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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大全11篇

时间:2022-09-25 19:56:48

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篇(1)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分子公司经营效绩考核管理办法》、《分子公司经营效绩考核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七星电子下属各分子公司除经营班子以外的所有员工。

第四条本规定只作为各分子公司分配年终奖金总额的依据,各公司需在所分配的奖金总额控制下,制定明确的方案发放员工年终奖金。

第五条各公司制定的年终奖金发放放案应兼顾核心员工、普通员工的利益,作到内部的相对公平。

第六条各公司制定的发放年终奖金方案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年终奖金总额的提取及系数的确定

第七条年终奖金提取总额从七星电子本年度利润总额中提取。

第八条年终奖金提取数额由分子公司经营效绩考核领导小组领导成员讨论决定。

第九条年终奖金系数由经营效绩考核领导小组领导确定。

第十条年终奖金系数一般设定为[0,2],如个别公司经营效绩突出,也可以大于2。

第十一条:总部的年终奖金系数是每年各公司年终奖金系数的平均数。

第三章年终奖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年终奖金的分配流程

(一)评分阶段

1、由各分子公司相关部门结合自身情况,依据《分子公司经营效绩考核实施细则》开展自评,将结果上报到各指标的主控部门;

2、各指标主控部门以各分子公司上报的自评结果为参考,根据各部门掌握的信息为各公司打分;

3、各指标主控部门将最后的结果汇总到人力资源部。

(二)数据分析阶段

1、人力资源部将各部门上报的评分结果汇总为各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效绩成绩;

2、人力资源部依据各公司的成绩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3、依据排序结果将分档;

4、将分档结果上报到经营效绩考核领导小组领导。

(三)形成方案

1、经营效绩考核领导小组领导最终确定同等档次内各公司的不同级;

2、最后将不同的年终奖金系数赋予不同的档次、不同级的公司;

第四章人力资源部的职能

第十三条制定年终奖金总额分配方法

年终奖金总额分配参照以下公式确定:

F(t)=Q(p)×N×M

Q(p)=∑各公司当年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数/12

其中:

F(t)是本年度年终奖金总额分配总额

Q(p)是各公司当年12个月总工资数的平均数

N是各公司第12月份的实际在职人数

M是年终奖金系数

第十四条确定各公司分配档次的原则

各公司分配档次参照以下情况执行:

(一)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分为三档,第一档成绩为最优;

(二)当年公司利润为0或者为负数的,必须为第三档;

(三)当年公司出现否决性指标的,不得列入为第一档;

(四)当年公司利润下降的,不得列入第一档;

(五)同档次内年终奖金系数允许不同;

(六)同档次内不同单位依照财务指标、发展指标、管理指标的得分确定在该档次的级或降低一个档次,降低档次的单位在新档次内排第一级。

第十五条确定不同档次的年终奖金系数范围

依据不同档次的划分,年终奖金系数参照一下范围划分:

第三档[0,05]

第二档(0.5,1.5]

第一档{1.5,2]或[2, ∞)

第十六条确定参与年终奖金分配的员工范围

(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期间超过6个月的员工有资格参与年终奖金分配。

(二)下列员工不参与年终奖金分配

1、临时工;

2、处于医疗期的员工;

3、企业外聘的专家、顾问;

4、待岗职工;

5、在进行年终奖金分配时处于试用期的员工;

6、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在本公司工作不满一个月的社会招聘员工;

7、年终奖金分配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非正常离职的员工;

8、年终奖金分配时在企业的实习学生或已经签订三方协议并已经上岗实习的应届毕业生;

9、各公司认为不应参与年终奖金分配的员工。

分配方案篇(2)

按总公司企业化运作方向,结合我院后勤工作实际,逐步实施与档案工资脱钩的岗位效益工资制。工资奖金分配与完成任务和服务优劣挂钩;与岗位责任、风险大小和所承担工作量挂钩;与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挂钩。

二、分配原则:

1.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2.总公司员工工资总额应报学校审定。公司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不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三、分配内容:

员工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组成。

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工作年限、职称、职务、技术等级确定。现阶段参照学校档案工资标准扣除30%津贴部分,按月发放。

