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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大全11篇

时间:2022-08-13 20:44:22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1)

中图分类号:TU985.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1007103

1引言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是园林工程项目建设的核心,是决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它对提高园林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参加了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的绿化监理工作,本文以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绿化种植工程监理工作为例来探讨园林绿化监理工作。

h东湖绿道郊野段景观绿化工程是武汉市环东湖绿道工程范围一段。郊野段起于鹅咀,主要沿汤菱湖、团湖呈环路布置,经过落雁路、总观园、东湖生态园、新武东村、落雁景区终于磨山东门,全段长约10.8 km,包括东西两个标段,工期为2016年4~12月。

2懂设计、熟规范,做细监理细则

监理细则是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它的编制反映监理对工程、对图纸等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对后期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环东湖绿道工程郊野段监理在懂设计、熟悉规范的基础上把监理细则细化,是其成为后期园林绿化质量控制和检测的准则。

2.1懂设计,识图纸

懂设计是保证园林绿化景观效果的重要因素,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监理参加业主组织的景观施工单位见面会、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答疑会、园林方案评审会、景观协调会等会议,深刻领会设计意图以及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熟悉该工程交叉作业多、景观效果要求高等特点,有利于编制监理细则,对提高工程质量有较大帮助。

施工图纸是施工单位的施工依据,也是监理在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郊野段绿化监理认证审查图纸,落实图纸会审工作,对图纸中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合理化的建议;对施工过程中各种变更和新增图纸尽快熟悉,避免一些因图纸出现的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对编制监理细则具有一定意义。

2.2熟悉规范,勘查现场

在项目实施前,绿化监理再次学习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一系列规范,这些规范是编制监理细则的依据,也是后期监理质量管控的依据,监理对此的熟悉程度直接影响后期的监理工作。

现场勘查对了解施工现场等具有重要意义,项目中监理除了5月3日第一次与业主、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外,多次与设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环境情况进行调研,对现场的植物、土壤、风向、水位等对绿化施工质量有影响的因子有较深的了解,使监理细则更加切合实际,方便后期的监理工作。

2.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在专监、监理员都非常熟悉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编制《园林绿化监理实施细则》。针对郊野段绿化种植工程的特殊性,对于专业性强、质量要求高的分项工程增加更加深入细致的建立细则,比如水生植物种植量大,景观要求高,增加《水生植物种植监理细则》,在夏季施工时由于施工季节的特殊性增加《反季节种植监理细则》,大规格苗木量大则增加《大树种植监理细则》等形成一系列详细的绿化监理细则,在这一系列监理细则中,对每项施工质量控制点、目标值、监理工作流程(图1)等进行详细阐述,以方便后期施工过程中的管控,对后期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3懂专业、控程序,做实监理监督

随着园林绿化项目的增加,高品质、高规格的园林绿化景观的需求,控制园林绿化质量是监理的职责,但目前市场上监理参差不齐,监理依从的规范偏少,同时如果园林绿化监理不懂专业、监管不力,很可能导致施工效果与设计有差异,造成资源和资金上的大量浪费。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监理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严格控制各项施工工序,将监理工作做实、做精。

3.1加强专业指导,做精监理监督

郊野段沿湖全长约10.8 km,土壤等外界环境复杂多变,每处的土质及环境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异;植物品种多样,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高,景观效果突出。这势必要求园林绿化监理必须识别每种植物、熟悉植物的生长,懂得一定园林美学等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才能将园林绿化工程的景观特性、效果达到最佳化,也能灵活地处理施工现场苗木种植的各种问题。

(1)懂专业是做实园林绿化质量监理的基础。郊野段绿化设计中要求实生苗严禁进场,苗木种植采用全冠移植等,只有懂专业,在苗木进场时才能判断苗木是否是实生苗,苗木修剪时才能判断每种树种修剪的方式是否合适,每种苗木在种植期间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如生态园靠湖一侧的设计一定数量大规格的樟树,但是此处土质条件不好,有些积水,要求施工单位在进行绿化种植中要深挖坑、坑里做好排水和土壤改良措施。

(2)具有一定园林美学知识让园林绿化质量监理更精细化。园林植物同园林建筑材料有一个最大的区别,不具备严格的统一型,每批来同种规格的苗木尽管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但是每棵树都有其独自的特性,如何将不同的植物种植在最佳的位置,让园林感官效果最佳,这就要求园林绿化监理具有一定园林美学基础,对苗木种植后的景观效果有一定的把控。如在苗木栽植过程中对每棵树的位置和栽植方向可以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同时只有要求懂专业,熟悉植物的生长特性,如对苗木后期生长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苗木种植密度和配制中可以提出自己一定的专业意见,如在整个项目绿化种植过程中垂丝海棠的规格比设计规格大,按照原来设计进行种植,几年生长后会过密导致局部苗木死亡,这时可以给设计一定的专业意见。

3.2严格控制程序,保证施工质量

环东湖绿道郊野段在执行监理程序方面,坚持及时认真审核检查开工报告和施工准备工作,严格控制每道工序,强化重点工序的质量控制,及时检测已完工程质量,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整个项目质量达到整体优化。

环东湖绿道郊野段施工中强调苗木种植后的景观效果,能营造出森林、野趣,使用了一定量的大规格苗木,为保证其成活率,在大规格苗木种植过程中严格控制每道程序,要求施工单位将每道工序做细做实,监理单位做实监督和管控。

大规格苗木种植工序控制过程中,重点控制了种植土送检、苗木进场、苗木种植等工序,这里以苗木进场为例来阐述监理的控制。苗木质量是保证其成活和景观效果关键因素,在整个绿道工程别强调苗木的进场质量,除一般验收标准外,对于树型不符合要求、山苗、树皮损伤等苗木严禁进场。为控制苗木质量,监理进行苗木进场验收的主要程序如下:运苗车辆进场但苗木未卸车之前,在车上进行检查是否是实生苗、树皮损伤、土球破损,抽查苗木胸径、土球大小等,如果有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卸车,整车苗木有1/2不符合要求就要求整车苗木退场;苗木吊下后对苗木逐一检查胸径、冠幅、土球大小等硬性指标要求,还应仔细观察每棵树是否有病虫害。如果是合格苗,现场填写苗木验收单,一树一档建立资料,当天做好苗木进场台账。

