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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任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1-27 15:22:20

法院任职报告

法院任职报告篇(1)

一是着重于抓法院队伍建设,正本清源,保证队伍“四忠于”的政治本色。法院队伍建设是确保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高效的根本,一直以来备受人民群众的关注。2003年来,本人始终将队伍建设放在法院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在政治上,通过持之以恒地坚持每周一次的政治学习夜制度,组织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司法为民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理念教育等活动,强化队伍党的观念、宗旨观念与司法为民意识。在中层干部结构上,积极推行竞聘上岗的用人机制,顺利完成了两次“双聘”工作,改善了我院中层干部队伍的结构,增强了全院干警的竞争意识和提高自身素质的自觉性。在业务上,加强干警学历教育,鼓励法官接受再教育,积极安排法官参加省高院组织的法官专项培训、晋级培训,至今年6月,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达到了72.4,比2003年同期上升20个百分点;在廉政建设上,认真做好育廉、督廉、述廉、助廉、优廉等“五廉”文章,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推进队伍廉政建设,增强干警自律意识,筑牢廉政防线,连续五年保持队伍“零违纪”。

通过上述措施,造就了一支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亲民爱民、胸怀大局的法官队伍。四年来,共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54.42万元;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或病残人员采取到当事人住地开庭、送执行款上门30余次;全院共有42个集体和126名干警受省、市、区各级表彰。

二是着重于审判职能发挥,服从大局,切实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本人始终坚持审判工作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职,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落实了各项措施: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参与“严打”专项斗争,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并运用多种方法,分化瓦解罪犯,立足帮教,对判缓、管、免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在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注重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大力加强调解工作,防止和化解社会矛盾。四年来,在各类办结案件中,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的达5512件,调解、撤诉率为54.46,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协助区委、政府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能坚持从大局出发,积极应对各方利益冲突,大胆利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诉前保全等法律手段,钝化矛盾,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及时推进。

三是着重于抓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卧薪尝胆,重塑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院的执行工作历来是涉访的重点,何况椒江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育,并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2001年本人上任之初,就把执行工作确立为走出法院困境的契合点,通过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2003年,我院被省高院评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如期实现了当初既定的“三年创优”目标,并顺利通过了近两年省高院的复核,继续保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称号。在争创和保持过程中,本人着力于构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机制,先后建立、健全了《执行工作流程治理规定》、《执行中财产评估、拍卖、变卖工作制度》、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权制约机制以及执行过程公开、执行财产拍卖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公示等制度,严格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确保规范、透明执行。加强“两类”案件(中止、再执行凭证)的治理和恢复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还先后推出执行网和执行威慑机制,营造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以执行的社会氛围。通过四年努力,涉执行工作上访数量明显减少。

四是着重于抓办案质量,强化监督,力求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四年来,本人始终将办案质量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来抓,并形成一系列长效机制:1、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每月所有报结的诉讼、执行案件逐一进行质量检查,评查结果进行全院通报,并直接与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挂钩。2、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由审判委员会对全院所有经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逐一进行分析、讨论,对被认定为差、错案的,除要求及时纠正外,依照院《差、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相应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四年来全院经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共55件,对12件差案的承办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并予以通报。

>五是着重于抓效率提高,大胆创新,确保审判工作快捷高效运转。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假如没有效率,公正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这既是现代司法理念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解决椒江法院案多人少这一突出矛盾的实际需求。本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胆创新,在完善繁简分流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速裁工作机制,做到简案简审,难案精审,节约诉讼资源。速裁组设立以来,月人均办结案件数达到39.7件,最多的一人月均办结50.8件,平均审限17天,最短的1天。

(二)对本人任职四年来在履行职责和廉政方面的自我评价

本人认为,在四年来的履职过程中,本人始终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始终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纪律。本人能坚持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实履行入党誓言,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做到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心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当地党委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司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公平正义,永远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坚持廉政自律,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对和防止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到椒江法院担任院长以来,本人时时告诫自己,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民主决策方面,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搞“一言堂”;能经常与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警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把握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对各分管线工作大胆放手,充分调动分管领导的积极性、主动性,集中全体成员的聪明和力量,做好各项工作。在廉政问题上,本人始终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和省高院人民法院的“六条禁令”,不搞、权钱交易,始终树立拒腐防变的牢固防线,不贪、不占、不拿、不接受任何礼贿;在生活上决不放纵自己,不为名所累,不为钱所惑,始终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严格执行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始终保持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精神风貌和良好形象。

