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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规心得体会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3 11:10:55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1)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作为保险行业把这一观念如何渗透到从事保险业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保险经营的核心所在。本文就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经营的本质属性,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及保险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谈谈进一步打造保险业核心价值观的一些见解。

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是守信用

在保险活动中,对保险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就是讲诚实和守信用。讲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的、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最大诚信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从理论上讲,该原则使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践中,更多的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而对保险人讲,由于保险标的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对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除了调查所得之外,了解甚少,主要听取投保人的陈述而决定是否承保。所以,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品质。在保险业做到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信守承诺,忠实于自己承担的义务,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保险的本质属性是担风险

保险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由于保险所处的经济条件不同,保险职能在人们的实践中表现得效果也不一样,所以,保险的作用也会不尽相同。从经济的角度讲,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是一种金融行为,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的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风险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它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它的派生职能,一是融通资金;二是防灾防损;三是参与社会管理;四是参与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无疑,风险无处不在,保险无处不有,这就是保险的本质。

三、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是重服务

保险属于金融服务业,服务是基本职能。保险服务体现在承保前、承保中和承保后的全过程。重服务就是客户至上。客户至上是指各保险机构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向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客户至上,有利于保险业的生存发展。唯有将客户至上这一理念贯彻至保险企业经营全过程,才能使保险业创造出无限的发展空间,坚持客户至上有利于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客户至上还有利于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保险业服务的客体对象是人,提供服务的主体对象也是人。客户至上就是把人放在核心,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保险业中的以人为本具有双层内涵,一要细分市场,即客户;二要把人盘活,即选拔专业人才。只有把握好了以上两类人,公司的经营才有双重保障。同时,客户至上,从根本上,要落实到最优服务上,即一是让客户享受到风险管理服务,二是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所谓风险管理服务,就是保险从业人员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并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并在其基础上,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建议,以便客户对建议的内容做出明智的决策。售后服务同样重要,保险从业人员要经常保持与客户的适度联系,及时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协助客户办理变更保单信息、通知客户续保事宜。客户提出退保,保险从业人员应提醒或告知客户保单中有关退保条款、退保可能造成的损失及退保后所面临的保单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供客户抉择。除此之外,保险从业人员还应协助客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2)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3)

(一) 深入发动,全面部署。7月18日,四川保监局召开了全体监管干部大会,局党委书记倪荣鸣传达了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全体监管干部原汁原味地学习了吴定富主席在两个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了学习贯彻工作,局党委提出,要通过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回顾总结“xx”期间保险业发展成果和经验教训,正确认识保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主动有为地推进四川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学习,全局干部职工一致认识到,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既高屋建瓴又切合实际,既包含全面又突出重点,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保险业“xx”时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行动指南。为确保这次学习活动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我局党委提出了三点要求。

第一,高度重视,带头学习。一方面,要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切实担负第一责任,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检查、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带头落实整改措施,用自己的表率作用推动本部门的学习。另一方面,要求辖区全行业要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本公司、本系统内部职工开展学习讨论,把讲话精神传达到每个职工。

第二,结合实践,增强效果。吴定富主席的讲话内容十分丰富,在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科学、全面地回顾了“xx”时期保险工作取得成绩和体会,深入分析了“xx”时期保险业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机遇,提出了“xx”时期保险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落实好保险业“xx”规划的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在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回顾总结了今年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提出了当前保险业值得关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xx年下半年保险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吴定富主席的两个重要讲话站得高、看得准,分析切合保险业客观实际,部署工作抓住了根本问题和关键领域。局机关全体监管干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践,把贯彻落实两个会议精神与学政治理论、学****-党史相结合;与推动实现保险业“xx”时期的目标任务相结合;与贯彻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五项责任制”,完善我局制度建设相结合,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对内夯实机关管理基础,对外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对照定富主席讲话中指出的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摘选出各处室分管领域的问题,思考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体现到下一步实际工作中,用集中学习的实效推动两个会议精神的落实,推动辖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对“xx”时期的保险工作和今年下半年的保险监管工作,吴定富主席作出了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安排部署。当前,辖区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工作任务还很重,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还很多,局机关和辖区全行业要把集中学习与做好工作结合起来,把学习贯彻两个会议精神落实到工作的各个层面、每个环节,统筹兼顾,重在落实,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为了把两个会议精神贯彻到全行业各保险机构,我局分产险、寿险和中介分别召开专门会议传达两个会议精神,并提出了贯彻落实工作要求。

(二)学习讲话,交流讨论。在每名监管干部个人自学吴定富主席讲话的基础上,7月20日,以各处室为单位开展了深入学习讨论活动。大家结合岗位实际,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分析了当前辖区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工作目标,谈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措施和途径,明确了xx年下半年的监管工作要点。

(三)组织深入学习,撰写心得体会。7月21日到8月17日,以处室为单位,每周开展一次集中学习讨论,辅以个人自学,充分利用简报、宣传板报、网站等载体的宣传交流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各处室和干部职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实际,通过交流发言、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深入领会两个会议精神,明确今后工作方向。集中学习结束后,各处室将学习情况及时报局党委并进行阶段性总结。

二、学习的初步体会

在保监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四川保监局全体干部员工认真按照学习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活动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坚持高起点开局、高标准要求、高质量学习,初步达到了学有所思、思有所获的学习效果。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4)

守信用

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原则,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因为在海上保险中,投保的船舶和货物往往远离保险人,保险人无法对投保的财产作实地查勘,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承保。因此,投保人的陈述是否属实,对于保险人是至关重要,由此确定了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讲诚实和讲信用。讲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的、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从理论上来讲,该原则使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但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这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最为了解,其之所以要求投保,就是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欲把标的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而对保险人来讲,由于保险标的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对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除了调查所得以外,了解甚少,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适用的保费。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或有意欺骗,将会误导保险人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在实际中主要是通过保险业立法和政府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监管来实现。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立法,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业务范围、保单的内容、保费的厘定、偿付能力的标准、准备金的提取以及破产清算处理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各国政府还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以规范保险人的行为,确保其稳健经营,从而在法律和制度上对保险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提供了基本保证。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保险法》强化了对诚信原则的运用和保护,除了总则部分新增条款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外,还对投保诚信原则、承保经营原则,索赔诚信原则、理赔诚信原则和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惩罚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新修该的《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果社会信用缺失和法则不健全,造成保险领域发生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将不仅会干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在保险业大力倡导诚实守信不仅是保险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提升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不无裨益的。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品质。在保险业做到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信守承若,忠实于自己承担的义务。《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的规定无疑有利维护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

