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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管理规章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2-10-02 01:59:33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篇(1)

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甲方对设立在濉溪县五沟镇的两家超市(苏果店、鸿腾店)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聘乙方为两家超市资产经营责任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经营责任期限

本合同经营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二章 经营责任目标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进行资产盘存,办理交接手续。乙方保证资产保值不受损。(合同附件二:五沟镇苏果超市、鸿腾超市资产盘存表)

二、经营期间,实现年度目标如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现利润目标一: 万元;

三、保证超市治安和消防安全。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为五沟镇苏果超市和鸿腾超市的第一责任人,行使经理权利。

二、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1.对超市员工的任免权(副职由乙方提名,报甲方备案);

2.机构设置权;

3.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调整权,经营自主权;

4.聘用、奖惩员工权,对严重违纪、经教育无效者,乙方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制度处理。

5.乙方在保证资产保值、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有权出租超市闲置的营业面积。

6.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抵制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任何干预,有权拒绝无偿占用、挪用、平调超市财产和不合理的摊派行为。

7.必须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坚持合法的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觉接受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保证乙方经营行为符合国家和甲方利益和政策控制的要求。

8.管好、用好、保护好超市的全部财产,保证全部财产的安全。 9.乙方经营期间的全部经营项目收入必须入账,不能挪作它用。

10.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在任期内清理、结清,呆帐损失和收益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乙方承担债务责任。

11.乙方经营期满,应该接受甲方委托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甲方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对超市资产处置的决策管理权。

2.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所给予的工资底薪分配和年度分红。

3.甲方不得越权对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权利进行干预。

第四章 薪酬 、经营目标保证金

一、本合同期间,甲方从五沟镇苏果、鸿腾两家超市经营成本中支付乙方月薪 五千 元的60%,计 三千 元。余剩40% 的 弍千 元作为经营目标保证金。

二、乙方完成本合同年度利润目标一,乙方抵押的40%经营目标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未完成部分用乙方抵押的经营目标保证金抵扣,多退少补。乙方不参加利润分红。

乙方完成本合同年度利润目标二,乙方抵押的40%经营目标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甲方按年度利润目标二总额提取 %分红给乙方。

乙方完成本合同年度利润目标三,乙方抵押的40%经营目标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甲方按年度利润目标三总额提取 %分红给乙方。

第五章 考核标准

一、 超市所有经营收入项目全部入账,报甲方备查并接受甲方核查。

二、 超市资金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甲方发现一笔错账,给予乙方等额罚款。

三、不得克扣或瞒报员工工资,发现一笔假账,给予乙方等额罚款。

四、保障超市消防安全经营,建立健全消防、防损等各项规章制度,严防各类违章作业,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事故,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每月五日前,甲方派员对上月份进行盘存稽核账务,并进行消防安全和物品防损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物品受损严重的,乙方按原价赔偿。

六、乙方经营期间,甲方考核乙方经营绩效的商品毛利率 %,连续三月低于该标准,甲方向乙方提出经营警示。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无正当理由,双方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者,要按法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二、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五个月未完成目标的,扣发目标保证金,和当月底薪的60%工资,同时解除本合同。

三、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需要对资产进行盘存。方可办理本终止合同书手续。

四、本合同期满,由双方对超市资产进行盘存,办理清算手续。

第七章 附则

一、乙方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向甲方通报后可委托他人,但经营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

二、超市资产处置的决策权归属资产所有权方(甲方)。

三、本合同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营期满,自行终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将由原告方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诉裁决。

五、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和公证处各一份,合同副本若干份,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超市经营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对校园商店的规范管理,杜绝和防止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甲方将学校商店交由乙方实行连锁超市经营模式经营。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校园连锁超市指: 颍上县夏桥中心校 经营面积: 60 ㎡ 经营地点: 校园内 。

二、经营期为: 20xx 年 9 月 25 日 至 20xx 年 6 月 30 日。

三、管理费、电费及支付方式

1、经营期内每年按每生20元捐资学校作为杂项开支,每年按学生数结算,中心校本部教师每年每人一桶5升食用油。当年9月10日前付清。

2、经营期内乙方所用的水电费用计费方式: 按实际用表度数收取 。

四、经营范围: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合格的食品、饮料、生活用品、文体用品、

小礼品、图书报刊、玩具等。

五、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与责任

1、在乙方经营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否则,应相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甲方在乙方经营期内不得重复设置同一类的经营项目及品种,包括甲方食堂、家属区、学生公寓内,必须禁止销售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商品项目。

3、甲方应加强管理工作,不得在非节假日期间敞开大门,让有限的购买力流失。

4、甲方有对校园商店的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监督管理的权利。

5、甲方在乙方的债、权、责、利方面不负任何责任。

6、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其经营所需的相关证件的办理,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7、甲方负责提供场地,乙方自行建设;经营场地服从学校规划建设需要;因政策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续签,乙方所建的房屋拆除或捐赠给学校。

六、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应按期上缴管理费,不得逾期,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予以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2、乙方不得经营“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经营过期食品以及毫无卫生保障条件的手工作坊加工的食品,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乙方不能向学生销售烟酒。

