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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要点大全11篇

时间:2022-02-18 09:53:51

公诉工作要点

公诉工作要点篇(1)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01-02

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诉部门,在新形势下将面临新刑诉法带来的巨大挑战和压力,公诉机关必须及时调整观念、创新方法、应对挑战,以求更好地履行国家职能。

一、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范围很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明确有近一半以上的条款内容涉及公诉部门,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是重大而深刻的,主要集中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做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一是扩大证据范围,如电子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二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电子证据地位的确立和将行政执法证据纳入刑事诉讼范围,为公诉人使用该两类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公诉人因缺乏相应的电子专业知识和对行政执法证据的不熟悉,对该两类证据的审查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何判断、鉴别电子证据的真伪,如何做好“刑诉法与行政法”两法之间的证据衔接与应用,如何强化和固定新型证据的证明力与合法性,都是下一步公诉工作的重点方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对公诉部门影响深远。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可能导致整个证据链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亦会受到影响。同时,公诉部门还承担着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义务,需要在审判前即对侦查部门所做的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做出“裁判”,这当中还涉及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从公诉的角度来说这些影响无疑对公诉人的思维模式、工作方式及庭审观念等,都构成了一种挑战。

(二)律师权利的扩大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等方面较现行刑诉法有了突破性的规定,这对公诉工作意味着全新的挑战。一是增加了证实犯罪难度。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将公诉部门掌握的证据材料由“半公开”状态变为“全公开”状态,律师有充足时间研究案中的漏洞和弱点,从而增强指控难度。二是增加了固定证据难度。律师在了解案件证据弱点的基础上,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和暗示,则其翻供可能性极大,言辞证据易被,使公诉部门固定证据增加难度。三是增强了控辩对抗的程度。律师对公诉人所掌握的案件材料已经十分清楚,而律师是否会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会提出哪些问题等,公诉人却难以掌控,律师在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很容易造成出庭公诉工作的被动局面,对案件的有罪判决产生风险。

(三)证人出庭的制度增加了庭审风险

检察机关应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面临着很多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证人出庭审变数增大,律师可以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直接加以质疑,影响指控犯罪的效果,公诉人证明犯罪的难度提高。二是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制裁可能会导致证人有抵触情绪,拒绝作证。三是对关键证人证言的审查力度需要加强,某些案件还需对证人证言以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无形中增加公诉工作量。四是在不同诉讼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对证人的保护工作应如何划分?应建立什么样的保护方式?证人的经济补助,检察机关如何落实?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四)简易程序的修改加大了工作量

新刑诉法要求简易程序全部派员出庭,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的问题。但是,它给基层公诉部门带来的难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每个案件都要出庭,公诉部门如何分配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提高诉讼效率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目前在基层院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全年案件的80%左右,今后每件案件要求出庭必然极大地增加了公诉部门的工作量,使公诉人出庭的次数呈数倍增长。经估算,综合庭前准备加上出席法庭等因素,一件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席法庭比不出席法庭至少多用4个小时左右,即半个工作日。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公诉人的工作压力可想而知。

(五)庭前会议的确立增加了工作内容

庭前会议的设立,可以明确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明确庭审的重点与焦点,提前排除非法证据等,从而提高庭审质效,这是庭前会议的意义所在。但在基层院,大多数的案件都是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相对简单,犯罪嫌疑人单一、认罪态度较好,甚至没有辩护人,这类案件若要开庭前会议,则无形中增加公诉人的工作量,反而降低诉讼效率。因此我们主张,针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可以举行庭前会议,公诉人着重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展示、庭审程序的选择等问题进行庭审意见交换,以防止准备不足,影响庭审效果。

(六)特别程序的设立拓展了工作领域

新刑诉法修订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及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以刑诉法条文形式予以规范,为检察工作拓展了新领域,也赋予了公诉部门全新的职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需新增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进行办理,实行新刑诉法要求的“诉、监、帮、教”一体化模式。对刑事和解程序,检察机关需在审查阶段进一步做到规范、有序,严格控制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保障被害人权利,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检察机关需加大投入力度,做好审查工作,对符合没收条件的违法所得和符合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七)诉讼监督的难度有所加大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诉讼监督范围扩大,表现在对阻碍刑事诉讼权利的监督、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监督、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等几个方面。二是追诉工作遇到瓶颈,2012年,公安机关对漏罪漏犯的追诉工作已大大加强,留给公诉部门的空间已越来越小。三是审判监督难度加大,抗诉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法院改判越来越难。高检院下文,原则上判决生效三个月后不再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因此,今后势必要求形成以“二审抗诉为龙头”的审判监督模式,而这正好一直以来是公诉部门抗诉工作的薄弱点。

二、公诉部门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积极应对

面对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提高工作能力,加快办案进度,提升工作效率。面对新增的工作内容和成倍增长的工作量,公诉部门的办案经费与办案设施也需要进行科学、有效、合理地增加。

(一)合理增员

1.增设未检机构

根据新刑诉法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新规定,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原则上都应当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当在公诉部门内设立专门负责业务指导、案件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或办案组,由专人负责未检案件的批捕、、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目前全国设有未检机构的基层院尚占少数,各地正在积极筹备过程中。

2.增加人员编制

新刑诉法实施在即,公诉部门各项工作量的增长将会突破一个极限,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应尽快解决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充实办案人员,补强公诉力量。对外应积极争取扩展编制,包括政法编制和事业编制;对内要深挖潜力,通过遴选或调整的方式增加人手,缓解公诉部门办案压力。

3.增加辅助人员

公诉部门通过设立办案辅岗制,分担部分工作量。因为受到政法编制、事业编制等因素限制,可以通过招聘书记员等辅助人员,协助公诉人处理日常工作,使公诉人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办案。

(二)科学增配

1.增加办案经费

一是经常性工作经费。如简易程序要求全部派员出庭,二审开庭的范围也有所扩大,公诉人出庭次数将大幅增长,出庭补助务必落实到位。二是新增机构与人员经费。各个院未检机构的筹备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初步估算,增加一个结构合理、人员齐备的未检机构,大致需要10万元的费用。同时,增加办案人员和辅助人员也需要相应的经费。三是证人出庭制度实施后,保护证人及其家属安全的费用、给证人的经济补助费用等,都需要予以重视和落实。

2.增加办案设备

一是增加电子信息化设备。针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办案人员需要利用相应的电子设备和信息化网络来审查电子证据的真伪。二是增加律师阅卷、复印专用设备,保障辩护律师在审查阶段应享有的权利。三是增加办案车辆。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人外出提审、核实证据的工作必然增多,出庭次数也成倍上升,用车将会十分紧张。

3.改善办案环境

一是公诉部门人员增加之后,办案区域需要相应扩大。二是在办案区域的公共区间加装监控安保设备,一方面保护公诉人的人身安全和办案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强化自身组织管理的需要。三是增设专门的律师阅卷室、犯罪嫌疑人讯问室、证人询问室等。通过专门的功能区域隔离,分化公诉工作,保障律师、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个人隐私。

(三)全力增效

1.积极转变执法理念

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以及对保障律师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明文规定,都要求公诉部门更新执法观念,认真执行法律规定,迎接挑战。要转变“重权力轻权利”、“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模范带头遵守新刑诉法的规定,明晰法理,积极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自身能力,更好地履行国家公诉人的职责。

2.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公诉工作要点篇(2)

