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申请函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2 15:03:11

申请函

申请函篇(1)

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对我司的支持与合作,由于近期原材料不断涨价,电费,电镀费不断上涨。

我司通过内部消化尽力控制,也已经无法克服原材料涨价带来的成本压力,为了继续给贵公司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

我司决定于2021年10月26日向贵公司申请调价。

调整方式所有产品涨10%。

从即日起执行。

此次调价实属无奈,望与理解并给予同意。

申请函篇(2)

2、主修课程不得补考,且平均分达到70分以上,包括70分。

申请函篇(3)

函授本科毕业可以申请留学,但是具体可以申请哪个国家的大学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要求。函授本科毕业,是有留学国家认可的,如英国、澳洲等。但是具体还要看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如本科成绩、工作经验、英语水平等等。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申请函篇(4)

贵司与本人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9-ZL-031),本人承租贵司金汇.如意坊A区109-112、263号商铺,自签订《租赁合同》后,本人按相关贵司装修规定向支付装修押金人民币【¥20000.00】元,现因经营需要,本人向贵司申请退还装修押金人民币【¥20000.00】元。

因依据《租赁合同》第7.4条由本人负责所承租商铺二次消防报备及验收,现本人所承租商铺仍未进行二次消防报备及验收。如贵司退还本人已支付装修押金的,本人及担保人承诺,因承租商铺未通过二次消防报备及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如因未通过二次消防报备及验收或本人装修原因,给贵司造成损失的,我司及担保人向贵司赔偿由此造成贵司的一切损失,一切损失包括不限于贵司向第三方赔偿的全部费用、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申请函篇(5)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1996年7月16日电传来的《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391号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的期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精神,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122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部分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要求企业预先支付职工一方工资、医疗费的仲裁措施,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行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由于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的特殊处理措施,所以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1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如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部分裁决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部分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职工一方应返还企业一方先行支付的工资、医疗费;拒不返还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条款处理。

申请函篇(6)

劳动部:

你部《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劳培字〔199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统一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由原每本1.30元调整到每本2.50元。

收费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技术等级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等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申请函篇(7)

│一、申请注册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地址:

│中文

│英文

│二、申请注册商标名称和图样

中文

音译

英文

意译

├──────────────────────────────────┤

──────────

│图样:一张粘贴于右,余25张随附  │

锌版:根据要求另送

──────────

│三、申请注册国家(地区):

│四、商品名称:

中文

英文

│五、要否在国外先办理查询:

│六、国内注册证号码:

注册日期:

(国内注册图案须与申请商标图案相符)

│七、最早使用日期: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

在申请国

│八、曾在哪些国家(地区)注册成功:

│九、该商标在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的销售人或客户名称及地址:

│十、备注:

申请函篇(8)

致申请人(to the appicant)

申请人必须向申请做博士后单位提交两份《专家邀请函》.申请人在下栏中填好自己的姓名和所申请的单位名称后,将此表分送两位了解和熟悉自己的专家(其中一位是申请人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为方便专家填写邀请函意见后将其退回申请人,请申请人在下面的栏目中详细写明自己的通信地址.

applicant should have two letters or recommendation submitted from professors or others who can assess the quality of his/her academic performance ,capability and potential of research.

please ask to have these the letters sent directly to the institution to which you are applying returned to you with the envelope sealed. (以下栏目由申请人填写,this section to be filled in by the applicant)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电话

(name or applicant)(telephone number)

申请人通信地址:

(institution of applicant)

(address of applicant)

申请做博士后的单位

(institution to which the applicant is applying)

(address of the institution)

致邀请函人 to the referee

非常感谢您愿意为申请人做邀请函人.请您在背面栏中对申请人以往科研工作及学术水平,科研工作能力等作出评价,并按上面的地址将本《专家邀请函》退回给申请人.

you are named by the applicant as a referee for his/her application of postdocgoral position in the listed institution . we would

appreciate your opinion of his /her academic performance capabitity and potential in research work..please directly send this form to the institution to which he/she is applying or return it to the applicant with envelope sealed.if you prefer to write a personal letter rather than this form ,please feel free to do so and attach this form to you letter.