三、高度重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防止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在选人用人中,本人和院党组能够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区委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选拔审判员和中层干部都经竞争和民主议事程序,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化,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基本做到了法院内部人尽其用。

四、坚持敬业奉献,力争有所作为,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领导既是职务,是荣誉,更是责任。担任椒江法院院长以来,本人经受住了四种考验,一是重大责任的考验。既要圆满完成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又要搞好内部治理;二是巨大压力的考验。既要带领全院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又要处理错综复杂的各种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三是廉政建设的考验。既要洁身自律,又要抓好全院的廉政工作,还要抵御社会上各种诱惑;四是优胜劣汰的考验。既要完成各项任务,又要争先创优,还要不断研究新问题,继续前进。面对艰巨任务和考验,我不要求自己是全才,但始终要求自己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时刻把全院的事业挂在心上,发扬立足岗位、无私奉献的精神,谋全局,把方向,扑下身子,一心一意抓工作。由于在工作中发自内心地付出了心血和汗水,我更加珍惜我们椒江法院来之不易的良好工作局面,更加感谢全院干警对我工作的理解、帮助和支持。

总结四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成绩的取得主要是区委、上级法院正确领导、指导的结果,是全体干警辛劳努力的结晶,本人只是尽了一名领导干部应尽的职责,做了应该做的工作。由于工作能力、领导水平所限,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离人民群众的希望、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自身的学习上注重一般性、应付性的比较多,而如何深入学习、刻苦钻研不够,非凡在审判实务上,也只处于应付状态。二是深入调查研究不够,非凡是与区级各部门、乡镇、街道的直接面对面的联系、沟通、调研比较少。三是在如何开展审判实务的指导上尚存在欠缺等。就全院工作而言,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少数法官的司法观念、业务能力与法院工作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少数法官工作作风不实、职业操守不强,办案质量和效率还不高;全院经费紧张,法院大楼建设尚未真正启动,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将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克服和改进。

法院任职报告篇(2)

制度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两年来,为抓好财务管理,我注重在执行财经法规和标准制度上下功夫,落实了财务管理措施,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经费计划管理制度

单位的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经费收支计划。对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了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2、严格落实经费核算制度

按规定设置会计[:请记住我站域名/]科目,按要求组织经费核算。要求取得的原始发票必须要素齐全,由经手人、验收人、法院领导签章后方可报销。对要素及手续不全的发票,不得作报销凭证。

3、严格落实现金管理制度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坚决不允许私借、挪用公款和以“白条”抵现金。工资、补贴做到随到随发,确保安全。

4、严格落实实物验收和逐日消耗登记制度

对采购的各种物质,由专人认真验收登记,做到钱物相符,堵塞漏洞。

5、严格落实财务交接制度

当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时,能认真组织办理交接手续,对所管理的文件资料、帐簿、凭证、贵重物品、库存现金等都认真清理,并编制交接清单进行交接。

二、狠抓监督,完善单位内控机制

在对待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上,不仅仅停留在“要求了”、“检查了”、“督导了”,而是经常抓、抓经常,深入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从而增强检查的威慑力和监督的约束力。

同时,我们还加强党组对财务工作的领导。经费安排等重要的财务事项,由党组集体决策,严禁领导者个人说了算。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理财专题分析会,查找问题,布置下步工作。在平常的经费审核中,坚持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四个不批”,即:开支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发票不符合要求的不批,超出规定的不批,手续不全的不批。从而较好地避免了假公济私和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各项经费收支明确,使用效益明显

两年来,共有大项经费开支项,其中有:,

预算外收入元,支出元,分别用于,

干警物质文化生活共投入万余元。

四、本人经济状况小结

法院任职报告篇(3)

制度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两年来,为抓好财务管理,我注重在执行财经法规和标准制度上下功夫,落实了财务管理措施,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经费计划管理制度

单位的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经费收支计划。对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了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2、严格落实经费核算制度

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要求组织经费核算。要求取得的原始发票必须要素齐全,由经手人、验收人、法院领导签章后方可报销。对要素及手续不全的发票,不得作报销凭证。

3、严格落实现金管理制度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坚决不允许私借、挪用公款和以“白条”抵现金。工资、补贴做到随到随发,确保安全。

4、严格落实实物验收和逐日消耗登记制度对采购的各种物质,由专人认真验收登记,做到钱物相符,堵塞漏洞。

5、严格落实财务交接制度

当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时,能认真组织办理交接手续,对所管理的文件资料、帐簿、凭证、贵重物品、库存现金等都认真清理,并编制交接清单进行交接。

