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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4 16:31:06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1)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9448 (2012) 02-0056-07

Research on Industria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bstrac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the culture card showing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the combined effect and cultural brand it implied determine the comprehensive competitiveness of a region, as an important indicator of regional soft power, it can boost the development of linkage between industrial clusters. The paper, taking Longhui for example, analyzes country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dustry using RMP, and then investigates the path of reconstructing business model in order to protec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better and form country cultural industrial economies of scale, which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RMP, business mode, Longhui

一、引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人类文化遗产的精神高度,被誉为民间文化历史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 [1],它接力了一代又一代人的思想力和创造力,表征着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气质和民族凝聚力。按照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地域性、活态性、传承性和变异性[3]。所谓地域性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是由其产生地域的独特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等共同决定的。活态性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于人们的行为活动来表现,存在形式是活态的,在与自然、社会的互动中不断变异和创新。传承性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代代相传而保留下来,其传承方式大体有群体自发的传衍和父子、师徒口耳相授两种。变异性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人们不仅根据自己的知识积累、偏好等主观因素重新解释、评估文化价值而且会繁衍出许多新的文化和意义。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自己的轨迹持续稳定演化,变异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强大的生命力,它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生不息之源[4]。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了中华民族的文化渊源,然而在现代文明的进程中,它却是脆弱的文化链条,淡出了现代人的记忆,渐行渐远。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们正进入一个文化比任何时候更重要的时期[5],文化的力量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当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工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可行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准公共产品,介于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之间,供给方式是多元的,从产业化角度可以将其分为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6]。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等,不可以进行产业化运作,对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由政府注入资金,以文物保存的方式保护,这种施与式保护方式见效快,作用显著。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美术、传统手工艺、传统戏剧等,可以进行产业化运作,对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实行开发式保护,把过去私相授受、零散学习民间技艺的形式,变成一个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经济形式,以达到规模得当、规格统一、资源整合、利润可观的水平[7]。本文所探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是指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产业化势在必行,因为尽管保护非遗的工作已经全面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被动的保护却难以阻挡强势文化冲击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式微;此外,施与式保护入不敷出,为数众多的非遗保护全靠政府将难以为继。因此,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应走自我图强的产业化发展道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吉光片羽,中华民族在五千年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种类繁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之丰富令世人艳羡。截至目前,中国拥有联合国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12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570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92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9处,丰富的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运作奠定了基石。此外,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不断增加,消费结构也向着精神层次转变,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需求递增。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禀赋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比较优势,增强了县域经济竞争优势,文化经济的一体化已经成为改善区域经济结构、提高经济社会整体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二、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RMP分析――以隆回县为例

昂普(RMP)是著名学者吴必虎针对区域旅游产业出现的产品结构性过剩、有效需求不足、产品开发由“R―P共生型”转向“R―P提升型”等现象提出的,从资源(Resource)、市场(Market)、产品(Product)进行论证的分析模式[8],2001年,吴必虎首次运用于洛阳市旅游开发研究中,此后,有众多学者将昂普分析模式应用于旅游产品的评价、开发研究[9-11],均取得了良好的评价效果。本文运用昂普分析模式对湖南省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以期对该县产业培育实施路径的选择,提供参考意见。

(一)资源(R性)分析――资源评价与产品转化

湖南省隆回县地处湘中偏西南、位于梅山文化中心圈,总面积2866平方公里、辖26个乡镇1005个村(居委会)、总人口近130万。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拥有3项部级、2项省级、11项市级、12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湖南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最多的县域之一,占邵阳市的一半。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高、历史悠久,起源于汉代的花瑶挑花,被誉为“世界第一流的挑花”,花瑶挑花服饰被中国美术馆、民族博物馆列为珍品收藏。滩头年画历经三百多年风采依旧,已经远涉重洋,成为英、美、日等多国大型博物馆的珍藏,在首届文物仿制品暨民间工艺品大展中,获中国传统工艺品金奖。同时,这些资源也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沿袭至今已有上千年历史的花瑶讨僚皈是花瑶人最盛大、最隆重的节日,每年此时瑶汉同胞都要进行大型民俗风情表演。节日三天,每天都有四五万人来到这里,除了本地人外,邻县的溆浦、洞口、新化等地的商贩、游客,以及省内外一些游客也慕名而来。2011年6月在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宣传评选中,隆回县跻身“湖南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强县”。

产品与资源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资源终究只是制造产品的生产要素[9]。将资源转化为产品需要高额投入,对于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将资源转化产品的任务更为艰巨,虽然在产品开发方面有一些积极的尝试,例如对滩头年画和花瑶民俗的开发,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隆回县财政收入有限,一年的财政收入不足东部沿海一个镇或村,政府无力投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隆回处大湘西、环洞庭-长株潭、湘南-桂林旅游圈的包围之中,与张家界、凤凰、德夯、湄江、山、云山相比,优势不明显,而且没有将县域内的优势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移植与整合[12]。也就是说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固然丰富,却“养在深闺人未知”,旅游产品无法给游客带来非凡的体验价值。此外,长期以来,隆回县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通过师徒间口传相授方式来传承的,束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和发展。花瑶挑花的技艺大多藏于民间,而一批有着深厚造诣的艺人先后辞世,健在的大多也是耋耄老人,年轻人不愿学习,丰富的艺术精华濒临失传。

(二)市场(M性)分析――产品弹性与消费者偏好

非遗产品的消费属于高层次消费,需要以居民手中拥有较多的可支配收入为前提。相比较于中短途的观光旅游、周末短途假旅游和远途旅游,文化旅游的需求弹性是最大的。消费者稍有不满意或因有其他因素的影响就会放弃选择,例如消费者自身的相关知识储备。众所周知,隆回县周边的居民素质在短期内很难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感兴趣的程度,而且相关因素的变化都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需求造成很大的影响。

当前,个性化旅游趋势越来越明显,消费者注重参与和体验,不断求新、求奇、求特。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消费者不仅希望得到身心的享受,还期望在体验异域风情的过程中丰富自己的历史文化知识,拓宽视野。隆回县花瑶民俗探险区注重展示整个湘西南花瑶民族的风情特色与探险休闲,每年都举行盛大的民俗风情表演,游客可以参与其中,学习花瑶挑花,体验价值较高。

(三)产品(P性)分析――产品创新与空间布局

非遗产品创新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不能独立完成,它与非遗资源本身的开发、建设有关,也与县域经济结构、城市规划等密切相关。隆回县在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创新的外部环境上取得了一定成就,建立“政府为主”的保护机制,出台了加强非遗保护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0年还成立了独立建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挖掘、整理、申报、传承、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同时,也非常重视保护队伍建设,遴选并确定了11名非遗传承人,鼓励他们带徒传艺。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近些年来,隆回县虽然不断加强招商引资力度,但一直将重点放在工业上,对于非遗产业,多半采取“守株待兔式”的被动招商,主动上门招商较少,有目的性、针对性“上门恳谈式”招商少之又少,在招商过程中缺乏度量,往往将目标锁定在一些老乡企业家,而不是真正有实力、有意向的企业家身上。

旅游产品是一种组合,必须遵循组合的规律才能有效整合各种要素。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大多采用的是地域组合方式布局,将分布在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景点相结合。例如,把花瑶民俗移植到魏源文化生态区,让游客在这里领略到花瑶的民族风情;在魏源故居一带建土特产品一条街,消费者在这里品尝和购买具有隆回地方特色的食品、隆回手工艺品等旅游产品,提高了旅游的体验性和参与性。

三、产业培育实施路径――商业模式创新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业,增强文化软实力刻不容缓,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在创新点上寻求新突破的客观要求,也是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应当努力的方向。商业模式是决定产业发展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它以客户为导向,在充分把握客户需求的基础上运用各种信息技术、管理工具和手段,对产业内各个创新要素和创新内容进行选择、集成和优化,形成优势互补的有机体[13]。结合隆回县非遗产业的特点与发展现状,商业模式应当包括五个模块――价值主张模式、价值创造模式、价值传递模式、价值网络模式、价值实现模式。致力于商业模式五个模块的变革和创新是培育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有效路径。

(一)价值主张模式创新

价值主张是建立在以客户价值为中心,为客户创造持久的价值基础之上,通过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带来的一系列既得利益。从具体内容上来看,价值主张模式创新包括界定目标客户和挖掘价值需求两个因素。界定目标客户需要对客户市场进行细分,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和特征分成若干个次级市场,并且针对不同的市场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本文从地理、人口特征、心理和行为对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户市场进行细分。根据中国城市居民出游客源市场在距离上的分配研究(吴必虎等,1997),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户市场范围在隆回县周边250km半径范围内。游客以中青年为主,尤以青年学生为甚,同时由于花瑶挑花,滩头年画等技艺古老,中老年市场也是不容忽视的。游客受教育程度比一般的旅游者高,从职业角度考虑,文教科技、公务员、学生及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消费者,它们拥有较高收入水平和较多的闲暇时间。就目前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发展现状而言,将目标客户定位在以湖南省为主,周边省区为辅是最为现实的选择。其中,一级市场包括隆回周边县市,邵阳、娄底、怀化、永州、衡阳、长沙、株洲、湘潭八市市区;二级市场包括湖南省内其他地区、重庆、黔东南、桂林的部分地区;三级市场包括国内其他市场及海外市场。顾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费行为是由价值驱动的,价值需求可以分为功能价值需求、体验价值需求、信息价值需求和文化价值需求。在满足顾客功能价值需求方面,隆回县应该加强商品设计,例如滩头竹器、花瑶刺绣等手工艺品及服饰,花瑶土菜等旅游食品,以及花瑶明信片等宣传资料,让顾客获得一种标准化的有形产品。当前个性化旅游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民俗风情、探险体验等项目受到普遍欢迎,隆回旅游在湘西南旅游板块乃至整个湖南省内向来以人文观光、休闲度假、游憩探险为特色,因此,在满足顾客体验价值需求方面,可以在虎形山花瑶景区做体验旅游,在峡谷增设防护设施,配套旅游设施,如小亭子、石凳子、保护性扶手,把隆回打造成湘西南民俗休闲探险胜地,让顾客通过亲身体验和感受来认知隆回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满足顾客信息价值需求方面,应该建立花瑶民俗文化馆,向顾客集中展示花瑶挑花、花瑶呜哇山歌、滩头年画,让顾客更具体的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文化价值需求方面,因为隆回是产生“睁眼看世界”、“与时俱变”的地方,隆回可以宣扬自己独特的地域文化精神,让顾客产生文化认同感。

(二)价值创造模式创新

价值创造是在投入产出过程中,产出价值大于投入价值而实现的增值活动,其本质是对资源的占有、使用和获取回报,这是产业存在的基础。从具体内容上来看,价值创造模式创新包括业务活动创新和成本管理创新两个因素。在业务活动创新方面,隆回县非遗产业应当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的经营模式,做到权责清晰,分工明确。政府拥有所有权,对产业进行管理,为非遗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企业拥有经营权,负责对产业进行投资建设及宣传运作;当地居民与组织享有参与权,对非遗产业进行开发[14]。企业在商业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骨干型角色,发现汇总顾客需求,聚焦于更具报酬递增的价值模块,为自身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为整个系统创造价值。而政府与社会是缝隙型供应者,占据系统的大部分空间,并且构成了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成本包括诸多因素,例如餐饮营业成本、旅行社营业成本、商品销售成本、服务人员工资和福利、展览、租赁、保险、广告费用等等。成本管理创新要把握成本布局创新和成本控制创新两个方面。隆回县非遗产业的投资目前以政府为主,鉴于县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在成本布局创新方面,应逐步加大民间资本和资本市场的力量,试图建立旅游营销基金,一部分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一部分来源于旅游企业的上缴费用,一部分为其他来源的经费(如各级职能部门的拨款、馈赠等)。产业投资应当逐步向以民间资本和资本市场为主导过渡,才能保证经费充足、滚动增值。此外,成本控制应该突破局限于生产环节这一狭小领域,把重心转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整体转让经营和委托投资经营的所有活动中,从管理费用、宣传费用和投入建设费用三方面着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以保证专款专用。