保险业务中的很多领域的情况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如保费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保险人决定的。这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在面对客户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将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以免投保人想转嫁危险得不到真正保障,避免客户的利益受到侵害。

《保险法》对保险人诚实守信的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的义务。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切不可误导客户;相反,有义务向处于劣势的投保人准确披露信息,提供最合适的险种。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目前的保险实务中,诚信原则是通过保险从业人员的各项活动来实现的,所以,在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都要注意规范化,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担风险

是保险的本质属性

《保险法》对“保险”给出的解释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公司是什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解释:“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是经营保险的企业法人。

具体来讲,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由于保险所处的经济条件不同,保险职能在人们的实践中表现得效果也不一样,所以,保险的作用也会不尽相同。保险的作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经济方面,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失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的分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份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赔偿损失赔偿的是另一方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履行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修经济保障的权利,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保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谈了保险的这么多好处,那么保险理论的起源是怎样的呢?根据魏华林、林宝清主编的《保险学》绪论所讲诉的“保险理论产生于保险实践。没有保险实践,就不会有保险理论;保险理论一旦形成,又会对保险实践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保险实践与保险理论的相互关系,构成保险学的全貌。”按照这一说法,保险先产生于保险理论,保险实际操作在保险学之前就有。公元14世纪后半叶,海上保险开始在欧洲的意大利出现,当时的意大利地中海的各个港口是世界贸易中心,各种各样的商业人士云集在这里经营各自的生意,签订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商业合同,由此引起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所难免。为了不使这些纠纷影响贸易的正常进行,一些有识之士,特别是法官与律师,开始结合保险诉讼进行保险理论问题的探讨,一些研究成果随之问世。16世纪初期,以海上保险条款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出版,标志着保险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

保险法学的建立,不仅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理依据,而且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扫清了障碍,进而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世界贸易中心领域逐步从意大利扩展到英国、法国、荷兰。继海上保险之后,火灾保险、人寿保险相继形成,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人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

从保险的历史进程上不难发现,保险从一开始就与风险发生关系,而且至始至终都是从风险中在获得利益,也从风险中找到乐趣。保险从风险中获利,就是基于被保险人要求对风险的转嫁,保险人在风险转嫁的规程中找到了相应规避风险的能力,对有些风险可以规避,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比如人寿保险对于风险的回避,保险人就发明了“生命周期表”,利用生命周期监控大多数人的身体体征和生命特点,对于财产保险则采用了“大数法则”,不管是人身险还是财产险,都是在精算的基础上实施的。

所谓精算,就是运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而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保险精算是运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及人口等科学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业务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项目。

不管怎么说,保险就是在风险转嫁基础上的“游戏”,而游戏一旦有利益就会形成商业目的,保险就是由最初的“游戏”演变成一种商业行为。既然是商业行为应该遵循商业规则,适合各个阶段的商业法则。

重服务

是保险价值额实现途径

保险属于金融服务业,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业要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加大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真诚文明、专业精细、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传达保险关爱,体现保险价值。

重服务就是客户至上。客户至上是指各保险机构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向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同时在执业活动中应主动避免可能与客户产生的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客户至上,有利于保险业的生存发展。保险业属于服务行业,客户至上就要求各类保险机构按照客户需求组织业务活动,在产品开发工作中把客户需求作为出发点;业务流程设计、理赔、保全服务等方面以及方便客户为第一原则;在机构的内部培训中,把客户至上理念贯彻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中。同时在公司强化内部客户的理念,把一线销售人员作为客户,为他们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支持,因为只有销售人员对公司的服务满意,最终才能让客户满意。

唯有将客户至上这一理念贯彻至保险企业经营全部过程中,才能使保险业创造出无限的发展空间,可以在同质的产品之上形成差异化的经营特色,并且为客户和企业创造双重附加值。使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成为保险业的核心价值观,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客户至上有利于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

客户至上还有利于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保险业服务的客体对象是人,提供服务的主体对象也是人。从某种意义上说,客户至上实际是将“人”放在核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保险业中的“以人为本”应当具有双层内涵:首先,要细分出适合公司资源的潜在市场――目标客户;其次,要选择并培育适合公司经营定位的合适的人力资源――专业人才。只有把握好了以上两类“人”,公司的经营才有了外部客户和内部员工的双重保障。客户是企业利润之源,而且员工是挖掘利润之源的人。

客户至上。从根本上说,要落实到最优服务上,最优服务主要表现在两个环节上,一是让客户享受的风险管理服务,二是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关于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从业人员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并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客户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建议。以便客户对建议的内容做出明智的决策。要做好最优的风险管理服务,除了保险从业人员为客户着想的动机和态度之外,专业技术水平是个关键。

售后服务同样重要。保险从业人员与客户保持适度的联系,及时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协助客户办理变更保单信息、通知客户续保、办理保单续保事宜。如果客户提出退保,保险人应当提醒客户保单中有关退保的条款、退保可能引致的财务损失以及退保后客户所面临的保单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所属机构的要求协助客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合规范

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前提条件

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并在具体工作中时时、处处规范行事。要在全行业大力倡导知法守法、合规经营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合规”,顾名思义就是合乎规范、符合规章。古人云“矩不正,不可以为方,矩不正,不以为园”。任何事物、任何现象都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轨迹,这就是哲学上讲的“没有绝对的自由”。简单的说,合规就是为了保证一个单位、一个团体里所有的成员能够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在单位内、团体里确立合规的理念、倡导合规的风气、加强合规的管理、营造合规的气氛,形成一种良好的软环境。合规经营是一种文化,相对应的是公司进行合规经营。合规经营绝不仅仅是公司的事,也不仅仅是张贴在墙上的规章制度,而应该在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上都符合相应的规章制度。

保险是什么?现在看来保险就是一张单据,一张契约。简单的说,保险就是一张合同,只不过这张合同是带有期限性、特定条件、有一定诺承性,具有相应法律效应的单据。如果抛开这些特定的条件,保险就是一张白纸,而且这张白纸是很贵的。如果在保险经营中不按照规范经营,那么保险就是一个“大陷阱”,保险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我们之前谈的所有一切都是空的。

如何做到合规呢?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5)

