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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工作计划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6 15:58:51

路政管理工作计划

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篇(1)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设计是市政工程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下管线越来越拥挤,道路下面敷设的管线越来越多。我经常遇到很多问题:正在施工的某种管线与其他管线相互阻碍,挤压。工程的变更、工期拖后并且费工费料,造成浪费。也有些市政改扩建工程或续建工程.由于缺乏市政管线综合设计资料,盲目施工,损坏了其他管线,造成了设备或人身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工程管线综合设计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项好的市政工管线综合设计,可以使地下管线更加合理,有效利用路面以下空间,缩短工期,节省工程投资,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进行工程管线综合设计以前,必需首先具有完整的各个专业系统规划及现状资料。

各类城市管线包括:电力管、有线通讯管、给水管、燃气管、供热管、雨水管、污水管和其他特殊管线(如轨道交通的电网、输油管、输气管、化工物料等)。

1.市政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原则

市政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内容,就是规划各种管线在各道路红线内的平面布置及在各个路段的规定埋深,在交叉处要作专门设计,以避免碰撞,合理穿越;在各路段留有支管或分支电缆穿越空间.为了方便交叉口设计,把道路断面归纳为几种标准断面,作出道路标准断面管线布置图,图上清楚显示了该道路一般情况下各种管线、电缆的平面及空间位置,从而为交叉口设计做好了准备.市政管线的综合规划设计,应将道路绿化、停车场、广场、消防、交通信号等一并考虑.

2.管线综合规划的设计内容

①城市综合管线一定要确定在地下敷设时工程管线和排列顺序的最小垂直净距、小水平净距。

②地下敷设城市工程管线确定最小的覆土深度

③在架空敷设杆线的平面位置及架空敷设时管线和周围建(构)筑物、道路、时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及最小水平净距。

④在架空敷设时管线行道树与绿化的关系确定城市工程管线。

⑤在地下敷设时确定城市工程管线与市容景观的关系。

3.管线综合规划的目的

在城市道路有限断面上管线综合规划就是对各类管线统筹规划和综合安排,避免各种工程管线(城市道路交通、给水工程、城市环境、排水工程、燃气工程、防洪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人防工程、供热工程等)在竖向空间和平面位置上的干扰和互相冲突,维持城市功能的正常运作。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就是发现和解决各项工程管线在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综合安排用地空间上占有合理位置及下阶段单项工程设计。使得规划在科学合理的安排下为工程管线施工及规划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4.管线规划设计同和规划衔接问题

4.1市政综合管线规划是在总规、分规的基础上编制的同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衔接上,对上一层次规划的分析解读和研究。作为市政综合管线规划编制的前提是对规划区的发展目标、人口、用地、路网、市政设施等要充分了解并根据需要做以下几点的分析研究:①要想合理地安排市政综合管线就必须通过深入的分析了解规划区的发展目标、人口、用地等。充分了解规划区的发展对市政综合管线的各种需求分析。

②市政综合管线发展潜力的分析研究。可以说是市政综合管线一种资源,但任何一种资源都不可能无限量地发展。市政综合管线也不例外因此,为了使其对规划区的发展起到一个反馈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分析和研究市政综合管线的发展潜力达到资源利用率最大化。

③市政综合管线的片区协调发展和潜力的研究。为了市政综合管线规划编制合理化,避免市政综合管线的发展潜力对规划区的发展产生制约和影响。所以对市政综合管线的片区协调发展和潜力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通过调查结果将两者有序的结合,市政综合管理规划编制才会趋于合理化。

4.2市政综合管线及详细规划的衔接

市政综合管线各组团详细规划在编制时间与编制单位上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对市政综合管线及详细规划的衔接在不同程度上会产生不同影响。如市政设施重复安排及不足;道路路网及管线衔接不上;竖向标高不统一等等。例如以上这些市政道路管线与详细规划之间的衔接可能会出现问题。城市市政综合管线规划在编制各个详细规划过程中有必要对其进行整理以适应城市市政综合管线规划。

4.3市政综合管线与各个市政专项规划的衔接

在市政专项规划的框架基础上进行编制应对各个市政的专项的研究与规划进行解读并合理的判断。并且要对管线综合方面进行考虑,合理安排各类管线的位置。市政专项规划有道路、竖向、防洪、给水、排水、电力和燃气等专项规划。

5.专业规划设计

道路网络规划设计是各市政专业系统规划设计的基础.道路规划是在交通量调查资料和该区域发展规划的前提下进行的.

5.1雨、污水规划设计

5.1.1汇水面积的划分

根据道路两侧区域地面高程和设计需要,可以划分若干自然汇水区域.根据各区域地面排水的自然流向,确定最终排水流向.一般来讲,应尽量避免兴建泵站,以节约建设和运行费用.

5.1.2管网规划

根据道路两侧区域的具体情况,划分几个排放区域,确定排放点.进一步调查排放点水文资料如河底高程及最高水位等.以排放点高程为基准点,反向推算至规划区域,可以确定干管,支管的管径、流量、坡度等.当然管径和坡度确定时,必须考虑能够满足相应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5.2供水管网

树枝状管网投资少,构造简单,易造成“死水”.环状管网投资较大,供水可靠.实际给水规划中,主要供水区或主干管采用环状网,其他区域采用枝状网.个别重要用户也要环网供水.平行干管间宜设联络管.

