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履职承诺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2-02 11:09:44

履职承诺报告

履职承诺报告篇(1)

一年来,能够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比较系统地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大和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做到思想上、政治上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坚持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原则,把学习与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特别是通过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评比活动,对照先进找差距,查问题,找不足,自己在思想、作风、纪律以及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

二、认真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疗工作者的职责所在,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闻工作的进步在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以对历史负责、对医院负责、对患者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坚持业务学习不放松。坚持学习妇产科学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不断汲取新的营养,促进自己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年共计记业务工作笔记X万字,撰写工作报告份,撰写业务工作论文篇。二是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认真对待每一例手术,坚持把工作献给社会,把爱心捧给患者,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质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全年共计接待患者人,实施手术例,治愈病人人(次)。

履职承诺报告篇(2)

(一)自我教育原则。坚持以自我教育为主,通过廉政公开承诺活动,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二)实事求是原则。联系个人和单位实际,针对从事的岗位工作,找出问题,剖析原因,落实整改,作出公开承诺。

(三)群众路线原则。相信和依靠群众,诚心诚意地广泛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注重实效原则。要实实在在地解决领导干部落实岗位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承诺的履行,务求取得实效。

二、公开承诺的对象。

基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重要业务科室负责人。

三、公开承诺的时间。

一般在每年的年初完成,新任职的中层干部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完成。

四、公开承诺的内容。

1、履行职责方面。严格履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立党为公方面。决不利用权力谋私利或为子女、配偶、他人谋私利,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集体观念。

3、廉洁自律方面。对送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一概拒收;拒绝不了的立即上缴组织,并记录在案。

4、艰苦奋斗方面。公务活动和生活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不铺张浪费,不用公款支持高消费娱乐活动。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省委、省纪委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及全省工商系统公务人员廉政守则、“红盾形象自律二十条规定”和年度廉洁自律工作重点,结合实际从事的岗位工作确定承诺内容。

五、公开承诺的形式。

在全体中层干部会议或专门会议上进行书面承诺,并将承诺书内容在有关媒体上公开。同时在承诺会上邀请行风监督员和媒体记者参加。

六、主动接受监督。

履职承诺报告篇(3)

2、参加人员:村居全体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人数一般不少于100人,村民代表不少于20人。

二、评议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由各村居分工领导确定。

三、评议内容

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体要求,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依据,将承诺制定、承诺履行、承诺兑现、履职尽责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实事求是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明确努力方向。

(一)对村居组织的评议,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兑现公开承诺的情况;

2、立足本职,推动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完成的情况;

3、履行工作职责,服务人民群众,为民办实事的情况;

4、履行管党职责,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情况。

(二)对党员的评议,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认真履行承诺的情况;

2、立足本职工作,争优秀做表率的情况;

3、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为民办实事的情况。

四、评议形式和步骤

评议的形式为召开村居党员群众评议大会。大会由镇分工领导、分工干部负责组织,大会主持人由镇分工领导担任。

评议的主要步骤:

1、向党员群众报告工作。村居党组织书记代表两委会班子向与会党员群众报告一年来履行职责、兑现承诺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和改进措施等,时间一般在10分钟左右;其余镇管干部提供书面报告,会前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2、现场回答党员群众提问。与会党员群众就村居两委会及其成员一年来履行职责、兑现承诺等情况,以及自己所关心的党的建设、民生改善、社会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提问,两委会班子成员现场回答,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现场发放评议表,由与会党员群众对村居两委会班子及其成员和普通党员一年来履行职责、兑现承诺的情况进行评价。

4、现场公布评议结果。镇分工领导、分工干部对村居两委会班子及其成员评议情况进行现场统计、汇总,并现场公布评议结果。各村居会后,适时将两委会班子及其成员履职情况通过公开栏等渠道予以公布,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党员群众评议。

五、评议工作有关要求

1、运用好评议结果。镇党委将根据评议情况对村居两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行职责、兑现承诺的实际情况作出客观评估和分析,作为加强村居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运用好评议成果。

2、宣传好发展成果。各村居要结合党员群众评议工作,认真总结一年来发展情况,收集好图片等资料,在党员群众评议大会前通过展板形式集中展示发展成果。同时,要通过宣传标语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并做好会标、签到表、会议材料等会务工作。

履职承诺报告篇(4)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142号)文件要求,推动全县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安全生产“543”工作机制为抓手,围绕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在全县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不断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链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推进全县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的落实,决定成立全县重点行业领域落实履职尽责承诺制领导组,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履职尽责承诺制相关工作,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组   长:吴雁臻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王挨林   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成  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工信局、县能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王挨林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各乡镇各部门落实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实施范围 

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市政管理、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中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县直各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认为有必要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2月18日—2月2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各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与市直对口部门对接,按照市直部门《承诺书》,结合我县特点,制定本行业《承诺书》,并下发。 

(二)整体推进阶段(2021年2月25日—3月15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将《承诺书》下发至监管的企业,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作出安全承诺,报至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承诺书》台账,并将《承诺书》签订情况和台账报县安委办。 

(三)全面落实阶段(2021年3月15日—3月31日)。县安委办要对各部门《承诺书》签订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仍未签订完成的部门和企业,要及时进行通报和整改,确保2021年一季度前所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全覆盖。 

五、责任划分 

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参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安发〔2020〕18号)和《保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保政发〔2020〕8号),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组织日常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一)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二)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水上交通运输、城市交通运营、公路工程施工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三)住建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燃气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四)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重点消防单位签订。 

