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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大通知大全11篇

时间:2023-01-30 10:33:07

紧急大通知

紧急大通知篇(1)

当前,我市水稻、红苕移栽和大豆播种已进入最后阶段,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抓住近期降雨充足的有利条件,充分发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做好大春播栽扫尾工作。要保证水稻满栽满插,做好红苕适时抢栽;要搞好增间套种,提高复种指数,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各级要加大对撂荒耕地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做好举家外出户、劳弱户的耕地转包、租赁、助耕或代耕等工作,千方百计防止耕地撂荒。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开展好机耕机插和助耕帮扶服务,切实做到应种尽种,确保大春粮食播栽面积比上年增加。

二、落实措施,切实做好大春田间管理各项工作

(一)加强大春肥水管理。水稻返青后,对长势差的田块,要适量增施肥料,促使快速分蘖;对抢水栽秧和机插秧田已断水的,要及时灌水,促多分蘖。对早播(栽)玉米,要及时追施攻苞肥,加强人工辅助授粉;对适播玉米要因地制宜追施拔节肥,保证正常生长;对迟播玉米,要及时查苗补苗、施提苗肥,促进苗情转化。同时,要加强蔬菜、水果生产肥水管理,提高产量和品质。

(二)抓好病虫监测防治。针对可能发生的病虫危害,尤其是水稻稻瘟病、稻飞虱、水稻螟虫、玉米螟虫等,要加强监测,提早科学制定防治预案和对策;要建立农业、气象、应急等部门会商机制,及时病虫发生趋势预报和防治警报。要组织农民植保专业化合作社,应用新型高效施药机械,对病虫害重发区域进行专业防治,及时有效防控病虫害,把握大春病虫防治主动权。

(三)科学应对自然灾害。要切实加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抗旱、抗洪涝等自然灾害应对措施,加强农田水利、农机提灌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防灾减灾技术和物资准备,尽可能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三、强化保障,确保大春生产有序推进

紧急大通知篇(2)

为深刻吸取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2021 年1 月12 日全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有效管控生态环境风险,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生态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各区、镇(街道)、部门、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部署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深刻认识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切实把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全力做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形势稳定。

二、迅即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行动

各区、镇(街道)、部门、企业要迅即行动,查风险、除隐患,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生态环境分局与应急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专项排查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函〔2020〕500 号)要求,1月26日前完成联合检查, 防范环境风险。

(二)深入开展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排查。生态环境分局、卫计局等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危废、医废处置“五查”:一查贮存场所,是否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和张贴警示标志;二查处置流程,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环节是否环环相扣,环境监管措施是否到位;三查管理台账,出、入库记录和处置联单是否一致;四查设施运行,督促企业抓紧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五查污染排放,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各区、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开展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源排查,列出风险点,更新风险源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等部门要对道路穿越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检查,防止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污染饮用水水源地事件发生。

(四)扎实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2020 年隐患排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评、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合法性和有效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讯方式的可用性,应急物资准备及演练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等。

(五)强化环境应急管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是否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是否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是否按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扎实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紧急大通知篇(3)

为深刻吸取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2021 年1 月12 日全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有效管控生态环境风险,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生态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各区、镇(街道)、部门、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部署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深刻认识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切实把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全力做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形势稳定。

二、迅即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行动

各区、镇(街道)、部门、企业要迅即行动,查风险、除隐患,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生态环境分局与应急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专项排查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函〔2020〕500 号)要求,1月26日前完成联合检查, 防范环境风险。

(二)深入开展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排查。生态环境分局、卫计局等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危废、医废处置“五查”:一查贮存场所,是否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和张贴警示标志;二查处置流程,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环节是否环环相扣,环境监管措施是否到位;三查管理台账,出、入库记录和处置联单是否一致;四查设施运行,督促企业抓紧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五查污染排放,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各区、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开展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源排查,列出风险点,更新风险源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等部门要对道路穿越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检查,防止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污染饮用水水源地事件发生。

(四)扎实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2020 年隐患排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评、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合法性和有效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讯方式的可用性,应急物资准备及演练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等。

(五)强化环境应急管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是否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是否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是否按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扎实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紧急大通知篇(4)