检察机关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既是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的要求,又是自身建设的需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能决定了公诉权是检察权的本质,公诉权作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权能直接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逮捕权和司法监督权或直接围绕服务于公诉权或体现于公诉权之中。因此,在公诉环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关系重大。

三项重点工作既是公诉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公诉工作创新的依据和动力源泉。三项重点工作要求公诉工作在提高成效、深化内涵、拓宽领域下工夫。一是要在案件办理上下工夫,通过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取得办案质摄、效率和效果的统一,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要在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上下工夫,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确保公正廉洁执法:三是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下工夫,要结合案件办理延伸公诉职能,通过一系列的公诉改革和探索活动,努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二、公诉环节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应把握的三个关系

1.与打击犯罪的关系。公诉部门的首要职能就是通过执法办案打击犯罪,而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公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在打击犯罪中要讲究方式方法,积极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着眼于“三个效果”的统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公诉部门另一大主要职能是法律监督,加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也是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途径。公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通过完善和细化加强监督的措施,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内部衔接配合和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协作等工作,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3.与规范化建设的关系。规范化建设是进一步提高公诉人员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的重要载体。三项重点工作的完成,要求我们有一支能力出众,素质优良的执法队伍,当前公诉工作中还部分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不廉洁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通过规范化建设抓基础、抓队伍、抓能力,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三、公诉环节中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主要途径

1.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公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走私、骗税、制售伪劣商品等涉众型犯罪和用网络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秘密、诈骗、、传播物品、非法经营以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活动。通过“从快、从严”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积极运用不权。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从宽”的要求和“两减少、两扩大”工作方针。一是要充分认识到积极运用不权终结诉讼的意义所在,纠正“厌烦、厌难”和“唯指标论”的思想;二是要建立健全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依法适当从宽处理机制,探索暂缓、社区矫正制度,充分落实帮教措施:三是要建立健全刑事和解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积极运用刑事和解方式予以解决,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3.健全繁简办案分流机制。“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公诉部门在办案中要注意办案效率的提高。一是建立、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二是积极向法院建议适用“两简”案件审理程序,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办理的案件,要在提起公诉时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两简”案件审理程序。同时集中优势办案力量。重点办理好重大、复杂、有影响的案件。

公诉工作要点篇(3)

中图分类号:TM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9(a)-0025-02

电子政务(e-Government affair)是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限制,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以便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且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与服务。盘锦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终端(以下简称12345投诉终端)于1999年开通运营。通过投诉终端,业务处理流程全部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自动实现。其处理过程、处理时间、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对上级领导、相关公众、政府工作人员都是公开、可知的,从而减少了传统政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保证了政务的网络信息化、公开、透明,并实现政府“无纸化办公”。

1 12345投诉终端的应用操作简介

打开Secoway VPN Client界面,点击“我的连接”,依次自动出现:第一步发送设备打开,第二步协商开始,第三步密钥交换协议协商完成,第四步隧道协议协商完成,第五步链路协议协商完成。完成“我的连接”操作后,即可关闭该界面。在IE浏览器输入平台网址,登录“盘锦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界面。

输入用户名:***@gdgs.后,点击右侧蓝色字体“点击输入‘’”,此时应注意,只有在用户名中出现:***时,才能输入密码:1,输入验证码(内容根据右侧验证码内容提示填写,其中英文字母不分大小写),点击“登录”,进入“盘锦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工作界面。点击工作界面中的“办公系统”,出现“终端受理子系”二级界面。点击“终端受理子系”,出现三级“系统管理”和“终端受理子系统”界面。点击“终端受理子系统”后,出现“终端机器设置、反馈、已反馈投诉列表、部门查询、投诉办理情况统计、本部门督办情况统计、投诉查询”等四级界面。点击“反馈”,如系统内无待处理投诉业务时,出现“未反馈投诉列表”界面;如有需要处理的投诉业务,则显示在“未反馈投诉列表”界面。点击需要办理的投诉业务中“标题”部分,例:点击“供电/临时用电”,即显示出“反馈投诉”界面的详细内容。点击“打印”,出现“市民投诉电话记录单”界面。点击右侧末列“打印”,即可打印出一张A4纸的市民投诉电话记录单。

2 盘锦供电公司12345市民投诉电话单内部流转流程

2.1 市民投诉单受理

投诉受理遵循“加强协调、分级处理、限期办结、优质高效”原则。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设置专职人员实时监控盘锦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负责记录市民投诉电话并形成记录单,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电话通知记录单内容涉及的各基层(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处理,需全程跟踪并最终形成处理意见。

2.2 市民投诉单调查处理

各基层单位(部门)设置专人负责市民投诉的调查、处理和回复工作。公司监察部(纪委办公室)、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设置主抓市民投诉工作监管人员并对投诉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督办。

2.3 市民投诉单回复

负责投诉调查处理的各基层单位(部门)必须如实填写《市民投诉电话记录单》,并向派发工单部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连同相关举证材料、影像资料等通过工单附件或传真形式同步报送。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收到回复结果后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直接回复市民投诉中心;如审核不通过,则发还给调查处理基层单位重新填报。

2.4 回复内容审核标准

(1)未针对客户投诉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答复或答复内容不全面。

(2)未向客户沟通解释或未说明沟通解释结果。

(3)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处理客户投诉。

(4)应提供却未提供相关投诉处理依据。

(5)未在回复中写明客户意见。

2.5 市民投诉单处理各环节的时限要求

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专职人员接到市民投诉电话记录单后,应在30 min内电话通知各基层单位(部门)或传真至调查处理单位。调查处理基层单位接到市民投诉工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保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收到回复工单后,必须在2 h内完成工单审核,并由专职人员回复市民投诉中心。

2.6 市民投诉单处理汇报要求

每件市民投诉单办结当日,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专职人员应及时汇总形成电子版并上报分管领导。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对当月市民投诉单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纳入各基层单位(部门)目标管理体系,实行年终考核。

3 12345投诉终端应用系统存在的问题、思考及展望

(1)在投诉终端应用中偶有乱码,不能显示正常工作页面的情况。经与系统软件开发维护人员沟通,在对系统进行远程维护后,此问题得到解决。

(2)建议投诉终端应用取消或放宽上鞲郊大小限制,附有相关照片和《情况说明》的文字材料容量过大,导致上传不成功。

(3)投诉终端应用一直无受理客户录音功能,建议增加此项功能。有利于责任单位更准确的了解客户意愿,便于提高业务处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如经查证后非本单位业务,可及时联系12345市政受理部门退单转至正确的处理单位。

(4)建议投诉终端应用增加短信提醒功能。可减少专职人员每日实时监控的工作量,保证投诉单通知的及时性,确保处理单位第一时间联系客户,提高客户满意度。

(5)建议创建盘锦市12345业务通知微信群体,开辟一条即时通知、催办的新渠道。

盘锦供电公司12345投诉终端经过多年来的实际运用,总体上设计较优越,但是在部分细节上没有考虑周到,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注重实际功能的实现,稳定、灵活、便捷是保证满足投诉终端应用的关键,也是提高客户满意度,优质、高效地开展业务处理工作的基础。

4 结语

公诉工作要点篇(4)

(一)畅通民行申诉渠道,加大民行办案力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所、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广泛的联系,进一步加强民行职能宣传,畅通申诉渠道。坚持把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带动民行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监督纠正错误的裁判,把“听民声、察民意、解民忧”贯穿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贯穿始终,逐步扩大办案规模。突出抓好抗诉工作,需要严格把关,保障抗诉质量不断提高。质量是保障,是民行检察立身之本。

