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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2-21 03:33:54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1)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其中也包括市场开发价值。因此,合理的开发经济价值后发挥它的先施工用,丰富民族文化遗产、传统文化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例如近年来被大家熟知的一些电视节目:《汉字听写大会》、《舌尖上的中国》、《探索发现》、《乡土》、《风华国乐》等等,这些节目既介绍、宣传、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使大家对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文化资源有所认识。这种做法既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取得了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动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促进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传承和发展,不用专门去教育、学习,人们就会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无意识中就进行了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误区

在如何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目前国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保护,以博物馆、民俗馆(村)为其归宿;二是活态化保护;三是传承人保护;四是生产性保护、开发性保护、以旅游开发为多,不过生产性保护也许会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变异,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样式本身,而是这一样式下的内质,也就是说并不是最后见到的形成的产品本身,而是其中的过程(如演唱过程、制作过程、书写过程、表演过程等),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本体的开发,就脱离了原有的意义与本质。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误区,就是在一片空地上从零开始建设一个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区,没有任何文化的聚集与历史的积淀,是如今最常见的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伪融合的现象,许多人无中生有出来一个民俗村、文化馆、文化园,巧借非遗名目,实际只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为盈利。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而会导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渊源的部分人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嗤之以鼻。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只要是传统的就一定是优秀的,经典的,因为真正可以称得上传统文化是需要有灵魂的、有精神的,经过时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传、让人觉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其他艺术元素融合,终将走向消亡;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科学技术融合,终将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艺术种类中,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可以融入当代的科学技术元素,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就将占据当今文化产业市场中强有力的地位,科学技术的深入,对一门艺术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尚背景下,人们对艺术的欣赏是多元的。而科技与文化艺术结合的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刘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广西少数民族文化及中国精英艺术家创作之大成,是全国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实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艺术性、民族性、视觉性于一身,构建了一个空前壮观的灯光艺术圣殿,从一个新的角度升华了桂林山水。当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融入现代生活,因为它赖以生长的土壤以及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将其整理入档入馆,也算对其尊重并尽了一份文化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2)

二、价值判断:概念的歧义与实践的错位

实际上,以上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过是表征,背后的实质及其成因其实远比我们所看到、所指责的更为复杂,例如政府行为背后的体制痼疾,例如贫困地区经济要“发展”与自然、文化生态要“保护”之间的二难困境,例如参与各方认识、立场的不同与利益的复杂博弈等等。但是,如果考察其认识论的根源,会发现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在于对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某种混乱。人对某一事物所持的态度、所作出的反应都是以人对该事物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如果判定该事物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就会采取行动努力保护这个事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文学,其受到保护的前提自然是对其价值所形成的判断。首先是对“价值”概念本身的理解,其次是对所保护对象的价值的认识与判断,其次,就是对价值的具体实践。但是,如果在对象的“价值”判断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其后的一系列“保护”中的许多误区。而某种“价值”判断的产生,往往是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其中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

(一)“价值”内涵的歧义

“价值”最初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被引用到其它社会科学(包括文学)以后,其涵义变得越来越宽泛而含混。在价值论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价值”作出几十种定义。最基本的几种定义是:价值即事物的意义、作用;价值是事物(包括知识、社会意识等)的规定和组成部分,是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功能;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等。价值按内容或来源可以分为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政治的、审美的、宗教的等方面的价值。按其呈现方式可分为内含价值和外在价值(工具价值)。也可分为抽象价值、具体价值等。抽象的价值是不能测量或计算的价值,例如的价值、审美的价值等。工具价值、具体价值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借助于它们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能力被估价,表现为其可以操作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体价值则往往可以转换为经济价值。同一事物既可以有抽象价值,也可以有具体价值。价值也可以是一种社会建构,即在某一领域内将某事物的价值的不同向度和类属按照某种统一的逻辑进行整合、运作,使其逐渐被社会所采纳。被建构的可能是该事物的价值复合体,也可能是新生成的价值。那么,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是怎样认定的呢?在一些权威民间文学理论著作中,基本一致的认识是民间文学具有三大价值: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实用价值体现在:与民间劳动生活的密切相关、历史记忆与生活知识的传承、对社会权力关系的表述、民间道德教育及娱乐等功能方面(这里的实用价值也可以表述成“使用价值”,但不同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科学价值是指民间文学通常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百科全书的功能;艺术价值往往以作家书面文学为参照,强调其独特的艺术欣赏价值和艺术借鉴价值。这三类价值都可以看作是口头文学的属性、功能,这种属性、功能是在与主体的传统规定性关系中被赋与的,是其内在价值,普适性(或一般)价值。口头文学除了具有以上民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之外,因为每一种民间文学都有其独特样式及其表现形式,因而又具有其特殊性(或个别)价值。特殊性价值一般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由口头呈现方式决定的独特的场域性、情境性、集体性、变异性等。而这些方面都与特定的文化空间有关,因而其特殊性价值进一步涉及到该口头文学与特定人群的关系。界定特殊性价值,就要深入传唱、演述人群的日常生活的内部,依靠对这种口头文学的存在场域和唱述情境的田野考察。只有在主、客体的关系中才能呈现出这种特殊性价值。由此来看,民间口头文学的无论普适性价值还是特殊性价值,大都属于科学的、道德的、审美的价值,这些都是抽象价值、内在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联并不多。普适性价值一般应从文化或文学整体观去体认并赋形。特殊性价值则需要通过大量的学术研究,从具体的学术成果中自然呈现其独特价值的不同方面。普适性价值的体认是以对特殊价值的研究与认识为基础的。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是民族文学的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对于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的表述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普适性价值通常可以用具有高度概括性、普及性的大众化语言来表述,也可以用富有文学色彩的、诗意的语言来表述,例如“某某民歌是某民族之魂”等等。特殊性价值则一般以学术文本来呈现,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前者有时容易流于用感性言说代替理性思考,激情充沛而学理不足;后者则容易因追求科学性、学理的内在自足性而缺少人文社会科学应有的活力和现实关怀。但是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们,在运用“价值”概念对口头文学作出价值判断时,思维却往往习惯性地指向具体价值、工具价值,并将其等同于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是经济学里所指的交换价值与商品价值。尽管有些口头文学的表演形式在其场域内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例如民间仪式中的展演也产生一部分经济费用,但这已成为该仪式文化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该口头文学本身是商品。然而,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物质化的做法恰好是把口头文学当作了商品,将其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审美的价值等通通置换为可以测量或计算的交换价值。这种置换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价值的一种社会建构。不过被建构的不再是原事物的价值复合体,而是一种新生成的商品价值。而这种价值置换或建构,通常都是巧妙地借用对于民族文学普适性价值的诗意性话语表述而完成的。