5.3供热、燃气、电力管网规划

由各专业设计单位确定管网负荷及各参数;确定管网敷设主线及支线的规划。

5.4 路灯规划

路灯规划包括路灯高压规划和路灯低压规划

5.5有线电视、电信规划

做好有线电视、电信规划,首先要清楚现状.了解本地区或本市发展规划.本规划区是否设电信分站,及电信分站的规模、位置,与市站及邻近分站的联络方式、光缆的走向等,并根据本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确定光缆的敷设范围。

6.结语

市政综合管线规划是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市政工程规划,市政综合管线规划应该在各个控制性区域内进行进一步的结合与详细规划,对道路工程、电力工程、给水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等专项进行协调,整理和深化,对市政综合管线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详细规划,包括管线的平面综合与竖向综合。只有与相关规划以及现状实施协调,规划编制才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GB5028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S]

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篇(2)

中图分类号: TU99 文献标识码: A

市政道路工程事关天津港港区的容貌,与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为驻港单位的生活和生产提供服务的基础工程, 而在很多市政道路中, 就各专业本身而言, 如道路的规划、使用功能、结构型式、安全合理性等,在设计、施工方面的质量,都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和保证。通过实例解析了市政道路的项目管理,以期将业主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加完善, 为工程建设和天津港发展做贡献。

1 工程概况

天津港东疆港区新港九号路工程西起海滨大道疏港三线立交桥,东至观澜路,全长5490米。属于主干道,是东疆港区重要的对外客运通道、标志性景观廊道。一条车道设计通行能力为936(pcu/h),双向十车道,道路红线宽80米,设计车速60(km/h)。与新港九号路相交的道路有跃进西路、跃进路、新疆路、青海路等12条,均为平面交叉路口。路面结构为沥青混凝土柔性路面结构, 采用水泥稳定碎石作为本工程道路半刚性基层材料,排水方式主要是雨污分流,地下管线均埋置于人行道下,地震烈度小于7 级,最小平曲线长度100 m 。纵断面高程在6.35-6.85m之间。

2 业主方项目管理注意事项

由于业主方是工程项目生产过程中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知识的总集成者,也是工程项 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因此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 ,虽然有代表不同利益方的项目管理 , 但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 大型市政道路项目业主方的管理主要特点就是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组织协调和集成管理 。

2.1.工程前期筹建阶段业主方的管理工作思路与方法

实践表明,事前做好项目管理规划是开发项目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之一 。业主方的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在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占据了核心地位 , 是工程前期筹建阶段业主要花相当大精力去完成的一项工作。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编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集成化管理思想、全寿命周期管理思想和考虑建成后的运营情况。业主方的项目管理规划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项目的功能策划与定位。(2)设计管理计划。(3)项目组织计划。(4)项目采购和合同结构策划。(5)项目实施规划。(6)项目的资金筹措及融资计划。(7)运营管理计划。(8)风险管理计划。(9)管理信息系统 。

2.1.1业主方工程前期筹建阶段的主要工作

(1) 项目功能策划与定位:市政项目策划与定位的根本目的就是解决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发展方向, 确定需要什么项目, 项目建成后要达到什么效果的问题。

(2)加强设计管理,调动设计单位的积极性,使其真正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立场上,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 , 精心设计出低成本的优化的设计方案是业主和设计单位值得研究的课题。

(3) 组织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进行项目的总目标分析,完成相应阶段项目的工程技术系统设计和结构分解工作,进行环境调查和项目制约条件的分析;确定项目管理模式等。

(4) 采购及合同策划管理。工程采购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的,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也存在着复杂的合同关系,在工程项目管理规划过程中, 建立合同架构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是实现项目采购和合同管理的有效手段。

2.2工程实施阶段业主方对进度、质量及成本控制管理手段

在实施阶段,项目的质量控制主要是依靠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管理来实现的, 业主在施工阶段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限制承包商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分包合同。(2)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目标考核标准,以有效推动质量、进度、安全目标的如期实现。(3)建立落实施工质量保证体系。(4)优选监理单位。(5)建立完善质量信息工作 。

要做好项目施工阶段的进度管理,需要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三级工程计划,这一计划不仅要包含施工单位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包含业主的工作、设计单位的工作、监理单位的工作 , 以及充分考虑与施工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工作的影响。

实施阶段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的任务确保投资实际支出值小于计划目标值。施工阶段投 资控制的技术措施主要是对设计变更部分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继续寻求建设项目中, 通过设计的修正挖潜而节约投资的可能;施工阶段投资控制中的合同管理,主要是参与处理工程索赔工作和参与合同修改补充工作,着重考虑对投资控制有影响的条款。施工成本控制的方法很多,偏差分析法最为常用。

2.3工程完成后业主方对市政项目管理后评价体系的构建

天津港东疆港区已经申请加入自贸区,目前多数专业的后评价理论比较适合建设单位开展的后评价工作,市政建设项目后评价有其特殊的后评价角度如非赢利性,是项目后评价理论和方法在市政建设项目上的具体应用。后评价的内容有:过程后评价、费用效益后评价、社会影响后评价、可持续性后评价等。根本目的是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 ,为未来项目的决策提出建议,同时也为被评项目实施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3 施工中的注意事项

(1)东疆港区是在原有近海滩上围海造陆而成,现状为泥面,地基处理方法为排水固结法,处理完成后,地基承载力不小于80kpa。

(2 )水泥稳定碎石层作为道路的半刚性基层材料,要求粒料应有一定级配,水泥稳定碎石层压实度为96%。水泥剂量应通过配合比试验确定,压实工作必须在水泥凝结前完成。

(3)雨水井的施工应在水泥稳定碎石层完成后。

(4)水泥稳定碎石层敷设1cm应力吸收层,在路面结构沥青层之间撒布粘层沥青,采用快裂的乳化沥青(pc-3型)。

(5)加强地下管线及排水设施位置的处理,严格控制管线位置,防止沉降;控制好排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砌筑的质量,防止变形;检查井安装时坐浆饱满,铁爬梯安装要控制好第一步的位置,偏差要在合理范围。

(6)为减少路面结构反射裂缝的产生,应力吸收层与水泥稳定碎石间全断面满铺一层抗裂土工布,为减少因不均匀沉降产生的道路纵向裂缝,在路面结构下铺筑一层土工格栅。车道中央及两侧设有绿化带,用防水土工布对路面结构下基层边部进行包裹,防止绿化灌溉水侵蚀路面结构。

