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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履职评价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6 16:00:03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篇(1)

进一步明确“三会一层”的职责定位

合理确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

第一,董事长及其领导的董事会统揽全局、掌握方向,决定滨海农商行的发展目标、经营方向、市场定位等,主要抓大事、抓方向,发挥科学决策机制。董事会承担制订滨海农商行经营发展战略、决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决定重大投资、负责信息披露等职责。

第二,根据银监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以及金融创新、理财业务、金融合作等方面的风险决策和风险管理职能。

第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董事会休会期间,董事长和董事会常设部门对滨海农商行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重大交易事项、内部审计等重大经营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并建立制度化、日常化的董事长及其董事会常设部门发挥上述职能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确保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公司事务职能的落实。

第四,行长及其领导的经营层执行决策、务实创新,按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确定的目标、方向,联系实际,将总体规划分解成看得见的步骤、路径,将远景目标细化成摸得着的计划、任务,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各项决策等及时传达至全行范围。

第五,监事长及其领导的监事会,监督事务、监督事实,对董事会的决策、经营层执行的科学性、效率性实施监督,对董事会、经营层履行职权承担责任的合法合规与否实施监督。

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是防止滨海农商行出现“内部人控制”,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的最重要的一道防火墙,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是滨海农商行经营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重要保证。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作用发挥有待于其目标与股东相容,滨海农商行将从以下方面来增强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作用:

第一,改变过去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专家顾问”形象的延续,增强其在滨海农商行重大事项决策、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是确保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各委员会定期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二是确保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三是确保对外担保获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四是确保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任何可能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须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五是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滨海农商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六是确保独立董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和人员等存在违反关法律、法规和滨海农商行《章程》的情况时,能及时书面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加强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对经营层业绩客观、独立的监督评价,确保其及时、准确、完整获得滨海农商行有关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权的行使,要求滨海农商行各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要求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滨海农商行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四,建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量化考核指标,比如任职期间内有效建议数量及效果等。

第五,加强开拓滨海农商行与外界联系的渠道,树立滨海农商行的良好形象。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可凭借其个人资源或良好的社会形象,成为一些专门委员会或公共委员会的成员,参加商务和行业聚会,担任滨海农商行的“代言人”等,以拓宽公司的影响。

第六,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滨海农商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好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换届和交替工作,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适时进行合理调整。选聘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经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实现董事、监事结构的多元化。

第七,加强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履职评价。开展独立董事年度述职和相互评价,外部监事年度述职和相互评价,具体明确“谁来评”、“怎么评”,评价结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决策基础透明度

第一,保障董事充分知情权。充分知情权是董事据以决策的信息基础。滨海农商行董事应加强对以下经营管理事项及时、准确的了解:

―建立董事就滨海农商行重大交易事项听证、质询制度,确保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全部信息准确传递。

―制订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方案,推进专门委员会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调研工作,有效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日常决策及重大决策管理中的监督和咨询作用。

―加强滨海农商行内网等信息窗口的建设,保证董事有及时获取有关滨海农商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如经营状况、管理情况、文件、制度、办法等信息稳定的、例行的渠道。

―按时将滨海农商行各经营期间的财务报表等信息发送至各位董事,确保滨海农商行董事及时了解滨海农商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确保董事会会议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相关材料发至各位董事,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审议相关议案,并整理董事对议案等相关材料的反馈意见,并对议案进行修订。

―拉长专门委员会与董事会会期的间隔,确保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们有充足的时间讨论和修改材料。从议事制度看,委员会可定期召开会议,并进行充分的准备,以利于与管理层、内外部审计机构充分的沟通。

第二,保障董事充分参与权。董事参与权是董事决策的途径,只有通过参与各项决策的研究、制订,才能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从董事自身来讲,要求保证有时间、精力、相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参与董事会会议。

―要为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确保其参与决策渠道畅通。

―建立严格的董事参与决策的激励制度。如根据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发表意见情况、决策效果情况等实行有差别的评价与激励。

第三,保障董事充分发言权。董事的发言权是董事表达建议、意见的主要渠道。

―董事会会议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决策民主气氛,充分调动董事发言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每一位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会议时间应服从会议质量,不能因为时间因素影响董事对各项决策事项讨论的质量。

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第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决克服“一言堂”和单纯凭经验、凭感觉的做法、习惯。

第二,确保董事会会议时间表和会议草拟议程等相关资料会事先提供给董事,全体董事都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涉及到重大投资决策时,要认真听取各位董事、专家的意见。

第四,监事会建设需提高自身的监督水平,通过听取各项议案汇报和见证决策程序,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广泛听取滨海农商行各级别员工、外部专业人士和中介组织、非董事股东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如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等。

第七,完善董事会会议决策程序、专门委员会会议决策程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策程序,加强与外部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以保证滨海农商行决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

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决策规则与程序

根据滨海农商行《章程》规定,董事会要做出决策,首先要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并在十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让大家充分了解情况,有所准备。其次,要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才能有效,那些不能出席一半以上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及时调整。最后要对某一事项做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在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时,还应当明确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能不能参加讨论,能不能参与投票。与董事会决策规则和程序密切相关的是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职能充分发挥问题。为此建议:

第一,根据各类董事的专业能力、技能、经验等,对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进行合理搭配。

第二,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材料于会议召开前7日发送至各位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建立各专门委员会执行机构对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沟通报告机制,确保各专门委员会执行机构与各委员会能够保持及时的沟通和联系。

第四,制订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规划,按照规划定期听取对口经营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建议或进一步优化方案。

建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准则。

首先,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滨海农商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准则,以法规形式明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促使董事勤勉诚信,恪尽职守。

其次,制订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强化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体系。

建立董事持续培训机制。定期为董事安排相应的培训和讨论,确保其参加培训讨论的时间。董事不仅要持续学习企业管理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等,还要认真地了解国际产业发展的趋势,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经营策略的研究、改革趋势的研究等,以不断提高董事履职所需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规范董事及其工作部门的专业性。根据滨海农商行与战略投资者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合作协议,可由IFC为滨海农商行董事提供相关培训。可通过学习研讨、专业培训、开设专题讲座等形式,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对滨海农商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

进一步加强对董事、监事的评价与问责。为了更好地发挥滨海农商行董、监事的作用,科学的激励、约束与评价机制和严格有效的责任制度有待建立。

第一,加强监事会对滨海农商行董事履职评价建设,进一步落实监事检查、监督职责,对离职董事及时进行离任审计。董事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建立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评价制度。一是明确和量化对董事、监事进行评价的相关标准和事项。如董事、监事是否认真阅读滨海农商行各项报告;是否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及时、明确提出本人审议意见;是否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为滨海农商行工作;是否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决策权,没有受他人操纵等。二是设计董事履职情况自我评价问卷,根据董事填写的自我评价问卷,提出对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意见,并据此编写《独立董事年度述职和相互评价报告》、《外部监事述职和相互评价报告》,以及《监事会对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建立董事任职资格退出制度。根据量化评价标准和自我评价问卷得出的董事最终履职评价结果,对于不合格的、履职不力的董事,应取消或劝退其任职资格。

增强传导的有效性,提高决策与信息流动的速度、质量和效率

上传和对内充分披露。一是以行长为首的经营班子应按照《章程》和《公司治理规则》等要求,及时、明确、充分地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披露全行的经营管理状况、重大交易情况等信息,确保董事会决策基础的透明、充分;二是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执行部门应按照《章程》和《公司治理规则》等的要求,及时、明确、充分地向对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披露相应的信息,确保该委员会能够进行高效、科学的决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支持和保障;三是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的秘书机构,应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推动、督查作用,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经营班子、执行部门间信息沟通、传导的高效、无偏和通畅。