(五)公安局:负责组织爆破作业等经营单位签订。

(六)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经营单位签订。

(七)工信局:负责组织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八)能源局:负责组织电力企业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九)水利局:负责组织各类水利企事业单位和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签订。 

(十)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机使用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十一)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文化市场、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其他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和特点,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签订。 

六、承诺内容 

(一)承诺的实施方式 

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与市直对口部门对接,按照市直部门《承诺书》,结合我县特点,制定本行业《承诺书》。县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将本行业的《承诺书》下发至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作出安全承诺,报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承诺的内容 

《承诺书》应当包含以下五点:(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2)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3)县人民政府认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其他职责和义务;(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中应当建立的安全制度体系以及其他任务目标;(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约定内容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自愿接受的处罚条款。 

(三)承诺的期限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签订一次《承诺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或者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变动《承诺书》内容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重新签订。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把建立安全生产履职尽责制度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一项重要措施落细落实。通过签订《承诺书》的方式,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兑现承诺事项,自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加大执法力度,压实责任链条。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查处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高压执法切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各监管部门要对企业是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活动;是否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是否存在强令冒险违规指挥、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完善制度措施,提升本质安全。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手段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签订成效。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承诺履职尽责落实情况,县监管部门要做好存档备案和上报工作。

县直各有关部门务于2021年4月1日前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情况报告以及承诺书签订台账报送至县安委办。 

联  系 人:卢  立

联系电话:18235046170 

邮      箱:bdxawb@126.com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履职承诺报告篇(5)

契约定岗,把农村无职党员想做的事情签下来。一是因事设岗。村党组织通过入户走访、发放问卷等形式,了解掌握党员的承诺意向和群众的服务需求,结合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出“岗位菜单”供党员选择。安庆镇羊草沟村党支部从发展设施农业、做强养殖业、壮大劳务输出业和村容村貌治理4方面确定承诺内容,为党员设置科技示范、技术指导、信息搜集、产品营销、治安巡逻、卫生保洁等12个岗位,实现党组织与党员承诺事项有效衔接。二是因人领岗。党员根据从事产业、技术特长和兴趣爱好,选择认领适合自己的岗位。夏家店乡水泉村党员养鸡大户贺玉学认领示范带动岗,主动承诺做好全村鸡雏统购、饲料提供、技术指导、鸡蛋销售等项工作,在他的示范带动下,全村发展养鸡户152户,蛋鸡存栏达到20万只。三是签约定岗。村党组织和党员沟通确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履岗措施、完成时限和违约责任,签定履岗承诺协议书。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全区农村无职党员共认领岗位10915个、签订履岗承诺协议书9820份。

承诺履岗,把农村无职党员作出的承诺亮出来。一是亮约示岗。设岗定责承诺契约书签定后,村党组织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将无职党员岗位职责、完成时限和预期效果等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碱洼子村党总支把确定的岗位提前告知党员,让党员结合从事产业、正在干的事情提前思考,填写承诺书,在党员大会上进行现场宣读,增强党员履岗践诺责任意识。二是践诺履岗。按照承诺契约书确定内容,制定具体兑现承诺办法,通过组织督促和自身努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兑现承诺事项。穆家营子镇北洼子村党员李明丽认领科技示范岗后,在自己大棚里试种硬果西红柿,由于产量高、果品好、耐运输,试种品种已在整个园区进行推广。三是销号督岗。村党组织建立履岗践诺台账,对无职党员履岗践诺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完成一件销号一件。每季度对党员履岗情况公示一次,督促党员履行岗位职责。目前,全区农村无职党员已销号承诺4178个,并根据群众需求和组织要求再次作出承诺3348个。

星级评岗,把农村无职党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一是严格程序。村党组织对无职党员履岗践诺情况每年评定一次,采取实地查验、个人述岗、党员评议、一星一表决方式评出星级,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群众评议会,对每个岗位完成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议结果公示后报上级党委备案。上官地镇为农村无职党员设置宗旨信念、履行岗位、带头致富、带领致富和遵纪守法五颗星,按照党员认星、村党组织评星、党员群众推星、公开公示亮星和年终评选授星程序,对无职党员履岗践诺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定岗准确、程序规范、监督严格。二是规范管理。根据党员岗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星级评定,每完成3件实际工作,经核定后加一星,累计加星至5个的为一朵光荣花;当年获得星花,下年度没有办1件实事的,摘减一颗星。建立星级评岗档案,按设定岗位分类管理;在村务党务公开栏醒目位置设立党员星级评岗光荣榜,张贴党员照片,公开岗位职责,按每次评定结果悬挂星花。三是兑现奖惩。按照无职党员年度所得星花数量进行奖惩,作为年末民主评议评优和“七·一”评奖主要依据。当铺地满族乡石界庄村将年度获得两星以上党员评为合格党员,获得五星以上的党员推荐为优秀共产党员。累计获得五个星花的党员,经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审定给予1000元奖励;累计获得20个星花的党员,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享受每月100元经济补助。对当年没有获得星花的党员进行教育引导、督促整改,连续2年没有获得星花的党员实施重点管理。

履职承诺报告篇(6)