4 结语

随着天津港的快速发展, 带动市政道路建设的发展,,道路工程质量和空间上的合理布局将会逐步走上系统化科学化的轨道,业主要监督建立健全市政道路管理机制,提高市政工程道路施工的效率和质量,使天津港市政道路建设的项目管理真正科学化,规范化,加快港口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世蓉,兰定筠. 业主工程项目管理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篇(3)

办理“两证一书”200余件,涉及商品房开发、群众自建房和市政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40万平米。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始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局有关规定及服务承诺,热情为来办事的人服好务,全年没有一起投诉事件。

二、规划设计工作

规划设计是规划股的工作重点,一方面,我们要为业主单位把好设计质量关,一方面要协调业主和设计方的意见,又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今年的规划设计工作任务重,面多量广,但我们没有畏难,而是迎难而上、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各项设计任务的协调、审查及报批工作。

(一)委托*冶金勘察设计院对高滩新区*路边坡治理抢险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费22.5万。

(二)委托*市政设计院进行高滩道路及管网工程调整设计,设计费36万。

(三)委托*冶金勘察设计院大连路及大连支路边坡治理抢险工程设计,设计费12万。

(四)委托*地勘院对高滩新区*路、*路、*路进行地质勘探,勘探费24.47万元。

(五)委托*地勘院对行政办公区进行地勘,勘探费128.1万。

(六)委托*地勘院对*路右侧边坡进行地勘,勘探费5.26万。

(七)委托*地勘院对高滩新区一、二级泵站进行地勘,费用为1.52万元。

(八)委托*地勘院对高滩景观挡墙、涵洞、高位水池进行地勘,费用35万元。

(九)进行景观挡墙、*路和*路调整,*路改造、*路调整设计,费用18万元。

(十)完成*路h6线变更设计,费用6万元。

(十一)完成高滩新城规划调整道路及管网工程设计,费用20万元。

(十二)完成*县一中边坡变更设计,费用10万元。

(十三)完成*县一中边坡*路段滑坡治理设计,费用19万元。

(十四)完成剪刀湾弃渣场云天化煤代气工程征地及沙坪西路和沙坪东路延长线设计。

(十五)完成“5.12”地震灾害太平水清包安置点规划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总建筑面积约7089㎡。

(十六)完成坝尾*老院约56亩用地规划方案设计。

(十七)完成坝*南片区14栋安置房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十八)完成坝*a线和c线调整设计以及南片区边坡挡护工程设计。

(十九)完成高滩行政办公区场平及挡护工程设计。

(二十)完成高滩无负压供水工程施工图设计。

(二十一)完成沙坪城中村拆迁安置工作。

(二十二)协助两碗乡镇搞好两碗乡总体规划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育才路和高滩新区廉租房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十四)完成金港国际、金江明珠广场、高滩枫叶国际商贸城、吉祥购物广场、雅俊天地、金沙明珠广场等开发项目方案设计及审查。

(二十五)完成工会、法院、检察院、残联、安监局、药监局、建设局、交通局办公大楼方案设计及审查。

(二十七)完成了高滩新区路灯、电力、交通工程设计。

(二十八)还完成了10余项零星设计工作。

三、重点工程建设

除了抓好日常办证、选址、规划设计工作外,规划股还承担着高滩新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任务。

(一)完成了二期市政道路路基工程。d线*路、北海路,长沙路d线至*路e线终点,h6线(不含管网),*路ak1+780至ak2+369.227(不含管网)路基及市政管网,完成投资2751万元;*路路面工程及路灯,*路市政管网工程,完成投资1633万元;*路e线、大连路h3线、大连支路h5线路基及市政管网工程,完成投资2103万元;*支路路基及市政管网工程(已完成60%),完成投资328万元;*路e线路基及市政管网工程(已完成70%),完成投资1454万元;f线长沙路(已完成60%),完成投资505万元;(二)供水工程(厂房及管道),完成投资249万元;

(三)行政办公区场平及挡护工程(已完成80%),完成投资2172万元;

四、存在问题

(一)工作配合不力,互相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主要是工作太忙,任务太多。

(二)人员较少,工作开展起来存在滞后现象。

(三)工作人员继续教育有待加强,特别是对现行国家法规知识的学习。

(三)工作协调机制还有待理顺,目前规划股的工作没有一个成熟的机制。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抓好日常工作,特别是拆迁安置房的手续完善工作,本着为民办实事的宗旨,克服一切困难,务必让群众满意。

(二)认真抓好*路、长沙路、厦门路、*路等几条道路路面工程的协调工作,确保春节前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作任务。

(三)近期完成高滩新区供水工程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决算工作;督促自来水公司做好高滩供水价格预算,为听证会做好准备;并协调相关部门完成供水工程的移交工作。

(四)尽快全面完成行政办公区场平工程,年底前完成挡护工程,做好行政办公区各单位建房的协调工作,尽全力为各建房单位做好服务。

(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实施完毕*路滑坡治理和火车站景观挡墙工程施工。

(六)尽快启动*路一中边坡治理工作。

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篇(4)

1. 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水污染日益得到重视,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但市政道路排水设施普遍存在各种问题,如防洪排水能力不足;平坦地区的排水管渠的坡度偏小,易淤积;部分地区的排水设施不成系统,易形成内涝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设计不合理,日常管理不到位,自然条件变化等。通过对许多工程设计的总结,我认为,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能否更好地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做到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受市政排水工程规划的影响较大。

2. 市政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范GB50318-2000《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市政排水工程规划是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市政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划定市政排水范围,预测市政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市政排水工程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排水工程规划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规划在排水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几个环节上的统一协调,使各环节的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规模适宜,投资合理,运行中合理利用能源和资源。因此,市政排水工程设计必须首先依据当地的适用的各阶段排水工程规划。

