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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5:17

保险业务论文

保险业务论文篇(1)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依据是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任何一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也无法经营。而且在国际上通常也把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把该保险列为政策性强、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业务。因此,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首先应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农业保险既然是政策性保险,就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而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因此,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换言之,商业保险公司不宜涉足农业保险业务。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毫无疑问,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必然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涉足其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分散,风险防范机制脆弱以及政府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都决定了我国必须动员一切力量发展农业保险,而不能简单照办发达国家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农业保险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险,更不能把保险公司排斥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之外。而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一方面,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保险本来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过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一再证明,国民经济发展快,保险消费或需求就会增加;反之保险产业的发展就缺乏基础,导致保险水平低下。如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加上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致使我国保险事业几度停办并长期停滞不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人们的观念不断转变,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国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费年平均增长率为32.1%,由此可见国民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通过经济补偿带来社会稳定、企业生产稳定、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和一般性质的企业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由政府行使,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服务的,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其生产目的首先要满足的是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而不是企业微观盈利最大化,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牺牲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利益。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年均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400-600亿元,受灾害影响的人口达2亿以上。发展农业保险,是保持农业经济稳定和农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作为全国最大国有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展农村保险的要求,着力寻找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农业保险赔款1982年时只有22万元,1985年达5266万元,1990年达16722万元,1991年高达54194万元,1996年为39481万元,1982—1996年年均赔款达26422万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许多农村党政领导都把商业保险看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阀”、“稳定器”。一些保险意识强的农民群众也把商业保险视为生活和致富的“靠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上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总之,发展农保事业实际上是对农业的一种投入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年均增长率为32.1%,远远超过世界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产险业已涉足了航天保险、核电站、海上石油勘探、大型工业标的、信用保证等高风险保障领域;寿险业成功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财务再保险等产品。但从市场构成和分布上仔细分析,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城市业务的大力拓展。相比之下,农村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城市业务是其争夺的重点。由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经营技术,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城市保险市场中的既有份额必然呈大幅下降的趋势。而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内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首先,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基本空白的市场,但各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尝试过多种农村保险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展业经验,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其次,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会对城市业务造成巨大冲击,但要进入农村市场却有相当的困难。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农村又是传统习俗保存较好的地方,外资公司要融入农村百姓生活中,必须先过好民族文化这一关,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开拓农村市场,既是当前保险业务的新的增长点,更是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发展战略。可以说,民族保险业的全面振兴和发展,最终有待于农村市场的充分挖掘。因此,国内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农村保险业务,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既是国家倡导和扶持发展的,又是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民投保愿望最高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

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是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的需要

目前真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先后开办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等十大项18个种类的险别,虽然困难重重,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农险工作经验。从人保公司10多年的经营实践来看,只要经营得法,农业保险业务也还是有潜力可挖。例如1987年到1993年的这一段时期,在中央农村改革政策的要求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促推下,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务,形成了以湖南、河南、云南为代表的“三南”模式,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快的增长。这六年中,农业保险业务收入从1987年的1.0028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10.2422亿元,增长了约9倍,保险赔付率六年中只有1991年超过100%,为119%,其余各年度基本稳定在80%—90%,可谓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同时还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商品,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必须遵守风险大量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从整体水平上讲尚处于创业时期,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示范介绍期和成长期要比其他一般商品长得多,保险经营者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和耐心。总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保险市场正在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以往的那种保费和利润超速增长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保险业进入微利时代。农业保险虽然利润微薄,但也将成为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

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市场均衡,过去那种靠上规模、比速度来攫取超额利润的粗放经营方式已不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以及对城市市场的争夺,则直接结束了国内保险公司二十多年来奉行的“业务重点在城市”的发展战略。显然,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重大的战略调整,但抉择并不困难。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蕴藏着巨大保险潜力的农村市场,无论从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看,都是国内保险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开辟新战场的最佳选择。而要开拓农村市场,就必须关注广大农民的利益,急农民之所急,和农民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农业是农村的主导产业,同时又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实际上我国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极其脆弱,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一直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和愈来愈强的呼唤。要真正打开农村市场,保险公司就应该知难而进,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正是保险公司战略调整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不仅应该开办农业保险,而且能够办好农业保险。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出台,农村经济将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农民收入会稳步增长,风险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同时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战略调整,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开拓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险种数量会逐步增多,服务质量也将大为改善,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张国海.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必须解决十个问题.金融研究,1997(1)

2.郭永利.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及其发展空间.农业经济问题,1999(8)

3.刘宽.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经济,1999(10)

4.庹国柱.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模式选择.中国农村经济,1997(6)

5.王兰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新体制.华东经济管理,1998(1)

保险业务论文篇(2)

关键词:再保险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我国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起适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这一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环境和管理要求,对会计准则本身和体系,编号和分类等诸多方面尽可能科学化,系统化,基本做到科学规范。

再保险作为整个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披露是十分必要的。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对此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与再保险的业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考虑到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新准则没有照搬国际准则的条文,而是在一些方面作了改进,以便国内保险公司能够逐步适应国际准则的要求。然而,新准则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陌生性,在实务中也不可避免会面临一些问题。本文重点就新准则下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作简单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2.分出业务的核算:分出业务应独立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3.分保准备金的核算:分保准备金应分开核算。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4.摊回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赔款的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和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5.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6.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7.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分入业务需要提取准备金,并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该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8.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应付分保账款。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的项目包括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分保赔付成本、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新准则下的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1、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其一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其二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其三保险会计制度中,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来说,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除了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2、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明确分保费收人及相关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进行调整。准则规定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人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入业务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人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人及相关分保费用。

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入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人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三、结语: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再保险作为保险业务的补充,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并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因此加强对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业务论文篇(3)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参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这也使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得以不断扩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参保人办理保险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资料和信息,是不可或缺的原始依据,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以此来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的维护好参保人员的权益。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内容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工作中形成的,记录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核发及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应长期保存的文字、图表、账册、数字信息等原始记录,是全面、系统记录参保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主要包括:

1.1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形成的各类基础性业务资料:(1)参保单位参保登记、变更、注销信息资料。(2)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资料及个人账户对账资料。(3)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资料及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资料。(4)个人参保、续保及基础信息变更资料。(5)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申报、核定、发放资料。(6)其他业务资料。

1.2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业务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

2提高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途径

2.1健全制度,规范程序

在当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在具体制度制订过程中,需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与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效结合,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体系,从而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及存档等环节都有规范的程序作为操作标准,加快推进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进程。