(二)要牢固树立和解、息诉与抗诉并重的观念。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向化解矛盾纠纷延伸,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把和解、息诉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树立正确的绩效观,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深入推进民行申诉案件调处工作,逐步构建检调对接机制,防止矛盾叠加、升级,向防范次生矛盾延伸,强化说理工作。对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终结审查等案件,耐心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积极探索申诉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及时对各类案件可能导致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明确提出意见,及时向领导汇报有关案件情况,制定处理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止在民行检察环节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注重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把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发挥民行检察工作对诉讼纠纷的“剂”、“减震器”作用。

二、通过行政诉讼监督,逐步建立民行检察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推进严格执法,探索社会管理创新新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方略的不断推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缺乏依法行政理念,加上执法水平有限,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问题客观存在,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人民群众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利益诉求呈上升的态势。因此,要着力延伸和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建立健全完善对行政执行和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对接接体系,加强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

(一)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民商事和行政纠纷案件既涉及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还涉及到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教育管理、金融管理等各个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民行诉讼监督,并针对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责,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对个案的审查,发现行政主体对于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对于不需要移送的,向有关行政主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重点监督以罚代刑行为;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提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重点监督程序违法行为;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错误或不充分,提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重点监督超越职权、的行为;发现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行为的,启动司法调查程序,对有违法行为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检察建议,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积极开展督促、支持工作,进一步拓展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方式,突出民行检察工作解决社会管理问题的针对性。在规范工作程序和准确把握条件的前提下,对于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等遭受损失而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不行使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和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重点针对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财政周转金追偿、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债权催收等案件加强监督。继续稳妥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逐步扩大涉嫌罪种范围。为此,要进一步密切与公诉、林检等部门的配合,采取互通信息、适时介入、联合出庭等方法,对因刑事犯罪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案件,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代表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国家集体财产权益,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公诉工作要点篇(5)

一、严谨周密的证据审查和庭前预测工作,是掌握庭审主动权的前提

所谓不打无准备之仗,要掌握庭审主动权,必须先做好一系列扎实、细致、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

首先是审查证据工作,这也是起诉活动的第一步,审查起诉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证据审查的重要性,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审查案件应当查明的事项。一切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庭上质证及查证属实。因此,要争取庭审主动权,就必须树立证据审查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复核每一证据:

⑴、认真阅卷,注意查找证据中的疑难点和矛盾点,并根据不同的案件特点制作好阅卷笔录。在审查证据时,要认真注意发现证据疑点在那里,证据之间、证供之间有无矛盾,矛盾能否得以合理排除。对涉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的关键证据、案件定性的根据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在反复阅卷过程中加深理解。

⑵、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力进行全面的查证,包括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形成体系;审查证据收集的程序及方法是否正确合法;审查证据所反映的案情特征与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是否需进一步查证核实;审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具有排它性。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要做到客观细致,防止先入为主、得过且过的不良倾向。

⑶、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对重要证据要尽量掌握第一手资料,坚持与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的“三见面”制度,对重要的供述和证言要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提审被告人时,要注意其关于无罪及罪轻的辨解,不能对被告人翻供反感或习以为常,因为被告人的辩解和翻供往往是庭上控辨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对律师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同样要引起足够重视,知己知彼,才能掌握主动。

其次是庭前预测工作。在新的庭审方式下,庭前预测是起诉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笔者在实践中感觉到,出色的庭前预测工作是庭上掌握主动权的最有力武器。做好了庭前预测工作,如同手中掌握了一套完善的作战方案、一份优秀的演出剧本。公诉人在庭上胸有成竹、洞烛先机,不仅给被告人和辩护人施加了很大心理压力,也树立了公诉人雄辩、自信的良好形象。当然,要达到这一效果,离不开辛勤的劳动。笔者将其总结为“八常”和“八异”。“八常”是指在庭前预测中应考虑的八项常见内容,包括:⑴、法庭调查的顺序、重点和难点;⑵、讯问被告人及询问被害人、证人的方法、策略和用语等;⑶、质证的方法和重点,如何利用被告人的漏洞及矛盾达到为我所用的效果;⑷、出示物证、书证的方法和时机,特别是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的出示,要注意编排,将其和笔录等其它证据结合起来;⑸、综合证据的运用;⑹、被告人、辩护人反调查的重点以及应付的方法;⑺、法庭辩论的重点、方向以及对策;⑻、证据中的缺陷及弥补方法。“八异”是指在庭上可能出现的八种异常情况,包括: ⑴、对庭审程序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提出?如何提出?不被采纳怎么办?⑵、被告人翻供且诉说侦查机关或公诉人诱供骗供、刑讯逼供怎么办?⑶、辩护人的言辞可能误导或干扰庭审怎么办?⑷、辩护人突然提出新的证据怎么办?⑸、辩护人对公诉人或公诉机关进行人身攻击怎么办?⑹、证人突然改变证言怎么办?⑺、被害人或其人反驳公诉人的观点怎么办?⑻、出现法庭失控的局面怎么办?

当然,庭审情况千变万化,再周密的证据审查和庭前预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公诉人在庭上必须灵活运用、适时调整。

另外,开庭前要尽可能了解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了解开庭和辩护的有关规定和惯例、法官和律师对个案的态度,应视情况和他们交换意见。对一些有影响的大要案要留意社会舆论导向。对列入证人名单的证人要了解其能否出庭等等。做完这些工作后,再进一步调整、完善出庭方案,有针对性地准备公诉词和讯问(询问)、答辩提纲。

二、精心编排、科学系统地举证和质证,是掌握庭审主动权的关键

新刑诉法对公诉机关职能的加强,主要体现在加重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公诉人成为法庭调查的导演和主角,这也是公诉人掌握庭审主动权的最好时机。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举证充分确切,案情则会一目了然,为随后的法庭辩论、乃至全案定下了基调,辨方即使欲节外生枝也无能为力。因此,掌握庭审主动权的关键在把握法庭调查。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既要反映出犯罪过程的全貌,又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针对被告人的供述情况,讲究讯问策略,采用不同的讯问方法。

⑴、被告人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侧重对其陈述中不够具体全面的内容进行讯问,查清犯罪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参与犯罪的人员、造成的后果、犯罪后的表现、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数量、特征、来源、去向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况。

⑵、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先仔细听取其辩解的根据和理由,然后抓住其中的矛盾和漏洞,围绕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讯问,适时宣读以前的供述和出示相关证据,并传召有关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翻供或否认罪行,公诉人一般在开庭前就已掌握,只要准备充分,其它证据形成链条,主动权始终在公诉人手中。

⑶、对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的讯问,要善于利用质证。如果部分被告人翻供或不认罪的,一般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讯问和质证,由其它被告人或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的同案人予以证实和揭露;如果主犯或其它同案犯在逃,在案被告人推卸罪责当面质证有可能形成僵局的,一般采用背靠背的形式进行讯问,再结合其它证据各个击破;对重大复杂案件,可结合以上两种形式视情况交叉讯问。

2、询问证人。公诉人安排什么样的证人出庭,一定要十分慎重,应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询问证人应讲究策略,防止控方证人为辨方所用,起相反效果。

