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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2-14 02:29:23

政治论文

政治论文篇(1)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大多数产品都比较单一,没有自己的技术品牌,面对原材料价格不断上行,同行业间日趋激烈的竞争,以及国内外的巨大压力,不少企业已经开始飘零不定。

美国《财富》杂志此前评选出的世界企业500强中,中国内地仅有11家企业“榜上有名”,而且多数属于电力、石油、银行等国家垄断性行业,不具备自己的品牌;在2016年公布的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100个品牌中,中国大陆仅一个品牌入选。

然而,“MadeinChina”却已深入世界每个角落,并逐渐占据了各个生活场所。所谓的“中国制造”指的是通过为别国的品牌、用别国的技术、替别国公司做加工而赚取微薄的收入和利润,还有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拥有自己的品牌,但所使用的核心技术是别国的。但随着科技水品的不断发展,“中国制造”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了。在中国制造迫切需要确立核心竞争力,成为“中国创造”。毕竟,仅仅是制造而没有创新,制造就没有生命力。

中国之所以仍处于“不发达”阶段就是因为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科学技术水平还不够高,所以要摆脱“不发达”阶段,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就必须要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实现我国生产力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而大力发展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从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战略主动地位。科技创新能力,已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在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如果我们的自主创新能力上不去,一味靠技术引进,就永远难以摆脱科技落后的局面。

我国已经从低成本时代向高成本时代过渡,因而企业也必须由“成本优势”向“技术优势”转变,而“技术优势”的核心就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只有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品牌,中国才能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要真正跟上世界经济发展的脚步,真正参与分享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蛋糕”,我们必须拥有创新能力,并以此向经济价值链的高端发展,最终加入科技创新国家之列。

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作为青少年学生,我们要提高自己的科学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而努力.

第2篇:孙中山对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历史贡献

摘要:在寻求中国现代化道路的过程中,孙中山以其杰出的理论和不懈的实践不仅影响了所生活的那个时代,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以后的历史。实现以自由、平等、民主和人民(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现代化是孙中山现代化方案的核心。孙中山不仅精心设计中国政治现代化的理论方案,而且切实推进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伟大进程,对中国政治现代化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关键词:孙中山;民权主义;政治现代化;民主共和国

鸦片战争以来,建设一个现代化国家以与西方列强比肩而立,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伟大理想和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从早期的地主阶级改革派龚自珍、林则徐、魏源,到办洋务的张之洞、左宗棠、李鸿章,再到维新派王韬、郑观应、康有为、梁启超,这些“睁眼看世界”、“卓然识大势”的少数“先知先觉”者,或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或办工厂、设学堂、建海军,或呼吁“商战”进而提出全面变法改良主张。至,人们寻觅现代化强国之路的内在冲动愈加强烈。在寻求中国现代化道路的过程中,孙中山以其杰出的理论和不懈的实践不仅影响了所生活的那个时代,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以后的历史,他的三民主义理论以及《建国方略》、《实业计划》、《中国一大宣言》等,构成了近代以来至他为止的最为完整系统、兼具中外精华的中国现代化蓝图,化作了整个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人民矢志不移的宏伟目标与社会实践。在孙中山的现代化方案中,实现以自由、平等、民治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现代化是其核心内容。孙中山不仅精心设计中国政治现代化的理论方案,而且切实推进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伟大进程,对中国政治现代化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一、精心设计中国政治现代化的理论方案

反对封建专制政治,建立民主共和国,是近代中国民主运动的主题,也是实现中国政治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在民是其合法性依据,民主共和是其最高形式。这与中国传统的“君权神授”、“在君”的君主专制有天壤之别。

1.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制

中国古代是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社会。君主集政治、经济、军事诸大权于一身,实行独(文秘站:)裁统治。尤其是在秦汉以后,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政体不断发展和强化,皇权专制越演越烈,到明清时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造成君主专制的恶性发展。进入

近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认识到,君主专制制度是造成中国落后挨打的重要根源,进而不同程度地提出了政治变革的主张或方案:龚自珍倡导“更法”[1];魏源力主“变古今官家之局”[2];王韬强调“变法自强”必须首先改革政治,认为“君主立宪制最合于中国”[3];郑观应、陈炽、陈虬、何启、胡礼垣都主张“开议院”[4];康有为、梁启超提出了君主立宪的全面方案。然而,他们又都认为,中国民智未开,不可立即实行。 孙中山旗帜鲜明地提出以革命的方式君主专制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1894年,孙中山在檀香山创立了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团体兴中会。兴中会明确提出了“创立合众政府”的革命目标。1905年,孙中山在日本东京成立了中国同盟会。孙中山在《同盟会宣言》中鲜明提出:“所谓国民革命者,一国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即皆负革命之责任”,“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选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5]68-691906年12月21日,孙中山在日本东京《民报》创刊周年纪念会上发表了《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的演讲

。他说:“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颠覆君主政体”,“建立民主立体”是“政治革命的结果”。[5]741912年1月,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中表示:“尽扫专制之流毒,确定共和”,“国家之本,在于人民”。[5]82-83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孙中山勾勒出的现代民主政治的完整轮廓。

2.否定君主立宪制,批判民智未开论

针对中国人“缺乏共和知识程度”的谬论,孙中山通过比喻予以批驳:“今使有见幼童将欲入塾读书者,而语其父曰:‘此童子不识字,不要使之入塾读书也’,又通理乎?惟其不识字,故须急于读书也。……故今日中国之当共和,犹幼童之当入塾读书也。”[6]155-156民主政治并非上天先赋,要靠全体国民共同创造(

3.抨击军阀暴政,倡导“人民独裁”

他在分析民国以来军阀暴政原因时指出:“八年来之中华民国,政治不良到这个地步,实因单破坏地面,没有掘地底陈土的缘故。”[6]423什么是“地底陈土”?武人、官僚、政客是也。“须先搬去这三种陈土”,方能使“国基巩固”。[6]157在论及苏俄政体时,孙中山指出:“近来苏俄新发明了一种政体,……是‘人民独裁’政体……当然比较代议制政体改良得多。”[6]722

4.指出西方政体之不足,独创“五权分立”之政体

孙中山并不盲目崇拜西方民主政体,他敏锐发现西方政体并不完善,“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行,适成压迫平民之工具”[6]707。“吾人今日当造成一最新式的共和国”[6]764,以防“少数人所得而私”。为了使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政权,孙中山提出,人民不但要有选举权,而且要有(文秘站:)“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为了弥补西方“三权分立”的不足,他发掘中国传统政治资源,创造了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政体。对此,孙中山颇为自豪地说过:“五权分立”,“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5]81

5.改“官治”为“民治”,倡导平等与自由

中国传统社会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特点,即“行政权力支配社会”[8]693。而行政权力的主体是君主专制国家的从上到下的大大小小的各级官吏。换言之,中国古代实际上是一个官吏主宰的社会,官吏掌握的行政权力覆盖了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此即孙中山所说“官治”。如何“移官治为民治”[9]924?孙中山主张实行普选制、政党政治和权能区分,力主“地方自治”。实行“民治”,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人人平等和自由。他说:“四万万人一切平等,国民之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别。”[9]319一大宣言指出:“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10]124一方面,平等、自由有赖于民主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平等、自由又巩固了民主制度,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切实推进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伟大进程

孙中山是一个伟大的理论家,更是一个伟大的实干家。他不仅描绘了中国政治现代化的蓝图,而且身体力行,为实现这一宏伟蓝图呕心沥血,终生奋斗,切实推进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伟大进程。

1.封建专制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体和资产阶级民主政府

孙中山在1894年上书李鸿章呼吁改革遭到拒绝后,毅然决然地走上了革命的道路。首先,在组织上先后成立了兴中会、中国同盟会以领导革命。1894年,孙中山成立了兴中会这一革命组织。1905年,他又将各革命团体联合起来,成立了全国统一的资产阶级革命政党组织——中国同盟会,确立了同盟会的纲领,创立了同盟会的机关刊物《民报》。其次,在政治思想上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改良派进行论战。孙中山一针见血地指出,清政府已经沦为帝国主义的走狗,只有清政府,“兴民权,改民主”,中国才有出路。他认为改良派维护君主政体,反对共和,实为“中国之罪人”。通过论战,革命派取得了思想上的领导权,从而使民主革命思想深入人心。最后,在军事上发动了一系列武装起义。中国同盟会成立后,于1906年发动了江西省萍乡县和湖南省浏阳县、醴陵县一带的农民和矿工起义,起义队伍发展至3万人。1907-1908年,同盟会在广东、广西和云南接连发动了六次武装起义。1907年,还在安徽、浙江发动了起义。1911年4月,孙中山又发动了震动全国的广州起义。这些起义虽然都失败了,但是,革命党人前赴后继流血奋斗的精神,坚定了全国人民的反抗意志。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宣布独立。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布“中华民国”成立。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改元建历、剪辫易服、保障人权、解放贱民、废除刑讯等37项法令,并在各地得到程度不同的推行。黄炎培在《我亲身经历的辛亥革命事实》中回忆说:“辛亥以后,(1)很少见口头上、书面上被称或称人‘大老爷’、‘老爷’、‘少爷’;(2)‘磕头’、‘三跪九叩’、‘打请安’都没有了;(3)男子一律剪辫子,女子裹脚从此解放了……(4)鸦片一时没有消灭,但较辛亥以前渐减。”[11]68孙中山在南京还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一律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有请愿、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临时约法》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辛亥革命的一大政治成果。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以暴力手段了统治中国两千年之久的封建专制制度,颁布了具有革命性、民主性的《临时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体和资产阶级民主政府,这是中国政治史上的革命性变革。从此,民主思想深入人心,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迈出了艰难的步伐。

2.反对军阀独裁

统治,扞卫民主政体 袁世凯窃取临时大总统职位后,残酷压制民主势力,建立独裁统治。他派人刺杀宋教仁,镇压“二次革命”,以流氓手段强迫国会议员选举他为总统。袁世凯当选总统后,又下令解散和国会。1914年5月,他废除《临时约法》,公布反动的《中华民国约法》,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并把总统的权力扩大至无限,实行专制独裁统治。1915年12月,袁世凯经过“筹安会”的所谓“公民请愿团”活动,公然恢复君主制,自称“皇帝”。

袁世凯的倒行逆施,激起了孙中山的愤怒和反抗。1914年7月,孙中山在日本组织中华革命党,以“扫除专制政治,建设完全民国”为目的。1916年5月9日,孙中山发表《第二次讨袁宣言》,痛斥袁世凯“解散国会,公然破毁我神圣庄严之《约法》,诸民权制度,随以俱尽”,表示“决以一身奋斗,报我国家,乃遂组织中华革命党,为最严格之约束,将尽扫政治上、社会上之恶毒瑕秽,而后复纳之约宪之治”,号召人们“除恶务尽,对于袁氏必无有所姑息”。[5]100-103在孙中山的推动下,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稍后,黎元洪恢复了《临时约法》和国会。

1917年7月1日,张勋拥溥仪复辟。孙中山在上海召集革命党人和军界人士开会,严正声讨复辟势力。后来,孙中山又掀起了护法运动。

历史证明,孙中山反对军阀独裁统治,扞卫民主政体的行动是坚决的、一以贯之的。

3.直接促发国民革命,将民权置于法律、宪法之上

20年代初,孙中山将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在国共合作的基础上,孙中山与中国共同发动了旨在“扫除”建立独立富强的现代化国家“障碍”的国民革命。“打倒军阀”、“打倒帝国主义”、“耕者有其田”成为国民革命的最强音。这是一场空前的社会运动,自由、平等、民权已经深入到农民心中,成为一种“最时髦”、运用“最广泛”的学说,甚至路上碰见不肯让路的地主,农民都会愤然喝道:“土豪劣绅,晓得三民主义么?”[12]172正如有专家所说:“新三民主义的普及促发了大革命,在几千年封闭落后的中国农村中普及与宣传了现代化理想与具体目标,为中国现代化的全面展开在相当程度上奠定了社会基础。”[13]

4.甘当“公仆总统”,图谋民生幸福

孙中山当选总统后,从不把自己看作是高人一等的大人物,始终以“人民的公仆”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临时总统府举行的就职典礼上庄严宣誓:“倾覆满清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就职典礼结束后,孙中山不顾冬夜寒风凛冽,亲自送各省代表至大堂外,大家几次劝他留步,他盛情地对各省代表们说:“民国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总统是人民的公仆,各位是主人的代表,我应送至阶下。”在封建专制制度刚被,中华民国宣告成立的第一天,作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破天荒地提出了“总统是人民的公仆”这个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至理名言,在中国历史上可谓空前壮举,它开创了革命领袖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新纪元。

孙中山还身体力行“人民的公仆”。一次,孙中山身穿便服到临时参议院参加会议,被门卫拦住了。门卫不认识他,对他说:“你知道吗?今天大总统要来!”孙中山和蔼地对门卫说:“大总统不过是众百姓的一个公仆,他是人,我也是人,进去看看有什么不可以呢?”门卫仍然不让进去,孙中山先生在无奈之下拿出自己的名片。门卫看后,慌忙赔罪。孙中山先生和蔼地说道:“你不要怕,我不会责备你,只要你晓得,总统和百姓都是一律平等的道理就行了。”当时,有很多人都想亲眼见一下这位“公仆总理”。扬州有一位肖姓老人,专程来南京探望总统。当他见到孙中山先生时,急忙行三跪九叩之礼。见此情形,孙中山立刻上前将老人扶起,请老人落座,并对老人说:“总统在职一天,就是国民的公仆,是为全国人民服务的。”扬州老人点头称赞,并问:“如总统去职呢?”孙中山先生朗然答道:“总统离职以后,又回到人民队伍,和老百姓一样。”[14]

三、深刻影响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历史功绩

孙中山的政治现代化理论及其实践,在中国近代史上产生了一系列深远的影响。在这些深刻影响中,以下两点尤为突出:

第一,批判和废除封建专制主义,使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并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孙中山对专制主义的批判是毫不留情的。他尖锐指出:“夫中国专制政治之毒,至二百余年来而滋甚”[5]82,痛斥康有为、梁启超的君主立宪制不是爱国,而是“祸国”。他以西方进化论为武器,论证民主取代专制,乃时代之大势,不可逆转之大潮。他认为,事物的新陈代谢、除旧布新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政治制度的变革也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必然。辛亥革命一举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即宣布:“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第五条)自此之后,虽然有袁世凯公然恢复君主制,自称“皇帝”;张勋冒天下之大不韪,拥溥仪复辟;段祺瑞假共和、真专制,但由于民主观念的普及,全国人民集合在孙中山张扬的民主旗帜下,与袁世凯、张勋、段祺瑞之流展开坚决的斗争,一切倒行逆施无不以失败告终。袁世凯宣布帝制后,孙中山发表讨袁宣言,蔡锷在云南发动起义,组织“护国军”,全国人民反袁高潮一浪高过一浪。内外交困之下,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不久在绝望中死去。张勋复辟丑行上演了仅仅12天,就在一片唾骂声中草草收场,溥仪再次宣布退位。孙中山先生曾说过:“世界大势,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在政治上,这个“大势”就是民主化的历史必然趋势。

政治论文篇(2)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质做出了深刻反映,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它针对现实并没有提出根本性改革建议与对策,面临了很多严峻的挑战。

1、时代进步性。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是在对前人优秀经济学成果的批判继承中发展而来的,主要来源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空想社会主义者相关经济学说,它首次提出劳动二重性概念,在创立无产阶级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无产阶级剩余价值学说,创立了揭示社会经济发展基本规律的新的经济学范畴,标志着政治经济学的划时代变革。另一方面,它表达了现实发展的诉求,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揭示出了可以经受实践检验的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并被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理论基础,给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2、面临的挑战。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传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促进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同时,其不足也日益显现,在当下的理论与现实发展当中面临了各式各样的挑战。一方面,其学科性质不够明晰。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学理论,政治经济学在承认其内在阶级性的同时,将很多并不带有阶级性的内容在实际研究当中归入到了政治经济学的内容当中,当代的政治经济学必须区别于传统的只讲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否则将会导致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在当代的指导意义的缺失。另一方面,传统政治经济学已不再符合当展的要求。在现代化时代的不断发展中,传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社会结构,并且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适用于各个社会主义形态经济规律的相关规定在当代实际改革当中越来越空泛。

二、政治经济学理论价值的当代化发展

(一)理论创新与发展

作为实践的基础,理论的改变与创新是探究政治经济学理论当代价值过程当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首先,我们应当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进行继承,充分发挥方法论的优势。在对政治经济学理论进行创新与发展时,应当切实处理好继承、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最值得继承的基本原理包括吸收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利成分的关于社会化大生产与货币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原理,以及作为根本方法论的揭示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必然性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从而更好地保证政治经济学的真理性与科学性。其次,我们要结合古今中外所有经济理论当中的合理成分来构建现代政治经济学理论。一方面要对中国的传统经济思想进行深入的发掘、继承与创新,以实现古为今用,另一方面,对西方的经济理论的学习与借鉴也不容忽视,西方经济学思想在长期发展过程当中产生了很多分析经济现实的工具与方法,给我国现代政治经济学的构建带来了很好的借鉴。

(二)当代现实发展的取向

政治经济学的当展既离不开理论化指导,也不能缺少现实的发展途径。当代社会更为重视人们的全面发展,立足于人们生存、发展的立场上去考虑政治经济学的现实意义,只有真正将政治经济学理论付诸实践,才能使其更好的服务于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来,我们要改变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唯一科学的经济学观念,摒弃将西方经济学一律排除在科学的经济学以外的错误做法,西方经济学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我们应当汲取其中科学的理论,促使我国经济学构建能够更好为我国实际发展服务,通过对传统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中合理成分的吸收来给现代经济学理论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来我们必须紧跟时代潮流,发挥出政治经济学的独特优势,积极拓展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抓住发展政治经济学的一切机遇,加大重大实践问题的研究力度并加快理论促进实际的创新发展步伐,以获得科学的理论,丰富并发展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内容。

三、讨论

综上所述,作为一套科学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旨在解决人们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与社会发展方向始终保持着一致。在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只有不断地与时俱进,才能为人们解决当代社会经济问题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导,从而促进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满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更好地解决我国现代社会所面临的问题。

政治经济论文范文二:地方政治经济学研究

一、财政联邦主义

我国的国体是单一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级与下级政府是直接的委托关系,经济上则是实行分权制度,具体表现为分税制,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财政包干。与纯正的单一制或联邦制国家不同,我们国家是财政联邦主义。中央政府执行稳定宏观经济、社会收入的财政再分配的经济职能并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执行资源配置职能并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之间是竞争关系,争项目、争资金、争资源、争能源、比经济增长率、比财政收入等。地方政府与辖区内的微观主体之间是交换性的社会契约关系,地方政府通过发展经济、提高社会福利来获取选票、获得支持和权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微观主体的效用函数是不一样的,中央政府效用函数的主要变量有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地方政府效用函数的主要变量有上级政府满意、辖区内的微观主体、财政收入、经济发展等;微观主体的效用函数主要变量有公共产品和服务、税赋水平、生产生活环境等。财政联邦主义有优点,中央与地方政府、上级与下级政府进行明确的分权,地方与地方展开竞争,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有利于各级政府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但是在软化的制度环境约束下,地方政府之间的过度竞争,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不同效用函数之间的冲突也会使资源配置扭曲,地方政府陷入囚徒困境,投资行为异化等问题。

