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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3-01-06 23:21:58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著名商标认定是指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xx〕77号)的有关规定认定著名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内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安徽建设。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省工商局应指导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省工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和审查工作;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评审和审定工作;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六条 商标局根据著名商标所指的类别和特性,从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各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专家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一节 申请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标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它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是否选择中介机构申请材料不作为著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帮扶、指导申请人做好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第二节 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十条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和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向省工商局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对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上报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著名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复审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建立登记簿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商标、商标注册人、请求认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来文日期、签收日期、材料名称、份数等内容。

对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中,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商标局在相关申请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之前可将补充材料内容纳入申请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四条 商标局可以就涉及拟申请著名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和相关技术性等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商标局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也可根据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商标局局长主持召开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局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局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六条 经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形成符合著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报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及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内,对拟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商标局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调查审理,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 评审、审定与核审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的规定对商标局提交的著名商标审查意见进行研究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会实行票决制,每名评委一票,每个申报著名商标企业得票数必须达到参会评委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由商标局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审定拟退回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商标局根据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核审意见,按照相关公文办理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著名商标。省工商局向申请人颁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

第二十条 商标局对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以备存查。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应一案一卷,保留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复审、审查、评审、审定、核审程序中认为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由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根据省工商局领导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所在地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中发展潜力好的企业(法人)继续列入著名商标帮扶计划,及时指导其争创安徽省著名商标。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本次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或续展认定的申请资格。

中介机构向申请人表示或暗示其行为与著名商标认定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向申请人承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上述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在相关媒介上曝光。

第二十三条 商标局和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点管理。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受理的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著名商标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商标局在组织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和提交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著名商标认定时,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派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情况和意见应书面提出。

第二十五条 从事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按照相关要求不应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以及从事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商标法》、《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篇(2)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自治区商标注册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自治区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著名商标条件,并请求对其商标实施特殊保护的,可以申请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认定采取注册人自愿申请,实行集中认定或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成立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人数为13或15人。认定委员会根据推荐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审理著名商标申请。

    认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日常受理工作。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申请;

    (二)复审申请材料;

    (三)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

    (四)对著名商标申请作审议决定。

    第八条  自治区、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

    (二)对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不予推荐的应当上报备案材料。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是依法在我区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满3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在我区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六)商标注册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七)商标注册人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地域广、效果显著。

    第十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由商标注册人向其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申请人提供产品质量证书及近3年来有关生产、销售、利润等材料。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申请表》。

    第十一条  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经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成立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复核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的申请著名商标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报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认定委员会根据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对申请著名商标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表决。

    认定委员会召开著名商标评审认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经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的著名商标,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严禁伪造或涂改著名商标证书。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评审认定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登记。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核准登记: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全区闻名的江、河、湖、山及名胜等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著名商标公告前,他人已经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璜使用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璜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品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上使用“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为增强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将自己的著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著名商标的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工作,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的字样及证书应当由获得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人使用。

    著名商标的字样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种类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时,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变更,经核准后,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著名商标的,应当按本办法重新认定被转让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提高商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个人和单位可向认定委员会检举,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著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续展或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伪造、涂改著名商标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五)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

    (六)违反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商标注册人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著名商标中择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推荐。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篇(3)

第二条此办法适用于此市行政区域内沈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此办法所称沈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沈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海关、食品药品监督、知识产权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沈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沈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创立和申请沈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沈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申请认定沈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是在此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1年以上,且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面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七)申请人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申请认定沈著名商标,应当填写沈著名商标申请认定表,并向所在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二)《商标注册证》以及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三)申请认定的注册商标图样以及商标实际使用图样;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近3年内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面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此市同行业的排序情况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五)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包括内部管理、人员配置以及制度建设情况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以及电子文此材料一份。申请材料应当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沈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理由。