⑴、一般情况下,首先应当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进行连贯陈述。证人证言没有变化,或者其变化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仅就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问题和辩护人可能要提出的重点进行询问。若证人证言与庭前相比有实质性改变,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及时宣读其原有证词,并出示与之相互印证的其它证据,让证人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公诉人要主动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休庭后迅速查核。当然,避免这种被动情况出现的最好方法是做好庭前证据的复核和固定工作,防患于未然。

⑵、询问辩方证人时要认真听取和分析其证言欲证明案中什么事实,其中有什么关系,存在什么漏洞和矛盾,再从证据来源、证明力、取证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质证。

⑶、对辩护人向证人发问,要区别情况及时反应。或认可,或反驳,或运用反对,或建议延期审理。辩护人的询问往往是下一阶段辩论的铺垫,因此公诉人应针对其问话再问一次。

3、出示证据。公诉人出示证据要做到内容清楚、范围全面、重点突出、质证有理、证明有力,就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策略,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

⑴、举证原则。一要实事求是,不论肯定或否定某些证据,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不能主观臆断;二要客观全面,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都要在庭上举证质证,不能断章取义;三要积极主动,以我为主;四要紧扣主题,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⑵、举证策略。无论做什么事,要掌握主动权都离不开讲究策略。不同的举证策略,产生不同的庭审效果。举证杂乱无章,语焉不详,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使辩方有机可乘。相反,举证因案制宜,纲举目张,案情则清楚明白,庭审效果也水到渠成。常用的举证策略有:

①。分类组合。庭前,公诉人就要对证据进行合理的分类组合,方法因案件及个人习惯不同而不同,既可按犯罪事实以行为组证、以罪名组证,也可按时间顺序、按证据种类组合证据,还可以围绕主犯、主罪来分组证据。实践中要灵活运用,适时调整。

②。分清主次。公诉人对需要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种类、次序,要有统筹、全面的考虑和安排。对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要首先举证,其次是罪重罪轻的问题,最后才是量刑情节等其它问题。

③。归纳说明。为了增强举证效果,便于法庭采信,公诉人每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一个或一组证据,应就其来源、取证程序、证明对象以及证据间的关系进行简要说明。

④。适时出击。对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要主动质证;对与事实不相符之处要马上举证反驳,提请审判长不予采信;对辩方的质疑要及时举证回应。

三、突出重点、灵活应变,提高辩论质量,是掌握庭审主动权的进一步发展

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直接交锋,对主动权的争夺也进入高潮。公诉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把握:

1、突出答辩重点。原则问题不能让,要辩明辩清,枝节问题视情况进行综合答辩,这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掌握庭审主动权的基本策略。辩护方的一系列观点中,有的影响到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定性及罪名成立、量刑,有的只是对个别证据或情节的挑剔。公诉人此时切忌不分主次、求细求全,逐一回应,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清,这样势必落入圈套,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那么,如何区分原则、确立答辩重点呢?一是在庭前预测和法庭调查阶段就要有所警觉,及早筹谋;二是对辩护词要迅速归纳,抓住本质,突出重点。

2、具体应变方法。公诉人要想始终掌握主动权,在法庭辩论中,就既要讲究辩论策略,也要有很强的应变能力和方法。

⑴、主动出击,先发制人。该方法适用于那些经过法庭调查已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只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作文章的案件。公诉人在第一轮的公诉词中,就要把全案的基本观点讲明讲透,先发制人,控制主导局面,不给对方可乘之机,可辩之由。

⑵、静观待变,后发制胜。对于疑难、争议较大的案件,辩方会提出一系列强有力的辩护观点。对这种案件,公诉人在庭前要进行多种准备,但在第一轮的公诉词中只作一般的阐述,引而不发,在第二轮发言中,再针对其主要观点进行辩驳,以达欲擒故纵,后发制人的目的。

⑶、以全驳偏,揭露本质。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对多数案件来说,主要事实已基本查清,辩论空间不大,辩护人为争取主动,往往会只强调无罪、罪轻一面,不谈有罪和罪重一面;或只孤立谈表面行为特征,回避实质问题;公诉人应立足全案,从不同角度把问题客观全面地论述清楚,直指对方错误的本质。

⑷、把握分寸,有理有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若只顾逞口舌之利,或越扯越远、忘乎所以,或得理不饶人、耍个人威风,只会弄巧成拙。非要把对方驳得哑口无言,是心理不成熟的表现。一味纠缠,反而易给对方抓住把柄,置自己于尴尬境地,因此公诉人在争取主动的同时,还要审时度势,适可而止。

3、保持良好心态。法庭辩论中,只有具备沉着冷静、坚强自信的心理状态,才能头脑清醒,思维敏捷,反应迅速,掌握主动。而要做到这些,公诉人除了熟悉案情和有关法律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这就有赖于平时的培养和训练。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诉人素质,是掌握庭审主动权的基础

要在庭上掌握主动权,公诉人本身因素所起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如何提高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培养出优秀的专业人才,以适应新庭审方式的要求,是当前公诉人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重视出庭公诉的地位和作用。公诉人在庭上代表着整个检察机关的形象,表现好坏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声誉。公诉失败,受损害的不只是公诉人,也不只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而是整个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和干警对此都要有清醒认识。公诉工作需要自侦、技术、后勤、政工等各部门的配合和支持,需要领导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装备、待遇等各方面重视和解决,一些大要案还需要领导亲自挂帅,支持公诉。

2、稳定、充实公诉人队伍。起诉工作与其它业务相比有其特殊性,对公诉人的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写作能力、表达能力、演讲水平都有特定要求,这些都非朝夕之功。因此,对公诉人队伍既要严格把好进人关,又要保持相对稳定。要把那些具备良好素质、热爱公诉工作的优秀人才充实到起诉部门中。

3、加强对公诉人的在职培训。要结合高检院提出的创“五好”要求,大力开展对公诉人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在思想教育方面,必须提倡“三讲”,学好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知识和方针,还要培养公诉人敬业乐业精神,增强作为国家公诉人的光荣感、使命感。在业务培训方面,采用脱产、自学、函授等多种方法,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通过公开庭、示范庭、模拟庭等多种机会,培养公诉人记忆、表达、演讲、应变、场面控制多方面能力。广东省院从98年起分期组织的“全省公诉人培训班”,效果就很好。

公诉工作要点篇(6)

纵观公诉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轨迹,公诉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和完善始终是公诉工作改革的一个永恒主题。新刑诉法的修订又开始了新一轮公诉改革的帷幕。在原有的主诉检察官办案制、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办案质量预警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案件简繁分流、案件诉后量刑建议、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等机制创新后,督办制度是又一重大举措。

如何加强对基层院落实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工作的检查、监控和评估,建立一个有力、长效的运行机制和推动机制,对于促进和保障公诉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是在这一宏观背景下,我院公诉处抽出专人组成督办组,以督办案件为抓手,开始了对9个基层院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督办的初步探索和全新尝试。

一、抓住机遇,发挥督导职能

顺应新刑诉法改革的要求,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应当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

1.主动适应,强化责任意识。公诉工作机制改革是深化公诉改革的重要措施和关键环节,要真正把深化公诉改革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对公诉改革的监督和指导。我院公诉改革工作是上下领导,横向配合,对外协调的必然要求的共识。通过这次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在全市检察机关的建立,对9个基层院承担办理交办案件,检委会批复、决定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流程期限,承办人相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是我院公诉处在新形势下指导职能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重任在肩,必须主动适应。

