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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8 15:03:56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篇(1)

污染源普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今后全国污染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这意味着,今后在全国范围内会形成大量的污染源普查档案,污染源普查档案在环保档案中所占的比重将会大幅度增加。因此,科学管理污染源普查档案,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污染减排,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档案局在《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公布仅两个月后,就联合印发了《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就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在开展此项工作之初,就对其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这还是比较少见的,这也充分说明了污染源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但是,笔者认为,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在于它能得到有效执行,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才是科学管理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前提和关键所在。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篇(2)

中图分类号:TV211.1 文献标识码: A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一)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的是在建设活动前,调查、预测和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制定出解决措施,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主要的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仅要予以经济评价,还要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通过评价环境影响,能提供依据给建设项目的选址,以防因为布局不合理给环境造成无法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将周围环境的现状调查清楚,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进行预测,有针对性的提出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能够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了基本项目审批程序。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对评价单位提出了资质要求。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全面详细明确的规定。199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进行了规定。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04年,人事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通常是限于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国,除了城市规划一定要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依据规模和性质分为不同的三类:一定要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比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需要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非常小的建设项目。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广泛。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二、比较分析

(一)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正是其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从最初的一部试行法和一个管理办法,发展到如今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一系列的配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都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其中《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反观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还没有完善。《水法》是当前唯一的涉及水资源论证的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目前提到水资源论证的唯一行政法规,还都不是专门针对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就是水利部制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限于部门规章,权威性不足。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还被质疑存在违法嫌疑。

(二)评价论证范围和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在不断的扩充,从1981 年“基本建设项目”到1986 年“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1997 年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有辐射环境影响的“设备购置”活动也列入评价范围,2002 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把评价范围扩展到规划,2009 年国务院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参与综合决策。当前,环保行业人士又开始对政策和战略类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充和深化。(1)从报告章节内容看,从最初的污染达标排放管理到强调环境容量分析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于环境风险防范,评价水土流失和生态影响,强调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稳定性评价较为注重,还对经济领域的产业政策符合性、选址布局合理性和环境经济损益进行评价,每部分内容都要求设立专章进行分析评价。对环保领域、经济领域、规划布局领域、社会稳定领域等的环保相关问题全面综合的进行可行性论证,为参与政府综合决策提供了坚实的依据。(2)从环境要素看,从最初的三废控制(水、气、渣),到生物和生态,到物理污染噪声和电磁辐射,近些年又对地下水和土壤有了较多的关注,评价内容也在逐渐的扩展。(3)从评价时段看,要求评价规划设计阶段、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和退役阶段全过程的环境影响。(4)从项目实施过程看,要求从原材料的产地到产品的最终报废处理进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周期评价。

水资源论证的范围就比较窄,差不多限于需要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对取用雨水、污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自来水的项目没有严格的约束力。对不取水然而却对水资源影响风险很大的项目,比如穿过水库的输油管道,岩溶地区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穿过含水层的隧道等,存在监管盲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才开始试点。

水资源论证内容基本停留在“以河论河”、“以水论水”的模式上,关注点还在水量够不够及怎样保证供水这一问题上,目光还停留在对自然水循环系统的索取上,而还欠缺对社会水循环过程控制和水生态系统保护的论证分析。如对工艺过程和水平衡的耦合、工艺设备先进性和取用水合理性、工艺水循环过程中水量耗散和水质衰变、已掌控水资源的挖潜、水资源跟踪监测机构和制度建设、施工过程的水生态影响和补偿等,论证都很薄弱。

(三)跟踪监管

环境影响评价对于规划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比较重视。在规划设计阶段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编制,建设施工过程中实施环境监理,试生产过程实施环境监测和“三同时制度”检查,工程竣工阶段要进行环保验收,之后还有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核设施等特殊项目还得进行退役后环境影响评价。

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审批轻监管,基本停留在审查审批阶段,没有实质性规定后续的跟踪监督管理。2011 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开始探索论证后评估工作。

(四)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发达国家引进的,它对于公众参与比较重视。20世90年代开始,公众参与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实行,之后渐渐对公众参与范围进行了扩大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都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2006年,原国家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

