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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管部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3-02-07 21:57:18

宿管部申请书

宿管部申请书篇(1)

学生外宿申请书1尊敬的__:

我叫___,是__级本科产品设计专业1班学生,我因大四上学期课程结束,要出去实习,申请于20__年_月_日至20__年2月13日不在学校住宿,居住地为安徽淮南。

在校外期间,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安全问题由个人负责;同时保证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一切活动,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学生外宿申请书2尊敬__的老师:

本人家离学校近,在学校住宿不方便,身体条件比较差,经家人同意特向学校申请外宿。

本人在校外的安全有家人负责,保证上学不迟到不旷课,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请老师批准!

___班学生:___

20__年__月__日

学生外宿申请书3尊敬的院领导:

您们好!我是___,是___专业__级学生。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

我现在郑重提出外宿申请,希望学院领导能够批准。

我申请外宿理由如下:

1、我为土生土长的本城区人,家庭住址离学校很近;(注:本条适合学校当地人员);

2、我有交通工具(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不惧风吹雨打,不惧严寒酷暑;(注:本条适合学校当地人员);

3、我可以保证每一天按时到校,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学习,读书写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4、宿舍供水设施不全,又因为我住的楼层较高,供水严重不足,曾出现洗头洗一半没水的现象;

5、宿舍卫生差,每一次检查宿舍卫生都得差评,被通报批评;

6、寝室内部生活习性不合,尤其以夜生活较为严重,有人窃窃私语,有人半夜磨牙,有人鼾声如雷,有人脚臭熏天,因而造成宿舍内部矛盾激烈,擦枪走火事件时有发生;

7、寝室外部盗窃较为严重,有小偷屡屡作案,屡屡得手。

不时会有衣服、鞋子等丢失;

8、寝室外部环境差,周围居民区太吵,宿舍走廊太吵,不时会有歌声和乐器声传来,尤以中午最为严重;

9、学校伙食状况差,卫生条件不敢恭维;

10、我自身身体素质差,时常得病,外宿可以有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有助于身体的调养,另外,我想辅之中药调养;

11、我的作息时间与舍友的作息时间相冲突,我早起早睡,舍友晚起晚睡;

12、我以前有过外宿经历,且个人的自控能力很强,可以抵制外部不良诱惑;

13、家长都同意。

我希望学院的领导能给我外宿的机会,我将抓住外宿的环境,好好休息,为自己的学习和生活调整到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以创造更好的成绩。

以上便是我的外宿申请报告,希望学院领导能够批准。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学生外宿申请书4尊敬的__:

根据本人申请,经家长同意,我在公寓外住宿期间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1、恪守国家法律、法规,讲究社会公德,认真履行所在街道社区制定的有关公约和制度,遵守住宿地的治安管理条例及其他管理规定。

诚实、守信,履行社会公民道德规范,做文明大学生,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2、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系制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活动,接受学校管理,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认真学习,保证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良好的学风,按要求完成各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各门功课成绩达到合格的要求,保证不出现不及格课程(补考后)。

3、树立安全和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注意途中交通、饮食、医疗等环节上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事故。

外住后本人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上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4、经常向本人家长、班主任汇报外住时的学习、生活情况。

保持与班级和同学的`经常性联系。

5、每月底向所在系书面汇报外住期间的遵纪守法等情况。

外住期满后按时搬回学校公寓住宿,否则按擅自外住接受学校的纪律处理。

6、本人或家庭的住址、联系电话有变动,要及时到所在系登记,保证有事能联系到本人,否则,若因此误事,责任自负。

本人不认真履行本承诺书内容,将按校纪校规予以相应的处分。同时,立即无条件地搬回校内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学生外宿申请书5尊敬的校领导:

我因为身体不好,在学校住宿一是影响其他同学,二是得不到家人良好的照顾,因此想申请回家住宿,这样既能调养好自己的身体,也可以不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自己身体好了学习成绩才有可能提高。在家居住期间,从家里到学校的路途中的所有安全问题我自行负责,不需学校承担任何责任(既在校外的安全问题我自负)。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此致

宿管部申请书篇(2)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校外住宿”指我校在籍学生在学院统一安排的学生集体公寓以外任何地方的居住行为。

第二条 我校学生实行集中学习与管理,所有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在校外居住。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居住者,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可以申请在校外居住:

1、患有疾病不能正常住校生活或对宿舍其他成员身体健康产生影响,且同时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可申请外住,并办理退宿。

2、因特殊情况由家长在校内雅宝宾馆陪读,可申请外住,但学校宿舍不得退宿。

3、毕业班学生由于实习等原因,可申请外住,但学校宿舍不得退宿。

4、大学一年级学生除符合上述第1条申请条件者外,其他原因原则上一律不得外住。

第四条 符合外住条件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家长签署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系领取《南广学院学生外住申请表》填写,经所在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务部审批,获得批准后,学生及家长到学务部签署“外住协议书”。符合退宿条件的学生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后,到财务处办理退住宿费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外住手续及走读期间相关管理规定:

1、学生申请外住手续只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的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受理。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提出申请。

2、学生申请外住的事由必须实事求是,符合申请条件第三条规定的,如发现学生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在校外私自租房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外住资格。必须限期搬回指定的公寓居住。对拒不搬回的,一律按夜不归宿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在走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正常上课学习作息制度,按学校、系、班要求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被批准外住的学生,必须与家长共同到场和学校签定外住协议,走读期间学生在校外一切安全责任由其本人及家长负责。