下达和对外适当披露。一是以行长为首的经营班子应明确并及时传达董事会各项决策、经营管理战略、思路和措施至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员工。确保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员工分解、执行和完成目标的时效性,强化对各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激励。二是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第7号)的规定和滨海农商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真实、全面、准确地将滨海农商行董、监事会会议情况、主要财务信息、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关联交易事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信息及时报送全体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以及外部监管机构,提高滨海农商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增强执行力,确保决策的细化落实执行到位

强化工作流程,细化职责分工

第一,严格执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滨海农商行董事会对经营层定量授权标准,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对滨海农商行行使充分的经营管理权。

第二,明确经营层人员间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切实落实问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董事会做出的各项决策,经营层要准确理解并及时下达,对决策要求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明确工作标准、进度和完成时限。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要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三,保持经营层向董事会报告途径通畅。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月度经营指标、行长工作报告、全行内控和稽核工作汇报、信贷资产质量情况汇报等。

第四,建立经营层就滨海农商行重大事项向董事会的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计算机系统故障事件、外部监管当局对总行的检查报告、监管意见和评价等。

实施品质管理,建立督办查办制度

设立品质管理中心,求真务实,推进全产品、全流程、全层级的品质建设。品质管理中心通过对滨海农商行经营、管理、财务等各项工作和各级干部员工的品质等独立、客观地履行组织、指导、监督、评价、推动职能以及提供咨询服务,促进滨海农商行执行力建设。

第一,品质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授权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品质管理工作独立于经营管理。在品质管理过程中,品质管理中心人员需就品质管理与被品质管理部门进行平等的、充分的讨论、交流与沟通,以保证品质管理结论的客观。

第三,品质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滨海农商行高级管理层成员对品质管理中心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品质管理中心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品质管理中心负责人与行长之间没有直接的业务报告关系。

第五,品质管理中心与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层、中管和员工是监督关系。

第六,建立品质管理人员后续培训制度,以保证内部品质管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创新内部审计体制机制

第一,制订和完善内部审计业务准则和业务流程。内部审计部门要根据业务实际制订内部审计的具体业务准则,针对审计项目制订规范化业务要求和标准化业务流程。

第二,充实内部审计人员,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一是多渠道吸收专业人才。通过引进、吸收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审计人才,不断充实内部审计队伍。二是加强对现有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为其有效履行审计职能奠定基础。

第三,改进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和技术。一是在审计过程中不生搬硬套规章制度,与被审计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和协调。二是加强计算机技术和风险分析方法的运用,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建立畅通报告路线,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内部审计在纵向上,要确保审计发现与审计结果等信息及时报告董、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在横向上,应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将内部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依据、经验等各项信息集中归纳,供全行共享和借鉴。

第五,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能,加强内部检查力度。包括审计业务检查和基础管理检查,必要时引进外部审计,保证内审系统上下严格遵循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六,建立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审计委员会应建立专门制度,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一是对未尽职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隐瞒不报或未如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以及其他有损滨海农商行利益或声誉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二是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也应有明细的免责条款。

进一步发挥首席风险官及财务总监的监督、制约和咨询作用

第一,要加强首席风险官的监督、制约作用。

―制订首席风险官工作基本制度。细化首席风险官工作的基本原则、职责范围、工作方式、考核机制等内容,确保其参加全行层面的重大决策过程,细化其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合规审查权。

―确保首席风险官独立开展工作,进行合规检查和报告,不受经营管理层的阻扰。当个案或累积情况出现偏差,首席风险官与行长意见不一致,首席风险官判断潜在风险会实质性影响滨海农商行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偏好的情况下,应直述意见,表述情况。首席风险官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将个别交易事项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及批准。

―完善双线风险报告体制,确保其汇报路径畅通。

―加强首席风险官业务培训,多角度提升首席风险官业务能力。使首席风险官有效融入滨海农商行经营管理,切实提高滨海农商行自我约束能力,推动建立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加强财务总监的监督、制约和咨询作用。

―完善财务总监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其能够向滨海农商行股东、董事及时、客观地传递并解释相关信息。

―确保财务总监能够参与滨海农商行相关经营决策、审查经营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等控制流程,将财务工作的重点从对滨海农商行经营信息的事后反映转变到事前控制和事中监督,并将监督贯穿于滨海农商行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过程。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篇(2)

专业委员会登上舞台

在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主要存在两种治理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治理结构;以美英为代表的单层治理结构。实际运作中,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双层结构的优点是监督层对于执行层有更大的独立性,缺点是远离公司实际业务,缺乏足够的信息履行自己的职能;单层结构的优点是对公司业务掌握了更多的信息,缺点是容易为内部人所操纵,变成董事会本身蜕变成“橡皮图章”。

20世纪后期两种治理结构相互融合,特别是有向单层结构演变的倾向。为解决单层结构下的天然缺点,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解决方案先后应运而生,并最终成为目前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从企业内部看,董事会是一种以有限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的一个集体性的管理机构。这种工作方式决定了它无法仅靠几天或几次短暂的会议完成对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高质量决策。而且,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的日益复杂和经营管理模式、手段变化的日益加快,董事会的决策,越来越需要建立在专业基础上的深入细致的事前研究,才能在最终的董事会会议上做出有效的审议和决策。这也是促使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诞生的一个根本的内在性因素。

四大关系决定作用发挥

公司治理,关键在于治理“人”和“关系”。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要想有效发挥作用,必须处理好四大关系。

专业委员会与股东的关系。标准普尔曾经对我国的公司治理进行过专门的评价,其核心结论之一就是:股权结构不够合理(主要是一股独大),大股东干预过多。特别明显的表现是,多数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更多时候表现为行政领导机关附属单位的“翻牌”公司,上级行政机关继续干预企业的人、财、物的选拔与决策,专业委员会根本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如果想做实董事会的职责,让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首先需要股东转变观念,在遵循现代企业治理的规律和正确的公司经营理念下设计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设定好自己的权力边界,保证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的整体最大化。

专业委员会和董事会的关系。这一点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来说尤其重要,因为在这样的公司里,董事会是真正的权力和决策中心。专业委员会能否真正帮助董事会把职责落地,关键在于董事会能不能用正确的理念、定位和制度来管理和规范自身及下属各委员会的履职行为。

在GE,董事会以诚信作为基石和基本理念,并用它引导着公司董事会的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解决“做什么”、“为谁去做”以及“如何去做”等关键问题。它对自己的角色定位非常明确,即:认真关注和保证股东的长期利益;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以使其经营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负责任地使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得到应有的反映。为此,它有针对性地设置了审计委员会、管理发展和薪酬委员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公共责任委员会,并在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方面赋予其充分发挥作用和履行职能的空间;同时在董事会的整体框架内,设置了这些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的内生机制。

由于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是在董事会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因此,各专业委员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己在专业领域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受到董事会集体的领导和管理。在GE,各专业委员会在每次的委员会会议之后,都需要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和会议情况,必要时要提请董事会讨论。而在戴尔,每次董事会的会议中,对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审议都会作为一个固定的会议议程。

