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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学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9-08 05:33:52

财产保险学论文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1)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市场也不断发展完善,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财产保险利益案件不断增长,这与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立法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并作出了修订,逐步适应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引发了较多争议,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财产保险利益制度,完善我国保险立法。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

    财产保险利益制度是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法学界和保险学界对保险利益的探讨从没有停止过,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有所差异,认清保险利益的本质和功能,有利于探讨财产保险利益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完善财产保险立法规定。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着手进行分析。

    大陆法系中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研究主要表现在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局限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上,并以保险利益为标准区分保险和两种行为,这对保险法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当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所有权上是存在问题的,这是其逐渐被取代的重要原因。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分为直接保险利益和间接保险利益,并将保险区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明确保险利益仅适用于损害保险中适用。该理论从民法体系中阐述保险利益,丰富了保险利益的理论,但同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民法规定中,认为在规定之外就没有保险利益,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保护和保险损失补偿。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突破了技术性利益的形式局限,将保险利益界定为实际的经济利益,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其缺陷主要在于仅从经济性的角度考虑保险利益,而经济利益判断标准不统一,容易被滥用。

    我国大陆地区保险业起步较晚,理论界关注保险利益也较晚,早起研究成果较少,但是今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学界和实务界对保险利益关注加强,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多,就保险利益而言,主要有“适法利益说”、“利害关系说”和“折衷主义”三种学说。通常认为,财产保险利益的功能体现在避免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个方面。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以适法利益说为理论基础,认为保险利盏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财产保险利益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其主体是被保险人,标的是经济利益,该利益为法律所不禁止的,且该利益是可以被确定下来的。

    二、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的进步性表现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规定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财产保险利益主体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区分开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规定了两者各自的主体:前者的主体为投保人、后者的主体为被保险人。现行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规定为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这是最明显的进步之处,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财产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有利于实现分散分先、填补损害的保险目的,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直接利害人,在保险标的出现约定情况时,损害的是被保险人,受益的当然也应当是被保险人,这能保障财产保险经济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确定保险利益主体为被保险人还能推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行为,拓宽保险业务范围,推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将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险行为和行为,促进社会稳定。

    二是财产保险利益时效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对对财产保险利益时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主张赔偿。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自保险合同签订时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于拓宽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和促进财产保险发展大有裨益;这一时效规定能充分发挥财产保险分散风险和填补损害的保障功能,促进商事交易活动进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另外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的进步性也有重要意义,保险标的转移后,保险合同的利益归为受让人,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转让权利,节约交易成本,只要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做到通知义务,保险人人在一定条件下就应当继续承保保险标的,尊重契约自由,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利益规定方面仍存在较多的不足,下文将简要进行论述。

    首先,对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规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定义具有原则性和模糊性,操作性不强。何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同的人对此理解可能都存在差异,如果认为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将使得财产保险利益过分狭窄,在社会保险业务不断发展变化的今天肯定是不适应的,经济发展将会不断产生未被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新利益,此种理解将使得新产生的利益不受法律规定,这显然与我国保险法的初衷违背。此外“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不是所有被法律承认的利益都是保险利益范围的,利益有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之分,只有物质上的利益才可能属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而精神利益应当不属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法律具有先天的滞后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会出现新的未被现有法律认可的利益,按此规定,新出现的利益将不受保险法规定,这样过于片面,束缚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法分散风险的功能。

    其次,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仅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未作例举式等具体规定。当前国外关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确定有三种立法例:利益主义原则、同意主义原则、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兼顾原则。无论何种立法例,都对财产保险利益作出了例举式规定,将实际中常遇到的利益予以明确规定,并用兜底条款进行范围周延。准确、合理地明确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能有效避免保险合同争议的发生,提高保险的目的性和功能发挥。

    最后,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消灭规定存在不合理。财产保险利益的消灭主要是保险利益享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消灭将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另外如果因保险事故外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消灭,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也将消灭,保险合同效力也会终止。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消灭没有做出规定,存在立法缺陷,亟需完善。

    四、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利益法律的建议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

    完善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规定,首先要改变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界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的问题,未被具体规定的概念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根据上文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界定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讲财产保险利益界定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这一明确概念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明确规定为被保险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产生经济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据其与保险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请求其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请求权,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在确定被保险人时法律应予以具体限制,防范道德风险发生。“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可以是已经为法律明确认可的利益,也可以是法律制定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产生的符合法律精神的利益,这有利于拓宽保险保障业务的范围。“可确定的经济利益”是应保险填补损害功能出现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进行准确评估,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这一概念简洁扼要,也能完整、准确表达财产保险利益的内涵。

    (二)增设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2)

何谓保险?这是研究与保险有关的各种现象的起点,也是进行保险立法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此有个正确的认识。这里我仅在商事保险的意义上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学者历来众说纷纭,各国立法也采不同的学说。我国《保险法》采“择一说”,认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种做法是否就意味着对保险已经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了呢?

一、有关保险的各种学说

关于保险的概念,各国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成两派:

(一)一元说

所谓一元说,即主张不区分保险的对象,给保险下一个统一定义的各种学说。它又可以分为损失说与非损失说两个流派。

1、损失说

损失说认为,保险与人们因风险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密切相关。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主张:

(1)损失赔偿说,认为保险即赔偿合同。其代表人物之一,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就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

(2)损失分担说。其倡导者德国的华格纳(A.Wagner)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指出,保险的性质是把损失分担给多数人来赔偿的经济补偿制度,保险机制运行的结果就是将少数不幸者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险中的多数人来摊付。

(3)危险转嫁说。此说从危险的处理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以收受等价、实现均摊为目的而进行危险的汇集”。

此外,台湾学者江朝国先生认为保险为共同团体,指出保险为受同类危险威胁的人为了满足其成员损害补偿的需要而组成的双务性的并具有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的共同团体。虽然其把保险定位成“共同团体”,但也是以损害补偿为基础的。

2、非损失说

非损失说不从损失的角度阐明保险的概念,认为损失不能包括保险的全部内容,从而产生其他学说,主要有:

(1)技术说。此说从保险基金建立的技术角度出发,指出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其存在的基础都在于使保险费与保险金持平的特殊技术。这种特殊性区分了保险和其他现象。

(2)欲望满足说。此说从经济学角度研究,认为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该学说的主要代表,德国的马纳斯(A.Manes)认为,“保险是保障因保险事故引起金钱欲望的组织,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须引起金钱欲望为前提条件。”

以上两种学说影响较大,此外还有所得说、经济确保说、财产共同准备说、相互金融机关说,经济后备说和预备货币说等。

(二)二元说

又称统一不能说。此说区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别看待。对于财产保险而言,均以损失为基础,继承了“损失说”的观点;对人身保险,学者则有不同的观点,以此区分为三个主要流派:

1、人格保险说。此说将人身保险的性质定位于人格保险,即人身保险不在于能赔偿由人身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在于能赔偿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且不能用金钱来评价。

2、否认人身保险说。此说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比,否认人身保险的保险性质,认为是和财产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甚至为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合同。

3、择一说。此说不同意前两种观点,把保险看成保险合同,并认为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

二、对各种学说的分析

如此众多的学说理论,不禁让人看得眼花缭乱,无所适从。其实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有两点为各个学说所公认:

(一)保险以风险为前提

不论哪种学说,对此都持肯定态度。“损失说”所说的“损失”,皆因风险而起,只不过对损失的处理认识不同。“非损失说”的各种观点虽然与损失无直接联系,但均认识到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技术说的“技术”,提出的目的就是对化解风险的一种科学设计;欲望满足说的“欲望”由保险事故即风险的发生而引起;等等。而“二元说”虽然把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开,但终究脱离不了风险来阐述自己的理论。

事实上,保险就是伴随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及减轻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的需要而逐步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800-700年的海上贸易活动中。当时在巴比伦、印度、希腊、罗马等航海商人间,流行一种以船舶和货物为抵押的借款(不少学者称之为“冒险借贷”),如船货在航海中灭失,则借款免还;船舶安全到达,则本利均须偿还,贷款人则借所收的高额利息,弥补遭受的风险。这种高出一般利息的部分,实际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费。后来,海上保险逐步形成。从海上保险到全面的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无一不渗透了风险的观念。可见,风险为保险的内在因素,要正确认识保险,就不能否认风险对保险的重要作用。

(二)财产保险与损失密不可分

这点在“损失说”与“二元说”的理论中很容易发现:“损失说”本来就是从损失的角度来分析保险的,虽然其内部对待“损失”的角度不同,但皆围绕损失来构建理论:“二元说”虽然对待人身保险的态度不同,但对财产保险却有一致的意见,都把损失作为财产保险的基础。

相比之下,“非损失说”则似乎不愿承认损失与保险的关系,提出“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等与损失无直接联系的各种理论,和“损失说”争锋相对,格格不入,大有取代其之势。

可是,“非损失说”真的可以不面对“损失”吗?不可能。“技术说”的“技术”怎么建立起来的?不就是通过数学方法对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预测,从而使保险费与保险金相互平衡。“技术”用来干什么的?不就是想使保险费与因风险而产生的损失有相称的比例,从而不至于保险人过多承担损失而使其破产,无法继续运作下去。“欲望满足说”的“欲望”因何而起?当然是因保险事故而起(参见前文对其观点的介绍)。保险事故怎么就引起金钱欲望了呢?还是因为造成了损失,需要弥补。可见,虽然“非损失说”试图脱离“损失”来解释保险,但最终还是要借助“损失”反对“损失说”。所以,与其说“非损失说”是对“损失说”的挑战,不如说是对“损失说”的回避,是对“损失”的回避。