二、软化的制度环境

1、信息不对称

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的直接的委托关系是一个多任务、多目标合同,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效用函数不同,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传递链条长,作为理性经济人,从成本和效率考虑,委托人(中央政府、上级政府)一般会抽象一些显性指标考察下级政府,每年各级政府在人代会所做的报告主要的指标是五个:123(总量,增速、人均)、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失业率、人口出生率,近来增加了事故亡人率、万元能耗指标等,这些指标也作为地方官员评价和奖惩的主要依据。人(下级政府)在人大监督缺位的情况下,经过成本收益计算,往往会把主要精力放在上级易于观察的政绩工程上,如大广场、大马路、大草坪等。由于对地方政府而言,企业是纳税主体,企业的效用要远大于居民的效用,真正的人民群众成为弱势群体。

2、人大监督缺位

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下级政府行政首脑由上级决定,群众对政府、下级对上级、同级人大对同级政府往往不能进行有效和及时的监督。

3、预算软约束

如同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所论证的那样,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存在预算软约束。预算软约束问题在我国地方政府身上表现尤其明显。很多专家认为,中国新一轮的经济增长是由地方政府主导并投资推动的。投资冲动和财政压力使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筹集资金,尽管《预算法》明确禁止地方政府自行举债或提供贷款担保,各级地方政府仍然积累了大量债务。

4、模糊产权

我国现行体制下,存在大量公共产权和公地资源,公有和国有、政府所有是不同的概念,公有产权界定模糊。土地法规定,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政府可以征用公共用地。地方政府滥用公益土地征地权,垄断土地供应和经营,运用行政权利保护违法征地。在经营城市的理念下,开发区热高烧不退,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征地,农民失地、失业、失语。

三、地方政府投资行为的异化

1、招。为了扩大当地投资规模、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开出各种优惠政策,零地价、税收减免,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环保标准,舍弃自然或人文资源的保护。由于交易成本增加、资源配置扭曲,其结果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政府招商引资活动演变成零和搏弈。

2、卖。地方政府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出现大量违法征地、违法拆迁情况,造成大规模的失地农民和拆迁户上访。

四、地方政府机会主义投资行为的危害分析

1、破坏宏观调控。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机会主义行为重复和循环出现,使我国的宏观调控反复在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中徘徊。

2、政府治理成本提高。在经济转轨阶段,我国政府的治理成本不断提高,一方面表现为官民比居高不下、老百姓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表现为政令不通。这些年,中央政府推动了自上而下的政府机构改革,整顿吏治,裁撤冗员。同时,从机构设置上,改变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工商、税务、质检、土地、纪检、统计纷纷由省级政府垂直管理对一些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国务院频频派出调查组直接查办。

3、干扰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四次经济周期,在每次周期的波峰前后都出现投资过度增长和高通胀。与西方国家的经济周期的条件波动性不同,我国的经济周期与政治周期即地方政府换届的周期是基本吻合的。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始终以投资推动为主,体现在统计数字中的高资本形成率。在投资结构中,政府投资特别的投资是主体。刘宝全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经济运行的波动性和通货膨胀对经济增长具有溢出效应。

4、影响了社会稳定。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经济大起大落,经济增长方式简单粗放,陷入通胀或通缩的怪圈,失地农民和拆迁户不断上访,国有银行形成巨额的不良资产,地方政府大量隐性举债,重视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发展,土地等资源不断遭到破坏以及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带来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贯彻落实,延滞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

五、政策建议

政治论文篇(3)

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按其层次来划分,可以分为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具体政治制度和政治运行体制,它们的有机结合与协调运行,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结构。我们要始终坚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在此层面上,决不能照搬西方模式,必须坚定不移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之路。然而,这并不排斥在具体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层面上,借鉴西方国家政治文明建设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因为这其中包含着人类共同创造的价值成果。事实上,我们不仅仅是要注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特殊性,还要关注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一般性。而且,随着我国与国际交往和合作的进一步加强,需要全方位的和国际接轨,也要比照发达国家政治文明的一些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作出我们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在不发达国家搞社会主义,如何处理同资本主义的关系是一个大问题。列宁当年头脑十分清醒,极力主张苏维埃政权和管理组织要同资本主义最进步的东西相结合。他还指出:“我们不能设想,除了以庞大的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以外,还有别的什么社会主义。”(注:《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5页。)事实证明,通过大胆借鉴和吸收资本主义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是加快发展的一条必由之路。那么,资本主义文明的优秀成果包括不包括政治文明的成果?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在实践中我们看到世界上有不少政党,在长期的执政中积累了丰富的治党治国经验。其中作为政治体制和政治运行机制的这部分经验既不姓“资”,也不姓“社”,是可以为我所用的(例如民主共和制)。民主作为一种与封建专制相对立的政治制度,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些要素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共同具有的。认为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是完全绝缘的,这是非历史的、虚无主义的态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资本主义民主经过几百年的演变和发展,创造了一整套现代民主运行机制和操作程序,其中有许多思想和形式,显示了人类的智慧,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还有益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实际上,等领导人早在建国不久就多次阐明过不同政党和政治制度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认为斯大林破坏法制的现象,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资产阶级的某些制度也可以参考”,“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使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发现问题”在50年代中期,又明确提出:“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一切真正好的东西都要学。”(注:《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40页。)这体现了我党在对待人类文明有益成果这个问题上的唯物辩证态度。

遗憾的是,这些重要思想在后来的实践中未能发扬光大。很长一个时期,受“左”的倾向干扰,我们自缚手脚,自我封闭,拒绝了任何形式的从别人的经验和错误中学习的机会。不仅是我们,许多执政的共产党只看到两种制度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只看到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掘墓人,却忽视了又是历史过程中的“后继者”。认为凡是西方的东西就是“姓资”,凡“姓资”的就是腐朽没落的,这就把许多属于人类共同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当成资产阶级的专利加以抛弃。把人类共享的政治财富统统归到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名下,从而使自己的理论空间变得狭小而闭塞。对市场经济的批判和抵制,导致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和机制的僵化;背弃权力制衡的原则,使权力过于集中,造成苏联、中国、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等国有不同时期出现个人专制以及大清洗、大镇压等政治异常现象,执政的共产党声誉受到极大损伤。

戈尔巴乔夫则走向另一个极端,在所谓“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旗号下,推行西方那种多党制和民主化。任由一些政客恣意美化西方政治模式,引起人们盲目崇拜,对西方特别是美国步步紧逼的和平攻势,缺乏警惕,妥协退让,这是造成前苏联解体的一大原因。

“左”右两方面教训都值得记取,在面向世界的今天,我们要有开放的视野来看待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大胆借鉴是必须的,这一点应当予以突出强调。

借鉴,怎样批判地吸收,辨证地扬弃?执政党具有远见卓识已经显得越来越重要!只有用敏锐的眼光和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西方政治体制进行了解比较和研究,才能在借鉴中创新。唯有创新才有生命力。

首先,分权和权力制衡制度。这一制度历经三百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成为资本主义法治的重要制度和基石,充分地证实了西方国家运用权力约束权力的原则,防止权力被少数人垄断和滥用,在维护政治稳定等方面的作用。重新审视资本主义的这一制度,对“三权分立”我们不能照搬,但对权力的制衡却不能没有。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不是分权制,而权力制衡对社会主义同样是需要的。现实十分清楚地表明,权力不被制约必然导致和加重腐败,权力的过度集中是我们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弊端,关于社会主义的权力制衡需要创造自己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其次,代议制度。这一制度在16-18世纪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和限制王权的有力武器,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成为资本主义民主的重要标志与体现。它把由选举产生的议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于实行代议制,就使资本主义民主不再为地域和人口所限,在西方被视为人民控制政府的根本途径和法治的支柱,其本质上是法治的政治体制。列宁曾明确指出:“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是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的民主。”(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1页。)由此可以断言,没有代议制度及其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及其发展,因为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实质是同一的,或者说是一体两面。我们当然不能搞“两院制”,也不搞西方式的那种一院制议会。我们要依法治国,首先就要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法治的基石。在我国党的领导权力和人大的监督权力是最高层次的权力平衡关系,党对人大的制约体现党的领导,人大对党的制约体现人民民主。

再次,人权保障制度。这是法治实际上的逻辑起点,也是构建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在法治条件下,公民的基本人权要在宪法和法律上全面确认和规定,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在这种渐进实现的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中,没有具体的人权保障制度,便不可能有法治。马恩充分肯定了资产阶级关于平等和人权的要求,“特别是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的作用,在大革命的时候以及在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的作用,而今天差不多在一切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很大的鼓动作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3页。)

对人权的关怀虽然难以取代对权力、安全、意识形态和经济利益的考量,但是却已经成为近年来无论是双边还是多边背景下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关怀——成为人们言论、有时甚至是行动的一个典型议题。美国人权学家杰克·唐纳利认为,“一个战略,无论它在其他方面的吸引力有多大,如果要以牺牲政治参与、人权的享有和人的最高本质的展现为代价去实现物质进步,那它绝对是不完整的。”(注:[美]杰克·唐纳利著,《普通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页。)社会主义高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当然也高度关注人权事业建设。因此,我们要加紧人权立法,注意同《世界人权宣言》特别是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接轨。近代西方国家在形式上重视并建立的各种人权保障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诸如司法公正、律师自由、权力救济等构成法治的重要内容。而其中有些东西,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社会主义法治所用。

第四,树立法律权威。法制本身不是资产阶级的创造,而是有了阶级和国家之后就产生了。一般来说,一个注重法制的国家,除了具有比较健全的法律规范以外,还要看其“法治”程度如何。在这个意义上,资产阶级在法制方面的一个重要创造,就是建立了有效的“法治”机制,树立了法律权威,把国家政治生活的运转纳入了法律轨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了资产阶级治国的重大原则。封建社会的法律是与民主政治风马牛不相及的,资产阶级却首创了资本主义法制作为资本主义民主的“守护神”。把法制与民主结合起来,以法制保障民主,寓民主于法制之中。

中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其前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注:《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37、331页。)毫无疑问,我们要比照、借鉴法治国家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论,形成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法治和民主相结合等法治理念,引入无罪推定、沉默权、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坚持不懈推进立法进程,到2010年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到2020年,实现社会生活基本法制化。

第五,政党制度。政党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体系的中枢,西方政党制度由专门的政党法或根本法的某些条款加以规定,使政党活动具有较高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我国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我们如果搞多党竞争那一套,必然出现如邓小平所说的四分五裂、连年内战的局面,但是需要在有些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党要在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下,解决好以党代党的问题,明确参政党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党际关系,加强友好合作和相互监督,有利于释放参政党的政治活力。还要解决好以党代法的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应按政党发展规律、法治化的要求和国际惯例,由法律详细规定政党活动。

第六,政党的定位问题。在西方国家的现代政治体制中,政党是将国家机构与公民社会联系起来的纽带,是社会能量转换的中介。执政党对政府过程以间接调控为主,政党与政府之间的职能有较明确的划分,很少会被在野党指责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西方有关“党民关系”、“党政关系”、“朝野关系”等方面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参考比照。我们党既不应当包揽一切,代替人民当家作主,更不应当是国家机器本身,而应当是人民参与政治、当家作主的工具。党领导和执政的一切观念、内容、形式,都应当从这个基本的定位出发。这是符合政治文明建设规律的。党要继续以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为导向,调整或重构执政党同国家、公民、社会的政治关系,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改进党的执政方式。

第七,政府职能。纵观资产阶级政府发展的历史,曾经出现过“自由放任型”和“积极干预型”等不同的政府管理模式。这些政府管理模式虽然不同,但赖以确立的基础都是资产阶级民主,是资产阶级民主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延伸。

当代资产阶级政府在积累了丰富的统治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转变政府职能,淡化行政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把执法治理同公共服务结合起来,把无限权力变为有限权力,把神秘政府变为透明政府。美国经济学家约翰·唐宁教授认为,政府应该成为一个公共的必需品而不是必要的恶魔。“我们需要一个弱势的、柔性的、能够预知变化的政府。”(注:JohnH.Dunning.Govermment,Globalization,andInternationalBusiness.NewYork:Oxford

UniversityPressInc.,1999.p.13.)

这对我们正在强调的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不无借鉴意义。我们要减少政府对公共权力的垄断,纠正行政行为不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自由裁量权过大,政策透明度低等缺陷。积极发挥人民群众在公共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使人民群众能充分运用民主与法治的武器,防止政府脱离国家本质的消极现象,保持政府活动与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一致性。

第八,普选制。虽然这是资本主义标榜民主与自由的一种形式,其实质在于“金钱是政治的母乳”。但这种形式本身马、恩、列宁都认为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工人阶级的第一个政权巴黎公社就有过成功的实践:“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7页。)我们在完善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的干部选任制度中,要逐步扩大“民选”的广度和深度,以健全的制度体系实现“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并通过实行对主要领导干部的差额选举,使党政官员的选举更富有竞争力,真正贯彻人民的意愿。还要把那些不具有阶级性的制度,如弹劾制,回避制,引咎辞职制,限任制,转化为我们用以管理干部队伍的有力措施。

第九,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在西方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被人们形象地喻为“第四种权力”。按照西方的民主理论,大众传媒是为公众服务的,而政府是公众的会犯错误的公仆,它有可能侵害公众的权利,因此需要对政府进行监督。尽管大众传媒难免有时偏激,但是,一旦政府及其官员腐化、渎职以及违法等丑闻被公诸于众,就会对政府及执政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因而比行政监督更有效,更快捷,更有威力。社会主义应当创造自己的舆论监督,包括进一步加大政治生活的公开化、透明化程度,进一步扩展舆论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制定一整套舆论监督的制度和法规,使之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为篇幅计,此处不再细述。

我们党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选择,必将在新时期接受一次政治现代化的洗礼,并努力创造出辉煌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需要既坚持改革开放、吸取西方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不动摇,又对可能出现的“西化”和分化的图谋保持警觉,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江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指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种文明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反思人类文明的走向,展现为从线性的、排他的发展观转向系统的、兼容的全球视角和多元文明关系视角。在今天,历史已成为“世界历史”,文明的脚步已经踏遍地球的每一个角落,社会主义离不开世界文明发展的大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达到了从新的历史高度来认识自己,加强和完善自己的一种马克思主义新觉醒,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和实践中,正在实现由“革命党”向着“建设党”的转型。中国加入WTO等国际组织,意味着我国进一步融入世界,接受人类文明的共同观点。因此,在政治文明建设的探索中,如何观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如何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还应有一层重要的含义,即:要有马克思主义宽广的眼界,从世界的角度看我们自己,通过比较、借鉴,广纳博学,外为中用,获取对我们有益的经验,发挥我们的优势。

然而,要借鉴别人的经验,始终应有清醒的头脑、强烈的机遇意识和稳妥的态度。

政治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1)05-0096-08

1960年代以来,西方文论发生了“范式”转换,即从对文学作修辞学式的内部研究,转向了文学的外部研究,希利斯・米勒描述道:“而今我们可以问心无愧地回到更富于同情心和人情味的工作中来,论述权力、历史、意识形态、文学研究的“惯例”,阶级斗争,妇女受压迫的问题,男人女人在社会上的真实生活情况及其在文学中的‘反映’。我们还可以重新问关于文学在人生中和社会里的用途这类实用主义问题。”文学理论的关键词不再是传统文论所关注的“审美”、“价值”、“经验”和“作品有机体”,而是“符号系统”、“意识形态”、“性别”、“身份/认同”、“主置”、“他者”和“机构”。以解构主义、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新历史主义、“新左派”马克思主义、后马克思主义、后精神分析批评、生态批评、散居族裔批评乃至同性恋和酷儿理论为主体的当代西方文论颠覆了以“新批评”为代表的20世纪上半叶“文学性”研究的总体走势,都超出了纯粹“文学的”范畴,以突出的政治性、批判性、反思性、颠覆性、解构性、公共性而促使文学理论大规模地走向了“政治化”。

当代西方政治化文论归属于何种“政治”?文论政治化的原因何在?采取了哪些路径和策略?对我们理解文艺与政治的关系有何启示?其局限性何在?该作怎样的反思和超越?国内学界对此类问题尚未加以认真而全面的思考和总结,本文试图给予探索性的解答。

一、新社会运动、文化理论和文化政治的兴起

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西方国家形形的“新社会运动”广泛兴起,包括民权运动、黑人运动、学生运动、反战运动、反核运动、反堕胎运动、同性恋运动、城市运动、生态运动、女性运动、消费运动、和平运动、新左派运动、宗教运动、种族一民族主义运动,等等。新社会运动现身于西方政治舞台,构成了当代西方政治史上的一大转折。与旨在改变阶级剥削关系,摆脱专制权力,摆脱物质贫困或剥夺,实现自由、平等、正义等普世价值的“解放政治”不同,新社会运动隶属于“后现代政治”,如凯尔纳和贝斯特所说:“后现代政治在1960年代开始成形。……早先对转换公共领域和统治制度的强调让位于新的、对文化、个人身份和日常生活的强调,正如宏观政治被局部转换和主观性的微观政治所替代。”

新社会运动缘何而起呢?20世纪后半期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变化,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潮流的推动,西方国家的生产模式转向“后福特主义”,劳动力的分层变得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中产阶级凸显,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逐渐模糊,阶级矛盾呈缓和之势,传统的工人运动渐趋衰落,性别、阶级、种族、地方团体、宗教、国家之间的差异开始成为重要的政治问题。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以阶级斗争为主的“革命政治”开始转向追求价值多元化的“后革命政治”。所以说,“新社会运动是当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所进行的新的抗议和斗争,是异质于以往传统的工人运动和左翼运动的、集体和个人的新的社会组织行动。”此运动更关注社会问题,而不是经济问题,所表达的对抗主要不是阶级对抗,而是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权力结构的广泛的文化挑战。兰格曼便指出:“这些运动都是文化性质的,它们代表了一种从‘利益’到生活方式、意义和身份的转折。”伴随新社会运动而来的,正是文化理论的兴盛,文化观念的转变,文化革命的推进,文化政治的兴起。

伊格尔顿认为,文化理论的代表人物包括:拉康、列维一施特劳斯、阿尔都塞、罗兰・巴特、福柯、德里达、克里斯蒂娃、雷蒙德・威廉斯、皮埃尔・布迪厄、露丝・伊瑞格瑞、埃莱娜-西苏、詹姆逊、赛义德等人,据此,文化理论显然囊括了后精神分析主义、结构主义、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后结构主义、解构主义、“新左派”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等理论流派。在他看来,文化理论大约兴盛于1965至1980年间,在此期间,“政治上的极左派在陨落得几乎无影无踪之前曾一度声名鹊起。新的文化观念,在民权运动、学生运动、民族解放阵线、反战、反核运动、妇女运动的兴起以及文化解放的鼎盛时期就深深地扎下了根。这正是一个消费社会蓬勃发展,传媒、大众文化、亚文化、青年崇拜作为社会力量出现,必须认真对待的时代,而且还是一个社会各等级制度,传统的道德观念正受到嘲讽攻击的时代。社会的整个感受力已经经历了一次周期性的转变。”可见,文化理论的兴盛是与新社会运动交织在一起的,它必然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其重要作用就是推动文化观念的转变,赋予文化以政治批判的使命,从而将政治斗争推进到文化、日常生活、乃至个体的精神层面:“文化理论的作用就是提醒传统的左派曾经藐视的东西:艺术、愉悦、性别、权力、、语言、疯狂、欲望、灵性、家庭、躯体、生态系统、无意识、种族、生活方式、霸权。无论任何估量,这都是人类生存很大的一部分。”

当然,文化的政治地位的提高,与消费社会的到来和大众文化的崛起也有直接关系。当文化逐渐意味着电影、形象、时尚、生活方式、促销、广告和通讯传媒之际,文化就已经成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注重普世价值、道德情操、和谐、完美的精英主义文化观念被新左派文化马克思主义颠覆了,代之而起的是“文化是普通的”,“文化是整体的生活方式”这样全新的文化观。同时,在他们那里,“文化维度被看作与明确的政治维度同样重要。”为此,弗朗西斯-马尔赫恩曾经将“文化政治”的发明权归属于新左派,他指出,新左派文化政治打破了自由人文主义将文化超越于政治的传统看法,发展出相反的方向,“‘文化’被理解为社会关系中意义的重要时刻,显然不再是自由传统中置于神龛中的实体,而被一般地赋予了一种相似

