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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

时间:2022-07-17 04:17:05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合理规避

摘 要: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也加强了监督工作,因为监理是促进建筑事业发展的基础,同时一旦工作疏忽,也会承担一系列的责任风险,会给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此本文就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合理规避,结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点和风险种类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见解,希望对于监理工程师的有效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合理规避

前言:

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是非常具有委托性、技术性、弹性、集体性和责任性的一项工作,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责任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社会风险等,会引起社会群众对于监理工程师的偏见;对此加强监理工程师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责任投保意识等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与监理单位完善管理制度是离不开的,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性质

1.1具有委托性

业主会根据工程的进度、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情况,委托监理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使其工程管理更加的全面;而虽然国家对于的监理的工作进行的强制性的管理,但是具体工作的实施,以及委托哪家的监理单位,都是不确定性的,是由业主通过实际的情况和建筑市场进行决定的。并且通过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委托监理时,应当完善合同方面的签订标准,然后完全按照合同签订的条件进行工作的展开。

1.2具有技术性

监理工程师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工作的范围是对于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利用自身已有的专业技术,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以及技术指导或是咨询服务等工作;而工作的质量以及成果,与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程度有直接的关系。

1.3具有一定的弹性

目前大部分的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都有一定的弹性,因为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素养、工作精神以及给你工作效率,与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劳动意识有关,是非常不易用工作标准进行衡量的。

1.4具有集体性

监理工作的实施开展是一项复杂且繁琐的过程,是需要多种专业技术性服务,通过默契的配合,集体共同完成工作,所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集体性。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提出总监负责制度,但是监理工程师实际的工作能力,是由建筑工程监理机构的整体运行,从而将其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进行体现。

1.5具有责任性

因为监理工作的复杂性,直接体现出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责任重大,同时也承受着相当大的心理压力;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主要体现在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建筑资金、安全事故等,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以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类型研究

2.1责任风险

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是经过合同签订的,一旦是监理工程师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并工作范围超出了合同内容,给建筑工程项目造成一系列的影响;或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服务不到位,出现失职的行为;再就是监理工程师,单方面的凭借自身工作经验行为随意,而造成了工程损失,都属于行为责任风险。

2.2技术风险

因为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主要依据的是自身的专业技术,对此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并且虽然监理工程师,完全按照合同规范进行工作,并且避免了技术风险,但是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技能有限,所以工作的效果不一定能够达到标准。

2.3资源风险

资源风险照比其他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虽然监理工程师没有承担一定的责任风险或是其他的风险,但是很有可能承担资源风险;因为建筑工程项目自身具有一定隐含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利用现有的检测技术并不能检查明确,因为受到多方面资源的干扰因素;同时建筑工程隐含的质量问题,暴漏还需要一断过程,所以监理工程师,很有可能承担这一过程的资源风险。

2.4管理风险

监理工作的工作性质,是对于建筑工程的全方位管理,对此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管理规划、建立强大的监理机构以及落实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分工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一但管理制度不明确,就会导致监理组织机构缺乏监理单位的实施管理;或是总监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应有的工作义务,以及监督单位对监督总监的工作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从而使其监理工组织机构的人员责任义务分配不合理,从而易承担管理风险。

2.5职业风险

监理工程师由于承担的责任重担,所以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具有一定的责任承担意识,当工程利益与社会利益出现冲突时,应当具有正确处理的意义,社会利益为主;当工程利益与监理自身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建筑工程利益为主。若是监理工程师没有合理的利用自身专业技能,并将自身的利益为主为主,从而使工程利益出现损失,就会很容易承担一系列的职业风险。

2.6社会风险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监理工程师也逐渐受到了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从而不断的促进国家监理事业和建筑行业的发展。但随着多种风险纠纷的发生,使其社会对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性质,出现了偏见,使其大部分的社会群众,认为监理工程师是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出现质量的问题,就应当承担质量风险;但实际上,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承包商进行管理和承担;既然承包工程项目,就应当在工程竣工并交接时,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所以监理工程师,知识辅助承包商,保证工程的质量,对此不应当承受一定的质量风险,对此也需要承担一系列的社会风险。

3、责任风险的合理规避

3.1具有强烈的合同意识

既然监理单位与业主是签订合同的,所以单位就要完全的按照合同规范操作,从而更好的避免风险。对此不但的培养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意识、责任意识以及工作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

3.2丰富自身的专业技术

专业技术是建立工程师,进行技术服务的基础和主要条件,所以监理工程师,应当不断的学习和知识积累,提高自身专业技术,从而增加工作经验,及时的规避技术风险。

3.3增加管理经验

要想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经验,首先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相关制度应当完善,从而更好的规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意识;对此监理单位除了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还要让总监和监理人员,明确之身的工作范围和管理责任,从而更好的避免管理风险。