专业委员会之间、专业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对不设立监事会的企业来说,处理好专业委员会之间的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对董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健康运作至关重要。比如,在一些治理良好的企业中,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而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治理委员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改进建议,则又可能是基于管理发展委员会(或领导力发展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的专业评估报告。

而设有监事会的公司则会采取在监事会下也同时设立一些专业委员会的做法,对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履行应尽职责的同时,代行部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避免了重复设置。比如,在中国银行的监事会下,便设有“履职尽责监督委员会”和“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而董事会下就不设类似的审计委员会、提名/治理委员会。这样,就既促进和保证了董事会职责的履行,又防止了双方职责的交叉、重叠和冲突。

专业委员会与企业管理层/执行层(含其下属部门)的关系。专业委员会如何处理好与管理层/执行层的关系,也是其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在GE,其专业委员会每位成员每年都会考察至少两个业务部门,亲自体验GE的经营,并有针对性地和管理层交流沟通相关问题。而无论是GE的管理发展和薪酬委员会还是戴尔的领导力发展和薪酬委员会,都会和现任管理层一道来商讨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共同讨论其继任者的问题和包括其本人在内的领导力发展计划。

而在中国工商银行,则采取了“双汇报告路线”制的方法来管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管理层、监事会的关系。比如,其审计委员会下辖的“内部审计局”,会将自己的报告经由第一汇报路线汇报审计委员会,同时经由第二汇报路线报告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强化自我管理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派驻监事会的公司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分为职工监事和外派监事,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连选连任。外派监事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十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无不良履职记录;(二)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三)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会签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有关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四)监督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市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六)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市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市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市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八)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二)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三)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第三章监事会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一)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公司关于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的汇报;(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材料,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向有关部门和银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四)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市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五)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有关会议,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二)重大事项的实施监督情况;(三)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四)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五)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不得向公司透露本条所列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监督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监事会成员应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配合工作。必要时,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公司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保障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及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监控,对重大事项的酝酿、讨论、决策、执行和结果及时通报监事会,并将有关材料抄送监事会备案。公司有关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上报前应与监事会共同会签。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市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九条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职。

第三十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负责,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市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三十三条属于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问责、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篇(4)

(一)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总体情况

本人能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历次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二)出席会议情况及投票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含临时会议2次)和股东大会2次,本人均能亲自出席会议。

2、投票表决情况: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能够主动关注与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审阅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投票表决中,除对利润分配方案持保留意见外,对其他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在日常履职中,能认真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提出建议,为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本年度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在月日召开的五届十七次董事会上,本人与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一起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年度报告等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傅静坤赵文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吴雪芳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三人均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呈,其辞职理由充分,符合有关规定。

(2)关于提名杨如生李晓帆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核查其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

(3)关于聘任高建柏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核查认为,提名方式、任职资格、聘任程序均符合有关规定,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

(4)关于对参与土地竞拍等事项授权经营班子权限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授权,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授权权限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关于调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的议案。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对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调整,符合有关规定。

(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没有发现公司有违规担保事项的发生。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我们认为,该担保事项系公司为购买本公司商品房的业主所提供的担保,属于行业内普遍现象。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7)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认真开展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证监局对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为契机,公司修订了《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形成了以公司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有效控制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保证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监管,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要业务与事项有效控制,从而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在月日召开的五届二十次董事会上,本人与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一起,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核查和核实,发表了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篇(5)

我国国有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股份制改革,但由于体制影响,国有上市公司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隧道行为”等现象。这不仅有碍资本市场信用秩序的建立,最重要的是损害上市公司的自身价值。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证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形成对大股东的有效制衡,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规定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至此,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开始了强制性的变迁完善过程。但是这几年的实践和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特别是其独立性、履职能力和履职绩效等方面受到质疑。

据统计,2001年8月至2009年年底,在针对违规上市公司 454件的处罚中,涉及董事处罚的有312件,占68.7%,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处罚事件52件,占全部处罚事件的11.5%,占上市公司处罚事件的16.7%。处罚原因,75%的是独立董事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28.8%的是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可见,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及效果还有待加强与改进,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与履职同步的绩效评价体系就迫在眉睫。

一、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的意义

我国公司法相关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特别要求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对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和其他独立意见进行了详尽描述。在此前提下,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有利于提高其独立性,强化其职能作用

从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不难发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其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从理论研究层面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乃至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其他公司治理机制交互作用,从而发挥公司治理的应有效用;再者,在控制了独立董事的内生性以保证其独立性后,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的比例与大股东资金占用呈现显著负相关关系,即独立董事的存在能够有效抑制大股东的资金“掏空”行为。从实践层面看,独立董事在有效独立性的保障下,履职情况得到明显改善。各上市公司所公布的独立董事履职报告体现,第一,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的有效性得到了保证;第二,相当部分独立董事能够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异议及独立意见。例如,华夏银行的独立董事一年内发表针对重大事项的异议达五次以上,莲花味精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受到独立董事的监督质疑。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履职的保证,而我们所进行的履职绩效评价正是以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为核心,独立性为本质,在强化独立董事履职职能作用的同时提高其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有利于董事会治理效能的提高

董事会一直被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其本质是以委托原则为指导,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监督控制经理人日常管理行为,而独立董事又是中小股东为了防止自身利益受到大股东的侵占而产生的人。可见,独立董事制度是大股东、中小股东、管理层等公司治理利益主体不断博弈制衡形成的。我国上市公司着眼于监督、顾问及信号传递的动机,需要在董事会成员中设立独立董事。可见,独立董事的引入优化了董事会的结构,提升了董事会的战略参与能力,强化了董事会内部机制,有效减轻了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

根据委托理论的观点,要处理好委托关系,就要求有激励约束机制,而激励约束机制又要求有相应的业绩评价体系匹配,那么独立董事履职绩效的评估必然有利于董事会治理效能的提高。

(三)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有利于提高独立董事素质

对独立董事履职绩效的考评有利于独立董事的规范管理。目前我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主要是社会名望人士,有高等学府的教授、知名的企业管理者、知名的高级专业人士,他们大都有着双重职务身份,而独立董事的身份往往排在第二,这样的矛盾使得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再加上履职环境以及信息沟通的局限,更多的独立董事履职流于形式。这种环境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及时发现独立董事个人素质的缺陷与不足,以及独立董事为公司所创造的价值或避免的损失。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体系的建立不仅能够及时评价独立董事的价值,还可以为独立董事的聘请与退出提供参考依据,从而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与素质。

二、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框架的构建

(一)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

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的前提是独立董事角色定位的准确把握,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把独立董事的角色职责分为四种:

1.参与战略决策制定的角色

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正式成员,其职责和董事会的功能紧密联系在一起,保护股东的利益,为企业的战略决策作出贡献,是独立董事不容推卸的责任。企业中的管理层必须具有清晰的战略方向,而独立董事应当利用他们从生活阅历,特别是商业经历中得出的大量经验,来确保已选定的战略是稳健的。就该角色而言,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能会对战略的任何方面提出异议和挑战,并提供建议帮助制定成功的战略。

2.监督控制角色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对大股东和经理层形成制衡。不同于监事会的事后监督,独立董事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事前和事中监督。独立董事可以依靠自己在专业方面的优势,对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决策作出预先判断,如果发现问题则可以通过行使权力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及时进行有关信息的披露。所以,在既定的公司日常经营运转中,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监督的职责。