的权威性。文化远不再受制于外在的政治考验,它本身已经是政治的了。据说这已经是一种更圆满的认识,是政党和纲领狭隘的习俗所无法理解的。”

以上可知,新社会运动和文化理论的兴起,提高了文化的政治地位,已经催生出一种新型的政治形式――文化政治,那么,究竟什么是“文化政治”呢?文化政治学者格林・乔丹和克利斯・威登认为,社会不平等关系的合法化以及为改变此不平等关系而进行意义版图的斗争,是文化政治关注的中心议题。文化政治要追问的是:“哪种人的文化是正统的?哪种人的文化则是臣属的?什么样的文化会被认为值得展示?而哪些需要掩藏?谁的历史要被记忆?谁的又要被遗忘?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形象要予以规划?而哪些则须被边缘化?什么声音能被听到?而哪些则保持缄默?谁可以代表人?其代表又基于何种基础?”克利斯・巴克也指出,文化政治是指文化意义与资源的竞争,“可以被理解为各种以阶级、性别、种族、性意识及年龄等因素为基础而形成的集体的社会抗争,试图以特定价值观及可欲的目标来重新描述社会。”在这些定义的基础上,我认为,大体而言,文化政治是指文学、音乐、绘画、舞蹈、影视等文化形式,乃至“整体生活方式”,都成为意识形态运作或权力斗争的重要场域,都具有政治性。它是一种泛化的政治形式,包括艺术和文学的政治,性别和种族的政治,日常生活的政治,等等。可见,文化政治正是后现代政治在文化和生活方式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文论政治化的学理解析

拉曼・塞尔登等人对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新历史主义、“新左派”马克思主义、生态批评、散居族裔批评乃至同性恋和酷儿理论等当代西方文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即这些“当代文学理论”都极大地超越了“文学的”范畴,而朝向“文化理论”发展,“文化理论”成了整个领域中学术研究的一个笼罩一切的术语,“这些理论在全球范围内促进了对一切话语形式的重新解释和调整,成了激进的文化政治的一部分,而‘文学的’(研究和理论)只不过是其中一个多少有点意义的再现形式。”“文学理论”转向“文化理论”,成为“文化政治”的组成部分,可以说,这一观点深刻地阐明了当代西方文论的特质,进入后现代时期的西方文论的确大规模地走向了“理论化”,走向了“文化政治化”。

现在可以明确的是,当代西方文学理论政治转向的历史背景是西方国家广泛兴起的新社会运动,文学理论逐渐成为后现代政治实施在文化和生活方式领域的“文化政治”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文学理论政治转向的学理依据则要到与新社会运动相伴而生的“文化理论”中去寻找。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要弄清楚,文化理论是否具有政治性?它们对文论政治化的影响何在?

众所周知,法兰克福学派,特别是萨特和马尔库塞以左派激进主义思想为“五月风暴”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但是,随着“1968年革命”的失败,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影响式微。在此期间,文化理论的发展局势出现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英美新左派马克思主义的崛起。马克思主义学术成果的重心从德语或拉丁语地区向英语世界偏移,“英国或北美的马克思主义左派对经济、政治、社会学和文化研究兴趣的绝对浓厚程度,及其衍生出来的刊物和论述,使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本身原有领地上的研究程度黯然失色。”当然,英国文化研究出现的“结构主义”范式和“葛兰西转向”也充分说明了新左派马克思主义对欧陆马克思主义理论资源的借鉴和吸收。二是后结构主义理论的盛行。佩里・安德森曾经以法国为例,对拉丁语区域的马克思主义的衰落加以考察,发现“战后法国文化从马克思主义占主导地位到结构主义乃至后结构主义占主导地位的转变”。后结构主义的核心是德里达的解构主义,在伊格尔顿看来,后结构主义也具有明显的反抗性和政治性,只不过从“街头政治”转向了“话语政治”,“后结构主义是从兴奋与幻灭、解放与纵情、狂欢与灾难――这就是1968年一的混合中产生出来的。尽管无力打碎国家权力的种种结构,后结构主义发现还是有可能去颠覆语言的种种结构的。……学生运动被从街上冲入地下,从而被驱入话语之中。”以福柯为代表的后结构主义的另一支力量则“把政治的经济的运作、意识形态的力量和社会控制与符号的指意过程联系起来”,加强了话语背后的权力分析。因此,总体看来,西方马克思主义和后结构主义两大理论派系,葛兰西、阿尔都塞、雷蒙德・威廉斯、德里达、福柯等五人的理论对西方文化研究和文学理论之政治化的影响最大。

葛兰西的“文化霸权”意味着:一方面,资本主义国家不仅通过强制暴力工具,更重要的是他们通过文化领导权来控制市民社会,使其信仰统治者的道德观念、价值体系;另一方面,霸权只有通过占支配地位的集团和阶级与居附属地位的集团和阶级之间的“谈判”,并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才得以维持。因此,社会统治往往表现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几方面力量之间的进行“抵抗”和“融合”所达成的动态平衡。霸权理论对文化研究领域的影响极大。由于霸权学说“强调的是大众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斗争的场域”,有助于打破阿尔都塞意识形态理论所具有的决定论的偏颇,同时,也可以克服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内部所包含的差异和抵抗的忽视,所以,它能够较好地解决“文化主义”与“结构主义”两种范式间的对抗。“葛兰西转向”为大众文化研究开辟了新的、广阔的前景,并进一步发掘了大众文化的政治反抗潜能。霸权理论还可以推及性别、身份、种族等领域的文化政治斗争领域,“非常贴近女性主义、后殖民理论、种族政治与同志/酷儿理论的需要,有助于它们在市民社会里进行持续的文化‘阵地战’。”

受结构主义、葛兰西“霸权”理论以及拉康的后精神分析主义思想的影响,阿尔都塞提出了不同于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概念,认为它是具有独特逻辑和独特结构的表象(形象、神话、观念或概念)体系,它表述的是“个人与其实在生存条件的想象关系。”统治阶级利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教会、党派、工会、家庭、学校、传媒等)把个人传唤为对其臣服的主体,“我们看到,所有意识形态的结构――以一个独一的绝对主体的名义把个人传唤为主体――都是反射的,即镜像的结构。”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推动了文化研究的意识形态转向。他关于意识形态“询唤”和“建构”主体的理论对文化研究和文学理论中关于性别、种族和文化身份的研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概念也促使后人重视起文学或文化的运行机制与政治之间的互动关系。

雷蒙德・威廉斯的思想精华是“文化唯物主义”理论。他将“文化唯物主义”视为“一种在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强调文化与文学的物质生产之特殊性的理论。”取得了两点理论突破:第一,文化唯物主义颠覆了精英主义文化观和文学观,认为各种文化形式都含有深刻的社会意义,承载着社会价值,没有高下之分。其二,他批判了庸俗马克思主义的僵

化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二分模式,认为社会是一个整体的、复杂的“构成性的过程”,意识形态、文化、文学、艺术都具有社会特性和物质属性。“文化唯物主义”理论对美国新历史主义和英国文化唯物主义文论影响很大,启发他们都通过解读意识形态的物质实践、风俗和惯例来检视意识形态系统。英国文化唯物主义对文学经典提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挑战,它“开放了战后英国的通俗文化与社会,使文化研究可以运用这样的历史主义方法对它们进行一种政治化的分析。”

正如马克・柯里所说,“从诗学到政治学的过渡亦可看成是解构主义的一大遗产。因为解构主义引进了揭示意识形态面目的新方法。”“意识形态”这一术语成为“后结构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批评共同兴趣的聚合点。”德里达的解构主义将一系列的二元对立看成是一种等级体系,其中对立之一方有着对于另一方的特权,解构主义批评目标是这种等级特权。当然,解构主义不仅仅是一场话语革命,更具有明确的政治意图。德里达如是说:“解构不是,也不应该仅仅是对话语、哲学陈述或概念以及语义学的分析;它必须向制度、向社会的和政治的结构、向最顽固的传统挑战。”解构主义对后殖民主义文论家颠覆西方/东方、第一世界/第三世界、白人/黑人、殖民/被殖民等一系列二元对立的殖民主义话语极有帮助,也与女性主义消解“菲勒斯中心主义”的性政治意图不谋而合。

福柯的“系谱学”的革命性特征在于,它要颠覆总体性话语及其等级体系在理论上的特权地位,解构一切貌似合理的本质设定,揭露话语、知识与权力之间的共谋同盟。系谱学带来了一种思维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它不再相信超历史的、恒定不变的“本质”,转而重视建构的“过程”;不再质问“是什么”,而是关注事件“如何发生”,权力“如何运作”,从而打开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域。系谱学视域中的话语、知识、真理、肉体以及性无不与权力相关,都带有政治性,因此,杜林指出,福柯之后的文学研究已经与外部世界建立起新的联系,不再投射出富有“美感的”和“崇高感的”光辉。

三、文论政治化的路径与策略

当代西方文论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和后结构主义两大理论派系,特别是葛兰西、阿尔都塞、雷蒙德・威廉斯、德里达、福柯等人的文化理论的影响下,被“理论化”,也被“文化政治化”了。文学现在被视为社会、历史、政治和文化冲突的场域,文学研究几近成为政治学和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对文本的分析集中于种族、阶级、性别、帝国主义或殖民主义等非美学因素,文学理论也成为一个充满了意识形态和权力一知识共生的领域。当然,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新历史主义、晚期马克思主义、生态批评等文论的政治化的路径并不相同,各自侧重与性别政治、种族政治、身份政治、(后)阶级政治、生态政治等后革命政治相关联。

譬如,文化政治在女性主义文论那里集中表现为“性政治”。“性政治”指明“性”是权力话语的体现。从性政治的角度,女性主义文论剖析和批判了由父权制带来的男性霸权通过文学语言、文学批评、文学史对女性所展开的性歧视和性压迫。她们认为,首先,父权制社会中的语言本身就对妇女构成了压迫,要父权制,必须进行一场话语领域的政治斗争。其次,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任务就是挑战资产阶级白人男性所制定的批评标准和批评话语。此外,她们还加强了对女性文学史的发掘和建构,探讨了女性著述的独特性,女性文学传统的演变和规律等深层次问题。

又如,文化政治在后殖民主义文论那里主要表现为“身份政治”。“身份”就是我们如何确定我们是谁的问题,在当代西方,非白种的、非欧洲的、非异性恋的、非男人的身份已经成为政治问题,“身份政治”尤其是后殖民主义的核心所在。后殖民主义文论对于身份政治问题的探讨集中体现在萨义德的“世俗批评”,斯皮瓦克的底层叙述和霍米・巴巴的“间性”批评之中。萨义德的“世俗批评”旨在强调文化批评与政治、知识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他对西方强势的学术、文化和文学如何建构“东方”身份等问题做出了开创性的考察与反思。斯皮瓦克对“底层人”和第三世界女性的身份政治问题尤为关注。“底层人”是指中心以外的、边缘化的、非主流的、无法表达自己的社会群体。其中,女性底层人实际上同时受到男权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双重压迫。斯皮瓦克还对“国际女性主义”加以批判,并在相关文学批评实践中非常关切第三世界底层妇女的身份差异。霍米・巴巴将弗洛伊德、拉康的精神分析理论与身份政治或后殖民批评联系起来,他认为,殖民者乃至被殖民者的身份是不稳定的、矛盾的、分裂的。他还从“杂交文化”的角度深入剖析殖民者、被殖民者、民族以及“散居族裔”的身份政治问题,突出了文化和身份的“间性”研究,进而解构了本质主义的文化身份观。

不过,虽然各家文论流派政治化的路径有所差异,其政治化策略却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反本质主义。当代西方的政治化文论实际上就是产生于“理论时期”的被“理论”化了的文学理论。那么,“理论”究竟是什么呢?卡勒认为,“理论是对常识的批评,是对被认定为自然的观念的批评”,“理论具有自反性,是关于思维的思维,我们用它向文学和其他话语实践中创造意义的范畴提出质疑”。可见,“理论”具有强烈的质疑和批判精神,其策略是揭示真理或知识与权力之间的历史联系的过程,暴露真理或知识的建构性和生成性,将其还原为话语构成事件,从而揭示其政治性,并达到反本质主义的目的。例如,伊格尔顿指出,衡量什么是文学的标准完全取决于意识形态,取决于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构成文学的种种价值判断是历史地变化着的,这些价值判断本身与种种社会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他在对“英国文学”学科的兴起过程进行考古学式的考察时发现,阿诺德之所以要倡导精英主义文化教育,一是因为他急于向新兴的英国中产阶级灌输传统的贵族的生活方式,促使他们能够承担起维护宗教衰败之后的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统治阶级利益这一意识形态任务;二是因为这一策略的真正的优点在于它将会具有的控制和同化工人阶级的效果。如此看来,所谓的“普遍人类价值”、“永恒真理”、“美的高尚沉思”无非是用来欺骗大众、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华丽托辞而已。同样,利维斯、艾略特、瑞恰兹等人对“大写”文学的建构,也都是权力或意识形态驱使的结果。这就必然意味着,“所谓的‘文学经典’以及‘民族文学’的无可怀疑的‘伟大传统’,却不得不认为是一个由特定人群出于特定理由而在某一时代形成的一种建构。”像伊格尔顿一样,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新历史主义文论其实都采取了这种反本质主义的、解构的、颠覆传统的策略,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出隐藏在“文学经典”、“文学传统”背后的性别、种族、身份、阶级的歧视和压迫。

第二,边缘化叙述。“他者”是当代西方政治化文论常用的一个核心概念,意指在“男一女”、“西方一东方”、“白人一黑人”、“统治者一被统治者”等

一系列二元对立力量中受压制的后者,属于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当代文论就是站在弱者的一方开展政治批判的,体现出其鲜明的边缘化立场。鼓吹“次要的”、“非主流的”、“少数人的”、“亚文化的”的声音,正是当代文论思潮的主导精神。首先,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文论系统中,如布兰尼根所指出,文化唯物主义成功地取代了传统人文主义和形式主义阅读法,对能否确保将文学和文化争执中被压制的边缘化的团体加以充分再现等问题较为敏感,文化唯物主义揭示出保守批评对文学文本中的种族、性别和性态等问题的忽视程度,部分批评实践关注到再现“他者”的相关文本。文化唯物主义和新历史主义对此的强调和支持促进了这类批评,它注重审查对妇女、同性恋、双性恋、殖民主义、社会边缘的再现。其次,后结构主义的核心思想就是旨在颠覆一切等级秩序的解构主义。解构主义可以对等级制度和官僚政治发难,“为边缘群体、妇女、非西方团体、黑人、被统治者、精神失常者、无家可归者和所有被资本主义压迫的人们指出了一条道路。”受其影响,女性主义用“DWEMs”来概括西方传统文化和文学观,即挑明“大写”的文化或文学无非限定于“已故白种欧洲男人”(Dead White European Males)的范围之内,包含着鲜明的男性霸权和欧洲中心意识,“基于这种认识,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女性主义批评刻不容缓的目标是,在历史的禁锢中代表妇女重新发现女性作者和女性文学传统”;而后殖民运动也向纵深发展,挑战“西方经典”和“殖民主义者”文学,“‘写作’或讲述未被言说的被殖民历史或经验,并以积极的术语探索后殖民对象的杂种性。”

四、文论政治化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在新社会运动和文化理论、文化政治的“合力”作用之下,当代西方文论大规模地政治化了,它们将文学与性别政治、种族政治、身份政治、(后)阶级政治、生态政治等后革命政治相关联,向极权政治、等级制度、男性霸权、种族歧视发难,从而充分发挥出文学在微观政治领域的批判功能。与以往强调文艺服从或服务于统治阶级政权的政治化文论形态相比,当代西方的文化政治文论极大地提高了文学理论的政治地位,使之具备自主性、反抗性的-特征,使之呈现出多样的、差异的样态。可以说,通过加强文学与微观的文化政治之间的关联,当代西方政治化文论为我们理解文学与政治之关系带来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野。

但是,毋庸讳言,当代西方政治化文论也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缺乏宏大的政治关怀。当代西方政治化文论从性别政治、身份政治、(后)阶级政治、生态政治等不同的文化政治路径,将政治斗争从经济、军事、国家、阶级领域推进到文化、文学乃至日常生活领域,为各类在野政治团体或弱势群体开辟了一片全新的政治言说天地,但是,文化政治的主体毕竟属于后现代政治,是对旨在改变统治制度结构,干预社会公共领域,实现自由、平等、正义等普世性的价值理想的“现代政治”的消解,它在总体上将我们从重大的伦理和政治问题引开了。后现代文化理论“在道德和形而上学问题上它面带羞愧,在爱、生物学、宗教和革命的问题上它感到尴尬窘迫,在邪恶的问题上它更多的是沉默无言,在死亡和苦难上它则是讳莫如深,对本质、普遍性与基本原则它固执己见,在真理、客观性以及公正方面它则是肤浅的。无论怎样估计,这都是人类生存失败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因此,凯尔纳和贝斯特强调,旨在改变经济和国家结构的宏观政治构架依然有效,文化政治只有在为了社会整体性变革的斗争中才能获得真正的意义,否则,“文化政治和身份政治就依然限制在社会边缘,并且处在退化到自恋、快乐主义、唯美主义或个人治疗的危险之中。”近年来,伊格尔顿重新审视了他早年关于一切皆是政治的观点,认为这种政治的泛化“有掏空政治这一术语的意义的危险。”我认为,对于我们这样处于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要注意后现代的文化政治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之间的差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实现人的自由解放,仍然是我国文艺工作者所应坚守的宏大政治关怀。

第二,忽视文学的审美性和人文性。当代西方政治化文论的一个通病就是在突出文学的政治批判性的同时,忽略了其审美性和人文性。在文学的外部研究盛行之际,哈罗德・布鲁姆要强调的却是审美的“内在性”,“审美批评使我们回到文学想象的自主性上去,回到孤独的心灵中去,于是读者不再是社会的一员,而是作为深层的自我,作为我们终极的内在性。一位大作家,其内在性的深度就是一种力量,可以避开前人成就造成的重负,以免原创性的苗头刚刚崭露就被摧毁。”他还认为,文学经典之所以成为经典不在于它的功利性,而在于它的艺术价值,它的无功利性、陌生性、原创性、超越性、普遍性等特质,“只有审美的力量才能透入经典,而这力量又主要是一种混合力:娴熟的形象语言、原创性、认知能力、知识及丰富的词汇。”我国学者也纷纷指责文化政治文论对文学性的排斥,如曹文轩指出,“大文化批评的铺天盖地席卷而来,使纯粹意义上的文学研究已经几乎不复存在。大多数研究,只不过是将文学的文本拘来面前为神话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伦理学以及各种主义作注解而已”,“大文化批评的最大害处在于:它造成了我们对文学判断力的瘫痪。……大文化批评忽视甚至排挤了审美原则,从而丢失了文学,也丢失了文学性”。

政治论文篇(5)