2.2加强档案管理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在当前信息化社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因此需要重视社保业务档案软件和硬件设施建设,通过配备齐全的软硬件设施,实现档案的科学化保管及系统化管理,开发和使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使其与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有效的衔接,统一数据格式,从而全面提升社保业务档案的管理水平。

2.3实行对社保档案的动态管理

在社保业务档案中详细的对参保人从办理保险手续直至离退体整个过程中的各项待遇、中间各个环节的信息进行详细记载,这是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重要依据。可以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人一生进行记录、跟踪及服务,因此需要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调查核实保障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变动档案信息内容,并不断对个人社保档案内容进行完善,更好的发挥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证据的重要作用。

2.4转变存档方式,实现社会保险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于业务办理需要,会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纸质材料或证明,各类保单合同、证件复印件以及各种需要存档备查的档案资料,数量巨大。纸质材料保存受环境限制,留存久了会有流失的可能。采用图像扫描方式将纸质档案转变成数字档案,制作电子检索目录,备份数据还可制成光盘,形成“电子档案”。同时,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发放制度,让公民个人档案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统一起来,通过社保档案管理人员对个人社保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参保人可以随时查阅自己的档案信息,实现现代化的社会保险档案服务方式。

2.5加大对建立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

社会保险档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备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要求,根据经办机构实际情况,条件具备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配备档案管理专职人员,吸纳计算机、法律等方面人才,并积极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上岗培训、档案法制教育等方式,使档案工作人员能深刻理解社会保险政策,准确把握社保工作程序和档案操作办法。同时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稳定队伍,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湛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队伍,以满足社保业务档案管理专业化、电子化、科学化发展的要求。

2.6加强档案业务一体化和标准化管理

在当前信息化环境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需要加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即在业务经办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应用数字档案,通过对档案各个环节进行数字化加工处理,加快推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数字化发展进程,使其能够更好的参保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且通过对社会保险档案进行一体化和标准化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使社保业务档案管理更加规范,这不仅有利于更好的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能够更好的保证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自利益。

2.7利用现代化科技,强化管理手段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事业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社会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大,因而造成了保险档案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增加,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档案管理方法,充分的运用现代化技术来提高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将纸质档案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创新社会保障业务档案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这样才能更好的满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加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建设,实现社保业务档案快速的检索和查询,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档案服务。

3结论

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对于社保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社保业务档案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和系统性的工作,社保业务档案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最为可靠和直接的证据,而且作为参保人员参保信息的历史记录,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享受社保的各种待遇,因此需要进一步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完善,努力提高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丰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数量和内容,确保社会保障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有效的保护好参保人的切身权益,为我国社保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薛萍 单位: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参考文献

保险业务论文篇(4)

团体保险是指寿险公司针对团体销售的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2006年我国保险市场团体保险保费收入为648亿元,占寿险总保费的17%,相对于寿险业发展的初期,团体保险业务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曾经作为保险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的团体保险业务,现在却处于成本高、收益低、增长乏力的发展困境中。本文试图通过对外部制度、政策、环境的研究,找到制约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及未来的增长点。

一、影响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一)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

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发展带来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二)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

国家鼓励发展团体保险业务,但因税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给寿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给予信托型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从工资总额的4%~8%不等,而按照财政部最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要求,原本可以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团体养老保险,随着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取消,而没有了可列支的渠道。虽然《通则》中提到:“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我们可以理解《通则》中提到的补充养老保险包含了企业年金和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且国资委在2005年8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形式满足对职工的补充养老功能,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失去了一块重要的市场。

(三)团体医疗健康类产品未全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度下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严格按定义归类,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中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险种仅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住院类保险、意外医疗类保险、各类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险种,而对于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约同样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四)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并以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例,说明该类合同不定义为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对于寿险公司团险业务来说,年金和重大疾病类保险可以带来比较稳定且较大的资金流,而这两类产品目前均无明确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与社保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市场需求较大,但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往往赔付率较高,经过前几年的发展,寿险公司对这类业务均进行了一定的控制;意外类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属于盈利性险种,但由于财产险公司也可以经营,往往竞争比较激烈,且该类业务所带来的资金流非常有限。

二、农村团体保险市场分析

(一)按险种分析

1.寿险公司未尝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保层面经办,制度设计属于商业保险),自1986年启动以来,到2005年全国有1870个县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5500多万名农民参加,基金累计为300多亿元。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认识方面没有做到完全统一,且因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加之基金管理混乱,造成目前中西部地区资金有很大缺口,养老保险难以推进。而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部分省市设计了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新的尝试,但均限于社保经办。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以往的经验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参与度要比较高,制度稳定性要比较强,增强制度的信任度;(2)保费来源应多样化,包括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面,减轻农民交费负担;(3)收益率在有保证的前提下,满足农民较银行存款高的投资收益率的需求。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其较灵活的产品设计能力和精算能力,以及较高的资金运用效率。如果能在政府主导和参与的前提下,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运作将是一种非常好的形式。

2.农村医疗保险推动成本高

农村医疗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几乎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现,使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的局面。根据1995年的调查,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这主要得益于这些地区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异军突起,是乡镇企业经济支撑了苏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使其达到了鼎盛时期。我国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主要特点: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经办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此种模式比较普遍;二是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的地区;三是保险公司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和少数中部地区。

目前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还未全部深入和投入进去,只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和参与。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1)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市场缺乏基础数据,给保险精算带来一定难度;(2)国家并没有给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医疗保险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3)只有少数保险机构网络能够深入到农村地区,也给农村医疗保险的开展带来困难。(4)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够,医药费用上涨快;(5)筹资水平比较低,筹资成本偏高。

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分别是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2006年在8个省、自治区的6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参合农民2136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11亿元。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基金管理型。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经办服务,并支付适当的管理费用。基金赤字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3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保险合同型。政府将筹集到的“新农合”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与政府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等协商后,签定保险合同。有2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三,混合型。介于上述两种之间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代政府管理基金,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10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是50元,而现在城镇医疗保险则是1000元左右,这个差距的消除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筹资水平偏低,意味着进入试点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率偏低,不足以补偿经办成本,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赔本赚吆喝”的情况。

