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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5-15 19:50:16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而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是通过编写审计调查报告来实现的。因此,在专项审计调查实施结束后如何编写好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就尤为重要。下面就如何撰写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浅谈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和结构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依据、实施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建议。对于以上内容,应如何安排调查报告的结构和文字的表述方法,是撰写专项审计报告的写作技巧问题。所谓结构,就是报告的内容如何分段而构成一个整体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开头、如何结尾,如何罗列调查出的问题,审计的评价、原因分析、意见和建议如何体现等。结构安排得当,能使审计调查报告条理清楚。否则,就达不到预定的目的。结合实践经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可作如下安排:

第一部分:主要叙述审计调查的概况。在写明审计调查报告的标题、日期、受文机关后,就要阐明审计调查概况。写明根据什么可简单的交代调查的缘由、内容、目的等。

第二部分:主要写审计调查过程和结果。它是审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写好这部分,是审计调查报告是否有说服力的关键所在。

(一)要叙述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基本情况主要说明与调查目标有关的被调查事项背景信息,总体评价主要是针对调查结果发表评价意见。评价要针对被调查单位财经工作和存在的问题,依据调查结论,进行评价,做到把握总体、客观适当,充分体现整体性和宏观性。为防止审计风险,尽量不要作出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评价。

(二)问题的集中、分类和分析

从诸多的调查材料中,寻找带有共性的问题,将其相对集中在一起,按顺序单列起来。反映问题做到主次分明、重点突出,切忌单个罗列、轻重不分、分类错误等现象。每类问题的表述原则上要先总体、后列举,要首先反映问题总量、占总体比率、发展规模、程度和趋势、影响面及其后果。要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要从大量的财务数据和非财务资料中归纳出规律性从中发现客观实质,真正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解决问题的审计调查建议

要针对具体问题,从根治和控制的角度,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机制、完善法规等标本兼治的建议、促进整改和规范等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措施。如审计调查中发现某县计生经费投入不到位问题,在写建议时不能简单写出加大计生经费的投入。可以建议政府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对计生经费支出要分类管理,据实测定,进一步细化预算,这样才能便于采纳,达到加大计生经费投入工作的目的。

第三部分:结尾。主要写清编写审计调查报告的审计机关的名称,并注明报告日期。

二、撰写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步骤

(一)整理审计调查记录,分类归类

在审计调查工作结束之前,应对审计调查全过程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总结,做一番去粗取精,去芜存菁的整理工作,舍弃无关紧要和可有可无的材料,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事实材料,针对审计实施方案检查审计任务是否完备齐全。如果材料不足,应予补足;证据不充分,应进一步充实;数据未核实的,应抓紧核准;工作底稿不齐,应继续补充,将审定后的材料,按照不同内容,进行分类,归纳。如分成哪些是挤占、挪用方面的,哪些是违规发放奖励、补贴的,等等。

(二)拟订提纲

专项审计调查与其它文章不同,需要靠大量的事实材料说话,在收集和选择整理归类的基础上,可按照问题的主次,统筹安排,确定表现形式,编写较为详细的调查提纲。

(三)起草调查报告,修改定稿

通过资料的整理和提纲的拟订,审计调查的基本内容已经具备,只有用文字组织说明,调查报告初稿也就自然形成。初稿形成后,要经过研究,认真加以修改,尽可能做到完整无缺。

三、撰写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写好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是审计程序的重要一环,是对审计调查事项的准确、客观、高度概括和评价,是为领导提供宏观决策的依据。撰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上述谈到的形式,是一般的写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生搬硬套。在审计实务中,会遇到各种各样和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需要采用适合表述各种不同需要的形式。

(二)语言要朴素、简练、确切,结论要有证有据

审计调查报告是应用文,不要用华丽的辞藻和过多的形容词进行修饰,更不能大发议论,进行逻辑推理。

(三)文风要实事求是,法规引用要正确

写审计调查报告,就是要求事实准确,文字表述无误,引用法规正确。发现多少问题,就写多少问题;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让事实说话。如:在审计调查时发现计生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可以写出以下事实,表明问题的严重:“某县某年应投入计生经费2410万元,实际投入670万元,实际投入占应投入的27.8%。”注重把事实说清楚。既防止望风捕影,夸大事实,又要防止大事划小,小事划无。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篇(2)