3、乙方商品销售价格按市场行情,不得高于超市一般价格,不得强卖,不得与学生发生冲突。

4、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不得在经营中随意丢撒商品包装及废物而影响校容整洁,负责校园商店及门口卫生,设置相应的垃圾桶。

5、乙方不经校方批准不准到教学楼及教学区域内销售商品,如有发生,甲方可停水停电勒令乙方交纳罚款1000元/次,直到停止经营。

6、从业人员不得有在校园大声喧哗和吵闹等不文明现象的发生,校园商店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由乙方负责。

7、乙方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健康证,暂住证及计划生育证等证件。

8、乙方从业人员的安全、劳动保障、工资待遇、补偿及相关部门的各种政策的执行由乙方负责。

9、乙方经营的食品引起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0、乙方一切的工商、税务、卫生等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要确保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的活动,乙方对自己的一切活动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超市经营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因甲乙双方的业务需求,甲方将自己的所属利安超市与乙方达成联营,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联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利安超市所有权为甲方,利安超市所有设备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经营。

二、编号:

二、联营期限:自年月年日止。

二、联营方式:五五分成。乙方在联营合同期内,利安超市所有的营业额的净利润由甲乙双方平分,甲乙双方各拥有50%,每月30日为结算日,甲乙双方先核对账目,账目无误后乙方支付甲方当月的利润。

三、在联营期间因利安超市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期满,乙方保证甲方设备完好的情况下,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利安超市设备的损坏,乙方照价赔偿。

五、联营合同届满,乙方如需续约,应于合同期满十五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续约。否则,本合约期限届满时,即告终止。

六、乙方的营业场地由甲方明确规定,乙方不得擅自扩大,不得在甲方规定的营业场地以外堆放任何货物,不能影响消防等公共设施、场地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甲方超市正常运营。

七、乙方必须按利安规定时间上下班,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撤离,不得迟到、早退、擅自停业(由于甲方的原因除外)。

八、发生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押金不予退还。

1、乙方未按时对账,支付甲方当月利润,超过2天的。

2、乙方在经营利安超市期间擅自停业超过2天的。

3、乙方没有征得甲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

4、乙方在经营利安超市期间制造并销售伪劣产品,三无产品及从事任何违法活动违法行为的。

5、乙方的服务态度影响利安超市形象的,经甲方催告纠正的七天营业日届满期后,乙方仍未改善,甲方有权终止合约,乙方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九、甲方将利安所有设备以书面清单形式附本合同背后,双方签字确认。合同届满,双方交接以书面清单为准。

十、本联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 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包车客运企业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包车客运的主管部门。市及相关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共同推动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和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

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座位数在13座及以上,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4)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车辆型号为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录用前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无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第九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质量信誉情况、安全事故情况和经营条件,科学制定包车年度发展计划。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十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

第十一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车辆五个统一管理要求,由企业统一对所有车辆进行管理,由企业统一负责安排生产调度车辆,由企业统一购置车辆保险,由企业统一安排专人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由企业统一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自有(或长期租赁)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全部车辆投影面积的1.2倍,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车辆出车前和回场后的安全检查,统一集中车辆停放,并做好日常出入和检查记录。

每20辆营运车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十三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检测和年度审验制度,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具备维修资质条件的车辆维护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对驾驶员五个统一的管理要求,即统一由企业负责入职招聘、统一由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由企业安排生产调度、统一由企业安排安全培训考核、统一由企业建立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包车客运驾驶员应当持证上岗,证件真实有效;持外省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且在本市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查,纳入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地管理。自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满一年的,可申请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第十六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对新入职驾驶员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把关,确保证件合法有效,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驾驶员禁止录用,新入职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入职培训。

第十七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在职驾驶员和班组长参加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营运,严禁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严禁无《道路运输证》或营运手续不齐全的车辆擅自营运,严禁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营运活动,严禁未办理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出省营运。

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随车携带合法规范的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严禁沿途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严禁按照班车经营模式在固定的起始地点、固定时间滚动发班、招揽散客。严禁以一日游等招揽散客的形式开展包车业务。严禁在学校门口或相关道路违规组织上车,严禁车辆沿途上落客、组织散客、四处兜客。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包车客运企业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成各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例会。

第二十二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所有营运车辆安装带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车辆实时监控力度,安排专人对运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违规车辆及时提醒,及时整改。严禁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长期不在线、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安排运输任务时严格要求驾驶员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对夜间行车的长途客运,驾驶员连续驾驶的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每次休息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能超过日间限速的80%;安排经验丰富、入职时间较长的驾驶员开行省际包车。

第二十五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和治理记录台账。

第二十六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立即按照要求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出车前告知制度,提前掌握行驶路线的道路状况、天气状况、风险控制点等信息,出车前安排专人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学习,告知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由驾驶员签名确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包车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现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车辆违法违规严重的,安全管理混乱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包车客运经营资质。

第三十条 对年度内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包车客运企业和车辆按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使用伪造牌证、暴力抗法的企业和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包车客运驾驶员,企业未按要求调离驾驶岗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整改。

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篇(3)

资产经营方(乙方):

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甲方对设立在濉溪县五沟镇的两家超市(苏果店、鸿腾店)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聘乙方为两家超市资产经营责任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经营责任期限

本合同经营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二章 经营责任目标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进行资产盘存,办理交接手续。乙方保证资产保值不受损。(合同附件二:五沟镇苏果超市、鸿腾超市资产盘存表)

