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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6 16:02:16

买断合同

买断合同篇(1)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电影片《__________》(以下简称电影片)的著作权人,该电影片已经/即将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2.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取得电影片发行资格的法人单位;

3.甲方同意乙方在相应区域和期限内发行该电影片。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电影片的制片单位为___________,编剧为__________,导演为______,主要演员为______、_______ 、________等。

第二条 电影片正片长___分___秒。

第三条 乙方发行电影片仅限于电影院放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以及其他任何媒体对电影片进行播放。

第四条 乙方发行电影片的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发行区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发行区域外发行电影片。

第五条 乙方发行电影片的期限为电影片在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持续___天(下称发行期限)。

电影片在发行区域内的首映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发行期限届满后继续发行电影片。

第六条 乙方在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应按照下列第___种方式向甲方支付买断发行版权费¥___元(下称版权费):

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支付版权费的百分之___(¥____元),电影片在发行区域首映之日起日内支付版权费的百分之___,(¥____元),发行期限过半之日起日内支付版权费的百分之____ (¥___元),其余金额即版权费的百分之____于发行期限届满之日起___日内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不得在发行期限内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

第八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有关电影片发行必须的全部素材和资料,具体目录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甲方向乙方交付上述素材和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电影片发行必须的素材和资料的所有权归属,依据下列第___种方式确定: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素材和资料仍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发行期限结束之日起___日内将其归还甲方,归还所产生的费用由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折价赔偿;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素材和资料归乙方所有,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日内向甲方支付¥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适用于电影院发行放映的电影片底片、复制拷贝或主拷贝等本合同附件一列明的素材和资料,但乙方应确保所有素材和资料不被非法复制。

第十一条 电影片在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___日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出版电影片的音像制品。

电影片在发行瘩域内首映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将电影片用于电视播放。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发行期限结束之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在发行区域内放映电影片,参加电影节或电影展除外。

第十三条 电影片在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___日内,乙方不得在发行区域内另行发行其他电影片。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发行期限结束之日,乙方有权以任何合法形式在发行区域内的各种媒体上对电影片进行宣传、推广,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在对电影片的宣传、推广过程中,有权采用电影片的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或预告片,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电影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的姓名和肖像,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电影片的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但仅限于对电影片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乙方不必因上述使用行为而向甲方或相关人员支付任何形式的酬金。

第十六条 乙方应于电影片首映日举办首映式,甲方应予以配合,费用由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甲方应邀请电影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按时参加电影片首映式。除首映式外,甲方还应邀请有关主创人员至少参加___次由乙方举办的电影片宣传活动。有关主创人员参加电影片首映式和其他宣传活动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___(甲方/乙方)承担,费用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在电影片、宣传片或预告片的片头、片尾字幕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设置自己的署名。署名的具体方式、位置和形式由乙方自行决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电影片中加载或删减贴片广告。

第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电影片进行除电影院放之外的其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对电影片进行音像制品出版或电子出版、将电影片改编或拍摄为电视剧或戏剧等其他形式以及发行电影片中的音乐作品等。

第二十条 乙方除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摄制自己的署名外,不得对电影片名称和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

第二十一条 在发行期限内,乙方应于电影片在发行区域内的电影院放映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他人对电影片进行非法盗版录制。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获得电影片文学剧本及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必要授权,以确保相关人员不会因乙方在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而向乙方主弹任何形式的权利;否则,相关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概与乙方无关。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保证:

1.甲方已经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者,甲方将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2.甲方为电影片的惟一著作权人,其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或者,甲方为电影片的著作权人之一,其已获得电影片其他著作人授权,其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未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本合同签署之日至发行期限结束之日,甲方亦不会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

4.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未以商业目的在发行区域内放映电影片;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电影片在技术和艺术质量上均应为合格产品,且电影片已经完成拍摄以及配音、音乐、音效合成、字幕等后期制作,适合用于电影院放映;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乙方保证:

1.乙方已依法获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乙方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电影片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发行、放映;或者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但电影片著作权人未予修改或修改未通过而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发行、放映的,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乙方被吊销《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乙方在本合同第二十四条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4.乙方拖欠甲方版权费累计达到甲方全部应得版权费的百分之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相应资料,接到乙方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发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除本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若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本合同终止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若乙方未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地向甲方支付版权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的百分之___作为违约金;

2.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三十六条 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文本由_______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四十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买断合同篇(2)

2004年4月1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一号令《全国银行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同时颁布。中国人民银行一号令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而三部委《通知》实施时间则要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在年内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

所谓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指定交易场所。

1 买断式回购的特点

《规定》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虽然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包涵了全部可交易现券,但是其期限相对于质押式回购的最长期限365天而言却大大地被缩短,究其原因可能是管理层出于降低风险的目的,事实上,质押式回购的绝大部分也都集中在短期内,因此从单纯融资的角度来看,买断式与质押式在品种和期限方面基本类同。

另外,由于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标的资产以及自身特点的相似性,二者具有一定程度的比价效应,到期结算全价一般将难超过首期现券全价加市场利率决定的回购利息,否则就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投资者可以通过买断式逆回购融券来取得较高回购利息收入,然后将融入的现券进行质押式正回购来抵补初始资金,并支付较低利率成本,从中取得无风险收益,实现无风险套利。

综上所述,到期结算全价的日常波动范围理论上将基本稳定在标的债券首期全价与该全价加上参照市场利率的回购利息所得总额之间,并且同时受条文规定的价格下限和受市场自发均衡制约的价格上限的约束,因此就不具有大幅异常波动的市场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规定本身未对标的债券的利息归属单独列述,但对到期净价加新增应计利息低于首期净价作出明文禁止,而对到期净价可能低于首期净价却未予禁止,以上行文本身表明在买断式回购当中允许回购方实质享有标的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从而取得和封闭式回购同等的融资待遇。

2 买断式回购对风险的防范

为了控制买断式回购的违约风险,《规定》要求对违约事件采取事先防范和事后救济与追究相结合的处理方式。

从事先防范的角度,主要在个案层面采用保证金或保证券,具体金额由“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该保证金或保证券的设置客观上也将会加大交易方融资或融券的实际成本;在市场层面则从单家市场参与者入手,在单个交易品种上规定其买断式回购融券余额不得超过该券流通总量的20%,在所有品种上规定其买断式回购融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在中央登记公司托管自营券总额的200%。从事后救济与追究的角度,主要采用举报确认、仲裁或诉讼、行政处罚等相应处理方式。

考虑到买断式回购当中的放大效应,做空者在到期前,可以不断放大所持有债券,而如果将持有单只债券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即使在回购者判断失误的情况下,风险也不致于太大。而关于200%的规定,则是给回购操作者一个总量的事先防制,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交易成员出现了超过200%的限制时能够及时的采取冻结其在登记公司的债券总托管量而有效地防止风险蔓延。

另外,《规定》还出台了对违约事件的应急措施,若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除了以上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外,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还应该注意对信用风险的回避。回购协议是一种高质量的信用工具,但交易双方仍都面临信用风险。对回购方来讲,如果交易后市场利率下降,债券价格上升,对方客户不允许回购方按协议购回,那么回购方就会蒙受损失。而对返售方来说,承担着回购方到期无力购回债券的风险。为了减少回购交易的风险,使回购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一般都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要求回购债券的市值大于融资额,这会使回购协议的风险大大降低。这种债券市值与融资额之间的差额称作垫头,一般垫头为1%~3%,当回购方信用较低或债券的流动性较差时,垫头可达10%以上。

(2)当债券的市值增加或减少某一百分比时,就相应的调整回购协议。如当债券市值减少时,可以要求回购方补充相应数额的债券,或归还相应数额的资金。

当然由于《规定》中买断式回购的市场参与者均为银行与证券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较高,因此发生信用的风险的可能性也就比较低,但是在操作中也不能忽视这种风险。而未来交易所出台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中,交易所的参与者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更强,应该更加重视风险的防范。

3 买断式回购的做空机制

由于买断式回购自身的特点,我们可以将买断式回购看作是一笔国债空头与一个标的资产与国债空头品种、数量均相同的期货多头组合。不难看出,通过这个国债空头,投资者可以在协议期间获得一笔资金,并在协议结束后重新获得国债,因此满足了投资者对资金的短期需求,并且为投资获得买卖价差提供了空间。

但是这种做空机制也增加了市场的风险,管理层在设计的时候也考虑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如对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1天的规定。由于期限较短很明显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空头放大的次数和倍数在缩小;二是对市场未来的判断偏差更小,从而带来的波动更小;三是利于清算及监管。并且由于期限短,做空以及做空成功的概率就较小,不至于对目前的封闭式回购形成矫枉过正的效应。之所以与交易所的期限不同,主要是人民银行考虑到银行间市场成员大多是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风险防范要求很高的金融机构构成,一旦市场波动过大,这些金融机构的流动资产价值就可能大幅度贬值,从而更大地影响整个金融市场。

总体而言,此次人民银行对买断式回购的几条具体规定旨在引入做空机制从而引导市场朝更公开、公正方向发展的同时,力求最大限度地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而未来交易所出台的买断式回购可能在品种、期限以及仓位的规定方面会较银行间的有一定区别,究其原因在于交易所的参与者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更强。

显而易见,买断式债券回购是一次重大的金融创新,有利于形成债券市场做空机制,改善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4 买断式回购的影响及其意义

在买断式交易模式下,国债回购表现为一前一后两笔事先约定的反向交易,逆回购方在期初买入国债后享有再行回购或另行卖出债券的完整权利,由此国债进行买断式回购后仍可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对于逆回购方而言,由于在期初融出资金并取得国债后可以立即卖出,到期末再偿还所卖国债并取回本金和利息,因此在买断式回购过程中进行上述债券和资金的并行操作时,其交易行为实际上恰好可以拆解为:一项融入国债后即行卖出但须按期偿返原券的国债卖空交易,以及一项融出资金后到期收回本息的资金拆借交易。因此,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质上是融券卖空账户和资金拆借账户的并行组合。一个相应的重要结论是,逆回购方在买断式回购中能以全额资金保证的方式,实施定期偿返原券的国债卖空交易。