第九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海关、食品药品监督、知识产权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征询意见,在3个月内做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对做出认定的沈著名商标,发给沈著名商标证书、牌匾,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沈著名商标自公告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沈著名商标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延续并公告;对不符合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延续的理由。

第三章沈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一条沈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沈著名商标”字样。

未经依法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沈著名商标”字样。

第十二条自沈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同行业不得使用与沈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另有特殊规定和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依法认定的“沈著名商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择优向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沈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犯,市和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沈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沈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沈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照此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沈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沈著名商标资格,收回沈著名商标证书、牌匾,并给予公告: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沈著名商标资格的;

(二)沈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沈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三)在沈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差,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达不到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四)沈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经审查不符合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五)经转让后未重新认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篇(4)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产品,均不在申报范围。

第三条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企业的评选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不定。奖励资金及评选费用由**市财政安排,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总规模为500万元/年。

第四条为做好全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推进工作,成立**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凡参加评选的产品,应在申报前2年内通过自治区级以上鉴定验收或登记备案,并己投产半年以上,按以下条件分为一、二等奖:

一等奖:获得过部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市场潜力大,社会经济效益高,在同行业处于高盈利水平。

二等奖:获得过新疆名牌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的产品。市场潜力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较高,在同行业处于较高盈利水平。

对通过最终评审的新创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进行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驰(著)名商标下系列产品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由名牌产品生产单位,向所在区(县)经计委(经委)、两个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经委申报,按要求填写《**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申报表》,并附加有关材料:相关证书及奖牌、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研制报告、彩色12寸产品照片、用户意见及效益证明(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二)各区(县)经计委(经委)、两个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将资料汇总后报送市经委。

(三)市经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会议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名单,一、二等奖须经到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其中一等奖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采取综合评议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得出初评结果,将推荐获奖名单及审查情况报送**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新闻媒体公示。

(二)获奖项目自新闻媒体公示之日起15天后正式生效,如有异议,由原行业专家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经委。

第八条奖励办法:

(一)获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和奖金,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等奖35万元,二等奖20万元(如果某等级奖无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该奖项可以空缺)。

(二)获奖单位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精神,对开发有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推荐和评审工作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有关单位给子处分。

第十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其行为,收回政府奖励给企业的奖励证书和奖金,3年内停止该单位**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的申报权。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篇(5)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填写《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九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申请书件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一条  对符合江苏省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江苏省著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第十三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省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江苏省著名商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三个月由该著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六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江苏省著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应当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

(三)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江苏省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江苏省著名商标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侵犯江苏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3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经营行为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伪称其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扩大使用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印制单位为实施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协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市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2年以上,并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或市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市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

在知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组织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承担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农牧业局、市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日报社、市仲裁委员会、市工商联、市消费者协会、市个体私营协会组成,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知名商标认定材料的整理、初审、公告以及组织召开认定大会等日常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要适时召开认定大会,对初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表决,并当场验票,公布结果。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大会,需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凡参会的2/3的知名商标认定委员同意认定的商标即可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

第十四条经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通过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市知名商标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知名商标每年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6个月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知名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知名商标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再认定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续展再认定申请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注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经审核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意其续展,并认定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推荐参加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七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市知名商标”商品。

第十九条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必须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维护市知名商标的声誉,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二)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时,应当使用全称;

(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定程序撤销其知名商标,收回其《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知名商标;

(二)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标;

(三)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因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知名商标档案,监督检查市知名商标的使用,查处损害市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知名商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中、、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篇(7)

在知识经济时代,名牌效应越来越显著,名牌带动战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据统计,2005年,广州新增工业产值中约有44%来自名牌产品企业创造,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35%以上。