然而,“非损失说”为什么对“损失”避而不谈呢?其实,不是他们不想谈“损失”,而是因为他们看到“损失说”的局限性-对人身保险不能给出圆满的解释,从而试图不从“损失”的角度看待保险,让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新的框架中达到统一,以维护“一元说”的体系。只不过,他们的努力并没有成功。尽管他们在“损失”之外进行了不少有益尝试,发现了保险的某些特征,如其要有技术支持等,可最终还是得回到“损失”的层面上来。

总之,尽管我们从“非损失说”理论中看不到“损失”的字眼,“非损失说”的学者们也一直想回避“损失”,但是其不得不承认损失与财产保险之间有密切关系。

以上我们分析了各个学说之间的共性。可是在共性之外,学说之间更多地表现为彼此的差异性,即使是在同一种学说之内,也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如前文所述)。我们不禁要问: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

前文说过,“一元说”与“二元说”的划分依据就在于是否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同样对待,或者说是否把两者看成同样性质的“保险”。对此“一元说”表示肯定,只不过论证角度有“损失说”和“非损失说”两种;而“二元说”表示否定,认为两者性质无论如何也不同。

这一划分依据为我们研究学说之间的不同提供了思路:既然学说以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作为保险的两大划分,那么它们之间的不同就可以从这两方面分析。根据前文的分析,学说之间对财产保险的态度是较为一致的,即都同意其与损失密切相关。可见,学说之间的分歧就发生在人身保险上:

“损失说”认为人身保险的性质与财产保险相同,即人身保险也与损失有关:“非损失说”虽然认为两者的性质相同,但不是在财产保险的“损失”特征方面相同,而是在其他诸多“非损失”的方面相同:“二元说”也不认为人身保险与损失有关,但仍把财产保险定位于损失上,故否定两者的性质相同。

由此,我们看到对人身保险,各种学说的态度实际上只有两种:一是认为其与损失有关,故与财产保险相同(“损失说”);一是认为其与损失无关,在“损失”的层面上不可能与财产保险相统一(“二元说”),即使要统一也只能在“非损失”的层面上(“非损失说”)。

总之,如何对待人身保险,成为学说之间彼此区别的关键所在。

那么,人身保险到底是何性质?到底可否与财产保险统一对待呢?

三、保险概念的进一步分析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可否统一对待,表面上看只是学说之间用来攻击对方的筹码,但这其实是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因为如果两者可以统一成“一元”,才能把人身保险真正容纳到保险的体系中来,这也是有些学者坚持“一元说”的根本原因。相反,如果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我们就不宜再说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而应该给人身保险另起“门户”,而把保险就定位于财产保险。“二元说”中的“否认人身保险说”就看到了这一点,所以极力否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性质。

可是,“否认人身保险说”下结论未免早了些。尽管“一元说”的种种理论均未能很好解决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而是因为“一元说”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保险的本质。“损失说”片面强调了“损失”在保险中的地位,当然要失败;而“非损失说”又一味回避“损失”,却不料又得回到“损失”中构建理论。它们都被“损失”局限住了。所以,我们应当在各学说的基础上,重新分析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再下结论。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注意到各个学说的共识(见前文),它为我们分析两者的性质提供了很好的视角,我们应予以肯定。

其次,我们不能把视线仅停留在“损失”上,否则又要回到老路上去,不是追随“损失说”,就是跟从“非损失说”。其实,抛开现有理论的结论,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本身出发,我们不难发现两者有如下共同点:

其一,两者均有“人”的因素。在现代保险运作过程中,无论是何者,总离不开人的因素,即总要有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他们明显的分成两方:保险需求方-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与提供保险方-保险人。在前者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实际上是由投保人派生而来,因为他们均由投保人决定的。

其二,两者均有“利益”的因素。即无论何者,保险的初衷总是因为对自己有“利”可图。对财产保险而言,有财产上之利益:可以弥补损失;对人身保险而言,有人身上之利益:可以化解风险给人身带来的不利后果,尽管其也表现为保险金,但目的是为了化解人身风险。例如,当人遇意外事故而遭人身伤害时,保险金就为人进行医疗提供了保障,从而恢复人的生命安全。在法律上,两者统一称作“保险利益”。

其三,两者均有“财产”的因素。对财产保险,这是显而易见的,人无财产便用不着去为财产而保险;对人身保险而言,此财产则具有潜在性,表现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为当事人提供保险金(财产保险也有此性质)。另外,保险多以合同的形式存在,这样保险需求方就享有了债权,从而具有了转让的可能性,其财产性质更加突显。

以上三者也构成了现代保险的基本组成要素。但这仅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共同外在表征,并不能说明两者有着共同的基础。真正将这三者有机联系起来,从而统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乃在于风险的存在。

正是人们对风险进行了预测,出于化解风险的需要,人们才建立了保险制度。具体说,对保险需求方而言,由于不愿自己的利益因风险受损,而保险又可以适应这样的要求,某种程度上又给自己提供了一份财产,所以进行投保。而对保险提供方,其看到人们的这种需求,用科学地技术对风险进行预测,使得保险费与保险金互相平衡,保险由此得以运作。总之,正是由于风险,才将各种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才使保险有了存在的价值。用简单示意图可表示成:

保险提供方______风险______保险需求方

这种机制反映到整个社会,就会体现出资源配置的一种整体效果,使得社会生产不因风险而畏首畏尾,而借助保险更加活跃。

这样,从微观到宏观,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就统一起来了。以这样的观点再看“一元说”,就会看到“损失”也好,“技术”也罢,还是“欲望满足”等,都只反映了保险的某一方面的特征,并未反映其本质。它们之间不是根本对立的,而是相互弥补的。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不是不能统一,而是不能在“损失”上统一。如果要我给保险下个统一的定义,我会将其表达为:人们出于降低风险的需要而对自身利益的合理配置的一种制度。其基本构成为“三位一体式”,即在风险联系下的人、利益、财产的有机结合。

四、小结

理论界至今对保险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对保险的认识也仅为个人的浅薄之见而已。不过,理论最终要指导实践才有意义。现在,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对保险采“择一说”,如德国、日本及我国等,实际上是回避了这个问题,我认为这仅是权益之计,从长远来看是不可取的。它有可能导致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对立。

尽管从操作角度说,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确有不同,而不宜统一到具体的操作中。但我们必须明白,这不是因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性质上的不同,而是因为两者的风险测算的不能统一而造成的:财产保险易于测算出固定的保险费率,而人身保险往往不固定。

可是,它们本质上都基于风险而生,均有“三位一体”的构成,这是我们在讨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时,不能不注意的,立法时也应充分注意到这一点,而不宜对此有意回避,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参考书目:

1、[日]园乾治著,李进之译:《保险总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年版。

2、江朝国著:《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1-0057-03

一、引言

1.精品视频公开课程设计的内涵与意义。精品视频公开课与精品资源共享课同为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它是以高校学生为服务主体,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网络视频课程与学术讲座。我国的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从2011年开始,是“十一五”期间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进一步工作。是我们国家的高等教育紧随国外先进教育发展的脚步,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介传播手段,面向服务主体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现代科技前沿知识及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建设内容。作为教育部着力推进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可以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教育资源稀缺与需求增加之间的矛盾,推进我国教育内容、教学与管理方法、课程设计与评价方式等方面的创新,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除了最大化教育资源价值外,精品课程的建设还大幅度提升了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通过不同形式的教学和课程效果评价,让教师和学生之间相互借鉴、发现不足,改进教师的教学方式,增加学习者对课程知识的掌握,促进教育者和课程服务主体二者双赢,最终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水平。

2.《保险理财规划》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建设。保险学是包含了自然与社会科学的一门综合类学科,它以保险及其相关事物的运动规律为研究对象,与金融、数学、法学等领域联系密切,具有多属、广泛、法律和实践性等多类特点。与其他学科相比,除了理论基础外,在其实际教学过程中,保险学的实践性与应用性是应该被着力培养的。新经济常态下我国保险业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激增,对人才的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该加快发展保险教育,培养出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优秀的实践能力的实用性人才。实际工作中,应该反思当前保险理论与实践教学模式中的不足,转变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水平与实际操作能力,增强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笔者及其团队基于保险学实践教学的理念,对《保险理财规划》这门课程进行深入构思和设计,凝炼出多个实践教学专题,在日常教学中得到了学生们的一致好评,上述专题于2014年由辽宁电视台和东北大学联合录制成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并在辽宁省本科教学网上线,成为辽宁省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二、《保险理财规划》精品课程设计策略

