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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量调查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5-01 01:46:23

交通量调查报告

交通量调查报告篇(1)

1.1国外运输统计机构的现状

美国运输统计局(BureauofTransportationStatistics,BTS)的职责,是努力获取数据并客观地分析解释数据,这些数据有利于提高人们对运输的深入理解,将用来帮助政府决策和管理。为了达到这个目标,BTS致力于3项中心活动:创造、管理和共享运输统计知识[5]。(1)创造运输统计知识。运输统计局设计和管理运输调查,收集、解释来自于私人组织和政府部门组织的运输数据。(2)管理运输统计知识。运输统计局提取和编辑的数据来自于许多资料源,以提供专业、最新的运输信息。(3)共享运输统计知识。每个年度出版运输统计报告和有关分析报告,使得BTS的合作者以及私人和政府组织能够共享这些运输统计知识。欧盟统计局(Eurostat)是欧洲联盟的一个统计机构,它的任务是提供给欧盟高质量的统计信息。它收集和分析来自欧盟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并且在欧盟内进行数据的对比和分析,更为明确地实施和分析欧盟的政策。欧盟统计局主要统计的内容为:常规和地区统计;经济与财政金融;人口和社会发展;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农业和渔业;对外贸易;交通运输;环境和能源;科学和技术。欧盟统计局的框架为:法律;欧洲统计系统(ESS);统计委员会;在线共享数据系统(RSS)。欧盟统计局将交通运输统计和环境报告统计编撰在一个年度统计报告中。而且利用RSS系统及时更新每个成员国的运输统计信息。同时也不断出版新的有关运输统计数据分析,运输统计方法探索的出版物。

1.2我国运输统计职能部门的现状

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下设统计处。运输统计机构的级别较低,人员配备极少,难以应付全国繁重复杂的运输统计任务。主要是从各司局那里直接获取数据信息,加工整理的力量薄弱。各司局则从各省厅的对口部门内获得数据信息。基层的运输统计人员力量就更为薄弱。省级运输管理局综合规划处其中的一项职责是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统计报表及抽样调查报表的下达、汇报及上报,统计工作很多是单人负责,最多配备一个帮手。各地市(县)的运输管理处(所)中的运输统计人员基本就是单人,而且多数是兼职,人员更换频繁。基层单位统计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基层统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统计数据的质量。总之,承担公路运输统计具体工作的运输管理部门,从人员配置上很难满足运输统计工作的要求。

1.3建立各级公路运输统计机构

要建立运输统计工作的长效机制,必须对现有的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交通运输部应整合综合规划司统计处的职责范围,将水运局的统计职能纳入统计处。建议在统计处内部成立道路运输统计中心、水路运输统计中心,分别负责全国道路、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运输以及内河、港口、远洋运输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管理、。省、市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口成立运输统计处、统计科,分别负责本省、地市的道路、水路、港口运输统计工作,进行运输统计数据的逐级收集、处理、管理、上报工作。根据目前基层运输管理现状,县级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统计工作,而运输统计主要由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地市负责完成,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建议将交通运输部统计处的工作职责定为:①负责调大运输统计项目。如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6]。②运输统计信息的收集。收集交通运输部各职能司局的运输业务数据;开展与交通运输部之外统计机构的合作,获得相关统计数据。③运输调查的组织。将涉及行业外的运输调查项目外包给社会调查机构,不亲自调查,而主要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工作,回收、处理、分析数据,调查结果。省级运输统计处和地市级运输统计科的工作职责是配合部里的运输统计工作,完成本省、市的重大运输统计项目;收集省运输管理局、地市运输管理处职能处室的业务数据;监督检查本省外包给社会调查机构的统计项目。这种统计管理模式除了尽可能保证运输统计工作的成效外,也可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因工作经验、兼职繁忙、工作调动等因素造成的基层统计工作薄弱的问题。

2完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的运输统计指标分布于各统计报表制度中,随着社会和运输业的发展,指标体系需要完善和整合。发达国家运输统计指标完整而成熟,其中一些指标完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每年出版年度运输统计报告,统计指标和图表完整,数据挖掘分析充分,统计信息得到了充分的共享。国内运输统计机关也应借鉴国外经验,出版中国的运输统计报告,真正发挥统计数据的价值。

2.1美国交通运输统计指标体系

BTS每年出版的年度《国家交通运输统计》,依照该交通运输统计报告,获得美国交通运输统计指标体系。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只列出几级指标层。第一章交通运输系统:①交通基础设施;②汽车、飞机、船舶数量清单;③交通运输设施使用状况;④出行和货物运输;E.交通运输运行管理状况。第二章交通运输安全:①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安全状况;②航空运输安全;③高速公路运输安全;④货物转运安全;⑤铁路运输安全;⑥水路运输安全;⑦管道运输安全。第三章交通运输与经济:①交通运输与宏观经济;②交通运输与消费者支出;③交通运输业的营业收入、就业和生产率;④政府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财政收入。第四章交通运输、能源与环境;①美国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能源消耗;②不同运输方式的能源消耗;③交通运输的能源消耗强度和使用效率;④空气污染;⑤水污染、噪音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7]。

2.2欧盟能源与交通运输统计指标体系

欧盟运输统计局每年出版年度《欧盟能源与运输的统计数字》,这里也只列出几级指标层,总体可以看出欧盟和美国的运输统计内容基本相同,不同点只是分类和结构存在一定差异。第一部分:常规统计数据。①常规统计数据;②GDP;③就业\失业率;④不同生产部门的产值比例和就业比例;⑤人口数;⑥欧盟成员国对外贸易:进口\出口;⑦欧盟与世界其他国家统计数据的比较。第二部分:能源。①总体信息;②能源概括性信息和供应安全;③能源产品税收;④电力;⑤能源产品价格;⑥成员国能源统计;⑦候补国家和其他欧洲国家能源统计;⑧世界能源消费统计。第三部分:交通运输。①总体信息;②货物运输周转量(欧盟27国以及不同运输方式);③旅客运输周转量(欧盟27国以及不同运输方式);④货物和旅客运输(非周转量统计方式:航空、水路);⑤交通基础设施;⑥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数量;⑦运输安全[8]。

2.3我国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的完善

截止2004年,经原交通部审批正式生效的公路交通统计调查项目一共10项,都是以报表制度的形式,由综合规划司等4个司局负责填报。现行的交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不同报表的一些统计指标有重叠,容易出现数据“打架”现象;第二,部分指标内容陈旧,需要更新;第三,统计报表只有表,没有图,缺乏直观性;第四,不同统计报表数据的信息是分割的,没有一个平台将报表数据放在一起,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挖掘,数据的利用率低。发达国家运输统计主要集中在运输生产指标、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运输安全、运输与能源环境保护等若干方面。根据国情和数据可得性,借鉴性国外经验,完善丰富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我国运输指标体系涵盖以上5大类统计指标。通过这些基本指标还可以挖掘出更多的扩展指标。建议对现行的10项公路统计报表进行整合,将报表制度中的指标归类到5大类指标中,同时更新指标和添加部分新指标,形成更加完善系统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围绕指标体系由综合规划司统计处负责统计数据的分析、挖掘。定期月(季)度公路交通运输经济分析报告,年度交通运输统计报告,难度高的报告可委托行业专家撰写。

3落实运输统计信息联系制度

运输统计所需要的数据涉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单靠运输统计部门实地采集数据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内外都建立了运输信息联系制度。发达国家普及的计算机技术和完善的法律规章,保证了制度的实施。我国的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尤其是与企业的信息联系制度。所以,落实运输信息联系制度是实施运输统计的保障。

3.1美国的运输统计信息联系

美国运输统计局通常数据收集的类型包括:需要调整的数据资料的收集,与行政部门合作进行数据的收集和统计调查[9]。美国运输统计局已经与美国国家普查局、能源部、环保署、劳工部、商务部、联邦公路局、国土安全部等都建立了信息交换和联系制度。另外美国典型的运输信息报告制度如:国家运输数据库(NTD),公路死亡事故分析报告系统(FARS)等。这些系统都是通过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收集运输数据和信息。

3.2加拿大运输数据库

加拿大运输部所属的运输数据处负责数据收集、维护和传播与运输系统相关的数据。为了有效地履行收集这些数据的职责,开发了数据即时通讯应用程序。运输数据处选定实施的数据库项目包括:航空运输数据电子收集系统(E-CATS),运输项目字典(TOD),国家路边调查(NRS)[10]。其中连接重要航空公司和机场的ECATS系统的数据已经作为国家管理航空运输和安全的重要参考,NRS的数据是加拿大货物运输量和货物流向的主要数据来源。

3.3我国运输统计信息联系报表制度

首先,应建立重点运输企业的信息联系制度。公路运输统计如果掌握了重点企业的运输情况,就等于获得运输市场的概括情况[11]。2009年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公布了交通运输部部级重点联系运输企业名录。但是,部级重点联系公路运输企业有152家,样本数量远远不够推断全国的公路运输情况。因此,借鉴国家综合统计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经验,增加面向基层运输统计机关的重点联系运输企业,通过建立连接各级基层运输管理机关的企业网上直报系统,集成报表的下发、数据审核、报表上报等功能。其次,应建立与政府部门的信息联系制度。运输行业涉及面广,单靠运输管理部门一家无法获得更为广泛全面的信息。所以,需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进行信息交换。可以通过政府内部网络信息平台进行电子数据交换,也可签立合作协议,定期交换纸质文件。这种合作模式,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统一数据口径,提高数据信度,节约时间和成本。基层重点联系运输企业、政府信息合作部门通过专用信息平台将数据传送到市级运输统计科,统计科对数据汇总、审核将地市数据呈送到省级运输统计处,统计处再经过整理、汇总、审核将省级数据呈送到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计处。最后,报表的设计应尽量考虑企业能够直接使用现成业务数据,这样可以降低企业填写报表的难度和提高报表的填写质量。企业需要专人负责数据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将数据报送质量和企业年审挂钩,保证数据的质量和效率。

