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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8 15:05:07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篇(1)

一、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副中心,建设小城市”的战略目标,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落实效能监察责任追究,促进村(居)干部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明显提高,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为全镇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效能作风保证。

二、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1、村(居)基础性工作效能监察

(1)村(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是否落实到岗到人;村干部述职述廉是否按时开展;廉政承诺是否到位。

(2)班子是否团结;对群众反应的问题是否及时解决;在处理日常事务和提供为民服务过程中是否做到尽职尽责,行为规范,依法办事;在职权使用上是否有向群众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完善。

(3)重大事项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凡涉及村级发展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级财务预决算、大额经费开支、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土地流转等重大事项,是否经过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依据规划和程序作出决定和决议,有无违规操作。

(4)重要经济活动有无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5)在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中是否做到宣传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规定时间内进行妇检是否真正做到不留尾巴;发觉有计划外怀孕现象是否跟踪追查并处理到位;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是否做到及时、公平、公正、公开,是否有暗箱操作;是否有截留、挪用罚款不上缴、不入帐的现象。

(6)在村级财务管理中,村(居)主要干部是否带头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规范村组财务结账报账的有效时间是否得到落实,有无拖拉现象;票据的取得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虚开假票的现象;报销票据是否做到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等签审手续完备,有无代签代领;财务收支是否全部进入“双代管”中心,有无坐收坐支、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现象;是否使用省规定的统一收款票据,有无使用自由市场购买的收款收据现象;村主要干部有无未经村会计开票私自出具手续至镇有关部门直接付款支配行为;征地资金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有无挪用资金进行帐外周转;民主理财工作是否正常运转;财务公开是否做到及时、真实,有无弄虚作假现象。居委会的财务收支是否做到合理支配,手续是否完备、规范,管理是否公开。

(7)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依法用地,有无少征多用、未征先用现象;农民建房宅基地使用有无未批先用,不批乱用,少批多用现象,有无借帮助农民办证,将费用挪作己用;有无对违章违法建设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8)在执行国家殡葬改革政策中,是否有欺上隐瞒下现象;出现土葬或有土葬迹象时有无主动做工作,消除隐患;党员干部有无带头违背殡葬改革的现象。

(9)“三务三公”责任是否落实,公开是否及时,内容是否完整,程序是否规范,监督是否到位。

2、村(居)重点中心工作效能监察

(1)全民创业。全民创业精神是否深入人心;党员、干部带头创业、带领创业目标是否落实;对回乡创业者是否支持和服务到位;引资引才工作是否落实到党员干部岗位责任制中。

(2)集体增收。集体增收年内是否有计划、有方案;村(居)干部是否落实集体增收工作责任制;年底是否完成政府下达的全年增收指标。

(3)中心工作。党委、政府每交办的中心工作是否乐意服从,是否不折不扣地完成,执行中是否走样或扯皮。

3、民生工程类的效能监察

(1)责任落实。工作计划是否制定,工作任务是否分解,工作责任是否落实。

(2)资金保障和管理使用。工程资金是否实行专款使用、封闭运行;下拨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或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有无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项目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有无贪污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

(3)序时进度和制度执行。根据党委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检查项目的序时完成情况;检查在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有党员干部及其亲属直接或变相阻工的现象;检查工程的经济性、效能性;检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执行相关政策,实施的主体、对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工程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是否有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旧代新等情况;检查工程项目建设是否执行黄桥镇《关于农村重要经济活动实施市场化运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运作方式。

(4)工作效能和廉政情况。检查工程项目运作是否高效,资金使用是否合理,项目运行是否正常;检查工程项目实施的透明度和纪律执行情况,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是否存在滥用权力和的现象,是否存在借工程项目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现象。

三、效能监察的方法、措施

1、建立效能监察例会制度

各村(居)要将每月的二十五日(片及社区为季末的二十五日下午)定为效能监察例会日,村(居)由党(总)支书记和片长、社区由片长和社区助理负责定期召集,交流工作情况、总结本月(季)工作、确定下月(季)工作计划,形成书面资料,及时整理报镇效能监察办公室存档,并作为村(居)效能评价的重要依据。镇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各片、村(居)的工作运行情况,将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检查。

2、完善效能监察工作制度。一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电话、书面材料等形式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村(居)效能监察对象的投诉。镇效能监察投诉电话。二是各村(居)要及时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制定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村(居)及其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制度,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均要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为:下发《效能监察督办通知》、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村(居)干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不得被评为先进,并在全镇予以通报,所在村(居)取消评先资格。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篇(2)

__

1.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党政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2.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部门及个人,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开展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市烟花爆竹监察大队联组人员负责工作督查、业务指导、联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4.监察对象是安监站全体人员,以及建筑、交通、消防、校车校园、食品等重点行业安全监管人员工作履职情况(落实全年工作目标、相关会议精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复工审批、现场核查、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查处等。)。

5.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部门作风建设规定,比如安监部门“八不准”、安全监管执法“二十条禁令”,遵守街道办事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其他影响安全生产效能行为和问题。

1.联合监察:监察员由街道党政领导、纪检监察人员、上级联组领导组成,一起参加督查相关安全生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每季度一次和不定期抽查形式。其中安监站人员每月一次,结合街道网格化考核。