(二)“价值”实践的错位

民族口头文学的价值表述往往会被社会文化的相关领域作为一种理论资源加以利用,进而成为支持对民族口头文学进行某种实践操作的强势话语。最值得注意的是实践的操作者出于建构商业价值的需要,有意识地从民族口头文学的普适性或特殊性价值中去选择、强化可以操作的工具性的一面,却忽略或有意遮蔽其抽象价值。这种操作通常采用的逻辑,一种是用本体论取代认识论的思路,或把复杂置换为简单的还原式思维方法,以普适性价值去涵盖特殊性价值,并将普适性价值无限扩大,其实质是导致普适性价值的空洞化和价值虚高,造成了文学本体的缺失。进而使普适性价值变成了一种拼贴在商业活动之上的外在标签;另一种是将价值范畴局限在使用价值的范围之内,用特殊性价值直接代替普适性价值,其实质是特殊性价值被工具化,而其内核则被在该价值标签下伪造出的一个新的对象所暗中置换,由此导致了文学的“异化”。这种操作强调了使用价值,追求的是某种价值的强权、强势地位、强效应,以服务于操作者的需要。而从现代学术史中关于民族口头文学的实践来看,从五四到当代,一部口头文学史,就是一部价值“改写”史。许多“改写”往往是以“挖掘、搜集、整理、抢救、保护”的名义进行的。改写的目的,是为了建构、生成某种新的价值或实体。通常是把一种认识价值、审美价值转换成使用价值,作用于建构者的需要。这种需要或者是出于政治诉求,或者是出于经济目的。前者几乎贯穿于20世纪的前80多年,后者则发生于80年代以后。前者的改写路径是把口头文学的价值意识形态化,从而建构一种政治话语;后者的路径则是商业化,建构的是经济利益。当代的改写与建构属于后者,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以打造“遗产品牌”或“文化产业”的名义而进行的。

(三)文化产业的功过

在口头文学商品化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媒介作用。“文化产业的职能,就是组织文化产品的商业运作,建构并展开把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过程”[7]。文化产业以它的产业逻辑以及流水线式的作业,成功地实现了“非物质”向“物质”的转换。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文化产业”是一个蓬勃发展但毁誉参半的产业。一方面,“随着文化产物的不断商品化,其(艺术)自主性就被破坏了。艺术日益归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逻辑,因而丧失了传统艺术形式无目的性所固有的批判潜能……对艺术品的思考与欣赏被商品交换所取代,其价值首先根据的是它的交换价值,而不是它内在的美学性质。文化产业的致命一击在于把艺术彻底商品化同时把它以非卖品献给消费者……消费者得到与艺术品无中介接触的印象,而文化产业则从一系列在消费者背后进行的交易中获得利润”[8]。“在文化产业以商业运作实现文化产品价值转换的形式背后,其内在核心所展现的是一场争夺符号资源控制权的斗争”[9]。另一方面,文化产业被认为是社会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产业是参与其具体运作过程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客观地说,文化产业在社会文化整体运行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它在创造国民生产总值方面的巨大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之所以饱受质疑,是由于它一旦与中国复杂的国情相结合,一旦与地方的经济利益、政府的政绩捆绑起来,就出现了连它自己的产业逻辑也无能为力的悖论:文化产业已完全蜕变成了经济产业,打着文化的旗号而与文化无涉。这样,文化产业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始作俑者,又成了地方利益群体的替罪羊。口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在于其中的真、善、美的抽象价值。“真、善、美的价值不同于普通事物的价值,它们是作为目的价值而存在的。真、善、美的价值在于超越一切功利,当用需要衡量真、善、美的价值时,真、善、美就被贬为功利性的手段价值了。真、善、美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一种无需论证的价值,合理性就是它的存在本身”[10]。而在产业化的过程中,从口头文学到“文化遗产”再到“文化产品”,一种民族民间文学的价值经过了多重置换,已变得面目全非。真、善、美的价值的流失或被遮蔽,将口头文学推到了在文化内核上真正濒危、消亡的境地。而这样的“文学”,正在或将要成为民族文学研究和书写的对象。

三、文学价值建构:复归田野的活态传承

口头文学是一个民族的心灵史。只要文化之根不断,口头文学就会永远传承下去。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只要这个民族还没有放弃对精神家园的守护,没有放弃对真、善、美的追求,口头文学中蕴含的人类精神的抽象价值就永远是存在的。但是,因为文化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的演变之中。口头文学也是如此。那么,它的抽象价值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处在不断的建构之中。建构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上的。而口头文学真正的价值的发现,则需要透过被虚化的普世价值的遮蔽,回到对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的考察。那么,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在哪里?正如有人指出的:“民歌离开了能发挥其独特功能的生活场景和事件,如求爱、劳动、节日、仪式、行走等日常生活状态,民歌就已不是民歌,而是“口头和物质文化遗产”中与音乐有关的部分,更准确地说,被我们采取了保护和拯救措施的民歌充其量也只能是当代“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歌。这无疑是一个无情的悖论:民歌正是在保护和拯救中被改变的。”[11]的确,民歌等口头文学并不靠文本或舞台表演形式而存在。它是一种活态文学,是文学与生活的复合体。它“活”在传唱人群的田野、日常生活中,活在我们所谓的“文化情境、文化场域”之中。所以,就需要穿过舞台上的“表演”以及被制作成“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的“文本”,而走向“文本”后面的生活“底本”。去考察口头文学与其所依附的传唱人群的自然环境、生活方式的关系,以及关系之中所呈现的意义世界。并且面对处在不断变化中的外在形式,对这个意义世界进行维护、保存。这个意义世界就是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价值以及其中蕴涵的普适性价值,就是民族文学的灵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相关公约中同时倡导对无形文化遗产表演和传播的环境进行保护。其出发点是把包括口头文学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形态,其中传承主体、主体的生存环境、文化场域、展演情境等都是这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在当前的口头文学的“整体性”保护中,既需要政府决策部门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12]。而这些传承人不是简单的一个抽象概念,他们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不是个别人,而是广大的多民族群体。在确认传承主体的前提下,正视和发挥民间文化的自我修复和更新功能,如同在西北花儿研究方面一些学者不约而同地指出的,“保护‘花儿’的当务之急,首先是把她‘物归原主’地交给她的民众,使其按原本民间文化规律去回复她生活的本来形态,回归到存活的载体里去”[13];又需要口头文学研究者们直面“歌要保护与人要发展”的学术伦理困境,具有更多的人文关怀与现实参与意识,“作为专业学者,在呼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更应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深入田野,首先要真正全面地掌握花儿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花儿的民间存活状态”[14]。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视野与口头诗学的理论素养,通过民族志书写式的田野深描,才能立体地接近口头文学之“魂”,发现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才能为非物质遗产保护和多民族文学史书写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如下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地域文化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沿海居民在长期的涉海行为过程中积淀形成的具有海洋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民间习俗、海洋节庆活动、民间传统技艺、海洋信仰等。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植根于辽阔的海域疆土,又受制于海岛的封闭性与独立性,相对来说,它具有较为稳定的海洋地域特征。于是,海洋文化空间对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延续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一种描述,但是,特定的文化空间的形成是因为有特定的文化活动的存在,而文化空间又成为文化活动不可脱离的空间环境。

1.文化空间的概念

长久以来,“空间”一直被视为是一个纯粹的几何、地理概念,是指由点、线、面构成的方向或者形状空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法国哲学家亨利・列斐伏尔对“空间”做出了新的哲学诠释。他在《空间的生产》里建立了空间社会学的理论框架和概念体系,由原先的“空间中的生产”转向“空间的生产”的分析研究。他认为“空间是一种(社会)产品”,每一个社会或每一种生产模式都会“生产”出相应的空间。进而,他在列举空间类型的时候,也提到了“文化空间”一词。他认为“空间的概念与精神的、文化的、社会的、历史的空间联在一起”。这样的描述,很明显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考虑的。

但一个专门术语,文化空间第一次出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中。宣言指出,文化空间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它是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