4懂方法,加强预控,做活监理管控

4.1讲究方法,灵活运用

监理工作方法多种,但对于质量监理控制的主要方法是巡视、旁站和平行检查。现场巡视是对施工现场的工作全面地检查和观察,是获取综合信息和全面掌握工程动态的有效途径,是对绿化质量“面”的控制。旁站是“点”的控制,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绿化监理主要工作模式是:每天对全线进行巡视,对关键部位、重点工序、隐蔽工程进行旁站,对每道工序严格平行检查,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召开现场会议和工地会议,并将每天施工情况及时向业主汇报。

在项目施工过程当中,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绿化监理团队针对不同的分项工程内容和不同阶段的特点与现场进展情况,采取了灵活多样的监理方式,将点和面有效的结合在一起,灵活运用,对绿化质量进行有效的管控。如苗木到场验收时对于大规格苗木和特选苗木,每株都进行平行检查,对于草坪地被植物按规定进行抽检;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苗木吊装、质量要求高的苗木种植进行旁站;对于绿化样板段工程从开始种植到后期的专家、甲方、设计评定会议实施逐步跟踪。

4.2加强预控,强化监理控制

监理常用的手段有三种:事前控制-预控;事中控制-平行检查和旁站;事后控制。预控是三种方法中最重要的环节。在郊野段的监理控制e强调预控,这有利于后期质量管控,提高监理效率,避免了许多损失。如在2016年11月寒潮来临之前一周的监理例会上对景观单位提出了气候变化会影响景观的效果,要求施工单位对此有积极响应,并报方案监理审核;两家景观单位积极上报方案,并根据方案对新栽植的苗木采取喷施防冻液、树体包裹等措施,监理审核方案后跟踪落实;在寒潮来临之际,针对跟踪情况以监理联系单的方式对景观单位在防寒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专业意见,如景观单位未采取防风抗倒伏措施。通过这一系列的事前预控,有效的减少了新栽植苗木因为突然寒潮而导致死亡的现象,提高了成活率,有效地发挥了监理的管控作用。

5结语

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绿化监理懂设计、熟图纸,懂专业、控程序,懂方法、强预控三方面进行绿化种植工程质量控制,将监理做细、做实、做活,获得较好的效果,也充分意识到监理工作在绿化工程质量控制中的重要性。但在监理过程中也发现了在园林绿化监理机制和规范不健全等问题,导致监理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监理依据,比如绿化监理目前遵从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等的规范与法规,主要是施工阶段,导致监理参与设计工作时无法可依;如按图施工时监理进行现成管控的主要依据,但是为达到最佳的观赏效果,有些植物在种植过程中需要进行位置的调整或者数量的改变,监理在提出相关专业指导意见同样无法可依。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制度的完善将会促进园林绿化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能让绿化监理在园林绿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晓峰.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依据标准的探讨[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4,26(3):71~75.

[2]熊风根.谢爱文.浅析乔灌木栽植工程的质量监理[J].现代园艺,2011(8):48~49.

[3]程守刚,伍文才.监理工程师在绿化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J].四川林勘设计,2012(4):73~75.

[4]冯学普,雷改平.城市小区绿化工程质量监理问题探讨[J].现代园艺,2015(19):127.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2)

证监会:IPO企业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为“三类股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1月12日介绍了拟申请IPO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涉及“三类股东”情况时的审核政策。

常德鹏表示,2016年以来,新三板企业申请IPO数量增多,部分企业出现涉及“三类股东”的情况,鉴于“三类股东”可能存在层层嵌套、高杠杆、股东身份不透明且无法穿透式监管的问题,监管部门在发审时进行了重点关注,部分企业也对“三类股东”进行了主动清理。

考虑到该问题不仅涉及到监管政策的落实,也涉及到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近期证监会明确了对存在“三类股东”情况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监管政策。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IPO相关规章的要求,公司稳定性与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第一大股东不能是“三类股东”。

二是为确保“三类股东”是依法设立、规范运作的,要求其已经纳入监管部门或自律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三是为防止利益输送,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以及层层嵌套的产品,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三类股东”提出整改计划,同时要求“三类股东”要穿透监管,中介机构也须就此进行核查。

四是要求“三类股东”对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细则问题解答

据上交所12日消息,上交所经认真梳理研究,并报中国证监会,于1月12日对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简称《减持问答(一)》),以解答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便于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股东及董监高依法合规减持。

《减持问答(一)》内容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特殊业务如何适用《细则》问题,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发行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二是《细则》具体规定的解释问题,包括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如何适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日减持比例限制、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份协议转让后如何具体适用《细则》、混合持股减持顺序等。三是关于《细则》实施的“新老划断”问题,包括《细则》前存在禁止减持情形、董监高离职、大宗交易后续减持等。四是关于其他问题。主要包括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是否构成减持,B股、H股是否适用等。

  深交所: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行为被有效约束 日均减持额大降

1月12日,深交所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简称《答投资者问(二)》),以进一步解答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便于其深入理解和有效执行减持相关规定,确保有关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依法合规。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深市有关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行为有序透明,市场减持规模总体平稳。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漏洞被封堵,深市大宗交易日均减持金额较《实施细则》施行前降幅为44%。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行为被有效约束,日均减持金额较《实施细则》施行前分别大幅降低60%和42%。

深交所强化年底突击创利监管 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3)

1、提高公路计量工作质量的重大意义

公路工程施工中的计量工作对预算造价有着很大影响,预算造价的精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计量工作质量的好坏。公路工程施工中,计量工作是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公路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以计量工作为基础,它是公路前期工程报价的主要环节。公路工程的计量工作涉及因素众多,彼此之间还存在联结影响,其工作难度较大,复杂程度较高,中间任何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整个计量工作失去意义。良好的计量工作可以保证工程预算的相对精确,因此若计量工作出现偏差,则会导致实际耗资与预算不符,造成工程原料的积压及浪费。公路施工单位能否提高计量工作质量,做到准确、及时,确保工程资金流动顺利,对保证顺利执行施工方案,有效利用工程资金,严格执行工程合同都有着重大意义。