2.岗位工资:根据员工职位高低、岗位不同、责任大小确定。按岗定薪,易岗易薪,对岗不对人,按人员所处档级确定分值,按月发放。

3.效益工资:在监控考核基础上,根据总公司、所在部门、所在岗位实现经济效益及服务质量、贡献大小确定,参照岗位档级执行,按半年、全年计发。

四、分配实施:

1.档级分值:参照学院分配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内最高档级分不超过26,最底分为4。根据各工作岗位性质、任务轻重、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及技术含量等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档级分,各档级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另行确定。

2.分配类型:

⑴公司直属机构及管理服务型实体按本办法执行。

⑵事业型实体及经营服务型的行业公司参照本办法,结合经营服务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等制订相应办法。最高报酬不超过所在公司(实体)员工(事业编制)平均收入2倍,下不保底,逐级审批发放。

五、几点说明:

分配方案篇(3)

1、由于我县继续实行全封山政策,取消外销商品材采伐指标,为确保我县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统筹兼顾,木材生产计划中:国有部分由县局根据国有林场实施森林抚育试点项目以及防汛用材等需要,结合林木资源状况,按限额的10.5%进行编制;乡(镇)集体部分由县政府直接核定上报计划总数;其他部分由金太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后,按其限额的49.8%编制。

2、我县编制木材生产计划的平均出材率按64%计算;

3、编制的木材计划报县政府审查同意后,以县林业局名义行文市林业局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

二、编制结果

共编制2013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采伐蓄积量19153立方米,占“十二五”年森林采伐限额240955立方米的7.95%,出材量12260立方米。按森林类型分:商品林立木蓄积16679立方米,出材量10530立方米(主伐5970立方米,抚育采伐3240立方米,其他采伐1320立方米);公益林立木蓄积2474立方米,出材量1730立方米(抚育采伐1730立方米)。按权属分:国有出材量4340立方米,集体出材量3000立方米(含预留),其他出材量4920立方米。按起源分:天然林出材量5020立方米,人工林出材量7240立方米。全县非特殊保护公益林中毛竹生产计划205000根,其中:国有55000根,集体150000根。详见《县2013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一览表》。

三、分配原则

考虑到我县继续执行全封山政策,我县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为了因防洪、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森林抚育试点工程项目建设、林农自用、预安排火烧材、病虫灾害材等采伐林木的需要,编制上报12260立方米(出材量)木材生产计划(含预留)进行备案,以备急用。县林业局接到省厅批准备案的木材生产计划后,将根据上述各项的实际需要安排采伐指标。在向下分配木材采伐计划时,坚持“四个优先”,即:征占用林地采伐优先;灾害性采伐优先;低产林改造、中幼林抚育等培育性质的采伐优先;林农自用材优先。

四、分配依据

1、《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1]12号)核定的限额为依据;

2、各林权单位“十一五”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

3、林权所有者提出的采伐申请以及林木采伐区域的森林资源实际情况,坚持“四个优先”同时,查看申请者上年度采伐验收质量、更新造林完成情况。

五、分配程序

县林业局接到省厅批准的木材生产计划后,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防洪等预防突发事件、森林抚育试点工程、灾害性林木采伐、林农自用等实际需要,依据林农的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材料,经当地林业工作站实地踏查核实同意后,由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伐区作业设计,根据作业设计书下达采伐计划。林业工作站、村组接到木材生产计划后,要将拟采伐伐区的林权所有人、采伐地点、四至界至、采伐树种、采伐方式、采伐数量等因子情况在当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林权所有者再向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监管措施

分配方案篇(4)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有满5年以上本地城镇户口,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无住房的家庭;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

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4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

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

同意审核单位向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1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管委会出具的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已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额领取证计算收入)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并索取相关证明。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村委会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村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2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并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民政部门负责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送住建局

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4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1销售公告。住建局应将全部房源信息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公示期为7天。2入围排序。住建局根据房源数量和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3公开选房。经审核、公示通过。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4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视同放弃购房资格。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上下可浮动5%

二、廉租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含2年且实际在本县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3无房户或虽然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二廉租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住房证明材料。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2各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村委会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村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3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转送住建局。

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4住建局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三配租廉租住房轮候顺序

为第一批轮候家庭,1享受城市低保家庭至少一年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的双市民家庭。其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