5、学生走读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在校内外从事违法乱纪活动或有违反大学生行为规范的活动,如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6、学生在走读期间,辅导员、班主任要与学生及家长经常保持联系,掌握学生走读期间学习、生活、行为规范等方面情况。

7、被批准外住的学生在走读期间如个人表现已不符合申请走读条件的,将取消该生走读资格。

8、批准外住的学生在走读有效期期满后,学生所在系要对走读学生综合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如符合条件,可以批准继续申请;如不符合条件,必须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取消该生外住走读资格。

宿管部申请书篇(3)

第二条 我校学生实行集中学习与管理,所有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在校外居住。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居住者,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可以申请在校外居住:

1、患有疾病不能正常住校生活或对宿舍其他成员身体健康产生影响,且同时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可申请外住,并办理退宿。

2、因特殊情况由家长在校内雅宝宾馆陪读,可申请外住,但学校宿舍不得退宿。

3、毕业班学生由于实习等原因,可申请外住,但学校宿舍不得退宿。

4、大学一年级学生除符合上述第1条申请条件者外,其他原因原则上一律不得外住。

第四条 符合外住条件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家长签署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系领取《南广学院学生外住申请表》填写,经所在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务部审批,获得批准后,学生及家长到学务部签署“外住协议书”。符合退宿条件的学生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后,到财务处办理退住宿费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外住手续及走读期间相关管理规定:

1、学生申请外住手续只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的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受理。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提出申请。

2、学生申请外住的事由必须实事求是,符合申请条件第三条规定的,如发现学生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在校外私自租房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外住资格。必须限期搬回指定的公寓居住。对拒不搬回的,一律按夜不归宿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在走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正常上课学习作息制度,按学校、系、班要求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被批准外住的学生,必须与家长共同到场和学校签定外住协议,走读期间学生在校外一切安全责任由其本人及家长负责。

5、学生走读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在校内外从事违法乱纪活动或有违反大学生行为规范的活动,如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6、学生在走读期间,辅导员、班主任要与学生及家长经常保持联系,掌握学生走读期间学习、生活、行为规范等方面情况。

7、被批准外住的学生在走读期间如个人表现已不符合申请走读条件的,将取消该生走读资格。

8、批准外住的学生在走读有效期期满后,学生所在系要对走读学生综合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如符合条件,可以批准继续申请;如不符合条件,必须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取消该生外住走读资格。

宿管部申请书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科工委机关所有单身宿舍的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__科工委机关正式职工;

(二)父母家在外地;

(三)在京确无住房。

第三章入住程序

第四条凡具备申请单身宿舍条件的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对和入住手续:

(一)本人填写《单身宿舍入住申请表》(附件1),经本部门核对后由人事教育司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住条件进行核对。

(二)人事教育司核对后,职工本人将《单身宿舍入住申请表》交行政处。

(三)行政处负责统一安排宿舍。职工本人与行政处签订《单身宿舍租赁协议书》(附件1)。

(四)行政处负责通知申请人入住时间及房间号,并发放单身宿舍钥匙。

第四章退房、续租程序

第五条租住单身宿舍的职工需要退房时,请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一)申请退房职工提出书面“退房申请”交行政处。

(二)行政处将职工“退房申请”转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负责收回房间钥匙,并进行房租、水、电及天然气等费用的结算。

(三)行政保障处通知职工到机关服务局综合处交齐各项费用后,到行政保障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条租住协议到期后,继续租住的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续签协议。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行政处根据单身职工的变化和单身宿舍的使用情况,随时对单身宿舍的安排进行调整。

第八条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遵守满庭芳园物业管理规定。

(二)服从管理,尊重并配合单身宿舍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三)爱护公共财产(电器、家具、炊具、卫生洁具、房门钥匙、电费卡以及宿舍内其他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按原价赔偿。

(四)宿舍内各房间的家具、电器等均按规定配备,不得私自挪用、转让。

(五)不得将来访的客人留宿。

(六)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注意防盗。

(七)注意室内用火、用电、用水安全。

(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九)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

第九条单身宿舍水电费、热水费、天燃气费的计算与缴纳

(一)单身宿舍的电费缴纳

宿舍为磁卡式电表的,由各宿舍职工自己按规定购电;

宿舍为普通电表的,由后勤保障处按规定收取,收取时间以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准。

(二)单身宿舍的水费、热水费、天燃气费等费用

(三)每套单身宿舍的上述费用由本套宿舍的所有租住人平均分摊。

(四)单身职工入住或退出单身宿舍的当月居住时间不超过15天,按半月计算上述费用;超过15天时,按全月计算上述费用。

第十条房租费计算与缴纳

(一)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积(m2)×3.05(元/m2)。其中:

1.租住面积按《租住面积核算办法》的计算原则计算。

2.卧室内有阳台和卫生间的应计入本人使用面积。

(二)单身职工入住或退出单身宿舍的当月居住时间不超过15天,按半月计算房租;超过15天时,按全月计算房租。

(三)租金如遇国家规定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租费每月25日缴纳,由后勤保障处统一收取。

第十一条为保证单身宿舍的正常使用,单身职工结婚后(即:领取结婚证后),应及时向行政处书面报告,并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搬出时,按下面公式计算房租费:

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积(m2)×20(元/m2)。

第十二条租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单位后,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并搬出单身宿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搬出时,行政处报局领导同意后,可暂时居住。在调离职工暂住单身宿舍期间,行政处有权根据单身宿舍的使用需求随时要求调离职工搬出。暂住期间按下面公式计算房租费:

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积(m2)×30(元/m2)。

第十三条单身职工因故不能按时缴纳房租费、水费、电费、天燃气费等费用时,后勤保障处将情况报送局领导批示后由行政处通知财务处从职工本人当月的工资中代付。

第十四条单身职工入住单身宿舍后应遵守本规定。

宿管部申请书篇(5)

案件评析

该项目中361户被拆迁人仅剩1户“钉子户”,360户被拆迁人急切盼望回迁,由于1个“钉子户”的存在,导致回迁愿望无法实现。解决该“钉子户”问题有两条途径:一是提高补偿标准,让“钉子户”得到便宜,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类似于苏州“通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强制拆迁。显然,前者是不可取的。众所周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政秘[2009]113号强制拆迁决定通过法院的维持判决,效力得到强化,生效判决所羁束的内容应当得到实现,本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机关及当地办事处实施顺理成章,但是赶上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35条取消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强制执行权,即由于法律的修改阻却了政府强制执行。那么,该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如何实现?生效判决如何实现?行政目标如何实现?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本案被拆迁房屋的路径

补偿安置裁决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政府,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本案中就补偿安置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虽被法院判决维持,但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规定将行政强制执行之门强行关闭,再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必将导致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法院判决生效应当实现判决中的实体内容,显然,强制执行的唯一通道是宿州市人民政府就生效判决向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在裁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迫使其履行搬迁义务,也可以在公安机关配合下,组织。

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裁执分离”而不是“判执分离”

2011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法明传[2011]327号明传《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制定该紧急通知时,正赶上《行政强制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理通过的前夕,本以为最高立法机关能够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的立法建议,率先提出裁执分离的探索,遗憾的是该法并未采纳“裁执分离”的立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征收的强制执行难度很大而许多法院的执行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难以担当此重任,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由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由政府强制执行。显然,法院仅仅作出生效判决,不能采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拘留、排除妨碍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法律

宿管部申请书篇(6)

学生会竞选申请书1尊敬的各位老师:

你好!

之所以写这份申请书,来源于我来这所学校以来,学生会的学长学姐们对我无私的帮助,关怀。我也很想加入到这个无私的大集体中。

今年我考入这所学校了以后,我深深的感受到了学生会大集体为同学们服务,为同学们着想的的高贵品质,并意识到了进入学生会中锻炼自己,为让自己早日融入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的重要性。在初中的时候,我就是一个热心帮助同学且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使一些人取得了较大进步。我工作积极,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这些都是我的优势。

我想竞选的是安全部干事。在来到这个学校后,我总是听到同学们说到学生会应该做些什么,同时也说到可以做些什么,并信心百倍地承诺要使同学们获得什么。这一切使我感受到青春的活力、奉献的精神、可敬的勇气。同时,我也将在这里说出自己对学生会工作的认识。

学生会首先是培养人文经验的场所

人与人的直接交往却不可或缺。各种社会关系中,师生情,同学情都弥足珍贵,因为每一个人都是一本书,都有一段沧桑,都有一个使命,都有一个梦想,为了这个梦想,大家会互相帮助,而学生会提供这样的帮助。我希望自己可以在学生会的日常工作中学到求实精神,在对困难处理中,学会人格的伟岸,在相互交往中学到道德的执著,在活动中学到工作方法。

学生会感受时代脉搏的触角

现代社会进入知识、经济、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是:它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学习方式和思考方式,这一点现在已经充分体现出来。,只有那些感受到时代跳动的脉搏的人,才能够紧跟时代的步伐。尽管目前我的能力有限,但我坚信脚无法到达的地方,眼睛暂时看不到的东西,思想可以达到。能和时代共同思考的人终究可以跟上时代的步伐。虽然土地是无边无际的,但它在你的脚下,前途是无限的,这就是学生会的价值,因为,组织的价值不在于存在的长度,而在于把握时代,认识时代,思考的深度和接触的广度。

学生会是释放个体与群体能量的组织

学生会存在的意义就是她具有释放每一个莘莘学子的能量的机制。水本无波,相荡而起涟猗,石本无华,相撞而起火花。能量在相荡相击中释放,学生会创造性活动就是这种结合最好方式,使个体和群体能量迸发出来。师生们可以看到文化节的红火,迎新活动的亲情,迎新春晚会的热烈,都在充分体现学生会的组织作用。

我希望新一届学生会会更好地完善这种机制。这就是我们的希望,我想也是希望尊敬的老师能够让我入选学生会的原因。

最后,我把下面的话作为申请书的结束和新生活的开始,作为我对入选学生会的渴望和决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学生会竞选申请书2尊敬的系领导、老师:

您好!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惠阅这份申请。

我是20__级学生__,现担任系学生会宿管部干事,在班内担任文体委员。借我系本次学生会调整之际,我申请系学生会宿管部副部长一职,以便能更好的为我系同学服务,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自从上学以来我一直担任班委职务,并在高三担任班长时获得了__省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这是对我极大的认可和鼓励。在大一的综合考评中,我获得了班级第一名,并当选校级优秀学生。在以前的工作中,我获得了宝贵的学生工作经验,现在,我在担任班委的同时当选了宿管部干事,我希望通过为班级、为我系同学服务而积累和提高自己在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在做系宿管部干事期间我积极主动地完成部长交给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了我系文明宿舍评选、宿舍文化节和学校大学生文化艺术节宿舍文化节等活动的组织开展。在工作和学习中体会工作的辛酸和快乐,我学会了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准备的工作,懂得了要想成功就必须坚持,明白了踏实做好每一件事情才能锻炼出自己的能力。学长对我的关心与指导也使我受益匪浅,使我明白了作为支学生会的干部必须要有大局观,整体意识,对人要谦逊诚恳,对待工作要一丝不苟,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他们的言传身教深深的影响着我,也感动了我,使我感觉到我有这个责任为我系奉献我的微薄力量。发扬我系诗书修身,人文济世的伟大精神,为我系的建设添砖加瓦。

宿舍是同学们的另一个家,这里面包含着大家很多的酸甜苦辣。我认为宿管部的责任就是为大家营造一个家的感觉,让大家在这个大环境中健康、快乐的学习和生活,为每个人在大学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宿舍环境。去年的宿管部工作中,我紧紧抓住这个理念,完成各项本职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积极为大家做出表率。去年的宿舍评比中,我们宿舍先后获得了中文系文明宿舍、中文系宿舍文化节一等奖、学院宿舍文化节二等奖等称号,为我班及我系赢得了荣誉。

现在我担任系宿管部干事,本学期计划继续开展文明宿舍的评比活动,并组织宿舍文化节、宿舍舍标创意大赛、舍歌评选以及宿舍篮球赛等以宿舍为单位参加的集体活动,以此来培养大家的集体荣誉感及团队意识,让每个宿舍都成为一个团结、温暖的家。宿管部工作覆盖面广,说联系到每位同学,在工作中与同学们的交流使我意识到一个优秀的学生会必须要有高效的办事效率和强烈的为同学服务的信念。系学生会的每项工作都是为全系同学开展的,能否使更多的同学参与进来并更好的使他们享受这个过程是我们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只有赢得大家的支持,学生会的工作才能有效展开,否则,学生会就会变成一个徒有其表的空壳。每个学生会成员必须本着为大家服务的原则用心做事,当一个人全身心投入其中时,他的能力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得到了很大提升。在学生会工作中我们需要每个人的思想,而不仅仅是他们的身体。当每个学生会成员把学生会当作一个舞台,用心、努力的演出时,学生会将拥有无限力量。

我们中文系是学校的一个大系,学生会开展每一项活动、做每一件事情都要对全系同学负责,我们工作的时候代表的中文系,是中文系给了我们这个展示自我的机会。所以我在为系工作的时候总是严格要求自己,要求自己要在工作中展现中文系学生干部的风采。这些年的学生工作的经验使我对学生会运作有一定的了解,也充满了热情,我自信能担任好学生会宿管部部长一职,调解好老师和同学们之间的关系,管理好宿舍各项工作,组织好我系各项宿舍活动活动,丰富同学们的生活。

如果我当选了学生会宿管部部长,我将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系领导、老师的指导下,努力开展各方面的宿舍工作,使我系宿舍氛围有一个质的提高。积极开展宿舍思想教育,努力提高本系学生的整体素质,将我系的学生工作做小,做细,为同学服务,为老师分忧,在此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

1、认真总结20__届学生会宿管部的各项工作情况,做到客观合理的综合评价,从评价中发现以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解决。

对一些活动效果好、影响力大的活动要继续开展下去,并大胆创新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使工作在保持以往特色的基础上有新的突破。

2、使宿管部工作人性化,时常与班委及舍长沟通,了解同学们在宿舍生活中的切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广大学生的实际困难。

3、加大卫生检查力度,营造良好的宿舍环境,为我系争光。

4、开展宿舍安全检查教育活动,为每个人的安全负责。

5、调整大家的心理状况,促进宿舍和谐。

6、积极配合学生会其他部门的工作,让学生会成为互帮互助的一个整体。

参加学生会干部竞选,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我知道这条路上有许多挑战,但我自信我有能力担起这副担子,因为我的热情,我的毅力,我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如果我有幸当选,我将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大胆地管理学生会事务,为中文系学生宿舍工作奉献力量。

今天我在这里努力争取这份责任,希望承担这份责任,不是为了荣誉和名号,而是希望伴随大家一起锻炼成长,一起为我系的学生工作献出一分微薄但很坚实的力量。我希望老师批准我的学生会宿管部副部长申请。

如果我没有如愿获得这次机会的话,我仍然会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服务同学,等待下次机会的到来。同时希望学生会的工作在本届学生会成员的管理、协作下越做越好。

诚盼佳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学生会竞选申请书3尊敬的领导、老师: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慧阅这份申请书。