(以下栏目由邀请函人填写) the following to be filled in by the referee

邀请函人姓名(name of referee)

邀请函人职务或职称(position and tithe)

邀请函人工作单位(institution and address)

邀请函人与申请人的关系(relationship with the applicant)

邀请函人电话 邀请函人传真(telephone number) (facsimile)

邀请函意见(recommend ation)

邀请函人签字 邀请函日期

(signature) (date)

Dear sir/madam:

It is my pleasure to write this recommendation letter for myintelligent student, XX XX. He/she is not only diligent but also good moral inour school. I will be very glad if my recommendation can help your evaluationof his/her capability.

申请函篇(9)

由于担保银行的担保责任和功能不同,银行保函也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按照其使用范围,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按照保函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关系,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其基础交易合同的附属性契约或附属性合同,担保行以基础合约的条款及其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确定保函项下付款责任的成立与否,即合同与保函是一种主从关系。独立性保函又叫见索即付保函,其虽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旦开立后其本身的效力并不依附于基础合同,其付款责任仅以其自身的条款为准,合同与保函是一种相互独立、各自独具法律效力的平行法律关系。目前,国际银行界的保函大多属于独立性保函。本文以一则独立性履约保函为背景展开论述。

商业银行开展保函业务,可以增加非利息收入,提高盈利水平,增加资金流量,扩大客户资源,具有良好的综合效益,但同时银行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务必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保函业务风险防范。

二、独立性履约保函应用实例介绍

2009年中国苏州某服装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中标西非贝宁共和国某文具采购项目(招标方简称B公司),签订金额为USD180000的CIF合同。合同规定:合同生效后卖方A立即开立以买方B为受益人的独立性履约保函,待B确认保函后再开立信用证,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同时还约定样品须经买方确认,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期为2009年8月至9月间。

买卖双方于5月1日签订合同,卖方A公司于5月6日向中国苏州H银行申请开立独立性保函,主要条款如下:

1.索赔条款:H银行同意在接到受益人B提交的因A公司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书后的14天内,向受益人B支付累计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受益人需提交书面索偿书,并随附申请人违约声明。

2.担保金额:USD36000(即合同金额的20%)。

3.保函生效:该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4.保函失效:保函生效后180天或货到目的港,以较早者为准。

H银行应A公司申请于2009年5月10日开立独立性履约保函,考虑到A公司是该银行老客户并且其进出口业务量较大,并未向其收取保证金,只是落实了有关财产抵押措施。5月13日保函开抵B公司,并于翌日收到其确认函。A公司加紧采购原材料生产,并一方面寄送样品供B确认,一方面催促其尽快开立信用证。但是,B公司对样品一再挑剔,不予确认,也没有开立信用证。眼看交货期临近,H银行建议A公司马上要求B公司延长装期,但B公司既不确认样品开立信用证,又不延长装期,并坚持按违约处理。

10月8日,H银行收到B公司的书面索赔书,称A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装运,H银行必须在14天内赔款。H银行立即与A公司联系并要其提供情况说明。A公司称,未能按时装船交货不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B公司故意刁难,其提供的样品完全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并随附了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另一方面,B公司迟迟没有开立信用证,如果贸然装船恐风险太大。H银行虽同意A公司的说法,但鉴于自身开出独立性保函,没有权利和义务干涉合同条款,为维护银行信誉,只能一方面督促A公司立即备妥赔付资金,另一方面与受益人B进行交涉,说明索赔书未按保函规定明确指出“A公司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要求通过银行证实有关索赔书的真实性。经多方努力,A公司同意该行扣划其账户资金至保函保证金账户备付。10月15日,H银行收到受益人按保函规定重新出具的索赔书以及其开户银行发来的加押证实电报,证明索赔函真实有效。次日,H银行按规定从相关保函保证金账户内划出资金按规定办理对外赔付。

三、独立性履约保函业务下银行的风险及防范

本案是采用信用证与履约保函方式相结合的国际结算方式,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合同条款

担保银行要对基础合同进行认真审查与评估,对明显不利于申请人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独立性履约保函作为独立自主文件,一经开立即与原基础合同独立,银行是否对外偿付也只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保函的规定,银行无审核基础合同的责任。但是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的对外赔付责任,所以银行为了自己的日后免责应认真审核基础合同,对于合同中不利于申请人的条款及时提出修改意见,银行甚至要监督申请人履约情况。