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可以将债券在回购期限内自由支配。因此,逆回购方可以有三种选择:抛出抵押债券,在回购期末购回完成交割;用抵押的债券再进行正回购融资,期末反向操作完成交割;继续持有债券。可见在买断式回购下投资者可构建的盈利模式较封闭式回购时丰富得多,不仅可以继续进行多头效益放大模式、回购利率跨市套利模式等大家熟悉的操作,而且可以派生出,空头效益放大模式、套期保值模式、债券组合套利模式、回购利率组合套利模式等众多新的盈利模式。

买断合同篇(3)

【关键词】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法律规范;会计处理

保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国际金融服务,通常包括融资、分账管理、信用风险以及坏账担保等功能。但是各国有关保理概念的界定却各有不同,甚至大相径庭。保理业务19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产生,经过短短100来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使用比例超过了信用证等传统结算工具。快速的发展必然引起冲突,为减少冲突的发生概率,《国际保理公约》应运而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保理联合会也称FCI通过了《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和《仲裁规则》,试图规范国际保理业务。这也预示我们,国际保理的发展是时代所趋。我国也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接纳这种新的金融服务形式。但是我国的保理目前远远不能与世界同步,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研究国内外保理、促进国内保理业务与国际保理接轨意义重大。

一、保理的概念

《布莱克法律词典》关于保理的定义是“以一个贴现价格把一个公司的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商,或者由一个承担损失风险的保理商以某种商定的折扣购买一个商业应收账款,是一个包括需要通知贸易债务人并且特别限定于纺织品行业的体系。”这种概念虽突出了债权转让这一保理的核心,却对保理的作用只字不提。定义太过于局限,没有提及暗保理。在美国,关于保理的定义则较为严格而准确,它认为保理就是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交易的卖方达成协议,并由保理商提供以下服务的业务:一是以即付的方式买下全部应收账款;二是提供销售分户账的管理;三是催收账款服务;四是承担信用风险。这就说明了保理的作用,因此也更为全面。国内对保理的概念没有统一定论。《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对保理的定义是承购制造商(卖方)的应收账款,承购收款风险,包括信用损失,而赚取折扣或手续费等的短期融资经营行为。这个定义虽指出了保理的作用但是没有提及保理不仅是融资方式而且是结算方式,对保理的认识也不够完善。各国关于保理概念的认识不尽相同,但都有其片面性,而国际公约关于保理的定义则全面而具体,因此,本文也沿用国际公约给出的定义:保理是指保理商和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卖方之间签定相应协议,在该协议下,保理商通过购买卖方所转让的基于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包括债务人为个人或家庭使用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而与买方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保理商在审核的信用额度内向买方提供资金融通、坏帐担保、管理分户帐和应收账款催收的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在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上,法国依据合同代位作未来应收账款的处理,德国法律认为只要合同书成立即可承认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虽然同为大陆法系,但二者的规定差异明显。类似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也有所体现。例如,美国允许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英国允许转让但要求必须支付对价。禁止转让法律规定各国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美国对于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的规定较为宽松,有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仍可转让。而日本相对比较严格,日本只承认善意第三人情况下的禁止转让的有效性。这也进一步造成了各国保理业务的差异性。

二、各国保理法律框架及对比

(一)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规定。

1.未来应收账款分类。

学术界对于未来应收账款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按是否有基础关系可分为:有基础关系的未来应收款和没有基础关系的应收款。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按照应收账款产生的确定性分为三类:现在毫无基础法律关系;仅存在一部分法律;有法律关系但是缺乏债权产生的原因,但未来有可能发生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的地位不容动摇,国际上现行的保理基本都是将现在和将来的债权一起转让的,这样有利于减少手续费和保理服务费。各国关于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的法律规范直接影响保理业务的发展,因此,各国的态度也较为严谨。各国依据自家国情制定法律规范,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一问题上面,各国会有所冲突的原因。

2.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承作保理。

德国相较于法国在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问题上面比较宽松,转让的形式上的规定也更有利于其转让。德国法认为债权转让不受前手瑕疵的影响,并且《民法典》规定债权可以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任意转让。法国也认可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但是具体的规定有所差异,它要求应收账款转让基础原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这种转让合同下的转让无效。

3.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比较。

法国法律认为倘若转让应收账款的原因有瑕疵,便会造成转让无效。因此债权是不稳定的,债权转让的风险性也是比较高的。综上所述,德国在保理业务上的规范更顺应时展的需要,德国法程序较法国法复杂。德国法适用无因原则,受让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也更利于保理业务的发展。与之相反,法国法律强调要因原则,原来债权的瑕疵会影响到转让的有效性,不利于债权转让。

(二)禁止转让条款的规定。

禁止转让条款即指保理商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时,合同中包含的禁止该账款再次转让的条目。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常不接受含有禁止转让条款的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但各国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1.肯定主义说。

在禁止转让条款效力上,我国持肯定主义观点。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转让前提是要取得相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我国坚持的是处分自由的原则。《合同法》中对此也有体现,它认为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有约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一律不允许转让。另一坚持这一观点较为典型的是德国,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协议中排除让与的,应收账款不允许让与。

2.相对主义说。

相对主义是一种比较中庸的做法,我国台湾的学术界认可这种观点。在相对主义下,禁止转让规定有效的同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完成后,即使原债权债务人有规定债权不得转让,但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那么转让就是有效的。债权到期时,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向原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日本的做法与我国台湾的做法相似,日本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转让无效,同时法律也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大利、瑞士等国也都采用此种做法。

3.否定主义说。

坚持否定主义说的国家主要是英美两国,当然,这也经历了一定的过程。英国的《衡平法》认为,禁止转让条款通常对原始合同缔约双方是有效的,但禁止转让条款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表述,禁止转让条款就是无效的,即转让有效。这种规定大大促进了英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繁荣,同时这也是英国是最早发展起保理业务的原因。美国的观念认为债权的流通摆在首位,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也持否定主义说的观点了。因为如果肯定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即认为转让行为的无效性,这将导致保理业务开展的障碍。所以,美国坚持否定主义说无疑也促使了美国保理业的发展。综合来看,英美的做法适用社会需求,对债权流通起到促进作用。

三、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转让分为买断式和非买断式两种,由于目前大多数保理业务是非买断式保理,本文将研究非买断式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非买断式转让是指保理商没有获得应收账款的所有权的转让,保理商在向卖方提供融资服务以后,若供应商到期无力偿还应付账款或者不愿承担应付账款时,保理商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到期还款责任。

(一)国内应收账款-非买断式。

1.应收账款受让。借: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贷:手续费收入-应收账款受让。2.发生销货折让以及退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3.账款买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4.支付融资款时。(1)拨款时。借:应收账款融资-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2)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5.月底提息时。借: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6.买方还款时。(1)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2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2)收取利息费。借:存款科目。贷: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3)还款时。借:存款科目。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4)有预支价金的退回尾款。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存款科目:应收账款融资-国内账款非买断。(5)无预支价金者仅冲账。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

(二)国际应收账款-非买断式。

1.账款受让时。借: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贷:手续费收入-应收账款受让。2.销货折让及退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3.账款买回。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4.预支价款。(1)拨款时。借:应收账款融资-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2)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5.月底提息。借: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6.买方还款时。(1)收取管理费。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2)收取利息。借:存款科目。贷: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3)借:存款科目。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4)有预支价金退回尾款。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存款科目:应收账款融资-国际账款非买断。(5)无预支价金仅冲账。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综上,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在会计处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会计科目上,内在基本的原理一致。我国在发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逐步与国际保理业务接轨,顺应时展,取得保理业的繁荣。

【参考文献】

[1]苏芳.我国保理业务的现状与发展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

[2]徐燕.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研究[J].金融研究,2003,2:49~62

买断合同篇(4)

所谓品牌买断,实际上是买、卖双方整合各自拥有的相关资源,相互合作从而实现共赢。其中,经销商拥有销售渠道网络和区域市场开发经验等资源,而生产企业则拥有知名品牌和富余的生产能力等资源,并有进入特定区域市场、提高本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实施品牌买断,生产企业可以借助经销商间接进入特定区域市场,提高企业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并获得相应收益;经销商则可以依托生产企业知名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把潜在的市场机会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收益。

实践中,品牌买断可以有两种形式,即生产企业买断和经销商买断。

生产商买断

生产企业为了快速进入某一特定市场,在本企业拥有的生产能力的基础上,买断经营其他企业的品牌,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和市场运作,其本质是一种战略性的资本运作。由于买断品牌的生命力与买断该品牌的生产企业的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所以在品牌管理上双方企业容易达成一致。

经销商买断

企业产品的经销商在其所掌握的市场资源(例如下一级渠道网络)的基础上,买断经营生产企业的品牌,利用生产企业品牌的影响力和该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的生产能力,通过经销商的渠道组织和品牌推广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利润。

品牌买断经营是继总经销(区域总经销)、制之后的又一经营形式,大部分中小品牌希望藉此模式,在短期内,先保证企业基本运行利润,再重新定位发展,达到厚积薄发的目的。

晋江某鞋业有限公司就是采用了这样的模式。经过缜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后,该公司把“休闲鞋”作为发展的核心部分,并投巨资支持休闲鞋市场的运作,意图迅速打开市场,促进品牌的全面提升。同时企业直接同区域经销商签订具体年限的品牌买断合同,按照合同每年直接收取一定的品牌买断费用。据品牌相关负责人透露,公司当初考虑实行区域买断时,基本只采纳短期买断,并要求经销商给公司订多少款式、数量方面均有要求,这些都是为了保证日后总公司重新整合再度复出时,品牌的总体定位和风格不会有太大的偏差。

晋江另外一家企业,同样给予了商充分的自由度,使得商可以更大力度开发当地市场;凭借经销商在当地市场的默默耕耘,该企业山东、湖北等几个区域市场仍然做得风生水起。这也不得不归功于区域买断经营这样的合作模式,至少在经济环境如此恶劣的形势下,活下来才是硬道理。

品牌买断利与弊

通过实施品牌买断可以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达到经销商与生产企业共赢的效果。在消费者越来越注重品牌消费和产品同质化愈加严重的中国体育用品市场,品牌的意义更加重要和明显,以品牌取胜成为中国体育用品市场的重要游戏规则之一 。