驰名商标是实施名牌战略的核心武器,因而驰名商标的培育是推动企业品牌成长、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一是企业可以享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权利,从而得到市场竞争的优势。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对享有驰名商标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事务免等候、营业执照年检免审查、执法监督免巡查,这就为企业经营和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社会声誉,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开拓市场和持续发展。二是培育“驰名商标”,实施地区名牌战略,确保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最根本取决于其市场综合竞争力:而市场综合竞争力在于这个地区是否形成特色经济和特色支柱产业,是否具有可以带领支柱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企业。目前,各地大力培育“驰名商标”,目的就在于鼓励企业创名牌、走名牌之路,以发展更多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企业,形成地区的特色经济,带动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可以说,驰名商标的多少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突出表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商标主管部门,在履行好商标权行政保护职能中,也要承担起“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助推区域品牌成长”的重要任务。

二、培育驰名商标的难点

截至2006年上半年,广州拥有注册商标约9.8万件。从拥有注册商标的数量上来说,广州列居全国十大城市的第三位,是一个商标大市。但从驰名商标发展的状况来看,广州仅拥有“黑妹”、“虎头”、“白天鹅”、“珠江桥”、“珠江”(钢琴)和“珠江牌”(啤酒)、“天源长寿村”等7件驰名商标,远远落后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在广东也仅居第三,逊于深圳和佛山。这与广州两千年商埠历史及其在全国、全省的经济地位极不相称。为此,广州市工商局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在听取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找准了驰名商标滞后的难点:

(一)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不足,缺乏申报认定驰名商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首先,企业的商标管理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企业领导层的商标意识不强,无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还是驰名商标的社会效应均缺乏足够的认识,这就导致企业缺乏申报认定驰名商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不少企业对以驰名商标为核心的品牌战略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充分发挥驰名商标在品牌经营中的作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企业在经营思维和策略上都存在“重功利、轻理想;重眼前、轻长远;重战术、轻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以驰名商标为核心的品牌战略发展,导致企业申报认定驰名商标的不多。据统计,自2004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出台以来,广州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个案只有12宗,仅占广州拥有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总数的6.8%,广州市著名商标的2.5%。

(二)缺乏符合条件的个案诉求,企业难以掌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最佳切入点”

很多企业由于打假维权的人力、财力有限,在日常管理中不注意保存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档案,不注意收集企业商标被侵权的证据,甚至有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途径完全不了解,从而难以掌握符合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条件的个案诉求,无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据统计,广州市现有“南方高科”、“白云机场”等21个品牌被列入“2004年中国品牌500强”,但仅有“珠江”(钢琴)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80%以上的企业难以找到符合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个案诉求。

(三)缺乏商标专业人才,制约了驰名商标的培育和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广州市200多家知名企业中,仅约16%的企业对商标管理人员进行过专业培训,企业普遍缺少商标管理、尤其是商标战略管理人才。自商标机构资格前置审批取消后,涌现了许多新的商标组织和商标人,但缺乏行业协会的监管,商标人的水平参差不齐,商标战略发展职业经理人严重不足,商标机构服务水平差异较大,起不到商标中介组织在商标发展战略和策略中应有的作用。

(四)政府职能部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扶持引导力度不足,影响了企业申报认定驰名商标的积极性

在对驰名商标的扶持、引导方面,广州仅限于市政府的奖励金,以及工商部门的“三免”优惠政策和字号全行业保护政策,缺乏在融资、科技、税收等方面的引导和鼓励措施。

三、大力培育驰名商标的对策

(一)深入宣传商标法律知识,大力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和品牌观念

以纪念“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通过出版宣传专刊、现场咨询、举办有奖问答和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对我市驰名、著名商标的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实施名牌战略的良好氛围。一是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上出版商标宣传专刊,宣传我市运用名牌战略打造“商标强市”和商标保护维权的成果,以及“富力”等多家著名商标企业的形象。二是与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在《广州日报》上举办三期“天源长寿村中国驰名商标知识有奖问答”,引导社会公众学习商标法律法规。三是参加“保护知识产权、弘扬自主创新”表彰倡议大会,在活动现场设立咨询点,向市民展示50多种侵权假冒商品样品,详细地介绍真假商标商品的辨别方法,积极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并现场受理市民的商标侵权举报。四是举办两期“驰名、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培训班”,组织全市100多家有意申报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并邀请广东省工商局领导讲授驰名、省著名商标申报程序,受到广大企业的一致好评。

