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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申请大全11篇

时间:2022-12-24 20:03:56

员工福利申请

员工福利申请篇(1)

为感谢公司全体员工的辛勤工作与努力,彰显公司对员工的关爱与照顾,保障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特申请端午节每位员工200元的过节福利费用,公司员工人数共计20人,总合计约为元。请公司领导给予审核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批准人(签字):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范例二

公司全体员工:

“艾草幽香,龙舟竞渡,今又端午!”为庆祝这个千年传统佳节,特作安排如下:

1、福利内容:为每位在职员工发放粽子(2个)+饮料(1瓶);

2、发放时间:5月30日中午12:30;

3、发放地点:中门打卡处;

员工福利申请篇(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员工福利申请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员工福利申请篇(4)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第六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五)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七)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九)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十)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第七条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关申请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福利企业证书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订,审核认定意见书的式样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认定机关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提请认定机关核实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时,持证残疾人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认定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

员工福利申请篇(5)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行业规范,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凡经民政部门批准并颁发《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同等享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区级有关部门应确保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是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规咨询、资格认证、机构年检、人员培训、等级评估和行业监管,承担政策引导、宏观调控、服务协调、检查督促等职能。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和*科技工业园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工商、编制、国土、财政、国税、地税、教育、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支持民政部门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依照本规定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再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筹办申请,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筹办或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向负责审批的市或区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或区民政部门颁发民政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加盖批准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执行民政部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报民政部门备案。

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挂牌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因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原因而歇业或终止服务,应提前3个月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妥善安置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区民政部门应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对年检合格的。予以公告登记。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准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准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在本规定实施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员工福利申请篇(6)

福利企业在申请退税前,要按照以下规定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写出退税申请(退税申请中要写明应退税额和非应退税额),连同《退税申请审批确认书》、《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调查情况表》报主管分局、所。

(一)“四表一册”资料是否健全。

(二)退税额的确定。

1、残疾工人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出勤上岗率是否达到标准;残疾工人是否全部按照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费。

2、是否有商业性外购和委托加工等非应退税货物;是否和应退税货物单独核算。

3、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原材料、燃料、电费、运费和加工费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全部取得。

4、销售给业务员(非本厂职工)的货物,是否据实开具发票;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为业务员代开发票。

福利企业应按照以上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写退税申请。如企业弄虚作假,虚报退税额或违法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经查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一律取消其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二、基层税务机关调查

主管税务分局、所要对福利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和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并根据以下检查标准内容,分户写出专题调查报告,经审核无误后,连同其他退税资料上报县局。

(一)企业“四表一册”资料不健全的,主管分局、所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如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二)残疾工人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50%),出勤上岗率未达到标准(80%)的,当月税款不得退还。

(三)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原材料、燃料、电费、运费和加工费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的,其多形成的进项税额不得退还。

(四)如存在商业性外购和委托加工等非应退税货物行为的,在帐目上要与应退税货物分开,并单独核算。如不能分开并单独核算的,全部货物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五)销售给业务员(非本厂职工)的货物,应按实际交易金额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按业务员外销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业务员属本厂内部营销人员的,必须在职工花名册、职工工资表上登记在册,并提供工资发放标准和有关协议、工资领取凭证等资料。

三、县局复核

县局综合业务股对各分局、所上报的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对福利企业进行退税实地调查。经综合业务股复核无误后,报局领导审批。

员工福利申请篇(7)

成立于1996年的福田汽车是目前国内品种最全、规模最大的商用车企业。福田汽车于1998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现有资产300多亿元,员工近4万人。公司以北京为全球总部、创新中心和业务管理与运营中心。此外,在国内的京、鲁、湘、粤、冀、鄂、辽、新等多省市拥有整车和零部件事业部;在日本、德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拥有研发分支机构;在印度、俄罗斯设立了事业部,在全球20多个国家设有KD工厂,产品出口到8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为了适应公司整体的管理运营工作,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实践,福田汽车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协调配合、运作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福田汽车法律事务部副经理、知识产权部部长李千江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表示。

据李千江介绍,福田汽车的知识产权业务是从2000年以后一步步开展起来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公司原有的知识产权相关业务是由多个部门分头进行管理的,比如专利管理放在研发部门,商标管理放在品牌部门,版权管理放在IT部门。2008年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最初只负责商标业务,并负责协调各部门知识产权业务工作。2009年正式成立知识产权部,作为法务部内设的二级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各项知识产权工作。

鉴于知识产权是一项介于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工作,为加强法务部门与研发部门的联系度,知识产权部又进行了专业细分,下设6个三级部门,包括商标版权部、综合业务部和4个专利管理部(见图)。专职人员共有18名,另有数十名兼职人员。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与分工如下:

综合业务部主要负责制度建设、人员建设等非专业性工作,具体包括:知识产权业务全流程过程控制;检索管理、费用管理及法律期限监控;专利信息化建设和日常维护;知识产权制度流程的建设与优化;政府关系、司法资源与律师资源建设;国家的政策法律研究运用;知识产权案件与纠纷处理;知识产权资产经营等项工作。

商标版权部主要负责商标、版权保护策略的制定与实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查询、注册登记事宜;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变更、续展、注销、撤销;司法资源及机构的管理;集团商标、版权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工作;其他与管理有关的事宜等项工作。

专利管理部是根据公司主要产品线,分别设置在商用车、乘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制造装备(工程机械)等几大业务单元当中,主要负责专利的创建、专利情报的搜集、专利侵权的防范及专利运营及争议解决,具体包括:专利申请业务;研发项目的侵权风险预防;研发项目及竞争对手的专利情报分析与利用;本部门的专利侵权纠纷、专利转让和许可;专利培训和咨询;专利维持与放弃管理等项工作。

“将专利工程师派驻到各研发中心,与研发人员一起办公,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研发过程,更好地为研发服务。”李千江说。

值得一提的是,与国内多数上市企业不同,福田汽车与控股公司北汽集团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权责清晰,属于业务指导关系,各自独立运作。究其原因,主要是福田汽车全部的技术成果都在股份公司自主研发取得。

不断深化专利管理工作

据了解,从公司成立到2009年之前的十多年里,北汽福田总共才申请了一百多件专利,与公司每年数百亿元的产值严重不匹配。因此,公司知识产权部最初的工作也是从推动专利申请开始的。

“为加快推进专利申请工作,公司于2009年制定了专利倍增计划,提出在未来3年,每年的专利申请量要增长一倍,争取用3年时间,使公司专利申请量累计达到2000件。”李千江介绍说,“为了保证该计划的顺利落实,公司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工作来推动计划的实施。一是进行政策引导,将每年的专利计划分解到各个研发中心,同时建立奖励机制,奖励金额是当时全行业最高的,比同行业其他企业普遍要高出一到两倍。二是加快人员队伍建设,公司从全国各地招聘了一批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的人才,在吸收国内同行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摸索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与体系。三是配套资金的保障,公司在知识产权上的投入从最初每年几百万元增加到现在的一千万元。四是公司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在最高决策层设有知识产权与品牌经营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研究院的副院长和各研发中心主任组成,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还设有专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由公司主管研发副总经理担任,其职责主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福田汽车顺利完成了这项曾被视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截至2012年9月,福田汽车共申请专利2500余件,授权专利1700余项。

在完成了专利倍增计划之后,福田汽车开始认识到,专利申请只是一项相对初级的知识产权工作,接下来必须向更深层次进行业务拓展。在稳定专利申请工作的同时,又开展了企业侵权风险控制工作,参照国内其他企业的作法,制定了专利侵权预警风险控制流程,将专利管理嵌入到研发项目当中。此外,还加强了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分布在各研发中心的驻点专利工程师负责收集研发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专利文献的检索、查询,找到解决相关问题的答案,再将分析整理后的信息反馈给各研发中心。

根据公司的整体专利战略,福田汽车将专利业务细分为九大业务模块和几十个小的业务模块。比如在专利申请方面,提出逐步从增加专利数量到提高专利质量方向转移。为此,公司专门进行了专利布局研究。一是对行业进行疏理,将产品划分成若干系统,每个系统又细分成众多的零部件,做好专利分类,形成树状图。二是对本企业专利进行疏理,找出在哪些技术点上有优势,在哪些技术点上还存在不足。三是确定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在哪些技术点上有优势,哪些是行业热点。在此基础上,在确定未来的专利申请方面,就不再简单追求申请总量的多少,而是强调在关键技术点上专利数量的多少。

为保证专利申请的质量,公司在专利申请方面设有三层审查机制。在专利申请案子写完之后,先交与技术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技术上通过之后再转到专利工程师进行法律层面的审查,最后由知识产权部成立专门的审查小组定期对专利申请书进行抽查。另外,公司还有专利评审委员会,第三个月召集一次全体会议,对专利申请进行技术与法律方面的全面审核。