(三)价值传递模式创新

价值传递模式是将产品和服务传递给目标客户的分销和传播活动。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锁在深闺人未知”就是因为价值传递模式没能为顾客和企业创造价值。传统的价值传递模式仅限于根据市场调查寻找需求,投资回报率低,根不上市场的变化。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传递模式创新应该把握顾客并不是非遗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而是直接面对的分销商或经营商这一原则。要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电视剧、MTV、书籍、网络、DM单、画册、户外广告、车体广告等进行大众传播,重点在《中国旅游报》、旅游卫视、中国旅游营销网、《风景名胜》、《旅行》、《中国旅游》等媒体上进行宣传。通过隆回同乡会、邵阳同乡会、各种媒体的工作人员、县域外的隆回籍政商界进行人际传播[12]。通过隆回非物质文化遗产形象代言人组织和开展各种活动,多角度、全方位、高效率地传播隆回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多层次的媒体广告能帮助顾客甄别选择,并向其身边的潜在客户宣传推介。另外,将广告与销售模式配套,每个广告设置特定的热线电话和网络联系方式以便为客户提供跟多更快捷的服务。此外,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云服务,发挥众包模式的作用,让用户创造内容,建立主页,客户在主页界面上可以查询相关的住宿、交通、旅游社等信息;开通BBS,让游客充分发表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见闻和心得,彼此之间进行交流互动;开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征文比赛;完善客户信息库,建立客户跟踪统计系统,邀请顾客参加采风活动。

(四)价值网络模式创新

价值网络模式是供应商、生产者和顾客等各相关利益方,在价值网所有资产的基础上通过生产、交易和消费联合投资的行为。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加工服务业、高效农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等企业、旅游协会多个市场主体合力完成,必须打破传统价值链的线性思维,注重价值网络上各节点的联系,按照整体价值最优原则重构价值链,使不同市场主体创造的价值大于各个主体单独运营所创造的价值之和。价值网络模式创新包括伙伴关系创新和网络形态创新。目前隆回县非遗产业发展过程中过多依赖政府,大多数企业都是政府的下属机构,许多网络公司、传媒公司、报业集团都从属于文化局、宣传部,很少有自,无论是非遗产品的设计、文化博物馆建设还是产业投资几乎由政府一手包办。真正从事非遗产业的主体不是市场化的民营文化企业,而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它们却基本上是事业性质的文化机构,民营文化企业在享受企业贷款、项目审批、科研支持、土地及固定资产支持、政府投资补贴等方面远不及国有文化企业的待遇,更不用谈及两者间核心能力互补、共担风险和成本,共享市场和收益的平等关系。主体间这种伙伴关系亟需发展为基于高度信任、共享竞争优势和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协同发展关系,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利润在价值网不同环节的合理分配,创新收益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源整合、职工安置、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步骤,推进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同时鼓励民营企业进入非遗文化市场,重塑非遗市场微观主体。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降低准入门槛,支持、鼓励投资者用股权、债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政府的专项资金应着重投在产业规划、人才培养和先进产业观念传播方面。此外,要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厘清社会服务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改各种由政府垄断的旅游协会、学会、基金会组织为非政府组织,因为它们不是社会福利机构、不是社会公益机构,而是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社会服务机构,它们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有偿的文化服务[15]。只有让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价值网中的每一个成员共同创造产品和服务,形成动态有机的价值创造体系,才能实现双赢,优化产业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五)价值实现模式创新

价值实现即如何赢利,追逐利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经营的主要目标,企业如何赢利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赢利模式是市场竞争中关注的焦点,是商业模式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之所以发展尚不成熟,就是因为没有设计出完整、有效的新型商业模式,或者说忽视了商业模式创新中价值实现方面的因素。从RMP分析结果来看,隆回县非遗产业要实现价值实现模式创新,可以从集聚协作开始,在产业集聚中实现互惠共生、资源互补、竞争协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16]。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提升产业竞争优势,产生产业关联效应,带动旅游、餐饮等周边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非遗产业价值链的增值。基于集聚协作的赢利模式,是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最重要的赢利模式。以滩头年画为例,通过集聚协作,能让聚集在隆回的众多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形成从年画设计到画框制作的产供销一体化产业链,降低顾客搜索成本,通过资源共享开发出更富生命力和吸引力的滩头年画,同时,处于集聚协作关系中的企业不仅可以从最终消费者那里获得收益,还可以从协作的其他企业中获取收益。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区域经济优势的来源。本文以隆回县为例,对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昂普(RMP)分析,并且指出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是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实施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成为文化旅游的主要构成部分,成为一种新兴文化产业。值得注意的是,产业化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但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它有着自身无法规避的缺点和弊病。产业发展以市场为核心,以利润为目的,容易忽略生态文化发展规律,忽视非遗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特征,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难于持续发展。因此在开发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推动产业化运作,寻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前环境下传承和发展的市场机遇,借势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在产业化的同时,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后的评估、监测、规范等管理机制与收入分配体系,坚持整体性保护原则,积极寻求新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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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2)

一、公法保护为主

不可否认的是,公法保护的确给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的保护,且在很长时间以来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产生便是这种共识的很好佐证。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其一,政府投入有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政府由于职责繁多,往往只能将有限的资源投入保护中。这就造成了投入与保护需求的巨大落差,从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得不到有力保护。其二,公法保护模式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现象。公法保护模式通常借助公权力进行,而公权力本身就存在容易被滥用的弊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政府通常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开发的决定权,权力所代表的经济利益使得政府工作人员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诱惑,进而导致在诱惑面前以权换钱。

二、私法保护――套用知识产权模式

(一)著作权

所谓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具有较大相似性,且私权保护模式较好解决了利益分配的不均。但是,作为采用著作权模式保护的代表性公约――《伯尔尼公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对于客体。该公约所采用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要求作品从未公开出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等通常早已流传久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群体性及传承性决定了口头传说等的广泛流传,从而无法保障作品从未公开。其次,对于保护期限,该公约仍然采用了有期限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并不应当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只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存在,就应当对其进行保护。设置保护期限成为该公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又一大缺陷。

(二)商标权

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中的组成要素,比如某个著名的传说、民歌的名称,只要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可识别性和显著性,而在此之前又没有他人将其作为商业性识别用途,则其在理论是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使用的。比如澳大利亚,由于人们意识到土著文化的魅力,越来越多人开始将土著民族的语言、图案及标志等注册成为商标,并投入商业使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商标模式进行保护,的确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权利主体确定的保护。但是,采用商标模式仍然避免不了著作权模式中主体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部分属于群体性的主体,多数的商标注册人并不能代表保有人群体,商标持有人所获得的利益也很难反馈给群体性主体。由于利益的分配不均,商标持有人获得了大部分利益,而真正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屈指可数。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制度,采用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也是商标权保护的一种方式。依据我国2001年12月施行的新《商标法》,地理标志被明确地纳入了商标权的范畴。在国际上,依据TRIPs协议规定,所谓地理标志,是指识别商品来自于某成员地域内,或该地域内的特定地区或地点的标志,而该地理身份赋予了商品特定的质量、信誉及其他特征。由于地理标志具备地缘性、品质标志性及文化遗产性、共有性及区别性等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部分内容也可以采用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采用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克服了著作权及传统商标模式的某些弊病。一方面,其权利主体不再局限于个体。能够将权利赋予一群人,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特征正好吻合,尤其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在保护客体上,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相通性。例如武夷岩茶,代表的只是武夷山地区的岩茶,也只能被用于此地区的岩茶商品。而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武夷岩茶又同时包含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即制作武夷岩茶的传统手工技艺。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由于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规定之着眼点并不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仅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规定范围的狭隘性阻碍了TRIPs协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更大作用的发挥。

(三)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模式主要适用于《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即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界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专利权保护模式在内容上也同样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采用专利权模式还存在一些客观的问题。第一,专利保护要求新颖性和创新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世代相传,且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因而比较难达到专利权对于新颖性和创新性的要求。第二,采用专利权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将付出高昂的成本。传承人为了申请专利保护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这在现实中往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或群体性主体根本承受不了的。因此,在现实困难面前,专利权保护模式几乎成为了摆设。

参考文献

[1] 赵艳喜.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系统[J].民族艺术研究,2008(11).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3)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旅游开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摆脱濒危的困境,实现自我生存的重要途径。中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自2001年昆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来,我国共有38个项目入选其中,部级非遗总数达到1372项。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的任务是艰巨的,尤其是濒危遗产的保护。旅游开发是重要的非遗资源市场利用方式,通过提升文化遗产的市场需求,反向促进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同时,旅游开发带来经济效益,能够减轻政府在遗产保护方面的压力。国内非遗旅游发展势头良好,但是存在开发方式不当的问题。对旅游市场普遍存在的开发模式进行梳理,认识不同模式的优势与劣势,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策略和创新型模式,有助于指导实践。

开发模式评述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日益凸显,许多国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旅游开发的范畴,如韩国江陵端午祭和祭日演出的假面戏,意大利傀儡戏木偶等都成为当地最著名的旅游产品①,由此开始对非遗旅游开发模式的探索。我国是非遗资源大国,旅游市场对于非遗的开发与利用已经初具规模,总结现今市场的开发模式,主要有舞台表演②、博物馆模式③④、主题公园⑤、旅游综合街区、旅游商品开发⑥、节事旅游、体验旅游七种模式(见表1)。任何一种模式都有其优点和弊端,加深对开发模式的认识有助于在市场应用中扬长避短,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吸引力。

开发模式策略优化

舞台表演开发策略。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影响力,是地方传统文化娱乐生活的重要内容,所以社会普及度和受欢迎程度较高,具有较好的地方文化土壤和文化生态环境。舞台表演应该借助其他旅游资源的影响力形成互补效果,比如舞台表演和自然旅游资源融合开发可以达到自然观光和文化体验的融合,丰富游客旅游活动内容。舞台表演和其他文化旅游模式的融合,无论是主题园区、旅游综合街区还是文化旅游线路都可以加入舞台表演的内容,形成“观、听、尝、触”多样性的旅游体验活动,有利于加深游客对文化体验的深度。

舞台化呈现不能够损害文化内涵,非遗的原型应该得到“记忆性”保存。演艺类非物质遗产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受到的最大质疑和诟病的是关于其舞台化过程中的原真性问题,即为了迎合游客的需求而渐渐呈现出变异了的文化遗产会使遗产的文化内涵受到损害。进行资源筛选是进行舞台开发的前提。第一,具有宗教、祭祀、信仰仪式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进行舞台化开发;第二,节庆仪式性质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慎重开发;第三,群众参与性舞蹈、表演性舞蹈作为舞台表演重点开发内容。对非遗的原型应该进行明确的完整的“记忆性”保存,做好文化遗产在地方的文化土壤的保护,以博物馆、影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忆保存。舞台表演作为商业化形式,其本质就是要进行艺术性和舞台化的呈现,所以内容可以通过艺术加工达到更高的审美水准。

博物馆旅游开发策略。提高博物馆展示内容的丰富性和展示方式的多样化。博物馆展示以固态的静物展示为主,适于手工艺类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活态性”为重要特点,静态展示并不能够充分展示出非遗的吸引力。应该打破静态展示的陈规,以现场展示、过程展示、前馆后厂等方式全方位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游客能够看到制作过程,增强体验性。苏州工艺美术博物馆与苏州制扇厂就是采取前馆后厂的方式,展馆内有女工进行扇子的拉花等工艺,吸引游客驻足观看。

个性化、主题化的小型博物馆有很大的开发潜力。从游客体验的角度讲,博物馆并非越大越好,精巧而个性化的小微博物馆越来越受到欢迎。首先,小型博物馆可以布局于社区或村落中,布局的局限性小,空间利用性强。与乡村旅游、社区旅游、古村落旅游等线路的结合十分自由。其次,小型博物馆可承担多种文化传播的功能。

主题公园开发策略。就传统文化类主题公园而言,由于具有文化移植和文化加工的痕迹,所以不真实是影响游客体验的关键问题。鉴于主题公园的性质,在开发过程中想要营造原汁原味的文化环境难以达到效果。打破仿造文化场景的思路,开发基于地方文化又富有现代创造力和创新性的项目,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呈现,可以为文化类主题公园开辟新的道路。通过非遗和现代创意的结合,不存在文化失真的问题,因为本身就是利用创意对文化再加工的成果,不会影响游客体验。除此之外,可以使主题公园的功能多元化,作为传统文化和现代设计结合的孵化地。