3.4提高职业道德

首先监理工程师,应当明确自身的职业性质,并完全遵循相关职业道德规定;同时监理单位应当增加实践性,加大对于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工作,同时监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大对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工作,从而更好的避免职业风险以及社会风险。为了更好的避免职业责任,避免由于自身的工作疏忽,及时的进行职业责任投保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于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合理规避的分析,可以发现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是一项复杂且繁琐的过程,因为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不仅广泛,同时一但工作疏忽,就会有损社会利益、工程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对此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从而更好的规避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浅析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作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对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防范措施做出了一定的阐述,为同行业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责任风险 防范措施 工作特征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工程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它是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由监理工程师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的工作,以达到监理合同要求。关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特点:

(1)建立工作具有委托性

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一阶段委托监理,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方法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

(2)监理工作专业技术性强

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内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3)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绩效受主观影响因素大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监理的工作绩效界定起来较为困难,其工作绩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能动性主要来自:一是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二是取决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三是业主的支持。

(4)建立工作绩效具有集体性

监理工作是一种需要多专业相互配合的技术服务,从业者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运作,监理的绩效才能得到实现。

(5)监理工作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要负担非常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

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要求其既要有较为全面的专业知识,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综合协调能力。尽管我国推行的总监负责制,总监在管理过程中起到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但具体监理工作仍须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来完成,监理工程师还必须依据监理合同行使职责。换句话说工程项目所出现的质量事故,作为项目监理工程师会负有不同的责任,需冒各种责任风险,其中主要有:

(1)违约责任风险。此类风险最为常见,违约原因多为监理工程师的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引起的,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的职权范围,越权处理非委托工作,造成了工程受损、费用增加,则属不该为而为之。二是本该履行却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监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职责,本应由监理工程师亲自处理的事却未处理或未处理好,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则属该为而不为之。如例:某教学楼工程,主体完工后按合同要求大门安装普通铝合金门,但施工方为增加材料利润,则以市面上铝合金型材质量无法保证为由,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更换较为昂贵的高档地弹门,而监理工程师在未按监理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又未征得业主授权的情况下签字同意更换。在更换过程中,由于地弹门需打凿地面,地面局部地方需从新挖凿和装修,使工期相对延长,其后果是不但增加了投资还延误了学生开学使用教学楼的日期。由于发生此事件的原因之一是监理工程师的越权监理行为造成,因此引起了业主的不满,要求总监撤换了该分管项目监理工程师。

(2)专业技术风险。专业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监理活动一般都应为自身较为熟悉的专业,但在当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工程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各类新材料、新工艺层出不穷,监理工程师除要求熟练掌握所学专业外还需结合实际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如学结构的还需掌握材料学的相关技能。若由于自身专业水平局限等原因,而在监理活动未能发现本应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则可能给工程造成损失。如例:某学校风雨操场采用后张法施工预应力板,在检验批验收后,混凝土浇筑前,业主代表无意中发现预应力板筋支座处应该放在上部,现场反置,而未被监理工程师发现。事后才知道该项目监理工程师所学专业为项目管理,对结构工程部熟悉,故未检查出问题而签字认可。

以上两点是监理工程师在职业过程中,最易也是发生最多的职业风险。除此之外,监理工程师还可能承担其它风险,如:一是管理上的风险,由于管理的水平局限或疏漏都可能对工程造成质量事故或隐患。二是社会风险,由于监理执业法律法规尚未十分健全,有可能造成一些本不该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却因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在过程质量管理上的期望过高,而可能认为该由监理工程师承担。三是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除了应由高素质的专业水技术水平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胜任监理工作。最后是人情风险,人情是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危害最大的,对亲朋好友负责的施工项目,监理工程师的最好防范措施就是回避。

3职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的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位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的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须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有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有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的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做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为;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覆盖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行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明确的认识。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如何认识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本文首先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点、责任风险的内涵、二个方面进行分析,有了明确认识后进而讨论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了阐述 。通过本文也可以对建筑市场领域三方责任主体之一的监理工程师进行较准确的定位,如何规避责任风险等。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委托性、绩效、风险、防范措施等

引言:

在讨论监理工程师责任之前,我们先明确监理工程师都有什么样的工作特点及风险内涵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点

(1)工作具有委托性。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哪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2)专业技术性强。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3)绩效受主观影响较大。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监理的工作绩效界定起来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绩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二是取决于监理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三是业主的支持

(4)绩效具有集体性。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的运作,监理的绩效才能得到体现。

(5)工作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

2.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内涵

(1)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行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 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行行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 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践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保证工程不出质量和安全问题。