3.风险控制管理角色

风险角色是指独立董事应当确保企业拥有充分的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就该角色而言,独立董事应当确信财务信息是完整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系统是健全的且具有抵御风险的作用。有调查显示,大多数公司在选择独立董事时,并未考虑他们的胜任能力。他们可能是董事长的亲戚朋友,可能是某高校的学者,或者仅仅因为他们符合董事会对于董事会成员组成的需求。往往在选用独立董事时并未要求其具备某些专业技能和经验,其中就包括风险认知、分析和控制能力。

4.人事管理角色

这一角色主要表现在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执行成员管理的有关责任进行监督,一般涉及人员任命和薪酬问题。独立董事应在公司人事任免和薪酬计划与实施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能,以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二)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架构

独立董事履职绩效的评估是董事个体绩效评估的一个构成部分,是对其个人行为的评价与总结。基于上述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分析,借鉴平衡计分卡考核方法,平衡内外、财务与非财务等多方面构建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体系,如图1所示。

1.职责绩效评价

职责绩效评价是对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结果的评价,在这里主要是从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进行分析考核,这四种角色是独立董事职责的高度概括与总结。在对每种角色所反映的职责进行评价时也是从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财务与非财务等多方面进行衡量的。具体如图2所示:

从图2不难发现,独立董事每一种角色的演绎都需要相应的职责履行去保证,这四种角色所反映的职责并不是相互独立,而是纵横交织平衡的结果。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战略制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的同时,也是对公司风险的控制和自身职责的履行,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积极维护。当然,我们对每一个职责的具体构建和表述还不够细分,还不能包含独立董事所有的行为表现,这点有待进一步加强。

2.声誉评价

国内外一系列的公司丑闻,使得独立董事面临声誉考验和人们的质疑。由于独立董事的工作性质具有兼职性,其履职效果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地位和进一步的发展。声誉评价既是一种激励也是一种约束,在此,希望建立独立董事人市场,这种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类似,以市场的独特机制对其进行管理。通过社会评价制度,如果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表现良好,获得良好的认可,对其报酬的提升、声誉及职业前景的发展都有益处。反之,如果其不能很好地履行该有的职责,将被市场淘汰。另外,随着独立董事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其必定是一系列利益相关者进行博弈平衡的结果,所以它能有效地提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改变“花瓶”形象。

基于上述分析,在对独立董事的声誉进行评价时主要是将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来构建评价具体内容。自我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主要是独立董事对于自身行为、能力、精力、贡献与不足的总结,其相关内容会在述职报告中有所体现。具体包括:(1)独立董事的出勤状况;(2)自身履职精力和时间投入的评价;(3)个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组织战略的评价及建议。外部评价是和独立董事有着利益关系的一系列主体的评价,分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为董事专业委员会,这是最基础的层面,他们也是独立董事履职的直接监督者;第二层面为股东评价打分,包括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是独立董事的直接委托人,他们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评价体现了其满意度与期望;第三层面,社会公众与专业中介机构。目前,深交所建立发表了我国首个独立董事信息库,这对独立董事专业市场的建立有重要影响。社会公众与专业中介机构评价主体范围广泛,他们中间可能包括相关的职业经理人、行业专业人士、关注经济热点的普通人士等等,这些评价都能体现社会对独立董事的关注与了解,以及对独立董事履职的满意度,同时也是对独立董事人市场的一种信息传递。

三、我国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价的应用及建议

上面只是对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价的构成要素和具体内容进行了介绍,并没有统一每一种评价指标的衡量标准和科学的统计方法,即有关“标准独立董事”的构建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独立董事履职绩效的合理评价将为公司独立董事的选拔任用提供信息,为其薪酬确定提供依据,必将强化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但在进一步建设运用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价体系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建立完善独立董事绩效信息平台,加强其应用指导

2008年,深交所建立国内首个独立董事信息库。信息库包括三个方面:拟任独立董事和在任独立董事信息,以及独立董事人才库。其中,“拟任独立董事”传递出的主要信息是拟聘任独立董事的基本信息,“反馈意见”栏目主要供投资者对拟聘任独立董事提交异议;“在任独立董事信息”栏目记录了深市所有上市公司在任的独立董事的基本信息,“简历”栏目是对各在任独立董事履职经历的介绍;“独立董事人才库”记录了所有参加过深交所独立董事培训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名单,其年龄、性别、学历、职称、专业、培训时间、工作单位等重要信息都有体现,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查看该栏目来挑选适合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信息只是对独立董事个人状况的简单评价,而有关独立董事履职绩效的信息并未充分体现。公司并不能从其履职经历中看到有关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包括履职能力和声誉评价,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另外,独立董事信息库建立后,形同虚设,应用效果并不明显。各证券机构应积极引导上市公司,重视独立董事人才信息库的价值,让其真正有助于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挑选。最终避免上市公司任人唯亲的现象,不断提高独立董事的素质和技能,使市场上出现一个专业化的、在公司治理中能发挥重要作用的群体。

(二)明确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的主体和方法

评估主体和程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履职绩效评估的效用。独立董事本质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者,但其在行使职权时难免会触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其独立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所以对于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价主体相对复杂,由于考核主体的多元化,如何让各利益主体作出客观合理的评价就如同一道关卡。另外,现有的不论是定性还是定量的计分方法都各有优缺点,有着独自的适用范围,对独立董事绩效评估都不适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要求 “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评价”,但并没有统一具体的评估方法,所以具体的评价执行方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与规范。

(三)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的重点是独立董事的素质

决定独立董事履职绩效的根本因素是独立董事的素质,同时独立董事素质也体现了独立董事履行义务的情况。独立董事的素质不仅包含专业技能,更多的是履职态度和履职行为。独立董事专业技能决定了独立董事能否有效参与决策,独立董事的态度和行为决定了独立董事能否履行勤勉和忠诚义务。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大多属于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专业技能毋庸置疑,但由于诸多影响因素的存在,其履职态度和行为流于形式,使得履职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通过独立董事绩效评估体系的建立,有关独立董事履职态度和履职行为效果的信息透明化,迫使其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勤勉尽责,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上市公司,在董事会的运作过程中保持独立判断,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四)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的应用

独立董事履职绩效评估是建立独立董事激励和约束长效机制的一个构成部分,为改善董事会治理效应、提升公司治理绩效提供支持,为公司治理的其他子系统提供决策信息。对独立董事履职绩效的评估要科学合理,评价结果要客观公正,并及时地反馈给评价对象,以规范其以后的履职行为。同时,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结果还要和其他独立董事激励约束体制相结合,以缓解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改善委托关系,最终建立一个良性的评价循环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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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德学,何勇. 独立董事行为的博弈分析及其激励约束[J].商业研究,2004(5):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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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郑晓明.人力资源管理导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295-297.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篇(6)

1.确定评价对象。组成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稽核部为成员的部门履职评价小组,将部门履职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每年选择3-4个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所选评价对象报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实现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评价全覆盖。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篇(7)

第一,专业性。履行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监督审计工作,以及监督内部控制的职能,需要一定的财务专长。1999年美国的蓝带委员会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会计或相关的财务专长”。美国的萨班斯法案(2002)强调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名财务专家。我国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表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中至少配备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为注册会计师或高级职称)。这些公司治理规范都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监督的专业性特征。

第二,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必须就公司的审计质量、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独立的意见,质疑公司存在的风险问题,这要求审计委员会具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价值判断。因而,审计委员会中财务专家的恰当身份应该是独立董事,才能排除控股股东的影响,专业地判断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独立地发表意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最理想的情形应该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为独立董事,均为财务专家,但现实中难以做到。蓝带委员会的推荐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即独立董事),萨班斯法案也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为独立董事。我国的治理要求是绝大部分为独立董事以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的独立性。