4试行运输统计项目外包

涉及到社会、家庭、个人的运输统计项目,由于统计过程复杂,工作量巨大,国外开展这类项目主要外包给专业统计机构。我国运输统计还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为了满足社会对运输统计的要求,应积极探索与社会统计机构合作,试点开展社会运输调查。

4.1美国运输统计项目的外包

美国运输统计局根据运输统计项目的特点,对一些涉及社会、家庭、个人的运输统计项目进行了外包。由于这些调查带有明显的社会性质,而且调查工作量大,需要人员多,后期数据处理复杂。因此,美国官方的统计机构将这些调查项目外包给知名的社会调查机构或公司,例如:美国的GENESYS公司、M.Davis公司、MDAC公司、Westat公司、Morpace公司等。这些调查机构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先进的调查技术进行社会调查。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调查数据的质量。总体上,这些社会调查支持与运输相关的广泛的主题信息的收集。

4.2我国运输统计项目应面向社会

从美国一些涉及全社会的运输统计项目看出,这些项目能够广泛收集社会公众的出行状态信息,获得居民的出行数据,以及公众对交通运输的意见和满意度。对合理规划运输发展、规范运输市场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获得民意信息恰是我国运输行业急需重视的方面。因此,我们也应开展有关交通运输的社会调查,获取全社会的意见信息和数据。交通运输部负责试点开展交通运输社会调查项目,例如:公务出行调查、家庭出行调查、交通运输安全调查、运输与能源环境调查等。政府对这些调查项目主要提出指导原则和方针,具体的实施、调查程序的细节,数据采集方法等,可以外包给社会调查机构完成。政府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调查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调查的质量。政府部门同时也应该为机构顺利完成调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5综合运用多种调查统计技术

发达国家广泛使用先进的统计技术,提高了统计效率,降低了统计成本,保证了统计质量。我国的运输统计工作主要是人工操作,辅助以计算机处理。随着我国运输管理部门经济条件的改善,应逐渐采用先进技术,根据调查项目的特点综合使用多种技术手段。

5.1美国的运输统计调查技术

国外数据采集技术非常发达且方法多样。根据调查需要和成本约束,可以使用不同的调查方法,甚至一个调查项目同时使用多种调查方法,以达到高效、低成本、减少非抽样误差的目的。信件调查技术: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进行调查,信件内容包含调查的意义和目的、调查表、填写说明、回执信封等。信件调查一般用在行业内针对商业机构具有强制性的调查项目中,而且调查已经在行业内较为成熟,被调查者很容易接受调查并按照要求填写和回寄调查表[12]。例如:美国商品流动调查(CFS)、运输者财务和运营信息调查等。电话访谈调查技术:电话调查目前在美国使用的是计算机辅助电话访谈(CATI)技术。在社会调查中,常利用该方法进行个人、家庭的民意调查,在美国已经得到广泛应用。样本利用电话号码清单或者计算机随机拨号技术进行抽样调查获得[13]。例如:美国家庭出行调查(NHTS)、运输统计的综合调查(OmnibusSurvey)调查主要利用CATI技术[14]。电脑自填式数据库调查技术:美国国家运输数据库(NTD)由660个运输服务提供者通过基于互联网的报告系统给NTD提供数据报告。美国公路死亡事故分析报告系统(FARS),将警方交通事故报告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编码,录入FARS系统的专用软件中。计算机统计软件:在运输调查中还使用了先进的计算技术,在样本分层、样本抽样、样本权重的调整、数据误差的计算和控制、数据的汇总等,都使用专门的统计软件进行处理,大幅度提高了处理效率和准确性。运输地理空间信息系统技术:专用软件GeoMiler,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和空间多式联运网络数据库来计算运输英里数。它集成了解决运输路线问题的地图可视化功能,以处理多种运输方式综合运输的选择问题。该工具的运算法则建立在美国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网络多种运输方式的“最优路径”选择上。该软件技术已应用CFS中,自动规划商品流动需要的最优路径,形成可视化的商品运输流量和流向图。

5.2根据国情借鉴国外调查统计技术

交通量调查报告篇(2)

摘要:在研究型教学理念指导下,西安外国语大学近年来在社会实践教学改革中构建并创新了以“全员参与、分散调查与分组研究相结合,全程质量监控,指标完善的成绩考评体系”为主要特征的“概论”课社会调查实践教学模式,这对于解决高校思政课社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有所助益。

关键词:“概论”课;实践教学模式;社会调查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5)01-0018-04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实践教学是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高校逐步探索出一些初见成效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对这些教学模式及其学理基础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基于课程理论教学的、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直接组织指导的、学生以课题组形式全员参与的、不主要依托于社会实践基地的低成本分散社会调查模式,是符合目前多数高校实际教学条件的社会实践教学模式,也是需要进一步创新完善的社会实践教学主方向。这一模式能否取得实效性的关键是教师的组织指导,以及社会调查质量的有效监控与考核评价。特别是后一个方面,目前探索出的实践教学模式以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仍存在论述简略语焉不详,不具有可操作性,尚难以有效解决社会实践的实效性等问题,这是目前有效构建高校思政课全员性社会实践教学模式亟须解决的一个关键性课题。

笔者在承担“概论”课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基于从理论上厘清思政课实践教学开展过程中应注意的基本问题,在研究型教学理念指导下开展实践教学改革探索,创新完善西安外国语大学近年来的社会实践教学机制,初步建立了具有良好运行机制与实效的全员性社会调查实践教学模式。

一、社会实践教学制度化、规范化

社会实践教学制度化、规范化是增强教学实效性的基本制度保障。我们认真贯彻“05方案”加强实践教学的指导意见,将社会实践教学规定为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中的必修环节,探索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同时开展分别考核的教学制度和培养方案,社会实践教学单独设立2个学分,学生成绩不及格,需按统一补考安排重新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方可获得学分,保证了实践教学的规范开展和师生的重视。

这一教学制度的优越性在于:第一,在社会实践教学的课程基础和组织指导主体两个方面都将理论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紧密联系在一起,避免了一些高校实行的校外社会实践主要由学生会、团委负责,思政课一线教师脱离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弊端,强化了社会实践教学的课程性特征;第二,师生在一学期的理论教学过程中已充分熟悉,便于更有效地组织与全程指导学生开展实践;第三,实践教学的开展时间长,更能保证教学质量。因此,虽然我们设立学分而无实际学时,学生主要利用课余时间和寒假完成教学任务,但一学期理论教学期间的社会调查开题论证,寒假开展社会调查,开学两个月写作实践调查报告,足以保证学生能合理安排时间接受较高质量的社会实践培养。

二、确立分散调查与分组研究结合的组织模式

目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一线教师与本科生的比例一般在1:400至1:600之间。如果每个学生独立开展调查,任课教师势必负担沉重,难以对每个学生的调研进行有效指导,这是多数学生分散社会调查实践模式质量不高,容易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我们探索的优化策略是分散调查与分组研究相结合,适当集中调研选题,求真务实,质量优先,兼顾数量,优化指导,质量和数量获得最佳平衡,保证学生全员高质量地开展社会调查实践。

这一组织模式的具体运行机制是,教师在每年秋季课程理论教学开始起,用一个月左右时间,让学生在自然班范围内3至5人自愿结合成调研课题组。组合的原则是,按寒假期间的长居地或计划调研地分为城市和农村(包括城乡结合部村庄)两种类型调研环境组合,分别适合选择不同性质的调研课题。教师统一发放课题组申报表组织登记。课题组申报时,学生要亲笔签名,并登记寒假期间的长居地或计划调研地(城市具体到区县,农村具体到村庄)。申报后经教师审核确认,不得随意变更。课题组成员寒假在调研开题报告指导下,严格到登记的调研地独立开展调研。寒假结束后,课题组综合组员调研资料,共同撰写社会实践调研报告。这是我们强化对社会调查全程质量监控严格把关的第一步。具体调研地的事先选定,能够较有效地解决以往分散调查模式中部分学生弄虚作假,从网上或其他途径抄袭自己根本不可能去的调查地的调查报告蒙混获取学分的现象。诚信认真和实事求是是做好社会调查的思想基础,是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应培养的基本素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品质。成立课题组并预先登记调研地,我们向学生强调申报时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考虑,申报后严格执行。如果社会实践教学结束后个人提交的调查资料获取地与课题组申报表中不一致,将视为弄虚作假,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三、注重从选题到调研报告撰写的全程指导

课题组成立后,教师在课程理论教学过程中利用2课时,专门就社会调查的内容范围和选题、调查方法、收集调查资料的规范、开题报告和调查报告撰写等一系列基本理论方法对学生进行深入指导。指导以社会调查指南的形式同时供学生参考学习。

(一)集中选题方向与自主选题结合的选题指导模式

以往在指导社会调查实践的过程中,一些不合格参加补考的学生就问我们:老师,我们写这么多调查报告有什么用呢,老师会认真看吗?学生的反馈让社会调查指导教师深思。如果学生觉得调查报告没什么用,教师至多就是评个分数,不会认真看,就不大可能认真去做,也谈不上高质量,至多为了获得学分。为了更好地发挥大学生社会调研在实践育人、课程建设、师生科研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综合价值,并有效加强对调研的指导,我们探索在研究型教学理念指导下开展社会调查教学改革。每学期教师指定八个以内选题方向和范围(应适合两种类型的调研地和课题组),学生在此范围内自主凝练更具体明确的调研选题。在不断征集调研选题和检验调研成果的过程中,教师逐年发掘其中一些做得优秀的调研选题展开长期追踪调研,可以积累一批认识省情、国情的有价值的第一手调研资料,并从中培养学生用科学的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认识国情,分析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的能力,真正将马克思主义内化为一种世界观、方法论和工作能力。