一、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概念

关于道德风险较为权威的定义目前主要集中在信息经济学、经济伦理学和新制度经济学领域。譹訛存款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是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领域的表现,笔者将从上述三种领域的角度对道德风险概念进行范围限缩,在道德风险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发掘其本质所在。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源头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定义为:在存款保险合约关系中,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占有信息的数量、质量不均衡,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效益最大化,牺牲对方当事人利益而与之订立与实施不均衡契约的风险。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看,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源头是“经济人伦理道德沦丧”问题,其定义为:由于存款保险领域的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的不完全相容性,经济主体为追逐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使存款保险制度达不到预想效果的一种风险。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探讨,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源头为“制度或合同的有限理性”与“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问题,具体定义为:由于人类在存款保险领域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性,人类利用尚不完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或存款保险契约只获得收益而不承担应有风险的可能性。以上三种学说,笔者赞成第三种———新制度经济学说。

首先,信息经济学说分析道德风险的成因有二,主观原因为委托-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实现自身的效益最大化,即当事人的趋利性;客观原因为委托人或人占有信息的数量、质量不均衡,即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则是主观与客观统一的结果。笔者认为,信息不对称仅称得上是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产生的条件而非原因。从唯物辩证法上来说,原因与结果相对,有因必有果。从实际情况来理解,仅靠当事人趋利性的主观原因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条件的统一,并不必然会导致道德风险这一结果的产生。该学说忽略了作为重要防护之一的制度约束或合同约束,适宜的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信息不对称现象及其影响,有效防范风险,甚至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即使制度或合同约束无法杜绝道德风险的产生,也只能说当事人的趋利性与信息的不对称性有可能会导致金融道德风险的产生,因此当事人的趋利性与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发生的条件,并非成因。

其次,经济伦理学说认为,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成因是基于存款保险领域的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的不完全相容而导致的“经济人”道德沦丧。从唯物辩证法上分析,凡事应讲究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该学说过分重视主观原因而忽视了客观原因。虽然道德沦丧的主观原因是在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不相容的客观事实中分析得出,但却过分夸大“经济人”道德沦丧所能带来的影响,忽视现实操作中信息不对称、制度或合同约束等客观因素,陷入唯心主义的僵局。

最后,新制度经济学说认为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成因是人的有限理性与经济人的趋利性。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人只想承担有利后果的趋利性;关键原因是存款保险制度或存款保险合同割裂了风险与收益。而正是该学说所提及的人的有限理性导致制度或合同的安排与其割裂了风险与收益的固有缺陷相伴相生。人的有限理性致使法律法规、合同契约的不完整性难以避免,机会主义倾向大规模存在,再加上逐利因素,最终导致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产生。该学说兼顾了主客观的有机统一以及原因与结果的相对性,因此笔者支持该观点。综上所述,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定义为:存款保险合同关系中的理性经济人基于不当存款保险制度或不当的存款保险合同约定,为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他人利益的一种理性反应。

二、《存款保险条例》防范道德风险的现状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两面性,其在增强公众对银行信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也会使得存款人与有关监管部门放松对银行监督,从而促使银行从事高风险活动的积极性增强,加剧各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降低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是《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2014)》(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存款保险条例(2015)》(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精神。以下就结合《核心原则》从道德风险高发的三个利益相关方———投保银行、监管部门与存款人详细探讨《条例》防范道德风险的现状。

(一)投保银行

投保银行对内的自我松懈与对外的高风险经营倾向是存款保险制度最不容忽视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增强了公众信心,出现存款人挤兑与银行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大幅度下降,存款人不再密切监督银行,银行也无需为其高风险付出高利率的代价,势必会造成银行自我监管懈怠以及积极投身于高风险高收益活动的局面。譺訛《条例》对投保银行道德风险最为重视,第九条与第十条都体现了对投保银行道德风险的防控。《条例》第九条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第十条规定,投保机构应当缴纳保费,其中费率标准和所交保费具体办法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例》关于风险差额费率的规定与《核心原则》防范道德风险的精神相符。《核心原则》第十条规定,支付存款保险成本的主要责任由银行承担,且应采用风险调整后的差别保费收取制度。根据投保银行各自所承担的风险,对不同的投保银行收取与风险、效益相挂钩的差别保费,避免对高风险银行给予变相补贴,杜绝银行过度选择风险资产的情况。《条例》虽未详细规定费率标准与所交保费,只要存款保险基金组织依《条例》第十条根据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风险防范的情况,制定差别浮动的风险调整保费机制,使得过度选择风险资产的银行将会承担极重的保费,即可降低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条例》较好地权衡了投保银行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确保其在享有流动性安全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有效防范了道德风险。

(二)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忽视对投保银行的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道德风险之一。具体表现为监管部门依赖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寄希望于保险机构的监督,对金融安全风险意识不高,或是放弃对濒临破产的银行进行纠正。《核心原则》并未具体提及针对监管部门道德风险的防范要求,而我国无论是《条例》还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涉及到监管部门道德风险控制的规则很少。《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银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建议权,一定程度上督促金融监管部门保持监管力度,但“建议”一词强制性不高。《银监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法律责任,未规定监管部门作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责任,且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仅限于个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包括国家机关所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无法减轻存款保险机构因其疏忽而背负巨额偿付款的损失。《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割裂了监管部门收益与风险的关系,没有合理制度的约束,在监管部门正常的理性反应下必然会使其为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存款保险机构的利益。

(三)存款人

存款人弱化对银行的监督与约束,自我保护意愿不强是存款保险制度最直接的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赔付制度的保护下,即使银行破产,存款人的存款全部或大部分都能够得到赔付,存款人极可能选择冒险经营,选择利率高但风险大的银行,进而导致“逆向选择”。《核心原则》第十七条仅确定了“赔付存款者”原则,至于赔付多少,全额还是部分则未做具体规定。《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额为人民币50万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最高偿付限额,在最高偿付限额内实行全额偿付。其中50万的最高限额是根据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确定的,此限额可覆盖99.63%的存款人。《条例》对存款人过度保护,并非体现在最高偿付限额上,而是体现在最高偿付限额内的全额赔付上。实际上《条例》的最高偿付限额具有一定合理性。我国偿付限额为人均GDP的12倍,虽然远远高于国际水平(2-5倍),譻訛但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而储蓄很大程度上又承担着医疗、教育等各方面社会保障功能的基本国情,高于国际水平也情有可原。同时,我国存在特有的“二八现象”,譼訛即80%的存款人所拥有的存款只占存款总额的20%,而另外20%的人的存款则占有存款总额80%。《条例》覆盖99.63%存款人的最高偿付限额能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利益,同时不会使存款保险机构承受过大的赔付压力,符合我国当前国情。但是《条例》关于在最高偿付限额内全额赔付的规定割裂了存款人收益风险的关系。首先,从理论上看,存款人是存款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受益方,任何理性存款人必然会根据不合理的规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其次,从现实上看,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全额保护,存款人更倾向于将存款存入相对高利率但高风险的小型银行,使得“逆向选择”问题更为突出;最后,从极端假设出发,虽然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仅在最高偿付额以内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似乎可令50万以外的存款承担风险,但存款人只需将存款划分为不超过50万的份额,分散存入不同的投保银行即可全部受保。最高偿付限额内全额赔付的规定不但无法对存款人的道德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也会加大存款保险机构的压力。