第三,风险导向。从履职的工作重点来看,审计委员会实质上是监督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中涉及的企业风险管理,要确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有助于识别业务事项和交易及其相关的风险和机会,有助于管理风险容忍度,有助于公司用来监控财务报告完整性和可靠性、使相关威胁最小化。审计委员会的监督需要面对会计舞弊的风险、内控机制失效的风险,以及审计师舞弊的风险,其必须通过成员独立的职业判断和勤勉尽职,有效地评估风险和应对风险。从这个意义上,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应以风险为导向的,并有效地关注企业关键的财务风险以及控制薄弱的领域和环节。

综上所述,审计委员会要高效地履行其公司治理职责,必须聘请善于职业判断和质疑的、独立的财务专家,以其勤勉尽职服务于董事会高效率的监督工作。

二、有效地履行公司治理职能所需要的财务专长

许多国外的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聘请了财务专家能保证公司具有更高的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以及有利于内部控制的建设。从国外的研究来看,审计委员会聘任具有会计背景的财务专家更受到投资者的认可。这正是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特征所决定的,公司治理政策法规也特别关注并引导审计委员会聘请财务专家,财务专家所具有的财务专长(financial expertise)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地履行公司治理职责的智力储备。

(一)财务素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都是财务专家,按照现行法规的要求,审计委员会所聘的独立董事起码得具备一定的财务素养(Financial Literacy),如美国证监会的规定所指应具备理解财务报告的能力,具体必须包括如下经济与管理素养:大体上了解对公司重要的经济、商业、运作、法律和财务风险;较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报告间的关系;能组织和提出关于公司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财务报告过程和审计活动的问题的;能适当地质询管理层。以上均有利于参与监督工作。

(二)财务专长。在审计委员会被认为是财务专家的角色,其素质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以SEC规定的规定为例,财务专长(financial expertise)包括:(1)熟悉公认的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2)能对会计准则在会计估计、应计项目和计提准备方面的运用进行评估;(3)有直接和间接地编制、审计、分析或评价相当财务报告的经验,且财务报告的复杂程度与受聘企业相当。(4)熟悉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流程。(5)熟悉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此外,SEC规定以上能力的获得方式还应该在以下范围之内:(1)担任过CFO、首席会计师、主计长、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等类似职务的工作经验;(2)具备监督CFO、首席会计师、主计长、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等类似职务的工作经验;(3)具有在编制、审计和评价财务报表方面监督或评价公司业绩或注册会计师的经验。萨班斯法案确定的财务专家的定义包括财务与会计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也包括财务与会计的管理工作经历。

(三)专业主导。审计委员会是有一组董事组成的专业委员会,有的董事具备财务素养并兼具法律、行业等专长,有的董事是认定的财务专家。在审计委员会的大部分工作都需要用到财务专长进行职业判断,尽管相关的法规表明财务专家不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应对监督审计质量、内部控制运行和财务信息质量等专业性的职责中,需要财务专家作为召集人主导工作,并需要其他成员的协作和支持。对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财务素养和财务专长的要求,是确保公司审计委员会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的基础。

三、财务专家在有效履职中的专业判断

(一)对审计质量的专业判断

公司治理规则要求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审计质量的责任,规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选聘外部审计师,监督外部审计师的工作,以及沟通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确保审计质量。这要求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熟悉审计过程,在工作中进行如下专业判断:准确地判断所聘任外部审计师的执业能力和行业声誉,外部审计师收费是否合理,外部审计师的审计工作效率,外部审计师与管理层、外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之间分歧的性质,等等。由于审计委员会要全程监督外部审计师的年报审计,因此,财务专家可以较准确地判断审计师的审计质量,合理地作出是否续聘审计师的决策。

此外,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下转第147页)

(上接第20页)聘任、监督和支付薪酬,判断内部审计师所报告的审计结果和存在问题的性质,以自身对内部审计政策、过程、实务和结果有清楚的理解,与内部审计师在专业上进行有效的沟通,督促改进内部审计工作。

(二)对内部控制运行的专业判断

审计委员会应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和运行。财务专家必须要熟悉内部控制机制及其良好运行的标准,并保证应该有足够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完成下列工作:理解建立和维持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的过程;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设计和运行的程序;检查管理层和审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报告和意见;评估所识别的内部控制严重缺陷和重大弱点;确保管理层恰当地处理了已识别的重大弱点并已财务措施进行了纠正。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篇(8)

根据上述公司治理目标,考虑到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将董事会具体职责归纳如下:1.审核和制定公司战略、经营计划、风险政策、年度预算,监督业务发展和公司业绩,审核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支出、企业购并和分拆活动;2.任命、监督高层管理人员,审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3.监督和管理董事会成员、管理层及股东在关联交易、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潜在利益冲突;4.通过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监督会计信息披露过程等措施来保证公司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性与完整性;5.监督公司治理结构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必要时能够进行改进;6.与外部治理机构和公司利益相关者进行联系与沟通,为公司获取成功所需的关键资源(资金、信誉等);7.设立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项目等。

董事会为了保证全面有效地履行上述具体职责,需要建立一个自身的业绩评价系统,将其所肩负的公司治理职责转化为可以具体量化的指标体系,以便观察与评价公司治理效果,矫正公司治理行为。关于公司治理实践中董事会的业绩评价问题,国内外学者正处于探索之中。美国学者Melcher(1996)曾经用9个项目来评价最好和最差的董事会,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现在看来这一评价方案也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国内关于这方面的专题研讨有限,至今尚无全面系统的董事会业绩评价方案公布。我们受加拿大管理会计师(CMA)协会利用平衡计分卡(theBalancedScorecard)计量董事会受托责任的启发,利用平衡记分卡原理来设立董事会的业绩评价体系。

由卡普兰(Kaplan)和诺顿(Norton)于1992年创立的业绩评价方法——平衡记分卡,是由围绕组织的战略目标,以及体现或促进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因素的指标组成的业绩评价系统,主要由财务、内部经营过程、顾客、组织学习与成长四大方面的指标体系组成。我们根据上述对公司治理目标和董事会具体职责的理解,以平衡记分卡为基本框架,设计如下董事会的业绩评价体系:

按照平衡计分卡原理,董事会为了保证前述公司治理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从影响这一目标实现的如下四个相互联系的因素入手:即满足各利益相关者财务方面的价值增值要求;利用其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的双重权限来创建制度化的、富有效率的内部营运过程;加强与内部管理层、员工以及外部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客户和社区等的联系与沟通;提升企业的成长潜力等。显然,这四个方面也可以看作是董事会为实现公司治理目标而必须首先达到的具体目标。接下来,进一步为这些具体目标寻找详细的计量指标,也可以看作是实现这些具体目标的方法路径。我们初步设想计量各具体目标实现程度的主要指标如下:

(一)财务方面:每股收益(EPS),经济增加值(EVA),现金净流量,董事、管理层与员工的报酬增长率,社会贡献(纳税额与社会公益性捐赠)等。

(二)企业内部过程:参与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经营计划的制定与审批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监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与风险政策的会议次数,对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经营业绩与合法性的评估状况,制定CEO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安排与继任计划状况,董事业绩的自我评论与相互评价状况,定期审核与评估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成本和进度状况,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措施等。