伤亡事故多、尘毒危害严重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工厂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好,作业环境比较恶劣;不少工厂企业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有些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工人缺乏认真的、经常的安全技术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有些青年工人劳动纪律松弛或无知蛮干。这些问题集中到一点,正如国务院在《紧急通知》中指出的,反映了我们某些经济领导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指示没有认真地贯彻执行;一些领导干部长期存在的只抓生产、不顾安全的片面观点没有得到改正;对管理不严、纪律松弛的问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更没有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总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和工人中还没有牢固地树立起来。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领导,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全,保护国家财产,促进生产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的《紧急通知》,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明确,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坚决纠正企业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严、劳动纪律松弛的状况,坚决反对工作不负责任、对工人安全和国家财产漠不关心的态度和行为。必须联系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实际,从领导思想上、工作部署上进行一次严肃认真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切实把安全工作渗透到生产管理各个环节中去,实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要求。

二、根据国务院《紧急通知》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在十月底前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的内容,一是“安全第一”思想是否牢固树立;二是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执行情况;三是重大隐患及整改措施。检查的方法,首先由工厂企业发动群众自查,主管公司、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互查;然后由各委、办进行抽查。市和各区、县的公安、劳动部门要对隐患多、事故危害大的石油、化工、煤气等行业组织检查。这次检查,各级主管生产、安全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做到边检查,边解决问题,切不可搞形式,走过场。有的因投资大,当年解决不了的,应首先加强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把所需费用、物资纳入企业和主管部门的计划,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可报市计委和市经委纳入计划,逐步解决。

三、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各厂矿企业及主管部门都要制定计划,在短期内对现有职工普遍地分期分批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要严明工作纪律、生产纪律,加强经常性的检查,防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并发动群众向违章现象作斗争。对新进厂的工人和特殊工种的工人,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今后,凡新工人没有进行入厂、车间、岗位“三级教育”的,或虽经“三级教育”而考试不合格的,以及特殊工种工人没有取得合格证的,一律不准顶岗操作。各企业和主管部门必须明确,管理的核心是岗位责任制。要明令公布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企 业成绩、考评职工工作情况和实施奖惩的重要条件之一,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紧急大通知篇(5)

一、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并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中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对于已抵减2001年5月1日前的欠税,如果今后国家出台统一豁免政策,对已抵减的属于可以豁免的欠税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商三省一市财政厅(局)同意后,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额内计算退税的办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紧急大通知篇(6)

关键词 育龄妇女;紧急避孕;知晓率

紧急避孕是指在无防护的性生活或避孕措施失败后(如破裂或滑脱,阴道隔膜或宫颈帽错位,破损或过早取出,宫内节育器脱落或易位,口服避孕药漏服,体外排精方法掌握不当,安全期计算错误等)通过服用药物或放置宫内节育器预防意外妊娠的一种补救措施。

而紧急避孕作为育龄妇女防止妊娠的一种手段,因为其量小、安全、方便、有效,且又是被当做补救措施偶然使用,服用者不必有安全方面的顾虑。对适用于不同年龄段的育龄妇女,目前已在临床得到广泛应用。本研究通过调查阜蒙县农村地区育龄妇女对紧急避孕的知晓等情况,为制定该技术在农村地区的大范围推广和规范化使用的方针提供客观依据,促进十一五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更好的在阜新农村地区开展。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采用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阜蒙县25个十一五适宜技术推广示范乡镇中,分别对各乡镇中各村按自然区域划分后共抽取191个村,再从每村中随机抽取18-45周岁的育龄妇女进行紧急避孕情况的问卷调查。

1.2 调查方法和内容调查员经过培训后,按照统一的调查方法和标准在现场以询问的方式对育龄妇女进行问卷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由各县子课题负责人进行检查督导,以保证调查质量。调查内容包括人口学特征;婚育状况;紧急避孕相关情况。

1.3 资料统计分析方法用Epidata3.0统计软件建立数据库,调查后的资料经质量检查后进行双人录入核对。所用的分析软件为SPSS13.0数据软件包。统计方法为描述性统计分析,卡方检验。统计学上的显著性水平规定为a=0.05。

2 结果

2.1 育龄妇女对紧急避孕方法知晓率的比较我们对阜蒙县1910名农村育龄妇女进行紧急避孕知识问卷调查中,了解紧急避孕方法的1288人,占总人数的67.4%,即对紧急避孕的知晓率为67.4%。其中知道口服避孕药应在无防护性生活后72小时内用药的1104人,占57.2%。知道宫内节育器应在无防护性生活后120小时内放置的651人,占33.7%。两种方法都知道的620人,占32.5%。知道口服药物进行紧急避孕的584人,占30.6%:知道放置宫内节育器紧急避孕的61人,占3.2%:

知晓率中知道口服避孕药应在无防护性生活后72小时内用药的最高,为57.2%。知道宫内节育器应在无防护性生活后120小时内放置的也较高,占33.7%。知道放置宫内节育器紧急避孕的最低,仅为3.2%;知晓率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

2.2 各乡镇育龄妇女希望获得紧急避孕知识的途径 各种宣传途径的选择率的排序中,通过计生人员宣传的最高1209人,占63.3%;其他途径的选择均不同,从高到低依次为:通过朋友家人及同事宣传的480人,占25.1%;通过电视宣传的463人,占24.2%;通过传单宣传的345人,占18.1%;通过报刊杂志宣传的280人,占14.7%;通过宣传栏宣传的240人,占12.6%;通过医务人员宣传的216人能,占11.3%:通过广播宣传的164人,占8.6%;通过录像宣传的51人,占2.7%。

3 讨论

本研究主要通过调查25个适宜技术推广示范乡镇的育龄妇女对紧急避孕的知晓率和希望以后获得知识的途径,了解目前紧急避孕技术在阜蒙县农村地区的开展情况。

紧急大通知篇(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部分部门规章

关于密切关注和研究非典疫情对行业影响的通知 (2003.05.19)

关于推迟2003年第二次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通知 (2003.05 .19)

关于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2003.05.16)

关于规范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用汽车生产和使用的紧急通知 (2003.05.15)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痊愈出院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3.05. 15)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院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过程中做好正常医疗工作的通知 (2003 .05.1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临床诊疗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5 .14)

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2003.05.1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 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2003.05.14)

关于200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延期的通知 (2003 .05.14)

卫生部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3.05.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3. 05.12)

关于加强对普通脱脂纱布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急件) (2003 .05.12)

关于授权部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事项的通知 (2003.05.10)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05.09 )

关于在村镇建设中做好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5.09)

关于推迟或暂缓道路运输业户和车辆年度审验的通知 (2003.05.09)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通知 (2003.05.09)

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2003.05. 09)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 (2003.05.08)

关于加强农村客运管理防止非典扩散的紧急通知 (2003.05.08)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 (2003.05. 08)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 (2003.05.0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 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特急) (2003.05.07)

民政部关于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的通告 (2003.05.0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中统一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 工作的通知 (2003.05.07)

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 (2003 .05.0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03.05.07)

卫生部关于下发《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 2003.05.07)

关于对公众使用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加强引导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急件) (20 03.05.06)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2003.05.06)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2003.05. 06)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2003.05.0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 参考标准的通知 (2003.05.03)

关于进一步加大非典时期查处力度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2003.05.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05.03)

关于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3 .05.03)

关于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各外经贸主管部门) (2003. 05.03)

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4.30)

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2003.04.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 .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 03.04.29)

关于对近期入境的海外旅游团队如何处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04.27)

关于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的紧急通知 (2003.04.27)

关于做好当前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27)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2003.04.25)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非典型肺炎集中收治医院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3.04.25)

《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预防部分修订方案 (2003.04.2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24)

关于加强水运行业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2003.04.2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3.04.2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区血液工作的通知 (2003.04.23)

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 (2003.04.2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 通知 (2003.04.22)

关于暂不实行“五一”放长假制度后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22)

农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3.04.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五一”放假调休安排的通知 (2003.04.21)

关于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的紧 急通知 (2003.04.21)

关于加强预防诊断治疗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3.04.21 )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21)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3.04 .21)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领导采取果断措施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应急处理预案的紧急通知 (2003.04.21)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21)

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20 03.04.1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社区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18)

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商业、服务业非典型肺炎防范工作的通知 (2003.04.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 通知 (2003.04.18)

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2003.04.1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 (2003.04.15)

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2003.04.15)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3.04.1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 (2003.04. 14)

关于免除直接参加抗非典工作的医护人员等在抗非典期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逾期罚 息和复利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04.1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临床医师在接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时应询问流行病学史的通 知 (2003.04.12)

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 典型肺炎的通知 (2003.04.12)

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 (2003.04.08)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2003.04.04)

卫生部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2003.04.02)

部分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疫工作的通 知 (2003.05.12)