三、对《存款保险条例》防范道德风险的建议

道德风险的防范需要从其根本概念出发,从源头上加以考虑才能真正达到防控效果。由于经济主体的趋利性无法避免,只能从存款保险制度切入,尽可能完善制度,使得利益相关人在因制度获得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风险。

(一)逐步落实风险差别费率

控制投保银行道德风险,风险差别费率是国际上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该制度属外来,不宜一步到位,应逐步落实以契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风险差别费率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考虑:费率差异由“简”到“繁”以及存款保险机构由“局”到“企”。费率差异由“简”到“繁”是指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初期费率较低,银行间的费率差异较小,之后再将费率逐步提高,扩大差异化。一是避免新政策执行给金融市场带来过大波动,给目前风险略高的银行整改机会;二是尽量减轻存款保险机构的运行成本;三是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期,银行倒闭风险比较小,有逐步开展的可能;四是各银行的揽存成本虽然在短期内差别不大,但若长期经营,资质较差的银行揽存成本提高,逐步开展不影响市场化的淘汰机制发挥作用。存款保险机构由“局”到“企”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先由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管理,等时机成熟,再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一方面,金融稳定局与存款保险机构原本在功能上就有共通之处,不影响存款保险业务开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刚起步,可投入的人力与资金有限,还需靠国家支持,运转一定时日获得一定积累才能平稳地向企业过渡。

(二)监管部门部分担责

监管部门的道德风险一直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难题,有学者曾提出将强制监管转变为合约监管的观点,即银行与监管机构订立合约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约束,意图将监管“他律”转为“自律”,并约定监管机构若监管不力,则承担加大监管投入的责任后果以控制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具有现实性,监管是国家调控的重要手段,放任监管市场化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仅为降低道德风险而对整个金融监管体系调整弊大于利。在保持国家强制监管的前提下,可让监管部门部分担责,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完善《条例》的配套制度,将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列入《银监法》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中,明确监管部门的法人责任。其次,落实《条例》第十七条存款保险机构的斟酌建议权,在保证其独立性与专业性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向监管部门提出建议。最后,在存款保险机构“局”改“企”后,增加监管机构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国家赔偿责任,在存款保险机构有证据证明监管机构因疏于监管导致银行破产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对部分偿付款负国家赔偿责任,但此赔偿责任不宜过高,能警示监管部门,降低道德风险既可。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6)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确保行评工作落到实处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参与行评意识强烈,切实把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并保证了行评工作的机构落实、责任落实。实行“一把手工程”,成立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小组,由中心陈主任为组长,李副主任为副组长,内设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建立了主任亲自抓,分管副主任具体抓,行评办组织协调的工作格局,更好地配合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抓好行风评议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制定了《区社会保险中心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细则》社保[]号下发至各科室及各个工作人员,明确行评指导思想、目标、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

   

二、召开动员大会,统一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

   

组织学习《泉州市劳动保障系统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泉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系统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和《区劳动保障系统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传达市、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具体部署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把本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行动统一到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上来,增强了参与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学习活动,使全体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围绕服务对象开展工作,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了一个活泼健康、乐观进取的工作氛围。

   

三、创新宣传手段,夯实行评基础

   

通过分发宣传单、摆摊设点等形式,把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目标、内容向社会公开,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设置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改进民主评议行风的测评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设行评网页,在中心网站上公布行评情况,设立行评调查栏,征询群众意见。通过以上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宣传,努力营造社会舆论氛围,为本次行评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了基础。

   

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开展伊始,我中心与局行评办密切配合,参与局组织的座谈会、在繁华地段设点宣传、分发宣传材料,累计发放宣传材料多份,累计接受群众咨询多人次。另外,我中心还开通了行评热线和网上行评网页()接受群众监督和参与行评工作,至目前已有多人通过网上行评调查栏参与我中心的行评调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深入基层,分发了份行评问卷调查表,共回收了份。

   

通过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主动支持和参与行评工作;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的反馈,使我中心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而促使工作的开展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强化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

   

(一)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中心坚持以开展行评工作为契机,以培训促服务、以服务求发展,引导干部职工学理论、学科学、学业务、学管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娴熟的职业技能。建立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一次的全局理论业务知识学习会,以“两本书”为学习重点,不定期集中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政策及理论的学习,研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同时,鼓励中心干部职工参加自学、函授等各种形式的再教育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操作水平,加快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满意、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社会保险经办队伍。

   

二健全规章制度,改善服务设施,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切实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在中心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新出台了《区社会保险中心内设机构岗位职责暂定》、《区社会保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区社会保险中心工作人员职责》、《区社会保险中心效能建设工作制度试行》和《区社会保险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五项内部管理措施,并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继续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之和限时办结制度,大力推行勤奋务实“十办”和文明服务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完善办事流程图、服务指南和政务公开栏,印制服务卡,方便参保人员与我中心的联系。并将内设科室岗位职责、工作人员职责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上墙、上网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为契机,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深入发展

   

中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围绕开发大局,努力开拓、锐意进取,构筑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率先在全省建立了精简高效、集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保险“五保合一”的运行模式。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开展,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心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为契机,不断地推进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的深化发展。

   

(一)落实服务承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企业养老保险费转由地税部门征收后,基金来源得到了进一步保证,对于个别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这一问题,采取加强联系、督促催缴的办法,保证了养老保险费的及时入帐。同时,加强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按照业务流程和工作分工,及时拨付养老金,全区离退休人员均能在每月日足额领到养老金。月份,共支付企业养老金万元;征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万元,支出万元,征收企业工伤保险费万元,支出万元;征收企业生育保险费万元,支出万元;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费基金万元,支出万元;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基金万元,支出万元;征收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费共3页,当前第1页1