1.课程目标的制定。按照培养实用型人才的课程设计理念,保险理财规划实践教学模式的目标是强调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有理论基础坚实和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素质。实施模式是利用多种授课手段和方式,激发学生对保险学的兴趣,将理论知识以易于接受的方式让同学掌握;同时重视金融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解决和处理保险理财相关事务的能力。课程的具体目标设定为:首先在理论知识培养方面,保险是金融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学生掌握学习金融及保险学的方法,并用此来学习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为接下来的技能实训和综合能力培养打下基础。其次是要求学生将理论应用社会实践中,养成用保险学思维来解决日常生活中保险事务的习惯,提高学生对金融以及保险现象的分析和判断能力,提高未来的职业素质,达到能胜任岗位的高技能要求。最后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及理财观,拥有积极的保险理财和消费观念,用以指导日常的金融实践。

2.课程内容构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均收入、财产的快速增加,在满足基本生活所需并且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后,便产生了理财的需求。个人理财就是对个人(家庭)的财务进行科学的、有计划的、系统的全方位管理,以实现个人财产的合理使用和消费,有效地增值和保值。个人或家庭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基金、股票、保险等,保险是进行个人理财的重要工具,与住房、子女教育、养老退休保障、遗产避税等人生各个方面休戚相关。在保险市场产品不断丰富、功能日益增强的背景下,应充分利用市场上的工具,合理分配资产、满足理财安全性、收益性。基于以上个人理财与保险涵盖的各个方面,将教学内容归纳为若干部分,包括保险与理财、保险的十大黄金价值、不同生命周期保险险种的选择和财产保险专题等等,这些应用实践性教学专题将会在文章的第三部分详细介绍。

3.实践教学设计。

(1)开设保险实践性教学专题。由于保险课程的教学内容涉及面较广,若按照传统的教学模式逐章逐节的讲述,学生往往会掌握不到重点,不满这种灌输式的教育,从而缺乏学习兴趣。专题式教学将相关联的章节内容凝练成一个个专题,选择重点并且学生感兴趣的部分深入探讨,可以克服照本宣科带来的教学问题。保险理财规划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开设实践性教学专题可以把课程内容与学生的社会生活实践密切联系起来,将现实生活中大家关注的保险理财热点、焦点作为专题详细剖析,引导学生掌握保险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实践和综合分析解决社会保险事务问题的能力。不仅对于学生,实施专题教学也有利于教师深入研究专题内容、拓宽研究领域,树立起鲜明的教学风格和提高科研水平,是教师与学生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过程。

(2)引入案例教学法。保险理财是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课程,所以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只有结合案例,学生对保险原则、保险合同等理论才能理解的更加深刻。案例教学是启发式教育的重要方式,具体实施可以采用课堂讨论等模式。实施过程中首先要明确教学目标,选择与教学目的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将所教理论融于案例之中。接下来是强化案例教学的讨论流程,将其分为展示、讨论、交流与总结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将案例以多种形式展示给学生,然后是集中集体智慧,分组对案例进行深入和剖析与讨论,查阅相关资料,得到对案例及其所含理论的独特见解。第三个部分是全班交流,也是案例教学模式的高潮,即通过ppt等多种形式将组内讨论成功向全班展示,调动学生课堂参与的积极性,并使各组的经验知识得到共享。最后是由教师对整个案例教学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将学生所扩展的内容落到课堂基础知识之上,掌握学生的学习效果。

三、实践教学理念的应用

《保险理财规划》课程的实践教学包含开设专题讲座、引入案例教学和第二课堂教学等多种模式,其中专题式教学在课程设计策略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相比与其他几种实践教学模式,《保险理财规划》课程的专题式教学有着以下两方面的优势:一方面,专题式教学的针对性和现实性较强,符合保险学应用实践性的学科特点,还可以有效的弥补教材的时效性问题。当代高校学生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各类金融保险问题,这些问题还会随着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的改变而变化,即使是最新的教材也无法将理论与这些现实问题融会贯通在一起。通过专题式教学,教师可以将教材知识与最新的资料案例结合成专题内容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掌握大量教材之外的实践性知识。另一方面,专题式教学还可以激发学习兴趣,提高科研水平。专题式教学能够结合教学内容与保险事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接下来,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可以让学生围绕自己感兴趣的专题进行深入钻研探讨,确立研究方向,提高其学术研究和科研水平。借助专题教学模式的优势并结合课程的自身特色,将保险理财规划的教学内容分为保险与个人理财、保险的十大黄金价值、不同生命周期保险产品的选择等若干专题。

1.保险与个人理财。这一专题主要介绍保险在个人理财中的地位和作用,阐述了个人理财的三大主轴――储蓄,保险及投资,并由此凝练出10个制胜的理财观念。内容涉及如何配置个人资产用于日常消费、储蓄、保险及投资等各个方面,以及如何使用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从而保证高收益性及高流动性,如何进行保险的配置尽量减少个人资产的折损,以及如何运用基金、债券、股票,基金定投、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工具进行个人投资与理财规划。

2.保险的十大黄金价值。这一专题主要介绍保险作为个人理财产品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所具有的独特特征――保障功能。由此引出保险的10大黄金价值,分别包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爱有所继,幼有所护,壮有所倚,亲有所奉、残有所仗、钱有所积、产有所保,财有所承。在教学过程中要分别对上述功能所对应的各保险产品进行系统的介绍,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生死两全险,养老保险,万能险,财产保险等等。

3.不同生命周期保险产品的选择。保险是进行个人理财的重要工具,与住房、子女教育、养老退休保障、遗产避税等人生各个方面休戚相关,涉及到资金的安全运动和增值。人们的经济状况和年龄各不一样,因此保障理财的重点各有不同。在险种选择这一专题中,依据个人所处的不同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向学生具体分析阐述不同生命周期应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对不同的保险品种进行对比分析。

4.保险购买前后的注意事项。保险作为一种金融理财产品,结构相对复杂,买保险时除了要知道自己想拥有哪些保障外,还要根据待解决的问题和保费的多少作合理安排。做到用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保障。在本专题的教学中向学生详细介绍日常购买保险产品时所需要注意的各种事项,使学生在今后的生活实践中能够买到性价比高的保险产品。

5.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在理赔核保这一专题,针对当前国内保险业出现的理赔难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答。理赔难的原因一方面是当前我国保险业的理赔还不够规范和完善,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群众对保险认识不足,对保险的基本原理及基本原则理解不足,造成了很多人对保险的错误理解。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多个真实的保险案例来引伸出保险的基本原则,分别包括: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6.财产保险专题。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资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毁损、灭失或相关利益损害为保险事故,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在这一专题中向学生简要介绍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的,并讲解财产保险业务的特征和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险种的内容。

7.责任保险专题。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保险。此专题的教学重点是要明确责任保险的特点及业务构成,介绍各种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及其经营特征并进一步介绍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8.信用与保证保险专题。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投保人或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信用担保的行为。在这一专题中主要向学生介绍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特征以及两者的区别,阐述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业务的内容及介绍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重要作用。

结语

精品课程建设是推进我国教育内容、教学与管理方法、课程设计与评价方式等方面的创新,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在保险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和保险人才需求加速上升的背景下,将实践教学理念引入保险理财规划的精品课程设计中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这种课程设置来达到满足学生的学习兴趣、适应社会的职业需求,培养专业保险理财人员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朋娇,田金玲,姜强.高校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电化教育,2012,(11):86-92.

[2]柳礼泉,吴艳娇,丁蕾.教学方法创新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J].中国大学教育,2013,(1):75-78.

[3]王慧.“专题式”教学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高等理科教育,2007,(6):1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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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小艳,康颐.关于保险学课堂案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4,(6):227-228.

[6]何宏庆.保险学案例教学模式初探[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3(3):45-46.

[7]蒋勇,杨巧.新形势下保险学教学改革研究与探索[J].经贸教育,2016,(3):147-149.

[8]李勇杰.高校保险实践教学体系的合理构建[J].高教研究,2009,21(2):95-103.

[9]李丹.高等院校保险学专业课程改革探索[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6,(4):122-127.

The Design Strategy and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ncial Excellent Course of "Insurance Financial Planning"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Practical Teaching

YUAN Ying,WANG Xue,LI Ying,LI Ya-ning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4)

一、保险受益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知,保险受益人是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之外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且仅存在于人身保险中。关于财产保险中是否适用受益人这一概念,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在法律的盲区之下,财产保险受益人究竟有无存在的必要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焦点。

二、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学界观点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财产保险受益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车贷”、“房贷”保险中,保险合同的“备注”经常被填写为“XX银行为受益人”。由此产生了关于保险受益人适用范围的争议,对于此,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肯定说。支持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的学者主要认为:第一,私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财产保险中亦不妨有受益人之指定,例如甲就自己货物,自订水险契约,而以丙为受益人,有何不可?”[1]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第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出现在保险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之中,根据体系解释原则,该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不应有人身和财产受益人之分。

(二)否定说,该学说目前占主流地位,且为立法所采纳。否定财产收益人的主要依据为:第一,禁止“不当得利”。保险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为“损失补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该原则的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恢复到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所以没有受损的第三人无保险金请求权,否则会构成“不当得利”。第二,从受益人的由来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常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之要件,故除要保人、被保险人之外,尚须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领保险契约上之利益,即保险赔偿金额。”[2]所以,受益人应仅存在于人身保险之中。

三、保险受益人适用范围之我见

基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适用的范围应及于财产保险。主要理由如下:

(一)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有其合理性

1、“意思自治”原则应贯穿于所有的私法领域,保险作为私法领域之一,应遵循该原则。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源于被保险人的权利,可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金请求权的处分。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该权利就可以自由转让。

此外,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虽然《保险法》中并无规定财产保险中可以有受益人,但同时也未禁止,因此根据当事人双方合意产生的“财产保险受益人”当然有效。

2、与人身保险相比,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规则”并没有其特殊性。在人身保险中,因人身受到损害所发生的补偿是以金钱财产体现出来的,受益人受领的亦为金钱,在此种情况况下,受益人并没有受到损失,但其仍然领取了保险赔偿金额,而这并没有被规定为“不当得利”。在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基于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付保险金,受益人同样受领金钱,相比之下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与人身保险的损失补偿相一致,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允许受益人的存在并不会发生“不当得利”。

3、从设置“受益人”初衷的角度来看,是为了防止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而无人受领保险赔偿金。由此出发,财产保险中也有存在受益人的必要,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完全损坏,且车内的人员无一生还,车主也没有继承人。此时保险赔偿金也无人受领,也符合设置“受益人”的目的,既然人身保险中可以存在受益人,那么在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又有何不可?