旅游综合街区开发策略。旅游综合街区既能吸引旅游者又具有城市商业街区的性质,可以聚集多种性质的旅游吸引物于一身,包括古建筑、博物馆、旅游购物、商业表演、特色餐饮等,是复合型旅游体验目的地。典型的旅游综合街区,如北京的南锣鼓巷、成都的宽窄巷子、苏州的平江路步行街、广州的上下九步行街、福州的三坊七巷等等。旅游街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大多只是手工艺商品销售和当地表演类文化遗产的小剧场商演,利用方式单一,产品衍生性不够,没有充分挖掘和展示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精髓。比如手工艺旅游开发忽视了制作过程展示这一有观赏性的展示内容,游客对手工艺知识不能满足游客对于手工艺制作过程的探求欲望。

从制作过程展示、技艺技法学习、历史文化等多角度全方位展示手工艺类非遗。旅游街区开发应该鼓励手工艺商品店铺进行过程展示、专业鉴赏讲解和游客体验制作过程等活动,鼓励“前店后厂”的模式,向游客展示手工艺人的制作场景,增加游览活动内容的丰富性。实现“文化宣传―现场展示―专业解说―亲身体验―互动交流―旅游购物”链条化的传统手工艺旅游开发模式。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而言,是旅游真正承担起文化宣传和文化传播职责的表现。

旅游商品开发策略。采取“手艺人+设计师+运营商”的模式,打造专业品牌。中国的旅游商品市场存在严重的结构不合理问题,部分传统手工艺商品属于高端奢侈商品,超出了普通游客能够消费范围,属于小众化商品。而较为普及的旅游商品则存在质量低劣、仿造、非本土化等问题,不受游客欢迎。旅游商品市场需要通过批量化生产,实现从小众商品向大众化的中端旅游商品的转变,通过品牌化经营达到造型和工艺水准的保证。“手艺人+设计师+运营商”的模式已经在市场上崛起,由手艺人提供技艺技法,由设计师用现代设计理念进行商品设计,由运营商进行商品生产和品牌运营传统技艺、现代设计理念和品牌运营相结合,打造地方文化的特色品牌。

改变传统手工艺非遗开发过程中“唯购物化”的现状,避免形成商业化过重的氛围,增强公益性文化宣传内容。商业化气氛过重使游客产生负面的旅游体验,应增加公益性的展示与文化宣传内容,以加深游客对非遗的理解。虽然游客对于获取非遗知识有着强烈的兴趣,但是支付费用的意愿很低。所以手工艺品知识宣讲应该作为公益活动融入到旅游活动中,不宜作为旅游经济的来源。

节事旅游开发策略。让游客成为节事活动的主角。参与性强是节事旅游的特点,如何调动起游客的积极性去投入到节事气氛当中往往是节事设计的最难点。近年来越来越受欢迎的西塘汉服节的做法值得借鉴。首先,让每一位游客都成为演员。特色的汉服营造了一种古典的气氛,换上汉服的游客越来越融入到仿古的氛围当中,加深了体验的深度。其次,通过多种非遗活动的组合式、场景式展示,构建“真实的舞台”。从旅游社会学的角度而言,舞台构建是所有旅游目的地的形象打造与活动设计的方向。就主题型的节庆活动而言,新奇的、另类的、怪诞的活动设计并不一定能够取得成功,生活化、文化性强、有熟悉感又新颖的活动设计才是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兼具文化性和生活化的节事舞台是节事旅游的发展方向。

体验活动开发策略。体验式开发是非遗旅游开发的大趋势,将体验活动融入到其他旅游开发模式中去。在越来越追求旅游深度和旅游体验水准的趋势下,旅游体验活动是受到游客欢迎的方式,比如亲身体验制作过程、亲子手工制作等等。针对不同群体开展体验活动是培养遗产旅游者的有效方式,尤其是专门化游客。专门化游客是以往旅游活动中被忽视的群体,但是有着对文化遗产最浓厚的兴趣,最容易转变成为严格的遗产旅游者。专门化游客包括特别爱好者、收藏爱好者、修学旅游、科研工作者等。专门化游客虽然属于小众游客,但是通过技艺学习课程、爱好者沙龙等将这些人组织起来,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传承环境,提高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创新型非遗旅游开发模式―城市社区旅游

社区旅游是在具有文化原真性和生活功能的开敞式区域,以文化体验为目的,以地域文化为主要吸引力的旅游组织方式。其特点在于:开敞式的空间,没有景区范围的明确界限;地方居民与游客近距离接触;旅游过程中有地方生活方式的真实呈现;居民生活空间和游客的旅游空间在这一区域交汇。

在生活化的社区融入非遗旅游,将地方文化与地方生活风貌真实呈现,是体验式旅游的创新发展。第一,社区旅游增强了旅游过程的真实感。让游客置身于真实的地方生活风貌中,比如北京胡同、成都的巷子,能够看到地方居民的生活风貌,增强了旅游过程的真实感。非遗的展示拥有了天然的原生态展示场景,让游客感到生动、生活化和亲切感。第二,社区旅游可吸纳多类型旅游吸引物,具有很高的自由度。休闲文化、时尚文化、民族文化、创意文化都能够在社区旅游中有所体现,而非遗的引入可以和这些旅游吸引物相结合,衍生出具有创意的旅游产品。第三,社区旅游是深入体验地方文化的旅游组织方式,可进行的展示活动和体验活动比较丰富,符合非遗旅游的展示要求。如北京的杨梅竹斜街已经形成了街区戏剧、家庭博物馆、地方文化故事、手工艺人交流沙龙等社区旅游参与活动,以互动性、参与性、体验性的方式让游客与地方文化深入接触,这是未来非遗旅游的趋势。

选择有文化底蕴的片区,为非遗艺人提供经济实惠型的创作与展示场所,将非遗艺人的家庭作坊式的生产模式转化为具有观赏性的旅游产品,切实提高非遗艺人的生活水平。但是很多艺人的生存状况和经济收入不容乐观,高昂的房租会阻碍这些手艺人的入驻,这是旅游吸引力的流失。吸引非遗艺人进驻社区必须为其提供价格低廉的生活和创作场所,同时对创作空间进行设计,保障可观赏性和实用性。

(作者为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飞龙:“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文艺理论与批评》,2005年第6期。

②曹诗图,鲁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探析”,《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9年第4期。

③汪宇明,马木兰:“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路径研究―以大型天然溶洞实景舞台剧《夷水丽川》为例”,《旅游科学》,2007年第4期。

④陈炜,唐景薇:“旅游开发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研究―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为例”,《前沿》, 2010年第15期。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4)

自20世纪开始,人类对于文化活动的传播便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叠加,各种非物质文化的传播不仅是文化的传播,更是精神的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了人类对文化社会演变的认识和发展方向的预判。我国台州黄岩翻簧竹雕作为传统非物质文化的一种,其广泛的传播和发展不仅能够保证我国文化的完整性,更有利于促进人们精神上对社会的认同。

1 强化互联网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原因及重要性

在信息化笼罩整个社会的今天,“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更渗透到了文化领域,互联网+与传统非物质文化的结合,是当代人们对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形式。

1.1 强化互联网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原因

人类历史上对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为:笔墨录音电视互联网。在这个传播模式中,体现的是人类对文化传承形式的演变,更彰显了社会的发展趋势。当今世界的发展是基于互联网时代下的发展,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文化领域,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模式[1]。当代人们对传统非物质文化的关注度逐渐降低,不仅传承人缺乏,传承技术更是不够创新。互联网是当代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利器,若将互联网+与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不仅能够带动传统文化繁荣,更能丰富人们对传统非物质文化的认同感。

1.2 强化互联网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性

互联网背景下,通过各种新媒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传的融合,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对物质消费的需求,更能引起人们对民族文化的了解与拥护。任何文化形式的生命力不在于其在某个时代引起多大的波动,而在于其能付在漫长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不断完善自己。与时代背景相融合,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互联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更能够引起广大受众的关注,当代人们日常休闲和工作都会依赖互联网[2]。若能将文化与互联网相融合便能够引起更多年轻人的关注,进而更好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传承。此外,当代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许多的商品通过互联网的渠道进行销售,若能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互联网的电商平台进行对接,便能够通过商业的形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经济产业相挂钩,在传承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更能够提高一定的经济效益。

2 互联网环境下实现台州黄岩翻簧竹雕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台州黄岩翻簧竹雕是我国著名的手工艺艺术,在发展中形成了特有的文化形式,是中国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互联网+的模式来强化台州黄岩翻簧竹雕的可持续发展备受社会的关注。

2.1 与电子商务平台融合

电子商务平台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产物,其经济运营模式的出现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腾飞,更对各类文化的传播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台州黄岩翻簧竹雕,是一种手工艺艺术,其文化可转换为物质形态,不仅具备物质价值,更具备欣赏与收藏价值。台州黄岩翻簧竹雕可以以商品的形式上传到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电子商务来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进而实现经济与文化“双收”的局面,在商业流通的过程中,还会勾起部分国人的兴趣,进而转向对该手工艺技术的学习,促进台州黄岩翻簧竹雕手工艺艺术的可持续发展。

2.2 形成规模性的技能培训基地

台州黄岩翻簧竹雕作为一门手工艺技术,其传承和发展就必须人们主动的进行培训和学习。然而,现阶段我国台州黄岩翻簧竹雕的继承人少之又少。而且,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规模性的传承,让台州黄岩翻簧竹雕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形成规模化。为此,在台州黄岩翻簧竹雕形成商业规模的前提下,使业界人士共同融资,组建黄岩翻簧竹雕的培训机构,使技术形成规模化、制度化。作为传统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政府亦要提高扶持力度,提供培训基地一定的厂房设备,并减少相应的赋税,让台州黄岩翻簧竹雕艺术在良好的环境下得以健康发展,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2.3 强化互联网+的理念,提高宣髁Χ

台州黄岩翻簧竹雕作为一种手工艺品,在学习与传承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是转变人们对传统非物质文化的理念。在互联网+模式背景下,通过互联网下的新媒体对台州黄岩翻簧竹雕进行文化传播。强化对黄岩翻簧竹雕手工艺文化的宣传力度。并在互联网环境中形成固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的积极意义的氛围,让人们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受互联网文化环境的潜移默化影响,进而对台州黄岩翻簧竹雕产生浓厚的兴趣与对民族文化继承的责任感[3]。

2.4 通过互联网来革新黄岩翻簧竹雕的传承方式

在传统文化传承中,台州黄岩翻簧竹雕传承主要以继承人的方式“人对人”进行传承。这不仅降低文化传承的效率,更影响了其持续性发展的可能性。为此,要与互联网进行对接,通过互联网+模式来讲黄岩翻簧竹雕的传承方式进行革新,通过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等公众平台对其进行宣传,在保护性继承的手法上进行改革,通过明星效应、非继承人培训和网络真人秀等形式,以“互联网+”新媒体渠道播出,进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3 结语

互联网+模式在当今时代与传统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其中,台州黄岩翻簧竹雕不仅拥有者独特的文化特性,更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工匠精神”的体现,为此,要切实强化互联网+模式下台州黄岩翻簧竹雕的发展,以此来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5)

1 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品格

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遗项目中属于比较特殊的类别,它的生产技艺是“活态”传承,而成果则是实物展示。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表现出了比较一致的作品质量和风格:

(1)从物质载体来看,重视选材。中国传统手工艺品的选材一般极为考究,多用金、银、玉石、象牙、犀牛角等珍贵材料,即便是木料、石材等传统材料,均会首要考虑珍贵品种、奇石等。选材的考究往往意味着对其传世的期许,表现了中国文化中对于“恒远”的追求。四川银花丝的选料为银,为突出其艺术效果,会采用“嵌宝”等表现手法,所选材料品质很高,器物造型高贵典雅,富丽堂皇。

(2)从表现手法来看,工艺细腻精致。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手法细腻多样,无论是王公贵族用品,抑或寻常百姓之物,其表现形式无一不趋向繁复、精致的极端审美趋势。中国在漫长的文明发展史中,社会分工日趋细化,工匠在各自领域较为封闭的发展,经过各代的传承,追求极端的精细,将中国人“内敛”的品格特征借助于器物的精细,表达得淋漓尽致。四川银花丝技艺最大的特点,是采用“平填”技术,仅“平填花丝”种类就可以分为光丝、麻花丝、滚筒丝、拱丝、水浪丝、桂花丝等十多个种类。银丝最细直径可以拉到人一根头发的一半。