这一选题指导模式是一种集中选题方向与自主选题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完全让学生自主选题,有两个弊端会严重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和实效性:第一,我们的教育对象是大二学生,没有经过基本的科研训练,他们通常只能提出一些比较宏大的研究领域,而不是一个有明确研究对象和问题意识的调研课题。选题不科学,下面的一切调研工作高质量完成的前提就不存在了。教学中,一个教师每届要指导400至600名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单是对每一个学生的选题都严格把关和指导,至少需要一两个月时间才能完成和学生沟通交流并最终确立科学选题的工作。以往分散社会调查模式之所以会流于形式,质量和实效性谈不上,选题这个关键性指导工作就是一个很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这一教学现状促使我们积极探索集中选题方向这一改进和解决策略。第二,学生自主选题,关注和研究的问题通常会十分分散,即使部分优秀学生能提出一些很有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的选题,以单个学生的调查能力和条件,其调查样本的范围、数量和深度都非常有限,很难对课题作深入调研。这样的课题即使学生高质量地完成了,至多在实践育人和课程建设两方面发挥价值,科研和社会价值则很难凸显。教学中面对学生较为单薄的调研成果,我们常对好的选题颇感惋惜。因此,为了更充分地发挥社会调查实践教学上述四个方面的综合价值,我们探索在研究型教学理念指导下,集中选题方向,引入集体调研制开展调研。遍布各省城乡各地的数百名学生共同做几个方向的调研课题,汇小流而成江海,这个价值潜力是不可小视的。只有学生觉得调研很有价值,教师确实很重视,才会认真去调研;只有教师觉得调研有价值,而不只是在完成一项教学任务,才会发自内心下功夫去指导。师生缺乏内在驱动力,单靠硬性的实践教学制度去约束,是一种最基本的消极约束,难以解决社会实践教学提高质量和实效性的根本问题。只有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的内在积极性有效提高和良性互动,才能真正给社会实践教学注入生机、活力和价值。

(二)严把课题调研开题报告质量关

科学的调研选题确立后,课题组根据指导要求,共同撰写课题调研开题报告,其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课题研究对象内涵外延的科学界定,调查方法的选择及与其相适应的调查具体内容的设计,这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根据教学经验,学生对课题研究对象的理解往往是模糊的,凭主观想象的,通常不会从学理上给予科学的界定,这会直接造成调查具体内容设计偏题甚至离题,严重的会造成整个课题调研的失败。我们要求学生在寒假前一个月完成开题报告并上交,教师批阅后利用课程理论教学时间对一些比较严重的共性问题专门指导,并将批阅后的开题报告下发,让学生进一步完善后,指导寒假实施调研。科学而规范的开题报告是我们全程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的又一个关键性环节。这个环节的教学工作做好了,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的指导工作就基本结束了,寒假只需按照开题报告的调查设计,实事求是地认真实施就可以了。

(三)加强调研报告撰写阶段的指导

寒假结束后,课题组综合组员独立调查获取的调查资料,用两个月时间,在五一假前共同完成调研报告并统一上交。在此期间,我们设立社会实践指导咨询办公室,每周一任课教师轮流值班,接待学生咨询撰写调研报告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这是全程指导学生社会调查实践的最后一个辅助性环节。我们在课题组成立之后已经对如何撰写调查报告作了专门指导,这一环节学生面临的问题基本就较少了。学生上交调研报告后至6月中旬,教师完成社会调查报告的评阅和成绩登录公布工作,历时九个多月的“概论”课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工作就基本结束了。

四、创新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的全程质量监控机制

大学生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的高质有效开展,受三大关键性环节的影响和制约,即开题报告的科学论证,在开题报告指导下诚信认真开展实地调查收集资料,以及社会调研报告的撰写。首尾两个环节都在校内进行,教师都能在教学进程中给予有效指导,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假期校外社会调查实地实施过程这一关键性中间环节如何确保质量就成为一个关键课题。

(一)调查过程质量监控的困境

在教师带队组织的学生专项集体社会调查实践教学模式下,教师可以有效对其进行直接指导和质量监控,但受师资力量、实践经费、实践基地和学生安全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一实践形式通常是经过选拔的优秀学生的专利,广大学生无缘参与,难以成为一种全员性实践模式。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寒暑假自主开展社会调查的实践模式,有利于实现全员参与式社会实践教学,但由于教师在学生实地调查过程中的“不在场”,其质量监控与实效性始终是一个很难有效解决的关键性课题。

一些高校在加强社会调查过程管理的实践教学改革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常的方案是,要求学生填写统一发放的“实践材料内容表”,内容包括照片、视频、问卷、访谈记录;或者规定社会调查实践报告中必须有一部分内容是调查过程描述,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调查对象、调查照片等。这是目前笔者所见最具可操作性的代表性解决方案。这类方案仍然无法摆脱的缺陷是,其本质上仍主要停留在记录与考评经过学生加工的“调杏过程记录或描述”这一实地调查质量间接证据的阶段,仍无法更直接更真实更有效地监控学生的实际调查深度与质量。因为,让学生描述调查过程,或在统一发放的表格中汇报登记调查相关资料,学生足不出户也可以描述得绘声绘色,弄虚作假无法杜绝。我们在以往指导和评阅社会调查报告的教学实践中看到,不少学生在“调查过程描述”部分动辄言自己调查了多少个省,获得了成百上千份问卷,显然不很真实;部分学生根本没有按照开题报告论证寒假认真实施调研,截止提交调查实践报告的前三四天才着急想起给教师打电话发邮件,咨询原开题课题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能不能另换课题;更有的学生根本没想过咨询教师就擅自变换调研课题应付交差了事。后两类学生交上来的社会调查报告,都有详细的调查过程描述,报告正文部分都有翔实的调查数据统计分析,绘制有形象直观的数据分析柱状图、曲线图、饼状图等,教师单凭报告本身评价,看起来都是扎实认真充实的社会调研。大学生就业现状调研、农村义务教育现状调研等类大学生最熟悉、网络唾手可得的课题是弄虚作假的重灾区。教学实践证明,“调查过程记录或描述”的解决方案很大程度地上已流于形式,并不能有效监控学生实地调在过程这一关键性环节,基本上起不到保证与提高实践质量和实效的作用,效果并不理想。

(二)实施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这一关键性问题的解决其实并不复杂。毛泽东同志是中国共产党人实事求是地开展社会调查认识中国国情的先驱与代表,他对社会调查过程及其成果的关系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调查就像“十月怀胎”,解决问题就像“一朝分娩”。学生在开题报告指导下深入实地调查并收集调查原始资料,这就是“十月怀胎”的过程。笔者认为,这一过程及其收获的调查资料成果,比学生利用调查资料写成的最终社会调查报告还重要。我们并不应该将教学的焦点放在绝大多数是第一次受到系统而严格的社会调查训练的大二学生,能在基于有限调查样本的社会调查报告中深刻分析什么社会现状,提出什么好的对策建议,解决什么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懂得眼光向下看的重要性,培养他们用科学规范的社会调查方法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去认识社会,获取“社会事实”。他们在这一过程中态度怎么样,是不是诚信认真扎实地去做了,最直接最重要的反映不是经过他们加工汇报的“调查过程记录或描述”,或调查单位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而是他们获取的调查原始资料成果,这正是解决学生自主分散调查过程监督和质量管理难题的关键点所在。学生调查的态度、深度和质量怎么样,比较每个人的调查原始资料,优劣就判然分明了。

在近年的实践教学改革探索中,我们在一开始的社会调查制度与理论方法的系统指导中就明确要求学生,整个社会调查实践教学要完成并提交三个作业,即开题报告、调查原始资料成果和社会调查报告,并高度重视,将社会调查原始资料成果作为学生社会实践教学成绩评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关于社会调查原始资料的数量要求,我们具体到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两种主要调查研究方法,规定了每个学生调查完成后要上交的最低标准;至于调查资料成果的质量管理,开题报告已完成了调查问卷设计和访谈提纲制定这些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调研过程只是实施过程。通过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调查原始资料成果,对学生假期自主分散社会调查过程实施严格管理和质量监控,是我们近年探索的改进与提高社会调查实践教学质量和实效性的一个重要创新举措,也是充分挖掘发挥社会实践教学四个方面综合价值的重要载体。原生态的调查原始资料的提交要求,不仅有效“逼着”学生深入实地调研并原汁原味地做好资料记录,有效提高了实践育人的效果,同时,其中涌现出的一些优秀调查原始资料成果,指导教师可在以后的实践教学中进一步规划跟踪调查,积累资料长期存档。教师教学中可作为榜样与标杆展示调查成果,引导大家向这些优秀学生看齐;科研中可充分发掘利用,发挥其学科建设和科研价值。限于篇幅,此处仅举一例学生认真实践后的感悟:日本文化经济学院2012级杨阳(化名)课题组在做陕西农村老人养老现状的调研后写道:做问卷调查时,我们亲自去调查对象家,亲眼看到了每一位老人的生活状况,我们收获颇多……对我们自己,这次实践活动是个锻炼,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学到的都是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我们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真的增强了!