(二)积极打造“广州品牌”,努力塑造“品牌广州”

一是召开“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天源长寿村驰名商标新闻会”,协助广之旅公司举办“广之旅获认中国驰名商标”新闻会,增强驰名商标的社会影响力。二是积极开展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培育打下坚实基础。2006年9月初认定了92件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105件商标为市著名商标,使广州著名商标总数增至472件。此外,积极指导市著名商标企业申报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2007年3月,广东省工商局认定我市48件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57件商标延续认定省著名商标,我市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总数增至219件,数量位居全省第一位。

(三)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为品牌战略的实施排除障碍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篇(8)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知名商品,是指在本市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规定所指商品适用于服务。

本规定所指的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指的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本规定所指的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指的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视为“装潢”。

第三条*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负责*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市知名商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称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做好*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凡本市生产、经营的商品,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本规定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是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资格证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投放市场在两年以上,并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五)建立了较完善、科学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

1.仅直接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的;

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二)该商品近两年内曾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

(三)该商品系国家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或者淘汰的产品。

(四)其他依法不予认定的情形。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请知名商品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认定商品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商标注册证或相关资料;

(五)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

(六)商品销售地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商品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说明;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有否受到仿冒情况的说明;

(八)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目录及其实物样品、图片资料;

(九)申请认定的商品广告等任何宣传资料;

(十)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具有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申请认定*市知名商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五)、(六)、(七)、(九)项规定的资料,只须提交有关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和证明。

第九条知名商品按照“个别申请、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两种方式进行。

“个别申请、集中认定”是指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提出“*市知名商品”认定申请,由认定委员会于每年10月份对申请进行集中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商品认定为“*市知名商品”,并颁发《*市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个案认定”是指工商部门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根据案件的证据,由认定委员会对被保护商品个别认定为“*市知名商品”,并在集中认定时补发《*市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第十条知名商品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受理、初审、评审、公告、发证。

本规定如无特别说明,认定的一般程序仅适用于“个别申请、集中认定”方式。

第十一条县(市)工商部门(含分局)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后,按照本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送认定委员会;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报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工商部门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委员会请求复核,经认定委员会复核后,认为请求理由成立的,转原工商部门再审查,或者由认定委员会直接受理;认为请求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认定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对通过评审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在市级相关媒体上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市知名商品认定证书》;未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知名商品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知名商品所有人可向认定委员会申请延续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换发《*市知名商品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市知名商品认定证书》。每次续延认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对具有驰名(著名)商标称号的知名商品,如其驰名(著名)商标被撤销或失效的,申请人应在申请延续认定时,按照一般认定条件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六条知名商品所有人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当由知名商品的继受者向认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认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换发《*市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知名商品所有人有变更名称、住所或其他注册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异议与撤销

第十七条对已经认定公告的知名商品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认定委员会提交《知名商品异议书》一式两份,写明明确的请求和具体的事实依据,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认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异议书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异议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认定委员会的异议裁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申请或答辩后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并在提交申请书或答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未声明或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认定委员会在综合审查的基础上,对异议申请作出最终裁定,并将异议情况予以备案。

经裁定异议成立的,由认定委员会作出撤销知名商品认定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认定委员会驳回异议,并通知异议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知名商品认定,并予以公告:

(一)在申请、评审、认定知名商品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手段串通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知名商品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申请延续或重新认定的;

(三)知名商品已不符合本规定的认定条件或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知名商品所有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经营知名商品活动中存在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二十二条知名商品所有人因违法被撤销知名商品称号的,该企业在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第五章使用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对已认定的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认定范围内实施保护。