对于从事国际政治的人员来说,无政府状态一词无疑是国际政治理论的关键词,被置于国际政治学的中心地位。新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华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一书中,通过国内与国际的比较,把无政府状态作为国际体系结构的组成部分来分析国际政治的本质,认为国际政治的其他现象都是从这一特征中派生出来的。新自由主义的领军人物基欧汉在《霸权之后》一书中,对合作的分析也是从无政府状态的假设开始的,他要论证的是即使在一个没有中央权威的自助体系中,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体也可在霸权国并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国际制度的安排,仍能够建立起有效的合作。在阿特和杰维斯主编的《国际政治》这本论文集中,第一部分就从无政府状态的意义、无政府状态的摆脱和无政府状态的缓解三个方面论述了无政府状态的环境,他们认为,“无政府状态代表了国际政治环境的持久概念和现象..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事实,要处理无政府状态的后果,或者改变它,就必须首先理解它。”2肯尼斯·奥耶(KennethOye)在其主编的《无政府状态的合作》中,开门见山地指出:“由于没有中央权威对利益的追求进行限制,国家处于永久的无政府状态中,并且明确地把无政府状态作为国际政治的中心条件,书中的作者都是以无政府状态作为国际政治的中心背景条件来展开对合作的探讨”3秦亚青教授对无政府状态在理性主义学派中的意义作了简明归纳:“首先是其本体论意义,即无政府性是国际政治的基本事实。既然是事实,就是客观存在的东西,也就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特性。只要国家体系存在,无政府性就是这个体系最显著的特征。其次是论意义,即无政府性成为国际政治的第一重要假定。既然是假定,就是无需质疑即可以认为属真的东西;既然是第一,就是最重要的假定。因此,几乎所有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都以这个假定开始。如新现实主义从无政府性开始考虑生存的竞争,新自由主义则从无政府性开始讨论为的合作。第三是学科意义。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这两个政治学的基本次领域也是以这个基本假定分解的。这样,无政府性就具有对国际政治定义的功能。”4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无政府状态的假设在国际政治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它被查尔斯·利普森称为国际关系的罗塞塔石碑。5无论是新自由主义还是新现实主义都是从这里开始他们的理论演绎。没有人否认国际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无政府状态。这也是“新新综合”的一个方面。但应该注意的是,国际关系理论对无政府状态并没有统一的定义。米尔纳给我们提供了国际关系理论关于无政府状态的两种定义。6第一种定义是指缺少秩序,意味着混乱和无序。即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反对人的状态。这样一种定义遭到了国际关系学者的广泛质疑。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布尔则从国际的角度来理解国际体系的秩序,认为无政府状态并不意味着没有秩序。在国际社会中,广泛地存在着各种规则和安排,如对使用武力的一定限制;对契约神圣性的尊重和对财产权保护的某些共同安排。“现代国际体系也是一种国际社会,至少在一定意义上说,国际社会一直是国际体系中起作用的因素之一。”7因而我们不能说无政府状态就是霍布斯描绘的自然状态,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一书中,作者们认识到:“国际社会虽然处在一种碎化状态。但是,无政府状态的世界政治并不意味着它完全缺少组织。在一些事务领域,存在对各个行为者之间的关系较为细致的安排,即使其它一些领域仍是松散的。”8在新现实主义理论中,虽然认为国际体系处在无政府状态中,但同样存在着秩序。这种秩序是和均势联系在一起的。均势以两种方式为体系提供秩序。一是通过力量的平衡来防止战争的发生,二是国家之间反复组织起来的均势表明,在国际政治动荡的背后存在着秩序。就像在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无形之手支配市场一样,国家的行为总是受国际体系结构的制约。无政府状态的第二种定义是指缺少政府。这是大多数学者的看法。但由于国际关系学者对政府的理解不同,因而对无政府状态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华尔兹借用韦伯的观点,把政府定义为拥有合法使用武力的垄断权:“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区别,不在于武力的使用,而在于两者处理暴力的组织方式不同。一个有效力的政府,垄断了对武力的合法使用。”9英国学派的学者则把政府与确保秩序的制度和而不是与武力联系起来。马丁·怀特指出:“无政府状态具有将国际政治和一般政治相区别的特性。国际政治研究的前提假设是缺少政府体系,正如国内政治研究的前提是存在这样的体系一样。但大致的事实是,国内政治中追求权力的斗争是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限制和支配下进行的;而在国际政治中,法律和制度是受追求权力的斗争限制和支配的。”10奥耶认为国际体系缺少特定的政府功能,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中央权威去强制国家实施承诺或协定。这三种关于政府的观点反映了不同派别的学者对无政府状态的理解。尽管目前国际关系学界对这三种观点存在着质疑和争论,但基本上都同意无政府状态是指国际关系中缺乏明显的政府特征。11

新现实主义的华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中从国内和国际二分法的类比角度说明了国内政治体系和国际政治体系的区别,从中推导出无政府状态的逻辑。主要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121、国内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之间是上下级关系,某些部分有权指挥,其它部分要服从。国内体系是集中的和等级制的。国际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之间是同等关系。在形式上,每一个国家与其它所有国家都是平等的。国际政治体系是分散的和无政府状态的。2、在国内,一个政府的武力是在权利和正义的名义下使用的。在国际上,国家则是为了保护自身和自己的利益使用武力。在国内,与权威的各种关系建立起来了。在国际上,产生的只是实力关系。3、国内政治是权威、行政和法律的王国。国际政治是权力、斗争与和解的领域。国际领域显然是政治领域。人们描绘出国家领域各种各样的特征:等级的、纵向的、集中的、异质的、受领导的、由人设计出来的;人们把国际领域描绘为无政府的、横向的、分散的、同质的、不受领导的和相互适应的。这种区别使国际政治体系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华尔兹从国际体系结构角度建立起属于这一领域的理论,即新现实主义或结构现实主义的国际政治理论。按照华尔兹自己的说法,他虽然保留了现实政治的主要内容,但对现实主义有两项重要修正:1、现实主义把国家的行为视为对权力的至死方休的追求,理性的政治家就是不断地积累越来越多的权力。而新现实主义认为,权力是一种可能有用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在重要关头,国家最终所关心的并不是权力,而是安全。2、现实主义把因果关系看成是单向的,即主要从处于相互作用的个人和国家的单位(unit)层次上寻找原因,而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行为的后果是双向产生的,既有单位层次的原因,也有结构层次的原因。而且结构层次的因素是单位层次因素发生作用的背景。国际体系的基本结构特征是无政府状态,即不存在合法的集中控制力量。这种特征决定了国家必须时刻关心自己的生存与安全。而由于在国家之上没有一个权威机构来保障自己的安全,所以在一个现实威胁随处可见的世界中,国家不得不靠自身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安全。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国际体系是一个自助体系。在这种体系中,国家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安全困境,一方聊以的源泉成为另一方为之忧虑的根源。国家不得不在对外政策中推行权力政治,以确保自己的安全。因此华尔兹从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推导出来的唯一逻辑就是自助,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权力政治。二、建构主义对无政府状态的再认识

自从华尔兹以简约的方式建立起国际大厦后,在大约10年的时间里,这一理论虽然受到了不同的批评,但其核心假设和基本命题并没有撼动,依然处于霸主地位。13但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国际政治理论的新思维的产生,主流理论的根基开始动摇。以温特为代表的建构主义对无政府状态的逻辑命题提出了大胆的质疑,要超越无政府的难题。14他认为无政府状态并不一定只有一种特性:自助,而是存在自助和他助两种特性。体系的性质到底是他助还是自助取决于体系中的行动者的身份。身份不同,体系的特性也不一样。如果体系的成员之间是敌人,那么,行为体的存在和安全就会成为最重要的。彼此之间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才能拯救自己。在这种情形下,体系的无政府状态才表现为自助的性质。但是如果体系的成员之间是朋友,行为体就不会担心对方对自己的安全造成威胁,反而会形成一种安全共同体。在这种情形下,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则表现为助他性。因此,在温特看来,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无政府逻辑。15国家的身份并不像华尔兹所假定的那样,在互动之前,在形成国家体系之前就是考虑自我的,是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为体。恰恰相反,国家的利己性并不是它的天生特征,而是在一种相互关系中产生的,由相对于他者的特殊身份建构而成的特征。尽管国家易于接受利己的身份,但是国家并非天生具有这种身份。国家的身份是在国家互动的过程中确立的。在互动的实践过程中,行为体通过文化选择的方式建立起主体间性的意义。不同的主体间性的意义造就了不同的体系特性。自助并不是无政府状态的逻辑特性,而是一种制度,只是无政府状态下国家认同结构中的一种而已。所以,国家体系的特性与无政府状态没有关系,换言之,从无政府状态中并不能推导国际体系的特性就是自助。“无政府状态是一个空的容器,没有内在的意义。使无政府状态产生意义的是居于其中的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结构。”16如果我们接受了国际体系的特性既可以是自助也可是他助,无政府状态并不一定导致自助的观点,那么,国家和国家的关系就不一定陷入到安全的困境中。这样,国家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是不断地追求权力政治。也就是说,华尔兹的权力政治是由无政府状态决定的论点是有问题的。权力政治并不是赋予的,无法改变的行为。如果国际体系是自助的体系,那么,国家的对外行为就是追求权力政治,以确保自己的生存。如果国际体系是他助的体系,那么,国家的对外行为并不是权力政治的行为,不仅不会陷入安全两难中,反而,还可以建立安全共同体。因此,权力政治是建构的产物,而不是国家行为的构成特征。温特以第一次相遇的假定展示了权力政治的社会建构。假定自我和他者是两个行为体,以前不存在互动的经历,如果第一次相遇,是否像新现实主义所认为的那样,对方是对自己的威胁,会发起对自己的攻击。温特认为并非如此。我们可能会保持高度警觉,但我们是发动攻击还是保持警觉取决于对对方意图的理解。如果他者发出的信号是威胁性的,自我经过接收,解读和赋予意义后,也被理解为威胁,那么,威胁感就会产生;如果自我采取一种针对他者的威胁行为,那么,行为体通过不断地再现他者和自我的威胁感,就会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形式。这样,安全困境就会孕育而生,并不断地加以强化和依赖,权力政治就成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出发点。如果他者发出的信号是友好的,自我经过认知的加工过程后,也把他者发出的信号理解为友好,那么,他者和自我对情景的定义就是友好的,而不是威胁。因此,第一次相遇并一定造就出一个安全的困境。他者和自我通过发出信号,解释和反馈的过程完成了一次社会行为,并开始创立主体间性意义的过程。主体间性的意义赋予了行动者身份和利益。通过这种实践活动,行动者在无政府状态中,既可成为朋友,亦可成为敌人。因此权力政治是在行动者的实践活动中建构起来的。

这样,温特就通过对华尔兹的无政府状态的解构,破除了新现实主义所谓的无政府状态的逻辑:自助和权力政治。“无政府状态并不像现实主义所描述的那样,它本身根本没有什么逻辑可言;一切都要取决于国家之间共有的观念结构。无政府状态是国家造就的。”17没有国家的实践活动,就没有国际结构,也就没有无政府状态的逻辑。自助和权力政治虽然在国际体系中不断地表现出来,但它不是无政府状态的必然结果,不是其内在的构成特性,而是行动者在互动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因此,从无政府状态中不能推导出自助和权力政治的体系特性。无政府状态不过是一种形式,国家的鲜活互动创造了丰富的。从无政府状态演绎出来的并非只有一种逻辑,而是存在多种逻辑。自助和权力政治只是其中的一种。温特为我们刻画了三种理想类型的无政府状态,或者说三种无政府文化,即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不同的文化具有不同的逻辑。所谓文化就是社会共有知识。社会共有知识是个体之间共同的和相互关联的知识。共有是指社会意义上的共有。共有可以是合作性质的,也可以是冲突性质的。互为敌人和互为朋友同样是文化事实。18文化形式的一个关键方面是角色结构,即共有观念是指这些观念的行为体所具有的主置格局。无政府状态的核心不过是一种主置。主置是由自我和他者的再现建构的,这种再现是对自我和他者作为以某些方式联系在一起的特别类型施动者的再现,它又建构了独特文化体系的逻辑和再造条件。角色结构不同,无政府状态的文化也不一样。在温特看来,国际体系中存在三种角色结构:敌人、对手和朋友。敌人角色结构建构了霍布斯文化,对手角色结构建构了洛克文化,朋友角色结构建构了康德文化。无政府体系的结构和趋势取决于三种角色中哪一种在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不同的无政府文化有不同的逻辑。

无政府状态的霍布斯文化是敌人角色结构。它的核心内容是敌意。国家的相互角色定位是敌人。19敌人是由对他者的再现建构的,这种再现把他者表现为具有如下特征的行为体:1、不承认自我作为独立的行为体存在的权利;2、不会自愿限制对自我使用暴力的程度。敌人的角色结构使国家的对外政策姿态和行为表现出以下的含义:1、国家往往会采取强烈的改变现状的方式来对待敌人,即试图摧毁或制服敌人。这并意味着国家的利益在于改变现状。一个国家的利益可能是维持现状,但是敌人的威胁可能迫使国家根据“不是杀人就是被杀”的原则,采取看起来好象是强烈的改变现状的行为。2、决策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不考虑未来前景,向最坏处做准备。3、相对军事实力至关重要,实力是生存的关键因素。因为敌人一旦有着取胜的实力,就会发动进攻。要想和平,就需要准备战争。4、如果真正爆发战争,国家就会以敌人的方式来进行战争,就会无限制的使用暴力。如果战争没有爆发,但是迫在眉睫,国家必须准备先发制人,尤其是当进攻性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的情况下,这样,可以避免敌人通过第一次打击取得决定性的优势。霍布斯无政府状态的逻辑是“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在这种战争中,行为体的行为原则是不顾一切地保全生命。国际体系是真正的自助体系。在这种体系中,行为体不能求助于其它行为体,甚至不能采取最小的自我克制。生存完全依赖自己的力量。国家间的安全是一种高度竞争的零和游戏。在霍布斯的无政府文化中,产生了四种宏观层次模式或趋势。1、常年不断的无限战争。这不是说国家总是处于战争状态,而是说只要国家之间的相互集体再现是霍布斯式的,战争就会“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生”。2、消灭不适应的行为体。3、国家一旦强大到不至于被消灭的地步,就会制衡相互的权力。4、趋于把所有体系的成员全部拖入战争状态,使中立和不结盟十分困难。霍布斯无政府状态逻辑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刻画了一段国际关系的特征。第二种理想类型的文化是洛克文化。20洛克文化的角色结构是竞争,不是敌对。竞争对手像敌人一样是通过对自我和他者涉及暴力行为的再现而建构的。但是,这样的再现却不像敌人角色的再现那样具有威胁意义。竞争对手不像敌人,他们有相互行为的基础,即对的承认,而不是消灭对方。但这种基础并不排除使用暴力解决争端。如果体系的角色结构是竞争对手,国家的对外政策行为至少有四种意义:1、无论国家之间有什么冲突,但作为一种国家共同享有的制度得到了普遍的遵守和维持。即国家不会试图夺取相互的生命和自由。2、的存在使得安全变得不那么紧迫,绝对收益成为国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这并不是说国家就不担心安全问题,但这种担心已经大为减弱。3、军事实力的作用下降。虽然武力在解决争端中仍发挥重要作用,但这种力量对对手和对敌人的意义是不同的。军事实力不再主宰一切政策。4、如果争端真正导致战争,竞争对手会限制自己的暴力行为,不以消灭对方为目的。战争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这样的限制表现为在正义战争理论和文明标准之中。这一体系界定了国家相互使用暴力的条件和程度。洛克文化的逻辑是生存和允许生存。在温特看来,华尔兹所描述的无政府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洛克体系,而不是霍布斯体系。因为他对市场的借鉴,对均势的强调,对国家低死亡率的认识,对国家寻求安全而不是寻求权力的假定等都是与一种相对自我约束性质的洛克文化联系在一起。

康德文化则由朋友的角色结构决定,核心内容是友谊。21在这种角色结构中,国家期望相互遵守两条基本规则:1、不使用战争和战争威胁方式解决争端(非暴力规则);2、如果任何一方的安全受到第三方威胁,双方将共同作战(互助规则)。友谊的两条规则产生康德文化的逻辑:大家为我,我为大家。多元安全共同体和集体安全就反映了这种逻辑。在多元安全共同体中(一种诸国家组成的体系),国家所持有的相互和平的共有知识使得战争不再被认为是解决争端的合法手段,而是用其他的方式来解决争端。虽然不能保证在共同体中不发生冲突,但是一旦发生冲突,成员会以谈判、仲裁或诉诸等方式解决,即使战争的代价不大的时候也是如此。武力不是实现目的的合法手段。因此,军事力量在安全共同体中所具有的意义与在竞争状态下不同。对于竞争对手之间的争端,军事力量是决定结果的重要因素,对于朋友之间的冲突,其他种类的权力(如话语、制度、)则可以成为更加重要的因素。在集体安全体系中,互助原则是其安全的基础。当一个体系成员的安全由于侵略而受到威胁,其他体系的成员应该帮助这个成员,即使是他们自己的安全没有受到威胁也要这样做。集体安全和结盟不一样,在表面上看来,它们都是以军事力量来维护成员的安全,而实际上,两者具有质的不同。在结盟关系中,国家从事集体行动是因为结盟中的国家自身都感受到了同样的威胁,他们之间的合作是出于利己目的,一旦威胁不复存在,结盟就随之解体。因此,结盟的动力来自外部的威胁之剑。集体安全不是与具体的威胁或具体的时间联系在一起。成员之间的互助是因为他们认同自己属于同一个安全单位,是一个团队,与外在的压力(如威胁)没有多大关系。这样,军事力量对集体安全的成员与对结盟的成员是不一样的。在结盟关系中,成员知道,一旦结盟瓦解,盟友的军事力量反过来就会成为打击自己的力量。在集体安全体系中,一国的军事实力不仅不是对自己的潜在威胁,还是自己的安全财富。在这里个体与集体融为一体,自助也是他助。

三、对结构变化的再解读

当建构主义把无政府状态理解为文化,是国家建构的时候,它所理解的结构变化就与新现实主义的结构变化大不相同。在新现实主义的结构中,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因素组成:单元(国家)的排列原则、单元特征和权力分配。排列原则指结构中的因素是处于平等地位还是处于等级地位。在当今的国际体系中,国家具有平等的地位,因而其排列原则是无政府状态;单元特性是指体系中的成员所具有的功能。在国家体系中,国家在功能上是相同的,即维护国内秩序和对外防御,国家的差异只是力量的不同,而不是功能的区别。权力分配是指物质力量在体系内的集中程度,即极的多寡。在这三个因素中,只要其中一个发生变化,体系的结构就发生变化。不过,新现实主义认为,无政府状态是一个常量,这是国际的基本特征。单元的功能是相同的,可以不考虑。因此,只有权力分配这个变量了国际体系结构的变化。虽然权力分配是单元层次特征的集合,但它是结构体系的特性,其作用不可能还原为单位层次。至于与物质实力无关的其他国家特征如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敌对还是友好都被排除在结构之外。因此,华尔兹的结构是权力分配,结构的变化是权力分配的变化,从一种权力分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权力分配形式,即极的变化。国际体系往往是由一个在物质上属于霸权国的大国所主导,大国的兴衰决定了国际体系的演变。温特认为,华尔兹的结构是一种结构物质主义理论。他定义的国际结构实际上恰恰不是国际结构。国际结构不是物质现象,而是观念现象。国际体系的结构不是物质力量的分配而是知识的分配,是一种文化。因而,建构主义的国际体系结构的变化是指文化的变化或无政府状态的变化,即行动者通过实践活动创造出新的文化,从霍布斯的文化向洛克文化的转变,从洛克文化向康德文化的转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建构主义的结构变化是可能的,但并不意味着其变化是容易的,因为文化是一种自我实现的预言,具有自加强的作用。一旦一种文化形成,行动者的身份就会被不断的再现,从而使国际体系的结构被再生产出来。“国家越是像现实主义那样思维,利己主义及其在体系层面的连带结果——自助——就越会成为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22