五、完善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社会调查实践的考核评价体系是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的重要一环。我们总结教学经验认为,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调查实践考核评价体系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更加注重过程考核;对个人的考评与对课题组的考评相结合;评价体系指标完善同时不失简洁高效,客观公正,具有量化可比性和可行性特征。

交通量调查报告篇(3)

[中图分类号] D917.3[文献标识码] A

一、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调查制度或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达成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准确化,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赋予特殊的关注,目前已成为各国少年刑事法中的通行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该理论由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提出。现代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义在于:刑罚轻重不仅取决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大小,而且应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但一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像犯罪罪行那样易于把握,为避免量刑的偏颇,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手段准确地加以测定,而通过审判前社会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社会调查制度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

随着刑罚个别化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各国重视。美国、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均已实行这一制度,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往往以对犯罪人进行社会调查作为审判的基础。未成年人身体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与此对应的是心理发展往往相对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相当脆弱,一旦在家庭破裂,教育不当,受到不良朋友或黄赌毒等外界因素影响下,容易做出游离于社会规范的出格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而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将可能使某些因偶发因素而犯罪的青少年被司法的草率断送一生。因此,司法机关对待未成年犯罪人应尽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方式,以广泛的视角审视区别不同的犯罪人格,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引下,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功能。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但这一做法却与现行刑事法所蕴含的某些法律精神相契合。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有法学家认为,该条文虽被称为罪行相适应原则,但已与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着重大区别,其中已涵盖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刑罚的轻重不仅应当与所犯罪行,即已然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而且应当与承担的刑事责任,即未然的犯罪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1]因此,作为人身危险性表征的犯罪人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当然的包含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中。只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将相关调查程序作为刑罚适用的前置程序,造成法院量刑时往往囿于考察犯罪人罪行的轻重,而忽视对其个人情况及人格特征的了解与考量。1985年通过(我国于1991年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则为我国构建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依据。《北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案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而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该规定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设立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司法依据。

二、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小,具有极强的可塑性特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有效模式,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背景下,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至少在以下方面显现出其积极意义:

(一)宣示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性特征的关注以及教育、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广泛的社会调查,既表明司法部门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时,从以犯罪行为为本位转化为以犯罪行为与主体特征并重,进而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成长环境与条件、犯罪诱因等因素着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矫正和治疗的积极态度,同时也进一步向社会阐明司法机关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置、以诚恳的态度教育、以务实的措施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力求维护和体现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

社会调查由熟悉社会工作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会组织成员担当,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其本身具有的工作经历和在刑事诉讼中独特的地位,造就其与众不同的亲合力,容易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获得他们的信任,进而在接触中潜移默化地对未成年人予以引导、教育、感化,达到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理念,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成长经历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表明,将对犯罪人个体情况的调查作为法官裁量刑罚的参考,为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奠定了基础。因此,这一制度不仅符合法治发展的非犯罪化、轻型化和非监禁化的趋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更大范围、更长远角度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四)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精神,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

调查员以诉讼参与者的身份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之一。这一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人民法院因客观条件的制约所导致的审判视野的局限、社会监督不足等缺陷,更可在法院与未成年被告人及社会之间建立某种渠道,实现监督和反馈司法公正的效果,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五)体现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精神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人民法院本已较为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法官有限的精力不仅要投入日渐繁重的案件审判,还要介入繁冗的社会调查当中,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实现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社会调查制度引入专业人员调查,使法官得以从社会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案件审判,实现了法官的中立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与江苏的实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司法依据,但其仅是原则规定,在诉讼法层面并没有配套以具体的程序制度来贯彻和保障。所以实践中在社会调查开展与否,社会调查承担的主体、调查的内容、运作程序等具体操作问题上均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需要建立配套制度加以规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吸收已有成熟经验,结合部分基层法院的试点实践,会同有关部门于2006年10月1日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社会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会调查的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是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根据社会调查的性质,调查主体的确定应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必须中立。二是必须专业。三是必须敬业。

《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暗含了四类调查主体,即公诉人、辩护人、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的人员或其他社会工作者(如团委、工会、妇联、机关工委、基层司法助理员、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以及少年法庭的法官。以往江苏各地做法不一,四类主体均有尝试,有的基层法院还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办公室,聘请固定的社会调查员专司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调查。公允地评价,上述调查主体确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客观分析,各自又均有弊端:由于各自身份及思维习惯的不同,律师的调查可能更关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忽略对其不利的因素;公诉人的调查则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对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调查的视角比较中立、全面,但法官精力有限,且自查自判又有违法官中立超脱的地位,给人以“先入为主”之嫌;委托社会团体组织调查,可能会因承担调查任务的人员主业工作繁忙,经常换人等客观因素而无法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时效;聘请专职社会调查员效果虽好,但需一定经费和办公场所作保障,使得大多数基层法院力有不逮。因此,我们在积极实施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一直在探索寻找更为合适的调查主体。

(二)调查主体的地位及职责范围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来看,调查人员是接受法院委托,从事特定任务的主体。其由于受法院委托从事专项调查而介入诉讼,故有别于证人;而其从事事项与审判相关联,关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置,故需要其参与庭审,接受质询。据此,我们将其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设置独立的听审程序,由调查员出庭宣读调查评价报告,并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询问。此外从效果出发,还安排调查员参与合议庭组织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

关于调查主体的职责范围,即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开展独立的调查,就其获取的未成年被告人家庭背景、个性特点、以往表现等关涉量刑的事实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法院量刑时的参考,并协助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具体包括:社会调查、制作书面报告、出庭宣读报告并接受质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挽救等延伸工作。

(三)社会调查的内容、对象和方式

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更注重于对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即以未成年被告人为中心,对其身心状况及周围人员、环境等作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查评估,力求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真实的内心世界,全面、具体、客观反映其真实面貌。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在《实施办法》中将以下六项内容列为基本调查项目:“家庭背景”项目、“个性特点”项目、“案件情况”项目、“自我认识”项目、“帮教条件”项目、“综合评价意见”项目。

基于社会调查的内容有别于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刑事侦查活动,其调查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同伙、受害人及证人,而应将范围扩展到与其生活、学习、工作相关的人员,包括家长、老师、同学、同事、领导、邻居等。因此我们对调查对象尽可能广泛地加以罗列,具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同学(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被告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由于调查内容多,涉及人员广,社会调查通常由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以及其他关系地,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采取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必要时各种方法可以交叉配合使用。调查的内容应当形成书面笔录,并加以整理分析,以使内容完整、准确、详实。

(四)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内容的综合反映形式,是全部调查活动和调查结论的载体。它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揭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发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罚提供依据。因此,对调查报告应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首先,调查报告应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应固定为统一规范的格式,这不仅因为报告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文件,应以规范的形式彰显其法律效力,而且规范的报告形式利于调查人准确制作,避免疏漏,同时便于法院正确参考适用。调查报告的规范化包括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可采用表格式或分段叙述式,内容上应将调查项目编列为数个较为统一的栏目,并保证其详略得当,遣词准确,分析合理,避免空泛或不恰当的描述。实践中,我们设计了统一格式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表》,并针对六项基本调查内容设计了21个项目116个选项供调查人员选用,避免了制度施行初期因调查人员经验不足或能力的差异而可能造成的报告内容混乱与疏漏。其次,调查报告应客观、真实。调查报告将在法庭宣读出示,其客观真实性受到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等多方质询,如果其中存在不实之处,不仅影响到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裁量的公正性、准确性,而且会打击未成年被告人对司法制度和社会的信任,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要求调查人员以公允的态度,通过细致周到的工作,确保报告的客观真实。第三,调查报告的制作应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不同类型的案件,其犯罪诱因必然有所差异,与之相对应的法庭教育的切入点也就不同,所开展的社会调查及报告制作同样应具有针对性。以盗窃案件与案件为例,前者应侧重于未成年人消费、金钱观念的变化、交友情况等进行调查,后者则应侧重于未成年人行心理、家庭、学校性教育方面的调查。

(五)社会调查的工作程序及监督制约机制

1.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应向承担社会调查的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并提供书副本,调查机构应及时指定所属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根据目前江苏省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我们在《实施办法》中对受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范围作了限定:“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于收到委托调查函后的一定期限内通过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关系人,收集调查资料并制作完成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实施办法》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分别规定了五个和七个工作日的调查时限。为了强化社区矫正机构的内部把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完成报告后,应先提交所属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由其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移交人民法院。此外,我们考虑到目前调查人员进入羁押场所对诉讼中的在押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尚无法律依据,所以规定当调查人员不便到看守所调查时,调查报告中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由法官及时提供。

3.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对调查报告进行质询的,调查人员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出庭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最终由人民法院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参考调查报告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实施办法》中关于此节的具体流程、环节,前文中已作介绍,不再赘述。

我们注意到,学者们在充分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屡屡表达出对确保调查公正性,防范虚假报告的关注。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调查不公正,我们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1)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2)两人调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必须指派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3)两级把关制度,调查报告需经乡镇(街道)及县(市、区)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方能提交人民法院;(4)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是否采纳其调查报告;(5)法庭审查和复核制度,调查报告一般需经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各方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时,法庭有权作出复核的决定;(6)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四、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项有益探索,已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它拓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视野,探索出一条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新途径,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性化理念。但由于该项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现行法律体系尚未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准备,诸多问题还需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一)明确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时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份参加庭审,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结合调查人员参与法庭教育的职能,还应为其在法庭上设立专门席位,以显现其特殊的地位,保障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确立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价值得到了司法实践的充分验证,并获得学术界普遍认同,我们没有理由再让其因性质归属的争论而备受争议。立法上应在明确调查主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快将调查报告纳入证据范畴,以彻底化解认识上的分歧,同时保证所有调查报告都能经历庭审质证过程的检验而确保客观公正。

(三)提前启动社会调查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给予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必须通过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限难以保证调查质量。因此,有必要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样不仅能为调查的质量提供时间上的保障,而且能为侦查机关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四)扩大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

目前因客观条件所限,社会调查尚未普及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往往仅限于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这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对于那些不具备管制、缓刑条件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无疑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在条件成熟后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使这一制度的有益价值惠及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实现司法的公平。

(五)建立严格的制裁措施

交通量调查报告篇(4)

据介绍,与现行规章相比,此次新规的变化包括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有三条:

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自然人客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是《管理办法》的新增标准,此举可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主要目的为反洗钱

《管理办法》规定,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用人民币现钞购买美元现钞,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据介绍,《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

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另外,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最后,我国反腐败、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可疑交易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即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但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仍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国税局:要查600万以上银行账户

除了央行以外,之前中国国税局也有大动作!