二、经营期间,实现年度目标如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现利润目标一: 万元;实现利润目标二: 万元;实现利润目标三: 万元。

三、保证超市治安和消防安全。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为五沟镇苏果超市和鸿腾超市的第一责任人,行使经理权利。

二、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1.对超市员工的任免权(副职由乙方提名,报甲方备案);

2.机构设置权;

3.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调整权,经营自主权;

4.聘用、奖惩员工权,对严重违纪、经教育无效者,乙方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制度处理。

5.乙方在保证资产保值、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有权出租超市闲置的营业面积。

6.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抵制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任何干预,有权拒绝无偿占用、挪用、平调超市财产和不合理的摊派行为。

7.必须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坚持合法的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觉接受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保证乙方经营行为符合国家和甲方利益和政策控制的要求。

8.管好、用好、保护好超市的全部财产,保证全部财产的安全。 9.乙方经营期间的全部经营项目收入必须入账,不能挪作它用。

10.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在任期内清理、结清,呆帐损失和收益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乙方承担债务责任。

11.乙方经营期满,应该接受甲方委托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甲方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对超市资产处置的决策管理权。

2.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所给予的工资底薪分配和年度分红。

3.甲方不得越权对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权利进行干预。

第四章 薪酬 、经营目标保证金

一、本合同期间,甲方从五沟镇苏果、鸿腾两家超市经营成本中支付乙方月薪 五千 元的60%,计 三千 元。余剩40% 的 弍千 元作为经营目标保证金。

二、乙方完成本合同年度利润目标一,乙方抵押的40%经营目标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未完成部分用乙方抵押的经营目标保证金抵扣,多退少补。乙方不参加利润分红。

乙方完成本合同年度利润目标二,乙方抵押的40%经营目标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甲方按年度利润目标二总额提取 %分红给乙方。

乙方完成本合同年度利润目标三,乙方抵押的40%经营目标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甲方按年度利润目标三总额提取 %分红给乙方。

第五章 考核标准

一、 超市所有经营收入项目全部入账,报甲方备查并接受甲方核查。

二、 超市资金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甲方发现一笔错账,给予乙方等额罚款。

三、不得克扣或瞒报员工工资,发现一笔假账,给予乙方等额罚款。

四、保障超市消防安全经营,建立健全消防、防损等各项规章制度,严防各类违章作业,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事故,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每月五日前,甲方派员对上月份进行盘存稽核账务,并进行消防安全和物品防损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物品受损严重的,乙方按原价赔偿。

六、乙方经营期间,甲方考核乙方经营绩效的商品毛利率 %,连续三月低于该标准,甲方向乙方提出经营警示。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无正当理由,双方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者,要按法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二、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五个月未完成目标的,扣发目标保证金,和当月底薪的60%工资,同时解除本合同。

甲方超越合同规定,干扰乙方的自主权,使其无法履行合同条款,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三、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需要对资产进行盘存。方可办理本终止合同书手续。

四、本合同期满,由双方对超市资产进行盘存,办理清算手续。

第七章 附则

一、乙方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向甲方通报后可委托他人,但经营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

二、超市资产处置的决策权归属资产所有权方(甲方)。

三、本合同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营期满,自行终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将由原告方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诉裁决。

五、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和公证处各一份,合同副本若干份,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超市经营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因甲乙双方的业务需求,甲方将自己的所属利安超市与乙方达成联营,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联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利安超市所有权为甲方,利安超市所有设备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经营。

二、编号:

二、联营期限:自年月年日止。

二、联营方式:五五分成。乙方在联营合同期内,利安超市所有的营业额的净利润由甲乙双方平分,甲乙双方各拥有50%,每月30日为结算日,甲乙双方先核对账目,账目无误后乙方支付甲方当月的利润。

三、在联营期间因利安超市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期满,乙方保证甲方设备完好的情况下,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利安超市设备的损坏,乙方照价赔偿。

五、联营合同届满,乙方如需续约,应于合同期满十五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续约。否则,本合约期限届满时,即告终止。

六、乙方的营业场地由甲方明确规定,乙方不得擅自扩大,不得在甲方规定的营业场地以外堆放任何货物,不能影响消防等公共设施、场地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甲方超市正常运营。

七、乙方必须按利安规定时间上下班,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撤离,不得迟到、早退、擅自停业(由于甲方的原因除外)。

八、发生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押金不予退还。

1、乙方未按时对账,支付甲方当月利润,超过2天的。

2、乙方在经营利安超市期间擅自停业超过2天的。

3、乙方没有征得甲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

4、乙方在经营利安超市期间制造并销售伪劣产品,三无产品及从事任何违法活动违法行为的。

5、乙方的服务态度影响利安超市形象的,经甲方催告纠正的七天营业日届满期后,乙方仍未改善,甲方有权终止合约,乙方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九、甲方将利安所有设备以书面清单形式附本合同背后,双方签字确认。合同届满,双方交接以书面清单为准。

十、本联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超市经营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 市(县) 区(乡、镇) 路(街) 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门店号: 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

七、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讲 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内容一次)。期限届满前 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篇(4)

XX年,全省共发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死亡事故5起,造成8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一)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氮气窒息事故