因此,虽然建构主义和新现实主义都涉及到结构变化,但其内涵是不同的。新现实主义展示的结构变化是单元物质力量的分配变化,而国际的无政府状态和国家的性质不会发生变化,国际政治的自质也就保持不变。冲突和战争是国际社会的固有现象和组成部分。建构主义呈现的结构变化是观念分配的变化。虽然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在继续,但每一次变化都使国际社会发生质的变化,使其更容易采取集体行动。国家不断地使无政府状态具有新的。无政府状态和国家的性质在实践活动中可以发生改变。物质力量变化的意义取决于国家处在何种文化状态之中。这种对结构变化认识的差异使得建构主义认为的结构变化如封建体系到国家体系的转化,冷战的结束和欧洲联盟的产生等在新现实主义看来都不是体系结构的变化,因为它们要么没有改变权力分配状况,要么没有超越无政府状态。建构主义和新现实主义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差异,源于对国际体系的本体论的理解。本体论指身份和利益是被看做需要社会因素支承的进程,还是被看做在某种意义上置身于社会时空范畴之外的固定客体。23新现实主义认为,行动者的身份和认同是不变的,与国家互动进程无关,由于新现实主义把行动者的互动层次看成单位层次,而不属于国际体系的结构,因而国家的身份和利益被排除在结构之外,即外生于体系的结构。因此,结构对行动者的作用只是约束它的行为,而不是改变它的身份。结构一旦从行动者中脱离出来,就成为凌驾于行动者之上的力量,行动者不过是结构的木偶。所以,不管力量分配如何变化,行动者的自利性质不会变化。新现实主义的这种结构-行动观类似于涂尔干的功能主义的观点。24华尔兹的结构与行动者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即从结构推导出行动者的行为。建构主义认为行动不断地造就和再造自我和他者的概念,行动者的身份和利益不是外生于体系的过程之外,而是由体系的过程所支承。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也是体系结构层次的内容(微观结构),而不是属于单元层次。当行动者的身份和利益在互动进程中发生变化的时候,宏观上的结构(文化)就会产生变化,因为,结构变化是附着于身份变化。结构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就不只是结构对行动者的约束,而且还有使动的一面,即行动者和结构是相互建构的。这种结构-行动者观点的社会学来源是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

政治论文篇(6)

自从同志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个命题以来,关于政治文明的探讨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就有关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些意见。

首先,政治文明的涵义究竟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就得先弄清楚什么是政治,什么是文明。政治学上的或者说科学意义上的“政治”,指的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人们为了协调和实现社会全局利益而谋取、组织和运用社会公共权力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自从人类社会有了国家以后,社会公共权力则表现为国家权力。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一,国家权力是一切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根本问题,任何问题如果没有涉及到国家权力,就不算是政治问题,由某些一般社会机构进行的活动之所以成为政治问题,则必定是与国家权力机构发生了一定的关系。第二,国家所协调的是社会全局的利益,如果只是局部、部分的利益而且与社会全局利益没有关系,则保留给社会的或民间的机构去处理和协调,譬如企业、行业、社区、村社、家族或家庭,但在社会或民间机构无力协调时国家保留最后的裁处权。第三,孙中山说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我们可以认为政治就是国家的管理。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国家的管理是特殊的管理。国家作为统治机器,国家管理以公共强制权力为后盾,管理的对象在范围内无所不及,无所不至,因而不同于任何其他社会机构所从事的管理,人们似乎更爱用“治理”一词来强调这种特殊性,这意味着政治是最高层次的社会管理活动。第四,政治又是围绕国家管理和治理的博弈过程。不仅有统治者、执政者的活动,不仅是国家机构,广大的社会成员作为各种利益的当事人也要关注和参与国家治理以及国家权力的谋取和运用的过程,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里,参与的形式大不相同,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制度安排。简言之,政治就是国家治理活动和人们围绕国家权力结成的关系。

什么是文明呢?在语义上,作为名词的“文明”,是指一定历史阶段上社会的存在形态及其发展所达到的水平,是人们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所创造的一切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因此,我们可以把某种文明分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物质文明是整个文明的基础部分,表现为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形成的生活方式。生产力水平和生活方式也影响和造就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意识及其表达方式和交流方式(包括语言的、文字的、艺术的、哲学的、宗教的,等等),这些就构成了精神文明。而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表达和交流的过程中必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建立一定的组织结构,这就是制度文明。那么,什么是政治文明呢?有人认为它是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制度保障的,这就把政治文明等同于制度文明了,在逻辑上显然是有问题的。所谓制度,既有政治制度,也有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和采用的劳动组织形式,这是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而所谓经济就包括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生活方式等等。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这一经典表述说的是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同时也提出了社会存在形态的两个方面。除了这两个方面外还有另一个方面,这就是文化。经济、政治、文化,其实是对社会存在形态的另一种三分法。文化具有更强的持续性、稳定性、渗透性,文化既渗入经济,也渗入政治,可以通过许许多多细小的象征事物和细微的行为举止表现出来,也更能映射出社会发展所达到的水平,因而有人把文化等同于文明,但它主要是用来特指人们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哲学、文学、艺术、科学、教育、民俗等,表明了人类对自然、对社会以及对自身的认识所达到的水平。于是,我们可以把整个文明的构成分析为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和文化。根据以上所述,政治文明就是一定历史阶段上国家为协调和实现社会全局利益而进行的最高层次的管理活动所达到的水平,即国家治理形态及其达到的水平。

文明又是一个形容词,意味着社会发展的较高形态、精神生活的较高境界、行为方式的较高修养、社会组织较为严密,等等。文明意味着先进、高雅,不文明则意味着落后、野蛮、蒙昧、粗野、粗俗等等。我们通常说要“讲文明”,就是提倡精神更加高尚,语言更加文雅,行为更有修养。而就社会发展而言,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野蛮到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的基本线索。

同样,政治也有文明的和不文明的。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也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到高级、从不文明的政治向文明政治发展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文明也是对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和国家治理的先进水平的描述和概括。政治的文明程度和国家的治理水平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我们可以顺着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一、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形式中的天然成分与人为成分所占的比重。近代欧美思想家曾经提出了这样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人类社会要建立一个好的政府,是靠机遇还是靠深思熟虑的选择?政治制度是合理选择和预先设计的结果,还是自然的产物?从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历史来看,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形式中天然的成份愈来愈少,而人为成份愈来愈多。在原始社会,人类仍处于蒙昧状态,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受天然的血缘关系支配,因而是完全自然的。随着国家的产生,社会公共权力机构也变得复杂起来。奴隶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盛行的是君主制度,一方面建立了复杂的国家机器和官僚组织,同时却保留了由血缘关系支配的世袭君主。而到了近代,实现“共和”,结束世袭的贵族制和君主制曾经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目标。资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国家的过程中,经过深思熟虑,精心设计了一整套政治制度。二、在国家治理中感情因素与非感情因素所起的作用。古希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在政治治理中非感情的法律优于有感情的人。尽管人们在制定制度和法律时是有偏好的,但被制定出来的法律毕竟是人类智慧的产物,而法律一旦产生,就是没有感情的,对一切人都是不讲情面的,不因统治人物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其好恶的改变而改变。在社会政治发展的历史中,法律和制度也愈来愈复杂,到了近代,除了规范一般领域社会生活的普通法,还产生了规定国家的治理过程和国家管理活动的宪法,从功能上说,宪法之不同于普通法的特点就在于“举国上下,同受其治”,无论何人,包括最高统治人物,都必须受宪法的约束和限制。

三、对政治参与的宽容程度。国家的产生结束了人类的蒙昧阶段而进入文明社会,然而国家同时又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力量。作为国家的统治者,是否允许更多的人参与国家的治理,从而更好地协调社会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包括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就直接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文明程度。国家的治理愈开放,政治参与的范围愈广泛,国家也就愈能实现长治久安,统治者的统治也愈稳固。在封建社会,开明君主总是带来盛世之治。近代产生的民主制度,在政治参与的广泛度和对被统治者的宽容度上则超过了以往的任何制度。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一种统治方式,其特征就在于允许甚至动员社会成员(包括被统治阶级的人们)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过程,并对不同的政治主张给予了充分的宽容。随着民主的发展,不仅统治阶级而且被统治阶级的成员都获得了投票权。而政治的博弈过程也抛弃了封建专制制度下“非王即寇”的逻辑,实行了现代政党政治。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到,文明的政治必须是理性的政治。无论政治制度的设计,法律的制定和对政治参与的宽容,都需要理性的力量。文明政治的实现是需要理性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都需要理性,通过缓和社会矛盾,抑制社会冲突,建立起双方都能忍受、接受的社会秩序。值得强调的是:要实现文明政治,统治者必须首先文明起来。文明也意味着精湛的技艺、人道的手段、讲道理的风格。而不文明的政治则意味着简单低劣的治理艺术,非人道的、野蛮的治理手段,霸道而不讲理的作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最新发展,社会主义的政治理所当然地应该是一种文明的政治。亚里士多德在探讨“至善”的统治时区分了为统治者的利益、既为统治者也为被统治者的利益、为了公共(全城邦)的利益这样三种统治。但是,剥削阶级的国家无论统治者多么开明,都不可能真正实现为公共利益的统治。在人类历史上,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第一次在本质上实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以人民的广泛参与作为政治统治的基础,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协调社会全局利益的出发点,因而获得了实现高度文明的政治的可能性。

实现社会主义的文明政治,必须依法治国。“依法治国”讲的是治国,也就是说作为最高层次的管理的国家治理要依法。国家的管理虽然要以公共强制权力为后盾,但绝不能枉法滥行,而必须遵守法律。法治的要义就说的是政府要守法。首先,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制定宪法和法律,并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和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保证国家、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官员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运用所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次,依法治国也要求依照法律规范国家管理的博弈过程,即规范国家各种权力的谋取和行使过程,由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公开、有序地完成各项授权。

政治论文篇(7)

有智者云:“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一旦越出了文明的轨道,最终可能会因为政治问题而毁灭整个人类,特别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更是如此。”(注:虞崇胜:《浅析政治文明建设》,《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历史表明,政治文明可以带来国家的兴旺、民族的繁荣、人类的和平;而政治野蛮则可能导致矛盾、冲突、战争,阻滞国家的兴旺、民族的繁荣,甚至使一个国家失去自己的全部文明。当今时代,世界各国大都重视政治文明建设,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界已就此问题展开探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以法治建设为根本。

一、政治文明及其对法治的呼唤

1844年,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提出了“政治文明”范畴,该草稿第七条这样写道:“执行权力。集权制和等级制。集权制和政治文明。联邦制和工业化主义。国家管理和公共管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8页。)这里虽然没有界定和阐述政治文明,但足以引起人们对政治文明的思考和重视。我国学者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对政治文明进行研究,从不同方面揭示政治文明的内涵,提出了许多观点,如,政治文明是新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社会政治领域的改造的胜利,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等等,各种观点,不一而足。

笔者认为,政治文明是人类创立和改造社会关系的实践活动的积极成果,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民主的、法治的、正义的政治生活。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文明有重要作用。一方面,政治文明为社会文明的另两个部分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政治方向和政治保障,使之更加健康稳定协调地向前发展;另一方面,政治文明制约着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状况,正如汤因比所说:文明乃整体,它们的局部彼此相依为命,而且都发生牵制作用,在这个整体里,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因素都保持着一种美好的平衡关系。

政治文明肇始于阶级社会的产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由低到高,渐次更新。人类历史上已经出现古代政治文明(奴隶制政治文明和封建制政治文明)、近代政治文明(近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和现代政治文明(现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以往任何时代的政治文明相比,现代政治文明内涵更加丰富,它主要由以下方面构成:

1、人权保障。人权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如果失去这些权利就意味着失去做人的资格”(注:李龙:《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第1996版,第251页。)。人权对人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因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公开宣称: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只有确保人权不被践踏,政治才会昌盛。相反,“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中外宪法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版,第279页。)。

2、民主。民主是一种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的国家形式,是一种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是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行为。民主意味着主权属于人民,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意味着人民积极参与政治,意味着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真实反映大多数人政治主体的政治主张。所以,民主有利于和平解决不同政治主体之间的政治冲突,也有利于制约权力行使,防止权力专横,达到政治文明。

3、制度载体。制度是维系和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行为模式,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中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社会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三个方面,虽然经济和文化制度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状况,但政治制度才是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是政治文明最重要的载体。文明的政治理念只有落实为进步的、完备的政治制度,才能转化为文明的政治行为,并保障这种政治行为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邓小平说得好:“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327、146、327页。)

4、政党执政。现代各国大都实行政党执政。政党执政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产物,它是“随着公民选举权的扩大以及各种集团试图通过动员选民去支持那些对不同利益都有吸引力的政党以谋求公职而发展的”(注:范进学:《法的观念与现代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138页。);政党执政又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因为它“使古代君主个人终身统治的专制政治转变为近现代政党的民主政治”,而政党民主政治“不仅使政治生活、政治斗争和政治决策公开化、团体化、群众化、程序化、法治化、制度化”,“而且还能减少和消除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滥用权力现象”。(注: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第337页。)

5、权力分工与制约。权力一旦集中必然带来暴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之手,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均可公正地断定其为虐政”(注:[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6、264页。)所以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必然的。但分权并不必然形成政治文明,因为握有不同权力的不同官员可能将他们的权力集中起来并采取共同行动。这样,在分权之外,还必须有权力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权力对抗权力”,可以有效防止执政者恶性膨胀、防止权力滥用,形成政治文明。

6、法治。法治是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法治主张法律至上,而非个人权威至上;法治崇尚人的理性,抵制人的情欲影响;法治与人治相对立,与民主共和相贯通;法治否定特权、倡导平等、保护人权;法治既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又是一种平等、公平、正义的政治理念、所以,法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几个方面相辅相成,构成现代政治文明的整体。其中法治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它不仅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和保障。现代政治文明离不开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更是呼唤法治。这是因为:

第一,权力具有双重性。权力既是维护政治秩序、达到政治昌明的有力保障,又存在破坏政治秩序、导致政治野蛮的危险。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而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是也是危险的。只有对权力进行规范、制约,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防止其消极影响。由于“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限制,因此,它同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是敌对的”(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25页。),因而法律是规范权力及其运作的根本有效方法。法律通过划定权力机关的权力范围、设定它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第二,人性有其弱点。人是有理性、有意志的,但人同时又是有欲望、有情感的,“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难免有热情”(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9、199、169页。)。执政者是人不是神,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否则,“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注:[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6、264页。)。历史也已证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为了防止滥用权力、“防止反复无常和怪诞的政治行为”(注:[美]西奥多·A·哥伦比斯,杰姆斯·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98页。),达到政治开明,最好的方法就是实行法治。

第三,中国缺乏民主法治传统。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专制主义统治历史的国家,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一向崇尚权力、漠视权利,推崇礼治、轻视法治,把法律视为统治人民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尽管一些共产党人认识到民主法治的重要性,但这种认识没有转化为行动,以致在政治体制上高度集权,在政治生活中国家权力至上、个人权威第一、人权遭到践踏、民主得不到保障。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这种情形逐步得到改变,但今天特权仍然肆虐,人治依旧盛行。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彻底改变这种现象。

第四,腐败现象严重。腐败不是今天才出现的,也不是中国特有的,而是一种跨历史、跨地域的政治不文明现象。我国自社会转型开始,腐败现象逐渐蔓延,到今天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成为严重损害政治文明的毒瘤,虽然进行过多次反腐败斗争,但是收效甚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使用的主要手段仍然是运动式的‘严打’、事发以后的‘严惩’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杨宏山:《试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腐败问题及其对策》,《宁夏社会科学》1998第3期。)。要消除腐败,实现政治清廉,就必须实行法治,不仅制定周详的反腐败的法律,而且做到执法如山。

二、法治及其对政治文明的价值

提到法治,亚里士多德曾作了如下界定:“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9、199、169页。)该界定具有经典意义,从西塞罗的“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注:[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5页。)到洛克的“统治者应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注:[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页。),从戴雪把排除专断、法律平等、法律至上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到富勒把一般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矛盾性或避免矛盾、有遵守可能、稳定性、官方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等作为法治的八项原则,无不闪耀着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光辉。今天,法律至上、普遍守法仍然是法治的精义。

法治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命题,不论是作为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注:[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的治国方略,还是“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理想”(注:[美]戴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5页。),它都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蕴。事实上,法治与政治文明有着不解之缘,法治对政治文明具有的极为重要的价值。前已述及,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法治还是政治文明的产物,是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和显著标志,是政治文明的基石和根本保障。离开了法治,政治文明是残缺的,离开了法治,政治文明难以维系,其发展进步更是不可能。

第一,法治是政治文明的产物。人类社会有其漫长的发展过程,先后经历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法是人类社会由野蛮时展到文明时代的必然产物。然而,有法并不一定有法治,在专制制度下也有法,甚至有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但在那里,法是“治之端”、“治之具”,而非治之本,不存在法的统治,因为专制是政治落后的表现,而法治则是政治文明的产物。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产物,随着政治文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政治文明的进步而发展。笔者赞成汪太贤先生的观点:“法治之源在古希腊”(注: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古希腊之所以成为法治之源,一个重要原因是城邦的诞生带给它政治文明。例如,在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民主成了主要的政治生活方式,法律成了社会生活的普遍准则,政治环境宽松,整个城邦呈现出一片自由、和谐的景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律受到崇拜,法律的至上地位获得民众的认同。但是奴隶制毕竟属于等级特权社会,奴隶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因此古希腊人的法治有其局限性,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而在“上帝主宰一切,世俗的生活必须服从于精神的生活,政治必须隶属于宗教,人法必须依附于神法,君权必须受命于教权”(注: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9页。)的封建社会,不但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甚至奴隶社会的朴素法治也走向衰微。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伴随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作为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而出现的。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诞生,法治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第二,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和显著标志。法治不只是有宪法和法律,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法治是一种政治文化成果,是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法治的模式因不同时代、不同民族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具有下列共同特征:(1)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与民主共和相贯通,保障人权,反对专制和暴政。卢梭说得好:“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其形式如何——我都称之为共和国;因为惟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1页。)(2)法律具有至上权威,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起主导性的调整作用。正如潘恩所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注:[美]潘恩:《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36页。)(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无差别适用,反对各种形式的特权。(4)实行权力制约,要求政府和官员的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禁止滥用权力,滥用权力必定受到追究。(5)坚持权利本位,在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中,权利是基本的。可见,法治与政治文明相契合,集中体现了人类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证公民权利所取得的成就,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的共同要求,进步的、健康的、和平的、宽容的政治生活的显著标志。

第三,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石。康德说过:“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因为惟有通过这一任务的解决和实现,大自然才能成就她对我们人类的其他目标。”(注:[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页。)就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而言,有保障人权、发展民主、进行制度创新、发挥权力的积极效应、防止权力滥用等等。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如果将政治文明比作一座大厦,那么法治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石。具体地说,民主以法治为基础,只有在法治得到尊重时,民主的发展才是健康的、持久的,专制的出现并不在于权力掌握在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之手,而取决于权力行使者的活动是否受到事先公布的、可预测的法律的制约,法治意味着权力者必须按照正当的合法程序的原则来行使权力,它既可保障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又能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免遭多数人的侵犯。所以,民主离开法治,民主便不复存在,专制和无政府主义势必滋生。同样地,人权离开法治,人的价值必被鄙视,人的权利必遭践踏;权力离开法治,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权力必被滥用,公民权利必被侵害,政治稳定必遭破坏。