(五)立法体系的建立

第一,在促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的时候,对于《水法》相关规定的修改是不能忽视的,《水法》有关规定应当作整个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体系的统领。在《水法》中应设立明确的水资源论证制度,提出“水资源论证”的定义和内涵; 对于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也要做规定,要是由《水法》对其适用范围(如建设项目和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法律定位得到提升,使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从跟上得到解决。

第二,制定推动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的专门行政法规。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有关的行政法规应该对下列事项明确作出规定:首先是明确应该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虽然《水法》能够对水资源论证制度适用于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进行规划,然而规划的具体种类、识别根据等具体管理问题还是要由行政法规进行具体明确的;其次是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的基本程序,包括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审批、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其和之有关的水资源论证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再次是对于违反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应该建立水资源论证管理规章体系并加以完善。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水资源论证管理的相关措施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水资源论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的立法重点在于创设制度和搭建体系,而相关规章体系的核心应是管理措施和程序,比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审批程序,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等。

三、结束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为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之处。为确实发挥水资源论证制度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首要抓手的作用,就应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理顺审批管理体制;健全水资源论证立法体系;

扩展论证范围,深化论证内容;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篇(3)

一、什么是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

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是现代物流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依据现代物流企业内部各种环节、各项工作的特点,从各个侧面规定在物流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方法,它是现代物流企业管理物流活动的基本制度。它相当于现代物流企业内部的“法律”,它是保证现代物流企业物流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手段。

二、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现代物流企业的一切管理规章制度,都是依据现代物流企业运输、仓储、配送等方面的内容而定。现代物流企业的物流活动,决定了现代物流企业管理不仅要加强对经营过程的全面管理,而且还要加强对经营要素的管理。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如下。

(一)实现全面计划管理的规章制度

编制计划应作为现代物流企业管理的一项主要规章制度,应当以“立法”的方式,让全体员工遵守,发挥计划职能的作用。首先,它要求现代物流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物流活动都要实行计划化。实行计划化就是要使现代物流企业物流作业和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一切方面都必须根据经营决策做出相应的计划安排。其次,要使计划管理贯穿于现代物流企业物流活动的全过程之中。最后,要使计划管理层层落实,成为现代物流企业全员性的计划管理。

(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人力资源是现代物流企业经营的最主要因素,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特别重要。一般来说,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两个部分。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大致有:各类员工的招聘、录用、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的原则和方法的具体条文。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有劳动定额、劳动定员、劳动力组织的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制度、劳动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劳动竞赛奖励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物流作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现代物流企业物流作业管理方面的制度包括物流作业操作管理制度和物流作业工具管理制度。现代物流企业物流作业操作方面的管理制度包括:采购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储存保管管理制度、装卸搬运管理制度、流通加工管理制度、配送管理制度、物流信息管理制度等内容。

现代物流企业物流作业工具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有:各种机器设备的使用规程、维护、保养、修理以及领用发放制度等。它主要根据机器设备使用说明的技术文件要求,规定员工操作驾驶的正确方法,维护和修理的周期和方法等。这些制度的作用在于充分发挥劳动手段的效用,保持机器设备的完好程度,避免人为破坏,有利于现代物流企业物流活动的开展。

(四)营运物资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

营运物资主要是现代物流企业开展物流活动的各种物资。这些物资的管理规章制度主要有:物资验收入库制度、保管的原则和方法、维护保养质量规程、物资的盘点制度、储备量控制等方面的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经营过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各种物资的质量完好、数量准确。

(五)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现代物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物流财务方面的方针、政策制定的,适合本企业物流财务活动的一项管理制度。物流财务管理制度贯穿于物流活动的全过程,现代物流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物流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它具体包括:资金管理制度、报销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和审计管理制度等内容。

三、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波士顿咨询公司的研究表明,1970年《财富》杂志中评出的500强企业,近1/3在1990年的名单中消失。这些企业“消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对环境做出认真、准确、及时的分析和判断,或者讲环境已经变化了,但管理企业的方式和制度仍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而引起的。现代物流企业也应该吸取这些企业“消失”的教训,随时要根据物流环境的急剧变化而做出适当的改变。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应具备的特点有:

(一)先导性

现代物流企业要从市场环境出发,及时调整现代物流企业的发展战略,修改和重新制定现代物流企业的管理制度,组织现代物流企业的创新活动,这就是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的先导性。 现代物流企业只有具备了创新性的管理制度,才能形成现代物流企业的一种主动创新和持续创新的动力。

(二)协调性

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应与外部制度创新相互协调,形成内外统一的现代物流企业管理制度。比如,美国的3M公司,成立于1902年,它是一家涉及办公用品、通讯运输、航空航天的综合性公司,它的全称为明尼苏达矿业公司。它以创新为公司价值观的核心,公司形成了一套多层次的“利于创新、勇于创新”的制度体系。它把公司的管理制度分为公司整体层次的管理制度、小组层次的管理制度和个人层次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它保证“员工有15%的创新时间的规定”激发了员工的创新意愿。3M公司的制度创新与外部环境相互协调。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 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送审稿;

(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计划安排。

国务院领导指示需要开展环境立法研究的项目,总局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是总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据。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汇总表、对未采纳的主要不同意见的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包括法规条文在内的其他立法参考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

第十七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法规司负责提出法规送审签报,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会签后,连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以及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目录,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等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条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五章送审、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议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做起草说明,并负责就具体管理现状、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专业性问题做说明或答辩。

法规司做审查说明,并负责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法律问题做说明和答辩。

第二十三条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形式报送国务院。

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

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

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应当及时刊载。

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公报》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中国环境报》上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也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备案工作。

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解释。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据前款规定享有解释权的机关解释:

(一)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其他部门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由法规司归口受理,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司(办、局)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司(办、局)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限提出意见,返回法规司。

法规司根据是否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的原则,负责汇总研究,拟定函复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总局各有关司(办、局)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负责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总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交叉,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司应当商有关司(办、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总局局长专题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研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英文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由总局负责起草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成英文译本。

环境保护法规英文译本由总局国际司提出英文译本初稿,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审核后,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

环境保护法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篇(5)

1.1制定标准规范矿山环境保护行为

目前,关于矿山环境规范管理的一些内容已被列入国土资源部的标准化工作当中。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工作要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为规范矿山环境保护行为和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5年9月7日,国土资源部与环保总局、科技部还联合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2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同时,《通知》还要求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制定相应的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以确保采矿权人能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的责任。

2006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

1.3专门立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长期以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只是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之中,缺乏独立、统一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其加以规范10。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适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走上法制化的道路。2009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制度、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注重成效,确保中央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效果。

2.有关矿山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思考

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公布实施,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立法取得可喜进展,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已有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并加以完善。

2.1《矿产资源法》中未明确矿山环境保护制度

作为矿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矿山环境保护制度应当在《矿产资源法》中予以明确。但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完整,存在内容缺位的问题=《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只是原则性地体现了矿山环境保护的精神,没有具体规定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方式,矿山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制度在矿法中没有明确表示出来,无法为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提供法律上的有效依据。

2.2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在法律层面的规定分散

我国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多部法律中对矿山环境保护都有规定。分散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并且矿山环境保护由多个部门管理,存在多个执法主体,职责交叉,容易造成彼此间推诿扯皮,法律责任不清,对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的监管责任不到位等问题0,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落实。

2009年5月1日起生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系统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规划、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是第一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必将有助于保护矿山环境和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但其仅仅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等级较低,无法有效解决现实中日益严峻的矿山环境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只在国土资源系统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而矿山环境保护要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部门规章难以作出有效的规定;另一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章。这造成了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低于地方性法规,在客观上影响和制约了部门规章作用的发挥。

2.3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有待完善

(1) 各省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名称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2006年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出台管理办法建立了保证金制度0,但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名称各省表述不一,安徽省表述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表述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四川、云南等省表述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辽宁、甘肃等省表述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河北、福建等省表述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重庆、江西等省表述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除具体名称外,各省保证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侧重于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则适用的范围更广,但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真正执行。

