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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8 15:44:13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1)

中图分类号:X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3(c)-0144-02

目前我国基本建设发展很快,施工技术也有了很大提高,有些方面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安全管理没有同时跟上,安全事故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是起主导作用的,统计数据是制定制度的基础,笔者在济齐黄河公路大桥安全管理QC小组活动中,遇到事故统计数据不完整、不全面的问题,导致事故统计、原因分析和采取对策遇到很多实际困难,鉴于该文对此作了研究和探讨,对利用网络技术提高统计数据的速度、精度,统计数据的标准化以便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数据统计效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为国家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为制定安全管理标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基础数据。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始于建国初期,该标准于1986年5月正式实施至今,现行的伤亡事故统计制度已实行30年,30年来施工技术有了极大发展、经济实力也有了长足提高,信息化特别是网络大数据促生的第四产业的出现,都迫切需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改进和更新。现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难以整理出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难以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达到科学化、标准化。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为了适合于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修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使之与201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适应,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已是迫在眉睫的事。

目前我国施工安全事故频发,重特大事故不断,同类施工重复出现,这一切都表明了重新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事故教训深刻但安全没有改进是现行统计方法的弊病。通过济齐黄河公路大桥安全管理QC小组活动,发现事故统计没有权威的渠道,要找斜拉桥施工安全事故数据,但找不到分类的统计数据;在原因分析和要因确定时发现许多成因是交叉的,事故原因标准也不统一,使制定对策缺乏科学依据。需要结合我国事故原因,参照国外安全事故统计方法修订现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现行标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统计制度问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 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上述规定使事故报告除了人员伤亡比较准确外,其他统计内容很不一致,横向比较的价值不大。

(1)调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造成调查方法不统一、有些不够科学。对事故原因分析缺少科学统一的方法,都是事后分析,缺乏对安全管理水平的事先评价。缺失同专业技术相结合的调查方式的规定,面对复杂多样的事故就暴露出现行规定的缺点。

(2)负责事故资料统计的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他们缺乏专业设备、专业的人员、专用的系统软件,分析工作很难及时进行。因为现行制度对报告材料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数据不统一计算机自动化很难实现。所以一般仅能完成单纯的报表,传递速度很慢,落后于现代信息技术,不能发挥资料的应有作用。

(3)现行统计方法存在不足,在长期使用中暴露出明显问题,主要是资料积累没有标准,报告形式不统一,随之带来了统计工作不能自动完成,安全管理水平横向不可比,不能及时制定统一的防范措施等问题。经逐级上报,最后只剩下死亡数字还较为可靠,很多对分析有价值的数据都被遗漏。因此,改变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落后状况,用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工作,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完整的事故分析系统,消除数据统计和计算方法造成的差异,使安全评价客观真实是新形势的要求。

(4)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价值与实际意义都很明确,损失工作日的计算没有强制执行,计算的目的也不一致。以前手工计算比较复杂,现在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计算速度和准确性已不成问题,人员情况可以与用工合同同时录入,伤亡情况报告后损失工作日数立刻可见,治疗、休养期间损失工作日数和虽然治愈因身体致残劳动能力丧失可以待伤情稳定后修正,一般就能满足最长180天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

该标准提供了与丧失劳动能力相一致的“损失工作日”的概念。伤害程度用损失工作日数表示,就给安全工作评价带来了方便。但损失工作日数值应该和贡献值相联系,也就是说同样的伤害,一个工程院院士与一个普通农民工损失是显然不同的,目前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法没有体现是有缺憾的,应该以基本工资换算成权重,这样更合理。因为人才培养的成本不同,尖端人才的损失会给企业或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 轻伤统计问题

由于人们对事故致因研究的重视,越来越认识到轻伤的事故分析中的重要性。因为事故发生包含着偶然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轻伤也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轻伤事故在伤亡事故中所占比例很大,并且任何重特大事故发生前,都有5次以上的轻伤事故发生,从预防伤亡事故的意义来说,轻伤有预警作用,轻伤统计应予以足够地重视。

轻伤的标准如何选择也是重要的。轻伤范围定的宽一些,会加大样本容量,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作用,但轻伤瞒报、漏报现象普遍,不报的不一定没有,少报的也未必少,这需要立法和加强管理来解决。

3 事故分类问题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该分类是人为的分类,无客观技术标准。目前该分类的作用满足不了信息化管理需要,认为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包括无伤亡的经济损失重大的事故、有潜在危害的事故(如重金属污染水源)等。

事故是意外事件,更是安全管理漏洞的表现。因此,事故致因的研究是不容易进行的,许多事故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人们为了把伤害限制在最小限度内越来越注重于事故原因的研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这些工作都是以事后调查、追忆分析为依据的,不能起到预防作用。新安全法扩充了不安全行为、不安全条件的内容,克服了标准笼统的缺点,但执行层面应尽快统一标准、抓落实加强执行力度。

4 事故类别的问题

现行的事故类别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分类。理想的分类应该是划分而不能有交叉或遗漏,可以按专业,按伤害过程,按事故原因多次分类,以便于管理、分析。但起重伤害、车辆伤害、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等是按专业分类;淹溺、刺割、中毒和窒息是按受伤性质分类;火灾、透水是按致害物分类;火药爆炸、瓦斯爆炸、又是按爆炸物分类的。显然有交叉和重复,不利于统计和使用。

现行事故类别的分类法建议取消“物体打击”等笼统的概念,物体打击各行各业都有,但伤人的物体总是具体的,“物体打击”完全可以明确打击物,对改进安全也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如钢绞线打击可以提高钢绞线张拉作业警惕性。

5 事故评价问题

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是用于评价劳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法,可以用来表示某时期企业安全工作的成效或安全状况,也可以鉴定安全措施实施的效果,但是如果不同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标准就难以比较优劣,如果不同的企业伤害频率和伤害严重率分别采取百万小时或百万产值或每万人来进行计算,反映不了各企业安全状况的优劣,导致指标不能促进加强安全管理。比如:甲乙两个同规模、同行业的企业,甲出现死亡重伤事故3人次,乙出现轻伤3人次。两个企业事故严重程度显然不同。但是,从伤害频率数值却得出安全情况相同的不合理现象。

安全风险D值能综合反映安全管理水平,它是L(发生的概率)E(暴露的时间)C(造成的损失)的乘积,不需要事故发生后计算,可以提取计算、利于不同项目的比较,应该纳入上报要求。D值的变化也能反映安全状态的优劣,给安全管理提供方向和目标,它具有前瞻性和预防性。

济齐桥的安全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创新了安全落地管理法,编写了安全专著,利用互联网和互联网+实现安全管理无缝隙全覆盖,至今没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取得了实际效果。

6 结语

济齐黄河公路大桥是主跨410 m的黄河上跨径最大的钢混叠合梁斜拉桥,临水作业、高空作业占80%以上,安全风险高,形势严峻。制定了安全制度、创立了落地管理法、实现了网络化管理和手机版安全监控,以上是济齐黄河公路大桥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安全管理办法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愿与同行商榷,共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S].GB6441-86自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2)

关键词: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控制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面临着物料采购、验收入库,原材料经过特定设备加工、流转,到产成品验收入库,最终发至用户手中。在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员工涉及到一些运输工具、加工设备,以及水、电、汽等危险源,不少企业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工伤事故。而任何工伤事故的发生都会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伤害与经济损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管控好工伤事故,将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是一件十分有意义和有效益的工作。对一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小企业来说,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没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想做好安全生产与工伤事故的管控工作,确实困难不少,甚至让一些管理者感到力不从心、防不胜防。其实安全生产与工伤事故的管控是个系统工程,不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只要我们从以下方面着手,就可以将工作做实、做好。