万元。

   

(二)配合国企改革,为下岗职工开设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保险金的缴纳。月份共为个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万元。

   

(三)规范档案管理和业务流程。一是要求各工作人员将有关业务档案按时间按单位类别科学归档备查;二是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流程和退休审批流程等相关业务操作,并体现在中心醒目位置,方便办事人员及群众办理社保手续,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三是利用退休证换新证这一有利时机,开展反冒领养老金工作,发放退休人员个人情况表,做好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的信息收集和计算机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并于月份开始从新的信息系统发放离退休金。

   

(四)集中力量做好退休调资及补发工作,迎接党的十六大顺利召开。根据省、市劳动社保的统一布署,中心临时抽调人员,于月份前及时完成全区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调资工作,并全部拨付到退休人员的存折中,及时地将党和国家的关怀传达给广大离退休人员。

   

(五)创新宣传手段,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积极参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地税等部门的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多份;同时,创新宣传手段,组织工作人员开发了“区社会保险中心网站”,通过网络系统,将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传送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并在网上提供咨询服务,为广大劳动者排忧解难。

   

(六)举办免费的社保政策培训班,提高参保单位办事人员的工作效率。⒈举办了两期社会保险知识及操作规范业务培训班,共为家企业名社保经办人员提供了免费培训,让这些企业的经办人员进一步了解和熟悉社保政策,提高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的工作效率,切实有效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⒉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的掌握深度,更好地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专门编写了培训教材,组织了家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的名工作人员进行考试,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七)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严格对帐制度。积极与地税部门进行沟通联系,理顺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参保资料的收集和归纳建档,准确登记个人缴费信息,及时完成了全区份个人对帐单的打印校对工作,让广大参保人员缴得明白、算得清楚。第一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八)推进社会保险体制改革,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的协调稳定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努力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已在全区机关事业中实现全覆盖并逐步向企业扩展,区内粮食系统、金融系统和邮电系统已全部参加我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至月份,共有家、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其中企业有家、人。年月份共征收基金万元,支出万元,当年节余基金万元,实现基金累计节余万元。为了方便解除劳动关系等人员按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我中心专门开设了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窗口,至目前共受理社会性参保人员人,较好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九)主动加强与区内大、中企业的联系和协调,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随着炼化一体化工程的起动,经济建设将再掀新潮,社保中心紧紧围绕这一开发大局,千方百计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引导各新办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区内粮食系统、金融系统、邮电系统以及海洋集团、二化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已全部参加我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统筹,有力地保障了这些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争取省、市各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尽力做好个别企业的协调工作,月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宋健华副厅长带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陈新榕处长与省医保中心主任陈成武一行,在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卢连枝副局长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谢清池局长等人的陪同下,到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参加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事宜进行协调,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社会保险事业的开展。

   

(十)规范管理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的医疗费报销工作,方便离休干部享受医疗保障。中心于年月日起财政等部门处理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并出台了《关于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医疗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到每位服务对象手中;为了方便这些人员报销医疗费用,为每位离休干部办理一本公费医疗银行存折,简化离休干部报销医疗费用的程序。至月底共受理人次元的医疗费用。

   

六、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提高

   

年月日市行评代表对我中心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多种形式了解我中心行评工作的进展,代表们对区社会保险在我区开发建设中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就存在不足之处提出了建议和意见;我中心也通过分发调查问卷及开通网上评议栏广泛地征询社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根据代表和群众所提出的行风问题,我中心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共3页,当前第2页2

   

(一)加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建设力度,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对外形象。⒈未雨绸缪,积极争取资金、提早规划设计新的办公环境。我中心在新办公大楼建设之前,专门请相关设计部门,按照“三优文明窗口”的建设要求,规划设计了“柜台化、开放式”的办公场所,目前正在抓紧施工之中。⒉不断改善现有的办公环境。把社保经办科室分布图、办事流程图、服务指南、服务承诺、工作职责、监督岗、人员去向牌等信息全部上墙,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⒊强化考勤管理力度,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胸卡上岗,做到文明礼貌、仪表端庄,充分体现了新一代社保人的风采。⒋统一配备计算机,实现办公自动化。每个工作人员人手一部计算机,同时加强计算机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提高了整个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拓创新,采用各种形式加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⒈积极联系区广电部门,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进行报道,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共播出各种社保新闻条。⒉编写、印制宣传资料,深入基层一线,分发宣传材料。⒊创建社保网站,方便社会人员咨询了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⒋举办劳工人员政策业务培训

班,切实提高企业劳工特别是新保企业劳工的业务水平,方便劳工熟悉掌握社保政策。⒌举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务工作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考试,提高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水平。⒍鼓励工作人员积极钻研业务知识,并形成理论文章向各种专业杂志刊物投稿,努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⒎在中心办公厅设置社会保险政策资料架,免费提供各种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资料,方便群众索取查阅。

   

七、行评工作与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共同发展

   

中心将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与“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和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区社保中心已于年获得省级“三优文明窗口”的荣誉称号及年获得区“青年文明号”的荣誉称号,并于年月初获得了泉州市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荣誉称号。

   

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使我们的干部职工牢记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不断地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我国年轻的社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贡献自己的一分光和热。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7)

党的十报告指出,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科学发展。对于这一科学论述,落实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上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在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防灾减灾体系、社会管理体系等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都表明保险业将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为了适应这种新情况新变化,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便变得日益重要起来。

一、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所谓依法合规经营就是保险公司要坚持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规范自身行业行为,保证正确的经营方向,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经营原则。“依法”就是要守法,不违法;“合规”就是要符合政策要求和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1]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在保险企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第一,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的根本要求。保险公司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其基本责任和义务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障和有效地管理社会风险,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依法合规经营就是整个行业健康运转的奠基石;离开这个基石,就没有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和永续经营。

第二,依法合规经营是整个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需求。面对整个金融市场,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可以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实现稳定发展。依法合规经营,可以阻止保险公司内部的意外事件及问题发生,全面监控公司业务流程,降低公司内部风险,从而可以更好地规范保险业务管理。[2]

第三,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有力保障。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保险公司面对的市场风险也在变大。要在风险变幻的市场经济大潮中站下阵脚并取得大的发展,必须通过认真地辨识、区分、回应和监控风险,有效地了解真实信息,降低企业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