2.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 和“一厂双查” 检查方式,在一线掌握真实情况,既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又查安全监管人员工作履职情况。让事实证明监管人员对行业安全监管是否真正做到了“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真服务”。

3.比执法办案:立案数量质量,案件交办、督办、催办工作落实,办案时效和处罚落实。

4.专项监察、举报(投诉)监察、倒查问责有效结合。

实施程序根据市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效能监察工作的文件精神,同时结合街道廉政作风建设要求实施。监察情况存本级纪检、组织部门,抄送市安委办。

1.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效率低下、作风飘浮、相互推诿、办事拖沓、敷衍塞责等行政不作为和不依法行政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对于查实的违反效能监察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扣发福利待遇、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篇(3)

二、目标任务

(一)服务态度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热情、和蔼,文明用语和服务礼仪在全院职工中基本普及,杜绝服务忌语和服务态度“生、冷、硬、顶、推”现象。

(二)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简化服务流程,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基本消除医院“三长一短”(挂号、收费、取药时间长,就诊时间短)现象;加强门诊力量,安排高年资医师应诊,提高诊断水平,减少复诊次数;要进一步健全急救绿色通道,确保急重症病人抢救快捷有效,及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尊重病人对医疗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完善病人选医生制度,门诊大厅明示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常用药品的收费标准,住院费用实行“一日一清单”制,方便病人就医和查询医疗费用,有效遏制滥检查、乱收费、收“红包”、拿回扣等不正之风;按规定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三)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服务质量监控组织和措施健全,各种医疗质量指标力争优于上级规定,无医疗责任事故和重大技术事故发生。

(四)服务环境进一步优化。院内各种标识齐全、美观,服务环境整洁、安静、温馨,各个工作环节管理有序,按规定要求进行绿化。

三、活动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6年3月18日—4月17日)

1、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县卫生局印发的《县卫生局**年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出我院优化发展环境医院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2、成立领导机构。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优化发展环境医院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略

3、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召开好全院职工动员大会,学习传达市、县今年关于开展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全院优化发展环境医院效能监察工作任务,统一思想认识,夯实思想基础。

4、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院报和院内局域网等形式,广泛宣传优化发环境医院效能监察工作的目的、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5、按照县卫生局关于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工作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开展广泛的学习教育和讨论。要求各科室建立学习讨论记录本,广泛征集职工对优化发展环境医院效能监察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学习教育活动结束后,写出阶段性活动总结,报院优化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年4月18日--10月31日)

1、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优化发展环境医院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优化办公室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干事日程,使目标任务细化、量化、硬化,并分解到科室和岗位,落实到人头,与个人绩效挂钩、奖优惩劣。

2、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作风培训。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重温mzd同志的《纪念白求恩》,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hjt总书记的“八荣八耻”观,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有的放矢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职业道德素质,强化卫生工作宗旨观念,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要认真开展“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的作风培训,不断规范人们的服务行为,养成良好作风,提高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按优化发展环境医院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设立效能监察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职工和群众投诉和举报。

4、加强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和优化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或搞形式、走过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科室和个人,要作为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使人们吸取教训,引以为鉴。

5、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医院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是今年科室和个人评先评优的必要条件。对工作搞得好的,要通报表彰、奖励;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搞不正之风的“害群之马”,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迁就。

第三阶段总结迎检(**年11月1日---12月31日)

1、开展总结自评。11月中旬各科室要对本科室全年的优化发环境医院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交医院优化办。医院将全院自评情况报县局优化办。

2、迎接检查和测评。各科室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对自评中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要确保市、县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机构检查合格,否则,要追究责任科室及当事人的责任。

四、几点要求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篇(4)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六届六次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关行为,完善运行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机关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促进城建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基本原则:坚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原则。抓住关键问题,明确主攻方向,以点的突破带动面上工作发展;坚持依法实施、规范运行原则。

工作目标:一是规范机关行为。职责不清、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等现象得到有效改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二是提高办事效率。办事环节简化明了,一些“中梗阻”问题行到有效解决。三是增强服务意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和耍特权、吃拿卡要的行为得到有效改善。四是提高机关干部素质。广大机关干部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新的突破。五是改进工作作风。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得到正确贯彻执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基本消除。六是提高机关工作质量,群众的满意程度明显提升。

二、对象和范围

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围绕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目标,按照“工作效率提高年”、“工作作风转变年”和“工作任务落实年”的要求,结合我处实际,重点解决在单位存在的“办事难”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和“迎来送往”的功能影响行政提速、提质的突出问题。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转变工作人员的作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群众信得过、工作有能力、思路有创新的干部队伍;积极探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绩效考评长效机制。二是结合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真正做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重大决策要经过专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三是实行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出台便民利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在重大项目的许可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不作为与乱作为等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品的领取、使用等相关制度,约束工作人员浪费行为,增强节约意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四、时间和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4月15日?4月30日)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程实施方案,单位要将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程学习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重点学好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河北省《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区委党委会工作报告、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开展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30日?7月31日)