一、加强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事故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设是关键、是基础。企业必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操作规程,完善作业标准,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的操作规程,来组织生产,来引导、督促员工安全生产,预防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二、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三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建立完善、有效的员工培训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与工作技能培训,可以增强安全意识、培养员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新入职员工,由于缺少工作经验或缺乏工作经历,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都比较低,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显得十分必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可有效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的经营氛围、维持安全生产秩序,从而为安全无事故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

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例行保养、定期检测,是生产设备科学管理的要求,更是发现设备安全隐患、排除隐患的重要手段,定期维护可以提高设备安全运行保证率。适当设定设备安全点检、自检,可以进一步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降低设备发生突发性故障的概率。

四、及时、合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配备并使用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企业应该建立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及回收的管理制度。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须符合规定标准、满足工作要求,要及时发放到位,督促员工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有效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身心健康。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员工过度疲劳工作

作息时间的安排,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要求,所以在安排作息时间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工作要求和员工的身心健康,尽可能保持均衡生产、标准化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必须杜绝连续加班、疲劳作业,对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安排员工作业或加班作业,均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六、参加工伤保险,为企业和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为所有在岗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化解工伤风险的重要途径。所谓工伤保险,就是当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意外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一定的抢救、治疗、康复费用,承担伤重、伤残员工的后续治疗、基本生活保障及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因为,尽管企业采取了种种预防措施,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是在所难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参保员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及时有效实施抢救和治疗,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偿,伤重、伤残员工还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参加工伤保险,可以有效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为劳资双方解除后顾之忧,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七、视需要,适当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分担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

部分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例如新进入企业员工,处于试用期、政策容许的社保“空窗期”,在企业无法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为该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可以分担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有条件的企业或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可以考虑在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对发生意外伤害概率比较高的岗位的员工,额外办理商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商业险来共同分担工伤事故的损失,实现工伤事故“双保险”。

八、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须全力施救,积极治疗

企业通过各种措施,提高管控水平,可以有效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但并不能保证不发生工伤事故。一旦发生意外工伤事故,现场人员应当临危不乱,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积极科学的组织现场自救、互救、援救,及时将受伤人员就近送至有条件施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基本稳定后,可以在征求受伤员工及其家属的意见后,选择更适合伤员治疗、康复的医院继续治疗。不论在员工住院治疗,还是出院后的康复期间,企业均应保持对受伤员工的关心与关注。

九、及时对工伤事故申请备案,及时申请保险理赔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主管部门申请工伤备案、工伤认定,及时申请意外伤害等所投商业保险的理赔。视需要,在员工康复后及时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及时做好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报支、落实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积极从工伤保险、商业保险部门争取保险理赔和伤残补贴,尽可能弥补企业和员工在安全事故中的损失。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3)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江西省建筑工程安全风险分析

1.1 高处坠落事故分析

高处坠落事故依据坠落地点的不同可分为脚手架坠落、临边洞口坠落、悬空作业坠落、外面作业坠落、梯子作业坠落、石棉瓦等坠落、拆除作业坠落、登高过程坠落和其他作业坠落。在高处坠落事故的九种类型中以脚手架上坠落, 临边洞口坠落和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为主要类型, 也是重点的控制对象。

1.2机械伤害事故

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具体而言, 是指机械转动部分的绞入、碾压和拖带伤害: 机械土作部分的钻、刨、削、锯、击、撞、车L 等伤害; 滑入、误入机械容器和运转部分的伤害; 机械部件的飞出伤害; 其它因机械安全保护设施欠缺、失灵和违章操作所引起的伤害。机械伤害可分为五类,分别是夹伤、撞伤、接触伤害、卷动伤害、射伤, 每一类型都呈现不同特点。

1.3起重伤害事故

起重机是机械设备中蕴藏危险因素最多、发生事故机率最大的典型危险机械。有关资料统计显示造成伤害事故的起重机械主要集中在桥( 门) 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和塔式起重机4 类, 造成的伤亡事故接近事故总数的80% 。造成起重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有吊物( 具) 坠落、挤压伤害、触电、高处坠落、机体倾翻五类, 分别占起重伤害事故总数的30%, 8% , 34%, 10% 和5%, 合计约占87%。

1.4物体打击事故

每年由于物体打击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在事故总数中也占有较大的比例, 空中落物、崩块和滚动物体, 固定或运动中的硬物、反弹物, 器具、碎屑、破片的飞溅都有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由于建筑施土是露天作业, 作业地点和作业工种众多, 使得物体打击事故可能在现场的多个部分没有丝毫征兆的突然发生, 难以事先预防, 而目事故一旦发生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轻则致伤, 重则致残, 乃至死亡。

1.5触电事故

触电是指人体触及带电体时电流对人体造成各种不同程度的伤害。触电事故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类。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时所造成的内部伤害, 他会破坏人的心脏、呼吸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工作, 甚至危及生命。电伤是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1.6坍塌事故

建筑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事故, 主要原因有:

从施工人员的角度分析,①没有合适的使用防护用具;②不懂操作技术知识;违反操作规定或劳动纪律等。

从施工工具的原因角度分析, ①工具、附件有缺陷;②材料的材质不够;③施工设备不合格等。

从管理的原因角度看, 主要原因有:①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②劳动用工不合理;③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④无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⑤无临时排水系统规划;⑥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等超过荷载等。

从环境的原因角度看,① 有光线不足;雨水多②工作地点及通道不良; ③地质灾害;地层岩质等。

2 江西省防范建筑工程事故对策分析

2.1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自身建设

加强法制建设, 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 使各部门依法行政,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内在行政行为。

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用制度来排除各种人情干扰因素。

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积极进行内部体制改革, 采用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全员合同制等方法, 全面激发职工的忧患意识。

实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单列制度, 将此项费用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不计入让利条件。

2.2加强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设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可以通过企业内部培养或通过外部招聘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技术管理部门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有工程实践经验和安全技术水平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对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培训, 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

派往各项目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必须由经国家认可的安全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担任,各专业工程师必须经监理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 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防范发生事故。防范发生事故。

2.3做好工程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把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和树立企业形象结合起来, 做到安全生产, 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布置应周密策划, 围墙、大门、办公室等应美观大方, 现场料具堆放整齐, 职工行为文明, 材料设备标识清晰, 安全标志醒目, 并按标准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严格实行安全交底制度, 施工班组上岗前, 还要按照当天的生产内容, 针对作业环境、天气状况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的因素提出更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确保所有上岗操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2.4加强农民工的安全培训

政府要把安全技能培训纳入建筑工程农民工就业培训的重要内容, 制定和实施强制性培训教育的规定和办法, 明确政府及企业的职责和任务、农民工从业的条件、培训教育内容、考试考核办法、违规处罚办法等

要采取有效措施, 有针对性地引导施工企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 做到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做到持证上岗。

要加大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新入场或转岗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力度, 提高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知识和安全防护意识, 自觉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业, 减少并杜绝“ 三违”现象。

2.5推行对建筑工程安全风险评价体系

江西省在安全风险评价方面的研究还处在初步探讨阶段, 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虽然建设部了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6和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6, 目前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依然缺少一套完善、科学、系统的综合评价的体系。

3结 语

综上所述,只有建立科学、有序、规范的安全风险管理评价体系, 建立动态的安全风险管理评价模型, 才能真正实现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预见性和高效率, 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从事后分析型向事先预防型的根本性转变, 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4)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频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历年工伤事故与死亡人数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出了我国工伤死亡绝对人数变化的基本特点:死亡人数多;变化幅度大;但近些年来的变化幅度已经减小。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四次事故高峰中,1994年全年工伤死亡人数达到20315人,以后开始逐年下降,至2000年已降至11681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约1500人,年平均降幅为7%左右;但到2001年,下降趋势停止,当年增至12554人,年增幅也是7%左右。2002年,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可能要略高于2001年,而且增幅也要高于2001年,发展趋势令人担忧。