“没有这些买断费用和代工费用撑着,企业连最基本的生存都成问题,推广品牌岂不是贻笑大方?”晋江新纪元体育用品公司品牌总监张培阳认为,采取品牌区域买断,在赢得时间的同时,品牌也在区域市场获得足够的发展,同样能为总公司品牌全国范围的推广奠定基础。

从市场来看,区域买断的优势正日益突出。用一些经销商的话说就是:厂商双赢的事,何乐而不为呢?首先对于商家来说,目前大多地方的市场上,地方品牌都利用自己地利人和的优势,在市场上比较具有强势的地位,尤其是在中低档市场上大多能占有较多的市场份额。因此,买断其中的一个品牌自己来运作,最起码在品牌的知名度上比较具有优势,不像其他的产品,还要有市场导入期。而运作这样的品牌也比较容易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因为它已经树立起了品牌效应,在适当的引导下就可以顺利地拓展市场,就好象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样,起点比较高。

其次,对于厂家来说,也是一种不用担负风险的获利捷径。一是可以使企业在短期内聚集大量资本和经销商网络。二是可以形成一道严密的产品封锁线,扩大市场占有率,有效阻拦竞争对手的进入。在福建等地,现在几乎都是晋江的产品,外地的品牌根本进不去,这在以前是根本没有的现象。三是减轻了企业在营销上的阻力和难度,发挥多数经销商的智慧,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扩大了产品的整体走量。

某品牌鞋业合肥总商针对合肥市场曾感慨道,自己的品牌在合肥市场经营已长达15个年头,在当地算得上是个家喻户晓的牌子。两三年前,这个牌子的年销售额达3000万-5000万元。即便近两年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一些中小品牌的生存空间渐渐被压缩,出现了“大品牌会更大、更强,大部分的中小品牌谋求转型、寻找生存之道”的现象,但中国地域广阔,经济结构差异甚大,各区消费特点各异,为区域买断提供了基本条件;而由于区域买断的形式不会影响到其他省的品牌形象,各区域各自为栈,相安无事,也为买断提供了切实的条件,为中心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于是,他又一口气买断8年的这个品牌的安徽市场经营权,这也就意味着,支付完这笔买断费用后,在接下来的8年里,他可以按照自己对品牌的认识,结合当地消费特点,提出自己的主张,再放单给厂家贴牌加工。

品牌买断让不少区域强势品牌尝到了甜头,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最主要的是品牌力的透支和品牌形象的负面影响。区域强势品牌一般都在当地有着良好的口碑,品牌认知度比较高,这种品牌力对产品销售的拉力作用特别大。买断商之所以和厂家合作,也正是因为看到这种强大的品牌力,不过由于经销商经营活动的首要目标是追逐利润,同时经销商通常经营和销售多个品牌,其所经营和销售的品牌具有流动性,可以根据获利情况选择或放弃某个品牌。这样,与生产企业买断经营不同,经销商并不十分关注品牌的生命力,容易发生不合理使用买断品牌的短期行为,给品牌经营权的转让企业带来损害,这也正是品牌买断方式的缺陷所在。在品牌被区域买断经营的过程中,品牌历史沉淀和文化底蕴不断流失。

现今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品牌区域买断的做法是不得已的生存法则,毕竟品牌是企业最大的财富,卖了品牌,企业还能剩下什么呢?尤其企业仅仅要求支付买断费或者达到一个最低订货量,便完全放手给商在指定区域经营,企业的作用就是一个代工厂,失去品牌的掌握权,就等于失去了话语权,长此以往,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令人担忧。值得一提的是,区域买断后对总体品牌形象的长时间透支,必将形成恶性循环。一些商抱怨道,自己买断品牌多年了,没有了厂家的后备支持,好像孩子没有了娘,路也越走越窄。

“买断商在买断区域品牌时,普遍都抱有比较大的投机心理,因此在品牌形象塑造上,这些买断商大多数不愿意做更多的文章。当然,一些成功的品牌通过形象的塑造赢得了市场空间,但是需要资金实力、营销策划和市场资源的支撑。因而,在买断品牌商家心目中,渠道、终端是第一位的,而形象在原经销商心目中的地位相对较低。有长远眼光的经销商,已经利用品牌买断的机会,通过品牌咨询公司的介入,准备大展手脚。” 加油中国体育社区副总裁王一鸣认为。

从企业和经销商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作为传统营销模式中的主导者厂家来说,在未来的营销模式中角色定位将是产品研发者以及品牌塑造者;而代表着商业资本的经销商来说,其角色定位将依然是“贩卖者”,即如何适应新的渠道变革而调整自身的商业业态模式,更好地充当好自身角色。如何更好的将产品,进而将品牌“贩卖”给目标消费者是厂商未来共同担当的重任。因此通过厂商联营,加强厂商经营合作和开拓市场的力度,加强品牌管理,从而在整体上有助于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如何打好区域买断这张牌

走买断的路子的确让不少厂商得以快速发展。对发展买断的企业来讲,打好买断这张牌,在企业取得短期效益的同时如何获得长期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在品牌经营过程的每一个阶段,企业都应当对其品牌运作进行相应的管理,以维持品牌的生命力。企业进行品牌的培育和运作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得更好的业绩和竞争能力。品牌经营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企业品牌建设、品牌贡献阶段(企业竞争力和绩效)、品牌维护和提升等三个阶段。

根据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企业在树立起品牌以后应当继续对品牌进行相应地投人,以保持品牌的持久生命力。除了在品牌经营过程的各阶段对品牌进行相应的管理之外,在品牌经营过程的后两个阶段,还应当注意对品牌的保护。品牌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容易受到伤害而贬值,换言之,品牌资产是企业总资产中较为弱的一部分。从沟通角度看,品牌体现了一种基于良好沟通的信任关系,而品牌资产是这种信任关系的资产化。这种信任关系容易因外部市场意外事件或企业内部使用不当而受到伤害,带来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或品牌内涵的模糊、混乱,导致品牌与消费者之间正常的沟通秩序受到破坏,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程度降低,从而造成品牌资产迅速流失,最终使企业的经营业绩下降。因此,企业在树立自己的品牌之后,在品牌贡献阶段和维护、提升两个阶段必须小心谨慎地根据品牌定位、品牌形象、品牌内涵等要素的制约进行使用,维护企业品牌的形象统一和内涵一致。只有这样,企业的品牌才能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并不断增值。

作为品牌延伸的一种实现形式,品牌买断同样应当遵循品牌管理的基本规律和原则。品牌买断是在品牌形成之后的一种行为,处在品牌经营过程的第二阶段。但对于经销商买断而言,由于种种原因,品牌的提升和维护几乎陷于停滞,同样,由于涸泽而渔式对品牌贡献能力的挖掘,品牌的价值和定位等会出现下降或模糊,从而不利于生产企业的持续发展。

总结实践中企业实施品牌买断的成功之处和失误的教训,企业在实施品牌买断策略时,应当根据品牌管理的基本规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品牌买断进行管理:

质量为先。在品牌及品牌发展规律中,质量是其生命,企业最终的竞争将是产品质量的竞争,这一点已经得到很多体育用品企业的认可。要杜绝建立知名品牌之后一劳永逸的思想,要清醒地认识品牌的脆弱性,在开发的品牌中,保证质量的稳定、提高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失去这一点顶多只是红火三两年。

差异为本。从营销和市场竞争来看,产品之间的差异化是保证市场稳定及厂商利益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开发的品牌中,需要在设计、价格定位、功能等方面进行有效地区分。虽然有些是买断商自己的事,但企业也需要有必要地干预。企业应当进行统一规划,形成协调的品牌结构,避免市场形象重叠,造成企业传播资源浪费和市场冲突。

买断合同篇(5)

但疯狂过后,名酒企业必须理性认识到这种“利益婚姻”来得快,透支也快,企业臃肿、品牌透支、管理无序、市场混乱等等弊病仿佛骤然爆发。

一、买断经营已经探底

“只要你出钱,就可以买断经营一个品牌”。许多名酒企业或迫于销售压力,或迎合企业扩张战略,对经销商没有严格的要求,一味吃进。

于是,多数名酒企业在“缺乏标准”的前提下“贪多求大”,为企业持续发展埋下隐患的祸根。主要表现在品牌透支严重,大大小小的-全球品牌网-买断品牌多而杂,甚至有实力雄厚的经销商拥有三到五个买断品牌已经屡见不鲜,缺少品牌管理意识和能力的经销商在“朝三暮四”“喜新厌旧”“掠夺开发”中透支品牌价值。同时还存在品牌管理混乱、产品价高质次、渠道恶性竞争等严重问题,严重危害名酒企业长远发展和品牌价值。

买断经营已经探底,名酒企业必须整顿“买断经营模式”,提高门槛、梳理品牌、厘清产品、提高质量、规范管理,当断则断。

二、规范,拆除“小桥”

整顿“买断品牌”切忌“一刀切”。改革需要过程,冒进不可取,否则就会落下“过河拆桥”的骂名,毕竟很多名酒企业都是依靠买断经营实现快速发展的。

“拆小桥”需要理由更需要标准。理由是为了保障企业和优质经销商持续发展,必须规范品牌,为了“大家”,必须牺牲“小家”。标准设定指标为销量、保证金、公司规模、配送网络等综合指标,当然名酒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量身定做执行标准,但标准必须量化、制度化、严格执行。

另外,拆桥可以适当酌情制定补偿政策。“买断品牌”曾经是经销商掏钱的事情,现在则是名酒企业掏钱的时候了。比如企业掏钱收购经销商买断品牌的产品或包装作为补偿,或者设定区域,限制经销,限时中止买断经营。

三、发展,修建“大路”

大路朝天,厂商联合发展。

规范发展绝不是废除买断,而是通过制定标准化买断模式,厂商联合修建“大路”,持续为品牌增值,持续为市场扩容,实现厂商持久增值获利。

买断合同篇(6)

被买断并没什么,多少前全明星成员都曾如此被逐出户。“便士”哈达威、雷杰・米勒、穆托姆博、迪瓦茨、韦伯……这几乎可以组成梦之队了。但岁月无情,昔日进盟的“fab five”中的三人,有两个已被买断;但岁月无情,昔日进盟的“fab five”中的三人,有两个已被买断;1998年总决赛上和乔丹对抗的布莱恩・拉塞尔(超音速)和霍华德埃斯利(太阳),如今干脆人间蒸发;包括威瑟斯庞在内的“纽约帮”,也被拆个七零八落;看看塞内加尔人迪奥普在去年季后赛的风光,他替代的正是当年NBA第一长人布拉德利。幸好,很多球员在被买断后,并没有和NBA绝缘。像迪瓦茨现在是湖人队的海外球探,查理・沃德也进入火箭队的助理教练组。