首先,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自查,通过问卷、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从中发现问题。其次,根据自查结果、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问题,整理出本单位在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再次,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存在什么问题就查找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尤其要注重解决影响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关注、基层反映强烈涉及机关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8月1日?9月30日)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单位针对自查、征求意见中查找出的问题,及时完善各项制度,形成制度汇编,向服务对象和社会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考核评议,总结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制定科学的、量化的、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方案,并负责考核。单位对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要认真总结,提出深化机关行政效能监察的设想;组织召开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大会,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五、几点要求

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工作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单位结合实际成立行政效能监察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单位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指导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程的开展,安排部署各阶段任务;分析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单位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委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篇(5)

(一)主要工作内容:

1、组建由行政主要领导挂帅,分管用电领导、分管农电领导、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用电、农电、监察、审计、财务、保卫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挂靠监察部门办公;明确联络员、联络电话。要求于4月30日前完成并报____供电公司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领>文秘站:办公室(以下称: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制订工作方案(包括宣传、动员工作方案)。要求于4月30日前完成,并报____供电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召开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工作动员会议,传达上级要求部署本单位的工作。要求于4月30日前完成。

4、利用网络、闭路电视、广播、板报、知识问卷及学习会、动员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作的目的意义及方法、步骤、要求。要求于5月10日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

1、通过本阶段工作,必须使该项效能监察做到思想发动、工作方案、组织保证三落实,重点要层层实行责任制,任务分工到部门,到责任人。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点解决领导班子、管理部门和用电口全体员工的认识,提高做好工作的自觉性。

3、各单位要保证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到位,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经费落实。

在此阶段,省公司和__供电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深入各单位领导。

第二阶段:自查、检查、抽查阶段(5月10日至8月10日)

(一)各单位开展自查

1、自查范围和时间:__供电区域内六县市供电公司和分公司从20__年元月至20__年6月抄表、核算、收费等用电营业的业务。公司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地进行检查,并可视情况对自查范围进行延伸。

2、自查方式:具体方式选择自定,具体可为:

①资料核查:对自查范围的全部记录、台帐、凭证、资料组织进行复核查阅;

②现场核对:组织人员对重点部位、环节进行交叉、对口等多方式的明察暗访。

③会议自查: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进行个人、班组自查。

3、自查内容:

一是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①作业流程、工作规范、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制度是否到位?

②各岗位、工作环节监督、约束机制是否健全完善?执行是否到位?

③员工岗位职责是否建立健全?履行职责是否到位?

二是工作不尽职及违规情况:

重点检查相关岗位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A、抄表工作环节:

①是否存在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凭籍供电设施、计量等器具,或教唆、传授窃电技术,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重要任务的内外勾结窃取电能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不按照表计抄表,故意“留底码”的行为;

③是否存在估抄、漏抄或错抄等抄表不到位的行为;

④其他违反用电抄表规定的行为。

B、核算与稽查工作环节;

①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电结构比例和电价类别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与被核查职工串通,或在查处违约用电、窃电工作中,损害客户或企业利益的行为;

③对客户的投诉举报是否存在该查的不查,该处的不处,或在处罚行为中和不按规定处罚的行为;

④是否存在服务态度不好,故意为难客户的行为;

⑤其他违反用电核算、用监和反窃电规定的行为。

C、收费工作环节:

①检查用电违约金(滞纳金)收取情况;

②由抄表员上门收费,是否存在截留电费和挪用、贪污电费行为。

③检查电费回收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存在收费不到位的行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电费流失或发生新欠电费的行为;

④是否存在服务态度不好,故意为难客户的行为;

(二)自查要求

1、分公司和县市供电公司应根据此方案,结合实际制订自查工作安排,层层明确自身工作重点、细化自查方法、人员安排、工作要求。自查方式要结合实际,本着有利于自查的原则进行各种选择,尤其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加大明查暗访力度。

2、对查出的问题,应按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并逐一填制自查汇总表,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5日前上报____供电公司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

3、自查的问题必须做到三个清楚。即:问题的情节、背景要清楚,问题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要清楚,问题的责任人员要清楚。

4、公司将视工作情况,适时召开自查情况汇报会,听取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检查、抽查及要求

1、按照分级检查抽查的办法,公司对所属县市供电公司和分公司检查,省公司对个别县公司或分公司进行抽查。

2、检查将突出重点,对自查不认真、不严格的单位,公司将组织进行重点剖析;必要时将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责令其重新自查。

3、检查方式主要是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同时,重点现场抽查核对,并暗访有关现场、客户。

4、通过检查,对有关问题下达效能监察工作建议书、决定书,限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整改、建制阶段(8月10日至9月30日)

(一)主要工作内容:

1、在对自查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基础上,提出整改 计划。整改计划必须明确整改方式、责任部门,完成时限。要求于8月20日前完成。

2、实施整改计划。一方面对个案进行自纠,一方面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求9月30日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

1、对个案的自纠整改,必须切实维护企业利益,着力挽回、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必须严格掌握政策,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必须注重运用组织手段,对相关岗位加大交流、换岗力度;

2、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必须严肃纪律进行处理,对涉及违法,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一)主要工作内容:

1、公司组织对各县市供电公司和分公司进行检查验收。要求于10月15日前完成。

2、各单位进行工作总结,资料归档;表彰用电管理规范的部门、个人,以及本项效能监察工作开展好的集体和个人;提出巩固效能监察工作成果的意见。要求于10月25日前报送总结材料。