(二)按群体分析

1.失地农民保险依赖政府推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伴随着农业用地的减少,在我国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目前失地农民达到4000万人,每年仍以200万人的速度在递增。这个群体无法依赖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面临“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生活无保障”的状态。目前,从全国来看,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对失地农民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1)现金补偿方式。目前这种方式最为普遍,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补偿款的渗漏,以及农民的短期消费行为,难以达到养老保障的作用。(2)实物补偿方式。提供粮食作为养老保障,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无法满足农民的其他需求。(3)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补偿款作为保险费,在城镇社保体系中取得养老保障,缺陷是政府成本较高。(4)商业保险方式。将失地补偿费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储蓄性养老保险,政府给予利差补贴,缺陷在于制度稳定性较差。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可靠的养老保障机制,政府也给出了指导意见,即“失地农民中属于城市规划区的,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城市规划区外的,纳入农村社保体系”。这就意味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一部分失地农民逐步融入城镇保险体系中去,由政府负担养老保障的给付责任,还有一部分需要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去。

从政府的指导意见看,失地农民保险是属于社保体系的,但社保因其在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效率较低,农民的获益较少,商业保险也有可参与的空间,这方面重庆保险公司有着比较好的经验。重庆市政府依托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出了发放养老保险金,以解决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新模式。政府通过合同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了权利义务,从制度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性,避免了资金被挪用,解决了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问题。农民自愿投保,到一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按月向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参保人死亡。截止2004年,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失地农民保险费达11亿多元。据了解,采用该模式后,重庆市很少发生因征地安置中的养老保险问题闹事或上访,不仅让政府、失地农民满意,也为保险公司增加了一条服务社会的新渠道。

2.寿险公司参与农民工保险处于探索中

近年来,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1.2亿人,他们对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城乡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农民工无法加入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来,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农民工基本处于无保障的状态。目前全国有深圳、上海、北京等地进行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但实施效果都不理想。

深圳采取社保型模式,是单独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口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属于完全积累制。但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包括缴费期需满15年且退休前5年需连续缴费的要求、农民工退保无法得到统筹部分的保障等,与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及现实问题都差得很远,因此事实上农民工难以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也采取社保型模式,由单位和农民工缴纳保费,在领取条件等方面要宽松一些,但因为同样是社会统筹部分农民工享受的少,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强,短期作业的多,在领取方面和缴费方面有诸多不便之处,因此无论是农民工还是所在企业缴纳保费的很少。

上海市采取社保与商保结合型模式,农民工养老保障有别于城市职工,是一种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的政府加企业型保障,政府进行强制性推动,企业负责养老保障费用缴纳。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每满一年,农民工即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可在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时,到户籍所在地商业保险公司约定机构一次性领取。截止到2005年底,参保人数达到247.65万人。这种老年补贴与养老保障还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只能算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上述几个地区的实践都是单独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相隔离,对农民工的保障也是限于“只保不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全国仅有几个地区在探索,而实施的效果又各不相同,目前看,上海市的做法在实施效果上要更有优势一些,农民工得到的实惠和方便程度更高一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农村市场有其特殊性,由于社会保障基础不同于城镇,因此政府在基础保障层面也在尝试借助商业保险的优势和力量,为商业保险参与提供一定的空间。

三、良好的经济环境为加快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6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并实现良好开局的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达20.9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7%;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1.5%.经济增长连续四年达到或略高于10%,没有出现明显通货膨胀。全国财政收入为3.93万亿元,比上年增加7694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31%,增加4442亿元。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团险业务来说,支柱行业的日益发展,经济增量的不断扩充,企业利润的快速增长,国外资本的不断涌入,民营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国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都为团体保险业务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和丰富的保源。国家统计局2007年3月27日的报告显示,2007年前两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932亿元,同比增长43.8%,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了22个百分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1390亿元,同比增长49.3%,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35.8个百分点。

保险业务论文篇(5)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团体保险已成为现代员工福利计划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团体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用同一张保单承保多个成员的风险,具有投保成本低、管理简便,能够部分消除逆向选择等特点,从而在成本上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因此在高速发展的我国极具前景。

一、我国团险业务的历史演进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恢复商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商业保险业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恢复商业保险业务至上世纪90年代初,保险产品主要以简易人身保险为主,产品结构比较单一。而产品的销售只能通过单位推销人身保险,保费低保额小。从市场需求角度考虑,改革开放初期居民收入少且社会保障较充分,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少而缺乏弹性。这一时期的团体保险多表现为团体,仅指团体投保,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

第二阶段:上世纪90年代前期,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多年的飞速发展,保险业也呈现井喷之势。从保险的需求方分析,此阶段居民虽已有一定积蓄,但鉴于社保和国企改革尚未启动,对社保和养老方面的保险需求仍然不足。再加上专职人的引入使个保基本转为人销售为主,团险业务受到明显挤压。而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双高”时的市场而推出的各类储蓄型产品和团体年金产品,因随后的连续降息而蒙受巨大的利差损。在此阶段,虽然团体保险的保费收入有了一定增长,但从其在行业的地位来看,处于下降阶段。

第三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团体保险的需求激增,原因一从企业角度,原来由国营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医疗等福利制度取消,福利制度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团体保险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二从国家角度,中国特殊的人口结构,造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巨大的社会保障压力使政府大力推进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其中企业年金正是重要支柱之一;三从消费者角度,由于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医疗、养老体系都不健全。出于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消费者自我保障的欲望强烈,大大激发了对此方面的保险需求。国内的保险主体也不断增加,各种新型团体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寿险业进入产品转型期。企事业单位对团体保险的认识日益加深,中国的团体保险业务开始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我国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1)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2)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若严格按定义归类,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另外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政策上的制约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3)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

三、团险业务销售方式的分析

团体保险的销售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类,直销、中介和交叉销售。除了这三种渠道外,还存在其他的销售模式.例如通过互联网络、国际共保组织进行销售以及职团等。下表是对三种主要销售渠道的对比分析

四、销售渠道组合策略

目前团体保险销售最先进的模式是公司综合运用各种渠道,采取多层次的分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人采用各种不同的渠道销售产品。同时,可以通过不同渠道的组合,达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因此,选择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组合的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组合中的渠道,必须是那些能够为公司带来某个目标市场的许多交易的渠道。

选择分销渠道组合的模式,需要根据市场的情况、产品生命周期的情况来进行,主要的策略有:

第一,密度策略。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特定的目标市场上所采用的分销渠道的多少。保险公司可以同时采用尽可能多的分销渠道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这种方式虽然能够迅速占领市场份额.但由于团体保险客户的有限性,渠道间的竞争导致成本增加。保险公司还可以挑选最为合适的渠道来销售针对特定的团险产品,这种方式能够充分挖掘细分市场潜力,提供更专业的客户服务,但保险公司容易进入过度操纵的管理误区。另外还可以采用独家分销策略,这里的独家分销策略不是指保险公司只选择一种分销渠道,而是指某些特定的团体保险产品只能采取一种分销渠道。这种策略能够保证各种渠道之间避免竞争性,但容易受到渠道制约。