部分为农业人口,2本人有残疾证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第二批轮候家庭;

为第三批轮候家庭;3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双市民家庭。

部分为农业人口,4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四批轮候家庭;

5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四廉租住房分配顺序

申请货币补贴的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组办公室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1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

并考虑其收入水平确定轮候顺序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组办公室确定分房对象进行分配。尚未轮候到位的轮候期间按照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2申请实物配租的按住房申请顺序和困难程度。

五承租廉租住房原则

办理租赁手续。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县房地产管理所收回其承租权,1申请家庭承租配租住房的应当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配租住房协议。继续用于廉租住房的配租。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标准租金计租。2每一户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配租住房。承租配租住房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3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4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核定。

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5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期满应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社区管委会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逐级上报,6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于每年年底向社区管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租赁户应限期退回承租的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2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3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轮候程序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2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3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A4复印件;

3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或社区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

4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单位或社区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公示程序

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1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2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转送住建局。

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3住建局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作为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分配程序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房条件的家庭,经审核、公示通过。按照轮候顺序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六退出

由管委会(乡镇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供应家庭应按年度如实向管委会(乡镇报告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其租赁资格,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四、罚则

分配方案篇(5)

以产业升级转移为导向,以提高劳动力技能素质和促进稳定转移就业为目标,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以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思路,紧密结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专项资金分配模式。广泛发动社会各类培训资源,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效果,实现财政支出效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制度健全。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按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和考核验收办法》及省、市政府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责明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培训项目确定、培训结果考核、补助资金申请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三)程序透明。实行培训机构准入制,面向全社会培训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认定过程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资金额度

省财政*年-2012年分配下达我市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补助资金。

四、培训机构认定

(一)申报单位

1.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

2.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认定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办学资格;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学籍管理、学员管理、印章管理制度等;

3.有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培训期限、教学大纲、授课教案等;

4.有良好承训能力,具有与开展培训工种配备的实训工位、设备设施和师资力量;

5、具有年直接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向全社会公布机构认定信息,引入竞争机制,运用科学、严密的专家评审指标体系,采取专家评审和集体讨论的方式,综合评价申请认定机构的办学条件、工种优势、培训就业效果等,分别组织本地培训机构资格评估和认定工作,并将审核认定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号、专业设置、年培训能力等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

(五)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有效期2年。期满应重新认定。培训机构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认定申请。

五、工作程序

(一)培训机构认定。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向全社会公布机构认定信息,按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的规定,对报送认定需求的所有培训机构,经过初审、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和公示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确定认定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下达培训任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集当地培训需求信息,合理确定培训项目,并根据当地劳动力需求形势制定培训计划,将确定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计划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省厅下达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指标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本级认定的培训机构。

(三)签订培训协议。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与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目标、招生条件、培训期限、完成时间、补贴经费、协议的变更与终止及违约责任等。

(四)预拨资金。定点培训机构自签订协议后,可填写《*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预(核)拨申请表》和具体的培训计划,向签订协议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资金预拨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按培训总额的40%预拨资金。

六、培训验收与补贴申请

(一)培训验收。培训机构完成当期培训和就业推荐后,向签订协议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签订协议的劳动保障部门在结业考试结束后三日内组织验收,填写“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验收表”。

(二)补贴申请。培训机构凭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教学方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考勤登记表、考试登记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复印件、培训协议、补助资金核(预)拨申请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验收表、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需要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向签订协议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资金补贴申请。签订协议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5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分配方案篇(6)

一、合理界定村级经费保障范围

村级经费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村干部报酬是指村定补干部和误补干部补贴,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两部分构成;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纳入村级经费保障范围,予以适当补助。村办公经费是指必要的办公用品、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是指村内治安、卫生防疫、垃圾收集、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村终端站点管理维护等支出。农村五保户供养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经费按规定划出后,纳入市乡财政预算专项保障,不再列为村级经费保障范围。

二、合理确定村级经费保障标准

村级基本运转资金是将各村上年末统计年报农业人口按2500人/村折合成标准村,每标准村12万元,(原来在村级经费中开支的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按村均2.5万元标准划入“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专户”管理,村级经费保障标准为9.5万元。)

