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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计划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10-07 19:59:33

筹资计划书

筹资计划书篇(1)

(一)投资计划书是创设新事业时筹措资金必备的文件

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大家都很忙,有潜力的投资者更忙,尤其要向大老板解释投资构想,大约允许1小时左右,在这1小时当中,仅能做摘要报告,引起他的注意,让他了解交给何单位,何人办理而已。因此必须准备好详细的投资计划书交给大老板,让他带回去给幕僚评估,有了正面的评估意见后,能作出投资决策。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私人或各类企业想要向外界筹募资金,有90%以上缺乏投资计划书,这些没有投资计划书的投资案,筹募到资金的概率很底很底。

(二)投资计划书是节省时间的利器

创设新事业投资构想通常相当复杂,要以口头解释让投资者完全清楚,可能要好几天,很少投资者有这耐性,但不完全清楚整个投资构想,投资者又不敢投资。最轻松理想的方式是请投资者吃个饭,稍加解释,交给投资者已写妥之书面“投资计划书”,俟一段时间后,再问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再征询投资的意愿,省时又省力。

(三)投资计划书是沟通协调的利器

投资计划书如需要较多的资金,势必接触可能投资者的数目会超过20个,因并非百发百中而要将众多投资者召集在一起,不但时间不容易找,且与会人数众多,会前未有共识,会中讨论容易失控,无法达成决议。对众多投资者于短时间内达成共识的方法,便是准备一份清楚易懂的“投资计划书”同时发给众多的投资者,再个别稍加解释。让有共识的人聚集在一起开会,才能很快达成决议。

创设新事业筹划者应了解投资计划书是沟通协调的利器,如不用此工具面对众多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负荷,深感疲累,这也是让许多创设新事业计划踏不出第一步的原因。

(四)好的投资计划必须正确、清楚

所谓正确,即必须注意数字品质,只要提到数字必须有根据,如为参考别人的数据,注明出处;如为假设,必须说明假设条件。例如,某项产品现在台湾市场为2亿元,必须注明出处。投资计划书中如第一年销货收入预计为2千2百万元,必须说明如下的假设:该产品在台湾市场的增长率为10%,且市场占有率假设为10%,即2亿元×(1+10%)×10%=2200万元。

所谓清楚就是容易懂,让拿到投资计划书的人不必再经口头解释,就可以容易地了解整个投资构想。要清楚,需注意下列三项。

投资计划书要有目录,目录里要指明各章节及附件、附表之页数,以方便投资者很快就可以找到他所要的资料。此外,必须有“投资案汇总”章,这是专门给大老板或高阶人员看的,让他们了解投资计划的大概构想,并知道交给哪个单位或哪个人去评估。

此外,段落要有标题才能清楚,最好每500字以内就要有个标题,让投资者只看标题就约略了解下面500个字是要说什么,并决定要不要看详细内容。例如本段主要在说明“好的投资计划书必须正确清楚”。

段落之结构要清楚,一般秩序是“一”,(一)、1、(1);甲、(甲)。亦即“一”里面要分段落时用(一)(二)(三)……;(一)里面要分段落时用1.2.3.……;1、里面要分段落时用(1)(2)(3),以此类推。本书之附件5-1可做为参考。

(五)投资计划书最好委由有经验的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撰写

常看到许多创设新企业的投资计划书,简直不知从何看起,顶多只能了解产品或技术是什么,即使有简单的财务预算,数字大部分来自直觉,没有根据,不足采信,表达的名词不符合财务会计术语,易生混淆,投资条件不容易了解,即使了解亦不符合商业习惯。这样的投资计划书引不起投资者兴趣,筹募不到资金是不足为奇的。

最好的解决之道便是委由有经验的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撰写。将拟好之“现金流量表及附表”提出来当作参考资料交给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操刀。有经验的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不只被动代拟,更可积极为创设新事业投资计划位定,拟出投资者可接受投资条件,并可进一步代为寻找投资者。

私人创业者应不吝惜给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适当的报酬。所谓“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私人创业者由于仍然穷或不富有,处处都要省钱,但这笔钱是必须且值得付的。行行有专业,创设新事业往往是人生的重大抉择,不宜拿这种事自行摸索,而应该减少决策失误到最低。

通常必须付给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之报酬,一般系由他们所花的时间乘于每小时应计算费用而得,但因为较难客观计算,也有采取每个字新台币2~5元为计算基础作为代撰“投资计划书”之酬劳。写出来的“投资计划书”所有权为委托者所有,他们可以拿出来向投资者作报告,因此无论该投资案筹募资金成功或失败,都必须支付这些酬劳。

另外,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可能要求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由其代找,如筹募资金成功时必须付佣金(中间介绍服务费),佣金的计算可能是所有投入资金的1~5%,或无偿取得新公司某个比例之股份,或取得创设新事业者所得权益之10~20%。

(六)创设新公司投资计划书必须以电脑作辅助工具

投资计划书之修改乃是必然的,无法一次就拟妥,较大的投资案,必须集合众人的意见,更需多次的修改。当策略改变时,整个投资计划书全部改变。例如本来要做两样产品,改为一样产品;或本来自行销售,改为仅接受委托制造,皆会使投资计划书改变。此外,资讯不断地明朗化,计划书内容亦会不断地更新,例如投资组合与经营组合渐渐确定,市场、销售渠道渐渐更清楚等等。

透过不断地沟通协调并修改投资计划书,可集结众人智慧,使投资构想更合理,更实际,更可行。估计这样的文字修改达50次以上,才能使一家公司创设。

这种性质的文件唯有电脑处理,才能减轻负担。个人电脑的使用已相当普遍,在文字方面可由其中的文书处理之电脑软件如Wordstar,PE2来处理,在数字方面可用电子试算表软件来处理,如Lotvs-1-2-3。

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如涵蓄接受委托撰写“投资计划书”的业务,最好使用个人电脑处理,否则将会苦不堪言或则工作效率奇差。

二、创业投资计划书之撰写步骤

这里虽然是对帮忙撰写之财务顾问或投资专家的建议,但创设新事业者仍应了解本节并充分配合。

步骤一取得创设新事业者认可的现金流量表及全部附表。

步骤二首先请创设新事业者提供有关销货收入的背景资料。产品是什么?产品给谁用的?产品的市场区隔在哪里?全世界的市场?销售目标是如何估算出来的(亦即其假设条件为何)?

步骤三请创设新事业者提供关键技术说明书;产品生产制造及质量管制流程图,竞争者资料,并逐一检视厂房投资、生产或实验设备等与所列数字来源合理否?

步骤四研拟生产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工厂费用之估算是否合理?