公路工程施工中,监理工程师会对承包商已完成的工作做阶段确认或价值确认。业主通过此确认,依照合同中相关单位报价,并通过监理工程师确认得到的计量支付报表对预算金额做出初步计算,最后加以整理呈现给业主,业主支付相关款项给承包商。因此,工程投资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程计量的质量,同时它对承包商和业主的经济利益有很大影响。公路工程计量工作质量对公路工程建设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并且,公路工程计量工作质量对合理的预算及造价都有重大意义。

2、提高公路计量工作质量的方法

2.1、详细了解计量方法、计量规则,熟悉合同内容

(1)详细了解计量规则是提高公路计量工作质量的前提,它要求审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及测量。计量工作要求审查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都要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严格计算,若双方计算结果不吻合,数据存在差异,则应进行对比,并重新进行计算,以保证计量工作的可靠性。待检查无误后,由监理工程师及现场记录人员签字确认。

(2)通常来讲,公路工程计量方式分为三种,一是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一起计量;二是承包人独自计量;三是监理工程师独自进行计量。实际的公路工程施工中通常采用第一种方式,即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一起进行计量的方式。此方式有其独特的优点,它可以确保计量工作的质量及有效地节约时间。监理工程师在计量工作中的任务有三个,一是对工程变更项目进行计量;二是对合同中提及的相关项目进行计量;三是对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进行计量。

(3)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中对项目支付及计量结果都有详细规定。而且工程计量方法和计量规则会由于合同工程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所以工程计量工作人员要对施工合同有比较详细的了解,了解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补充协议、招标补遗书、工程量清单前言、技术规范、招标范本以及合同条件。在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中,计量方法及计量规则都有严格规定,上面详细记载了工程计量清单中所规定的明细单价,包括工作范围和内容等。清单中不同内容的价值分摊以及各细目的额外附加工作不需单独进行计量计算,其作为附属内容附加于清单中。

2.2、及时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

土方工程计量计算较为复杂,其影响因素很多,工程施工环境不同也会造成计量控制方式的不同,土方工程的计量工作是公路工程计量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投资会不断消耗,原料会逐渐减少,而工程会不断完善,因此其过程是动态的,然而制定招标文件时的计量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施工过程中某个静态点的总体反应,这必然导致工程量估算的误差。此时需要计量工程师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前期通过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对工程量进行的估算只能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不能用来支持工程结算项目的进行。实际施工中的设计图纸往往由于可变因素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差,这也会导致工程量计算的错误,这些错误通常会通过工程量清单显示出来。因此项目落实后,计量工程师应及时掌握设计图纸内容,对每个明细清单内容做认真分析,并依照相关计量准则中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每个分项工程单独计算工程量,然后向各单位对所做工程量的明细内容做详细汇总,汇总过程中应及时向业主增补设计图纸中遗漏的项目清单。

2.3、工程中建立有效的计量支付台账

(1)对建立工程计量台账的要求进行明确,按照工程量清单内容细目以及工程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计划认真地作出统计,总监代表、驻地监理以及承包商三者确定无误后方可对数据进行统一,然后建立支付台账。台账建立时应根据项目清单的分项工程号、顺序以及项目号进行建立。为了确保管理精确,工程中的支付台账一律采用计算机统一管理方式;

(2)工程计量的支付台账管理是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质量的好坏对整个计量工作质量会有很大影响。管理时,承包商应将每月的项目支付状况如实上报,并将数据报表按时呈交总监代表以及驻地办,以进行二次审查,确保台账数据的准确无误;

(3)台账管理中的数据繁杂,环节众多,且各个环节间都有或多或少的联系,若管理分散,则极易造成数据遗漏或重复计算。因此工程计量支付台账的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以确保工程计量工作的真实和准确,争取做到万无一失。

总结:

公路施工工程的计量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系统性以及相关性,其环节众多,涉及面广泛,一旦出现问题则问题会变得更为复杂,因此公路施工工程中,计量工程师要及时熟悉并全面掌握工程合同,对合同中所提到分项工程的优次顺序做出合理判断,切实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及资金的及时到位。本文简要分析了提高公路计量工作质量的重大意义,并分三点对提高计量工作质量的方法进行论述,实际工程施工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才能保证公路计量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罗雪峰.如何搞好公路工程计量工作的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0,(11)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4)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为规范二级市场的股份减持行为,20xx年1月,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所配套制定了《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述规定、通知的实施,对于引导合规减持,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后,受让方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大量卖出;又如,部分股东进行清仓式减持,一些董监高人员通过辞职来实施减持等,市场对此较为关注。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5月27日,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减持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对交易所加强减持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股份减持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秩序,直接关系到市场稳健运行。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承担着组织管理证券交易的基本职责,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业务规则,引导有序合规减持、防控异常减持行为,责无旁贷。为此,本所在20xx年减持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

《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主要针对哪些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交易有没有影响?

《实施细则》本着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思路,着眼于管住关键少数,主要规范3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这3类股东的突出特点是,要么具有持股优势,比如大股东,持股5%以上,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具有较大影响;要么具有信息优势,比如董监高,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要么具有持股成本优势,比如持有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等特定股份,取得股份的价格通常较低。由于这些股东具有优势地位,对其减持如不做必要的、有效的限制,极易影响上市公司稳健经营,破坏市场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需要予以特别规范。

《实施细则》除对上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响。事实上,《实施细则》制定的出发点正是引导有序减持,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二《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要求?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主要做了如下规范:

一是合理划分限制减持的股份类型。为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减持,不做限制。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是限制减持数量。大股东集中减持,可能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带来冲击,故要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三是防范规避行为。对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新增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对大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减持的,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相关减持额度。

四是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须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长期受到市场关注,《实施细则》这次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解禁后减持的情况比较突出。《实施细则》新增了对这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规范:

一是特定股份减持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还须遵守特别限制。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存在的清仓式减持情况,《实施细则》新增了进一步的减持限制,即除须遵守前述减持数量限制外,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也就是说,相关股东须同时遵守这两项限制,具体按照孰低原则执行。

需注意的是,上述特定股份,除了股东通过IPO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直接取得的股份外,还包括在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前,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的股份。但股份解除限售后,股东通过任何方式取得的上述股份,不再视为特定股份,股东减持该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实施细则》在解决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方面有什么措施?