本案例中合同规定“样品须经买方确认”,这一条款使得卖方在交货履约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如果买方拖延确认样品,或对样品品质无理挑剔,必然耽误交货期,造成事实上的“卖方违约”。银行应对此条款提出异议,建议修改为 “样品由卖方的商检机构或由第三者如信誉比较高的国际性商检机构确认,并由其出具商检证”,以避免买方无理挑剔。对于银行来说,一个保函最好的结局就是成为备而不用的担保书,这样银行既不需对外支付并向申请人索偿,又可以收到手续费,结局皆大欢喜。

(二)担保金额

保函金额必须明确,而且与合同价款的比例合理,一般不超过10%。也有例外,比如开往美国地区的履约保函常要求其金额与合同金额相等,但保函金额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如允许分批装运,应按照已经装运的比例递减担保金额。另外银行为防止对外支付后申请人拒绝赔偿,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措施,如保证金、物权抵押或第三者的反担保等。

本案例中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合同中允许分批装运,保函中却未规定递减条款,H银行在未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下出具保函,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所幸的是,申请人A及时划拨赔付金额到保证金账户,但是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却是无法挽回的。

(三)保函有效期

独立性保函的效力不依附于基础交易合同,基础交易合同的完结并不意味着保函也将随之自动失效,因此如果不对保函的失效时间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或是随意使保函有效期“敞口”(即所谓“OPEN DATE”),对于申请人来说将是十分不利的。从业务实践来看,经常会有类似这样的现象发生,即在招标结束或合同履行完毕后,受益人声称已将正本保函销毁,并且不另行出函来解除担保人的付款保证职责,致使申请人无法办理保函的撤销手续,其结果是申请人不得不为尚未注销的保函无谓地交纳银行费用。

本案例中合同规定“保函生效后180天或货到目的港后保函失效,以较早者为准”,事实上不应规定货到目的港保函失效,应规定申请人装船交货后(即提单签发日)保函失效。因为该履约保函担保的是申请人按时交货,而在CIF术语下货到目的港并非卖方的责任。并且180天的担保时间也太长,从合同签订的5月1日到交货期8月底只有120天,180天的担保时间无疑会使担保行承担过多的责任,使申请人承担更多的担保费用。

(四)结算方式的选择

信用证与履约保函结合使用是近年来新出现的结算方式,因为信用证使卖方装运货物后收款的风险大大降低,并且可以利用其进行融资;而对买方来说,则加重了其资金负担,并且万一卖方不履约则买方为开立信用证所作的一切努力付之东流。所以出口商为规避这种风险,往往提出信用证与履约保函结合使用的结算方式,使信用证和履约保函同时生效,互相制约。在履约保函的约束下,卖方不会贸然不交货或晚交货,因为这样做的后果是担保行对外赔付,并且赔付金额最终由卖方承担。在信用证的约束下,买方不会随便拒付,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保证了受益人在正确履约情况下的收款安全。

本案例中,出口商先行开立履约保函,且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而迟迟等不来买方的信用证,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银行在为进口商开具履约保函时应注明“暂不生效(non-operative)”,但同时注明其生效的条件是进口商开立有效的信用证,两者同时生效,互相制约。

除此之外,担保行还有可能会遭受到来自受益人和申请人的风险。

(五)来自受益人的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受益人往往仅凭一份声明书而不需要其他佐证文件即可向银行索赔,也就是说受益人的索赔是无条件的,保函是见索即付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函条款的规定担保行仍需付款,如果事实上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银行则面临着保函受益人不合理索赔的风险。

故此,担保行应对受益人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与审查。由于受益人地处国外,对其资信的调查和所在国情况的了解,除依靠平时积累资料、搜集信息外,还可通过担保行的海外联行、行或国际知名的咨询与评级机构或商会等民间组织来进行,争取获得多方协助,以防不法商人进行不合理索赔、骗取赔偿金。本案中,受益人来自西非贝宁,近年来西非国家的经济呈日益好转趋势,进口量也大有所增。但是由于其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信用体系不完善,贸易欺诈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出口商和担保行在扩大对其出口的同时,要注意防范风险,对受益人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

(六)来自申请人的风险

合同是保函开立的基础,保函担保的是申请人对基础合同的履约行为,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申请人对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决定着保函的风险。假如申请人原材料或能源供应不足,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不过关,短交货或晚交货等,担保银行必然会因为申请人的违约而遭致受益人索赔;如果申请人破产、无力偿债或不愿偿债,银行就可能在向受益人进行赔付后得不到补偿。

故此,担保银行在出具保函前要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进行全面的资信审查。首先调查申请人申请出具保函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约内容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其次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为独立的法人,是否具备签约的条件,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有无偿还能力;再次审查其以往的交易记录,看其有无不良信用状况。

参考文献:

[1]张伟伟.银行保函:进口业务中不可忽视的一把利器[J].对外经贸实务,2012(4):60-62.