3. 市政道路排水规划存在的问题

3.1工程规划与城市用地呈现竖向规划,防洪规划不相协调。

3.1.1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高程无法保证,排水工程设计不符合防洪要求。按规划新区的雨水规划,在规划区内没有设置雨水排捞泵站,所有道路或小区排水均按重力流的方式排放。采用重力流直接向河流排放的雨水管,只有其设计雨水管内底高程高于河流的某一潮位高程时,才能保证暴雨期且河流涨潮至此潮位高程时的排水畅通,按防洪规划,排水工程设计应确保在50年一遇的排水安全。 可见,由于规划区用地竖向规划的地面高程太低,导致了排水工程设计无法满足防洪规划要求,而防洪规划中也没有提出对排水工程设计可降低防洪标准的要求。

3.1.2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城市用地与道路,交通,地面排水,防洪以及项目建设的近期和远期的结合。局部与整体的协调等矛盾,只有通过用地合理的竖向规划来解决。在规划新区内类似本工程的排水状况尚存在,我们认为其原因是,在规划新区的规划过程中,没有做好排水工程规划与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防洪规划的协调,或者是仅考虑提高用地高程会增加土方工程的造价,而没有考虑所在地区的重要性及排水不畅的后果。此外,应对土方工程与排水工程的投资进行比较。

3.1.3采用重力流和短管压力流两种方式进行排水工程设计。

(1)对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高程太低的存在问题,在设计评审中有关规划部门答复不预调整,为了使排水工程设计在受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尽可能合理,结合本工程特点,我们雨水设计中对各管段的水力计算处理为:管段起点至最不利点按重力流设计,最不利点至出水口在设定相对合理的安全潮位下按短管压力流设计。安全潮位是指当某河流潮位不高于此高程时,设计雨水管段能在满流的情况下以压力流的形式排水,并可保证排水畅通。

(2)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达不到规划新区5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要求,但与每一设计管段全部按重力流排放形式设计的雨水管相比,安全性得到了提高, 当河流潮位高于设定的安全潮位同时下暴雨(暴雨重现期为2年)时,最不利附近区域会出现排水不畅的情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在规划新区内适宜的位置设置排涝雨水泵站。

3.2污水管网规划中竖向高程和污水提升泵的设置站缺乏合理性,系统性的论证。某市新的城市开发区城东区,规划面积约13Km2规划污水排放量44300m3/d在规划区内污水主干管末端设置了一座规模40 000m3/d的污水提升泵站,即规划区内的大部分污水需经泵站提升后才能排至污水处理厂。 本工程为一条东西走向的城市次干道,红线b为28m,路线L为1.9Km,设计路面标高为124.516~127.372m,设计污水管单侧布置,按原规划污水提升泵站在路线中部的西北角,泵站所在位置地面标高129~132.5m,由于有其他道路的污水管接入,污水提升泵站进水管的管底高程为112.11m。

3.2.1污水管埋深不合理存在的问题。按原污水提升泵站设置的位置进行本工程设计污水管道埋深11~15m,的长度约为路线长的50%,且排水坡度与道路坡度相反,出现了如下不利于工程建设的问题:

(1)按国家钢筋砼管的使用标准,一般ⅲ级管可达到最大覆土为9m,塑料排水管超过8m覆土厚也不能选用,因此,需采用暗渠形式排水,与采用管道相比,由于埋深太大,暗渠施工周期长,增加了施工的不安全因素。

(2)工程造价较高:根据本工程的地质报告,此路段上除局部为d约1m 的残积土外,从高程100~130m的范围均为灰岩,管渠埋深太大,造开挖回填土石方量大。

(3)泵站原选址位置现状地面标高129~132.5m则泵站的进水池开挖d为17~20m,泵站的建设投资相对较高。

(4)管渠埋深太大,不仅施工及其困难,今后的维护将是十分困难的。

3.2.2污水管埋深不合理的原因分析。由于原污水提升泵站设置的位置不合理,造成了污水管埋深太大,即造致了规划区污水管网竖向高程的不合理,据了解,原污水提升泵站规划位置的确定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设在某绿化区的附近,以减少对周围居住区的污染,在排水工程设计中,对单项的设计通过管材、基础、施工方法等的合理选用以降低市政排水管网的投资是较有效的,确定合理的排水管设计高程也是节约投资的重要一方面,而合理的高程,需依据合理的排水规划。从设计中发现的不合理性来看,显然规划区的污水管网竖向高程和污水提升泵站的设置缺乏技术,经济全面的论证,片面考虑对社会环境的影响,而技术,经济论证应结合规划区的地质条件,当地的管材来源,施工条件及今后管网和污水提升泵站的运行,管理费用等方面进行论证。

3.2.3规划调整污水提升泵站后的设计效果。

从造价.维护.施工等角度综合考虑,设计提出了调整规划污水提升泵站的建议,调整至路线设计终点东南角,现状地面标高较低(约124m),靠近在建的南北走向的主干道污水管拟接入污水提升泵站的一侧。后在有关规划部门的充分论证和协调后,城东区的污水提升泵站的位置作了合理的调整,使原存在问题的几个项目问题均得到解决。

污水提升泵站调整后,比原规划位置现状地面标高降低5~8m,由于污水泵站位置的改变,相应改变了部分设计污水管的流向,本工程原污水管道埋深为11~15m的管段,管道埋深改为3~6m,本工程的排水工程造价降低了29%。

3.3在城市建设中不按规划控制与排水工程重要出水口相关的道路建设。排水工程规划确定的重要出水口是根据管网系统的布置及当地受纳水体的条件确定的,如果随意改变将造成不良的后果,某经济开发区按详细性控制规划的一条次干路由于用地已被学校建设使用经济开发区确定不按规划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按取消该次干路的做法进行相关道路的设计,而该次干路在排水工程规划中作为附近区域的雨水排水主干道所在地,且靠近雨水受纳水体,取消该次干路需调整相应的排水工程设计,造成了设计工程的排水工程部分造价增加13%。