对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发生情况的基本认识应是: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事故伤亡相对数量呈现下降;重特大事故比例减少但发生频率仍然很高;重特大事故和历年伤亡人数波动幅度大且分布不平衡。

多年来,人们一直用“严峻”来表达对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2002年依然如故。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频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事故统计数据,无论是伤亡总数,还是事故发生频度,2002年都没有明显下降。依据初步预测分析,2002年我国工伤死亡人数可能高达1.4万以上,按照这种情况的静态滑动发展,2003年工伤死亡人数和事故总量仍然会保持在这个水平,形势将依然十分严峻。

回顾分析我国伤亡事故发生的变化特点与演变趋势,对于更准确的认识和把握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具有很大意义,实际上这也是十分复杂与困难的工作。由于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统计范围与指标体系几经变化,很难做出精确的前后对照比较,甚至无法划出一条较完整的时间动态曲线。但仅就收集到的数据分析,仍然可以发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变化的某些特征。历年工伤事故与死亡人数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出了我国工伤死亡绝对人数变化的基本特点:死亡人数多;变化幅度大;但近些年来的变化幅度已经减小。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四次事故高峰中,1994年全年工伤死亡人数达到20315人,以后开始逐年下降,至2000年已降至11681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约1500人,年平均降幅为7%左右;但到2001年,下降趋势停止,当年增至12554人,年增幅也是7%左右。今年,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可能要略高于去年,而且增幅也要高于去年,发展趋势令人担忧。

另外,对比工伤死亡的相对数变化趋势可以发现,在近年我国各类事故伤亡绝对人数仍然居高的背景下,一些伤亡相对数的指标都出现了稳定下降的趋势。如在公共安全领域,道路交通死亡绝对人数逐年上升,但万车死亡率却不断下降。又如在工业安全领域,近年我国煤炭生产中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在6000左右反复波动,但百万吨煤的死亡率近十年来一直保持稳定下降的趋势。分析冶金、电力、化工、建设、铁路、水运和特种设备等许多行业事故及伤亡人数相对数的统计指标,如万人死亡率,千名职工受伤率,万台设备事故率和百万公里行车事故率等也都可以发现类似的趋势。在我国事故统计报告体系中,应逐渐增加如万人死亡率这类相对数指标和轻伤、重伤及其每百万工作小时相对率这些工伤的统计内容,以便能更好地认识和评价安全生产形势,为决策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对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发生情况的基本认识应是: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事故伤亡相对数量呈现下降;重特大事故发生频率仍然很高;重特大事故和历年伤亡人数波动幅度大且分布不平衡。

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5000美元左右以下时,高速的经济发展很难避免工业事故和伤亡的增加和大范围波动;人均GDP在达到1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达到稳定下降,且波动幅度很小;只有GDP达到或超过2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特大事故概率很低,伤亡人数明显下降,基本不出现较大波动反复。

工伤事故死亡指数与国民经济增长幅度密切相关。当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显著加快时,死亡人数指数也呈现明显上升,而经济增长幅度下降,死亡人数指数也开始下降并趋于平稳。

最近几年,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率大致在7-8之间,据此推算,近期我国工伤死亡人数很难出现明显下降。正处在制造业高速发展的中国,必然要面对环境污染的压力和安全生产(劳工标准)问题的挑战。

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基本原因应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经济总量急剧扩大与经济高速增长;第二产业比重加大和事故总体风险增加。此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治环境和国家总体投入强度等对安全生产形势也具有重要影响。

事故与伤亡是工业化进程带来的产物,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自然的惩罚”。工伤事故状况与国家工业发展的基础水平、速度和规模等因素密切相关。剖析我国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除了体制不顺畅,法制不健全和基础薄弱等这些众所周知的原因之外,同时还应认识到:安全生产现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级政府管理能力的反映。

在发达国家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现过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频发生的情况,而且比中国目前的现状更为严峻。如日本的六十年代,在工业就业人口仅仅5000万左右的情况下,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6000多人,直到70年代后逐渐好转,现在才得以基本解决,每年工伤死亡仅1800多人。美国的煤炭生产在二战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2000人以上,也是七十年代开始好转,现在每年产商品煤十亿吨左右,每年工伤事故死亡30人左右。英、德、法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也基本类似,而且像韩国、巴西、印度等国曾经或正在经历这段历史进程。中国也很难越过这个发展阶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一般而言,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5000美元左右以下时,高速的经济发展很难避免工业事故和伤亡的增加和大范围波动;人均GDP在达到1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达到稳定下降,且波动幅度很小;只有GDP达到或超过2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特大事故的概率很低,伤亡人数明显下降,基本不出现较大波动反复。

目前,我国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且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工伤事故与死亡人数与经济发展速度密切相关。应用50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等有关数据,分析了两者之间影响与作用。结果显示:工伤事故死亡指数与国民经济增长幅度密切相关。当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显著加快时,死亡人数指数也呈现明显上升,而经济增长幅度下降,例如在两次经济调整时期,死亡人数指数也开始下降并趋于平稳。这种变化与我国安全生产历史上出现的四次事故高峰和两个最好时期几乎完全同期同步。例如:从1989年到200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6909.2增长到95933.3,年均增长9.3%。尤其是在1989年至1997年,从16909.2增到14462.6,八年间增长了近4倍,而这个时期恰恰是我国第四次事故高峰时期。据所收集到的统计数据,推算出经济增长率与工伤死亡人数间的数学模型,依据经济增长的指标,可以估算出相应的死亡人数指数(其边界条件是以我国现有统计报告数据为依据),例如:当国民经济增长率为15%时,工伤事故死亡人数指数可增长到23%左右,为达到工伤死亡人数稳定下降的目标,国民经济增长率只能限定在4%左右。最近几年,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率大致在7-8之间,据此推算,近期我国工伤死亡人数很难出现明显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产业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尤其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2001年,三次产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27∶42∶31调整为15∶51∶34,二产提高了9个百分点。二产的发展,尤其是制造业的高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第二产业发展的火车头,中国有可能继美国、日本之后成为制造业大国。制造业可带来持续经济繁荣,但它也可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许多问题。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提示,在制造业高速发展时期,往往都出现事故频率高,工伤死亡人数多的情况。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一、二产业比重逐渐减少,而第三产业比重相对增加,如美国到上世纪末,第三产业的比重已达到72%,世界平均也为61.6%。产业结构调整使高风险行业萎缩,伤亡事故高危人群减少,工作环境本质安全条件提高,这都有利于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日本、韩国及新加坡等国的发展道路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正处在制造业高速发展的中国,必然要面对环境污染的压力和安全生产(劳工标准)问题的挑战。

如前所述,我国工伤事故死亡绝对人数和相对人数明显反差,实际上反映了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特点。许多研究结果指出:事故伤亡绝对人数居高不下,主要与经济总量扩大和工业就业人员增加有密切关系。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5933亿元,比1990年增长近两倍,排名也由世界第十位跃升为第六位。随着经济总量扩大,工业就业人员急剧增加,到目前为止,仅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在8000万人以上,这些劳动力大多数从事高风险的基本建设和密集型劳动产业,其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都与现代化大工业生产的要求相距甚远。而另一方面,某些相对性指标出现明显下降,则说明经济技术实力不断加强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与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有密切关系。许多国家经验表明,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国家经济总量增长必然带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覆盖规模和强度的加大,从事故发生概率和产生后果这两个要素方面都加大了风险度,从而导致事故增多和伤亡人数增加。

回顾历史,分析现状和比较国外,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基本原因应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经济总量急剧扩大与经济高速增长;第二产业比重加大和事故总体风险增加。此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治环境和国家总体投入强度等对安全生产形势也具有重要影响。