第二,团体保险产品生命周期分销渠道策略。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组合策略必须与所销售的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对于投入期的产品,如果保险公司的产品不易模仿,可以选择可控性较强的渠道组合,以避免大规模的资金风险。如果产品易模仿,就要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迅速占领市场。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应该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维持和扩大市场份额。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产品,在达到销售目标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放弃某些分销渠道,以减少成本。对于处于衰退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取消部分分销渠道,只保留效益好的少数渠道。

第三,市场细分策略。在激烈竞争的保险市场中,任何保险公司都不可能占领全部市场,这就需要根据自身优势对市场进行细分并且确定目标市场。市场细分就是依据保险购买者对保险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购买行为的差异性,把整个市场划分为若干个需求与愿望各个相同的消费群。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营销优劣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

总体而言,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需要考虑一些原则,主要有经济性原则,即渠道的选择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最大化;有效性原则,即分销渠道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优质业务并且能够增加现有客户忠诚度,吸引潜在客户;控制性原则,即保险公司能够控制分销渠道,以使其能够符合公司的发展策略;适应性原则,即选择的分销渠道必须能够适应变化的营销环境;匹配性原则,即分销渠道的选择能够和团体保险产品的复杂性相匹配。

保险业务论文篇(6)

1政府政策激励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政策激励保险创新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和规模报酬效应,会伤害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创新的投入不应该完全由企业承担,需要社会和政府分担创新的某些环节。这两个问题都无法依靠市场自身来解决。

由于市场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市场对创新的激励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市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的风险问题。保险创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风险,如保险产品定价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等等,将会造成保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怕担风险,从而缺少创新的主动性。

第二,由于保险市场上信息的不完全,将会造成市场需求的诱导作用是有条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证保险企业创新成果的供求一致,从而有可能导致创新的市场需求-价格激励机制难以实现。

第三,市场的外部性,不能为保险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如一些与创新活动有关的基础设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场本身能解决的。第四,市场激励机制将会使保险企业更多地顾虑自身利益,而很少考虑社会利益,从而容易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政府政策激励的作用

政府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前序创新者和后序创新者之间,在创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对前序创新者的原创创新当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要对后序创新者的持续改进和创新扩散予以激励。

(2)超越单个企业的局部利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降低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壁垒。

(3)对一些关键产业的保险产品开发的投资,由于风险大,往往是保险企业回避的,且是单个保险企业所无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这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如农业保险产品、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等。

3政府政策激励的方式

3.1产业政策

(1)稳步推进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化,消除保险创新的制度障碍。保险产品与银行、证券产品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然而,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创新。相关市场中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

(2)创新金融立法,支持发展保险企业集团,增加保险企业创新实力。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已经进入中国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各国主要保险产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险集团,保险企业在自身经营的体制下,必须面对国际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全方位的冲击,这将使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必须走集团化综合经营之路。

(3)适度放松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宽松环境。在监管与创新的博弈过程中,如果监管机关只是被动地对创新进行反应的话,监管可能会成为创新的障碍。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使得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为促进创新,监管机关应加大监管创新的步伐,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的原则,引导保险机构向产品创新、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4)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增大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空间。目前,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进入一些领域的框架性原则,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使保险资金能尽快进入按揭贷款、发行长期债券等更为广阔领域。

(5)建立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加强保险企业创新的正面引导。在粗放式经营的模式下,衡量一个保险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指标是保险费收入。在以保费论英雄的指导思想下,成本高、风险大的创新活动自然得不到保险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因此,建立一个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作为衡量保险企业经营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则能对保险自主创新活动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动作用。

3.2财政政策

(1)完善保险税收制度。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激励机制,既要解决动力不强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从税收对保险企业收益的影响看,税收政策是政府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税收政策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税负,增强内资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言,内资保险公司本来就处于竞争的劣势,幼稚的民族保险业本来更需要国家的税收保护。但事实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各种税收优惠。公平税负,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让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增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从而增强其创新的能力。

其二,实行适度税收优惠,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若干意见》中提出:“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对创新型保险产品,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适度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新型寿险产品投资收益的营业税、部分减免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能够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

其三,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为创新型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对养老金产品保费税后列支的做法,实行国际上通用的税前列支政策,可以极大的增强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从而拉动保险企业开展这些领域的创新。再如,改变目前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而投资者所获红利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的作法,也可以为分红型产品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提供“公共产品”。通过为保险企业创新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激励创新,既能有力推动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又有利于保险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内推广。我国保险业要加快创新步伐,政府必须加大对创新的投入,广泛利用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积极为保险市场主体提供从事创新活动相关的“公共产品”。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整合全行业力量,为保险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从保险经营的技术角度看,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组织。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只有积累大量的经验数据和风险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标的,才能降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而单个保险机构受业务范围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对新的风险领域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应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集合产、学、研等多方力量,大力开展保险应用型研究,为保险经营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为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公共产品”服务,如寿险行业经验生命表的编制、重要险种保险标的风险因素信息库建设、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等等。

其二,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增加创新型人才的供给。保险创新需要大量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依靠单个保险企业也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加快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增加人才供给成为了当务之急。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供参考思路有两条:一是,由中国保监会或保险学会出面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内高校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若干个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增加专门人才的供给;二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国际间的人才交流,进一步提升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其三,建立创新风险的补偿和转嫁机制。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的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为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创新风险的补偿机制的设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前文所提到的税收优惠,使保险企业创新的成本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二是由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创新风险补偿基金,对因创新失败导致亏损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是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鼓励再保险公司开发各类承担财务风险的再保险产品,从而为保险公司创新风险建立转嫁机制。

(3)其他政策手段。除以上所说的税收政策与提供公共产品之外,政策还可以利用其他多种政策手段来激励保险业自主创新。这些措施包括:①对政策性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为鼓励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政府应当加强对这些险种的财政支持力度,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②推广法定责任保险。政府以立法强制的方式推广责任保险,如公共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既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也为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从而有利于激发保险企业创新的热情。③政府采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身对保险也存在较大的保险需求,通过保险的政府采购行业,尤其是对一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新型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采购,既有利于节省财政支出,也能对公众的保险消费取向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保险业务论文篇(7)