3、申报该项效能监察优秀成果。要求于10月25日前报送至____供电公司。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效能监察工作规定和____供电公司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工作要求进行验收,确保工作效果,防止走过场。

2、科学分析工作情况,客观评价工作效果。总结的经验和教训要切合实际,提出工作建议有针对性,对下一步工作有指导作用。

总体要求

本项效能监察是省公司落实“一强三优”发展战略,贯彻“三抓一创”工作思路,立足公司实际,第一次统一组织开展的专项效能监察。对于探索形成运用效能监察途径,促进规范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公司上下必须按照统一布置,真正做到思想重视、态度积极、行动坚决、措施得力、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切实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1、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要在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实行工作责任制,搞好分工负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

2、强调工作纪律。按照上下步调一致要求,严格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阶段工作要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保质保量。

3、落实工作责任制。要做到工作组织落实、人员到位,各部门按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篇(6)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之中,坚持正面教育,注重事前监督,以规范领导干部的权力运作为重点,建设高效、透明、廉洁的机关为目标,确保政令更加畅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干事氛围更加浓烈,为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1、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市、区制定的政令拖延不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对执法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局机关科室和公证处,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及时制订措施,做出决定,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3、对执法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局机关科室和公证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失职渎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4、对执法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局机关科室和公证处,办事拖拉、推诿址皮、办事效率低下、行政不作为以及违反岗位责任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5、对执法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局机关科室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6、对执法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局机关科室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阶段性效果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三、具体工作安排

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宣传发动(20__年2月中旬至4月上旬)。主要任务是:成立局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和成员;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好党组成员班子会议和做好干部职工动员会;学习文件,统一思想,领会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领导和干部职工要写出书面学习心得体会交局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加强教育,查找问题,规范行为,进行整改(20__年4月上旬至11月下旬)

1、召开一次班子会,围绕“八荣八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惩治和预防监督并重的实施纲要》,《行政监察法》,研究如何提高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水平的问题。

2、重点开展“五查、五看”,即:一查思想状态,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确标准,是否时时处处都不忘记为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二是工作态度,看廉政勤政、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否一贯,有于出勤不出力,甚至敷衍塞则、拖拉推诿和不廉洁的行为;三查纪律观念,主要是看有无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四查服务态度,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观念强不强,说话办事是否做到热情、文明、礼貌,有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五查法制观念,看依纪依法行政的观念强不强,在执法工作中,有无违反程序不坚持原则的行为。

3、搞好“三个教育”,即廉政、勤政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树立单位形象、公仆形象、行业形象的形象教育;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教育。

4、领导和干部职工要写出自查情况报告。自查情况报局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重点对过去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6、将廉政制度、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图等公开。同时,将廉政制度、工作职责、行为规范等制度印发到科室或在局公开栏上公开。

7、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对查找出的问题拟定整改措施,逐条对照整改落实,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完善工作(20__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

1、做好党组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年终总结报告、

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2、写出局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整改的措施,迎接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局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的检查和区相关部门对我局的财务年度审计。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篇(7)

开展规范招标程序效能监察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规范招标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重点,以创建依法高效、公开、公正的发展环境为目标,切实发现、解决全市系统内重大投资项目招标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效能监察活动,规范全市系统重大投资项目的招标程序运作,以达到明晰权责、规范行为、协调运转、保护企业与国家利益的目标。

二、效能监察范围

全市烟草系统5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软件开发、各类保险及服务等项目;30万元以上的装修及单项设备采购等项目;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和广告促销等项目。

三、效能监察内容

针对全市系统符合招投标的项目开展以下效能监察工作:

1、检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按经过相关部门特别是法规部门的审核。

2、检查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是否通过媒体公开。

3、检查招标公告内容,看是否载明了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4、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是否与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机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5、在招标公告中,是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资质条件及业绩情况的设定是否与所采购的项目相匹配。

6、是如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依据是什么;

7、开标时是否有按照法定程序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否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是否有原始记录。

8、评标委员会人员是否是随机抽取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人数;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9、招标方是否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是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是否将招标结果进行公示;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0、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招标活动廉政监督表》,是否建立了招投标投诉受理机制或向社会公开相关招投标投诉受理渠道,并对投诉和咨询及时处理或答复。

11、招投标过程的文字记录、纪要。

五、效能监察要求

1、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从事效能监察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招标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按照《招标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部署抓好落实(单项不得少于三次跟踪监察)。对查出的问题要举一反三,督促整改,努力建立管理与监督并重的工作机制。

2、积极准备、配合监察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篇(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公安机关也有接受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法律监督的义务。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对实体法的监督,又包括对司法机关执行程序法的监督,并且这种监督既应当包括对两类法实施的结果实行监督,也应包括对执法者实施法律的全过程监督。①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可以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防止有罪不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现象的发生,防止对当事人滥用强制措施,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查获和证实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但是,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活动来看,公安等侦查部门还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乱立案、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侵犯当事人权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措施不具体,不规范,监督工作滞后,能够实施有效监督的范围过窄,公安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配合措施。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知情权,知情难成为制约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瓶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报捕、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的案卷难以查阅和掌握。如2002年湖北省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162556件,破案84188件,而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仅有18811件,占破案数的22.3%其他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均不掌握。②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效果,促进侦查机关规范刑事立案行为,促进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笔者就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以及具体运作规程,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与同仁。