(2) 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不尽合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目前各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不尽合理,有些省份是按照采矿许可证登记的面积收取,有的省份是依据建设规模收取,也有的省份只是象征性的收取少量保证金。从实际的运行情况来看,最终收取的保证金有时无法满足保护矿山环境的实际需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并且在缴存标准上缺乏统一的规定,进而导致执行力不强,可操作性欠缺。

3.对策建议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篇(6)

第二条 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九条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 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 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 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 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凡本企业员工,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篇(7)

第二条 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九条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 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 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 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 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篇(8)

“环境法体系”是环境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其中涉及到多个方面,从现有的发展局面来看,必须重视环境体系的重要性,将其应用到众多领域中。和其他部分法律体系相比,环境法的设置对实践对象、应用手段等有明确的规定,其影响范围比较广大。同时基于环境费自身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必须对现行的环境法体系有确切的了解,并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确定应用方向。

一、现有的环境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环境体系不健全。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和现有的环境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件下,经济发展模式必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越来越难以适应目前的社会环境,同期的许多资源保护条例和市场经济相违背,针对此类情况,如果不能靠单纯的司法解释和补充条例对其进行整改,则需要根据将立法体系的应用趋势,对其进行重建。

(二)存在一定的漏洞。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现有的环境立法体系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控制,会存在立法空白的情况。在环境领域中涉及到跨流域环境污染、有关放射性污染、土壤污染等方面,改革技术包括生物技术、臭氧保护等,如果没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会导致安全监测不到位。

(三)法律体系比较宽泛。根据现有的法律体系规定,作为技术性比较强的环境保护法,必须根据原则性的制度规定,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但是现有的环保法律覆盖范围比较广泛,从微观的角度来看,由于缺乏配套的实施原则,导致实践工作中存在很多漏洞,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详细的规定,进而出现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增加了处理难度。

(四)法律透明度低。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面向广大群众,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制度不公开的情况。根据现有的法律形式规定,听证程序必须涉及到多个使用范围,如果没有确切的评价标准,则会出现建设项目不明确的情况,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必须征求相关部门的同意。但是不公开的管理形式导致具体操作无法顺利进行,管理形式流于表面。

二、如何对现行的环境法体系进行完善

(一)提升立法力度。立法是加强环境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如果缺乏必要的立法机制则会出现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在实践中必须明确立法核心,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规范进行适当的调整。《环境保护法》是当前主要的法律依据,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在实践中必须对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进行系统的审核,必要时对计划经济中残留的痕迹做出调整。其次由于《环境保护法》中涉及到了多个方面,但是从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其中对自然生态环境和新兴环境之间规章制度比较少,因此导致相关领域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受到种种原因的影响,相关法规和制度必须落实到实处,受到某些原因的影响,没有落实到实践中,因此制度体系必须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完善,在此过程中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必须从多个方面对其进行控制。可以选定总量控制形式,研究该地区总的环境容量该地区环境稳定性及其潜在变化情况(即该地区环境要素的变化和各要素对环境影响的权重的变化)等,并在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通过适当的调整后,可以找出现有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不利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便于更好的实施。

(三)强化市场主导机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式下,需要对现有的环境立法体系进行适当的调整,重点是将经济管理机制引入到环境立法过程中来。在实践中强化市场机制的主导性地位,在可持续发展观的影响下,需要建立完善的产权管理制度,并逐渐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机制。市场管理机制对人们的行为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必须结合政府职能转换形式,合理的对资源进行配置,并逐渐引导学生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应用机制。最后必须采用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和环境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形式,建立利益约束机制和管理形式,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建立一条系统的环境保护之路,并引导大家积极参与进来,达到提升环境保护有效性的目的。

(四)提升法律的有效性。在现有的管理基础上,必须强化立法部门和社会制度间的协调性,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入手,建立系统的规范的应用体系。从法律规范集合的角度看法律体系,认为环境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在此基础上必须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在统一的规章制度要求下,建立健全系统的法律规范,进而增强法律体系的包容性和可信度。

三、结语

针对当前环境保护体系和可持续发展体系的相关规定,为了提升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必须在实践中建立健全立法管理体系,并根据实际要求,对现有的问题引起重视,由于当前在实践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为了对立法体系有全面的了解,必须从现有的法律层面入手,按照规定的划分标准对立法体系有明确的划分和规定。其次坚持公众参与、公众监督的方式,增强法律管理机制的透明度和有效性,进而实现环境体系的公开化和公正化,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环境保护立法体系迈上更高的发展平台。