3.4市政排水工程规划编制滞后,不确定因素多。在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过程中,往往出现道路要求尽快建设,而设计所需的排水工程规划没有编制或在修编中,造成了一些排水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期设计,同期施工的现象,从而造成道路建成后的重复开挖的浪费;有时设计完成后,或排水工程已在施工中,排水工程规划由于各种原因需修改,同样造成了设计的重复工作或工程改造的浪费。

4. 对市政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和执行管理的改进建议

为了在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更好地避免目前市政排水设施存在问题的发生,使设计做到经济合理,运行安全,通过对设计实例的分析,现对市政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执行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1)认真做好规划前期的调查研究,使规划内容更符合当地的条件。

(2)在规划编制中应注意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的相协调。

(3)应重视规划的科学的,全面的技术和经济论证,避免片面的因素干扰。

(4)应重视市政排水工程规划编制的超前性和严肃性,需更改规划时应作充分论证。

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篇(5)

当市政项目进行路桥施工时,需要为施工过程建立起一个综合的管理系统,只有这样才能把整个施工项目放在一起进行综合管理,而本文就将对市政路桥施工的综合管理措施分析为研究对象,然后把成本、进度、质量、安全、文档信息、合同(项目管理的六大职能),精巧的结合到一起,实现这六大职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格局。具体方法就是通过计算机集成方法[1]来优化管理项目的整个过程,然后将市政路桥工程施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分成质量管理子系统、进度管理子系统、成本管理子系统、文档管理子系统、合同管理子系统以及安全管理子系统。市政路桥工程施工的综合管理措施就是以市政路桥工程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和方法,有效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对某些相关书籍及信息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在处理后作出相应的预先判断,从而实现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组织、计划、控制和指导;最终实现对市政路桥施工全过程的综合管理。以此为基础,本文着重对市政路桥工程施工综合管理中的施工进度、质量、成本以及安全管理进行透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相关的实现流程和施工综合管理措施。

2. 市政路桥施工的进度管理措施

我们提及的市政路桥施工进度管理主要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一条合理并且经济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当我们在执行工程施工计划的过程中,有关人员要经常验收工程施工的实际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一旦发生了偏差,就要及时找出关键原因所在,然后及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并且要调整和修改原计划中的不足之处,直到完工为止。所以,市政路桥施工进度的管理控制终极目标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完成,如果能够提前完成,当然最好。一般市政路桥工程施工进度的工作流程是这样的:第一,市政路桥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主要内容有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源等数据的输入、项目的工序和前后关系,下半程进度计划的自动生成主要是根据上述数据;第二,工程施工.进度的监测,这个内容主要包括对工程进度实际数据的输入、施工过程中工序数量的增加。修改、删除及对工程施工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进行比较;第三,对路桥工程施工实时进行进度的适当优化和及时调整;第四,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要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3. 市政路桥施工的成本管理措施

市政路桥工程实施过程中建立的对成本进行监控和检测的一系列活动构成了市政路桥工程施工的成本管理和控制系统。一般情况下,成本管理控制系统只有长时间的付诸实施,才会有不错的效果。就算是最好的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系统也只能在较短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成本控制通常采取按计划定支和收支定支的手段来控制。下面是具体处理的流程:第一步就是要设定好工程项目施工在实施过程中具体时间段内的成本控制计划,此计划就将作为上述各项成本控制的一个方向标。第二步是制定好降低工程项目总的直接费以及间接费的计划、降低各个工程项目单元的成本计划、降低施工现场管理费计划。第三步是对已经完工的工程量和成本消耗量进行及时的统计,并对工程施工进度的过程进行详细跟踪。第四步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概算、预算以及核算的对比,还要对其造成的偏差,其原因进行合理分析,以便及时采取纠正偏差的措施。市政路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是一个动态的和持续不断的控制过程。只有这样,成本才能得到有效控制,公司才没有后顾之忧。

4. 市政路桥施工的质量管理措施

对于市政路桥施工的质量管理,我们主要是依据一般工程施工下质量的一般概念(指在工程施工建设的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项目产品,该产品必须满足用户的生产需求、生活中所需要的功能以及其本身的使用价值,而且还要符合施工设计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质量标准)来描述,从而对施工的质量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说,工程施工项目就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市政路桥施工,这种项目的质量要求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并且要达到整体优化、协调的目的。由于市政路桥工程施工具有特殊性,这就要求施工项目一定要在设计规定的时间以及使用条件下,满足计划指定的性能的能力。

5. 市政路桥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篇(6)

Abstract: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and urban water pollution increasingly get attention, municipal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get rapid development, and but municipal road drainage facilities widespread all kinds of problems. In this paper, the municipal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design, planning of the common problems exist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Keywords: municipal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 TL35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市政给排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对建设一个良好城市人居环境意义重大,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城市建设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倡省地节能的理念,这要求我们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必须从解决水资源和具体技术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认真思考与研究, 以寻求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但市政道路排水设施普遍存在各种问题,如防洪排水能力不足;平坦地区的排水管渠的坡度偏小,易淤积;部分地区的排水设施不成系统,易形成内涝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设计不合理,日常管理不到位,自然条件变化等。通过对许多工程设计的总结,我们认为,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能否更好地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做到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受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的影响较大。

一、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范GB50318―2000《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是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划定市政给排水范围,预测市政给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市政给排水工程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排水工程规划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规划在排水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几个环节上的统一协调,使各环节的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规模适宜,投资合理,运行中合理利用能源和资源。因此,市政给排水工程设计必须首先依据当地的适用的各阶段排水工程规划。

二、市政道路给排水规划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规划与城市用地呈现竖向规划,防洪规划不相协调

1、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高程无法保证,排水工程设计不符合防洪要求

按规划新区的雨水规划,在规划区内没有设置雨水排捞泵站,所有道路或小区排水均按重力流的方式排放。采用重力流直接向河流排放的雨水管,只有其设计雨水管内底高程高于内江的某一潮位高程时,才能保证暴雨期且内江涨潮至此潮位高程时的排水畅通,按防洪规划,排水工程设计应确保在内江50年一遇的实测潮高3.9m 时的排水安全。