一、关于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没有明确的概念和规定。从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告知形式的特征来讲,笔者认为,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对刑事案件决定立案侦查后一定时限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告知刑事立案的相关信息资料,接受法律监督的制度。

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告知义务主体,是负有刑事侦查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等具有刑事案件侦查权的司法机关。(2)接受告知的主体机关,是负有告知义务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3)告知的内容,是侦查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的相关信息资料。(4)告知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5)告知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监督机关关于刑事立案活动的知情权,将侦查机关的全部立案活动置于同级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之下,使法律监督与刑事侦查活动趋于同步,便于法律监督机关履行职责。

有些学者和专家针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等刑事案件侦查部门监督滞后,不能全面实施法律监督的现象,为适应立案监督的需要,建议建立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制度,自案件线索到公安机关,就是立案监督的起点。建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一定时间如7天,对其期间接受的报案、控告和自首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送,统一格式(如表格),内容简明扼要地反映出受理时间、大致案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处理结果。这样,人民检察院能够及时全面掌握公安机关立案工作情况。③

上述观点的目的和措施与笔者的观点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笔者认为,备案是下级机关将有关情况报呈上级领导或者主管机关以存档备查,单位之间存有隶属关系,监督的目的性不强,不能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

二、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依据

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由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是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解决侦查机关刑事立案行为不规范,促进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有效实施法律监督的客观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本条中的"检察",既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此专指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活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从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来讲,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应当是动态的、全方位的,包括从立案、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审判、延期审理、执行等所有诉讼活动。负责刑事侦查的机关或部门,也具有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主动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变更强制措施等诉讼行为,置于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之下,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创新方式,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更为广阔、便捷的渠道。

刑事立案活动,是刑事诉讼的开端,依法进行刑事立案,可以使刑事案件得以及时告破,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和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可以防止无辜者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错误立案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影响正常刑事侦查活动的进行。

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可以解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了解较少,监督工作滞后的问题,促进侦查机关进一步规范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管理,促进司法公正。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缩短侦查活动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之间的时限,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与侦查活动趋于同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确保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刑事立案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公证性。

(二)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保障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知情权,确保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

知情权是保证法律监督职能正常发挥的前提和基础,不能充分保障知情权的监督,是难以收到应用的监督效果的。

刑事立案活动,属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职权,由于职责分工、诉讼期限、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流程等多种原因,在当前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制度下,一些重大、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经过一定的时限之后,由侦查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检察监督很难深入其中。对已立案但未提请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大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其告知检察机关的义务,使检察机关很难了解到具体案情。监督就难以有力地进行④。这样就使一些案件,因社会危害性较轻微,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侦查机关在立案后,没有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和实施相应的监督程序,直接作了撤销案件处理,甚至,有一些案件根本就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刑事立案。

造成法律监督滞后和监督范围过窄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刑事案件侦查部门又不主动报送关于刑事立案的信息资料,从而不能有效保障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知情权。有些刑事案件,是否能够移送检察机关接受法律监督,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移送,几乎全部由负责立案的侦查部门一家说了算。究竟有多少案件,没有移送检察机关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却无从知晓。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入手。通过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让侦查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客观准确地向同级检察机关提供关于刑事立案相关的法律文书、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为法律监督机关开展监督提供必需的条件,确保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司法实践对规范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

多年来,通过检察机关对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安机关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应当立案而乱立案的现象,使一些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造成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被害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制权威。也有因受利益驱动,人情干扰,滥用职权等原因对一些经济、民事纠纷案件违规纳入刑事侦查程序,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此类案件往往又不能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目的达到之后,私自作出刑事撤案处理。案件有关资料和信息不能按照规范渠道报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法律监督效果当然也就可想而知。

以费县检察院为例,该院自2004年至2006年三年内,共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131件167人,其中,监督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43件48人,占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13.5%;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88件119人,占检察机关所抽查监督案件的21.2%。由于制度规定和现有警力的限制,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实施监督的范围,只是较小的部分,还有许多案件没有接受法律监督。

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可以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行为的监督,变成即时性的监督,在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立案决定后,在1日或者3日内,将立刑事案件的相关信息资料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实施法律监督工作,发现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合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对通过调查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侦查机关作撤销刑事案件的处理,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的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对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通过实施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工作,防止侦查机关有案不立、不应当立案而予以立案,采用强制措施不当等行为的发生,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司法公正。

三、告知的内容和程序

刑事立案,仅是刑事诉讼的起步程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还不够全面,因此,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也要充分考虑侦查机关可能告知的案件信息资料。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可以告知的案件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告知文书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涉嫌犯罪的罪名、采取的强制措施、羁押处所、立案时间、所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属于重大、特大案件等内容。

2、告知采用格式文书的方式,一案有多名嫌疑人的应当分别使用文书报送,同一文书不能载明的,应当另加附页。

3、案件的承办人是告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告知制度的落实。

4、告知道时间限制,已经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已经采取拘留措施的,在24小时内告知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或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在立案后3日内告知检察机关。