2017年4月份时,中国国税局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2017年起施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600万以上境外账户都要清查!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进行识别,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中国首次对外交换涉税信息的时间确定为2018年9月。

与此同时,参与此次标准的104个国家和地区也会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国家和地区开立的账户,也会收集这些人的账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并与中方交换。

简单来讲,如果你是该在中国交税的税收居民,但你的收入储存在海外账户里,以前中国税务方面无法知悉,完成不了税收程序。可是现在,你能被海外那家银行识别为中国的税收居民了,它将会把你的信息转交给了中国税务方面,你就必须得按照中国方面的规定上交税收了。

同样的道理,如果是你是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你储存在中国的收入也会被中国方面告知当地税务机构。

这是全球税收合作的一部分,中国和其他国家税务部门互相交换信息,打击利用海外帐户逃税的行为。

中国签署此标准的时间表为:

1---2017年1月1日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始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

2---2017年4月31日前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4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3---2018年4月31日前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4---2018年9月

中国进行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那么,这对普通人有什么影响呢?

此次,无论是央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是国税局出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是针对这批逃税、洗钱者。

首先,如果您是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记得按时向当地交纳税款。

如果您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您的境外账户信息,记得回国交纳那部分税款。

交通量调查报告篇(5)

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建立了科学严密的监理组织机构。三家监理公司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二调办的直接领导下,通过专家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实现对监理工作进行总体控制。本监理公司承担辽宁省5个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监理工作,工程开展初期成立了监理项目部,确定了项目部经理和技术总监,5个地区成立5个监理组,确定监理组长,每个监理组由4~5名监理人员组成。

2监理职责

在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监理工作中,监理公司授予了监理项目部和监理组相应的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项目部的主要职责

①监理项目部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组织管理整个监理工程,使监理工作按要求有序进行。②监理项目部根据阶段性检查工作的需要可以对各监理组的主要构成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所有监理人员都要服从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③领导协调各监理组工作,保证所负责的监理工作能够顺利实施,对监理组的监理工作实施有效监督。④每月组织监理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各监理组的工作近况,签发项目部的监理文件和指令。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生产的进展情况,监理项目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监理检查,保证工序成果质量。⑥每月向委托单位报告监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质量情况、生产进度情况、生产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和进行改进的建议等。及时向委托单位请示监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或重大技术问题。⑦组织编制监理月报和最终监理报告,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在客观评价工序成果或最终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成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⑧对可能出现的监理组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各种冲突及时协调处理。当协商出现困难时,报请甲方进行处理。

2)监理组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本组的全部监理工作。协调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服从监理项目部的领导。②及时掌握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的生产进度情况。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生产进度计划表定期对照检查实际生产进度,及时上报项目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③严格履行监理项目部规定的各项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并认真填写各类监理表格。④监理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技术问题或不规范行为,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予以纠正,不能在作业现场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⑤监理人员发现必须进行停工整顿的重大、普遍性质量问题或监理人员的指令不被项目承担单位所接受并对后续生产或成果质量有较大影响时,应及时提请项目部处理。⑥定期编写本地区的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阶段总结、专题报告。⑦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测绘成果的过程检查和最终成果的质量监理检查,编写监理报告,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⑧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建立施工监理的质量保证措施

1)编制《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工作方案》监理项目部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制定了《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的目的、任务、原则、依据;监理的保障措施;监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及责任。

2)编制《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实施细则》监理项目部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方案》和《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制定《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方法。总之,监理工作是层层监控,职责明确、责任到组,形成了严格的内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理在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进度控制监理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

1)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的工期。

2)进度计划中的主要工序是否有遗漏,各工序的进度计划是否相互协调。

3)作业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技术规定。

4)进度安排是否合理,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

2施工进度的检查方式

1)每月收集进度报表资料,施工单位定期真实填写进度报表,监理工程师通过施工单位的进度报表掌握工程进展情况。

2)现场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是否按计划施工,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进度偏差。

3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当进度出现偏差时,为了实现测绘工程竣工的时间目标,监理工程师应仔细分析存在偏差的原因,如果是作业单位造成的工程延误,及时向作业单位发出监理指令,要求作业单位调整进度计划,增加人员和仪器投入,加快工程进度。但如果不是作业单位造成的进度滞后,监理工程师要及时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按照工程延期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4现场进度的协调

组织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对工程中的各个工序进度进行协调,达到各工序进度的协调统一。组织解决施工单位和委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

三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质量控制监理

1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前期监理

1.1施工单位的组织监理

1)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是否得到落实,奖罚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2)对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员配置情况进行监理。重点检查进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投标工作方案中拟订人员是否一致,组织能力、技术能力是否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考察进场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了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知识的培训。

3)对施工单位的仪器设备检定情况进行监理,重点检查仪器设备的各项精度指标是否满足地籍测绘的精度要求。

4)对施工单位的工作环境进行监理,检查工作环境是否能够满足作业需要,数据处理的保密工作是否能够到位。

5)是否针对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需要制订了必要的规章制度。

1.2基础资料分析

检测监理基础资料包括调查工作底图、各级行政区域界和土地权属界资料、已有土地详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调查区域内的控制测量资料等。项目实施单位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和检测,监理进行了跟踪检查。

1.3对技术方案的监理技术方案

内容的监理主要通过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来实现。审查项目施工单位编写的技术方案,包括:可利用资料的程度,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有关作业依据和合同要求;技术要求、技术路线、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委托单位的要求,是否先进可行,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具体测绘技术方法、质量控制、安全措施、最后上交成果等内容进行评定。

2农村土地利用现状

调查的监理农村1∶10000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覆盖完整调查区域,其中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单一地类图斑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就是确定土地权利归属,重点是调查程序的正确性及合法性,调查成果的正确性。地类调查包括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类等内容,重点是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类划分的正确性,地类认定的正确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我们采取的监理方法是:①野外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作业过程的规范性和正确性,内业检查数据处理过程的正确性;②过程成果的质量控制和最终成果抽样检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主要内容包括:外业成果、图件成果、数据成果、文字成果。内业监理检查图斑划分的正确性,图斑地类与影像的一致性,数据成果的正确性,外业检查地类认定的正确性。本项工作的难点为图斑的划分和地类的认定,监理人员时刻把控各作业单位及各作业人员的工作状态,遇到困难及时跟进,进行监理和指导。

3城镇土地调查监理

3.1权属调查监理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理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外业检查权属调查程序的正确性、合法性,界址点设置的正确性。

2)内外业检查权属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内业检查权属调查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地籍调查表及其他表格的填写是否正确,宗地草图绘制是否规范正确,外业检查界标设置的合理性,地籍调查表填表内容的真实性,宗地草图与实地的一致性,相邻界址边长的准确性。

3.2地籍测量监理地籍测量工作监理包括:平面控制测量监理和界址点及地籍要素测量监理。

1)平面控制测量监理方法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旁站监理平面控制测量作业组的作业过程;内业检查控制点的精度指标和成果资料整理,重点检查控制网的平差计算;内业检查控制网布设图,检查控制点点之记的制作情况;外业检查控制点的布设和标志的埋设情况,采用全站仪(不低于原测精度)抽检相邻控制点间边长,将全站仪检测边长进行改正后与控制点坐标反算边长进行比较,以确定控制网相邻点之间边长的实际精度。

2)地籍要素测量监理是通过监理人员旁站监理作业过程和实地检查地籍要素测量的数学精度的方式进行。监理人员现场检查界址点及其他地籍要素的测量方法是否正确,操作是否规范。重点实地抽查界址点及地物点测量的数学精度,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外业采集界址点、地物点坐标,与地籍测量成果中同名点坐标相比较,分别评定界址点、地物点绝对位置精度;采用50m钢尺外业随机量取邻近界址点、地物点间距与地籍测量成果中同名点间距相比较,以评定界址点、地物点相对位置精度。

3.3地籍图编绘监理

1)分幅地籍图图面表示内业检查。结合调查底图、宗地图及宗地关系接合图对地籍图的图面整饰、地籍要素的表示和注记进行内业检查。重点检查地籍要素表示是否全面、合理,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交待是否清楚,内容取舍是否得当,图式符号运用是否得当,相邻图幅接边是否严密。

2)分幅地籍图的巡视检查。主要检查地籍要素测绘是否准确、齐全、细致,与实地一致,内容取舍是否得当,权利人名称注记是否正确,以评定分幅地籍图的地理精度。

3)检测分幅地籍图的数学精度。用检定合格的两秒级全站仪实地采集的界址点、地物点坐标与地籍图中同名点坐标进行比较;采用经检定合格的50m钢尺实地丈量相邻界址点、地物点间距与地籍图上同名点间距进行比较,进而评定分幅地籍图的数学精度。