我是来自劳动与社会保障081班的周立梅。现担任学生会科技部副部长。借我院学生会调整之际,我申请学生会科技部部长一职。

我是一个内向与外向相接的女生,在我成长的道路上,我也曾经担任过一些学生干部的工作。从小学一直到初中毕业,我都在奋力的前进。可能因为我一直都在体育训练,所以在艰苦的条件下筑成了我坚强、有毅力、乐观的性格。在学习上,我一直都没有放弃过自己。虽然我没有考取高中,但是我在自己的求学道路上努力的去实现自己的目标。我相信每个人都会在某一天突然间地长大、成熟。我觉得我的改变就是证明自己积极进取、不屈不挠的最好例子。我由一个没有目标、没有理想的人转变成了积极进取、不断进步的人。这就是我成长的过程中最让我骄傲的事情。我没有荒废自己的时间,我在朝着自己的目标一点一点的进步。虽然我的学习成绩不是那种拿奖学金的,但是我没有放弃过这个目标,每次我都会认真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每次我的成绩都会有所进步,我也相信自己会达到那个目标。在学习专业知识之外,我也会经常关注我国、世界上的动态。阅读报纸、看新闻几乎是我每天都做得事情。认真、细心是我做事的风格。

在思想上,我一直都是大人们所肯定的好孩子。当然,我也有我的理想、我的目标。在我纠正自己错误的思想后,我更加勇敢的去面对我的现实、我的不足,我也更加的努力去改正自己的不足。可以说我是一个充满阳光、积极向上、思想健康的青年。

在生活上,我一直坚信“好的生活习惯也决定了你做事的成功。”所以,我一直都保持着自己健康的生活状态、良好的生活习惯。本人是个很勤奋的人。我在生活上是很有规律的,我跟同学、室友之间的关系一直都相处的很好。生活上的我也是很热情的,远离家乡的我也会尽量地去帮助那些遇到困难的同学、朋友。从上初一开始,我就离开家去求学了,所以这也培养了我独立自主的生活。生活上的独立也锻炼了我在做事、与人交流方面的独立、自信。

进入大学以后,我一直都很积极的争取每次可以锻炼自己的机会。在大一的时候,我很荣幸的进入到了学生会,开始了我的学生工作。在学生会做的这一年里,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从事学生工作的艰辛。当初自己也是抱着“服务同学,锻炼自己”的态度而选择进入学生会的。在做干事的这一年里,我最大的进步就是敢于讲话。当然这个进步可能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我自己来说它给了我很多勇气和鼓励。

我选择做学生工作不是为了从中得到什么利益,我只是想给自己一个施展自己的舞台,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当然也是为了服务同学,为我们学院尽自己的一点力。

一年的锻炼,让我有了很多体会和收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

学生会竞选申请书4尊敬的各位领导、学长学姐们:

你们好!

我是___系___班的___。我非常有决心和诚心加入学生会主席团这个光荣的团队,在学生会的这一年里,我担任学习部干事,同时也兼任班上的组织委员,在学生会工作中积极有效的解决学习部各方面遇到的问题,而且跟各班的学习委员建立了很好的友谊,使得各班学委积极配合我们部门工作。在班上组织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活动,增加了同学们的感情。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学生会工作表现突出,曾在三月份表彰大会上荣获“优秀干部”称号,荣获二0一0年下学期“三好学生”称号,同时也积极参加系部各项活动,在元旦文艺晚会舞蹈表演荣获“三等奖”,女生节系部组织的绑腿大赛中荣获“三等奖”等。在此,我想主席团给我一个更好、更广展现自我的平台,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更好的服务同学。希望靠能力为自己的青春留下一个富有纪念意义的足迹。“命定的局限尽可永在,不屈的挑战不可须臾或缺”。之所以说靠能力,源自于我这一年来在计算机系学习部工作的总结。我觉得作为一个学生会干部,除了正气、才气以外,具有雅量和气度的“大气”也尤为重要。正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宽容和包容是一个学生会干部必要的气度和涵养,是自身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这严谨和宽容的气度以及较丰富的学生会工作经验给了我今天的自信!

除此而外,还有情感的力量。过去一年的学生会经历使我对这个组织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并且让我留恋难舍,我在这里倾注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我希望通过自己的辛勤的努力和认真的服务,继续为我深爱的学校以及亲爱的同学们再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事情。只要我的热情和真诚能够为大家所理解,不论成功与否,我都无怨无悔!

我觉得我能走到今天,得力于大家对我的信任和支持。虽然我的胆子还很小,在工作方面想的也不是很全面,但我自认为我比刚入学生会时有了很大的提高,无论是交际能力还是处事方面。俗话说“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而我将不断地做得更好,今天的我会以曾经的成绩作为基础,以“做领导的助手,做师生的桥梁,做学生的挚友”为目标。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及时认真地开展工作,为学生会更好、更顺利、更有成效地做好工作。

我相信这又是我们一个新的起点,正是有这个新的起点,让我们彼此心手相连,共同走下去。我知道,再多灿烂的话语也只不过是一瞬间的智慧与激情,朴实的行动才是开在成功之路上的鲜花。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学生会竞选申请书5尊敬的两会干部:

您们好!