为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价值,福田汽车还加强了在专利运营方面的工作。

今年2月,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成立。据了解,在组建合资公司的过程中,福田汽车的知识产权优势得到了一次极好的发挥。福田汽车在与戴姆勒汽车合资过程中对部分专利进行转让,以无形资产进行了合资。福田汽车和奔驰-戴姆勒公司的中重卡合资项目中,实现外方企业全额现金出资,中方企业出资额中有超过20亿元人民币是经评估的无形资产。合资公司产品在中国范围内以福田欧曼品牌销售,每年合资公司需要向福田汽车支付1500余万的技术许可使用费。

戴姆勒在中重卡的高端市场具有品牌、技术和产品优势,而福田在中重卡的低端和中端市场具有技术、产品和成本优势,双方的产品具有很强的战略互补性。

“这是在中国汽车领域,第一次由中方出无形资产,外方出现金的合资项目。”李千江表示,“这件事让公司上下更加清楚,专利是能够让我们尝到甜头的。”

汽车行业有关专家则评价称:戴姆勒和福田汽车的合作打破了自改革开放30年以来跨国汽车公司在中国仅设立组装工厂的旧有模式,开创了中外合作双方以中国为运营中心,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造中国汽车自主品牌的先河。

全球化的商标布局

目前福田汽车旗下共拥有欧曼、欧辉、欧马可、蒙派克、迷迪、风景、传奇、奥铃、萨普、时代、拓陆者等十一大产品品牌。福田汽车商标管理工作是与集团的整体品牌管理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品牌与传播部负责商标的设计与品牌的营销工作,而知识产权部则侧重从法律角度对商标事务进行管理,主要负责商标注册、运营及争议解决。

据李千江介绍,福田汽车商标管理的历史较长,自公司成立起就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截至2012年9月,福田汽车在国内注册商标近600件,包括福田集团全部品牌以及重要品牌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海外注册商标覆盖全球188个国家和地区,截至目前共1600余件,包括福田集团五大产业品牌和汽车重要子品牌。

到目前为止,福田汽车共取得北京市著名商标6件,中国驰名商标认定2件。继“福田”商标在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今年4月27日,福田汽车在第12类汽车产品中注册的“FOTON”商标再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殊荣。

李千江认为,这是福田汽车多年来坚持全球化发展战略,坚持打造国际知名品牌的重要成果。驰名商标不单纯是一种智力成果,而且还是企业文化的象征。由于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及受保护性,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并享有较高声誉,可以使企业的其他产品受益,提高企业对外部的吸引力,进而使企业及品牌的价值倍增。

“对于一家产品出口的企业,商标在国外很容易遭遇经销商抢注的情况。因此,做好全球商标布局是福田汽车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如果将每一件商标都进行全球注册,那费用无疑将是十分巨大的。所以我们采取的海外商标战略是主商标全球注册,子商标重点布局。”李千江说。

在做好商标布局的同时,福田汽车还积极开展商标权利保护工作。对于侵犯福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果断地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不仅获得了合理的赔偿,而且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

作为一个已有十几年知识产权从业经验的资深人士,技术背景出身的李千江自进入知识产权这个大门后,虽然经历了多家大型企业的历练,但始终没有脱离知识产权这个跑道。

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李千江有着比较深刻的理解和感悟:“在国内,东南沿海的企业由于产品多以海外出口为主,所以比较早的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而北方的企业因产品多以国内为主,因此在知识产权方面明显比南方企业发展滞后。”

刚进公司的时候,李千江发现公司内部对于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不够强。后来他通过加强内部培训、撰写文章、案例分析等多种手段,逐渐使公司上下开始接受并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这些经历也让李千江意识到,培育一种知识产权文化环境是最难的一件事。

员工福利申请篇(8)

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指公务员的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或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的精神处罚、物质处罚和职务处罚等方面的处理决定。精神处罚是使公务员声誉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形式。物质处罚是使公务员经济利益受损的处罚,主要有减薪、停薪、不加薪或取消某种津贴等形式。职务处罚是使公务员名誉、地位、物质各方面都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

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不论是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还是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公务员只要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处理决定机关也有受理的责任。因为即使原处理决定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根据法定事由和按法定程序作出的,也不是最终决定。公务员如有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诉。

二、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的范围

1.处分。对公务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形式。公务员对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辞退是机关依法解除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行为。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公务员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也可以提出复核或申诉。辞退和取消录用都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的任用关系。

3.降职。降职就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由于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等的依据。如果被评为不称职,就会影响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的晋升,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就可以被辞退,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较大。

5.免职。免职就是免除公务员担任的现任职务。包括二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的免,如公务员转换职位任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等,都需要办理免职手续。还有一种免职是因公务员的过错或不当而免职,如不胜任工作、工作失误等。公务员对免职提出复核或申诉,一般是就后一种情形进行的。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辞职就是公务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公职。除法定不得辞退或提前退休的情形外,任免机关应当准许公务员辞职或者提前退休,因为这是公务员选择职业的自由。如果任免机关不批准公务员辞职或不按规定批准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就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是国家为公务员提供的物质生活保障,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这项是指公务员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三、公务员申诉的程序