二、狠抓监督,完善单位内控机制

在对待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上,不仅仅停留在“要求了”、“检查了”、“督导了”,而是经常抓、抓经常,深入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从而增强检查的威慑力和监督的约束力。

同时,我们还加强党组对财务工作的领导。经费安排等重要的财务事项,由党组集体决策,严禁领导者个人说了算。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理财专题分析会,查找问题,布置下步工作。在平常的经费审核中,坚持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四个不批”,即:开支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发票不符合要求的不批,超出规定的不批,手续不全的不批。从而较好地避免了假公济私和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各项经费收支明确,使用效益明显

两年来,共有大项经费开支*项,其中有:*********,******

预算外收入*****元,支出*****元,分别用于******,*****

干警物质文化生活共投入**万余元。

四、本人经济状况小结

作为一个领导干部我坚持“以廉为本”的原则,不拿不占单位及所属人员一分一毫。特别在办案、基建、干部提升等重大关键问题上,坚持不喝请酒、不收送礼。

我月收入****元,家属月收入***余元,现有存款*****余元。

法院任职报告篇(4)

(一)后勤管理社会化、企业化。随着法院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光靠行政手段来搞好后勤管理我觉得已经不行了,必须运用行政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也就是将服务型逐步转化为服务经营型。现在法院这种“小而全”的后勤管理体制,不但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而且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与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也不相适应。实行后勤管理社会化和企业化,将服务职能从现在的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成为经济实体的服务中心,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就餐服务、交通信息服务、住房维修服务、会议及环境绿化、美化服务等等。这样不但可以缩减行政编制,节约经费,而且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竞争,创造经济效益。

(二)资源配制效益化。现在的法院后勤保障体制包括房产管理、车辆管理、财务管理、服务接待、饮食、医疗服务、通讯等等,包揽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物,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格局,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我觉得把后勤服务部门的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在物业管理、汽车经营、接待、餐饮、住房维修、环境绿化、文印、通讯等服务性工作中,尽可能地发挥其职能,盘活现有存量,以产生其经济效益。

(三)服务商业化。法院的后勤服务部门要跳出无偿服务的怪圈,树立服务出效益的观念,把坚持服务的宗旨与服务商业化统一起来,使服务的投入、产出和收益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法院任职报告篇(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并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在副主任中决定主任的人选,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组成人员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县长的人选。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条 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筝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职务。

第四章 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院长中决定院长的人选。

第十四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 .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五章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检察长中决定检察长的人选。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提请单位写出书面提请任免报告和简历、考查情况、任免理由。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报告、辞职请求,一般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如果有关机关逾期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和未能按要求报送材料,则应推迟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提请任免的报告、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被提名人选的情况进行考察。如果对被提名人选的情况有疑问或异议,可以责成提请任免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请求辞职的当事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补充材料,也可以暂缓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议(请)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时,应作任免情况说明,并解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在审议过程中,如发现有一定根据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来不及查清的,可以暂缓审议。

第二十四条 对提请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之前,应先组织对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任命前,上述被提请决定任命的人员应到会作供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免职事项时,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如需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临时决定。所有表决,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人员和辞职人员,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人员的请求后,应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单位。

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提请单位。

需要报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和下达批复的,分别由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提请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决定任免、通过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未做出决定之前,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向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颁发任命书。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其他审判人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委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谈话,提出要求,任命书。

第三十条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直接颁发任命书的人员,在接到任命书后两个月内,要向常务委员会报送任期报告,同时向任职单位的全体人员宣布;每年年终、任期届满都要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述职报告。常务委员会可有计划地通过会议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方式依法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凡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期不以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须办理任命手续。

上述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休、退休,须按本办法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需由提请任命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变动时,由各有关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第七章 任命后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根据不同的监督内容和对象,运用审议、视察、检查、调查、评议、询问、质询、撤销职务等监督形式加强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定期组织对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完成工作目标、遵守法律、履行公职、廉洁勤政等情况进行述职评议,述职可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

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供职内容,定期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其进行调查评议。

适当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全市的行业作风评议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根据需要,在县人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答复。以口头答复的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六条 如有必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对本县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在县人代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具体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属于直接控告和检举由县人代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部门查清事实,提出报告。需作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法院任职报告篇(6)

笔者认为,“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事先通过作为前置条件,以此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做法,超越了主任会议的职权,是于法不符的。