联系当前保险业现实,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大部分的保险企业进行了依法合规经营机制的有益探索,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准则,还没有得到深入的普及和推广,尚未根植于每个员工的思想中,依法合规经营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和健康发展。特别是现今的保险市场中还存在较严重的问题。例如,采取非理性政策冲规模、抢业务,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违规经营行为普遍存在,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甚至给企业和国家带来经济损失。

二、加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有力措施

第一,加大学习力度,切实把依法合规经营落到实处。要想把依法合规经营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准则植根到每个保险业从业人员的思想中,必须加强对相关内容的学习培训。可以采取尽可能多的学习宣传方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认识,特别是通过网络、手机报等新媒介对员工进行教育,使上到企业管理层,下到销售人员都能时刻自觉地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培育员工的主动依法合规意识,提升依法合规工作水平,使广大员工不愿意违规,不能够违规,也不敢违规。

第二,加强保险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内部治理水平。首先,要加强企业内部纪检监察管理。通过保险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发挥督查管理作用,可以有效保证依法合规经营的顺利实施。如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的法律与合规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内控合规部及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的法律合规部都能够很好地发挥督查管理作用,在建立严格的督查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整合企业内部系统资源,有效避免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的出现。其次,培育健康的依法合规文化。依法合规文化应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影响保险企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通过明确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增强员工识别违规行为的能力,让员工沐浴在健康的依法合规文化下,从而使得依法合规经营成为企业员工的自觉行为,使其风险意识、内控意识、责任意识和合规意识不断加强。再次,落实预警提示、风险提示制度,这是把好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关口。通过组织预警监测,找出问题保单,排查掉风险;把好回访关和面世关,把好风险预警第一道关口。可以在公司内部推行风险提示报告制度,通过区分不同的风险状况,提出差异化的管理建议,从而从整体上控制与防范销售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发挥连接保险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合力作用。外部监管可以分为两种监管。一是要自觉地接受保监会、银监会等有关机构的监管。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保险公司的合规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等都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管控。这些都有助于实现保险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二是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是检验企业服务的最终的试金石,他们的满意才是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围绕客户需求,不断完善相应产品和业务流程,突出公平性、合法性和业务流程的透明度,坚持不懈地提高和改进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也是保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最终目的和最高的检验标准。

如何做好依法合规经营是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一个新挑战。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可以推动公司制度的充分落实和员工素质的逐渐提升,从而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依法合规经营的道路上,促进企业发展和依法合规的有机统一,通过学习宣传,通过内外部监管的有机统一,有效地控制风险,规避风险,完成保险企业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率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保险企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史长兰.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实现科学发展[J].现代企业,2012,(9):46-47.

[2]段雪军.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J].辽宁经济,2011,(6):86-87.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8)

一年来,重庆保险业以“124”发展思路为指引,市场主体、业务发展、服务大局和外部环境实现了新的跨越,基本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体现为“四个同步”。

第一,市场主体与保险总部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2 0 0 7年,重庆本土保险公司――安诚产险走向全国;美国利宝成为第一家将中国总部设在重庆的全球500强企业,中新大东方人寿作为合资寿险法人机构开始“发力”,中国人寿中西部地区产品研发中心、太保寿险西南片区培训中心和天安保险西部新产品试验基地相继落户重庆。以领先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保险总部经济建设为实质内容,保险业正在成为重庆市建设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的重要支撑。截至2007年底,重庆市已有3家保险法人机构,1家保险公司区域总部,23家保险分公司,42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区县保险分支机构达到363家,保险从业人员由2007年初的3.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6万人。

第二,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同步提升

在2006年重庆市保费增幅全国第一(27.56%)的基础上,2007年保费收入继续保持高增长,增幅达到33.7%,位居全国第6位。保费规模实现124.7亿元,位居全国19位。重庆市保险深度和密度分别达到3%和390元,同比分别提高0.38个百分点和96元。

产险业务保持强劲发展势头。财产险保费收入实现3 5 . 9 亿元, 同比增长3 6 . 8%,高出全国平均增速约5个百分点。人身险业务实现速度质量“ 双提升” 。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2.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保险中介以提升软实力促发展。保险营销员人数达到3.6万人,同比增加0.6万人,持证率达到99.5%,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

第三,环境建设与服务大局同步改善

2007年,重庆保险业“4+3”工程取得了两项重要成果。2007年4月5日,在重庆市金融工作会议上,王鸿举市长在讲话中36次提到保险。12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保险机构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

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更加重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在136号文件的基础上,2007年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城乡统筹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意外伤害保险为补充,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关于加快渝东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要求“积极推动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大力开展针对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的各种保险业务”。市政府《关于改善和强化库区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在库区推广“城口模式”。

市委市政府对保险业高度重视并寄予厚望,充分说明重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地位已得到明显提升。

市级有关部门对保险业的支持也越来越实在。去年,通过重庆市安监局的争取,保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将重庆确定为全国唯一的推进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试点省市, 重庆保监局还与市安监局联合向市政府上报推进“安全与保险互动”实施意见的请示,市政府已经批转执行。市财政还出资在全市农村推广“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保险”,为每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农村妇女生育全额提供50元保费补贴。

第四、坚持做到科学监管与严格处罚相结合,行业发展秩序和规范程度继续保持较好态势,自律成效、诚信水平和创新能力得到提升。

五年来,重庆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朝着又好又快方向发展。保费收入保持年均22%的增长速度,比全国年均增幅高出约4个百分点。2007年的保费收入规模全国排名由十六大前的25位上升到19位。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相继提高。五年来,新兴市场主体不断涌现,市场活力不断迸发。保险法人机构实现突破,市场主体成倍增加,已初步形成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并存,中资与外资公司共同发展,国有控股、股份制、政策性等多种形式互为补充的保险市场新格局。

强化保险监管确保科学发展

2008年是重庆保险业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对于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保险工作意义重大。200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庆保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保会要求,强化监管力度,严格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率,通过“三个从严”,即从严审批、从严检查、从严处罚,抓好“三项建设”,即诚信建设、内控建设、文化建设,推动全行业在规范有序的前提下服务于全市中心工作,确保重庆保险市场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一,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增强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在产品创新方面,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注重发挥基层公司贴近市场、熟悉业务、了解群众需求的优势,发挥现有产品研发中心(基地)的功能作用,提高产品创新的有效性。大力发展保障性产品,探索发展小额保险,让人民群众信得过、用得上、买得起。

在服务创新方面,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把便捷服务贯穿到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加快推进保险服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和信息化,积极推动网上保险、远程理赔等新的服务方式。提高理赔及售后服务质量,推行“限时”服务,快速回应客户服务要求,真正做到“从找不赔的理由变为找赔的理由”,切实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完善“124”发展思路,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更大成效“ 1 ” 仍是要积极争取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这块牌子,“2”仍是要建设保险总部经济和保险资金运用“两大平台”,“4”就是要服务四大重点领域,即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社保体系完善、社会风险管理和城市建设与管理。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9)

《保险家》: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项目是如何得到保监会的认可并委托广州信平市场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作为执行单位的?