值得强调的是,人类学的文化空间是物质与非物质的结合,它既有物化的形式,也有人的行为,甚至有精神的展现。从这个角度来说,人类学的“文化空间”,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不断深入,从文化空间的形成和作用来看,它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类型,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空间。在此,笔者把文化空间分为两类,一类文化空间是单一、纯粹或动态的文化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不产生、包含其他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类文化空间既可以是一个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其中又包含了其他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资源状况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独特的海洋地域特征和海洋文化特征,使得其对文化空间的依赖性更加地突出。截止目前,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没有文化空间的形式,但中国并不缺乏文化空间。而且,从文化空间的第二种类型来看,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一个相对应的文化空间。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指定期举行海洋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形式的场所,或是某项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根据文化空间的性质、内涵、特征与形式,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沿海居民的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明显区别与大陆居民,漫长岁月的涉海生活生产行为形成了沿海居民的海洋生活习惯、海洋生活习俗、海洋人格精神、海洋信仰,也促进了诸如渔业、盐业、造船业、航海业、海洋科技等海洋产业的形成,还造就了极富海洋特色的人文历史景观建筑等。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是一个活态的空间,样式多样且极富有变化,流动性较强。

第二,海岛村落。海岛村落尤其是传统海岛古村落浓缩了海洋文化、海洋经济发展的历史,蕴含着海岛文化的精髓。它不仅是物质空间,更是海洋文化的精神空间。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在2014年3月的《海岛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价值与路径浅析》的调查报告中,将舟山群岛海岛村落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古建筑村落,如岱山县的倭井潭村,嵊泗县的峙岙村等。二是民俗风情村落,例如定海区的紫薇村,普陀区的莲兴村。三是自然生态村落,例如普陀区的西岙村。海岛村落在文化具有很大的天然包容性,存在文化的多样性。

第三,海洋自然地域景观。海洋自然地域景观是一种自然景观,但是由于其能被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因此,也逐渐融入到人文历史景观当中。比如,海岛村落从海岛地理地貌视角来看,它是属于自然地域景观。但从村落文化视角来看,它是属于人文历史景观。不同的地理决定了海洋自然地域景观的结构、样式、文化特色和素质等。例如,舟山群岛的普陀山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第四,海洋方言俚语。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媒介,海洋方言俚语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口头遗产的首要条件,使其具有独特的地域色彩。舟山话被当地人叫做“舟山咸话”,这“咸话”两字并不是“闲话”的错别字或谐音。因为“闲话”的意思是“闲暇无事,随便聊聊”。而“咸话”的“咸”是甜、酸、苦、辣、咸五味中的一种,“淡”就是淡而无味,那么“咸”就是有滋有味了。“咸话”,就是指舟山的海岛居民讲的有滋味、有风趣的一种语言了。

第五,海洋信仰。海洋信仰是沿海居民由对海洋崇拜、禁忌的心理活动和精神感受所创造出来的神、灵形象,以及对这些神、灵形象的崇拜和禁忌仪式及其传承活动。海洋信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不是一种文化空间。但从相对的角度来看,它也一种文化空间。例如舟山群岛普陀山的观音信仰,观音信仰是一个文化空间,在这个文化空间里,诞生了普陀山的佛教文化、寺庙文化,诞生了观音文化节、观音祭祀朝拜礼仪,也诞生了观音饼工艺、观音传说的口头文学等。

第六,海洋节气。海洋节气是中国传统节气与沿海和海岛地区的特殊地域节气相结合的用来指导涉海生活生产的一些特殊性时刻或时段。在这一时间阶段,为了辅助涉海生活生产,沿海居民往往会举行相应的习俗、礼仪、节庆等方式,进行表达和纪念。中国传统的节气因为沿海或海岛特殊的地理,会披上海洋的特色,而这些每到节气,也会有自己独特的纪念和庆祝方式。

3.文化空间之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传统的观点认为,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主要用来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形态和样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在1998年提出文化空间的概念的,当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155次大会上成立了一个专项奖金,用来激活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官员埃德蒙・木卡拉对此解释说:“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择的时间。”从这个解释来看。文化空间似乎又不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也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而正如上文所述,文化空间一词,亨利・列斐伏尔早就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在其著作《空间的产生》中提到了。如果从这个角度去分析文化空间,去研究文化空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那么,文化空间的内涵与外延会丰富得多。

文化空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源空间。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地理空间和文化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产物,它有别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文化。中国的观音信仰大致起源于两晋时期,但把观音奉为海神,作为海洋信仰的对象,则是唐代开始的。舟山的观音传说具有浓郁的海洋气息,这和普陀山称谓南海观音的道场是有关系。例如不肯去观音、慧锷请观音等观音传说故事,都是依托海洋这个地理空间和文化空间而逐渐形成的。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文化空间的土壤而生,如果离开了这个文化空间,它就可能变异,甚至消亡。以舟山的渔歌或渔歌号子为例,它们是渔民在渔业劳作时为了休闲放松、或调节、统一行动和工序的一种口头语言艺术。然而,随着渔业科技的发展,随着渔民生活水平尤其是休闲方式的转变,我们现在已经很难在现实的渔业生产现场听到自然的渔歌或渔歌号子了。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传承,那就必须得到横向和纵向的转播。还是以渔歌或渔歌号子为例。尽管人们也在想方设法地抢救、保护和传承。但传统的渔业生产的环境发生了改变,传统的渔业生产技术得到了革新,甚至连方言俚语也逐渐被淡化,这让渔歌或渔歌号子失去了文化空间。艺术是需要灵感和情感的,这样脱离实际氛围的传习,即便是绘声绘色的舞台表演,都很难让演唱者和听众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

文化空间之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或作用,除了物质上的支撑之外,更是精神上的养成和寄托。一个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文化空问,可以“生产”出源源不断的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

4.基于文化空间的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基于文化空间视角,对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原著空间保护。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著空间是指现实的海洋生产生活环境空间,原著空间保护是基于现实的地理或者文化空间的基础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自从舟山群岛进入大桥时代,原本的离岛变成了半岛,经济发展对传统文化尤其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巨大冲击。不过,舟山群岛有1300多个大大小小的岛,那些远离本岛的海岛便成为原著空间保护的典型样本。例如,舟山市的嵊泗列岛便是典型的离岛群落。在嵊泗离岛当中,像黄龙岛、花鸟岛、枸杞岛等海岛村落,都是远离舟山本岛甚至远离嵊泗县主岛的小岛,相对来说,原生态的海洋资源保护得比较好,体现了浓郁典型的海岛特色。

第二,装饰空间保护。所谓装饰空间保护就是利用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街、广场等文化经济场所,以实体的形式再现某个海洋文化空间,利用真实的实物模拟,再现具有海洋、海岛特征的生产生活场景与氛围。这样的文化空间一方面能够作为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也能够作为参观的对象。很多海洋的节庆礼仪活动都是可以通过装饰空间来得到展现和传播。另外,建立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也是一种良好的途径。

第三,艺术空间保护。艺术空间保护是指通过艺术表演舞台、氛围的营造,来展示、传播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把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改编、演绎成文艺表演的形式来进行传承、展示和传播。例如,将观音传说改编成舞台剧、戏曲的形式,通过舞台背景的布置,舞蹈音乐的渲染,人物造型和语言的表达,将观音传说由平面的语言转化成立体、流动的空间表演艺术,更加有利于表达和接受。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4)