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摘要:失业保险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社会政策,其实施必然要有失业保险基金这个物质基础,如何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是关系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本文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所涉及的几个方面:基金的筹集、运用和支出等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2 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 失业保险

保险业务论文篇(8)

[摘要]国际保理是一项集结算、融资、账务管理及风险担保等功能于一体的金融创新业务。本文在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上,指出加快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可以促使出口企业采取更灵活、更具竞争力的付款方式,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从而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保理信用风险融资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市场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对外贸易整体上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发展态势。但出口商同时也发现随着国际贸易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形式转变以及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出口竞争日趋激烈。要想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采用灵活的贸易方式。从贸易实践来看,出口商一般采用付款期限在120天以内的赊销方式,对出口商而言即是一种较为有利的贸易方式。据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己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贸易方式的改变,向出口商提供扩大国际市场机遇的同时,也使出口商又面临出口收汇的风险。根据商务部研究院对500家外贸企业的抽样调查,我国企业的出口坏账率高达5%,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0至20倍,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坏账总额累计已经达到1000多亿美元。日益严重的出口坏账问题,致使许多外贸企业常常陷于“不做等死,做了找死”的两难境地,不少企业因惧怕坏账风险而采取过于谨慎的信用政策,结果限制了业务的发展。一方面要扩大出口,一方面又面临着高额收汇风险。如何获得有效的出口保障,帮助出口企业规避和化解外贸风险,是摆在出口企业面前迫切而现实的难题。而集贸易融资和账务管理于一身的国际保理应运而生,刚好可以解决这些难题。 一、国际保理业务概况 1.保理业务简介。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国际保付业务,它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当出口商以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将所产生的短期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来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所以,保理业务是为信用销售特别是赊销方式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它的主要作用就是帮助出口商安全收回货款或获得融资。 2.保理业务的基本运作模式。保理的运作模式有两种: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模式下只有一个保理商,双保理模式下则涉及两个保理商。它们的运作过程不同,其中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双保理模式。在双保理模式中,供应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申请,出口保理商对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与之签订保理协议,然后出口保理商与购货商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签订协议,由进口保理商根据对购货商的信用评估,核准给予供应商的信用额度,即可以提供坏账担保的额度,并由出口保理商通知给供应商,供应商与购货商在赊销或承兑交单基础上达成交易后,由供应商将发票及有关单据通过出口保理商寄给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传递给购货商,并到期收取应收账款或者供应商将发票代表的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待进口保理商到期收取款项后,再偿还出口保理商。 在双保理模式中,进口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它仅对出口保理商负责,而出口保理商对供应商负责,出口保理商不必对各个购货商的资信情况、购货商所在国市场情况、法律、贸易习惯等进行调查研究,而是将这些工作交由进口保理商来做,从而可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二、积极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意义 推进国际保理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与发展,对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1.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结算方式,提高竞争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 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竞争已不仅仅是质量、价格的竞争,向买方提供商业信用也成为竞争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型出口企业相当看重的结算方式还是传统的信用证方式。信用证曾在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占据了国际结算方式的首选地位,但信用证对进口商有以下两点不利:第一,申请开证时须向开证行提供保证金,影响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加重了进口商的负担;第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仅审查提单、商检单等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货物的质量只有等到进口商赎单提货后才能确认,因此,信用证不能保证货物的品质。由于上述两点不利,许多进口商拒绝使用信用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率迅速下降。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等结算方式使进口商节省开证费、保证金等费用,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了交易成本,受到了进口商的欢迎。我们一般出口企业内部对 (D/A )承兑交单、(D/P )付款交单、(O/A)赊账等结算方式持比较谨慎的态度,这对降低收汇风险无疑是正确的。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尤其在以买方市场为主导, 网上销售异军突起的新的国际贸易大环境下,许多客户都有赊销的要求。据统计, 目前欧美企业之间信用证使用比例已降至25%,亚太国家之间信用证比例也呈逐年下降趋势。因此,在结算方式采用(D/A)、(D/P)、(OA)等付款方式下,引入国际保理这一工具,可以大大分散出口商面临的收汇风险。 2.增加了解客户的渠道。我国中小企业信息闭塞,对国际市场和国外客户缺乏了解,这是我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障碍。保理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是其服务项目之一,保理商利用其专业人员和网络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资信调查服务。所以保理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获取国外客户信息、消除开拓国际市场障碍的有效手段。 3.保理能解决出口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融资难长期困扰我国企业的发展。融资是保理这种综合性金融业务的服务项目之一,保理商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出口企业提供出口合同金额80%的融资额。相对银行货款来说,保理更容易给企业特别是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这主要是基于: (1)保理融资对企业整体资信能力要求低。在贷款这种传统的融资方式下,银行关注的是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利润率和现金流量等考核企业整体盈利能力的指标,而对中小企业来说,整体资信能力大都比较差。保理融资方式的基础是出口企业的产品已经销售出去并由此取得短期内到期的应收账款,融资的依据是出口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被接受程度和盈利状况,而非资产负债的状况,保理商关注的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质量,将企业的整体资信能力置于一个次要的位置。这正可以规避中小企业整体资信能力较弱的劣势,有利于外销形势好的中小企业融资。 (2)保理融资不需要担保。银行贷款一般需要提供担保,而中小企业往往缺少可供抵押的财产或担保人。而保理融资则不需要提供抵押财产或担保人。 4.保理能降低中小企业的管理成本。应收账款相当于出口企业提供给客户无息贷款,出口企业的资金被客户占用却不付利息。从机会成本看,企业失去了将等额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或用于其它投资获得收益的机会。中小企业采用保理业务可以将流动性差的应收款变现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货币资金,盘活了中小企业的资产,降低了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同时保理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费用。 三、国际保理的适用限制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遇有下列情况时出口商可考虑选择叙作保理业务: 1.对国外进口商资信情况不了解,对方又不愿接受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了达成出口交易,不得不采用O/A 、D/A或D/P等结算方式。 2.出口商必须是在合法经营前提下,这往往是应收账款能够得到出口商、保理商、进口商所在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保理商能够收取债款的保证。另外,出口商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业务不同于L/C以单证相符为依据付款,而是在交付货物与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 3.出口商要具有一定的商业经验和年度财务报告。这是保理商了解出口商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清偿能力和发展前景,判断保理方式对该出口商的适用程度和经营风险的依据。 4.销售的商品不是复杂昂贵的资本性商品。 四、加快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几点建议 出口企业要想“走出去”, 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就会遇到更多的风险与挑战。有些风险特别是结算的信用风险仅仅依靠出口企业自身的能力是根本无法规避的。因此就需要国际保理为其分担风险,使其能够更快的发展。如何使企业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并充分利用国际保理这一有效途径是非常值得我们研究的。 1.针对我国许多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不了解,更谈不上灵活运用的状况,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外贸企业的经理和业务人员尽快学习和掌握国际保理业务这一有效的避免外贸收汇风险的方法。应该让他们充分了解到国际保理业务在财务管理、风险、融资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以进一步扩大其运用范围,创造更大的效益。 2.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提高综合素质,为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国际保理业务既然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国际业务,无论是提供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还是采用保理业务进行结算的企业都应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专业人才,以期切实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的理论及实务水平。 3.完善企业管理、强化风险意识。我们许多出口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还停留在传统企业管理阶段,无法系统的分析和规避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因此出口企业的经营者和业务人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从整体利益考虑, 充分认识到国际保理业务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要重视对出口结算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的防范,把风险降到最低,保证企业的稳健经营。 4.转变观念,适应市场。企业不仅要有风险防范意识,更要有正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善于运用各种防范措施化解风险,扩大业务规模。我国一部分企业目前虽已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却因噎废食,不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一些企业由于惧怕非洲、拉美、东欧、俄罗斯等新兴市场的风险而不敢同其交易,白白失去了许多机会,放弃了本来可能拥有的市场。还有一些企业由于担心采用灵活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会给收汇带来风险而坚持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其结果只能是忍痛放弃许多诱人的合同,丢掉了客户,使其出口业务更加艰难。对此,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在现今的买方市场条件下,只有采用灵活方便的 O/A、D/A、D/P等方式开展贸易才能占领并不断扩大市场。而国际保理业务又是规避其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解决企业后顾之忧的有效途径。