(3)从创作内容来看,追求写实风格。手工艺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内容一般为生活中常见的物件,如动植物、瑞兽、祥云等,通过艺术化的加工,真实再现某一种场景、造型、姿态。对于这些内容细致入微的表达,表现出民族性格中“务实”的品格特征。四川银花丝的创作取材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多为具有实用价值的首饰、胭脂盒,具有装饰价值的各式摆件。器物造型灵动,但规整,表现手法重写实而非写意。

2 商业思维对非遗传承的影响

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民族品格很好地展示了中国文化的审美品位,是传统文化的精粹,国家希望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将其继承发展。但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环境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展示的生活方式毕竟失去了现实存在的基础,工业化的社会发展必然抢占手工业的生存空间,而手工业的发展形势也非民生发展的方向,因此,淡出社会主流视野也是必然。但从文化传承的角度看,演示和还原其原生态的生存图景是对历史及人类文明的尊重,这样的传承是一种“活态”传承。

(1)利用非遗影响,获取高额经济利润,将获利作为首要衡量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如今的市场中是一块金字招牌,级别越高,经济价值相应越大。旅游市场,作为一个完全提供消费服务的行业,与非遗产品有着天然的近缘关系,将非遗项目开发为旅游商品,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表演性质的非遗项目,如昆曲,体现的是一种参与感受。工艺品性质的非遗项目,因其最终的展现形式是实物成果,易储存、可转移,所以更能实现经济效益。而非遗项目在市场化运作中,能否获利是资金介入的首要衡量标准。

(2)手工艺品较长的制作周期导致不能实现最大经济效益。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有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在目前高端的商务、旅游市场有着较为旺盛的市场需求。例如,银花丝,从发展历史来看,在物质条件丰裕的盛世,总是成为消费市场、收藏市场的宠儿,现在的时代条件更是如此。虽然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但因其是纯手工制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这样不能迅速满足市场需求,造成了因稀缺而形成的市场供应不平衡及价格的高昂。这样的矛盾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未能实现生产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商业思维必然要求扩大生产规模,满足市场需求。获利后的市场回报资金并没有很好地进入传承机制之中。

3 策略分析

针对前述挑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进意见:

(1)寻求发展模式,保持独立品格。对于非遗的发展,在商业化的背景下,要完全放弃与商业市场的接轨,这是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而且与市场的结合能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也有利于非遗的传承。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商业思维的影响,非遗的传承会受到较多其他因素的干扰,如为了加快市场推出周期,改变原有的制作工艺;为了迎合大众市场品位,创作内容庸俗化等。在这样的环境下发展非遗项目,尤其是需要“帮传带”的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要实现经济效益,更要保持其独立品格,摸索建立一个良好的发展模式。

四川银花丝在传承过程中得到了金银制品贸易公司的支持,目前的发展模式是四川银花丝的工艺美术大师与公司合作,成立独立的工作室,由工作室负责银花丝作品的设计和制作,而由公司负责材料的采买以及产品的市场推广。这样的发展模式突出和尊重了传承人的主体地位,设计和创作相对独立,而市场推广又由公司专业团队运作,取得较好效果。

(2)重视人才培养,注重实践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传承是关键,传承人的培养是非遗发展中最重要的环节。因其需要对传承人的“帮传带”,使得传承人的培养又不同于一般的教育培训。实践操作是培养的关键,而非遗项目自身的发展和社会认可度的高低又是推动其传承的动力,只有通过行业的发展,不断地创新才能真正推动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3)加强推广宣传,突出文化价值。四川银花丝及其“平填花丝”工艺是中国古老、精华、最具有特色而独树一帜的艺术,起源于汉代,成熟于唐,明清时期发展至鼎盛。这样的一门艺术形式,从公众的认可度来看,知名度却远远小于蜀锦、成都漆器。挖掘文化内涵,加强宣传推广的力度,为银花丝的发展打开局面。另一方面,在外销产品中,银花丝因为其独特的背景,在国际上有一定的认可度,这是宣传中不能忽视的角度。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银花丝所展示的民族的高超、华美的制作工艺应该走向世界舞台。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十二五”期间四川省文化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四川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总体表现了浓厚的民间文化氛围,充分体现了中国西南地区民众乐观、悠闲的审美心态。虽然目前的传承环境充满商业化,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民族品格在传承中应该进一步的保护和发展,保持其独立的民族品格。同时,加强传承人才的培养,注重创新,使得古老的技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仍能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6)

摘 要:传统手工艺类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分析了秦皇岛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开发的实践,并为实现保护与开发的良性互动提出多种旅游开发模式,包括手工艺活态展示、主题文化游、产业化发展、系列推广、电子商务运营、影视媒体技术应用等.

关键词 :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秦皇岛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059-03

基金项目:秦皇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4年重点应用性课题:基于旅游兴市战略的秦皇岛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研究(201407193)

1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活态遗存.根据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与之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以此定义为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大类: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由此可见,传统手工艺类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一直是学术界研究和探讨的话题,较为普遍的观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两者之间在遵循相应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良性互动.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蕴涵着强烈的文化内涵,有着明显的历史和地域烙印,和其它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形式更为丰富,表达更为多样化,趣味性强,更易于与旅游开发相结合,开发空间广阔.

2 秦皇岛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实践

伴随着秦皇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传统手工艺类非遗项目作为其中的重要类别且数量众多的一类,也实现了保护、传承与初级开发: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保护传统手工艺类非遗项目放到重要位置来抓;派发工作人员实地调查走访,收集资料,进行登记、整理和目录汇编;建立并定期公布传统手工艺类非遗项目名录,具体名录见表1,目前秦皇岛共有市级以上传统手工艺类非遗项目22项,代表性传承人13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相结合,一方面通过书籍、图画、影像资料进行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定点展示、下乡演示、技艺传授等方式进行活态传承;秦皇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每年都以“文化遗产日”、传统民俗节日等为契机进行主题鲜明的、形式多样的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宣传活动.

通过分析秦皇岛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可知,入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共51项,主要集中于传统手工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这样几个子类别,其中传统手工艺项目最多,占到项目总数的43%.22个传统手工艺项目,大致包括食品制作技艺、酒类酿造技艺、艺术品制作技艺项目等,这些制作技艺都是基层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积累下来的智慧结晶,并具有浓烈的地域色彩.其中,传统饮食制作技艺项目13个,占到了传统手工艺项目数的60%.说明饮食制作技艺精湛,种类多样,名扬城乡.

部分传统手工艺类非遗项目得到了初步的开发和利用.例如,昌黎皮影、传统榫卯、贝壳画、沙画、剪纸等传统技艺积极参加民俗文化节、庙会、传统手工艺展等活动,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大型文化活动的有机结合.与此同时,部分传统手工艺非遗项目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实现了产业化开发,例如“杨肠子”手工艺制作、山海关浑锅、卢龙粉条传统加工技艺等已经开发出了成熟产品,且成为秦皇岛的畅销商品,深受广大旅游者的喜爱.

虽然秦皇岛传统手工艺类非遗项目的保护和开发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困难.例如保护投入有限;尚未制定专项保护规划;项目的旅游开发还处于初级阶段,各自探索开发途径,缺少共同开发的平台等.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项保护与开发规划,为旅游开发搭建共同的平台,形成文化合力和经济合力.

3 秦皇岛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构想

3.1 活态展示馆模式

建设展示皮影、绣花鞋、剪纸、砖刻画、葫芦烙画、水印木版画等艺术品制作技艺类非遗项目的活态展示馆.展示馆可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手工艺品器物展示、手工艺品制作展示、手工技艺参与体验、手工艺品衍生销售.手工艺品器物展示可将原材料、制作工具、半成品、成品、精品以及获奖作品等进行收藏和展示;手工艺品制作展示可利用科学的场景复原方法,结合先进的多媒体技术等现代化展示手段,模拟传统手工技艺以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原生态环境,通过营造强烈的视觉、听觉、触觉氛围将抽象的技艺有形化,并在旅游旺季或节假日邀请非遗项目传承人进行现场制作演示和教学;手工艺参与体验可由手工艺人或工匠现场指导游客参与手工艺品的制作,也可让游客购买半成品材料带走回家体验;手工艺品衍生销售可将制作完好精美的手工艺品进行展示并销售,通过销售产生经济效益,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展示馆还应辅以图文展示和专业讲解,例如图文介绍每项手工艺的流程;针对青少年教育活动的专业讲解等.

3.2 主题文化游模式

根据传统手工艺类非遗项目的种类特点,可推出“非遗食品制作技艺游”、“非遗酒类酿造技艺游”、“非遗艺术品制作技艺游”等;根据多样化的旅游需求,可推出针对不同市场的主题游.例如针对青少年旅游者推出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手工艺非遗项目教育游”,组织青少年参观传统手工艺活态展示馆、非遗项目产业基地等,安排非遗志愿者宣传和展示保护非遗项目的途径与方法,鼓励青少年亲自体验并学习制作传统手工艺品,并以比赛的形式展示制作成果,评选手工达人,激发青少年的创作热情.又比如针对家庭旅游者推出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亲密接触为主题的“手工艺非遗项目体验游”,或“手工制作技艺工业游”,亲自品尝、亲手制作、亲临观赏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山海关浑锅,可设置一至两家体验店,在店中旅游者不仅可以欣赏和学习到山海关浑锅的制作过程,还可以通过自助的方式自己挑选和搭配食材以及决定食材的多少,DIY浑锅制作.

3.3 产业化发展模式

产业化发展不仅可以解决传承人及手工艺人的生产生活经费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活力,保持自身活态,最大限度地与当代社会接触和融合,跟上时代变化的脚步.可考虑对观赏性和参与性兼具的手工艺非遗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例如建立产业开发基地,运用绣花鞋、砖刻画、葫芦烙画、水印木版画等制作技艺制作创意新颖、内涵丰富、实用性强、便于收藏的纯手工精品,创新产品的同时,注重打开市场销路,努力使精品变为畅销的品牌商品.对已经实现初级产业化开发的非遗项目,例如“杨肠子”手工艺制作、昌黎皮影制作技艺、青龙豆腐丝制作技艺、山海关浑锅、老二位饺子制作技艺等要重视产业升级,进行文化挖掘、产品研发、加工制作场所改造、多样化营销,努力打造地方文化名片.同时产业基地或制作工场可从特色建筑、特色工艺、特色产品、特色参观、特色制作与品尝等多个角度进行旅游开发.

3.4 非遗项目系列推广模式

由于秦皇岛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比较集中,因此可以考虑就非遗项目较多的几个子类别进行系列推广:针对民间音乐、民间舞蹈等非遗项目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演出季,重点推出昌黎“三歌”表演;针对传统饮食制作技艺等非遗项目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品尝季,重点推出老二位饺子、赵家馆饺子、潘氏风干肠、“杨肠子”、桲椤叶饼、山海关浑锅宴、青龙豆腐宴、干红葡萄酒等;针对艺术品制作技艺等非遗项目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季,重点推出皮影、绣花鞋、剪纸、砖刻画、葫芦烙画、水印木版画等制作技艺.三大系列活动在秦皇岛旅游旺季依次推出,让旅游者零距离接触秦皇岛当地非遗项目,体会传统文化的内涵与精髓.

3.5 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引入电子商务运营模式,采用网络营销的手段,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及时通过网络了解顾客需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减低成本,扩展市场.可考虑在淘宝网、京东网、当当网等认知度较高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建立秦皇岛传统手工艺品网上商城,由专门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将开发较为成熟、特色鲜明、知名度高的手工艺品推向全国市场.注重商品的研发与创意,将传统手工艺品融入现代生活元素,开发既保持原汁原味又符合现代人审美要求和审美情趣的礼品.同时使经营收益更大程度地回归传承人,实现个体受益、整体发展的目标.