第一部分:主要叙述审计调查的概况。在写明审计调查报告的标题、日期、受文机关后,就要阐明审计调查概况。写明根据什么可简单的交代调查的缘由、内容、目的等。

第二部分:主要写审计调查过程和结果。它是审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写好这部分,是审计调查报告是否有说服力的关键所在。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篇(3)

【正文】

市审计局:

贵局关于龙泉市重大水利项目实施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收悉。首先感谢贵局一直以来对水利工作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市水利工作在上级水利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整改如下: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1.个别项目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浙江龙泉瑞洋引水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龙泉瑞洋引水工程(一期)PPP项目,仅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未办理相关永久用地批准手续。”

整改措施:目前已与市国土部门对接,正在办理相关永久用地批准手续。

2.合同条款的签订违背竞价公告的实质性内容,多支付5.88万元服务费。“龙泉市水利局于2018年12月24日将龙泉市瑞垟引水一期工程PPP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进行网上竞价,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执行,最终由浙江正和风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10%下浮率竞价成功。”“龙泉市水利局、浙江龙泉瑞洋引水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作为甲方与乙方浙江正和风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按照上述收费办法确定合同价,而是直接定价12万元,并由浙江龙泉瑞洋引水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该笔费用。”“按照竞价公告的收费标准,合同价应为[6+(20000-10000)*0.025%]*1.0(行业调整系数)*0.8(社会稳定风险敏感程度调整系数)*1(区域范围调整系数)*0.9=6.12万元,多支付5.88万元服务费。龙泉市水利局应督促浙江龙泉瑞洋引水开发有限公司追回多支付的服务费。”

整改措施:浙江龙泉瑞洋引水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多支付的5.88万元服务费问题,已于2020年8月24日退回。

3.未保存未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龙泉市瓯江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未保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整改措施:龙泉市瓯江水利发展有限公司9月初召开公司全体会议,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招投标工作管理和学习,并按要求保存好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4.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PPP合同。“龙泉市水利局于2018年5月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了龙泉市瑞垟引水一期工程PPP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于2018年6月29日与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签订合同。”

整改措施:加强合同管理,在今后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5.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PPP合同。“龙泉市水利局于2018年12月26日与由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泉成立的项目公司浙江龙泉瑞洋引水开发有限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并于2019年3月14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龙泉市瑞垟引水一期工程PPP项目合同。”

整改措施: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在今后项目管理中,按规定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二、项目建设推进及质量控制情况

1.项目实施进度偏慢。“我市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重大水利项目龙泉市龙泉溪二期治理工程、龙泉市梅溪河流综合治理工程、龙泉市八都溪河流综合治理工程、龙泉市岩樟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四个项目截至2019年底计划完成投资35159万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5月底,实际完成投资16223.7万元,实际完成占计划总投资的46.14%。龙泉市瓯江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应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整改措施:为加快中央、省、市、县计划执行进度和水利建设项目推进,确保水利投资计划和水利建设任务的完成,10月28日我局制定下发《2020年水利项目推进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方案中明确攻坚对象、倒排工作计划、落实责任人员、建立督查机制,确保完成投资计划和任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个别建设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经审计现场查看,龙泉市八都溪流域八都镇上游段综合治理工程有300多米亲水通道采用天然河床作为底部基础,部分河床基础已被河水冲刷掏空,导致该段亲水通道悬空架设,有翻覆或坍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龙泉市瓯江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应对该段基础进行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该段亲水通道位于自然河滩上,设计计算能满足亲水通道承载力要求,地基掏空段位于堰坝下游长约10余米,水情情况较复杂,目前工程尚在施工中,对于该情况,目前我单位已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处置。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篇(4)

《遂审调报》﹝2019﹞4号文件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对照《遂审调报》所列问题进行整改,现就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一、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

(一)财政奖补资金未及时兑现。

1.“丽水山居”奖补资金50万元未及时兑现。《关于命名2017年度“丽水山居”农家乐综合体和精品民宿示范项目的通知》(丽农办〔2018〕9号)文件已经于2018年7月下发,截至2019年10月底,该文件相关的大洞源农家乐综合体、湖山乡诗里民宿客栈等2家获得的2017年度“丽水山居”奖励资金共50万元,虽已经下达乡镇(街道)但仍未兑现。?