保险业务论文篇(9)

一、保险企业服务价值链的构建

1.服务价值链基本介绍。服务价值链的思想是20世纪末哈佛商学院Heskett等学者提出,其核心观点是:利润、顾客忠诚度、顾客满意度、顾客获得产品与服务的价值、员工的能力、满意度、忠诚度及其生产率之间存在直接、牢固的关系,利润和回报的增长来自忠诚的顾客,顾客忠诚又来源于顾客满意,而顾客满意受感知的服务价值的影响,服务价值是由那些满意的、投入的、生产性的员工创造的,员工满意产生于对信息技术和培训的投资及员工授权的政策。

具体应用到保险企业,服务价值链认为,保险企业的利润和回报的增长来自忠诚的顾客,顾客忠诚又源于顾客满意,而顾客满意受感知服务价值的影响。进一步推导,顾客的满意是来自于员工的服务,员工的服务主要来自员工的满意度。因此,归根到底,保险公司的服务价值是由那些满意、投入的、生产性的员工创造的。保险公司员工满意来自于岗位设计、工作环境、员工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及服务工具和技术支持等。保险公司员工满意度、顾客满意度,及其对企业利润的作用机理如图所示。

2.保险企业服务价值链的构建。服务价值链的根本点在于服务价值链主动地把相关的企业与机构组织起来,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全时间的服务。同时,服务价值链是一个不断与顾客沟通、交流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和发现问题,设计并调整方案,为顾客解决问题,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控制和评估。同时,由于顾客服务导向型特征,专业服务非常具有针对性,强调每个顾客的特殊性并凸现各个客户的独特性,为顾客提供度身定制的服务。因此,服务型企业的价值链具有定制化特色,不像制造企业价值链那样定形和标准通用,往往会因不同的顾客和需求,甚至合作关系的持续时间而发生变化。

对于保险企业而言,服务价值链就是要把各项工作串起来,形成上工序为下工序服务、职能部门为基层服务、领导为员工服务的意识和氛围,并为此建立相应配套的考核、激励机制,保证各项工作环环相扣,流程畅通无阻,最终给客户提供最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打造企业服务价值链,需要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和业务流程重组等相关工作都围绕这条主线进行规划和实施,保证各种业务活动单元价值观的一元化和在创造“最大化”价值时的同向性,从而提高协同的效率。同时服务价值链需要向上下游拓展,实现与外部价值链的对接。

二、保险企业价值创新路径分析

1.企业的价值创新的基本理论。企业价值创新是W·钱·金和勒妮·莫博捏在蓝海战略中所提及的,在他们的逻辑框架中,价值创新是蓝海战略的基石。企业价值创新的战略逻辑是,企业不应该把精力放在打败竞争对手上,而是放在全力为买方和企业自身创造价值飞跃上,并由此开创新的无人争抢的市场空间,彻底甩脱竞争。

对于企业价值创新而言,“价值”和“创新”同样重视。一方面,如果只重价值不重创新,就容易使企业把精力放在小步递增的“价值创造”上。这种做法,虽然也能改善价值,却不足以使你在市场中出类拔萃;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只重创新,不重价值,则易使创新仅为技术突破所驱动,或只注重市场先行,或一味追求新奇怪诞,结果是常常超过买方的心理接受能力和购买力。因此,要把价值创新与技术创新及市场先行区分开。

研究显示,开创蓝海的成功者和失败者之间的分水岭,不在于尖端技术,也不在于“进入市场的时机”。这些因素在更多时候并不存在。只有当企业把创新与效用、价格、成本整合一体时,才有价值创新。如果创新不能如此植根于价值之中,那么技术创新者和市场先驱者往往可能会为他们所用。

2.保险企业价值创新的路径。保险企业需要对价值创新的全过程有一个系统的理解。从行业内部来看,客户与保险企业之间彼此链结,相互关联,组成了行业内的“价值系统”。再进一步,如果将保险企业至于金融行业作为流通大环境中的一个价值环节来考虑,那么保险企业的整个价值传递过程包括从保险订单、服务的供应到保险中介及销售渠道、再到终端客户、消费者等所有环节。

保险企业的主要任务就是销售服务。保险企业的目标是以客户为中心开展工作,实现客户价值的最大化。因此,保险企业价值创造的核心策略只有转变为价值链竞争,即转变为争取客户最大满意的服务竞争,企业才能得以生存与发展。保险企业的任务不得不从销售提升来创造和传递价值,而企业创造和传递价值的过程就是为客户服务。对于企业而言,员工比客户重要,只有员工管理好了,才能管理好客户。因此,企业价值创新的核心环节在于,企业应首先打造好企业内部的服务链,通过企业服务价值链驱动外部价值链。因此,打造企业服务价值链是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将客户的价值系统纳入企业的价值系统即企业的服务价值链,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生存。