1月26日,因液化系统膨胀机板式换热器阻塞,大化集团气体公司进行维修,检修完毕后,设备员在没有捡漏前派人将侧人孔封死,致使保温箱内空气不畅通,在氮气泄露后氮气浓度超标,同时工人到保温箱捡漏时,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没有安排任何人监测,导致2人窒息后抢救不及时死亡。

(二)抚顺市龙凤化工厂异丙醇桶爆炸事故

5月20日,该厂焊工完成焊接作业后,未关闭电焊机电源,就顺手将焊把挂在平台铁护栏上,焊把上有一截没用完的焊条。一名临时工在对工作平台物具进行清理过程中,不慎将带电焊把撞击在旁边的异丙醇密封空铁桶上,铁桶发生爆炸,临时工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违章操作,临时工人没有安全意识,盲目冒险作业,自作主张清理现场导致事故发生。

(三)普兰店市花炮厂火药爆炸事故

6月17日,该厂捻信作业工房发生燃爆,造成制引工房倒塌,将正在工房内作业的1名制引工炸伤,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善,浆引滚轴与引线旋转不同步摩擦起热引起燃烧,点燃工房内的引线发生燃爆。

(四)辽宁省凌源市烟花爆竹工业公司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9月6日,该厂双响装药作业工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重伤。事故原因是装药工无证上岗,不具备装药资格;违章在工房外搭建临时工棚,并超定员组织工人进行封口作业;成品不及时周转造成现场存药量过大。

(五)盖州市鹏圣化工有限公司双环戊二烯脱重釜爆炸、火灾事故

9月6日,该厂生产过程中,脱重釜操作时发出呲呲声,1人跑到操作台开启泄压井阀,在开启过程中,7号脱重搪瓷釜发生爆炸,泄出的物料燃烧引起火灾,该职工被烧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真空泵未开启,造成7号脱重搪瓷釜内形成正压,大量的原料高速泄出,高速气流形成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继而引起火灾。

二、事故教训归纳分析

(一)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以上5起事故中有4起是由于操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有2起与违章指挥有关。可见“三违”正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发生事故的企业存在安全管理不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力等问题;现场指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弱,素质低下,不遵守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企业检维修过程中易发生事故

以上5起事故中有2起发生在企业检维修过程中,检维修过程经常涉及进入密闭容器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性很高。如果作业人员盲目蛮干,违章操作,加之企业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监护,就很容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XX年我省发生的唯一一起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事故―凌源市烟花爆竹工业公司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由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造成的。说明个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领导忽视安全,唯利是图,违法蛮干,对政府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对这样的企业必须加大监管与惩治力度。

(四)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高,导致事故多发

在上述5起事故中,有4起发生在中小企业。从实际工作中也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生产技术装备相对落后,人员素质较低,加强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差,安全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容易发生事故。

三、安全监管对策

(一)继续着力推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要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的改造升级,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自我防范能力;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创新安全管理机制。

二要继续组织开展反“三违”和“三超一改”活动。事故教训表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已成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爆炸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持续开展反“三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反“三超一改”活动。指导企业把反“三违”、反“三超一改”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日常检查监督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奖惩措施,坚决遏制“三违”和“三超一改”现象。

(二)依法加强监管,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一是严格安全准入,切实做好各项安全许可工作。通过许可申请与审查工作,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促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是合理规划,调整化工企业布局。沈阳市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和化工企业布局,由市安监局牵头,七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危险化学品项目集中在化工园区建设,现有三环路以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转产或关闭,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各市要借鉴沈阳市的作法,结合本地实际,对化工企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趋势分析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篇(5)

中图分类号:X924.3

1.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城市交通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同时居民对出行的要求也日益提高。虽然城市道路在尽可能拓宽和延伸,但道路建设速度却远赶不上机动车增长速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成为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然而,由于公共交通系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出行要求,同时,相当一部分人生活水平又达不到购买私家车的能力,电动自行车逐渐发展成为城市道路交通中不可忽视的交通工具。

2.研究内容

2.1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日益增多,强化管理已成必然,这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重要意义。由于目前国内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必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结合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特性,提出电动自行车由生产、销售至使用、监管一整套的管理方案,有效改善目前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不足和处理办法缺失的情况,为电动自行车的监管提供可行的实施方案。

2.2电动自行车安全监控系统

为遏制当前城市中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需建立一套智能化安全监控系统。该系统的运行,能够对驾驶人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驾驶员安全行车,同时与管理系统实现无线连接,便于交管部门掌握城市电动自行车的整体情况,收集信息以便综合管理。

此系统安装于电动自行车车体内部,包含“监测报警芯片”和“RFID违章信息采集模块”两部分。

可实现对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车速的实时测量及显示,并能够在车辆超过限制速度而限速线未起作用时,对驾驶超速车辆的车主进行报警警示,有助于驾驶员安全行车。同时能够实现对于违章信息的采集工作,在经由安装有RFID读写器的路段将信息无线传输至远程管理终端实现管理。

2.2.1监测报警系统

由于驾驶人超速超载行驶,致使制动反应变慢,再伴随未按规定让行、占用机动车道、逆行、闯红灯等违章行为,使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不断发生。