其实“买断”(buy-out),是近年来才有。说来NBA要比NFL更具人文关怀,没有苛刻的“非保障性合同”,往往出色的一季,就能换来一笔数额惊人的养老金,但这也造就了一大批高开低走的“烂合同”。很多球员度过“合同年”就出工不出力(“杰罗姆・詹姆斯现象”),以及“玻璃人”格兰特・希尔式的重负,压得很多球队喘不过气来。于是NBA就在2005年夏天,一次性地推出所谓“特赦条款”,允许买断未到期的过气大合同球员,买断钱虽依旧计入球队的工资中,但不必再受“奢侈税”的惩罚,也不会腾出薪资空间。最有名的,当然要算是被小牛队买断而转投马刺队的芬利。单是这一笔,库班就省下了5100万。但就算球员被买断,除了名头受损,他们的荷包反而更殷实,因为可领取双薪。他们不会在金钱上继续做计较,新球队甚至可以用不超过110万的“老兵条款”或者半个中产特例,搞定一位全明星球员。但惟一的限制是,他不可与母队再签约,这是为防止“佩顿规则”的暗箱操作。但相对来说,球员在买断中的自主性更高。佩顿和莫宁都是不甘心在鹰和猛龙这样的烂队中消磨时光,反而收获天堂,但也结下另外一种城市仇怨。不过,我们必须承认,买断也往往是球员逐渐淡出联盟的开始。当年的“防守专家”克里斯蒂,在他职业生涯的最后一站奥兰多走到尽头;德里克・安德森是开拓者队重建的开始。在他成为“特赦权”的第一个牺牲品后,先后流浪于火箭和热队。不过在迈阿密,他并未得到重视,最后只是象征性地得到一枚总冠军戒指,如今不知所踪。曾是联盟标志性蓝领球员的布莱恩格兰特,他的职业生涯,也在洛杉矶无疾而终。当然像埃迪・罗宾逊,在芝加哥度过昏庸的三年,最终被买断,全是咎由自取。文・贝克的长期酗酒而断送前程,也是一例。

当然,有时NBA球队买断球员,也非完全出于金钱考虑,只是简单甩掉麻烦或不合意的选择。我看不出灰熊队放弃特罗伊・贝尔只省下170万,有多么策略――森林狼队因担心“市长”霍伊伯格的心脏病问题而把他买断,下个短视的倒霉蛋,可能就会是屡屡坐监牢的埃迪・格里芬;2002年的伤病天才瓦格纳,希望重新崛起,曾被勇士队签下。但久疏战阵,他再也无法融入NBA,逐渐失去老尼尔森的信任,于是在两个月后,迅速被勇士队买断。当然,买断世界里也不乏温情。杰・威廉姆斯在遭遇摩托车祸后,职业生涯被毁。但公牛队还是仁义地用300万,买断了他价值770万美元的新秀合同。要知道,NBA严禁球员驾驶摩托车出行,芝加哥人完全可以单方面中止合约。

买断合同篇(7)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4-0048-03

1从买断到返岗: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历经长达十多年的改革,改革在提高企业效率的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国企职工成为了下岗职工。 作为中国最大的国有企业之一,大庆油田于2000年实施了“买断工龄”政策(政府文件中统一把“买断”称为“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在大庆油田实施这项政策后,将近4.5万的油田职工离开了原有的工作岗位。然而从2005年起至今,大庆石油管理局已累计有将近3.8万名“买断”职工实现返岗再就业。这一过程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又被称为“返聘”,即职工可以回到原企业工作或者得到企业重新分配的工作职位,并与企业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84%的下岗职工重新返岗,这个现象耐人寻味。需要关注的问题是,返岗职工社会地位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是什么原因使3.8万名“买断”职工实现返岗再就业,是个人因素还是社会因素?这种现象具不具有普遍意义?本文通过对大庆油田部分返岗工人的访谈,重点分析了国企职工返岗前后社会地位变化及影响因素。

2从贬损到复原:“买断”职工的地位变化

2.1“买断”职工的地位贬损情况

已有的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后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下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作为工人阶级中弱势群体的“买断”职工更是面临着较大的困境[1]。访谈资料再次证明了这个事实。

2.1.1职业地位的贬损

对“买断”职工个人来说,“买断”带给他们最大的变化就是职业地位的变迁。“买断”职工在与企业彻底解除了劳动关系后从“企业人”成为“社会人”,这直接影响了“买断”职工个人的职业发展。首先是职业收入下降,“买断”职工在“买断”后失去任何来自企业方面的收入,所有的社会福利、保障也不再由企业提供,需要自己支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这对“买断”职工来说是非常大的损失,直接导致其经济地位严重受损。其次是职业满意度降低。作为为油田工作几十年的“买断”职工来说,“买断”后除了经济地位上的贬损以外还体会到了工人整体地位的下降,以及个人心理上与企业的疏离。从调查中,笔者了解到“买断”工人普遍不再认为工人仍然处在主人翁地位,并且认为国企改制是工人地位变动的一个分水岭。此外,“买断”职工自身再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也使他们与在职职工相比职业地位上差距拉大,作为一个工人的自豪感大大降低[2]。

2.1.2社会关系的断裂

“买断”对职工社会关系的整合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买断”职工的业缘关系随着“买断”这项政策的实施逐渐被割裂。首先,同事之间的社会关系日渐淡薄。由于原单位这个联结纽带的作用不再直接发生作用,同事之间明显失去了单位作为共同话题的联结,“买断”工人逐渐与单位职工疏远。受访者普遍的感受就是,“和原来单位一下子就没有任何联系了,原来单位人干啥呢也不知道了,联系也没原来那么多,朋友圈也小了。”其次,社会交往频率降低。社会交往常常是伴随着各项社会活动进行,而各项社会活动的开展又难免涉及经济开销,因此“买断”职工收入增长缓慢甚至经济拮据的状况会对他们的社会交往造成重要的影响。当“买断”职工的收入不足以承担额外的社会交往支出时,他们就可能倾向于减少交往的频率。另外,也有部分“买断”职工在“买断”后有受到城市文化排斥的自卑心理产生,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买断”职工固有的社会关系数量减少,维持在一个有限的社会交往范围内。

2.1.3社会福利的贬损

职工在“买断”后,将不再享有企业的福利保障,“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关系,不存在由原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各项保险问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需由个人支付,这是对“买断”职工来说社会福利上最大的贬损。对于“买断”职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他们中的大多数都经济拮据、再就业率低,很难完全靠自己的力量缴纳保险金。因此,对“买断”职工来说,“买断”工龄不仅意味着“失业”,更意味着“失去保障”。

2.2“买断”职工的地位复原情况

“买断”职工的社会地位在返岗后有明显的回升,甚至可以说与原来的待遇相比相差无几。这与我国普遍存在的工人社会地位下降的现象并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买断”职工地位的复原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2.2.1经济收入的提高

对于“买断”职工来说,经济收入无疑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重点,也是关系到他们社会地位的最主要因素。“买断”职工在返岗后收入基本可以达到“买断”前的基本工资水平,即1000元左右,当然这个工资水平也因岗位而异,受访者中在返岗后基本工资从800元到2000元不等,所有受访者也均有每月200~400元不等的奖金收入。但是与在职职工相比,他们损失了年终兑现奖。所以,“买断”职工的经济收入与“买断”前相比是相对减少的。但在接受访谈的“买断”职工里,大部分都认为重新工作获得稳定收入是件好事。

2.2.2社会关系的重续

在社会交往方面,“买断”职工在重新返岗之后,一部分回到原企业就业的员工,其以往的同事、朋友圈的作用又开始发挥作用,业缘的作用并未随着工作的变动而减弱,社区内部“买断”职工的互动频率仍然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感情的紧密程度也没有大的变化;而另一部分重新调换岗位的职工,虽然需要重新建立新的朋友圈,但是仍然可以扩大其社会交往,形成虽是有限、固定的但也是较为稳定的范围。

2.2.3社会福利的完善

“买断”职工社会福利方面的完善和提升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社会保障及子女就业。 在社会保障方面,重新就业的“买断”职工按规定在新就业单位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大龄、再就业确实存在困难的职工,企业将为他们缴纳从“买断工龄”年份后10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企业应交部分;此外,企业还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选择固定标准(92776元、1634元)一次性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尚未再就业人员,允许两年不缴纳基本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退休时减扣养老金待遇;选择固定标准分年缴纳的和选择以大庆油田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缴纳的尚未再就业人员,允许2003年、2004年两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退休时不扣减基本养老金待遇等[3]。可见,在对油田职工的社会保障方面,企业并没有完全抛弃“买断”职工,充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和养老。

在油田职工子女就业方面。优先安排大庆油田职工子女就业是计划经济时期油田职工的最大社会福利。但在“买断”初期,“买断”职工子女不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这也因此一度成为一些的导火索。2002年以后大庆油田管理局规定职工子女无论是在职职工还是“买断”职工都可以参加内部招工,优先在油田内部进行分配工作(除特殊油田不需要的专业)。

通过调查可知,“买断”职工随着“买断”后返岗,其社会地位经历了一个从贬损到复原的过程,“买断”职工在“买断”后经历了职业地位、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福利上的贬损;而在返岗后,从经济收入、社会关系以及社会保障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升和完善。这对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国企下岗职工权益和地位有着积极的意义,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值得分析的是其背后的影响机制。

3从技术环境到制度环境:“买断”职工地位变迁的作用机制

3.1一个分析框架:新制度学派

新制度学派是研究组织现象和组织行为的重要学派,主要观点是人们必须从组织环境的角度去研究、认识组织行为和解释组织现象。其代表人物迈耶将组织环境区分为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企业的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即按最大化原则组织生产;而制度环境是指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4]。新制度学派强调组织环境对组织行为的重要影响,尤其强调制度、观念力量等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更为深远广泛的影响。也就是说一个组织不仅要满足技术上、生产效率上的要求,更要遵守外界公认、赞许的形式或做法以保障组织今后的发展。

从技术的层面讲,企业的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即按最大化原则组织生产,而制度环境又要求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遵守那些被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本文研究的“买断”职工社会地位变迁的社会现象,从技术需要的角度讲,企业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减员增效而实施“买断”政策,企业的改组改制、大量职工下岗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技术环境的要求;但大量“买断”职工重新返岗这一现象又与企业的效率原则相冲突,那么“买断”职工实现返岗又是何种因素发挥了作用呢?