筹资计划书篇(2)

3、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员;

4、有符合规定的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符合我市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幼儿园管理规定》

办事程序:

一、 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举办幼儿园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申请举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的申请。

(一)申请筹建幼儿园,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目标,幼儿园名称和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办学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2、办学所在地镇(街)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和教育办公室出具的意见;

3、办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新建园舍的需提交《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建筑设计平面图;租凭园舍的需提交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证》、 园舍布局设计图。

5、幼儿园章程;

6、幼儿园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 计划;

7、幼儿园经费概算;

8、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9、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10、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国有单位在职人员开办幼儿园的,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开办的证明。

11、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二)筹建的幼儿园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填报《广州市幼儿园备案登记表》,并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

1、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2、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3、有“筹建幼儿园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4、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筹建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园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7、有符合要求的园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8、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9、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有规划证(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属幼儿园产权的房产证和房屋安全合格证(在市房管部门办理,新建园舍可免办房屋安全合格证)防火安全合格证(在市公安

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市卫生防疫部门办理)保健合格证(在市保健院办理)

11、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

二、市教育局审批。

一)审批筹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筹建申请后,经审核和察看现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幼儿园批准书”。

筹建的幼儿园,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筹建期间不准招生。

(二)审批登记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筹资计划书篇(3)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1-0080-0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消费结构中,居民文化消费需求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为我国图书出版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然而,图书出版企业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展,就要在获取的收入一定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自己各项支出,进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利润。而进行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无疑成为一条最直接的出路。增值税在图书出版企业的众多税种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对图书出版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很有必要。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标准

(一)合法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是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税法对各种税种都有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要求相关企业纳税时必须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所以任何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现行的增值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也就是说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失去了立足之本,反而可能成为偷税漏税行为。

(二)经济标准

经济标准就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所取得的效益要大于其所付出的筹划成本,即进行税务筹划的净收益大于零。这样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才有经济价值,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才有利于企业实现其财务目标。

(三)及时调整标准

税务筹划是在特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企业特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而进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法律环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根据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新的税务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针对同一类型的企业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差别很大。如果不能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筹划方案,原来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新税收法律法规下就可能成为税收欺诈行为。

(四)全面性标准

企业缴纳的税种往往不止一种,而且不同税种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应缴纳的所有的税种,进行整体筹划,防止顾此失彼,实现整体税负最轻。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纳税期间会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对同一税种进行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全面考虑。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企业某一个阶段的特点进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资源稀缺理论

经济学对于资源稀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资源相对稀缺论”,一是以马尔萨斯为代表的“资源绝对稀缺论”。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对资源的使用应以效益为原则,努力发挥最大效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就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努力优化企业财务资源,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现金就是相对稀缺资源,而纳税义务是对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力,即要用现金来支付。企业为了获得现金资源的最大效用,在享受定量公共产品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最小,也就是支付的税金最少。

(二)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而税收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享受公共产品所付出的代价。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即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是否缴纳税金以及缴纳税金的多少无关,即使没有缴纳税金也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于在公共产品上“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即尽可能争取晚纳税、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很多企业都选择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三)博弈理论

“博弈指在一定条件约束下,各参与方之间的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参与方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成本最小化。”税收的征纳双方之间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博弈的协议就是税法,纳税人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在选择与运用税收政策中有着明显的博弈特征,征纳双方之间关系中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利益主体的理性自利机制一般会在一定规范下与公共利益达成一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可以使国家及时发现税收法律制度中不太完善的地方,以便在下次修改税法时完善税制。

三、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

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不是简单地纳税最晚、纳税最少,而是在遵守现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选择有利于企业的税收政策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企业税后收益是用利润衡量还是用净现金流量衡量是一致的,但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用净现金流量表述更为确切。因为企业的内在价值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本文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结合利润和净现金流量衡量。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结合图书出版业的实际情况,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免税优惠政策

免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免税条件,尽量使企业获取的免税额最大,获取的免税期最长。尽量把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变为免税活动。图书出版企业一般都会有一部分滞销图书存在,如果自己销售滞销的图书就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利用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销售古旧图书就可以免缴增值税,如果要利用这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就要求图书出版企业成立一个附属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收购销售废旧图书,也就是先把图书出版企业的滞销图书收购,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对企业来说,虽然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和消费者都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企业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一般比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要低,因此销项税也少。所以从整体来看,出版社成立废旧图书经营公司,企业先把滞销书卖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然后再由废旧图书经营公司销售旧书,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可以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利用特殊的销售方式如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销售方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其实就是量大从优,也就是购买方一次性购买的数量越大,销售方给购买方越多的价格折扣。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采用价格折扣方式,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是实物折扣就不能抵扣,且该实物的价款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此规定,为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大企业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可以把原来的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这样对于购买方来说,购买货物的价格和实物折扣时一样,对企业来说销售量和收入与原来一样,但增值税负反而比原来降低了,进而导致现金流增加,所以把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假设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原来每件货物的价格为P元,原来的销售方式为买10件送X件,如果换算为等价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以每件的价格折扣销售10+X件,折扣销售方式和原来的销售方式相比是企业少交增值税X・P・T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会相应减少,利润增加,净现金流量也增加。

(三)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

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是一种相对节税的方法,指在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范围内,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晚纳税,使纳税人在纳税期届满时才缴纳增值税款。此种方法虽然应纳增值税的绝对数额没有减少,但却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了其相对数额,实际上是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还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如果发生通货膨胀,还可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降低了其实际税负,增加了现金流量。

(四)纳税人身份选择

增值税法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对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对其征收增值税。由于对两类纳税人征税方法不同,所以对同一企业同一纳税期间,由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可能导致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不同。图书出版企业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恰当的纳税人身份,以使自己的税后收益最大化。

(五)利用广告业务

图书出版企业利用其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等从事广告业务时,其购进的货物用于制作、印刷广告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计算。若出版单位不能提供这一比例,则按下列公式来计算: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在图书出版企业各项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一定,应纳增值税的多少关键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的增值税越少,反之亦然。所以要使当期应纳增值税最少,就要使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多。假设A为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B为广告收入占当期总收入的比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当期税负较低的方案,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min(A,B)),即:

若A>B,则min(A,B)=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不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缴纳的增值税会比较少,净现金流量比较多;

若A

若A=B,则min(A,B)=A=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A)=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是否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影响。

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来判断是否应该准确提供广告版面比例,以使自己缴纳的增值税较少,达到节税的效果,进而增加其税后净现金流量。

(六)选择委托加工图书方式

“委托加工业务通常是指委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而受托方只是代垫部分辅料,为委托方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如果受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并进行加工业务,那么无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都应当按照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对已经编辑好的图书、杂志等,出版企业在需要印刷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另一种方式是由印刷厂购买纸张并印刷。

假设某出版社销售一批图书取得含税收入为X元,该批图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第一种方式下出版社支付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合计为Y元,第二种方式下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出版社需要支付给印刷厂Z元,则两种方式下的现金流分别为:

通过比较上面两种方式得到:

当×17%>×13%时,即Y>0.792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进而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对减少,企业的利润相对较多;