“监测报警系统”可用于测量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测量车辆载重、进行超速超载报警、显示实时速度等。其包含以下四部分。

(1)测速模块

目前电动自行车大多通过电流进行测速,其速度仪表盘所显示的速度与实际速度存在较大偏差,因此,我们获直接测量车轮转速获取车速值。

“限速模块”是指利用光电转换原理,将挡光片、光耦测速模块分别装配于后轮轮架、轮轴上,车轮一旦转动,档光片转动产生周期性挡光并被测速模块转换为电平数发给单片机。

(2)控制核心

通过对51单片机控制,对限速模块发来的限速脉冲进行计数,并通过软件换算成速度,并将相应的超速信息通过读写器写入电子标签,驱动数码管显示精确的实时速度。

(3)测重模块

由于电动自行车超载会对其启动、制动、转弯等性能造成较大影响,增加了交通事故产生风险。对此,则选用压力传感器安置于电动自行车的坐垫之下,并由单片机实现对其控制和压力数据采集。压力传感器将负载数据转换为电信号传给单片机,并判断是否超载,当测得重量大于给定的标准重量时,单片机控制蜂鸣器发出超载提示音提醒车主。

(4)报警模块

报警模块安装于电动车内部。当51单片机接收到限速模块或测重模块传来的违章信息后,单片机将触发报警模块,使蜂鸣器工作,发出警示音,提醒驾驶人更正违章行为,注意行车安全。

(5)LED显示屏

LED显示屏用于显示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目前电动自行车的速度显示通过仪表盘,由于表盘刻度较大,难以得出准确速度。

当限速模块测得电动自行车速度后,发送至51单片机,单片机控制显示屏的输出数值,该数值即为速度值,供驾驶人查看,便于驾驶人控制速度于规定速度,避免超速违章。

2.2.2 RFID违章信息采集模块

该系统是建立在监测违章信息的基础上。当监测到的电动自行车速度超过规定速度时,单片机会将超速速度、时间经由车载射频模块写入具有唯一编码(即“识别码”)的远程无源电子标签中储存,时间则由51单片机驱动DS1302时钟芯片获得。同时,触发报警模块,蜂鸣器警示驾驶人出现违章行为,使其注意行车安全。

当经过远程读写器违章信息采集点时,固定在该处的远距离射频读写器可以从电子标签上读取违章信息,并在读取后把电子标签中已有违章记录清除,只留下识别码,再重新记录违章信息。远程读写器再将违章信息传送至电动自行车违章信息管理系统,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违章。

本设计采用LB522-U射频模块作为车载射频模块。模块的RX和TX引脚,分别和51单片机的TX和RX引脚相连。51单片机通过对串口(即RX和TX)的操作可以实现将信息通过LB522-U写入、读出、更改临近电子标签的功能,而电子标签则可保持内部的信息直到再次更改时。

2.3 电动自行车信息管理系统

为综合管理电动自行车而开发的监督管理配套系统,适用于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处理及管理大厅驾驶人自助查询。通过可视化、便捷化的界面管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车辆、违章信息,以此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力投入。

4.总结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篇(6)

一、存在问题

在检查的41家重点排污企业中,有13家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含章印务有限公司*造纸厂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私设排污口偷排偷放,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635毫克/升、总悬浮物浓度为1030毫克/升,分别超标0.51倍、4.15倍;*绿霸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314毫克/升、氨氮浓度为8*毫克/升,分别超标2.14倍、52.73倍;*科源制药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150毫克/升,超标2.83倍;*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304毫克/升,超标1.03倍;*轻骑铃木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215毫克/升,超标0.43倍;*周佳造纸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32毫克/升,超标0.32倍;*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氟化物浓度为29毫克/升,超标0.45倍;*晶恒山田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总铜浓度为1.10毫克/升,超标0.1倍;*元首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75毫克/升,超标0.03倍;*污水处理厂在试运行过程中,损毁设施维修不及时,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41毫克/升,超标1.35倍;章丘市琅沟热电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5318毫克/立方米,超标3.43倍;商河宏业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外排废气中烟尘黑度严重超标;章丘明水热电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1495毫克/立方米,超标0.25倍。

二、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环境保护条例》、《*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

(一)对严重超标排污的*含章印务有限公司*造纸厂、*绿霸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科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停产整顿,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由市环保局依法处理。

(二)对超标排污较重的*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轻骑铃木有限公司、*周佳造纸厂、*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章丘市琅沟热电厂和商河宏业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由市环保局依法处理。

(三)对超标排污的章丘明水热电厂、*晶恒山田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元首针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

(四)责令*污水处理厂立即修复损毁设施,加快调试工作进度,7月底前正式运行。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篇(7)

超限检测点相邻国家重点企业的神头第一、第二电厂,车流量达到每分钟15辆左右,由于本地运输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和公路沿线众多的小煤厂,致使这段路短途“双超”运输严重。而且,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暴力抗法、野蛮闯关,威胁、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等恶性事件在这里也时有发生。尽管面对如此不利局面,神头超限检测点成立五年来,始终坚持国家、省、市各级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有效推进了治超工作。特别是今年在路政支队新一届班子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总理“要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复杂性,坚持综合治理,注重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体制,以巩固成果”的重要批示,以及黄菊副总理在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指示,坚持以管为主,管教结合,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全体职工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忘我工作,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辖区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有了很大改善,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具体依法行政过程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强化政治理论学习,筑牢执法人员思想防线。