申请函篇(10)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独立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独立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独立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独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独立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独立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独立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案例d: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甲与印度某公司乙签订机械设备销售合同,此外由于销售的机械设备还涉及诸多技术上的问题,双方还签署了《技术合作协议书》。应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向我国a银行申请开立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该预付款保函明确了保函项下的基础合同为《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中规定由甲公司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内用特快专递以软盘和图纸的方式向被告提供装配图、总布置图、含载荷数据的地基图、电气/土建要求。后印度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销售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向a银行请求索赔。甲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公司的索款存在欺诈并请求判决a银行终止向乙公司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人民法院在认真核对甲乙双方的往来函件后认定,甲公司已经履行了《销售合同》中的提供图纸义务,而乙公司要求提供的设备规格修改后的图纸及其他额外要求已经超出了《销售合同》的约定。因此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乙公司的索赔请求存在欺诈。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本和2010年修订本均未对独立保函项下的欺诈问题作出规定。保函欺诈属于侵权法上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冲突法律规范,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乙公司向a银行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结果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乙公司向a银行提交的索赔函中陈述甲公司违反合同义务,而实际情形是甲公司并不存在违约之事实,因此,乙公司向a银行作出甲公司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的陈述不符合真实情况,其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保函欺诈。法院认为此时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应予适用,乙公司向a银行主张保函项下索款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对独立保函风险的预防

因为urdg758第20条对单据的审核时间,规定为交单后5个工作日内。与urdg458规定的“合理的时间”相比,审单时间的刚性大大增加。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和受益人进行磋商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不大,欺诈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法院止付令时间也很紧迫。可见urdg758体现了独立保函为受益人迅速提供资金补偿机制的特征。因此,在事后补救的困难大大增强的情况下,事先应做的准备工作要十分细致,保函项下条款的措辞应讲求严密,除时间条件外,所有的条件均应单据化。具体说来,做到以下几点有助于减少和降低独立保函带来的风险。

1.明确保函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和延期条款

保函可以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也可以与基础合同的履行期结合起来做出其他规定,如“保函自开立之日起30天后生效或保函开立之日起30天内不得提出索款要求”。保函的失效日期也应与基础合同联系起来,通常可以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加上一段时间为保函的有效期。

此外,要明确保函延期的条件、次数和延期的期限,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延期条款,防止无限期保函的出现。

2.担保金额适当并利用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担保金额应与合同价款成合理比例,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比较适当,过高的金额比例会增加担保行和申请人的责任。在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中,应考虑增加担保金额递减条款,明确约定金额递减的依据,如“随受益人签发的收货单上载明的金额递减,当金额递减到零时,该保函即失去效力”等。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3.要对交易对手及其所在国家有所了解

保函开立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在国际贸易中对商业与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做好对保函受益人资信及所在国家有关法律的调查研究。申请人在开立保函之前应该对受益人的资信状况、经营作风与诉讼记录有所了解。对保函的到期日、保函自动延展、保函的金额条款有特殊要求的国家的法律要特别注意,有助于避免潜在的风险。

申请函篇(11)

一、工程保函及工程保函担保

(一)工程保函及工程保函担保的定义

工程保函是指按照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依据工程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工程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保函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保函出具人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保函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

工程保函按照出具方的不同分为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一般以银行保函为主。

工程保函担保顾名思义就是指担保公司为保函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工程保函提供担保,当申请人无力履行责任时,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工程保函的主要作用

工程项目属于资金密集型的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资金需求量较大,工程项目往往未完全取得相关施工批文,就要求承包商进场,前期资金投入较大。过往以保证金的方式进行履约担保,不仅给承包商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增加项目的资金成本,影响了承包商的施工进度,也给发包商带来了相对繁琐的保证金管理。