当×17%-Y>×13%-Z时,即Y

当0.792Z

当Y

当Y>1.035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较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利润较大。但第二种方式的现金流较大,分析同上,此时企业可以综合考虑现金流和利润对企业来说哪个更重要,如果现金流更重要,则此时选择选择第二种方式,即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如果利润对企业来说更重要,则此种情况下选择第一种方式,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0.792Z时,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税负相同,但第一种方式下企业的现金流量较大,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1.035Z时,两种方式的现金流相同,但第一种方式增值税的税负较轻,由此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相对少些,企业的利润会比第二种方式多些,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综上可得,当0.792Z≤Y≤1.035Z时,选择第一种方式,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其他情况下,企业可以综合目前利润和现金流哪个对企业来说更重要,如果利润的增加更重要,则此种情况下选择第二种方式,即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如果现金流对企业来说更重要,则此种情况下选择第一种方式,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本文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出版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思路,让出版企业从税收角度出发来安排其生产经营活动,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一定时期的目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筹资计划书篇(4)

[DOI] 10.13939/ki.zgsc.2015.03.69

近年来,高等学校得到迅速发展,高校教师收入也得到较大提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将高等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科学筹划个人所得税,合理节税成为高校教师广泛关注的问题。高校教师收入除工资薪金外,还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所得,有测试费、外请专家学者讲座费和兼课酬金、法律服务费、会计服务费、技术服务等;二是作品稿酬所得等。高校教师收入多元化特点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校情的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1 劳务报酬所得税收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例如,从事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1 劳务报酬所得税算法

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劳务报酬所得税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

1.2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通过分次支付、费用抵减、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转换筹划等方法,将每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范围内,达到降低税负目的。

1.2.1 支付次数的税收筹划

案例1:钱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课,10个月劳务报酬为30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方案二是按10个月支付劳务报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30000×0.8×30%-2000=520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30000÷10-800)×20%×10=4400(元)

由此可见,按月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比一次性支付,钱教授节税800元。对于常规教学活动中的外聘教师兼课酬金应采取分月支付方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费用扣除额度,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比较高的税率,可以使高校和外聘教师都能获得最大利益。

1.2.2 费用抵减的税收筹划

案例2:孙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讲学,10天所得30000元,食宿费、差旅费、场地使用费合计10000元,方案一是费用自理,高校全额发放酬金;方案二是高校承担费用,扣除费用后余额发放酬金。

方案一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320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20000×(1-20%)×30%-2000=2800(元)

由此可见,由高校承担费用抵减劳务报酬,比费用自理全额发放酬金,孙教授节税400元。

1.2.3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转换筹划

案例3:康教授工资月12000元,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课月收入3000元。方案一是康教授不存在与另一所高校签订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方案二是康教授与另一所高校签订合同存在雇佣关系。

方案一 应纳税额=(12000-3500)×20%-555+(3000-800)×20%=1585(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2000+3000-3500)×25%-1005=1870(元)

由此可见,通过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换,康教授节税285元。

2 稿酬所得税收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2.1 稿酬所得税算法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与大于等于4000元时扣减数不同,具体如下:

⑴稿酬所得不足4000时,稿酬所得税应纳税额=(稿酬所得-800)×20%×(1-30%)

⑵稿酬所得额大于等于4000元时,稿酬所得税应纳税额=(稿酬所得×(1-20%)×20%×(1-30%)

2.2 稿酬所得税收筹划

高校教师稿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通过分解一次性收入和通过集体创作等形式来实现。

(1)分解一次性稿酬主要可以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将作品认定为几个单独的部分来缴税。

案例4:周教授出版一套关于高校财务管理方面系列丛书(四本),获得稿酬15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获得稿酬;方案二是按四本书分别给予稿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5000÷4-800)×20%×(1-30%)×4=1239(元)

由此可见,通过分别计算稿酬比一次性给予,周教授节税441元。

(2)集体创作稿酬税收筹划

案例5:出版社出版某书稿酬10000元。方案一是武教授独立完成获得稿酬;方案二是四名教师合著作获得稿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0000÷4-800)×20%×(1-30%)×4=952(元)

由此可见,通过集体创作比一人单独获得稿酬节税168元。

(3)分次支付法稿酬税收筹划

案例6:郑教授在某月刊杂志连载一部小说,每期稿酬1500元,共计12期。方案一是12期一次性发放稿酬;方案二是按期每月发放稿酬。

方案一:应纳税额=1500×12×(1-20%)×20%×(1-30%)=2016(元)

方案二:应纳税额=(1500-800)×20%×(1-30%)×12=1176(元)

由此可见,按月领取稿酬1500元,比12个月比一次性领取稿酬18000元,郑教授节税840元。

(4)费用转移法稿酬税收筹划

作者出版作品时,与对方签订合同,由稿酬发放单位提供社会实践费用,例如报销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试验费、资料费、办公用品费等,用以降低稿酬总收入,在计算稿酬所得税时降低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使作者稿酬实际所得大于费用转移的所得,实现节税目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从长远看,税收筹划是一项 “双赢”的行为。一方面,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不仅可以维护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减轻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税后收入,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国家税法的健全与完善,增强教师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长远地增加国家税收收入总量。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2]曾芝红,高校个税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3(3).

[3]李华丽,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J].教育财会研究,2009(3).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2011.

[5]王淑华,新税法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9(3).

[6] 许仲春.论新形势下会计的纳税筹划[J].中国市场,2012(6).

筹资计划书篇(5)

(一)纳税筹划概述美国最先开展纳税筹划概念相关性研究,美国罗斯教授(1951)对纳税筹划进行重新定义:纳税人仅为降低税负水平而开展的相关筹划工作。由此可见,国外在研究纳税筹划时仅注重结果,忽略了纳税筹划合法性问题,不利于实现纳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价值最大化。不久之后,诸多学者立足于罗斯教授研究的基础之上,着力于“企业净利润收益最大化”目标之上对纳税筹划重新定义。美国学者W·B·梅格斯教授在《会计学》一书中对纳税筹划进行相关性定义:纳税人以节税为目的,采取科学合理的经营方式实施财务活动。印度学者N·J·亚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一书中对纳税筹划进行相关性定义:纳税人以降低税负水平为目的,充分利用税法法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财务活动。综合多位学者的研究成果可发现,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为实现企业预期的财务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关系社会经济在快速的发展,伴随其发展的是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关系,对于经营管理或者纳税人理财来说,纳税筹划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不能缺少的组成。所谓的纳税筹划还被称作税收筹划,在这里指的是纳税人以对法律义务作出履行为条件,充分行使所拥有的税法权利,利用对企业实施理财、投资、经营等方法作出提前的安排与筹划,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税的手段与方法。一个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指的是实际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具体采纳的处理方法以及应遵循的原则。关于税收筹划有很多种方法,其中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之间存在的是最密切的关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对于纳税筹划来说,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其进行筹划的前提条件。其次,一个企业准备实施纳税筹划,会计政策的选择这种手段与方法效果最为显著。最后,二者均受到税法对其产生的制约。