可见,由于规划区用地竖向规划的地面高程太低,导致了排水工程设计无法满足防洪规划要求,而防洪规划中也没有提出对排水工程设计可降低防洪标准的要求。

2、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城市用地与道路,交通,地面排水,防洪以及项目建设的近期和远期的结合。局部与整体的协调等矛盾,只有通过用地合理的竖向规划来解决。在规划新区内类似本工程的排水状况尚存在,我们认为其原因是,在规划新区的规划过程中,没有做好排水工程规划与城市用地竖向规划。

3、采用重力流和短管压力流两种方式进行排水工程设计

对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高程太低的存在问题,在设计评审中有关规划部门答复不预调整,为了使排水工程设计在受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尽可能合理,结合本工程特点,我们雨水设计中对各管段的水力计算处理为:管段起点至最不利点按重力流设计,最不利点至出水口在设定相对合理的安全潮位下按短管压力流设计。安全潮位是指当内江潮位不高于此高程时,设计雨水管段能在满流的情况下以压力流的形式排水,并可保证排水畅通。计算结果如下表:

序号 管道总长度(m) 管道最不利段(m) 安全潮位(m)

1 480 120 3.05

2 340 260 2.65

3 980 640 2.65

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达不到规划新区5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要求,但与每一设计管段全部按重力流排放形式设计的雨水管相比,安全性得到了提高, 当然在同样的设计坡度下,由于加大了管径,也就增加了工程造价(本排水工程造价增加了13%),当出内江潮位高于设定的安全潮位同时下暴雨(暴雨重现期为2 年)时,最不利附近区域会出现排水不畅的情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在规划新区内适宜的位置设置排涝雨水泵站。

(二)、污水管网规划中竖向高程和污水提升泵的设置站缺乏合理性,系统性的论证

某市新的城市开发区城南区,规划面积约13km2 规划污水排放量44

300m3%/d 在规划区内污水主干管末端设置了一座规模40 000m3%/d 的污水提升泵站,即规划区内的大部分污水需经泵站提升后才能排至污水处理厂。

本工程为城南区的一条东西走向的城市次干道,红线b 为28m,路线L 为1.9km,设计路面标高为124.516~127.372m,设计污水管单侧布置,按原规划污水提升泵站在路线中部的西北角,泵站所在位置地面标高129~132.5m,由于有其他道路的污水管接入,污水提升泵站进水管的管底高程为112.11m。

1、污水管埋深不合理存在的问题

按原污水提升泵站设置的位置进行本工程设计污水管道埋深11~15m,的长度约为路线长的50%,且排水坡度与道路坡度相反,出现了如下不利于工程建设的问题:

(1)按国家钢筋砼管的使用标准,一般Ⅲ级管可达到最大覆土为9m,塑料排水管超过8m 覆土后也不能选用,因此,需采用暗渠形式排水,与采用管道相比,由于埋深太大,暗渠施工周期长,增加了施工的不安全因素;

(2)工程造价较高:根据本工程的地质报告,此路段上除局部为d 约1m 的残积土外,从高程100~130m 的范围均为灰岩,管渠埋深太大,造开挖回填土石方量大;

(3)泵站原选址位置现状地面标高129~132.5m 则泵站的进水池开挖d 为17~20m,泵站的建设投资相对较高;

(4)管渠埋深太大,不仅施工及其困难,今后的维护将是十分困难的。

2、污水管埋深不合理的原因分析

由于原污水提升泵站设置的位置不合理,造成了污水管埋深太大,即造致了规划区污水管网竖向高程的不合理,据了解,原污水提升泵站规划位置的确定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设在某绿化区的附近,以减少对周围居住区的污染,在排水工程设计中,对单项的设计通过管材、基础、施工方法等的合理选用以降低市政排水管网的投资是较有效的,确定合理的排水管设计高程也是节约投资的重要一方面,而合理的高程,需依据合理的排水规划。从设计中发现的不合理性来看,显然规划区的污水管网竖向高程和污水提升泵站的设置缺乏技术,经济全面的论证,片面考虑对社会环境的影响,而技术,经济论证应结合规划区的地质条件,当地的管材来源,施工条件及今后管网和污水提升泵站的运行,管理费用等方面进行论证。

3、规划调整污水提升泵站后的设计效果

从造价、维护、施工等角度综合考虑,设计提出了调整规划污水提升泵站的建议,调整至路线设计终点东南角,现状地面标高较低(约124m),靠近在建的南北走向的主干道污水管拟接入污水提升泵站的一侧。后在有关规划部门的充分论证和协调后,城南区的污水提升泵站的位置作了合理的调整,使原存在问题的几个项目问题均得到解决。

污水提升泵站调整后,比原规划位置现状地面标高降低5~8m,由于污水泵站位置的改变,相应改变了部分设计污水管的流向,本工程原污水管道埋深为11~15m 的管段,管道埋深改为3~6m,本工程的排水工程造价降低了29%。

(三)、在城市建设中不按规划控制与排水工程重要出水口相关的道路建设

排水工程规划确定的重要出水口是根据管网系统的布置及当地受纳水体的条件确定的,如果随意改变将造成不良的后果,某经济开发区按详细性控制规划的一条次干路由于用地已被学校建设使用经济开发区确定不按规划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按取消该次干路的做法进行相关道路的设计,而该次干路在排水工程规划中作为附近区域的雨水排水主干道所在地,且靠近雨水受纳水体,取消该次干路需调整相应的排水工程设计,造成了设计工程的排水工程部分造价增加13%。

(四)、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编制滞后,不确定因素多

在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过程中,往往出现道路要求尽快建设,而设计所需的排水工程规划没有编制或在修编中,造成了一些排水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期设计,同期施工的现象,从而造成道路建成后的重复开挖的浪费;有时设计完成后,或排水工程已在施工中,排水工程规划由于各种原因需修改,同样造成了设计的重复工作或工程改造的浪费。