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

我国是要在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逐渐提高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在这种形势下,不可能以压缩经济总量,放慢增长速度,减少第二产业比重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也很难要求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增加超出承受力的投入。

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统一、高效的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与机制;与经济发展同步,逐渐增加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最直接和有效的战略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工作场所的严格检查,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历史阶段:自然本能期、法制监督期、自我管理时期、团队文化时期。目前我国企业的安全管理基本还处在第二个历史时期--强制监督阶段。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加快发展,是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的基本政策。发展是硬道理,我国是要在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逐渐提高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在这种形势下,不可能以压缩经济总量,放慢增长速度,减少第二产业比重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也很难要求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增加超出承受力的投入。为保证尽快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迫切要求迅速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不利局面,尤其要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势头。为实现这些目标,应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控制事故的频率和死亡人数量纳入国家总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应用管理、法制、经济和文化等一切可调动的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在发展的进程中,逐步和有效地降低国家和企业伤亡事故风险水平,将事故频率和伤亡人数都控制在可容许的范围之内。为实现这些目标: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统一、高效的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与机制;与经济发展同步,逐渐增加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等。

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在工业化过程中,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的战略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工作场所的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强制执法对提高企业安全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发展模式来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主要历史阶段:

最早的一个时期在工业革命的起始发展阶段,也称企业安全管理的自然本能期。这一时期企业的安全管理只是一种被动的反应,是屈从于生产率的导向和只注意死亡、尤其是重大灾难性事故,没有严格的法规,是原始安全管理阶段;

到上世纪后期,多数工业化国家进入到法制监督期,其特征是: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严格的法规,企业的安全管理依赖于政府强制执法监督,管理者由于惧怕法治惩戒而层层设立责任目标,依据法律条文要求管理安全生产;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5)

(注:本文为防灾科技学院2012年学生工作研究专项课题《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及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XZ2012B02)

当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发,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而且直接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针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建立健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高校的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现状与缺陷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如何有效的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妥善的处理,仍是摆在高校面前的重要课题。在实践中,伤害事故发生后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学校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不可否认,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不可预测性,极大的危害性,给其预防和处理过程带来了难度。但总的来说,许多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仍存在着许多本来可以避免的问题和缺陷。

1、对校园安全问题重视不够,高校安全工作的建设并没有伴随着高校的快速发展而同步进行。在许多高校的治校理念中,没有把校园安全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没有树立“校园安全无小事”的观念,安全防范措施和建设不健全,甚至缺失。如许多高校都在扩建设新校区,配套设施没有跟上,加之保卫部门疏于防范,常常导致不法伤害事件的发生。

2、对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校园网络化、周边环境商业化等所带来的新问题,没有建立起安全防范制度。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后勤的社会化推广,校园周边环境的商业化以及网络时代的到来在给学生创造便利和福祉的同时,也直接使得学生与社会的接触更加复杂,社会治安问题发生的几率大大增加。高校在这一过程中,往往管理上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防范措施没有及时建立,随时可能引发伤害事故的发生。

3、对伤害事故的处理不当,处理机制没有建立。伤害事故发生后,许多高校隐瞒不报、重案轻报,甚至进行掩饰、伪装,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自身责任。由于没有健全的应对处理机制,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许多高校一味追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在面对受害学生家长的无理取闹时,没有对策,因为害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答应受害学生家长的各种无理要求,造成学校不必要的损失。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的完善

要有效地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为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2002年教育部12号令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鲜明的体现了这一思想,《办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预防事故发生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总则部分共有 7 条,其中关于预防事故发生的条款就有 5 条。因此,针对频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采取全面的预防措施,建立起完善的预防机制。

1、建立全面系统的校园安全教育体系,从根本上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要真正的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于未然,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加强教育,建立起涵盖身体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在内校园安全教育体系,既要对学生加强这些方面的教育,也要对高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加强教育。要将各个方面的教育内容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系统里面,形成一个目标明确、计划完整、措施到位的校园安全教育方案。只有全体师生从自身上建立起良好的安全意识,具备了良好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素质,形成了正确的安全法制观念,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规范严格的校园安全责任体系,从制度上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从现实看,许多高校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造成的。因此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保障制度,落实校园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对于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十分重要。高校首先要定期对涉及校园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检查,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始终要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位。其次,高校要建立并认真落实教育设施管理责任制,使学校的各类教育设施都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和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要把学校各类教育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突出重点部位的管理,形成安全责任制度,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尤其是特大事故的发生。再次,高校要建立学生伤害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结合各时期大学生安全工作的特点,对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隐患进行分析排查,对于常发、易发环节要重点排查,从而做到对各种大学生伤害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发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建立切实可行的校园安全应急体系,从技术上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6)

引言: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钢铁行业进入发展迅速阶段,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钢铁企业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趋势、中国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不少国有钢铁企业都已完成了第一轮的结构调整,同时许多民营企业也借势加入了钢铁行业使得,我国的钢铁行业快速发展。然而快速的发展导致了整个钢铁行业过于追求产量和效益的最大化,极大地增加了设备的运转率。给企业的维修负荷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由于企业过度的关注于生产效益而忽略了的对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得近年来我国钢铁行业的安全事故发生频繁。根据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冶金安全专业委员会34家安全会员单位的有关统计数据,34家大型钢铁企业在2012年共发生死亡人数、重伤人数都比2011年有所增加。平均前任死亡率增长一个百分点,而千人重伤率增长两个百分点。频繁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不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对社会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正常发展的同时,还要必须提高企业在新环境下的安全管理水平,因此建立一套适合钢铁企业的行之有效的设备安全管理模式和合理的设备检修方法就成为一个既现实又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由于钢铁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复杂的特性,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如爆炸、灼烫、物体打击等具有高能量的危险因素。因此容易频繁发生较大的事故,例如中毒和窒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等事故。因此对危险源进行合理的控制和分析,加强对日常作业环境的管理,控制高温作业,合理的对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和检修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也是对工作人员拥有安全的工作状态的一种保障,是钢铁行业对待安全问题的最基本的保障。据调查太钢焦化厂在2000年发生两起特大事故“2.22”事故和“7.14”事故。“2.22”事故是由于在更换拦焦车走行主动轮时千斤顶摆放位置的不当造成了拦焦车侧翻,砸死两人。“7.14”事故是工人在拆除和切割焦油船时发生爆炸,落物飞出砸死两名起重工人。这些事故都是发生在生产和检修现场,因此完善设备管理模式和检修方法,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是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的关键。钢铁企业现行设备检修管理方法主要有预防性检修、预知性检修和主动性设备检修等方法,这些方法在实际应用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对设备的检修等级划分不明确等等。从以上案例基本可以归纳为设备的安全性、经济性和事故概率三个方面造成伤亡损失比较大,将从这三点优化当前的企业检修方法。

一、事故安全统计分析

根据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查询服务中查询的2001年――2009年间46起事故案例分析中进行了各类伤亡事故和死亡事故的统计如表(1)。

表1 事故类型和伤亡统计

2001-2009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通过近几年我国百万吨以上钢产量企业的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这些大中型钢铁企业的工伤事故情况基本可以反映我国钢铁行业的工伤事故的现状和趋势,从中可以得出大部分事故是有设备管理不当和检修不及时造成的。有设备引起的机械伤害的事故数是34起,占总起数的81%,其中死亡人数占总人数的79.3%。由此可知在钢铁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行中的,对设备管理存在了很大的缺陷,主要原因是企业对设备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对设设备故障不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这都对钢厂造成了一定了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由于在钢铁行业生产过程中流程一体化、生产设备专业化、生产设备过程程序化的特点比较显著,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物质多为高温高压的状态,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被用在多个生产环节,种类多样的生产事故也可反映出钢铁企业生产的复杂性。生产设备体积大结构复杂、自动化程度高,检修维护工作不易进行,因此对设备安全管理方法不当是造成钢铁企业设备事故多发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由于钢铁行业生产线长,工艺复杂,设备数量大及结构精密,任何微小环节发生故障都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据统计1999年9月,柳钢动力厂由于继电保护设计不妥,造成全公司停电19分钟,严重影响生产,经济损失重大。2000年3月,酒钢烧结厂一风机转子叶片突然飞出,造成了一起重大设备事故,导致停机221小时直接给该厂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01年2月21口,邯郸钢铁集团公司由于雾闪造成外部电网电中断,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两千万元。2003年9月3口,日本新日铁公司的名古屋钢铁厂煤气柜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了该厂多名员工受伤,直接导致该厂停产。完全恢复生产约需两三个月时间。此次事故给新日铁造成的损失至少在上百亿日元。