2.农家乐民宿补助资金27.91万元未及时兑现。原市农办分别于2017年3月份和2017年12月份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一批农家乐民宿补助资金的通知》(丽农办〔2017〕6号)和《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二批农家乐民宿补助资金的通知》(丽农办〔2017〕21号)。截至2019年10月底,上述资金虽已下达至乡镇,但仍有补助资金27.91万元未兑现。其中:大田农家乐综合体以项目报账的形式获得补助资金17.89万元剩余12.11万元未兑现;九龙新韵(三仁-焦滩)美丽经济农家乐民宿产业集聚带项目已补助资金10.2万元,剩余9.8万元未兑现;王村口镇大坑村和三仁乡亲农谷休闲山庄2项补助6万元未兑现。

(二)旅游产品营销方面的问题

1.“丽水山耕”商标使用不规范。现场查看商户销售的10个遂昌生产商供应的18款商品,其中10款商品未贴追溯二维码标签,8款已贴追溯二维码标签但其中2款扫描不出信息。

2.农特产品销售与景点结合不紧密。遂昌县金矿国家矿山公园、南尖岩、千佛山、神龙谷等AAAA级景区均未将销售点设置在出入口的必经之路上,不利于产品的销售。?

二、我单位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的答复

(一)财政奖补资金未及时兑现的答复

1.“丽水山居”奖补资金50万元争取12月底前全部兑现。目前湖山乡诗里民宿客栈10万元奖励已经全部兑现。黄沙腰镇大洞源村大洞源农家乐综合体资金奖励40万元,该项目是以基础设施提升建设形式进行资金补助。同时,该项目与县级农家乐专项资金配套的40万元资金一起用于大洞源村农家乐综合体提升建设。目前该项目已全面完成,计划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2. 农家乐民宿补助资金27.91万元已经全部兑现。其中,大田农家乐综合体奖励结余资金12.11万元用于大田农家乐综合体接待中心装修工程,该项目已于2018年11月已完成兑现。九龙新韵(三仁-焦摊)美丽经济农家乐民宿产业集聚带项目细分至4个乡镇,分别为:三仁乡好川村农家乐周边小型景观建设3万元,已经于2019年11月完成兑现;大柘镇车前村特色村标及小型景观建设镇域范围内各个点位旅游标志制作6万元,已经于2018年2月完成兑现;石练镇沿线8家农家乐制作特色小型景观建设及标示标牌、包含体现班春劝农和昆曲十番两项非遗文化的展示0.8万元,已经于2020年1月完成兑现;焦滩乡大路沿村制作标示标牌、建筑轮廓廊灯和村内小型景观营造6万元,已经于2018年7月完成兑现。

(二)旅游产品营销方面问题的答复

1.“丽水山耕”?商标使用不规范。目前我县各“丽水山耕”品牌合作主体均已按要求完成溯源平台信息录入工作,但在每批次完善溯源信息和张贴“丽水山耕”二维码方面,由于我县大部分主体规模较小,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等原因,溯源信息相对不能做到十分完善,尤其是一些单品独立小包装产品,张贴二维码工作量很大,未完全按要求逐个张贴二维码。为此,我们一方面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主体品牌意识,另一方面不定期对流入市场的我县“丽水山耕”品牌共建产品进行抽查,督促主体规范使用“丽水山耕”商标。

2.农特产品销售与景点结合不紧密。因我县各景点受场地和规划的限制,大多未设置专门的农特产品购物点。为促进我县农特产品与景点相结合,我们在通往千佛山、南尖岩景区的必经之路石练镇淤溪村魅溪民宿内设有遂昌土特产超市,在石练镇大茂坑设有甜蜜园土蜂蜜体验馆,同时在竹炭博物馆内设有遂昌农特产品卖场等等,以提升旅游购物消费的便利化和美誉度。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篇(5)