契约定岗,把农村无职党员想做的事情签下来。一是因事设岗。村党组织通过入户走访、发放问卷等形式,了解掌握党员的承诺意向和群众的服务需求,结合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出“岗位菜单”供党员选择。安庆镇羊草沟村党支部从发展设施农业、做强养殖业、壮大劳务输出业和村容村貌治理4方面确定承诺内容,为党员设置科技示范、技术指导、信息搜集、产品营销、治安巡逻、卫生保洁等12个岗位,实现党组织与党员承诺事项有效衔接。二是因人领岗。党员根据从事产业、技术特长和兴趣爱好,选择认领适合自己的岗位。夏家店乡水泉村党员养鸡大户贺玉学认领示范带动岗,主动承诺做好全村鸡雏统购、饲料提供、技术指导、鸡蛋销售等项工作,在他的示范带动下,全村发展养鸡户152户,蛋鸡存栏达到20万只。三是签约定岗。村党组织和党员沟通确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履岗措施、完成时限和违约责任,签定履岗承诺协议书。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全区农村无职党员共认领岗位10915个、签订履岗承诺协议书9820份。

承诺履岗,把农村无职党员作出的承诺亮出来。一是亮约示岗。设岗定责承诺契约书签定后,村党组织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将无职党员岗位职责、完成时限和预期效果等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碱洼子村党总支把确定的岗位提前告知党员,让党员结合从事产业、正在干的事情提前思考,填写承诺书,在党员大会上进行现场宣读,增强党员履岗践诺责任意识。二是践诺履岗。按照承诺契约书确定内容,制定具体兑现承诺办法,通过组织督促和自身努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兑现承诺事项。穆家营子镇北洼子村党员李明丽认领科技示范岗后,在自己大棚里试种硬果西红柿,由于产量高、果品好、耐运输,试种品种已在整个园区进行推广。三是销号督岗。村党组织建立履岗践诺台账,对无职党员履岗践诺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完成一件销号一件。每季度对党员履岗情况公示一次,督促党员履行岗位职责。目前,全区农村无职党员已销号承诺4178个,并根据群众需求和组织要求再次作出承诺3348个。

星级评岗,把农村无职党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一是严格程序。村党组织对无职党员履岗践诺情况每年评定一次,采取实地查验、个人述岗、党员评议、一星一表决方式评出星级,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群众评议会,对每个岗位完成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议结果公示后报上级党委备案。上官地镇为农村无职党员设置宗旨信念、履行岗位、带头致富、带领致富和遵纪守法五颗星,按照党员认星、村党组织评星、党员群众推星、公开公示亮星和年终评选授星程序,对无职党员履岗践诺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定岗准确、程序规范、监督严格。二是规范管理。根据党员岗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星级评定,每完成3件实际工作,经核定后加一星,累计加星至5个的为一朵光荣花;当年获得星花,下年度没有办1件实事的,摘减一颗星。建立星级评岗档案,按设定岗位分类管理;在村务党务公开栏醒目位置设立党员星级评岗光荣榜,张贴党员照片,公开岗位职责,按每次评定结果悬挂星花。三是兑现奖惩。按照无职党员年度所得星花数量进行奖惩,作为年末民主评议评优和“七·一”评奖主要依据。当铺地满族乡石界庄村将年度获得两星以上党员评为合格党员,获得五星以上的党员推荐为优秀共产党员。累计获得五个星花的党员,经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审定给予1000元奖励;累计获得20个星花的党员,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享受每月100元经济补助。对当年没有获得星花的党员进行教育引导、督促整改,连续2年没有获得星花的党员实施重点管理。

履职承诺报告篇(7)

为了个人安全、家庭的幸福和企业利益,我郑重承诺:

1、 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的安全我有责,企业的安全我尽责。

2、 严格遵守公司各级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3、 自愿接受安全培训,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学会紧急救护法。

4、 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的指令,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5、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进行危险点分析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接受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考核。

承诺人:

年 月 日

总经理安全承诺书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19]69号)、《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各种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企业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七、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和整改。

八、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九、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权益。

十、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二、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员救治、赔偿等善后工作。

十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依法接受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班组长安全生产承诺书

部门: 岗位:

为了个人安全、家庭的幸福和企业利益,我郑重承诺:

1、 作为本班组安全第一责任者,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公司各级安全规章制度,对班组安全隐患及时分析和整改。

2、 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学习。

3、 掌握本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班工作危险点分布和防范措施,安排工作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

4、 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以及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履职承诺报告篇(8)

一、各股(室)、二级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制定部门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每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制订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岗位职责中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作为考评依据。

四、定期组织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奖惩挂钩。

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计生委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接)责任人

本单位工作人员对来委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招呼,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人员。主动接办人员、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接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接)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二)首问接责任人要向来办事者主动出示胸牌,问明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和工号,问清对方意图;

(三)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委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部门,落实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顶岗工作制度

一、顶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顶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股室都要确定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现象。

四、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群众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承诺期限

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户粮关系证明、非农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的,应当随到随办。版权所有

⒉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各类证件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情况。

三、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办事预约制度

一、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计生委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预约范围

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业务工作,可以预约。

⒉异地人员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可以预约。

⒊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帮助解决及服务的有关事项,可以预约,必要时也可以上门服务。

⒋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可以预约。

⒌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政务公示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示制度系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县计生委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示。

第三条县计生委各股室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像片、姓名、部门、职务;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股室职责;

三、办事程序、标准;

四、机关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各股室负责提供各自应公示的内容,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和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各股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诫勉制度》处理。

第七条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股室、个人的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效能考评制度

一、委机关及下属二级机构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⒈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⒉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⒊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二级机构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⒋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履职承诺报告篇(9)

二、制订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岗位职责中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作为考评依据。

四、定期组织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奖惩挂钩。

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计生委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接)责任人

本单位工作人员对来委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招呼,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人员。主动接办人员、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接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接)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二)首问接责任人要向来办事者主动出示胸牌,问明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和工号,问清对方意图;

(三)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委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部门,落实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顶岗工作制度

一、顶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顶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股室都要确定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现象。