(三)与内外部的联系与沟通:为管理层提供的建议数量,与员工直接沟通的次数,了解客户及供应商需求的次数,内部信息覆盖率,外部公司治理机构和投资者、债权人所认可的会计信息质量(包括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与透明度),通过各种渠道(会议、访谈等)与外部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和社区进行沟通的及时性与次数,社区责任的履行程度(社区就业人数与环境保护责任履行程度)等。

(四)组织学习与成长:董事会成员的教育程度与管理水平,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满意程度和创新能力,管理层的知识结构、教育程度与培训次数,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发展计划的实现程度等。

董事会在企业战略计划的制定、实施与评价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但位居企业最高管理层次的董事会,毕竟远离了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因而需要从各种渠道获得制定与实施战略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利用这些相关信息和管理会计决策方法所提出的战略计划方案),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董事会制定(或审查与评价)企业战略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大量的财务与非财务、内部与外部信息。外部信息包括消费者需求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当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状况、竞争对手战略分析、行业信息和发展趋势、对利益关系方(如大股东)反应的分析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内部信息则包括战略计划所需的人员、技术、资本、以及投资能力、战略计划各实施方案、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成本与效益分析、战略方案内在风险的评估等信息。

为了保证董事会战略决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上述信息最好由董事会内部的战略委员会委托财会人员根据其特殊需求提供。我们设想由企业财会部门提供详细的、具体的、经过初步分析和整理的管理会计信息,再由董事会内部具有会计信息分析和投资决策背景的专业人士进行分析提炼,以形成独立于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价值判断。

在企业战略实施过程中,董事会还应对战略实施计划进行审查与评估,以确保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与战略计划的一致性与协调性。为此,董事会需要企业财会人员提供战略计划(或重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会计信息:包括全面预算与预算执行的结果,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评估、潜在影响与管理层的应对措施等信息。

董事会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对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经营业绩及合法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薪酬和继任计划,这也是擅长计量受托责任的管理会计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域。与前述对董事会这一特定主体的业绩评价体系的忽略相比,对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业绩评价在各国均受到重视,并已有较为系统完整的业绩评价体系。我国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与相应操作细则较为全面地评价了企业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经营业绩与管理效率。在这里我们只想补充两点:

一是董事会应将对利益相关者的受托责任与治理目标明确无误地传递给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以便企业各层次的管理能够围绕总体治理目标来进行。董事会可以将高级管理层是否贯彻落实公司治理政策增设为一个重要的业绩评价指标,以保证公司治理系统的有效运转。

二是明确董事会对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业绩评估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应与企业高级管理层进行公开讨论,并提出改进其业绩的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潜在的问题。而这一过程是否有效的关键还在于董事会能否及时获得关于CEO的管理过程(战略计划落实、经营决策制定、员工培训等)和管理效果(市场份额、新产品销售比例、盈利质量等)的各项管理会计信息。

相对于企业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董事会是人;而针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层和员工而言,董事会是委托人。因此,董事会在促进企业内外部委托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中发挥着中心作用,并有责任缓解委托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另外,董事会也有责任与外部公司治理机构进行公司治理信息的沟通。而企业管理会计人员可以利用专业技能提供董事会与各方交流的相关信息,维持公司治理各方的信息交流体系。

就董事会与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员工的信息交流而方言,主要依赖于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服务、规划与控制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的管理会计信息,企业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预算编制过程、全面预算信息以及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分析与改进措施等信息,就是董事会与企业内部最好的交流形式与交流语言。

至于董事会与外部进行交流与沟通的信息,就目前企业对外公布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招股说明书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等来看,主要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事后的财务会计信息,反映董事会履行公司治理与战略管理职责的相关信息则十分有限。实际上,长期以来,信息需求各方对这种信息披露现状并不满意,安然事件以后,更有学者称现行财务报告披露了大量的信息垃圾。并且,哈佛大学商务与政府研究主任Iraa.Jackson2002年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剖析安然事件时指出,现行财务报告忽略了管理的披露与管理透明度,导致各方缺乏对企业管理政策与措施的了解。事实上,当今外部委托人并不甘心事后“用脚投票”的被动地位,对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透明度的关注日益增加。因此,董事会应该逐步对外报送涉及到企业公司治理、重大战略决策、主要经营管理过程(如经营预测、全面预算)等方面的管理会计信息,提高企业公司治理与管理的透明度,加强与外部委托人和外部公司治理机构的沟通。

就发展趋势来看,我们认为董事会为了解除其受托责任,应该向委托人报告其针对公司治理目标的努力行为以及努力结果。因此,前述对董事会治理目标及其具体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计量的业绩评价信息,应作为董事会与其委托人进行沟通的重要信息内容,建议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加入前述董事会平衡计分卡框架内的业绩信息。

以上我们阐述了管理会计在董事会业绩目标的制定与实现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主要是提供必不可少的管理会计信息与方法的支持。因此,会计理论与实务界应该意识到,在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实践中地位日渐突出的企业董事会,迫切需要一个符合其运行机制与独特需求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来帮助其富有成效地履行职责。而当前的会计理论与实践却忽略了董事会的这一需求,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的服务对象主要还是定位于CEO及其管理团队。因此,为了满足董事会的信息需求,充分发挥会计在当今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实践中的作用,应从下述三个方面对管理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加以改进: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篇(9)

根据上述公司治理目标,考虑到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将董事会具体职责归纳如下:1.审核和制定公司战略、经营计划、风险政策、年度预算,监督业务发展和公司业绩,审核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支出、企业购并和分拆活动;2.任命、监督高层管理人员,审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3.监督和管理董事会成员、管理层及股东在关联交易、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潜在利益冲突;4.通过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监督会计信息披露过程等措施来保证公司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性与完整性;5.监督公司治理结构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必要时能够进行改进;6.与外部治理机构和公司利益相关者进行联系与沟通,为公司获取成功所需的关键资源(资金、信誉等);7.设立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项目等。

董事会为了保证全面有效地履行上述具体职责,需要建立一个自身的业绩评价系统,将其所肩负的公司治理职责转化为可以具体量化的指标体系,以便观察与评价公司治理效果,矫正公司治理行为。关于公司治理实践中董事会的业绩评价问题,国内外学者正处于探索之中。美国学者melcher(1996)曾经用9个项目来评价最好和最差的董事会,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现在看来这一评价方案也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国内关于这方面的专题研讨有限,至今尚无全面系统的董事会业绩评价方案公布。我们受加拿大管理会计师(cma)协会利用平衡计分卡(the balanced scorecard)计量董事会受托责任的启发,利用平衡记分卡原理来设立董事会的业绩评价体系。

由卡普兰(kaplan)和诺顿(norton)于1992年创立的业绩评价方法——平衡记分卡,是由围绕组织的战略目标,以及体现或促进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因素的指标组成的业绩评价系统,主要由财务、内部经营过程、顾客、组织学习与成长四大方面的指标体系组成。我们根据上述对公司治理目标和董事会具体职责的理解,以平衡记分卡为基本框架,设计如下董事会的业绩评价体系:

按照平衡计分卡原理,董事会为了保证前述公司治理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从影响这一目标实现的如下四个相互联系的因素入手:即满足各利益相关者财务方面的价值增值要求;利用其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的双重权限来创建制度化的、富有效率的内部营运过程;加强与内部管理层、员工以及外部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客户和社区等的联系与沟通;提升企业的成长潜力等。显然,这四个方面也可以看作是董事会为实现公司治理目标而必须首先达到的具体目标。接下来,进一步为这些具体目标寻找详细的计量指标,也可以看作是实现这些具体目标的方法路径。我们初步设想计量各具体目标实现程度的主要指标如下:

(一)财务方面:每股收益(eps),经济增加值(eva),现金净流量,董事、管理层与员工的报酬增长率,社会贡献(纳税额与社会公益性捐赠)等。

(二)企业内部过程:参与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经营计划的制定与审批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监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与风险政策的会议次数,对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经营业绩与合法性的评估状况,制定ceo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安排与继任计划状况,董事业绩的自我评论与相互评价状况,定期审核与评估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成本和进度状况,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措施等。

(三)与内外部的联系与沟通:为管理层提供的建议数量,与员工直接沟通的次数,了解客户及供应商需求的次数,内部信息覆盖率,外部公司治理机构和投资者、债权人所认可的会计信息质量(包括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与透明度),通过各种渠道(会议、访谈等)与外部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和社区进行沟通的及时性与次数,社区责任的履行程度(社区就业人数与环境保护责任履行程度)等。

(四)组织学习与成长:董事会成员的教育程度与管理水平,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满意程度和创新能力,管理层的知识结构、教育程度与培训次数,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发展计划的实现程度等。

董事会在企业战略计划的制定、实施与评价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但位居企业最高管理层次的董事会,毕竟远离了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因而需要从各种渠道获得制定与实施战略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利用这些相关信息和管理会计决策方法所提出的战略计划方案),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董事会制定(或审查与评价)企业战略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大量的财务与非财务、内部与外部信息。外部信息包括消费者需求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当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状况、竞争对手战略分析、行业信息和发展趋势、对利益关系方(如大股东)反应的分析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内部信息则包括战略计划所需的人员、技术、资本、以及投资能力、战略计划各实施方案、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成本与效益分析、战略方案内在风险的评估等信息。

为了保证董事会战略决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上述信息最好由董事会内部的战略委员会委托财会人员根据其特殊需求提供。我们设想由企业财会部门提供详细的、具体的、经过初步分析和整理的管理会计信息,再由董事会内部具有会计信息分析和投资决策背景的专业人士进行分析提炼,以形成独立于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价值判断。

在企业战略实施过程中,董事会还应对战略实施计划进行审查与评估,以确保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与战略计划的一致性与协调性。为此,董事会需要企业财会人员提供战略计划(或重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会计信息:包括全面预算与预算执行的结果,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评估、潜在影响与管理层的应对措施等信息。

董事会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对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经营业绩及合法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薪酬和继任计划,这也是擅长计量受托责任的管理会计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域。与前述对董事会这一特定主体的业绩评价体系的忽略相比,对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业绩评价在各国均受到重视,并已有较为系统完整的业绩评价体系。我国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与相应操作细则较为全面地评价了企业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经营业绩与管理效率。在这里我们只想补充两点:

一是董事会应将对利益相关者的受托责任与治理目标明确无误地传递给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以便企业各层次的管理能够围绕总体治理目标来进行。董事会可以将高级管理层是否贯彻落实公司治理政策增设为一个重要的业绩评价指标,以保证公司治理系统的有效运转。

二是明确董事会对ceo及其高级管理团队的业绩评估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应与企业高级管理层进行公开讨论,并提出改进其业绩的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潜在的问题。而这一过程是否有效的关键还在于董事会能否及时获得关于ceo的管理过程(战略计划落实、经营决策制定、员工培训等)和管理效果(市场份额、新产品销售比例、盈利质量等)的各项管理会计信息。

相对于企业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董事会是人;而针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层和员工而言,董事会是委托人。因此,董事会在促进企业内外部委托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中发挥着中心作用,并有责任缓解委托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另外,董事会也有责任与外部公司治理机构进行公司治理信息的沟通。而企业管理会计人员可以利用专业技能提供董事会与各方交流的相关信息,维持公司治理各方的信息交流体系。

就董事会与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员工的信息交流而方言,主要依赖于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服务、规划与控制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的管理会计信息,企业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预算编制过程、全面预算信息以及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分析与改进措施等信息,就是董事会与企业内部最好的交流形式与交流语言。

至于董事会与外部进行交流与沟通的信息,就目前企业对外公布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招股说明书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等来看,主要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事后的财务会计信息,反映董事会履行公司治理与战略管理职责的相关信息则十分有限。实际上,长期以来,信息需求各方对这种信息披露现状并不满意,安然事件以后,更有学者称现行财务报告披露了大量的信息垃圾。并且,哈佛大学商务与政府研究主任iraa.jackson2002年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剖析安然事件时指出,现行财务报告忽略了管理的披露与管理透明度,导致各方缺乏对企业管理政策与措施的了解。事实上,当今外部委托人并不甘心事后“用脚投票”的被动地位,对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透明度的关注日益增加。因此,董事会应该逐步对外报送涉及到企业公司治理、重大战略决策、主要经营管理过程(如经营预测、全面预算)等方面的管理会计信息,提高企业公司治理与管理的透明度,加强与外部委托人和外部公司治理机构的沟通。

就发展趋势来看,我们认为董事会为了解除其受托责任,应该向委托人报告其针对公司治理目标的努力行为以及努力结果。因此,前述对董事会治理目标及其具体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计量的业绩评价信息,应作为董事会与其委托人进行沟通的重要信息内容,建议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加入前述董事会平衡计分卡框架内的业绩信息。

以上我们阐述了管理会计在董事会业绩目标的制定与实现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主要是提供必不可少的管理会计信息与方法的支持。因此,会计理论与实务界应该意识到,在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实践中地位日渐突出的企业董事会,迫切需要一个符合其运行机制与独特需求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来帮助其富有成效地履行职责。而当前的会计理论与实践却忽略了董事会的这一需求,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的服务对象主要还是定位于ceo及其管理团队。因此,为了满足董事会的信息需求,充分发挥会计在当今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实践中的作用,应从下述三个方面对管理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加以改进:

(一)明确管理会计服务对象的不同管理层次,并根据各管理层次的相应职责范围来提供其所需的会计信息。因为不同层次管理者关注和影响的企业活动不同,如总经理感兴趣企业总体经营状况,部门经营关注的是部门业绩,基层管理者关心的是个人工作表现,信息需求各异。当前,尤其应该将董事会这一最高管理层次由于其独特地位(具有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的双重职责)而需要关注的公司治理信息、受托责任履行状况、企业竞争表现、销售和盈利的总趋势、本期战略计划以及重要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等信息纳入财会部门的视野之中,并主动研究和及时满足董事会的管理会计信息需求。

(二)改进内部管理报告的报告形式与报告内容,提高管理会计信息的有效性。为了使财会人员提供的、针对各层次管理者的管理会计信息产生应有的效果,必须采用管理者能充分理解和有效运用的简明扼要的报告形式,并且报告的内容应突出重要问题以及应采取的针对性措施。财会人员应综合运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电子形式的会计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具有战略性、全局性、专题性、分析性、趋势性的信息,并注意信息的概括性与简明性,以免董事会陷入繁杂的会计信息之中而难以决断。

(三)完善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企业财会人员不仅应该熟练地掌握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信息生成与报送的方法与技术,更应该突破就会计论会计的狭隘思维,广泛学习和深入思考公司治理机制、企业战略和策略管理的思想与方法。比如为了向企业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战略决策信息,财会人员必须了解组织环境、竞争对手状况、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战略决策要素,以便在会计信息与企业战略决策之间架起一应桥梁。