第四,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法治和德治是人们较多地用来保障政治文明的方法和手段,但是法治所具有的刚性使它优于德治,成为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众所周知,国家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各种宣传工具,通过表扬和肯定政府人员合乎道德的政治行为,限制与谴责政府人员的不道德政治行为,营造一种舆论导向和精神力量,但这种限制和谴责等不以国家机关做后盾,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德治也有惩罚,但是这种惩罚不是主要依靠国家机关发生作用,而是主要依靠自责、内疚、忏悔等而发挥作用。所以,德治具有柔性,只能起劝戒作用,对那些没有“良心”的政府人员,不能发挥有效作用,不足以惩戒、威慑、杜绝野蛮和落后的政治行为。相反,法治具有刚性。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对文明政治行为的肯定,对不文明政治行为的处罚,都以国家机关为后盾,具有国家强制力,因而是防止不文明政治行为、形成文明政治行为的根本保障。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具体体现为:法治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能有效防止执政者的偏私;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能有效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法治具有强制性,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能够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权利;法治具有规范性,能够保证权力合法产生、规范运作,法治的重要意义,正在于“通过规定掌握不同权力资源的各个主体的权力界限、权力的配置、权力的社会结构、(单向或双向的)权力关系、权力的组织和协调、权力运行的起点和终点,建立权力运行秩序,即使权力运行规则化、制度化。”(注:王子琳:《法律社会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4页。)

三、以法治建设为根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教育报》1997年9月22日第2版。)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实行法治的重要性。然而,“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注:《邓小平文选》 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327、146、327页。),因而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 而道远。今天,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将法治建设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党的十六 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 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 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 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以法治建设为根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法治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教育报》1997年9月22日第2版。)它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因此,以法治建设为根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中国的执政党。“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教育报》1997年9月22日第2版。)而建国后的一段时间,中国共产党执政主要以下列方式进行:“在政治领导方面,强调靠政策领导;在领导方式上,强调管理权限的高度集中统一,靠行政手段管理;在领导制度上,强调采用战争年代形成的党委领导下的军政首长分工负责制。”(注:黄月细等:《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与执政方式的转变》,《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0年第6期。)历史已经证明,这种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既不利于政治建设,也谈不上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加以改变。

根据法治建设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等关系。具体地说,党委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要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党在领导和执政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改变过去以政策治国的做法,“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立法、行政同司法机关加以实施,从而“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第二,改变过去“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327、146、327页。)的现象,党要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三,改变过去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组织包揽一切的做法,实行党政分工,党主要进行政治、思想、组织方面的领导,不非法干预政府工作,也不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办案。

2、进行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既是一种制度从无到有的创建,也是现有制度的完善和更新。鉴于政治制度集中体现政治文明,因此制度创新主要是就政治制度创新来说的。政治制度创新的必要性至少有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文明在表层上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重要目的在于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制度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三是我国过去忽视将先进的民主思想和理性的民主原则制度化,以致政治生活中存在着“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327、146、327页。)。

从我国政治实践和政治文明的要求出发,制度创新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完善已有的制度,构建新的制度,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使“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肯定着、记载着”;另一方面,赋予制度以正义价值,实现制度正义,也就是使“制度安排凝结着正义法治价值”(注:范进学:《法的观念与现代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138页。)。从整个国家来说,进行制度创新,最主要的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但各种主客观原因却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往往权力不实、威信不高。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如共产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完善制度本身如增设专门委员会、建立人大与选民的联系制度等;完善选举制度,将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选入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落到实处,使它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构。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还要完善其他政治制度,如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主集中制度、权力分工制约制度、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党内党外的民主监督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等等。在完善政治制度时要注意:“不能搞西方的议会制度和三权分立,也不能搞‘文化大革命’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国家必须保持稳定。”(注:李龙:《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6页。)

3、加强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雏形已经形成,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有了提高,依法行政原则确立,司法改革在向前推进。但是,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还不尽如人意,立法的快速推进在改变我国无法可依状况的同时带来了法律质量不高的弊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不具有至上地位,权大于法、以情践法、以钱渎法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种状况与“良法之治”和“普遍守法”的法治要求相距甚远。

因此,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法治建设。第一,确立法律的至上地位。社会整合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不仅公民和社会组织必须服从法律,而且政治权力也必须受到法律控制。第二,提高法律的品位。根据实践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在继续增加法律数量的同时,注意提高法律的品位,赋予法律正义、公平、平等、自由、幸福等价值。第三,消除特权,严格执法,建立执法责任制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第四,大力推进司法改革 ,实现司法独立,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排除任何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使司法保持中立、追求公正。第五,实现法律队 伍职业化,通过司法考试,选拔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 质,在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之间形成对正义的共同追求。第六,进行法治宣 传,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

政治论文篇(8)

一、政治—经济模型的特征

政治—经济模型把政府看作是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内生部分,这与一般的传统分析不一样。例如在早期泰(Theil)的分析中,政策制定者被看作是“善心的社会计划者”,他只关心社会福利最大化,拟想三个步骤:第一,政策制定者详细制订经济政策的目标(如低通胀、低失业率);第二,给出社会福利函数,政策制定者试图将其最大化。他将选择一系列政策工具(财政、货币政策)来实现理想目标。最后,善心的社会计划者必须运用经济模型以便政策工具能被设定最佳值。这种对分析经济政策的规范的研究,考虑的是政策制定者应该如何行动,在最优控制论内容中经济学家试图提出一系列最优政策以达到最大产出。因此,一般的经济政策的规范分析把政府看作是经济中外生的。它唯一关注的是指导经济沿着最大产出方向前进,经济政策分析降格为一种技术训练,即在约束条件下的目标最大化。

在政治—经济模型中,新政治宏观经济学家把政府看作是站在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中心。一旦政府被看作是内生的,规范分析的福利最大化思路就不再合逻辑了。在职的政治家要对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实施负责,他的行为明显地受政治制度的约束,分析宏观经济现象和政策的政治—经济思路强调激励,对政治家的激励影响他们的政策选择。

阿莱西纳强调有两个一般政治因素在政治宏观经济学中总是起关键作用。第一个因素是在位的政策制定者的动机,他力图保持权力,这又促成机会主义行为。第二,社会是两极分化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某种程度的冲突。结果是意识形态的考虑将表现为某种形式的政党政治行为。不同的党派力图采取能最大化他们代表的选民利益的政策。给定机会主义和意识形态的动机,政治家要不断地面对诱惑,去违反一个善心的社会计划者选择的最佳政策。政治家是受意识形态和再选举因素之间平衡驱使的。选民根据政治家实现意愿的经济目标成功的程度来评价他们。在选举前期经济的状况是关键性的,政治家显然意识到,为了政府的连任,宁愿有一个向上的而不是衰退的经济,特别是在选举酝酿期。所以经济状况影响选举结果,而为获得选举胜利的动机直接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应用。如果在位的政治家象一个独裁者长期占有职位,他们就可能经常放弃为了使其再选举期望最大化的努力,也可能常用随意的政策。政治家也受党派因素的驱使,但是不能实行带有意识形态的政纲,除非政党首先赢得和保持权利。

在过去25年左右,经济学家们设计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模型,试图将这些因素考虑进来,在经济学家们对总量不稳定性的潜在原因的研究中,经济和政治制度相互依赖现在已是一个构建得较好的领域,特别是在理解意识形态和选举竞争如何影响失业、通胀、经济增长和财政货币政策的应用的结果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二、几种政治—经济模型

将影响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者的政治因素考虑进来的理论文献,70年代中期以来分两个阶段发展,有4种思路的概括。

1.传统机会主义模型。在第一阶段,70年代中晚期,诺德豪斯建立了一个机会主义模型“政治商业循环”,在诺德豪斯模型中,自利的有谋取职位动机的政治家,不考虑对党的忠诚,应用财政货币政策是为了政治利益而操纵经济。诺德豪斯模型的中心,是由于适应性预期而增大的菲利普斯曲线,在长期比在短期的有利选择性更小。在选举之前,降低失业和增加在位者的支持率的扩张性政策会被实行。选举获胜后,紧缩性政策会被采用以降低选举前繁荣的通胀后果。在这一整个过程中关键的是政治家短期任职和缺乏远见的选民之间的关系。在诺德豪斯模型中,从长期来看,令人不快的经济政策结果在短期对政治是好的。

2.传统政党模型。第二种思路是赫比斯的贡献,他强调意识形态的而不是职位动机的因素,根据赫比斯模型,左翼政党比右翼政党对失业更厌恶。正好相反,右翼政党比左翼政党更看重通胀问题,因此赫比斯模型描述了不同党派政府在政策选择上的系统差异,这可以用他们以等级为基础的政治选民的目标偏好来解释。例如通过减少失业“降低规模等级”获取大多数,而不是由于通货膨胀“提高等级”集团失去大多数。

作为对政党理论的“强”版本的修改,弗雷(Frey)和谢内德(Schneider)(1978)提出一个“弱”版本,他们认为在意识形态和机会主义因素之间会有所取舍,在政党理论的弱形式中,一个在职者意识形态的行为,使他们持有一个“受欢迎”的剩余或者领先于反对党。

当在职者有“受欢迎赤字”时,他们将不可避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因为当政府对赢得下一轮选举缺乏信心时,采用机会主义政策的企图是最强的,机会主义行为将是在职者政治不安全的增函数,在弗雷和谢内德模型中,机会主义政策操纵应该会在某些选举之前观察到,而在其他时间则不会。

3.理性预期“革命”。在所谓理性预期革命时期,诺德豪斯机会主义模型和赫比斯党派模型都被逐渐削弱,理性预期革命标志着70年代中后期宏观经济学的发展。在以理性预期为基础的市场结清模型的新种类中,假定经济人(选民)是有远见的,这使得机会主义的或意识形态的政策制定者更难操纵实际经济活动。没有可行的菲利普斯曲线供政策制定者利用。此后,阿莱西纳认为由于理性预期批评的毁灭性后果,在诺德豪斯和赫比斯之后“关于政治商业循环的理论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一个相对被忽视的时期之后,第二阶段政治—经济模型在80年代中期出现,正是这一研究在后期迅速扩张,它与理性预期假说相结合,阿莱西纳把它称作“新政治经济学”。由于新古典理论家的影响,这些第二代“新政治经济模型”采用了理性的选民和经济人,将理性预期假说结合到这些模型中的冲突降低了,但不是消除了经济政策对总产出和就业的影响。而且,选民理性化的假设排除了选民被系统性地愚弄的可能性。

4.理性机会主义模型。在理性机会主义政治商业循环模型中,投票者和经济人是理性的,但是由于政府的某种特征存在不完全信息,因此投票人不能确定在位者的能力,关于他们在财政过程中减少浪费的能力,还有他们在启动经济增长而不导致通胀率上升方面的技巧。在政策制定者和投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给在位者提供了一个机会去创造“诺德豪斯式”经济循环,正如库克曼和梅尔泽所说:公众关于政府行为和经济状况只有不完全的信息,社会最佳经济决策与支持最大化选择可能偏离……,当政策制定者是一个力图获得选举者的最大支持的政治家时,审慎会导致社会的次优结果,这种与最佳状态的偏离是“民主的代价”。然而,在理性机会主义模型中,这些政治诱致的循环并不那么严重,而且比诺德豪斯模型预期的持续时间要短。

5.理性党派模型。在“理性预期革命”之后,理论家对政策制定者通过总量管理政策影响实际经济活动的能力产生了怀疑,阿莱西纳证明,总量不稳定性的党派理论在结合理性预期假说的模型中仍然适用。阿莱西纳发展的选举理论的框架受到博弈论思路的严重影响,然而阿莱西纳不是采用新古典市场结清假定,他应用的是费希尔(Fischer)介绍的名义工资合约框架,费希尔的重要贡献是证明,新古典政策无效性主要是由于工资和物价的适应性而不是理性预期假定。当名义工资合约在选举之前的间隙签订时,如果需求管理政策显示出政策偏向,就会产生选举后通货膨胀突然袭击的潜力。

阿莱西纳检验了有着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偏好的两个政党之间的相互作用。第二代党派模型中有如下假定:

(1)经济被描述为一个预期扩大的菲利普斯曲线。

(2)通货膨胀的预期是非理性的。

(3)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利用财政货币政策的总量需求管理直接控制通货膨胀。

(4)政治家是有意识形态倾向的,而且服从党派利益,与右翼政党相比,左派政党相对更考虑增长和失业,而相对不重视通胀。

(5)选民意识到党派差异,并投票给那个能够提供与他们偏好一致结果的党。

在这个框架下,阿莱西纳假定,个人人签订一个无条件的名义工资合约,目标是保持实际工资与(失业)自然增长率一致。然而,个人人设定名义工资增长率等于他们对通胀的理性预期。假如选举结果是事前不确定的,个人人不知道哪种总需求政策将在选举后被实行。这就创造了一个环境,未预期到的通胀的变化带来产出和失业与它们的自然率的偏差。

给定这些因素,理性政党理论有如下可检验的含义:

(1)模型预计,在右翼政党获得选举后,会有暂时的衰退和失业的增加(与诺德豪斯模型相似)。

(2)理性党派理论指出,在左派政党获得选举后会有一个产出和就业的扩张,伴随通胀的加速(与诺德豪斯模型相反)。

(3)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实际效果是临时的,随着通胀预期的调整,在现任的后一半任期中,产出和就业的增长会回到它们的自然率,但在左派政府情况下通胀要比选举时高。

(4)两个政党之间意识形态信念越强,选举结果就越具有不确定性,随着政策体制的变化,对产出和就业的妨害就越大。

(5)不象第一代政党派模型,理性党派理论指出政治波动对失业和增长的干扰将是暂时的,在现任者的后一半任期,实际变量会回到它们的自然率。

在过去十年,大量文献探讨了经验证据,关于宏观非稳定性政治—经济模型,在经合组织工业国家,阿尔特(Alt)和阿莱西纳得出结论,这些调查对两类结论提供了支持:第一,以理性选择的计划和理性预期为基础的政治循环的新理论,与他们的前辈相比更成功。第二,党派模型比机会主义模型更为有效,如对政治导致GNP增长,失业和通胀的宏观经济波动的解释。

三、新政治宏观经济学对宏观经济问题的讨论

7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经合组织国家累积了大量公债,这种债务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上升在和平时期的同类经济中是空前的,也是与“税收平滑”理论提出的最优财政政策的新古典思路很难相符的。希腊、意大利、爱尔兰累积公债比率在1990年超过95%,其他如法国等不到50%。

为解释这些国家的经验与这些债务比率上升的时间之间的变动,阿莱西纳和帕罗蒂(Perotti)指出:一个政治制度因素的协议是关键,在解释这样的差异时,他们认为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是:

(1)围绕预算过程的各种规则和条例。

(2)政府的结构,如选举人是系统倾向于大联盟,还是单一党的政府。

面对大的经济危机,较弱的联盟政府容易推迟必要的财政调节。一个社会计划者对经济危机会迅速作出反应,而在党派和机会主义政治的现实世界,摩擦战会延迟必要的财政调整。

阿莱西纳和帕罗蒂的研究也证明,财政调节的性质(构成)与它的成功是直接相关的。有两种调节方式,第一种财政调节靠削减支出、转移支付和公共部门工资与就业;第二种调节主要依靠广泛地增税和减少公共投资。阿莱西纳和帕罗蒂发现第一种调节使得预算更持续一致,第二种调节则更加扩张,而且迅速被预算的更加恶化颠倒过来,还有相反的经济后果。

增长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也找到了说明政治不稳定降低增长的强有力证据,主要是由于不确定性的增加对投资有负作用,阿莱西纳和帕罗蒂的结论是:一个良好的和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是经济增长的必备条件。而且,他们还指出,财富和收入不均的程度越大,增长率可能越低,在高度不均的国家,有重新分配的强烈需求,而且这样的冲突一般会导致妨碍增长政策的采用。这有助于解释拉美实行民粹主义政策的压力,也说明了为什么分配冲突在韩国和日本战后增长奇迹中有严重的负作用。

对民主市场一个重要的批评是:投票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对每个选民来讲,获得更多信息的收益可能代价过高,不完全信息不可避免,政治家就会在选举之前热衷于机会主义财政行为,阿莱西纳认为,某种程度上是这种情况,但他并不过分强调这一点,因为:(1)如果这是赤字预算的主要解释,它应该适用于每种民主,在经合组织国家,财政政策就看不到如此大的差异。(2)与有效政策的大的偏差如巨额赤字,在选举年会很容易观察到,如果单个选民没注意到,媒体肯定会观察到。没有证据说明大量赤字会有利于一个现任者的连任。阿莱西纳认为利益冲突比不对称信息要重要得多。

阿莱西纳认为,竞选意味着动态不一致,如果选民是理性和有远见的,政党不能只关心获胜,而也要考虑一旦获选后实行的政策,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动态不一致,政党有动机集中的讲演增加其竞选机会,然而如果获选政党没有履行其选举演讲,有一种激励使它采取它最偏好的政策而不是在演说中宣布的政策,如果投票者是理性的,他们会考虑这种激励。因此,一般地说,在一次性选举博弈中唯一的时间一致均衡是不可能收敛的,两党采取它最偏好的政策,选民会理性地预期到这一结果,党派讲演的完全兑现只能来自一种限制性情形:党派和选民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无限地重复博弈,完全或者部分的政策收敛可能是政策竞争的结果。事实上,如果候选人有凹形的目标函数,福利最大化政策规则就意味着党派政策的完全收敛。

阿莱西纳和诺瑞尔•罗比尼(NourielRonbini)在“经合组织经济中的政治循环”一文中(1992)研究了经济增长、失业和通胀的动态变化是否受选举和政府更迭的时机的影响。样本包括过去三十年里18个经合组织国家,检验了几个政治模型的含义,有“机会主义”和“党派”的模型,也比较了“理性”模型与传统研究,结论如下:(1)诺德豪斯1975年构造的关于产出和失业的“政治商业循环”假说总体上与数据不符。(2)选举之后通胀立即提高,可能是选举前扩张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的结果。(3)有证据证明,在产出和就业有暂时的政党差异,在通胀率上有长期的党派差异。(4)事实上在产出增长和失业上没有永久的党派差异。

四、理性党派理论的政策含义

理性党派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如果工资调整较缓慢,通胀率的变化是和政府创造的实际经济活动与其自然率的临时偏离这一变化相联系的,在一个右翼政府的初期,产出增长是低于其自然水平的,失业率是高于自然水平的。左翼政府则正好相反。在预期价格和工资调整之后,产出和就业回到它们的自然水平,经济景气应该是独立于执政党派的。然而在整个左翼政府时期,通胀率可能保持较高水平,这意味着理性党派理论与经验证据是一致的,特别是一些两党制政体的国家或者可以明确区分为左派运动的国家,反之亦然。在经常出现政府的大联盟政府国家,理性党派理论是不太适用的,事实上趋向于失败。

阿莱西纳认为,党派理性模型是“实证”的,而不是“规范”的,因此它没有任何直接的政策含义。然而模型能够被用于规范的指导。首先,模型提出中央银行独立性,使货币政策与政党影响隔离,可以降低货币和实际变化性的程度。其次,关于政策制度,模型指出,比例上的选举体制导致妥协和政策温和,这减轻党派波动和极化主义,但可能导致政策制定的停顿,特别是关于财政问题。多数派制度使得两党制有着对立的特征,更多的政策两极化而没有政策停顿,两党制的极端情况不可能是最优的,尽管欧洲的超级联合政府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理性党派理论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工资形成机制被假定为外生的而不是来自于最佳个人行为。最近关于政治和宏观经济相互作用的最重要的启示和政治含义,首先就是政策是如何决定的,这关系到结果。其次,当考虑“最佳制度建设”时,不能忽视利益冲突。最后,以“社会计划者”为基础的模型不能完全解释经验证据,对于政策展望可能误导和毫无用处。

总之,最近的政治—经济研究抛弃了“善心的社会计划者”假说。在民主国家现实中,政策制定是由选举出来的政治家决定的,不可避免要受党派的和机会主义激励的影响。因此,分析政策选择的规范思路不能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与最佳政策规则的巨大偏离会发生,政治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是一种现实,将制度约束、分配冲突、机会主义和意识形态动机考虑进来,政治—经济模型能更好地解释重要的宏观经济现象的变化,如总量不稳定、通胀、失业、公债和经济增长,正如政治学家不能忽视经济力量,来自于新政治宏观经济学研究的启示就是对经济政策的实证模型感兴趣的经济学家不能也不应该忽视政治舞台。

【参考文献】

①Alesina,A."Credibilityandpolicyconvergenceinatwo-partysystemwithrationalvoters."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8,Vol.78,pp796-806.