关于加强民用防治非典商品市场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3.05.0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 05.08)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通告 (2003.05.08)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过氧乙酸等消毒剂安全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3.05 .08)

关于进一步控制非典传播建立发热排查机制的指导性工作规范 (2003.05.0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预防和生活救助工作的通 知 (2003.05.05)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2003.05.04)

关于非典疫情期间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问题的通告 (2003.05.04)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5.0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和来浙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20 03.05.0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管理的通告第4号 (2003.05.0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运营业务税收优惠扶持的通知 (20 03.05.02)

做好返长市民和外埠来长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2003.05.02)

关于防控非典期间对出租汽车行业帮扶政策的通知 (2003.05.01)

紧急大通知篇(8)

[摘要]列车紧急制动阀是迫使行驶中的列车采取紧急制动的制动设备,本文主要从铁路客运乘务工作实际出发,针对列车乘务人员对紧急制动阀使用条件和时机把握不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

关键词 ]旅客列车;紧急制动阀;问题;对策

今年来,我们在组织对一起因车门翻板故障,导致启动时车门无法关闭,以及一起旅客未乘降完毕列车突然启动的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列车乘务人员均未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处理,反映出大部分乘务人员对列车紧急制动阀使用条件和时机把握不准,担心导致滥用紧急制动阀构成事故,为此我们开展了对紧急制动阀使用及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列车紧急制动阀工作原理的概述

列车紧急制动阀是迫使行驶中的列车采取紧急制动的制动设备。紧急制动阀的一端连通列车制动主管,另一端和大气相通。平时阀被弹簧压在阀座上,当拉动手把时,杠杆使阀离开阀座,打开制动主管与大气的通路,制动主管内的压缩空气就急剧减压,产生紧急制动作用。

二、列车紧急制动阀的相关管理规定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四章第337条规定:

车辆乘务员、客运乘务组等列车乘务人员发现下列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情形时,应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1)车辆燃轴或重要部件损坏;(2)列车发生火灾;(3)有人从列车上坠落或线路内有人死伤;(4)其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必须紧急停车时。

使用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把手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止,不得停顿和关闭。遇弹簧把手时,在列车完全停车以前,不得松手。在长大下坡道上,必须先看制动主管压力表,如压力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100kpa时,不得再行使用紧急制动阀。

2.原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二章第十五条中,将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定为D11类事故。

3.《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普速旅客列车车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运营客管电〔2015〕2号)中规定:车门无法关闭时,列车启动前应立即通知站台工作人员或司机不得开车,来不及通知且列车已经启动时,以及运行中塞拉门开启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

三、涉及车站非正常发车的相关事故

1.2014年3月31日,K2060次旅客列车在乌鲁木齐局兰新线鄯善站停车办客时,因运转车长醉酒漏乘,开车后列车长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构成铁路交通一般D10类事故。定乌鲁木齐车务段全部责任。

2.2015年1月28日,Z41次旅客列车在西宁站停车办理客运业务时,因车站客运人员未确认旅客乘降情况,盲目通知司机客运作业完毕,造成3名列车乘务人员漏乘,被列车长呼停,构成铁路交通一般D10类事故。西宁站全部责任。

四、在紧急制动阀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对列车紧急制动阀使用条件判断上犹豫不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紧急制动阀使用条件的规定中,对于燃轴、主要部件伤损、火灾、坠车、线路内人身伤亡情况下,使用条件要求较为明确,且以上情况为已确定发生的事故或故障,使用紧急制动阀不会造成更大的事故后果。但对于其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必须紧急停车时,需要凭借乘务人员的主观判断,特别是在未发生事故或故障的情况下,使用紧急制动阀必然导致耽误列车,构成事故,大部分乘务人员由于缺乏对事故后果的估计,而且对事故调查定责有关规定了解不多,不愿意被调查分析,更害怕被追究事故责任,受到处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果断采取拉阀停车的措施。

2.担心站车工作关系受到破坏

从2015年“1.28”Z41次列车西宁站发车事故中可以看出,对于车站盲目发车,列车采取紧急停车措施,车站很大程度上要承担耽误列车的事故责任,部分列车长担心自己的紧急停车行为,会导致车站被追究事故责任,从而破坏站车关系,给今后工作带来不便,往往避免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处置。