(二)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有其必要性

1、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所以作为规制保险行为的《保险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其颁布较晚(2009年实施),所以难免会有不完备之处。在财产保险中规定受益人将对我国的保险立法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它可以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更好的规范保险行为。同时完善立法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适应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出现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此做具体的规定,这必将会导致保险权利的滥用等问题,如果不及时调整,则会影响我国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3、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依据。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处理财产保险受益人相关案件时,会遇到很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阻碍司法实践的进步。所以及时解决财产保险受益人的问题对我国司法实践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四、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限制

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是保险发展的要求,但是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应有一定的限制,否则会出现许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为“道德风险”增大。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道德风险”程度不同,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受益人为了骗取保费而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不仅可能触犯保险诈骗罪,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双重的刑法制裁会产生更大的威慑作用,同时,客观上受益人的违法犯罪成本增大,降低“道德风险”。相比之下,财产保险的违法成本较低,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毁坏财产会引起民事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受到刑法惩罚,因此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而选择损毁财产标的可能性更大。

关于如何限制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应考虑一下两点:第一,参照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指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时也应要求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以及合同债权。对于没有保险利益的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但增加限制性条件,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第二,肯定被保险人的单方变更和撤销权。在受益人实施或即将实施不利于保险标的行为时,被保险人可以随时撤销指定行为或变更受益人,以保护自身利益。

五、结语

综上分析,受益人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人身财产不符合当前社会的需要。规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律应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及时做相应的补充和调整,使我国保险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

参考文献: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5)

一、企业财产保险与受益人概念

(一)企业和企业财产保险

狭义上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组织,广义上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按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

(二)受益人

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中规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没有对“受益人”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规定指明“受益人”概念在我国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否可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否定与肯定,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因此在财产保险中是否可指定受益人一直是我国保险业界和法律业界人士争论的焦点。

二、股东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依据

(一)公司制下的股东权利

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制。根据公司制度的原理,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股东放弃自身资本的所有权,但从经济利益角度看,股东拥有了公司,享有公司的监督控制权及资产收益权等等,只是自身资产从一种形式变成另外一种形式。从这个角度看,企业仍然是作为股东的财产存在的,那么股东的财产一旦发生损失,股东作为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财产权转让与受益权的分析

企业财产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其遵循损失补偿的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的收益。经济损失补偿是一项经济利益,即属于财产权,而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特别在当今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财产权的转让更是容易。这便为企业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提供了基础和可操作性。

从受益权的角度分析,受益权享有依据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财产给付的权利,这是属于财产性的权利,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可以亲自行使,也完全可以将此项财产权自愿转让给其指定的第三方来行使,第三方因此而获得受益权,成为受益人。这仍然是属于被保险人对自有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范围。

(三)不同国家的法律支持

从法律角度看,关于股东是否对企业的财产享有保险利益的问题上,同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股东是否对企业财产享有保险利益,即股东有没有可能成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英国是不支持的,而美国的判例则认为股东享有企业财产保险利益。

在大陆法系中,关于股东是否对企业的财产享有保险利益的问题上,也是有很多的争议。

三、股东作为企业财产保险受益人的障碍

(一)债权人利益的考虑

企业作为一个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实体,是一个独立的组织,通常是以法人的形式存在的。根据会计恒等式,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资产=负债+权益。由此可见,企业的资产来源于股东和债权人,企业资产实质上的所有权并不全部归属于股东。在企业经营实务中,更是有许多企业为了获得债权人的资金而签订了不得转让某些资产的协议。如今在有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经常有指定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条款。这种保险合同是否合法合理,也引起业界的激烈争论,但这却是现实情况。债权人对财产风险的规避,产生了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同样地,为了规避风险,与债权人有关的资产在投保时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在情理上无可厚非。

逆向选择风险与道德风险是保险学中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如果股东可以直接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则可能出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逆向选择风险与道德风险上升。我国《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破产清偿时,必须先清偿债务,才对股东进行分配。债权人的利益更优先于股东,如果指定股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时候,作为通常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便有可能寻求使保险意外发生。

(二)实际操作的困难

尽管在我国已经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经济实务中,多股东的公司占绝大多数。对于股份公司特别是公众股份公司而言,股东数量众多,如果指定公司股东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实际操作是一个难题。作为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出现后,股东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是众多的受益人(股东)中,谁去请求获得保险金。在涉及众多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请求保险金之前是否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而在上市公司中,恐怕很多股民根本就不关注这一点,保险利益于他们而言无胜于有。尽管可以组成一个委员会代表股东请求保险利益,但这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还不如直接不指定受益人,保险事故出现后,由被保险人(企业)直接执行保险请求权。因此,要将股东作为企业保险受益人,有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四、结论

在当前,我国对财产保险是否可指定受益人仍不明确的情况下,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解决是必要的。企业财产保险中,股东是最有可能作为受益人的,股东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国家也有法律支持,但是不能简单地支持股东可以直接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必须在考虑债权人利益前提下才能被认可,并且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认定股东作为受益人,以避免无法实际操作的困难。

参考文献: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6)

一、引言

保险业是我国几大快速增长的行业之一,并已初具雏形。我国保险业从1980年恢复至今,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整体保费收入从当时的4亿人民币多增长到2008年的9780多亿人民币。其中,财产险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举足轻重,其保费收入从1998年的499.6亿人民币增长到2008年的近2336.7亿。

二、统计分析

(一)我国财产险市场集中程度分析

1、数值计算

市场集中程度能够影响市场结构,也是其反映指标之一。在以往研究中,一般采用绝对方法和相对方法衡量市场集中度。前者可以是市场集中度(CRn)、HHI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Index)和HKI指数(Hannah-KayIndex);而后者包括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等。考虑到中国保险产业相对较短的发展历史以及数据的可获性,我们选择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作为衡量市场集中程度的指标。市场集中度能够较好地体现市场的集中程度但是不能反映出企业规模的分布对于集中度的影响,而这一缺点能够由HHI指数很好地弥补。两个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998-2008年,我国财产险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如表1、图1所示。

2、分析结论

上文图表显示,在1998-2008年,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都逐步下降。这说明我国财产险市场中的垄断程度正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而下降。这一市场结构的转变意味着整个市场正朝竞争型市场发展,并逐步趋于成熟。

(二)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分析

1、需求收入弹性计算

已有的研究表明保险的有效需求与GDP正相关。在明确GDP的增长率的情形下,衡量保险需求的相对增长有助于分析保险市场现状,对于预测市场容量、市场前景也有所帮助。

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IEPI)可以通过式③来定义:

其中PI是财产险的年收入,G为当年的GDP。在实际计算IEPI时,考虑到年度数据的离散性,式③可以改写为如下计算公式:

2、分析结论

林宝清(1996)通过选取66个国家横向和22个国家纵向进行测算和比较研究,发现样本国的保险需求收入弹性具有趋同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该弹性系数的正常范围值区间为0.84-1.20;其均值为1.034,95%置信区间为1.015-1.058。

本文得出的IEPI的均值为1.022,即我国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稍大于1,但仍处于95%置信区间内。另外,在研究的目标期间内,IEPI较为稳定可信。11年中有7年的弹性系数大于1,5年的弹性系数大于经验数据的均值(1.034),2年的弹性系数甚至超过了95%置信区间的上限(见表2、图2)。这些情形都与我国保险市场为新兴市场这一事实相吻合。

另外,林宝清等(2004)对我国1986年至2006年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弹性系数是一个相当稳定的值并且均值为1.072。通过将本文中得出的1.022与经验数据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弹性系数经历了一个微小的下降,由此可知我国财产险市场正逐步规范化。

AnneGraham(2001)将需求收入弹性与市场成熟度联系起来,并对旅游市场给出了对应的分析。通过观察整个目标时期内的弹性系数,“完全”成熟可以被定义为收入弹性小于或等于1时的市场情况,对于财产险而言,此时也意味着财产险更多的是被买者当成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相应地,当弹性系数为0时,市场为“完全”饱和状态。而若弹性系数保持下降并大于1,则表明市场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具体的阶段划分及弹性系数特征如表3所示:

根据上述的划分,我国财产险目前正处于第四阶段(Stage4)――完全成熟阶段或第三阶段(Stage3)。但是考虑到我国财产险市场的后发事实,综合表3中的数据(10个IEPI系数中有7个大于1),可以合理的推断目前该市场处于第三阶段。也即给定一定的市场容量,目前市场正逐步走向完全成熟。

三、结论

本文中的统计分析是对我国财产险市场进行的多方面基本层面的描述,包括市场结构、市场成熟度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有如下结论:从市场结构角度而言,市场集中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这表明市场整体发展态势良好;1998-2008年间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较为稳定并处于正常范围内,就市场成熟度而言,财产险市场正趋于成熟。

参考文献:

1、威廉・G・谢泼德,乔安娜・M・谢泼德.产业组织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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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宝清,洪锡熙,吴江鸣.我国财产险需求收入弹性系数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4(7).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7)

一、引言

保费收入的变动与货币政策的调整有紧密的联系,其变化能够充分展示货币政策执行的效果。而财产保险是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货币政策的直接表现形式是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因此,他们之间必定存在某种相关关系。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财险保费收入因货币供应量变动而产生影响的研究较少。赵进文、熊磊分析了我国保险需求与货币供应量的联动机制,结果表明,货币供应量与保险需求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王颖,徐淼认为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会使银行资金全面收紧,从而限制保险公司的保费增加,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王维民,于娟认为货币供应量变动会显著影响保险需求,而保费收入对于货币供应量的影响较弱。

本文将通过构建误差修正模型来分析货币供应量的变动对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影响,深刻揭示我国货币供应量变动对财险保费收入的影响机制,进而为我国财险业针对货币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定位、营销策略、风险控制等提供建议。

二、模型设计和研究方法

(一)财产险保费增长模型分析

实行宽松货币政策时带来的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必然会拉动消费与投资,导致社会物质财富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增加,基于风险控制及资金融通的需要,必然会刺激产生出新的财产保险需求。因此,当年的财产险保费收入会受到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另外,由于我国财产保险保单很大部分是短期保单(通常为一年期),因此,只要其财产和经济利益不大量减少或消失,即使在货币供应量不变的条件下,下一年度投保人仍然会对其原有的财险保单进行续保,比如汽车保险大多会连续续保。

利用变量的差分建立模型来克服虚假回归会使模型失去了大量的信息。而在误差修正模型(ECM)中,使用一阶差分可以消除模型可能存在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也能消除变量的趋势性因素,从而避免“虚假回归”。同时,误差修正模型引入误差修正项可保证变量水平值的信息没有被忽视,保证模型对样本数据的解释能力。因此本文使用恩格尔-格兰杰两步法建立ECM模型。

三、实证研究

(一)样本数据来源和描述

本文旨在检验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与我国货币供应量的相关性,因此选取2005年1月至2014年2月之间的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P以及货币供应量(货币与准货币之和)M的月度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作为ARDL模型的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数据分别来源于中国保监会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为了消除数据异方差性对模型的干扰,我们对原始数据进行对数处理,即用LNP、LNM分别代表取对数后的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货币供应量。由于LNP具有明显的季节要素,为了减小数据的波动性对模型的影响,故对其进一步作季节处理,这里采用X-12方法进行季节调整。LNPSA代表取对数并进行季节调整后的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

(二)实证分析

1、平稳性检验

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其基本假设是时间序列数据是平稳的。为了防止虚假回归,要先对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检验变量的平稳性,对于非平稳性的时间序列进行差分处理使之成为平稳序列。

通过检验结果可以发现,LNPSA和LNM在水平状态下的T统计量的值均大于5%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因此不能拒绝原假设,以上两个时间序列为非平稳的。LNPSA和LNM两个变量经过一次差分后,LNPSA、LNM在5%显著性水平下是平稳的,即两个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具有相同的单整阶数。

2、协整检验

协整关系从经济意义上表现为系统内某一变量会因为季节影响或随机干扰偏离均值,这种偏离是暂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自动回到均衡状态。由于LNPSA 和LNM这两个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可以用恩格尔-格兰杰两步法进行协整检验。

(1)用动态分布滞后模型进行协整回归 。

(9)式中括号里的t检验值均具有95%的显著性,且D.W值接近于2,因此模型不存在自相关性。误差修正项ecmt-1即为(7)式生成的残差,其系数为-0.333

四、实证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本文的实证研究,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续保性的假设合理,根据ARDL模型可知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与上一期保费收入正相关,上一期财险保费收入每变动1%,将会使本期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同向变动0.845%左右。

2、我国的财险保费收入和货币供应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通过ECM模型得知,不论从长期还是短期来看,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与货币供应量之间存在正向影响,货币供应量每变动1%,将会使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变动0.175%左右。而且我国保费收入水平的变化不仅取决于货币供应量,而且还取决于上一期保费收入对均衡水平的偏离。另外,误差项ecmt-1估计的系数为负体现了对偏离的修正情况。

3、从误差修正模型可知,短期乘数0.917小于长期乘数1.134。因此,不管是从短期看还是从长期看,货币供应量对财险保费收入水平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货币供应量对财险保费收入的长期影响要大于其短期影响。

本文根据实证结果,提出如下建议:

1、保险监管部门应正确把握货币供应量对财产保险市场的影响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保险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货币供应量对财产保险市场的影响。根据货币政策的变化及时制定合理的财产保险政策,来应对货币政策给财产保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及时抓住宽松货币政策为财产保险业带来的机遇。可以充分合理的针对M1和M2的变化来调控财产保险市场,进而影响财产保险的需求状况。

2、各家保险公司应在财产保险业政策的引导下,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方向和力度,及时调整产品定位、营销策略、风险控制体制等,抓住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发展财产保险的机遇,努力提高财险的保费收入,促进财产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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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郁佳敏.基于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的我国财产险保费增长实证研究[J].保险研究.2012年 第5期:99-102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8)

关键词:财产保险 资产规模 有形资产密度 供求错位

研究背景

虽然规避风险毫无疑问是个人保险需求的主要原因,但当把适用于个人保险需求的投资组合方法运用于公司时,就会出现悖论。股东掌握着投资组合方法,有能力在投资选择组合中把风险分散化。如果意外事故和火灾之类的保险风险在经济中可以被分散化,那么公司就没有必要为这些风险再额外负担保费成本。也就是说它们可以通过保持未保险而不是支付附加保险费从而使股东的财富增加(Mayers and Smith,1982)。这个悖论可以通过把公司金融理论引入保险学来解决。根据现代公司金融理论,公司是各种利益相关者(包括经理、雇员、供应商、证券商、银行、股东、消费者等)之间契约关系的结合。尽管是否参加保险,股东对于保险风险而言无差异,但风险管理和保险购买对整个契约集合却是重要的。

已有的理论研究(Mayers and Smith,1982; Main,1982; Main,1983; Mayers,1987; Skogh,1989等) 根据现代金融理论对企业购买保险的一系列动机进行了分析:利用保险合同的监控和约束功能的动机。保险合同能够起到监控企业管理者、降低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利益冲突的作用。保险合同还能约束企业股东(和经理)通过投资不足和资产替代两种方式转移财富的行为,降低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用保险公司比较优势的动机。相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保险公司在风险承担、破产处理成本、真实服务(如索赔处理或损失预防)等方面都具有比较优势,从而成为企业购买保险的重要动机。降低公司的预期纳税义务动机。财产保险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早税盾和降低有效边际税率。行业监管的影响。某些特定行业中的企业购买保险的行为会受到监管的影响。

已有的实证研究(如Mayers and Smith,1990; Yamori,1999; Hoyt and Khang,2000)分别引用不同方面的数据对上述理论进行了验证。Mayers and Smith(1990)研究了美国财损险(P/C)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他们发现企业的规模、违约风险、所有权和地理等因素是财产险再保险使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由于其研究范围是保险业,所以某些变量(如地理集中度)不容易推广到工业企业。Yamori(1999)研究了504家日本工业企业财产保险购买情况。他的研究结果说明只有企业规模和行业监管才是企业购买保险的重要因素。但一些可能影响企业购买保险的重要决定因素(如增长机会和管理权)并没进入他的研究范围。Hoyt and Khang(2000)以美国187个工业企业1989年的数据为基础,第一次较全面地测试了影响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因素。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财务杠杆、企业规模、增长机会、管理权和监管状况等对企业财产保险的购买量有重大影响。

对我国企业财产保险行为的研究一直没有受到国内外学者的足够重视,这可能是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低造成的。仅有Hong Zou, Mike B. Adams(2006)首次引用了我国国内235家上市公司1997-1999年的面板数据,对我国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和实际购买保险数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验证,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与财务杠杆和有形资产密度呈正相关关系,而与国有资本持股量和实际所得税率呈负相关关系;而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与管理者持股量、外资持股量和公司增长机会等呈正相关关系,但与公司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呈负相关关系。

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投保事前决策)与企业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有正相关性,但实际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投保事后决策)与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存在显著负相关性呢?这成为作者为后来的研究者预先提出的一个问题。为此,本文引用新的数据进一步继续研究。