根据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可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其法定前置条件只有两个:一是“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汇总意见进行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二是“一府两院”在法定的期限内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修改后送交常委会。很明显,这里没有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事先通过作为前置条件的法律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只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才享有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职权;对于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只能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类似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的范畴,主任会议只能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不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定,就超越了主任会议的职权,属越权行为。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 春

先经主任会议通过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必要先经主任会议通过。

一是法律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要先向主任会议报告。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所要履行的职责只有二项:一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二是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法律没有赋予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事先通过权。

二是主任会议事先通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必要。主任会议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其实际作用只是帮助修改报告而已,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监督法对如何形成和修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专门明确的规定,并不需要主任会议多此一举。对于主任会议或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可通过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交由“一府两院”并在报告中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并不需要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专项工作报告。

主任会议先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再决定暂缓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不妥。

青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朱韦懋

不需要先经主任会议通过

笔者认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应该直接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需要先经过主任会议通过。

从法定程序上讲,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规定看起来比较抽象,对于哪些是重要日常工作,以及处理这些重要日常工作的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自然也没有规定专项工作报告先要通过。但监督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则明确规定了由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就意味着这一监督职权属于人大常委会,而不是主任会议。

从两者代表性来看,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或者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员结构和数量不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如果在主任会议上先通过专项工作报告就有悖于民主集中制原则。而在常委会会议上,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讨论、审议,再通过专项工作报告,广泛集中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真正体现了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性。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主任会议先通过能起审查把关作用

笔者认为,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专项工作报告,可以起到审查把关作用。

主任会议虽是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但其成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涉及的事项,都比较熟悉,况且一般还有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因此,专项工作报告预先由主任会议通过,可以起到审查把关作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

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也有法可循。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既然主任会议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权这样做,那么由“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先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听取意见,甚至提出暂缓提请常委会审议,也是合情合理的。

法院任职报告篇(7)

2006年部队个人上半年工作总结部队干部述职报告

部队营教导员述职报告教师(班主任)个人述职报告

团区委领导班子述职报告公路管理处处长兼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消防中队安全管理员述职报告团区委书记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xx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2005年度安全生产述职报告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432)

乡本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95)

乡镇党委书记工作述职(,2006年8月10日,420)

200*年稳定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30)

##县国土资源局党总支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346)

人劳局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90)

陪审员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29)

市畜牧局局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31)

政协委员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41)

廉洁自律|情况报告(,2006年8月10日,356)

乡党委书记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53)

办公室秘书年终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534)办公室秘书年终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534)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风评议报告(,2006年8月10日,342)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58)

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436)

办公室主任年度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54)

职工代表年度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32)

乡镇党委书记年度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41)

分管农业副镇长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338)

财贸副镇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95)

镇人大主席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303)

乡镇人武部长述职(,2006年8月10日,298)

乡镇副书记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09)

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52)

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27)

水电站副站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18)

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制度(,2006年8月10日,221)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222)

乡镇个人廉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32)

县卫生局局长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241)

法院法长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232)

职业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28)

副县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46)

县委领导班子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49)

处级领导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8月10日,244)

部队干部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21)乡长审计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44)

物业公司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360)

卫生局局长履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34)

车队个人述职(,2006年8月10日,343)

派出所所长述职(,2006年8月10日,343)

刑警大队长述职报告(,2006年8月10日,252)

党风廉政建设述职报告(,2006年8月9日,366)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述职报告(,2006年8月9日,271)

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述职报告…(,2006年8月9日,270)

(副市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述…(,2006年8月9日,266)

企业党委副书记述职报告(,2006年8月8日,278)

运销公司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竞岗演讲材料(,2006年7月24日,283)

*公司用户服务部副经理竞聘演讲(,2006年7月24日,263)

竞争上岗演讲稿(,2006年7月24日,360)

团委书记竞争上岗演讲稿(,2006年7月24日,312)

银行副行长岗位竞聘报告(,2006年7月24日,345)

某县法院纪检组长述职报告(,2006年7月13日,330)

(纪委监察局)班子述职报告(,2006年7月13日,308)

述职报告(纪检监察工作)(,2006年7月13日,410)

纪检监察审计系统述职报告(,2006年7月13日,342)

某公司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2006年7月13日,412)

公务人员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7月13日,472)

纪检监察员述职报告(,2006年7月13日,328)

信用社主任的离任审计报告(,2006年7月13日,368)

教师述职报告范文库(,2006年8月25日,16911)关于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称的述职报告(,2006年7月7日,957)

倾情教育写青春(教师述职)(,2006年7月7日,635)