(三)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一个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在众多方法中,影响最显著便是会计政策的选择,也就是说,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其税收筹划的实施也就是进行了一次会计政策选择。

会计政策具有可选择性,利用其这一特点实施纳税筹划,要清楚企业自身情况,与自身实际情况相结合来实施纳税筹划。一个企业在进行选择会计政策或者制定纳税筹划时,要能够考虑到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首先,税法、会计准则、会计法规以及国家的制度政策,都是会影响到选择会计政策或者制定纳税筹划的因素。其次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也是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或者纳税筹划制定的影响因素之一。最后整体是否协调也是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或者纳税筹划制定需要考虑到的一个影响因素。

筹资计划书篇(6)

(二)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关系

社会经济在快速的发展,伴随其发展的是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关系,对于经营管理或者纳税人理财来说,纳税筹划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不能缺少的组成。所谓的纳税筹划还被称作税收筹划,在这里指的是纳税人以对法律义务作出履行为条件,充分行使所拥有的税法权利,利用对企业实施理财、投资、经营等方法作出提前的安排与筹划,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税的手段与方法。一个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指的是实际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具体采纳的处理方法以及应遵循的原则。关于税收筹划有很多种方法,其中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之间存在的是最密切的关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对于纳税筹划来说,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其进行筹划的前提条件。其次,一个企业准备实施纳税筹划,会计政策的选择这种手段与方法效果最为显著。最后,二者均受到税法对其产生的制约。

筹资计划书篇(7)

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每年的收入都在增长,尤其是近几年个人所得税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从我国1994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73亿元,到2012年的6 054.09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由1.45%上升至6.7%。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增长同全国个人所得税形式一样,增幅显著。以河北省某高校为例,1994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12万元,201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了3 701万元,20年间个人所得税增长了1 186倍,而高校教师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增长的速度。沉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遭到了多数教职工的抱怨,尤其是有的老师在与其他高校比较后,对取得同样收入却缴纳不同税额更是百思不得其解。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教师收入进行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误解

通过纳税筹划后少缴了税款,人们一般会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即使高等院校的财务会计人员有这种想法的人也普遍存在。实际上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现行税收法律的前提下,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选择,最终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也就是说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获得收益最大,因此是合理合法的。除此之外,许多高校教师对高校纳税筹划工作也存在着误解,认为工资、奖金是由财务部门发放,纳税筹划应由财务部门来承担,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纳税筹划的主体应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定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如教务部门、人事部门、科研部门及二级单位等,财务部门只是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作为执行工资发放的财务部门,由于不能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及收入分配标准,仅依靠财务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纳税筹划工作的。当前除了经济类院校或开设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在此方面认识好一点外,大多数院校领导和教师经济法律观念不强,特别是纳税意识淡薄,税法知识知之甚少,作为代扣代缴执行部门的高校财务部门,工作过程中在承受来自学校领导和部分教师不理解的压力下,代扣代缴难以得心应手。

(二)没有运用纳税筹划的结果

随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且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对高校教职工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而不是受到法律制裁的偷逃税款上。但是面对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的“解释”,个人往往了解甚少,以至于非常无助。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常常能听到教师的抱怨:“好不容易挣了一点钱,而且都是辛苦钱,还扣那么多税。”.因此,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就成了大众关心的话题之一。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高校教师进行纳税筹划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即在对现行税法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安排收入的时间和数量及支付方式或是合理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合理均摊各月工资,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科研经费等,下面介绍几种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方法。

(一)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自2011年9月1日以来,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 5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应缴税。因此,可以尽量考虑将个人月收入超过3 500元的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既可以在不增加高校实际开支的前提下改善教师福利状况,又可以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从而减轻税负,具体措施如下:

1.均衡发放课时费

教师一年的讲课费,有的高校年终一次发放,造成部分教师可能多交税。我国税法规定,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费、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尽量均衡,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例1:李老师每月工资为4 100元,6月份发放课时费为 9 000元,那么李老师1— 6月份纳税情况为:(4 100-3 500)×3%×5+(4 100+9 000-3 500)×25%-1 005=1 485元。如果将李老师的课时费用每月发放1 500元,那么所纳税额为:[(4 100+1 500-3 500)×10%-105]×6=630元。后者较前者节税855元。所以学校应尽量分月发放课时费用,避免教师因某月发放较多课时费用而造成多纳税的情况。

2.将工资薪金福利化

高校可以把教职工本来用工资支付的支出改换成以福利的形式发放给教师。例如,提供免费的工作午餐或者通讯,为教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也可以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为教职工修建免费的福利设施,如体育场或者健身中心,让广大教师在进行完大量的脑力劳动后可以得到一个很好的放松环境。

例2:李教授每月工资为6 1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1 800元、交通费100元、电话费120元、食堂用餐费450元,除去以上固定开支,李教授每月可动用收入为3 630元。李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155元[(6 100-3 500)×10%-105]。假如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学校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3 630元,则李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3.9元[(3 630-3 500)×3%]。实施纳税筹划后,学校支出不变,但由于计税依据降低了,李教授每月可节税151.4元(155-3.9),全年共节税1 813.2元(151.4×12)。相应地,李教授全年可支配收入将增加1 813.2元。

3.合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临界点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会提高,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因此,在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节税点,也就是临界点,达到使职工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例3:李教授年终奖为18 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8 000×3%=540元;王教授的年终奖为18 001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 001×10%-105=1 691.5元。由此可以看出,王教授年终奖仅比李教授多了1元,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多缴纳1 155.1元。因此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应注意临界点的使用。

4.选择适当的年终奖发放形式

目前很多高校为了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从而提高教师待遇,提高待遇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增加年终奖,但随着年终奖的增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随之相应提高。如果高校在发放年终奖时不综合考虑教师的总体收入,不进行相应的个税纳税筹划,可能就会出现年终奖相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同的现象,甚至会出现年终奖增加,但实际得到的年终奖反而减少的现象,这就非常不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所以目前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考虑和解决这一问题,尽量降低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提高教师的实际收入。高校奖金的发放方式通常有四种:(1)奖金按月平均发放;(2)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3)奖金年中、年末各发放一次;(4)将部分奖金作为月奖发放,部分奖金作为年终奖发放。发放形式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师的纳税情况。实际生活中,奖金的发放主要有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或奖金年中、年末各发放一次。

