有甚不明?但谓“至善”为心之本体,却与明德无别,恐非本旨。“明德”即言心之本体矣,三揭“在”字,自唤省得分明。孔子精蕴立极,独发“安身”之义,正在此。尧舜执中之传,以至孔子,无非明明德、亲民之学,独未知安身一义,乃未有能止至善者。故孔子悟透此道理,却于明明德、亲民中立起一个极来。故又说个“在止于至善”。“止至善”者,安身也;安身者,立天下之大本也。本治而末治,正己而物正也,“大人之学”也。……故《易》曰:“身安而天下国家可保也。”如此而学,如此而为大人也。不知安身,则明明德、亲民却不曾立得天下国家的本,是故不能主宰天地、斡旋造化。立教如此。故自生民以来,未有盛于孔子者也。

本末原析不开。凡天下事,必先要知本。如我不欲人之加诸我,是安身也,立本也,明德止至善也。吾亦欲无加诸人,是所以安人安天下也,不遗末也,亲民止至善也。

从上述两段文字的总体来看,安身的意义远在修身之上,不仅可以用来解释八条目的本末关系,而且完全可以用来解释三纲领的结构关系。若按阳明之说,“明德”是体,“亲民”是用,换言之,明德是本,亲民是末。然而心斋却认为,在阳明的这一解释体系中,“止至善”无法落实。在他看来,必须引进安身观念,以与“止至善”之观念相配。具体而言,“至善”不适宜用来界定“心之本体”,因为“明德”便是“心之本体”;“止至善”正可用来诠释安身,换言之,安身便意味着“止至善”的最终实现。由此,明明德以及亲民之工夫,都必须落实在安身之上,才有可能。而安身所达致的目标就是“止至善”;“止至善”便意味着为明德、亲民“立起一个极来”——即“立本”。反过来说也一样,明德、亲民正是为了实现安身,以达到“止至善”之境界。有弟子问:如此解释有何经典依据?心斋断然回答:

以《经》而知安身之为止至善也。《大学》说个“止至善”,便只在止至善上发挥,“知止”知安身也。

总之,通过对安身观念的强调和阐发,通过将安身解说为“立本”,以此来涵盖三纲领八条目的结构意义,这是淮南格物说的一个主要特征,同时也应当是心斋在格物问题上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在心斋看来,安身足以统贯《大学》的三纲领八条目。心斋自信以他的格物说,“不用增一字”便可解释《大学》,而且《大学》“本义自足验之”;进而以此合观《庸》、《论》、《孟》、《易》也无不“洞然吻合”。

既然安身就是立本,就是“止至善”,那么,什么是“身”?这显然是一个关键问题。首先就“身”与其他诸如心意知物等概念的关系来看,心斋赋予了“身”以一种“本”的地位。在“身心”关系问题上,心斋突出了身相对于心的重要性。他说:“安其身而安其心者,上也;不安其身而安其心者,次之;不安其身又不安其心,斯其为下矣。”可见,身是天下国家之本,这不是抽象地说,不是存有论意义上置身于本体的地位,而是在工夫论意义上,置身于一种“根本”的地位。所以说“安身”比“安心”在工夫论上具有首要的地位,他指出:

治天下有本,身之谓也,本必端。端本,诚其心而已矣。诚心,复其不善之动而已矣。……知不善之动者,良知也;知不善之动而复之,乃所谓致良知,以复其初也。

这是说,在“端本清源”这层意义上,身是本,因此安身就意味着端本。而要做到端本,还须配以“诚心”工夫。在诚心的过程中,良知具有“知其不善之动”的能力,故诚心实质上就是致良知,“以复其初”而已;而复初也就正是端本之意。可见,在这一套工夫系统中,身具有根本的意义。诚心或致良知,都是指向安身、为了安身。要之,之所以说身具有根本的地位,这是说相对于外部世界而言,身处于主体性的地位,而且还具有涵盖其他一切诸如心意知物、家国天下的总括性特征。在此意义上,“身”几乎等同于整体的“人”——一种整全意义上的人身,而不是与心处于另一极端的肉体存在。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所以说“安身之为止至善也”。