因此,保险企业价值创新对于整个大环境来说是价值链系统中的一个传输增值环节,企业的价值创新链需要向两端延伸,向上下游拓展,实现保险产品在整个价值系统的增值。

三、服务价值链是保险企业价值创新的核心驱动力

1.价值创新驱动来源之一:服务价值链可以优化顾客价值链,提高顾客价值。实际上,企业竞争差异性优势的来源有两个,即要么使客户的价值链更有效率,要么能增加客户的价值链的差异性,进而使得其产品和服务具有差异性。保险企业服务价值链的构建有组于保险企业优质服务的提供。保险行业是服务性较强的产业,顾客的价值不仅取决于产品本身,更有赖于高质量的服务。这种服务不仅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的服务,也包括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的服务。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通过为顾客提供送货、培训、安装、咨询、售后等一揽子服务,增加顾客价值是保险企业差异化营销的重要手段。

同时,服务价值链的构建有助于提高产品的柔性。高新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比较快,为了避免顾客的损失,打消顾客的疑虑,产品的柔性(兼容和升级)非常重要。提高产品的柔性就意味着提高了顾客的价值。

2.企业价值创新来源之二:服务价值链能够发挥价值信号的作用,提升顾客的价值认同。产品的独特价值能否创造有效需求有赖于顾客认同。保险产品市场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会影响产品独特价值的发挥。产品价值的不易感受性使得消费者在使用产品之前不可能全面了解产品的独特价值和企业为实现这种价值所做的一切努力。因此,企业能否使顾客清晰完整地感知、认同其产品的独特价值对于企业差异化竞争战略的成败起决定性作用。

因此,应该认识到,保险企业的价值链和买方的价值链等对企业机制创新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是否拥有高效率、高质量的上下游价值链就成为能否获取价值创新,进而获取竞争优势的决定因素之一。

3.企业价值创新来源之三:员工满意驱动企业价值的创新。员工满意度是员工对其工作中所包含的各项因素进行评估的一种态度的反映,据权威机构的研究表明,员工满意度每提高3个百分点,企业的顾客满意度将提高5个百分点;员工满意度达到80%的公司,平均利润率增长要高出同行业其他公司20%左右。

(1)员工忠诚度推动员工生产力。忠诚度是指员工对其所属社会团体的目标、象征和宗旨等方面的坚信不疑的品质。高忠诚度的员工在处理单位内成员之间的问题时通常坚持单位内的规范和信条。同时,他们在面临外单位比本单位有更好的经济待遇时,仍然会选择继续坚持留在本单位工作,且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忠诚是效率,是竞争力,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忠诚管理可以带来可观的回报。相反,对企业缺乏忠诚的员工给企业造成的直接损失使生产力下降和顾客满意度降低。经验表明,员工不忠将会影响20%~50%的公司业绩。

(2)员工满意度推动员工忠诚度。企业如何对待员工,员工就如何对待顾客。正如顾客忠诚度取决于顾客满意度一样,员工满意度提高的同时也会使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提高,对企业不满的员工将会导致其对企业的“不忠”,员工对企业不忠会导致顾客流失。对员工而言,满意乃指“对工作付出”与“从工作获得”之间的关系,且“满意是经由对工作评价后,所产生的喜悦或正面的情绪状态”。将员工视如内部顾客,使其能感受到如同外部顾客一样地满意,继而造就出更为忠诚的员工,甚至为企业带来实质的收益。

据权威机构的研究表明,员工满意度每提高3个百分点,企业的顾客满意度将提高5个百分点;员工满意度达到80%的公司,平均利润率增长要高出同行业其他公司20%左右。因此,为使顾客满意成为一项事实,企业必须先让员工满意。只有员工拥有了这样一种对企业满意的正面情绪,才可能对公司忠诚。员工满意与忠诚,最终将决定顾客的满意与忠诚。

保险业务论文篇(10)

试论新生财产保险企业的发展战略 论文摘要:垄断 WTO和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信息技术是影响当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外部因素。基础管理薄弱 经营方向不明 指挥系统不科学和文化建设流于形式是导致新生财产保险公司陷入亏损困境的内部因素,同时也是新生保险公司制定发展战略的数据。因此,公司竞争力建设的核心是专业化经营,并建立以核心专长为依托销售服务网络,战略协作同盟,以市场创新为中心的强大的可持续研究开发能力以及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新型管理销售模式。 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正处在转型期。垄断、WTO和信息技术是影响当今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三大因素。新生企业要制定发展战略就必须要针对这三个因素进行。在严重的市场垄断和WTO的紧逼面前, 弱小的企业仅仅像竞争对手那样调配资源是无法获胜的,必须通过对战略的选择来改善自己的行业地位,除此之外任何战术性的调整都无济于事。所谓战略并非是很虚或很遥远的东西,把现实中正确的事长期坚持做下去,就是战略。企业必须认识到如果战略错了,则战术上无所谓对错;只有战略对了,战术上的对错才是经营上的焦点。战略决策是关系到企业发展方向的决策。企业必须要重视对发展战略的研究,掌控生存环境的发展变化的规律和趋势,借用先进的理论来指导企业的发展,根据战略科学合理地安排短中期目标,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树立战略致胜的新思维,看重战略目标的实现。“百年老店”是战略策划的结果,而非经营的结果。企业生存的寿命与企业思考的深度和广度成正比。要扭转长期形成的“宏观不管,微观管死”的旧管理模式,加强战略管理和控制,加大战术上的自主经营。 新生的财产保险企业由于其诞生在国家经济转轨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特殊时期,更应该注意自己周边环境的变化以便能够制定出一套切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和策略。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市场环境决定市场结构,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因此,要想比较准确的预测和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就必须深入地分析企业面对的市场环境。 下面将从财产保险的产业环境入手分析一下新生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称新生企业)的发展战略。 一、当今财产保险的产业环境 (一)来自WTO的挑战 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和趋势。中国加入WTO是既定国策。国际竞争家门化已变为无法回避的实事。因此,不论新生企业愿意与否,都必须准备迎接来自国际保险业的挑战。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存在根本性差异以及长期处于政府的政策保护和国有企业一家独霸的市场垄断之下,WTO对中国保险企业来说是相当陌生的。这种经济体制上的陌生性使我国保险企业所面临的挑战远比其它发展中国家保险企业在“入世”时所面临的挑战要大得多,风险自然也要大得多。如何抓住“入世”前最后几年的过渡期加速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充分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应是各家保险公司关注的焦点。 WTO对中国经济最大的影响就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国际分工,所有的中国产业都将在这一框架下重新定位,作为服务业的中国保险业也将随之重新界定自己的服务对象。随着产业的重新排序和分化,市场将会分为厚利市场(profitable market)和薄利市场(unprofitable market )。有可能出现外资企业据有厚利市场而把薄利市场让给内资企业的产业格局。因此,如果定位不清中国保险业在新的分工体制下可能会丧失今天在本国市场的主导地位,沦为附庸。这将是WTO带来的最大的威胁。所以,国内保险企业如何审视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师夷之长以制夷”,通过抓住再定位的机会来化解强敌的威胁,在特定的目标市场上牢牢占据主导地位是解读 WTO的关键。但是,这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再造工程,而不是简单地“认识”问题。《世界银行1998年发展报告提纲》在谈到是“搭上车”还是“落伍”的问题时指出“赶上并不是轻而易举,简单迅捷的事,需要的也不仅仅是资本积累”。 面对国外保险企业的大兵压境和国内保险企业群雄逐鹿的局面,新生企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必须要准备走一条不同寻常的发展道路和模式,尽快形成自己在新秩序中的特殊竞争优势,把这场中国经济发展史上的最大变革所带来的严峻挑战变