1.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保护文化生态理念指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综合体。它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组成部分或称之为三个层次。生态系统是生物与其所生存环境构成的综合体。所有物种都是各种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每一物种都在维持着其所在的生态系统,同时又依赖着这一生态系统以延续其生存。生态系统的类型很多,但是所有生态系统都保持着各自的生态过程。不论是对一个小的生态系统而言或是全球范围来看,这些生态过程对于所有的生物的存在、进化和持续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生物多样性也可以说是地球上所有生物物种、各个物种所拥有的基因和由各种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生态系统,以及它们的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的概括。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以后,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保护和弘扬文化的多样性。2001年,它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宣言》。在《文化多样性宣言》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里,文化的多样性都被比喻成生物的多样性。因为人类的文化创造和遗存,就好像人类的基因,包含了过去世代累积的信息和发展的可能性。文化如同一种生态环境,在这种生态环境中繁衍、生长了不同的民间文化之树和民间文化果实,民艺也正是这种生态环境的产物,但是,如果仅仅局限于对文化产品的研究显然是冷落了传统文化的底蕴和内在生命力。如果文化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文化也就会凋零、失落或者畸形发展,即使新文化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这正是文化的生态性。我们所关注的“文化生态”不仅是那些以保护环境为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或这些作品所反映的与大自然的关系,或是描述一种文化现象,而是从自然生态与人的关系、文化与人的关系入手,去关注那些已经或正在被社会丢弃的人类文明,那些与自然、与人类和谐相处的文化生态,并侧重于以手工文化和民艺为重点内容。文化生态,包括有形的文化资产与无形的文化资源,涵盖着文化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文化与民众生活方式之间关系的方方面面,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审美境界等相关的文化存在。

2.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尊故融新理念指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保持其活态性。活态性怎么才能保持呢?只有靠传承。传承有两个要点:一是继承,二是发展。而继承和发展的前提就是“尊故融新”。文化是靠积累与传承而存在、发展的。同一文化中的故与新一般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近似于生物进化中遗传与变异的关系。故,如同父母;新,如同子女。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故与新之间虽有扬弃和变异,但二者的关系不是后者否定前者,而是一脉相承、相依为命、相生相融的关系,新以故为基础、故以新为方向不断发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了一些不恰当的态度和做法。例如: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过时的、落后的东西,没有现实价值,对之持否定的态度,不予保护;或囿于二元对立的习惯思维,否定或无视传统,割断历史一味搞“创新”,使非物质文化活动成为无根的“插花”;或不把关注点放在保护核心价值、延续文化生命上,而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成装饰、幌子、“做文章”的题目,甚至是卖点,追求眼前的“形象”、“政绩”和经济利益,结果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畸变。凡此种种,分析原因,根子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故与新的关系缺乏正确深刻的认识,继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真正和足够的尊重。

“尊故”,与“破旧”相反,它要求对待传统充分肯定其价值,持尊重态度,但也不是盲目崇古,不是将过去的东西全盘照搬。它的关注点是蕴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基因――即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积淀而成的核心价值观。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命根子,我们保护的就是这个命根子。只要找准这个命根子,充分地尊重它,有效地保护它,并忠实地把它传承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保持活态。

二、必须是在活态保护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的保护决不是放在博物馆保存,而是要保存其固有的生命活力,通过保护促进传承,在传承中得到保护。例如昆曲的保护,不能认为保存了剧本、服装、道具等有形的形态或者是对老艺人的唱腔、唱段进行了录像就是保护了昆曲,这样的保护是“标本”式的保护,无法和老艺人的口传心授、耳提面命对昆曲的传承相提并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决定它只有依靠活态的传承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在这个意义上,传承人的保护就显得犹为重要。目前有的学者提出了“无形文化有形化”的观点,希望通过多媒体等科技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想这只能是辅助手段而不能代替活态传承。

活态保护不仅仅是传承人的保护,还要包括传承环境的保护。有专家提出“活鱼要在水中看”,那么水环境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和关键。这是一个比保护传承人更难的命题。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传统文化所赖以生长和存活的农耕文化及其相关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已急剧变迁,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存活的土壤,一味的复原显然不现实,怎样让优秀的文化遗产适应变化了的时代和环境并保存其精神实质,怎样有意识地创造优良的传承环境和真实而非虚构的文化空间,为遗产的传承营建良好的文化氛围,是一件需要精心思考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必须是具有美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美感是指在审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美在审美主体身上所引起的愉悦感受和欣赏、评价等心理活动与心理过程,又称审美感受。广义的美感又指审美意识,即审美对象在人们头脑中的能动反映,它包括审美趣味、审美能力、审美观念、审美理想、审美感受等审美意识活动各个方面和各种表现形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感具有直觉性。当人们接触到美的事物时,往往无需经过认真的思考、逻辑的推理或理论的论证,就能一下子直接感受到事物的美。古琴音乐具有深沉蕴藉、潇洒飘逸的风格特点和感人至深的艺术魅力,最擅长用“虚”、“远”来制造一种空灵的美感,追求含蓄的、内在的神韵和意境,它既有丰富的内涵,又有表面上看极简约、自由、散漫的外在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感具有情感性。人们在审美活动中,总是伴随着好恶爱憎,充满了情感色彩,审美中更是如此。一个特定民族(社群)的非物质文化,又总是凝铸着她的民族精神,体现着民族的性格,因而与那里的民众有着深深的情感纽结,密不可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感具有共同性。审美活动中尽管存在着个体的、时代的、民族的、阶级的差异,但我们不能把这种差异绝对化。事实上,即使是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阶级的审美主体,对同一审美对象往往仍能找到一些相近或相似的审美感受,这便是审美活动中的共同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感还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阶级性的特点。审美活动,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必然要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制约与影响,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习俗也发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到审美实践中,就表现为美感的时代性。美感的民族特点同样是非常明显的。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同一民族成员受到这些相同条件的影响,必然在审美活动中表现出某些共同的因素来,而这些因素对于其他民族来说,就构成了鲜明的民族特色。阶级差异同样会在审美活动中表现出来。

四、必须是具有核心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传承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核心价值、价值准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传承价值主要表现在:

从根源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集团或个人的创造,面向该集团并世代流传,它反映了这个团体的期望,是代表这个团体文化和社会个性的恰当的表达形式”。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反映了民众集体生活,并长期得以流传的人类文化活动及其成果,因而具有不容忽视的历史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民间的、口传的、野史的、活态的历史文化价值,可以弥补官方历史之类正史典籍的不足、遗漏或讳饰,有助于人们更真实、更全面、更接近本原地去认识已逝的历史及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深深蕴藏着所属民族的文化基因、精神特质,这些在长期的生产劳动、生活实践中积淀而成的民族精神,是世代相传沉积下来的民族的思想精髓、文化理念,是包括了民族的价值观念、心理结构、气质情感等在内的群体意识、群体精神,是民族的灵魂、民族文化的本质和核心。因此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潜在威胁下,确保民族特性、民族精神的代代相传,就是每一个民族无法回避的重要任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传递和保存的生动有效的手段、工具和载体,能够很好地将民族精神等文化信息传递到每一个人、每一代人这些活生生的载体上,从而造就一个有独特文化个性和崇高民族精神的伟大民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5)