例4:李老师每月工资为4 500元,预计全年奖金共有36 000元,费用扣除额为每月3 500元。如选择年终一次性发放,则每月应纳税额为:(4 500-3 500)×3%= 3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36 000×10%-105=3 49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30×12+3 495=3 855元。若选择年中、年末各发放一次,奖金年中发放12 000元,年终发放24 000元(除7月外),每月应纳税额为:(4 500-3 500)×3%=30元,7月应纳税额为:(4 500+12 000-3 500)×25%-1 005=2 24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24 000×10%-105=2 29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30×11+2 245+2 295=4 870元。由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年终奖的发放形式不同对教师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着很大的影响,前者较后者少纳税1 000元左右,因此合理选择年终奖的发放形式值得思考。

5.适当增加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比例

按照税法规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收入中减除。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比例在5%~12%之间浮动。而对于高等学校来说,合理适当地增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合理合法的,这样每个月的收入中就会有一部分支出是免税的,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公积金不容易自由支取,流动性比较差,只有在购房还贷款时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因此此方法实施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化验、安装、制图、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广告、展览、技术服务、经纪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当前适用比例税率20%,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时,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大于4 000元时,定率扣20%,但税法规定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畸高”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税所得超过20 000元。应税所得在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税率实际上为30%;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税率为40%。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多次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首先,可以分次取得劳务报酬,在纳税筹划时,可将某项收入按一定时期进行分摊,以降低税负。其次,将部分报酬转作费用,可由接受劳务方将部分报酬以费用形式支付,例如将需要支付的报酬用于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这样总的劳务报酬就会降低,从而减少纳税总额。

例5:李教授赴外地某单位授课,双方签订合同,劳务费40 000元,此次授课差旅费、住宿费等需15 000元。若差旅费等由李教授自理,则需纳税7 600元[40 000×(1-20%)×30%-2 000],实际所得为17 400元(40 000-15 000

-7 600);若由对方公司支付差旅费等,则劳务费为25 000元,需纳税4 000元[25 000×(1-20%)×20%],可节税3 600元(7 600-4 000),实际所得为21 000元。通过纳税筹划,李教授实际所得增加3 600元。

(三)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其计算方法为: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所得均按分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者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6:张教授准备出版税收方面的专著,预计稿酬15 000

元。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 000

×(1-20%)×20%×(1-30%)=1 680(元)。若以4本书的形式出版,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 000÷4)-800]×20%×(1-30%)×4=1 652(元)。由此可以看出节税28元。

(四)科研奖励收入的纳税筹划

高等学校是一个人才辈出的地方,每年都会有大量的优秀毕业生从这里走出,去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而作为教育先行者的高校教师,每年都有大量的科研作品问世,随之而来科研奖励资金如何支配、发放,也是老师们非常关心的话题。发放科研项目奖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课题主持人领回去再分给参与项目的其他教师;另一种是由学校将奖金按确定比例直接发放给完成项目的每位教师,这样每位教师可以分别进行纳税,那么所纳税额就会大大降低。这不仅是合理的,而且起到了节税的作用。其次,可以将科研奖励用于支付科研费用,例如报销材料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等,这样既可以解决经费不足问题,还可以减少本月实际总收入,相应也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7:某高校科研项目组应得科研项目奖励20 000元, 如果由主持人一人领取20 000元,然后分别发放给课题组成员,则主持人应纳税额为(20 000-3 500)×25% -1 005=3 120元;如果由该主持人替其他五位教师分别领取4 000元,则共交所得税[(20 000÷5-3 500)×3%]×5=75元,这样就可以节税3 045元。

例8:李教授研究了一个科研项目,获得科研经费20 000元,其本月基本工资为3 650元,如果按此收入来计算李教授本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应纳税额为:(20 000

+3 650-3 500)×25%-1 005=4 032.5元,如果先报销科研期间材料费5 020元,图书费540元,差旅4 600元,那么本月计算李教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 000+3 650

-3 500-5 020-540-4 600)×25%-1 005=1 492.5元,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按后面的计算方法可以节省税款2 540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而对教师个人所得税具有扣缴义务的高校及其财务相关人员,一定要十分熟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学校的几个相关职能部门应共同根据教职工实际收入情况,设计合法、合理的薪酬发放方案,灵活地运用各种纳税筹划方案,用足个人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尽可能地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选择最佳的纳税筹划方式,让纳税人获取最大的税后收入。因此单纯地增加现金收入是不可取的,盲目地提供福利待遇和公费支付私人款项是不合法的,只有把学校教师个人利益和学校的整体利益相结合才是最好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筹资计划书篇(8)

从“众筹”一本书说起

4月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财富中心的38楼。一处布置得有些古色古香的中国庭院式的场所,德丰杰资金投资合伙人魏来正在招待两位客人。三个人围着一个茶几而坐,谈话的时候神情兴奋。

这三个人正在筹划一个图书出版项目,项目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并且已经具备雏形了。而这三个人以前却从来没有见过对方。由于微信朋友圈的缘故,他们在网上相识并已经开始了合作。

他们筹划的这本书,叫《玩转众筹》,当然,这本书后面还有后续的一系列衍生的活动。除了魏来以外的两个人一个是新唐智库创始人张小平,另一个是众筹网的合伙人张栋伟,他们分别担任了此次《玩转众筹》一书的执行主编和编委。

用众筹的方法出版一本《玩转众筹》的书,起源于魏来的一个想法。他首先只是在微信群试着提出大致的想法,没想到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用了3天的时间,我们‘众筹’来了10大编委;大家群策群力,在第4天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把书稿大的框架做出来了;之后的第2天,框架的2.0版本又出来了。一周之内,我们把整个书的结构和架构已经全部都完成。”魏来对本刊记者说。到了第二周,这个活动得到了众筹网的支持,组织者在众筹网上又发起了众筹100个读者编委的活动。一周之内,108位“读者编委”到位。他们每一位都要支付100块钱,参与图书内容的修改和建议。为了让书稿的内容更加准确、丰富,编委会还专门建立了一个“《玩转众筹》策划编创营”微信群。每一天,这个群里大家都商讨怎么样把这本书出得更好。

2014 年4月15日下午,还是在财富中心A座38楼,“财富汇――国内第一家众筹俱乐部”举行了隆重的启动仪式。“财富汇”还将围绕众筹主题,定期举办“众筹大讲堂”、“众筹项目路演”、“众筹下午茶”、“众筹训练营”、“众筹创意沙龙”、“众筹周末冷餐会”等系列活动。

如果说,在中国,众筹原来更多是在网络世界的尝试,现在就更多地“落地”了。

中国出现众筹热

所谓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以互联网为平台,集中大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微企业或个人开展某个项目或活动提供资金援助的融资行为。

如果2013年以前国内的众筹更多还是在试错和初步发展阶段,那么2014年,国内的众筹已经出现更多的整合和升级现象。就拿关于众筹的书来说,就有几个团队进行了筹划和出版。除了电子版已经上线的《玩转众筹》外,还有业已出版的《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零壹财经等机构出版的《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以及即将上市的《众筹―传统融资模式颠覆与创新》等。这些书的出版,说明国内机构和群体对众筹这一经济现象有了系统化的研究。