江如圭: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是由中国保监会倡导、参与、推动、认可,并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发资格证书。从本质上,资格考试项目就是保监会的项目,是保监会为了提升保险从业人员人才队伍素质所推动的保险行业标准化从业资格认证项目;保监会官方网站的主席信箱也对有关项目的提问做了数次的回复。2002年中旬,保监会重新启动项目计划后,召集了数家院校与专业公司进行招标演示。广州信平与南开大学共同联手,我们汇集了专家团队,并对国际的资格认证体系做了详细的研究和参考,根据当时国内保险行业发展的现状做了分析,对于项目体系及执行方案做了周详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设计等,进而得到保监会的初步认可委托为项目的执行单位,于2002年12月在北京面对保监会领导及各部门主任做进一步演示说明,听取保监会各方领导对于项目体系及执行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并于年底开始进行教材编写工作。

《保险家》:政府指导专业公司进行市场化的运作,这是一个比较新的尝试,这样做有什么好处。

江如圭: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平台的搭建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庞大的学者专家队伍,需要大量的初始投入和更新维护成本,对于起步晚、基础薄、规模小的保险行业,这无疑是一项巨大的挑战。由于市场化竞争机制的引入,使得教材编写人、命题人乃至项目执行单位都要遵循优胜劣汰机制,从而确保了教材、试卷质量,也增加了平台活力。既尊重市场运行规律,又不脱离政府监督,能够确保建成中国自己的资格平台,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为中国保险事业作贡献,积极主动将监管部门的政策内容融会贯通于教材体系中,有效传导监管政策,促进行业遵纪守法、合规经营。这是通过简单引入国外同类资格考试所不可能做到的。

为国人量身打造

《保险家》: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有哪些特点?能给保险从业人员带来怎样的收获和提高?

江如圭: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平台是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过多年发展后搭建的权威的知识平台,目的是知识体系的系统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所以考试全部通过后表示你对这一行业的全面了解,掌握了行业最前沿的知识资讯,并表明你已获得行业和监管部门普遍认可。

参加考试的过程和结果都是一个人生经历和态度。在准备考试的过程当中,踏实地念书并思考,与工作经验结合将记忆更深刻,并内化自己的经验;内勤工作人员在自身岗位上更能够全面的考虑各方环节,而做出更全面的决策;销售人员能够以更专业的知识和服务面对客户,取得客户更多的信任,进而有更优秀的业绩;在学习的过程中所得的不仅是专业知识,也将会带来我们意料之外的人生成长和提高。

《保险家》:资格考试项目和国外的资格考试有何差异?

江如圭:国外的资格考试或教育培训课程多数是各自成熟保险市场的长时间经验积累,反映其个别市场的保险发展程度、人文环境和政策法规体系。

而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是整合国内外来自监管、行业、院校的专家从头打造而成的中国人自身搭建的标准化知识平台,借鉴国际保险基础理论和实践,融合国内自身发展的市场现状、政策法规以及人文和政策环境,结合理论与实践的保险知识体系,体现层次分明、结构体系完整的系统化和标准化知识平台,更能服务于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保监会推动并认可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作为行业知识标准化的资格认证及知识平台。

《保险家》: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跟其他的人考试有什么区别?

江如圭:人基础资格考试是保监会行政强制的资格考试,针对人身保险以及财产保险的营销员设定的营销基础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含产险与人身保险的基础保险知识,营销员必须持证方能销售保险产品。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项目的知识体系涵括人身保险行业各领域,包含管理、销售和专业技术各方面的分级分类考试,是一个终身学习的知识和经验交流平台,是非行政强制的考试。

新概念:员工福利规划师

《保险家》:2008年春季考试开放多少个资格项目?目前项目发展的情况如何?新推出的“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资格有何特点?

江如圭:本次考试科目共开设中国寿险管理师、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等三个资格的公共课程、交叉课程和专业课程共19门。

资格考试自从2005年试运行考试以来至今共举行六次的考试,共有47000余人次参加考试,有近5600人次取得各类资格,全国设有37个考试报名中心,其中有27个省级保险行业协会,42个考试城市;27个中外、合资寿险公司、产险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设立报名专门负责人,出台各种报销、鼓励政策,并与岗位挂钩、评聘制度结合或是纳入公司基本法中。

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是适应中国团险市场转型需要,并响应行业多数寿险公司增加团险业务人员资格认证的要求而增加的,该项目于2006年启动。在资格建设过程中,众多公司积极参与,并针对具体内容在行业实践的基础上给予建设性建议,使得教材和考试更能反映行业发展的实际;该资格主要适用于团体保险销售人员。

《保险家》: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资格和现在社会上所存在的其他理财规划资格比较有何优势?