三、对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和执行管理的改进建议

为了在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更好地避免目前市政给排水设施存在问题的发生,使设计做到经济合理,运行安全,通过对设计实例的分析,现对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执行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1)认真做好规划前期的调查研究,使规划内容更符合当地的条件。

(2)在规划编制中应注意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的相协调。

(3)应重视规划的科学的,全面的技术和经济论证,避免片面的因素干扰。

(4)应重视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编制的超前性和严肃性,需更改规划时应作充分论证。

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篇(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制止,当事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可以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机具及物品。暂扣机具及物品的,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无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九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的要求现代的城市道路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城市的有机活动。为了适应城市的人流、车流顺利运行,城市道路要具有如下内容:

1.适当的路幅以容纳繁重的交通。

2.坚固耐久,平整抗滑的路面以利车辆安全、舒适、迅捷的行驶。

3.少扬尘、少噪声以利于环境卫生。

4.便利的排水设施以便将雨雪水及时排除。

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篇(8)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已纳入本市公路统计里程或者按照城乡公路网规划新改建的乡(镇)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村公路(以下简称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经改建达到公路技术标准的村内道路纳入公路统计里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乡(镇)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上的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乡(镇)村公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乡(镇)村公路的行业管理。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公路署]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工作,指导所辖区域内村道的建设;设立乡(镇)村公路管理站或者落实乡(镇)村公路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合区(县)公路署做好乡(镇)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

乡(镇)村公路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省(市)、区(县)公路网规划及区(县)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节约用地、少占耕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乡(镇)村的发展相适应。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是乡(镇)村公路规划的编制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具体进行编制,乡(镇)村公路规划征求市市政局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与相邻区(县)连接的乡(镇)村公路规划,应当事先征求相邻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经市市政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应当送市市政局备案。

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按前款程序报批。

第五条(建设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编制乡(镇)村公路的建设规划,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送市公路处备案。跨乡(镇)的乡(镇)村公路建设规划,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

第六条(建设计划)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镇)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乡(镇)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市补贴计划的项目应当送市公路处初审,经市市政局与相关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乡(镇)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公路处备案。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

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乡(镇)村公路可以由社会经济组织投资建设。

第八条(建设资金筹措)

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补贴政策对列入规划的乡道、村道建设给予的资金补贴;

(三)其他合法的渠道或方式筹集的资金。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资金可以逐步实行以乡(镇)人民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九条(建设标准)

乡道的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

村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其中通行公共交通车辆的村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

第十条(标志、标线)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在乡(镇)村公路上设置标志、标线。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改建乡(镇)村公路项目的名称、地点、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及其他相关内容在工程开工前报送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参与准备接管的乡(镇)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乡(镇)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接受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村道建设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交竣工验收)

乡(镇)村公路的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竣工档案)

乡(镇)村公路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办法建立档案。乡(镇)村公路的竣工资料由建设单位交由区(县)公路署存档。

第十四条(移交接管)

验收合格的乡(镇)村公路,纳入本市公路的统计里程,并由所在地的区(县)公路署负责管理和养护。

建设单位应当在乡(镇)村公路验收合格后,向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设备量清单及竣工档案等养护管理需要的相关资料。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公路接管协议书》。

第十五条(命名和编号的程序)

乡(镇)村公路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区(县)地名办意见后确定,并报市市政局备案;跨区(县)的乡(镇)村公路命名,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市政局,市市政局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确定。

乡(镇)村公路的编号依照国家《公路路线命名编号和编码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养护计划)

区(县)公路署负责编制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计划,并纳入区(县)公路养护年度计划中,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将批准的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送市公路处,市公路处汇总后报市市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养护资金筹措)

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轻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及拖拉机养路费收入,扣除必要的征管费用后全部用于其所辖区域内的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市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区(县)人民政府在市返还区(县)的汽车养路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市级汽车养路费中给予区(县)的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局另行制定;

(四)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五)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资金。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六)其他合法的渠道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包括乡(镇)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或者乡(镇)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

乡(镇)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管)

市市政局、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

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市政局、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养护管理要求)

市市政局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定额。

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乡(镇)村公路养护,确保路面平整,路基、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桥涵等构筑物牢固完好,标志齐全,绿化美观。

第二十一条(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

区(县)公路署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乡(镇)村公路的养护作业。

乡(镇)村公路中的大中修等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的养护作业以及简单的日常养护,区(县)公路署可以委托沿线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落实养护作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养护作业要求)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乡(镇)村公路的养护维修质量标准养护公路,并做到安全作业、文明施工。

第二十三条(大中修工程)

区(县)公路署应当通过检测,确定需要大中修的乡(镇)村公路项目,及时安排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本市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桥梁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本市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负责所管辖乡(镇)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区(县)公路署应当建立桥梁养护检查工作制度。对定期检查结果为四、五类的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桥梁,区(县)公路署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殊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安排大修或者改造;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桥梁损坏的处置)

对承载能力未达到原设计限载标准的桥梁,区(县)公路署应当及时更换限载标志;桥梁严重损坏且影响通行安全的,区(县)公路署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采取封锁交通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路处,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通过新闻媒体等联合封路、封桥通告。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遭到严重损坏的桥梁补充列入当年改造计划,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将乡(镇)村公路的管理纳入全市公路信息化管理体系,并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区(县)公路署负责乡(镇)村公路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并根据乡(镇)村公路的路面、桥梁和附属设施的监测结果,及时更新地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七条(树木砍伐、迁移)

乡(镇)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需要迁移或更新砍伐的,由区(县)公路署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路政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设置乡(镇)村路政管理队伍,落实路政管理经费,配备必需的装备。路政管理经费可以从养路费中列支。

路政管理应覆盖到所有的乡(镇)村公路,依法保障乡(镇)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镇)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实施以下行为:

(一)占用公路;

(二)挖掘公路;