20xx年1月实施的减持制度主要规范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对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未作限制。实践中,一些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规避了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比例的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细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以保障减持制度的实施效果,防止监管套利。

一是要求出让方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大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相应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是要求受让方须遵守6个月禁止转让限制。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股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前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则不受6个月的禁止转让限制。

由于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尚需一定时间,在《实施细则》后的6个月内,大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的,由本所按照相关临时安排办理。交易系统改造完成后,大宗交易的具体办理方式,本所将另行通知。

对于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何规定?

本所20xx年1月的减持通知,对协议转让的最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及后续义务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东减持等事宜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是继续明确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二是新增规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特定股份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出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6个月后,则不受此限,但如果受让方构成5%以上股东或者减持特定股份的,仍应遵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受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减持信息披露义务。

为强化相关股东的合规意识,本所将要求转让双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书面承诺在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三对于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账户减持,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的减持,《实施细则》如何规范?

一人多户机制实施后,投资者可能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此外,大股东也可能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对此类情形,《实施细则》按照合并计算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是一人多户合并计算。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股份的,账户名称与证件号码相同的账户的持股将被合并计算;股东通过信用账户的持股,也将与其普通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各个账户的可减持数量,按照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是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其持股数量将被合并计算,并作为一个整体来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为减持股份而辞去公司职务,《实施细则》对此有何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和经营稳定。《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其主要考虑就是将董监高利益与公司利益适度绑定,防范其提前减持全部股票。实践中,个别公司董监高为了尽早减持股份,在任期届满前辞去职务,背离了其对公司的基本义务,有违公司全体股东对其的信赖。

针对这一情况,《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作了限制性的安排,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按其原任期时间,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董监高在三年任期的第一年辞职,其不仅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其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20xx年3月1日任职,原定任期三年,但其于20xx年9月1日即提前离职。按照《实施细则》,其离职后6个月内,即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前不得转让股份;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9月1日前,即离职董事原定任期及其后的6个月内,其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每年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实施细则》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制度作了细化完善,具体要求有哪些?

相较于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具有持股、信息等优势,其减持行为对市场预期影响较大,有必要建立其在股份减持前的预披露制度,满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实施细则》根据实践需要,将大股东、董监高纳入减持预披露的适用范围,同时从下列3个方面对信息披露要求作了优化完善。

在事前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在事中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其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规定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事后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对于既持有依照《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在执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时,如何认定减持的股份性质?

实践当中,大股东、拥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可能同时持有受到减持规定限制和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对上述股东减持相关股份的比例作了限制规定,并不适用于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在具体执行中,将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一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

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即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例如,股东持有5%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同时持有4%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依照前述原则,若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总共减持4%,则视为减持了1%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3%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也就是还剩余4%的首发股份以及1%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

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解禁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是否适用细则的规定?

为统一监管标准,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健运行,防止规则适用复杂化,《实施细则》自之日起实施。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因此,对于细则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守细则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实施细则》对其股份减持有何限制?

为强化证券市场监管、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细则》禁止存在特定违法违规情形的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主要禁止情形包括4种:

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二是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

三是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在自律监管方面,《实施细则》对于股东违规减持行为有什么措施?

《实施细则》后,本所将综合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股份减持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减持行为。

对于违规减持行为,本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5)

随着实验室质量体系和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如何保持其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实验室的检测技术能力和水平,是实验室能否在强手如林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所在,也是实验室管理关注的焦点。比对或能力验证作为一种有效的方法,是实验室管理部门、实验室用户和认可机构判定实验室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技术的有效补充。下面从工作内容、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实施和管理等方面浅谈一下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

一、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的内容

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1、积极参加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2、实验室间比对,即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比相同类似被检样品进行检验和评价的活动。3、内部质量控制,包括统计技术、使用标准物质、用相同方法或不同方法重复检验、保留样品再检验和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的相关性等。4、控制方法,包括人员比对即用一种检验方法在相同条件下检验同一个样品(标准物质),通过对结果的统计分析考察不同检验人员的检验结果的符合性;仪器设备比对即使用一个具有较好可比性的样品(标准物质)分割后,用本所内部或外部同类仪器或不同仪器检验判定其符合性。

二、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的计划制订

实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制定每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确认参加项目,并验证审核实施结果的有效性。实验室的能力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主要有两大类:本实验室组织的用于内部质量控制的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考核性的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

本实验室用于内部质量控制的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由技术负责人根据每年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和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进行安排,主要考虑:仪器设备期间核查,依据《期间核查程序》的规定确定运行检查的对象,两次检定或自校之间至少应进行一次;人员能力比对试验和方法比对试验等因素。制定出本实验室的比对或能力验证的计划。

省、市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由技术负责人根据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安排,结合本实验室的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能力分析表,制定本实验室必须参加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计划。

三、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

检验室根据“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或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要求编制比对和能力验证实施细则、安排实验时间和承担人,包括仪器设备运行检查安排、方法比对安排。