第二十四条知名商品经认定公告后,具有下列情形的,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一)他人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

(二)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特有的包装、装潢的;

(三)销售明知或应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足以使购买者误认的。

第二十五条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在其牌匾、商品包装、说明书上等标注“*市知名商品”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认定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等使用“*市知名商品”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知名商品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品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品的声誉。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名商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依法查处损害知名商品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下发“*市知名商品保护名录”,并抄告全市各级工商部门。

第二十九条违反知名商品保护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篇(9)

递进保护

策略

在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企业品牌建设已发展和提升到企业中长远发展战略高度,而妥善管理与保护作为企业品牌外在表现形式和突出代表的商标,成为企业品牌战略之最重要环节;国务院于2008年6月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以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作为企业,自应顺应潮流,以企业商标为支点,推进企业品牌建设,以获取持续发展的动力。鉴于知识产权所包含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各有要求不同,本文以注册商标保护为论述主题。

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使用在商品社会中普遍存在,遍搜我国对于商标保护的立法规定及实务案例可见,除对商标有注册保护的基本规定外,还存在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有关法规定与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的基本定义为:

知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有知名度的商标,一般由相对应区域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注册商标。

从商标保护现行法律与法规规定来看,有法律规定加以保护的商标保护在于商标注册后基本保护和商标驰名认定后保护两种,这两方面保护是相互联系,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的基础,商标驰名认定是商标高层次发展保护阶段,两者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商标注册保护具有普遍通用性,商标驰名保护则具有特定专用性。

从商标保护实务的综合考虑可见,在实务中,还存在的以知名(商品)商标的认定和著名商标认定为基础的商标发展保护措施,而且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联系与层进关系,即在认定为知名商标以后再继续发展并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从而使商标本身所具有的专用性更加突出。

由此在我国商标保护体系中事实形成注册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层次递进关系,明确这样的层次递进关系,有助于合理有效安排商标发展和保护战略,也有助于提高商标发展的性格比,降低商标发展及维权保护的经济成本。

1.商标注册是商标得以保护、发展的基础

商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得以价值发展的前提条件,是获得国家对于商标专用权的授予。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的取得是实行注册制度,只有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利;而且我国《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先申请获得注册,该商标的专用权即先得授予,同样商标,后申请者将不能被核准注册而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因此,保护和发展商标,首先要对其进行注册,其次考虑先申请原则的规定,还应当及时申请核准注册。

虽然普遍认识到商标具有注册后享有专用权的保护,但实务中仍有大量的经济主体认为在商标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不必要采取注册保护(除非法律规定所使用的商标必须经过核准注册),从而错失企业商标发展的时机。因为如果不能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商标的发展保护失去基础而无从谈起,对于这样的错误认识,律师法律服务中,首先提供商标核准注册法律实务服务。

鉴于《商标法》规定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无法获得注册,在选择商标注册前,应当充分现有的检索工具,进行商标检索查询。通常情况下,对于商标异议或争议进行答辩的首要点,即在于提供商标申请注册登记时已进行的商标近似性检索查询结果,说明通过检索,在商标注册申请提出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申请注册及已注册商标不相同、不相似。

考虑到商标从申请注册到商标局作出核准,即使商标局目前为适应商标发展规划而进行工作改进,加速商标审查进度,但仍需要经历1~3年时间才能完成商标注册程序(其中不包括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程序),所以经济主体对于商标注册应提前筹划,建立企业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体系。

2.知名商标的认定实现商标区域性保护

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知名商标这一商标认定保护形态,只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辖区内发展较好商标的褒奖,一般由本地(通常为地级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认定和管理。

对于知名商标的认定,其特殊性在于所认定的商标是本地范围内经济主体所拥有的有效注册商标,对于非本地经济主体所拥有的商标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获得知名商标的认定后,对与其相同或相似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的企业字号,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准登记;其他经营者不能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在这一点上,比较有利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名商品”保护规定,实现区域性的商标专用权保护。