2非遗和音乐课程结合的意义

我国高校对非遗文化的保护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着千万学生成长中,对传统文化的态度。艺术是一种文化,艺术教育是人文化艺术传承。优秀艺术作品表现着,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发展进步。是人类智慧结晶的沉淀。应该学习和传承的。大学生,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人群,在传承优秀文化艺术遗产方面,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由此来看,高校地方音乐课程有种子意义。不仅对学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有着启发作用。当学生走进社会,参加工作,将更加深远因想到本专业课的教学。高校地方音乐课程的具有特殊性。他们所掌握的知识,能通过对学生的反复传授,以几何裂变扩散。使更多人了解和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因此,高校地方音乐课程的设置,应该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流,在高校的地方音乐教育中,大力推广。激发学生传播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促进传统文化的延续和传承。随着工业社会影响,传媒技术迅猛发展。在多元文化并存下,保持民族音乐文化,就成一项严峻的课题。但是,当前的学生音乐课程设置,主要以欧洲音乐文化为重点,古朴的民歌、器乐对学生的影响力较小。非遗中的地方音乐设置更是寥寥无几。优秀的传统音乐,可以增强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内聚力,拥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世界著名的音乐教育体系,把本民族音乐放在重要位置。例如,柯达伊音乐教学体系,在民族民间音乐基础之上,亲自为孩子们创作具有民族特点的民歌。鼓励学生使用民族器乐。具有浓郁地方音乐课程教学,将民族音乐扎根于心田。开设以非遗题材地方音乐课程,一方面满足了音乐审美需求,更重要的是,民族精神的发扬和光大。

3进入地方音乐课程途径

加强高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地方特色的因为课程为载体,具体的操作途径使什么呢?

3.1重视地方音乐课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

最普通的教育手段,是最简单最有效的传承效果,可以使学生明白,传统音乐的内涵。当前,大学的专业音乐课程,主要是西洋音乐理论,高校音乐课程教学中,西洋乐课程比较多。对于传统音乐概论课程的开设,可以填补我国在传统音乐,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空白。但是,在这种音乐课程需要逐步扩大推广,如果作为可有可无的选修课,那么就远远忽视了这种音乐课程设置对非遗保护作用。应当把它上升为与乐理。成为声乐,钢琴等同等重要必修课。除此之外,还应开设中国传统乐理课程,配合民族乐器的教学,在多个方面,使民族音乐知识在学生中充分掌握,传统音乐欣赏水平得到提高。

3.2主修课程中设置传统音乐欣赏。

如果将这门课程的设置中,中国传统音乐历史就会在广大学生群体中的得到更广泛的普及。在民族音乐丰富的内容中,通过多彩的形式,感受民族音乐独特的风格。在传统音乐感受中,培养热爱我们的传统音乐的民族自信心。

3.3开设地方特色的音乐课程。

我国历史悠久,地域广阔,每个地区都有传统音乐品种。例如,我国每年的青歌赛中,不少来自我国偏远地府的原生态歌手,进行了独具民族特色的演唱,获得了强烈的反响。在传统文化的保护中,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如果只是政府专门机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这时候,就需要大学研究发挥作用。不少地方大学开始本地音乐研究。但是,大部分只停留在学术层面。如何传承、发展,没有效的办法提出。如果,本地大学拥有本地音乐课程,在全国就形成一个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在传统音乐的保护、研究中意义重大。

3.4传统音乐学习模式的打破。

传统音乐的学习,因为内容上的特殊性,需要学生进行现场观摩,跟随文化的传承人进行传授接受。传统音乐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课堂上。应该在教师的带领下,走下讲台,走出教室。让学生亲自去发现、整理。美术有写生课,在大自然中去发现美。音乐教学也应该有一种采风的制度,就是收集民歌。每学年抽出一定的时间,指导学生去搜集传统音乐资料。组织现场观摩。在剧场,在庙会,在传统音乐品种中传播。通过传统艺人学习。在这样的教学措施下,广泛了解传统音乐的博大精深。实现自觉地保护传统音乐。

3.5发展学生社团,为传承的平台。

大学的社团在大学中普遍寻在,是传播传统音乐的良好舞台。例如,民乐社。、加入社团,就相当于参加票友组织,学生集体感受传统音乐,接受熏陶和训练。发挥学生传统音乐能动性,促使学生去关注音乐,保护推广传统音乐。社团中,专业教师的辅导,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传统音乐知识的时候,不会迷失方向。在传统音乐知识传播的时候,能够有序传播。使文化的传承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6)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本文是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碍,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保护传统艺术刻不容缓。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首次出现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而真正明确详细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定义的,是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其具体范围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则出现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2]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概括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二是传承性。非物质文化并不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原始创造,或者是同一时代许多人共同创作而成, 加之后来的努力和改进, 才能达到今天极具饱满和精华的技术状态。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四是公权与私权兼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有着相似的无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劳动成果,而知识产权则是私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这些民俗、传统常常表现为该民族所独有,是一种群体性、地域性特征很明显的“公有领域”,但这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4]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无形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就工艺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人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从前人的技艺中不断学习而来的智力成果。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障碍

1.知识产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著作权法里,保护的仅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和风格。”我们从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项客体并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范围。

2.权利的性质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其继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又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受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几代或十几代人经过不断模仿、学习而传承下来的文化成果,首位创作人或许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不断地创新和改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经历了一个持续而缓慢的过程,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其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4.保护期限的冲突

著作权法第21条、商标法第38条、专利法第42条均对作品、商标、专利的期限进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如果为其设定保护期限,就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甚至会造成断层。

三、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种形式散落在民间,明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数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落实到地方,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文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排查统计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积极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各级(部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数据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

(二)完善权利人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从而成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道障碍。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传承人的离世,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可能导致其灭绝。因此,要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先完善其权利人的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权利主体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是指根据某群体、部落或社区的习惯法和做法,得到该群体、部落或社区人民认可,委托由其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监护人或保护人的群体、部落或社区或人群、或个人。[5]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因此,在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时,依据具体情况,该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群体或组织,甚至是国家。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完善意见

1.专利模式

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第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包括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观念( 如时间和空间观念和宇宙观) 、农业知识和实践、生态知识和实践、药物知识和治疗方法、航海知识和实践等;第五类为传统的手工艺,主要指世代相传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保护模式。[6]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群体性,所以依据专利模式保护仍然存在难以新颖性和难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在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基础上确定其新颖性;第二,建立专利申请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明制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者应该明确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其来源国或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与该来源国或社区分享利益,否则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2.著作权模式

著作权模式主要涵盖《公约》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民间文艺。根据《公约》第2 条的规定,第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第二类为表演艺术,主要是指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以上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部分适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除外。[7]

对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存在着权利的二元性特点,即区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拥有者应该属于一定区域内群体共同所有。财产权利是与精神权利相对应的,在实践中,财产权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某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以获得财产;二是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便出现权利的享有者分离和权利主体不确定的现象。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确立以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管理,即无论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全权转让给权利代管机构,此机构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占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甚至转让的权利,将所获的收益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分配给权利人。

3.商标权模式

商标权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群体特殊符号和标记。商标权保护模式具有很多优点,比如说成本低,可以提供一个能够续展的保护期,更大的优势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开发。商标权保护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把一些特点的符号申请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这样不仅能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以及特定品质,而且还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11-01-01). 载于找china.findlaw.cn/fagui/guojifa/gj/22/19334_4.html.

[2]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3] 田圣斌、蓝楠、姜艳丽. 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思考[J]. 湖北社会科学. 2008年第2期,第148页.

[4] 张邦铺.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第78页.