本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的比对或能力验证,针对每个验证项目安排以附件的形式编写“实施方案(细则)”,其内容包括:1、样品:可以是标准物质,保留样品或其他未知样品。优先选择标准物质,对样品已知值应保密。2、参加验证的检验人员:确定项目负责人,人员能力比对应是检验室全体人员,其他比对由检验室指定两名以上经验丰富的人员。3、检验项目名称或指标:检验项目或指标可以只选一个。4、检验方法(标准):确定检验标准及抽样方法、检验方法。5、确定对比检验室,优先选择距离本实验室比较近并且在省、市局组织的能力验证中结果比较好的实验室。6、时间进程安排。7、检验报告编写要求。8、结果统计分析和判定方法:采用方差分析法,计算平均值、极差、标准差,并运用统计假设检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分析方法。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因为文件已经确定检验样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作业指导书)、时间安排和检验结果的报送方式,制定的实施细则必须紧密配合省、市局文件的特殊要求和附件的作业指导书,对于检验人员要选择经验丰富的检验人员,确保检验结果更具有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的实施

实验室用于内部质量控制的比对或能力验证,由检验室依据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和计划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检验室负责人将样品和实施细则分发给参与比对的检验人员,并阐明比对应遵守的各项规定;检验人员在熟悉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开始检验,并按细则要求填写原始记录、数字修约和结果报告;检验室汇总检验结果并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统计分析、判定,最后编制“内部质量控制比对或能力验证报告”报技术负责人审批。整个检验过程的仪器设备运行检查报告应报业务室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比对或能力验证,由技术负责人指导编制实施方案,由业务室负责与组织单位的样品交接,检验室严格按照省、市局文件附件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和实施细则进行能力验证的实施工作。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6)

一、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程序

(一)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程序

l、编制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2、根据实施细则开展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管理工作;3、分阶段形成建设项目造价成果;4、组织有关各方对阶段成果审定和签字确认;5、阶段性成果资料的交接签收;6、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总结报告

(二)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工作内容

l、合理编资金使用计划;2、审核与确定工程预付款;3、审核与确定工程进度款;4、审核与确定工程变更价款;5、审核与确定工程索赔费用;6、接受委托进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的专项分包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招标,提供材料与设备询价等;

(三)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1、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应由专业造价工程师在项目实施前编制完成,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2、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应依据下列资料编制

(l)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文件、资料;(3)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定额、标准和计价依据;(4)造价控制工作人员的职责。

l、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l)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2)负责项目造价咨询的组织实施、专业间协调和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组成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3)负责力、理项目委托合同的草拟,接收和验核委托人提供的资料;(4)制定项目控制规划和批准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5)动态掌握项目实施状况,负责督促检查各子项和各专业的进度,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6)对项目的咨询质量负责,监督专业审核人员进行质量校核,负责对项目初步成果进行复核;

2、专业造价工程师的职责

(1)负责本专业的项目造价控制业务实施及其质量管理工作;(2)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3)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造价人员拟定项目造价控制实施细则,核查资料使用、咨询原则、计价依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是否正确;(4)动态掌握本专业项目造价控制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造价员的职责

(1)依据业务要求,执行控制规划和实施细则,遵守行业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2)根据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本职工作,选用正确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3)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自控,成果文件经校核后,负责进行修改;(4)完成作业计划后及时整理,收集齐全咨询资料,交项目负责人或专人办理归档和移交归档手续;(5)规范执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方法与要求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承包人自主报价,按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合同价的计价方式。

1、编制的方法和要求

(1)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材料价格可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指导价或按市场价取定。

(2)编制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套用计价表定额子目,子目套用要齐全。

(3)编制时应注意在套用定额子目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清单子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差异,在套用定额子目时要重新计算工程量。

(4)编制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现场实际隋况,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充分考虑整个项目施工所需要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得少计和高估。

2、分析应由总报价依次向单位工程、专业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项目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逐级展开。

3、项目组应对投标人措施项目投标报价的相符陛进行鉴别,其内容为:

(1)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是否满足和保证;(2)措施项目内容和价格与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工艺技术是否相一致。

4、项目组应对投标人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其内容为:

(l)投标报价中的暂定金额、限定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暂定金额与限定金额按要求列入总价;(2)总承包服务费和其他费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取费是否合理。

5、项目组对投标报价分析之后,并纳入分析报告。

6、项目组完成投标报阶分析报告应包括:

(1)投标报价排序及比较。建设工程投标总报价排序分析表;(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比较表;(4)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比较表。

(二)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条款的审核与要求

1、项目组可根据委托人要求,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谈。

2、项目组应负责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与工程计量、计价、付款、变更费用、索赔费用、结算处理等内容相关的合同条款。项目组参与发包人合同谈判的,应配合对有关合同中造价控制的条款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3、项目组应建议委托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l)约定合同计价形式。(2)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数额、方式及时限。(4)工程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或索赔方式以及时限。(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和程序。(6)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确定、支付方式及时限。(8)安全文明措施和保险费用。(9)工期提前或延后和质量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11)委托人对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授权。(12)施工单位在工程中必须遵守造价咨询企业造价控制的相关约定。

三、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

(一)实施准备

l、项目组为做好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收集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各种成果文件、报告等资料,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主要包括:

(l)有关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有关项目的所有合同及其有效附件材料。(3)全套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及交底记录,图纸变更文件。(4)投标报价分析报告及投标澄清文件。

2、项目组应恨据造价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等编制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3、项目组应收集与项目合同相关的计价文件、计价依据和市场信息。

(二)工程款使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核

1、项目组应根据约定并与委托人协商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并作为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依据。

2、项目工程款使用计划编制依据

(l)已经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及投标报价。(2)已经委托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3、工程款使用计划编制应包括下列步骤和内容

(l)工程造价的总目标值,即工程总造价控制目标。(2)工程造价的分目标值,即单位工程造价控制目标。(3)工程造价的明细目标值,即分部、分项造价控制目标。(4)工程造价的进度目标值,即形象进度、时间节点造价控制目标。

4、工程款使用计划与发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款和支付方式应保持一致。

5、项目组在工程变更较大的情况下,应及时对工程款使用计划进行调整。

(三)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l、项目组应及时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累计完成的合格分部分项工程费用。(2)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用。(3)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项目费用。(4)应付主要材料和设备费用。(5)项目组审核,并经委托人认可的签证变更或索赔费用。甲供材料抵扣款的数额。(6)其他费用。