第三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九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

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十一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篇(6)

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的各项审计专项调查取得了一定成效,对提高审计地位、了解基层财经状况、提出针对性的审计建议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施操作中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特别是对专项审计调查概念缺少更深层次的理解,在专项审计调查活动开展中做得不规范、不深入、不全面,依据不充分,调查结果不准确,调查报告上报不及时,调查结果的价值不高,影响力和作用力不强。为了防范审计风险,规范审计行为,在开展审计专项调查中应重点把握关键环节,提高工作质量。

一、列入当年审计计划,实行计划管理

专项审计调查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乎部队战斗力的重大决策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等贯彻执行、经济和军事效益、重大资金项目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这些事项可单独确定或与其他项目同步进行。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纳入审计计划,实行计划管理。这既是审计调查工作的指导纲领,也是组织协调的前提,实施的准则和控制的依据。消防部队专项审计调查计划应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审计资源和审计风险,报本单位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制定好审计调查方案

按照审计计划,根据专项审计调查事项的重要程度和审计风险评估结果,依据轻重缓急,指派具有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拟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并报请领导批准。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审计调查业务,部队自身审计力量不够的,可将管辖范围内的审计调查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在调查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与预计方案差异较大的,应及时调整方案,调整时注意要补办报批程序,防止个人随意更改。专项审计调查方案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和人员分工等,要有的放矢,尤其要注重方案的指导性和可造作性。

三、编制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并索取《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应包括被调查单位名称;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需要被调查单位配合工作的具体要求;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等内容。如果专项审计调查是结合项目审计开展的,可以在项目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一般3日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单位,同时索取《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规范专项审计调查方法

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审计的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与项目审计一样,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足以证明被调查事项。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予以核实和确认。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调查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履行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的手续和程序。 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调查的目的内容,采取灵活的审计调查方法,如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准确收集有价值的资料。同时对调查结果分析汇总,用宏观的理论加以提炼,找出政策法规、管控监督、日常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五、及时提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的范围、内容、起止时间、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等。若专项审计调查是与项目审计结合进行,还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必须联系实际,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体现消防部队后勤保障活动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深入分析,集中反映问题原因和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做到有材料、有数据、有观点、有措施,防止面面俱到、蜻蜓点水和词不达意。

六、认真审定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按时上报

审计调查组提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前,应就报告中所列的问题和情况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作进一步核实。特别是一些政策性、法规性数据必须与被调查单位一致。审计部门对提交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要进行认真审议,尤其注意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各个关键节点,要综合运用事实、材料、数据、典型案例说明解释,观点客观、表述准确,审定后才能上报。

七、对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对此,审计调查组应及时报告,并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如果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处理处罚可直接进行,但处理处罚应履行审计程序,程序必须合规合法,证明材料必须完整、准确,有提供人签字盖章,没有签字盖章的。必须注明原因。对不属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履行移送程序,并取得移送的证明文书。

八、建立健全专项审计调查档案

专项审计调查结束后,要将全部相关材料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同时,完善档案归档、调阅、移交等基本规章制度。目前,消防部队项目审计的档案管理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制度,专项审计调查事项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参考文献: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篇(7)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篇(8)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3、由于出售目的而对自身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对于一家拟出售的企业,若买主尚不得而知,则为了让潜在的买方感兴趣,卖方一般会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慎调查,以便在对方需要时提供调查结果。

(二)财务审慎调查与审计的区别。对受托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虽然可能担负着并购对象的常年会计报表审计任务,或者可能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对并购对象实施审计,但是这种审计很难满足委托人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需要,审计与财务审慎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标不同。审计是一种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对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而财务审慎调查则属非鉴证服务,是对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委托人的要求,调查的结果是出具一个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在特殊情况下,财务审慎调查进行当中,如果委托人认为已经达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对交易的应否进行提出建议。