保险业务论文篇(11)

“电子化保险”是中国商业保险发展的目标,更是现实的需要。网上保险、企业保险、网上支付平台、BTOB、BTOC等以“保户为中心”的金融保险服务是CRM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目前CRM产品有很多种、保险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样的CRM呢?不同于一般企业,保险公司使用CRM产品是用来整合自身拥有的保险资源体系、优化市场价值链条、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下面具体分析。

首先,CRM应当以现有的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商业智能(BI)、决策支持系统(DSS)为基础,注重组织再造与业务流程重构。通过改革和组织再造,整合内部资源,将传统的电话保险、网络保险、自助设备、网点整合成保险服务的前端体系,并渗透到管理、产品设计、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实现保险业务运营效率的全面提高。建立适应保户战略的、职能完整、交流通畅、运行高效的组织机构,以“保户需求挖掘”和“满足”为中心,实行业务流程的重构,加强基于保户互动关系的营销和产品销售(服务)工作,统一保户联系渠道,针对保户的需求及时推出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全面提高MIS应用级别和商业智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决策管理系统、经济环境信息系统、保户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系统、账户信息系统和决策模型、方法库、专家系统等的应用效果,集中对业务流程的主信息流进行搜集、整理、挖掘、分析和利用,从而起到对商业保险提高管理效率、效果的重要作用,最终以形成CRM系统支持的商业决策分析智能为目标。

其次,CRM要能够将原来相互独立的商场、营销、服务、管理人员整合成一个统一的、高效的、能够满足各种“保户需要”的强大团队,同时提供一个各部门共享的信息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为保护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个性化服务。

第三,CRM要能够为保险系统打造核心竞争力。通过CRM来优化保险的组织体系和职能架构,形成高效运行的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加强开发、创新和营销金融产品的能力,从而为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系统保障。

二、满足保险业务的三类CRM

在上述目标下,有什么类型的产品可供选择呢?对保险来说,有分析型、运营型和协作型三类CRM,而这三类CRM也有着很大差别,对于有不同需求的保险需要有不同的选择。

1.保险分析型CRM

分析型CRM适用于保险分司在建立CRM的初期。随着保险市场细分,各项新系统的应用,保险业务的各种离散的数据不断增多,如何将这些庞大的、分散的、冗余的保险业务数据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起来并发挥作用,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因此,建立分析型CRM通常是保险分司实施CRM系统的切入点。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分析型CRM能满足保险业务的哪些需求。

首先,满足保险业务对“过程”管理的需求。过程管理是保险管理的主要部分,过去的重结果轻过程的管理模式,无法形成一种管理规范。利用分析型CRM,对整个经营过程进行跟踪,并根据跟踪的结果来调整经营方向,过程管理是保险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

其次,分析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对保户状态、保户行为分析的需求。利用分析型CRM提供的多维特征分析、保户行为分析,使保险公司更清晰、深入地了解自己的保户,并按行业(职业)、地区、消费习惯、年龄及性别等进行多角度的分析、论证,继而制定和改进相应的市场策略,并利用分析结果指导保险分司的市场行为。

第三、分析型CRM满足保险分司对保险成本分析的需求。传统的理念认为“保户就是上帝”。其实,保户也并非都是上帝,有相当比例的保户是会给保险带来损失的。例如,服务费用过高保户以及带来诉讼的保户等。利用分析型CRM对保户进行综合评价,准确判断它对保险的贡献度、忠诚度,从而实现按贡献度、忠诚度对保户进行分类,对重要保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对其特殊要求给予更加快速的响应。对那些贡献度极低,服务成本很高的保户则降低服务水平直至剔除该用户。

2.保险运营型CRM

运营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建立CRM的中期。利用运营型CRM使保险业务流程化,营销部分自动化,建立前台和后台运营之间平滑的相互链接和整合,跟踪、分析、驱动市场导向,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提供决策支持。

运营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网点分布决策与效益最大化的需求。它能够合理调整保险公司网点分布,整合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使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具有更亲近、更具响应性的关系。它能够对保户数据进行在线分析和数据处理,明确网点分布,减少冗余,使保险业务处理的流程更加流程化、自动化和智能化。

运营型CRM满足保险公司对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的需求。它能够连接、调整、整合保险公司的现有系统,并能够自我修复IT系统,使保险公司以更多的时间管理业务。通过运营型CRM系统可以实现保险公司的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工作流的动态配置与管理、业务信息交换等功能。它将保险的市场、销售、咨询、服务、支持等全部集成起来,充分利用保险网点柜台、自助设备和电话保险、手机保险、网上保险等为保户提供保险信息和咨询服务,同时采集保户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并与保险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使保险各业务部门共享信息的自动化工作平台,将来自保险公司各个柜面业务系统的保户交易数据和来自于其他有关保户资料信息和服务信息有机地集成在一起,建立统一的保户信息中心

3.保险协作型CRM

协作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实施CRM的中后期。利用协作型CRM集成各种服务渠道,综合服务平台,保险公司能将保户的各种背景数据和动态数据收集整合在一起,同时将运营数据和外来市场数据经过整合、变换装载进数据仓库,以便为保户提供综合、全面、真实、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