学年度教师个人述职报告(,2006年7月7日,766)

教师个人述职报告(,2006年7月8日,1156)

教师个人述职报告(,2006年7月7日,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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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述职报告(,2006年7月7日,487)

校长述职报告(,2006年7月7日,402)

教师述职报告(,2006年7月7日,1080)

教师述职报告(,2006年7月6日,1372)

小学教师述职报告(,2006年7月6日,1199)

开拓区区长上半年述职报告(,2006年7月8日,343)路政稽查队长下半年述职报告(,2006年7月6日,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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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半年述职报告(,2006年7月7日,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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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副职领导述职报告(,2006年7月4日,463)

个人德能勤绩廉工作述职总结(,2006年7月4日,1359)

城管执法分局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7月4日,211)

镇党委书记述廉报告(,2006年7月4日,350)

报社领导廉政建设述职报告(,2006年7月3日,194)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述廉报告(,2006年7月3日,352)

车队队长述职报告(,2006年7月3日,627)

纪委书记述职报告(,2006年5月31日,508)

公司车队长年度个人述职报告(,2006年6月1日,398)

特车副大队长述职报告(,2006年6月1日,316)

文教、卫生副县长述职报告(,2006年5月31日,384)

建设局局长人大供职报告(,2006年5月31日,363)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的…(,2006年5月16日,400)

市建设局局长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的述职…(,2006年5月16日,424)

乡镇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5月15日,633)工会主席上半年廉政述职报告(,2006年7月7日,524)

稳定述职报告(一岗双责)(,2006年4月7日,680)

述职报告(蹇洁,2006年3月10日,1184)

述职评议整改工作情况汇报(蹇洁,2006年3月10日,467)

2005年述职报告(鲍小平,2006年3月2日,1098)

年度工会工作述职报告(,2006年2月24日,1555)

治安保卫办公室副主任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802)

电视台资源部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859)

法院副院长在县人大的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579)

厂办室副主任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744)

部队营长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766)

部队政治教导员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927)

烟草局长述职述廉报告(,2006年2月17日,582)

县烟草局长2004年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499)

烟草局营销部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862)

县卫生局领导班子年度述职报告(,2006年2月17日,665)

个人年终/年度述职报告专题(,2006年1月20日,10351)

2005年度个人述职报告(,2006年1月15日,5165)

中学高级教师述职报告(,2006年7月8日,1911)

(大学教师骨干)优秀党员事迹(,2006年1月15日,990)

教师(班主任)个人述职报告(,2006年1月15日,2499)

美术教师年终述职报告(,2006年1月15日,1593)

各类各行业述职报告集(,2006年7月5日,4209)

法院任职报告篇(8)

第一条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是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织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本市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职责。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本市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职责。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视察报告,提出的审议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工作委员会综合整理成审议意见草案,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集体意见为审议意见。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合法、准确、具体、可行。

第五条审议意见的行文,应当根据议题分项提出意见,语言精炼,态度明确,有建议,有要求,并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章审议意见的办理

第六条在常委会召开后的十天这内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文件形式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有关机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愉及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是向人大常委会负责、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具体体现,应当认真办理。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会后,负责组织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审议意见,应采取如下方式。

(一)对综合性的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

(二)对单一性的内容,属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主管部门办理;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条办理审议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工作。在审议意见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审议意见的反馈

第十一条“一府两院”及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在收到审议意见之后,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书面报告,包括办理措施和效果,书面报告由市“一府两院”领导或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审议意见时,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反馈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以每年年底通过有关会议或文件等形式予以通报。

第四章审议意见的督办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督促审议意见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检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任会议,并提出相应建议或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适时了解和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综合性的反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督办,相关工作委员会参与,单一性的反馈由有关工作委员会督办。督办情况应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视情况决定向常委会通报。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形成的审议意见,具体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再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不满意时,执行和办理机关要积极改进,认真落实,继续办理,直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满意为止。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机关或负责人员不认真办理审议意见,有故意拖延、敷衍塞责、办理不力或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属于常委会任免范围内的人员,直至撤职或罢免;对不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人员,向党委或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依法采取其他方式严肃处理。

法院任职报告篇(9)

1 成立医院传染病领导管理小组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传染病防控工作。

2 制订传染病管理制度

明确有关医务人员的分工、职责,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

3 职能科室设专职疫情报告员

明确责任,负责每天向国家疾病报告系统网络直报医院发现的各类法定传染病,各临床医技科室每科设一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疫情报告登记,每周自查,每月汇总后与医院专职疫情报告员核对,查漏补缺。