3.紧急制动阀有关培训需要加强

一是在培训内容上。我们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所规定的紧急制动阀使用条件及方法作为乘务人员日常业务学习的重点,但对该规定中,在长大下坡道上,压力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100kpa时,不能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停车操作未作要求,培训内容缺乏系统性;二是在培训方式上。我们对紧急制动阀相关业务的培训大多以抽问、考试为主,即使是开展实作演练,但由于受条件限制,也仅限于在库内进行静态模拟演练,大部分乘务人员从未实际使用过紧急制动阀,对其使用时列车运行速度、制动距离及可能带来的后果等情况缺乏基本的感性认识。

4.紧急制动阀相关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在应急处置方式上。2015年“1.28”Z41次列车西宁站发车事故中,列车长使用呼停的方式停车处理,说明在停车应急处置时,可尽量选择其他方式停车处理,避免因紧急制动阀使用不当,构成D11类事故;二是在风险研判上。我们在有关应急预案中,虽明确了紧急制动阀的使用要求,但对紧急制动阀使用后车内人员骚乱、受伤及治安方面的安全风险研判不足,未能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措施。

五、对于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

1.深入开展教育培训

一是增强安全责任意识。通过对近期列车发车过程中盲目发车、车门漏锁等原因导致事故的案例进行学习,促使乘务人员进一步认清自身安全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学习。使乘务人员对紧急制动阀工作原理、制动距离有所了解,对长大下坡道上,压力表指针由定压下降100kpa时,结合长大下坡道停车应急预案完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完善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对涉及紧急制动阀的应急预案进行清理,对列车紧急制动时由于惯性作用导致车辆晃动,造成人、行李、货物可能发生的冲撞、位移、破损、伤害等安全风险开展研判,制定应对措施,进一步增强相关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现场实用性。

3.加强站台乘降组织安全风险研判

组织对站车乘降组织中车门故障、人员或物品坠入股道、旅客扒车、车站盲目放行等情况进行梳理,认真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应对方法,在有必要采取紧急停车时,尽量采用呼叫停车的方式,避免因紧急制动阀使用不当,构成D11类事故。

参考文献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在第二项第1条原文引用.

[2]《〈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条文说明》.

[3]原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紧急大通知篇(9)

总的来讲,我市信息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信息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为市委、市政府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指导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最近以来,少数地方和部门仍然对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反应不敏感,信息处理不及时,报送渠道不畅通,存在着迟报、漏报、瞒报的现象,甚至在本地、本部门发生重要事件和重大问题后,新闻媒体即将披露并产生社会影响后仍不报送信息。这些现象不利于市委、市政府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处置重要事件和重大问题,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影响了领导的决策。为切实推进全市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报送紧急信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当前,我市正进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紧急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紧急突发性事件的处置,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此,我们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向上级报送紧急信息,是我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要求

实事求是既是我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党的优良作风,坚持实事求是,必然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尊重事物的本来面目,敢于说真话,如实反映情况,做到是非分明,有喜报喜,有忧报忧,既不夸大,也不缩小,防止和克服只报喜不报忧的风气。当前,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报忧难”的问题,有的基层在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送信息时,回避矛盾,掩盖问题,对问题层层截留,级级过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还对反映问题的人施加压力,甚至给予不公正待遇。这种做法,不仅有悖于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同时也会带坏干部队伍,诱发投机心理,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

(二)向上级报送紧急信息,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政治纪律

同志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发生了重大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如实地向中央报告。这是加强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也是对领导干部是否真正执行党的纪律的一个重要检验”。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多次下发了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文件,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这些都是严肃的政治纪律,是检验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是否在思想上政治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确保政令畅通的根本性原则,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向上级报送紧急信息,不是愿报不愿报,愿报多少报多少的问题,而是必须报送,必须及时快速、保质保量地报送,这是一条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

(三)向上级报送紧急信息,是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的关键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只有占有大量的信息,才能对事物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才能作出科学的决策。紧急信息和其他信息相比,具有意外突发性、造成影响大、需要及时处理等特点,报送的时效性越强,对领导决策、推动工作的价值就越高,对控制事态发展越有利。准确快捷向上级报送紧急信息,有利于更大范围内调动各方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上级党委政府及时研究对策,防止类似事件在其他地方再度发生。如果迟迟不报,延误了领导对紧急情况处理,贻误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小问题变成大矛盾,小错酿成大祸,必然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在科技和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是封不住的,信息的渠道很多,“不报送”是一种愚蠢的处理办法,也是一种对党和人民极为不负责任的态度,只能给本地区和个人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规范管理,认真解决紧急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是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保证。要切实解决当前紧急信息报送中存在突出问题,就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科学规范的报送工作制度,使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有章可循,有责可纠。