今年以来,各种众筹专题会议也层出不穷。3月23日,网易科技主办了第30期五道口沙龙“众筹”专场;4月12日,中国九州会(成长企业家俱乐部)、众投天地、创客总部联合组织的“众筹融资沙龙及项目路演”活动在海淀区上地中关村创业大厦一楼咖啡厅举办。

虽然中国官方还没对众筹做出严格的定义和规范,但民间的实践早已经走在了一切理论前面。光是众筹咖啡馆,就已陆续在北京、上海、杭州、厦门、深圳、苏州等地纷纷出现。

2011年7月,国内首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随后,追梦网、好梦网、点火网、众筹网、天使汇、大家投等几十家众筹网站纷纷成立。他们之中,有的是做文化艺术类的产品或活动众筹,有的是做智能硬件产品众筹,有的则是农业项目的众筹,也有搞股权投资类的众筹,不一而足。

国际上已有不少对众筹平台的研究,参照Massolution的一份报告,众筹平台可以分为四类:债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股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回报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捐赠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如果按照这个分类,国内存在的众筹网站当属回报众筹和股权众筹为多。像点名时间、众筹网、追梦网等上的项目大部分都属于回报众筹。而天使汇、大家投应该算是股权众筹,人人贷则是债权众筹。

截止在记者发稿时,在众筹网上,上海草莓音乐节正在众筹,北京三里屯的主题Party在众筹,全球首款太阳能智能腕表――Tinsee天时也在众筹。在目前的回报类的众筹网站上,较为活跃的正是文化创意类、智能硬件类项目。

其实,众筹是个大筐,可玩性极大。比如众筹买房:今年3月4日,中关村股权投资协会执行秘书长尹立志在微信圈发起了众筹买房项目,并一直在为这个项目奔忙。据说报名参与者已经超过100人。尹立志的这个众筹买房项目地址选在了河北省沧州市的中捷高新区。

“众投天地”上有个众筹用车的项目,叫“途咖用车”:去哪儿都有车――众筹商务车。发起者打算召集300位赞助者一起众投购买奥迪、GL8、帕萨特等六辆(有北京牌照指标2辆),每份出资5000元,车辆购买以后,赞助者可以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周边地区免费使用车辆自驾或者代驾。这个项目希望用互联网实现汽车共享,改变城市出行租车方式。

还有众筹办学。中关村股权投资协会发起的快乐投资学院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商学院,在学院指导下由学员自发组织、不收学费,上课地点往往就是大伙儿的聚餐地点。班级同学通过微信群保持实时互动,每月上课一次,意在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中,通过实战专家案例教学的方式,学习知识、积累人脉,打造投资人脉圈。目前是已经招了20个班级,每个班10人。

也有一些众筹网站正试图“玩大的”。在众筹网的开放平台上,有个股权众筹的栏目叫原始会。最近原始会上在酝酿一个光伏项目。这是由招商新能源集团旗下的港股上市公司――联合光伏发起的,拟在深圳前海新区建设一个小型太阳能发电站,计划通过众筹方式融资1000万元。资料显示,电站运营时间为20至25年,建成之后将是全球第一个兆瓦级分布式太阳能电站。

国内的众筹市场也吸引了国际机构的注意。本刊记者还采访了来自澳洲的众筹平台 Pozible的负责人Rick Chen。据其称,Pozible是紧跟在 Kickstarter 和 Indiegogo 之后的世界上第三大的众筹平台。因为源于澳洲,Pozible可以打通国内和欧美融资平台的界限。Rick 坦言,他们希望让国内的读者能够轻松通过已有的支付方式支持国外项目,同时也可以召集一批国内的优秀项目,将其引到国外。目前,Pozible在国内的一个重点关注领域是智能硬件。

尽管环境和产业远未成熟,中国的众筹行业正在壮大起来。世界银行近日的《发展中国家众筹发展潜力报告》显示,预计到2025年,中国众筹行业市场规模可达500亿美元(约合三千多亿元人民币)。

众筹改变了什么

互联网上的众筹起源于美国,历史不长,距今只有10余年历史。“众筹”最初深入人心大概要归功于等一批文艺青年创建的网站。

网友可以在平台上为艺术和非盈利事业捐募资金。由于一些新奇的创意和设计在这个网站上变成现实,Kickstarter甚至被称为“一个神奇的网站”。上面的项目五花八门,比如:在底特律建立一座机械战警雕像、为计划出版新专辑的草根乐队、以及将赴危险的战争地带采访的记者来筹集一笔款项等等。捐款者获得的可能是一件艺术复制品、一块感谢牌,或仅仅是一种助人为乐的快乐。

近几年,众筹模式在欧美国家迎来了黄金上升期。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创业企业扶助法》(俗称乔布斯法案)为众筹又加了一把火。该项法案旨在帮助振兴美国经济,改善长期低迷的就业状况,其中最具革命性的一项条款便是:允许公司通过“大众融资”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并由众筹参与者获取资本所有权(相当于股票)或债权(相当于债券)。

这一法案的通过将众筹的参与者从捐款者演变成了投资者,同时也帮助缔造一个新的“公民投资者”群体。之后,众筹(Crowdfunding)一词成为欧美地区最火爆、最流行的词汇之一。有人甚至将众筹比作是“拯救美国经济的最佳创新工具”,认为众筹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动力,因为它允许任何人为商业创新、小微创业乃至一项公益事业提供资金,从而使每个人都可能“有所作为”,也能解决一些创新型小企业的资金问题。

“好众筹”创始人郝兴华认为,众筹有几个特点:第一,众筹产品的属性是面向消费者的产品;第二,众筹和社交网络相关;第三,有一个特别的机制,跟以前完全不一样的机制,叫冲关机制,如果过了这个点产品才能做后续的过程,这是众筹的一个模式,是最有特征性的东西。换言之,众筹的过程中,如果众筹的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先期众筹来的钱将会退回出资人的账户。这种方式是以往的交易方式中没有的。

来自深圳的天使投资人谢宏中认为,众筹项目应该是“应筹而生,为筹所有”,也就是说,众筹相当于投资人和生产者共同创造了一个原本不存在的东西。

不管怎么说,众筹带来了商业形态的改变。如果把一件商品分为生产计划、生产、营销、销售、运输、用户反馈等环节。现在的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其中营销、销售、运输和用户反馈阶段的机制和效率,而正在出现的众筹将继续提升那些还没被影响到的环节,不如商品的策划、设计、生产环节,这可以促进更多个性化商品的诞生。当然,这种模式甚至不局限于商业,它也适用于公益项目。