公务员申诉一般包括三个程序,即复核程序、申诉程序和再申诉程序。

1.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核。申请复核的期限是从公务员知道或者可以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起算日是自该公务员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的次日,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2.申诉程序。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人。在正常情况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正常情况是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申诉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继承申诉权。二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发生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近亲属可以申诉权。(2)申诉形式。申诉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3)申诉要求。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事实根据。(4)申诉期限。经过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3.再申诉程序。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再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但是,两次申诉是有条件的,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作出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但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

员工福利申请篇(9)

(中国福利标识)

中国福利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福利销售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受托方为自然人用):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受托方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销售中国福利(以下简称“福利”)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区(县) (具体地点)设立福利销售站点,代销 (具体品种)福利。

第二条 委托期限

乙方代销福利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代销费用

甲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销售额 %的代销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委托事项对乙方销售福利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代销费比例;

(四)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拖欠的福利销售款、其他应缴费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产生的损失,从其押金或者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代销费;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福利代销合同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福利代销证,并提供相应的合格福利销售设备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方福利销售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报修申请后,应及时响应,并予以维修。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

(四)甲方应对乙方的福利销售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其上岗;

(五)甲方应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销售设备和福利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押金或者保证金。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取得代销费;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且乙方无违约情形,乙方交还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销售设备和福利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有权向甲方要求返还所交纳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三)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提供的销售设备以及宣传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乙方销售福利后,应及时向甲方交纳福利销售款,或者按照与甲方约定的预存款交款方式或实时交款方式,及时结交福利销售款;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押金或者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四)乙方应当维护福利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誉权、知识产权;

(五)乙方销售福利,应当妥善保管甲方发放的福利代销证,将其置于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设置福利标识;张贴福利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和兑奖的警示标语;公示开奖结果;承担兑奖义务并回收兑奖,防止流失已兑奖;

(六)乙方必须按照游戏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中奖者一次性兑付中奖奖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七)乙方有义务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中奖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违背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者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八)乙方有义务对销售的福利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审核,不得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

(九)乙方应当规范使用、维护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乙方应当在 个小时内告知甲方;

(十)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福利销售站点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设销售站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销售站点;

(十一)乙方福利销售人员须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并取得福利销售资格。如乙方更换福利销售人员,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参加甲方组织的与其销售福利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

(十三)乙方销售福利,不得有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销售行为;

(十四)乙方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销售福利,不得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面额销售,不得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和兑奖;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送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销售福利,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福利代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福利代销证退还甲方,并保证退还的福利销售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当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15%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专用设备出现故障并向甲方报修后,甲方拒绝维修或经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换可以正常使用的销售设备达到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三)甲方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和福利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退还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二)乙方未按甲、乙双方约定交纳福利销售款、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支付拖欠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暂停销售福利并进行限期整改:

1.对中奖者,未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中奖奖金,或者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的,或者违背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或者泄露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福利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或者累计停止销售福利,一年内达到 天的;

4.未按规定设置福利代销证、福利标识的;

5.未按规定张贴福利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的;

6.私自更换销售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销售资格而销售福利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甲方组织的与乙方销售福利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的;

8.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的;

9.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具有其他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的情况的。

乙方整改后经甲方认定具备销售条件的,可以重新恢复福利销售资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福利代销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1.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和兑奖的;

2.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福利的;

3.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站点的;

4.转借、出租、出售福利代销证的;

5.销售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的;

6.通过手机、互联网等超出福利机构规定范围和方式销售福利的;

7.变更或者变相变更面额进行销售,或者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的;

8.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站点,或擅自迁移销售站点的;

9.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或者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10.泄露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12.有损害福利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甲方需调整代销费比例或变更代销合同条款,乙方不予认可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乙方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三)因电力、通讯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销售福利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为准。

(二)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对本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国福利代销

申请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双方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的 日内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的联系,视为送达;

(五)乙方符合甲方有关福利销售场所条件的,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福利销售机构名称)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甲方公章乙方印鉴或者公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中国福利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中国福利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及邮编: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一、申请事项

申请设立福利销售场所地址:

申请销售福利品种:

二、申请人承诺

(一)申请人具有可用于代销 (具体品种)中国福利的固定经营场所及所需资金;

(二)申请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申请人为自然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申请人为单位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销福利因违反规定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未逾五年的。