研究假设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在金融市场中,已有许多研究讨论了规模上的差异是否会影响企业获得贷款的难易程度。林毅夫、李永军(2001)认为,由于单位贷款处理成本随贷款规模的上升而下降等原因,大型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为资金需求规模小、频度高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说明规模因素是制约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张捷和王霄(2002)根据对631家中小企业访问调查所取得的数据,检验了规模歧视和所有制歧视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资产规模对中小企业融资存在显著影响。王霄和张捷(2003)通过构建一个内生化抵押品和企业规模的均衡信贷配给模型,从理论上很好地解释了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往往成为银行信贷配给的受害者的原因。

在保险市场上,企业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对财产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并没受到应有关注,已有研究也主要把其作为控制变量来处理。预计规模小的公司,不仅有更大的可能性购买财产保险,而且购买比大公司更多的保险。首先,财务困境的预计直接成本通常与公司大小不成正比(Warner, 1977)。第二,小企业往往从保险公司获得更多的(例如,避免损失)真正服务于大型企业(Hoyt and Khang, 2000)。第三,小企业通常不会是多元化的,所以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下行业务风险的影响。一些以前的研究结果(如Hoyt and Khang, 2000;Hong Zou, Mike B. Adams,2006)也支持企业规模的大小与购买保险的数量负相关。另外,由于有形资产密度(即有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大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机会和数量会比有形资产密度小的企业更多,因此,预计有形资产密度越大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更大,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也会更多。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和购买数量与其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正相关。

(二)变量选择

本文设两个被解释变量:INSDUM和INSU。 INSDUM是一个虚拟变量,其取值1或0分别表示企业是或否购买了财产保险。企业保险购买比率(INSU),用来计量企业财产保险使用程度,是指企业当年财产保险支出与当年有形资产账面价值(例如,建筑物,工厂,设备,办公配件和库存)的比值。

本研究的解释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和有形资产密度(STRU)。其中企业规模用企业资产总额取对数来计量,有形资产密度用企业存货与固定资产的合计除以资产总额来计量。

根据已有研究本文使用以下控制变量:财务杠杆(资产负债率DA),利息成本(COST),债务期限(DM),实际税率(TAXR)和地理分布(GEOGE)。

工具变量。为了控制模型的被解释变量(INSU)和解释变量(DE)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引入工具变量利息保障倍数(COV),是指企业息税前营业利润与利息支出的比值。COV与财务杠杆DE高度相关,而与企业财产保险购买比率(INSU)之间不存在直接相关性。表1列出了研究变量的定义及理论预期。

(三)样本、数据与模型

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本研究采用了CCER经济金融数据库非上市公司数据,选取了2001年和2002年新设立企业在2003-2007年五年相关数据进行研究。数据筛选的条件是:是制造业企业;企业2003年到2007年与研究变量相关数据完整;删除其中资产总额和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共4275家,样本数据总量共21375个。

模型。本研究的多元分析中采用Hong Zou and Mike B. Adams(2006)的两阶段分析法:首先运用线性概率模型对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其次,引用面板数据和Heckman's (1979) two-step sample selection(两步法样本选择)模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数量的决策。模型(1)和(2)分别是企业是否购买财产保险的线性概率模型和企业购买保险的数量决策模型。

Y*it=β0+β1DAit+β2COSTit+β3DMit+β4LNSIZEit+β5STRUit+β6TAXRit+β7 GEOGE +εit(1)

INSUit=α0+αi+γt+β1DAit+β2COSTit

+β3DMit+β4LNSIZEit+β5STRUit+β6 TAXRit+β7GEOGE+εit(2)

在(1)中Y *it是不可观测变量,与之对应的可观测变量是Yit (INSDUM),当Y *it>0时,INSDUM=1,表示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当Y *it≤0时,INSDUM=0,表示企业没有购买财产保险。在(2)中需要引入面版数据,分别加入了表示不可观测到不随时间变化的公司特有因素的扰动项αi,不随公司变化的时间扰动项γt 。

经验研究结果与说明

(一)基本结果

企业资产规模(SIZE)在两个模型中的系数都为正且具有统计显著性,结果表明小规模企业购买财产保险越少,这与理论预期不相一致。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有形资产密度(STRU)这个控制变量上,其在两个模型中的系数符号相反且在购买数量决策模型中结果与理论预期存在矛盾。类似的情况在之前的研究(Hong Zou and Mike B. Adams,2006)中也出现过,只是未受到重视。

本文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是由于事前决策的不可观察性,人们只能从事后结果中看到企业是否购买了财产保险,对于企业财产保险购买决策来说,无论是哪种结果都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方面是企业要有投保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要提供企业所需要的财产保险产品。如果企业没有购买的意愿,由于财产保险属于非强制保险,则结果是企业财产保险为零;当然也可能是企业非常想获得财产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没有提供符合需求的保险产品。结合之前的分析,首先,由于财务危机的预期直接成本与企业规模不成比例(Warner,1977),小企业财务危机成本和风险更大;第二,小企业能从保险公司获得比大型企业更多的真正服务(Mayers and Smithm,1982; Hoyt and Khang,2000);第三,小企业也特别容易受到不利业务风险的影响(Hong Zou and Mike B. Adams,2006)。也就是说,小企业不大可能没有购买财产保险的意愿。因此,本文认为资产规模(SIZE)和有形资产密度(STRU)在概率决策模型中的系数为正且统计显著,说明在企业财产保险市场中,大小规模不同的公司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规模小的公司不容易获得财产保险的机会。有形资产密度(STRU)在购买量决策模型中的的系数为负且具统计显著性,则说明资产规模越大且有形资产密度越高的企业,选择了购买相对更少的财产保险,换言之,大规模企业在更容易获得投保机会的前提下却选择了不足额投保。也就是说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供求错位”现象,即保险公司对小规模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供应不足和大企业对财产保险产品需求不足。这一发现为探求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发展长期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提供了新的视角(详见表2)。

(二)敏感性与稳定性检验

首先,以上检验分别使用了线性概率模型和样本选择模型(Heckman's),考虑到本文数据特点(横截面和时间序列的混合),本文分别使用了横截面数据、截面与时间序列混合数据和面板数据对本文的模型进行了估计。表3的估计结果显示,几个模型结果基本一致: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与财务杠杆、债务期限和利息成本正相关,仍然支持假设的结论。

其次,购买财产保险还可以帮助扩大企业的债务能力,从而提高了财务杠杆(DE)与财产保险购买量(INSU)之间互为因果联系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使本研究中财务杠杆的估计成为有偏的估计。因此,本研究根据异方差条件下的2SLS做如下测试:首先,引入一个工具变量,利息保障倍数COV(第t年营业利润与利息支出合计数除以第t年利息支出),它与财务杠杆呈显著相关性,但与财产保险购买量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COV满足作为工具变量的要求;模型整体检验F(3993,11075)=1.69且具有统计显著性(P>F= 0.0000)。因此,可以认为财务杠杆不存在严重的内生性问题。

结论

本文用大样本数据对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决策的检验结果为保险供应商的产品创新策略和营销策略提供了有益方向。资产规模(SIZE)和资产结构(STRU)的检验结果说明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中存在着的“供求错位”(即保险公司对小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供应不足和大企业对财产保险产品需求不足),这为探求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发展长期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提供了新的视角。根据地区性虚拟变量(GEOGE)检验结果,企业财产保险购买决策存在明显的地区性差异。这些都提示我国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开发创新和营销策略创新,以解决保险产品对小企业供应不足和大企业对保险产品需求不足的“双重不足”现状,并且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保险市场开发力度。

本研究控制变量的参数估计结果间接证明了理论概念框架可以为解释我国非上市财产保险决策提供重要的见解。具体来说,财务杠杆、债务期限和利息成本对财产保险购买数量的正效应可能反映“我先作为”的规则,即债务人主动要求为抵押资产投保,以使贷款人潜在的事后损失得到事前的保护。

关于购买保险的税务动机的结论提示: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安排使企业很难准确估算相关的税收优惠利益,没能给企业提供明确的引导信息,因而税制对保险的诱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可以为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Hong Zou, Mike B. Adams, 2006,“The corporate purchase of property insurance Chinese evidence”,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15 (2006)

2.Hoyt, R.E., Khang, H., 2000. On the demand for corporate property insurance. J. Risk Ins. 67

3.Jensen M., and Meckling W. 1976,“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Capital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e, 48

4.Main, B.G.M. 1982,“The Firm's Insurance Decision. Some Questions Raised by the 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Managerial and Decision Economics 3

5.Main, B.G.M. 1983,“Corporate Insurance Purchases and Taxes“,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50

6.Mayers, D. and C. W. Smith, 1987,“Corporate Insurance and the Underinvestment Problem”,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54

7.Mayers, D., Smith, C.W., 1982,“On the corporate demand for insurance”, J. Bus. 55

8.Mayers, D., Smith, C.W., 1990,“On the corporate demand for insurance: evidence from the reinsurance market”, J. Bus. 63

9.Myers, S.C., 1977,“The 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borrowing”,J. Financial Economics. 5

10.Skogh, G. 1989,“The Transactions Cost Theory of Insurance: Contracting Impediments and Costs”,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56

11.Warner, J.B., 1977,“Bankruptcy costs: some evidence”,J. Finance 32

12.Yamori, N., 1999,“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Japanese corporate demand for insurance”,J. Risk Ins. 66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9)

一.小概率事件

概率是刻画随机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的数量指标.一个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是由它自身决定的,是它自身的一种属性,不受你是否认识到或者是否计算出来的影响,它是客观存在的.