2、委托人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之所以进行审计,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强制。而之所以进行财务审慎调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以减少变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结果导致的后果不同。审计因其具有鉴证作用,故审计报告一发出,注册会计师便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件、合法性负责,对所有可能的报告使用者负责。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只对委托人负责,并且,只对委托人指定的事项的调查、分析结果负责,如果由于调查结果严重失实,则要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但是,由于财务审慎调查并不对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应否进行提出明确的建议,故只是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所委托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引起法律纠纷。

4、报告结果运用的范围不同,审计报告呈送给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给投资者、债权入、税务机关等,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报告还要公之与社会公众,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则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认为应该了解调查结果的人士阅读。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并购实践中,收购方很少在实施并购前对收购对象进行财务审慎调查。失败的并购案例中很多是因为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情况知之甚少,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本文以为,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即委托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一)选择有实力的中介结构,并购方往往并无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去调有所需了解的财务事项。即使有,也很难保证独立、客观而带有某种倾向性。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属第三方,独立于交易双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提供不带有倾向性的调查、分析结果。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其专业胜任能力,财务审慎调查必竟不同于审计,它需要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的人员,若受托人不能及时地完成,则有可能使交易贻误有利时机,而如果调查、分析结果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则由此而作出的决策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明确进行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必须明确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所委托的调查、分析事项,应是委托人尚不明确、但有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时,并购方可向其财务顾问或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拟调查的范围。不明确调查范围,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开展工作;调查范围过小,则可能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而调查范围过大,则必然意味着调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会导致交易决策不能及时进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不断发现委托人事先未考虑到的事项,根据其反馈意见随时调整财务审慎调查的重点,可能会对正确作出交易决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确运用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并购方必须将对并购对象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与商业调查、法律审慎调查的结果综合起来考虑,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交易,不做调查或仅仅从其中某项调查的结果就作出决定难免有轻率之嫌,难以对股东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馆调查

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委托的条款。在开始工作前,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方就双方的职责范围达成一致,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调查范围及委托目的、委托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受托方的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收费、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违约责任等。

应该说明的是,受托方如一开始就确知己方并无足够的人力或专业能力、或者无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不应冒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选派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与审计相比,财务审慎调查是一项高收入的业务,这是因为其报告与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有关。该交易可能导致收购或兼并的对象的所有权或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给收购或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带来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惯例,从事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正常收费外,还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费”。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决不能胜任调查、分析任务的,所以应注意选择熟悉交易对象的行业特征、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应确定至少有一位事务所的高层领导负责该项业务,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及时、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项。财务审慎调查一般分为计划、调查与分析,报告阶段。

1、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财务审慎调查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与调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的交谈、查阅有关介绍性的资料来制订书面的工作计划,并获得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在此阶段,应特别注意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对项目风险的评估一般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选派。项目风险越高,则越应派经验丰富的人员。通过项目风险的评估,还可能会建议委托人扩大或修订财务审慎调查的内容,从而涉及到委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的变更。

2、调查、分析阶段。此阶段实际上可细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事实调查。是指运用观察、查询等取证方法,来搜集充分、适当的资料。应尽量避免搜集的资料过多或者不完整、不准确,避免遗漏重要的资料。

第二、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搜集了足够、相关的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将其整理成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为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往往并无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看会计师所搜集的所有资料。分析的重点应是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以突出数据之间的关系。如财务数据的分析,应让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篇(9)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3、由于出售目的而对自身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对于一家拟出售的企业,若买主尚不得而知,则为了让潜在的买方感兴趣,卖方一般会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慎调查,以便在对方需要时提供调查结果。

(二)财务审慎调查与审计的区别。对受托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虽然可能担负着并购对象的常年会计报表审计任务,或者可能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对并购对象实施审计,但是这种审计很难满足委托人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需要,审计与财务审慎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标不同。审计是一种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对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而财务审慎调查则属非鉴证服务,是对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委托人的要求,调查的结果是出具一个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在特殊情况下,财务审慎调查进行当中,如果委托人认为已经达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对交易的应否进行提出建议。