关于众筹的意义,不同的人对众筹有不同的看法。投资人魏来认为:“众筹第一是筹人,第二是筹智,第三是筹谋,第四是筹道,最后才是筹钱。”为什么把筹钱放到最后?他认为,如果已经筹到了好的理念、好的模式、好的产品、好的平台,找钱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这种见解似乎和互联网思维有关。互联网思维里有一条就是免费模式。但免费并不代表永远挣不到钱。

新唐智库创始人张小平认为众筹活动里闪烁着“理想的光芒”,并蕴含平等的参与、自由的选择、个性的表达、开放的空间等价值。“为什么这么一大帮人会不计代价做这些事情?因为这燃烧了他的理想和梦想。什么是理想?就是别人看起来不切实际的,但是自己疯狂相信我能做到的事情。”

但是,也有人更看重众筹行为中股权投资的价值。《21世纪经济报道》执行总裁助理郑清认为股权众筹才是众筹开出的最艳丽的花朵,因为这是真正解决目前中国的小微企业,或者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个非常好的金融手段和互联网手段。

本刊记者推测,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随着基本需求的满足,自然会有更多人得以完全按照个人兴趣爱好行动。而在中国这样明显的金字塔社会结构的国家,由于住房和社会保障条件等的制约,再加上体制陈旧和金融垄断造成的机会不均等,“丝阶层”通过众筹进行投资的意愿可能会更多一些。

事实上,近些年来,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的发展甚至呈现比西方国家更为火热的现象。按照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所长王德禄的说法,如果一个人在现实体制中越感到压抑,他就越可能依赖网络进行发声或行动。如果这种推测成立,那么众筹在中国受到火热的关注也是可以理解的。

法律红线前的博弈

众筹狂舞,自然也会良莠不齐。

网信金融集团“众筹网”合伙人张栋伟提醒大家选择众筹平台,要注意三点:第一是合法;第二要具备交互性;第三是一定要有后续服务。他对自己的网站很自信,因为众筹网是少数拥有金融交易资质的众筹机构之一。市面上很多众筹机构(主要是网站)还没有正规的金融资质的许可,更容易遭受一些风险。

在回报类众筹中,虽然一些众筹平台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资金返还给出资人,但没有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时,对出资人是否返还出资。当筹资人无法兑现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对出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在这样的模式里,出资人可以被看作是花钱买个宣传品或者体验产品的“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股权众筹平台面临的风险更大。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下,创业者容易进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雷区,其业务模式也给“集资诈骗”行为留下了空间。

我们可以看看发达国家是如何解决众筹风险这一问题的。以美国的“乔布斯法案”为例,在美国证券发行要受到监管,但却对众筹中的小额的融资给予了豁免,比如规定:在12个月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发行人将被豁免监管;公开发行的人数限制由300人提高到1200人;单个投资人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若投资者年收入高于或等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年收入的10%,换言之,符合上述规定则是被豁免监管的。

筹资计划书篇(9)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2-0000-01

一、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阶段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起始阶段,所以前期的规划选择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一阶段企业将面临在投资行业、掌握最新税收信息、以及拟定获取相应资质方面做出决策。这一阶段的筹划通常会对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一)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的优惠政策进行整合,逐渐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行业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型税收优惠格局,重点向环保、高科技、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企业实行鼓励政策。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信息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与节能技术。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具备长远的投资眼光,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例如: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企业从事公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免税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型企业如果投资于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以上可以加计抵扣应纳所得税额。上述优惠政策是国家支持特定行业发展的最直接的体现,所以投资者应根据自己产品服务特点,尽可能向给予税收优惠的行业靠拢,获取价值最大化。

(二)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建立在高新技术企业所认定的资质之上。对于达到了行业“特定质量等级标准”的企业,税法又给与了更优惠的政策。所以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取得相关资质,提供了更大的筹划空间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其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终能否获得,主要是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由于税收筹划活动是一项综合性较高并且要求筹划人员有相当高的会计,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水平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所以只有掌握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为保证筹划的超前性、时效性和成功性提高筹码。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筹划人员要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减少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结合自身情况,适时改变筹划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减少税基的基本方法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说,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工资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在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在新所得税法限制内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捐赠、工资、广告费及研发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下面就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为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简称三新),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前者按支出费用可以直接当期扣除,而后者则要作为资本化支出摊销扣除;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指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说,将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作为分界点,把研发费用等较多的费用转移至这个分界点之前支付,尽量减少符合资本化支出的数额,由此可见里面的时间价值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另外,在不影响研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加快研发周期,把时间控制在所谓“相当长的时间内”。

根据上述结论并且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等等,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①。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

为促进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随处可见。举例如下:(1)凡是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15%征收所得税。(2)对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以500万为分界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4)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政策②。

根据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针对自身业务将所适用的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以达到税负最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程辉.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与方法[J].税收征纳,2012(02).

[2]杨蕾,刘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1(08).

[3]李莎,白成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实践分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1(11).

[4]陆易.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0(03).

[5]湛亚娟.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外资,2013(02).

注:

筹资计划书篇(10)

目前,高校财会专业税法相关课程设置、教学安排主要分布在《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纳税实务》等课程中,而与税法联系紧密的课程,也是高校常设课程则集中在《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与此有关联的教材更是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有《税法》《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学》《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纳税申报与筹划》《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等。但是,课程体系的交叉、教材的繁杂,造成了学生学而不精、知识架构混乱的局面。这与培养兼具税法和财务管理、会计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相冲突。因此,整合《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程刻不容缓。

《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现状

1.课程设置方面

现行国内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会计学等经济管理专业对《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等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计划安排主要有三种方式:(1)分属于不同学期,先后开设《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2)将《税法》作为先修课程,再将《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整合后作为一门课程选修;(3)《税法》《税务会计》选其一设为必修课或选修课,《税收筹划》作为扩展学习,设为选修课。

2.教材建设与教学内容方面

《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中,《税法》的教材内容主要包括:以18个具体税种为主的实体法和以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为主的程序法。但在实际教学中,由于课时紧张,加之程序法内容枯燥繁琐,往往只重点讲授具体税种的相关概念、构成要素、税额计算等,其他内容则一带而过。

《税收筹划》教材的编排基本有两种方式。一种以18个税种作为筹划对象,比如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等。这种方式以《税法》中的实体法作为编写依据,有利于学生对《税法》课程内容的巩固和深入理解。另一种则以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为筹划对象,比如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企业收益分配的税收筹划等。这种方式以企业涉税事项的资金流向作为编写依据,便于学生对企业具体业务操作的理解。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结合税法相关选修课程的内容体系安排、教学大纲的要求、学生的接受程度等方面的因素,因地制宜地选用合适的教材。

《税务会计》教材的编写体系主要囊括了具体税种的计算、账务处理及税收筹划。与《税法》《税收筹划》等课程相对比,容易发现,“具体税种的计算”属于《税法》的重点内容,“税收筹划”是需要单独开设的一门课程,而“账务处理”则是《财务会计》中强调的内容,比如所得税会计。在实际教学中,由于《税务会计》课程的边缘性、综合性,导致无论如何安排《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都会造成课程内容的重复或缺失。