②Alesina,A.andR.Perotti,"Thepoliticaleconomyofgrowth:acriticalsurveyoftheliterature,"WorldBankEconomicReview,1994,Vol.8,

【编者按】351-371.

政治论文篇(9)

在中国,城市的角色意味着政治权力所在,从军镇到市井,中国的城市遵循着政治化与商业化共生的进程。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城市并没有自我生长的经历,农业帝国的政治权力纵向分布,阻碍了城市的独立生长,从而形成了城市对于农村的总体性依附;在城市内部,从早期城市坊市分离的管理中,我们可以鲜明地看到政治权力对于市场权力的束缚。只是到了唐代以后,这种格局才逐步破坏,城市的市场力量才突破政治权力的束缚。从现状看,中国城市还有明显的等级结构,当代中国城市的政治分类主要由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等4个层次组成,在同一行政区,形成了下级城市依附于上级城市的权力格局。城市的大规模兴起,造就了空前广泛的就业机会,吸引了大批移民和农村人口。在美国,向城市流动迅速取代向西部农村流动,成为人口流向的主要趋势。1910年,全美4200万城市居民中约有1100万是1880年后由农村流入城市的;在1860年至1890年城市所增加的人口中,有54%以上是外来移民;而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市场体制发轫于上个世纪90年代。市场要素的流动也伴随着人口的流动,并冲击着传统的严密的户籍制度。根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在乡镇一级,有55500125人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其中13565590人离开本省;在城市中,这个数据则分别是170464678人和58023884人。同样,即使没有出现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中国城市化进程也在迅速加快,在2011年,中国城市化率已经突破50%。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瓦解了中国传统的政治结构,也颠覆了基于土地与户籍之上的政治关系。在以往的政治体系中,城市治理与乡村治理并不交融,城市以优先原则凌驾于乡村政治结构之上,这种优先既体现在选举制度上的不平等,也体现在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机会上的巨大差异。

2.传统城市政治权力的边界。

我国在上个世纪50年代,建立了城乡分离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在赶超的压力下确立的,曾对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同时造成两个方面的重大影响:一是导致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严重失调,城市化水平一直徘徊在17%左右,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受到限制,农业发展受阻;二是市场制度不存在,价格扭曲导致行为扭曲。因此,计划经济体制排斥了市场,也形成了城市与农村的空间分离———城市与乡村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社会空间范畴,城市的进化,意味着传统乡村的退化,从城市诞生以来,这种对立和统一就一直存在。20世纪80年代法国率先实现“农民的终结”,显现出这一范畴的演化结果。我们认为,正是计划经济背后的国家力量,造就了城市与农村的空间分离。市场的崛起消弭了计划经济背后的政治权力,城乡割据的空间格局也被打破,从而形成巨大的移民浪潮与社会代价。从世界范围看,自由主义的市场体系有可能带来城市治理的巨大问题,在第三世界的移民浪潮中“,城市成为象征,从过度拥挤的乡村地区吸引了大量的移民流,特别是年轻人,其结果只是发现乡村贫困被城市贫困所替代。可以确信,经济发展在新政府中具有最高的国家优先权,只是它跟不上城市人口增长的步伐。”在中国,由于城市权力而非市场权力的传统优势,城市政府依然有权力遏制这种城市贫困的出现,但是这种权力的行使仍然可能突破城市发展的权力边界。正如毛寿龙教授所强调的那样,“理论上来讲,城市应该是自由、平等和开放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城市治理是基于不动产的多中心的治理,而不是对人进行身份制管理的单一中心的治理。市场开放性城市实行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权力开放性城市因权力而开放,但也容易因权力而封闭。以权力为基础的城市治理,面对高房价和拥堵,会从单中心的角度来界定城市问题,并采取越来越多的限制性的政策;这种治理会引起很多策略,并需要新一轮的严格管制。而以市场为基础的城市治理,面对高房价和拥堵,会从多中心的角度来界定问题,并尽可能减少限制性措施,避免策略行为,尽可能通过居住者的多中心的选择和自我调整来解决城市管理中遇到的种种问题。”

3.现代城市权力的多维突破。

城市传统政治的纵横结构正在遭遇巨大压力。从纵向上看,我国4个层次的城市等级正在遭遇挑战。一些城市政治等级开始上升,如副省级的重庆市于1997年升格为直辖市,一些经济较强的地级市如江苏省苏州市,上级政府也开始给这些城市的主官以政治升迁的机会,以部分行使副省级市的政治权力。同样的逻辑,一些县级市如青海省格尔木市则升格为副地级市,从而打开了升格为地级市的政治通道,而排除在城市政府以外的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同样打开了通向副县级市的政治通道。从横向权力结构看,城市的发展受到周边诸多要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周围农业社会的生产水平往往决定着城市的规模:“在农业生产率很低的古代社会,城市的规模越大,其周围就越需要广阔的农耕村落,反过来说,周围农村的广阔程度当然也就规定了城市的规模。”但是由于城市的蔓延,农村地区的政府权力对于城市权力的抵制日益消退,城市权力借助于市管县体制吞噬了农村的土地和诸多自然和社会资源,日益突破传统城乡分治中的权力平衡。但是,无论是纵向政治权力的突破,还是横向地方权力关系的重构,都同时面临着多元主义的冲击。在西方的城市治理中,城市的权力存在着多重权力的核心“,多元论者认为,城市权力分散在多个团体或个人的集合体中,各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权力中心,地方官员也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官员要向选民负责,所以选民也有权力,他们以投票来控制政治家。”同样在中国,城市权力也有多元化的过程,这种多元化既体现在政府体系之中,也体现在政府之外的市场和社会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城市政治权力也在城乡之间弥漫,由于城乡合治的特点,虽然城市拥有凌驾于农村的政治地位,但是城市官员有可能由农村官员升迁而来,因此政治权力既存在于城市官员之中,也可能存在于农村官员之中;同时,一些城市市场和社会力量逐步形成,对城市政府的公共政策也会施以影响。

二、中观城市政治:城市演变中的结构调整

从11世纪起,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和商业活动的扩张,在意大利海滨地区及中北部兴起了许多繁荣的工商业城市,如比萨、热那亚、威尼斯、米兰、帕维亚、帕多瓦、佛罗伦萨、锡耶纳等,许多城市还变成了自治的政治共同体,因此,城市过程其实就是公民自我管理城市的过程。但是与西方城市自治的历史不同,中国的城市政治伴随着权力结构的调整,逐步实现了城市与公民的结合。当代中国城市大规模的出现来自近30年来的改革开放,在这一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也呈现了政治结构的重组。如果把中国的城市发育推向建国初期,那么这一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地区行署与城乡分治。

“行署,是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简称,它是省的派出机构,在某地区内代行政府职能,管辖区内若干个县(市)。”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而2004年颁布的第四次法律修正案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但不再出现“行政公署”字样,说明这一机关的过渡性特征。随着省政府的权力下放,行署的权力在扩大,自1992年起,行署已有对县市一级的行政长官(包括县、市委书记)的直接任免权;而且行署还能支配地区财政。因为拥有了人权和财权,行署越发趋向一级实体政府。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行署对于城市(县级)的管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困境。但可以看出的是,这种管理本身并没有把城市与农村的管理加以制度上的区别。例如1997年,山东省菏泽地区就辖9个县市,253个乡镇办事处,全区总面积12l53平方公里,人口825万。2010年,新疆喀什地区下辖1个市和11个县,即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伽师县、莎车县、泽普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喀什市是喀什地区行署所在地,是喀什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新疆唯一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全地区有27个镇、4个街道办事处、140个乡、155个社区、2296个村民委员会。应该指出的是,作为地方政府的不同种类,甚至由于城市发展的初步性,这一时期的城市往往与第二、三产业联系在一起,从而实现工商业对于农业发展的支持与补充。由于县级市的政府结构与普通县级政府相比并无本质差异,因此,这一时期的城市治理仍然属于仅仅体现产业分工的城乡合治型。从政治权力看,地区并不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但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是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受其领导,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同时,地区设有政协机构。县级市的人大工作接受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并依法行使政治权力。

第二阶段,市管县体制中的城乡合治。

为了解决城乡分治,以中心城市带动区域发展,1982年,中共中央(1982)51号文件中向全国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体制的指示,当年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开始在全国试行,这就是近30年来全国普遍实施的“市管理县体制”,而地区行署改设为市政府则成为这一体制转换中的重要内容。地区行署管理县与城市政府管理县有着较大差异,前者以省级政府的名义进行管理,在这种管理中,行署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对所辖县市进行管理。而后者仅仅以自身的名义,对后者进行管理,并代管县级市。如1994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河南省南阳地区和县级南阳市、南阳县,设立地级南阳市和县级卧龙区、宛城区。南阳市辖原南阳地区的桐柏县、方城县、淅川县、镇平县、唐河县、南召县、内乡县、新野县、社旗县、西峡县和新设的宛城区、卧龙区;原南阳地区的邓州市由省直辖,一个月后,河南省政府又通知邓州市由南阳市代管,事实上形成了市管理市的局面。“‘市管县’的实质是,一方面把一级城市政府变为辖县的一般政府,另一方面又将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转变为省、县之间的一级政权。”此外,与行署管理县不同,城乡合治中的市管理县(市)体制强化了政治权力结构的连贯性,地方人大逐级选举产生上级人大,并产生不同层级的政府,贯彻了人民的基本原则,也保证了城乡产业结构的统一。但是“地级市的最大问题是地级政区的存在是否合理。地级市的大量设立,把虚的省级政府派出之“地区”坐实为一级政区,不仅与《宪法》精神不符,而且政区在省与县之间增加了一级,与行政区划精简、高效原则背道而驰。”同样,市管理县体制也限制所辖县市的政治和经济自主性,一些县域的经济发达乡镇被划入地级市区域,从而形成了新的权力冲突。

第三阶段,省直管县与城乡分治。

市管县体制暴露的问题既体现为合法性危机,也体现为创新性不足。在城市管理农村的过程中,由于仍然延续了城乡合治的基本思路,中心城市辐射效果受到普遍质疑。而在一些城市发展比较落后的区域,中心城市尚未形成,因此,也无法取得市带动县发展的政策初衷。在市管县体制运行不久,无论东部还是西部,越来越多的县要求恢复省管理县体制,以实现城乡分治。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中提出,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2009年,财政部财预〔2009〕78号文件《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中指出,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但是至今,这一进度未能成为现实。即便进程缓慢,一些省份仍纷纷出台相应的规定,如山东省在2009年确定了20个县(市)进行试点,明确在财政收入划分上,按照收入属地划分原则,现行体制规定的中央和省级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不变,但设区市不再参与分享直管县(市)的税收收入和各项非税收入,包括设区市在直管县(市)境内保留企业的收入。不仅是财政体制的调整,在各省进行的试点中,城市政府也不再对县(市)政府的人事等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县(市)政府直接向省级政府汇报工作,并逐步实现与地级市的权力脱钩。城乡分治的权力安排与地区行署管理县市有所不同,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一些县已经改市,一些县辖区域甚至一些县市全部区域已经并入地级市的区域,因此,省直接管理县(市)总体上既减少了县级政区的规模,也摆脱了城市政府的管理负担,因此有助于中心城市的功能逐步恢复;但是也不排除另外一种可能,一些地级市由于担心财政权力的上收,加大了对于县市政府的财政控制。如福建省福州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就开始直接管理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等四县(市)财政体制。“随着城市的出现就需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就是需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也就是说需要政治。”城市不再仅仅作为类似建筑群的集合,更是人群的聚合。中国正在进行的城市权力关系调整、城乡分治的宪法回归使城市政府重新面临城市发展与政治发展的双重责任,而城市发展与政治发展的双重结合正在城市具体的治理过程中得以体现。

三、微观城市政治:空间优化中的权力平衡

“城市是一种地域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组织。城市的功能需要人类的社会活动去实现,因而城市功能空间与社会空间存在着对应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由城市人口分布或居住分布得以体现。城市内部社会异质性和社会空间分化是城市研究的基本内容。”在城市的空间优化中,维持政治权力的平衡成为城市政治学的基本任务。

1.城市治理中的纵向权力冲突。

从我国政治权力结构来看,中国的政治体系遵循着严密的金字塔体系“,宏观纵向分工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的行政区划(行政等级隶属关系和地域范围的界定准则)的确定,它规定的是不同层级的政府组织所控制或管理的权限及其发挥作用的地域界限,目的是通过层次分工来实现政府组织管理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在中国的城市治理中,不同城市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政治地位的差异上:既有省级的城市,也有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县级市。这些城市政府居于不同的政治位阶之中,并根据中央或上级政府的权力分配结果行使不同的治理权限。纵向权力结构的强化意味着政治约束的集权化趋势,在城市未来的发展中,纵向城市政治放权可能成为常态,体现为中央政府向直辖市政府的放权;体现为省级政府向省辖市、直辖市向市辖区政府的放权;体现为省辖市政府向市辖区、县级市政府的放权;体现为县级市、市辖区政府向街道和社区的放权。同时,不同政治位阶中的城市的差异性有可能逐步弱化,经济强市的概念有可能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目标,而这一目标又极大挑战了秩序优先的全国性治理原则,从而形成了城市治理方式中的内在张力。

2.社会崛起中的横向权力冲突。

除了政治权力的纵向冲突,也同时存在着横向的权力冲突,即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冲突。“古希腊行业协会的缺失证明了普通民众的强大而不是他们的软弱,反映了他们相对较高的劳动地位而不是他们低下的社会地位……雅典的劳动公民不需要中世纪行业协会所提供的那种法律保护,因为他们有城邦和公民身份的保护。”与雅典不同,今天的中国城市治理已经完全不同,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建立,城市治理中的社会崛起已经成为政府单边治理需要加以合作的力量。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社区服务机构20.0万个,社区服务机构覆盖率29.5%。其中:社区服务指导中心809个;社区服务中心15497个,比上年增加1106个;社区服务站87931个,比上年增加31775个;其他社区专项服务设施9.6万个,比上年增加0.6万个。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覆盖率72.5%。城镇便民、利民服务网点39.7万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9.3万个。因此在城市的公共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散居化,无论公共教育还是公共医疗等,公共需求多在社区得以实现,从而首先形成了城市权力与社区权力的冲击。除了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在城市治理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治理中,诸如物业、私立学校和医院等市场力量逐步进驻,形成了物品供给中的竞争机制,丰富了城市社区的服务,也分解了政府的责任,与社会力量一起,形成了横向的权力冲突。横向的权力冲突削弱了城市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核心权力地位,也催生了政府与社会合作即城市体制理论的形成。在这一理论看来,在城市体制模式下,政府不可能拥有绝对权力来独立制定和执行政策;同样,私部门也不能独立制定政策来促进城市发展。城市决策是复杂的关系与互动网络。在今天的中国,由于官僚制的缺陷与社会力量兴起的初步性,城市体制理论比多元主义及精英主义更加具有解释力。

3.城市空间优化中的权利保护。

15世纪建筑理论家阿尔贝蒂在其《建筑十论》中对政治权力与权力空间的关系作了分析和阐述。他依据政权性质将城市区分为共和国的城市、君主的城市和暴君的城市,不同类型的城市拥有不同的权力空间。在阿尔贝蒂看来,共和国权力空间的最大特色是其开放性和公共性,营造权力空间首先考虑的是公民的需要和利益。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与越来越多城市的涌现,中国的城市面临身份的转换,城市不仅仅作为地方政府而存在,也同时作为社区共同体而存在。两者的差别就在于,前者作为国家权力而存在,后者则作为社会权力而存在,洛克所提及的国家与社会两个最高权力都可以在城市之中得以充分地结合。从权力的多元属性看,城市治理应该有一个多元权力的介入过程。国家权力、市场权力与社会权力的涌入既可能提升城市公共生活的品质,也可能削弱城市作为人类生活共同体的指向作用,因此3种权力需要一个有效整合的过程。我们认为,城市首先是自由民的汇聚之地,因此城市必须遵循其一以贯之的自由精神,在这样的精神之下,城市必须重新反思自身的政治使命。在今天,由于公民的需要和利益的多元化趋势,权力的空间分布高度碎片化了,那些传统权力的象征性标志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并在城市空间中呈现不同的表现形态:“城市空间结构是各种人类活动与功能组织在城市地域上的空间投影,包括土地利用结构、经济空间结构、人口空间分布、就业空间结构、交通流动结构、社会空间结构、生活活动空间结构等。”城市的发展就是诸多城市空间持续优化的过程。但是在中国的城市空间优化过程中,一些来自社会底层的个体被抛弃到城市生活之外,其中尤其以对农民工的限制为甚,而“把数以亿万计、已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的户籍仍留在农村,使他们在完成地域转移的同时不能相应实现身份转变,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滞后发展的重要标志”,而这样的滞后性同时损害了城市的政治使命。城市空间优化的标准在于城市居民的权利保护“,权利是作为一种自由个人主义的表述而发展起来的……自由主义者将权利认定为严格的个人权利,但其他人却提出团体权利观念,如社会主义者支持的工会权利和民族主义者强调的民族自决权都属此类。”在人本主义政治学崛起以来,个体权利已经无法忽视,团体权利如果不是基于个体权利,那么这种团体权利保护的效果也值得怀疑。在当代中国,或蔓延、或新兴,城市的形成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权利保护应该广泛适用于城市居民,在户籍制度尚未放开的前提下,城市的空间结构仍然是僵化的;碎片化的空间不仅分割了城市,也形成了公共生活的隔绝。因此,基于自由主义的假设,有一种能够凌驾于空间隔绝之上的权利保护最终可以消弭公共生活的隔膜,并实现城市的社会融合。

政治论文篇(10)

法律同政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离开了国家政权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直接受政治的制约。作为一个体系,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可能与政治的关系有远疏之别。特别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实正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结果。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不是一种“变法”,即对法律进行的立、改、废活动。“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注::《关于讲政治》,人民日报,1996年7月1日。)同时,法律要服务于政治,与法律相比,政治占有主导地位,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种现实要求。日本当代著名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也这样认为:“在社会的结构之中,法律命题是为政治权力所支配着的。因此,在法律命题之中,必须或多或少地体现着一定的政治思想。在斗争中获得了胜利的社会力量,会通过创造法律命题的方式来强制保护自己利益的规范实现。因此,法律命题通常总是带有政治色彩的。”(注:〔日〕川岛武宜著,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232页。)政治意识不等于法律意识。政治家可能会抛弃法律,不以法律的名义去解决政治问题,实行不讲法律的政治,但法律家却不可能不关心政治。另一方面,更要看到,政治全能主义是无可辨护的祸害和道德上的恶,这毕竟已成为当代公共舆论的共识。因而,法律对于政治的功能乃是不容抹煞的客观存在。但是,承认法律对于政治领域的功能,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法律与政治之间划上等号。法律毕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特别是,某些政治概念就不一定适宜于作为法律概念。比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曾规定,立法目的之一是“打击敌人”。显然,“敌人”是一个政治术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于是,1996年改之为“惩罚犯罪”。基于同样原因,1997年3月14日所通过的新《刑法》也已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解放后我国政治学与法学的由合一变为分立的过程,也说明了政治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