(一)规范紧急信息的范围,做到不漏报、误报

紧急信息的范围,中省市都有明确的规定,凡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紧急情况,都属于紧急信息。主要包括: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非法集会,械斗、枪杀、安全事故、抢劫、暴狱,或虽只有少数人参加但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坠毁,以及劫机、劫船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风灾、雪灾、水灾、旱灾、地震和疫情等。具体的条款在《暂行规定》有明确的要求,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必须要熟知紧急信息报送的范围,坚决防止漏报、误报。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凡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处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这一类紧急信息直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处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委、省政府报送。

(二)规范紧急信息报送的时限,做到随时发生,随时报送

中办、国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紧急信息报送的时限作了具体严格的规定:紧急信息向省和中央报送分别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的4小时和6小时,超过即视为迟报,超过24小时即视为漏报。今后,各地各部门上报市委市政府的紧急信息,书面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紧急信息报送要确保安全、保密、快捷。紧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写清讲明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处置思路等。要坚决避免因表达含糊、重点不明、文字歧义等引起理解偏差或信息失真。紧急信息报送要追踪事件的全过程。各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初报已掌握的情况之后,应根据需要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及结果。

(三)规范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做到责任清楚、任务明确

紧急情况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情况,经党委、政府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职能部门报送。要建立紧急信息上报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手续。要建立信息报送登记制度,将信息来稿单位、收发稿人、领导审批意见、收发和审批时间等内容,从基层信息员、到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每个信息处理程序,都要记录在案,如果紧急信息上报工作中出了问题,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首先是追查信息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其次是追查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哪个部门、哪个单位、哪个区县范围内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问题,由哪个区县党委政府负责,由哪个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四)规范紧急信息报送渠道,做到反应迅速,快捷通畅

党委和政府办公室是紧急信息的报送主渠道。这是由两办的地位和工作性质决定的,他们所处的位置能通过多个渠道全面客观地掌握、核实紧急突发事件的各方面情况,避免因为上报内容口径不一,造成工作上的被动。最近,主渠道不畅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开元运业公司“3.01”交通事故发生后,市交通局虽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了,但是没有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省领导已经从业务部门的信息渠道掌握了该情况并作出了批示,我们才知道,市委市政府很被动。在这里,我再次强调: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决不能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也决不能只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而不向当地党委、政府办公室报送。在工作时间报送信息,报市委办信息科、市政府办秘书二科。非工作时间发生的紧急信息,统一由市委机要局和市政府值班室接收处理。市委机要局和市政府值班室对非工作时间所接收的紧急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通知要落实到人,要记录在案。市委办、市府办、市委机要局、市政府值班室,要将接受到的紧急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和渠道报送紧急信息的,都要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党委、政府信息部门也要处理好与其他工作部门的关系,加强同其他工作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与公安、交警、安监、交通、、教育、民政、救灾、劳动、环保、气象、卫生、畜牧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来自各行各业的信息传递畅通无阻。同时,还要建立整体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紧急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全面。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逗硬考核

全市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总责,“两办”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牵头揽总的职责。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是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紧急信息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或相应机构负责人是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紧急信息的直接责任人。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

紧急大通知篇(10)

急件起草。由于出现灾情、险情或其他特殊原因,领导机关需要马上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或进行电视广播讲话,急需起草有关通知、讲稿等文稿。这类急稿的特点是篇幅短、内容具体、亟待成稿。遇到这类急稿,头脑要冷静,笔头要利索,尽快完成起草任务。具体操作办法:第一,充分领会领导者的意图,主要是为什么要起草急稿?急稿干什么用?主要写什么内容?起草完后交给谁处理?第二,能够自己一手完成的稿件,要马上开动脑筋,开列提纲,动手起草。如果篇幅稍长一些,可组织两三个人,简单议一下提纲,随后分块起草,最后一人合成。第三,将草稿精心修改后,立即责成专人直接报给领导审定。