按照新制度学派的观点,企业重新返聘职工的行为与制度环境有着非常大的联系,根据调查可以得出,“买断”职工得以返岗的根本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深蒂固的单位体制;在社会观念上的依赖心理和“买断”职工较为落后的社会发展观念也是原因之一;“买断”职工与企业之间都互有期待,企业需要维护职工稳定,职工需要企业保障自身利益。通过总结这三点原因,可以看出“买断”职工实现返岗是制度环境起着决定的作用。

3.2单位体制下企业和政府的共同选择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制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模式在中国的社会发展历史上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个人与单位的紧密联系,个人的一切福利都依赖于单位,个人的衣食住行、社会福利及子女教育都附着在“单位”这一基层组织里[5]。大庆油田在1984年提出政企分开以前,一直都是政企合一的领导体制。1965年10月,国家财政部和石油工业部联合下发通知,把大庆作为特区,实行政企一体化,经费由石油企业负担,税收如数上缴黑龙江省,特区不搞城市建设,矿区建设由石油企业统一安排[6]。由此,大庆建立起一个一体化的城市和企业合一的石油单位。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分配机制是由单位垄断的。一方面,个人的社会身份和地位都与“单位”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计划经济制度的力量不允许个人与单位脱离联系,国家也需要通过“单位”这一基层社会组织来掌握与社会人员的联系;另一方面,从个人角度来说,个人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也依附于单位的发展,如果失去单位,会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造成与其他社会成员较大的区隔和落差,同时也容易失去社会交往的共同基础。

大庆油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政企分开,但大庆油田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前是发育最完善的,现在影响也最为深远,改革阻力重重,难以实现彻底转变,因此油田长期以来一直处在“双轨制”发展形势下,即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依然是中国最大的国企,依然是一个有着根深蒂固的单位制度的企业组织。而且大庆属于资源型城市,产业发展单一,在过去石油产业占到了整个城市产业发展的90%以上。因此大量“买断”职工下岗后,政府试图弥补企业分离出的社会职能,接收了这部分富余人员,通过各种各样的就业政策对“买断”职工进行扶持;但是一方面由于城市产业单一,“买断”职工可供就业的机会较少;另一方面由于油田的效益越来越好,政府也试图让企业承担责任,安置“买断”职工,重新把“买断”职工交给企业进行安置。企业与政府之间特殊的关系决定了企业和政府在安置“买断”职工过程中的立场,也使政府和企业之间趋向于寻找一种较为平衡的状态。

3.3落后的发展观念及职工的路径依赖

长期的计划发展以及油田职工普遍教育程度较低使职工对国企改革、市场经济等概念没有充分的认识,面对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无法有一个清晰的认知,造成一种心理上的迷失。在这种心理迷失下,以往的制度惯习在指引他们的行为选择上成为主导因素,他们选择了更为传统的行为方式,从他们熟悉的行为方式入手,因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等靠要”心态开始逐渐显现。

由于长期相对稳定、安逸的工作环境以及“终身制”的就业特点,国企职工普遍学历较低、工作内容单一,自身的工作技能与社会其他行业的需求又产生脱节,再加上年龄等无法改变的条件限制等因素存在,“买断”职工不得不依靠企业解决自己生活的问题。同时还有身为国企职工优越性和维持面子的自尊心在支撑,因此对于 “买断”职工来说,他们更倾向于这样的一种行为方式:在求稳的心态下被动等待。比如有被访者谈到,“买断以后精神和物质都有影响,生活质量下降,所以还是得回原企业。” “单位原来就是什么都管,大家都生活在单位里,基本上除了家就是单位,也没有什么其他活动的地方。时间一长,什么问题都依赖单位解决,自己也解决不了啊。工资啊、福利啊、包括分房都是单位给包办,在大庆地区实际就是,一直都是企业管,企业可以说特别全能,时间长了人们就在心理上开始依赖单位”。

3.4“买断”职工对企业的社会期待

“买断”职工相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因此保障“买断”职工的利益必须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

首先,对“买断”职工来说,“买断”职工在企业中工作生活了这么多年,自然而然地会对组织产生一种期待。“买断”职工往往是从第一份工作开始就为大庆油田的企业服务,他们已经熟悉并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职工个人的经济收入、社会福利及保障、家庭住房甚至子女教育都依赖企业的提供。由于对过去制度安排的深深依赖,“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在这种习惯性心理的促使下,还是会做出习惯性的选择。对比过去的工作状态与生活方式,心理上的茫然无措以及种种条件限制,迫使他们还是会选择习惯性的保守态度——不去进行自主就业。

其次,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的发展现状使得企业对员工自身也有一些期待,与员工形成互相依赖的局面。由于制度差异性的长期存在,职工的制度依赖同时也无形中迫使企业进行制度转型,同时企业也必须承担照顾油田职工的责任。牢牢植根于“买断”职工内心的制度依赖已经让他们除了企业之外别无选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制度依赖也会无形中给企业一些压力,促进组织进行制度的变迁,产生制度变迁的动力,而企业的制度变迁也需要成本和承担风险,因此为了解决“买断”职工的生活问题,也是为了企业能够更稳定、快速地运转,企业开始了重组改革后的返聘,大批“买断”职工逐渐开始回到了工作岗位。

一个完善的制度从设计到实施是一个制度设计者与制度受动者互动的实践过程。所以,要保证保障“买断”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在实践中顺利进行,就必须保证“买断”职工对企业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并且应该在二者之间进行良性互动,才有可能保障制度运行的绩效[7]。由此可见,制度对“买断”职工的重要性导致职工对企业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期待。

4研究结论

“买断”作为国企职工生命历程中的重大事件,给职工个人和家庭都带来了重要影响。

(1)“买断”职工在返岗后实现了经济收入的提高、社会关系的重续、社会福利的完善,相比“买断”前社会地位贬损的情况有了显著的回升甚至是复原。

(2)这一现象得以实现与企业的制度安排密不可分,企业的这一行为与其所处的组织环境有关,特别是制度环境因素。返岗职工社会地位得以回升甚至是复原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发生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之下的。制度环境对“买断”职工地位复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大庆油田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氛围是企业最重要的制度背景;在社会观念方面“买断”职工的社会发展观念普遍落后并且具有深深的制度依赖;在企业行为上则体现在职工与企业各自的社会期待。其中根本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制这种社会管理模式多年来对国企职工行为和思维模式的影响,使“买断”职工普遍对企业有较强的心理依赖。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满足社会期待,企业就需要进行政策上的改进和推动。

(3)尽管“买断”职工社会地位有一定的回升,但这并不是一个资源型城市发展的长久之计,也不利于国企改革的推进以及已有成果的巩固,因此也不能成为国企改革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周长城.国有企业中职工的社会地位与层化——某有限公司的个案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1999(2).

[2]谢桂华.市场转型与下岗工人[J].社会学研究,2006(1).

[3]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139号).

[4]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3.

买断合同篇(8)

此后,双沟、全兴等知名白酒企业纷纷收缩品牌阵营、精减品牌,裁减了自己旗下的许多品牌,使这些品牌产品停止生产并迅速地退出了市场,而这些品牌大多是属于品牌买断经营性质的,这在白酒行业掀起了巨大的波澜,业内人士对此议论纷纷,颇有微词,甚至大力抨击。然而,白酒买断经营是否真的穷途末路、走到尽头了呢?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正确对待白酒品牌买断经营这种营销模式。

一、白酒行业传统经销模式概述

众所周知,白酒行业传统的经销模式是产品从生产厂家——经销商(区域总经销)——分销商——消费者,有效的沟通了产品的供应与需求,满足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经销模式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让业内人士一筹莫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体系繁乱。许多企业在产品定价上采取了“总经销价(区域总经销)”、“一批价”、“二批价”、“零售价”的方式,这种价格体系的每个阶梯都有一定的折扣,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遵守规则,必然出现越区销售、低价销售的现象,市场价格体系必将大乱,使市场难以运转,甚至崩溃。

2.厂商之间互不信任。厂家为求销量,盲目向经销商许诺,当厂家对经销商许诺的利益无法兑现时,经销商便不择手段地越区域销售,以弥补“损失”,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导致其它市场价格下滑,市场处于混乱状态。

3.不合理的销售任务。生产厂家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销售总量,增加利润,常常向经销商加压,给经销商规定很高的销售任务。经销商为完成销售任务,以获得可观的年终返利,提高自己在厂家心目中的地位以及与厂家谈判的实力,从而获得更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往往铤而走险,以出厂价甚至低于出厂价的价格销售产品,跨区域销售也屡见不鲜,结果厂家和经销商双方都苦不堪言:对厂家而言,市场乱了,价格下滑了;对商家而言,“年终返利”是个未知数,等拿到手时,又感觉不够理想,不少经销商出现亏损现象,怎能不痛心。

4.变相低价格。经销商总是不断向厂家伸手,索要各种有利于己的销售政策或优惠政策,诸如“广告费”、“进店费”、“铺货”等等。这些费用往往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常常被经销商据为己有,侵吞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全部费用。此时,经销商拥有这一部分资金作保障,大胆地把产品价格降低销售;或长期实行“买五赠一”、“买十赠一”等政策,使产品价格变相降低,难于回升从而造成市场混乱。

5.经销商选择不合理。生产厂家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市场,提高销售额,急功近利,高中低档产品齐头并进。在利益的驱使下,厂商往往在同一个市场选择、确定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经销商,这些经销商为了各自利益,互相竞争,导致同种产品互相竞争,价格越卖越低,甚至低于厂价,无法得到正常的销售利润,呈现亏损状态。如果厂家不能给经销商丰厚的年终返利和销售政策,将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市场也随之瘫痪。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白酒产业受经济形势和消费趋势影响,需求总量下降,产品大量积压,价格下跌。白酒价格尤其是名酒价格越来越透明、公开化,利润微薄,生产企业资金短缺,产品宣传推广缺乏后劲,白酒市场十分低迷,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白酒行业在迫切呼唤新的营销模式出现。