江如圭:人身风险规划是金融理财规划里最基础和最重要的内容。虽说金融规划领域涵盖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及其他投资渠道,但是从客户人身风险规划的角度而言,保险是最基础、最有效、最完善的风险规划工具。人的生、老、病、死、残、退、教育等基础核心问题得到规划后,人们才应该再将余钱投入储蓄、证券、房地产等其他投资渠道,这才是科学合理的理财规划理念。

这两类资格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实用性。两类资格更着眼于人身保险规划领域,从人身保险产品的本质、特性、政策、外部环境、规划实务等各个角度对人身保险的理财规划做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业内众多专家结合行业实践打造的知识体系,是最新鲜、最前沿的经验总结,具有高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可真正实现“边学边用”。

用心去爱的事业

《保险家》:资格考试项目自启动已经五年,从无到有,从北京启动到传播全国,从粗放运营到步入正轨,应该说遇到了很多的困难,是什么理念支撑你们不断前进。

江如圭:支撑着我们坚定前行信念的是我们信平当初创立时的宗旨:专业、分享、开放和奉献。

专业:这是广州信平的定位,信平源于此,亦归于此,其目的正是记录中国保险行业从粗放走向精细,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初级阶段跃升以至成熟的历程,并愿积极参与和推动中国保险业的专业化进程。

分享:这是行业的平台,广州信平乃至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体系平台都是一个载体,需要大家的贡献,需要行业知识和信息的分享。这是团队合作的成果,因为唯有分享,才会繁荣。开放:这是伴随中国加入WTO成长起来的平台,这是中国经济二十多年来对外开放孕育出来的平台。开放给了信平昨天和今天,我们唯有执着于此,我们才会拥有美好的明天。

奉献:我们庆幸生活在这一年代,我们庆幸加盟这一生机勃勃的行业,保险本身就是奉献爱心的事业,广州信平这一平台也乐于奉献,为保险事业,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复兴贡献力量。但我们不会止步于此,还将向更宏大的平台愿景迈进。我们还有三步愿景有待实现,一是力争走在市场前列,引领行业发展。在实现第一版教材系统化的基础上,用3至5年时间,修订完成第二版、第三版,努力实现第二版与国内行业整体发展同步,第三版与国际发展同步,最终完成自主创新,力争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知名品牌之一,充分展示“中国创造”的魅力。二是设立专项研发基金,创建行业图书资源,加强人力资源整合,建立专家数据库,为行业研究提供最丰富的信息资源、最权威的智库支持。三是衔接相关金融职业资格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采访感言:

采访江如圭博士让我很感动,她牺牲了自己宝贵的休息时间,并帮我整理了大量的文字资料,从中可以看出她的认真和严谨。

为了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她曾经24小时内从广州到杭州,到宁波,到上海,再飞济南;

为了把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的理念和使命更真实准确的传达给大家,并且听取大家的建议,她曾经连续一个多月在饭店每天从上午8点到晚上10点多开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教材审议会议,分科审核教材编写内容;为了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她辞去了待遇优厚的工作,几年来节衣缩食,从无到有,为了质量及永续发展,一步一个脚印地摸索着项目发展的模式和最好方案,不敢求快。

对于这一切,她只是谈谈的说“过程是艰辛的,我想对我个人和团队而言,是性格上的磨砺和成长,是生命更广更深的开拓,进行了一次性灵上没有上麻药的开心手术……这些不是金钱物质能够买来的……绝对值得!”

我想正是有了千千万万个像江如圭博士这样的人的无私奉献,中国保险才得以快速健康的发展。在这里衷心的向无数为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做出奉献的人致敬。

祝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飞速发展!

江如圭档案: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法学博士,后在美国的退休金金融集团美国信安金融保险集团(Principal Financial Group)担任律师及国际发展工作;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10)

金融风险严峻,案件层出不穷,其根本原因除了受社会上不良风气与腐朽文化的诱导外,表现在银行内部的,一是银行内控文化严重缺失,信仰理念缺乏,导致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则被束之高阁,诱发违规违法行为。二是制度执行力不强,内控形同虚设,使得内控体系漏洞百出,好比是纸糊的窗子,一捅就破,为一些不理性人通过作案谋私利提供了可能。三是对基层管理人员的约束力不够,造成风险高度集中,使得基层管理者在利益诱惑、私欲膨胀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地走上犯罪道路,四是学习教育不够,合法合规意识不强,没有使每个银行员工从内心深处认知制度既约束人又保护人的真正意义,使人这一内控主体能自觉地维护制度的权威,服从于制度的约束,让合规操作成为一种自觉的日常行为。

要使银行金融事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作出贡献,必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消除一切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各类案件的产生。这就需要我们银行系统的每一位员工提高警惕,树立金融风险意识,真正做到“金融必须安全,安全为了金融”,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从自己的身边做起,从日常操作的小事做起,防微杜渐,铭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古训,实现“内控防风险,合规保平安”的目标。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11)

为了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在年老时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

从事或者参与个体经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税收优惠)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养老保险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五条(义务和权利)

个体工商户有为本人和帮工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帮工也有为本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主管部门)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登记、注销和变更)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本人和帮工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变更从业人员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编码、帐户和手册)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时,应当为个体工商户设立养老保险编码,并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并作为年老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养老保险手册》由个人保管。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养老保险手册》随本人转移。

第九条(缴费要求)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个体工商户负责办理。

养老保险费应当按月缴纳,不得漏缴、少缴、滞缴。

第十条(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在每年4月1日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缴纳比例)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前条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8%。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费用列支)

养老保险费按以下规定列支:

(一)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收入中列支;

(二)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后收入中列支;

(三)帮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应发工资收入中列支,由个体工商户在应发给帮工的工资收入中代扣。

第十三条(个人帐户的结算)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当每年结算1次,并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四条(个人帐户内容)

个体工商户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包括:

(一)个人在税前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部分;

(二)个人在税后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帮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为帮工在税前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部分;

(二)个人在工资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计息利率)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具体利率每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十六条(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经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1993年1月1日后离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5年,其中缴费年限满5年的。

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不符合前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以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但延长缴费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七条(养老金领取)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十八条(一次性支付)

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人员,如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时间的,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死亡后的余额继承)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含养老人员)死亡后,个体工商户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税后收入缴纳部分的余额,帮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工资收入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条(复核手续和有关证书)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以停止支付养老金。

养老人员因出国、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养老人员因出国、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月养老金的计算)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养老后的月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其养老后的月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第二十二条(帐户储存额的支付和扣减)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养老人员的养老金,不得移作他用。

向养老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当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在税前收入中列支的缴费额与在税后收入或者应发工资收入中列支的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二十三条(养老金最低标准)

养老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养老人员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可以按最低标准发给。

养老金最低标准,应当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养老金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

养老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行调整,于当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当年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养老人员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二十五条(丧葬费标准)

养老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按当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2个月标准支付。

第四章争议处理与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争议裁决)

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含养老人员)与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第二十七条(核查)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含养老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核查本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不办理登记手续和不缴费行为的处罚)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者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登记或者缴纳;逾期不登记或者不缴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处以未缴纳金额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滞纳金)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按日增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对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处罚)

养老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追回其多领、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

对扰乱养老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

依照本办法所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其管理参照《*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管理、监督职能)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维护个体工商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可以参与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