以某钢铁集团自1996年到2006年十年间发生的各类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例。

表2 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万元)

有上统计表显示可知,由于钢厂设备管理不当发生的机械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最大。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合理的设备管理模式和检修方法以保障钢厂的正常生产运行。

三、事故发生率统计分析

针对某公司转炉炼钢厂37年间332起事故的分析和评价,进行事故规律查找,分析如下。

(一)伤害种类分析:该转炉炼钢厂37年间共发生332起工伤事故,其伤害种类分布如下图。从图1中可知,物体打击、灼伤、起重伤害事故占总数的73.5%,是主要的三类伤害事故,被称为炼钢生产的“三大伤害”。

图1 伤害种类分析

(二)物体打击分析。由事故发生的地点分布图可知(图2),炉前、供料、锭垛区、和维修厂房是物体打击事故的多发区

图2 事故地点分布统计

(三)起重伤害分析。由图3可知钢厂中起重伤害主要发生在直接使用天车的作业过程中,统计分布如下图

图3 起重伤害分布

(四)伤害度分析。对332起事故进行伤害度分析,依据受伤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伤害三类,具体分布如下图。由图可知重伤和死亡是46起,占总事故的13.8%。

图4 伤害度分布

通过以上数据和图表的分析,可知起重伤害、物体打击和灼伤是钢厂主要的三大伤害,因此加强对着三部分的设备管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事故率,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

据统计我国钢铁行业近十年设备事故其中因起重设备造成的事故居多。2003年7月6日唐山钢铁集团一炼钢检修车间一台80t桥式起重机发生固定螺栓断裂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2007年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在吊运过程中发生钢包滑落倾覆造成32名职工当场死亡另有6名炉前工受伤其中2人重伤。由此可知其中去是钢铁企业的事故发生高频率区域,因此有必要对该区域制定更加合理的设备管理制度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死亡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一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一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一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一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一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一下死亡、或者10一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一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总结:通过以上对设备管理,事故经济损失和事故率的分析和研究可知,在我国钢铁行业现存的设备管理模式和检修制度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足。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一套以设备安全等级的划分,设备事故率以及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三维指标的新的设备管理和检修模式的理念。从以往发生的事故中进行统计和分析,掌握设备故障率,根据设备新旧程度,磨损程度以及所处生产位置制定合理有效的检修周期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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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7)

一、引言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企业生产事故死亡2万余人,企业永久性伤残人数达10万人,因职业病5000人,而现存活的职业病患者高达40余万人。这些生产事故的数据中绝大部分都是属于工伤范畴。虽然近几年工伤事故是呈快速下降趋势,但相比工业发达国家的英、美、法、德等,我们国家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还是偏高,工伤事故管控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工伤预防在工伤事故中的体现以及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实践经验,凸现出工伤预防在企业经济发展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生产型企业对工伤预防的研究更具有时代意义。

二、企业工伤现状和发生因素

我国行业分为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地质勘探、交通运输、批发和零售、金融和保险、房地产业、社会服务等16个行业,其中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是发生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的三个行业,这三个行业也是划为高危行业。2016年末浙江省统计的数据显示,全年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566起、死亡3330人、受伤1327人,其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19起、死亡73人。

发生工伤主要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是多因性的,主要跟人、物、料、环等几个方面因素有关。人的因素包括性别、年龄、工种、职业、文化程度、睡眠、疲劳、残疾、体重、饮酒等。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疲劳操作、劳动时间过长、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过于紧张、业务技术素质低、操作不熟练以及监督检查不够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设计不当致机械不符合安全要求、机械故障、防护及安全装置失灵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场地狭窄、地面不平、场地设备布局不合理、噪声干扰、照明不良、通风不畅、温湿度不当等。还包括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环境,如轮班和作息时间、任务频度和数量、工作负荷、调换工种、机械化水平等,同时还包括其他因素,如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社会关系、社会对某职业的认可等。

企业在从事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于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序和使用的机器设备等,难免很多企业都会发生工伤事故,我们也不例外。对于因工伤产生的经济补偿,只要不是职工醉酒、自残自杀或故意犯罪产生的,在处理事故时是不会考虑劳动者的过错,也就是工伤事故的发生虽然是因为职工疏忽大意而产生,但企业仍要对工伤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给所在企业也造成了财产和经济损失。

三、工伤预防研究

工伤预防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的关键手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工伤预防在企业安全生产的地位,把预防工作做在工伤发生一直。2016年浙江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323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1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317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294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1881万人。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普及,工伤预防的分散风险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保险职能逐渐转化为工伤保险发张的成熟标志,在实践中提高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促使安全生产的效果。

机械制造企业怎么做好工伤事故的预防,根据影响工伤的事故因素和我们企业的公司预防实效,认为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企业一把手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经营者要依法遵规,定期加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必修课,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给予一定惩戒,针对这一点杭州有“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和考核”,值得没实施类似考试的地方借鉴。各级政府要与属地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还要保证和增减安全投入,改善劳动防护条件,加强改进安全基础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排查和治理隐患,创建安全生a标准化企业。坚决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

第二,宣传普及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倡导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积极营造“关爱生命、爱护生命”的舆论氛围,引导企业职工自觉遵法守纪,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人伤害。

第三,对企业职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除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进行安全培训外,还要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和从业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车间主任、班组长;对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人员也必须进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任职和上岗作业,严把安全关。同时也建议将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纳入就业技能培训的内容。

第四,强化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生产企业应牢牢抓住职工安全的理念和精髓,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的加强。同时大力度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并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让职工清楚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加强“物”的安全管理。加强并监管物(生产设备设施)的生产运行情况,做好生产设备设施的检修和记录工作,确保在安全状态下运行。加强安全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使安全设备设施在有效使用范围内,确保在应急时刻能正常使用。同时还要提高生产设备设施的自动化控制及风险屏蔽能力以及生产工艺流程的先进化、科学化程度,全面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准。

第六,注意作业“环境”的变化。创造有条不紊、整齐整洁的作业环境,不仅符合现代化企业生产管理的要求,也能给作业人员心理带来良好的影响,不仅提高生产率,更能促成职工良好的习惯。生产现场推行“6S”和区域负责制,开展现场作业环境管理评比,持之以恒的检查促进环境改进。再者要注意气候环境的影响。

第七,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监管作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工会要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安全健康权益;工会也要对职工存在的一些不良行为及时劝导,并围绕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开展系列工作;工会还要客观公正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给职工提供援助。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8)

本文首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辩析和界定,本文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系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其次,本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点探讨。本文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校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将学生伤害事故划分为校方有过错和校方无过错两类,并分别对校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述;第三,本文阐述了五种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可寻求的法律救济形式,分别是:学生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教育民事诉讼制度和教育刑事诉讼制度;最后,本文分别从法制、教育和管理三个方面论述了如何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本文认为,在社会和法制方面,要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大力推行依法治教;在教育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在学校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严格学校管理。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类型,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防范措施