村定补干部按每人每年12000元补助,其中村定编干部报酬按文件确定,不低于我市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补助,鼓励交叉兼职、精减在职干部人数,合理增加干部报酬。

村办公经费以每标准村9000元计算。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村办公经费报销范围为村级报刊订阅费(村级报刊订阅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一扎口管理,经费由市财政直接划转至报刊发行单位,每个行政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村级办公经费中不可另行支出报刊订阅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维修费、必要的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三、统一会计核算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

各村要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科目,设置专户、专账核算村级资金,全面建立健全村级经费预、决算制度。年初,各村结合实际编制年度村级资金的支出计划,报乡镇长审批,各村根据审批后的村支出计划,编制乡镇村级三项资金年度预算,经镇政府审核上报市财政局。年终由各村编制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农工办备案。

四、规范村级基本运转资金支付程序

村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截留、挪用。村干部基本报酬(40%部分)每季第一个月根据各村编制的发放清册,通过“一折通”软件平台直接打卡发放。村干部考核报酬(60%部分)年底由各镇考核,市农工办审核同意后通过“一折通”软件平台一次性打卡发放。村办公经费和其他经费分上半年和下半年由市专户拨至各村三项资金专户,三项资金会计按要求拨至农经服务中心。

分配方案篇(7)

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市城市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为市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廉租住房分配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先无房后有房、先低保户后低保边缘户的原则。

(三)民政供养的孤老家庭,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家庭和孤儿,不安置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分配方式

(一)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分配指标落实到户。

(二)分配楼号采取公开摇号方式,首先由保障对象抽取顺序号,然后按顺序号摇号,确定分配楼号。

(三)因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家庭,不实行摇号,可优先照顾安排楼号,并予以公示。

四、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人口或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为准。

(二)下列住房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1.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3年的自用住房;

4.已购买待入住的商品房;

5.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住房。

五、廉租住房分配操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通过所在社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组织社区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社区填写《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并签字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初审。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

2.《市城市居民低保金领取证》或《市城镇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认证盖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及有关证明);

4.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认证盖章);

5.如需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人身份证。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退回。对材料齐备的,采取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经调查核实后,由街道办事处填写《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完成初审并签字盖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三)复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在街道、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报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审批。

(四)审批

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档案。

(五)对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分配。

(六)廉租住房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二)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兴隆台房地产管理处和双台子房地产管理处分别负责所在区内廉租住房维修养护和租金收缴管理;廉租住房物业管理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

(三)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无房户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有房户,对其中按无房面积计算的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对其中按原有住房面积计算的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标准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不得装修。

(五)承租人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方取消其承租资格,限期1个月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租赁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每年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承租廉租住房资格,限期退出。

1.承租家庭已被取消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资格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分配方案篇(8)

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为宗旨,以创优农村人居环境为核心,以整修道路和绿化道路为抓手,全力开展农村道路整修活动,实现生态增量、农民增收,推动全县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为广大百姓提供安全、便捷、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加快我县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确权整修范围和任务目标

(一)范围。全县农村道路中已硬化的公路,具体包括:已硬化路面的乡间路、村间路和主要田间路。

(二)任务目标。通过确权整修,全县所有纳入数据库统计的农村公路要实现“一路两沟四行树”目标,同时,对具备养护价值的路面出现的坑槽、断板、翻浆等轻微病害,完成小修养护,使全县所有农村公路路容路貌得到彻底改观。

实施步骤及阶段要求

(一)摸底调查、宣传发动阶段(3月6日—3月9日)

由乡镇组织各村对已硬化的道路进行逐条摸底,交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重点摸清每条道路的长度、边沟及植树状况和沿路涉及的农户数,以乡镇土地承包情况和规划道路宽度为基本依据,确定路界。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任务落实到具体村、具体路段和具体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公开栏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农村道路整修的重要性,统一群众思想认识,搞好宣传发动,使广大群众主动参与此项活动。

(二)田路分家、确权整修阶段(3月10日—5月31日)

各乡镇(街道办)根据各村各路段摸底调查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分类实施整修和维护。