四、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群众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承诺期限

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户粮关系证明、非农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的,应当随到随办。

⒉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各类证件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情况。

三、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论文、法律、经济论文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办事预约制度

一、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计生委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预约范围

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业务工作,可以预约。

⒉异地人员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可以预约。

⒊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帮助解决及服务的有关事项,可以预约,必要时也可以上门服务。

⒋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可以预约。

⒌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政务公示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示制度系指行政论文机关向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论文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县计生委依据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论文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论文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论文务公示。

第三条县计生委各股室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像片、姓名、部门、职务;

二、机构设置、行政论文职能、位置分布、股室职责;

三、办事程序、标准;

四、机关的对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各股室负责提供各自应公示的内容,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和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各股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诫勉制度》处理。

第七条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股室、个人的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效能考评制度

一、委机关及下属二级机构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⒈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⒉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⒊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二级机构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论文过错,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论文效率和行政论文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论文和经济论文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论文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论文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论文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⒋其他经行政论文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履职承诺报告篇(10)

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能之一,人大监督范围、内容具有广泛性,监督的效力具有最高权威性。人大法律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可分为:一是立法监督,即对上述机关制定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二是执法监督,即对被监督对象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情况、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现谈几点个人的思考。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加强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逐渐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对行政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维护国家法制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科学发展有根本性意义。

二、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改进行政执法监督,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应采取多种途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如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议案;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了解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督促“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等。

应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强化监督能力。人大代表素质直接影响着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和文化素质,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其次,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知政、参政、议政、督政中提高履职能力。

三、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一是正确认识执法监督中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而不是干预其日常工作。二是科学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应善于监督,科学地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监督领域的法制建设,适时修订法规条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的提起、调查、审议、表决、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县级人大必须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要注重改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监督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增加农业投入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依法督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汇报以是否依法行政为重点,在开展的调查、视察活动中,以解决行政违法问题、把各行各业纳入法制化轨道为重点,切实解决乱罚、乱滩派、滥收,及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

四、依法行使任免权,增强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水平

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要在规范人事任免程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坚持探索推行履职承诺制度。开展履职承诺制度,是在当前的监督机制条件下,把任免权与监督权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化和监督方式的不断创新。通过开展履职承诺,对人大任命的干部在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履行能力,提高工作水平,树立公仆意识、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是明确履职承诺的对象和内容。履职承诺的对象主要是人大常委会新任命的干部。在人大每次任命新干部时,被任命对象要向人大常委会作出履职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宣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打算;对拟任职务的认识;如何接受人大监督等。二是明确履职承诺的程序和办法。履职承诺在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承诺的内容要向媒体和社会公布。同时,要把开展履职承诺与工作评议有机结合起来,以强化对践行承诺的跟踪监督。

五、从单一的事后监督向决策性监督、参与性监督和跟踪性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转化

要在政府决策酝酿阶段,实施决策性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将出台的决策进行论证,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提出一些具有预见性的意见建议,防止肓目性和随意性,应避免不成熟的决策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在实施国家法律和政策阶段,人大要进行参与性监督,有效防止“一府两院”工作偏离法律和政策轨道;对国家机关在贯彻法律和政策的行政效果实施跟踪性监督,及时发现“一府两院”的工作失误,在限定时间内要求其纠正失误,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从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质量。

六、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县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系、工作指导和法律监督的关系

履职承诺报告篇(11)

摘 要: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职责主要有:剥离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剥离程序的监督,定期提交有关报告。欧盟监督受托人的职责集中反映了监督受托人的双重性、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和时限性等本质特征。借鉴欧盟的经验,我国应从细化剥离业务的维持和独立性、新设代替董事会成员职责、强化独立性的保障措施、增设行为性救济中的职责、增加争议仲裁解决机制和明确法定资格条件等方面完善监督受托人职责制度。

关 键 词:经营者集中救济;剥离业务;监督受托人;职责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5-0097-09

收稿日期:2015-03-26

作者简介:袁日新(1974—),男,辽宁鞍山人,法学博士,沈阳建筑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经营者集中救济法律制度研究——以不同产业的适用为中心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YJC820132。

监督受托人职责制度是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制度的核心内容,任命监督受托人已经成为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的普遍做法。自2006年至2010年,在欧盟委员会作出的99起涉及经营者集中救济的案件中,就有91起案件包含监督受托人条款。[1]2013年12月5日,欧盟委员会了最新的《向欧盟委员会的承诺示范文本》和《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使得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制度规范更加清晰、明确,运作更加成熟和完善。

2010年7月5日,我国商务部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剥离暂行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的监督受托人制度。2014年12月4日,我国商务部了《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附条件规定(试行)》),在《剥离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有关保密职责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监督受托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使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的监督受托人制度初步形成。由于我国引入监督受托人制度的时间不长,缺乏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监督受托人;再加上我国对监督受托人职责制度的现行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借鉴欧盟立法上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的监督受托人职责制度。

一、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主要职责

在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权利和义务系基于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而产生的。为了充分发挥监督受托人的作用,也为了有效制约监督受托人,欧盟对监督受托人的职责作出了比较系统且完善的规定。欧盟《集中救济通告》概括列举了监督受托人的职责:监督受托人应当监督过渡期剥离业务的维持;在剥离案件中,监督受托人应当监督剥离业务和当事人保留业务之间的资产分离和人员分配,以及监督集中当事人先前提供的业务中的资产和功能的配置;监督受托人应当监督集中当事人努力寻找潜在的买方和转移业务工作;监督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特别是潜在买方提出的有关承诺的任何要求充当联络人的角色;监督受托人应当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上述问题,并应委员会的要求提交附加报告。[2]欧盟《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更加详细规定了监督受托人的职责,作为所有案件当事人与监督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的标准示范文本。