2.深入调研,强化督导意识。我市公诉部门紧紧抓住新刑诉法改革的机遇,对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建立、落实的进程和操作等问题的主动探索和调研。首先,对积存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排查,重点为市院交办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自侦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通过具体的案件,深入到基层院办案的第一线,全方位了解基层院办案的各个环节,感受基层院在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影响办案质量的突出问题,加深对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直观认识。其次,通过对积存案件形成原因的剖析,探求如何在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中,解决基层院独立办案和我院公诉处督导的最佳结合点,以便在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中正确定位,充分发挥相应职能。最后,专门召开检委会,对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内容,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实际困难,积极进行对策研究,并及时听取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引导和促进这项制度的建立向纵深发展。

二、把握方向,规范管理职能

我们从呼市地区公诉工作发展需要出发,在集思广益、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督办制度》。这个制度既是促进各基层检察院办理交办案件、拟不案件、执行市院检委会决定事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发展目标,又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的理想标准,更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的工作依据。为了增强对公诉工作的针对性指导,促进公诉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在制定公诉案件督办制度时注重了以下几项工作:

1.抓机制,在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督办制度》时注重规范。一是强调了制度的全面性。从案件受理初始到案件审查完毕,涉及案件流转的各个环节,形成了全方位的管理规范和机制。二是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该制度时始终坚持目的明确、内容详尽、责任到人、赏罚分明,保证落实中有程序可遵循。三是保持了制度的及时性。坚持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制度,让制度解决问题,哪里有问题,哪里易出现问题就把制度制定到哪里。该制度针对交办的普通刑事案件、自侦案件及检委会的决定和批复的特点,分别建立《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一案一卡,在交办案件或检委会决定、批复时,由专人填写《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随案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审结后向市院专人备案,通过一年来的实践,有效地控制了超期办案现象。

2.抓落实,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实行流程管理,把干警执法行为和案件办理过程置于流程管理的约束和控制之下,不断增强程序意识,一是按照《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的要求,明确具体案件流程,进一步细化每一个办案环节,使其环环相扣,步骤分明,明确每一环节中处长(科长)、办案人、内勤、人民监督员等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做法和办案期限,理顺案件流程走向,避免了责权不清和办案的随意性。二是按照《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要求,明确案件督办范围,督办方式,明确办案责任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给予处罚,对基层院办案工作有违法现象或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及时指令纠正或撤销基层院的错误决定。确保案件质量。

3.定责任,设立专职监督员。配备富有办案经验、责任心强的老同志,专职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一对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自侦案件证据的审查情况、检委会决定、批复执行情况,通过报备的《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发现办案工作有违法现象或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及时纠正。二对办案过程中,由专人根据案件审查期限和退查、重报时间,掌握案件进程,及时提醒办案人员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三对案件办结后,由专人根据归档期限催促、监督干警及时归档,对照卷宗归档标准对主要法律文书和卷宗质量进行检查,并签署评价意见,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承办人纠正后的情况,还要再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4.重反馈,实行评查制度。一是实行定期评查,由处长主持,对下业务指导员和专案督办人参加,对一段时期内的业务情况、疑难案件、法律法规适用等进行讲评与研讨。二是由主管检察长与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查组,定期对督办制度的运行情况及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查。

督办制度实施一年来,我处督办各类刑事案件405件,其中对391件普通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进行了跟踪,对14件自侦案件的审查及退补情况 进行了督办,发现并纠正了1件超期办理的案件。同时对60件本院检委会决定、批复案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检查。通过公诉案件的督办不仅有效地控制了超期办案现象,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使队伍养成讲究规则、程序、质量、效率的工作习惯和工作作风,从而全面带动了各项公诉管理工作。在此我们有必要在建立适应公诉工作的创新机制方面作深入探讨、思考和进一步实践:

公诉工作要点篇(7)

一、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认真履行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能。

二*年上半年,公诉二处共受理审查案件243件520人,经审查,改变管辖交区院办理82件156人,自行办理审查案件151件365人。共提起公诉147件360人,不22件22人。退回补充侦查182件448人,受理重报179件470人。此外,还办理了复核案件2件4人,二审案件2件4人,请示案件8件8人,抗诉案件3件10人,备案审查9件16人,调卷审查1件4人。

突出打击重点。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惩抢劫、抢夺、盗窃等侵犯财产多发性犯罪。共办理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104件227人,提前介入了多起严重抢劫犯罪案件,引导监督侦查,如广深高速公路特大巴士抢劫案等,保持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坚持“从严”方针,集中优势打击走私、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办理经济犯罪案件101件251人,重点提前介入办理了“雷霆1号”涉税大案,1·13走私香烟大案等,确保稳、准、狠地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以治理商业贿赂为重点,严惩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38件42人,如成功了南头海关缉私分局科长刘昕受贿案等,确保对职务犯罪案件办准办好,有力地惩治腐败行为。

狠抓办案质量。公诉工作中,我们始终以办案质量为核心,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工作原则。首先,正确把握条件,认真做好审查工作。要求承办人要依法认真细致、全面地审查案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既要查明有罪、罪重证据,也要查明无罪、罪轻证据,强化对定案证据、犯罪构成等问题的分析论证,对疑难复杂案件,严格审查把关,切实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其次,强调做好出庭工作,增强指控犯罪的效果。要求承办人对每个案件,都要围绕案件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制定出庭预案;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坚持选派优秀公诉人或业务骨干出庭;认真积累出庭经验和出庭技巧,切实增强公诉人庭审中的应变能力。最后,严格要求对判决的审查工作依法及时进行,改变过去那种只要法院判有罪了,公诉工作就完成了的错误认识,而是全面、及时、认真地审查每一件判决,切实履行好对审判活动罪名认定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的监督职能,确保办案质量。

积极做好专项治理与打击工作。今年中央统一部署了打黑除恶、治理商业贿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专项活动。在我院的具体工作安排中,公诉二处承担了制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和组织落实公诉环节办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任务。对此,我们公诉二处高度重视,除提前制定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外,在院里明确将市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诉二处以后,我们迅速组织力量,在反贪局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认真完成有关案件信息的综合工作,先后向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院报送了《关于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和线索排查情况的报告》、《关于报送已查清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的报告》、《商业贿赂典型案件评析》等,并按时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月度专报》。同时,我们还认真办理了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禁止商业贿赂条例>的提案》和《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大力预防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两个议案,在调研的基础上,写作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意见》一文,并及时将我们的意见反馈给有关议案交办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活动方面,我们对2005年以来我市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认真分析了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还组织有关区院公诉部门与我处一道和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工作交流,研究当前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我们加强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业务指导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认真落实督办工作。今年上半年,院里交办给我处两项工作并由办公室进行督办,一项是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建议》提案的汇办工作;另一项是市院部署的制定《关于推进公诉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的工作。接受任务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现两项督办工作均已按期完成。其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建立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意见》一文已及时反馈给有关提案交办部门。

二、坚持以规范为基础,进一步严肃办案程序,完善办案制度。

为确保办案质量,落实办案责任,今年以来,公诉二处在原有办案规范化的基础上,查找不足,认真整改,针对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办案程序和制度。

严肃办案程序。公诉案件的办案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的工作细则上都有明确的要求,关键在于执行。今年二月份,公诉二处针对在办理公诉案件时程序上容易忽视或存在的1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成效明显。半年来,我们的程序意识、期限意识进一步增强,严格按诉讼程序办案已成为了一个铁的纪律,下一步我们还要常抓不懈。