二、白酒品牌买断经营的积极意义

白酒品牌买断经营的一般形式是:经销商向生产厂家交纳相当一笔资金,获得生产厂家一个或几个产品的经营权,在合同规定时间和区域范围内,产品由经销商垄断经营、独家销售;经销商提出自己的主张,设计产品的风格、价位、口感、包装等,厂家负责生产、灌装,经销商负责市场推广宣传、销售网络的建设和产品定价等。厂家给经销商的价格是保密的,一般在若干年后,产品品牌由厂家收回。品牌买断经营是继总经销(区域总经销)、制之后的又一经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厂商联营,加强了厂商经营合作和市场的力度,从而在整体上有助于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1994年年底,中国白酒界第一个由经销商买断经营的品牌——“五粮醇”横空出世,由五粮液集团生产,福建邵武糖酒公司总经销。第二年,五粮醇销量大增,迅速走红,成为白酒市场的新贵。此后,品牌买断经营这种营销模式很快在白酒行业中流行开来,被广泛运用。其中,“五粮醇”、“五粮神”、“五粮春”、“金六福”、“浏阳河”、“京酒”、“小糊涂仙”、“天地春”、“双沟牡丹春”、“东方红”、“剑南豪”、“珍品全兴”、“古井OK”等品牌在白酒市场上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具体而言,白酒品牌买断经营这种营销模式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有利于融通资金,开发新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向经销商收取数十万元特许经营保证金,将其投入到生产经营中,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等于说生产企业借助经销商的部分资金开发产品,既减少了资金投入,又降低了市场风险。

2.有效地调动经销商积极性。由于产品是经销商参与设计研制的,符合市场的消费需求,且价格也由经销商参与制定,留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对于经销商来说,销售越多获利越多,并拥有广告促销自主权,愿意积极推销,使产品尽快占领市场。

3.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要。白酒市场的消费者分布区域不同,消费习惯也不同。为了更大限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厂商联手推出适合区域市场消费的买断品牌。如五粮液集团针对北京市场开发的“京酒”,针对西藏市场开发的“圣酒”,这些品牌名称迎合当地消费者,迅速形成品牌传播力;在口感上为消费者量身定做,从酒的包装、度数、香型和口感上全方位满足消费者。

4.厂商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生产企业的优势在于强大的生产能力,在于品牌和质量;经销商的优势在于会做生意,精于经营管理和销售,拥有广阔的销售渠道和网络。基于品牌总经销的特殊性,经销商会把产品当作自己的产品去经营、销售;而厂家则可以集中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商品生产。此外,买断品牌的本土化品牌操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打破“地方封锁”、“地方保护”,因为与当地经销商合作开发品牌,易于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同时,本土化策略达成了优势互补,当地经销商的实力、社会关系,加上厂家的质量保证及知名度,不仅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而且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5.有利于稳定产品价格,减少市场恶性竞争,巩固并扩张生产企业的营销网络。传统的厂商之间,由于厂家面对全国市场,因有奖销售、年终返利和以酒抵帐等导致市场间窜货、低价倾销经常出现,造成产品价格混乱,甚至市场混乱。而在品牌买断经营的情况下,经销商经营自己的品牌,为了得到长期利益,会想方设法地加强市场监控力度,统一销售价格,创建新的销售网络将产品推向市场。同时,生产企业的其他产品也可以通过经销商创建的网络进行销售,巩固并扩张了生产企业的营销网络。此外,实施品牌买断经营后,产品由经销商在合同规定的市场范围内独家经营,避免了同一市场上同种商品由数家经营而造成的降价竞争。因进货渠道单一、直接,易于发现制假、造假行为,减少伪劣商品的冲击。

6.降低了白酒生产企业的市场费用支出。品牌买断经营的经销商会把产品当作自己生产的产品去经营、销售,在广告宣传方面舍得拿自己的资金投入,而不会全部依赖厂家的支持,生产企业相应降低了宣传和市场推广费用。在确保厂家获得稳定利润的情况下,生产企业能够合理利用有限资金去开发其他市场。

三、品牌买断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品牌买断经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很短的时间内被许多企业认可,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品牌总经销这种经营方式在推行过程中,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1.品牌塑造与维护面临挑战和困难。许多白酒企业迫于销售压力,对经销商没有严格的要求,只要你出钱,就可以垄断经营一个品牌。众所周知,一个品牌的塑造成名往往需要企业一代乃至几代人的奋斗,所以一个企业核心品牌只能有一、二个,不可能“多生快长”,否则只能越来越乱。如今实力雄厚的经销商拥有三到五个买断品牌已经屡见不鲜,因此品牌需要企业认真细致的维护和管理。然而,白酒品牌买断经营是建立在经销商相互分散、独立经营之上的,生产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对品牌管理和销售的控制。如白酒生产企业希望经销商只销售自己的产品,但经销商只要有销售就不管是哪一种品牌,甚至朝三暮四,喜新厌旧。生产企业的销售费用虽然减少了,但品牌管理风险、成本却愈来愈大。当经销商被个人利益不断驱动时,让他们考虑企业无形资产——品牌的整体利益是很困难的。

2.产品价高质次,滥用品名,损害品牌形象。许多品牌买断经营的产品都是经销商自己提供产品包装、瓶体,因此一些经销商就用厂家提供的低档酒水,配以高档豪华的包装,制定高价格销售以牟取高额利润,而厂家为提高销量,对这种现象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结果消费者一喝便露出马脚。同时,经销商常常滥用产品名称,给自己的产品冠以“××精品”、“××珍品”、“极品××酒”等让消费者心动的名字,其中有些产品是售价不到10元的低档酒。试想这种产品让消费者如何看待生产企业的品牌形象?而“国宴××酒”市场价格只有10元左右,“极品××酒”市场价格只有20元左右,其它诸如“十年陈酿”、“五十年陈酿”、“百年精品”、“××贡酒”更是满天飞,且定位都在中低档,那么厂家自己开发的高品质、高价位的酒又该起什么名字呢?产品命名与市场定位的消费群体极不相称,无形之中造成品牌流失,使消费者对产品品牌信任度一再降低。

3.产品在同一档次上恶性竞争。经销商开发产品,一般参照市场上畅销的厂家产品,不经过周密详实的市场调研,不去开发市场空白点,只是一味的模仿。而厂家对于经销商提出的产品开发要求也来者不拒,不去调研市场是否需要这样的产品。这样,产品在市场上容易与厂家自己的成熟品牌发生冲突,恶性竞争。同时,由于买断经营的品牌过多,某些同档次的产品目标市场不明确,导致包装相仿、价格相近的兄弟品牌在同一档次上互相厮杀,彼此内战,同室相煎。

4.厂商合作不到位,对品牌推广认识不足。一些厂家认为,实行品牌买断经营的产品都是高利润产品,因此推广应该都是总经销商自己的事,厂家只要收款发货就行了,在产品宣传和市场开拓方面缺少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将产品的销售工作完全推到经销商身上,使经销商在市场上随波逐流,市场风险加大。

5.危及厂家的主导品牌。某些厂家把主要精力放在买断产品上,却忽视了自身主打产品的培育与维护,认为大力发展买断经营就不愁产品卖不出去,把买断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作为主营方式,完全依赖经销商搞总经销,不去积极开发自己的主导产品,不顾买断经营也有市场风险,产品也有市场生命周期的限制,万一买断经营走到了尽头,这些厂家的市场将难以维持下去。

6.售后服务无保障。经销商更多的是关心个人利益能否实现,如产品销量多少,奖励返利如何,地区经销权大小以及品牌能否经常更新,至于对消费者的服务承诺、服务工作做得如何,并不一定很重视。这使得企业关于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投诉增多,难于解决或无法圆满解决,导致“一次性消费”增多,损害了厂家销售的体系,最终危害厂家长远利益。

由于白酒品牌买断经营这种营销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上这些缺点,因此厂商双方都应该及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克服弊端。为市场的顺利运行扫清障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品牌管理,控制买断产品数量,提高营销质量。白酒厂家要严格自律,珍惜自己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及消费者的忠诚度,严格控制买断品牌的数量,避免买断产品的过度、过滥;对经销商的经销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考察经销商的资金、销售渠道(网络)、商业信誉、人员素质等实力,以及经销商对产品的运作策略等。只有当经销商拥有较强的实力,并有清晰、正确的市场运作思路、策略,厂家方可考虑与之合作,实施品牌买断经营,否则不可合作。同时,厂方应加强与经销商的联系与沟通,互相理解与支持,有效地解决市场中遇到的问题,达到厂商双赢的最终目的,加强对品牌的管理,努力维护品牌形象。

2.保证产品质量,做到名副其实。白酒生产企业要慎重对待品牌买断经营,切莫泛滥炮制。厂方要发挥监控职能,要时刻抱着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保证产品的质量,确保买断产品的质量、包装与价格相匹配,使产品的质量与价格和谐统一;同时规范产品的命名,不能盲目吹嘘、夸大,不要乱戴“大帽子”,使产品名称与产品的市场定位相符,做到名副其实,树立诚实、稳重、值得信赖的良好形象。

3.加强市场调研,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厂方应加强市场调研,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有效地控制市场。厂家必须对开发产品有一个统筹安排,将买断品牌产品开发纳入全年产品开发计划中,不能只根据经销商的需求片面开发产品,要对开发的市场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研究消费者的需求与欲望;认清消费需求的可能趋势,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与交流,力争使开发的产品物有所值,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制定有效可行的营销策略,使不同的产品在包装、质量、价格、宣传、促销等方面有所不同,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使不同的产品在当地的销售不产生冲突,协调发展。

4.协助、指导经销商操作品牌,开拓市场。实施品牌买断经营的产品也是厂家的产品,厂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买断品牌的操作进行监督和协助。对于一些有资金实力和市场操作经验的经销商来说,完全可以凭自己的力量成功运作产品。但是对于大多数经销商来说,只是看中了买断品牌的高额利润,没有对市场操作的风险及措施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厂家应对这一部分经销商进行协助和指导,从产品的定位、价格、销售渠道(网络)到广告宣传、促进措施等都安排相关人员与经销商一起进行运作。这样就降低了经销商盲目操作的风险,增加了成功的可能,对厂商双方都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品牌效应。