(一)对剥离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剥离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是监督受托人在结构性救济中的核心职责。由于欧盟委员会不能直接参与救济承诺的日常监督,因而当事人必须提出任命一个监督受托人监督其遵守救济承诺,特别是遵守其在过渡期和剥离过程中的义务,以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可售性和竞争性。[3]

⒈监督过渡期剥离业务的维持。在集中当事人提出经营者集中救济建议、欧盟委员会接受建议直到买方接管剥离业务期间,通常有一个剥离期限,即过渡期。从过渡期开始,直到资产和人员转移给新的持有者为止,需要维持剥离业务,以防止剥离业务贬值衰退,未来市场竞争力下降。在理论上,依靠集中当事人和买方来维持剥离业务是不切实际的。因为,从主观意愿角度来看,集中当事人具有降低剥离业务价值的天然倾向,其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博弈的过程中,总是尽可能地保留最有价值的业务,剥离质量较差的业务。买方的购买动机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未必相一致,与集中后实体开展有效竞争未必是其主要目的,在对剥离业务的评估方面未必对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具有建设性。因此,剥离业务的质量保证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4]由于资源、人力和财力等诸多限制,欧盟委员会通过任命监督受托人来监督过渡期剥离业务的维持或成为最佳选择。那么,监督受托人如何监督过渡期剥离业务的保护,《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已作出详细规定:根据良好的商业惯例,维持剥离业务的存续性、可售性和竞争性;尽可能降低剥离业务竞争潜力丧失的任何风险;集中当事人或其关联企业不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的价值、管理或竞争性造成严重损害或可能改变剥离业务的经营活动性质及范围、产业或商业战略或投资政策的行为;集中当事人为剥离业务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保证其根据现有商业计划及其延续部分进行发展;集中当事人采取所有合理步骤,包括适当的激励机制(根据商业惯例),促使所有主要人员保留在剥离业务中。[5]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些做法可以确保过渡期剥离业务的维持。

⒉监督过渡期剥离业务的独立性。集中当事人必须保护和维持过渡期剥离业务的独立性,这是为了尽可能地切断集中当事人对剥离业务的所有影响。《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规定,监督受托人应当监督剥离业务和集中当事人保留的业务及其关联企业分离持有;监督剥离业务的主要人员不得参与其保留的任何业务;除承诺中允许的以外,剥离业务人员不得向剥离业务以外的任何个人报告。此外,监督受托人还应当尽力确保剥离业务作为独立的可出售的实体,与集中当事人或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分离经营管理,且分离持有管理人为了剥离业务的最大利益独立地对剥离业务加以管理,并确保其独立性。[6]

⒊监督资产分离和人员分配。在剥离案件中,监督受托人应当监督剥离业务和集中当事人保留业务之间的资产分离和人员分配,以及监督集中当事人先前提供的业务中的资产和功能的配置。任何剥离业务的出售都会涉及一些分割要素,即便是法律上明确的资产剥离,通常也要依赖于某些核心支持设施,如IT、工资单、研发、销售和购买或者其他与保留业务共享的资产。在分割过程中,对共享资产的处理是难点。共享资产通常在所有分割情况下都会予以分离,其中拟分离的业务事先被整合进一个更广泛的企业基础设施中,这可能包括管道或者网络通道,生产、交货、存储设施,或者企业核心部门的支持(如管理、营销或者采购部门)。分割共享资产通常面临的主要难题包括:一是不仅要对共享资产进行分离,而且要对某些部分进行复制,而复制需要资源和重大的投资承诺;二是必须就原始共享资产(如涉及基础设施、软件、职能部门或者服务)是否应当分配给剥离业务或者应当留存在保留业务中作出选择;三是当重大经济指标或者范围丧失时,分离的成本将会很高;四是当网络资产被若干业务使用时,分离将变得不可能,此时必须找出其他的解决方案。[7]这些难题的产生和解决都需要监督受托人进行有效监督。

⒋代替董事会成员。在集中当事人承诺剥离公司股权和公司结构严格分离的案件中,普遍做法是监督受托人在剥离期间有权行使股东权。当双方剥离了非控股权益或者他们在合营企业中的利益时,集中当事人应当在欧盟委员会通过批准决定后立即将其投票权转移给监督受托人。随着这种权利转移给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能否全面理解剥离业务即非常重要,因为其职责可能包括在剥离期间采取一些重要的商业决定。[8]监督受托人有权更换剥离业务中代表该集中当事人任命的监事会成员或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在监督受托人的要求下该集中当事人应辞退董事会成员或促使这类成员从董事会辞职。[9]这些规定把重要的决策权赋予给监督受托人,因为其需要以合适的资格和经验评估并选择监事会成员或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这些职责要求监督受托人具有商业洞察力和专业知识。

⒌采取绝缘防范措施。绝缘防范措施是指监督受托人有权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保证集中当事人在生效日后不会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保密信息,尤其是在下列情形中:在不损害剥离业务存续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切断剥离业务与中央信息技术网络的联系;决定集中当事人获得的有关剥离业务的任何保密信息在生效日前被消除或者不被集中当事人使用;如果披露是集中当事人完成剥离合理需要的,或者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决定是否向集中当事人披露信息或者被集中当事人保留。监督受托人在这些情形下需要承担重要的职责,如要求特定职员签署保密协议,尤其是将所属的保密义务以分离持有和绝缘防范措施条款文本的形式告知相关人员;分析企业的组织结构,在必要时切断报告途径,以保护敏感信息。