3.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需落实到监理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应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避免管理风险。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需要内心控制,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 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

结束语

监理工程师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是比较复杂的。监理工程师有必要将承担的责任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担,而购买业主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分担和转移责任风险的机制。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遇到具体问题多加思考做好事前预控的措施冷静应对,不能身陷问题不能自拔,把损失降低到最小。同时为业主服务是我们监理的第一要务,分清熟轻熟重。在监理服务中就能有效消除和防范。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探究

摘要:本文针对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及职业责任保险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监理工程师 ; 职业责任 ; 责任风险及保险

在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为监理单位提供一种专业技术技能,为业主单位提供高智能的管理服务,对工程建设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造价、安全、环保和健康等问题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密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明显的作用。

一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

监理工程师普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及岗前培训教育,并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社会公众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客观要求他们对社会公众担负更多的责任,如可能的民事责任、道义责任等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本文的讨论仅仅限于职业责任的范畴。

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的工作是监理工程师应尽的义务,在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是多方面的,其职业责任可以分为两类,即过失责任及合同责任。过失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或是做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应该做的事,而这些过失恰恰造成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背了合同的规定,没有适当的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因此,必须依据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往往是一种集体的行为,这一点又有别于其他,如医生、律师等专业人。我国的监理制推行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监理机构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义务。总监在监理服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监理服务的成效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总监和监理机构其他成员之间的约束机制也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造成影响,在职业责任的分工方面,也要充分考虑这一方面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因为他们工作的对象是投资巨大,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一旦损害发生,其责任设计到的经济额度往往较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但在另一方面,对致害的一方来说,损失也是巨大的。监理工程师依靠自身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自身的信誉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除了经济赔偿外,自身声誉的损失更是不可估量,极有可能对其职业生涯和监理单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监理工程师作为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具有两重性。

二职业保险的保险责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是多方面的,但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内容,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1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其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以监理工程师所属的执业机构名义购买,也可以以监理工程师自身的名义购买,究竟以什么名义购买较为有利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研究,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实行的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负有相当重要的责任,因此,以项目所属的监理企业以监理费的额度购买较为合适。但是,除了投保人自身外,即总监理工程师责任,还应包括现场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服务的其他人员,如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的专业疏忽行为。例如,当项目总监在提供监理服务时,以他的名义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若由他领导的其他监理人员或前任在工作时发生疏忽,而总监本人也未能发现这种从专业角度来说本应该发生的疏忽,这也视为总监的一种疏忽,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责任,通常有六种形式,保险责任的界定是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注册监理工程师过失行为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如下经保险人认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2监理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而未予以制止导致不良后果的;3总监理工程师因疏忽为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而未暂停施工指令而引发不良后果的;4工程监理企业因疏忽未审查出施工企业安全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而导致不良后果的;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因疏忽的其他不作为行为;6保险责任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如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合同同意的为减少或缩小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述行为必须是过失行为而非恶意渎职和玩忽职守。

下列行为不属于赔偿范围: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错误指令;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3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7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由于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风险的发生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上述第二种承保方式能较好地适宜职业责任风险的这种特点,可以考虑作为主要的承保方式,不过,这承保方式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必须对监理工程师过去的从业记录有充分的了解,为了能更好的控制风险,也可以考虑对保单规定一个追溯日期,追溯日期的长短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商定,在保单的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只要导致索赔的时间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期内,保险公司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监理制在我国经过十多年的试点及推行,正逐步走向成熟,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理制度已初步形成。主要表现在,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监理工程师队伍在数量,质量上较之几年前已有较大改观,基本满足了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监理的覆盖面已达到相当的规模,监理在建设工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已得到广泛的认同。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可能面对的风险也逐步凸现出来,对此,我们一方面要继续推动监理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重视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认识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逐步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的建设建立事业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建造师与建筑市场108-109页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试论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及其规避

【摘要】认识和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本文就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及其责任风险、风险规避做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工作特征;责任风险;规避

随着《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建设监理制在我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监理的作用和地位己得到明确。但值得指出的是,在监理应当承担的责任方面,却存在许多盲区,人们只强调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但对监理责任的内涵这一关键问题至今未进行过深入探讨。认识和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1.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它是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由监理工程师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地工作,以达到监理合同的要求。关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特点:

1.1工作具有委托性。

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一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哪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方法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1.2专业技术性强。

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1.3绩效受主观影响较大。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监理的工作绩效界定起来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绩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二是取决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三是业主的支持。

1.4绩效具有集体性。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的运作,监理的绩效才能得到体现。

1.5工作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

2.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从上述监理的工作特征来分析,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

3. 责任风险的规避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针对上述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来源,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1)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需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