2、项目组在收到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完成工程量和质量合格的初审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工计量,并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支付条款的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建议书。

3、项目组可接受委托,根据总包和分包合同要求协助审核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

4、项目组编制并提交委托人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表,其内容包括:

(1)累计完成工程进度款

①已完合格工程累计工程量进度款、累计措施费用款、累计其他费用款。②累计变更款。③已付主要材料和设备款。

(2)累计建议付款额(含预付款)

(3)本次应付款额

(四)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审核

1、项目组应做好工程变更引起工程价款增减审核工作,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组应就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向委托人报告,供委托人决策。

2、审核工作前,咨询项目组应收集并验证工程变更资料,其内容包括:

(1)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2)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3)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4)现场的签证资料。(5)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

3、项目组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变更和签证的实际完成量和变更价款进行审核。工程变更与签证在确定价款后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项目组可予提醒。

4、工程变更引发价款申请,项目组应根据发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发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l)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发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投标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或由发包人督促承包人提供、项目组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五)工程费用索赔

1、项目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进行费用索赔事宜的处理。

2、项目组在审核索赔费用时应首先验证当事人提供的索赔资料,验证内容应包括:

(l)索赔的理由及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的程序及其时效。(3)索赔的依据。索赔依据包括:

①招投标文件、发承包合同及其附件,施工图、技术规范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②相关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等。③施工记录、监理日记和工程签证单等有关文件。④工程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鉴定报告。⑤有关会计核算资料。⑥建筑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和使用等方面的凭证。⑦同期项目所在地物价指数、工资指数。

3、项目组收到索赔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索赔费用进行审核,或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项目组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按合同及其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进行,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施工阶段的造价监控要点

l、核对标书预算,提出重点控制子项和控制方案。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7)

(1)已批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除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xx中规定的相关依据,监理实施细则在编制过程中,还可以融入工程监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经认证的质量体系,以达到监理内容的全面、完整,有效提高工程监理自身的工作质量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求监理实施细则应该满足以下三方面要求:内容全面;针对性强;可操作性

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xx明确规定了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的内容,即: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控制要点,以及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监理实施细则报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xx规定,监理实施细则可随工程进展编制,但必须在相应工程施工前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具体见续表

监理实施细则报审程序表序号节点工作内容负责人

1相应工程施工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相应工程施工前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批准专业监理工程师送审,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相应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变化,监理实施细则中工作流程与方法措施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整,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完成后,需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实施。

监理实施细则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编制依据、内容的审核;

(2)项目监理人员的审核;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8)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招标作业程序规划

(一)工程计划筹划阶段

关于工程计划的筹划,包括如下内容:由业主提出初步构想与需求;初选可能的工址;初步勘探及调查工址现况;调查及分析工程需求;筛选可能的工址(可选出数处)。就初步选出的工址,进行如下工作: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及分析;自然、人文、地理、社经、环境等调查及分析;测量、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材料等调查、试验或勘测;计划内容的拟定;筛选具有潜力的工址(可选出数处)。

(二)规划与可行性研究

规划阶段工作重点包括如下内容:计划概要的初步拟定;计划需求的调查;计划相关资料的分析、整理及评估;方案的拟定及比较研究;就初选方案(原则上选出三至五个方案),进行初步综合规划。

就初步规划方案,分析下列各项的可行性:计划背景;经济可行性;工程可行性及可行替代方案;环境接受性(方案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或说明);财务可行性,包含本计划的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分年预算及偿债计划;计划效益,包含外部效益及成本;风险分析,包含敏感性分析;风险管理等。

就前述可行性研究的方案,根据评估准则,筛选出一个可行的计划方案及二至三个替选方案。研提可行性研究报告,涵盖前述各项主题及内容,提出结论及建议配合事项。业主提报主管机关审核、编列预算、成立计划案等。

(三)基本或纲要设计阶段

基本设计阶段主要工作:检讨可行性报告及设计标的相关资料;补充测量、补充地质调查及其他补充调查、试验或勘测;办理基本设计图及纲要规范等;拟订施工初步计划及时程;修订初估的计划成本;拟订细节设计准则;制定财务计划;基本设计报告等。

其次,根据工程计划规模、复杂程度及性质,调查施工建设方经验与能力,拟定采购策略及分标原则,这可合并为一件工程或分开为多件工程招标。如计划工程含土建、机电、水电、空调等工作,可采用分开招标或合并招标;如计划规模庞大、复杂或性质特殊,则分标金额宜适度放大,以减少工程管理介面,但不得影响投标建设方的竞争性,避免推升承包合同金额。

如政府机构规划工程,应依相关的工程实施办法先行评估,确认可提升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可缩减工期且不会增加经费,其属查核金额以上者,应报请上级机关核准后,才能够采用。

(四)工程招标后的合同变更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经过招投标后签订的合同常常由于各种原因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变更,如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工程质量、工期长短以及施工细节等的变更。基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示效用和投标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不能进行变更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该类合同进行变更时常发生。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需要肯定的是,如果在招投标之前招、投标双方就已对合同的订立和更改达成了实质性的约定,并且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发生了串标、围标等情况,可以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直接认定招投标行为违法,订立的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下面将对合同变更要项进行分析。

二、工程合同变更

履行工程合同,不论是传统工程合同或工程合同,只能就合同规定的工作范畴、图说、质量、时程、成本等办理(包括工程变更所增减的工作),不得逾越合同规定范围。履行合同时,只要发现实际执行情形与合同规定不吻合,应采取有效手法,进行自行纠正。传统工程合同签订时,合同文件已包含细节设计图说、材料M设备技术规格、工程数量表等,衡量合同变更完全以合同内容为基础。有关设计图说及材料M设备技术规格的修正由工程顾问办理,施工建设方则配合提供报价及工期变更资料,分别属于两件合同的作为,可相互制衡。