(二)对剥离程序的监督

对剥离程序的监督是监督受托人在结构性救济实施中的附属职责,主要是确保剥离业务迅速、完整地交付给合适的买方。在首次剥离期内,监督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审查剥离程序的进展情况和评估潜在买方;二是根据剥离程序的不同阶段,核实潜在买方通过查阅档案室文件、备忘录和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和人员的准确充分的信息,核实潜在买方可以合理接触的相关人员;三是对于第三人特别是潜在买方提出的有关承诺的任何要求充当联络人的角色,并同意将其联系详情在委员会竞争总局的网站上。当集中当事人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买方提议书后,监督受托人在收到集中当事人文件齐全的提议后一周内,应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一份论证充分的意见,说明提议买方的合适性和独立性,出售完成后剥离业务的存续性,以及剥离业务是否按照欧盟委员会决定和承诺规定的方式出售。[10]

(三)定期提交有关报告

欧盟对监督受托人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内容和期限都有严格的规定:在每月结束后15天内或委员会同意的其他时间,监督受托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同时向集中当事人出具一份非保密副本。报告应包含监督受托人对于委托协议所规定义务的履行以及当事人对承诺的遵守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⑴剥离业务在相关期间内的运营和财务状况;⑵监督受托人履行义务时出现的任何问题或情况,尤其是集中当事人或者剥离业务未遵守条件和义务的任何情况;⑶剥离业务保持经济存续性、可售性和竞争性以及集中当事人遵守分离持有和隔离义务的监督情况,剥离业务和集中当事人或其关联企业保留业务之间的资产分割和人员分配的监督情况;⑷剥离程序的审查和评估,包括报告潜在买方以及从集中当事人获得所有其他有关剥离的信息;⑸工作计划中列明的所有特别问题;⑹预计未来的时间表,包括下次预计报告日期;⑺首次报告中详细工作计划的建议以及后续报告中的修订情况。欧盟委员会通过报告核查监督受托人对于委托协议所规定义务的履行是否合适。同时,欧盟委员会通过报告核查集中当事人是否遵守了经营者集中救济承诺以及遵守的程度。[11]

二、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职责的本质特征

欧盟相关立法非常详尽地规定了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职责。这些职责的明确性、精细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了欧盟对于监督受托人法律地位的重视,既为欧盟监督受托人的监督和管理行为的正当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的公平、透明和有效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职责内容可以看出,欧盟监督受托人的职责集中反映了监督受托人的本质特征,即双重性、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和时限性。

(一)双重性

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双重性主要表现在其担当的角色上:一方面,作为集中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受托人,通过签订委托协议为其监督的集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但集中当事人无权向监督受托人作出指示;另一方面,监督受托人代表欧盟委员会确保集中当事人遵守救济承诺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可以自行或者根据监督受托人或者集中当事人的请求,向监督受托人作出命令或指示,以确保救济承诺得到遵守。欧盟将监督受托人的角色形象地比喻为“欧盟委员会的耳朵和眼睛”,[12]监督受托人需要听从欧盟委员会的命令和指示,通过履行委托协议规定的职责为欧盟委员会提供协助和支持。

监督受托人角色的双重性使其不同于传统法律制度中的监督人。传统法律制度中的监督人拥有多个称谓,如特别专家、听证专家、监督官、调查官、监察官、人权委员会等,最初主要是指作为法院人的监督人,负责监督当事人遵守有关的法院命令和法律与监管要求的情况,具有单向性,只对委托人一方负责。[13]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具有双重性,不同于传统法律制度中的监督人的单向性,使得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因此,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受托人职责的方向、重点和边界。

(二)独立性

尽管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是集中当事人(委托人)与监督受托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但该文件形成了欧盟委员会、监督受托人与集中当事人之间三方关系的基础。集中当事人与监督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传统的信托关系。监督受托人具有独立于集中当事人的地位,因为集中当事人无权向监督受托人作出指示,监督受托人有能力独立地监督集中当事人遵守承诺的情况,甚至在必要情形下对集中当事人的行为提出质疑。同时,监督受托人具有独立于欧盟委员会的地位。虽然监督受托人的选任需要欧盟委员会批准,并且欧盟委员会有权向监督受托人作出指示,但是欧盟委员会与监督受托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且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报酬由集中当事人支付。

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身份上的独立性。监督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监督和管理活动,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有关案件的诉讼。监督受托人不隶属于欧盟委员会和各方集中当事人。第二,法律责任承担上的独立性。监督受托人如果违反勤勉尽职义务和忠实保密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必要时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监督受托人与有关集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集中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利益关系上的独立性。自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监督受托人及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即独立于集中当事人及其关联企业,不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系。[14]监督受托人的独立性是其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前提,也是其充分发挥职能的重要条件,对于欧盟委员会决定批准监督受托人的任命非常重要。《欧盟委员会集中控制条例项下剥离承诺示范文本和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的最佳操作指南》规定了详细的程序要求,以确保监督受托人的独立性。[15]

(三)专业性

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工作涉及到大量的法律、会计、金融、投资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例如:在过渡期内,监督剥离业务独立性和竞争性的维持,有时会涉及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签约或续约;在对剥离业务的潜在买方进行评估时,可能需要确认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中法律手续的变更。为了监督受托人工作的顺利开展,《欧盟委员会的承诺示范文本》对监督受托人的专业资质和技能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践中,欧盟委员会更倾向于任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机构、专业金融机构、产业专家等类似机构。因此,欧盟委员会倾向于把监督受托人看作是多面手,而不仅仅是拥有特殊技能的专家。[16]