法律具有政治功能。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政治行为、政治发展和政治问题的协调、规范、促进和解决,影响政治生活,达到政治目的,进而实现政治法治化。

政治法治化的第一要素是政治关系法治化。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注: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政治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利益,法律通过分配政治利益协调政治关系。法律为政治统治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正当性。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曾区分过“合法性”和“合法化”两个概念。他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但是,如果没有合法化过程,合法性很难得到保证。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服从。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的体现,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或者是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虽然这种共同利益可能同普遍利益相交叉、相重合,但是也有可能不完全一致或完全不一致。法律一旦宣布某些利益为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些利益就获得了最大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不危害这种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出处理同一层次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利益矛盾及不同层次上的利益主体之间纵向利益矛盾的准则,从而把人们本质上为了自己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斗争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持社会的政治稳定。

政治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力关系,包括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关系、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权力关系都要经由一定的法律机制加以协调,在不同的国度,协调的方式可能互有差异,因而形成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的功能主要是协调权力关系。部门法对于权力关系的协调也具有重要功能。比如,我国税法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实行分税制。而分税制从政治功能角度来看,乃是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与科学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模式的制度选择。它在宏观意义上规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新格局,对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是一种政治资源。在政治学中,某一时期在政权中担任角色的那些个人被称作权威人物。马克斯·韦伯曾把权威的基础分为传统型、领袖型和法理型三种。50——60年代美国比较政治学的主流——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的中心人物阿尔蒙德(GabrielA.Almond,1911年生)认为,世俗化是政治文化发展的方向,世俗化程度也是衡量政治文化发展的标准;而世俗化代表性地意味着权威人物传统型和领袖型魅力型标准的削弱,法理型日益占据上风。(注: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9——40页。)

政治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利关系。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是社会成员实现政治利益的手段,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等。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政治权利的范围有不同的界定。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法律把政治权利规范化,保证政治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规定剥夺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对于他们作出政治上否定性的评价。由于政治权利实际上反映着公民同国家的关系,法律确保政治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国家政治生活的良性运行。

政治行为法治化是政治法治化的第二要素。

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作为政治关系的直接动态表现,政治行为包括政治斗争、政治管理、政治统治和政治参与等多种形式。

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是政治斗争的产物,又是政治斗争的手段。政治斗争的类型反映着法律的历史类型,体现着法律的本质;反过来,法律的本质规定着政治斗争的程度和方式。暴力政治斗争往往导致法律类型的改变,也就是说,阶级斗争的激烈形式导致社会革命,成为法律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导火索。而非暴力政治斗争一般指在法律范围内的政治斗争,特别是在和平建设时期,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都要对于非暴力斗争的性质和活动方式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的法律制定与实施往往成为衡量一国政治的民主程度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违宪司法审查制(JudicialReview)对欧美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便是一个良好的例证。在政治斗争中,主体各方都力图居于支配和控制地位,即掌握政治统治权。进行政治统治,离不开法律的运用,尤其在一个民主社会,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统治,即形成一种法治秩序。在人治或专制社会中,统治者往往也要用法律的手段使自己的政治统治合法化,获得一种社会的遵从和国际的承认。如果说政治统治是国家政权的前提,那么政治管理就是国家政权的基础。政治管理有多种方法,如行政强制方法和思想教化方法等等,但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的现代政治管理则以法律手段为根本,法律使政治权力规范化。把政治领导、政治决策、政治组织、政治协调、政治监督等政治管理方式纳入法律轨道,保证政治法治化的形成和维持。此外,法律还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途径,使普通公民通过合法活动实现对政府相应的控制。

当然,也应看到,法律对于政治行为的规范功能是有一定限度的,并非任何法律部门都能规范任何政治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也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因为这些行为涉及国家或重大国家利益,有很强的政治性,或者这些行为具有较多政策性成分。对于这些现有诉讼制度无法规范的政治行为,只有留待以后建立的宪法诉讼制度加以调整。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功能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发现法律制度的缺陷或漏洞,从而进一步加以完善。

政治法治化的第三要素表现为政治发展的法治化。

政治发展是指对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政治关系的质变过程即政治革命,是以阶级为政治主体的,旨在另一阶级的政治统治的暴力行动,是实现政治权力迅速变更、用一种政治体系取代另一种政治体系的激烈的变革。政治革命的斗争锋芒都是指向实行统治的阶级,其首要标志是夺取政权。所以,一般地说,政治革命都要冲破体现旧的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法律,而不可能在旧社会的“法制基础”上进行。但一俟革命成功,胜利者又要以法律巩固自己的成果。法国第三等级(Tiers)正是通过起草一部新式宪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政治纪元。(注:〔美〕路易斯·亨金等编:《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9页。)

政治改革是通过一系列政治措施进行的。法律使政治措施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现实性。同政治革命不同,政治改革是政治关系的量变过程,是对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完善。这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中的政治领导集团根据社会利益矛盾状况及其对政治权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旨在改进政治体系、调节政治关系以巩固和完善其政治统治的政治过程。作为一种有计划有步骤的政治变革,往往都伴随着法律的运作。因为法律能够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且巩固政治改革的成果,从而防止和清除弊端,推动政治不断进步。这也正是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改革往往被称为“变法”的原因。

政治问题法治化是政治法治化的第四要素。

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有的政治问题要靠暴力甚至战争来解决,但同时也有许多政治问题可以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0页。)在诸多政治问题中,一个国家民族的政治团结居于突出地位。通过法律,能够增强民众的凝聚力。克林顿在《希望与历史之间》一书中写到:“美国人不是通过种族、宗教或任何其他显著的特性联结在一起的,而是通过共同忠诚《独立宣言》、《宪法》和《权利法案》,通过共同接受公民身分的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性而联结在一起的。”(注:〔美〕比尔·克林顿:《希望与历史之间》,海南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90页。)国家的基础一步一步由血缘、族类向法律过渡,这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向。新中国建立以来,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对于解决民族争端、增强民族团结均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尤其在当代,和平与发展已变成世界政治生活之主题,法律正愈来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日益发挥出特有的功能。1987年4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指出:“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做出一个范例。”(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5、352页。)起草工作完成后,他充分肯定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是一个具有创造意义的杰作。”(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5、352页。)在中国对香港、澳门收回的过程中,1990年4月4日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1993年3月31日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一国两制”的伟大政治构想制度化、条文化,从而使人民增强信心,打消顾虑,成为政治决策与现实生活的中枢或桥梁。这两部法律也为将来政治解决提供了典范。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功能的发挥。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第页。)目前,我国政治法治化的最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把民主看作是一种国家政体。马克思主义认同和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民主观,但又有所发展。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页。)列宁指出,就民主的本意讲,它首先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并且,“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力。”(注:《列宁全集》第31卷,第96页。)总之,我们在理解民主的概念时,首先要把它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来理解,它包括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同时,又不能仅仅停留在国体和政体的原则上,而要看到这些原则必须具体化为公民的各项民利,特别是平等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力。在权利这个层面,民主从消极意义上讲即没有特权;从积极意义上讲即人人平等。再一点,理解民主概念时,也不能仅仅将民主与政治相联。民国初年,“文化怪杰”辜鸿铭曾发表过一段挺严肃的议论:“真正的民主,其实质不在于民主的政治,而在于民主的社会。”(注:辜鸿铭著:《中国人的精神》,海南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199页。但是,我们不能同意作者的“对于民主政治来讲,君主的必要性……”等观点。)这种认识前进了一步。然而,必须看到,要实现民主社会,必须先有民主政治。正因为如此,我国才把政治民主化与经济市场化相提并论。民主之于政治,就其功能而言,虽不必然能够达到“最好”,却一般可以防止发生“最坏”。

社会主义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功能,体现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民主模式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对某种民主模式的选择决定着国家民主生活的基本走向。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离开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民主,而可能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愈健全,法制的威力愈强大;民主愈发展,法制作用的发挥越充分,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

反之,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没有健全的法制,民主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这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建立了人民民主,争得了社会主义民主,就要用法律来确认和体现这种新型国家政权的性质和作用,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获得法律上的保障。正如邓小平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社会主义法律也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实现自己意志的体现和保障,它规定了人民民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利指明了方向,使人们在行使民利时,有了清楚明确的可循标准;社会主义法律还通过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其他刑事犯罪,依法对敌对分子实行,保障人民真正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从而排除一切可能导致国家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脱离开法制,即使号称所谓“大民主”,实际上只能使大多数人不自由,只能造成动乱,因此决非真正的民主,决非社会主义民主。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法律从本质上讲有着使人民对于政治的影响发展到可能充分程度的功能。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至此,自1986年以来开展的第三个普法五年规划正式开始组织实施。无疑,这是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举措,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响应和落实。

然而,作为理论研究,可以从另一方面对同一问题进行分析。改革开放近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三百一十多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七百五十多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五千三百多件,大体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按照法学最一般的原理,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真正的人民性。

可是,在这么多的法制定和颁布以后,人们甚至是大多数人对之不知或知之甚少。这是现实存在的问题。那么由此要问:既然这些法体现了人民意志,为什么人民中的大多数还不知道它们被上升为了法律,以至于还要大力呐喊“把法律交给人民”呢?(注:见《法制日报》,1996年6月18日社论;1997年5月4日报道。)究竟把法律从何处“交给”人民呢?法律难道本来并不在人民手中吗?法律难道是在大多数人背后制定出来的吗?由此又能否不承认我们已有的法不是代表人民的意志,而是其他什么人的意志呢?显然,我们应该从这一重大矛盾的现象中得到若干启示。

决不能否认我国法律的人民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本质上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反映出来,上升为国家意志,于是就成为法律。所以,任何怀疑我国法律体现人民意志的想法都是不正确的,至少在理论上如此。这一点必须首先肯定。

那么上面所揭示的问题能够说明什么呢?我们认为,之所以造成大多数公民不知法或知之甚少,与我国立法制度尚不健全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最好的立法制度,但是还并未达到应有的完善水平,对其也必须进行改革,以使我国的民主制更为真实和更有保障,使民主得以更好地体现。

问题之一:立法与知法的脱节反映了现行间接民主制的不完善。

间接民主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直接民主制的不可能,那么在直接民主可能的地方就不宜再搞间接民主。间接民主只有以直接民主为牢固基础才能更充分显示它的意义。直接民主最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虽然在中央、省级不能搞直接民主,但在县级以下是可以搞的。直接民主存在的地方应是人口较少而集中,大家互相了解;我们可以把这种地方划为最基层的选举单位。其实,仔细推敲起来,民主的关键并不在于直接民主的范围究竟应当划到多大,而在于民主的各个环节是否真正能确保人民的主人地位的无可动摇。民主制的不完善,肯定会给法律民主性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问题之二:立法与知法的脱节说明人民代表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宪法第7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说参加人代会,制定法律和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都是代表职责的话,那么这二者是同等重要的,特别不能只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代表之所以必要,只是因为不可能由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人都参加会议,进行表决。所以,代表在大会上表达的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意志,而是人民尤其是选民的意志。作为代表,必须首先知道选民的共同意志是什么。为达到这一点,代表就必须听取选民的意见,并从中进行归纳和综合,抽象出共同意志来,再反映到大会当中去。我国法律的制定都有一个很长的过程,从起草到公布经过若干程序,其中就要由代表进行讨论。这时,代表应该把法律草案拿到选民中去征求意见,再由人大对法律草案进行修订,通过以后继续由代表向选民进行宣传阐释。

总之,在立法的过程中就向人民宣传了法律的内容,立法和宣传同步进行,参与立法是代表的职责,宣传法律也是代表的职责。

上述问题并非无法解决。我们认为,进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决不等于仅仅注重经济方面的立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不可忽视人民民主生活的改善。目前,我国的政治立法、民主立法落后于经济立法。就立法民主化而言,要使民主得到法制的保障,首先必须在《代表法》的基础上对于代表职责、代表选举问题更加具体地规定一些可操作性强的完善措施。

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这一点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而权力和义务也应是对应的。人民代表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一系列权力和权利,同时就必须承担参加会议和联系选民两项最基本的职责。如果说前者主要是权力的话,后者则更侧重于义务。联系选民是代表们的义务,那么他们不履行这个义务就是对人民的失职,法律应该规定代表所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代表不联系选民,不反映选民的意志,就是对选民权利的侵犯和妨碍,情节轻微的可以罢免了事,而严重者就不能仅仅罢免处之了。

对于代表选举及活动方式也要进一步完善。若把上面所说的看成实体内容的话,这方面就可以认为是对实体部分的程序保障。仅就选举来讲,应明确代表的条件,选民才有个把握标准,这个条件应同选举一般先进人物的条件有所不同,不能把代表资格的获得单单看成一种奖励方式。工作有成就的人不一定就是合格的人民代表。代表首先应该有为大家办事的觉悟,愿意不辞劳苦地上传下达,下传上达。其次,应该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有分析、综合的能力,这样就可以比较及时、准确地掌握本选区选民的共同意志,既不为个别人的意志所左右,也不致因为对选民情况的不知而仅仅表达自己的意志。再次,代表还要有敢说敢干的精神,勇于把选民的真实意志、社会弊端反映上去,使上级直至中央掌握全面的真实情况,作出切实可行的决策。所以,代表有时不一定就是科学上、生产上有突出表现的人物。如果只因为是英雄劳模人物就被推为代表,一方面不一定能反映好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其个人因为必须参加各种会议,征求意见,宣传法律,势必占去大量的时间,于事业上亦无补益。当然,这并非说劳模就一定不可以当选为人民代表。

再一点,我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固然应该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而每一个代表主要还是应反映本选区局部的普遍意志。只有许多这样的局部综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表现全部,即全部寓于局部、普遍寓于特殊之中。假如一味地强调整体,势必会影响局部意志的全面真实地反映,结果往往还会使整体的意志并没有能够反映出来,增加了不真实性。当各个局部、许多个特殊反映上去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统筹,在这诸多特殊局部意志的基础上概括出整体直至全国人民的普遍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载入法律条文,就象基层代表概括各个选民的意志那样。代表回去后,又对法律进行传达阐释,从而一步一步地贯彻下去,再达到普遍与特殊的统一。

政治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D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2-0081-02

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在其《比较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政治文化这一概念,指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活动进程、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1]政治文化作为政治学的一个重要范畴,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在一定政治系统中形成的关于政治及政治活动的情感、态度、心理、习惯以及价值评估、取向等意识的总和。它主要包括政治思想、政治情感、政治心理、政治价值观等内容。政治文化支配人们的政治活动方式,影响社会政治系统的稳定和发展,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政治文化引导政治文明建设的前进方向。政治文化是政治文明建设的灵魂,是政治传统、民族心理及外来文化长期交融积淀的结果,可以指导和影响人们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能促使人们形成现代政治理想、政治观念、政治人格、政治能力和政治素质。政治文化蕴涵人们的政治行为倾向,支配人们对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的选择,从而引导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当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内化为公民的政治意识、政治心理时,那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成为主流政治文化,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信仰、政治理念、政治观点、政治情感、政治心理构成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世界观,同时也彰显着马克思主义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指导地位的确立,从而保证了政治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政治文化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推动力量。政治文明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种社会和政治因素的合力作用。政治文化便是其中一种无形的力量。政治文化内含建设政治文明、推动政治发展所必需的政治态度、政治价值等要素,作用于政治系统,影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治系统的情感认同、归属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有序化程度,调控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能够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为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要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证。然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并不必然带来有效的政治参与,政治参与的实现还有待于政治文化的发展。有效的政治参与是科学、理性、自觉的政治行为,能促进政治系统的良性运行,增强社会秩序和政治的稳定感,政治文化能够有效促进公民认清自己的政治角色、政治权利、政治义务,从而有效促进政治参与,实现人民民主,推进政治制度、政治体制不断完善,建设高度发达的政治文明。可见,政治文化对于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推动作用。

政治文化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思想保证。政治文化可以为政治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顺利实现这一历史任务,就必须实现我国社会的政治稳定。而要有效维护政治稳定,首先必须有思想稳定,这就离不开政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因为,政治文化可以统一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政治行为,从而增强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增强和体现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进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政治价值模糊、政治心理矛盾、政治信念淡化等现象,客观上要求我们在政治文明建设中需要努力回答和解决社会成员对深化改革的忧虑、对社会公平的期待、对切身利益的关注等问题,使政治文明建设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土壤中,这就使得政治文化的作用日显重要。政治文化还有利于公民政治文化素质的提高。公民坚定的政治信念是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政治意识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有助于社会共识的形成和政治凝聚力的加强,有助于实现政治主体对政治系统的高度政治认同,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坚实思想基础,为政治文明建设提供重要思想保证。

我们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政治文化建设的现实路径,使之能更好地发挥政治资源整合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各阶层、各民族、各社会团体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当前,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现阶段政治文化是在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其突出特点是人治,王权至上,等级尊卑,广大人民群众被排斥在政权之外。人治思想至今在中国社会中仍有残存,例如清官意识、官本位、权大于法的观念。政治文明建设,就其内容来讲,主要包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两个方面。而就其实践来讲,关键是要处理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政治制度建设和政治文化建设关系。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可能脱离先进政治文化而单独进行,先进政治文化的构建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要在民主和法制等政治制度建设上狠下功夫,并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政治制度建设的成果来引导和促进相应的政治文化的生成。二要处理好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的关系。政治制度建设和政治文化建设具有共生性和相互促进关系,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政治文化建设和政治制度建设要放在同等位置,两者不可偏废。三要培育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以先进的政治文化引导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全面提高公民政治文化素质。必须要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建设,突出主旋律,弘扬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思想为主流的政治文化。要加强政治引导,对人民群众进行正面灌输,使之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培养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品质,强化他们的政治思想意识。同时还要关注初级阶段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实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用先进的政治文化武装他们的头脑,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和提高社会群体对社会变革的心理判断力和承受能力,并且随时代的转换,在新的社会实践中促进政治文明建设。一要大力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二要建立政治文化传播网络,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的传播,把先进政治文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三要提高公民参政意识。政治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公民参与的扩大。只有建立畅通的民主参与渠道,公民参政的积极性才会得以巩固。四要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一个国家公民整体文化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其政治认知、政治参与以及其他政治活动的重要因素,对政治文化的建构具有重要影响。公民只有具备了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才能深刻地认识和把握国家政治生活,自觉地有效地参加国家事务管理。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任何一种政治文化的变化发展最终都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要把先进政治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当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文化教育水平不高,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许多地区没有脱贫,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所需要的一系列经济文化条件还不充分,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还受到条件的限制。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一方面为我国的政治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前提,另一方面也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传播提供有效的物质工具和手段。政治文化的变化发展最终都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要充分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文化建设,从政治高度看待经济和社会发展,努力形成一个有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政治文化环境。努力把先进政治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增强人们的政治认同感,使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信念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价值观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一致,把人民群众的政治行为统一到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现代化建设。

加速中国政治社会化进程。政治社会化是指“人们在特定的政治关系中,通过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活动,逐步获得政治知识和能力,形成和改变自己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的能动过程”[2]。正是通过政治文化的社会化,社会成员才能形成独立的政治意识,明确自己的政治角色,完成由“自然人”向“政治人”转化的过程。鉴于政治社会化在政治文化形成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必须完善有中国特色政治文化的社会化渠道,注重发挥政治社会化的作用,以提高全民族的政治文化素质。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政治知识和价值观念。要发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家庭传递作用,传播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学校教育应成为国家传播主流政治文化的渠道;二是要加强政治专业训练,塑造正确的政治人格,使公民具有特定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大众传媒的导向直接影响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和评价,当前必须对大众传媒进行合理的控制,使其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三是要鼓励人民直接参加政治生活,从事政治实践,直接获得政治知识和技能,培养公民自主参与意识,同时扩大基层民主,完善社会民主参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