严管办案流程。公诉案件从受理、分案、办理、讨论、审批、备案、移送等内部办案环节较多,为保证效率,防止出现差错,我们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保证了内部办案工作畅顺高效。上半年,我们还积极配合案件管理处,完成了公诉案件管理程序需求报告,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主动配合全院案管系统统一运转,使公诉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的机制建设尽快完成并予以落实。

规范案件管辖移送工作。针对市区院公诉部门之间因案件管辖移送工作不规范的问题,我们汇同公诉一处认真予以研究,在充分听取区院公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4月份,我们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规范市区两级检察院公诉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案件的受理意见》,使公诉案件的管辖和移送工作得以规范执行。

规范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为加强对区院公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今年5月份,我们汇同公诉一处制定了《关于公诉案件备案的规定》并印发给各区院公诉部门执行。该规定对区院作不处理的案件、撤回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等五类案件,要求各区院公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院公诉部门备案审查。建立公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有利于市院了解掌握区院有关公诉案件的办理情况;有利于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有利于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规范撤回工作。针对撤回工作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实践中的不规范做法,今年2月份,在吕志峰副检察长的高度重视下,我院公诉一、二处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召开联席会议,就规范撤诉问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并以《座谈会纪要》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印发市区两级检察院、法院认真予以执行。撤回工作的规范,使过去市区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在撤回上的不规范现象得到了有力纠正,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有利于维护公正司法。

规范不案件的报批工作。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颁布实施后,具体如何报批,市院应如何审批等规范不足问题,纠正实践中有的区院拟作不的案件是以请示的方式报批,有的以报告的方式报批等不同做法。我们根据高检院制定这一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年初就制定了《拟不意见书》、《拟不案件报请审批报告》两个范本,印发给区院参照执行,使不案件的报批工作得以规范运行。

规范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方法与格式。针对长期以来,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不规范,质量不高等问题,今年以来,公诉一处、公诉二处都极为重视。处领导多次召集业务骨干研究解决方法,3月份我们印发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和制作要求,指导全体公诉人认真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目前,这一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一步还必须针对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积极加以整改,努力提高制作水平。

三、坚持以创新为动力,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

为推进公诉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今年以来,我们根据院党组的统一工作部署,在主管检察长的高度重视下,本着积极、慎重、稳妥的原则,针对我市公诉工作实际和薄弱环节,锐意改革创新,各项改革举措正在稳步推进。

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组模式。即由一个主诉检察官带一、二个普通检察官和一个书记员组成一个办案组。通过由主诉检察官主持办案组合议案件,加强案件管理,确保案件质量。通过合议案件,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在办案中的指导作用。通过合议案件,使年轻的同志学到经验、学到方法、提高能力。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组模式有利于办案中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学习,克服以往公诉人办案单打独斗、封闭式办案造成的思路不广,视野不开阔,研究问题不深入等现象。半年来,这一模式已初步发挥了作用,起到了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工作合力,促进相互学习的实效。

探索专业化分工办案。根据公诉二处受理案件类型、来源及犯罪特征的不同,我们划分为四类案件:即走私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侵财型犯罪案件。这四类案件分别由海关缉私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反贪局和刑事犯罪侦查局等立案侦查。四类案件在案件特征上,案件证据的种类和形式上差别很大,为提高公诉质量,增强公诉能力,我们年初就对办案人员实行了相对的专业化分工,使一些办案人员相对集中地承办其中某类案件。从实践情况看,这种专业化分工办案,有利于公诉人加强对类案问题的研究,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利于公诉人发挥引导侦查、监督侦查的优势,形成侦控合力;有利于公诉人的职业化建设,培养专家型的检察官。

积极推进全市公诉一体化建设。公诉一体化是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检察一体化原则在公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市院公诉部门要加强对区院公诉工作的领导,保证全市公诉工作规范运行,统一步调,协调发展。今年以来,主管公诉工作的吕志峰副检察长亲自部署,市院公诉一、二处狠抓落实,公诉一体化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开端。今年初,市区两级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共同成立了全市公诉工作的综合信息组,由公诉二处代管,市院公诉一、二处和各区院公诉科都指定了专门的信息联络员,加强市、区公诉工作的信息沟通,综合信息组不定期编印《深圳公诉信息》,在检察内网、外网上刊发,使全市公诉部门有了一个对内对外沟通和交流的平台与桥梁。为集中研究解决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市区院公诉工作的经验,我们推动建立了全市公诉部门负责人工作例会制度,通过不定期地召开公诉部门负责人工作例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促进全市公诉工作整体向前发展。下一步,在公诉一体化建设上,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一是要探索建立全市优秀公诉人才库,通过了解和掌握全市优秀公诉人才的现状,进一步完善优秀公诉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机制。二是要探索建立全市公诉工作交流互动的机制。通过统一协调、指派公诉人交流办案,促进市区院公诉工作相互带动促进,相互促进。三是要完善公诉业务指导机制。针对目前区院公诉业务请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要求,市院公诉部门应加大对区院公诉部门的业务指导力度,首先就是要完善有关业务指导的机制。比如成立业务指导小组,规范业务请示程序、内容和方式等,切实研究解决公诉工作中经常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为下级院排忧解难。

积极推进远程公诉指挥系统建设。远程公诉指挥系统是一种集语言、图像、数据通信为一体,利用网络通信技术、会议电视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手段,实现异地间对出庭活动实时观摩和监督,实时与公诉人交流信息的现代信息技术系统。今年以来,经过院领导的多方努力,公诉部门与法院刑庭的积极协调,使该项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目前,我院已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初步意向,通过检法两院之间的专用网络建立远程公诉指挥系统,这对推进公诉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有利于对公诉人的出庭公诉工作进行实时的指挥和指导,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有利于检察长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公诉人出庭工作的情况,以便不断总结出庭经验,提高出庭水平;有利于公诉部门经常性地组织观摩学习优秀公诉人的出庭经验,促进学习提高;有利于对公诉人的出庭活动进行跟踪考评,建立公诉人出庭公诉的考评机制。

探索公诉引导侦查和监督侦查的新机制。针对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侦查工作不作为和对补查工作不重视的行为以及侦查取证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为强化公诉工作的侦查监督职能,我们在以前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的基础上,增加强化监督的内容。力图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在今年内建立起既有引导又有监督的检侦工作新机制。主要内容是:对公诉工作中发现的侦查取证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要就个案发检察建议;对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而不能仅仅用口头纠正;对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不认真对待补查工作和不积极做好补查工作的,要提出书面监督意见,促进整改;要加强宏观监督,注意对一定时期侦查活动中存在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督促侦查机关纠正。要注意对类案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加强类案的引导和监督;要完善检侦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检侦工作的沟通与联系,注重在配合中加强监督。

四、坚持以能力为保证,着力于端正执法思想、改进执法作风、提高职业素质。

公诉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人,重点在于公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今年上半年,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端正执法思想,在自觉自律上下功夫。我们以开展“三个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理念教育和执法观教育,结合发生在身边的事例,加强警示教育,强调公诉人必须牢固树立自觉自律意识,严格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通过教育和学习活动,全处干部思想稳定,理论素养得到提高,保密意识、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

改进执法作风,在严谨细致上下功夫。针对少数同志存在的作风漂浮,工作马虎的问题和办案中责任心不强、审查证据不细等现象,处领导不迁就,不回避,而是针对问题,敢于批评,积极整改。上半年以来,全处同志对改进执法作风重要性认识得到了提高,以“雷厉风行、严谨细致”为基本要求的执法作风得到了弘扬,全处同志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得到强化。