参考文献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篇(9)

学生管理是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通过各种手段,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和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旨在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校园秩序、课外活动、奖励、处分。其中,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与毕业、结业和肄业;校园秩序包括学生行为规范、寝室管理、环境卫生维护及其他规章制度;课外活动包括各类社团活动、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等;奖励主要指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文娱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或表彰;处分是针对违反学习和生活纪律的学生实施的惩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此外,随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不断创新,高等院校也越来越注重对学生的服务,绿色通道、就业服务、心理辅导等工作也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校园文化对学生管理的重要意义

校园文化与学生管理具有密切的关联性。第一,二者目标一致。校园文化与学生管理都以育人为目的,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为目标。第二,二者主体一致。校园文化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参与者与受益者。学生管理同样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中心。鉴于校园文化与学生管理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上的一致性,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必定可以推动学生管理工作的完善和创新。学生思想和行为内容不断延展,新时期的学生管理离不开“学生本位”的教育思想。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以及校园文化的建设大有裨益。因此,“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尊重人格,保护天性”等先进的教育理念必须被广大学生管理工作者所接受和运用。“以人为本”的育人环境和氛围离不开校园文化的建设。校园文化作为一种群体性文化,通过长期的沉淀与升华,形成了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行为规范和崇高追求。而校园文化所具备的导向、陶冶等功能,潜移暗化地影响着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学生在特定的人文环境的熏陶下成长,形成健康的人生信念和价值追求。

二、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途径

(一)加强校园环境文化建设,提升服务学生能力

校园环境文化可称为校园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相对。它是校园文化中的基础系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前提,是精神文化的有效载体和实现途径,也是校园文化的直观体现第一,重视校园“硬环境”的建设。所谓“硬环境”又称物质环境,主要包括校园建筑、校园景观、教学设施、体育文娱设施及周边环境等,这些能看得到、摸得着的实体无不反映学校的教育理念和精神风貌,物质环境是开展育人活动不可或缺的基础和物质保障。因此,这就要求学校加大对“硬环境”的投入力度,尽可能地完善校园基础设施,为师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文娱活动提供重要的载体,使师生学有其所、乐有其所。在打造校园“硬环境”的过程中,各类建筑和设施应达到美感教育的标准和功能丰富化的要求。如校园建筑,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楼、体育馆等,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应具备实用与艺术的双重功能,愉悦学生的身心,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影响和启迪。同样,校园景观建设也应达到使用与观赏功能的统一。校园的园、林、水、路、石等人文景观有助于陶冶学生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激发学生进取精神,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生在优美的校园环境中成长,有助于激发其爱校热情,有利于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第二,重视校园“软环境”建设。“软环境”是相对“硬环境”的一个概念,也是一种精神环境,主要包括校园内的人际氛围、舆论氛围等。人际氛围主要指校园内的各类人际关系,包括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领导与教师之间多层次的人际关系。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高校学生所有的学习和娱乐活动都是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实现的,大学是个小社会,社会交往是大学生社会化的根本途径。学生通过社交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网对学生的一言一行和身心发展影响重大。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维护校园秩序,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因此,教师在学生人际关系形成的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避免学生发生孤僻、嫉妒、自卑等社会交往问题,正确引导学生坚持平等、相容、理解、信用等交往原则,远离习惯不良、思想扭曲的人,选择道德高尚、心地善良、积极进取的人交往。此外,教师作为学生间的裁判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化解学生间的矛盾,解除学生间的误会,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不主观。