3.著名商标认定提升商标保护发展力度

当企业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后,企业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著名商标认定,进一步提高商标知名度,同时加强商标保护。

著名商标认定后,可以得到工商部门的部分特殊保护,如著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可直接视为“知名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进行保护,商标权保护不仅在商标本身,已扩展到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权益;在著名商标认定后,在其有效期内,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同时,工商机关还会将著名商标认定结果抄送其他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在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提供维权帮助。

著名商标在商标保护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在商标注册后发展阶段,在商标知名认定的基础之上,承接了商标注册的基本保护,联系了更高的驰名认定保护层级,起到上下承启作用。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保护,与商标注册基本保护比较,其保护力度更强,由于可以援引相关法律法规更为明确的专用保护规定,使得商标专用性特点更为突出,既可以援用《商标法》的注册商标基本专用权保护,也可以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的特定保护,使商标发展保护具有多样选择性。

在商标保护体系中,虽然将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必然经过著名商标的认定,有些认定驰名商标并未获得著名商标的认定,但著名商标的认定却将极为有利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为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中商标公众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时间、商标宣传地域范围等条件,著名商标认定均有助于该条件的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明确将“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作为司未予认定商标驰名结合进行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由于著名商标认定主要是在省级范围内,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因而其商标发展的程度以省级区域水平为衡量标准,实现著名商标认定的难度虽较知名商标为大,但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难,仍然相对容易;

另一方面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可以商品包装、装潢上标注,从而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商品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其经济性在其中有所显现。

因而在经济主体的商标发展战略中,著名商标认定是应当重视和侧重发展的阶段。

4.驰名商标认定全面保护、发展商标价值

驰名商标享有很高的信誉度和知名度,在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后,除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及经济利益外,还可以使企业商标在法律上获取更为全面、有利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我国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行政与司法两种途径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行政认定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驰名认定。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仅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

作出行政认定程序有三种方式提出:第一,对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当事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异议程序中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第二,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在该争议程序中,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第三,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认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逐级上报审核,最终由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

以上可能产生商标驰名认定的三种程序中,第一、三种是由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第二种是由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其基本依据都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商标驰名行政认定程序外,是通过司法途径认定,即,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商标侵犯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可以通过侵权之诉维护权益,在司法处理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商标驰名认定,在司法认定程序中,认定主体是人民法院。

驰名商标认定后,最典型的权益保护是商品跨类保护,他人难以通过相近行为的商标注册、使用来“傍名牌”,即对于商标保护不受原注册商标保护应有的使用商品类别限制,跨越商标使用商品多类别进行注册、使用的限制保护。

由于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保护,更有行政规范的特别规定保护,因而其保护力度最为强力,随着保护力度的加强,商标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十分突出。

5.建议完善商标体系,充分实现商标价值

随着商标注册,著名商标认定向驰名商标认定的逐步提升,商标保护力度、广度亦得到提高,同时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亦更为严格,才能使商标发展战略得以充分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目标得以实现。

综合比较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要求,其无一例外地要求企业商标体系的建立,应当与企业规模、产品结构、市场体系紧密联系,随着企业经济发展的规模等发展逐级提升商标保护等级,在发展中体现企业商标的推广与保护范围与力度。因而在这样的逐级递进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完成证明工作。

以驰名商标认定为例,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规定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从驰名认定所要求的证据材料可见,对于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注册至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的期间,分别证明了商标逐步使用及范围扩大的事实;对于商标宣传的证明,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逐级予以证明;而商标被认定为知名与著名商标的事实,更好地证明了商标受到保护的事实。

通过商标注册、知名商标认定、著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认定的过程,以及各环节中所享有的不同专用权保护,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商标发展及保护所具有的层次递进关系:以商标注册获得基本专用权保护为基础;以知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提升商标发展层次与保护力度;以驰名商标认定,给予商标发展的最高层级的最为广泛、最有力的保护;各层级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在前一基础上提升发展,所以在建立商标发展战略体系中,不仅考虑当前层级的商标保护,更应对商标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和保护提供有序发展空间、时间规划。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篇(10)