1、对于路面平整,边沟、路肩较为完好的公路,重点是进一步整修,达到标准要求,并设置永久性路界标志,落实管护机制。

2、对于路边沟深浅不一、宽度不足及路肩坑洼不平的公路,重点是扩挖边沟、修补路肩,并设置永久性路界标志,落实管护机制。

3、对于没有边沟和路肩的公路,重点是实施退耕还路,根据确定好的路界洒灰线,修复路肩并挖掘路边沟。

道路整修工作具体标准:

1、路面。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排水畅通,不塌陷,不下沉。

2、路肩。路两侧路肩各1米,要求路肩要碾压密实,边缘顺直平整。不能出现积水、沉陷等问题,不能有堆积物和种植物。

3、路边沟。路边沟上口宽不低于1米,下口宽不低于0.5米,深不低于0.8米,沟坡适度,沿路地块每两户地界留1个3米宽的进地口。

(三)植树造林、绿化道路阶段(3月10日—4月10日)

实施植树造林、绿化道路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要按照“一路两沟四行树”的总体标准进行植树,做到每侧边沟植树两行,树苗胸径3公分以上,株距1.5米左右,行距不低于0.5米;同时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确保树苗成活率不低于90%。

(四)检查验收、总结评估阶段(6月1日—6月30日)

田路分家、确权整修工作完成后,由县农村公路田路分家确权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巩固成果。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细化责任。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我县成立农村公路田路分家确权整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赵金刚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振国、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刘忠良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一把手和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成员,统一指挥协调全县农村公路整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刘忠良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督促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分配方案篇(9)

本次分配限价商品住房143套,其中东湖小区60套,广安小区83套。申请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政府审核、社会监督的方式进行。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我县工作、居住;离异或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含1.0倍)。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住房及其它房屋超过3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并且住房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属异地户口或非城镇户口的,需提供其所在单位或乡镇出具的收入证明,合并计算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但异地或非城镇人口不纳入住房保障人口。

(二)申请条件认定

1、家庭认定。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按分户认定;无配偶、无父母和无子女的单身人员,按一户认定。

2、家庭人口数量认定。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3、无房户的认定。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居住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已婚的和父母同住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4、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面积应合并计算;有私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5、家庭收入的认定。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三)优先准入条件

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3、已通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的家庭。

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所在单位或乡镇安居办申请,填写《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如实填写《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后,并附以下资料:

(1)家庭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工资、奖金、经营性收入等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

(3)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4)申请人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还应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就申请人的收入、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初审,有主管单位的须经主管单位复审。初(复)审合格且在本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单位或主管单位将初(复)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2、核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核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审核材料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人口、居住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3、准入。复核通过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审查,确定准入意见。符合条件的,在县广播电视台、报、政府信息网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确定分配对象。

(三)分配程序

1、对于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向限价商品住房业主单位按规定缴纳首付款后,在县住建、纪检监察、公证等有关单位的全程监督下,以公开抓阄的形式进行分配。

2、提前公示。抓阄前15天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抓阄时间和地点;

(2)限价商品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抓阄操作规程。

3、抓阄程序。现场抓阄分两轮进行:

第一轮:工作人员将选房顺序号放入抓阄箱,经公证人员现场验证后,申请人进行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号。

第二轮: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从小到大逐一抓取房号,确定限价商品住房的单元、楼层、面积、楼号等。因故放弃第二轮抽签,则视为放弃选房的权利,按选房顺序号依次替补。

4、抓阄结果。第二轮抓阄结束后,由公证人员现场宣布抓阄结果,明确抓阄人所抓取的限价商品房的单元、楼层、楼号等内容。

5、结果公示。分配结束后,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县广播电视台、报、政府信息网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分配结果。

6、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自房屋交付使用起,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监督管理

(一)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县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对本次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工作进行审查、监督。

分配方案篇(10)

一、分配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规划区范围非农业常住户口,目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当地居住3年以上;

2、现无房居住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享受廉租房分配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廉租住房分配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分配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购房、享受货币补贴政策等);

3、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

(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家庭每户限租一套住房。

二、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或临时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劳动工资部门核定,加盖劳动工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审核,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审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加盖公章。

三、住房面积核定

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复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定,加盖公章为准。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或临时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核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其通过产权产籍审查进行核定。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核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其通过产权产籍审查进行核定。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申请人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情况。