我是来自20__春季班的某某。现在我要竞选的是学生会学习部部长一职。我在这里郑重承诺:“我将尽全力完成学校领导和同学们交给我的任务,使学习部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积极团体,成为学校的得力助手和同学们信赖的组织。”

我已经在生活部工作了一段时间,从工作中,我学会了怎样为人处世、学会怎样忍耐,怎样解决一些矛盾,怎样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矛盾。这一切证明:我有能力胜任学习部部长一职,并且有能力把学习部发扬光大。

假如我当上了学习部部长,我要进一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热情,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件事情;要进一步提高责任心,在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地向别人学习;要进一步的广纳贤言,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

假如我当上了学习部部长,我将努力做到:严格要求,严密制度,严守纪律;勤学习,勤调查,勤督办。以共同的目标来凝聚大家,以有效的管理来激励大家,以自身的行动来带动大家。努力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事讲团结,做事讲效果。

如果不幸落选了,我也不会气馁。我首先会自我反省一下,找出我是哪方面的不足,然后加以改正。我也会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用更多的热情投入到学习中来,用更好的成绩回报母校对我的栽培。

参加这次竞选无疑又是一次绝好的锻炼机会,凭借这么多年的经验,凭借高涨的热情,我确信自己能够胜任这个职位的工作。今天我在这里努力争取这份责任,希望承担这份责任,不是为了荣誉和名号,或浮华背后的虚伪,而是希望伴随大家一起成长,一起为我校的学生工作献出一分微薄但很坚实的力量,两年的生活,一路上有你有我,有彼此的祝福,期待,与信任。

我知道,再多灿烂的话语也只不过是一瞬间的智慧与激情,朴实的行动才是开在成功之路上的鲜花。我想,如果我当选的话,一定会言必行,行必果。学习部是学生展现拳脚的一个很好的平台,我期待你们的信任。

谢谢大家!

此致

宿管部申请书篇(7)

为规范公司出差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差旅费及有关费用开支的控制与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出差管理

2.1出差的申请、登记及报销时限

2.1.1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表”,“出差申请表”必须详细填写出差任务、出差地点,公司特别委派的出差及参观学习还应填写出差所要达到的目的。

2.1.2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业务需要安排,由分管领导核定。

2.1.3出差人员凭核准的“出差申请表”向财务部借支相应数额的备用金,按审批流程签批后支取。

2.1.4

员工出差以及返回公司,应到综合部办理登记。

2.1.5

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本市业务)及5个工作日内(市外业务)限时报销。凡超过报销时限的,按日加收0.05%的罚息并由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签署意见后给予报销。

2.2出差审批权限

2.2.1一般员工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核,派遣长期驻外人员应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2.2.2部门经理助理以上人员出差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2.2.3销售人员异地出差,应电话向销售经理申请,并由经理安排行政人员代办出差申请和出差审批。

2.3出差交通工具

2.3.1公司领导出差可使用公司车辆,其他人员在发生紧急、重要事务时可申请使用本公司车辆。

2.3.2员工出差以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为主,一般员工不得乘坐飞机,公司领导在事务紧急或路程较远情况下,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乘坐飞机。

3.差旅费管理办法

3.1临时出差

3.1.1出差纪律

3.1.1.1

临时出差一般指出差地在合肥市以外,如出差地在长丰、肥东、肥西,且当日不能回合肥市的也可视为临时出差。

3.1.1.2

员工出差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3.1.1.3

出差路线的选择以最佳路线为准,如出差人员绕道到旅游地或回家,绕道部分的车船费由个人承担。

3.1.1.4

出差途中,出差人员因病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回公司,应电话申请延期,不得因私事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报销差旅费外,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1.2差旅费补助

3.1.2.1员工出差,除车、船、飞机等交通费外,住宿费、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和其它杂费实行包干制,补助标准详见表一《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一览表》(略)。

3.1.2.2

上述3.1.2.1条款中市内交通费指出差地市内交通车票费,在第3条款“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市内交通费含义相同。

3.1.3差旅费报销的有效凭证

3.1.3.1

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应出具铁路局、汽车公司、轮船公司印制的车船发票。

3.1.3.2

住宿应有宾馆填制的服务业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3.1.3.3

车船及住宿发票要与出差时间、出差地点相吻合。

3.1.3.4

车船及住宿发票丢失,应由个人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领导或同行人证明后方可报销,否则个人负担丢失部分的费用。

3.1.4住宿费包干管理

3.1.4.1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实际住宿天数发放补助,补助标准见《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一览表》。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并在车上过夜,乘坐火车硬座按以下标准发放补贴:特快补助10元/夜,直快补助20元/夜,慢车补助30元/夜;乘坐硬卧按乘坐硬坐的60%发放;乘坐汽车按照慢车补助30元/夜的标准发放。销售人员不执行此项规定。

3.1.4.2住亲戚朋友家或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宿的,按住宿标准的60%发放。

3.1.4.3出差参观、学习、考察,由主办单位或受访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如果收取费用可据实报销,如不收取费用则不再补助、报销住宿费。

3.1.5误餐费包干管理

3.1.5.1员工出差误餐费按实际天数计发,不满一天按半天计算。

3.1.5.2

员工如已享受出差误餐费,不再享受正常上班误餐费(按出差天数扣除)。

3.1.5.3

员工出差期间绕道回家不计发误餐费(绕道时间超过1天以上的,耽搁时间按事假处理,期间内的所有费用在报销时扣除)。

3.1.5.4

外出学习、培训,误餐费按50%执行。

3.1.5.5

出差期间如因业务原因需要招待业务单位,须事先电话请示有关领导。回公司后再补办审批手续,同时按每百元业务招待费扣减个人误餐补助10元。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3.1.6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包干管理

3.1.6.1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及其它杂费按实际天数计发,不满一天按半天计算。