(二)加强校园精神文化建设,营造和谐育人氛围

第一,重视传统教育。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可见,传统文化对于公民形成正确的价值理念、行为规范、理想信念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决议中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基和血脉,也是大学生身心成长的指路明灯。高校教育工作者要坚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等原则,通过各类教学和文化活动,如实践教学、演讲比赛、征文大赛、文艺汇演等活动形式,传播优秀的传统文化,其中包括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等。同时,深刻挖掘学校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传统,讲清楚学校的历史和文化,使学生感受到学校的魅力所在,从而激发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以及爱国、爱校情怀。学生管理工作者只有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融入先进的教育理念,方能不断深化校园精神文化。在优秀传统文化熏陶成长下的学生,更易于塑造健全的人格、培养高尚的品格,这与学生管理工作的目标相一致。第二,加强校风建设。校风即学校的风气,是一所学校鲜明的个性特征,它体现在全体师生的精神风貌上。校风是一个多层次、多要素的动态系统结构,涵盖教风、学风、作风、班风、舍风等各类校园风气。良好的校风有利于学生思想品德、道德情操、行为习惯的形成。因此,校风建设是育人的关键环节。教师是人类心灵的工程师,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风。良好的教风对学生汲取知识、培养能力意义重大。班级是学生获取知识和提高素养的主要场所。和谐、向上的班集体对学生的学习兴趣、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良好学风的形成有着促进作用。为加强班风建设,首先要对班级日常管理进行严格要求,用制度来约束学生言行;再者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互帮互助、嘉奖优秀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使每个学生都能成为群体的典范。此外,宿舍是学生生活起居的唯一场所。良好的舍风有利于学生养成好的生活习惯,如早起早睡、勤奋上进、锻炼身体、读书看报等。好的生活习惯对于学生进入社会、成家立业有着长远、深刻的影响。为加强舍风建设,需要严格宿舍制度,对于不遵守宿舍制度的学生加以管教和约束。还要发挥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的榜样作用,带动普通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篇(10)

【引言】:为了我国经济能够转型升级,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我国政府颁布了新《环保法》。新环保法对企业和政府责任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渐提高,造成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加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治理环境污染均有重要作用。因此,研究新环保法对于我国企业环保管理工作的开展方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1、新《环保法》的概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我国新《环保法》整体重在明晰政府顶层设计、主导职责及监督职能;其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新增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两个概念,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使得区域进行选择性开发变得有法可依,对于保障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可以改变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和人才投入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不良局面。然后从预防污染方面鼓励企业及各单位从技术创新、推行清洁生产、监视测量及应急处置等多方面采取可行措施杜绝环境污染。我国在由政府主导、企业执行、群众监督等一系列措施落实下推行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方式,让环境保护工作在透明的状态下良性发展。这样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环境污染制造者的隐蔽,增强了政府的监督力度,以及群众参与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新环保法出台、下发给地方政府当地环境标准的制定权,根据当地环境的实际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质量检测标准;并且支持对于当地环境保护的资金和人才投入。这些举措,明显地刺激当地环保市场的不断壮大及环保现状的改善。新环保法对于环保责任主体重新规定,将污染排放单位、技术部门以及监督部门全部划入环保责任主体,并增加了对于排污单位的惩罚力度。

2、开展企业环保管理工作的作用

在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管理办法下,各产污企业如同上了轨道的火车一样规范、秩序前行。言外之意,如果不能按照政府的环保政策轨道执行,企业将偏离轨道出现停止运营的风险。这样一来,产污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有助于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或杜绝企业在生产活动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同时在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和提升企业形象方面也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管理战略和目标,明确企业各部门权限和职责、将政府环保政策有效执行做到了企业合规守法的承诺,避免企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更好地对可能形成的污染进行预防,从源头上对污染进行把控,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政府环保工作引导及企业环保意识增强的基础上,环保工作逐步实现企业走上自主预防、技术创新的新道路。企业不仅从污染治理方面取得巩固业绩,更是从环保技术创新尝到发挥优势内部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增强环保应急措施,外部寻求、开创新的企业经济增长点,为企业无形中增加隐形效益。这样也促进我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及环保经济市场拓宽发展。