[5] 严永和. 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J]. 民族研究. 2010年第3期,第20页.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7)

“非物质文化遗产(英文为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2]。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3]”。

1.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国务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本文给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具有非物质性、不可再生性、活态性、地域性、民俗性等特征。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4],其中,高脚马被列为竞技类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一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2高脚马的发展概况

2.1高脚马简介

高脚马是湘、鄂、渝、黔四省边境各县市广大土家、苗寨盛行的一项民间传统的体育活动,同时也是土家族的一项传统竞技类体育项目,是由土家族苗族儿童嫁戏工具发展而成,多少年来一直为该地区各民族青少年儿童所喜好。它与我国北方的踩高跷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土家山寨用高脚马代替雨靴踏过泥泞的穷困,已经成为过去。但是,人们依然留恋站在脚马上高瞻远瞩的好处。左手提起左脚,右手提起右脚,循环往复,可促进大脑两半球的平衡发展。高脚马的比赛,除了竞速和对抗外,还可以进行越野、障碍和竞艺比赛。所谓越野赛跑,就是在郊外赛跑,需要跨过溪沟、通过泽沼或稻田、走过沙滩、穿过小林等。所谓障碍赛跑,就是在竞速的途中设几个障碍的跑。所谓竞艺,就是骑着高脚马在规定的场地内,以不下马为基本条件,从姿势花样类型、动作优美程度、难度等方面比试。

2.2高脚马的发展历程

2.2.1高脚马的起源。就高脚马而言,就是截竹为马,一手在前提马头,以拨转方向,另一手在身后扬起,有跃马扬鞭之势,在庭院内来回往返跑,多为儿童嬉戏时的一项民间体育活动。例如杜牧写有“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说的是几岁儿童,骑着这种竹马在庭院内或床周围来回奔跑嬉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大概就是出自这里。骑竹马最早的文字记载见《后汉书•郭级传》记:“司部到西河美稷,有儿童数百,道次迎拜……”。这说明骑竹马这项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不但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在当时已经超出了儿童嬉戏的内涵,逐渐发展成为迎接大小官员和贵宾时群众自发的欢迎队伍[5]。

2.2.2高脚马的发展。高脚马的发展,还是建国以后的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在各个领域都奉行这样的政策,即宪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方的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体委和国家民委制定了“积极提倡,加强领导,改革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对民族传统体育抓紧挖掘、整理、提高、发展,从而促使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之花的繁荣盛开。湖南省体委和省民委于七十年代末组织并号召少数民族地区体育工作者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广泛、深入地“挖掘、整理、提高、发展”等工作,高脚马才逐渐被挖掘、整理出来的。1985年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吉首举行了湖南省首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湖南省体委和省民委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完成了《高脚马竞赛规则》的制定工作并把高脚马列为正式比赛项目。2001年,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将高脚马竞速列为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首次竞赛项目。比赛的项目为男女100m、男女200m、男女2×200m接力、男女4×100m混合接力。

2.2.3高脚马的繁荣。高脚马项目已经连续在宁夏、广州、贵州三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崭露头角,充分展示了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阶段性的保护成果。不管是省民运会还是全国民运会都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的英明与正确,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进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2.3.1高脚马表演项目登陆央视春晚。由湖北电视总台选送的民俗歌舞《山乡春来早》凭借强劲实力跻身中央电视台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演唱部分是土(家)苗兄妹组合、比兹卡组合的精彩放歌,舞蹈部分由中国电信武汉艺术团演员、武汉音乐学院以及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倾情演绎。这一节目受到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土(家)苗族的众多演员登上央视春晚大舞台,更有大家对土苗民族文化如何更好推介的深思。

2.2.3.2高脚马对抗表演项目亮相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多姿多彩,其丰富的内涵反映出了各民族的生活、劳动、习俗、性格和追求,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和强大的生命力,是中华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四年一届的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已列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成为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展示体育文化、增进团结友谊的民族盛会。为淡化金牌意识和锦标意识,促进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国家民委将改革奖励方式,将竞赛表赛项目金、银、铜牌的奖励体系,改为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的奖励体系,扩大了奖励面,突出了参与性。例如,2007年9月,湖北省代表队的高脚马团体操荣获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技巧类银奖;2011年9月,一支由16名湖北民族学院体育学院学生组建的高脚马对抗表演团队,荣获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团体金奖。

2.2.3.3湖北省首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空降湖北大剧院。湖北省首届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民宗委、文化厅、广电总台共同主办,演出于2011年11月在武汉举行。本届汇演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展示少数民族独特的艺术风采,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为主题,来自全省民族地区和部分散居地区的22个县市和有关大专院校的1500余人参与演出,参演剧(节)目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各种类型的主题文艺晚会、综艺晚会,其中包括由湖北民族学院的高脚马对抗表演项目。

2.2.3.4高脚马100m竞速打破世界吉尼斯记录。梁绍伦,广东佛山人,广东省佛山市高脚竞速教练,于2013年8月创高脚竞速100m世界吉尼斯纪录。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传承要素

3.1传承人与传承群体要素

传统高脚马能以一种“活文化”的状态存在于社会文化系统中,是“传承”在其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然而,传承的载体需要依赖具体的人,由人存续,因人繁荣,传统高脚马进行活态传承不可或缺的传承主体始终离不开人。同时,传承人将扮演着具有质朴民间气息的传统高脚马继续发扬光大的关键角色。然而容易造成人们错误的做法是将传承人只局限于个人或者个体,没有把传承个人与传承群体的更好地结合起来。高脚马文化本身就是文化元素多样的综合体,想要得到比较完整的传承往往是需要群体性参与,而非个别参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概念,可以将它置于社会群体的系统中去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体泛指一切通过持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互动或传承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并有着共同利益的传承人员集合体[6]。毋庸置疑,传统高脚马的活态传承依赖核心载体的传承人以及传承群体,然而,无论是基于个体或群体性传承,归根结底所折射出的是对地域性的民俗文化环境的适应,其中,包括对该地域祭祀祭典、风俗文化等民间文化的心理继承以及文化认同。事实上,在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历史链条上,其核心传承模式仍是以群体性占据主要地位的。

3.2活态存在要素

活态传承的观念是来源于对物质文化遗产的“静”态保护,是对其的一种衍生。活态传承是高脚马文化延续与继承的传统路径,其中“活态”是传统高脚马传承与保护的真魂所在,进一步呈现的是一种继续着的生活状态,守住真魂,保护创新,即可实现对传统高脚马在形式延续与内容发展的扬弃传承。高脚马项目在文化形式上具有鲜活的特征,这既叙述了项目本身表现形式的“活”,又描述了高脚马项目在民间大众群体中的强大感染力,正是由于这种“活”的存在,贯穿于整个民间大众的日常生活,不仅是动态的文化气氛的集中反映,而且深深地影响着“活着”的民间大众。

3.3传承制度要素

传统高脚马的活态传承路径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的传承制度,并且要从传承的主体、对象、路径、评定、遴选及退出等多方面不同的因素进行明文规定[7]。其中,高脚马项目的传承制度必须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系统中进行制定,才能促进高脚马传统文化取得更好的保护与传承。在传承制度的支持下,高脚马项目的传承将逐渐走向规范化,消除原有的封建思想以及带有封建色彩的观点、条例,避开一切阻拦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偏见。完善的制度还能给予活态传承更加稳定的支撑与保障,比如,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承人通过相互的沟通交流,达到通力协作、相互发展。这既是传承人之间相互提高、协作发展的理想途经,又能营造出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走向广大的活态氛围,为传统高脚马项目的活态传承做出贡献。