**年**月**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落实《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规范加快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1、申报条件

⑴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相关单位均可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⑵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凡列入国家、省“861”计划和市“1346”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直接进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它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通过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即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列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可在每月10日前,由企业和单位将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结。

2、申报、受理与审核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⑴申报时间

按季度申报的有:

①工业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

②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③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④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

⑤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企业或单位将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⑵受理与审核

企业和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2周内将应兑现的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要求

申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均须由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4),并提供必备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奖励条件和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选择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

1、申报投资工业项目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项目进度情况说明;

相关证明材料:

⑴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⑵项目前期费用协议(含环评批复)及付款凭证;

⑶项目在建工程明细帐(复印件);

⑷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⑸工业用地出让同,购置设备和厂房及辅助设施建设工程的协议,以及资金支付凭证;

⑹购置循环经济综利用专用设备和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⑺投资总额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凭证。

2、申报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告;

⑵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⑶对主机企业引进和培育的新办配套企业,由主机企业提供配套企业名录、证明材料和配套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⑷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新建立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新购买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或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及费用支出凭证,产业化投入与产出凭证,以及成果产业化新增增值税缴纳凭证;

⑶新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材料及该产品增值税缴纳凭证;

⑷新列入国家或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信息化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

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以及培训费用收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城区产业园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及上缴国家和省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⑵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协议和贷款付息凭证;

⑶新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经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厂房建设实际投资凭证;

⑷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外工业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⑸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内外资作工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和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⑹新落户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材料和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三、其它

1、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3、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编制的符《**市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政策条款第4条执行。

4、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业用地、厂房、工业辅助设施以及设备投资。

5、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投入产出比达到1∶2~1∶3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达到1∶3~1∶4的,给予40%专项补助;超过1∶4的,给予50%专项补助。

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可比照政策条款第20条执行。

6、新列入部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包括部级、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

7、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的技术水平需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篇(11)

我局以“企业服务年”为载体,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跻身全国两百强”为目标,刷新举措,强化服务,助动个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月,全市新发展个体私营企业户,累计全市有个私企业户,实现工业总产值亿元,完成销售总额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亿元。与去年相比,个私经济发展呈现出三大“亮点”。一是外贸出口挑大梁。到月底止,全市外贸出口额达万美元,在家出口额超过万美元的企业中,私营企业就占了家,其中的领军人物是××沃克出口有限公司和××恒亮蜂产品有限公司,外贸出口额分别达到万美元和万美元。二是“六六产业”异军突起。纺织、服装、机电、竹木加工、电光源、消防器材、羽毛球等六大产业,今年—月累计完成产值亿元,同比增长,占全市工业产值的。其中,消防器材产业在“六大”产业中增长速度最快,同比增长达。三是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企业多。年内我市私营企业浙江贝林集团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马肖宏、周志云等家个私企业,分别被省委宣传部、省工商局、省个私协会授予××年度“诚信民营企业”、“诚信工商户”荣誉称号;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被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为“××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个私经济发展之所以亮点纷呈,就工商部门而言,主要是开展了“全员联企,全员帮办”活动,以大服务促大发展,效果明显。

(一)全员联企,建立“五个一”联系企业制度。一是每名党员干部至少联系家以上规模企业和户以上个体工商户;二是在企业年检、个体户验照时开展零距离服务,上门为个私企业提供方便;三是结合工商职能,对联系企业在商标注册、品牌战略、合同订立、信用建设等方面提出一份有针对性的工商行政建议书;四是年内至少为联系企业和个体户办一件实事好事;五是每名党员干部都要记好一本走访企业日记。一年来,我局党员干部与余家重点个私企业建立了比较密切的联系,先后将多份年检报告书送达企业并指导填写,上门为多户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并向他们发放《工商联系卡》、《红盾联企卡》和《办事指南》,先后向联系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工商行政建议书余份。