然而从“安身”与“安心”的语义结构中则可看出,其所谓“身”主要是指生理意义、实存意义之“身”,亦即具体地指“吾身”。心斋多次引用《易传·系辞下》中的三句话:“君子安其身而后动”,“利用安身”,“安身而天下国家可保也”,其中作为“安”、“保”之对象的“身”,含指原初意义的身体。在《周易》这部具有传统思想之原初形态的意义结构中,“利用安身”是与“吉凶悔咎”密切相关的。通过对卦象爻辞的意义解释乃至人为重构,就可避免种种危险,从而确保人身之安全。作为格物安身说的一个思想资源,《周易》文本的介在作用不可忽视。

同时也应注意到,心斋的另一重要主张:“明哲保身”亦与格物安身有关。根据心斋的说法,“明哲”指“良知”,“明哲保身”意谓保身是人心良知的必然要求。而“保身”又有“爱身”、“保重”等多重涵义,其所谓的“身”又是指个体的生命存在。归结而言,安身不是要保全生理意义上的身体,同时安身也不能脱离个体的生命存在。心斋认为,《大学》所谓“心广体胖,身安也”,便是此意。心斋以孟子之说“守孰为大?守身为大。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作为依据,强调“保身”、“爱身”在所有的伦理行为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事亲”这一行为当中,保重受之于父母的身体,乃是行孝的第一要义。基于这一观念,心斋指出《大学》所说的“止于仁、止于敬、止于孝、止于慈、止于信”等伦理行为都必须以“安身”作为前提,“若不先晓得个‘安身’,则‘止于孝’,烹身割股有之矣;‘止于敬’者,饿死结缨有之矣”。意谓孝敬行为不能以损害身体为前提,否则便背离了安身原则。在此语脉中,“身”显然是指真实的生命。

总之,在宋明理学的“格物”诠释传统中,心斋的格物安身说可谓别树一帜,理应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那么,吾人究竟应该如何评价心斋的淮南格物说呢?在以下的结语中,我们将首先回顾一下历史上对淮南格物说的各种评议,最后来分析淮南格物说的理论意义及其历史地位。

四、结语

心斋门人王一庵对淮南格物说有一概括,颇得其要领,其要有三:(1)“格”如格式,有比则、推度之义;(2)“物”即“物有本末”之物;(3)“格物”云者,以身为格,而格度天下国家之人,则所以处之之道,反诸吾身而自足矣。这里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刘蕺山对淮南格物说的评价,他指出:

后儒格物之说,当以淮南为正。曰:“格知身之为本,而家国天下之为末。”予请申之曰:格知诚意之为本,而正修齐治平之为末。

的确,就心斋格物说之有异于后儒诸家的特点而言,心斋正是抓住了“物有本末”这一关键问题,通过对此问题的解决,则“事有终始,知所先后”等问题便迎刃而解。蕺山也许是从这一角度,对心斋格物说不无欣赏。然而蕺山又以自己特有的“诚意”说来修正淮南格物,这显然是另一层面的义理问题,在此可置勿论。

人清之后,于心斋格物说亦有不少肯定之评价,譬如全祖望,他说:

问:七十二家格物之说,令末学穷老绝气不能尽举其异同。至于以“物”即“物有本未”之“物”,此说最明了。盖物有本末,先其本,则不逐其末:后其末,则亦不遗其末;可谓尽善之说。而陆清献公(指陆陇其)非之,何也?

答:以其为王心斋之说也。心斋非朱学,敌言朱学者诋之。心斋是说,乃其自得之言。盖心斋不甚考古也,而不知元儒黎立武早言之。黎之学私淑于谢艮斋,谢与朱子同时,而其学出于郭兼山,则是亦程门之绪言也。朱子《或问》虽未尝直指为物有本末之物,然其日以其至切而近者言之,则心之为物,实主于身,次而及于身之所具,则有口鼻、耳目、四肢之用,又次而及于身之所接,则有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之常。外而至于人,远而至于物,极其大,则天地古今之变;尽于小,则一尘一息。是即所谓身以内之物曰心、曰意、曰知,身以外之物曰家、曰国、曰天下也。盖语物而返身,至于心、意、知,即身而推,至于家、国、天下,更何一物之遗者。而况先格其本,后格其末,则自无驰心荒远,与夫一切玩物丧志之病。程子所谓“不必尽穷天下之物”者,其义巴交相发,而但“以一物不知为耻”者,适成其为陶宏景之说也。故心斋论学,未必皆醇,而其言格物,则最不可易。蕺山先生亦主之,清献之不以为然,特门户之见耳。