由于不同案件所涉及的行业不同,因此对监督受托人的专业要求也不同。例如:信息与通讯行业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常常涉及开放基础设施和关键投入要素的救济承诺,对这些承诺的监督更复杂、更困难,行业监管部门往往更适合承担监督受托人的职责。[17]不同案件所涉及的救济类型不同,对监督受托人的专业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在结构性救济案件中,倾向于考虑具有会计、金融、财务管理方面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监督受托人;在行为性救济案件中,由于常常需要对特定产品的价格、质量、标准、性能等进行合理性判断,往往倾向于考虑行业专家和具有特定行业经验的咨询公司作为监督受托人。在特殊案件中,一些监督受托人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聘请外部顾问对监督工作提供特殊的专业技能协助和支持。[18]

(四)中立性

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的监督受托人不是某个集中当事人的人,也不是剥离业务买方以及其他某个利害关系人的人。集中当事人无权向监督受托人作出指示,其他相关人员更无权向监督受托人作出指示。监督受托人应当在具体案件中保持客观中立,对形成报告过程和结果的论述应当客观真实,不能持有特定倾向。监督受托人既要中立于集中当事人,也要中立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仅凭自身的专业判断履行职责,不能盲目听从集中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不能盲目听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监督受托人采取中立立场,可以保证其公正地处理有关事务。在Monsanto/Pharmacia&Upjohn等案件中,监督受托人就认为自己是由集中当事人付款的独立监督人,主要负责确保剥离业务的公平销售。[19]监督受托人的中立性决定了其有义务保障所有利益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在利益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可以亳无偏见地处理该利益冲突。

监督受托人的中立性使得其作为欧盟委员会和集中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人的职责日益受到重视。监督受托人作为欧盟委员会的“耳朵和眼睛”应进行相关的联系和沟通,在协商和咨询的早期阶段承担有关职责。监督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应更加明确。在涉及集中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时,监督受托人拥有广泛的调解权限,例如:监督受托人有权任命专家协助其调解,有权决定由谁承担调解费用,并有权决定是否应提交正式的仲裁机构。[20]监督受托人作为欧盟委员会和集中当事人以及集中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调解人承担相关职责时,必须保持客观中立和不偏不倚,努力寻求各方当事人之间恰当的利益平衡点,尽力使各方当事人找到争议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所有利益主体利益的最大化。

(五)时限性

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的监督受托人是在经营者集中救济法律制度运作中产生的,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具有针对处理具体个案的临时性和时限性。监督受托人的职责并不随着案件的终结而终止,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欧盟委员会决定。一般来说,结构性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任职期限比较短,大都随着剥离业务的移转而终止;行为性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任职期限视行为性救济期限而定,大都持续较长时间。欧盟监督受托人职责的终止包括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两种情况。正常终止是指监督受托人完成履行委托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后,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卸职。非正常终止是指因出现意外情况,比如监督受托人出现利益冲突,独立性受到实质性影响,或者监督受托人实施了不当行为,由集中当事人或者欧盟委员会提出或者监督受托人自行提出,监督受托人卸职。此时,在向集中当事人根据承诺所规定的程序选任的新监督受托人全面交接所有相关信息前,监督受托人应当继续根据委托协议履行其职责。

三、对完善我国监督受托人职责制度的启示

目前,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附条件规定(试行)》第21条中,该条规定监督受托人应当在商务部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监督剥离义务人履行本规定,审查决定及相关协议规定的义务;对剥离义务人推荐的买方人选、拟签订的出售协议进行评估,并向商务部提交评估报告;监督出售协议的执行,并定期向商务部提交监督报告;协调剥离义务人与潜在买方就剥离事项产生的争议;应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其他与剥离有关的报告;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商务部提交的各种报告及相关信息。上述规定标志着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的监督受托人职责制度已经初步成型,但是这些规定仍然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自2010年诺华收购爱尔康案首次运用监督受托人至今,在商务部附条件批准的19起案件中,①除通用中国与神华煤制油一案外,其余案件均要求任命监督受托人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监督受托人如何履行监督职责,还处于摸索和积累经验阶段。实践中,因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的具体做法不一致,操作过程中也时常出现争议。对此,我国应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监督受托人职责范围不断扩展的趋势,尽快《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和《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的最佳操作指南》等文件,细化和完善监督受托人的职责,并使之保持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以增强集中当事人签订协议的便利性和可预见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不同案件结果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一)细化剥离业务的维持和独立性

在剥离期间进行业务剥离时,由于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各个案件中需要维持的规模和深度均有所不同,例如:被剥离业务并非是独立企业,其维持措施通常会非常复杂,如果企业资产同其商标相关联,困难就会更大。因此,建议我国在《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中细化有关维持剥离业务独立性的规定:根据良好的商业惯例,维持剥离业务的存续性、可售性和竞争性;尽可能降低剥离业务竞争潜力丧失的任何风险;集中当事人为剥离业务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保证其根据现有商业计划及其延续部分进行发展;集中当事人采取所有合理步骤,包括适当的激励机制(根据商业惯例),促使所有主要人员保留在剥离业务中。