「参考文献

1.李维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

3.李维安等。2002.现代公司治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席酉民,吴淑坤,公司治理与中国企业改革,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5.[美]理查。m.斯坦恩伯格凯瑟琳。l.布罗密罗著。倪卫红刘瑛译。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

6.[美]吉姆斯。d.威廉森。阎达五等译。现代主计长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7.杨惠敏。2000.公司治理、企业管理与会计信息系统。会计研究。2000,

8.johnson,jonathan;daily,catherine m.1996.boards of directors:a review and research agenda.journal of management.vol.22,issue3:409-438

9.anthony a a tkinson.steven salterio.shaping good conduct.cma management.2002.volume75,issue10:18-23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篇(10)

一、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契约理论认为,公司就是一组契约关系的结合体,正是由于这种契约具有不完备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契约参与各方之间存在委托问题,因此产生了公司治理。它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公司治理机制,按照具体的治理措施,可分为信息披露制度、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按照机制设计或实施所利用资源的来源,可以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如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股权激励机制等)和外部治理机制(如外部审计、政府监管、债权契约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制衡等)。

内部审计是解决问题的控制机制,它不仅是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信息披露制度和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也离不开内部审计活动。20世纪后期,经济全球化使内部审计从以检查、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符合性审计向以增值和改革机构运行状况为主要内容的增值型审计转变,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益突显。

传统的内部审计被视为内部控制的一部分,仅仅评估内部控制是否能实现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是否可靠、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21世纪初,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对内部审计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在这一新的定义下,内部审计完成了由管理功能向治理功能的转变,其治理功能主要体现在缓解信息不对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企业风险、重新介入内部控制等方面。内部审计也从管理导向型转变为风险导向型。

从受托责任的角度出发,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一种为确保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能动管理控制机制,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将审计对象从传统的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等扩大到治理程序,直接作用于公司治理,对公司治理发挥更有价值的作用。相比管理导向内部审计,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更强调关注公司治理框架中的风险发现与风险管理,关注管理者在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中其经营管理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关注组织在整个治理过程中的决策风险与经营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测试相关的控制机制能否管理这些风险。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这种能动式、前置式的治理特性也改变了传统内部审计的组织结构。

二、内部审计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实施及其效果,会受到相关制度的制约和影响。因此每一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既要考虑该制度本身,还要考虑其他相关制度的安排(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同时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性,还必须有一套强有力的制度实施机制。内部审计制度作为公司治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其作用的发挥和有效程度的大小除决定于该制度本身的完善程度外,还取决于与其相关的制度结构,即其他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以及该制度的实施机制。

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的基本目的是帮助组织完成其目标,为此要披露相关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为了达到这一制度的目标,需要提供一定的条件,即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人员的客观性,因此内部审计章程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批准,以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地位和活动不受限制。在此基础上,内部审计组织结构的设置也必须与其他制度安排相适应。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一个企业的内部审计组织结构的设置,关系到内部审计功能的发挥。不同阶段、不同企业对内部审计功能的需求也不同,因此,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方式、企业目标等实际情况,内部审计组织结构的设置也有不同。在公司治理框架内,常见的内部审计组织结构有以下几种:

(一)财务总监领导的组织结构

这种结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治理框架内层次较低,只能开展部分日常性的审计工作,不能直接为经营决策者服务,更多地是履行检查功能,并未涉及内部审计的确认与咨询活动,独立性较差,如图1所示。一般多见于企业规模较小、股权结构简单的企业。

(二)总经理领导的组织结构

这种结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地位比财务总监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来得更高,更接近于经营管理层,能直接为日常经营决策服务,审计的范围主要是经营审计和总经理对董事会财务责任的审计,如图2所示。这种结构有利于发挥内部审计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和较高的组织地位,但难以对总经理的受托管理责任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价。

(三)监事会领导的组织结构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及各利益相关方作为委托人,分别将各自的资源交董事会,并委托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对其进行监督。这一结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地位较高,有利于履行内部审计的检查、评价、鉴证功能,监事会也能够更好地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其自身职能,如图3所示。但这种结构下,由于监事会属于公司高层制衡机制组成部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相应地内部审计部门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难以通过内部审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从而难以实现其对企业的增值功能。

(四)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的组织结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策略等重大事项,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较高。审计委员会作为隶属于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同时制衡董事会的内部董事。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组织地位,更强调完成董事会的责任,有利于内部审计的检查、评价、监证和咨询功能的发挥,如图4所示。但这种组织结构下无法监督董事会的受托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部审计的检查、评价功能。

(五)双重领导的组织结构

以上的几种组织结构都不能同时平衡内部审计职能与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因此产生了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双重领导的内部审计组织结构,即在业务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绩,在职能上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双向负责、双轨报告、保持双重关系的组织结构,符合公司治理对其履行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的检查、评价、鉴证和咨询的功能,而且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如图5所示。

三、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最佳方式:现实选择

IIA在其2004年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隶属关系提出了下列要点:一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对组织中一个具有足够权力的负责人负责;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董事会之间能直接交流信息;三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确定;四是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应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五是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六是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评价其章程中规定的宗旨、权力和职责是否继续适用和有助于完成任务,并通报给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有四个基本主体,分别是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发展与其他三个主体的关系来促进公司治理。

根据研究者(程新生、张宜,2005;廖洪、邹冉,2006)的调查,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最常见的内部审计组织结构当属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的组织结构,其次是监事会领导的组织结构,接着是总经理领导的组织结构,这三种结构合计约占被调查公司的70%。换言之,目前我国多数上市公司选择单轨报告体系。风险导向审计延续了原有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之间的报告关系,但是由于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面向未来、前馈式的特性,这种报告关系正逐渐发展为能动式的双轨报告体系,服务范围和内容也有较大变化,从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扩大到了风险管理、道德氛围等公司治理所关注的内容。

在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审计委员会需要内部审计提供关于内部控制的可靠、全面的信息与客观的评价,以便更好地履行其监督职责;需要内部审计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从而确保公司有效地遵守法律法规。因此面向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的服务内容主要表现为监督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提供内部控制及企业合法性等方面的评价信息以供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高级管理层需要内部审计对其下属的受托责任进行监督,对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进行评价,更需要内部审计把握经营管理的关键,对企业管理目标、方针和决策提出建议。面对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服务内容主要表现为以评价各种管理活动和决策,对完善经营提出改进建议为主,并监督管理层下属受托责任的履行。因此,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依然是监督和评价,面对审计委员会时以前者为主要职能,面对高级管理层时以后者为主要职能。因此,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最佳组织结构是双重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这是理想状态下的最优内部审计组织结构,但是在实践中,内部审计组织结构直接受到企业管理理念、企业规模、内部治理结构、人员水平和胜任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针对我国企业股权结构、治理模式的不同现状,在构建内部审计组织结构时还要遵循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或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无论选择哪种组织结构,都要兼顾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参考文献】

[1] 贝利,等.内部审计思想[M].王光远等,译.中国时代出版社,2006.

[2] 程新生,张宜.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研究[J].审计研究,2005(1).

[3] 贺颖奇,陈佳俊.当代国际内部审计的变化与中国内部审计的机会[J].审计研究,2006(4).

[4] 廖洪,邹冉.从一项调查看我国内部审计现状[J].审计月刊,2006(7).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篇(11)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