4 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和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健全疫情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各科室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意识,这是减少迟报漏报现象、提高疫情报告质量的关键。

5 建立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

要求门诊医生对所有就诊患者按登记项目逐项填写门诊日志,不得漏项缺项,对不能排除传染病而进行相关检查和化验的患者,在日志登记的备注栏做特殊标记,如有阳性结果,及时报告[2]。各住院病区设传染病登记本,经治医生对有关传染性疾病检查的结果进行核实,明确传染病诊断后及时进行登记,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给专职疫情报告员。

6 建立阳性报告制度

检验科、放射科发现阳性报告,除做好专门疫情登记外,还要将阳性报告直接送达开单医生,如开单医生休息,则由科主任负责签字接收,并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防止迟报,漏报的发生。

7 建立疫情搜索制度

专职疫情报告员每日主动到各门诊、放射科和化验室搜索疫情,将与传染病相关的检查检验阳性结果,收集并登记,核实上报的传染卡,对未及时上报的立即与相关科室医生联系,要求医生核实检查结果,及时诊断,诊断为传染病的,及时做好登记、报告。

8 规范传染病管理

提高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意识,对就诊病人做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普通病房的患者一旦确认为传染病,及时转入传染科隔离治疗。加强医疗废物处理,传染病区污水经处理系统处理后再进入医院处理站。

9 建立消毒隔离制度

综合医院的门诊、急诊就诊量大,病种复杂,大部分就诊的传染病人先经过门诊、急诊处理,因此,加强门诊急诊的传染科的消毒管理,是综合医院控制传染病在医院内传播的重要措施。传染病门诊空气每天消毒一次,桌子、病人座椅、地面每天清洁、消毒二次,遇污染随时消毒,传染病室要做好终末消毒。

10 做好宣传工作

通过座谈会、板报、宣传栏、健康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人们对传染病的认识,降低传染病发病率。

11 严格实施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

专职疫情报告员每半个月对全院各科室进行1 次巡查,检查疾病的诊断是否与传染病登记相符,有无漏登漏报情况。每月对当月搜索、巡查结果进行汇总,一式3 份,一份上报医院,一份反馈至科室,一份疫情报告员存留,对迟报、漏报者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全年无漏报的科室,在年终考评中加分奖励。

经过实施上述措施,传染病迟报漏报率明显降低,有效预防了传染病的医院内传播、流行和暴发,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法院任职报告篇(10)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九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2.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法院院长职责有:

(1)全面负责审计法院各项工作。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

(3)任命审计法院官员。

(4)负责签署审计法院的决定和命令。

(5)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法院的意见。

总检察长通过提出公诉和意见行使监督检察职责:

(1)对部门、单位的监督检察。监督帐目的定期审查,如发现逾期未查,则依法处以罚款。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以向审计法院提出公诉。必要时,总检察长可以提出对公共机构会计人员处以罚款。

(2)对审计法院工作的监督检察。监察审计法院各庭依法判决。根据检察机构和驻各大区审计法庭官员的汇报,就不服大区审计法院判决的案件向审计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3.审计机关的职权。

审计官进行审计时,有权行使审计法院的权力:

(1)帐目审查权。审计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有权对拥有国家财产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审计法院审查的法人机构的供应、设备、工程及建筑情况进行检查。

(2)调查权。审计官拥有必需的调查权力,包括询问、了解情况、调查和鉴定。

(3)索取资料权。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向审计官提供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帐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特别是款项筹集、收取、结算和支付等凭证。在利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单位,审计官有权取得所需的计算机数据、密码等。

(4)处罚权。审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并可作出处罚。

4.审计的范围。

审计法院审计下列单位的公共帐目和经营活动:

(1)各级政府机关、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

(2)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

(3)从国家或其他接受审计法院监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税、捐助、补贴或其他财政资助的机构。

(4)社会保险机构。

5.审计程序。

(1)报送。即驻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送达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

(2)审计。对报来的单据、报表进行审查。

(3)调查。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会计人员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地调查。

(4)写出审计报告。

(5)判决。根据案情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理、合议和投票表决。

(二)意大利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织。根据《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意大利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顾问、检察长、副检察长、首席法官、法官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三个法庭,一个庭行使审计职能,两个庭行使司法职能。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