在生活中有许多小概率事件,这些事件看起来一点都不起眼,但是很多情况下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的可能发生大的事故.虽然这些事件本身发生的概率极小,但往往具有很大的破坏力,因此说有些小概率事件是不可忽视的,我们只有充分的认识和把握它,并加以很好的应用,小概率事件就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因此对小概率事件的研究意义深远.

二.小概率事件原理在保险中的应用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总是面临着风险下的选择.经验表明,在一般的情况下消费者都是风险回避者.因此作为风险回避的消费者便会采用购买保险的手段来回避或化解自己所面临的风险.下面我们讨论消费者和保险公司是如何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上展开保险活动的.

首先,考察保险活动的需求方即消费者,假定某消费者拥有的一笔财产价值为万元,他面临财产遭受失窃、火灾等风险.如果风险发生他将损失万元,风险发生的概率为.假设该消费者为回避此项财产风险愿意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为元.我们知道,对于回避风险的消费者来说,他愿意付出一笔钱购买保险,使得无论风险是否发生都能稳妥地保持一笔财产.现在的问题是,该消费者到底愿意支付多少保险金来回避自己的风险?也就是说,他愿意支付的保险金额到底是多少?一般来说,其原则是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保险金额应该等于他的财产的期望损失,即

或者说,消费者支付的保险金额应该使得保险后的稳妥财产等于在风险条件下的财产期望值,即

上左边表示消费者购买保险以后的稳妥财产,右边表示消费者面临风险下的财产的期望值,因此消费者愿意购买保险,而且愿意支付的保险费应该满足

上式.

下面我们具体应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以上原则.

例 假定某消费者的初始财产为50万元,他面临遭受失窃、火灾等风险,如果风险发生,他将损失20万元,风险发生的概率为0.1,财产损失的期望值2万元.如果该消费者支付保险金等于财产损失的期望值,即2万元,则他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 由表可知,如果消费者购买保险,他支付的保险金为2万元,那么不管风险是否发生,扣除保险金后他都持有稳定的收入48万元.也就是说,他刚好使得购买保险条件下的稳定的财产等于风险条件下的财产的期望值即48万元.总之,只要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支出等于财产的期望值损失,消费者总是愿意购买保险,使自己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全部的补偿,从而消除了风险.

最后,考察保险公司的供给方即保险公司.为方便分析,假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为0,于是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便可以改写成为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前面所表述的例题,如果损失不发生,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费,则保险公司收益为.如果损失发生,保险公司需支付补偿费,且补偿费等于消费者的损失,则保险公司的收益为,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为

(1)

因此,只要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

(2)

则保险公司接受这项投保业务.换言之,由(2)式可知,只要,即消费者支付的保险费大于或等于财产的期望损失,则保险公司就接受这项业务.还可以说,由(2)式可知,只要,即损失发生的概率小于或等于,则保险公司就接受这项业务.

从以上分析可见,保险公司实际上也是应用了小概率事件的原理,知道亏本的概率极小,肯定在保险业中最大的受益者是保险公司.但不能因为收益的概率小就不去投保,因为小概率事件并不是不可能事件,不能掉以轻心,应该重视保险业,重视自身及家人的安全、财产、养老等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叶宗文.重视小概率事件原理[J].科技信息报,2003,3(11):19-21.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10)

保险理财在个人理财中占有重要地位,合理的保险理财策略可满足人们对风险保障、金融投资和合法避税等方面的需求。生命周期保险理财理论认为消费者规划收支的过程是一个长期过程,要综合一生的收入与支出,对每一阶段的消费和储蓄进行科学分配,从而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人生效用最大化。在生命周期理财视角下,不同的人生阶段,收支情况、机遇风险及理财目的等方面均有差异。因此,应该针对性的采取科学、合理的保险理财策略。

一、保险理财在个人理财中的作用

通常个人理财可划分为三个层次:消费型理财、保障型理财和投资型理财。三种不同的理财方式构成“金字塔”式结构,消费型理财处于理财结构的最底层,是人们最基础的理财需要;保障型理财比比消费型理财高一个层次,处于个人理财的中间层;而投资型理财是个人理财的最高需求,处于金字塔的最高层。个人理财的金字塔结构恰恰与马斯洛的人性需求理论相符。保险理财也是一种重要的个人理财方式,在个人理财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保险具有一定的保值价值。从某种角度上说,人身保险实质上就是具备一定储蓄功能的理财方式。其储蓄功能体现为保单上列明的现金数额,即客户在购买保险某一时间段后,在退保时所能得到的现金数额。当购买人身保险后,保险期满时,无论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都要支付所保人或保险列明的受益人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用于银行储蓄,根据我国的财税制度,银行每年要收取存储人20%的利息税。而储蓄型保险无需缴纳利息税。不仅如此,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当继承人继承储蓄型保险所保人的保险金时不必向国家交纳遗产继承税,也就是说,通过保险理财可以在合理避税的同时实现财产转移。

第二,保险具有一定的增值价值。通常,证券投资尤其是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类的投资风险系数较大,投资者在期望获取高额投资报酬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然而从风险管理的视角来看,购买保险实质上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投资手段,因为保险是以支付已知的小损失——“保险费”来弥补未来不确定的大损失——“风险”,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手中,从而实现风险转移的一种理财手段。当保险事故在未来的保险期内出现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支付投保人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降低投保人的人身或财产风险,实现对自身的风险管理。

二、生命周期理财的概念和阶段划分

上世纪20年代,美国的经济学家侯百纳提出了生命周期理财理论,并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而50年代以后是生命周期理财理论的快速发展时期,该理论的核心思想为:个人财富的多少不是单纯的取决于人生命终了的那一刻,而是取决于整个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因此,生命周期理财理论认为个人财富是随生命周期而变动的,具有长期、动态、不稳定等特点。如果了解和掌握了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特点,可以设计、优化理财方案,从而科学、合理的分配人一生中的财富,将人生效用最大化。个人理财可以参考生命周期理论,将其作为理论指导,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理财方式,以实现财富的合理分配。

不同的学者对于生命周期理财的阶段划分也不尽相同,如美国的经济学家弗兰科·莫迪利亚尼将生命周期划分为少年期、壮年期和老年期三个不同阶段。弗兰科·莫迪利亚尼认为在第一阶段少年期和第三阶段老年期,人们的消费水平远远高于收入水平,在第二阶段壮年期,人们的收入水平将超过消费水平。而Halifax将生命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青年时期、成家立业时期、中年时期和退休时期。同时制定了适用于不同的金融环境和生活方式下的信用卡类型。近年来,在我国的金融理财界,专家将生命周期按年龄层和家庭状况分为以下六个不同阶段:(1)15至24岁为探索期,指的是从学生时代到参加工作的那段时期;(2)25至34岁为建立期,即从参加工作到成家立业的那段时期;(3)35岁至44岁为稳定期,指从成家立业到工作稳定且事业蒸蒸日上的一段时期;(4)45岁至54岁为维持期,指事业发展到最高峰,财富积累最多,孩子考入大学至完成学业的那段时期。(5)55岁至60岁为高原期,指孩子参加工作到独立生活的一段时期。(6)60岁以后为退休期,指退休离开工作岗位后到生命终了的一段时期。本文针对以上六个阶段的保险理财策略展开了探讨,希望能对个人理财提供帮助。

三、生命周期理财视角下的保险理财策略

目前国内主要的个人保险业务大致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而人身保险又根据客户的需求从不同角度详细划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险作用的不同分为投资型保险、储蓄型保险及保障型保险;根据保险的支付方式的不同分为分期缴纳型保险及趸缴型保险。人寿保险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定期寿险、年金寿险、两全寿险和终身寿险,每种类型的寿险都是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而定制的,因此具不同的特点。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人群,因个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所担风险水平等个性化因素的差异,应采取不同的保险理财策略,现将生命周期理财视角下的保险理财策略介绍如下:

(一)探索期(约 15-24 岁)

探索期指的是从学生时代到参加工作的那段时期。孩子步入大学校园后,生活上保持独立,并开始自主的对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参与一定的理财活动。一般来讲,他们基本没有收入或有极低的收入,几乎全是依靠父母,因此收入少、支出大、基本没有资金储蓄。年轻人初入社会,活泼好动,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大,属于重点保护群体,具有家庭责任意识薄弱的特点。在这一阶段个人理财活动还相对较少,毕业参加工作后,个人理财活动慢慢展开。但由于此阶段个人收入水平不高,多数为收支平衡,因此,这一时期主要以人身保险为主,可以购买分期付款型保险,建议购买5-10年期定期人寿保险,将父母作为受益人,以回报父母的养育恩情;同时有必要考虑意外伤害险,主要是购买普通意外伤害险,工作在特殊岗位的要考虑特殊意外伤害险。没有医疗保障的建议购买医疗险,附加保障门诊费用险及住院费用险等。

(二)建立期(约 25-34 岁)