工程合同签订时,考虑合同变更的文件仅包含业主提供的业主需求及功能规范,以及建设方投标时提送经业主审标认可的投标设计M技术建议书,但尚欠缺可供合同变更比较基准的细节设计图说、材料M设备技术规格、工程数量表等。建设方的设计义务在满足业主需求及设备功能条件下,从审标认可的投标设计、技术建议书开列材料M产品的商标或型式开始,进行基本或纲要设计,直至完成细节或详细设计图说,得据以施工、或供应、安装为止。如建设方欲改变投标设计、该项材料M产品的商标或型式,应送工程顾问再审查后,始得据以制作设计图说及技术规格。

工程合同赋予建设方设计义务,其有权在不影响原定需求、质量与功能原则下,对设计作适度调整。建设方可能因备标时间短促,未进行完备考虑而在设计阶段需再加以改进投标设计,或者基于成本考虑,欲采用用最低设计标准或选用较低标准的材料及设备,其本质与细节或详细设计认可后的合同变更不尽相同,但过程与合同变更流程相类似,虽因发生在设计发展阶段,如前所述仍宜当作设计变更处理,完成必要的设计变更程序。

综合前述,工程合同如涉及变更,应当作设计变更抑或合同变更,本文以审查认可建设方完成的细节或详细设计及技术规格作为分界点,前阶段为发展设计所作的改变视为设计变更;其后阶段当作为合同变更处理。其着眼于工程合同赋予建设方更大的合同义务与责任,业主在掌握“满足业主需求及设备功能条件”原则下,如再把建设方设计发展细节当作合同变更处理,不但增加业主作业负荷,反而僵化厂商建设方的合同责任,这也非实施工程采购的宗旨。合同变更与设计变更,作业流程大致相同,但核定权责层级不同。合同变更应按照采购法所做的规定进行办理,其程序应由其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得增减合同价金。设计变更目的在改进设计,以满足工程需求及工地条件,由主办工程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审查及认可,且只能扣减合同价金。

三、小结

履行工程合同,只要发现实际执行情形与合同规定不吻合时,不论其原因如何,或只影响合同条款或工期或成本的一部分,仍需按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设计变更。事后检调单位质疑所谓“图利”,大都因事先未完成合同变更或设计变更程序所致。工程招标,企业以“需求及功能规范”进行招标,投标建设方则以“投标设计及技术建议书”提出回应,经审标与决标后,上述文件均成为合同文件的一,对得标的建设方具有拘束力。建设方须负责细节或详细设计图说(视个案情况,得包含基本设计),经送审认可后,始可据以施工或供应、安装。合同变更或设计变更乃解决工程实际执行情形与合同规定不吻合时的工程实务作法,宜逐件个案办理。最好于执行变更工作前,先完成工程设计或合同变更程序,防止日后争议。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9)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评价体系;评价方法

一、《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出台的现实意义

2010 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4 年7 月27 日,中央7 部委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附则等8章,共60 条内容。从《审计规定》到《实施细则》,最大的变化是把过去不太明确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把过去容易产生误解的一些地方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同时也补充进去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新要求、新内容。《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践表明,经济责任审计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细则》以监督制约权力运行、促进责任落实为重点,使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将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产生重要影响。

二、新形势下对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以下统称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对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实施细则》确定的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适当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以及领导干部在实际决策过程中担当的角色、发挥的作用等,综合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层级。

经济责任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三、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原则

1.经济发展指标与社会发展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2.微观指标与宏观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3.任期内经济指标与可持续发展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4.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与计划统计、财政财务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5.评价指标的标准化、规范化与实用性、可操作性相结合。

四、经济责任评价的方法

1.审计评价应采用定量分析评价与定性分析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2.审计评价应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在审计工作开展前及在审计过程中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来取得更多的第一手资料,尤其应让被审计领导人在座谈会上公开自己的述职报告。

3.在审计评价中应坚持内查与外调相结合的方法。

4.审计评价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以保证审计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五、审计评价的注意事项

1.不能感情用事,要客观公正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事业前程及政治生命将受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影响,因而被审计者对审计评价的关注程度可想而知。一些被审计人员往往在这种情况下会拉拢审计人员,与其搞好关系,增进感情,以便审计人员做出有利于被审计领导的审计评价。在这时,审计人员一定要坚持自己的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分,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做出公正的评价。

2.不能空洞无物,要力求具体

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要真实可靠、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词或空话连篇。满篇的空话、套话失去了评价的本质,体现不出审计的价值。

3.不能界限不清,要实事求是

审计评价一定要实事求是,切不能由于私人原因做出与事实不相符的评价。另外,审计评价的范围一定要在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期范围,被审计领导任期时间段以外的经济活动不可列入此次审计评价的范围之内。要对本任领导的成绩与问题划分清楚,不得笼统地将所有问题的责任都落到一任领导的身上,反之也不得将所有的成绩、功劳归功于一届领导的政绩来评价,做出与实际不相符的评价。

4.不能责任不明,要是非分明

在审计评价中由于审计人员个人整体素质不高,能力不够一些方面的因素,导致审计人员虽然指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但由于审计人员能力有限不能准确分析出存在问题的责任归属。所以对于审计人员的重要一点要求是一定要头脑清晰并准确分清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5.不能主观武断,要慎重结论

审计评价中要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做出客观的评价,切忌主观臆断而做出不切实际的审计评价。要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准确的判断,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的问题,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以保证审计评价的正确性和稳妥性。

六、新形势下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措施

1.增强服务意识,调整审计思路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使用者主要是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以及有权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能否适应当地党委、政府和组织、纪检等部门的要求,是审计成果能否得到运用的关键。

2.扩大任中审计,主动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争取时间

当前,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全面实行“先审计后离任”还不够现实,一些方面的条件还尚不成熟,“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目前还会存在。作为审计机关要主动出击,加大任中审计的力度,逐步向“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转变。

3.充实审计力量,提高审计质量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要被转化运用,审计质量是先决因素。只有当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提高了,确保审计结果报告真实可靠,审计机关才有底气去谈论审计成果的运用,才有资格去要求相关部门运用审计成果。

总之,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着新的挑战,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审计人员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把握时机,积极实践,勇于探索,增强风险意识,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来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10)