3.6 影视媒体技术应用开发模式

在大众文化中,影视无疑占据了最突出的位置.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传播来说,影视传媒的功能是不可忽视的.《你听我跟你说》、《那山、那人、那狗》、《花腰新娘》、《青果巷》等不少影视作品都展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大提高了一方水土的声望,促进了当地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反过来又增加了非遗传承人和当地民众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了当地保护非遗项目的实力.因此,可以诉求于影视媒体技术为保护非遗项目服务.秦皇岛可以邀请专业电影制作公司策划制作高品质的非遗题材电影或折射非遗文化的电影,并且可将电影展映与观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游的常规项目向旅游者推广.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

〔2〕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7)

中图分类号:F2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036-02

前言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们习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是人类长期物质文化生活的集体智慧结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然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慢慢消失。鉴于这种情况,当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然成为第一要务,那么如何才能较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或许是一条有效途径。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模式进行探讨。

一、相关研究进展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学界主要集中于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理论的研究。二是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借鉴。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关系的宏观研究。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学研究,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省市发展相结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文化遗存厚重的省市。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业化的个案分析研究。马木兰、汪宇明[1]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业化的三种主要模式,并从开发特点、开发形式、开发形态、载体化程度等方面进行了优劣势比较。陈炜、高艳玲[2]以壮剧为例,进行了西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行性旅游开发研究。吕妍沁[3]以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公园为例,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开发模式。吕屏[4]从旧州绣球产业发展的角度,论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本的关联。辛儒、张淑芬[5]以河北曲阳石雕为例,论述了产业化与产业化升级是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思路。苑利、顾军[6]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产业化开发和商业化经营关键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自身。闫新新[7]以蒙古族为例,指出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产业化道路能确保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产业化或许是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产业化研究则大有可为。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模式探讨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目前学术文献关于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模式讨论尚且不足,因此值得人们思考。

二、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

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极为丰富,绵竹木版年画、大禹传说、川江号子、藏族唐卡、薅草锣鼓、都江堰放水节、火龙灯舞、川剧、竹编、格萨尔、四川皮影戏、木偶戏、蜀绣、泥塑、火把节、羌年等均已列入部级遗产名录;四川省行政区划内几乎所有具有重要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均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除此之外,四川各地也在积极建设具有四川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园区,如四川自贡中国彩灯文化发展园区、成都武侯祠锦里旅游文化经营管理公司、四川建川实业集团、四川广元市女皇文化园、成都市三圣花乡景,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九寨沟演艺产业群、三星堆文化产业园等等。基于这一背景,我们对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有几点思考。

(一)企业化

企业化指以盈利为主要导向,将企业内部划分为成本中心、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对可控费用进行预算与考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手段为杠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逐渐成为一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市场化、规模化和深度开发化的渐次高度化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产品,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工企业,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加工增值、规模化发展,以满足市场文化需求,通过市场需求这一自然动力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在选择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该选择适合产品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选择凸显四川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形成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化竞争力。

(二)标准化

标准化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企业标准化即以获得企业的最佳生产经营秩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以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贯彻实施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过程。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化主要指凭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特色,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生产,对于其文化产品的规格、质量进行统一,采用质量控制的加工环节,以满足消费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费需求。

(三)品牌化

品牌化是赋予产品和服务一种品牌所具有的能力,品牌化的本质是创造差别使自身与众不同。企业通过给自己的产品规定商业名称,形成品牌识别点完成品牌化过程。品牌点一般由文字、标记、符号、图案和颜色等要素或要素组合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化也是通过非遗文化产品,赋予这一文化产品与众不同的竞争优势,利用文化特色拥有自身的品牌识别点,统一注册品牌商标,开展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营销,实现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化。

(四)层次化

层次化是从资料收集、生产、加工、包装等一系列过程进行分级管理,在全部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的同时,通过分级收购、包装、定价和销售,针对不同消费者和国内外市场实现优质优价。四川非遗文化产品可以利用产品生产的简单性与复杂性,将文化产品分为简单制作型和技艺烦琐型等级进行分级生产、包装、定价和销售,为消费者市场提供灵活可选的文化产品。

(五)科技化

科技化是通过利用先进科学设备和技术,创造出新功能、新视角的产品过程。四川非遗文化产品的科技化主要通过最新科学设备和科学技术,超越先前生产技术和生产经验,引进新思维,生产更加具有科学含量,更加能够展现非遗文化精髓的文化产品,无论从非遗文化的体现形式还是再现质量,都能够更好地契合消费者的文化需求,同时也使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式呈现多样化特点,有利于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扬。

结语

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离不开产业化发展,企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层次化和科技化是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模式的重要指标。科学合理地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模式,一定能够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 马木兰,汪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转型模式[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

[2] 陈炜,高艳玲.西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研究――以壮剧为例[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3] 吕妍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视野中的产业化开发方式探索――以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公园创设为例[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

[4] 吕屏,彭家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到文化资本的转换――以旧州绣球的产业化发展为例[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

[5] 辛儒,张淑芬.产业化与产业升级是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思路――以河北曲阳石雕与旅游开发为例[J].生产力研究,2010,(5).

[6] 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与商业化经营[J].河南社会科学,2009,(4).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8)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多民族国家,在绵延相传的文化长河中,各族人民通过辛勤的生产、生活不断创造出了颇具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惊心动魄的高空软绳技艺”维吾尔族达瓦孜;古朴而庄重,兼具力量与技巧的蒙古族搏克;“禅武合一”以实战威猛饮誉天下的少林功夫;体现了道家“包藏至道”精髓,将功法与养生完美结合的武当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从远古走来,隐秘深邃,灿若繁星。这些珍贵的财富植根于各民族特有的文化土壤当中,凝聚着各民族的智慧与创造,蕴含着其独特的生活习惯、价值理念、思维方式,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亦是中华文化软实力的构成要素。加强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保护,对于弘扬民族精神、增强人民体质,获得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界碑式的意义,其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与经济价值,正式将其纳入法制轨道,迈入新的发展阶段。该法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阐述了保护范围,除了我们耳熟能详的民乐民俗外,也将传统体育和游艺项目包含其中,为传统体育保护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所具有的活态流变、不落文字、口耳相传的特殊性,随着前辈的相继离世,“隐秘单传”思想的约束限制、没有足够的文献资料可据考证、传承人后继乏力,其传承也面临着掣肘其发展的不利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虽然提出了对于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新思路,但如何具体落实仍有待进一步研究,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还任重道远。

1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据不完全统计,中华民族的传统体育项目有977项之多,其中少数民族有676项,汉族有301项。按照其特点,大致可分为竞技比赛、竞赛表演、娱乐健身操三类,竞技比赛类如:武术、摔跤、马术、龙舟竞渡等等;表演类如:舞龙舞狮、风筝、射术、投壶等;娱乐健身类如:太极柔力球、扭秧歌、导引功法等等。[1]2004年,我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开始履行公约义务,申遗成为工作热点。2005年国务院下达关于非遗保护的工作意见,确立了传承保护的十六字方针,积极展开相关工作。2006年至2014年间,国务院共公布了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总计1836项,其中民族传统体育项目100项,占总数的5.44%。[2]在第六类传统体育、游艺杂技类中竞技类武当武术、少林功法、通背拳等,表演类吴桥杂技、娱乐健身类抖空竹、象棋、围棋等都位列其中。至此,民族传统体育非遗的系统申报基本形成。

2《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现状

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该法采取了以行政保护为主、兼采知识产权法的混合保护模式。着重从调查整理、名录申报、传承传播、合理利用、法律保障五方面进行制度架构,来实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行政主导式的保护模式有其优势所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机构执行力强,积极性高,对与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之处推广迅速。就民族传统体育而言,各级政府一方面通过“文化遗产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另一方面通过拓展和保护“文化空间”的方式来实现传统体育项目的推广,正是因为每年端午节的庆祝活动、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的举行,才使得龙舟竞赛、摔跤、骑射、赛马有了更好的延续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同时,政府依托高校资源,充分利用高校人才集中、科研力量雄厚的优势,努力提升文化品位,借助文化辐射力,更广泛的推动了民族传统体育的研究交流和地区传播。目前,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体育二级学科,已经实现了从本科、硕士、博士人才的系统培养,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华南师范大学、苏州大学等高校已形成了稳定的研究团队,人才后备充足、科研成果丰硕。[3]但行政主导模式也有其弊端所在,比如重绩效难持续、民众参与程度不够。就目前各种传播媒介而言,电视上更多的是对奥运会或奥林匹克精神的诠释,少有关于民运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等节目的的转播报道;网络上关于弘扬民族传统体育的流量也非常有限,民俗、民间体育活动更多的局限于固定的节日和形式,对于其传承发展缺乏延续性,不足以全面激发人们保护与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热忱。而民族瑰宝只有回归民间才能激发它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其所在族群的积极发展和普通大众的广泛参与,才有助于形成全面的保护氛围,在这方面显然单靠政府和学界的投入是不够的。究其原因,学者认为,目前的保护模式似乎成了政府的政绩工程,而相关社群并没有得到利益刺激和精神鼓励,调动社群的积极性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其重点在于承认社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4]在这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略显单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仅在第四十四条,简单陈述了涉及私权的相关内容。即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关系,具体如何适用,语焉不详。为此,人们对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相关社群的私权保护进行了不同的探索,我们将其逐一分析。

3知识产权制度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索与困境

3.1知识产权制度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索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通过给予权利人一定时间的专有权,使其排他独占其使用,并排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对于保护智力创造成果,推动技术的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将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于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在于其同样属于知识范畴,是蕴含传统文化精髓的知识,亦是历尽岁月洗礼而焕发崭新活力的知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如下几种模式:

第一,著作权模式。

少林武功、武当武术、太极拳等等传统武术项目,多是通过师徒间言传身教、口传心授的方式来传承的。由于其不落文字的特性,以往很多套路、功法、技艺都无法真实整体保存下来。随着传播媒介的多元化,知识载体的丰富,现在有多种技术手段可以用于民族传统体育成果的保护。如师傅的口传身授,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形成口头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武学典籍、功法套路可以以文字作品来呈现;武学爱好者通过整理、注释、翻译、改编可以将其成果作为演绎作品保护;武术表演的演出者可以作为邻接权人就其成果获得肯定。可以说,著作权内容的多样性为民族传统体育保护提供了宽泛的选择;

第二,专利权模式。

专利本身是对具有实用性的技术方案的一种保护,将其运用于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来源于2005年环球时报的一则报道,《瑜伽专利引发对传统资源保护的恐慌》这篇文章讲到,美国有关部门已经批准了135项和瑜伽有关的专利,150项与瑜伽有关的版权以及2315种瑜伽商标,为了应对发达国家的文化掠夺,保护传统文化资源,印度政府建立数据库收录了1500种瑜伽姿势,作为现有技术,以应对发达国家的专利授权。经过专利检索,学者发现所谓的瑜伽专利实际上是为了达到瑜伽练习效果,为其提供的各种辅助器物,如平衡装置、支撑物、瑜伽垫等等,并非人为理解的瑜伽姿势。[5]况且,专利作为一种技术方案,要求新颖性、创造性的程度极高,并非一个动作姿势就能企及,所以,普及专利权模式保护民族传统体育尚有一定难度。当然,对于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技术方案、设计方案,也可以探讨将其运用于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比如传统体育器械制作的新工艺,体育演艺服饰、道具设计的新样式,可以考虑作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来保护;

第三,商标权模式。

商标不同于作品、专利技术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它属于工商业标记。其主要功能在于区别、识别性,商标是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标识来源,表彰商誉,宣传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工具。将商标运用于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典型案例就是少林商标。“深山藏古寺,碧溪锁少林”每每谈及少林,都给人一种高深莫测超然出世的感觉。少林寺作为一个实体公司去申请注册商标,走出一条商业化的道路,很多人质疑其破坏了少林寺佛家禅院的清誉,有损少林寺的文化形象。实际上,这完全是少林为了应对市场变化的被动选择,1993年一则“少林火腿肠”的广告打破了少林寺原有的平静,对于整日持戒如素的少林僧人来说,无疑是奇耻大辱,给少林寺这座千年寺院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此,少林寺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提讼,但再一次因为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遭遇尴尬。而此时,以“少林”为名的商业活动以及商标抢注行为却在如火如荼的进行,[6]为了终止对少林文化遗产的侵夺,少林寺变被动为主动,先入世后出世,走出了一条开门护法的道路,1998年少林寺成立了有限公司,然后在商标局进行防御式的“少林寺”商标注册,辐射的商品和服务达45类、200多项,并于2004年获得驰名商标的称号。同时,海外市场的商标注册及维权也有序推进。2008年,少林寺还开设了淘宝网店“少林欢喜地”。网店销售与禅修有关的服饰、香烛、图书以及一些含少林元素的文化创意产品。[7]少林成熟的商业化运作,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收益,也使得少林文化得到了保护与延续,开启了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思路,此后,铜梁龙舞、傩舞等也相继申请商标注册。