2、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如实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后,要附以下相关材料,由社区居委会审核后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家庭收入证明。“低保人员”提供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和产权产籍查档证明。

(3)家庭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二)评议程序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社区居委会审核的《廉租住房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居民小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结论。评议范围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邻里之间进行。评议程序必须在5日完成。

(三)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一次公示)。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为申报材料的初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后,在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进行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社区居委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复审。

2、复审(二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初审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对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社区进行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初审单位进行核实。

3、核准(三次公示)。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为申请廉租住房的复审及核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核准后将核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确定为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申请人,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四)准入、摇号程序

1、准入。经区政府批准公布的廉租住房分配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发放《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

2、摇号。对于取得准入通知书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总量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公开摇号。摇号前15天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一是发售摇号的时间和地点;二是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三是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四是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摇号过程邀请公证处予以全过程监督和公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记者、购房代表、有关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全程参与监督。

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发《廉租住房分配通知单》,并注明申请人可以分配的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和入住期限。

摇号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廉租房入住手续,入住顺序按照摇号中签的顺序号进行分配,并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住管理合同》。未在规定期限签订廉租住房租住管理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3、轮候。轮候户数按廉租住房分配总户数的10%的比例确定。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分配或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参加下次申购廉租住房分配的摇号,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五、廉租住房的退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每年要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上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及时收回分配的廉租住房:

1、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中,生活得到改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2、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3、经调查核实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分配的;

4、违反廉租住房管理合同约定,不及时缴纳各种费用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转租、转借廉租住房及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的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分配方案篇(11)

1.1 第一种分配方案(1999年至2001年实施)

第一种二次分配方案是初始摸索阶段。具体方法如下:按收费单上收费金额的多少进行量化,每台手术巡回、洗手护士各记1分,若没有洗手护士,巡回护士记1分。绩效薪酬的发放:出勤占科绩效薪酬总额的1/2,收费金额占科绩效薪酬总额的1/2,由于收费标准有一定的偏差性,这种分配方案表现出了工作质量、强度与绩效薪酬不成比例。

1.2 第二种分配方案:(2002年至2004年实施)。

1.2.1 根据手术分类标准,按手术分类记分。如:阑尾炎、剖宫产记1分,直肠癌、乳腺癌记3分,食道癌记6分等。

1.2.2 同一部位的辅助手术加辅助手术分值的一半。如:剖宫产+子宫肌瘤共记1分+2分×1/2共2分。

1.2.3 根据时间长短记分。如:植皮手术、手外伤等按1小时记1分,以此累加。

1.2.4 各种感染手术。如:乙肝、梅毒、结核、绿脓杆菌、艾滋病病毒感染手术累加1分。

1.2.5 奖励:无论白天或夜班急诊,手术不分大小,急诊费5元,节假日的优诊手术费按手术大小不等。在全院各项比赛活动中获前三名者奖100元(包括全院护理理论、操作、体育比赛活动、文体活动等)。

绩效薪酬的发放:每月的总分值占科绩效薪酬2/5,出勤占科绩效薪酬3/5。

护士长绩效薪酬=(每月科绩效薪酬总额―优急费)÷全科参加分配的人员数+奖励。

科室人员绩效薪酬=每人分值×每分金额+出勤绩效薪酬+职称系数+奖励

器械、收费班绩效薪酬按科室人员的平均数发放。

此种绩效薪酬分配方案出现了有的手术时间短,但分值高,有的手术时间很长,但分值很低的问题,跟手术分类、手术医生快慢有关。

1.3 第三种分配方案(2004年至2006年实施)

是在第二种绩效薪酬分配方案的基础上,把总手术时间加进去。每例手术时间为手术患者入手术室开始至出手术室为止,以手术室护理记录单为依据,必须同麻醉记录单同步。

绩效薪酬的发放方法:每月的总分值占科绩效薪酬1/5,总手术时间占科绩效薪酬总额的1/5,出勤占科绩效薪酬总额的2/5,职称系数占科绩效薪酬总额的1/5。此种分配方案表现出总手术分值与总手术时间不同步的问题,有时相差还很大。(职称系数:护士1.0护师1.1主管护师1.2副主任护师1.7护士长1.7)。

1. 4 第四种分配方案(2007年开始实施)

单纯按照手术护理单上的总时间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