3.4人文生态环境要素

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还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活态传承都始终离不开使其诞生并繁荣发展的人文生态环境。也就是说,不同地域文化都包含着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过不断的发展与繁荣成为当地传统、民间文化的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历着诞生—发展—繁荣的生命历程,不同项目有着其独特的基因结构与生命系统,它们与同质的民俗、民间行为、心理所构成的人文生态环境紧密相关。任凭人文生态环境如何变迁,项目本身都是典型性的代表。正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都不同程度地彰显着同地域、同文化群众的性格特点,同时也是地域性的民俗行为习惯的集中反映,还是大众群体对该地域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生态环境相对适应的凸显,只要原生态的文化生态环境不遭到破坏或出现变更,就不会发生变异或消亡。例如,土家族苗族高脚马源于湘、鄂、渝、黔的民俗民间文化,在世世代代的发展过程中脱胎换骨,在该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原始、朴素、大方等民风的影响下,最终发展成为集铿锵有力、潇洒大方、豪放刚烈、剽悍威武于一体的多种特点,从而揭开具有浓厚、神秘的“湘”、“鄂”、“渝”、“黔”地域特色的面纱。

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传承途经

4.1结合市场,构建活态传承机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这个大环境下,文化多样性以及文化传承在全球各角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其动因也正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存遭到挑战,以土家族苗族高脚马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发现佐证。需要指出,传统高脚马保护的重点是“本真传承”,同时更需要将其发扬光大。然而,这就对传承的途径提出了要求,传承需要继续,途径需要创新,这样传统高脚马才能保持活力。当下,社会强调对传统高脚马进行活态保护与传承,那么是否可以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对“高脚马”项目进行“项目操作、商业开发”?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构建其活态传承机制,以及如何把“高脚马”项目的活态传承与市场介入较好地结合成为一个现实问题。众所周知传统高脚马具有艺术表现强、审美价值突出等表演特征,因此在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主动适应,且实现最大的目标利益之前,应该将传统高脚马借助节日庆典、旅游活动的契机同市场演出结合,逐渐地扩大中华民族传统体育优秀文化传承的受众面,也使得一定数量的受众可能成为传统高脚马传承人的转化目标。从文化传承角度上讲,市场与传统高脚马项目的结合或许不是最理想的,但可以作为试探性的生产性保护与传承,尤其是在我国民族、民俗文化得不到年轻人的认同以及缺乏专职传承人、传承制度捉襟见肘的今天。

4.2融入校园,展开活态传承新局面

教育的勃兴与文化记忆息息相关,并成为拯救其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工具。事实上,传承范围的不断缩小、后续动力严重不足的尴尬局面正是传统高脚马的未来发展所面临着的。造成这种局面的罪魁祸首正是“师带徒”模式,并一直流传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而项目的精髓就难以真正得到传承人的掌握。因此必须拓宽受众面,才足以支撑其项目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而高脚马自身的传承同样经历着类似的窘境。传统高脚马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应落实到人与人,逐渐发展形成为良性的传承群体。因此,把传统高脚马的传承工作引进学校教育领域,将会获取较为立竿见影的效果。首先,在课程设置方面,建设以“理论传承为基础,实践传承为核心”相结合的教育教学模式,促进学生群体广泛了解传统高脚马的文化背景与历史渊源,全力推动其技艺与实践的学习;在教学团队的组建方面更是可以引入“教师+民间传承人”的模式,相互协作、同台授课;既实现传统高脚马活态的存在,继而促使传统高脚马的民间艺人与学生群体建立面与面的交流形式,帮助学生了解、学习高脚马文化。同时,推广建设校内专用高脚马训练馆,为硬件方面做好保障工作,建立完善校外教育传承实验基地、培训机构,以达到内外兼修、协作发展的教学模式。

4.3利用传媒,控制活态传承新形势

大众传媒是积极有效宣传、造势民俗文化最好的利器,融入当代、融入大众、融入生活,完成宣传、保护与传承的工作。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之根本是突破原有的时间与空间的束缚,扩大传统高脚马的传承受众面与时间,具体操作如下:一是借助传统媒体,可在电视、广播、报纸、墙报等传播媒体上,通过打造高脚马专题节目、开设高脚马的特色报导、增加高脚马的专栏板块、筹备高脚马专题图文展,同时,可以创办高脚马文化学术专刊,加强理论研究,丰富文化内涵。此外,增强传承核心人物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宣传,精心制作,巧妙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群众关注、了解,继而达到跃跃欲试的冲动。二是借助网络媒体,加大对政府以及新华、网易、腾讯、搜狐、新浪等大型门户网站的宣传投放,或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传统高脚马专题官方网站(如土家族苗族高脚马网),设立视频、照片示范专区、构建高脚马核心传承人数据库、开办交流网络社区、贴吧,以保证覆盖面广、内容详实、快捷与便利。此外,传播的扩展面还可以渗透到手机信息平台(微信、微博等)、卫星数字电视载体等信息媒介,时时将各高脚马文化信息、内涵背景、内容特色等讯息传播、,达到和谐的交流与沟通,推进高脚马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健康有序地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G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073-01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进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词的认知程度已经越来越高,但是这些认识大多停留在表面层次,事实上,它具有自己的内涵和特点以及保护它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分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被称之为无形文化遗产,最早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概念是什么呢?在联合国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另外公约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1.通过口头流传和表述,这其中包括了用来传播的交流语言;2.各种各样的肢体表演的艺术;3.不同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节日礼仪等;4.通过实践总结出的各种知识,包括自然界和宇宙;5.通过各种活动总结得到的手工艺技能等。而在我国,又在原有公约的基础上,补充上了“文化空间”的概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在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理论,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分类的理解,总结出其具有的以下几个典型的特点。

(一)本土性。所谓的本土指的是生存的空间、根基。从本质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从某一特定空间外传入的,而是在这一空间地域内土生土长的,具有这一地域特点的。它的产生受到该地区历史环境的影响,是本地区人们通过长时间的生活习惯形成的,并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不同的,就算是同一民族、不同地域也可能产生不同。

(二)民族性。人的生存与活动都是一种以历史为前提的实践方式,不同民族人的生存方式与实践活动都有着各自的差异,所产生的结果也必然带有一定的民族差异。所以作为不同民族创造而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很强的时间和地域的文化差异,即鲜明的民族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整体性。这一点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结构来说的,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包含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涵这三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缺少任何一种都无法称之为文化遗产,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特定的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作用形成统一的文化整体,从而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所必须遵循的规律,也是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所必须注意的。

(四)传承性。相比较于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正在,而且以后还会继续传承下去的文化遗产,它在特定的群体、时间、地域依然具有相当旺盛的生命力。而这些是物质文化遗产所不具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在群体中传承并且不断改变着,这里的改变是基于特定的文化主体的前提下,原有的内在精神是不会发生改变的。比如说传承中的民族语言、歌曲、舞蹈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要遵循的原则

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但是如何保护才能达到较好的实际效果呢?通常情况下为了很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生命原则。作为一种人类精神创造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自己旺盛的生命力,这一生命力的存在包含很多条件的存在。所以如果想要不断维持增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必须通过调研等手段,寻找到这一生命的存在根本,把握其精神灵魂。即贯穿其中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凝铸的核心价值观,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