5.培育、发展主导产品,维护核心品牌。厂家的主导产品是厂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厂家的命根子。因此白酒厂家在发展品牌买断经营的同时,应采取限制措施,加强对买断产品的市场调控,限定销售区域,对买断品牌产品和厂家的主品牌产品分别选择经销商,分品牌经营,要牢牢控制好主导产品的销售渠道,要集中资金和精力培育和发展自己的主导产品,维护核心品牌,提升品牌形象、品牌价值,以确保抓住市场的主动权,这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白酒市场中站稳脚根。

6.加强销售服务。实施品牌买断经营后,应实行销售服务跟进,把厂家原有的行之有效、管理有方的服务体系输之于经销商营运体制中,实行良好磨合,营造团结合作的营销环境,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有效地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提升品牌形象和品牌价值。

买断合同篇(9)

20世纪中后期,各种大型购物中心、超级市场、仓储商店、便利店如雨后春笋般呈现在我们日常经济生活中。它们不但是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社会要素,而且更是成为经济增长的强大引擎。我国零售业的成长非常迅速,集中度不断提高。伴随着零售业市场结构的较大变化,生产商与零售商在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发生置换,零售商具有的买方势力越来越强,从而开始对供应商实行各种纵向控制。

一、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形成因素

我们把市场由少数大型买方控制的现象称为买方寡头垄断,买方具有的对市场的控制能力称为买方势力。如果买方至少有能力威胁一个供应商,称如果不接受其条件,将对该供应商采取某种措施,且一旦该措施实施,对该供应商造成的长期机会成本远高于对买方的长期机会成本,则称此买方具有买方势力。由于买方势力往往是由于买方垄断造成的,因此也有人将之称为买方垄断力。伴随着社会经济进入后工业化时代以及零售业的日益规模化、集中化,零售业具有的买方势力越来越强,还会引起制造业与零售业的产销关系由以制造业为主导向以零售业为主导方向重构,这是经济发展到达一定阶段的共同规律。

(一)零售商买方势力不断扩大的社会经济背景

在生产型经济社会形态中,消费者的满意度取决于商品质量与价格,因此,制造商的产量和价格决策决定消费者购买什么以及消费者如何购买。零售商在传统供应链中就只是一个典型的贱买贵卖的中间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微乎其微,客观上助长了制造商的市场势力。过去20年来,伴随西方发达国家服务型经济社会形态的形成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普遍进入过剩经济,谁拥有顾客群,谁就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消费者满意的标准与内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除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与价格外,购物的便利性、商品的可选择性、卖场的氛围、零售商的商誉、零售商设计的服务过程等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有些场合甚至是决定性的。消费者购买的最终产品一部分(实体部分)由制造商提供,另一部分(服务部分)由零售商现场提供,零售商如何装配最终产品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非常大的影响,而且必然影响实体部分提供商的销量和利润。因此,在这一新型供应链中,为确保消费者满意度,零售商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助长了零售商的买方势力。

(二)零售商买方势力不断扩大的具体因素

在过去的研究中,一般假定零售产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产业。其显著特征为容易进入,厂商规模小而且数量众多,零售商之间差异化程度低。然而,零售产业并不具备完全竞争市场结构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和制造业一样,零售产业存在促进零售商获得市场势力的产业组织因素。

首先,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由于受到一定区域购买力以及消费者购物过程中所能承受的疲劳程度等因素的影响,零售商的单店规模受到限制,零售商的规模扩张主要通过开设分店来实现,其不断增加的规模效益来自于两方面。一是随着分店扩张引起销售量的急剧增加,单位产品的平均固定成本大幅度下降导致规模收益的增加。二是大型零售商的变动成本可以大幅下降,主要是采购存在规模经济性。比如单店的增加使得零售商采购量大幅上升,这使它有条件对供应商实施买方势力,获得优惠的折扣。此外,商品陈列存在的范围经济也导致零售商收益增加。如许多商品可以共用一套商品展示或存储设施,这就使得单位商品固定成本很低。规模经济还存在于零售经营的各种层次。在单个店铺层次,许多行业通过引进大型综合超市业态获得规模经济。大型综合超市之所以能够获得规模经济,除了固定成本在众多产品中分摊带来成本的节约外,它还能满足消费者“一站式购物”的需求,使得单位消费者一次性采购量增加,从而使零售商从增加的销量中获得规模经济。在企业层次,大多数零售企业通过引进连锁经营方式而获得了规模经济,特别是通过使用复杂的订货系统来保持精确的库存,通过集中配送降低单位产品的物流费用等方式获得分销和仓储的规模经济。在集团公司层次,零售商通过扩展业务而成为零售联合大企业来获得规模经济,如开办购物商城等。

其次,产品差异化。对于制造商而言,产品差异化可以通过两种手段来实现,一是通过生产提供品质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实现产品纵向差异化;二是将产品的属性组合归纳为几个纬度,针对不同消费者的偏好进行纬度的不同组合来实现产品的水平差异化。相比之下,制造商的产品特征较容易说明,而区别零售服务的因素却不明显。可是零售商又常常被消费者看成是不可完全替代的,比如消费者可能因为价格、商店的位置、便利性(如停车场)、合理的店面规划、卖场氛围、产品宽度、高素质的营业员和优质的售前售后服务等特征而特别偏好某一零售商。这一特征有助于减弱零售商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而且也成了某些零售商获得市场势力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讲,具有显著差异零售品牌的零售商能够获得两个好处,一方面在销售市场可以表现不俗,另一方面在采购市场上可以获得抵消品牌制造商卖主势力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一些零售商不惜花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去制造区别其他零售商的品牌,特别是发展零售商自有品牌。

最后,进入壁垒。在位零售商占据的交通便捷的商店店址、通过边干边学积累的管理经验、深受消费者信赖的商誉、支持良好销售业绩的沉淀成本,特别是这些沉淀成本可能与各种形式的专用性资产相联系,如在商品信息搜集与商品品质鉴定方面进行的大量专用性资产投资,这些都是潜在进入者进入零售产业面临的经济性进入壁垒。在位厂商实施的掠夺性定价、多产品亏损诱饵策略等战略都可以有效阻止新厂商进入。此外,在位的大型零售商不断地利用自己已有的熟练经营技巧向相邻的产品市场或者区域市场扩张。

三、零售商买方势力的社会福利分析

零售商买方势力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不一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零售商买方垄断

假设上游生产商完全竞争,下游零售商有买方垄断势力,但在最终产品市场上零售商之间仍相互竞争。S表示生产商对投入品的供给曲线,反映了投入品价格和数量的关系;D表示对投入品的引致需求,它等于投入品的平均价值产品(averagevalueproducts,即AVP)。

如图1所示,当生产商和零售商层面都是完全竞争时,均衡结果是S和D的交点,对应于产量Qc和投入品价格Pc;在买方垄断的条件下,零售商对于投入品需求的增加,导致投入品价格的提高,即投入品的边际成本高于平均成本,图1中用MFC表示边际要素成本曲线,它高于投入品的供给曲线。由于零售商在下游是竞争性的,因此引致需求曲线D与MFC的交点就是买方垄断下的均衡结果,其中均衡价格为Pm,均衡产量为Qm。图1表明Qm

(二)零售商既买方垄断又卖方垄断

当零售商仅有买方垄断势力时,投入品的边际价值产品(marginalvalueproduct,即MVP)就等于平均价值产品。但是当零售商在下游市场上具有卖方垄断势力时,投入品的边际价值产品就低于平均价值产品,在图2上显示为MVP低于曲线D。此时,均衡结果是MFC与MVP的交点。对应于投入品产量为Qn,投入品价格为Pn,均低于完全竞争情况下的均衡水平,也低于零售商仅是买方垄断者时的均衡水平。比较图2和图3发现,当零售商在上下游市场上均有垄断势力时,福利损失比零售商仅为买方垄断时更多,增加量为的FGEA面积。

(三)双边垄断

当生产商在投入品市场也具有垄断地位时,相对于零售商的买方垄断,就成为双边垄断(bilateralmonopoly)。见图3,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是零售商仅有买方垄断势力,而在最终产品市场完全竞争,这时,投入品的引致需求就等于投入品的平均价值产品,即D=AVP;二是当零售商既在投入品市场具有买方垄断势力,又在最终品市场具有卖方垄断势力时,则引致需求等于投入品的边际价值产品(MVP)。对于生产商来说,其平均成本曲线、边际成本曲线分别用AC、MC表示。由于此时生产商和零售商都具有垄断势力,则没有哪一方能够独自确定投入品价格和数量。为了获得联合利润最大化,他们会对投入品的交易数量达成协议,并就投入品价格进行讨价还价。

如图3所示,对于零售商仅有买方垄断势力的情况,均衡结果为AVP与MC的交点,相应的投入品数量为Qc,投入品价格在h和i之间;当零售商在最终产品市场也具有卖方垄断势力时,均衡结果为MVP与MC的交点,相应的投入品数量为Q*,投入品价格在H和I之间。比较两种情况可知,当其他条件相同,多家零售商联合具有买方垄断势力时的福利要高于一家零售商在下游市场垄断时的情况。图3中,MFC和MVP所对应的均衡结果是Pe和Qe。这是当上游完全竞争,下游零售商既买方垄断又卖方垄断时的情况(见图2)。对比图3和图2,可见上游生产商从竞争变为垄断时,投入品的交易数量增加。

四、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纵向市场结构是影响纵向约束的福利效果的重要因素,不同的纵向市场结构下,零售商可能会实施不同的纵向控制手段,并对社会福利产生不同的影响。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竞争过渡过程中,随着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大型零售商逐步实现对购买过程和销售过程的控制,从而确立了其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这似乎已经成了一个规律。我国零售业集中度相对较低,竞争仍然不充分,反垄断的同时还要兼顾规模经济的考虑。过于传统的反垄断政策可能不利于产业整体发展的,不利于促进企业通过尽快形成规模经济和提高竞争力。目前,中国零售业的两极分化趋势正在加剧,其中外资企业扮演了重要角色。尽管存在市场体系不完整、本地化程度低等问题,外资零售业必将以很快的速度在中国渗透。因此,在我国制定反垄断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情况,既要维护零售商市场竞争,又要提高我国零售行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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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龙龙,裴艳丽.零售商买方势力的滥用及其对策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5).