3、摸索企I环保管理工作的方法

3.1完善企业的环保机构

虽然企业内部也设置了环保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环境保护工作只有这一个部门完成,其他关联责任部门却主动不参与。甚至有的企业在精简机构时为了节省资金,将环保部门撤掉,而有的企业根本就未单独设立环保这一职责。相关调查研究表明,只靠企业内部的环保部门很难完成企业所需的环保任务。原因是:企业的领导对环保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想过或是没有时间对优化环境保护系统进行研究,只注重提高业务水平;环保部门的人才储备不够,具备这一专业知识的人才偏少,出现问题不能够及时解决;很多企业的环保部门人员都是身兼数职,不能一心扑在环保工作上。企业设立环保部门尚且如此,更遑论根本就没有这一部门。所以,要想减轻环境受到的破坏就必须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投入,聘请专门人才予以相关工作的指导,提高领导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心。

3.2明确企业环保和相关环保部门的责任承担方式

要治理污染首先应该从污染的源头开始,企业内部应该将污染治理的责任划分细致,施行谁污染谁负责的责任制。将污染源细分,从每个小源头进行污染的治理和控制。当然,企业内部各部门处理污染的能力不尽相同,对于处理污染能力较弱的部门企业应该加以扶持,并设立奖励制度,激励对于污染治理做出贡献的部门或者个人,让整个企业协同努力治理污染,而不会出现你推我推的现象。企业环保管理工作除了依赖企业自身的自律外,还应该由上级环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环保机构也要根据发展的需求改革以适应监督工作。

3.3提高管理者环保文化素养,规范管理者的行为准则

(1)认真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企业环保管理者要不断学习党和国家与企业相关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环保制度办法,以保证国家环保相关规章政策的正确贯彻和落实。(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环保管理水平。环保管理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实质工作懂得“管什么,怎么管”。因此,需要管理者不断地自觉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当前环保新形势、新动向,掌握一定的企业管理技能,才能保证企业文化建设正确发展。(3)工作踏踏实实,认真负责。环保管理者对待工作要尽职尽责,一丝不苟。本着“摸清底数、依法合规、不弄虚作假”的原则,搞好企业环境保护常态化管理工作。

结束语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篇(11)

1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

1.1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相对淡薄

近年来,外委工程项目日益增多,部分施工队伍的人员中大多是临时工,素质参差不齐,且接受安全培训较少,安全意识薄弱,导致施工现场违章行为不时发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难以实现。

1.2 施工现场的监管缺乏力度

施工现场的监管一般由运行监督人员和工作负责人进行。目前的施工现场监管体系赋予运行监督人员的权力仅限于力制止、警告和发整改通知书,而工作负责人通常只是对本单位人员的违章行为责备几句,甚至有时会“视而不见”。现场监管固然重要,缺乏力度的现场监管却是形同虚设。

1.3 对环境因素不够重视

现代的工程建设对施工作业环境要求越来越高,特别对供电企业复杂、危险施工现场而言,环境因素绝对不能忽视。目前供电企业虽然有环境健康与安全的制度,但很多徒具形式,没有实质内容,对作业时的环境因素依然不够重视,

1.4 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机制有所欠缺

主要表现为目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时,没有对其安全教育培训机制进行审查,同时供电企业的奖惩机制尚未完善,使部分违章行为只能主观判断其轻重,奖惩均无据可依。

2施工现场管理的对策

2.1 贯彻“以人为本”方针

在影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三大因素中,人的因素是关键因素,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起着主导的作用。所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

2.1.1 领导重视

领导重视是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前提。要搞好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这并不仅仅指适当增加到现场监管的次数,还包括对施工安全重要性的认同,重视安全管理情况和效果。调查表明,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检查的上级领导对违章行为人造成的心理压力最大,在上级领导到场检查时,违章行为的发生几率最低。这正好说明了上级领导现场监管的重要性。所以适当增加到现场监管的次数,一方面表明对施工安全的重视,一方面又起到表率和震慑的作用,从而带动施工人员重视施工现场安全,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实现安全施工零违章。

2.1.2 现场监督人员合作监管

监督人员合作监管,是搞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保证。当前电网建设工程具有工程项目多、工作人员数量大、施工周期长、范围广等特点,现场安全监督管理难度大幅增加。因此,需工作负责人、运行监督人员合作监管。对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工作负责人不能充当“老好人”的角色,运行监督人员也不能只是责备几句。现场监管固然重要,缺乏力度的现场监管却是形同虚设,所以施工现场的监管需要力度和透明度,决不能因为两人的私交而对现场的违章行为视若无睹,也决不能因为违章行为的轻重而区别对待。