(二)创新原则。从逻辑上说,这是第一项原则的必然延伸。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在与自然、社会、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异。这种变异,有正负两个方向:其负向为畸变――走向扭曲变形,导致自身基因谱系的损伤以至断裂;其正向便是创新――它是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变革的结果。这种积极创新,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

(三)整体原则。有两重意思:一是生态整体――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二是文化整体。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她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虽然在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

总之,如果保护工程能在这样的原则下进行,可以肯定,保护力度越大,就越有益于对象生命力的恢复与发扬,同时避免新的破坏,真正实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9)

2实施高职课程教学,专业课程凸显地方特色

高职课改从未停下脚步,各专家学者对高职课改有众多的认识和研究。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无不体现出现代教育对职业教学中的人才培养的重视。高职课改的人才培养从技术型人才到技能型人才的模式转变。苏扇艺术的课程落实,主要采用单元化课程设计模式在课堂教学实践。高职校采用项目化模块式的课程体系,把苏扇艺术课程在艺术专业的各个有关课程中进行了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计划、教学教案、教学反思的各个环节的课程设计。苏扇艺术的教学在主要是在corelDRAW课程、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线描课程、工学一体毕业创作设计课程等进行了项目化教学实践。从专业教师的集体备课,对校本的教材分析、课程性质和重难点、学生情况分析、使用的教学模式和策略、引发兴趣、深化思维、学法指导和重难点解决的方法等等,教学中的各个环节中从理论到实践的认真落实。课程的单元化研究性学习要求有严格的教学设计,重点难点,不同课程嵌入的时间长短根据本课程的总体要求来进行设计。通过本地高职校开展苏扇课程,彰显了地方文化和高职办学特色。

3编写苏扇校本教材,落实理实一体高职课改

教材的编写是为了适应高职教改的前提下进行的一套全新的高职艺术设计类专业的“理实一体化”的教材,确定了教材编写与出版的宗旨。苏扇教材的编写要突出本地传统文化的深厚沉淀,力争在非遗继承与传扬上有所突破。教材主要是参考了原有企业编制的论文集以及网络资料,其次是通过访谈求教学习,对多位行业专家的意见整理。通过对苏扇行业专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苏扇传承人的访谈,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目前苏扇的状态。然而现有关非遗苏扇前身今生后世的资料并不多,所以编著相关教材难度特别大。再次,通过收集和整理其它地方的非遗项目的著作,例如《杭州像景》、《南京云锦》等平行项目的研究进一步指导苏扇的教材编制。校本教材中还附有一张苏扇教学辅助的光碟。这本教材的编著填补了目前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6-0255-01

泱泱中华,漫漫五千年,炎黄儿女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创造了极其辉煌的东方文化,形成了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多种文化元素并存的独具特色的中华民族文化体系,为全世界人类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现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面临着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怎么样才能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的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眼下,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对这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并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业内人士也纷纷发表极具见地的看法,但均未谈及这个非常重要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一名群众文化工作者,积十余载工作经验和教训,获得深刻体会是:关键点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的正确认识。以下是笔者的一点粗见,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首先,不要以简单的政治概念和合二元对立的方法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作判决。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们周围的不少人深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对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多种文化现象,不是以科学态度和方法去探究其出现的合理性和传承发展的规律性,而是习惯于简单地以进步或落后、有益或有害等简单思维定式来进行判断,吧消极因素看得很重,重到看作诗人类理性思维和当前意识形态的对立面,这显然不对的。比如说“出菩萨”这种农村里较为盛行的文化现象,就有很多人认为是搞“迷信”。当然,这里面不排除迷信因素,但我觉得我们更应把他看成是一种文化现象。我们的任务是使其搞得更健康一些,迷信色彩更淡一些,而不是简单地给它带上一顶“迷信”的帽子一下子彻底废除了事。

其次,要以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之根,是中华文化五千年的传承。宇宙、自然、人事都是无限的,不管若干年后科学技术如何发达,也无法解释宇宙间和自然界的全部现象。我们只有有了只有的认识准备以后,才能对一些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有一个合理的把握尺度,如一些宗教习俗、祭神拜鬼的活动看成是人类精神领域的封建毒素和精神鸦片而一棍子打死。相反,只有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中所表现的所谓不为现代文明接受的东西和我们的现代科技一道看作是人类文化的共同构成因素,才是一种正确的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是历史唯物论者,而非机械唯物论者。

第三,不要求全责备,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获取其积极的信息和健康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是要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利用,保护中华文化的独特性,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传承中华文化精神,守护中国人的共同的精神家园。中华文化精神集中体现的就是对生命意识和自强不息的崇尚。对于这一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应该说都有表现,只是有的表现强烈些,有的不那么强烈罢了。诸如刚柔相济的地方民歌,粗犷激烈的民风习俗,好看动听的“采茶灯”,惊险刺激的“踩高跷”,还有俏皮诙谐的“舞狮”等等等等,都无一例外地向观赏者展示了其对生命意识和自强不息的崇尚。毋庸置疑,如果我们能以这样的心态去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肯定是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伟大工程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篇(11)

The Tourism Developmen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Yunnan Province

—a Case of Kunming Diao

DENG A-lan,ZHAO Hong-mei

Abstract: A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eing paid into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ourism has become a major trend. In such a background, it is critical to establish a good interactive mechanism between tourism development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Yunnan province. This paper takes Kunming Diao as an example to discuss the evaluation, the current state and problems of its development and give some advices for all above.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Kunming Diao;Tourism Development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的提出大大拓展了人类文化遗产的内涵,表明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视角已从只重视有形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转移到更多地关注无形文化遗产上来。

而纵观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虽然像昆曲、古琴这样世界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得到有效的开发和保护,但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在 “申报热”、“旅游开发热”的背后陷入了窘境:重视申报、开发肤浅、保护滞后,从而空有头衔而失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保护名录的现实意义。事实上,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口传心授” 的特点,其保护更有着必要性和迫切性,其有效开发必然需要建立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就地方而言,如何利用旅游的形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得以保护性开发,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

(一)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

云南位于中国西南边陲,资源丰富,民族众多,各民族在悠久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截至2012年, 全省共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70项、省级项目217项、市级项目3000余项、县级项目8000余项,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内容涵盖民俗、手工技艺、美术、曲艺等各方面(见表1)。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齐全,分布广泛,级别较高,民族特色鲜明,原生态性强,为云南非物质文化旅游的开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近年来,云南省开展了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艺汇演、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庆旅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迅速发展,成为了云南省以创新思维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

(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原则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实现开发与保护的共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特殊性,在开发中应特别强调以下原则:

第一,以人为本原则。文化的人本规定性是文化最本质的规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所创造、为人所拥有、以人为载体,其旅游开发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即要注重当地社区居民的参与和受益,一方面充分保障传承人基本生活需求,另一方面尊重传承人对自身所传承的文化进行灵活运用、适当创新的权利,避免片面、肤浅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标签化,致使传承人仅成表演的工具。

第二,分类开发原则。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齐全,而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具有不同特色,不能一概而论。

第三,原真性原则。原真性(Authenticity)原意为原本的、真实的、可靠的、非复制的等等。

第四,体验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文化且资源本身具有无形性。旅游者只有置身于它存在和发展的动态过程中,才能对其有全面、深刻的了解。

三.个案分析: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昆明调

(一)昆明调的产生与发展

昆明调泛指昆明地区的汉族山歌、小调,民间有调子、民歌等多种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