我站点全体执法人员在党员职工的积极带领下,认真落实岗前学习、岗后考核制度,坚持警示教育和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并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十六大精神进行了系统的学习。通过每周雷打不动的学习日制度,端正了大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促使大家开始重新塑造文明执法、高效、公正、廉洁的交通执法形象,剔除了个别同志身上存在的盲目攀比摆阔气,拖背懒散搞怨气,头重脚轻耍傲气,蛮横无理显霸气的不良风气,构筑了牢固的政治思想防线。同时,大家自觉抵制治超新时期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也大为提高。

二、组织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职工执法素质。

强化业务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是治超工作的根本,也是提高内部管理效率的关键。为此,我站点全体职工定期学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法规,把队伍建设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通过业务培训,全体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职工的法制意识得以增强,纪律观念得以改善。今年,我站点频频涌现出了拒贿、经手巨额票款无差错等优秀事迹。

三、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为了使超限检测点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我站点结合实际从内部管理入手,先后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公开挂牌,对号入座,各负其责,谁违规追究谁的制度。同时,我站点以《路政支队稽查管理办法》为龙头,建立了检测点内部稽查管理办法,并设置了各专职的稽查员。我站点还通过集体民主投票选拔任命了各个工作岗位的负责人,每个月底各班总结一次,实行末尾淘汰制,从而促进了规章制度的落实,变压力成动力,大大调动了全体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现在,无论是在工作区还是在生活区,班级管理都争先恐后,职工们涌现出了想站点所想,急站点所急的主人翁精神。正是因为有了这些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今年我站点未发生一起违规违纪和“三乱”行为。

四、加大宣传力度,创优文明服务。

在分局党委和路政支队的管理下,我站点坚持“以管为主,管教结合”的原则,大力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先后印制了上万份宣传资料,利用宣传车、散发传单、张贴标语、广泛走访运输户等形式,全方位扩大宣传,使宣传面积迅速扩大,也使更多人了解了治超工作的必要性。超限执法单位是交通行业文明服务的窗口,事关整个交通行业的形象问题。为此,我站点将精神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扎扎实实开展工作。我们在检测区设立了便民服务台、超限超载咨询处,给过往车辆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从而增进了双方的友谊。通过行之有效的创优文明服务活动,职工们已经将“有困难我帮你”的承诺带到了实际工作中,接受过帮助的车队还因此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篇(8)

200*年上半年,我市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支队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公路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路政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现将上半年以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绩

我支队根据市××局的工作职能委托,负责全市地方公路路政案件稽查的管理工作。经过全体路政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勇于克服重重困难,上半年来取得了可喜的工作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公路路产路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全市共查处违章建筑165处共673平方米,清理路障163起,共3680平方米,整治水沟58处共5100米,清理路面堆积物215处,收取路产赔偿和路产补偿费共10836元,罚款16380元。二是执法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坚持政治、业务学习,全市共82名路政执法人员中,没有出现违法乱纪等现象;三是路政管理法律文书得到进一步的规范,管理效率得到迅速的提高;四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法律法规意识得到了加强,全市路政执法环境得到进一步的好转。

二、工作做法与措施

(一)加强教育,注重执法队伍建设

为加强执法人员教育,提高路政队伍执法水平,我支队相继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许可法》、以及路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了书面考试,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考试过关。同时,组织了相关人员参加治超工作培训。通过加强干部职工教育,使全体执法人员树立了法律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端正了执法队伍的行业风气,为交通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针对当前路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一年来我们下力气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由于路政管理工作面广,线长,涉及范围大,要群众守法爱路,首先必须向群众宣传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路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影响力,增强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我们抓住各种有利时机,广泛宣传,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做好路政宣传文章;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管理体制上继续推行了道班交通站公路所稽查大队稽查支队的新报体制,积极创新路政管理工作机制,使路政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三)依法行政,维护公路产权

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保护路产路权,公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是受国家立法保护的,所以路政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信心,以主人翁的责任感,打击违法行为,制止违章现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等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那些经教育不改的“钉子户”,我们采取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办法,充分依靠法律的力量,铲除“钉子户”。如××县就有过5个案件,经向法院申请后进行了强制执行,有效地维护了公路产权。

(四)强化训练,提高全员素质

由于路政管理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处理公务难度大,又是人们观察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窗口,所以必须有一支政治思想好,纪律严,作风硬,办事效率高的路政队伍,才能有效搞好路政管理工作。因此,要做好路政管理工作最根本在于队伍的自身建设。队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我们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反复学习《公路法》、路政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坚持月底例会制度,及时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为提高路政队伍的整体素质,分批进行培训。到目前为止,参加上岗培训已达100%,符合持证上岗的要求。通过专业学习、培训,路政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高。

(五)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加强日常路政巡查

我们根据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与执法水平。一是在路政执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两人以上执法人员上路执法,严格做到挂牌上岗、着装整齐、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事。遇到无理取闹的执法对象,我们路政人员更是理智、冷静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他们了解路政工作的难处,积极配合,变被动为主动。二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强行风廉政建设。通过采取聘请行风监督员的社会监督方式,使所有执法人员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三是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按照路政巡查要求开展巡查工作。日常公路巡查、维护路产路权是路政工作的重点。我们一直没有丝毫松懈,每天坚持上路巡查,确保干线公路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有效地保障了路产路权的畅通。