5、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设专人负责对侦查机关报送的告知书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对刑事立案工作没有异议的,立案监督工作终结。经审查认为,属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等违法情形的,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对作出立案决定的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安排专人跟踪监督,督促侦查机关落实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意见。

6、对刑事立案告知的有关资料,建立卷宗,客观全面地记载监督程序和内容,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卷宗、审查起诉卷宗并案保存。侦查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单独建档存卷。

四、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应当坚持的主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工作量大,时效性强,需要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严格按法律和制度规定进行。具体实施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从本质属性上讲,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因此,在实行告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2、时效性原则。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前对刑事立案实施法律监督的时间,使法律监督与刑事诉讼趋于同步,为确保监督效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告知。

3、保密性原则。实行告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扩大案件的知情范围,对一些应当保密或者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的案件带领一定影响,因此,在报送、审查、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要强化案件保密意识,严防案情泄密,给侦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篇(9)

(一)对民事检察扩大抗诉案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可以对部分调解案件、执行案件、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这三项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扩大了民事检察申诉案源,增加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然而又在检察院受理申请抗诉案件前加设一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门槛,将抗诉监督置于法院再审之后。这种“后再审”式的监督方式将纠正司法错误的权力优先配置给法院,看似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但自我纠错有着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且民事抗诉案件办案周期长,新民诉法规定的“后再审”模式等因素,在短期内会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申诉案源。特别是二审生效判决案件的抗诉案源会大大减少。此外,加设的申请再审程序,也可能会给申诉人造成法院与检察院对申诉案件互相推诿的错觉,从而减弱当事人申请抗诉、纠正错误判决的信心。

(二)对民事检察的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监督的范围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了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既包括对作为诉讼结果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监督,也包括对生效裁判结果、调解执行的监督,还包括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监督范围的扩大意味着监督责任的加重,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格局将从以往偏重对生效裁判的“一元化”监督格局转变为对审判程序、审判结果、执行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这就要求我们改变监督理念,明确基层院民事检察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心,在办案中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一般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多种方式扩大监督,充分发挥基层院民事检察应有的职能作用。

(三)对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对检察人员的办案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后民诉法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提出最终审查结果。由于民事检察监督不像自侦部门有刚性的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单靠当事人自行提供证据和检察机关有限的调查核实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案件对检察机关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二是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后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新的工作内容,这些领域虽然在民诉法修改前已有过探索,我院也在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上有过尝试,但新增的监督内容对基层院而言,多数还是一项新课题,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也不够丰富,这些新类型的工作,对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对检察人员沟通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民诉法出台后,对新增加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必须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做好跟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向行政管理部门宣讲政策法律、与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以及个案中与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等。增加沟通协调是保障民事检察改革顺利过渡的要求,也是对基层院民事检察工作的又一挑战。

二、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检察工作的几点应对措施

新民诉法的实施,必将引起民事检察工作在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机制等方面的深刻变化。作为基层检察院,应当把握民诉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带来的契机,积极应对挑战,及时转变监督理念,以积极开放的心态面对民诉法的修改,全力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作好充分准备,张弛有度地开展民事检察工作。

(一)广辟案源,保障办案规模

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措施挖掘案源,积极履行办案职责,方能使办案数量实现稳中有升。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贯彻落实高检院、省市院关于开展民事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利用新闻媒体、法律咨询、巡回检察等形式扩大宣传民事检察业务;二是加强配合协作。通过主动走访人大内司委、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宣传新民诉法律规定,公开民事检察监督要点,从中广泛收集民事检察监督信息,实现办案总量增加,保障民事检察监督态势。

(二)多措并举,构建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要立足新民诉法构建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法律精神,在坚持以抗诉工作为工作中心的同时,实现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一是对部分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可优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对于不能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的错误裁判和审判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三是增强在办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识,强化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以及虚假调解、滥用诉讼权利的监督力度,从中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并移送反贪、反渎、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查处,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果。

(三)立足重点,强化执行监督

新民诉法将执行监督列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对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任务将会加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也会随之增加。今年民事检察工作将重点抓好执行案件监督,充分发挥新民诉法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对法院怠于执行或疏于审查、在执行中的行为、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等不当执行方式开展监督。对不服民事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应及时了解其诉求,对明显执行正确的案件,及时答复当事人,做到案结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篇(10)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129条及《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能,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表现为对各种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实施依法进行监督,即为“刑事诉讼督权”。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一)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层面监督的难点问题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由于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比较突出,《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可以行使立案监督权,即监督撤案。

1.案件来源渠道狭窄,信息渠道不畅

从司法办案实践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通过办理在控申部门移送的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和审查逮捕案件而发现线索。二是通过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发现线索。实践中,因为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案件,占其受理、处理案件中的一小部分,有大量治安案件等由公安机关自行办理,若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中,出现以罚代刑、以教代刑的处理方式,检察机关是很难发现的,检机关由于缺少对等的信息知情权,无法获取具体信息,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2.监督缺乏保障性机制,强制性较弱。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是通过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立案监督的,监督手段主要规定在“一般建议”与“通知纠正”的水平上,无其他行之有效的措施。如被监督机关不理睬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或书面违法纠正通知时,检察机关无强有力的保障手段,只能采用催问、协商等“软监督”的方式进行督促,致使检察建议或违法纠正通知监督得不到落实,成了一纸空文,缺乏实际的约束力。