4)宗地图检查。对宗地图的绘制及宗地界址点坐标表进行了内外业检查。对此主要检查宗地图的绘制的规范性,检查宗地图的权利人名称、地籍编号、地类号、宗地所在图幅号、宗地名称、界址边长、相邻宗地的地籍号、名称、与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的一致性、与实地的一致性。

3.4地籍图数据质量监理

根据有关技术规定,对数据格式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各种要素的分层、编码和属性。

4基本农田

成果监理监理内容包括:引用资料的检查,一致性的检查,基本农田数据的检查,基本农田表格的检查,基本农田图件的检查,基本农田调查报告的检查等内容。

5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处理方法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划分若干工序,进行阶段成果抽样检查。在某一个工序的检查中,若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签发监理质量问题处理意见或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生产。把质量问题消灭在工作中,防止及减少测绘工程的经济损失。

1)质量问题处理意见最终成果的每一项监理检查,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出具质量问题处理意见,对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监理员对作业单位的整改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整改后成果再次进行抽查。

2)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在施工单位的作业过程中,若存在违反技术设计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作业行为,会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在最终成果质量检查中发现系统的严重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发出整改指令,责令作业单位进行修改或返工。监理员现场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或工程返工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对所存在的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提交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监理工程师组织再次对上述成果进行检查。对不进行整改的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指令,并通报委托单位,提出经济处罚等建议。

四最终成果监理

1最终成果的抽查和质量评定对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最终成果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对成果质量进行客观评定,并提交质量分析报告。

2技术总结报告初审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报告委托单位。

3上交成果资料清单按照生产合同的规定,是否列出齐全的上交成果清单,各种成果资料是否与清单相符合。

4成果整饰和装订各种文本成果整饰和装订质量是否良好,数据光盘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监理报告的编写监理报告的编写分为阶段性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

5.1阶段性监理

报告每月向委托单位提交阶段性监理报告,遇到突发的特殊问题时,随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近期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下一步工作重点及监理建议等。

5.2监理总结报告

在整个项目监理结束时,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完整的项目监理报告,对项目监理过程进行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生产单位工作进度一览表;生产单位提交成果资料一览表;监理检测数据精度统计一览表;所监理成果错漏情况及处理结果统计表;生产单位存在的问题一览表;质量评定等内容。

交通量调查报告篇(6)

在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提升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水平的同时,明确要求查处每一个案件后,不仅要形成高质量的案件调查报告、查案工作总结报告,而且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分别形成案发单位整改意见报告、典型案例通报报告或对上建议报告,对有影响的大要案原则上要同时形成五个报告。

1、全面反映案件查处情况,形成高质量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全面反映案件调查程序和实体的重要材料,是案件调查工作成果的集中反映。一份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对案件定性量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市纪委要求每查结一个案件,都要求案件承办人及时起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程序及结果的概要情况;已查实的违纪政纪的问题;调查组的意见建议。调查报告还要重点反映查案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案件证据收集的充分性和关联性,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必须写明查实的违法犯罪事实,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为案件审理和剖析提供翔实的原始资料。

2、认真总结案件查办工作,形成高质量的查案工作总结报告。每一个案件的成功查办,都有一些值得总结借鉴的经验或需要吸取的教训。因此,市纪委要求认真总结查办案件的得失显得尤为重要。案件结束后,由分管领导或案件主办人组织召开总结会议,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查案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一是认真总结案件突破和查办的整个过程,梳理出该案件成功突破和彻底查办的“关键因素”,为今后工作提供“向导”和“路标”。二是认真总结案件成功查办的基本经验,力争找到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使今后工作少走一些弯路。三是认真总结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不足,分析原因,引以为戒。四是认真总结违纪违法案件的成因、特点和规律以及所带来的启示。

3、及时排查问题,形成高质量的案发单位整改意见报告。市纪委通过多年的查办案件工作实践认识到,某些领域案件之所以查而又发,一些单位腐败之所以层出不穷,甚至“前腐后继”,很大程度在于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为此,在认真剖析案件的基础上,注重分析和查找案发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上有哪些问题、漏洞和薄弱环节,进而以监察建议书、纪检建议书等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案发单位限期抓好整改,做到查处一起案件,完善一套制度。

4、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形成高质量的典型案例通报报告。市纪委认识到深刻剖析已查办的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最大优势,也最能震慑腐败分子。为此,注意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深入分析腐败分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案件造成的严重损失和危害、案件带来的警示等,形成高质量的案件剖析报告,并以下发通报、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拍摄电教片等形式,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筑牢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

5、积极建言献策,形成高质量的对上建议报告。对一些案件暴露出来的涉及全局性工作、不属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范围解决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市纪委及时以《送阅件》的形式,呈报宜兴市委、宜兴市政府主要领导,从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等宏观方面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一案五报告”制度实现了查办案件与教育、制度、监督的良性互动

宜兴全面推行“一案五报告”制度以来,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在切实加大惩治力度,提升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水平的同时,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制度建设的有效性,监督制约的互动性。

1、提升了依纪依法办案的水平。市纪委对查案工作进行事后总结,不仅是一个总结经验得失的过程,更是一个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过程。市纪委通过总结不仅全面提升了依纪依法办案的水平,而且也全面提高了办案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水平,更推动了查案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一案五报告”推行以来,案件检查部门向审理部门提交的调查材料,从未出现定性错误、量纪不当、证据缺失的问题,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从未出现定性不当、当事人事后翻供的情况。

2、有力地推进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市纪委注重深度挖掘查案中存在的个体问题,多视角排查案发单位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有力地推进了宜兴市制度建设深化提高年、规范执行年活动。两年来,下发多份纪检监察建议书,在市纪委的指导下,案发单位共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150多项,有力地推进了宜兴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交通量调查报告篇(7)

第二条督查工作要以我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中心,以决策督查为基础,以专项督查为重点,注重效能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深化督查调研,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三条督查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开展督查工作要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有针对性,督查事项应全面、准确、客观,督查结论要实事求是。

(二)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分级、分类归口管理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开展督查工作,要加强协调指导,保证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质量效率原则。督查事项要认真按程序办理,严格履行立项、交办、承办与转办、催办、报告、审核等程序。督查工作要注重质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安全保密原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对督查事项及其办理情况要严格保密,对相关资料要注意保管,不丢失、不外传。

第二章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督查工作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教育局党组领导下开展督查工作。市教育局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报告,部署重大督查事项,研究督查成果转化,加强督查工作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成立市教育纪检监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组长,纪检组副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督查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负责日常督查工作。

督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和工作范围是:对上级机关、市教育局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重大、重要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上级机关、领导有关案件和案件线索批办件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县(市、区)和各科室按时完成督查任务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督查过程中的问题等。

第六条建立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纪检组长召集,局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审计室、教育督导室和相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出席。主要职能是研究部署督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督促指导各校、各部门开展督查工作。

第七条督查工作坚持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相结合。督查办公室为开展督查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向承办单位、部门交办督查事项,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督查结果。局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审计室、教育督导室和相关职能科室协助做好督查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建立督查事项台账制度。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的督查件,统一转交督查办公室负责登记。督查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按领导批示分别转送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或局机关股科等单位处理。

督查办公室应认真做好督查事项的登记、归档工作,建立和完善统一督查信息资料库。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第九条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督查办公室对收到的领导批示件或上级机关交办件,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市教育纪检监察督查事项呈批表》,报局纪检组负责人审批后立项,即启动督查程序。

(二)交办。督查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对需要由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应指定主办和协办单位。

需要报送结果的应提出时限要求,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属于案件线索核查类的,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属立案查处的,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完成。

(三)承办与转让。承办单位接到交办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专项登记,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报告。承办单位可直接办理,也可转交下级单位办理,承办应按照交办单位提出的要求和时限,对督查事项进行核查落实并报告结果。

(四)催办。督查事项交办通知书发出后,督查办公室应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需要报送结果的,可在办理期限前,通过电话或发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承办单位无法按期办结的,必须说明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的意见和措施。

(五)报告。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除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报告外,必要时也可当面报告。督查报告应坚持一事一报、谁交办向谁报告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上报,报告应由本单位分管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或分管业务领导签批、加盖公章后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领导同志批示开展工作的情况;督查事项核实的基本情况,督查事项的定性及认定;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处理意见,相应的整改措施及经验教训等。

对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后报告办理情况。

(六)审核。督查办公室对办结报告应严格审核,主要审查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对审核通过的办结报告,督查办公室应按督查件的内容和领导批示,报送有关局领导审阅,需报送上级机关的以教育局或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的名义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条督查工作方法。

(一)电话督查。对于一般督查事项,督查办公室可通过电话直接与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或督促按时办结。电话督查应做好记录。

(二)发函督查。对于重要的督查事项或超期未结的督查件、发函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结。

(三)现场督查。对重大复杂的督查事项,派员到承办单位通过听取意见、审阅卷宗材料、共同研究处理意见等形式进行督查。

(四)约谈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或经督促未能办结的,约请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办理情况,提出办理意见,促使尽快办结。

(五)会议督查。对带有普遍性问题,需要进行阶段性集中督查或特别复杂需要协调的督查事项,召集专门会议进行督查。

交通量调查报告篇(8)

第三条编制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目的是通过全面总结,为不断提高决策、设计、施工、管理水平,合理利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改进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过程评价: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令、制度和规定,分析和评价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等执行过程,从中找出变化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二、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价:根据实际发生的数据和后评价时国家颁布的参数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并与前期工作阶段按预测数据进行的评价相比较,分析其差别和成因。