提高执法能力,在学习钻研上下功夫。在能力建设上,我们把重点放在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引导侦查和监督侦查的能力,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能力,汇报案件的能力,出庭公诉的能力等六个方面,鼓励和促使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养成善于学习,善于钻研的良好习惯。上半年以来,公诉二处通过给全处同志订阅专业书籍,给新任助检员进行上岗培训,派人参加院里组织的脱产培训以及参加高检院组织的专题培训,指派业务骨干给公安预审员授课,落实专人调研业务问题等方式,加大学习培训和调研力度,大家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能力危机意识,增强了认真钻研业务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公诉工作要点篇(8)

一、率先试点,为全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2000年1月高检院《工作方案》之前,我院于1999年初在上级院安排下,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主诉检察官办案制试点工作。在无现成模式可遵循的情况下,积极探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等有关规定及精神,制定了主诉检察官实施办法,对主诉制的目标、组织形式、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办法、职责、考核、奖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全院范围内聘任了三名主诉检察官,并分别配备了助手和书记员,按照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主诉检察官办案制的实施,突破了原有的办案模式,把公诉工作推向一个全新的层面,由于行动早、措施当、见效快,为第二年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正式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我院公诉部门现有人员7人,其中检察员6人,已取得主诉检察官任职资格6人,根据受理案件数和人员结构,并从客观实际出发,我们确定了三个办案组,每二名主诉检察官组成一个办案组。

二、慎重选任,确保主诉检察官的素质达到要求

主诉检察官具有较大的权力和职责,决定了所选任的主诉检察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我们认为,主诉检察官即不是职务,也不是职级,而是一个公诉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思维敏捷、表达力强、纪律作风优秀的象征。对于主诉检察官,并不是每位检察官都能胜任,只有素质条件都成熟,才能担当这一重任,如果责任过大而素质不高,会带来不良后果。所以,我院在选任中严格把关,公开、公正选拔,不局限于公诉部门,面向全院干警,滚动选任,双向选择,近几年来,经过本院的严格考核和上级院的业务、能力考评,先后有六名干警被选任为主诉检察官,并较好地履行了主诉检察官的职责。同时,选任的严格要求,也促使了主诉检察官和其他干警在办案中自我加压,不断强化学习和自身修养,以培养更多高层次,高素质的公诉人才,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推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现实需要。

三、明确职权,把握限度,保证主诉检察官权力的正确实施

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主诉检察官可以履行决定的事项及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两类,也就是说,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有权独立处置与刑事案件审查相关的检察事务,但在执行中要严格把握权力的限度,主诉检察官的自独立只是有限独立,只能享有一定范围内的检务自。因此,我们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中,强化对主诉检察官办案中的宏观决策指导作用,通过相应的监督机制来约束其行为,从而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主诉检察官权力不用。从思想意识上继续沿用以前的办案模式,被动履行职务,把可疑自行处理的案件全部推向检察长、检委会。形成了一种用权不力的不良格局;二是主诉检察官权力乱用。为此,我们按照《工作方案》首先明确了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要求主诉检察官必须坚持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向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报告的组织原则,再者主诉检察官意见如与主管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主诉检察官必须无条件服从。

四、大力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工作效率大大提高,我院平均每年受理审查案件200件左右,虽然案件多,人员少,任务重,但是,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了责、权、利,建立了激励竞争机制,极大地提高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办案效率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了较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公诉工作的发展,

二是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改进。公诉工作的好坏,优劣,效果最终都要体现在办案质量上公诉工作的发展归根结底就是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使公诉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加强,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办案力度不断加大,同时,通过建立一定的办案质量督导机制,确定办案质量标准,加强办案质量检查,使公诉案件质量在各个环节和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公诉队伍得到了锻炼和发展。随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在院领导的重视下,一批勤学肯干、奋发向上、知识结构高、年龄结构轻的检察干部逐渐充实到公诉工作岗位,通过对政治素质和实际能力的不断锻炼和培养,一支吃苦耐劳、思想过硬、业务纯熟,团结奋进的公诉队伍逐渐成长起来。同时,每一位主诉检察官、每一位公诉人都看到一个严酷的现实,不学习、不调研、思想就无法进步,专业就无法精深、能力就无法提高,我院公诉部门有六名法律本科,其中有三名在读法律研究生,努力创建一个学习型的公诉人,不断提高公诉人的知识积累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判断推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为造就一支职业化的公诉队伍和专家型公诉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是不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如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犯罪嫌疑人,审查办案期限是否超期、撤回、变更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得不到有效监督机制。报表得不到统一管理,各办案小组只对自己小组负责,报表容易出差错。办案中要突出重点。要改变求大图全的监督心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制约力强,易见成效,副作用小的的环节上。

公诉工作要点篇(9)

一、率先试点,为全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2000年1月高检院《工作方案》之前,我院于1999年初在上级院安排下,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主诉检察官办案制试点工作。在无现成模式可遵循的情况下,积极探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等有关规定及精神,制定了主诉检察官实施办法,对主诉制的目标、组织形式、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办法、职责、考核、奖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全院范围内聘任了三名主诉检察官,并分别配备了助手和书记员,按照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主诉检察官办案制的实施,突破了原有的办案模式,原创:把公诉工作推向一个全新的层面,由于行动早、措施当、见效快,为第二年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正式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我院公诉部门现有人员7人,其中检察员6人,已取得主诉检察官任职资格6人,根据受理案件数和人员结构,并从客观实际出发,我们确定了三个办案组,每二名主诉检察官组成一个办案组。

二、慎重选任,确保主诉检察官的素质达到要求

主诉检察官具有较大的权力和职责,决定了所选任的主诉检察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我们认为,主诉检察官即不是职务,也不是职级,而是一个公诉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思维敏捷、表达力强、纪律作风优秀的象征。对于主诉检察官,并不是每位检察官都能胜任,只有素质条件都成熟,才能担当这一重任,如果责任过大而素质不高,会带来不良后果。所以,我院在选任中严格把关,公开、公正选拔,不局限于公诉部门,面向全院干警,滚动选任,双向选择,近几年来,经过本院的严格考核和上级院的业务、能力考评,先后有六名干警被选任为主诉检察官,并较好地履行了主诉检察官的职责。同时,选任的严格要求,也促使了主诉检察官和其他干警在办案中自我加压,不断强化学习和自身修养,以培养更多高层次,高素质的公诉人才,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推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现实需要。

三、明确职权,把握限度,保证主诉检察官权力的正确实施

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主诉检察官可以履行决定的事项及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两类,也就是说,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有权独立处置与刑事案件审查相关的检察事务,但在执行中要严格把握权力的限度,主诉检察官的自独立只是有限独立,只能享有一定范围内的检务自。因此,我们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中,强化对主诉检察官办案中的宏观决策指导作用,通过相应的监督机制来约束其行为,从而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主诉检察官权力不用。从思想意识上继续沿用以前的办案模式,被动履行职务,把可疑自行处理的案件全部推向检察长、检委会。形成了一种用权不力的不良格局;二是主诉检察官权力乱用。为此,我们按照《工作方案》首先明确了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要求主诉检察官必须坚持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向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报告的组织原则,再者主诉检察官意见如与主管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主诉检察官必须无条件服从。