急事要办。秘书部门是急事最多的单位,秘书人员处理急事的概率较高。机关内部的急事主要有:紧急通知、急赴现场、紧急报告、紧急请示等等。这类急事的特点:一是事件单一,二是十万火急,三是必须急速办理。急事未必是大事,但搞不好会坏了大事。秘书人员遇到急事,首先一定要高度重视,不可拖拉延误,也不可忙中出错。其次要尽量亲手办理,或亲自组织办理,避免转交误时,也避免他人误事。涉及异地办理的急事,要保证通信畅通,以多种联系方式保持不断联系,督促速战速决。再次要关注事情发展,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采取措施。完成任务后,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急会要开。机关内部急会虽不多,但任何急会都需要秘书人员服务。急会的特点:现定现开,规模小、会时短、内容少、议程少、参加人员少、时效性强,准备时间短,必须保证按时开会。由于会前准备时间短,显得更为紧张。办理急会的基本原则是:从速、从简。其主要工作方法:一是尽快搞清楚会议内容、目的、时间、地点、议程、参会人员、主持人、会议文件等事项;二是随即组织办会人员到位,立即布置会议筹备工作;三是马上赶到会场督办,落实各项会务工作;四是搞好会场服务,登记参会人员、引导领导者入场、分发会议文件,做好会议记录及其他服务工作;五是会后清理会场,协助领导者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紧急大通知篇(11)

一、公共应急法制与紧急行政程序

    在抗击非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SARS疫情)的公共危机管理中,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采取了许多紧急应对措施,如成立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定点治疗和严加隔离、紧急征用亟需设施、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等,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也有许多经验教训警示人们:必须全面加强我国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也即危机管理系统建设。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看,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对机制,包括预防机制、应变机制、资源调配机制以及自动修复机制,涉及到紧急预案、组织机构、物质保障(技术、设备、物资、资金等)、立法、政策、宣传教育(旨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改善社会心理条件)等制度要素。各国防治非典的政府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立法实践表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要高效稳定运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完善公共应急法制。[1]我国非典防治工作初期阶段公共应急法制保障不力的种种情况表明:没有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就没有高效的突发事件政府管理,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是国家公共应急系统中最重要的非技术支撑体系之一,是有效化解公共危机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重大突发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和实施系统配套的紧急法律规范,来调整公共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有效控制和消除紧急情况,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这就是公共应急法制。本文所讨论的公共应急法制是指: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其核心和主干是宪法中的紧急条款和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或紧急状态法。公共应急法制是一个国家在非常规状态下实行法治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常规状态下的法律运作机制相比,公共应急法制具有许多特点。

    主要特征有五:(1)权力优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权力相比,与法定的公民权利相比,行政紧急权力具有某种优先性和更大的权威性,例如可以限制或暂停某些宪定或法定公民权利的行使;(2)紧急处置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3)程序特殊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遵循一些特殊的(要求更高或更低的)行为程序,例如可通过非常规程序紧急出台某些政令和措施,或者对某些政令和措施的出台设置更高的事中或事后审查门槛;(4)社会配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并提供各种必要帮助;(5)救济有限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如果损害是普遍而巨大的,政府可只提供有限的救济,如相当补偿、适当补偿等等(当然也不得违背公平负担的原则)。应当指出: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包括大量的即时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中断某些法律规范的实施,甚至暂停或限制公民的部分宪法权利(但不得限制和剥夺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最基本的人权),具有极大的优先性、紧急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因而也具有恣意和滥用的特殊条件和可能,必须对其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而紧急情况下的特别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救济程序等程序约束乃是最有效的约束机制之一,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国外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紧急程序规范

    从20世纪后半期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实践来看,针对特殊和紧急情况的行政法治需要,在行政程序法典中专门设立若干紧急程序条款,来规范紧急行政行为,是一种比较普遍和有效的做法。这里以美国、西班牙、日本、韩国、葡萄牙等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为例略加考察。《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五百五十二条之一(即《1974年隐私权法》)的第十六款第4项规定:行政主体“在确信按该项规定进行通知期间,公众健康或公共安全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或重大威胁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该项所禁止的措施。”[2]该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许可证时,行政主体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而“在撤回、中止、撤销、废除许可证以前,必须(1)书面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导致机关采取该项措施的事实或行为;并且(2)给予许可证持有人证明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机会,或者完成法律的各项要求的机会”,但是“除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公共卫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另有其他要求以外”。[3]《西班牙行政程序法(1958年)》第一百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基于紧急理由,依附有主管大臣理由之决定,关于省令中,行政机关组织、公务员制度以及与程序无关之命令,得由前数项之准备程序中除外。” 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经内阁或政府代表委员会承认之命令制定案,应于8日前之时间内交付,为获取适切意见之目的所召集之各省大臣会议讨论之。在内阁或代表委员会认为紧急之场合,得简略或省略该程序。”[4]《日本行政程序法(1993年)》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不适用前款之规定。