(三)申请人按规定为销售人员提供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如申请人所承诺内容不实,或者未能履行承诺内容, (福利销售机构名称)可以解除福利代销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细

1.申请人及销售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2.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3.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员工福利申请篇(10)

第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

第六条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煤气、暖气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第九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身份证明。

(二)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消防、卫生防疫、电力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注册经费按床位总数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并具有验资报告。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具有与业务性质相适应的文化、娱乐、康复医疗设施和工作环境。

(五)具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与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4-7,与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1.5-3。

(六)服务和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有相关证明,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七)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机构的章程)

(三)机构设置与设施报告(包括单位建设规划和图纸、名称、组织机构、所有制形式、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设施、娱乐场地、健身场所、康复室、医务室等)。

(四)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租赁房屋必须出具租赁期限五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资金来源及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

(六)若由双方以上合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应提供合作方共同签署的法律文书。

(七)非唐山市户籍的申办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函。

第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一)举办全市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经市局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在提供以上材料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十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报省民政厅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三)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规划和条件的,填报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办人。

第十二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名称、场所、负责人及性质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报审批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歇业或者因为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歇业或者终止服务的报告,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的文件,妥善安置服务对象。经批准后,交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正本、副本及公章,并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制度,并与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任何传染病史。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任何劣迹史。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必须坚持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实行财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开展服务,并坚持心理援助与生活援助并举,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并重,行政性管理与专业化服务同步的原则。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要按个案建立服务对象健康档案,有条件的福利机构要对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建立个案软盘档案。要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患传染病的服务对象,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防疫部门。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餐具、清洗被褥和衣服,达到基本无"四害"标准。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防火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火、灭火器材,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配置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开展有益于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财务状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每半年要向县区民政主管部门上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情况报表。经汇总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福利机构按审批部门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到审批部门办理年度检查登记。

审批部门应将年检结果在媒体上公布,让全社会更好地了解我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情况,以便于服务对象根据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限期整改或取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开业的;

(三)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社会福利机构用途或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六)管理混乱,造成责任事故的;

员工福利申请篇(11)

1.基金部分:由本公司提拨20万元,以提拨一次为限。?

2.营业额提拨部分:由公司的营业额提拨,每月提拨前月份营业额的万分之五。?

3.薪资提拨部分:由公司所有员工同仁的薪资、年终奖金扣减千分之五移拨。?

4.伙食费移拨部分:由公司员工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移拨。?

5.下脚出售价值移拨部分:公司下脚品出售值移拨40%。?

6.福利金运用收入部分:由福利金的运用赚取的利息与利润。?

(二)员工福利金之使用范围:?

本委员会福利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下列六项用途:?

1.办理本公司同仁的各项福利活动,包括旅行、电影放映、节庆活动、庆生会等。?

2.办理本公司同仁的伙食,包括平日缮食、加菜、聚餐等。?

3.办理同仁伤病的救济慰问、婚丧喜事的庆贺哀悼等。?

4.同仁的借支。?

5.其他由本委员会决议的用途。?

6.福利金的营利性运用或购买本委员会设备的支出。?

(三)福利金的运用:?

1.本委员会福利金的运用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项支出,非营利性支出每月动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收入金额为原则,但特殊情形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福利委员通过者不在此限。?

2.本委员会福利金的非营利性支出,应由福利金运用小组编列预算,于每月月初提交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预算表的格式参照表9.1.2的格式办理。?

3.员工伙食费、各项庆贺、慰问、奠仪、救济的金额标准,由本委员会制定公布。?

4.员工伙食的支出款项统由本委员会控制,参照支出标准按日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参照表9.1.3。?

5.本公司同仁的伤病、慰问、婚丧喜事互助金的发给统由当事人或其直接主管提出申请。

6.本公司同仁因特殊事故需向本委员会申请借支,可由当事人填妥,申请单向本委员会申请,但借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事人一个月薪资所得为限,月息1.5%,但特殊情形由本委员会委员保证者得借支至3个月所得。借支单的格式参照表四。?

7.本委员会各项福利活动的费用支出以不超过当月份的预算为原则,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同表9.1.3。?

8.本委员会营利性的支出统由福利金运用小组运用,无动用部分得存入本公司帐上,以1%日息计息。?

(四)福利金的运用状况报告与控制:?

1.本委员会福利金运用小组每月月底必须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支出编列结算表,交付本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结算表的格式比照表9.1.2的格式编列。?

2.福利金的收支帐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过XX元以上者并需提交福利金运用小组审议。?

3.福利金运用小组每半年应编列福利金运用表及资产负债表各一份交本委员会审议并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