3.刑事立案监督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只明确公安机关的刑事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予以撤销的案件及立案活动过程的监督未作规定,对其他如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也没有明文规定,也未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立案活动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宪法、法律对上述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本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由于现阶段侦查监督的规定还不完善,司法实践中惯用监督手段仅限于常规监督方式,使刑事侦查监督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效果。

1、侦查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面过于狭窄

正在施行发法律,侦查监督更侧重于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而对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审查程序没有明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权过程中,是否进行侦查,是否终结侦查以及侦查的具体实施程序处分权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行为难以同步监督。

2.侦查监督方式不完善,侦查机关自主权较。

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期间,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涉及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主决定即可,检察机关无有效的监督措施,立法层面无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对上述侦查行为监督师出无名,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对侦查机关的上述行为的侦查监督仅落于口头上,无法行驶真正的监督职权。

3.侦查监督的方式有限,措施较被动

检察机关主要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从审阅材料中发现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办案的行为。但是,检察机关审阅的案卷材料,均是侦查机关办案部门形成的材料,对于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很难反映在案卷材料中。

(三)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

刑事审判监督是诉讼终结程序,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人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对被告人是否受到法律惩处,受到怎样的惩处均做出公正判决,人民法院最终做出的合理合法的判决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最终目标。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的范围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二是对审判结果的监督。存在以下几方面难点问题:

1.刑事审判监督“真空”地带多

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上诉引起的二审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案件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等,均没有纳入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极少介入。对庭审后提出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审判活动。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规定的刑罚幅度大,致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只要在法定刑期内确定量刑,即使畸轻畸重,因监督效果差,检察机关也就怠于提出抗诉。

2.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监督效果弱化

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强有力手段是抗诉,但由于操作不同司法办案部门对于同一问题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使审判监督难以取得实效,造成法院作出改判处理的案件率较低。有些地方,由于法院系统内部存在业绩考核机制,抗诉改判对考核成绩均有影响,使检察机关审查监督权难以行驶。

(四)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

刑罚执行监督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均有体现,同时对劳动改造活动也进行相应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实施监督,主要是“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但实际操作起来仍有难度。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下,法官不了解服刑人员在监管场所的表现,但要负责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导致在实践中,法官听取监管人员对罪犯的服刑表现及上报材料进行裁定,使监管场所和法院之间的制约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问题,影响刑事裁判执行的公正。由于减刑和假释制度的进行在实际进行过程中缺少检察机关的介入,对其是否合法难以知情,所以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形。

三、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对策思考

刑事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它是公、检、法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行为准则。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诉讼活动者的违法行为,保障正确合法实施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地实施。笔者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一)要在立法上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为保障刑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一是应尽早解决刑事诉讼监督面临较原则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法律监督条文较笼统,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影响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故应尽快增加详实的法律监督条文,尽快完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需要完善的条款。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与刑事诉讼监督匹配的操作细则,细则规定应尽量细化,给现行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具体规程。

(二)拓宽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的范围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篇(11)

一、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概念

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是指,在坚持以抗诉为中心的前提下,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一般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全面开展对民事行政生效法律文书、法院诉讼活动及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实现监督效果的民事行政检察模式。

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有以下特征:

(一)以抗诉为中心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唯一法定手段。在实践中,抗诉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主要任务,抗诉数量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的主要标志,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效果的主要体现。其他各种监督方式虽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少具体的法律依据,监督效力不强,监督效果也难以保障。因此,坚持以抗诉为中心,不仅是现行立法规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实践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虽然有诸多探索和创新,但对抗诉这一主要业务应当坚守,应当在工作重心和力量投入上对抗诉工作有所偏重,而不能舍本逐末。

(二)监督对象的全面性

多元化监督格局着眼于对法院民事、行政司法活动的全面监督,不仅针对可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的错误生效裁判,而且针对不适于再审程序但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不仅针对生效裁判,而且针对法院在民事、行政司法活动中的各类法律文书;不仅针对法院司法活动结果,而且针对法院司法过程;不仅针对法院的违法行为,而且针对法院司法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说,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威力就在于监督对象的全面性。

(三)监督方式的多元化

监督对象的全面性和多样性,以及抗诉方式的局限性,必然要求在抗诉方式之外另设其他监督方式。多元化监督格局的科学性之一就在于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这是唯物辩证法矛盾特殊性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实践经验的总结及检察人员智慧的体现。监督方式的多元化具体指,针对不同监督对象,分别采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一般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

(四)监督方式之间衔接配合运用

在监督方式多元化的基础上,为确保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各种监督方式之间衔接配合成为必然选择。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另一科学性就在于强化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配合。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个监督对象时,分别采取监督方式,数箭齐发;在对某一监督对象采取一种监督方式无法实现监督效果时,进一步采取更有力的监督方式。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配合运用,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的坚持和执着,也体现了检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的监督技巧和智慧。

(五)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提出,主要目的是通过改进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无论是监督对象的全面性,还是监督方式的多元化,以及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配合运用,都是为了全面而充分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科学而有力地采取监督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效果。强化监督格局,是多元化监督格局的价值和功效所在,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方案设计及完善都将围绕着强化监督效果而展开。因此,强化监督效果是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显著特征。