3.2知识产权制度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困境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分而治之的特殊性,专利技术创造性要求极高,商标法仅限制商标的不当使用,无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资源本身,著作权无法涵盖民族传统体育所有项目,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适用困境,无法实现对其整体性的保护。而且,知识产权制度设立重私权保护,而“非遗”的形成讲究集体主义,二者的融合适用还存在一些冲突。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创新,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的组织或个人,而传统体育遗产是一定地域时间内特定民族、社群成员共同智慧的结晶,在其传承流转的过程中,人们不断对其进行加工杂糅,吸取大众意见,融入时代精髓,使其既保有民族特色又与时俱进,所以是其共同的智慧成果,权利主体不确定;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作品和技术成果经过保护期都会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类共同的财富。而将有限的保护适用于此,似有不足,甚至有害于其传承保护。一方面,民族传统体育从其产生就处在一个不断变化演进的过程中,不同的地域族群,在传承发展体育文化的过程中,不断融入创新元素,很难定性其终止时间,无法计算其保护期。另一方面,一旦设定保护期限,超过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无疑会产生对民族传统体育资源的滥用风险,淡化其历史文化价值,不利于对其延续保护;再次,知识产权要求知识客体的公开性,以此获得专有权保护的认可。而对于部分传统体育项目而言,由于是隐匿传承,有保密的必要性。无法通过传统知识产权范畴予以保护,需扩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所以,知识产权制度无法给予其足够的保护,在保有现行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探讨更理想的特殊保护模式势在必行。

4型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护

2014年9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就其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授权使用、利益分配、传播者、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对于探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序使用、传承发展提出了框架建议,也给传统体育遗产的特殊保护提供了框架设计。参考其特殊性,建议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就其保护进行构建:

4.1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为持有民族传统体育资源的特定民族、族群或社群及个人。跨地区的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族群或社群共享;无法确定主体的,由国家作为权利人;仅家族内部传承的,传承人作为权利人。

4.2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为传统的体育、游艺和杂技项目。客体状态具有半公开性。即其核心部分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这并不妨碍普通大众对传统体育文化的了解与交流。

4.3权利内容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享有登记注册、表明身份、自行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惠益分享权以及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不当使用的权利。目前,我国已经公布了四批部级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可以看作是现有民族传统体育资源的一种汇总,但这种资料库的形成不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想要将其作为现有资源,用来防范他人剽窃,还需要与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衔接规定。登记注册,及时公示其权利主体资格,有助于更好地实现防御保护,当然,登记注册与否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权利。符合法律要求,仍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同时,权利人所在的民族、社群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行使相应的使用权、署名权,并分享所获得的受益;第三方使用一般需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8]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的文化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进行有悖公序良俗、道德风尚的使用。

4.4保护期限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经世代流转、演变创新,延续留存。不宜固定其保护期。遂其保护不受时间限制。

4.5权利的限制与例外

出于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共目的而进行的非商业性使用以及符合传统惯例的正常传播交流,不会损害权利主体的利益,应视为合理使用的范畴。当然其使用应有一定的条件:必须是已经公开的民族传统体育内容,使用时要标明来源,且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其他权利。

参考文献:

[1]邱丕相.民族传统体育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55-56.

[2]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3]杨家坤,张玉超.中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14(4):34-37.

[4]李秀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50-151.

[5]赵军.瑜伽的可专利性分析——兼论传统知识的价值[J].知识产权,2003(3):65-68.

[6]王卓.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3(2):93-66.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9)

项目资助:2011年度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立项项目ZJ11FY009《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研究:以平湖钹子书为例》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得到了快速推进。非遗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对于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力、增加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非遗产业化进程中过度开发利用及其对文化内涵的曲解与误读等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现状

近几年来,伴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在政府相关政策议题中的凸显、各级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的持续追踪。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急剧提升。在政策性发展要素及保障措施供给持续升温的背景下,一批社会资本也开始逐步涉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文化内容或文化要素、依托非遗的品牌张力,开发非物质遗产旅游及关联文化产品生产、营销等产业,甚至以此为基础构建延伸的大文化产业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在经历了自发性个案尝试后迅速被推开,非遗产业化经历了从小到大的快速的发展过程。笔者在浙江走访非物资文化遗产基地12个,其中有2个已经形成既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化发展格局,4个有产业化运行的项目并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拉动效益。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复合产业化的发展态势。非遗产业化已经不单是游客参观、体验等活动的组织开发,转而形成融合非遗文化考察、购物、休闲旅游等内容的复合型产业形态。个别区域文化与经济发达的地区甚至延伸出非遗特色艺术产品制造与营销、非遗特色文化标识、文化符号授权经营、非遗特色会展等特色产业门类,构建了从产品制造、产品营销到最终价值兑现的产业链。从产业利润构成而言,非遗直接产业贡献率占产业增加值的二成,而旅游、购物等关联产业占整体贡献率的八成。二是非遗产业化运营资本构成相对复合化。当前,在非遗保护与产业开发中,既有政府性资金的投入、也有民营资本的加入,甚至也有个人资金以承包等形式加入非遗产业的开发。这里面存在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一方面是非遗作为具有独特文化传承、不可复制的文化内容,具备构建独立竞争力和差异化竞争力格局的直接支撑,具有极强的产业吸引力。同时非遗大多于区域乃至村落存在着交叉盘缠的关系,甚至个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某一宗族中,为个人资本介入产业运营提供比较好的条件。三是非遗产业化的整体运营模式仍以粗放型为主,产业效益参差不齐。虽然非遗产业化带动起关联产业的迅速发展,形成复合型的业态结构。个别区域甚至实现了非遗品牌输出以及文化制造业的结合。但从整体上看,这种复合型业态结构更多的是源于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发展要素向发展机遇的自发性靡集,或者是其他产业门类经营方式的一种惯性移植。从整体上看,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运营机制仍有待完善、运行水平亟待提高。非遗产业化现代治理结构与集约型发展模式的欠缺既制约了非遗产业化的层次与水平,也为非遗产业化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体制空间。

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产业化超过了非遗古迹遗存的现实承载力,使其遭到破坏的潜在可能性大大增加。当前部分地区片面放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区域旅游、购物等的拉动效应,将对非遗的聚焦视野从“传承与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简单转变“最大化经济效益的兑现”。凭借非遗的品牌感召力,盲目发展旅游业,突破非遗古迹遗存的游客接纳底线,大肆聚拢游客,对非遗古迹遗存的保护带来极大的压力,非遗古迹遗存的损坏已经不是个案。同时,个别地区为了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在感观形象,对非遗古迹遗存盲目进行改造,改变其传统结构、扩充其规模等,商品化、人工化、艺术化的非遗艺术形态及舞台频繁呈现,失去其本真的原始形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直接的破坏。

二是盲目炒作文化概念,曲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意蕴和文化内涵, 改变了非遗的文化特质。部分地区盲目追求“新奇特”的感观效应,炒作时尚的文化概念与文化符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意蕴和文化内涵肆意放大与延伸,将“时尚休闲养生娱乐”等文化内容嫁接到传统文化因子中,非遗原有的个性化的话语方式与文化表达受到压制。个别地区甚至采用粗俗的艺术方式、低下的文化趣味去解读非遗的文化内涵,更是背离了非遗的精神意蕴,丑化了非遗形象。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使非遗的一些艺术形式被简单抄袭与复制,同质化竞争的加剧、整体发展环境的恶化,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带来直接的不良影响。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保护意识的欠缺及侵权查处力度的不足,当前个别地区非遗特有的制作工艺、艺术产品被盲目仿制,艺术血统不正、制作工艺粗陋的“伪非遗项目”、“类非遗产品”在市场上不断出现,消费者真假难辨,伤害了真正非遗的公信力。个别地区甚至在“产业化”的旗号下,不顾非遗的工艺标准与流程,盲目组织非遗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或者将其他相关产品门类都纳入到非遗旗号下,非遗产品及其制作工艺的“独特性”遭到侵犯,严重混淆了非遗的市场纯正性,影响了非遗的社会声誉,恶化了非遗的发展环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体系的建构:原则及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要坚持“适度化”原则,要立足于扩大非遗的影响力,更好地集聚社会资源,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开展非遗产业化的探索。在产业化进程中,要根据非遗产业门类特点、制作工艺特色、非遗古迹遗存的现实承载量等,设定人流总量、非遗特色产品生产量等非遗产业化相关指标,确保非遗产业化不对非遗本身的物质载体及工艺带来损害的底线原则,切实规避“舍本求末”的发展路径。要坚持“本真性”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非遗特有的制作工艺、艺术形态及其内在精神底蕴、文化特质的传承、保护与表达。在非遗产业化进程中,要严格遵守非遗传统的制作工艺与流程、艺术门类与形式,切不可忽视非遗既有的艺术内涵与形式,盲目简化与变革工艺,搞准标准生产。要坚持“排他性”原则。在非遗产业化进程中,不能简单追求产业规模的量级层次、搞“全民产业”,机械拷贝非遗艺术门类与艺术产品,走同质化发展、低水平覆盖的道路。坚持“排他性”原则就是规避类同产业、相似门类、模仿形态的滋长繁衍。确保非遗产业制作工艺、产业形态的血统纯正性与专属性是非遗产业化的基本前提。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体系。一是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准入标准,建立非遗产业化项目论证公示制度、建立产业化准入牌照制度。该制度旨在明确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门类可以开展适度的产业化运行,哪些产业门类应当规避产业化发展,建立具体的区分界定标准。当前,对于特色地方戏剧、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音乐等非遗门类,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组建专业剧团,开展市场营销与推广,集聚多方面的社会资源,努力拓展社会影响力,弘扬传统艺术。而对于传统古老技艺等介于于技艺传承的定向性与范围限制性,尚不存在规模化、市场化运作的条件,应主要通过政府公益性政策的完善,扩大人才储备基础,延续与发展艺术门类。对于一些古迹遗存类的非遗项目,在推进产业化进程中要严格限制规模容量,以保护非遗为首要原则。要建立非遗产业化的审核备案机制,实行一事一议,征求各级专家等的意见,在一定内范围予以公示。对于审核通过的非遗产业化项目,发放具有一定行权期限的产业化准入牌照。完善非遗产业化的过程监控机制,建立分层级的预警处置模式,通过定期动态材料报备与职能部门查访等形式,根据不同性质与程度对出现问题的产业化项目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罚。以年度为单位对产业化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等。完善监督惩戒机制,对于越界经营或其他对非遗产生传承与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产业化项目要果断吊销许可拍照。对于非遗产业化过程中传承、保护和开发的良好案例要进行宣传与推广,并给予进行政策、资金和人才的重点支持。确保非遗产业化始终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控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10)

中图分类号:F063.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9448 (2013) 04-0014-10

Effective Docking of Culture and Capital Based on Viewpoint of Dualistic Value Rong-Jie State

――the Research of Transformation Path of the Cultural Property Exchange

PENG Zhong-tian1 DONG Qian2 YANG Shuo2 ZHANG Chong3

(1. BeiJing Dong FangYong He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Exchange Co.,Ltd, Beijing 100007, China; 2. School of Culture and Media,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3. School of Statistics,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 Generalized virtual economy has put forward a new point of view that culture industry should be strongly developed, in the aim of economy transforming from industrial economy to culture economy. Art Exchange, which effectively bridge culture and capital, is an important platform to develop culture economy. This paper points to the current existing problem of art exchange, on the basis of the theory of generalized virtual economy. In addition, through different research methodology, such as literature analysis, comparison analysis and field trip, etc, the paper proposes a potential future structure of Art Exchange: set up a cloud patent center, consolidate the copyright resource nationwide; operate Culture fund at the beginning stage of this transformation to build market credit;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Keywords: generalized virtual economy, dualistic value Rong-Jie State, cultural property exchange transformation path