3.1.6.2

自带公司车辆出差,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及其它杂费。

3.1.6.3

员工出差绕道回家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及其它杂费。

3.1.6.4

外出参观、学习按标准的50%执行。

3.1.7其他规定

3.1.7.1

公司领导一人单独出差,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3.1.7.2

一般员工与公司领导随行,有一人可按公司领导标准享受补助。

3.1.7.3

一般员工出差如住宿费实报实销,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及其它杂费按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宿管部申请书篇(8)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权限具体划分:

(一)民办学校学费审批权限:

1.本科院校学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和技工学校学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其他各类学校学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相应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民办学校住宿费审批权限:

1.福州地区本科院校住宿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技工学校和福州地区之外的本科院校住宿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其他各类学校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税务部门申领税务发票。

(四)扩大民办学校的收费自主权。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评估的民办高校,允许其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按有权价格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在20%浮动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的学费收费标准,同时按管理审批权限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

(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组成包括教育成本、预留发展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二)住宿费标准按其实际成本核定。实行公寓管理的,其住宿条件及管理参照《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xx〕567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收费标准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理、安全保卫、校内局域网使用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民办学校按核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除超额水电费之外,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5度电、2吨水计算,超出定额水电部分,可按超出部分实际费额向学生收取。

(三)民办学校学费按管理审批权限应于每年3月份前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5月份前向相关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学校住宿费按管理审批权限应于每年开学前2个月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开学前1个月向相关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上须在原标准执行满二年后方可申报。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第六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数据;

(七)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政府应按协议核拨教育经费,所接纳该部分学生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技工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必须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条 民办学校实施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具体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

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1.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军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费工作;

2.学生经学校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四)实行按学分收费的民办学校其学费的清退,亦按以上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福建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执行。20xx年印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xx]15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宿管部申请书篇(9)

第一章 入 境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

(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二)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三)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

(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

(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

(八)申请J-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第七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活动的;

(四)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 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第二章 入出境证件检查

第十条 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机长、船长或者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第十二条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

第十三条 外国人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 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六条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二)填写居留申请表;

(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第十八条 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

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年至5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有显著成效的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

但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一条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

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人须于3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

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第四章 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 旅 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六章 出 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第三十九条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 处 罚

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

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第五十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和签证、证件;

(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

(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

各项签证、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来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

宿管部申请书篇(10)

2021美国留学申请书中文版我是我第一个大学教室里唯一的16岁。那是那些决定性的时刻之一,我痛苦地意识到自己与周围的人有何不同。我还没有从高中毕业,但是我在那里上了一堂关于个人和社会适应的课,感觉到了兴奋和焦虑的奇怪组合。我清楚地回想起我的心跳和不合理的恐惧,在任何时候,有人会告诉我我不属于那里。在我的高中时代,我被认为是古怪的,因为她是学校历史上唯一同时作为全日制学生同时进入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让我想起这个事实的原因不是我学校教师的大力支持,而是公然的声音劝阻。

在大多数居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环境中,我会提早上大学而不是申请工作,这似乎有些奇怪。我上大学的第一年的最初困难只是阻止了我不想学习人类学。确实,我所经历的逆境只是成功地加剧了逆境。我的高中课程非常冷淡,教学内容也很临床,坚持坚定地陈述和记住事实,很少或没有尝试让学生参与其中。我对文化的兴趣以及对分析,质疑和参与的自然反应被国家标准所扼杀。相反,由于人文教育和我自己拟议的课程学习,我对文化的迷恋在中学后的教育中得以扩散。

我对人类学的早期教育始于对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和米德(Mead)等有影响力的先驱者的作品进行的历史文化浏览。我着迷于文化探索涉及的理论框架,尤其是文化信仰和价值观如何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在上一堂关于仪式和奇观的课上,我狂奔着热情地探讨了关于仪式重要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的观念。主题从婚礼仪式到葬礼不等,我分析了某些仪式并评估了其各个组成部分的含义。由同一位教授教授的另一堂课采用了仪式隐喻,并将其应用于叙事中。该课程从分析的角度处理了欧洲的故事,并且我研究了著名的民间故事以产生其仪式的象征意义。我发现自己对探索超越叙事的肤浅表象并将其视为表达社会基本信念和意识形态的一种有意义的方式而感到失望。我沉浸在其他启发性人类学家的作品中,研究了叙事形式和自然,仪式隐喻以及讲故事在文化中的重要性的文本。

我对讲故事的兴趣是我本科论文的主题。我决定专注于美国的叙事,特别是专注于男性杂志中男性气质的表达。它讨论了杂志以及青少年男性群体中的对话,重点讨论了两种情况下的性别概念化和表现形式。我的总体方法研究了上个世纪媒体中男性身份的演变。我进一步介绍了三本当代男性杂志在文字中如何体现男子气概的行为,并将其与关于年轻人如何交流和维护性别角色的人种志著作并列在一起。

我的论文主题与我想在研究生院学习的内容略有不同,但是过程使我熟悉了社会研究所需的先决条件。这些包括常规现实情况的延误,例如获得IRB批准采访和观察未成年人,以及被迫在女性杂志上大量挖掘资料,以获取关于男性出版物的有限数据。我参加的这所大学还强调了在初中和高年级组织自己的课程的重要性。这是一个不受限制的课程,学生可以在其中与赞助商进行协商,并计划自己的学习课程。该课程以与研究生论文相同的强度和专业水平来处理本科论文。