近十余年来,我国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案件,也引起了教育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从现实的角度看,伤害事故不仅给受害学生及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的伤害,而且极大的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并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必要的损失。2004年2月发生在云南大学的马加爵事件就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又一典型案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沉重的警钟,提醒着我们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重大。

问题的出现呼唤着解决问题办法的产生,2002年8 月,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这一方面法律的空白。然而,《办法》仅是教育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效力相对较低,仅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而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鉴于此,我们期待着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正式法律条文,本文即是在此良好愿望的基础上,拟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法律责任及防范等问题做出初步的探析,希望能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提供一些粗浅的。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辩析

笔者以为,现在教育界和法学界及社会大众所普遍称谓的“学校事故”,其探讨面其实大多停留在学生受到伤害所造成的事故的层面上,而极少探讨其他受伤害的主体,如一些学者将学校事故定义为“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 ①有的将其理解为“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那么我们来一下学校事故的实然范围,即是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学生,而且包括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甚至校外人员在校因他人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都属于学校事故的范围。例如,因学校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未及时修缮已被列为危房的办公室,致使下雨时办公室倒塌,正在办公的一名老师被砸伤,这一事件也属于学校事故。因此,以上列举到的关于“学校事故”的概念是不全面和不的。诚然,学生是学校事故的主要受害人,但不能因此而缩小学校事故的范围。②至于其他经常用到的讨论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些概念,诸如:“学校伤害事故、青少年安全事故”等,实则都是在探讨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伤害事故,而不包括其他受伤害的主体,这些不同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似乎存在着相互交叉,致使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界定不够清晰。因此,笔者以为,与其在探讨同一个主题时,使用若干有较少差异,而又模糊不清的日常概念(通用概念),不如将其明确称谓为一个更准确的专门概念(科学概念),这样不仅会避免使读者陷入无所适从的地步,而且能避免造成学术上的无谓的争论。鉴以此,本文建议,今后我们在探讨“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时,应明确将其称谓为“学生伤害事故”。相应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包括:

(一)学生伤害事故,系指学生在校期间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件,包括受伤(残)、残废或死亡。从时间上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从空间上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关键要看是不是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即从时间和空间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如属校方无过错的,校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整范围。

(三)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造成的,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法律责任

本文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校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将学生伤害事故划分为校方有过错和校方无过错两类,并浅析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校方无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

校方无过错的学校伤害事故,也称之谓意外伤害。即指虽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但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并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学校对事故本身并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也无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努力将伤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对于扩大了的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校方无过错的伤害事故,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包括因不可抗力,来自校外的突发性侵害,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等事件所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因“不可抗力”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灾害引发的学校事故,也包括其他不含人为因素的意外伤害事件。对于此类情况造成的事故,学校无任何法律责任。但学校应通过加强灾情预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等,在一定程度要尽量减少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如:2001年3月6日中午,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某村小学发生爆炸案,造成41名师生死亡,272名师生受伤。据查,案犯李金才具有精神病症状及精神病家史,当场被炸身亡。对于此类事故,学校无任何法律责任。但应加强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事故损害程度,直至防范事故的发生。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以及由于学生自身过错而自杀、自伤的。对于此类事故,学校也无任何法律责任。但应积极预防此类伤害事故的发生,例如可自新生入校起,就为学生建立身心状况医疗档案卡,特别注明其体质或心理状况是否有异常,并对此类学生特别关注,提高警惕,预防伤害事故发生。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如:1987年5月,某中学高二(1)班上体育课,教师安排学生做垫上前空翻活动。一学生练习时突然头部垂直触地,当即呼吸急促,四肢瘫痪。学校立即派车送往,经诊断为中枢神经严重受损,一星期后该生不治身亡。对于此类事故,学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但应加强体育课及体育竞赛活动中的安全预防工作,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增强教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同时也不可因噎废食,取消学校的各种正常的体育活动。

(二)校方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其形式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因此,可根据校方的过错情况分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校方对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伤害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校方有故意的学生伤害事故。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学校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损害学生的生命健康,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而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其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引发的学校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学校事故。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生蓄意伤害而造成的。这类事故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生在陕西华阴市某中学班主任崔某拿锥子向学生脸上刻“贼”字事件,此案例中班主任崔某不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学校事故。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引发。对于此类事故应追究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如:江西省某县一所小学厕所倒塌,68名学生落入粪池,其中28名学生窒息死亡,11名学生中毒受伤。事后调查得知,5年前校长和副校长商议建造该厕所,建造时既未报上级部门批准,又未经设计部门设计,承担施工的是校长、副校长的亲属。整个施工过程一无设计图纸,二无施工合同,三无验收手续。厕所交付使用后,曾有老师反映楼板不牢,有塌落危险,但校领导熟视无睹,最终铸成大祸。此案例中,该小学的校长和副校长不仅要负行政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2.校方有过失的学生伤害事故。过失是指行为人并不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未尽到义务,以至于其行为造成对他人损害的。学校过失表现为学校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表现为学校应当预见到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到,另一种是虽然预见到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措施或未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校方有过失的伤害事故在学校过错中占多数。对于此类过错,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上的过失责任,因此学校应根据情况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校方有过失的学生伤害事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校方有过失,也包括学校的管理人员及教师的过失。如,1992年6月19日,广东省罗定县某小学一位教师在上数学课时,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决,因一名学生不能背诵而且还东张西望,教师使用教鞭敲击学生的课桌以警告其集中精力,不料教鞭迸裂,一片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迸入该生同桌学生的左眼,造成瞳孔闭锁,导致眼睛失明。此类事故除了校方负有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由于学校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设施事故是指学校的体育器材、建筑物等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维护有欠缺致使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中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问题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比比皆是。

(3)因学校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的伤害事故,校方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包括因学校对楼道、照明、取暖等设施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教师课堂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在课间、课后等学生自由活动时间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对组织、参与的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对卫生打扫等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门卫管理不善,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医疗卫生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对食堂卫生等管理不善造成的伤害事故以及由于对校内车辆行驶管理不善造成的伤害事故③。如:2000年9月中旬到11月中旬,河南驻马店新蔡县涧头乡中学、陕西省长安县韦曲镇中心小学在课间或下晚自习时相继发生踩死踩伤学生事故。这些事件都充分暴露出了学校在安全工作和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④。根据文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法律责任的分析,学生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可寻求的法律救济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

学生申诉制度。

1995年《教育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如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包括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等,学生均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诉,要求获得救济。如果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或受理申诉的主体未按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学生可依法提起教育行政复议,如仍得不到解决,学生可提起诉讼。

(二)

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首先我们必须对学校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即学校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笔者认为,学校作为行使国家教育权的专门机构,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实质上在行使着部分的教育行政管理权,属于内部的教育行政关系。因此,可将学校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因而学校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行政行为,学生可提出教育行政复议,学校也可以成为教育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同时也是对教育申诉的救济。

1.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学生)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相关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给予补救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非诉讼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也是学生获取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之一。

2.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学生)认为行政主体(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的一种制度。教育行政诉讼是教育行政救济的最终途径。

(三)

教育民事诉讼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中民事诉讼的地位非常重要,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也非常普遍。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都需要诉诸民事诉讼来解决。教育民事诉讼制度运用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即是指:学校、教师、学生及社会其他平等主体为解决学生伤害事故中产生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四)

教育刑事诉讼制度。

教育刑事诉讼制度在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中也是存在的。《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违法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即可提出刑事诉讼,因此,对由此类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可通过教育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但刑事诉讼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而是一种间接提供救济的途径。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