2012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37号文,标志着为期半年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整顿工作告一段落。在过去的两年中,随着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问题的暴露,文交所也经历由盛转衰的过程。整顿期间,各地文交所都在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方向,但局势仍未明朗。目前我国正处于向文化经济转型的阶段,文交所作为资金与文化对接的平台,是这一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文交所的业务创新必要而迫切。项目组以此为背景,以广义虚拟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对文交所转型路径进行了有效探究。

一、文交所产生背景

(一)工业经济向文化经济转型――广义虚拟经济时代的到来

从人类的发展历史来看,人类目前已经经历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两个经济发展形态,前者解决了人类的吃饭问题,后者是将地球上的自然资源进行转化从而制造出可供使用的工业品,依这两种社会发展形态为基础,孕育出了新的社会发展形态――“文化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发展形态,文化经济指的是一种以文化为要素,将文化资源通过有效的转化,形成具有可持续发展特征的文化生产力以满足人的内心需求的一种经济形态。文化的经济化和经济的文化化,代表着未来的一种生活方式。

文化经济是一种非物质经济,一种“看不见”的虚拟经济。所谓虚拟经济,狭义上是指以金融系统为依托的虚拟资本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广义上则是满足心理需求的生产(如音乐、传媒作品等)有关的经济活动,即广义虚拟经济。文化经济,就是这样一种广义虚拟经济。我们正在进入广义虚拟经济的时代,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纯粹满足生理需求的经济已不能满足人的需求,满足心理需求的经济开始产生,并与满足生理需求的经济以错综复杂的方式交织在一起。

我国学者朱光烈也曾在《中华读书报》上撰文指出,当今世界创造财富的主要手段是将文化资源转变成需要付钱的个人经历和娱乐,而现代社会财富的大量增加使多数人进入了“过剩经济”时代,人们用于物质生活开支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而更多的钱向非物质的方向,文化的、休闲的方向消费转移。这一切都表明了广义虚拟经济时代的到来。

(二)中国文化资源丰富,却难以与资金对接

广义虚拟经济的市场特征为:信息化、服务化与整合力,文化品牌塑造与“人气”资源,心理需求与体验价值。其中,文化品牌塑造需要相应的文化资源。发展文化经济首要前提是拥有文化资源,中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深厚历史文化积淀的文化大国,无疑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目前,中国已经完成了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制造业的高速发展是以消耗大量自然资源作为基础的,这也是工业经济的重要特征――工业经济是规模化持续化的生产,是以自然资源为后盾进行支持的,而中国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很低。在这种简单的发展模式之下,中国经济经历了三十多年的高速运转,工业经济在为国家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同时,也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和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广义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转型的必然。在广义虚拟经济时代,企业核心竞争力已经从传统的资本、管理和技术升华为品牌价值塑造、商业模式创新和集成网络构建,而这些都需要文化的注入。一方面,中国丰富的文化资源转为生产力的要素需要一个对接平台,文交所应运而生;另一方面,文交所本身也是广义虚拟经济时代下商业模式的创新,资金的注入和创新模式的引入促进文化生产力的形成,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文交所的诞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帮助原有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是实现文化向产业转化,向消费转化的必备要素。在完成文化资源的转化升级为广义虚拟经济所用的过程中需要文交所这样一个平台。

二、文交所现状及问题

(一)文交所现状

在最高峰,国内已注册的文交所达近70家,其中有50多家已经初步开始运作,“38号文件”下达至今,艺术品份额化业务发展前景黯淡,各地文交所都在探寻转型之路。2012年3月27日,在上海文交所北京总部揭牌仪式上,作为国家确定的两家试点单位,上海文交所与深圳文交所签订了战略合作伙伴协议,通过开展全方位合作联手闯关;湖南文交所转型实物交易,成为整改中转型最快的文交所之一;浙江文交所则与众不同,主要采用五种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网络动态竞价转让、电子竞价转让、拍卖和招投标。在此,项目组对于几家主要文交所基本情况进行了整理。

(二)文交所存在的问题

1.文交所目前在全国处于一种分散的状态,没有形成全国统一性的机构。各地文交所的独立性较强,难以产生集聚的规模效益。

2.文交所的业务开展的并不理想。文交所的关注点主要转向版权、基金等业务上,但构建得并不完善,依然存在交易和投资不便捷、机制不健全、交易不透明等问题。

3.文交所的信用体系亟需重建。信用是交易的核心,艺术品份额化风波后,文交所失去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信任。

针对文交所的现状,“文交所之父”彭中天先生也提出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上海深圳两家交易所的政策扶植模式和拍卖展览的传统模式都不适应未来发展,而天津等证券化模式虽是未来方向,但配套环境难以支持。目前较为合适的是“文交所+电商”模式。文交所重点解决信用构架、实名论证、线下体验和统一结算,电商解决交易通路、技术手段和市场营销。两者互为依赖缺一不可。由于文化产品的非标准化特性,文交所需要起到坚持第四方定位,搭建公共专业平台,构建封闭信用体系,制定统一的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有效搓合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风险和信用成本,优化交易环境的作用。目前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成都文交所正在纯市场环境下进行科技创新,实践着彭中天先生的设想。

三、文交所发展构想

基于以上对于主要文交所现状和文交所存在问题的分析,项目组对文交所未来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构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构想不是针对某一家特定的文交所而言,而是以一种宏观视角给出了文交所可采取的发展方向和具体业务建议。基本框架如图1:

(一)协助国家集中产权,建立全国易系统平台并创新版权业务

1.版权业务将成为文交所的核心业务

林左鸣在《广义虚拟经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经济》一书中写道,“发展好文化产业是今天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使命。”同时他还表明,发展不好则“将是整个民族虚拟价值富矿的废弃”。因此,如果以广义虚拟经济的形态来思考如何发展文化产业,则将是一场重大的变革。

文化产权交易所是发展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的齿轮,其基本定位之一是产权的集中者,而版权作为知识产权在文化产业中表现的最突出的一个方面,其应作为文交所的一项主营业务。继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难以继续开展之后,版权交易逐渐成为文交所的关注点。而如何以广义虚拟经济的形态思考文交所的版权业务架构,则是目前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

具体而言,以版权交易为核心,将会是未来文交所的发展方向之一,这一分析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版权在文化经济中具有核心地位。任何一种文化产品都需要在进行版权的登记之后交易;版权的不明确会让交易市场紊乱。版权确定在文化经济中的作用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版权明确对规范交易有重要作用。通过版权登记和管理,才能让交易有所依靠。二是有助于保护创作积极性。版权保护了文化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在国外,版权中有一项是追续权(每一次版权交易的费用中,原创的作者需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极大地鼓励了文化创作。三是版权认定是维护国家文化和文化安全的一个重要基础。维护文化和安全需要我国传统文化元素不被外国掘取,就需要我国将国内的文化进行产权认定,加之以法律条文约束,从而认定国外非法取用我国文化元素的侵权行为。四是对从工业经济转型至文化经济的铺垫。工业经济向文化经济的转型是发展的必然结果。文化经济需要两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从文学艺术作品上升成为版权,第二次飞跃是版权的保护与使用。版权让无形的文化艺术作品成为资产,使其能够得到价值和交易,用这种不需要耗费资源的产值使得GDP的增长更为稳健。

2.版权交易仍存在问题

基于以上原因,协助国家进行版权登记与集中是文交所的发展趋势之一,保证文化经济转型的第一次飞跃;但第二次飞跃,即版权的交易,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没有形成一个公开、公正的集成平台。虽然许多文交所在整改后都把注意力集中在版权业务,但文交所的地区性明显,对版权的价值评估、交易规则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交易分散,难以发挥集约优势。第二,版权效率低,信息成本大。版权交易的交易模式最主要的是议价、拍卖、招标等,模式创新和科技运用不足,难以形成高效率的交易模式。第三,版权所有者对交易市场的不熟悉。据了解,在2012年8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版权拍卖大会中,尽管现场气氛十分热烈,但最后仅成交了三十部作品中的六部。市场的不成熟,让版权人难以估摸作品的市场价值,因此对于市场的不了解也会成为制约版权市场发展的一个因素。

3.以版权云①为平台创新业务

文交所作为文化经济转型的推进者,需要从版权上考虑自身发展路径的探索。林左鸣教授在《广义虚拟经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经济》一书提出,“人们心里需求差异化创造财富”,而文化产业需要“源源不断地满足人们的心理需求”。需求的差异化和生产的大量化让传统线下协商的私人交易模式变得效率低下。因此生产和消费的集约化模式应该代替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版权作为文化内容的价值载体,其价值违反价值规律,体现的更多的是“感受价值”,是通过对每个人的心理价格的加总得到的。基于文化作品的这种特性,版权的交易需要在广泛消费者群体中进行。基于以上两点考虑,以一种公共服务平台平台作为创新版权业务的核心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版权业务的具体发展方向:

首先,在版权集中上,文交所需要在国家的引导辅助版权局的工作。目前,我国文化作品版权的形成是基于国家条例自动形成的,因此版权分散的现象比较严重,版权分散难以管理和交易。文交所需要扮演集聚版权的角色,在国家的许可下,对外开设版权评定的服务,并且通过网络形成统一的数据库。在加强版权保护的同时,充分挖掘民间文化资源。其次,文交所需要依靠自身信用体系,建立一个公开的交易平台。这样的平台就如同淘宝网,文交所将本来杂乱的版权分门别类,在平台上信息和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以产生规模效益。这样的平台必须要依托于信用的建立。淘宝网的信用依靠的是支付宝的保障机制以及消费者的评价反馈。而文交所建立公开交易平台,需要依靠的是的信用,这种信用一方面可以来自国家的支持,另一方面需要文交所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模式,譬如社会化评价和支付宝模式等。最后,文交所的版权业务以一种集约化公共平台――“版权云”为核心建立版权业务家架构,将版权的生产和消费云化,并且提供相关基础设施,包括版权交易电子化公共服务和数字内容物流公共服务。其中交易电子化公共服务流程依照确权、披露、成交、保护、结算的逻辑建立。其中以“版权印”②作为版权标识作为信息识别、交易查询和版权保护的核心和关键,同时参考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的信用形式建立支付平台。而数字内容物流公共服务是对作品内容的处理,使其能够顺利进入平台中进行信息和交易。

“版权云”在狭义上看是构建数字版权供应链群流通环境,支持标准化、快速化、集约化的B2B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由于平台具有标准化和集约化的特性,所以必须要求各地文交所共同开发,能够打破文交所“各自为战”的格局,使得全国文交所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产生规模效益,提高交易效率。同时,“版权云”能够充分集合文交所已掌握的当地文化资源,与相适应的广泛消费群连接,发挥资源利用的最大化。“版权云”的服务特性也重新摆正文交所的位置,摆脱商业利益的驱使,使其能够更有效地为文化经济转型提供公共服务。

4.版权云的理论基础与应用

平台化运营是一种高效且透明的业务运作方式,平台聚集了资源产生规模效益,能够产生更客观的衍生效益。版权云基于这一媒介经营思想,通过云技术建立平台,为版权业务创造效益。在广义虚拟经济理论中,财富是由差异化的心理需求创造的。版权作为文化作品进行价值交换的载体,在交易过程中所满足的需求是人们对作品内容的一种心理需求。面对人们差异化的心理需求,版权云系统依靠其平台化的特点,建立供需之间多对多的对应关系,保证了文化作品和受众需求的多样性。

“版权云”依托的交易模式主要是产权市场上的集中进场交易模式和期货市场上的大宗巨额批发模式。集中进场交易模式是指国有产权要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转让方征集的一种模式,保证安全性。“版权云”借鉴这一点,在文交所的审核下进入平台,保证版权交易的公开透明,防止私下交易。大宗巨额批发模式是指对某一商品进行大量交易,其成交额远高于平均成交水平的交易模式。“版权云”的最终出口可依托这种交易方式,版权购买者为进行投资或是文化再创造,可对云系统中的大量版权进行一次性买断,在活跃市场的同时规避了一定风险。

文交所建立版权云业务,首先需要建立全国文交所的战略联盟,通过这种联合,才能保证“版权云”平台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通过资源的集聚和整合引发平台最大效益。其次,云系统的运用可采取由点及面的策略逐步推广,从而使版权云出现的问题控制在小范围内,有效为大范围普及总结经验并为市场引导方向。最后,文交所可以依靠版权云这个平台,创新盈利模式。通过个性化定制服务、适当的广告推送等附属业务,创造更多的盈利点。