(1)《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同时开设时,由于三门课程的边界很难划分清楚,内容存在交叉,势必出现两种教学效果:一种情况是重复讲解,造成课时浪费;一种情况则是“踢皮球”,认为其他课程中有类似内容就省略讲解,造成学生学习内容盲点。(2)先修《税法》,再修《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的整合课程,无法突出《税务会计》的重点,同时由于课时紧张,容易将《税收筹划》变成摆设。(3)《税法》《税务会计》选其一,再修《税收筹划》。只修《税法》,无法让学生理解财税关系,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欠佳。只修《税务会计》,如果不给予足够的课时,则使学生无法熟练掌握税额计算,进而不能理解涉税事项的账务处理;如果给予充足的课时,内容的繁多同样不利于学生对税法相关知识的吸收掌握。

《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整合

1.课程设置方面

目前,有关《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程整合研究方面的文献相对较少。姚爱科(2009)最先提出将《税法》与《税务会计》整合为一门《税务会计》课程,以税种作为主线,将基本税制要素与会计处理联系在一起,并指出整合后的课程安排有利于知识的融会贯通。苏强(2011)强调采用“多元立体化理念”的教学模式,设计整合后的《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胡春晖(2014)认为《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应合并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二)》,提出以18个具体税种为纵线,横向讲解每一税种的税额计算、账务处理、税收筹划的内容。整合课程加大课时后,分两个学期进行讲解。但考虑到教学内容的分量和学生的接受水平,笔者认为,将三门课程整合为一门课程,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其一,内容面面俱到,易使学生对税法相关课程基本知识的理解杂而不专;其二,学习周期长,容易造成学生学习兴趣的消磨与学习内容的遗忘;其三,内容繁冗细碎,无法使学生对税法相关课程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

综合来看,《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的整合思路并不是将其简单合并,而应合理划清界限,突出各课程的重点。即《税法》《税收筹划》的内容不变,主要以税额计算、具体税种的筹划为主,而《税务会计》则应取消与《税法》《税收筹划》重复的部分,加入《纳税实务》的实践内容,并强调其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如此整合可以使学生在《税法》《税收筹划》中掌握税法相关知识,在《税务会计》中理解财税关系,锻炼实务操作能力。

2.教材建设与教学内容方面

(1)教材建设方面

目前,已经出版发行的税法相关教材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考试用书,比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的应试指导书;一种为高校的教学用书。考试用书由于其应试用途,理论性较强,与本科院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目标不符,而教学用书因其编写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需求刚性等因素,导致权威性、时效性欠佳。另外,本科院校的学生对教材的依赖性较强。鉴于此,会计教育界、企业实务界、税收征管界的税务、财务管理、会计人才应联合建立教材编写团队,以高校教育建设为平台,从教学目标、教学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环节入手,设计、编写与培养目标相匹配、适应学生理解程度的教材。

(2)教学内容方面

整合后的《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中,《税法》侧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税收筹划》主要针对不同税种的案例进行筹划分析,《税务会计》则强调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在具体教学操作时,《税务会计》可加入仿真实验课,比如采用与《财务会计》相同的资料,将其中税法与会计准则处理方式不同的涉税事项进行调整,让学生理解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的不同。也可以将“纳税申报”部分的实务操作案例转换为更为直观的会计账册与纳税申报资料表,同时练习“电子报税软件”,让学生掌握手工申报纳税、网上申报纳税的具体操作过程。

综上所述,《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程的整合思路应以人为本,从合理划分《税务会计》与《税法》《税收筹划》课程的边界着手,辅以实务操作内容,区别于《财务会计》,最终达到高校培养复合型、应用型财税人才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姚爱科:《试论〈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整合》,《会计之友》2009年第6期。

筹资计划书篇(11)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331-01

1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1.1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设计税种时,一般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包括免税、减税、起征点、税率差异、特殊规定等。同理,纳税人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此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2 转换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不同的规定,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1.3 转换税目

个人所得税法规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征税有不同规定,相同性质的收入,根据收入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征税标准。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的不同,合理合法地改变个人收入的性质,分割或合并个人收入,从而达到收入额不变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1.4 利用纳税延期

实践证明,适当推后纳税义务履行时间,取得延期缴纳税款所带来的时间价值,可以使纳税相对减少。

2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

2.1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通过转移福利的方法给与各种补贴,降低名义工资,从而减小计税基数,减少职工应纳税额,进而减轻税负。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经理朱先生,2007年月工资为10000元,应工作需要,须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1600)×20%-375]=1305。如果公司为朱先生免费提供住房,将每月工资降为8000元,那么此时朱先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1600)×20%-375]=905。即经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税400元(1305-905)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定额扣减800元费用。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分解为若干次,从而降低应纳税额。并且,根据规定,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避免将不同的项目合并计算。

2.2 转换纳税人身份

按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8年3月1日以前,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16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部分人员在每月公司、薪金所得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这些人员主要包括外籍公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

案例二:北京姑娘刘某2006年嫁给一位美国人,并在北京居住,2人同在北京某外资企业工作,刘某月薪2000元,同时在国外有一份兼职翻译工作,月收入4000元。在加入美国国籍之前,刘某每月应纳税额=(2000+4000-1600)×15%-125=535元。2007年1月刘某加入美国国籍后,在每月收入扣除1600元标准费用的基础上,再享受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此时,刘某的应纳税额=(2000+4000-1600-3200)×10%-25=95元。通过转换身份,刘某每月节税440元。

2.3 转换税目

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案例三:叶先生在2008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收入1600元,由于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800)×20%=320,因而叶先生该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00+1600-2000)

×10%-25=175元。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一年可节税1740元,所以叶先生应该把劳务报酬化为工资、薪金。

在有些情况下,情况则正好相反,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减少税收支出。

案例四:宋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2008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收入63700元。如果宋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63700-2000)×35%-6375=15220元。如果宋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这笔收入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63700×(1-20%)×40%-7000=13384元。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836元。

2.4 利用纳税延期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五:某出版社请李某写一本专著,稿费预计20万元,需3年完成。李某提出出版社以借款的形式预付10万元稿费,待书出版后再结清剩余稿酬。由于实物中稿酬的税款一般需要图书出版后再合并计算,这样预付的10万元稿费应缴纳的税款100000×(1-20%)×14%=11200元就可以延期三年后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只是针对各种情况挑选了比较常见的几种案例进行了说明,中间简化了许多过程。在实际操作中,过程往往更加复杂,还有许多细节的地方需要我们注意,才能筹划出最佳的纳税方案。

3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其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笔者通过探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问题,得到一下收获:

(1) 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广泛的筹划空间,因此财务工作者应该认真研究并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2)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这是基本的前提。。(3)从现实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可以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因而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