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加强了内勤管理,统一了执法文书格式,并由专人负责文书归档工作,每一案卷都做到归档及时、准确、有效,无错漏现象发生,使路政内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六)加大治理超限运输力度,维护路产路权

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统一开展了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为此,我们积极配合好公路、公安等部门,推行了治超联合执法,通过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治超工作的强大合力。支队和各县市抽来的区路政人员二次在××县境内参加治超工作,依法打击超限超载车辆绕道行驶损坏县乡公路的不法行为,共罚款7万多元,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绕道行驶现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篇(9)

毋容置疑的是,董事超期任职尤其是董事会的蓄意超期服役将导致股东、员工的利益受损,董事会治理效率降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受阻。

超期任职“三宗罪”

董事任期过长与社会公认准则不符,易使公司声誉受损。国外研究表明,外部董事任期与公司声誉呈倒U字型关系,公司聘用有声望的外部董事,有助于改善其社会形象。随着任期的增加,外部董事对公司以及行业情况逐渐熟悉,人际关系也逐步和谐,参与治理的效率将逐步提高。

但任期的进一步增加,甚至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会引发公众对上市公司产生质疑,从而给企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因董事会超期服役,使其决策深受投资者的质疑,而难以执行。如江泉实业(600212)的独董超期服役,既违反了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又违反了公司章程,属于严重的公司治理漏洞,引发了投资者对公司严重关联交易的质疑;ST景谷(600265)的两大股东内斗导致董事超期任职以及重要高管的辞职,使公司声誉及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超期任职将导致董事会治理效率降低。大部分治理评级机构都将董事任期视为衡量董事会效率的重要指标,任期越长,评级分数越低。任期长的外部董事难以成为不受股东控制或管理层影响的非关联人士,这将降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监督效率。像凤竹纺织(600493)超期服役董事会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引发了投资者的不满,新股发行被暂缓,董事会决策难以实施。

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公司股东利益被侵害。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的权力越大,谋取私利的动机与能力越强;大股东委派的关联董事越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越严重,利益侵占越严重。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甚至蓄意使董事会超期服役,可以实现其关联交易。再以景谷林业为例,公司第二大股东中泰信用担保一方面利用上市公司参股“泰跃系”旗下的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北京科技园等关联单位,通过直接借款、贷款担保、业务欠款等方式侵占景谷林业的资金;另一方面,其对公司的主业发展漠不关心,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大多连年亏损。2005-2011年的连续7年中,公司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亏损,于2012年9月底被ST,中小股东为大股东“掏空”埋单,蒙受巨大损失。

蓄意控制还是过度制衡?

董事会超期服役在我国蔓延的根本原因,是在《公司法》以及相关规定存在漏洞以及监管不力的前提下,大股东超强控制或者过度制衡的结果,更是大股东利用法律漏洞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蓄意行为。

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避免董事会可能出现的权力真空状态,董事超期服役实际上得到了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间接许可”。《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6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实际上,美国、法国以及日本等国对董事的超期服役也有相似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常常被滥用,大股东为了控制董事会,蓄意使其超期服役。现行《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董事提名权的规定使上市公司拥有较大自主性,事实上董事提名权主要由大股东控制,这降低了中小股东选举董事的积极性和可能性,无法有效限制大股东的控制权。中小股东对因大股东控制或者制衡而导致的董事超期服役,只能听之任之。

相关研究证实,董事在任期期间会建立相似的支配逻辑以及对公司的认知框架,任期越长,越会恪守既定政策。因此,为降低认知冲突、增强组织惯性、确保大股东的意愿能得到董事会的支持,并进一步将其意志凝结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中,实现对公司的长期深度干预,大股东可能有意拖延董事会换届选举,从而造成董事会超期任职。

在大股东占绝对优势的上市公司中,董事及高管多由大股东控制,甚至独立董事也由其指派,旨在占有更多的董事席位,保护其在公司边界或关系网络内拥有或者依赖的特殊资产。贵州茅台的实际控制人国资委牢牢把握“董监高”的任命权,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几乎所有成员均由大股东茅台酒厂的管理人员出任,独董比例未达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北新建材(000786)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52.40%)由国资委100%持股,董事长、总经理及内部董事均来源于大股东或关联公司。

不仅如此,股东的制衡与较量使董事“被超期服役”。高度制衡的股权结构下,董事会超期任职成为大股东权力较量的产物。景谷林业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与第二大股东中泰信用持股相当,超强的股权制衡带来了旷日持久的控制权争夺,2008年开始愈演愈烈。公司董事会2009年3月对外宣称,因两大股东无法对新一届董事会成员达成一致而取消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换届选举被搁浅。2010年6月12日,公司董事会再次表示因为上述原因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大股东“泰跃系”为了把持董事会,一直拖延董事会改选,致使董事会被超期服役。

限制绝对权力完善董事提名

大股东有强烈的动机为实现其控制权私利实施董事超期服役,而我国法律与监管的漏洞又使其行为成为可能。因此,完善法律与监管、优化股权结构以及培育理性大股东,使董事会成为有效的决策机构,是规避蓄意董事超期服役的主要措施。