(二)完善交易规则建立信用体系,创建文化基金

1.信用是文交所业务重建的基础

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我国正处经济转轨时期,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林左鸣在《广义虚拟经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经济》提到传统的信用体系包括“信源”、“信宿”和“信道”。“企业加政府构成‘信源’,整个世界经济就是‘信宿’,现有的经济政策和制度设计就是‘信道’”。信用市场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依照市场原则运行。

但是在广义虚拟经济中,信心成为建立信用体系中很重要的一环。2008年的金融危机表明,传统信用体系中市场机制的自组织性不再成为可靠的“信道”,而投资者信心的缺失,也是导致经济危机加剧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在广义虚拟经济已代替传统经济的时代,信心在经济中作用十分巨大。林左鸣同时认为“信心是社会心理需求的反应”,而“‘人气’是社会信心的集合”,“人气的信息态通过本质力量的同一性所表现”,“人气作为一种资源,需要有制度平台――现代信用制度――作为支撑”。换言之,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完善合理的制度,以制度吸引“人气”,最大限度迎合人们的心理需求,形成一种资源,以增强人们的信心。

文交所作为文化经济转型的推动者,其作用之一便是对接资金与文化,信用是作为对接的一个契机。而在过去的两年中,文交所也试图依照金融市场的规律来进行文化市场的投融资,但由于市场本身的不完善等原因,随着国家政策的相继出台,这种新的投资方式――艺术品份额化模式――面临失败。这也能够表明文交所建立信用体系时,“信道”的不合理。因此,依靠完善交易规则并通过市场上的重复交易恢复信用体系是文交所发展方向之一。

2.文化基金是恢复信用的较优途径

相对于艺术品份额化的信用缺失,基金化是一种更符合目前市场状况的与资金对接的方式。与份额化相反,基金化是将闲散的资金集聚用来集中投资某一篮子艺术品。艺术基金是一种更为成熟的模式,英国自上世纪七十年底中期建立了英国铁路养老基金,在经济萧条下为基金受益人带来了丰厚的回报。相比于份额化的闲散投资人和份额化机制不健全的特点,艺术基金的管理者则是相对更有经验的专家,基金化将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分开,文交所以其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负责基金的发行、流转和退出。资金的运用者应当是更加了解文化市场的艺术基金公司,由其在公开市场进行规范操作;资金的托管交付于第三方机构,信托公司来负责基金的资产保管、监督、信息披露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文交所的基金发行通道与银行的通道不同,原因在于银行基金的管理者买卖艺术品主要通过私下交易,容易造成内幕交易。而文交所的基金所投资的艺术品是在文交所公开平台上挂牌竞价的艺术品,其操作信息公开透明,从而确保艺术基金能够更好地被运用,保障投资者利益。同时文交所通过以其平台优势,既与基金公司相联系,又与信托公司相联系,同时对两者进行监督,从而以四方交易的模式降低了任何一方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文交所以这种相对更健全的交易机制,可以有效恢复信用,从而重建信用体系,以扩大投资规模,促进交易。

文交所发行的基金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对艺术品,亦可以是各类的文化项目,包括电影、电视剧、图书等各个行业。基金业务亦可以与版权云系统相结合,文交所可以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在云系统上进行版权公开买卖,并一定比例进行合理规划,以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而文交所同时需要将文化项目的进程、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在平台上公开,维护基金受益人的知情权。

3. 基金化的理论依据与应用

文交所的文化基金业务主要借鉴于证券市场的投资基金交易模式。根据其交易规则将基金管理者和基金托管着分开,同时加入文交所的监督和提供交易平台,让四方交易模式更加完善和公平。

文交所在基金业务上应当先尝试私募基金,通过范围内的集资,在市场进行反复的公开交易,得到一定量的数据及操作经验以支持基金规模的扩大,并最终可采取开放式基金的方式运行文化基金。在这项业务中,文交所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相比于银行信贷等投融资方式,文交所的基金业务具备更专业的人才,以其对中国文化市场的经验进行操作,基金更加可靠;另外文交所的版权云系统可以支持基金,其对版权的市场价值的评估可以更准确地提供投资的数目,并且为版权质押奠定基础,即使投资难以回收,版权在云交易系统的价值也可以弥补亏损;最后,文交所的融资申请手续,基金购买都相对更简易,降低了基金运营的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文交所的基金业务不宜发展过于迅速。国外的艺术基金并非是为了赚取暴利,而是为了对冲经济危机,起到资产保值的作用。因此,文交所的文化基金不宜将收益率制定的较高,而是以资产保值、为文化市场注入资金以及保护基金收益利益为目的进行运作。

(三)保护文化资源,进行“非遗”产业化运作

1.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运作的现实意义

(1)根据在《广义虚拟经济研究》杂志上发表的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模式:以“二人转”为案例》所述,现如今我国是在事业化运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谓事业化就是指单纯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这种缓慢而长期性的扩张再生产、维持性的简单再生产甚至是萎缩的简单再生产显然太过低效,而产业化运作则是一种更有效的方式。

(2)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运作能够满足经济文化全球化的需求,促进更多的对外文化交流,应对国际挑战。我国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若能够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定会有革命性的发展。因此我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刻不容缓,一方面发展我国文化经济,创建更加繁荣、完善的文化市场,另一方面要抵挡国外“文化战争”的压力,保护好我国“非遗”版权。

2.文交所进行“非遗”产业化运作的必要性

(1) 文交所发展遇到瓶颈。自2011年11月国务院下发38号文《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来,文交所遭遇生存困境,主要表现为市场的冷却和盈利的缩减。各地文交所为了追求整顿期间的稳定,业务较为传统,难以实现业务创新。

(2) 全国性平台的优势。中国地大物博,非物质文化遗产分落在全国各个地区,难以集中收集;但全国80多个地区都已经建立文交所,有能力在各管辖区域进行“非遗”收集和管理。以网式结构全面地覆盖中国大部分地区,有利于缩短收集工程时间、加大收集力度。

(3) 文交所应尽的义务。文交所作为交易文化产权的机构,应当履行更多文化责任。文交所也可以通过有效的内部监管,尽量避免暗箱操作,防止信用体系的崩塌。

3具体流程:

(1) 文交所对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此过程中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是:文交所需引导民间艺人和“非遗”继承者或单位意识到“非遗”保护和开放的重要性,建立产权和品牌观念,这应是本次四方交易产业链构想发展的基础;其二是:文交所需要与“非遗”的卖家商讨使用权转让的福利,这是“非遗”产业化的核心环节。但难点在于如何确定“非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非遗”的拥有者一共有三类:一类是国家拥有的“非遗”,例如:天坛、故宫;第二类是“非遗”申报成功的个人、集体或团体;第三类是多人共同所有的具有“非遗”性质的手艺或技能等,如民间艺人团体拥有的某种技艺。因此,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之前,需要进行“确权”工作,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进行确定,这就需要一套审核标准的确立。项目组结合多种现行标准,认为比较合理的审核标准应当如下所示:

① 熟练掌握“非遗”的手艺或技能。

② 讲解该“非遗”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

③ 理清传承脉络。列出主要当代传承者上3-5代传承人,并需2-3人证明此真实性。

资产评估中介的专家评审团对这三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才能进行之后的转让和利益获得。之后签订协议确定所有者及具体收益率等细节。这个过程中与《广义虚拟经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经济》中提出的物质和信息二元价值容介态相类似,文交所应从以人为本的观念出发,把民间艺人的需求抽象简化为最贴近人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它的实质是人的物质需求和信息需求。正是这两种需求才能不断推动了经济价值的进化,也是文交所对“非遗”进行产业化运作中收集“非遗”的理论依据。

(2) 文交所对“非遗”的管理与宣传。第二部分是文交所将收集起来的“非遗”进行合理分类,并将收集来的“非遗”在网络平台中进行展示。在这过程中,文交所需要充分挖掘“非遗”的潜在市场和产业化途径。具体的分类应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进行――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共四类。每一类的展示内容应包括“非遗”的文字说明介绍、图片、历史由来、文化意义以及使用权转让价格,从而有利于开放商的产品搜寻与商业定位。文交所应请专家及“非遗”继承者来撰写平台所展示的介绍资料,从而保证买家对挂牌的“非遗”知情信息的合理程度,并且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 对商家的开发要求进行评估和选取。最后文交所需对其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招商引资。通过与商业的接轨,商家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保护与传承的基础上实现文化产业经营的多元发展,使其成为有价值的“商品”。以剪纸为例,在商品社会中,剪纸完全可以成为一种含有文化价值的商品标识,通过其转让和使用附加于实物商品之上,而不只是在过节时贴出来的装饰品。又如京剧脸谱,可借鉴美国迪斯尼卡通形象的使用和转让模式,开发京剧脸谱形象的商业价值。这种开发为“非遗”带来了产业化,使之成为物品的装饰风格、商品的logo甚至拍成了动画。此架构的“双赢”之处在于文交所的介入一方面增加了商家自身经济利润,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另一方面保护和宣扬了中国传统文化。

随着这些“商品”的市场化,利益的驱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更多的人重新关注传统文化,从而缓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机。尽管是物质的行为,但这种模式却又符合了现代人的思维,是具备可行性的保护方法,也是符合广义虚拟经济理论内涵的做法。

文交所采取的招商方式应引入招投标制度。开发商从文交所的网络平台中获取相关信息,或从资产评估中介中了解更为具体的信息,从而策划出一份合理的竞标书。具体投标内容应包含“非遗”的利用方式与渠道,可行性方案和对于“非遗”继承者的利润提成。然后无形资产评估中介对各方案进行筛选,并推出最合理的方案,与最终优胜者开放商签售“非遗”使用权的合同。这个过程中涉及版权的交易,而版权是文化产业核心,文化产业又是广义虚拟经济的一部分,所以它也具有广义虚拟学的特性。“非遗”版权交易的价值应是通过人的心理价格集合反应。所以资产评估中介应集合广泛参与者的心理价位,拟定出交易价格的估计区间。这样可以更有效地防范开发商报价不合理的现象。文交所对整个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的监控,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最后要特别提出的是文交所在整个过程中,只是一个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交易提供场所,除了相应的佣金,不能获取任何其他报酬。这也杜绝防止了文交所中的暗箱操作问题。

注释:

① “版权云”,狭义上是指构建数字版权供应链群流通环境,支持标准化、快速化、集约化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是实现版权领域B2B实时交易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广义上则是指数字环境下版权交易电子化和数字物流公共服务支撑下的版权电子商务云,提供包括交易电子化和数字内容物流两部分的版权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② “版权印”是基于“作品与版权不再分离”的理念,将文化作品与版权信息相结合,构建的一套机器可识读的版权标识。具体来讲,是以图标、代码、URL链接、二维码、数字水印等形式将版权信息与作品紧密绑定,实现了作品版权随时随处可见,同时,通过版权印的投放、邀约、交换、披露和反向查询机制,可以在多平台上实现高效、实时交易达成和多平台间实现开放、互联交易协作,使版权随时随处可查询、可交易,实现“所见即所用,所用即授权” ,让版权许可由复杂耗时变得简单流畅,实现版权授权的标准化和版权交易的快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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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11)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模式的介绍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目前我国提倡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中越发体现其独有的价值和地位。与之相适应的是,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也在逐渐丰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概况

追本溯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可以说是和共和国同步。早在新中国筹建之初,就已经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体现了我国对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最初理念。具体表现在该纲领的民族政策中: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学、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学、风俗习惯等的保护就体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形态的保护。这可以视为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始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相关立法工作重新步入正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有进步意义的是1997年国务院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且对于泄露技术秘密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本条例的进步之处是把非物质遗产中的手工艺作为保护的对象,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责任,并为传统工艺美术设置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2004年我国正式加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公约》,自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开始了国际化的历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2005 年3 月26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作为《意见》的附件同时印发。在同年的12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决定自 2006 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

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使用与管理办法。200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商务部、文化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各地在开展老字号普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老字号的传统手工技艺、资料和实物的收集与整理工作。而本通知当选“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十件大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推动下不断向前迈进。

与此同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也逐步建立。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广东等省区均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全面展开。

在急切期盼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法律责任,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简单的回顾,我们看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包括了宪法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逐步形成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各项行政规范为具体措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