审计法院的职责划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

(1)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审计共和国总统法令;审计国家支出;审计政府收入;对保管国家物资的仓库、堆栈,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资产进行审计;对提出推销要求的国家人所推销的债券进行审计;对国家行政机构的总资产负债表,在提交议会前予以调整;对所有掌握国家资金或贵重物品的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机构的帐目进行评估;审计政府财产、国家会计总帐目以及特别法规定的类似职责。

(2)司法职责主要包括:就公务员在行使职责中所造成的税务机关的损失的责任作出判决;对不服有关帐目和债务的行政措施提起上诉所作的判决;对要求退还不应按征税法交纳的直接税问题所作的判决;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支付的退休金起上诉所作的判决等。

3.审计签证制度。意大利实行支付命令由审计法院进行审签的制度。对先审后付和先付后审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国家经费的付款凭证、支付官员的信贷凭证以及其他支付证明,连同旁证材料,均须提交审计法院进行审计。支付官员应将报告连同旁证材料一起送交审计法院审计。审计法院有责任确保:支付的金额不超出预算规定,不做法律不允许的转帐,经费的结算和支付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西班牙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地位及组织。根据《西班牙宪法》的规定,西班牙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是国家和公共部门帐目和经济活动的最高监督机构,直接隶属于议会,并受议会委托行使其职能。《西班牙审计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内设机构有:院长、全会、领导委员会、审计处、审判庭、审计委员、检察处和总秘书处。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

西班牙审计法院的职责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两种。

(1)审计范围。主要是公共部门,具体包括:国家行政当局,自治区机关,地方机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自治性机构,国营公司和其他公共企业;对那些得到公共部门补贴、信贷、保护或其他资助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的审计工作,亦由审计法院负责。

(2)审计职责。审计职责是指使公共部门的财政活动符合合法性、效率性和经济性原则以及根据公共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行使的职责。审计法院应对公共部门的经济、财政活动进行外部的、经济的、全面的监督。

法院任职报告篇(11)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为了推进人大制度建设,湖南省汝城县人大常委会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为契机,修订和完善了《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十九项规章制度,基本实现了依法依规履职,促使人大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优化人大工作体系

(一)突出工作重点,构筑科学的决策体系。为保障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监督法》出台不久,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通过了《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方案”等七个方面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人大常委会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情况”等十五个方面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依法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同时就议案或报告的提出、提请、时间要求等做了规定,使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界定更明确、更科学,审议更规范、更具体,程序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本届人大常委会就生态林业、文化生态旅游、文物保护、财政预决算、城市建设和管理、县城规划、镇村体系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形成决议、决定84个。

(二)严格工作程序,构筑规范的任免体系。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对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的任命提请、撤销、辞职程序、审议程序等做了规定。严格任免审查,注重人事任命前的考察、调查、公示等程序,严把考察考核关、民主测评关、法律考试关、社会公示关和审议任命关。本届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请审议任命人员中未到人大常委会会场作供职发言的1人未予任命,不属人大常委会任命范围的2人不作任命,超过规定任命职数的2人延期任命,从而有力地维护了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的严肃性。

(三)务求工作实效,构筑完整的监督体系。近几年来,县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监督办法、拓宽监督渠道、规范监督程序,监督工作取得了新的实效。

一是对全面工作的监督。坚持半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年中,“一府两院”向县人大代表分组通报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同时,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上半年国民经济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坚持议案、建议意见交办制度: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落实到位,并向代表报告。坚持调研、视察制度:每年10月组织部分代表分组视察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大大改变了“代表代表,开会就了”、“会上做决定,会后难落实”的现象,促使“一府两院”工作在监督中落实。

二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本届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21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促进了各项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正确施行。

三是对专项工作的监督。结合汝城县实际,制定了《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本届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44个。如2009年听取和审议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工作报告,促进政府在调整筹资标准和住院补偿规定上更便民利民,顺应民意,惠及民生。

四是对文件审查的监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出台了《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应列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规范了操作程序,切实提高了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和监督工作实效。本届人大常委会共审查县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186件,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7件。

五是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通过出台《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监督办法》,明确了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司法单位的司法工作以及审判员、检察员、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办法。还规定县公安局每年报告对人民警察履职监督情况,县司法局每年报告对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监督情况,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司法工作监督体系。同时,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制订了人大代表参加庭审旁听和抽选案件目录送交代表走访当事人的制度。由于开展了县人大代表轮流参加案件庭审旁听和抽选部分案件送交代表走访当事人、征求意见等活动,促进了县法院司法公开。2010年,汝城县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六是对任后履职的监督。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每年按规定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并确定3至5人向常委会作履职报告。汝城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所任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履职座谈会。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对县人大常委会所任命“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抽查,委托县审计局对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进一步增强了人大常委会所任人员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完善人大工作程序