法律救济可以纠正、矫正或改正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害的不当行为,其突出特点是事后的弥补性,然而学生伤害事故恰恰是以损伤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为结果的,其损害结果具有不可完全补救的特殊性。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救济仅仅是一种补偿,我们要从源头上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必须高度重视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下面,笔者从法律、教育和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希望能够引起学校管理者、教师及有关人员的注意,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在和法制方面,要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教育体系,大力推行依法治教。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是一个由一部教育基本法,十多部教育部门法,数十个教育行政法规和数百个部门规章,及众多的地方教育法规构成的塔形网状结构⑤。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然而,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也明显得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如《学位条例》,由于其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环境、立法技术,以及的、新问题的产生等原因,使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现实问题,亟待修订;再如千呼万唤如制订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又因其法律地位较低等的“先天不足”,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用。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有效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根本要求。实现依法治教,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教育法制环境,需要全社会都具有教育法治的理念,不仅立法者、执法者,还包括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都应具备依法治教的理念。然而,从客观上看,由于我国面积大,人口多,各地发展不平衡等原因造成教育发展的程度参差不齐,从而使当前的教育普法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从主观上看,由于人们对依法治教和教育普法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对开展教育普法工作的措施和力度不够,从而在制度上和保障上没有很好的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我们可以通过开展政法院校、师范院校的教育法律教育,开展学校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育法律继续教育,提高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司法部门的教育法律等措施,使教育法律在社会公众中得到进一步普及。我们要通过各种举措使我国的教育立法质量进一步的提高,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的完善,依法治教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在教育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

1.学校对教师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是要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学校应对教师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使教师树立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法律意识,形成时刻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安全的习惯。二是要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从陈旧、腐朽的教育思想的误区中走出来,树立新的素质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杜决校园心罚等有辱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发生。三是要提高教师的心理素质。教师要善于调节和消除自身的不良情绪,尤其不能将自己在生活、工作中的不良情绪转嫁和发泄到学生身上,甚至故意对学生实施的伤害行为。四是要对教师进行应急措施教育。未成年学生在遭遇意外事故时,可能缺乏很好的应对能力,作为教师应沉着冷静,选择最佳途径组织学生脱离危险,或将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2.学校对学生应采取的安全教育措施。

一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经常化,并形成制度。可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发育水平,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安排不同的教育,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可与消防人员配合进行火灾逃生等演习活动。从而使学生自觉形成对事故防范的主动性和警觉性,增强抗拒灾害的能力,树立起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其心理承受能力。学校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而且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可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聘请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以及时消除引发伤害事故的主观因素,避免因学生心理发育不全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是组织学生进行锻炼,增强体质。由于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和其他的社会原因,教育重智育而轻体育,使学生普遍缺乏体育锻炼而造成体质脆弱,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今后的教育方向上,要增强对体育的重视程度,例如可通过保证体育课的课时和质量、保障学生早操和课间操的出勤率、学校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运动场地等措施,有效增强学生体质,更好的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在学校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严格学校管理。

学校管理是学校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机构和制度,采用一定的手段和,带领和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校内、外的资源和条件,有效实现学校工作目标的组织活动。学校管理不善或疏忽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如前所述的多个案例均是由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学校管理应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年龄、环境等因素的差异,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形成符合本校实际的、系统的、严密的管理制度。

首先,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比如: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并按制度要求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检查,以便及时排除事故的隐患;应建立严格的卫生制度,避免外来因素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事实证明,只要建立严格的卫生制度和提高防范意识,就不会发生卫生上的伤害事故;应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体质特殊的学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意外伤害;应建立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制度,以便及时修复或处理损坏器材,防止体育运动中的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还应建立学生活动前安全教育制度、安全防范值班制度,医疗卫生安全制度、后勤管理物业供应安全制度等,使事故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其次,学校还应建立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的同时,还应将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具体到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起学生安全的奖惩制度,以增强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使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避免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相互推诿扯皮,人为地造成和扩大伤害事故。

再次,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定期检查。学校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对各项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量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可挑选责任心强的师生担任学校的专、兼职督查员,通过走访、巡视校园等方法,发现学校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检查工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学校设施安全性的检验、对教师和学生安全意识与防范技能的检验,对学校周边环境是否存在着不安全因素等的考察等。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在师生中开展安全教育,健全管理和制订规章制度预防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健全法律条文使依法治教得到进一步落实和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是当前各级各类学校所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我们的年青一代不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侵噬,是全体社会公众尤其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专业人员的神圣使命。

注释、:

①《教育法论》 劳凯声 南京 江苏教育出版社 1993年

②《学校事故的分类及其处理.教学与管理》 褚宏启 2000年 43-46页

③《论学校事故及其处理和防范.政法论坛》 方益权 政法大学学报

2002年 97-98页

④《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劳凯声 北京

教育出版社 2003年

⑤《教育法学通论》 郑良信 南宁 广西教育出版社 2000年

⑥《学校事故预防是学校的常规性管理活动.中小学管理》 杨颖秀 2004年

32-33页

⑦《学校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措施》 孙惠春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2003年 57-59页

⑧《论学校事故.教学与管理》 廖怀高 张世萍 2003年 56-58页

⑨《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防范》 徐瑞 滨州教育学院学报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9)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以及产生原因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体育课堂教学、训练过程中,由于学生自身原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自助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或一般侵权行为造成学生精神和身体伤害的事故。产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样的,人们面对学生遭到伤害事故时,总是将学校与受伤害的学生相对应,将学生在体育教学中受到的伤害全归责于学校,这种传统而不合法的理念使得对此类事故的责任认定产生强烈的偏差。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和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学生自我原因造成伤害事故

在体育课堂教学、训练中由于学生1、违纪(教师已尽管理职责)或疏忽大意;2、特殊体质或疾病(没有告诉学校、教师);3、自尊心强或心理承受能力差(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方式并无不妥)而造成自身的伤害。对于完全由于学生自我原因造成的伤害,这类事故不存在着学校、教师的过错行为。因此,根据责任自负原则,所有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2由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自助行为造成伤害事故

意外事件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伤害。如在足球比赛中,学生被足球踢到了头上而晕倒在地造成伤害事故。不可抗力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伤害。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有关人员救助的情况下,对学生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行为。如在排球教学中,学生跳起扣球而踩在另一排球上要摔倒时,顺势拉住另一学生,致使另一学生造成伤害。对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自助行为造成的伤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既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认为当事人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赔偿,而学生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因此,这类伤害事故理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这类事故的最好解决办法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而应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解决。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首先,从观念上看,体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学校体育管理人员、有关的教学人员,以及学生自身对这类问题的重视不够从而出现思想上的麻痹和疏忽,造成对教学中的一些关键环节的忽视,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次,从制度层面上看,目前我国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显示的针对性还不够强,这就造成了一旦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很难找到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此外,在学校体育事故的管理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不完善之处,还跟不上时代的要求。这在客观上为防范和处理伤害事故造成了障碍。再次,从器材层面看,国家对教育投入不断增加,教学的条件也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随着各个大专院校不断扩招,有关方面对学校体育教学方面的投入就显得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式发展的需要。体育教学经费投入的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和体育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在客观上,这形成了诱发事故的潜在因素。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

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往往防不胜防,这类事故多数是出自疏忽大意、过失、渎职而造成的,这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而且给学校和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直接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甚至影响到素质教育向更深层次的推进。因此,我们教育工作者要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把学生的伤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通过上面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提高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意识。

要加大对伤害事故进行防范的教育力度,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大量事实表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育管理人员甚至家长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问题的关注是不够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较弱,安全知识匮乏。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完善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将伤害事故防范教育列入体育教学计划,使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不断得到提高。要了解和发现可能出现伤害事故的隐患,尽可能把握体育教学中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做到防患于未然,树立起一种具有高度预见性、高度敏感性、高度主动性和高度警惕性的综合防范意识。千万不要以“血的教训和生命的代价”才能唤醒体育教学安全防范意识。