前言: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事物,给会计实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它需要新的会计准则来规范新出现的经济事项。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由于没有同步修订,依然有效,造成了在执行过程中事实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不一致,相互抵触。本文对新准则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新准则推动企业的内部建设以及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1、新准则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公司需重新修订会计政策,对照披露同期的财务报告调整过程和方法。施工企业需要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新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对于周转材料的核算: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施工企业应该增设“周转材料”会计科目来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下设“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分期摊销、分次摊销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2、新准则能够有力推动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做好企业经营管理,各项内控制度的建设是不可或缺的。内控制度是否齐全、是否完善、是否适应目前公司发展等等,都值得企业经营管理者加以重视。经营管理者应主动推行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制订和完善诸如存货管理、客户信用管理、销售政策管理、费用政策管理等重要内部控制制度,把企业的经济活动纳入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树立法治观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公司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的良性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另一方面,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部门和内控制度的重要执行部门,必须掌握所在企业的业务流程和内控环节,在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上提出更多建议和意见,积极推动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为经营管理者管好企业起到重要的参谋作用。各级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努力加强自身学习,在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坚持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必依”,主动向公司其他人员讲解财务相关制度和知识,灌输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念。

3、积极应对新会计准则实施,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11)

 

1 施工准备阶段的测量监理工作要点

1)首要工作是编制详细的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施工部位的测量工作的具体限差要求 ,测量自检和抽检工作的手段方法 ,测量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改进措施。细则编制完上报业主 ,由业主审核并修改。然后召开测量技术会议 ,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测量监理实施细则的各项条款并指出测量施工时的注意事项。

2)组织交接桩 ,与设计、 施工单位一起将合同段内的所有控制测量点、 辅助点、 中线桩等进行现场校验,并立即组织承包人进行复测。在复测过程中 ,发现点位与实际有偏移或者埋设不稳定等情况 ,应立即上报业主和设计单位 ,协调处理。

3)审查承包人的测量技术人员资质。承包人的测量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施工经验。作为测量监理工程师 ,应当对他们尤其是测量工程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察 ,如发现有不满足要求的 ,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

4)检查承包人的仪器设备。要求承包人上报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的名称、数量、 型号及正规标定机构出具的标定证书 ,然后对其上报的仪器设备进行逐一检查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 ,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加。。

5)复核图纸。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拿到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后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该马上对图纸进行复核 ,尤其对桥梁桩位坐标 ,路基纵横断面设计标高 ,桥梁、 构造物各部位设计标高 ,隧道、 桥梁和路基衔接处标高进行复核 ,如果发现问题 ,及时与设计代表联系。

2 施工阶段测量监理的要点

2.1施工放样方案的审批对任何施工部位进行施工测量之前 ,施工单位必须申报施工放样测量方案 ,经测量工程师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这项工作需要认真对待 ,首先要审查测量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其次要核算放样数据的准确性。

2.2 对报验单的审查和批复

施工方根据批准的施工放样方案进行放样。。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平面和高程的放样都必须填写施工放样报验单。。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巡视 ,以监督方案的执行 ,并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放样资料进行现场抽检 ,对抽检数据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数据进行比较 ,如符合规范要求则签字认可。在这一过程中 ,还应该注意经常检查控制点尤其是加密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 ,因为施工现场情况复杂 ,很容易对控制点造成破坏或产生位移和沉降。

2.3施工过程中的测量监理

为保证施工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指导承包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工作。首先应该注意对控制点的保护和复测。设计单位提供的一些原始控制点有可能在施工作业范围内 ,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要求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把这些点及时引到施工作业范围外或者引到施工完的稳定的结构物上 ,并及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加密 ,以免被破坏而影响测量放样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线导线点和水准点联测 ,保证控制点满足施工放样要求 ,在容易遭到施工干扰或控制点地质不稳时,应该适当增加联测频率 ,比如一个季度全线联测一次 ,或者在雨季过后增加一次全线联测。在南阳南邓高速公路项目中 ,因为当地的地质条件很差 ,全线基本都是膨胀土地基 ,采取后一种做法 ,在雨季后增加一次全线联测 ,很好的保证了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可靠性。在桥梁施工过程中 ,对于关键部位 ,如桥梁桩位 ,结构物轴线等 ,要做到百分之百的抽检频率。在构造物施工时浇筑大量混凝土 ,如大跨度箱梁悬臂浇筑施工时 ,应加强变形观测;浇筑后还应对悬臂梁进行挠度观测 ,并将这些数据进行整理,以为下一步施工提供原始数据。

2.4 分项工程竣工后的测量监理

在各分项工程完工后 ,承包人都要在构造物上定出轴线和标点 ,并将数据资料整理好 ,填写报验单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批。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该先对数据进行核准 ,然后到实地测量检查 ,确保数据在允许限差范围内。

3.交工验收阶段测量监理要点

高速公路进入工程收尾和交工验收阶段 ,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经过长时间的施工 ,原有导线和水准点难免被破坏或使用不便 ,此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在路基路槽整理和桥梁桥面铺装施工之前对全线导线点和水准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测 ,将该成果整理以便为下一步施工和工程验收提供测量依据。在路面施工中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路面结构层标高的检测力度 ,确定各结构层的不同设计厚度 ,同时应保证施工测量人员精心操作 ,严格控制好横断面上各点标高和左、 右宽度。在资料整理中 ,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测量台账 ,及时填写监理日记并上交;保存好所有的原始测量记录 ,分类归档 ,作为质量评定和工程结算的重要资料。

4.结语

测量监理工作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高速公路建设三个阶段都有其重点内容 ,这就要求测量监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在平时的工作中要耐心、 细致 ,不能有一点马虎。做好测量监理工作 ,测量监理人员除了要有扎实的测量专业知识外 ,还必须要掌握与国家工程有关的法律、 法规及文件精神 ,熟悉监理工作的一般理论、原则、 方法和程序以及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在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的同时提高自己的职业修养和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工程测量》,水利电力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