建立期指工作稳定后至组建家庭这一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工作和收入逐步稳定,开始自力更生,不再依靠父母。一般具有储蓄少、支出大、年轻气盛、喜爱冒险、追求刺激、家庭责任感不断增强、社会保障逐步完善等特点。在建立期采取保险理财规划时,要考虑到以下几点:1、首先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可考虑30—50万元保险额度,保险期为20—30年的定期年缴型寿险,受益人可以是子女或配偶。此外,如果经济条件允许还可以考虑两全保险。2、提供意外保障。在该时期具有的年轻气盛和喜欢冒险等特点,因此,发生意外的几率较大,选择普通意外伤害险可以有效的提供意外保障。从事于特殊职业时还应购买特殊意外险。3、针对自己社会保障的具体情况选择性购买商业保险,比如投保住院费用险、保障门诊费用险和商业医疗险,若经济条件允许还可购买重大疾病保险。4、对于资金充足的特殊人群,选择性购买投资型保险是有必要的,可以为将来子女的教育提供资金储备。

(三)稳定期(约 35-44 岁)

稳定期指从组建家庭至事业稳定发展的时间段。此时期具有以下:1、个人收入增加的同时将面临着各种大额资金支出,如孩子教育、父母的赡养、买车等;2、面临下岗失业、意外伤亡等未知风险;3、家庭责任越来越大,各种社会压力越来越重,为人生中的艰难时期;4、社会保障逐步增加、完善。在稳定期选择保险理财方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为降低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可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失业保险,同时特殊职业要购买特殊意外伤害险。第二,选择两全忍受保险,对于有房贷的群体可以购买余额递减型房贷寿险。第三,身体健康保障方面,主要购买医疗保险,选择性购买住院费用险和保障门诊费用险。必要时还可以选择保额金占收入50%—70%左右的,因失能所导致的收入损失险。第四,对于不同家庭的经济财产情况,可以适当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如房产保险、机动车保险。

(四)维持期(约 45-54 岁)

维持期指家庭、事业稳定发展到最高峰的这一发展时期。在此时期内,年龄增长的同时,事业逐步发展到最高峰,收入也达到峰值。此时,一般子女要上大学,孩子的教育需要较大开支,此外还有老人要赡养,因此家庭责任较重。不过在这一时期收入最高,个人储蓄也达到最大值,同时社会保障也相对完善,这一阶段的理财理念大都以养老问题为主。在这一阶段选择保险理财方案时应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充分发挥灵泉保险的储蓄能力,加大对该保险的购买力度。适时考虑购买年金保险,为养老提供资金积累,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可以考虑购买短期的定期寿险。第二,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医疗费用的开销增加,对医疗保险的投保力度也要随之加大,可考虑购买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险等险种。第三,为预防家庭财产的意外损失,可以根据家庭财产情况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如房屋损失险、机动车辆损失险等。

(五)高原期(约 55-60 岁)

高原期指退休前期。在这一时期,儿女已经就业,甚至已经成家,经济收入稳定,家庭负担减少,资金支出明显减少,此时将面临养老问题。由于正步入老年,身体也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健康问题,医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的开销也迅速增加。这一阶段的理财出发点主要是养老问题,保险理财时要购买终身寿险、终身医疗保险及年金保险。在考虑养老问题的同时要兼顾个人遗产的规划。同时为预防意外伤害的风险购买意外伤害险是必要的。

(六)退休期(约 60 岁以后)

退休期指指退休离开工作岗位后到生命终了的一段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收入水平明显降低,基本依靠养老金及个人积蓄。儿女大都成家立业,家庭负担相对较小。身体状况有所下降、面临着死亡及遗产等继承问题。在此阶段选择保险理财方案时要考虑到以下两点:首先,因为身体质量的下降,要购买相对应的医疗保险,对身体健康采取保障措施;其次,此时期对寿险金额没有必要作出要求,但可以利用购买保险来实现遗产的合理规划,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现就以上保险理财策略,举例说明如下。如一个普通的三口之家,月收入1万元,父母30岁左右,孩子3岁。此阶段理财目的主要是考虑孩子将来的教育资金问题以及资金的增值问题。因此,首先要考虑支出小部分资金用于购买保障型保险,以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其次,为保资金增值可以选择购买连结保险,连结保险根据客户的要求不同设有基金账户、发展账户和保证收益账户等多个不同账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最后,可以为了孩子的教育基金而购买万能寿险,万能寿险具有半强制性,可以在满足客户实现储蓄功能的同时,在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科学动作过程中实现较好的资金收益率。能够保证最低收益,投保人还可以从中获得每月浮动利率及持续资金,同时投保人可以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进行投保追加,如此不仅可以积累孩子的高额留学费用,还可以产生更高的利润回报。

结论

近年来,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保险理财也逐渐发展成为人们重要的个人理财工具。本文以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分析了生命周期的阶段划分以及各阶段的特点,并对在探索期、建立期、稳定期、维持期、高原期和退休期这六个不同的生命周期理财阶段提出了不同的保险理财策略,希望能为个人理财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邹亚生,张颖.个人理财:基于生命周期理财理论和现财理论的分析[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国际商务),2007(4).

[2]陈雪.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个人理财策略研究[J].会计之友,2010(30).

[3]王亮,赵萌.浅析个人保险理财[J].集团经济研究,2007(10).

财产保险学论文篇(11)

刘淑莲,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博士生导师。1977年,作为恢复高考后的第一届大学生,考入辽宁财经学院,开始了财务与会计的学习生涯,1982年留校任教至今。在此期间,师从著名财务学家谷祺教授,先后获得管理学硕士和博士学位。2006年作为访问学者在澳大利亚科廷大学进行学术与教学研究访问,1996年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特约专家,2005到2007年担任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系主任,现为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刘教授从事财务与会计教学与研究工作近三十年,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理财、投资估价、风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学科带头人,刘教授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财务学科建设、风险管理、股利政策等方面的学术探讨,视角独特,观点新颖。

财务管理专业,究竟是把它定位在经济学还是在管理学,是财务管理专业设置以来讨论最多的一个话题。2005年,刘教授以财务管理的经典理论为基础,发表了《关于财务管理专业学科范畴与课程构建的思考》等学术论文,分析了财务管理、会计、金融、管理学等学科的联系与区别,澄清了财务管理学科的地位与培养目标,提出了财务管理专业“学科定位与专业设置的逻辑混乱”的原因在于“Finance”这一概念在中西方的含义不完全一致。她认为从专业的研究范畴训,财务管理学科应该与微观金融学的研究范畴相一致,主要由金融市场、投资学和公司财务三大领域构成,并提出了代表专业教育的价值取向和执业特色的课程体系,从而为财务管理培养模式、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等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框架,促进了财务管理专业的发展。

在风险管理中,面对日益蓬勃发展的衍生产品市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看待衍生产品交易中套期保值与投机获利?由于我国在套期保值理论研究上相对滞后,处于主导地位的完全避险观,不仅难以指导套期保值的实践,而且给企业使用衍生产品带来了许多困惑。刘教授发表的《衍生产品使用的目的:套期保值或套期获利?》,以完全避险观、基差逐利观和投资组合观为基础,结合企业套期保值的实践,提出了衍生产品使用的目的不是单纯规避风险,也不是单纯套期获利,而以承担较小或固定风险为代价,转移较大风险,即通过风险承担获得收益,这一观点摈弃了传统的“期现对等就是套保,否则就是投机”的观念。刘教授指出,由于基差等因素的存在,不可能存在“期现数量对等”的理想套期保值方案,套保比率既不可能为零,也不可能为百分之百,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无论是通过使用衍生产品降低波动性(套期保值)提高企业价值,或是通过追求利润(套期获利)提高企业价值,本质上是一样的。这一观点为客观认识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避险与获利功能,合理评价衍生产品交易效果提供了依据。

在财务管理教学与研究过程中,刘淑莲提出了现代公司财务学的二大研究框架:一是通过资源的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增值;二是通过金融工具的创新和资本结构的调整实现资本的扩张和增值。并以此为基础,将研究方向从公司理财向投资估价和风险管理延伸,形成了以公司价值评估和价值创造为核心的公司财务学研究方向。在教学与研究中,先后在《Nature and Science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美国)、《会计研究》,《投资研究》等刊物发表《财务危机企业投资行为分析与对策》,《基于因子分析的上市公司信用评级应用研究》,《上市公例违约风险评价:基于KMV模型的应用研究》,《Empirical Analysis of Cash Dividend Payment in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等学术论文30余篇。先后出版《企业融资方式、结构与机制》、《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等学术专著3部,先后主编“九五”国家重点图书《公司财务管理》;财政部“十五”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公司理财》和《财务管理》,国家重点学科会计学系列教材《财务管理》以及财政部系列教材《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等20余部,译注英文教材《财务管理基础》一本。近年主持财政部、教育部、辽宁省项目“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信用缺失与信用风险度量问题的研究”,“上市公司并购效应评价:基于价值创造的观点”等6项,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政部、辽宁省项目13项。主编的教育部“十五”规划教材《财务管理》,已版五次,发行量超过20万册,2007年获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等学校省级精品教材;主持财政部课题“公司财务风险研究”2003年获财政部课题优秀奖。主持开发的“公司财务管理课程网络教学资源整体解决方案”,2004年获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辽宁省第五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主持一发的财务管理课程,2006年被评为国家精品课。主持开发的财务管理双语课程获2008年教育部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教学平台上的《财务管理》及双语课程资源辐射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2001年、2004、2008年先后被评为大连市、辽宁省优秀教师称号和辽宁省教学名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