(二)新设代替董事会成员职责

当监督受托人具有监督受托人和董事会成员双重角色时,将会产生利益冲突。此时,监督受托人有权更换剥离业务中代表该集中当事人任命的监事会成员或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例如:集中当事人双方承诺剥离他们在企业中的小股东,以消除在相关市场上出现双寡头支配现象。双方董事会成员由一个监督受托人代替。该监督受托人在合营企业一项大规模商业交易中代表着集中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因此,建议我国在《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中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监督受托人有权代替剥离业务中代表集中当事人任命的监事会成员或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在监督受托人的要求下,集中当事人应辞退董事会成员或促使该类成员从董事会辞职。监督受托人代表应为受托人团队中的一名或多名成员。这样的规定将确保监督受托人灵活、主动地应对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强化独立性的保障措施

监督受托人的独立性是监督受托人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借鉴欧盟的做法,我国《附条件规定(试行)》第18条已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剥离义务人应与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剥离义务人应负责支付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报酬。剥离义务人应对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和剥离业务买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但实际中出现的很多具体问题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议我国在《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中结合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督受托人独立性保障措施的规定,既要坚持《附条件规定(试行)》的原则性规定,又要保证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对固定费用报酬和小时费率报酬、事先估算费用和封顶收费总额作出具体灵活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四)增设行为性救济中的职责

行为性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职责与结构性救济中监督受托人的职责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剥离案件中,监督受托人面临的挑战是避免更多地参与剥离业务的管理,区分向集中当事人建议遵守承诺措施和向他们施加一些压力之间的本质差别。在行为性救济案件中,如果存在产业部门监管者,那么它们可能是监督受托人合适的替代者,因为它们可能提供一个更广泛的救济范围和监督救济的机会。[21]如果不存在产业部门监管者,监督受托人将面临执行主要监管者职责的挑战以及寻找对集中当事人的业务干预甚少或者干预甚多之间适当平衡的挑战。[22]我国《附条件规定(试行)》主要是针对结构性救济尤其是剥离业务的情形作出规定,对于其他种类限制性条件的实施,则可以比照适用有关剥离的相应规定。考察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的实践,行为性救济的案件数量居多。因此,建议我国在《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中针对行为性救济与结构性救济分开设置监督受托人的职责,可以及时总结现有的执法经验,结合行为性救济案件的特点,对行为性救济实施中监督受托人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监督剥离义务人与第三人的供应合同或分销合同的价格、数量,审核剥离义务人与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许可条款等,审核与救济相关的合同,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等。

(五)增加争议仲裁解决机制

在经营者集中救济尤其是行为性救济实施中,可能发生集中当事人不履行对相关第三人的承诺、拒绝签订供应协议、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等情况。这类争议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通过仲裁机制可以弥补调解和诉讼解决途径的不足,有助于解决争议的迅捷性和便利性,有助于节约执法机构的资源和成本。欧盟《集中救济通告》中直接规定了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由于非剥离承诺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它们通常要求很高的监督职责和特别的监督工具,以使委员会认为它们将会被有效实施。因此,委员会经常要求一个受托人参与监督这种承诺的执行,并且要求建立一个快速仲裁途径,以提供一个争议解决机制和使市场参与者自己执行承诺。”[23]欧盟《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也明确规定,如果出现有关委托协议项下委托双方的义务的争议,委托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通过仲裁解决该问题。仲裁机制已经成为欧盟解决经营者集中救济实施过程中的争议的有效手段之一。监督受托人在仲裁程序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一方面,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监督受托人通常需要向仲裁庭提供协助;另一方面,监督受托人有时也可能作为专家证人参与仲裁来解决这类纠纷。[24]因此,建议我国在《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中增加设置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的规定,拓展相关争议解决途径,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又可以有效解决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争议。

(六)明确法定资格条件

监督受托人的工作专业性很强,一定的法定资格条件是其准确合适履行职责的保障。欧盟明确规定监督受托人应当具备履行委托事项的必要资格。我国《附条件规定(试行)》第19条只是具体列举了监督受托人应当符合的五项基本要求:一是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二是具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对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相关经验;三是受托人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四是对买方人选确定过程的监督;五是商务部提出的其他要求。这些要求在实践中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我国有关机构和个人还缺乏作为监督受托人的从业经验,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缺少有效的应对措施。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培育和发展监督受托人这一特殊市场主体,促使其在经营者集中救济实施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议我国及时总结现有的实践经验,针对机构受托人和个人受托人,分别规定不同类型监督受托人的法定资格条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我国还有必要建立监督受托人备选库,以提高监督受托人选任的迅捷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17][22]Jonas S.Brueckner and Thomas Hoehn.Monitoring Compliance with Merger Remedies-The Role of the Monitoring Trustee[J].Competition Law International September,2010:73,77.

[2][12][23]EU.Commission notice on remedies acceptable under Council Regulation(EC) No 139/2004 and Commission Regulation(EC) No 802/2004[Z].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Z].2008:119.

[3][5][6][9][10][11]EU.Trustee Mandate[Z].2013:7.

[4]金美蓉.合并救济中剥离资产的选择[J].法学评论,2014,(02):33.

[7]European Commission DG Competition.Merger Remedies Study[R].2005:75.

[8][16]Dorte Hoeg.European Merger Remedies:Law and Policy[M].Hart Publishing, 2014:140.

[13]Robert E.Buckholz. Special Project:The Remedial Process In Institutional Reform Litigation[J].78 Colum.L.Rev.784,1978:826.

[14]刘武朝.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的监督受托人[J].河北法学,2014,(05):57,58.

[15]EU.Best Practice Guidelines:The Commission’s Model Texts For Divestiture Commitments and The Trustee Mandate under The EC Merger Regulation[z].2013:40.

[18]韩伟.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3.151.

[19]Stephen Davies and Bruce Lyons.Mergers and Merger Remedies in the EU[M].Cheltenha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7:230.

[20]刘武朝.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4.252.