买断合同篇(10)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商品贸易频繁,商品流通呈现新的态势,而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极大地妨碍了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合同欺诈行为日益增多,形式多样化,更加不利于各类经济主体的运行,本文主要着眼于对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力求能够加深对其进一步的认识,揭露本质。

一、买卖合同与欺诈行为的概述

1.买卖合同概述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契约自由主要就是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买卖合同又是所有合同中最普遍和广泛的一种形式。由于买卖合同属于一种非要式合同,因此即使是普通人日常生活中也会时常接触。《合同法》中有关于这类合同的定义,简单来说就是出卖人和受买人之间转移标的物并相应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即为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内容。买卖合同订立后,对于双方当事人,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受买人则负有交付价款、受领标的物以及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的义务。

在我国,通过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只是违反了公平、自愿的原则,当事人申请相关单位审理后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则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无效或变更、撤销最终都是维护公平、自愿、公序良俗等基本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2.合同欺诈概述

对于合同欺诈行为,我国法学界一般的定义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人形成错误的判断,并且使人在这些错误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欺骗行为基于故意,可能是告知对方虚假的信息,也可能是隐瞒了真实的信息。新合同法第54条有相关规定,若受欺诈的一方是由于欺诈而订立了不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那么其可以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的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申请。

二、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1.买卖合同欺诈的特点

(1)侵权手段的隐蔽性

在买卖合同欺诈中,为了隐藏真实目的,欺诈一方必然会基于隐蔽的手段,利用合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对方订立合同中一定的急切心理,使合同相对人在不知道实际情况的状态下就与其订立了合同。

(2)合同表面上的合法性

买卖合同欺诈行为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关键还是在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顺利实施欺诈,而另一方被欺诈,从而产生了表面上已经合法生效的买卖合同。因而在欺诈中,侵权手段的隐蔽性又是产生合同表面上合法性基础。只有隐蔽欺p手段,才能使合同相对人信以为真,从而使订立的合同产生了表面上的合法性。但是这样的合同,其合法性只是暂时并且脆弱的,一旦合同相对人知道了实际情况,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判断,或者损失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就有可能发现欺诈者的欺诈行为,从而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变更合同或者是合同无效。前文关于合同欺诈的概述中也已经叙述了关于合同撤销和变更的相关规定,从而提供当事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3)欺诈形式的多样性

经济活动丰富多样,买卖合同更是应用广泛,因而在大量实践中也产生了形式多样的欺诈行为。最为典型的有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欺诈、恶意履行、虚假承诺以及利用从合同欺诈等形式。欺诈形式的多样化,一方面使得经济主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不保持警惕;另一方面也使得买卖合同欺诈可能侵犯到更多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2.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以虚假的质量实施欺诈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一般会明确规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却将次品、残品作为正常产品交付给受买人,有的甚至还为次品、残品附带质量认证的证明和标志,使得受买人误以为产品的质量合格,实则在交易中损失了利益。

(2)利用价格实施欺诈

利用价格实施欺诈的行为多见于零售行业中。一是虚假标价,即通过与实际成本不符的虚假价格,使相对人形成错误的判断。例如2009年沃尔玛、乐福等大型零售企业对其商品标示底价,在顾客最后结款时却按照实际的价格加以计算,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多付了价款,遭受了损失。二是虚假促销,即通过抬高价格再打折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消费,但是商品打折后的价格却仍然高于实际的正常价位,以此从消费者手中获得更多利益。

(3)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实施的新型欺诈

合同欺诈近年来也开始出现在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等新型领域。例如,百度公司通过推广排名的应用技术,将缴纳更多费用的网站置于关键词搜索下自然排序生成的网站之前,而一些欺诈者就利用百度的推广排名,推广虚假的医药、保健产品,导致一些不熟悉网络计算机技术的消费者购买虚假的医药、保健品,遭受利益损失。

总之,合同欺诈行为的目的根本上是不变的,但随着其形式的不断多样化,合同相对人面临着更多欺骗手段,容易遭受经济利益的损失。

三、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界定

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分析并明确其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还要与一些相似的行为进行辨析和区分,从而全面地认识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本质,促进我们对于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

1.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1)主观方面要件

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欺诈人要具有欺诈的故意,其使用一系列的欺骗手段,并且明知这些欺骗的手段会造成合同相对人产生错误的判断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从这样的角度来看过失就不构成欺诈。更进一步,欺诈人最终是否从欺诈的行为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也不是欺诈的故意成立的必要因素。因为合同欺诈最主要的因素仍然是欺诈人主观上存在的恶意,正式这样的恶意最终导致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受到了其虚假行为的干扰。

(2)客观方面要件

欺诈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不讨论主观上的心态,一般即表现为告诉对方虚假的信息,或是隐瞒了真实的信息。在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主要就是将其主观上的欺诈目的融入合同条款、标的物等并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表现出来。例如故意隐瞒自己交付标的物时以次充好的行为,或是故意夸大商品的特殊功能和质量。这样的行为才能够导致合同相对人产生错误的判断。

(3)因果关系要件

受欺诈的一方正是由于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中获取了虚假的信息才会形成对合同条款、标的物主^上不真实的认识,然后受欺诈一方才会因为对合同条款、标的物主观上不真实的认识形成错误的判断,最终做出实际上不符合自身利益的错误意思表示。若仅有欺诈行为而未能导致错误的判断,或是其他原因导致了错误的判断,那么欺诈方主观上的合同欺诈未能顺利实施,也就不构成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因为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的判断,但仍然作出了合理的或者说符合合同相对人自身利益的意思表达和决定,欺诈行为也无法成型,也就谈不上构成买卖合同欺诈。因此,如果欺诈一方的行为与合同相对人的错误判断以及所产生的与内心想法不一致的意思表达必须要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就无法认定为欺诈行为。

2.认定买卖合同欺诈过程中应作辨析的概念

(1)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确实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两者都发生于经济活动领域的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并且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从手段上看,二者也都包含“欺骗”的手段。但是,两者间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地加以界定。第一,两者在主观目的上存在差异。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而合同欺诈的主观目的则是创造条件从而在交易中获得本应属于对方的利益。主观目的无法直观地发现和鉴定,但是通过行为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及获得财物后的行为中可以分析得出其真实的主观目的。第二,通过第一点我们又能进而分析得出,二者侵犯的客体也不同。合同诈骗罪由于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一方面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非法占有的行为和结果也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干扰。而合同欺诈行为只是侵犯了债券,因为其行为只是在实际上不公平的交易中获取了一定的利益。因而只是侵犯了债券。第三,两者对签订合同的态度存在差异。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诈骗者的真实目的是骗取财物,而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达则是不真实的;而合同欺诈的实施者具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在合同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上通过欺骗来形成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第四,两种行为的实施者在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能力存在差异。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不会履行合同,往往也没有履行的能力,其只关注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对方的财物;而合同欺诈的实施者必须通过履行合同才能获益,只不过在履行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双方的收益不是平等的,欺诈一方得到了原本属于被欺诈方的一部分利益。最后,实施两种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有显著差异。合同诈骗罪导致的一般是刑事法律后果,有时还要附带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欺诈行为一般只涉及到民事法律后果。

(2)区分合同欺诈和重大误解的不同

合同欺诈与对合同的重大误解都是由于一方在对事物的错误认识判断和判断下做出与内心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决定导致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实践中,合同履行中因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而受损的一方有可能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而认定另一方对其实施了合同欺诈,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二者加以区分。第一,两者的产生是由于不同的因果关系,合同欺诈中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一方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在对合同重大误解中,受损一方自身的误解才是导致其受损的直接原因。第二,主观目的和认识上的差异,合同欺诈中欺诈一方事先就具有故意使对方产生错误判断的目的;而在对合同重大误解的事件中,双方往往无法确切的知道到对方对于合同的理解。在这个问题上,第一点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实践中受损一方往往不甘因为自身的失误导致损失,所以需要通过第二点来进一步明确其受到损失的原因,防止实践中合同欺诈与对合同重大误解的混淆,这样也有利于帮助当事人认清自身遭受损失的真实原因。

(3)其他需要注意的概念

买卖合同欺诈在实践中还应当与乘人之危而为的合同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行为等相区分,买卖合同作为十分广泛和普遍的合同行为和交易形式,需要与经济活动中的其他行为明确区分,才能加以准确地界定,从而有效保护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利益。

四、总结

买卖合同特点和形式决定了其对整个经济活动而言的重要性。由于当前实践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欺诈行为本身的多样化,我们必须从本质上认识和分析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从而拥有充分的理论支撑,防范这一类不法行为。

参考文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王惠,王潭海.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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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明.浅论合同欺诈的认定及其防范.辽宁财专学报.2000.

买断合同篇(11)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产生既定力和约束力,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合同标准。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主要依据上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便确认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金的合同。其中负转移房屋所有权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房屋出卖人,负给付价金义务的他方当事人称为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还应当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处的“应当”应理解为强制性规范,说明房地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44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根据该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完全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签字或盖章后。

棚户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决定于是否符合棚户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而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棚户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归纳起来有:

第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缔约时须具有相应的缔约合同的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行为能力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三种情况。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自),只要不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然人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些人具有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公民也应视为有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组织一般都具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能力。

第二,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意思表示真实乃是合同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合同成立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外部判断,并且根据自愿原则,法律对此不主动干预。但是,合同如果要生效并欲得到法律的保护,则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

第三,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即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标的和条件不违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除了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外,也应该依据民法原则,合同法原则及国家的有关政策。不违公共利益是个具有弹性的规定,它可以弥补法律有漏洞的不足,其好处即是能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每一具体场合对各种行为进行符合时代要求的判断,保护那些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但不利之处也显得易见,即难于把握违反的标准。因此,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公共利益时,不能仅就行为本身加以考察,而要在当时所处的时代条件下,考察该行为的各个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是否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房屋买卖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包含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登记等。

二、无效棚户区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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