三、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分析、评价对影响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评价一般可分为社会经济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四、建设项目目标持续性评价: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公路网状况、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外部条件和运行机制、内部管理、运营状况、公路收费、服务情况等的内部条件分析,评价项目目标(服务交通量、社会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环境保护等)的持续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由主报告及附件两部分组成。主报告应按本办法附件一《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编制。附件的内容应包括各种专题报告及建设项目管理卡。建设项目管理卡应按本办法附件二《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内容要求及填表说明》编制。

第六条编制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必须以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项目建成通车2~3年内进行的各种调查及重要运行参数的测试数据为依据。项目通车后需要进行的调查主要有:交通量调查、车辆运行特征调查、车辆运输费用调查、工程质量调查、项目财务状况调查、社会经济效果调查、环境调查等。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施工阶段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批复;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和审计后的工程竣工决算及主要图纸等。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的方法应采用综合比较法,即根据项目各阶段所预定的目标,从项目作用与影响、效果与效益、实施与管理、运营与服务等方面追踪对比,分析评价。前期工作的评价技术原则上可用于项目的后评价。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必须客观、公正、科学,不应受项目各阶段文件结论的束缚。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及附件文本统一采用297毫米×210毫米(A4)装订,封面采用紫红色。

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1990年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一: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附件二: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内容要求及填表说明。

附件一: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

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I.封面格式

××-××公路后评价报告(编制单位)

××××年××月

II.扉页格式

编制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总工程师×××(签章)

总经济师×××(签章)

总会计师×××(签章)

项目负责人×××(职称)

参加人员×××(职称)

×××参加单位×××××

参加人员×××(职称)

×××

III.内容要求

目录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建设项目过程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效益评价

第四章建设项目影响评价

第五章建设项目目标持续性评价

第六章结论

附件:

1.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

2.有关委托、招标、评审、批复等主要文件的复印件

3.专题报告(包括交通量分析与预测、经济评价等)

第一章概述

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的起讫点(位置),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开工、竣工、通车时间等,突出反映项目的特点。

附图:项目竣工平纵面缩图(比例为1/10万~1/20万,内容同初步设计文件要求)。

二、建设标准、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五、主要结论。

第二章建设项目过程评价

一、前期工作情况和评价

(一)前期工作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前期工作各阶段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前期工作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分析

二、项目实施情况和评价

(一)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建设环境及施工条件、施工监理和施工质量检验、施工计划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等。

(二)项目开工、竣工、验收等文件内容。

(三)工程验收的主要结论。

(四)实施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分析:包括变更设计原因、施工难易、投资增减、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的影响等情况分析。

三、投资执行情况和评价

(一)建设资金筹措。若有变化,分析其变化的原因及影响。

(二)施工期各年度资金到位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内资、外资数额及其当年利率或汇率)。

(三)工程竣工决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立项决策估算的比较分析(按单项工程分内资和外资)。

(四)工程投资节余或超支的原因分析。

四、运营情况和评价

(一)运营情况:包括运营交通量(含路段及各互通立交出入交通量)、车速等运行参数的调查情况。

(二)运营评价:评价建设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分析实际交通量与预测交通量的差别及其原因,并对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情况进行分析。

五、管理、配套及服务设施情况和评价

(一)管理情况和评价:包括项目前期至实施全过程的各阶段各项制度、规定和程序的管理情况,各种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功能、组织形式和作用,并对其管理效果进行评价。(二)配套及服务设施情况和评价:建设项目配套及服务设施(包括通信、收费、管理所、服务区、停车场、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监控系统等)的设计、方案比选及其实施情况,并对其设置的必要性和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效益评价

一、国民经济效益评价

参照《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根据通车运营的实际车速、经济成本等各项数据,评价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并与决策阶段预测的结论比较,分析其差别及原因。

二、财务效益评价

(一)对于收费公路(包括独立大桥、隧道),根据实际财务成本和实际收费收入,进行项目的财务效益分析,并与决策阶段预测的结论比较,分析其差别和原因。

(二)进一步做出收费分析,明确贷款偿还能力。并分析物价上涨、汇率变化及收费标准变化对财务效益产生的影响。

三、资金筹措方式评价

根据建设资金来源、投资执行情况及财务效益分析,对项目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评价。

第四章建设项目影响评价

一、社会经济影响评价

分析项目对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包括土地利用、就业、地方社区发展、生产力布局、扶贫、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和评价。

二、环境影响评价

对照项目前评估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从项目建设所引起的区域生态平衡、环境质量变化及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评价项目环境影响的实际效果。

第五章建设项目目标持续性评价

一、外部条件对项目目标持续性的影响: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管理体制、公路网状况、配套设施建设、政策法规等外部条件。

二、内部条件对项目目标持续性的影响:包括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服务情况、公路收费、运营状况等内部条件。

第六章结论

一、结论

二、存在问题

三、经验与教训

四、措施与建议

附件二: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内

容要求及填表说明

I.内容要求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由公路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1、公路建设项

目投资管理卡2、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比较卡和公路建设项目效益比较卡组成,具体内容要

求详见表1、表2、表3、表4、表5。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也适用于独立大桥及隧道建设项目,其标题相应改为桥梁建设项目管理卡或隧道建设项目管理卡。

II.填表说明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应从项目立项开始时就进行填写。综合管理卡和投资管理卡应在工程竣工通车时编制、填写完毕;交通量比较卡和效益卡应在后评价完成时编制、填写完毕。

一、公路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

(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在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竣工验收项内。

(二)上报及批准机关、文号填写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项内。

(三)各阶段工作发生的日期及时间按年月日至年月日填写在日期栏内。

(四)各阶段建设规模和主要的技术指标,应分别填写各阶段审查的(或上报的)和批准的各项内容。"上报文件"系指与"批复"相对应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项目建设规模是指公路等级(如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和里程(单位为公里)。主要技术指标可填写计算行车速度(单位为公里/小时);路基宽度(单位为米)等。桥梁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是指桥长(包括主桥和引桥,单位为米);两岸接线的公路等级、长度(单位为公里)。主要技术指标可填写桥面净宽(单位为米);车辆荷载(包括汽车和挂车);通航净空(航道等级);两岸接线路基宽(单位为米)等。隧道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是指隧道长(单位为米);两端接线的公路等级、长度(单位为公里)。主要技术指标可填写隧道净宽(单位为米);隧道净空(单位为米);两端接线路基宽(单位为米)等。

(五)项目各阶段估算、概算和决算的总投资分别填写在工程总投资栏内(单位为万元)。资金筹措分内资和外资,内资包括养路费、国内贷款、交通部车购费补助等;外资包括国外贷款、华侨及港澳同胞集资等。外资折合人民币分别填入各栏内。

(六)项目各阶段估计和实际使用的四大材料分别按总用量(单位为立方米、吨)和总价值(单

位为万元)填写。

二、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

(一)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实施各阶段的投资、工程量等工程指标,应按各阶段最终批准的和实际实施的指标进行填写;外资按实际使用的币种折合成人民币填写(单位为万元);调整概算填写最后一次调概的数据。

(二)表内项目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减。估算投资因分项较少,可合并填写。

(三)独立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的项目内容可参照有关工程投资估算项目表。

三、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比较卡

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交通量是指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从预计通车年份到远景服务年份各年的预测交通量;后评价阶段的交通量是指通车运营期间的实测交通量和后评价报告中各年的预测交通量。备注栏内注明通车运营年份。

交通量调查报告篇(9)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交通量调查报告篇(10)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提出综合性的研究论证的工作,是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可行性报告的研究过程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阶段分为预可行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预可行研究报告,应以项目所在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

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要求通过实地踏勘和调查,重点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初步确定建设项目的通道或走廊带,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资金、经济效益等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编制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研究确定项目起、终点,提出推荐方案,明确建设规模,确定技术标准,估算项目投资,分析投资效益,编制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即为初步设计应遵循的依据。

1.1工作过程

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掌握项目研究背景,了解项目区域概况,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工作重点,制定详实的可研工作大纲。

第二阶段主要是准备和收集有关项目影响区社会经济、交通运输以及工程建设、方案研究等方面的资料,同时收集和了解省市交通部门针对本通道内其它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阶段项目研究组实地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开展经济、交通、路线、工程方案等外业调查工作,并与沿线各地方政府接洽,商讨研究项目建设等具体问题。

第四阶段是项目的详细研究阶段,该阶段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综合各方面意见,并结合工程地质调查分析成果调整优化路线方案。对调整优化后的路线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详细的补充和完善。

完成区间交通量预测。

进行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分析,论证技术标准。

完成路线方案平面和典型路段纵面布设,展开各专业工作,完成各专业工程数量估算。

各专业工程方案研究,比选论证各路线方案。

进行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

撰写研究报告初稿。

根据内部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

向交通主管部门汇报研究成果。

最终出版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

1.2研究内容

根据2010年 4 月交通运输部文件《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0】178号,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如下:

(1)项目影响区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预测;

(2)项目影响区内综合运输网、公路网现状、发展规划及与本项目的关系;

(3)研究路段交通量增长历史、现状与远景交通量预测;

(4)建设必要性论证;

(5)现有公路与拟建公路通行能力分析、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论证;

(6)建设条件、路线走向与主要控制点、方案比选及工程数量估算;

(7)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8)项目实施方案意见;

(9)环境影响分析及评价;

(10)国民经济和财务评价;

(11)节能分析与评价;

(12)主要问题与建议。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点与难点

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按照要求收集整理齐全,笔者认为应重点进行以下方面的论证:

2.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重点分析拟建项目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及路网规划、综合运输体系、满通需求等方面的定位和作用,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从社会发展、交通发展、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做充分的论述。