工程保函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工程项目中的资金问题,减少承包商的沉默资金,缓解承包商的资金压力,提高了承包商自有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了项目的资金成本,为顺利完工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承包商用保函替代保证金,免去了发包商繁琐的保证金管理手续。

(三)工程保函担保主要的品种及特点

主要的工程保函担保包括投标保函担保、预付款保函担保、履约保函担保和质量保修保函担保,其中预付款保函担保和履约保函担保是担保公司保函业务中占比最大的两种。

预付款保函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为保函申请人(承包商)向保函受益人(发包商)提供履行扣还预付款义务的担保保函提供担保。以防止保函申请人(承包商)在收到发包人(保函受益人)的预付款后将款项挪作他用或宣布破产等,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30%。

履约保函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为保函申请人(承包商)向保函受益人(发包商)提供的,保证保函申请人(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责任和义务,不履行合同的,发包商可要求保函出具人在保函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20%。

(四)工程保函的担保风险

工程保函担保属于非融性担保业务,相对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而言,系统性风险较低。而且,由于工程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是承包商先行垫付一定的资金,解决项目前期的进场费用和备料款,之后再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取得预付款和进度款。一般是承包商垫款在先,回款在后,主观违约的意愿较弱,违约风险较低。

二、工程保函担保业务的审查要点

保函申请人的履约能力是基础,保函受益人的基本情况是重要条件,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是违约与否的依据,反担保措施是最后的保障。

(一)保函申请人的履约能力,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1.是否具有相关施工资质和资质实力。工程项目在招标时资质要求是最低要求,资质实力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承包商的施工履约能力。通常是资质越多、资质实力越强的承包商,项目综合管理运营能力和综合施工履约能力一般会越强,违约成本也越高。

2.是否具有相关施工经验、技术人员、机械设备、管理水平等。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力和水平的高低,施工经验的丰富与否,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处理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机械设备的配备是否充足也是项目能否按进度建设的基础。

3.结合申请人的财务情况分析。主要通过申请人的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营运能力指标(应收账款周转、存货周转)、盈利能力指标(销售毛利率和销售净利润率)和成长性指标(销售增长率和资本增值率)的历史比较与行业比较,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越好的企业其履约能力越强。

4.以往的履约记录(工程获奖证书、业绩等)。过往的履约记录是承包商过往履约情况的总结,过往履约记录良好,没有出现过违约情况的,未来主观违约的概率相对较低。

5.项目实际控制人过往的项目履约情况(特别是与保函受益人过往的合作情况)、施工经验及履约能力。项目实际控制人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和最大受益人,其过往的施工经验、履约情况是未来项目能否顺利完工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实际控制人如果与保函受益人已经有过项目合作,相对而言双方之间的沟通基础和合作基础更好,当出现问题或是纠纷时通过协商处理解决的可能性就越大。

6.保函申请人和项目实际控制人的资产实力。保函申请人和项目实际控制人的资产实力是直接关系到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资产实力越好,出现风险时的抵御能力也就越强,反担保措施也就相对更有效。

(二)保函受益人的基本情况

1.保函受益人的企业性质。保函受益人的企业性质是保函担保业务审查的重中之重。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当项目出现履约问题时的处理态度和处理方式也会截然不同,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业主)为国有企业或是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相对偏向于如何解决问题本身,在问题处理上更加人性化,而发包人(业主)为外资企业或是民营企业的履约意识相对较强,一般情况下更偏向于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索赔。

2.保函受益人的的综合实力(股东背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管理团队)。

3.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

1.开工时间和工期。

2.承包人的主要工作。

3、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及违约责任。

(四)反担保措施

对于保函受益人(发包人)为国有企业或是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一般仅要求保函申请人和项目实际控制人提供双层连带保证反担保。对于保函受益人(发包人)为其他性质的,一般要求要有相对充足的抵质押物提供保证反担保。

三、工程保函担保调查报告撰写

(一)要素:材料 分析 结论

(二)材料

收集企业及项目的相关基本资料是撰写报告的基础,高质量的调查报告还需要尽可能多地收集与项目、保函申请人和项目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其他资料,特别是权威第三方的资料(如政府渠道的有关信息)。

(三)分析:客观 严谨 完整 合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