2、委托人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之所以进行审计,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强制。而之所以进行财务审慎调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以减少变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结果导致的后果不同。审计因其具有鉴证作用,故审计报告一发出,注册会计师便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件、合法性负责,对所有可能的报告使用者负责。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只对委托人负责,并且,只对委托人指定的事项的调查、分析结果负责,如果由于调查结果严重失实,则要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但是,由于财务审慎调查并不对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应否进行提出明确的建议,故只是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所委托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引起法律纠纷。

4、报告结果运用的范围不同,审计报告呈送给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给投资者、债权入、税务机关等,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报告还要公之与社会公众,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则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认为应该了解调查结果的人士阅读。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并购实践中,收购方很少在实施并购前对收购对象进行财务审慎调查。失败的并购案例中很多是因为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情况知之甚少,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本文以为,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即委托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一)选择有实力的中介结构,并购方往往并无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去调有所需了解的财务事项。即使有,也很难保证独立、客观而带有某种倾向性。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属第三方,独立于交易双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提供不带有倾向性的调查、分析结果。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其专业胜任能力,财务审慎调查必竟不同于审计,它需要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的人员,若受托人不能及时地完成,则有可能使交易贻误有利时机,而如果调查、分析结果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则由此而作出的决策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明确进行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必须明确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所委托的调查、分析事项,应是委托人尚不明确、但有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时,并购方可向其财务顾问或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拟调查的范围。不明确调查范围,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开展工作;调查范围过小,则可能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而调查范围过大,则必然意味着调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会导致交易决策不能及时进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不断发现委托人事先未考虑到的事项,根据其反馈意见随时调整财务审慎调查的重点,可能会对正确作出交易决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确运用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并购方必须将对并购对象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与商业调查、法律审慎调查的结果综合起来考虑,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交易,不做调查或仅仅从其中某项调查的结果就作出决定难免有轻率之嫌,难以对股东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馆调查

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委托的条款。在开始工作前,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方就双方的职责范围达成一致,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调查范围及委托目的、委托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受托方的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收费、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违约责任等。

应该说明的是,受托方如一开始就确知己方并无足够的人力或专业能力、或者无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不应冒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选派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与审计相比,财务审慎调查是一项高收入的业务,这是因为其报告与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有关。该交易可能导致收购或兼并的对象的所有权或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给收购或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带来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惯例,从事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正常收费外,还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费”。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决不能胜任调查、分析任务的,所以应注意选择熟悉交易对象的行业特征、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应确定至少有一位事务所的高层领导负责该项业务,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及时、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项。财务审慎调查一般分为计划、调查与分析,报告阶段。

1、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财务审慎调查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与调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的交谈、查阅有关介绍性的资料来制订书面的工作计划,并获得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在此阶段,应特别注意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对项目风险的评估一般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选派。项目风险越高,则越应派经验丰富的人员。通过项目风险的评估,还可能会建议委托人扩大或修订财务审慎调查的内容,从而涉及到委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的变更。

2、调查、分析阶段。此阶段实际上可细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事实调查。是指运用观察、查询等取证方法,来搜集充分、适当的资料。应尽量避免搜集的资料过多或者不完整、不准确,避免遗漏重要的资料。

第二、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搜集了足够、相关的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将其整理成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为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往往并无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看会计师所搜集的所有资料。分析的重点应是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以突出数据之间的关系。如财务数据的分析,应让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篇(10)

“法”之义

2013年,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全面的综合性工作报告、阶段性的综合性工作报告,也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报告,其中关于决算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工作述职、个人述职和人事任免方面的报告也包括在内,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进行明释。

200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监督法,将专题汇报、专题工作报告、工作汇报、某些场合的工作报告(内容和时间需要人大常委会专门确定的工作报告)等,统一称为专项工作报告,并突出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同时,监督法第三章又专门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职权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将这些内容移除了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

根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从法律意义上讲,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是同级“一府两院”,它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本级人大常委会自身或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临时机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所作的报告由于其报告主体不是被监督对象,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执法检查组所作的执法检查报告,不属于监督法所规定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范畴,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区分。