二、构建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思路

(一)坚持抗诉工作的中心地位

从检察实践来看,坚持抗诉工作的中心地位可遵循以下路径:一是明确抗诉范围和标准。为便于检察人员把握和操作,有必要对抗诉范围进行细化,对抗诉标准进行统一。尤其是对于可适用抗诉方式监督的判决、裁定、调解的具体类型予以明确,对抗诉的法定标准之外的必要性标准进行研究。应区分抗诉案件与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的标准,体现出两种监督方式的不同特点。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限制降格采用其他方式监督。二是科学设计抗诉工作考评标准,将抗诉案件质量和效果作为考核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指标。三是改进和完善抗诉工作机制,通过强化案件管理、流程控制、层级把关,提高抗诉工作质量和效率。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探索公开审查机制,以程序公开促程序和实体公正。四是强化抗诉案件出席再审法庭及后续跟踪监督工作。两高会签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抗诉后再审活动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应以此为立足点完善抗诉后跟踪监督机制,并完善抗诉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强化检察监督效力。五是提高检察人员办理抗诉案件的水平,重点培养办理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的专门人才,以促进民事、行政抗诉工作深化发展。

(二)坚持监督方式的多元化,规范各种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1.抗诉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就法律现行规定及民事行政检察现有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①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体指法院依普通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法院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暂时无法通过抗诉手段实施监督。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能抗诉,但对财产部分的处理可以通过抗诉手段实施监督。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主要指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同时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除该三种裁定以外,另有八种类型的裁定,但根据最高法院的现行意见,其中多数无法通过抗诉方式实施监督,而其中终结诉讼裁定应当可以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4中情形作出的终结诉讼裁定,属于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应当属于抗诉的范围。③法院作出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调解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调解内容,应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

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应严格掌握两个标准,一是法定标准,二是必要性标准。法定标准,即指《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民事抗诉标准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行政抗诉标准。必要性标准,是指在符合法定抗诉标准的前提下,案件亦有抗诉的必要。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符合法定抗诉标准,但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案件没有抗诉必要。对抗诉必要性的判断,需权衡和比较多种利益和价值,包括当事人权益受影响的程度,裁判生效时间、诉讼经济、程序价值、社会效果等多个方面。

2.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相较于抗诉的适用范围,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可以适当宽泛,尤其对于无法采取抗诉方式监督的案件,可以尝试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因此,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包括,经过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审判,以判决、裁定、调解审结的案件。

案件符合再审条件即是再审检察建议的标准,再审检察建议同样需执行与抗诉标准无异的法定标准和必要性标准。实践中,为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北京市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一般把握两个标准,一是实体标准,即案件符合再审条件且有再审必要;二是程序标准,即检法沟通后法院同意启动再审。

3.纠正违法通知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纠正违法通知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司法、执法行为,只要不适于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监督,都可以纳入纠正违法通知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法院作出的裁定、决定,而且包括法院工作人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的各种事实行为。

纠正违法通知应把握三个标准:一是违法性标准,即被监督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违反法定期限等。二是可行性标准,即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三是必要性标准,即既已发生的违法行为确有事后纠正必要。

4.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是检察监督的一种手段,适用范围同样应限于法院司法、执法活动及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一是法院在司法、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有必要采取改进措施,在今后工作中避免;二是行政案件中涉诉行政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有必要采取改进措施,在今后工作中避免;三是涉诉案件暴露出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管理漏洞,有必要采取改进措施,减少社会矛盾的出现。

检察机关在运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监督时,应掌握两个标准,一是问题标准,二是必要性标准。问题标准是指法院在司法、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错误或不当等问题,行政单位在执法、管理活动中存在违法、疏忽、制度漏洞

5.移送违法、犯罪、违纪线索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移送违法、犯罪、违纪线索,主要针对两种人的行为,一是案件当事人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违纪的行为,二是案件相关人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违纪的行为,案件相关人具体指原审法官、涉诉行政行为的公务人员、原诉讼中鉴定人和其他提供证据的人、原诉讼中律师、对原审施加影响的案外人等。

移送违法、犯罪、违纪线索的标准,是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违纪,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违纪暂不确定,也无需确定,亦无权确定。在移送线索时,检察机关应具体掌握两个标准:一是移交的线索中有确定的前提,前提可以是行为、后果、表象,可以不是一个完整的行为而只是一个细节,但该前提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而不能是无根据的臆测;二是从前提到结论存在可能性。

6.建议更换办案人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建议更换办案人,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办案人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办案纪律,损害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被监督机关未更换办案人的;二是办案人员虽违法情节较轻或行为不当,但影响了当事人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当事人要求更换办案人,被监督机关未更换办案人的。

检察机关在建议法院更换办案人时,应坚持有规有度的标准,即符合规则的要求且有建议更换的必要,具体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有最终结论;二是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或其他不当行为;三是办案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程序公正的严重损害,或虽未损害公正,但已影响了当事人对办案人员公正立场及预期公正结果的怀疑,当事人明确要求更换办案人;四是法院应当更换办案人但并未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