(一)明确规定强履职,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为保证和规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人大常委会制订了《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的知识、遵守的规定、参加的活动、履行的职责等做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汝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人大常委会同县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等内容,使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的职责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二)制定规则强规范,议事程序进一步细化。为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县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人大常委会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交办和督办等事项从时间要求、参与人员、工作程序、督促落实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如从议案提出到交办督办,每个环节之间紧紧相扣,什么时候启动何种程序、决议决定如何贯彻执行以及未执行到位如何处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则》,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对财政预算执行等进行了专题询问。为扩大议事的民主与公开,制订了《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办法》,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五种情形举行听证,公开听取、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参考依据。如在制定县城管理和城镇供水管理等两个办法时就分别举行了听证活动。

(三)落实责任强服务,会议程序进一步严密。为规范人大会议的服务工作,保证会议高效、有序召开,制定通过了《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程序》和《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在“会议筹备、会前准备、会议举行、会后工作”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时间要求上,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一次,春节前后举行;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双月下旬召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般半月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临时举行的会议临时通知。会议审批上,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及主要议程确定,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研究后,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上报中共汝城县委,县委批准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的召开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协调服务上,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开幕前的准备工作、会议的安排、各项组织与协调工作、决议、决定、选举公告公布”以及人大常委会会议包括“落实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场布置、会议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一系列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人大会议有序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审议决议上,规定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须将6个法定工作报告分别寄送代表讨论修改,大会期间,代表们认真对6个法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代表团讨论和形成审议意见。人大、政府等6个法定工作报告审议情况连同建议意见编写成《大会简报》,分送代表和在人大网站上公布。大会报告根据代表审议意见修改后再表决通过。同时,“一府两院”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和简报中的建议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半年后向代表报告工作时一并报告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及简报中建议意见办理情况。为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推行了部门预算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制度,并逐年增加审查单位数量。2012年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部门预算单位由2011年的10个增加到30个。

三、依规理顺各方关系,健全人大工作机制

(一)着眼拓宽渠道,落实联系代表长效机制。为加强对代表的联系,改进和强化代表工作,提请中共汝城县委批转了《中共汝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出台了《汝城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委员、县人代会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领导联系人大代表制度》。一是明确县委正副书记、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人重点联系县人大代表4名以上,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每人重点联系人大代表3名以上,县人大“一办五委”对口联系县人大代表不少于8名。二是规定积极为代表提供履职活动平台,促使每个代表每年至少参加一至两次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或者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调查视察,每届内至少列席一次县人大常委会、参加一次法院庭审旁听活动,并参加代表走访司法案件当事人活动,了解司法公正情况。三是对为代表履职提供条件及保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这些规定作用下,“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代表监督,加强了同代表的联系;政府常务会、政府全会等重大会议和调查研究、检查视察等也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

(二)着眼工作协调,形成机关联系互通机制。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间的相互联系、工作协调,提请中共汝城县委批转了《汝城县人大常委会、汝城县人民政府、汝城县人民法院、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形成了“对口联系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议案建议意见办理制度、会议联系制度、议案提请制度、文书处理制度、来信来访处理制度和重大活动开展制度”等八项工作联系制度。并于每年年底召开联席会议,回顾总结过去一年工作,听取县人大常委会下年度工作要点方案的意见,研究讨论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从而使得人大常委会工作与“一府两院”的工作有机衔接,人大工作更为有序和顺利开展。

(三)着眼代表履职,健全代表联系选民机制。为促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深系选区选民和群众,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制订了《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县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提请县委批转了《中共汝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就县人大代表职责、人大代表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的主要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等内容做了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意见要求,认真组织代表开展了代表联系选区选民和群众、代表向选民述职、代表“建言献策、建功立业”等活动。县人大代表通过深入选民、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和收集情况,作用发挥明显。本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并由大会列入的议案10件,建议、批评、意见696条,极大地促进了“一府两院”工作的开展。

(四)着眼整体连动,完善机关组织管理机制。为确保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充分发挥人大机关各办(委)及县乡两级人大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人大工作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制定全年工作要点,并修订当年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通过制度和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各办(委)工作职责,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人大常委会的履职行为、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办工作有机衔接。同时,及时修订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和全县乡镇人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不断完善县人大代表活动小组的管理,切实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推进了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县人大代表小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促使全县人大工作在创新中有序发展、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