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范围上作了原则规定,即指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报告等。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可以是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报告的事项,也可以是“一府两院”主动请求报告的事项。另外,还包括有关法律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而监督法第三章未列出的内容。根据监督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即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会中所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一府两院”置于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之下,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力度,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要求迫切解决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集中监督 “一府两院” 解决工作中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利于推动问题解决,突出实效性。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篇(11)

2.扩大审计覆盖面,深化审计内容。2012年在审计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确定了县财政局等6家预算执行单位为预算执行审计对象,并延伸调查了所属5个乡镇单位,占县本级预算单位的20%。在扩大审计覆盖面的同时,深化审计内容。在财政审计及项目安排中,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为依托,以财政支出为重点,以资金流向为主线,对财政资金涉及到的领域和项目进行全方位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重点围绕县本级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并结合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情况、涉及民生的各类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等深化审计内容。从而促进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

3.将全部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审计范围。在项目安排上,统筹安排政府预算、部门预算、民生资金等各项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级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将一般预算收支、非税收入、专项资金等全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审计范围,摸清财政性资金的规模、财力结构和主要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使预算审计的内容更加完整。加大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上级直接拨付部门的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力度,使预算执行审计的力度得到了提高。

4.将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充分利用审计调查方法灵活、便于操作、易于深入的特点,对涉及民生的教育、卫生、三农等专项资金通过审计调查的方式,调查资金到位和政策落实情况,并注重分析和解决专项资金运行中存在的体制上、制度上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5.改进审计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开展财政审计。在财政审计中改变传统审计方式,不断创新审计技术和方法,大力推进计算机辅助审计。针对县级政府部门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县级审计机关从以往审计财政财务纸质数据为主向以审计电子数据审计转变。审计人员不仅能够将电子数据自行采集和转换,同时能够编写SQL语句进行数据查询和分析,大大提高了财政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二、县级财政审计工作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

1.县级财政审计范围和内容不全面。规范的财政审计范围应该包括:一般预算及审计;建设性(含债务)预算及审计;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审计;社会保险预算及审计;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及审计;各种专项资金及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审计等。但是目前县级财政审计主要侧重于预算执行审计,涵盖了一般预算和部分政府基金预算等内容,但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审计和地方财政收支的审计覆盖面不足。由于受审计资源和审计手段制约,县级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难以完全覆盖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管理、使用以及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往往只关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环节,对资金筹集和分配以及绩效方面关注不够。

2.县级财政审计独立性较差。财政审计是县级审计机关永恒的主题,但是应该看到,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对象虽然是财政、地税及有关预算单位,但实际上的审计对象却是本级政府,而且财税部门的好多行为也都体现出了本级政府的意图。由于县级审计机关是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干部任免受制于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审计受到各方面的牵制、压力,很难体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所以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目标和应该发挥的作用,不能完全做主。造成很大程度上只能参照上级审计机关项目执行,审计重点也只能放在财政自身和部门的违规问题上,而对本级政府财政管理、公共财政体制上的问题涉及较少,导致审计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3.审计时间紧任务重,影响了审计效果。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由于审计人员普遍较少,而预算执行审计时间上又要求比较紧,在3月份进点,被审计单位涉及财政、地税、预算单位,还要完成小组审计报告、同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等审计程序,必须在5月中下旬结束审计。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人手不足等原因,导致审计范围不大,审计覆盖面不宽,有的问题查得不深不透,没有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影响了审计效果。

4.审计成果利用不足。审计成果最终体现在审计报告、审计专题报告以及审计信息等方面。目前,县级审计机关大多只重视审计报告的完成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结果报告的完成,对审计成果的分析不够,从体制机制方面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方面不够,能够被党委、政府采纳的审计信息和专题报告不多,审计成果转化不足。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多数只是在审计报告中体现,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的力度不够。

三、进一步深化财政审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1.明确财政审计的目标。财政审计的目标必须站在推动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高度,把预算执行审计与财政体制改革,预算执行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资审计以及整个审计工作结合起来,促进政府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