违章分轻重,管理无小事。运行监督人员和工作负责人必须互相监督,以身作则,为施工人员做好榜样示范,才能有信服力,命令才会有执行力。

2.1.3 施工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

立足岗位,强化培训,不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与素质,是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基础。违章等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现,往往与人的意识和素质相关。素质其实是一种自我的约束能力。著名企业海尔有一句格言:“人的素质过去是海尔成功的根本,今后海尔面临的挑战也是人的素质问题。”无数的事实证明,提高员工的素质是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核心和精髓。所以施工单位应该着重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包括培养施工人员的心理素质,保证他们以一个健康、稳定的心态进行工作。

2.2重视施工现场环境因素

目前,许多国际知名大型企业都十分重视生产现场的“环境”,推行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现场管理法对生产现场进行规范管理,并且收到了卓越的效果,其中最著名的“5S”现场管理法所针对的对象就是生产现场的“环境”。因此要实现供电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从根本上重视施工现场环境因素,对施工现场环境全局进行综合考虑,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与措施,从而达到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2.1 确保自然环境的清洁

清洁的自然环境是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必备条件。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灰尘、油污、铁屑、垃圾等,导致施工现场环境脏乱差,杂物工具随意堆放,加上施工现场噪音不断,严重影响人员的工作情绪,使人员容易烦躁,头脑不冷静,行为表现不耐烦,思考能力与判断能力下降,不愿在施工现场多做停留,只看见眼前“省时、省事”的捷径,将施工现场的技术安全措施视为束手束脚的多余之举,于是随意拆除或跨越遮拦、在施工现场抽烟、把安全帽摘下来乘凉等等违章行为就不自觉地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必须努力消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人员造成的不利影响,除了按规定布置好施工现场,隔离或减少其他噪音源,还需通过与施工单位合作清理施工现场的杂物,致力营造一个使施工人员心情舒畅、工作愉快的作业环境。

2.2 作业环境整齐有序

整齐有序的作业环境是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充分必要条件。在供电企业大型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经常会出现存在多个施工队同时工作的情况,如果施工现场秩序容易混乱,监管人员难以辨识施工人员,违章人员以为有机可乘,会频繁串岗工作,找人聊天,严重地影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治理施工现场混乱的要点是首先必须将不同施工队伍的人员以不同的袖章或其他方式标记起来,以免造成施工现场人员混淆,避免施工人员随意串岗,违章作业,然后将要与不要的人、事、物分开,再将不需要的人、事、物加以处理,区分什么是现场需要的,什么是现场不需要的,对于现场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例如随意串岗聊天的人员,要坚决“请”出施工现场。

2.3 人文环境健康向上

全面推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必要措施。缺乏安全文化氛围的施工单位管理上长期松松垮垮,对施工人员要求不高,施工人员工作时呵欠连连,精神萎靡,工作服不扣钮扣,工作证随意丢放,对安全不以为然。在这样的工作氛围下,施工人员无心作业,凭经验,贪方便,工作马虎,麻痹大意,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施工单位需全面推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先进的企业安全文化,加强自身管理,改良工作风气,端正施工人员的工作态度,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保证每位施工人员在思想上、行动上都做到安全生产零违章。

2.3建立健全严谨的安全制度

制度因素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客观制约因素,它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能否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套健全严谨的制度必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和奖惩机制。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人员行为进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机制致力于提高努力提高人员的素养,使其养成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和作风,保证了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而奖惩机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个人,可以严肃企业内部纪律,督促人员遵守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励人们安全生产,积极向上。

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标准,是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保障。无规矩不成方圆,一套健全、实用、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顺利开展,使施工现场人员行为得到规范,现场管理有据可依,凡事有章可循。

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是施工现场安全的根本。违章人员心理往往对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着理解的误区,以为是“要我安全”,而不是“我要安全”,安全意识严重不足,而且对供电局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定知之甚少,不积极学习安全管理规定,导致自己违章却懵然不知,所以必须加强施工电位与变电站之间的交流,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有效地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能和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施工人员思想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从而减少施工现场的违章行为,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