四、大力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工作效率大大提高,我院平均每年受理审查案件200件左右,虽然案件多,人员少,任务重,但是,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了责、权、利,建立了激励竞争机制,极大地提高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办案效率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了较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公诉工作的发展,

二是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改进。公诉工作的好坏,优劣,效果最终都要体现在办案质量上公诉工作的发展归根结底就是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使公诉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加强,原创: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办案力度不断加大,同时,通过建立一定的办案质量督导机制,确定办案质量标准,加强办案质量检查,使公诉案件质量在各个环节和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公诉队伍得到了锻炼和发展。随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在院领导的重视下,一批勤学肯干、奋发向上、知识结构高、年龄结构轻的检察干部逐渐充实到公诉工作岗位,通过对政治素质和实际能力的不断锻炼和培养,一支吃苦耐劳、思想过硬、业务纯熟,团结奋进的公诉队伍逐渐成长起来。同时,每一位主诉检察官、每一位公诉人都看到一个严酷的现实,不学习、不调研、思想就无法进步,专业就无法精深、能力就无法提高,我院公诉部门有六名法律本科,其中有三名在读法律研究生,努力创建一个学习型的公诉人,不断提高公诉人的知识积累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判断推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为造就一支职业化的公诉队伍和专家型公诉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是不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如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犯罪嫌疑人,审查办案期限是否超期、撤回、变更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得不到有效监督机制。报表得不到统一管理,各办案小组只对自己小组负责,报表容易出差错。办案中要突出重点。要改变求大图全的监督心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制约力强,易见成效,副作用小的的环节上。

公诉工作要点篇(10)

1、突出重点,坚持严打方针

把严打工作作为我们今后一个时期的长期任务,突出打击重点,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对职务犯罪和重大复杂的刑事、经济案件公诉环节讯问嫌疑人要实行全程录像,有效因定关键证据、减少退补数,加大打击力度。

2、把好事实、证据、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

坚持“疑罪从无”,坚持排除办法证据。做到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排除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的应当一律疑罪从无。做到打击的绝不手软,对当事的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3、建立案件特别审查制度

对职务犯罪大要案,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和新闻媒体的案件,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不一致的,以及参与协调司法机关之间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协调会后三日内报上级院特别备案,以取得上级院的指导。

二、强化两个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1、侦查监督方面,重点对以罚代刑,漏罪、另案处理,随意改变批捕等强制措施退回补充侦查后对案件自行消化处理,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犯罪嫌疑人和其它合法权益,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

2、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要依法运手抗诉手段,对确为抗诉必要的要依法抗诉。在抗诉中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发现问题:一是人民法院自行采集的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错误裁判的;二是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当庭出示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证,导致错误裁判的;三是审判活动严重违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四是判决、裁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五是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或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在两个监督中,认真履行职能,发现问题及时按法律程序履行监督职责。

二、探索改革方式,促进公诉工作

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推进公诉方式改革

1、对职务犯罪不案件一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呈报上级院批准的程序。

2、探索未成公诉工作方式,确定未成年人专门办案人。

3、开庭量刑建议工作。对本地区多发案件、典型案件,同一罪名且数额、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相当但量刑有差异的,开展量刑建议工作。

四、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1、要大力学习政治理论,刑事政策、要熟练掌握“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2、要加强岗位练兵,提高职业能力,年内要进行考核庭、观摩庭的评比,培养优秀公诉人。

公诉工作要点篇(11)

一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设置,加重了公诉任务。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更加大了出庭公诉的压力。一是一旦把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整个公诉的证据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如果非法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就可能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敏感问题。二是在实践中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措施比较单一,如何达到更好的出庭效果也值得探讨。三是如果案件在审判前发现有非法证据,公诉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可以对非法证据直接排除,如何补强证据才能避免放纵犯罪又是一道难题。

二是简易程序的修改加大工作量及工作压力。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该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加以合并,这样做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的监督缺失等问题。但另一方面又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公诉人精力如何分配将更为突出。

三是证人出庭作证,对公诉人庭审掌控能力提出了挑战。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较低,庭审中由公诉人对未到庭证人证言进行宣读,质证过程也较简便。而新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出庭制度,一旦证人站到证人席上,在经过控辩双方轮番质问下,证人往往会出现与之前不一致的证言,会出现一些“可能、也许”之类的起不到证明作用的不确定言语。现行法律又没有对证人作假证的责任认定和制约处罚条款,证人在权衡利弊后,出庭作假证的机率大这给法庭采信证据增加了难度,对公诉人庭审掌控能力提出了挑战。

四是对律师辩护制度的修改,更增加了公诉人的压力。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就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些规定增强了辩控双方的对抗性和针对性,加大了公诉工作的难度。辩护律师在审查阶段即可通过全面阅卷,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以及一些案件的薄弱环节,这对公诉人对证据的审查进一步提高了要求,一些证据的瑕疵不能马虎了事,需要公安书面的补正,作情况说明,否则对之后证据的采信存在着风险。而对于一些孤证案件,律师事前对当事人的点拨及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很容易产生大的负面效果。这些又是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应对措施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改变观念。由于新刑诉法的颁布和正式施行之间存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公诉部门干警应充分利用,做到融会贯通。首先是全面学习新刑诉法及相关的解读,多收集一些学术论文,探究修改法条的立法原意。在此基础上,正确把握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从而不断提高理论水平,让广大公诉人在庭审实践中逐步转变公诉理念。其次是加强庭审培训。通过组织观摩庭、考核庭及一些优秀公诉人辩论赛等方式,在实践中体会如何应对突发事项,做到从容不迫。其中重点一是提高庭审讯问技能,二是增强庭审调查中可能出现的证人证言、证据发生变化的应对能力,三是提高答辩技巧。从而全面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再次是应注重团队合作,对于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以类分组。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由不同的小组专攻,从而优化公诉队伍结构,既能提高工作效率,也能提升公诉水准。

二是充分准备,在庭审中强化公诉人的抗辩能力。新刑诉法强化了出庭公诉的地位和作用。新的庭审模式的确立,使出庭强度增加、出庭难度加大,围绕庭审出现的矛盾冲突增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具有了更加强烈的对抗性。因此,基层院的公诉人要切实正确履行公诉职能,必须牢固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思想,不断增强自己的抗辩能力。首先,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公诉人要在吃透案卷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熟记定案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理论依据等,充分准备庭审预案。只有准备充分,公诉人在庭审中才能做到胸有成竹,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游刃有余地,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的证据资源支持公诉。其次,公诉案件庭审中,公诉人承担着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一旦辩护律师对相关证据提出合理质疑,而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如果合理质疑不能被及时排查,即得不出唯一性结论,案件就存在着不构罪的风险。因此公诉人在庭审中要加强抗辩能力,掌握技巧,特别是要因案而宜,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问题及关键点,结合案件事实细节材料进行深入剖析,加之运用法律依据,力求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新刑诉法施行后,辩护律师将会更注意对证据形式、来源等提高要求,并会放大程序和证据上的细节问题,围绕取证程序违法,证据不具备客观、真实、合法性,运用控方证据矛盾,指出控方的证据体系本身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辩护。而此时,作为公诉人就应一一辩驳,既可用渊博的法理,也可结合事实,例如充分运用全程录音录像指控犯罪。如果看到被告人在被讯问时精神状态良好,悠然自得,从这一方面即可辩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的观点,也进一步使法庭采信其有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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