可见,全祖望的评论于格物之诠释史可谓曲尽其详,而对心斋格物说所下的论断亦不失中肯,惟认其与朱子之说有暗合处,则不免是清初学术风气的一种反映。

今人对心斋的淮南格物说注意者甚少,惟唐君毅对此非常推崇,而他自己对《大学》之义理体系有独到见解,并提出了自己的《大学》“改本”而不同于朱子阳明。他认为朱子和阳明在《大学》问题上的一个共同失误在于释物为事、物事不分,皆不免于“物有本末,事有终始”这一相对成文之句有所忽略,而此两句“实为《大学》之一要义所存”。他认为“身为家、国、天下之本,意与心为身之本;而修身亦可说为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本,诚意正心,又即为修身之本也”,进而指出:

心斋之学以安身标宗,知安身即知止至善,又以身为与天下国家,整个合为一物,虽与吾人前文所论不尽合,然其以天下、国、家、身为物,亦格物之物之所指,则固的然而无疑,同于吾人之说,以异于朱子、阳明之以物为事者也。

人身安全论文篇(11)

人的思想意识、心理素质、情绪态度和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可塑性,正是这个“可塑性”,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然而,统计资料却表明,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80%,所以人的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何把灾难性的事故降下来,我认为一是通过安全教育来重塑人的意识、态度与行为;另外还要有对路的教学思想和办法,才能提高职工的安全文化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一、制约安全教育效果因素的思考

安全教育是一个外因和内因相互作用的过程。外因需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其中一个主要的制约因素是受教育者的内在响应程度。若个体响应程度高,则安全教育效果好,若个体响应程度低或不响应,则安全教育效果就难以令人满意。人的主观意识告诉我们,没有人希望事故降临到自己头上。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具有安全的需要,它理应成为人们的优先需要。懂得安全理论知识、学会安全操作技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等,是作业者的需要。需要是个体内在相应的基础,也是内在驱动力的来源,这就使得安全教育与个体需要之间有了一个契合点,这个契合点就是安全教育能迎合员工的心理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受教育者应对安全教育做出积极的响应。可是,在现实中,安全教育的效果很难说十分理想,其原因是,理论上的应该“响应”与现实中的是否“响应”存在着差距,缩短差距的措施是注重安全教育方法和安全教育形式,通过方法和形式的改变来引导受教育者,激发内驱力,使受教育者产生思想共鸣。为此笔者归纳了5种安全教育方法,并从管理理论的角度作了论述。

二、安全教育方法

1.理论灌输法。主要由施教者将教学内容以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受教育者传授,这是用得最多的一种教育方法。其主要目的是从理性的角度,向受教育者传授安全理论和方法,引导人们了解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的目标,掌握预防、改善和控制危险的手段和方法。通过理性灌输来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使员工不仅仅知道怎么去做,还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这种教学方法的优点是教学内容具有系统性、理论性,能一次对多人进行教育并且能降低教育成本,其缺点是理论性过强,会让人感到枯燥乏味。因此,采用这种教育方法时,应注意语言的生动性并尽量将理论与实际案例、感性知识相结合,在形式上多采用幻灯、录像、多媒体等视听相结合的教学手段。

2.活动熏陶法。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受教育于熏陶之时。这一类教学方法集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为一体,其形式丰富多彩,可分为4种类型:(1)活动类,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如在党员中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党员责任区”活动;在团员中建立安全文明生产监督岗活动;在职工中开展技术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千次操作无差错活动,“三不伤害” 活动等。(2)表演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艺汇演,“安全在我心中”演讲会,安全生产书法、漫画、摄影展,安全生产戏剧曲艺演唱会,安全教育故事会等。(3)竞赛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生产征文竞赛、有奖征答等。(4)参观类,组织各种参观学习活动,如到兄弟企业去参观取经、参观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新成果展览会等。

3.言传身教法。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优秀领导者自身的素质修养、人格魅力和行为方式,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员工效仿的楷模,给员工带来信心和力量。在安全生产中,企业领导者应自觉成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模范执行者,名副其实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并要善于用自己的示范作用和良好素质去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形成持久的安全生产局面。另外,还可以借助于榜样的力量。树立榜样,实际上是树立了目标、指明了方向,让员工明白组织的态度和要求。所以,企业应大张旗鼓地表彰安全生产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人人关心安全、个个重视安全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