(三)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者设置管线等设施;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确实需要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县)公路署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区(县)公路署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意见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市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路政管理规定的,由区(县)公路署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路产赔(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乡(镇)村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到区(县)公路署办理缴纳损坏赔(补)偿费的手续。收缴的赔(补)偿费应当全部用于乡(镇)村公路的修复和养护。

第三十二条(应急处置)

市市政局应当制定本市公路的应急预案,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市市政局制定的公路应急预案制定其管辖的乡(镇)村公路应急预案。

乡(镇)村公路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并向上级报告;事发地的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三条(废弃)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在征得区(县)规划部门的同意后应当废弃,并办理设施量变更手续。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公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公路处应当定期对全市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市政局,并送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

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篇(9)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积极筹措养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篇(10)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积极筹措养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篇(11)

Abstract: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effect has a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use of the citizens. Construction is started, is the beginning of the use of management. So it will build good municipal engineering, and to manage municipal engineering, make our city road engineering overall image more beautiful, fluently, comfortable, for people with a kind of beautiful enjoyment.

Keywords: municipal roa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市政道路作为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正日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何根据市政道路施工的特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将施工各要素进行科学、合理地安排,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施工,实现工程项目快速、优质、低耗,已成为市政道路建设者普遍关注的焦点。下面本文着重就施工单位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一阐述。

一、进行充分的施工准备

施工现场管理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充分的施工准备是管理好施工现场的基础。施工单位只有通过充分的施工准备,才能保障施工过程的连续、协调、均衡和经济。在进行施工准备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建立严谨、规范的内部约束、考核、激励机制,用制度管人,用规章管理工程。

2、要补充调查工程沿线影响施工的因素,标注出平面位置图,并进行分析、论证,写出调查报告,作为修订施工方案、编制施工控制预算的依据。

3、研究施工图纸,吃透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中的问题,恢复定线和施工放样。对所有控制点进行加密、保护、记录。

4、根据施工合同协议和现场调研认真编制施工控制预算,作为控制支出、进行成本预测分析、经济核算以及统计工程进度的依据。

5、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使相关人员对工程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有全面的了解。

6、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申请临时资质。对施工中拟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取样试验,建立相关技术参数的数据库。

7、绘制关键工序施工工艺流程图和试验操作规程、质量检查评定、计量支付、设计变更、事故处理等操作管理框图,并使图表上墙。

8、根据工期要求、技术标准、机械设备能力、材料供应、自然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佳施工方案,完善施工组织设计。

二、合理配置施工资源

合理配置施工资源是保证施工现场动态投入生产要达到最佳组合,完全阶段施工任务,获取较大经济效益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人力、材料和机械需求量不断变化,在配置施工资源时应力求均衡。要根据进度计划编制人力、材料、机械进场计划;根据材料供应与使用情况决定材料储备量;根据主导机械配置与之能力相适应的附属机械;根据天气情况和实际进度对资源进场计划进行调整。

三、适时调整机械组合

机械化施工能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保证进度,是当前市政道路建设发展的主流。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持机械组合的相对稳定。由于受进度、天气等方面的影响,机械的使用数量发生变化时,现场管理者必须适时改变机械组合。组织机械施工应注意:

1、根据进度计划、质量要求和机械的生产能力选择主导机械,并留有适当的余量。

2、全套机械的生产能力是由其中生产能力最小的机械决定的,因此,加强机械的统一调配,始终保持机械的最佳组合,提高机械的使用率。

3、要组织维护、抢修小组,备有关键配件,定期维护,随时随时排除故障,提高机械的完好率,确保工程正常进行。

四、重点治理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是市政道路建设永恒的主题。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提高全员质量意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点。市政道路工程中的质量通病有:桥头涵顶跳车,路基不均匀沉降,路面平整度差等。加强现场质量管理,要以治理质量通病为突破口,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彻底处理软弱路基,确保路基整体稳定。

2、认真处理路基与桥涵接头,防止桥头涵顶跳车。

3、严格控制路线的线型与标高。

4、确保结构物的内在和外观质量。

五、加强进度控制

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施工组织中的月、旬作业计划以及材料、机械使用计划都要服从进度计划的要求。进度计划反映工程从准备到竣工的全过程,当工程进度受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与计划偏差较大时,现场管理者要结合实际,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做 到:

1、根据网络计划或进度管理曲线,查找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

2、调整滞后项目的施工方案,适当增加资源投入,科学安排施工顺序,采用多作业面的平行流水作业或立体交叉平等流水作业,加快施工进度。

3、合理压缩关键线路上的作业时间,尽量保证总工期实现,必要时倒排工期。

六、搞好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就是通过成本核算来计划和控制经济活动。施工现场管理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工程进度、质量的控制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不计成本,不搞核算的粗放型管理只能导致工程干的越多亏得越大。为此,要注意抓好以下工作。

1、完善成本管理制度,使采购、库存、发放、使用等每一环节在制度在约束下进行。

2、根据施工定额对各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控制,力求使人工、材料、机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3、分项或分部工程完成后,要对照施工控制预算进行成本预测,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超支采取应对措施。

4、单位工程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成本核算,根据实际发生的工、料、机及管理费计算出该工程的实际成本,与施工控制预算比较,查找成本管理中的问题。

5、工程全部完成后,要结合施工控制预算、计量支付进行效益分 析,总结经验教训。

七、加强初期养护,配合交工验收

为了保持路容、路貌,保证市政道路各项能力的正常发挥,使工程顺利通过交工验收,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的初期养护,对工程外观进行整修,并注意以下问题。

1、全面检查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交通安全设施,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2、清理路基、路面上的施工废料;按路基标准横断面整修路肩、边坡;清理桥涵、构造物上的附着砂浆;修补路面及构造物的局部损坏;使市政道路线型顺适、整齐美观。

3、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写出施工总结,恢复路线控制点,标注里程桩号,为质量鉴定创造条件。

七、结束语

总而言之,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是施工管理的核心,现场管理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效益。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的工程项目,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应有所不同,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者要与时俱进,大胆探索新的管理思路,通过加强施工的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的进度和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