2.2项目交通量分析和预测

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分析与预测是对项目影响区域交通运输,特别是公路交通现状及发展所进行的调查分析和建设项目交通量的预测工作。项目交通量分析与预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状况调查、区域交通运输特点分析、现状公路网交通运行质量评价、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的发展趋势研究、区域交通需求测算、交通需求分担或分配模型建立、路网参数确定、建设项目交通量预测等。

交通调查是进行交通量分析与预测的基础,交通量分析与预测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项调查主要有OD调查、交通流运行特征调查、旅客出行目的调查等。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的预测,一般采用以汽车出行起讫点矩阵(简称OD表)为基础的“四阶段预测法”。其他项目例如:1、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2、具有重大政治、军事意义,而短期经济效益并不明显的公路建设项目;3、功能单纯的各类专用公路(如机场专用路),以及为大型工矿项目或新建开发区服务的配套公路;4、地方集资建设的县乡公路项目;5、具有系统交通量观测资料的改扩建公路项目;6、其他不适宜采用“四阶段预测法”的公路建设项目。以上项目可适当简化或采用其他预测技术。低等级公路可采用定基法预测交通量。

“四阶段预测法”的工作步骤为:首先,预测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其次,预测小区交通总需求,即交通发生、吸引总量的预测;第三,预测小区发生、吸引总量在区域间的分布;第四,把小区间的交通量分配到公路网的具体路线上,预测建设项目的交通量。公路建设项目预测交通量一般由趋势交通量、诱增交通量和其他运输方式转移交通量组成。

2.3工程建设方案的确定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对可能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初步必选的基础上,筛选出有比较价值的方案,进一步做同等深度的技术、建设费用、经济效益比选。

应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工程规模及投资、经济评价、环境影响、土地占用等因素,提出建设方案。根据拟建项目在区域公路网中的功能与定位、交通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地形条件等因素,在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规定,论证项目拟采用的技术等级、设计速度、车道数及路基宽度、荷载标准、抗震设防标准、隧道建筑界限、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具体指标。

2.4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等严格执行。

2.5经济评价

项目经济评价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发改投资[2006]1325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2010年7月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为依据。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及有关资料,确定国民经济评价中所采用的参数如下:社会折现率采用8%。贸易费用率取6%。项目计算期包括项目建设期和项目竣工后运营期。

三、结论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并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等,研究工作必须科学、客观、公正。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2010年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量调查报告篇(11)

第三条编制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目的是通过全面总结,为不断提高决策、设计、施工、管理水平,合理利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改进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过程评价: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令、制度和规定,分析和评价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等执行过程,从中找出变化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二、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价:根据实际发生的数据和后评价时国家颁布的参数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并与前期工作阶段按预测数据进行的评价相比较,分析其差别和成因。

三、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分析、评价对影响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评价一般可分为社会经济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四、建设项目目标持续性评价: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公路网状况、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外部条件和运行机制、内部管理、运营状况、公路收费、服务情况等的内部条件分析,评价项目目标(服务交通量、社会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环境保护等)的持续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由主报告及附件两部分组成。主报告应按本办法附件一《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编制。附件的内容应包括各种专题报告及建设项目管理卡。建设项目管理卡应按本办法附件二《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内容要求及填表说明》编制。

第六条编制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必须以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项目建成通车2~3年内进行的各种调查及重要运行参数的测试数据为依据。项目通车后需要进行的调查主要有:交通量调查、车辆运行特征调查、车辆运输费用调查、工程质量调查、项目财务状况调查、社会经济效果调查、环境调查等。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施工阶段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批复;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和审计后的工程竣工决算及主要图纸等。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的方法应采用综合比较法,即根据项目各阶段所预定的目标,从项目作用与影响、效果与效益、实施与管理、运营与服务等方面追踪对比,分析评价。前期工作的评价技术原则上可用于项目的后评价。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必须客观、公正、科学,不应受项目各阶段文件结论的束缚。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及附件文本统一采用297毫米×210毫米(A4)装订,封面采用紫红色。

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1990年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一: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附件二: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内容要求及填表说明。

附件一: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

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I.封面格式

××-××公路后评价报告(编制单位)

××××年××月

II.扉页格式

编制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总工程师×××(签章)

总经济师×××(签章)

总会计师×××(签章)

项目负责人×××(职称)

参加人员×××(职称)

×××参加单位×××××

参加人员×××(职称)

×××

III.内容要求

目录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建设项目过程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效益评价

第四章建设项目影响评价

第五章建设项目目标持续性评价

第六章结论

附件:

1.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

2.有关委托、招标、评审、批复等主要文件的复印件

3.专题报告(包括交通量分析与预测、经济评价等)

第一章概述

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的起讫点(位置),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开工、竣工、通车时间等,突出反映项目的特点。

附图:项目竣工平纵面缩图(比例为1/10万~1/20万,内容同初步设计文件要求)。

二、建设标准、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五、主要结论。

第二章建设项目过程评价

一、前期工作情况和评价

(一)前期工作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前期工作各阶段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前期工作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分析

二、项目实施情况和评价

(一)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建设环境及施工条件、施工监理和施工质量检验、施工计划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等。

(二)项目开工、竣工、验收等文件内容。

(三)工程验收的主要结论。

(四)实施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分析:包括变更设计原因、施工难易、投资增减、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的影响等情况分析。

三、投资执行情况和评价

(一)建设资金筹措。若有变化,分析其变化的原因及影响。

(二)施工期各年度资金到位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内资、外资数额及其当年利率或汇率)。

(三)工程竣工决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立项决策估算的比较分析(按单项工程分内资和外资)。

(四)工程投资节余或超支的原因分析。

四、运营情况和评价

(一)运营情况:包括运营交通量(含路段及各互通立交出入交通量)、车速等运行参数的调查情况。

(二)运营评价:评价建设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分析实际交通量与预测交通量的差别及其原因,并对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情况进行分析。

五、管理、配套及服务设施情况和评价

(一)管理情况和评价:包括项目前期至实施全过程的各阶段各项制度、规定和程序的管理情况,各种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功能、组织形式和作用,并对其管理效果进行评价。(二)配套及服务设施情况和评价:建设项目配套及服务设施(包括通信、收费、管理所、服务区、停车场、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监控系统等)的设计、方案比选及其实施情况,并对其设置的必要性和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效益评价

一、国民经济效益评价

参照《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根据通车运营的实际车速、经济成本等各项数据,评价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并与决策阶段预测的结论比较,分析其差别及原因。

二、财务效益评价

(一)对于收费公路(包括独立大桥、隧道),根据实际财务成本和实际收费收入,进行项目的财务效益分析,并与决策阶段预测的结论比较,分析其差别和原因。

(二)进一步做出收费分析,明确贷款偿还能力。并分析物价上涨、汇率变化及收费标准变化对财务效益产生的影响。

三、资金筹措方式评价

根据建设资金来源、投资执行情况及财务效益分析,对项目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评价。

第四章建设项目影响评价

一、社会经济影响评价

分析项目对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包括土地利用、就业、地方社区发展、生产力布局、扶贫、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和评价。

二、环境影响评价

对照项目前评估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从项目建设所引起的区域生态平衡、环境质量变化及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评价项目环境影响的实际效果。

第五章建设项目目标持续性评价

一、外部条件对项目目标持续性的影响: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管理体制、公路网状况、配套设施建设、政策法规等外部条件。

二、内部条件对项目目标持续性的影响:包括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服务情况、公路收费、运营状况等内部条件。

第六章结论

一、结论

二、存在问题

三、经验与教训

四、措施与建议

附件二: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内

容要求及填表说明

I.内容要求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由公路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1、公路建设项

目投资管理卡2、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比较卡和公路建设项目效益比较卡组成,具体内容要

求详见表1、表2、表3、表4、表5。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也适用于独立大桥及隧道建设项目,其标题相应改为桥梁建设项目管理卡或隧道建设项目管理卡。

II.填表说明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应从项目立项开始时就进行填写。综合管理卡和投资管理卡应在工程竣工通车时编制、填写完毕;交通量比较卡和效益卡应在后评价完成时编制、填写完毕。

一、公路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

(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在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竣工验收项内。

(二)上报及批准机关、文号填写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项内。

(三)各阶段工作发生的日期及时间按年月日至年月日填写在日期栏内。

(四)各阶段建设规模和主要的技术指标,应分别填写各阶段审查的(或上报的)和批准的各项内容。"上报文件"系指与"批复"相对应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项目建设规模是指公路等级(如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和里程(单位为公里)。主要技术指标可填写计算行车速度(单位为公里/小时);路基宽度(单位为米)等。桥梁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是指桥长(包括主桥和引桥,单位为米);两岸接线的公路等级、长度(单位为公里)。主要技术指标可填写桥面净宽(单位为米);车辆荷载(包括汽车和挂车);通航净空(航道等级);两岸接线路基宽(单位为米)等。隧道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是指隧道长(单位为米);两端接线的公路等级、长度(单位为公里)。主要技术指标可填写隧道净宽(单位为米);隧道净空(单位为米);两端接线路基宽(单位为米)等。

(五)项目各阶段估算、概算和决算的总投资分别填写在工程总投资栏内(单位为万元)。资金筹措分内资和外资,内资包括养路费、国内贷款、交通部车购费补助等;外资包括国外贷款、华侨及港澳同胞集资等。外资折合人民币分别填入各栏内。

(六)项目各阶段估计和实际使用的四大材料分别按总用量(单位为立方米、吨)和总价值(单

位为万元)填写。

二、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

(一)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实施各阶段的投资、工程量等工程指标,应按各阶段最终批准的和实际实施的指标进行填写;外资按实际使用的币种折合成人民币填写(单位为万元);调整概算填写最后一次调概的数据。

(二)表内项目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减。估算投资因分项较少,可合并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