2加强法制管理制度的建设

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目前,这方面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办法的研究和探讨上,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对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权利及义务的范围,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伤害事故法律救济等做出明确的、具体的界定,确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能够得到有效的防范,以及在出现事故之后的处理程序有法规可以遵循;其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当着力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运行机制。例如,当前国外已被普遍采用的风险管理体制,就是一种可行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管理模式。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是否有某些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以便在安排有关活动时加以控制,并要求家长定期为学生检查,以保证学习横在校期间的安全。学校应将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分解为若干层次、若干环节,明确划分每个部门、每个岗位防范工作的范围,对防范内容和具体责任签订责任书。这样能有效避免部门、岗位之间的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的现象,从而有效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

3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及对体育器材的安全管理。

建立体育器材场地安全检查维修制度、学生健康检查及特殊体质登记制度,并将这些制度列入学校教育管理中。做到制度健全,落实到人,预防和控制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对体育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注意发现和消除危陋设备设施的潜在危险;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一定要在指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进行。要常备不懈,持之以恒,使事故防范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力争有关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教学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学校体育教学的场馆改造与扩建,更新体育器材和设施,确保提高器材使用的安全系数,为体育教学和学生课余活动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4加强对体育教学环节的管理

体育教师要充分做好课前的准备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学生情况;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结合学生具体情况,认真考虑教材内容的重点、难点、关键和危险环节,将安全保护作为教学要点之一写进教案。教学中要组织学生充分做好准备活动和放松运动,合理安排教材内容搭配和先后顺序,有的放矢地采取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对体育器械场地随时随地进行安全检查;严密教学过程的组织,有效落实纪律管理措施及运动过程中的人员保护,加强教学的预见性和计划性。

5充分做好伤害事故的应急准备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二、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

我国《工会法》对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章(第19-34条)。文中仅对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进行介绍。工会的该权利体现在《工会法》第26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统计报告和处理。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是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报告、事故的统计,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的处理。实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一)伤亡事故的报告。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伤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用人单位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于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要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上述各部门。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如实填写统计报表,依法规定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报表是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础工作,是分析、研究事故发生原因,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重要手段,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伤亡事故的调查。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依法进行事故调查,以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按照伤亡事故的大小,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形式与要求也不同。

轻伤、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成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同于这一级政府的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按照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劳动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11)

(一)履行职责受到伤害情况分析

第一,伤害部位情况分析。通过事故分析对比,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工伤的事故中,手部、足部最易受到工作伤害,约占履职工伤事故的60%。其主要原因是在生产工作中,员工因操作不慎或设备故障造成的设备挤压伤和切割伤、搬运工件和设备时砸伤、从高处跌落摔伤和不慎扭伤。对此,企业可以通过增加防护工具、添置防护设备、完善生产流程、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教育等方式减少此类事故危害。

第二,事故发生时间分析。员工在每日8时至10时、13时至17时的时间段内最易受到工作伤害,约占履职工伤事故的90%;凌晨左右时段也是工作伤害发生的高峰期,约占履职工伤事故的5%。

第三,事故发生阶段分析。工伤事故发生概率较高的主要集中在试用期阶段,人群主要集中在新员工中。以陕西太白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新员工的事故发生率占每年工伤事故的60%左右,大多是因为新员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三违”意识淡薄,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标准作业;而公司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发生工伤的概率比较低,原因与老员工对操作流程的熟悉程度高、对井下作业环境的熟悉、安全意识强等有明显的直接关系。

(二)因公外出受到事故伤害情况分析

以宝鸡市矿山企业为例,因公外出受到事故伤害已攀升至工伤事故率的第二高类型,主要原因是:一是随着经济水平发展和对员工成长关注度的不断提升,企业在员工培训与开发、福利等方面投入程度提高,员工外出公干、学习比例上升,致使工伤发生的数量和比例相应增加;二是交通事故迅速上升,这是导致因工外出人员发生工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约占因工外出受到事故伤害的30%。

(三)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情况分析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主要是交通事故,在工伤事故中的比例也相对其他事故类型略高,且死亡率较高(事故死亡率高达17.8%)。

第一,交通工具分析。通过对矿山工伤事故分析对比,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工伤中,95%的工伤员工是由于驾驶二轮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或由其擦碰造成的交通事故。上述车种已成为威胁员工工作时间内生命安全的重大危险源。

第二,事故发生时间分析。交通事故是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的主要类型,约占同类型的75%,早6时至8时是事故高发期。

(四)职业病情况分析

矿山企业属职业病的高发、频发单位,矽肺、噪声聋等职业性疾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态势。

二、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原因分析

(一)企业管理层缺乏安全意识,安全工作不务实

近年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视,将其摆在“第一的位置”,但重生产、轻安全的行为仍然存在。特别是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其为了抢任务,不顾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凭侥幸心理蛮干,结果造成生产事故。部分管理人员管理职责失察、监管不当、落实不力,在检查效果上大打折扣、在后续反馈上没有形成闭环,本来可以避免发生的事故变得无法避免,造成了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是操作者进行正确操作的依据,企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是预防“三违”现象发生的重要手段。根据陕西太白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生产事故的发生都是操作者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造成的;大多数的工伤员工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则进行标准作业,胡干、蛮干,致使标准作业指导书只停留在纸上而没有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三)员工技术素质差

第一,青年工人多,心态浮躁、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侥幸心理、蛮干心理在生产中屡禁不止;再加上矿山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情况严重,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一直居高不下。

第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不能保证100%。

第三,干部、员工安全的生产专业素养不能满足日常生产需要。

第四,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多数矿山企业急于求成,在安全培训上浮于表面,甚至弄虚作假。

第五,安全防护措施、劳保用品不按要求配备、使用。国家规定的职业病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要么不发放,要么不使用。

三、矿山企业如何有效减少和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教育决不能懈怠。矿山企业可以利用班前班后会,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单位、部门内部或行业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对作业流程不断进行规范、定置,对标准执行力度不断加强;对事故案例不断总结,保证有启发、有警醒。特别是要在新员工入职时的三级安全教育上严格把关,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培训要严格落实到位,在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操作技能、防护知识的培训上要保证培训到位、流程标准、观念正确。

(二)及时交纳工伤保险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工伤保险带来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不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参保,或者因为在企业员工人数出现增减时申报工伤保险不及时,导致员工遭受工伤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然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来看,企业往往为了节约开支而减少新入职员工工伤保险投入,导致造成的损失更大。通过笔者近些年来处理工伤事故的经验发现,工伤保险的重要职责是规避因工事故带来的风险。减少工伤事故对员工个人带来生理和心理伤害,降低企业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使劳动者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更大地受惠于企业,对矿山类这种高危行业来说百利而无一害。因此,笔者强烈建议企业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就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以备不时之需;企业缴纳工伤保险时最好做到“应收尽收”,对劳动者做到“应保尽保”的状态。

(三)完善科学管理制度

再科学安全的生产制度、再强的安全生产意识,都是通过实施者在日常工作中去遵守和完成的,日常管理对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尤为重要。所以对企业而言,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工伤事故易发生的企业,要把安全问题提到领导层的高度自上而下地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在事故多发地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语、标语标牌,方便员工辨认、牢记,能够起到显著的预防作用;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车间,对可能发生事故隐患的地点、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帮助员工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

(四)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完善的企业工伤制度

企业要从工伤发生、认定、鉴定、停工留薪期及解除(包含劳动仲裁)等流程中建立规范的制度及申报流程。当工伤事故发生时,使工伤员工本人了解申报工伤的意义,使企业有法可依,避免用工双方因工伤事故发生时的纠纷,降低劳动仲裁率。此外,企业应按照工伤部门所需资料及时向工伤部门申报工伤事故的医疗费、伤残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赔付的工伤费用,以确保企业垫付资金的及时回笼,在确保工伤员工利益的同时兼顾企业利益。

(五)定期和不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