(二)全员帮办,重点开展“四项”活动。一是注册登记提速帮办。深化完善“审核合一”制度,进一步扩大“审核合一”范围,充分授权到位,提高注册登记即办率。利用网络优势,为经济主体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利用“××工商红盾网”,提供注册登记材料网上下载;试行网上审批程序,在网上实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采取了“上挂轮训”举措,把各工商所的注册登记干部调集到窗口接受训练,以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登记质量,受到经济主体普遍好评,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成为多个窗口单位中连续荣获“五星级”的唯一窗口。二是重点企业重点帮办。对需冠浙江省名、衢州市名名称的企业和申办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的,一概派专人陪同到省局、衢州市局,实行全程陪同协助办理服务,至今已陪同协办多家。对招商引资万元以上的项目,派专人予以联络,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在抓好法律法规等各项培训的同时,对重点企业进行创业素质重点培训。今年通过市委党校“科技创新、企业文化、企业法律、党建知识”等四门课程培训,使名企业家拿到了党校培训合格证书;并先后组织了三批重点个私企业的老板到国内外考察,拓宽了业主视野。由于在培训等方面成绩突出,市个私协会被评为“省级先进基层协会”。三是企业融资即时帮办。一方面,我局以动产抵押物登记为手段,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及时为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为企业融资贷款提供保障。至月底止,已为浙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起,抵押物价值达万元,帮助企业融资万元。另一方面,我局从调查研究入手,在全市多家中小企业中筛选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乐观,社会信誉度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浙江千红蜂产品有限公司等家企业,作为首批推荐的信用企业,提供给全市各金融单位,供其在发放贷款时予以优先考虑,获得了银企双方的好评。同时,先后两次牵头召开银企合作座谈会,为加强银企双方的合作,帮助解决企业贷款难和银行款难贷,提供了交流和沟通平台。四是市场发展倾力帮办。首先,倾力促成××商贸中心、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等大型项目的立项。我局超前谋划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设想,在全面分析××及毗邻地区市场建设的基础上,对筹建××商贸中心、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等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设想和建议,并着手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目前,××商贸中心已通过杭州市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可行性研究,近期将向政府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通过我局的努力,在杭州陶都家园投资有限公司的支持下,完成了市场规划建设总体平面图和建设方案,已提交土地管理、城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近期内即可向政府提供书面论证材料。其次,尽力帮助××农贸城和浙西竹木市场做大做强。我局先后多次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帮助市场举办主体解决市场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改造提升意见。通过努力,浙西竹木市场于今年月经省工商局批准直冠省名,更名提升为“浙江贺村木业市场”,同时该市场在全国同类市场排名中,也从第五位跃居第三位。浙西竹木市场的提升与做大,对我市竹木产业的做大做强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再次,为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积极建言献策。城区菜市场建设是创建省级示范文明城市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民心工程。但目前我市城区菜市场建设相对滞后,面积偏小、档次不高、“脏、乱、差”现象比较严重,与日益发展的城市越来越不相适应。为此,我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了“关于加快城区菜市场规划建设建议的报告”,在客观评价市场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同时,就近期市场建设和中长期规划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商标品牌战略有效实施。

围绕“品牌建设年”,我局充分发挥商标监管职能,引导企业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促进和服务××经济发展,于年初制订了《××市加快实施品牌战略规划》,明确“四个一”目标,即:建立一个省级蜂产品商标品牌基地,帮助引导一批企业注册商标,规划一批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商标;培育一批省、衢州市著名商标。力争三年内为我市培育出全国驰名商标件,新培育省著名商标件、衢州市著名商标件、商标品牌基地个。围绕上述目标,我局采取了“五大实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