    1.因公益上,有紧急为不利益处分之必要,而不能采行前款规定陈述意见之程序时。……”[5]《韩国行政程序法(199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4项专门规定:“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可不为第1项所规定之通知。(1)为公共之安全或福利,有必要紧急处分之情形。……”[6]从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来看,大都一方面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紧急行政应对措施,一方面也对其作出条件性、限制性、底线性、时效性或保障性的程序规定,以将紧急行政行为纳入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轨道。例如《韩国行政程序法(1996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处分时,除其他法令等有特别规定外,应以书面方式为之。但须迅速作出或事件轻微时,得以言词或其他方式为之。” 又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八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如恐防不采取临时措施将对有关的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或难以弥补的损害,而此顾虑系属合理者,则在程序中的任何阶段,可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命令采取显属必要的临时措施”;同时,行政机关如“命令采取或更改任何临时措施的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定出该措施的有效期”,“废止临时措施,也应说明理由”,“对临时措施提出的必要诉愿不具中止效力,但有权限机关另有规定者除外”。[7]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述国家通过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紧急程序条款来规范紧急行政行为的经验,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以促进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

    三、关于设立紧急程序条款的具体建议

    鉴于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诸多经验教训,在我国尚未将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法或紧急状态法列入近期立法计划的情况下,笔者深感正在制定中的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对于如何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应当有所回应。故建议在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增设一节,专门规定紧急行政程序。[8]其主要内容是就重大突发事件导致的紧急情况(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应急管理措施的适用范围、程序原则、约束机制、补救机制等等加以具体规定。这对于满足公共危机管理的紧急需求,通过控制紧急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力伤害,具有特殊意义。为抛砖引玉,树立一个讨论批判的靶子,笔者特草拟出《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关于紧急行政程序的4个建议条款,以供立法机关和学界同仁参考。这方面的条款可作为《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三章(行政决定)的一节(作为第九节,置于第八节“简易程序”之后),节名可定为“紧急程序”。笔者所拟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

因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公共紧急情况特别是公共危机状态下,按常规状态执行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不适应公共应急管理的需要时,为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根本利益,以实现公共应急管理目标,可根据行政紧急性原则执行紧急行政程序。

第二条(紧急程序原则)

在公共紧急情况特别是公共危机状态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制定行政规范、确定行政规划、实施行政指导、缔结(含履行、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时,根据公共应急管理的需要,可以灵活确定上述行为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间,变通或者部分省略有关行政程序。[9] 第三条(约束限制条款)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实施公共应急管理,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应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渠道等最低限度的程序义务。

尚未处于公共紧急情况和公共危机状态时,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不得以实施公共应急管理为由执行紧急程序。

第四条(事后补救规定)

在公共紧急情况或者公共危机状态消除后,对于需要且能够补充的行政程序手续应当予以完善,对于按紧急程序实施公共应急管理对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害的,应及时予以适当补救。

注释:

[1]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危机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而及时完善、认真实施公共应急法制,这在各国甚至国际组织均如此。例如泰国从2003年5月6日起实施新制定的预防非典条例, 2003年5月初召开的欧盟卫生部长紧急会议确定了在欧洲范围内预防非典的基本原则,2003年4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专门签署行政命令将非典列入美国隔离检疫的传染病清单,等等。参见新华网2003年5月7日北京消息《世界各国加紧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体系》、《法制日报》2003年5月10日第三版文章《美国如何防非典》(作者:文昕)。

[2] 该项规定是指行政主体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定之前应以通知的形式告知该行政相对人并为其提供抗辩机会。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65页。

[3] 这里所谓“公共卫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另有其他要求以外”,就包括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特殊行政程序的含义。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128页。

[4] 这里所谓“前数项之准备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常规的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若干行政程序。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67-268页。

[5] 这里所谓“前项规定”,是指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定之前给予其陈述事实、辩明理由的机会之程序规定。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44页。

[6] 这里所谓“第1项所规定之通知”,是指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定前,应将该决定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该行政相对人。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551页。

[7] 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553、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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