为了科学有效地治理超期服役现象,必须完善董事提名机制。为限制大股东对董事提名与投票的绝对权力,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董事超期服役问题,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大股东提名的董事比例并充分发挥提名委员会的作用。国外的做法就值得借鉴:美国宾州公司法规定,任何股东不论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比利时公司法规定,单个股东的表决票数不得超过表决总票数的20%,也不得超过与会表决总数的40%;意大利商法典规定,股东所持股份在100股以内,每5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超过100股时,每20股享有一票表决权;加拿大公共事业退休金投资委员会(PSPIB)规定,国企董事职位的选举由枢密院办公厅在网站上招聘信息,由猎头公司对应聘者进行评估,由业内专家担任主席的提名委员会审议,最终由政府从中差额选举。

必须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超期任职问题的最终解决依赖于相关法律与制度框架下的股东大会。股东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提案权等实体权利,规定了累积投票、委托投票等制度,在董事会超期任职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采用征集投票权、累积投票改选董事会,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为了确保这些权利的有效实施,《公司法》以及股东大会规范等法律与制度,应细化具体的实施手段,使中小股东的董事提名权落到实处。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小股东应强化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参与治理,从而对董事会超期任职形成有力的内部制衡。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篇(10)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管理,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包括按国务院要求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以及部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

第三条 部负责确定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下达和监督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指标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条 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部分配各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采用基数测算法或定量测算法。具备条件的矿种应实行定量测算法。

基数测算法以本年度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及相关因素,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核增核减额度。

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实施产业布局调整需要增加指标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到位,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的;矿产开发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总量指标管理制度的;以及需要核增的其他情形。

核减因素主要包括:指标管理责任不落实,年度超指标生产或不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的;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未及时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的;以及需要核减的其他情形。

定量测算法的具体测算公式及说明见附件。

第三章 指标的下达

第六条 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当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

第七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部上报当年指标预计完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开采指标申请,并说明增减理由。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的保有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参考矿山企业以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结合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分配。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直接分解下达到矿山企业,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以外的,分解下达方式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部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市)矿山企业的指标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并报部备案。

第四章 指标管理

第九条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后,由矿山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责任书式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审核及时上报。实行月报统计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不得超指标生产。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总量控制矿种的资源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统计报表、生产台账、资源储量消耗、销售与纳税票据等,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按照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追究矿山企业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部对各地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每年度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超指标开采严重的省(区、市)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暂停该省(区、市)超指标开采矿种的矿业权配号。

部负责统一开发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生产电子台账,实行责任书在线备案、统计数据网上直报,逐步实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附件: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定量测算参考公式及说明

7 附件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定量测算参考公式及说明

各省(区、市)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全国开采总量控制指标(K10.7+K20.3)调整量,式中

K1:产量比例系数。省(区、市)近三年产量/全国近三年产量,0.7为产量所占权重。超指标开采量不计入计算基数。

K2:产能比例系数。省(区、市)核定的矿山开采规模/全国生产规模,0.3为产能所占权重。

调整量的确定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1.上年度超指标生产的,视情节按其超产产量核减当年度不低于超产产量两倍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因资源开发整合、企业重组、布局调整、秩序整顿等原因影响矿山正常开采活动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予以调整;

3.鼓励矿山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向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较好的企业适当倾斜;

4.国土资源部认定应予以调整的其他情形。

权威解读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在矿产资源管理上推出了新的管理目标、措施。为此,记者采访了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对此《办法》进行解读。

保护优势矿种,防止过度开采

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说:《办法》的出台,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维护指标的严肃性,对优势矿产资源加强保护,防止过度开采。

记者了解到,我国已从20xx年、20xx年起分别对钨矿、稀土矿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并取得了成效。20xx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稀土开采总量控制管理等要求。

这次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办法》,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什么?这位负责人说,在总结以往工作成效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控制指标测算调整的原则依据不够透明,二是指标分配下达的程序不够明确,三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清晰,四是对共伴生矿种开采总量管控的要求不够具体,五是对违规超采责任追究的依据不够充分。

指标的确定基于多种因素

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什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如何分配?

负责人说,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年度控制指标,主要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来确定。

指标的分配原则,总体上以本年度下达的指标为基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源条件拟定下一年度指标。对具备条件的矿种如钨矿,推行量化测算方法。影响各省分配年度指标的主要因素包括规划、整合成效、技术水平、指标执行好坏以及安全、环保、违法违规发生程度等。指标下达的方法及程序为:部可区别不同矿种一次或两次下达年度指标;省厅每年向部申报下一年度指标时,要报告当年指标执行情况并提出申请增减的理由;省厅分解下达给企业指标的原则,与部分配给省的原则基本一致;对于34个矿种外,由市、县局发证的矿种,省厅可委托市、县局分解下达到企业;指标分解落实情况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严控开采总量,强化指标监管

对指标的管理如何落实到位,《办法》明确了监管的具体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主要从五方面落实:

一是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后,由矿山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是严格执行按期上报制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审核及时上报。

超市管理规章制度篇(1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O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O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O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O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O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O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O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O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承运入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狗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