对于我的论文,我评估了自己的主题及其要求,有效地规划了我的最终学习课程。我与赞助人一起组织了教程,并建立了必要的阅读清单,这对我的进步有所帮助。通过教程讨论,我获得了广泛的研究过程,并将我的论文巩固为理论,文化和人种学方面的论文。我获得了在当地男孩和女孩俱乐部进行野外工作的许可,并获准在俱乐部中采访和观察少年男性之间的互动。在六个月的时间里,我听了他们认为是男性气质的重要方面的事情,并在那里度过了自己的时光,作为郊区郊区表达较大社会性别角色的一个例子。当我在向赞助人和外部考官的口头陈述中成功捍卫了我的大学论文时,我能够进一步了解研究生论文的过程。

我接受的人文教育使我能够以一种敏锐的方式接触社会人类学,并考虑影响和塑造文化某些方面的各种复杂性。这些能力是在教育环境中成长和繁荣的,使我能够批判性地思考人类学的主题并选择自己的学习课程。我刚从大学毕业时,并不是因为教科书中的事实浮现在脑海,而是带着问题,思想和理论。我相信正是我的本科文科背景为我提供了一种异常而敏锐的文化人类学方法。

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之间的休假期间,我得以退出吸引了我两年的研究,以便重新评估我的人类学目标。虽然我的假期不包括长时间休学,但我还是利用这段时间再次在社会科学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学习。通过选修与本科不同的心理学和其他人类学领域的课程,我通过接触不同的材料和对比鲜明的教学方式进一步挑战自己,从而获得了对我打算读研究生的课程的教育和知情理解。我对人类学的广泛考虑以及我的本科和学士后教育的结合为我提供了一种以深思熟虑和敏锐的方式进入研究生院的方法。此外,这种休假使我有能力专注于选择研究生院,这将挑战我对文化认同的看法,并使我在人类学方面表现出色。

留学生在美国住宿安排一、学校宿舍

拥有费用便宜,上下课方便的优势,而且在安全上也有保障,是国内学生出国的首选,但是一般的供应是有限制的,虽然留学生可以有效提交申请,但是成功率不高。

申请是直接在学校的网站上进行,会有专门的宿舍申请入口,大家需要填写好自己的个人信息,然后勾选自己想要的服务,并且签下合同缴纳定金,就可以提交申请了,成功定金转租金,失败退定金。

宿舍的内部设备是相对简单的,一般会包括有卧室和卫浴,家具有床衣柜和桌椅,电器基本上需要自己进行购买,此外会提供公共的洗衣房和厨房,入住之后都是可以自由使用的。

二、校外住宿

考虑到宿舍的数量限制,学校的周边配套服务中,公寓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正规的公寓会有自己的网站,大家可以直接在网站上提交申请,有保障不用担心被骗,从而影响留学。

如果大家选择的是规模比较大的公寓的话,可以像申请宿舍一样,在他们的网站上进行预约,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房子进行预订,一定要看好配置收费的标准,保证自己可以获得合同利益。

由于是租房,个人的主动性比较强,所以一点要考察好各方面的情况,包括和学校的距离,出行的便利程度、周边的安全性,能够从不同方面获取可靠信息。

三、寄宿家庭

寄宿可以说是省钱又省心的方式,可以直接入住到本地的家庭中,对学生来说,适应新生活有人给予帮助,起到了监护的作用,但是作为外来人,大家需要适应家庭的习惯,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申请需要通过官方的渠道,有的学校会有直达通道,还可以通过中介申请,流程都不复杂,大家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多,而且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方便进行分配和筛选。

美国留学护照办理攻略一、护照办理流程

1、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3)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1张。

4、领取护照。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审批、制作和签发护照的时间是14个工作日(一般做不到,有可能一个月)。领取护照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领取护照《回执》和200元工本费。

二、护照办理材料

1、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背景色以各地出入境管理处规定为准。

2、已满16周岁的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由其监护人陪同前往办理

3、部队院校在读无军籍学员还须提交所在院校出具的无军籍证明,军人携带军官证(或者离退休证)、部队《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原件,所在部队须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并盖章,负责人要亲笔签名确认。

三、办理费用

申请非移民签证之前,签证申请人,包括儿童在内,均需缴纳签证申请费,并且该费用不予退款、不得转让,有时也称为可机读签证(MRV)申请费。无论是否获得签证,均须缴纳签证申请费。具体费用视申请的签证类型而定。根据您的国籍及所申请的签证类型,您可能还需缴纳签证签发费或“对等”费。该网页列出了各类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费用。请注意,此处所列仅为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费。

四、付款方式

尽管此处所列费用以美元计,但付款时须使用当地货币。您可以到中信银行800多家营业网点或通过中信银行ATM自动柜员机,或使用中信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在线缴纳费用。有关付款选项的详细信息,请访问此处。要查询中信银行营业网点或ATM自动柜员机。

五、签证费用的规定

您缴纳的签证申请费不予退款且不得转让。缴费后您会收到一张收据。该收据自付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您可以凭此收据预约美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面谈。您必须在收据失效之前,即缴费后的一年内,预约面谈。如果在此期间没有进行预约,您的收据将会过期,您则必须再次缴纳申请费并重新开始流程。

宿管部申请书篇(11)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

(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八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三)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凡因学校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学费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三条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同时应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民办学校接受物价部门的成本调查和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账簿、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